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信息公示报告范文

时间:2022-10-07 06: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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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公示报告

篇1

市联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联社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市联社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 2月3 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表1);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联社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年度内澄清虚假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三、附则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其中:I.政府网站 条   2.新闻会 条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条   4.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 条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条   公开查阅点查阅人数 人次   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即将实施【2】

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一年一度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今年有了新变化,从10月1日起改为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在此,河西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要改变企业年检的传统观念,及时报送企业信息年度报告。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篇2

政府部门出国出境费用、车辆购置运行费用和公务接待费用等财政性资金支出构成了“三公经费”。 我国最近几年“三公经费”消费问题十分严重, 每年高达 9000多亿元,巨额的“三公经费”消费给国家的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在公众的关注与推动之下,政府通过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的举措,对抑制政府部门的渎职、贪污,减少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主动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维护政府资源使用,构建新型透明财政制度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同时,随着晒“三公经费”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结构也变得日渐合理,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得到加强,也使得公务成本大幅度降低。

一、“三公经费”消费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公费出国旅游问题

虽然名目张胆的出国旅游通过近几年的治理已经有所收敛,但是还存在一些单位假借学习、培训、开会等名义出国旅游,并且伪造国外邀请函、会议通知等来应付审计检查或群众监督,有些只需要出国两三天的工作行程被列入了二十天左右,像这种打着学习考察的旗号出国旅游的现象仍然不胜枚举。

(二)公车消费问题突出

当前大多数部门单位购置车辆一直沿用按计划经济时代定编定标准模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缺陷越来越明显,很多公车配备不在仅仅是为了工作的需要,一些单位领导为了显示身份和地位、摆阔气,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超编超标准购车,造成了公务用车违规超编、超标准配置车辆的现象严重。其次,每辆公务车的运行成本至少在6万元以上,全国党政机关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上千亿元之多,较高的维护费用也给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三)公务接待费用超标,公款吃喝现象严重

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了搭建的大到工作交往、小到私事开绿灯的平台。几乎每天中午和晚上,各大宾馆、饭店大吃大喝,消费金额也让人瞠目结舌,有单位业务待费月均消费百万元。另外接待也存在公私不分的现象,而且吃喝名目多,五花八门,有的请同事、同乡吃,还有的请孩子的老师吃,甚至亲戚家人也要吃,公款招待俨然成了领导的一种福利、特权。有些不合理不合规支出也可以用餐票来报销。

二、我国三公经费消费治理的现状

(一)三公经费公开缺乏主动性

首先,一些公示单位存在自愿性披露动机不足。许多单位存在不够主动的情况,他们往往受自身利益驱动,自愿性披露较弱,推三阻四或者找各种借口的现象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形式重于实质”,对公众缺乏坦诚的态度与透明的行动。绝大多数地方政府仍选择沉默应对,不愿向公众主动披露公众关注的财务信息,即使被动地向公众公开,也会出现隐形处理、数字游戏,不愿披露更多的信息。大多数行政单位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存在是以服务大众、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前提,广大的纳税人有权利了解和质疑这些财务信息。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制和标准,有关部门对公示三公经费的基础工作准备不足,缺乏对公示单位的规制约束和问责,也使三公经费公开得不到正确的贯彻和落实。

(二)三公经费公开缺乏实效性

1、评价标准缺失。三公经费公开后,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对各部门公布的最终绝对数字进行评价、监督和认定,没有明确、详细的评价标准,也没有对媒体的质疑进行全角度的“微直播”答疑,公众也就不能清晰、明了的判定该部门经费支出是否与本部门履行职责的关联度、实际取得的成效及相关工作的优劣,因此也就很难判定这些经费的支出究竟是否合理。

2、信息反馈体系不完善。多数部门基本上对于三公经费公开后公众的质疑声未予回应,公众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受理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从政府部门到公众再到政府部门的信息循环机制尚未形成,公众无法真正参与到三公经费的监督中,三公经费公开的实效也就无法达到。

(三)三公经费公开缺乏规范性

三公经费公开不细化,各个部门三公经费报表格式、公开内容、公开事项细节未能统一标准。三公经费公示反映了国家层面对该项公示工作的重视,要提高三公经费公示的信息质量,公示单位理应严格按实归集,明确清晰。有的部门公开数据比较详尽,开销去向较为明确,但还有些部门由于有关部门基础工作准备不足,公示中要求不具体不规范,对公布的三公经费支出和数据,既缺乏具体内容,也没有详细的解释说明,只是简单的列出公费出国、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三项费用的数字,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热议。因此,如果三公经费公开格式的不规范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工作也就很难开展。

