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

时间:2022-05-06 13: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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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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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院对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管理

①入院实行首问负责制:由于地区的差异,各地政府的财力有限,所以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也各不相同,本院的起付线标准一直是全市最高点。当然,设置起付线的初衷是为了能更合理的利用资源,让有限的资源能充分利用到迫切需求的农民手中。介于这种高标准的起付线:1500元。比起所有的城市医保都高出许多。这样一个有明显差距的高门槛儿,无疑给我院的管理人员和报销人员带来了巨大压力。宣传资料随处都要要摆放是不用说的,接诊医生更要耐心的提醒病人,提前告知我院现行的农合起付线标准,让农民在入院时就有个心理准备。同时,医生要详细记录病人病例,细心审度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基本目录,以便于农民报销的需要。②住院工作人员在办理病人的入院手续时,及时的做好各方面的询问记录。详细的记录病人的联系方式,以确保报销时的信息准确无误。更便于管理部门的跟踪回访。③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管,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程序。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应进一步核实患者的身份。做好床头照的及时拍摄,并归入病例档案。以便相关工作人员能进一步的核实患者的身份,防止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杜绝违法套取医疗费用。④提高服务质量,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待遇。各科室及时把一些有困难的住院患者的信息反馈到报销工作员手里,以便于报销员给予病人特殊的便利服务。必要时,亲临病房做上门服务指导。

3加强规范和提升医疗的服务行为,实施监管有效的举措

①从点点滴滴做起,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医院农村合作医疗的现实情况是起付线高!为了合理的利用有限的资金,我们从提高比例上入手,尽量使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使用中蒙医、药的部分,让补偿比例可以按规定提高;使用低值耗材,降低农民医药费用花销的总额度。时时刻刻能想着,“怎样才能提高农合患者的补偿比例”,力求控制好人均费用与实报率。②利用好仅新农合报销政策独有的优厚政策。“住院当日在门诊的检查费用,可以纳入住院费用一起报销”只要是有助于提高报销比例的政策,都要宣传到位。接诊室、住院部、各科室,只要是患者能接触到的地方,都要有明确标示。避免患者因不知情而造成遗漏。③报销处的管理员要定期不定期的帮助医务科的相关工作人员巡查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检查报销员对住院病人的报销手续。严格落实我院的“五查五核实”制度:查病人、查病情、查病历、查处方、查清单儿。并及时办理留档,每月按期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楼内的各种传媒设施上进行新闻、短讯的宣传与报道新农合的现行运行情况。

4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金额是由医疗机构自己先垫付补偿后,再逐月向卫生局申请拨付。为了能保障已经垫付出去的款项能准确无误的入账,报销员、稽核员都应让账目调理分明,保证收入与支出都能账账相符。避免出现滞留、截留或挪用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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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状

2.1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现状

贵州省现有总人口约为4067.3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394.67万人,全省新农合机构总人数1104人,专职人员914人,借用190人,在岗1001人,不在岗103人,其中男497人,女607人,分别占45.02%和54.98%;50岁及以上47人(4.26%)、40~49岁364人(2.97%)、30~39岁530人(48.01%)、29岁及以下163人(14.76%)。全省新农合工作人员平均每人要负责3.39万人。

2.2新农合人员学历及学缘情况

从学历上看,硕士研究生学历8人(0.72%)、本科学历412人(37.32%)、专科学历555人(50.27%)、中专学历117人(10.60%)、高中学历12人(1.09%)。从学缘上看,医学类571人(51.72%)(包括临床、护理、检验、影像、口腔、药学、社会医学等等)、财会类111人(10.05%)、计算机信息类53人(4.80%)、管理学类146人(13.22%)、法学类118人(10.69%)、其他专业105人(9.52%)。因为新农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其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医疗水准,但目前医学类专业人才缺乏。本科及以上医学类专业学历的新农合人员明显偏少是目前贵州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2.3新农合运行方案不同,参合者的受益程度不同

在实行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上,各市(州)、县(市、区)新农合运行方案不统一,参合者受益程度不同:(1)贵阳市重门诊补偿,兼顾住院与大病,取消门诊家庭账户,以开阳县、清镇市为代表。两个县2345922人次,总参合人数为712149人,两县合计住院为44443人次,平均住院率6.24%,在调研的12县中稍稍偏低,门诊补偿比为60%~70%,封顶线400元。重视门诊补偿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小病能得到及时诊治,防止小病拖成大病。由于重视门诊补偿,门诊补偿资金约占总资金的35%左右。(2)大部分地区,重视住院补偿和大病补偿,同时兼顾门诊补偿的做法。此种侧重于大病补偿的传统模式,参合者的年住院率都比较高,远高于2008年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居民年住院率6.8%的平均水平,而门诊的两周就诊率相对较低。为此,门诊的补偿资金一般不超过总资金的20%。(3)政府出资委托保险公司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六盘水市为代表,优点是给新农合管理机构减轻了许多工作量,定点医疗机构名义上接受双重监督,但实际的监督审查工作主要靠保险公司来完成。它的弊端在于,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参合农民的医疗需求和受益度。

2.4贵州省12个新农合市县住院率、新农合门诊、住院服务人次统计

在调研中,同时对所在县(市)住院率、新农合门诊、住院服务人次年统计进行收集和整理。在整个调研中看,村门诊率明显高于乡镇门诊率,乡镇门诊率高于县门诊率,住院率县明显高于乡镇和县外住院率,这说明村门诊主要是以常见的小病为主,乡镇门诊率主要是以较轻的病为主,较重的病是以县级医院为主,这也从住院率表现出来,县外(主要包括地区医院、省级医院、专科医院和省外医院)住院率主要是特大疾病和在外务工人员为主。

3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出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供给制度,是一种参与主体多元、决定因素复杂的制度[4-5]。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新农合存在缺乏正确认识和定位、机构属性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完善、办公场地不固定及办公经费未能及时到位、信息网络平台不畅通等问题。

3.1对新农合的认识和定位

通过对调研座谈会和问卷的整理、分析发现:首先,对新农合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定位,认为像其他的社会保障部门一样只是给农村居民在看病上报销的福利机构,因此对新农合的工作开展影响很大,很难保证新农合医疗基金的安全性。其次从人员配置和使用上,市(州)级在人员配备上最多8人,少则2人(其中1人是借用)。在这种人员不齐的情况下,主管部门还要长期抽调工作人员到其它部门科室和岗位,导致真正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在岗人员就只有2~3人,因此工作开展难度非常大;县(市、区)级工作人员配备虽然比市(州)好一点,但人员抽调现象也存在;乡(镇)级名为2~3人配置,实际上大部分都只有1个人。第三,从机构属性上,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只是按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管理,并没有明确事业单位,就使工作人员出现了既不是公务员,又不是参公管理的尴尬局面。因此,在职称、工资、福利待遇上得不到保障,出现人心浮动,影响了工作的开展。第四,从管理属性上,省、市(州)、县(市、区)新农合上下贯通,但是乡(镇)级与省、市(州)、县(市、区)形成了一个断链:乡(镇)级新农合管理人员归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而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没有行政管辖权,所以乡(镇)级新农合工作人员不固定,随时调换,影响新农合工作的开展。

3.2对新农合的管理情况

因为机构属性不明确,造成了管理制度不完善。其表现:首先“,管办”不分,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是设在卫生局下的二级单位,因此,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受外界干扰因素影响较大,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能真正发挥执法监管的作用。其次,因为没有专门针对新农合的法律法规(目前只有江苏省出台了一部《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出现了执法过程中的盲点,造成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第三,由于筹资标准时间不固定,因此造成筹资工作困难。第四,称谓不统一,有的市(州)称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简称“合医办”,有些县(市、区)称为“新农合管理局(中心)”简称“合医局(中心)”等。

