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全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13 04: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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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论文

篇1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与日俱增,公众对民航的需求日益旺盛,我国民航领域的发展还处在蓬勃向上的发展阶段,因此,空管部门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必然会与日俱增。据近年数据统计来看,我国民用航空发展总体平稳,安全现状总体保持在稳定的状态,但一般航空事故仍然偶有发生,地面事故、航空机器失踪事故等还无法完全杜绝[1]。其中,重大以下的地面事故也有出现,虽总体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仍需要重视安全管理。

二、民航空管安全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1、营造民航空管安全文化氛围。加强民航空管安全文化建设的组织,能让相关人员形成相对统一的价值观,能不断促进员工对所属企业单位的认同度、归属感的提升,可以极大增强相关企业单位的凝聚力,使得员工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力,也能促进自我激励,使得单位内部能有效建立起高水平的团队,这能从根本上提高民航空管相关单位的安全意识。要在民航空管行业单位内部营造优秀的安全文化,首先是要在单位内部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极力员工之间的合作意识,提升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其次,要加强文化渗透教育工作,运用科学手段来加强宣传工作,使单位文化能够深入人心;第三,民航空管部门在人员招聘过程中要注重把关,尽量聘用领悟能力强、与单位现有员工价值观相近的人员,这对于未来团队建设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也能避免高素质人才的流出。

2、加强民航空管部门的安全理念培育。民航空管的立身之本就是安全,这也是空管工作开展的初始目标。因此,要在空管工作中树立起系统、过程、持续的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的工作思路,为民航提供科学、及时、可控的空中交管、通信导航、气象、飞行实情等全方位的服务。空管部门要特别重视对员工的安全理念培育,要从入职培训到正常工作中传达相关精神、例行安全演练,再到各单位内的应急演练、观看史上著名空难相关纪录片等,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接受完备的安全理念培育,并能处理相关事物,形成安全意识[2]。只有在员工的潜意识当中建立安全理念,才能让每个员工在实际工作中更有责任感,避免工作疏忽遗漏,坚守安全第一的方针,为继续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提供思想、智力和精神上的全方位支持。

3、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措施。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开展空管工作的依据,要科学、严格地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相关的职责,不断强化防控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措施主要需要做好以下几个工作:首先,确保每一工作环节的准确性、及时性,杜绝疏忽、遗漏和误差;其次,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员工的执行力;第三,工作中要有大局观,注重团结,乐于奉献;第四,要确保员工劳逸结合,避免疲劳上岗,合理安排员工的生活作息,保持精神抖擞的工作氛围;第五,要明确、细化每一步的流程,细化具体的工作运行手册,以及与之对应的应急措施、保障措施不断增强空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系统正常运行,设备运行要留有可靠的安全余度。

4、建立实时有效的交流机制。空管部门是民航发展的关键,而且是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广受关注,具有极强的社会影响力。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交流制度非常重要。空管部门在现有编制条件下,要持续完善信息的制度,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措施,强化在互联网中开展信息沟通和。空管部门可以依据互联网,实时部门工作开展的动向,运用新型的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媒体同公众开展沟通互动,尊重每一位群众的知情权,让公众能持续关注空管、乃至整个民航系统的建设发展。此外,这类信息平台的运用,不但能方便空管部门的相关工作接受监督,还有利于空管安全部门的品牌再立,不断增强民航企业单位的影响力。

5、强化对空管部门员工的培训。员工培训能提升其职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从而更好开展空管工作。当今社会注重不断学习,空管部门建立定期学习培训的制度,可以让单位员工活力剧增,更能适应新的空管技术措施,抓住发展机遇,为新时期的发展培育优秀人才。空管部门要建立终身学习的激励机制,并为员工的学习培训营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加强对外交流。

三、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不断强化民航空管安全文化建设,使得空管部门把安全意识深入到潜意识当中,时刻坚守安全第一的工作原则,为民航持续安全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持力度,为国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添砖加瓦。

作者:郑传磊 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篇2

主管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主办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四川省广汉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9-4288

国内刊号:51-1589/U

邮发代号: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0

期刊收录:

核心期刊:

期刊荣誉:

篇3

1 研究背景

民航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其高投入、高风险特点突出,民航高素质人才的过程及质量培养不仅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国际民航组织对民航相关企业从业人员在专业及规范性等方面要求的不断提高,民航业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已从传统意义上的理论知识过硬提高至需切实具备快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传统的群体性管理教育模式的弊端慢慢显露出来。民航高校正通过调整办学方针,细化培养环节等方式积极探索适应行业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民航人员培养新模式。对想要继续深造的在职人员来说,报读工程硕士研究生无疑是补齐工作所需的更高层次理论短板的最佳途径。工程硕士是与工学硕士处于同一层次的学位,是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的重要评判标准。我国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大多通过两种方式:参加全国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或高校自主命题入学考试。针对攻读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在职人员,其主要的培养方式是“进校不离岗”,但要求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本文针对目前国内民航高等院校工程硕士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指出现行培养模式的不足并给出合理建议。

