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制度范文

时间:2022-04-02 07: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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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制度

篇1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七)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有关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以及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区(县)支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全部缴入市、区(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缴程序

(一)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实施非税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中: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二)收缴程序

1、城八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远郊区(县)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2、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属地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3、市财政局将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定期缴入市级国库,并将远郊区(县)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从缴入市级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比例或定额,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远郊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提取的比例或定额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103014601)科目划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一)计提标准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5]855号)执行。

(二)计提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和应提取的金额。并于季度末当月的20日之前将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送市财政局;对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财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额转入下年度办理。

2、市与各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三)计提手续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103014601)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十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5]85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包括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

(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经二[20**]823号)执行。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经二[20**]3**0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四)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条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的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中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设部分目级收入科目和部分项级支出科目。

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具体调整情况请详见本办法的附件1。

为了准确反映我市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支状况,本办法仅对调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确使用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删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项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

第十六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了下列科目:

(一)设立了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

对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对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对03目“划拨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我市新设立95目“区县土地出让总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设立96目“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

我市新设立97目“区县划拨土地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划拨土地收入。

我市新设立98目“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对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设立了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设立了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七条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已进行了下列调整:

(一)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二)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已经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三)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04项“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七)保留了**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设立了94项“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支出。

(九)我市新设立了95项“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设立了96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设立了97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扰民企业搬迁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设立了98项“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的支出。

(十三)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02项“土地开发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99项“其他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1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二十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增设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二)10款“安置补助”,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三)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12款“拆迁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按照财综[20**]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应根据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分别填列支出经济类相关各款。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1、收入预算的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以及城八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远郊区(县)下年度的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提取计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计划。并按照部门预算报送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等上述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将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分别通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和各远郊区(县)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城八区当年1-3季度土地出让项目签订的合同价款,按照返还城八区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区财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计划。城八区财政局据此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的编制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国土、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需求情况和项目管理要求,编制各项支出预算。

(二)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

每年年度终了,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上报时间按照决算编制要求的时间报送。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与市区(县)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时,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其中:

(一)用于本级支出时,在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二)市财政局用于城八区支出时,直接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区,城八区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列入基金补助收入。

(三)市财政局用于远郊区县支出时,仍通过土地出让收入专户拨付到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远郊区(县)使用时,也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并在土地出让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发之前已发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应补办预算指标下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篇2

(一)缺乏完善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制度是管理的根本。目前大部分医院虽然在名义上有设置财务管理制度,但大都不完善。医院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只涵括一些关于费用报销审批和会计岗位责任制方面的管理。没有关于医院财务管理过程的完整描述,对医院的财务收支管理没有过多的指导意义。在医院的收入管理方面,没有严格按照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入和支出。医院经营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医院的各种收入,医院的收入可以反映医院的效益情况也能反映各种补贴政策是否切实落实。现阶段医院收支的记录情况混乱,存在收入账目记录不完整或者是账目缺失的情况。

(二)成本失真,经济活动未履行法定程序。医院在支付医疗活动的耗费和开销时需要医院成本。医院成本的多少应当根据医疗活动实际所产生的费用来决定。但是现在很多医疗机构为了创造良好的效益或者是业绩存在虚报谎报成本开支的情况。正确合理的医院成本应当经过市场调查和考核后再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再进行成本核算。医院成本的不真实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效益。在对医院财务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要求每一笔账目的往来项目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医院的基础建设需要严格按照流程,通过招标、投标的过程及控制建筑项目规模来进行。在医疗设备的购买及药品的购置方面,也应当严格参照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业务标准。但是现在部分医疗机构投机取巧,将自己的利益摆在制度之前,并未按照法定的流程进行经济活动往来。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从事违法活动的相关人士应当受到法律责任的谴责。

(三)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工作存在失误。据调查显示,部分医院的会计基础工作存在很大漏洞。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每一笔账都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作为记录。会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的保障就是账账相符。部分医院并没有做到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原始报表,部分财务人员存在道德失误的问题,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会计信息失真造成会计审核工作存在不准确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医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医院的会计监督工作也有待提高,良好的监督机制是会计核算,收支审计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四)非独立核算属机构收支未纳人预算管理。在财务收支管理活动中,医院举办的一些非独立核算分院的收支也属于医院财务收支,应当将这些纳入医院财务进行统一的核算和管理,部分医院在进行财务统计时并没有将医院举办的非独立核算分院的收支纳入,造成了医院财务收支情况统计的不完整性。