3.3新农合的办公场地及办公经费

据调查,各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大部分没有固定和独立的办公场所(多数是租借办公),缺乏必要的巡视、监督、检查的交通工具,办公经费的标准也有所不同。虽然办公经费全部由卫生局统一管理和使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经费未能及时到位,在工作和监督执法上产生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造成了工作的被动和滞后,整个监督管理不能做到提前预防。

3.4信息网络平台不畅通

省、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信息网络平台不统一,使得信息网络终端没有覆盖到最基层(村卫生室),所以也制约了新农合的发展。如本应在第一时间完成处方的录入,但由于信息网络不畅通,结果是每个月拿到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统一录入,这样既增加了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量又不能做到及时的监管。

4建议

我国合作医疗几起几落的曲折发展历程使得新农合格外受到政府的关注[6],其建设要结合目前农村社会宏观的政治经济环境,从战略高度研究和把握新农合制度理念[7]。

4.1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新农合工作队伍

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新农合工作队伍,必须认真制定适合的策略方针和目标[8]。首先,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是一个专业性强的机构,因此在人员配备上不能有随意性,不是什么专业都可以,要科学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要建立一支专业性强的监督执法队伍,这样才有利于监督、管理、保证新农合资金的安全运行。其次,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人员数量配置要科学合理,用工作量测算方法比较适宜。测量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测算某区域范围内,全年门诊、住院服务后的管理工作量,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计算。第二部分是计算新农合管理机构,对不同层次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巡视、督查工作量进行统计,计算上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定期召开例会的工作量,计算基金管理、补偿经费的核实、拨付工作量,信息资料的汇总、传送、信息平台的维护工作量,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量的总和。将两部分相加,即为经办管理机构需要配备的工作人员数。

4.2明确新农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属性

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属性要明确,新农合经管机构应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系列范畴,可根据实际情况先由参公管理逐步走向公务员系列。这样既可以提高新农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又可以稳定建设和发展新农合队伍。乡镇新农合管理机构人员应并入县(市、区)新农合经管机构,由县(市、区)新农合经管机构直接派驻到乡镇工作。这样就可以上下贯通,便于工作开展,加强新农合的管理。

4.3对新农合要有正确的认识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首先新农合既像其他的社会保障部门一样,是给农村居民在看病上报销的福利机构,但是又是区别于其他的社会保障部门:(1)这是国家给农村居民的最大惠民政策,它可以使农村居民不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使农村居民受惠,最大化的促进了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2)可以合理整合利用有限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支持卫生部门的发展和建设。(3)患者在新农合中更容易享受卫生服务量和价的优惠。(4)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方,通过签订、执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支付方式等经济关系,抑制需求诱导,控制患者行为和医疗费用。(5)有利于预防和治疗相结合,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可以做到预防在先、控制为主、治疗为辅,实现低投入、低消耗,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目标的最大化。

4.4合理设置新农合管理机构

首先,明确机构的属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其他一般单位不同,它既有管理的属性,又具有监督执法的行为,因此,上下要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省、市(地、州)、县(市、区)到乡(镇)上下贯通,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实行垂直管理,村由村委员会指派一位协管员对本村进行监督管理。其次,应完善管理制度,这样才可以基本解决新农合队伍建设中所产生问题和矛盾,使得工作经费得到更好地保障,彻底实现“管办”分离。市(地、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当脱离卫生部门(可以适当高于卫生部门半格),形成真正独立的监督执法部门,这样就避免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局面和不应有的工作干扰,可以更有效地对新农合医疗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新农合医疗基金安全性。第三,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针对新农合的法律法规,使经办机构的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防止和避免非法套取新农合医疗基金的现象发生。

4.5不断改善新农合机构办公环境

各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巡视、监督、检查的交通工具,要有统一办公经费标准。这样在开展工作和监督执法时,就不会产生很多矛盾和问题,不会造成工作的被动和滞后。

4.6不断完善新农合管理制度和新农合运行方案,提高参合者的受益程度

实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使全省的农村居民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应综合上述三种运行方案,兼顾门诊、住院与大病补偿,这样更有利于农村居民做到“早预防、早诊治”,“小病不出村、一般病不出乡(镇)”,切实减轻农村居民的经济负担,使更多的农村居民在医疗保障上得到实惠,同时也便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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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乡镇卫生院及其医生的积极性受挫新医改实施之后,乡镇卫生院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新农合用药一律实行零利率销售,医务人员收入普遍降低。虽然一些县(市、区)把乡镇医务人员工资纳入财政保障,但由于实行定员定编、控制工资总额,致使许多乡镇卫生院不得不裁剪超编和临时聘用的医务人员,甚至关闭部分科室,致使医院总收入较之新医改前明显下降。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都反映个人收入比新医改前有所降低。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生反映年收入下降20%,桃江县石牛江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反映年收入下降30%以上,邵阳县塘渡口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反映年收入减少约25%。龙山县里耶镇医院院长告诉我们,由于绩效工资低,激励手段乏力,加之基药及收治病人的限制,使得医务人员在业务上提高难度大,发展空间小,造成医务人员流失情况严重。凤凰县水打田镇卫生院是个小卫生院,自实行新医改起,2个月内走了3名医生和1个护士,目前该院仅剩6名医生。

1.3基本药物难以满足农村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相对物美价廉的常用药。挑选基本药物的主要根据包括:与公共卫生的相关性、有效性与安全性、相对优越的成本—效益性。根据这一原则新医改规定了307种基本药物,各地可适当增补扩大用药范围。湖南省增补扩大了198种基本药物,但与过去乡镇卫生院常用的600~800种药物相差甚远,难以满足临床医疗需求。调查发现,90%以上的医生反映基本药物目录中能用得上的药不足60%,有约20%的药是常规病人用不着的,一些过去习惯使用的常用药没有列入基本药物目录。邵阳县岩口铺卫生院的蛇伤专科、塘渡口镇卫生院的新生儿专科,是当地乡镇卫生院在多年临床经验积累基础上创设的便民、利民特色专科,其所用药物大部分不在基本药物目录之内。桃江县一位镇卫生院院长反映,基本药物制度并未抑制住医药企业过度谋利行为,目录内的许多常用药由于利润低经常缺货或供应不足,或改换药名、改变剂量后的所谓新药,价格贵了好几倍甚至更多,疗效却不见得更好。基本药物制度也没有从根本上控制住“以药养医”行为,住院患者普遍反映,基本药物一般只占新农合实际住院用药的50%左右,许多病人还得根据医生的建议,手持医生开的处方到医院外自费购药治疗。因此,虽然乡镇医院报销比例普遍高于80%,但仍有部分参合农民选择去报销比例更低的县级医院看病,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

1.4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衰弱新医改后虽然各地都恢复了村卫生室,但大多数村卫生室仍然难以承担“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的功能。龙山县里耶镇医院领导告诉我们,他们将参合农民人均15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的2.5元拨给村卫生室,但村卫生室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农民健康档案这种最基本的任务都无法完成,就更谈不上引导居民有序就医。调查发现,只有极少数村卫生室收取一般诊疗费,但收费普遍在3至5元间,根本达不到新医改方案设定的10元左右的标准,难以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桃江县化字炉村卫生室是调查对象中较好的村卫生室,有一名年龄超过60岁的老“赤脚医生”负责,收取5元的一般诊疗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挂牌售药,但每月就诊者不足100人,卫生室经营极为困难,老医师的个人养老问题也未解决。桑植县燕窝村卫生室在村活动室一间大约15平方米的小房间堆放着一些打包的药品,但三年来就没有营业过。该村卫生员是一位初中未毕业的30岁左右的妇女,她反映近两年的财政工资补贴都没有到位,零差价卖基本药物无利可获,卫生室实际上根本无法运行。