2 民航类工程硕士培养面临的问题

2.1 新生入学基础偏薄弱

民航业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对现行的民航运营机制及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体系进行与之相适应的改革。在新的管理体制下,民航从业人员解决包括管理理念、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及生产实践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能力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民航企业运营效率的高低。只有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才能合理利用系统资源,充分发挥好系统的整体优势,使民航系统的运行效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迈向新台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级工程硕士研究生基本信息统计结果显示,在156位来自近70所不同本科院校的工程硕士研究生中,本科为工学专业的学生人数不足总人数的50%,更进一步的统计结果显示,在取得工学学士学位的学生中具有民航知识背景的学生仅占总人数的30%,可知民航专业招收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基础普遍薄弱,而后期由于工作原因又将面临在校时间短,学习资源占有量少等问题,直接导致培养质量的提高面临很大的困难。

2.2 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待提高

首先,工程硕士的培养以源源不断地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工程建设部门输送工程技术应用、管理等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为宗旨。得益于丰富的实践经验,申请攻读工程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结合实际发现、分析问题的能力普遍很强,他们最缺乏的是与前沿科技相结合的理论知识。

其次,由于学校软硬件资源有限,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共用的教材不能及时反映民航业最新技术动态和需求。

再次,非全日制学生无法保证充足的在校学习时间。我国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大多通过全国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或高校自主命题入学考试两种方式,在职培养的学生占多数,动机多为加强专业技术水平获得学位的同时提升自己在职场中的竞争力。但学生仅利用周末及业余时间攻读硕士学位,很可能由于工作与学习时间的不合理分配,使正常的学习进度受到影响。

最后,由于民航运输系统的组织机构、保障体系、投融资等方方面面的实践操作都有严格的规范和标准,极大地限制和阻碍了民航相关的问题研究、技术改进及体制机制的创新。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民航业亟待解决的航班延误、航线规划及空域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改革方案,然而,民航业内部繁琐的运营机制及各部门间的密切联系使得现有体制内任意微小的调整和变动都将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创新的研究成果得不到及时的验证和应用,优化改革无异于纸上谈兵。而工程硕士研究生由于其本身注重科学与实践相结合的观念,很容易对民航大背景下纯科学研究的意义产生怀疑。

3 工程硕士培养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应对措施

首先,工程硕士研究生普遍存在实践经验丰富但理论知识储备不足的问题,其课程设置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还应根据企业及学生自身发展的规划增设如下几类课程:一是前沿型课程,这类课程不只是局限于某些课题的研究,更着眼于学科未来的发展,如专题讲座。二是交叉型课程,根据不同学科发展和交叉渗透的趋势,适当设置跨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课程。三是技术应用型课程,为加强工程硕士生参与工程实践的能力而开设。四是信息类课程,为训练学生追踪、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培养其对信息的敏感性而开设。考虑到工程硕士生大部分都是单位骨干,为长远发展做准备,还应设置计算机应用类、经济管理类、行业发展类等宽口径课程供学生根据自身的时间安排自主选择。

其次,工程硕士研究生所沿用的现有教材,在前沿科技理论的传播和教授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性,高校在充分考虑民航业对前沿科技发展需求的同时,应结合自身科研进度,组建相关领域的科研小组,鼓励并督促教师编适用于工程硕士培养的创新型教材,为工程硕士的培养提供更专业的平台。

再次,针对工程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有限的问题,可以对工程硕士生进行时间相对集中的课程教学,系统学习专业理论的同时,学生也能真切感受学校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氛围,这对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结合工程硕士生“进校不离岗”的就读方式进行集中授课,既可以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数,又解决了工程硕士生平时忙于工作难以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的问题。但由于授课时间过于集中,容易增加学生消化吸收知识的难度,如果在每次集中授课结束后暂不考试,前后两次课程之间安排一定次数的答疑,及时帮助学生解惑,待下次上课时再进行考核,就可以很好地改善集中授课产生的吸收率偏低的现象。

最后,关于民航大背景下,工程硕士研究生难于将研究成果及时应用于实践以验证其有效性的问题,本文从两个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在教学方面,应选派实际工程经验丰富的教师来任课,同时加大邀请业内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与现场教学和课题指导的力度。在科研方面,可以通过建立服务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校内培养基地,工程硕士通过校内实践培训与导师共同研究、解决企业难以克服的工程难题。通过依托工程硕士的校内培养基地,有望使校企联合申请重大科研项目的构想成为现实。学校还可以与企业合作,安排学生承担项目中的具体工作,使其在理论知识与课题实践综合运用的过程中推动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切实帮助学生通过科研技术和工程实践能力的提高,实现自身为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做贡献力量的远大理想。