三、完善我国三公经费公开的对策

(一)促进政府观念转变

政府履行的权力来自公众,政府是公众的人,政务信息的知情权是公众所享有的,政府官员要认识到公开包括财政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是法定义务,改变公开政务信息是对公众恩赐的观念。

(二)加强对已公开三公经费的审查

应加强各级人大财政预算专门委员会的审查力度外,针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应鼓励相关民间专门的组织机构来检查三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三公经费报告的信息质量进行考核。在审查的过程中,通过关注公示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并对不同部门不同年度的三公经费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对发现三公经费支出的问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分析报告,将其记入诚信档案,探讨对其治理、改进的对策,督促有公示信息缺陷的单位进行整改。

(三)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首先,政府公示的信息具有公共性、社会性和服务性,三公经费公开的规范化应至少应满足细化性、科学性等要求。要细化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标准,三公经费的公开应当解释每一笔花销的用途和数额。当公示单位和部门不主动披露和提供政府规定公示的信息甚至不作为,单凭道德的力量不能使公示单位和部门提供政府规定公示的信息时,就要通过制度层面加以约束。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修改现行法律建立起公示三公经费的制度和规范的框架,使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从而避免政府部门敷衍了事。其次,要加强三公经费信息披露的承诺制度。并由公示单位负责人及报表编制人签名盖章,并附有单位管理当局声明的承诺文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建立三公经费公开问责制度

三公经费公示制度实行监督问责关键还在于监督和问责及整改。只有对三公经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才能保障公示单位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及范围进行公示。首先,明确相关负责人,各部门财务主管为确保公开真实性和及时性的直接责任人。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确保公开真实性和及时性的第一责任人。其次,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建立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的长效机制,三公经费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如果不依法定要求和规定期限、规定范围等公布的,不仅要对相应部门、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问责,而且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严格追究造假、隐形处理政府信息的行为,对拒绝公开预决算信息,公开虚假的信息同样要对相关部门严格启动责任追究。

(五)健全民主监督制度

1、要让公众敢监督,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保障制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实施制度;并让公众的监督发挥实效,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追究问责制度。只有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才能确保民主监督正常有效的运行,促使监督方和被监督方都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2、拓宽三公经费公布的载体。增设三公经费全国工作小组,并拓宽政务公开的覆盖面,使三公经费公布的载体延伸至报纸、网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处理三公经费真实数字和相关投诉等问题。

3、要重视民主监督的协同。民主监督要真正发挥其最大功效需要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等形式的协同,通过有机结合,形成覆盖广、多层面、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使民主监督的渠道更加畅通,从而全面发挥民主监督的整体效应。

(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需要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法,特别是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内容和过程的公开制度、预算决算的公开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并建立人民法院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督制度,促进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取得全面和持久的成效。

篇3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公示范围适当的原则。

二、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

(一)市广电局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由我局和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以我局为主的,由我局牵头公示,其他单位配合。由其他单位主要实施的,以其他单位为主,我局配合协助公示。

(二)我局拟公示的重要事项,于公示前15日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重要事项公示的范围

(一)广电推进重点工作的报批和确定;

(二)广电推进重点工作建设方案或规划;

(三)广电推进重点工作建设进展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重要事项公示的主要内容

重要事项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单位及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五、重要事项公示的途径

(一)××市政务信息公开网站;

(二)电视、广播、报刊;

(四)户外电子信息显示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六、重要事项公示的相关要求

(一)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篇4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公示范围适当的原则。

二、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

(一)市广电局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由我局和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以我局为主的,由我局牵头公示,其他单位配合。由其他单位主要实施的,以其他单位为主,我局配合协助公示。

(二)我局拟公示的重要事项,于公示前15日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重要事项公示的范围

(一)广电推进重点工作的报批和确定;

(二)广电推进重点工作建设方案或规划;

(三)广电推进重点工作建设进展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重要事项公示的主要内容

重要事项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单位及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五、重要事项公示的途径

(一)××市政务信息公开网站;

(二)电视、广播、报刊;

(四)户外电子信息显示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六、重要事项公示的相关要求

(一)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篇5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舍弃了公司注册登记最低资本以及出资期限等出资规定。在放宽门槛、便利投资、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在实缴制取消之后,公司交易相对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会相应增加。因此亟需构筑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相适应的新的信用监管体系。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确立了企业信用约束制度。依照《暂行条例》所提出的公示要求,工商部门构建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公示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公众进行公示,以期达到信用监管、加强预期、避免风险的目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标准需要差别化区分