2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2.1加强管理能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医疗保险费采取“总额包干”方式支付,是控制医疗费用总额过度增加,确保新农合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的主要方法之一,但是,绝不能因此放松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监管,必须严格按新医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对合管办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经办管理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特别是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谈判能力;建立完备高效的信息网络,为医疗保险费用基线调查、测算提供基础数据,根据门诊就诊率,住院率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各乡镇定点医院的总额预付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实施“按病种付费”,做到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充分借鉴和推广新农合制度的实践经验,创新理论,完善政策,大力提高新农合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考核指标,加大医疗服务监管力度,对投诉事项进行督办,要求医院反馈,患者回访,实现促进医疗行为和就医行为的合理有效、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制度绩效。

2.2完善考核分配制度,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依照赫希曼的“退出-呼吁”理论,如果一方利益主体觉得继续参加不会改善自己的福利,他可能选择退出制度,或者要求(呼吁)改进制度绩效,消除由于利益分配不公等引起制度绩效衰退的问题(代志明,2010)。推进新农合可持续发展,必须促进公平配置利益的机制,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实现执政为民的理念、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获得服务收益、参合农民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因此要理顺管理体制,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建立对基层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确保基层医务人员的一定收入水平,实现新医改下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逐步健全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制度,根据工作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情况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收入分配适当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方案,满足基层医务人员业务提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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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

1.不停上涨的医疗费用削减了新农合重大疾病的报销

伴随物价上涨的医疗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农合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举例来讲,2011年人均住院费用相比较2010年人均增长204.12元,涨幅1.22%;2012年比较2011年人均住院费用增长了787.24元,涨幅4.65%;2013年较2012年人均住院费用增长了913.56元,涨幅5.16%。而新农合重大疾病的实施方案自制定之日至今,相关行政部门都没有对20个重大疾病病种的费用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2012年全年收治的980例重大疾病中,931例未纳入重大疾病进行报销,其中有359例的费用超过了重大疾病费用标准,超费用比例为38.56%;2013年全年收治的508例重大疾病中,446例未纳入重大疾病进行报销,其中194例的费用超过了重大疾病费用标准,超费用比例为43.5%。

2.监管缺位不利于医疗费用使用效益的有效发挥

当前,针对云南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行政监管部门采取了多样化的监管方式,如总额控制、总额预付、质信双评(服务质量评价表和履约诚信评价表,是一种考核模式)等,在立足于和医院之间建立的结算关系,对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起到了很好的抑制效果,并通过病历审核、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罚款等措施,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临床医生树立起相应的费用控制意识。然而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不同的是,云南省新农合的政府主管部门,虽然也出台了新农合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但是具体到省内各市、区、县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并没有和该三甲医院建立结算关系,因而这些经办机构无法对本辖区内新农合病人到该三甲医院的住院费用进行有效监管,即便存在违规行为,也无法进行处罚,甚至有的县合管办对费用超过5万元的病例仅仅通过电话核实,并未亲临现场查阅有关材料。于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几率在无形中得以增加。

3.新农合重大疾病的低报销率与临床医生不无关系

在临床治疗中,只有临床医生熟悉重大疾病的病种、治疗方法以及费用标准,才能在第一时间提醒或告知病人所患疾病是新农合重大疾病,在提醒病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时,能够在临床治疗中减少不必要的治疗,降低治疗费用,病人才能享受重大疾病政策。然而,访谈结果却显示只有少部分的临床医生熟知重大疾病病种、治疗方法及费用标准,很多医生仅“耳闻”或“略知”,其中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临床医生本身的临床治疗工作已经很繁重,很难再分出精力来学习新农合重大疾病的相关政策、方案;二是按照省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重大疾病支付标准中的结余留用,归科室,但实际上很难落到实处,而医院也没有相关的政策、机制来执行这一规定,没有实际利益就很难调动医生的积极性,因而政策的落地效果有待提升。

4.各地政策多样性带来的不便

云南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重大疾病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重大疾病中按照定额支付,患者按病种定额支付标准的30%支付自付金额,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在省级和州(市)级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患者全程住院医药费按定额标准的70%支付,最高不能超过70%。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州县往往会根据自己地方的经济条件、财政状况等另行制定新方案。如澄江县将比例提高到75%,临沧市提高到80%等等。另一方面,该三甲医院报账系统中的报销比例早已设定为70%,如果遇上这些地方来的且符合新农合重大疾病相关要求的病人,则该医院就需要请软件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报账系统中的报销比例重新设定,以便对接当地新农合管理部门的报销比例。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建议省级主管部门建立新农合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新农合重大疾病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通报、督促制度,逐步完善监管机制。具体来讲,可制定出操作性强、按新农合重大疾病病种结算考核奖惩的措施,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病历,严格考评,对于那些不必要的检查、分解住院、大量使用进口耗材和自费药品而没有经过患者家属同意的事件进行严肃查处,再制定出相应的评分等级,依照评分情况来决定对医疗机构的奖罚及其力度、范围。

2.利用二次补偿提高新农合重大疾病的结算率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新农合重大疾病有关报销方案后,一方面是医院严格执行政策,将报销上限比例设定为70%;另一方面是全省各地州实际情况不同,报销比例参差不齐,良好的惠民初衷却遇上技术性“关卡”。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出台办法,以“二次补偿”来缓解这一局面。例如,某地的新农合重大疾病报销比例为80%,但医院仅报销70%,那么符合条件的新农合重大疾病患者在该三甲医院病愈出院时先按照70%的比例进行报销,剩余的10%待回到当地再到相关部门进行报销。这样有利于缓解该医院面临的“夹心饼”困境,从而也部分消除了新农合重大疾病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内生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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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新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的初衷在于为农民解决因病返贫、致贫的问题,提高农民防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以及身体素质,这一初衷同样也是对参合农民进行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随着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不断推行,参合的农民对其管理和运作的模式都越来越清楚,由此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针对新农村合作医疗漏洞的行为。例如,将简单的门诊治疗可解决的疾病转为住院治疗,或者向他人出借自己的医疗本等,这种做法虽然可以使得少数人获得理想的利益,但是却从整体上损害了广大参合农民群众的利益。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民虽然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意识较强,但是针对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却缺乏相应的制度遵守意识,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内部控制工作的要点。整体上来说,从参合农民出发的内部控制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农民对疾病风险的防御能力,改善农民的健康状况,最大限度减少农民因病返贫、致贫现象的发生;转变农民的合作医疗观念,使农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根据内部控制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内部控制

目标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提供高效的医疗服务,其在新农村合作医疗中就相当于医疗基金向外流出的看门人,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对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是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中普遍存在一些缺乏规范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不合理用药,包括处方用药的种类多,对抗生素的使用频率超过一般标准,静脉注射比例大;②不合理检查,主要体现为化验检查反复进行,使用大型仪器检查不符合规范;③不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普遍存在自立项目以收取医疗费用的现象。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将从整体上对参合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进一步阻碍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所以,为了避免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必须将其作为新农村合作医疗内部控制的一大重点。基于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定点医疗机构首先应从自身出发,努力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制度来提高医疗行为的规范性。同时,可以建立相应的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实现与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时对接,全面掌握定点医疗机构的一切诊疗活动,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源头上制止不规范行为的产生。从定点医疗机构出发的内部控制目标就在于促进医疗行为的规范性、医疗费用的合理性的提高,从而有效提高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从整体上提高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水平也是十分必要的一个方面,可以从制度建设、人员素质提高、信息系统建设几个方面来落实。