二、关于医院财务收支审计的改进意见

(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力度。财务是审计的前提,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之前,应先对财务制度进行审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才能够保证审核中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完整的。通过对财务制度的审计,可以及时的预防和发现财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及时减少医院财务方面的损失,维护财务资产的安全。审查时应注意财务制度的制定是否合理恰当,制度内容是否健全,是否被医院严格的贯彻执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助于为财务人员减轻负担,减少在审计工作时不必要的工作量,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提供了准确的审计结果,同时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明确会计相关职位分工,减少审计失误。加强对会计相关职业分工的审计十分有必要。在医院中,各个会计职位及其相关职业得到合理的分工,互相分离不相容的职位,才能保障医院会计控制制度合理进行。据调查,部分医院仍然存在一人多用,职责模糊的情况。如果一个财务人员担任多个互相分离不相容的职位,这种情况下医院的会计职位之间无法做到良性的自我监督,很容易产生人为性的技术错误或者是道德失误。如果医院存在人力资源缺乏,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没有分离不相容职位的情况,也应当着重注意没有分离的不相容职位的账户是否做到了收支平衡,账目完整。同时,审计的主体是人。医院应当注意引进高素质,高道德的综合型专业人才,即使在财务人员进入医院工作后也不能放松,应定期对医院财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审计的过程中,也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强度,制定合理的监督机制,防止财务人员的失职行为,及时的减少财务损失。

(三)加强往来账款审计。医院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来往账目,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注意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是否一致,应该收回的账款是否如数收回,支付出去的金额是否超出了应付账款限定的数额。简单来说,就是是否做到了账账相符,是否存在财务漏洞。此外,医疗保险作为医院一项重要的收支项目,也要重点关注。医院与各工费医疗单位的应收款项,要加强审计,查看是否按时收回,如果不能按时收回医疗保险的费用,也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交由财务部进行记录处理。

(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审计。会计基础对财务审计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进行医院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检查会计基础科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是否严格按照高标准高要求执行。支付款项的审批以及会计凭证等也应当严格按照合法程序进行。

篇3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篇4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企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篇5

《江西省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土财务管理办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土地收储业务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按照“收入财政集中、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结余上缴国库”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资金和账户管理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在银行分别设立一个“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和“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显然,“收支两条线”是指土地业务收入缴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土地收储成本支出从“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拨至“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的资金运行政策。而“收益分宗核算”的基础,就是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分宗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收储成本。然而,国土财务管理办法出台以前,全省大多数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早已成立,财务收支业务已经发生,核算与管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而各行其道。笔者认为,做好新旧账务的衔接处理是贯彻实施国土财务管理办法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必须在新旧会计科目及相关数据转换的基础上,进行宗地财务收支清理衔接的账务处理。

宗地财务收支衔接前存在的问题

(一)国土财务管理办法衔接前土地收入未缴财政清算专户资金问题。未缴资金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宗地土地收入即合同地价全额未缴;另一种是宗地土地收入即合同地价总额中因分期缴交而部分未缴。衔接前的这些未缴财政清算专户宗地收入资金均有被占用的可能,形成衔接财务收入待处理问题。

(二)国土财务管理办法衔接前土地收储成本未通过财政清算专户核拨资金问题。未通过财政核拨而列支土地收储成本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宗地收储成本总额均未通过财政清算专户核拨,所有支出以土地收入资金或以银行借款支付;另一种是宗地收储成本中的一部分尚未支付完毕,这部分成本待后从财政清算专户核拨支付。这些衔接前的宗地收储成本支出均未通过财政清算专户核拨,形成衔接土地收储成本待处理问题。

宗地财务收支衔接相关账务处理例示

宗地财务收支衔接应根据土地储备资金的实际情况,在宗地财务收支清理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为便于说明,假定某某土地收储机构有关资料如下表:

例:某年某月宗地财务收支清理情况表(表一)

编制单位:某某土地收储机构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负责人:制表人:财政审核人:

