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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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分析报告

篇1

【中图分类号】R749.4 【文献标识码】E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52-02

本文根据案中受害妇女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的107例鉴定资料进行分析,以期找出此类妇女容易被伤害的特点,对于预防和减少精神病妇女被案例的发生具有一定意义,同时探讨性防卫能力的判定问题。

1 一般资料

1.1 年龄:107例受害妇女均为案中受害人,年龄最小的14岁,最大的74岁。其中14~20岁25例,21~30岁34例,31~40岁28例,41~50岁13例,51~60岁2例,61~70岁1例,71岁以上3例,年龄不详者1例。

1.2 婚姻:已婚者64例,未婚者36例,离婚2例,丧偶1例,婚姻状况不详4例。

1.3 职业:农民或家住农村者90例,工人9例,在校学生(小学)3例,家住城市无业l例,职业情况不详4例。

1.4 文化程度:文盲71例,小学13例,初中16例,高中3例,文化程度不详4例。

2 案情资料

2.1 受害者与案犯的关系:107例案的受害妇女中,与案犯熟识被同村人的60例;被继父、姨夫、堂姐夫等亲属的7例;被外村人或外地被的34例;居住在敬老院的老妪被老翁的4例;被丈夫的好友的1例;在丈夫的逼迫下被数人的1例。

2.2 受害情况:因白天家人外出耕作上班家中无人,案犯乘虚而入被的44例;在村内活动被案犯骗到家里或拖至农田地28例;已婚者被案犯用钱物和“找男人”诱骗带到外乡家中奸居数十天的5例;离家出走在外乡、饭店、汽车站、码头、旅馆被案犯以“关心”为名骗去的19例,其中4例从江西、云南、贵州市而来; 1例(自语、傻笑数问不答者不知从何而来)流窜来的“马路天使”被案犯、结伙、又被转卖给老光棍汉当“老婆”;1例21岁的山东女青年在济南扛工突感“有人要害她”而仓惶出走到一个小镇问路时被三个小青年带至旅馆;1例被带至朋友家看录像(黄色带)被4个20多岁的青年;1例被丈夫逼迫被丈夫的生意朋友10人; 4例因生活能力差家人外出拜托邻居关照而被邻居;1例窜到建筑工地宿舍睡在一空床上被宿舍打工仔; 3例不分时间场合主动上前与异性发生关系被。这些受害妇女致使怀孕流产的8例,少女生出小孩8例,大出血被抢救成功l例。

3 鉴定资料

3.1 受害妇女个人情况:66例幼年有高热、惊厥、癫病、脑炎、脑膜炎、脑外伤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损伤史。16例有精神病史。78例韦氏成人智力测定ZQ在69以下。大多数受害妇女智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明显低于常人。不能完成普通小学的学习任务,有4例近20岁还在小学四、五年级就读。绝大发数妇女不能承担各种技术性农活和技巧性工作,只能在家人支配带领下干些简单刻板不须训练的粗笨劳动,不会用钞票购买日常用品,生活需要人督促料理,不能操持家务,只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生了孩子由公婆丈夫哺养。离家出走在外流窜者风餐露宿,蓬头垢面,衣貌不整,有的情感幼稚,讲话口齿不清。这些受害妇女绝大部分不能与人正常交往,易被人教唆诱骗,不能分辩好歹,被后不知报案,有的当好玩的事见人就讲。

3.2 诊断类型:107例受害妇女精神疾病鉴定,诊断为精神发育不全73例,其中程度为轻度的4例,中度39例,重度22例,重度伴精神障碍6例,伴癫瘸大发作3例。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2例; 躁狂忧郁症4例;癫痫性智能障碍2例;人格障碍1例;精神分裂症伴精神障碍1例;无法归类的精神障碍伴智能低下l例;老年性痴呆1例;被后心因性反应1例;癔症性精神障碍1例。

3.3 性防卫能力判定情况:采用三分法判定为无性防卫能力101例;部分性防卫能力5例;被后发生的1例心因性精神障碍,与被因素有密切关系。

4 讨论

4.1 本文报道的案中107例受害妇女,鉴定结论均为有精神疾病。阳性率之高,一是因为我国法制工作不断健全,法律程序也日益完善齐备,对疑有精神疾病的受害者能及时鉴定;二是因为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基本能够分辩精神活动的正常与异常,能筛选出可疑者送鉴;三是这类妇女绝大乡数“与众不同”,智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差于常人,大多数不肯在完成普通小学学习任务,多系文盲,学不会技巧性工作,只能在家人带领下做些粗笨的简单劳动,生活需家人督促料理,不会用钞票买东西,未婚者多在家里玩耍,已婚者多被大龄人娶去“传宗接代”,不能担负家庭主妇操持家务的工作,有的外出乱跑、蓬头垢面,风餐露宿,有“呆××”、“痴妈妈”、“乌娘子”之外号,是一群“明码标价”的精神病人,其情感幼稚愚蠢,容易被人诱骗捕捉,如一受害妇女拿着案犯给的两角钱给村里人讲是睡觉的人给的,有的被案犯诱骗“去镇上玩”、“去我家看电视”、“去给你买新衣服”、“去找你男人”就轻易就范,无辨别和抵抗能力,被后多不向人告发。办案人员在当地很容易了解到受害人情况。

4.2 精神病人受害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在107例受害精神病妇女中,73例患精神发育不全的妇女被奸污案占首要地位占此类案件的68%,与我国目前各地调查表明一致[1]。同时精神发育不全的性犯罪案也占各类案件的首位[2]。这是社会值得重视的,此类病人大多丧失劳动能力,家人放任自由,与社会广泛接触,这类低智妇女易为他人提供可乘之机,同时这类案犯犯罪后因无责任又放回社会,是扰乱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因此呼吁建立精神智能缺陷者收容站管理,加强监护。另一方面婚姻管理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此类病人的婚姻生育问题要加强管理保证优生优育,提高中华民族的人口素质。