(三)新农村合作医疗内部控制

目标的总体分类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机构》中指出,内部控制目标可以分为战略目标、报告目标、运营目标以及合规目标四种,结合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总体目标对其内部控制目标进行分类,则可分为长期目标、信息目标、运营目标以及合规目标四类。从四类目标的特点出发进行研究,不难发现其中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的关联的,四者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性的内部控制目标体系。长期目标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内部控制目标体系中充当最高目标的角色,以作为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长期发展的后盾力量;运营目标则代表长期目标分解后的各个分支,也是长期目标的基本落脚点和具体化,可表现为合理用药、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医疗收费行为、提高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提高新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办事效率等,运营目标存在的意义在于确保长期目标的实现;信息目标反映的是新农村合作医疗运营目标的成果,具体可表现为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提升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公开基金使用情况等;合规目标可以保证新农村合作医疗运营目标的完成,主要从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制度等方面落实。上述四个目标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内部控制目标中皆有所体现,但是运营目标所占比重相对更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新农村合作医疗从2003年在我国开展以来,至今已基本普及,其工作的重点也逐步向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细节方面转移,所以运营目标也随之成为新农村合作医疗内部控制目标的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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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费用较高的病患要提前告知费用,并且要及时的进行监控,病患的主治医生也要严格的控制费用,以保证病患在诊疗过程中避免出现治疗中断的情况。对于医患所做的检查也要严格控制,减少重复检复收费的事件发生。还要强化收费管理制度,由护士长负责收费监督,杜绝重复收费,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出现。医师要控制药品处方量,超过预算的部份需要承担责任,和相应的费用。增强医师的职业道德。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医院分配制度

医生的收入影响着医生工作的积极性,如果单纯的按照工作量进行分配,则会导致医生过度医疗或者专门开高价处方的情况出现。如果完全按照统一的薪酬进行分配则会大大降低医生工作的积极性。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固定医生的基础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加有提成。

(三)通过适当调整不同级别医疗,加强双向逐级转诊制度

要想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要加强转诊制度,将病人进行合理的分配,节约医疗资源。农民会诊多在临近的乡里或者村里的卫生所,而病情严重需要住院的农民会选择县里面医疗条件更为健全的医疗机构。一些下级的医疗机构由于医疗条件达不到或者其他原因,会选择将病患转移到上一级的医疗机构。正在恢复期的患者也会由上一级的医院转回下一级医院,这样的做法是十分合理的。一方面可以节约医疗资源,让需要及时治疗的病患可以得到治疗,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农民的住院费诊疗费等等的费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费,农民医疗补助比例也要按照级别的不同进行划分。

(四)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药品监督机构,物价管理机构,卫生局等多方机构要经过严格的考察之后才可以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在确立试点之后也要定期的对其进行监督考核。按照法律要求对医院的收费情况和药品采购情况全面监督。其中,合作医疗积木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目录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也可以定期收集患者的治疗收据和治疗过程的反馈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的一部分。

二、需方——参合农民的控制措施

为了有效的对参合农民进行控制,首先要让农民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途和使用方法。让农民清楚这项政策是帮助他们在生病时可以更好的就医,而不是让他们随意利用国家的补贴。加强对参与合作医疗享受的服务和承担的义务的宣传,让农民在得到医疗救治补助的同时,及时的上缴参合费用。在参合农民的治疗过程中要按照规范的就医流程,以及后期的报销流程。管理和经办机构也要加大检查力度,找出那些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空子谋取利益的农民。在参合农民就诊时,作为医疗机构也有义务审核其合作医疗证的真实度,杜绝一证多人用或者是假证的出现。一旦发现不法人员要予以法律的制裁。一证多用的情况要对医疗证的所有人进行法制教育,严重时可以暂停他的参合资格。利用假证骗取医疗基金的不法人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对参合农民的控制,树立参合农民正确的消费观,规范参合农民的治疗流程,才能让参合农民可以更好的利用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

三、第三方——管理及经办机构的控制措施

(一)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选取要经过严格的筛选。首先需要管理人员具有责任心,可以公正的处理自己的事务,公平的进行监督。其次,管理人员还需要有相应的医学知识储备,对于医疗体系的运作有些了解。在提高管理水平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奖惩模式,提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二)加强检查审核

管理人员的检查审核环节对于整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运行来说极为重要。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有利于更好的行使监督这一指责。作为管理人员要能鉴别患者的身份,核查出其是否真的为参合人员,还是想利用合作医疗谋取利益。管理及经办机构也要定期的考察定点医疗机构,考察其是否存在诱导患者过度消费,谎报药品收据等情况。

(三)建议

针对如何加强新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控制,真正的为农民的健康着想,提出如下几条看法和建议。

1.正确引导和教育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切实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引导和教育,充分发挥其控制的作用

对于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要出台不同政策和制裁方法,不可同一而论。要引导参合农民参与到监督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过程中去,提高医疗人员的自觉性。多方面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避免过度收费,私自增加收费项目等的情况发生。如何让医院的工作重心从增加医院的经济收益到提高医疗水平中去,需要医药卫生体系不断的改革。在药品管理上应该要求使用价廉的药品,严格控制贵药,回扣药,治疗上严格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准套餐式检查。

2.分级诊疗和逐级转诊分级诊疗和逐级诊疗有助于合理的利用医疗资源

让更多的参合农民得到医疗救助。根据患者的患病程度,选择是乡级卫生机构还是市级卫生机构。让各个级别的卫生机构都充分得到利用才能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国家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障,并不是一味的让参合农民享受最好最优质的治疗,而是想解决农民“怕花钱,不敢治”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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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病患在住院医疗服务中的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行为是一个二分选择变量,对此,本文选择Probit模型来进行实证分析。已有文献研究表明,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供给者的行为、消费者疾病特征、医疗保险介入都是影响医疗利用的重要因素[8],因此,本文将病床密度、医生密度、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信息不对称以及新农合住院给付结构等作为关键解释变量,从而考察新农合制度下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的影响因素以及高科技医疗服务市场是否存在供给诱导需求现象。Xi包括了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度(如病床密度和医生密度)、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医患信息不对称、新农合的给付结构(包括补偿比例与封顶线)以及其他控制变量。由于二元响应模型的回归系数的经济解释比较困难,因此,估计各自变量的边际变化对选择概率的边际影响的偏效应对回归系数的解释更为合理[9]。

(二)变量选择

为了更加全面地考察新农合制度对农户高科技医疗服务设备利用行为的影响,在控制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等需求层面的制度因素的同时,本文还将供给者层面的因素纳入到实证分析框架中,以此讨论我国新农合制度下农户病患高科技医疗服务的利用是来自病患的道德风险还是来自医生的道德风险,从而为新农合政策的选择提供比较科学的实证依据。因此,本文选取了医生密度与病床密度、医患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新农合制度给付结构、农民个人特征以及家庭社会经济特征等几个方面的变量。

1.医生密度与病床密度医生密度、病床密度测度了医疗市场的竞争程度,一般而言,随着市场竞争度的提高,造成每位医生所面对的病患减少,医生需通过诱导需求来维持其所得[10]。医生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利用信息上的优势来给病患提供不适当的医疗服务且造成医疗市场失灵。

2.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理论假说认为,不同的偿付方式会对医疗服务供给者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从而改变医生的治疗方式。一般而言,偿付方式主要分为按服务项目付费制和按病种付费制,按病种付费偿付制度相对于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而言能够形成对医务人员的内部激励机制,使得医院从诱导需求的激励转变为降低医疗成本的激励。在中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也已经有关于支付方式改革的试点,比如福建已经实行对新农合制度的支付方式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的试点。

3.医患信息不对称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诱导需求的程度。医生对于患者的诱导需求受到患者所掌握的病情以及相关的医疗知识的影响,两者呈现反向变动关系,即患者掌握的信息越多,医生的诱导需求量就越小;患者掌握的信息越少,医生就越能够实施诱导需求。本文参考Kenkel[11]的做法,选取了中国农村常见疾病高血压、尿毒症、心脏病等主要症状及其常规治疗作为农民医疗信息的掌握程度的了解,共计8大项29小项。如果农民答对则给+1分,若答错则0分,然后加权平均法得出综合得分。分值越大说明农民掌握的信息越多,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小,其高科技医疗利用量也越少。