4 对现行培养模式的思考与改进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高校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与质量则是其办学层次的重要评价标准。

目前国内的硕士生培养模式为导师负责制,但工程硕士由于其“进校不离岗”的特殊就读方式容易造成学生无法与导师进行实时沟通的问题。其次,术业有专攻,由于导师精于自身研究专业的深度挖掘而在知识的广度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无法做到对各方面知识样样精通,从而阻碍了科研的顺利进行,由此引发了我们对导师队伍建设的思考:

建议实行导师组制度,由教授、专家任组长,与多位导师共同构建研究生指导团队,每个研究生有一位直属导师,同时接受团队其他导师的辅助指导,导师组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该团队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计划,导师与学生进行团队性质而非个体的一对一培养。这也是目前导师制度改革在各大高校推行进程中的导向型方案。

众所周知,工程硕士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在理论储备和实践经验积累方面有很大差别,但目前国内高等院校并没有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就培养模式进行区分,仍为传统的培养流程,即:阅读文献书籍,建立庞大的理论知识储备库;探寻现有理论的不足及科研盲点,确定研究方向,综合所学知识并将其上升到系统的理论水平;将科研成果应用到实际工程生产中。

但这种传统的培养模式存在一个弊端:理论知识摄取的针对性相对较差。很多学生为破除后期学术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但尚不可知的知识壁垒,将大量时间和精力分散在多个知识领域中,而最终相当一部分知识并没有在研究中得到有效利用。

针对工程硕士操作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特点对其培养流程做相应调整。即:从工程实践及企业需求出发,以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参考,确定研究对象;针对性的积累实用型专业知识,结合企业及学校资源深入探讨并解决相关问题;将研究成果以实践报告的形式呈现,对科研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可能存在的知识壁垒进行总结作为以后研究的有益借鉴。

最后,就工程硕士最终的学位论文考核而言,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中指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设计)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专题,也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由此可知,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判标准更侧重于实用性,这与真正学术意义上的“论文”有所不同,我们建议将工程硕士最终的学位论文以“学位报告”的形式呈现,将学术报告成果是否有助于企业运营效率的提高为评价标准,这更符合工程硕士的培养宗旨。

5 总结

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不断推进改变了我国工科学位类型单一的状况,符合现阶段大中型企业对高素质工程技术人才的需求。民航背景下的高校只有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以不断加强校企合作为重要途径,完善适用于民航工程硕士人才培养的教育模式,才能培养出切实推动企业发展的技术应用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管理人才,为促进民航业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篇4

论文关键词 航班延误 法源 法律责任 赔偿限度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航班延误问题成为国内的热点问题之一。承运人和旅客的纠纷频频发生,导致航空公司声誉受损、效益损失严重。

民航方面,对于航班延误的解释往往只有四个字,譬如天气原因、航空管制、机械故障、飞机调配。借口简单精炼,但也反映背景复杂,客观上存在航空信息传递不畅,延误情况不明晰。民航方面长期以来也认为向旅客作解释无此必要,而且延误后对旅客的服务缺乏细致入微。旅客方面,对于大多数旅客来说选择飞机出行,图得是便捷和舒适。倘若碰上航班延误,这种愿望无疑会大打折扣。此时延误的信息再无从得知,时间一推再推,旅客当然会无法接受,纠纷自然产生。

其实,航班延误是个世界性问题。2010年寒假笔者前往英国交流时,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机场转机时就遭遇了班机延误的状况。令人欣慰的是,荷兰皇家航空给每位旅客50欧元的赔偿券,用于机上消费,这样的做法得到了旅客的欢迎。然而,我国航空延误对旅客的赔偿机制还不成熟,本文旨在探讨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并对航班延误问题的立法提出建议。

二、航班延误的法源及其联系

我国关于航班延误问题的法源主要有《合同法》、《民用航空法》及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和参加的1929年《华沙公约》。在这里,笔者不对其中具体条文予以赘述,而就各法源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

由于《民航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在处理航班延误的问题上,特别法应优先。将两法的规定对比不难发现,《民航法》上对《合同法》关于迟延履行责任的规定有继承也有发展。具体而言:从归责原则角度看,《民航法》第126条确定了推定过错原则,即只要承运人能证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299条并不要求过错,只要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就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从责任形式角度看,第126条明确了损失赔偿责任,而《合同法》第299条只规定了安排改乘和退票,未提及损害赔偿。但根据总则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因此,迟延运输若造成旅客的实际损失,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两法在此处的规定并不矛盾。