4.3 关于性防卫能力的判定问题:我国刑法对如何处理精神病人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鉴定人员中对精神发育不合者性防卫能力的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关键是如何正确判断当事人对的实质性辩认能力。有的同志过分强调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因而只要有精神病,不论轻重,一律评为无性防卫能力,给司法部门处理这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精神发育不全,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我国对精神发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大体分三类,即,为重度智能缺损;痴愚,为中度智能缺损;愚鲁,为轻度智能缺损。对于属和痴愚型的妇女,可以认为是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3]中所称的“程度严重”的痴呆者,她们的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应评为无性防卫能力。对愚鲁型妇女,由乎她们的理解、推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较差,不善于辨别是非,但有一定的意志能力,能独立自理生活,从事简单的劳动,我们在鉴定中就必须进行审核和调查,以确认被害人是否精神发育不全,以及精神发育不全的程度,以便区别不同的情况,正确地判定性防卫能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者,必须坚持以医学条件为基础,法学条件为准则,正确辨别在性犯罪中受害妇女所处的地位,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做好司法人员和鉴定医师的互相配合,相互学习业务知识,如果没有鉴定医师提供疾病情况及其影响精神能力实际情况和对法律能力具体作用和影响,提出具体诊新意见,司法人员就很难于做出正确的确切估计,而且很难做出处理[4]。鉴定医师学一些法学知识,司法人员学一些精神病学知识,这样鉴定工作就会越来越走向正轨[5]。

参考文献

[1,2] 贾宜诚,实用司法精神病学,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426

篇2

2006年12月,他在北京被警察带回武汉。对徐武的北京之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如此描述:“(徐武)在北京告状期间,扬言要在北京搞自杀爆炸,被北京警方和(武汉公安局)钢城分局赴京专案人员将其抓获,并以涉嫌爆炸罪(预备)刑事拘留。”

但徐武父亲徐桂斌称,材料所述“徐武涉嫌到北京搞爆炸”,系刑讯逼供和人为造假的结果。

2006年12月27日,徐桂斌向警方申请对徐武进行精神病鉴定。12月29日,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诊断其为偏执型精神病,建议长期监护治疗。据此,警方依据《刑法》第18条,对徐武免予刑事责任追究。12月31日,武钢二医院精神病科将其收治入院。亲属称签字送诊系“被逼无奈”。“厂办的人和武钢(公安)分局当初到我们家里来,要我们必须签字送徐武去治疗。还威胁我们说,如果不送精神病院。徐武可能被判处一年徒刑。”徐武母亲龚莲芳说。

入院四年间,徐武于2007年6月与2011年4月先后两度“越狱”,试图“自救”。最近的一次是2011年4月19日凌晨,徐武用床单绞弯医院窗户的铁栏后逃脱,在朋友资助下潜来广州。他即刻到广州脑科医院做了神经心理测试等相关检查,以此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同时向当地多家媒体求救。

然而,自由只有短短八天。4月27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徐武在南方电视台大院内,众目睽睽之下被七八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掳走,一时不知所踪。此时,徐武“飞越疯人院”一事已在网站、论坛以及微博中迅速发酵。

4月30日,新华网出具通稿,钢城警方说明“(徐武逃跑后),武钢炼铁厂及武钢二医院当日向警方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查找……经广州警方的配合,于(4月)27日在广州市越秀区通景食府门外马路上将徐武找到带回武汉,继续住院治疗”。

篇3

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首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评估结果表示患者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或监护人可依法办理出院手续。

禁止强迫他人检查精神病

【草案】针对社会普遍关注“被精神病”和强制收治问题,草案明确,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 草案同时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解读】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可能涉及到强制医疗、人身自由、名誉降低等各类问题,这些都和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密切相关。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把亲属或他人强行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如果不经严格的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这将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

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表示,非自愿住院被纳入此次草案,且成为其重点内容之一,确实与目前存在的精神病医院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病人等事件有关,将之上升为法律层面,将有效减少或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案例】2005年12月20日,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发生冲突,其后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出院后,何锦荣以医院胡乱收治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广州脑科医院告上了法院,索赔100万元。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何锦荣作出精神状态正常的鉴定。

当事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

【草案】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并强调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同时,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

【解读】《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执笔人黄雪涛表示,对诊断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这个自由选择是非常进步的。但实际是把非自愿治疗的人身自由权交给医生,医生并不具备法律判断、社会伦理的判断,而强行收治应是司法判断,把司法判断交给医学专家是他们承担不了的。一定要经过司法程序,法官应享有裁决住院与否、治疗与否的决定权,精神病医生的诊断可作为法官裁决的重要参考。

【案例】2006年,武钢集团职工徐武被送到武钢二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2011年4月19日,徐武逃出医院,前往广州为自己“讨清白”。民警与厂方人员将徐武从广州带回武钢二医院继续住院。后徐武出院。《人民日报》就此发表评论指出,人们对“徐武事件”的诸多质疑,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改进,同时也再次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

“被精神病”责任人要追刑责

【草案】明确侵权责任。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解读】有专家表示,近年来,利用精神病诊断无明确量化标准、医生的主观能动性较大、精神病院的特殊性等原因,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的精神病人入院、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与当地政府有冲突等被送入精神病院等的案例和报道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被精神病”往往是剥夺人身自由,对责任人追究刑责与刑法衔接,强化对违法者的威慑力,避免造成严重恶果。

【案例】2003年10月,河南漯河人徐林东在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后被漯河市郾城县大刘乡党委、政府有关工作人员送进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2010年4月25日,徐林东被亲戚从漯河市精神病医院接回家。随后,4名“徐林东事件”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据查,其中3人涉嫌、弄虚作假,伪造徐林东入住精神病院所需的有关证明。

国家立法规范“精神卫生”