以强化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为特征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被视为由实缴资本制改革为认缴资本制后的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配套措施。然而,在我国《暂行条例》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公示标准不细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首先,虽然现行立法对公示主体的差异性有所注意,如对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降低了公示要求,但对其他企业规定了统一的公示标准,即强制性公示与选择性公示两种基本方式,笔者认为《暂行条例》对强制性公示的规定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公示事项的选择性规定比较狭窄。

其次,尽管现行《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对特定弱势商事主体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进行了区分,但是对一般企业的公示规定仍嫌笼统。根据企业规模不同、性质的不同,包括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涉及互联网金融、有无特许经营权、以及所有制的不同,社会公众对公示的内容和标准都会有差异性的需求。除《暂行条例》之外,我国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所涵盖的披露主体主要为特定的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等。可见,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需要相应地调整公示义务的标准,以体现市场的监管需求。有鉴于此,笔者拟从信息公示保护债权人权益为视角切入,通过比较借鉴域外信息披露制度,寻求信用约束的实践路径,以期对于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

正如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所彰@的“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不仅保护了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而且也维护了市场运行的高效安全。传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点是减少投资者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向投资者灌输对于市场的信心。而现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所内蕴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与信用监管的融合,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逐渐彰显了通过信息公示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大型企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相较于闭锁公司、中小企业而言更为重大,不仅对其自身股东,对于企业的消费者、债权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利益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上述企业公示关乎其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的信息,进而保障和维护非股东利益是合理且必要的。因而,在多方利益综合考量的前提下,以公司公共性这一指标,对于企业信息公示标准进行相应区分十分重要,具体而言,公司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规模、消费者的规模、投资者的数量、债权人的数量、股东的数量等。

笔者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则为企业规模与公示标准成正比,即企业规模越大,公共性和社会责任也随之增加。基于对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性的考虑,在企业信息强制公示的规则设计上,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反之小微企业的公示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四档

笔者建议,企业信息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分为四档区分。第一档公示标准: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美国为例,《证券交易法》将承担持续披露的义务扩展到了那些并没有上市,甚至未在任何全国交易系统交易的、然而其资产具有相当规模、已经能够对证券市场和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影响力的大公司。我国现有规定已经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均要求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还需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因此,结合现有信息披露规定以及《暂行条例》要求,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将年报、半年报、季报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必囿于《暂行条例》一年一次年度报告的规定,可随时多次登录公示平台,公示其年报、半年报、季报抑或临时报告,确保公示平台上的公示信息与其他披露平台的一致性。

第二档公示标准:针对准公众公司。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划分标准,笔者认为,结合行业特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被划分为大型企业的公司应当被视为准公众公司,建议在第一档公示标准略有降低的基础上设置准公众企业公示标准。具体而言,准公众企业应遵循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一年一次进行年报的规定,将关键的会计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准公众企业年度报告所公示内容除了《暂行条例》现有规定的信息事项之外,还需要增加披露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债权人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对于公司资产、负债的表述,可以对公司的资本结构有更清晰的认知。

第三档公示标准:针对的主体为中小规模的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该类企业遵循第三档公示标准,较之第二档标准有所降低。主要体现在不需要披露具体的财务报表,对于年报中的关键财务信息也可以被赋予选择是否公示的权利。

第四档公示标准:针对微型企业标准以下的弱势商事主体,享有最低限度的公示标准。对于特定弱势商事主体这一类型的商事主体是否具有公示义务也值得探讨,包括经过商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小商人”、未经过登记的自然人网络电商等。笔者认为,无论经过商事登记与否,只要从事商行为,则必须承担公示义务。其所承担的公示标准相比一般企业可以有所降低,只需每年度报告基本的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事项、生产经营、联系方式等信息。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必须同等程度地重视交易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应当本着效率和安全并重的理念,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角度出发,对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制度上的重构和阐释。商事交易追求效率至上,同时,安全也是商事改革进程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因此,在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应以区分公示标准、提升信息质量以及明晰公示事项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篇6

实地核查的时间9月25日至9月30日。核查范围按照县属事业单位法人20%的比例选取77家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二、实地审核的内容

开展实地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被审核单位的名称、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信息与编办审批文件是否一致。