注:1、垫付支出的含义为未从专户预拨而直接支付的成本资金。并假定土地收储成本均已支付完毕。2、表内数据来源:(1)合同地价。从“事业收入”(分宗)明细账中取得;(2)实收金额。从“事业收入”(分宗)明细账减去对应的“应收账款”(分宗)明细账中取得;(3)已缴专户。从“财政清算专户资金”(分宗)明细账中取得;(4)未缴专户。等于表中实收金额减去已缴专户;(5)土地收储成本总额。从“土地储备”(分宗)明细账中取得;(6)专户预拨。从“预收账款”(分宗)明细账中取得;(7)垫付支出等于表中土地收储成本总额减去专户预拨。

例示一:资金周转法。采用这种处理方法,是在资金充足的条件下进行。假设该土地收储机构已获得土地抵押贷款的额度400万元,即可按表一所列资料分步周转:

1、贷入款项以B宗土地收入补缴“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400万元。

2、向财政申请机构垫付的各宗土地收储成本之和530万元(清算专户原有不含息土地收入结余资金140万元)。

3、拨回的垫付成本中以C、D宗土地收入补缴“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资金共130万元。

4、拨回的垫付成本中归还抵押贷款400万元。

例示二:账务处理法。采用这种处理方法是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可按下列步骤处理:

1、在表一的基础上整理列表如下:

例:某年某月宗地财务收支清理情况表(表二)

编制单位:某某土地收储机构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负责人:制表人:财政审核人:

上表公式的设置:

A、未缴专户数≥垫付支出数的:

(1)未缴专户抵销垫付支出数=垫付支出数;

(2)抵销后未缴专户差额数=未缴专户数-未缴专户抵销垫付支出数;

(3)抵销后垫付支出栏为零。

B、未缴专户数≤垫付支出数的:

(1)未缴专户抵销垫付支出数=未缴专户数;

(2)抵销后垫付支出数=垫付支出数-未缴专户抵销垫付支出数;

(3)抵销后未缴专户差额栏为零。

C、未缴专户数为零的:

(1)抵销后垫付支出数=垫付支出数;

(2)未缴专户抵销垫付支出栏和抵销后未缴专户差额栏均为零。

2、根据表二所列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1)将“未缴专户”数视同缴存和预拨:

借:财政清算专户资金(分宗)530万元

贷:预收账款

贷:(B宗)――土地收储成本240万元,待转出预拨资金160万元

贷:(C宗)――土地收储成本80万元

贷:(D宗)――土地收储成本20万元,待转出预拨资金30万元

(2)将待转出预拨资金转出挂账:

借:预收账款

借:(B宗)――待转出预拨资金160万元

借:(D宗)――待转出预拨资金30万元

贷:预收账款――转出待分配预拨资金190万元

(3)将转出待分配的预拨资金弥补未通过清算专户拨足的宗地成本:

借:预收账款――转出待分配预拨资金190万元

贷:预收账款(A宗)――土地收储成本110万元

贷:(C宗)――土地收储成本20万元

篇6

一、新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实施背景 

(一)原有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及成本归集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实施之前,医院会计制度通过“医疗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收入”、“药品进销差价”、“药品支出”等会计科目分别进行医疗和药品收支核算,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药品购入时按照售价入库出库,将售价和进价之差计入“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月末要将本月发生的管理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上面来,而不是直接结转到“收支结余”科目。 

国家投入医院的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医院获得的科研教学资金,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库存物资之后没有后续的账务处理来反映这些资金的使用状况,其成本的归集和核算按照一般资产来处理;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一级明细核算科目没有明确的界定,成本的归集跟财务人员对现制度的理解有很大关系。 

(二)原有医疗药品收支及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首先,医疗人员成本全部通过“医疗支出”科目进行核算,药品核算方法仅仅是按照进价加一定加成比例的简单模式计算收支,因此医疗人员在药物治疗过程中通过  [h: 0px" />

其次,是医疗药品的收支核算不配比,以药补医现象突出。学者王振宇、马飞等就指出,按照旧有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后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药品实行一定的加成率后收支产生盈余,但医疗收支亏损(个别医院亏损严重)。在政府相关补偿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医院以药品结余弥补医疗亏损的情况普遍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多开药、开贵药的逐利行为和医院运行机制的扭曲。 