《精神卫生法》起草多年,社会各界一直高度关注。精神病人是一个比较大的社会群体,大家希望,一方面要让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治疗,但另外一方面,特别要防止某些人基于其他的目的,而强行地去诊断和收治所谓的精神病人,也就是我们说的“被精神病”。因此,大家一直在呼吁国家层面的法律出台。

一些地方有法规,但这种法治化的努力有时会碰到一个尴尬现实,凡是精神病的诊断治疗里面,都会涉及强制收治问题,就是你不愿意,我可能要强行治疗你,这种强行收治就是一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这种立法设定权,从立法的规定来看,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也就是说地方性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讲都可能存在违法,所以这也就是我们在这里遭遇的尴尬。

篇4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149-02

争点是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形成争执的焦点性事项。依据现代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的基本要求,法官仅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因此,争点之确定成为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争点整理的意义在于确定争点,将没有形成争议的事项排除于举证范围之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证据调查以促进诉讼。目前,各国的争点整理程序大都集中于审前程序中。法国的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德国在第一次期日程序和书状现行程序中的争点整理、日本在准备性口头辩论程序、辩论准备程序和书面准备程序中的争点整理、英美的审前诉答、证据开示和案件管理中的争点整理等都属于典型的争点整理程序[1]。

将争点整理程序引入医疗过错诉讼的研究在国内目前尚属首次。本文将对医疗过错诉讼中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中国医疗过错诉讼程序有所裨益。

一、医疗过错诉讼的特征与争点整理程序的回应

(一)医疗过错诉讼的特征

医疗过错诉讼是指由医疗过失引发的医患争议案件,它排除了:(1)由于医疗技术缺陷或医疗本身不可避免之高风险性导致的损害行为;(2)由于患方过错(如误解医事人员之说明、对医事人员之行为不予配合等)导致的损害;(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损害。医疗过错诉讼具有的特征是:

1.专业化知识需求极强。医疗过错诉讼的难点在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两项均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在认定过错中,须依照医疗行为实施当时的临床医学实践情形来决定医疗水平;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则需要以医疗过程中的病症变化确定患者的具体症状与医疗行为之间的联系,甚至需要用到医学文献、统计资料等医学专业资料。

2.医疗鉴定地位特殊。由于专业性过强,大多数医疗过错诉讼需要进行专业鉴定,这使得各类医疗专业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判定责任的基本依据。

3.诉讼周期较长。由于需要进行专业鉴定,有时还必须反复鉴定,因此,医疗过错诉讼的审理周期冗长。例如,2003―2007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医疗纠纷案件1 894件,审理时限一个月至三个月为185件,三个月至半年为265件,半年至一年为844件,一年以上为600件,约76%的医疗纠纷诉讼时限达半年以上 [2]。冗长的周期使得医疗过错诉讼的效率低下。

4.医患双方武器不平等。武器平等原则是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应当在宪法和诉讼法律保障下实现实质平等。在医疗过错诉讼中,医方的诉讼地位优势较明显,包括医方在专业信息方面的垄断和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的优势。

(二)争点整理程序对上述特征的回应

1.解决医疗纠纷审理期限过长的弊病。集中审理主义要求,诉讼之本案审理应当尽可能使程序集中化,并以一次言辞辩论期日即可终结为理想状态 [3]。医疗过错诉讼周期较长,重要的原因是争点反复不能确定,因此争点整理有助于实现审理的集中化,进而提高诉讼效率。

2.促成当事人之间武器平等。在医疗过错争点整理中促成当事人之间武器平等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法官在争点整理中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帮助。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帮助当事人理解某事实、证据、法律在诉讼中的意义,以便其决定是否将之作为争点提出。第二,专家早期介入协助争点整理,在专业知识上给予帮助。

3.减少反复启动鉴定的次数。中国目前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类鉴定方式。鉴定启动随意性强,权威不足,而且两种鉴定机制相互纠缠,互相否定,造成了鉴定结论不是“结论”的双轨现象和周期过长的现状。以争点的固定效力预防鉴定在诉讼中再起多重争议,可以减少鉴定的反复启动,同时,在整理争点过程中以专家协助的方式可以使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在医学专业知识上达成共识,不再适用鉴定,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二、医疗过错诉讼中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

争点整理程序实质上属于审前程序的一部分。在中国,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应当始于答辩程序,而终于开庭审理前。目前的证据交换、举证时限等属于审前的程序环节均可与争点整理程序融合。可以通过诉讼书状(书和答辩状)的初步交换实现初步整理。初步整理争点的方式可以采取口头辩论方式或书面方式,以当事人自我协商为主,法官主持为辅。在举证期限结束后,应由法官安排并主持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争点整理。当事人可以根据初步整理的结果,在法官的释明下,力争把事实争点缩减到最低限度,并通过证据交换发现证据争点,最终将争点固定化。

医疗过错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构建应当包括:

(一)争点整理的内容

1.事实争点的整理。整理事实争点的主要目的是减少不必要的事实主张,确认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主张是否提出,同时为证据争点的整理指明方向。医疗过错诉讼包括医疗侵权事件和医疗违约事件,在整理事实时,要对三类事实进行区分。(1)主要事实。即构成侵权或违约的法律要件事实。(2)间接事实。用以推出主要事实的事实。如有纱布落入腹腔推知医疗事故。(3)辅助事实。与证据可靠性有关的事实。在事实争点整理中,如果遇到自认,便可认定该争点不存在。

2.证据争点的整理。证据争点整理具有避免当事人提出无实际意义的事实主张、明确当事人寻求收集证据的方向、防止“诉讼突袭”以及促进诉讼集中审理的功能。整理证据争点一般是通过证据交换完成的。医疗过错诉讼中极为重要的证据包括诊疗记录(挂号凭据、病历等)、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鉴于医疗过错诉讼的特殊性,应当由法官主持,在专家协助下组织对证据的交换。为维持武器平等的原则,在交换时,可以允许对医方持有的不利于患方的证据进行交换,也可以赋予患方通过法院调取医方所持证据的权利。对于鉴定结论的整理,可由专家协助整理,明确争议焦点。