4.新农合给付结构医疗保险补偿水平越高,供给方更有动机和空间去诱导病患使用更多的高科技医疗服务。假说认为,补偿水平越高,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的概率就会越高。给付结构包括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三个变量,其中起付线、报销比例均分为乡级、县级以及县外三个等级。但由于起付线与报销比例之间存在着共线性①,故只选择报销比例与封顶线。显然,报销比例越高,农民通过新农合报销得到的金额就越多,越能减轻农民的自付医疗费用,从而,农民对医疗价格的变动反应比较不敏感。因此,病患越容易受到医生的诱导,从而增加高科技医疗利用。同理,住院封顶线越高,则对于高额住院医疗费报销的比例也就更多,即农民获益越多,其越能接受更多的高科技医疗设备检查服务。

5.交通距离是指患者家到就诊医院的距离,衡量了病患的就医时间成本,反映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6.农民家庭社会经济特征变量包括家庭年收入、农民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疾病严重程度和文化程度等。其中,疾病严重程度由通过询问病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身体三方面的疼痛程度所表示,分为“无”“轻度”“中度”“重度”“极度”五个等级,分别赋值0、1、2、3、4,然后加总(取值范围为0~12)。也就是,分值越大,疾病越严重。

(三)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于2012年7~8月对福建省13个样本县、25个乡镇(街道)、50个行政村(居委会)进行的实地调查,重点收集2011年患病农户的数据。本次调查采取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抽取样本农户。共发放问卷400份,剔除“2011年未患病”的农户样本69份后,回收有效患病农户问卷331份,其中,有110个患病农户仅发生了门诊治疗,其余221个则发生了住院医疗消费。由于目前新农合制度仍以“保大病”为主,故本文只分析农户病患住院期间高科技医疗服务的利用行为与影响因素。农户调查问卷包括农户家庭基本情况、农户就医行为以及常见疾病(高血压、心脏病、肾结石)医疗知识三部分内容,其中对农户家庭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家庭人口结构、交通和医疗机构可及性、收入和支出情况。在对农户就医行为的考察中,询问了农户2011年的实际患病及就诊状况、疾病严重程度、就医过程中是否发生CT、X光或MRI等高科技检查等情况。同时,还询问了农户对高血压、心脏病及肾结石等常见疾病相关医疗知识的了解程度。主要变量描述如表1所示②。

二、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汇报了高科技医疗检查服务利用选择决策方程的回归结果。实证结果表明,伪拟合优度R2为0.1291,似然比统计量为100.7301,且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说明该模型总体拟合效果较好。最后一列反应了各变量对高科技医疗利用决策的边际效应大小。回归结果表明,“是否已婚”这一变量对患病农户高科技医疗利用选择行为的影响具有正向作用,且在10%的水平上具有统计显著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平均而言,已婚人群比未婚人群发生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的概率高11.56%。除此以外,年龄较大者、疾病严重者更容易发生高科技医疗利用,这说明,人们对健康风险具有很强的规避意愿。家庭年收入对生病农户选择高科技医疗利用消费的影响为正,这说明家庭收入状况较好的人在生病后更有可能选择高科技医疗服务治疗。回归结果表明,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与封顶线对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决策的影响为正,其中,住院封顶线对高科技医疗利用在1%的统计水平上具有显著为正的影响,这体现,报销水平越高,农户在就医时更倾向于利用高科技医疗设备检查。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来自病患和医生双方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当新农合住院补偿水平越高时,农户获得的预期收益越高,缓解了农户健康需求的预算约束,从而使其对医疗服务价格变动的敏感性降低,因此提高了使用高科技医疗服务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病患本身医疗知识的缺乏,农户在就医时更多地信任医生为他们做出治疗选择,但在医患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医生有能力诱导病人的医疗需求,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高科技医疗设备检查,从而导致参合农户利用高科技医疗服务的倾向性提高。边际效应结果表明,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平均而言,住院封顶线每提高1万元,生病农户的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概率将增加13.9%。本文最关心的是供给者诱导需求因素对参合农户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选择行为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病床密度、医生密度以及新农合支付方式是否变革等变量对高科技医疗检查决策(如CT、MRI或X光等)利用具有较强的统计显著性影响。首先,作为市场竞争度的变量,病床密度和医生密度对生病农户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的决策分别在10%与5%的统计水平上具有正的显著性作用。这表明,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上病床密度和医生密度越高,市场竞争越激烈,生病农户会增加对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的可能性。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在患者自由选择医院和医生的环境下,当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时,医院为了提升医疗质量、吸引医生和病人,从而倾向于多提供可以提高医院品牌的各项设备,而且高科技医疗设备的使用与医疗质量的提升具有密切的关系[12],因此,在医疗卫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医院之间的竞争常以非价格方式为主,其中最突出的形式就是医武竞争(medicalarmsrace),最终导致高科技医疗服务量的扩张。另一方面,上世纪80年代,全国医疗卫生领域“放权让利”的改革造成农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薄弱,加上医患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医疗服务供给方为了减少医患纠纷,会进行“防御性治疗”,从而增加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更为重要的是,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竞争程度增加,致使单一医院或医生面临的病人数量减少,而医生具有医疗服务供给者和病人的人的双重角色,有能力因自身利益而诱导病人增加医疗需求,最终获得或维持其理想收入。而且,我国公立医院的偿付机制和医生的收入分配机制长期扭曲,让公立医院在医疗市场上自我盈利,鼓励医生从药品回扣、医疗检查等方面获取收益,于是,医生有动力诱发病人增加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量。其次,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这一变量对高科技利用的影响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了相较于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按病种付费或总额预算制降低了医生提供高科技医疗利用的可能性,可能的原因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通过按病种付费或总额预算制将合作医疗基金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医疗服务供给者,从而建立起一种风险共担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医疗服务供给方会主动减少过度医疗服务成本以降低成本,从而建立起医疗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最终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13]。这体现了实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必要性。此外,医疗信息得分变量对病患就医时高科技医疗利用决策的影响为负,这说明病患掌握的医疗健康知识越多,其就医时利用高科技医疗服务的概率会降低,但不具有统计显著性。产生这一结果的可能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在医疗领域中,医疗服务具有信息不对称、垄断等特殊性,而医生具有医疗服务供给者和病人人的双重角色,可以凭借其在医疗专业信息上的相对优势,影响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即使患者能获取各种健康信息,但是由于治疗效果的不确定,其仍然无法拥有完全的信息,也很难自行评估医疗质量的好坏。也就是说,在医疗服务利用决策上,患者的选择权其实是幻觉的甚至是没有选择权的,从这一角度而言,患者对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决策的影响作用是有限的,边际效应结果也显示,农户医疗信息得分每增加1分,其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率仅降低0.01%。交通距离反映的是农户就医的时间成本和获得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回归结果表明,交通距离对生病农户的高科技医疗服务利用决策在10%统计水平上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其原因可能是农村交通与交通工具的改善使农户外出就医的便利性增加,从而提高了农户的医疗服务利用概率。

篇8

1.1.1市级

北京市新农合制度的顶层管理组织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现为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民政局等多个委办局组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主管处室为基层卫生处。2007年成立了市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但目前尚未承担新农合的直接经办任务。(1)单位性质及编制。2007年1月,按市编办《关于同意成立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的函》[京编办事(2007)2号]文件设立组建市新农合中心,为市卫生局所属,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编制9人,其中正处级1名,副处级1名,工作人员7名。截至2013年年底,实有工作人员8人,其中处级领导2人。(2)单位职能。承担新农合方案的指导、评估;负责新农合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负责开展全市农村合作医疗调研、咨询服务及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全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包括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农合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基金筹集情况、基金支出管理情况和支出经办工作记录等;总结和推广各地区新农合经验。

1.1.2区、县

按照相关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设置要求,至2004年年底,北京市13个涉农区、县都成立了由区、县正或副职担任主任,卫生、财政、民政和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县卫生局,区、县卫生局下设新农合管理中心(办公室)作为经办部门。按照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职能,一般设置管理、审核、督查、会计、出纳和信息统计等岗位,人员编制应以10万参合农民为基数(包括10万以下),人员编制为5人,每增加10万参合农民应增加1.12个编制。截至2013年,各区、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共有编制136人,实有工作人员131人。北京市各区、县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基本设在乡镇政府,未独立设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和编制,一般采取乡镇政府社保所或计生办人员兼职负责乡镇新农合的筹资和补偿工作。