2.被审核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基本信息与现实状况是否相符。

3.被审核单位净资产数、从业人数、绩效和受奖惩及诉讼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情况等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否有效。

4.了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中所报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事业单位原有业务是否有增减变化。

5.事业单位在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地审核的形式

实地审核工作由县编办抽调干部组成3个实地审核组进行。

各审核组在听取汇报的同时,主要采取“对比年报、四查三看”的方式进行,即对照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网上公示信息,查原始审批文件及资料、查基本信息、查资质许可、查业务开展情况;看资产负债表、看年度报告书、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是否完整。

四、实地审核的资料

被审核单位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正本是否在公开可见位置悬挂);

2.事业单位设立、调整的相关文件;

3.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相关材料;

4.干部职工花名册、人员编制变动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五、几点要求

篇7

公众参与的现状与难点

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在公众参与中存在以下难点。(1)漠视关系群体的知情权,公众参与的针对性不强。由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范围广,单期项目建设的基站站址往往覆盖全市乃至全省,使其无法有效地识别与筛选公众参与的对象。(2)环评公示操作不合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公示过程中,存在信息不易获知、公示时间短、信息量不足以及诸如天线型号、增益、俯角、方位角等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等问题,都降低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3)公众存在认知误区,评判能力不足。由于电磁辐射是以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形态存在,在环境中不存在残余物质,往往给普通民众带来神秘感,甚至畏惧情绪。造成部分居民对电磁辐射认识上存在误区,对移动通信基站、输变电设施等敬而远之,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提出无理要求,甚至阻挠环评程序的正常进行。(4)建设过程容易激化矛盾,造成环境司法请求权的滥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单个基站的建设周期短,加上前期未能有效地开展公众参与,基站往往是在周围居民不知情或未被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建成的,造成居民的反感,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群众投诉,给环保部门带来工作负担。

公众参与内容及方案设计

(1)围绕公众参与原则确定公示信息内容,提高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围绕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司法请求权三原则梳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公众关心的主要问题,制订出公示信息内容。(2)信息公示采取“喷淋”与“滴灌”相结合方式,提升公众参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移动基站项目建设地点分布广、涉及民众多的特点,第一次信息公示利用报纸、网站等公共媒体大范围公示建设规模、地址以及建设单位、环境评价单位的信息,并提供查询和索取相关信息的途径。第二次信息公示在利用公共媒体公示的同时,优先选取基站周边的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采取户级访谈、座谈会等方式针对性开展公众参与调查。公示信息应包括基站拟建站址、塔型、拟建高度以及基站天线水平保护距离和垂直保护距离等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公示时限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不得少于10天。

篇8

一、认真抓好矿政工网络信息管理站的建立

建立矿政工网络信息系统管理站,最基础的工作是让全矿每个单位都有电脑并能联网。筹建之初,某矿先对全矿的电脑进行了大普查,摸清了各基层单位电脑的分布状况,同时提交了网络系统主机房及架设全矿宽带网线路的资金预算报告,仅用二个星期就完成了全矿联网线路的敷设。对全矿的电脑资源进行了一次整合,抽调部分单位多于或闲置的电脑,转给还没有电脑的单位,使全矿每个基层单位至少有一网电脑。对外出创业的外掘一和外采一,矿党委专门购买了两台电脑送给他们,并要求他们与所在单位联系上网,从而实现了全矿电脑联网,为二级信息站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认真抓好政工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的主要环节

集团公司政工网络信息系统主要是一个向上传递信息的上行信息系统。它一共有九个功能模块按钮,分别是信息申报、信息查询、信息统计、信息反馈、信息调查、信息公示、个人资料、退出、管理入口。在具体操作方面需要从实际出发抓好三个主要环节:

1、政工信息系统使用对象的环节。政工网络信息系统这九个功能模块,面向管理员、信息员及普通大众三个对象,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使用功能。1、管理员。该系统的管理员分为两级。一级管理员(集团公司管理员)、二级管理员(矿级管理员)。一级管理人员可以使用所有的功能按钮。二级管理员不能使用信息调查、信息公示功能按钮的管理后台。2、信息员。不能使用信息统计功能。信息查询功能只能使用一半。信息员申报信息后,可以使用"信息查询"功能查询自己是否申报成功。但不能查询申报表的具体内容,这主要是基于保护其他信息员申报信息的安全性。3、普通大众。只能浏览“信息反馈”、“信息调查”、“信息公示”功能按钮,但不能申报信息。如果也想申报,可以通过集团公司政工网络信息系统的“通用账号”进入,才能填写申报表。