3.法律争点的整理。对于法律争点的整理素有争议。法官是适用法律的主体,似乎不需要与当事人一起整理法律争点。但随着程序主体地位的提升,法律适用应尽可能避免法律观点的突袭。就医疗过错诉讼来说,识别为侵权或违约虽然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但当当事人认识错误时,法官需要通过释明法律观点,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瑕疵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加以说明,辅助当事人进行正确的选择。在此意义上,当事人通过争点整理程序获悉法律观点的过程也有助于其进行法律方面的准备。

(二)专家对争点整理的介入

为彻底落实集中审理的目标,同时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有必要在争点整理阶段引进医学专家参与的制度。由专家向法院提供医学专门知识和经验,辅助法官指挥争点整理程序的进行,充实并促进争点整理,促进双方当事人整理、简化、限缩争点。

程序建构上比较困难的问题是专家身份的定位。从比较法的角度,在争点整理程序中专家的定位大致有如下几种:(1)私鉴定人身份。美国、德国、日本均有此立法例。即双方均可聘任私人鉴定人对医疗过失作出鉴定,以此作为专业知识的解释向法院提出。当争点整理程序中对私鉴定结果有所质疑时,私鉴定人可以出庭对之进行解释和质证。美国的私鉴定人适用专家证人的若干规定。(2)咨询专家身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均有此立法例。不同的是,美国、德国、法国的咨询专家是法院聘任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由国家承担,其选任由国家任命,身份中立;而日本的咨询专家则由当事人聘任。(3)裁判者身份。以美国的特别辅助裁判官、德国的专家参审官制度、日本的法院调查官为代表。这类专家以独立的审判者身份参与争点整理,以其专业知识对医疗过错的事实、法律和证据进行识别,拥有与法官同样的身份 [4]。

私鉴定人与司法鉴定大致相同,在争点整理阶段司法鉴定中的争点应当努力被固定化,没有必要再增加鉴定环节。因此,咨询专家身份和裁判者身份是可行的制度选择。咨询专家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61条的“诉讼辅助人”为依据。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任;裁判者则可以与专家陪审员制度重合,在争点整理阶段,专家陪审员介入对案情进行阐释并协助整理争点。在争点整理中是否选择诉讼辅助人,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专家陪审员的介入可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案件情形自行确认。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三)争点整理的效力

整理完毕的争点应当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包括:

1.拘束当事人。争点一经确立,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围绕争点进行攻击防御和言辞辩论。游离于争点之外的陈述法庭不予考虑。

2.拘束法官。法官必须在争点的基础上行使诉讼指挥权,也必须在此基础上以庭审中的事实、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一旦超过了争点范围,法官可以将之忽略,不利后果由未在争点整理程序中恰当主张的当事人承担。

3.拘束力的例外。当出现《民事诉讼法》第125条所规定的“新的证据”,以及与之类似的新发现的或因法院失误而未整理为争点的事实时,可以对之产生的争点重新进行确定,不受原争点的拘束。

参考文献:

[1]赵君泽.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41-58.

篇5

引言

许多世纪以来,精神病人如同一个鬼魅的幽灵,使人们避之惟恐不及;有些人更是带者野蛮的猎奇和取乐心对其进行赏玩。他们被驱逐,被虐待,被流放在人类文明的极地之外。从欧洲中世纪对麻风病人实行隔离的“大禁闭”时期开始,人类社会逐渐采用集中禁闭隔离的方式将一些可能会对社会公众造成威胁的特殊病人关押在一起。在麻风病消失后,大量的麻风病院以及禁闭隔离的方式并没有消除。到了17世纪,它们将用一种奇异的魔法召唤出一种新的疾病,另一种狰狞的鬼脸,等待着社会清洗和排斥的习俗卷土重来。①

不可否认的是,精神疾病已成为全球性公共卫生以及影响社会安定较为突出的具有社会性法律问题。2010年10月,我国首部有关《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于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经超过1600万。②患抑郁症、酗酒、药物成瘾的人逐年上升;儿童的行为问题、学生的心理问题和老年人的精神障碍现象日显突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制度的执行更是乱象丛生。由于精神病人不能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随时可能会做出自伤或者伤人的行为,在必要情况下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住院治疗是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

一、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强制医疗程序如果适用不当就会对公民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由此,立法的健全不仅是强制医疗程序正确适用的前提,也是衡量其能否实现社会安全与个人权利自由之双重价值目标的重要标准。

(一)法制统一之价值

十九世纪初,随着法学理念尤其是刑事法律理论的发展,各国刑法均把精神错乱列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4条规定:“精神错乱中所为之犯罪行为,不构成重罪或轻罪。”但是,出于有效统治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国家对于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必须要采取相应措施,对精神病人做到有效监管,降低、减少精神病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基于法治国家的自由主义原理,普鲁士刑法的创建者克莱因首先提出了“保安处分”的理论及“刑罚和保安处分”并存的措施主张。

(二)人权保障之价值

我们知道,对行为人精神状态的“法律鉴定”不仅在定罪量刑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还会影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宪法性权利。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肇祸的精神病人,一般由公安机关将其抓捕送至特定的看管场所,然后由医疗部门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最后送入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化的程序单方面做出对精神病人是否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没有机会参与决定的制作过程并施加积极影响,对决定不服也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以获得救济。一直以来,这种通过行政性程序进行强制医疗在正当性上备受非议,而仅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角度而言,也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的规定。

再者,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鉴定并未能完全担负讼制度嘱托的这一重任,使得人们不仅对精神病医学本身的科学性多有疑虑,而且对精神病鉴定失去应有的信赖。这些呈现在国人面前的现实与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幽暗不明的鉴定意见冲突,加剧了人们对无法借助于精神病医学来维护司法公正的隐忧。③按照现代法治原则、人权保障要求和国外刑事立法经验,凡是涉及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重大法益的决定,必须由司法机关作出。