1.2人员情况管理人员的质量主要体现在人员的学历、职称和专业结构方面。新农合管理人员应具有卫生管理的知识与技能;审核监督人员应为卫生技术人员并熟悉医疗业务,会计、出纳人员应是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财务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熟悉新农合工作和信息统计管理业务,所有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都应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对人员的学历和职称未提出具体要求。

1.2.1市级

(1)基本情况。市新农合中心目前实有工作人员8人,男性、女性各为4人。从年龄上看,50岁以上3人,40~50岁2人,30~40岁2人,30岁以下1人。(2)人员质量。北京市合管中心在岗人员8人,基本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2人为硕士研究生。从所学专业上看,临床医学专业2人(均具有中级职称),卫生事业管理专业3人,护理专业1人(具有中级职称),药学专业1人(具有初级职称),社会保障专业1人,人员结构基本符合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专业要求,但缺乏计算机专业人员。

1.2.2区、县

(1)基本情况。截至2013年年底,各区、县新农合中心(办公室)共有编制164人,实有工作人员136人。其中男性63人,占46.32%;女性73人,占53.68%。从年龄上看,50岁以上28人,40~50岁41人,30~40岁36人,30岁以下31人。管理人员(中心主任、副主任)共有30人,其中男性13人,女性17人。从年龄上看,50岁以上0人,40~50岁23人,30~40岁7人。(2)人员构成。各区、县工作人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有101人,大专学历19人,大专以下1人。专业情况较为复杂,临床及相关专业28人,卫生管理专业23人,两项仅占总人数的37.50%;财务专业22人,另有其他专业,如教育、人力资源等共31人。由于各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主任、副主任)基本都来自区、县卫生局或卫生系统(如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内部调剂,所以30位管理人员中,有26人都具有医学教育背景,占86.67%;其中卫生管理专业最多,有11人,占42.30%,其次是临床相关专业7人,占26.92%,其余分别为护理类4人,防保类2人,麻醉1人,病案管理1人。其余4人中有2人为教育相关专业,1人为行政管理专业,1人为财务专业。

1.3经办服务开展情况

1.3.1市级

由于北京市新农合在市级层面无经办业务,因此市新农合中心更多承担的是对各涉农区、县新农合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服务等,故对市新农合中心的工作效果需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量。(1)业务培训。对各区、县的业务培训工作是市新农合中心的主要职责之一。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与工作要求,主要涵盖的内容有:政策解读、医疗单据审核、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维护和财务规范等。培训的范围也由最初的以各区、县新农合中心管理人员(主管局长、中心主任副主任)为主,逐步扩大到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如财务人员、审核人员等。(2)运行监管。市新农合中心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新农合进行监管与指导。市新农合中心每年都会对各区、县进行一次全方面的检查,内容包括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当年筹资情况、基金支出情况、医疗单据审核及基金监管情况等,重点为新农合基金的管理。(3)课题研究。市新农合中心也会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利用现有数据等资源,与相关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课题研究。自2009年以来,市新农合中心与首都医科大学等机构合作开展了《北京市新农合10年发展评估》、《北京市新农合规范管理研究》等多个课题研究。与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合作的《北京市区、县新农合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可行性分析》课题研究,北京市卫生局依据此研究结果,于2013年出台《关于北京市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卫基层字(2013)5号],现已在平谷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1.3.2区、县

(1)参合率逐年提高,新农合制度得到农民的认同。北京市新农合实施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2004年初始阶段,北京市新农合覆盖农业人口237万人,农民参合率为71.88%,其中,门头沟最低,只有44.94%,海淀区则达到95.36%。此后,经过事实的教育,农民参合积极性逐渐提高,2013年各区、县参合率已全部超过95.00%。(2)新农合的保障范围由大病延伸到普通门诊,促进了农民的医疗服务利用。新农合实施初期,北京市制定了“以大病为主的补偿模式”,启动初期,新农合平均住院率很低,新农合受益面较窄,难以缓解一般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2008年起,北京市调整了新农合政策,各区、县也开始实行门诊统筹与大病补偿相结合的模式,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到新农合报销范围,从而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严格管理,保障了参合农民相关利益。各区、县均意识到对医疗机构监管的重要性,多数区,县采取了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如顺义区2006年出台了《顺义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设置专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及三级住院情况的核查,并于2010年起由区财政每年出资100万元,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考核奖励。

2存在的问题

2.1人才结构的专业性不强

人才队伍是各经办机构管理的核心要素。作为卫生管理部门,专业性要求无疑要大于其他部门,而各区、县新农合中心还承担着具体经办职责,专业性要求更是不言而喻。新农合制度与医保制度相类似,故工作内容上也一样,都是将医疗单据审核作为核心工作。但各区、县新农合中心中具有医疗教育背景的人都占较小比例,专业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审核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在30名区、县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中,有医学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占到25人,比例尚可,但在普通工作人员中,这一比例尚未达到50.00%。医疗单据审核工作是各新农合中心的核心工作,专业性人才的缺失,会给仅有的单据审核人员带来不小的工作负担。而当工作任务较重时,其他工作人员也会被迫“赶鸭子上架”参与审核,但审核质量是可想而知的。

2.2管理内容有所欠缺

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不大完善新农合基金的监管是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目前,北京市各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管理内容仍限于新农合处方和病历的审核和报销,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能力较弱。尽管一些区、县与辖区内医疗机构签订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但这种“单相思”式的管理起到的作用有限。

2.3管理网络不健

全北京市市级和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设置完整,但基本无独立的乡镇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管理网络不健全。全市和各区、县的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当前和今后的管理需求,乡镇新农合管理能力更不能满足需求。

2.4经办机构人才队伍不稳定

作为新农合业务管理部门的新农合中心目前大都采用事业单位管理。但由于对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在人事管理方面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统一、不规范,造成人员待遇低、类似人员差异大,加之新农合管理体制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存在着部分人才流失的情况,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作队伍不稳定,对新农合工作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5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近年来新农合业务的不断扩展和信息系统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北京市新农合信息系统无论是在硬件还是网络配置上,都已无法满足现今各区、县的实际工作需要;目前,开展HIS系统与新农合系统直接对接的医院数量比较少,大多数的单据仍然是通过人工二次录入系统,工作量大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录入错误。

3建议

3.1人才队伍建设是重中之重

新农合管理工作中,医疗单据审核作为核心工作,不仅关系到基金的安全运行,还与医疗机构的有效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应首先重点引进具有医疗教育背景、医保管理审核经验及保险精算等相关人才,加强医疗单据的审核工作。其次还应适当引进计算机专业人才,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信息化需求。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现有管理、经办人员队伍,提高其业务和管理能力。同时,相关保障体制机制应及时跟上,稳定机构队伍,避免因政策原因导致稀缺人才的流失。第三,要提高经办人员待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3.2借鉴医保信息系统的模式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是解决新农合管理不规范、提高资金运作的透明度、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管理效率等问题的必由之路。目前北京市已有部分区、县建立了县域内的新农合信息平台,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北京市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搭建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基础,并可充分借鉴医保信息系统的模式,或直接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加入新农合系统,用最经济的方式、最快的速度实现北京市新农合管理信息的网络直报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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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农民没有医疗保险制度条件下,经济条件决定了不同人群医疗服务利用的层次和质量。民族地区就诊率低、住院率低和中断治疗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条件的限制。参合农民在镇卫生院治疗,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在县里和市里的医院治疗,则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但少数民族地区许多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落后、医疗设备十分简陋,医疗水平不高。

(二)人群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半径大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在全国主要呈大杂居、小聚居的现状,由于地域辽阔、地形复杂等原因,交通不便,很大程度地影响了当地经济、卫生事业的发展。一旦病情严重,身处偏僻山区的少数民族农民还得长途跋涉到州县医院进行诊疗。