再次,是管理费用简单的按医疗和药品部门人员比例分摊进“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方法缺乏合理性。根据医疗部门和药品部门人员的比例或其他相关指标比例情况,简单地分摊到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中,对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各项耗费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同时因为从各家医院的会计报表上无法取得真实的不含管理费用的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信息,所以这种分配方法也不利于对医疗机构之间的经营状况进行对比分析。任何一家单位都有管理费用,医院也不例外,而且管理费用在医院的整体费用中占据较大比重,公立大型医院的管理费用更是居高不下,而管理费用的分摊却不够合理。原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可按医疗、药品部门人员比例进行分摊,采用这种分配方法后,医院的公共费用完全摊入医疗、药品成本中,人为地加大了医疗、药品的成本费用,使医疗、药品成本不实,隐瞒了医疗、药品的真实结余。而且人为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容易造成医院收支结余不准,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最后,就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成本归集而言,没有明确的界定哪些项目属于医疗和药品成本的归集范围,导致不同医院成本归集口径不统一,甚至同一医院不同财务人员的成本归集口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会计制度对于成本的核算过于简单,成本意识不强,对于各个科室的物资消耗、床日成本、诊次成本等基本数据编报不详,不能准确反映成本项目以及核算科室效益,也容易造成分配不公。 

二、新制度下的医疗药品及成本核算 

针对旧有医院会计制度下药品管理及成本核算的种种弊端,新医改明确提出,要改革药品加成政策,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价率销售。针对这一医改政策,新制度取消“药品进销差价”会计科目,为药品零差价率后的会计核算铺平了道路。 

药品进销差价的取消,使得药品核算和库存物资的核算方式趋同,另外本身药品就是医院库存物资的一部分,取消“药品”总账科目,将其纳入“库存物资”科目统一核算,简化了会计处理,但并不影响药品的有效管理。同时针对医疗人员在治疗过程中通过甄选药品、开具医嘱所体现的药品知识价值没有得到体现的情况,新医改提出增设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方案,新制度在修订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在医疗收入核算中增加明细核算科目“药事服务费收入”。 

为满足医院管理的需要,新医院会计制度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大收大支”的概念,统一了医药收支核算和科教项目收支核算(之前的新制度征求意见稿,曾将科研项目收支和教学项目收支分列),更好地体现了会计的配比原则。合并医疗药品收支科目,将“药品收入”并入“医疗收入”中,将“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合并为“医疗业务成本”。在新设的“医疗业务成本”科目中,详细地列明了一级明细核算项目和会计处理方式,医疗和药品收支业务本身就是大医疗的一部分,医疗人员和药房人员需要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呈现出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新制度的这一改革措施,有效地改善了医疗、药品不配比的问题。同时,有利于统一会计核算口径,减少因会计人员对现行会计制度理解不一致而造成的核算差异。 

管理费用不再分摊,而是作为期间费用在期末直接结转到“本期结余”,有助于督促医院增收节支,减员增效,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同时也避免了管理费用分摊标准不合理造成的医药收支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新制度首次设计了成本报表参考格式,要求医院定期编报“医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表”和“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构成分析表”等报表,同时对医院常用的成本核算术语进行了解释,统一了核算口径。此举显示了新制度对加强成本的归集和核算工作的重视,有利于医院控制成本,降低经营风险,积极面对竞争,同时由于有了比较准确的成本报表数据,也有利于医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实行绩效工资。 

三、结束语 

虽然新医院会计制度已实施三年有余,但目前药品零差价还没有广泛实施,药品还是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大多数大型公立医院所使用药品的药品名多达几千种,库存药品金额高达数千余万元,由于药品进销差价的存在,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药品的出库都是按照零售价收费的,也存在药品的破损、过期、损溢等情况,因此药品的核算工作非常繁重,管理上稍有纰漏,就会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为此,许多医院药房一直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进行核算。新制度取消药品进销差价,可以大幅度降低药房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减轻工作负担,降低账实不符的风险。虽然新制度取消了“药品”总账科目,但由于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医院药品的核算要在“库存物资——药品”中进行统一的核算。 

医疗药品收支核算集中在“医疗收入”和“医疗业务成本”两个科目上面,相对规范了医院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没有设置成本类会计科目,这种情况下医院自制药品的成本归集就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自制多种药品和卫生材料的情况下,间接费用的分配不好处理。建议增设成本类会计科目,在对医院自制物资进行成本归集后,再将完工产品转入到库存物资中。 

综上所述,加强药品采购、保管、领用等环节的管理以及财务会计的核算,保证药品质量,减少积压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和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核算方法,以切实保障医院成本归集和核算、资产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消耗,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振宇,马飞.新医改政策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及其改革的影响[J].中国卫生经济,2009,(9):92-96. 