二、对新刑诉法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评析及相关建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主体、决定程序、权利救济、检察监督等方面内容,贯彻了司法权保障原则。但是,对于解决强制医疗程序适用中可能出现的某些问题仍显不足,立法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适用对象过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④,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只适用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并且该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从精神医学的角度来看,该特别程序不适用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精神正常但在诉讼进程中患精神疾病导致失去受审能力的人。从侵犯法益和危害社会程度角度来看,该特别程序对于实施轻伤害、抢夺等其他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秩序等法益但没有造成死亡、重伤结果的情况不能适用。

探究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除了防范过度医疗、强行收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发生外,还有必要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医疗、监管和防范。由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也可能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而且,由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发作具有不规律性、不可预见性,使得周围群众往往疏于防范,一旦发作,造成的危害也可能更加严重,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把间歇性精神病人纳入强制医疗对象,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适用条件模糊

在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中,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手段呢?一方面,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而设立了强制医疗程序;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须避免该制度被某些人因私滥用而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邪恶工具。因此,无论从节约司法、医疗资源和防止社会安全被再度危害的成本权衡角度,还是从保障人权价值来考虑,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要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首先,从医学条件而言,笔者认为,对“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风险评估必须引入精神医学专家鉴定才能作出科学判定。判定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是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没有意识认定自己的行为,也不能控制自己以后不继续实施暴力行为,除非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就丧失了继续实施暴力的行为能力,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监护人可以有效履行监护职责,防止暴力伤害行为再次发生,也可认定精神病人已经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否则,在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之后,患者病情和监护情况没有发生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其次,从行为条件而言,被强制医疗者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种造成危害的行为(而不必然要发生危害结果)必须是值得刑法予以制裁的。最后,从行为人条件而言,被强制医疗者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即对本人或他人构成危险或者可能造成其他重大损害。在此意义上,“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危害”不仅仅是指客观的、现实的危险,还应包括主观上认定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当然,出于对精神疾病患者利益的尊重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考虑,此种情形下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那些确有必要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被追诉人。而“确有必要”的判定,按照《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的倡导,应当通过“法庭公平听证”决定。

(三)启动程序单一模式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启动和决定强制医疗的前提。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由司法机关启动。其启动程序,具体又分为两种:一是公安机关通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启动(简称为依申请启动);二是人民法院自行启动。

从我国目前精神病鉴定启动情况来看,启动程序的决定权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在各自的诉讼阶段所独享,形成了国家机关垄断鉴定启动权的职权主义模式,而辩护方仅享有初次启动的申请权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导致了办案人员在鉴定启动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只要其“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启动鉴定程序。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人并不丧失其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这种由司法机关垄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做法有悖于控辩平衡原则,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笔者建议,为体现程序的参与性和公正性,刑事强制医疗的鉴定启动模式应由单向性模式转向对抗性模式,赋予当事人一定范围的鉴定启动权,即允许检察院、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或监护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四)对鉴定期间的留置程序规定不明

关于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85条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但法律未明确这种约束措施由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决定还是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再者,《刑事诉讼法》第287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却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办案时限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时限。此外,这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时限是多长时间及应在什么地点执行?对此,笔者认为,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限应当从申请单位认定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的这段时间内。为贯彻司法审查原则,应由法院判断和决定是否采取约束性措施以及其期限问题。保护性措施执行地点应是专门医疗机构,而不应是看守所或者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

(五)权利救济不力

《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在复议的次数、时限、效力等方面有诸多模糊之处,不利于行为人权益的保护。另外,在强制医疗措施的解除程序中,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虽然有权依法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但法律没有规定其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

结论

没有了法律规范,权力游荡在这片人权的真空地带,以精神病为名,一切权利都可以在这里销声匿迹;离开了程序正义,以公益为名,精神病院最后可能沦为正当诉求的安息地。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虽然在实体法上有了重大进展,但是程序规范仍有很大不足。此外,构建我国强制医疗程序,还有赖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精神卫生立法等法律制度的整体推进。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还可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立法经验,使其在社会安全和基本人权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点。而加强检察监督,无疑能为强制医疗决定的做出提供司法上的监督和保障,同时也是程序本身得到顺利贯彻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注 释:

①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扬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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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社会治理创新,深化平安建设

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完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及工作机制,扩大设立医患、交通、婚姻、市场、环保等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立环县、环乡(镇)边界联合调解组织,构建全方位、立体型、全覆盖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二是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和部门的衔接,确保纠纷调处“联得动、调得好、化得了”。继续深化“三调联动化矛盾,息访息诉促平安”专项活动,完善矛盾纠纷“一月一排查、一季一分析”的工作机制,按季形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分析报告,为党委政府维稳提供重要依据。三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最大限度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解决利益诉求,树立人民调解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继续深入贯彻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一是健全社区矫正联系会议制度,完善各部门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二是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扩大GPS手机定位监管,尝试对严管级对象使用电子手铐,防止“人机分离”、脱管漏管。三是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深入开展“去极端化”教育整治工作,严防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及。四是严格执法,认真做好社会风险调查评估工作,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对于不服从监管有再犯罪风险或有严重违法现象的矫正对象,及时启动收监程序,予以收监。五是利用教育基地、社区服务基地加强入矫、日常解矫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努力提高矫正质量。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社会适应性帮扶政策,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六是加强矫正机构建设,根据省厅统一要求,积极争取县委政府支持成立县社区矫正局,逐步解决矫正机构人员编制问题。

3、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安置帮教是巩固教育改造成果、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增强“守法免疫力”的重要防线。加强安置帮教信息日常管理,实现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与公安机关人口数据库有效对接。突出核查假身份、假姓名、假地址,确保重点帮教对象无缝对接。深入开展“帮助思想教育转化、帮助培训安置就业、帮助解决实际因难,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的三帮一促和“情暖高墙、关爱孩子”联合帮扶活动,坚定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生活的信心,促进服刑人员改过自新。