(三)少数民族地区医疗人员的数量与质量偏低

由于医护人员的大量逆向流动,致使民族地区县乡医院卫生技术骨干缺乏,医疗工作难以开展。首先,少数民族地区缺乏足够的就业吸引力。虽然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医疗人员福利待遇、子女教育、子女就业等问题还未能得到较好的落实解决。其次,民族地区医疗条件较差,业务发展困难,这给民族地区服务的医护人员心理上形成了巨大压力。

(四)因语言不通形成的沟通障碍

少数民族地区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障碍是少数民族农民就医的又一大特殊性问题。使用普通话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全国55个少数民族当中,有43个少数民族能够使用汉语部分少数民族农民到县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无法沟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时常因语言障碍引起错误的诊断,也有部分少数民族农民因语言障碍放弃就医。

2改善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的路径选择

(一)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有力支持新农合持续运行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国家必须着力提高新农合补助及救助资金在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改善中央财政对新农合的财政支持结构。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4月25日的《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对补助标准和缴费标准按照东、中、西三个区域进行了划分。但民族地区的新农合基金还是相对缺乏,政府可争取为少数民族农民提供免费医疗,而在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和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农民自费额度,降低政府补贴额度,既可以合理筹划国家有限的财政支出,又可以兼顾经济发展不同的民族地区的公平。

(二)争取社会支持,提高医疗水平

在政府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民族地区医疗体制的建设是不二的选择。可号召中华慈善总会和各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贫困基金会、志愿者协会等社团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支持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具体途径主要有:

(1)通过募捐,筹集社会资金中国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可以通过经常性的慈善募捐活动,迅速筹集社会闲散资金,鼓励企业和富裕阶层提倡人道精神,为弱势少数民族群体奉献爱心。

(2)改善医疗硬环境社会公益组织通过爱心捐助可以有效改善民族地区乡镇的医疗设备和场所环境,医疗房屋和医疗设备购置需要花费大量资金,仅靠当地卫生院自我积累与政府有限的补助远远不够。

(3)改善医疗人力质量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为民族地区基层卫生院提供高质量的培训,大力提高基层卫生院医疗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着力提高民族地区医疗人员素质

(1)鼓励医护专业优秀大学毕业生到民族地区服务。国家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院校医护专业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去服务,并给予较为优厚的待遇,使其成为适合民族地区的、能在民族地区长期服务的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医疗卫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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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研活动围绕“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问卷调研为主,所有问卷由专门的调研员深入到河北省农村居民家中进行发放并且当场回收,针对农民关心的问题予以解释。这样保证了问卷施测的有效性。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86份,回收率为96.5%,有效问卷为386份,有效率为100%。

1.2研究方法

本次实践调研研究方法主要有: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和访谈法。

2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状况分析

2.1样本基本情况

问卷显示,关于性别,男性占49.5%,女性占50.5%。关于年龄,30岁以下占21.2%,30~39岁占24.1%,40~49岁占31.1%,50~59岁占16.3%,60岁以上占7.3%。关于职业,农民占66.6%,工人(含公司职员)占9.8%,个体经营占5.7%,医生占2.6%,教师占2.1%,学生占11.7%,公务员及退休干部占1.6%。关于文化程度,小学以下占9.8%,小学占18.7%,初中占38.9%,高中或中专占21.5%,大专及以上占11.1%。关于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下占25.9%,1~2万元占33.7%,2~3万元占25.9%,3~5万元占7.5%,5万元以上占7.0%。关于自我健康评价,18.7%认为很好,47.7%认为较好,28.2%认为一般,5.4%认为较差。由此可以得出,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较低,多数以务农为生,收入较少,健康状况一般。

2.2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有效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2.2.1对新农合医疗的了解情况。对于在当前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31.3%的村民对此了解,有55.2%的村民对此了解的不多,仍有13.5%的村民对此不了解。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了解程度十分有限,主要是由于所在村尚未推行该项制度。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监督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实施,同时,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医疗制度的认识。村民中有75.1%的已经加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13.5%的村民没有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部分村民都已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说明大多数村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了自身就医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费用高的压力,也方便了村民就近就医、分层医疗。但仍有少部分村民没有加入,仍需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总体上来看,绝大多数河北省农村居民已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较广,覆盖人数较多。但仍有少部分农民表示不愿意加入或不知道自己是否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对该项有大致的了解,但不够深入,仅有少部分农村居民对此明确表示不知道。为此,相关机构应加强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尽可能使每一位农村居民都全面地了解这一项惠民政策,并加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队伍中。

2.2.2医药费报销和医疗保险。对于医药费用的报销情况,50.3%的村民中有过报销经历,认为报销制度帮助他们减轻了负担,但也有18.7%的村民因为麻烦而没有报销,有31.1%的村民对报销程序不了解。由此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轻了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但通过村民的反馈,我们发现现有报销程序繁琐,个别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因此,相关机构应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引导村民对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惠民的作用。了解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村民占28.5%,了解一些的占53.6%,不知道的占17.9%。说明大部分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了解的不够全面,部分村民了解极少,这会给村民报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相关机构及村委会应加强宣传力度,以普及村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村民中每人每年能承受的医疗保险费在20元以下的比例为34.2%,20~100元之间的比例为46.9%,100~300元之间的比例为14.5%,300元以上的比例为4.4%,可见大多数村民可承受的医疗保险费用偏低。访谈中我们得知,多数村民迫切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使村民能够以投保较低的保险费用获得尽可能高额度的医疗保险。调查中发现,过半数参保的农村居民都有过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医药费的经历,并认为该制度有效减轻了农村居民的医药负担。但报销制度仍存在手续繁琐,村民了解不够详细等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积极性。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基层的宣传覆盖面较广,但深度不足。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的深度,使农村居民尽量对新农合有全面透彻的了解,简化报销手续,从而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率。调查结果显示,农民每年能承受的医疗保险费用绝大部分集中在100元以内,承受能力偏低。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医疗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补助200元,新增40元,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每人每年60元,大多数家庭能够承受。石家庄、唐山等河北省内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规定,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资金全部由民政部门进行资助,这就保证了最需要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特困户达到100%参合,进一步减轻了农村居民医保费用负担。

2.2.3医疗卫生机构监管情况。村民中参保商业保险的比例为20.7%,没有参保的比例为63.7%,对自己参保不太清楚的比例为14.8%。可见大部分村民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未参加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即这部分村民一旦罹患重大疾病,便仅可通过新农合医疗制度获得有限的报销,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民患重大疾病后承受巨大经济负担的风险。村民认为所在乡镇的干部和卫生机构对合作医疗开展很重视的比例是21.0%,重视程度一般的比例是64.2%,不重视的比例为14.8%。说明目前卫生机构对医疗开展的重视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乡镇干部和卫生机构仍需加强对合作医疗的重视程度。村民所在地区的政府采取新闻媒体的方式来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为44.8%,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的比例为26.7%,采取进行动员的方式的比例为23.6%,其他方式占4.9%。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积极进行动员,组织村民进行集中学习。村民认为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情况很好的比例为14.8%,认为一般的比例为68.4%,认为监管情况较差的比例为16.6%。目前河北农村居民对相关部门监管作用发挥的认可程度仍然不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村民中认为现在就医还是“看病难,看病贵”的比例为40.9%,不认可的比例为26.7%,认为“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现在大有改善的比例为32.4%。说明现阶段河北省多数农村居民仍然认为“看病难、看病贵”,医疗费用高的现象较过去相比有所改善。大部分村民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尚未参加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民患重大疾病后承受巨大经济负担的风险。关于卫生机构重视程度及监管情况的调查统计中,过半数农村居民表示满意度一般,农村居民对卫生机构及监管机构的工作认可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机构在工作上仍存在不足,应加大管理、监督和宣传力度,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地惠民。新闻媒体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宣传途径,在充分发挥媒体的主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采取更多途径来积极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如集中学习、动员等形式。