2、政工信息系统使用方法的环节。要求信息员在申报信息时,要填写申报类别,否则不能申报,申报信息要客观公正,反映的问题要具有普遍性。对个体事件要详细说明细节,不要把个体事件夸大化,严格遵守信息员报送信息的规定,每周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对信息员的上报信息,经常提醒信息员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信息查询功能,以检查上报信息的情况。当然在信息查询中,信息员只能看到自己上报的信息,看不到其他信息员上报的信息,只有管理员才能看到每个信息员的申报内容,这一方面可以让信息员大胆申报信息,另一方面可预防其他信息员随意传播信息,增强了信息保密性。对信息员申报的信息,管理员要定期查看信息统计,通过分类统计、汇总,撰写信息报告。对信息反馈互动模块信息员与领导对话申报解决的问题,一般由领导亲自答复。管理员也可以协助领导答复(管理员随时查看信息,并根据信息的轻、重、缓、急,及时向领导传递信息,在征求领导的意见后,进行答复)。同时对集团公司政工网络在公示系统公示的文件、规定、通报等及时收看,并结合单位情况加以落实,以促进本单位政工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转。

篇9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重大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

围绕进一步打造“法治税务”的目标,在做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我局积极落实审核制度、审核细则、审核主体,以确保在需要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时守住合法底线。

我局重大事项法制审核主体为法制股,法制审核人员为法制股股长,主管局长,法制股工作人员。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培训学习,确保法制审核准确到位。

根据《河北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指引》及《河北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的规定,我局需要提请法制审核的重大事项包括:适用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税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征收、及决定对数额较大(我局定为50万元)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核准五类。

(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

我局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县政务平台网站、税收执法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办税厅LED显示屏等方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事前公开

按照**省税务系统《税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对税务事项的实施主体、依据、范围、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的内容明确后在税务执法三项制度信息化系统中的税务执法公示信息采集平台上进行公开;在现行《纳税服务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监督投诉、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公开内容,方便了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

(二)事中公示

我局在服务和执法事项告知、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听证和非即办事项四类税收执法工过程中,需要事中公示。在办税服务厅公开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务、执法服务事项等信息。同时,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税务稽查规范》等规定的制式文书样本,制作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特别是对“双定户”税收核定、行政处罚告知等事项,依法履行了在执法过程中公开有关信息的规定。定向公示办理过程中,我局对依申请的税收执法事项定向公示办理过程。办税服务窗口配置了“一机双屏”,面向当事人公开即办事项的办理过程;对非即办的依纳税人申请事项,逐步开通“网上税务局”办理进度查询功能,增强纳税人的知情权和获得感。

(三)事后公开

依据《**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指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局应事后公开的事项涉及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四类的**项,具体包括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委托代征信息、终止委托代征信息、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情况、准予行政许可的结果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纳税信用评定结果为A级纳税人名单、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欠税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结果、税收个案批复及企保证金收取返还情况。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我局严格按照《河北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指引》,贯彻办法中对记录方式、项目、要求以及记录结果的管理、使用、归档等作出的规定,并按照《税收执法事项清单》确定音像记录事项和适用执法岗位。我单位共有执法人员**人,共配备31台执法记录仪,配备数量占人数比例为16%。按照《税收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要求,由法制股专人进行了设备调试,并通过PC客户端对执法记录仪进行了使用单位、设备编号、日期时间等参数的设置,然后交由各部门领用,设立使用台账,做到谁使用谁负责。各分局及时将执法的音像长传至税务执法三项制度信息化系统中的税务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向,保证做到事项准确,资料存储无误。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立三项制度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每季度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例会上,充分讨论、部署三项制度相关工作,将三项制度工作重视程度再上升一个高度,引起全局重视,确保三项制度工作全面推进落实。

(二)规范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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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精神,以为民、利民、惠民为宗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整合资源、搭建平台、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二次供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创建“阳光放心水”居民区,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构建幸福。

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二次供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创建“阳光放心水”居民区,全面提高我区二次供水使用单位的卫生法律意识和卫生管理水平,探索实现执法部门监管、责任单位自律、公众舆论监督三方合力的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机制,使辖区内有管理责任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做到制度健全、环境整洁、卫生达标,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工作步骤及内容

在全区开展普遍调查整改的基础上,以筼筜街道为试点,在筼筜辖区内先进行量化分级、公示,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向全区推广。

(一)前期调查整治阶段(2013年1月至2月,范围:全区二次供水单位。)