三、突出民族地方特色,深化法治建设

一是认真探索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时代特征、民族特色和党委政府的要求,坚持利用传统方式和现代大众传媒相结合,开展好法制宣传工作,让普法从应付考试走向实用,要求每个国家公职人员有一本普法读本,每个农民家庭有一份普法简易读本,县城区内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二是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六进活动,组织开展“服务法治”、“服务助改革、助发展、保民生”等主题的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努力使法治精神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三是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法治建设工作机制,适时召开法治建设经验交流会及现场推进会,实现县、乡、村联动推进。大力实施“法制宣传百千万工程”,即:开展百场法制讲座、培训千名农村“法律明白人”、送法下乡进一万户。四是继续抓好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在现有基础上,争取用两年时间在全县村(社区)全部建立群众认同、合法、管用、权威的“村规民约”,夯实法治建设基础。五是继续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推进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行业依法治理,全面提升全县各级依法治理水平。大力开展“司法公正行”法制宣传活动,打造“文化”的法治品牌。

四、突出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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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2)13-3093-03

Research on Access to Electronic Evidence Based on Mobile Phone

ZHANG Ming-wang

(Sichuan Police College, Luzhou 6460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to provide the types of services constantly improved function of the growing mobile phone is increasingly important in people’s daily lives, but at the same time gradually become a new high-tech instruments of crime. Using mobile phones to engage in fraud, and selling, disinformation,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are more and more cell phone forensics to fight crime, it appears more important. In this paper, several aspects of the mobile phone evidence sources and methods of mobile phone forensics research, while some common cell phone forensic software and pointed out that surviving in this area, some of the major problems and cell phone forensic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direction.

Key words: mobile phone forensics; electronic evidence; tools

1概述

在通信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手机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通信工具之一,其使用越来越广泛,同时,随着手机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升级,手机的功能也日渐增多,在手机功能日益增强的同时,也成为了犯罪分子的一种新型作案工具。

手机取证是数字取证中的一种,所谓手机取证就是指在健全的取证环境中,使用恰当的方法从手机及相关设备中恢复数字证据的科学。即从手机SIM卡、手机内存、外置存储卡、短信服务提供商系统和移动网络运营商保存的数据中提取有关的数字犯罪证据,并从中分析提取出具备法律效力、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的过程。[6]

2手机取证技术的现状和难点

当前,手机取证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成果较多,为打击手机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但是,由于手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复杂性,也给手机取证的完整性和精确性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般变现为:

1)手机的品牌和型号很多,但手机取证方法和工具只能应用于特定品牌和型号的手机,新品牌和型号的手机推出的又非常快,因此开发适合于每种型号手机的取证工具的任务巨大。

2)为保证手机中的证据完整,不能随意更改手机的原始状态。如在手机正常开机时,可能会因为电话、短信等的接收而无意中破坏了手机的完整性,因此必须在信号屏蔽的环境中对手机进行检查。

3)取证涉及知识范围很广,坚定工作范围也很广。因为手机功能强大,如可以拍照、录像、录音和上网等功能,所以,对数字图像、数字声音和网络数据的鉴定等都是手机取证的知识范围。

4)取证过程的规范性不明确,所以很可能会使辛苦提取的证据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或证据效力较低。

3证据的来源

对手机进行取证就是从证据源中提取出有价值的数字证据,手机的内存、SIM卡、移动运营商数据和外置存储卡的都是手机的重要证据来源。

3.1 SIM卡

SIM(Subscriber Identity Model客户识别模块),即用户身份识别卡,SIM卡表面上印着网络服务商名称以及惟一识别号,可以从服务商那里通过识别号获取SIM卡用户的注册信息,包括IMEI、密钥、PIN码和客户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SIM卡还存储着与网络和客户有关的数据。

SIM卡中的数据可以概括为:①出厂前SIM卡系统设置的原始数据;②网络方面的数据;③用户自己存入的数据,如短信、电话号码及参数设置等;④相关的业务代码。

3.2手机内存

手机从硬件上看,主要由专用集成电路组成,在中央处理器的控制下,按照GSM系统的要求并按照各种存储器中的程序进行工作。手机的大多数信息存储在主板存储器中,因此,其中的数字证据对取证来说是最重要的,一般都有证据价值,比较重要的是:电话号码簿、来电去电号码、发送接收的短消息、设置的参数、日志、录音、影像、可执行程序、GPRS、WAP设置等信息。通过相关技术,还可以把删除了的信息恢复,从而获得大量的己被删除的证据信息。

3.3外置存储卡

由于手机的功能增强,很多手机都可以插入外置存储卡,存储大量的视频、相片、MP3和其他的文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也可获得潜在的电子证据。常用的外置存储卡有SD、Mini SD和Memory Stick等。

3.4移动运营商

GSM网络是当前应用最广泛的移动通信标准,由大量标准和协议构成,在GSM网络中含有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用户的相关数据: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IMSI号、SIM卡系列号、PIN码、PUK码和启动的服务等。

2)通讯记录:用户每次接打电话或收发短信息,都会产生数据,这些数据存储在中央数据库中,每条通讯记录都包含了主叫用户号码、被叫用户号码、主叫和被叫手机的IMEI号、长度、服务类型和服务基站等信息。取证时可以获得这些数据,当用户更换SIM卡后,只要使用的手机没变,仍然可以查出此号码的相关信息。

3)用户位置:只要用户登录了GSM网络,通过启动网络的用户追踪,精确确定任意过去时间内用户所在的蜂窝位置,从而大致确定其所在方位。

4手机证据的获取方法

研究这些证据源,可以使用不同的取证方法进行取证:

4.1对SIM卡的取证

一般对SIM卡进行取证的常用方法有两种:

1)通过智能读卡器来对SIM卡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即将SIM卡插到读卡器中,读卡器使用符合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标准的数据访问指令集就可访问、控制和获取SIM卡中的数据。