2.2.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体评价。整体而言,虽然仍有四成农村居民认为现阶段还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但农村居民也普遍表示这种情况已经大有改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是一项切实有效的惠民政策,在多年的农村医疗制度改革之路上已大有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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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新农合基金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筹资渠道有限,筹资承受力大

现阶段新农合基金仍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为主,由于地区间差异明显,贫困地区个人已不可承受,而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存在个人缴费集体代缴而个人根本不用缴费的现象;地方政府由于未建立长效的筹资机制,一些统筹地区政府已不可承受,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更由于近年来医疗费用合理或不合理上涨,使得基金支出加大,一些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已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

(二)参合农民对新农合制度了解不够,参合积极性不是很高

新农合实行十年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出台、完善,对农民的保障程度越来越高,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参合农民对政策制度认识有限,大多数群众不了解参合后能享受到什么待遇,对医疗保障程序、补偿办法、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等补助政策了解不够,尤其是长期外出人员不知道或享受不到就医补偿待遇,影响了群众正常就医和受惠程度,降低了参合群众的积极性。

(三)重复参保现象比较严重

现在由于人口流动性大,户籍制度的改革,下岗失业人员户口回迁农村等原因造成重复参合现象严重,尤以农村中小学生、农民工重复参保问题最为突出。重复参合,造成各级财政重复配套,同时在没有信息共享的现阶段,势必会出现重复补偿,个人重复补偿(报销)后所得款项,甚至超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造成基金的重大浪费。

(四)经办机构人员不足,监管稽查力量薄弱

新农合经办机构监管面广且量大,筹资宣传基金筹集与支付、特慢病业务办理、网络维护与管理等日常工作繁多,人员严重不足。尤其是县区经办机构,以我区为例,全区15万农民,经办机构人员仅为8人。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尤为馈乏,这样对众多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开展实时监管,现场稽查的频率和力度有限,这就给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了新农合基金的大量无效支出,影响了基金的使用效益。

(五)医疗服务过程监管难度相对较大,骗取基金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和医疗技术服务的专业性,医院和患者具有相对的权利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性。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采取鼓励或默认医疗费用与科室、医务人员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在参合人员就诊时,滥开药、大处方、滥检查、不合理收费等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等,而患者只能被动接受医院提供的医疗项目和医疗收费,其违规操作行为很难被常人发现,骗套取基金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一)积极开拓筹资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

改变由政府承担主角的筹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加大集体资助力度,积极宣传鼓励社会捐赠,探索将福彩基金等福利基金适当用于资助新农合的政策。强化个人缴费的责任和意识,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与农民纯收入挂钩的筹资政策。控制新农合基金支出中的不合理费用,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讲政策、制度、参合办法、审批报销流程;要把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多渠道、多层次、宽领域地进行广泛宣传,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动员,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要使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有些暂时的“不受益”会带来长远的最大受益,追求长远利益,消除思想顾虑,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三)加强信息管理,杜绝重复参保现象

在筹资过程中,首先要告知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城居保和城镇职工保险三险中只能选择其一参保,把政策宣讲清楚,严把缴费入口关,把重复参保问题最大限度地解决在缴费前;其次要加强信息管理,实现三险参合人员信息共享,及时地进行比对,切实解决重复参保问题。

(四)加强新农合干部队伍建设

首先,择优选调具有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充实新农合的监管稽查力量;其次,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培养一支适应新农合工作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当好新农合基金支出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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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

2003年1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后称《意见》)中,确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资助、集体扶持、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

(一)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模式、基金使用、补偿措施等由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该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首先,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成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该制度运行中的业务办理,成员由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其次,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方案,以及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此外,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可选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运行及使用情况。最后,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这些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单位成员由卫生部门负责组建,也可公开进行社会招聘,工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能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二)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意见》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模式。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中央政府只负责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提供财政补助。制度运行初期,中央政府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截止2014年,中央政府对中西部每人每年补助提高到120元;地方政府最初实行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随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2012年地方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因地制宜的补偿标准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采取因地制宜的标准,其中包括参保人员的确立,医药费用的报销等,都必须按照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但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不能差异过大。对于农民缴费原则,经济发达的地区个人缴纳标准国家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

(四)自愿参加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此可见,自愿参加原则给予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民也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自愿原则存在缺陷

自愿原则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初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当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自愿原则出现了其弊端。首先,自愿原则增大了政府自愿的开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期间,政府人员需下乡挨家挨户收取农民的医保费用,通常情况下这项工作从开始到结束需耗时一两个月之久。据调查,每征收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成本是2-3元,其中包括征收干部的交通饮食费用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自愿原则增大了合作医疗的风险。从社会保险法则来看,参保人数越多,保险所承受的风险越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自愿原则的贯彻,使那些在外务工,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不方便或没有能力参加医保,从而降低了新农合的参保率。因此,只有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才能平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与支出,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共担风险的能力,落实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1.中央政府对资金投入不积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以来,主要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政府的财政责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试点初期,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2006年提高到20元,2008年又提高到80元,截止2014年,地方政府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320元;而中央政府从试点初期到目前,只给中西部贫困参合农民进行补助,由最初的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年120元。从资金投入涨幅来看,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承担主要责任,中央政府投入不积极,甚至等待观望。中央政府作为较小,不利于形成利益诱导机制,不利于调动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合作共济制度的实现。

2. 各级财政资助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运行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加之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导致各地政府补助出现很大问题。特别是贫困地区,政府没有充足的资金来保障合作医疗基金,而弱势群体又占了相当大的部分,需要参加医疗保障的人数又比城镇多,这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资金筹集的难度。

(三)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问题

1.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不合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工进城务工成为普遍现象。但根据我国现有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农民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务工所在地看病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这无疑给农民工看病就医带来了不便,打消了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

2.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开放了医疗政策,允许符合规定的私立医院进入市场,与公立医院一起参与良性竞争。医疗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是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在利益驱使下,定点医疗机构无论患者病情严重与否,均要求其住院接受治疗,并开出昂贵的进口药。这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心理负担,为避免高额的医疗费用,农民生病会选择小型诊所进行医治,降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率,阻碍了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1.管理部门监督机制失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部门比较多元,政府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业务管理。在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由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执行。这样一来,农村合作医疗互相监督机制基本丧失。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表面上是由政府统筹调配,实则变成了卫生行政部门随意调配。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形同虚设,无法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也无法履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职能。

2. 监管机制具有任意性。由县政府组织设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出部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与其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但在实际运行当中,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双重身份。有些地方管理委员会为避免繁琐的选举程序,并没有选举农民代表参加,而是由管委会内部成员担任。这种现象,切断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使得参合农民最真实的愿望不能有效表达,由新农合的参加者变成听命者,违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涵。

四、问题的致因

(一)农民维权意识差

在中国农村地区,存在了几千年的小农意识仍然根深蒂固。农民普遍认为,身体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他们更愿意相信“养儿防老”,却不愿意接受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对于享有医保权利和承当缴纳相应医保费用这一概念来说是抽象的。除此之外,部分农民也会考虑参加合作医疗缴纳的费用能否取得正比的效果。他们在理性思想的支配下,尤其是青壮年觉得身体素质良好,如果他们认为成本大于收益,就会放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地方法法规,而这些法规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虽然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肯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地位,但仍未涉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导致中央政策和地方政府规章出现冲突和矛盾,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三)政府职责划分不明确

中央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缺乏具体的职责任务,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而卫生、农业、财政共同承担政府的责任,但由于业务交叉、信息沟通不及时等,容易造成推卸责任等不良现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最终导致了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排斥,影响了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缺乏法律责任机制

《意见》只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业务由经办机构负责,并没有明确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种规定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使成员之间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等现象。同时,经办机构的成员大多来自社会招聘,缺乏相应的医疗管理知识,导致该制度的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法律责任的缺失,很难约束基层政府的道德败坏,影响了医疗基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五、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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