另外,《民航法》第126条的隐含意义在于对航班延误原因的区分。换言之,如果航班延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的话,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也与《合同法》一致,尽管第299条未提及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总则第117条可以适用。可见,分析迟延履行原因十分必要,笔者将在下具体分析。

总之,《民航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整体是一脉相承的,在归责原则方面又有所损益。原因在于:第一,《合同法》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第299条并不例外。该条规定的责任形式是安排改乘和退票,而承运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把旅客运至约定地点,无论迟延履行的原因是何,承运人都应该积极地安排改乘和退票。而《民航法》第126条侧重于说明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形式不同归责原则就有所差异。第二,从立法目的看,航班延迟是现实生活中的敏感问题,一方面要充分保护旅客的个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顾全航空公司的效益。做这样的权衡,是由于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于是,为了保护旅客权益采推定过错,举证责任在承运方;又考虑到不可抗力的出现,一味要求承运人赔偿,将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给了承运人免责的机会。第三,第126条也与国际条约相一致。《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采用推定过错原则,我国作为《华沙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通过制定相应的国内法与之保持一致。这也是推定过错原则确定的重要因素。在厘清了《合同法》和《民航法》的关系之后,再针对《民航法》的具体规定加以阐释。

三、航班延误的法定涵义及其诉因

(一)航班延误的定义

航班延误的定义主要在《民航法》第126条,《民用航空法释义》进一步解释为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期间将旅客运抵目的地点。而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机票上或班机时刻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运送时间,就应根据完成该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

笔者认为上述解释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因为承运人在航班时刻表上载明的时间一般是航班到达的预期时间,本身包含着不确定因素,因此参照各国航空公司的普遍做法,对延误应解释为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如果承运人未能证明已履行了这项义务,就构成不合理的延误。

(二)航班延误的诉因

航空运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活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航空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航空运输的高技术、高风险性决定了航班延误的原因异常复杂。据民航总局统计,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有天气原因、航空公司原因、流量控制、机务、机场、旅客原因、联检系统等几大类。诸如此类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究竟哪些原因是不可抗力,哪些是承运人的自身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统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7和58条列举了一些原因但仍不详尽。民航总局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界定,何况该意见属于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航空公司公开承诺才具备合同效力。

我国目前的立法导向是照顾航空公司的利益,而对旅客的利益考虑较少。由于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相较而言,承运人举证能力强,而旅客证明因航班延误引起的实际损失要难得多。笔者建议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责任原因,确定不合理延误的含义及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运输合同的公平履行。

四、依法规制航班延误责任

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航空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时间,将旅客安全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在遇到延误时有告知、协助、补救和赔偿的义务。而旅客在遇到航班延误时享有三项权利: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现将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责任性质

虽然航空客票上列出的预期时间不能作为认定延误的直接依据,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航空公司与旅客间的合同关系及延误发生后的赔偿责任。只要航空公司违反了尽最大努力合理迅速地运送的义务致使旅客的合理期望落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责任期间

《民航法》第125条规定航空运输的期间是: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三)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原则。

(四)责任形式

1.损害赔偿

由《民航法》第126条得知:一,旅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二,承运人免责的条件是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是出现不可抗力。三,承担责任的限额。《蒙特利尔公约》在《华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4150SDR的责任限额iv,减轻航空公司的延误责任,而我国尚未出台关于责任限额的法律法规。

需要明确一点,航班延误并非一定引发赔偿问题,只有在因航班延误而给旅客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时,承运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因航班延误造成的食宿费用、签转机票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旅客确实能够证明的其他直接损失。现实生活中有旅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因航班延误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贻误商机的情形,由于商机是航空公司订立合同时所不知情且不能预见的,不应包括在内。

目前《民航法》的规定还是原则性的,并未在相关的法规中具体化,这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例如航班稍一发生迟延,有些旅客就要求赔偿。甚至还诱发了非道德行为,一些旅客在延误的原因消除后拒绝登机,目的是要从航空公司得到赔偿。这种制度上的缺陷诱发了旅客的非理性维权,干扰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给航空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其他责任形式

包括退票、改签、提供休息区、食宿、交通和通讯设施等。前两种形式是一般违约责任中返还和替代履行在航空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而其余责任形式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航空法领域的发展即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五)免责事由

承运人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的出现,这与航班延误的原因密切相关。主管部门应在规章中将延误原因进行分类,明确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只有这样,航空公司在遇到延误时才能认清自身责任,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促进纠纷的解决。同时也能促使机场和空管部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防止和减少延误,为航空公司就延误损失追究第三方责任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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