2)使用手机读取,即通过GSM手机TS27. 007标准中已定义好的指令集,该命令集包括了一种命令,将SIM卡命令内嵌并传输命令给SIM卡,SIM卡的应答也以相同的方式返回,支持该命令的手机可以在不将SIM卡取出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手机读取SIM卡中的数据。

同时,对SIM卡进行证据获取中,尤其要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短信息

一般,手机都是默认使用SIM卡上的存储器存储短信息。而在删除短信息时,有些只是把短信存储区的状态字节的值进行更改,此时,删除的信息如果没有被新的短消息所覆盖,就可以恢复除状态字节外的部分;另外一些手机除了将短信存储区的状态字节的值进行更改外,还会把存储信息内容状态字节的值也全部被更改,这样,短信的实际内容就不存在了,想要恢复基本不可能。

2)电话号码簿

SIM卡中的电话号码被删除后,如果存储空间的信息在没有被覆盖的或,一般也是可以恢复出来的。但要是存储空间的信息被覆盖了,那么想要恢复被删除的号码几乎是不可能的。

3)来电去电号码

SIM卡可以存储时间最近的来电去电号码,如果SIM卡没有被更换到其他手机中使用,一般最近的10个来电去电号码是可以恢复显示出来的。

4.2手机内存中证据的获取

通过手机操作系统或手机制造商提供的接口软件可以读取手机内存中的数据,但这样可能会破坏内存中的原始数据,也不能把删除的数据恢复出来。所以,最好是镜像备份手机内存的数据,然后进行数据提取与分析。可以使用两种方法来对手机内存进行镜像备份:一是将手机拆开得到芯片,然后使用专用读取工具来获得其数据镜像。另一种是使用特定的数据线与手机主板连接,然后读取内存芯片的数据信息。

镜像备份手机内存数据可以减少外界因素对取证数据的污染,但对取证人员的技术要求很高。因此对手机内存中的证据获取一般采取指令集和软件两种方法。

1)AT指令集:用以控制调制解调器。通过AT指令集可获取:手机生产厂商、手机型号、操作系统、软件信息、IMSI号、IMEI号、短信息、电话号码和来电去电号码等手机数据信息。

2)OBEX(Object Exchange,对象交换协议):可使用“PUT”和“GET”指令方法对手机中的数据进行远程访问,以获取手机中保存的图片、音频、视频等数据以及应用程序等。

3)JTAG(Joint Test Action Group,联合测试行动小组):主要对芯片进行调试及测试。多数手机都是由存储控制器来处理对其存储卡的访问,通过JTAG对存储控制器进行调试及测试,所以在测试过程中就可以获取存储卡中保存的数据信息。

4)手机生产商提供的软件包:这些软件可得到手机中一些存储数据的镜像。如电话簿、接听/呼叫电话记录及接收/发送短消息记录等信息。

4.3手机存储卡的证据获取

外置存储卡容量大、可以更换、携带方便,因此,绝大多数手机都支持外置存储卡,很多数据也被放入外置存储卡中,其中就可能包含了犯罪证据。外置存储卡通常使用FAT文件系统,因此存储卡中证据的获取方法与传统取证方法相同。

4.4移动运营商的证据获取

通过对SIM卡所注册的手机号码的所有数据进行查找分析,可得到所有的通话记录和短消息等数据,还可以通过手机IMEI号来查找用户的注册信息数据,对注册信息中用户的身份证进行调查,可以得到用户更详细的信息。但是,网络运营商的数据更新很快,所以必须尽快地对网络运营商数据的证据进行提取,以免相关数据被删除。

5常用手机取证工具

当前,手机取证工具很多,绝大多数都是国外公司的产品,由于手机的硬件和软件系统都不尽相同,因此,这些取证工具无法应用在所有手机上。同时,对同一部手机,不同的取证工具提取出来的内容可能不尽相同,所以,可以讲多种取证工具同时使用以便得到更多信息。一般,手机取证软件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专门的手机存储卡取证软件:另一种是专门处理手机SIM卡的取证软件。常用的手机取证软件有以下几种:

1)CellDEK:它是一款手机取证的便携式智能工具,可以用于从手机、PDA、SIM卡和闪存卡中提取数据。在取证中,它并不是提取手机中的每一条信息,而是提取关键信息。

2)SIMcon:通过读卡器显示SIM卡上的信息并生成最后分析报告,并通过计算取证数据的Hash值来确保取证前后数据的一致性。

3)Oxygen Forensic Suite:是一款性能出众的手机取证分析软件,采用底层的通讯协议,支持对手机基本信息、SIM卡信息、联系人列表、快速拨号、通话纪录、短消息、日历、待办事项、照片、视频、音频、Java程序、手机内存和闪存卡中的文件系统数据、GPRS和Wi-Fi使用纪录、录音文件等信息的获取与恢复。

4)Cell Seizure:用来提取手机存储卡中的电话号码、来电去电号码记录和短信息等数据,还可用来检验手机数据的完整性并生成分析报告。

6总结

本文介绍了一些常用的取证方法和常见的手机取证软件,在打击手机犯罪,提供犯罪证据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当前的取证软件很难确保取证数据的完整一致性,至今也没有完全统一、有效的手机取证技术标准和规范来对不同品牌、型号和操作系统的手机进行取证。

未来的手机取证发展方向:一是取证专家和手机生产商一起制定出统一的手机取证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加强对高效率、高准确度的手机取证工具和软件的开发。三是加强手机犯罪立法工作,大力宣传手机犯罪活动的危害。

参考文献:

[1]吴叶科,宋如顺,陈波.基于手机的取证调查模型研究[J].计算机时代,2010(12):24-26.

[2]戴吉明.手机取证及其电子证据获取研究[J].计算机与现代化,2007(5):100-102,113.