1、调查摸底。以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现状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清查辖区二次供水单位的现状,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2、广泛宣传。对辖区二次供水单位及社区居民进行广泛宣传,发放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标准等宣传资料,普及二次供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对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其卫生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

3、监督整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摸底调查的资料,指导二次供水单位完善卫生设施,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对于需要整改的二次供水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督促落实。

(二)试点评级公示阶段(2013年3月至5月,范围:筼筜街道辖内二次供水单位。)

1、总结验收。由区卫生局牵头,组织对筼筜街道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进行复查,重点检查需要整改的二次供水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对二次供水单位的设施、水质检测、管水员体检培训等管理情况予以量化考评,评定量化等级。

2、推行公示。制作公示栏,将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量化等级标识、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水质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和管水员证(复印件)、设施洗消记录及监督部门咨询电话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进度为:2013年3月1日前完成第一批15家;2013年6月1日前完成筼筜街道辖内全部二次供水单位的公示。

(三)建章立制推广阶段(2013年6月-2014年6月,范围:全区二次供水单位。)

1、建章立制。进一步总结试点二次供水监管经验,加强与各街道、建设、市容考评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对新增二次供水设施及时进行监督指导、验收审查、考评公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2、总结推广。在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区推行二次供水单位的量化分级、公示,并开展“阳光放心水”居民区评定工作,选择一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情况较好的居民区,确立为先进典型,进行挂牌,组织媒体向全社会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充分调动二次供水管理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积极学习,主动改善二次供水卫生条件。

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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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已于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双软认定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持

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切实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平稳快速发展。

二、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自律,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

三、关于执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

(一)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宣贯工作;

(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公示7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公示信息和结果见中国双软认定网;未经公示、公示期未满和未通过公示的

软件产品,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审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登记报备材料(含电子版)应当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因未及时报送或未按要求报送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地方软件服务业主

管部门自行承担。

四、在当前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整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软件服务业工作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纪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

切实做好地方双软认定工作,确保双软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延续性、稳定性和时效性。要依据《管理办法》对20*年*月*日以来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自查,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

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双软认定及退税情况、组织开展自查情况、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有关工作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后续调研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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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投标范围

各部门、村(社区)凡使用财政资金、集体资金、借贷资金进行的以下项目必须进行统一招投标:

道路桥梁、农田水利、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工程及各类管网配套工程、教育工程、福利工程、村(社区)建设服务工程、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水面等各类资源权属出让或租赁等。

上述项目中部门经办的3万元以下项目、村(社区)经办的1万元以下项目在报主要领导或片长同意后自行按程序组织招投标,招标方案及所有资料报镇招投标办公室备案;超过上述标准不足应报市招投标限额的项目(涉农工程20万、装修工程20万、道路桥梁工程20万、建设工程50万)由镇招投标办公室直接招投标;达到或超过应报市招投标限额的项目由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二、招投标程序

招投标活动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招标公告。招标(发包)人研究制定招投标项目招标公告,报送镇招投标办公室审批。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必须事先履行讨论程序。

2.招标信息。镇招投标办公室审查批准招标公告后,在公开的场所或媒体上,公告期限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要求等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人不足3人的,可适当延长公告期或重新招标信息。

3.审查投标资格。镇招投标办公室对投标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原则上达到3人以上(含3人)方可进入开标竞标程序。

4.审查招标文件。镇招投标办公室对招标(发包)人制定的招标(发包)文件进行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公正性。

5.开标竞标。镇招投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组织开标竞标。镇纪委、“三资”中心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督。收入类项目采取竞价中标方法,支出类项目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方法,严防串标和恶意竞标,确保合同履行。

6.流标处理。如发生流标则需依照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招投标;因两次流标而进行议标的项目,其最高限价原则上不应突破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预算价的92%(或不突破自行编制的成本预算的125%),且需报镇主要领导确认后方可确定议标金额。

7.公示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低于2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后作出决定。

8.签订中标合同。招标(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由镇招投标办公室办理备案和见证手续。

9.合同履约管理。招标(包发)人负责合同履约情况的管理监督。达到相应额度的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单位监督合同履约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招标(发包)人应出具书面报告,报请镇招投标办公室对合同履行情况组织验收,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分别存档备查(镇属工程由建设服务中心存档、村级工程由农经服务中心存档)。

10.结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需提供工程资料交镇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后,由镇财政所扎口送有权部门审计后确定结算价,逾期不审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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