[2]王振宇,马飞.新医改对医院会计制度及其改革影响的研究[J].会计之友,2009,(9):40-42. 

[3]王钟炎,沈静华.医院成本核算存在的误区与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10,(12):47-49. 

[4]田立启,张永征.医院管理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5]毕元广,刘洪玲,李风芹,贺建青.构建理想的成本费用管理模式[J].中国卫生经济,2009,(1):52-53. 

[6]王钟炎,沈静华.医院成本核算存在的误区与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10,  [h: 0px" />

篇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三条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具体操作为: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当日,地方国库向财政部门提供入库款项信息资料,次日,财政部门向国土部门提供入库款项信息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纳入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可按预算法相关规定程序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六条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在预算未经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前,为保证土地出让工作的顺利推进,可由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的缴库情况,采取预拨的方式,在国土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土地成本拨付到国土部门,预拨款不低于入库土地价款的70%。

第八条考虑到土地出让项目的不确定性,未在预算中填列的土地出让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该项目的土地收入缴库情况,采取预拨的方式,在国土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入库土地价款的70%拨付到国土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做好预算调整及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和地方国库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每月定期对帐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每年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纳入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二条国土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竞买者交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包括划拨土地预付款和出让用地预申请资金),由国土部门收取,预付款可用于土地征收补偿支出。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后,中标者交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抵作土地成交价款,除用于土地征收工作的预付款外,定金、保证金由国土部门填制非税收入缴款书缴入国库,中标者将土地成交价款与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差额部分直接缴入国库。未中标者交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由国土部门不计利息直接退还于竞买人。

经批准垫资进行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的单位参与后期土地出让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只缴纳超过所垫成本资金部分的土地价款。

第十五条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若发生退库事项,财政部门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有关规定到地方国库办理退库,退库资金应退付给国土部门,再由国土部门退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以奖、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廉租房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其他属于国土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或采用预拨方式)拨付给国土部门。

第二十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主要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新增建设用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等税费;银行贷款利息;土地储备管理费,以实现土地供应的出让价为基数,按2%比例确认列支,拨付到土地储备机构,可用于弥补储备交易机构日常经费不足。

第二十二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发〔2006〕50号)规定的按3万元/亩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全市统筹,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三)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151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1%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在具体工作中,可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进行统筹安排使用,全额用于对“三农”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支出。

第二十四条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费和评标费用、其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费用,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计提。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151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

(五)保障公交优先资金支出。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计提保障公交优先资金支出,专项用于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和建设。

(六)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七)上缴省级土地出让纯收益。根据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9%计提上缴省级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全省农业土地开发。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权利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发放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地方国库和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在缴清前取消其参与土地招拍挂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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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会计制度变革的动因

2006年2月10日财政部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国务院同意,从2007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是指在我国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构建适合我国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该体系由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组成:收入分类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支出功能分类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支出经济分类反映各项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到位后,将建立起我国有效的财政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对任何一项财政收支进行“多维”定位,反映每笔资金的多个特征。这对于加强对政府预算收支的监督,提高预算透明度,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意义十分重大。这样一个有效的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其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预算会计系统,因此,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必将对预算会计的核算内容、科目的设置等产生深远影响,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亟待变革。作为预算会计体系中行政事业会计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也必然面临重新修订。否则,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缺乏微观反映的基础。所以,财政部在《方案》中也特别指出“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清理,及时修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及税收、国库、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作为这一改革的配套改革措施之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拓展到大众化教育阶段,高等教育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会计业务和核算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高校后勤社会化、二级民办学院(独立学院)创办与运行、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超大规模新校区建设、巨额银行贷款融资办学、教育成本补偿机制的建立等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一是会计核算基础存在缺陷。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由于高校的主要经济活动是事业性收支,所以收付实现制实质上成为高校最基本最主要的核算基础。其主要缺陷有以下三个方面:(1)高校财务支出不能反映事业活动中的应付未付债务,如借入资金的利息等,这部分“隐性债务”,在实际支付时才反映为支出。此外,高校的应收款项中除基建借款外,有相当大的部分为垫付款未核销数,实际上已形成了事业支出。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虚增了高校可支配财务资金,必然导致高校的财务状况失实,掩盖了高校潜在的财务危机,有可能对学校的决策产生错误导向,不利于防范和化解高校财务风险。(2)年终事业结余信息反映不实。如对于预算已经安排,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年无法支付所形成的结余,实际上属于实施项目必需的资金,在收付实现制下,年终转入“事业结余”账户,造成结余不实。又如学校收取的学费或培养费,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收入,但许多培养工作是跨年度的,相关支出也许在下年度才发生,年度间缺乏收入和支出的配比,掩盖了高校各个时期业务的真实情况,也造成结余不实。(3)收付实现制不能正确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不能准确提供生均教育成本信息,也不能客观地反映高校运行成本和运行绩效。