[3]刘洋洋.手机取证技术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1(5):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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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1992年的苏州高新区,通过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专业人才、形成管理队伍,滚动发展了工业实体经济。截至目前,该区已累计集聚了1.7万家民营企业和2000多家外资企业和一批国有企业,累计引进和认定各类研发机构300多家,获批科技项目超过1500项,产业集群效应逐步放大。

但不容忽视的是,数十年的改革开放,许多地方在加速追赶,在激烈的竞争中,高新区曾经的优势在弱化。

“转型是被逼出来的。以前是以制造业企业为主,虽然产品是高科技产品,但时间一长,一些产品也逐渐失去了竞争力。其他地方赶上来了,你就被淹没了,不转型就要走下坡路。于是,高新区盯上了大院大所。”高新区科技局副局长李艰说。“大院大所”,有人才、科研的集聚,一方面,这些单位也有扩张市场求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我们苏州地区产学研规划布局好、产业基础厚实、产业链完备,有一定的人才基础,加上政府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等服务环境,有很大的吸引力。所以,近年来高新区吸引了中科院苏州医工所、中科院苏州地理所、中国传媒大学苏州研究院、中移动研发中心、中国兵器集团214所等70多家“大院大所”进驻。

背靠这些“大院大所”,苏州高新区开始加速新一轮“知识化”集聚发展。如,背靠中科院苏州医工所,已有138家医疗器械在高新区集聚,医疗器械产业保持了20%以上的年增长。目前,高新区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超过了54%。

产业“轻”化,构建后工业时展新载体,现代服务经济集群显山露水

1973年,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一书中,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划分为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三个阶段,认为后工业社会是以服务为基础的社会,最重要的因素不是体力劳动或能源,而是信息。信息是主导后工业时展的“动力源”。

苏州已经进入后工业发展时期。转型,大势所趋。但是,土地、环境等资源承载就那么多,区域经济进一步转型、集聚产业的“落子”是什么?后发优势的潜在空间在哪里?高新区在积极探索。

在科技城五龙山下有个占地1.5平方公里的“智慧谷”,2011年10月落户高新区的国家专利审查江苏中心就坐落其中。这里,环境宁静优雅,没有工厂车间,没有机器运转的嘈杂声。这里,集聚着1500余名专利审查员,90%以上是硕士毕业生。目前,在这个中心周围已集聚起专利中介等服务企业50多家,2014年实现营收5000多万元,预计今年营收将翻番。

“苏州慧谷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是该中心成立的直属公司,做的就是“大数据”的生意。2013年8月落户以来,已经做了40多份分析报告,如汽车、纺织、激光等产业,为政府的招商引资、产业布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提供决策支持。同时,为专利质押评估、司法鉴定、贯标等提供技术数据、信息参考。该中心对外发展部经理鞠得全说,如果专利是粒种子,这粒种子的含金量是多少,可以参考我们提供的技术数据,进而为专利质押融资提供依据,帮助种子找到成长所需的资金等。去年,他们开展苏州电梯行业和光电缆行业的分析项目,给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提供了指引,还联合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启动了“重大创新发明专利推荐”活动,面向企业、行业协会和投资方,给发展创新型经济提供更多的支撑。

数字,也许不起眼,但其蕴含的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意义非同寻常。高新区依托知识产权,依托信息、大数据的溢出效应,加速发展现代服务经济,推动了产业的“轻”化发展。

事实上,这样的产业转型,在高新区已经显山露水。

以“人力资源产业园”为核心的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区,不仅为当地发展吸纳各种人才,自身也在服务发展中成为现代服务产业。一幢25层的大楼,2012年开园,2014年实现营19.38亿元,服务企业6万多家、近百万人次。目前,整个园区已集聚近190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中主导区人才广场51家,形成了包括招聘、人力资源外包、测评、人力资源信息软件等综合产业链,吸引从业人员1200多人。2014年初,还获批国字号的“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负责产业园工作的樊文说,如今,这些入驻的服务企业中,已有三成多提出了增资扩容的要求。“今年,重点是为新一代电子信息、医疗器械、新能源、轨道交通四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服务,如云计算、大数据等方面。”

在高新区的发展蓝图中,这个产业园将聚焦工程,并建设国内首个符合现代服务业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区;打造国内首个B2B人力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平台;筹建国内首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研究院等。在未来几年内,集聚300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力争实现年产值200亿元。

在浙大苏研院,“轻”生产特征也很明显,在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研发总部,集结了800多名科技人员,38家企业在高新区没有一家生产基地。去年6月,浙大苏研院提出,未来将把这里建设成长三角新型研发机构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从抓企业,到抓持续创新发展所需的能量源头。高新区的转型“落子”,或许可以从太湖之畔的“智慧谷”一见端倪。人才、信息、专利、创新成果在这里实现着“原始”的集合,服务、孵化、产业对接从这里闪烁着现代服务经济能级的“裂变”。

生态做“厚”,优化城市品质,进一步放大智慧发展竞争力

区域产业经济转型提升,不仅仅是一两个行业或产业的发展,更是区域整体产业布局的优化和产业环境的生态化、“轻”化发展。

苏州市委常委、高新区工委书记浦荣皋说,生态环境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也是最大的资源优势,只有做好资源、产业、布局等城市发展整体生态环境和产业环境,才能为未来可持续发展打下最厚实的基础,才能真正优化城市品质,才能进一步在知识型产业构架的经济基础上,支撑、放大智慧发展的竞争力。

在高新区,生态优势得天独厚――49座山体,25公里太湖岸线,丰富的山水资源形成了不可多得的环境优势。以苏州西部生态城为核心,高新区拿出了1/5的区域,规划面积达42平方公里,建设西部生态休闲旅游度假集聚区,以生态休闲旅游发展为主体,“软性”发展,不承担经济考核刚性指标。

根据发展规划,到2020年,高新区将总计投入329亿元建设40项生态工程,以凸显优美山水风光为突破点,打造一个集“科技高新、生态高新、人文高新”于一体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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