二是现行高校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不利于高校会计核算的规范及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导致高校会计不能如实反映高校的资产状况。如不设“累计折旧”科目,用“固定资产”科目始终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值,使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信息严重失真;不设“在建工程”科目,大量的在建项目和部分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不能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借入款项”科目核算高校各种借款,不分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不利于高校管理者了解学校负债结构,合理安排偿债资金,也不利于金融机构评价高校的财务状况等等。

三是学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独立于学校财务会计核算之外,学校报出的报表,不包含基本建设数据。这样的报表,不能反映学校资产、负债和收支全貌。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学校的基建投资迅猛增长。很多基建项目靠学校贷款自筹资金,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学校财务偿还。由于基建会计独立核算,由学校偿还本息的贷款没有体现在学校的财务报表上,同时贷款利息由学校支付,不列入基建财务费用,或即使部分列入也缺乏科学依据,造成学校负债状况不实,基建项目成本核算不准确。

四是高校目前的会计报表体系从总体来说只是起了统计财务数据的作用。其不足主要表现在:(1)会计报表反映内容及报表体系不完整,报表项目设置不够科学,会计信息失真。当前,高校的会计报表体系主要侧重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对于庞大的固定资产及其使用情况、举借债务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等缺乏相关的报告体系进行信息披露。如江苏省2005年度高校报送的财务决算报表,有8张主表、11张附表和2张补充报表,8张主表中有7张表反映收入和支出情况,重复的内容较多,反映的收支均为本年度实际收到和支出的款项。而高校每年的应收学费总额、学生欠费情况等,多年来会计报表上一直没有反映,而这部分信息对分析高校财务状况尤为重要。(2)没有建立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制度。由于历史上我国高校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因此高校会计报表只向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报送,满足政府的信息需求,随着高校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越来越多国家以外的主体与高校发生财务关系,他们也需要了解高校的运营情况。如银行需要通过财务报表来评价高校的偿债能力;捐赠人需要了解其捐赠财物的用途和产生的效益;学生希望获得学校培养每个学生的教育成本信息;政府需要评价高校管理者履行经管责任的成绩,决定资源在各个高校之间的分配;广大的社会公众则要求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此可见,高校财务信息的需求者已趋于多元化,但是他们却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二、高校会计制度修订的建议

(一)以非营利组织会计为高校会计制度发展方向,以基金会计为高校会计模式非营利组织是与营利组织(企业)相对的一种组织,其主要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计算损益,所有者的目的小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我国长期以来没有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会计主体分为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照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我国的有高校属于典型的非营利组织。因此,笔者认为应以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高校会计制度发展方向。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高校要“改革按学生人数拨款的办法,逐步实行基金制”。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也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这为我国高校推行基金会计模式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外,我国近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实行的财政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和追踪问效制度,也需要相应的会计核算标准和财务报告制度。借鉴西方基金会计核算模式,将高校会计系统转变成以基金为基础进行组织和运作,把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限定用途的资金设立各种不同的基金,对每一基金分别进行核算、计量和报告。这种基金核算模式不仅能使各类基金的支出内容得到严格管理,有效计量,而且可全口径反映当年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从而保证各种不同来源的资金严格按照要求用于预算设定的用途,确保各项资金在总量上和收支配比上不突破预算的限制。因此,在高校会计制度改革中构建基金会计模式既是高校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二)修正会计核算基础,逐步转向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 鉴于收付实现制存在的弊端,借鉴非营利组织会计经验,结合高校办学财源多元化的现实,笔者建议高校会计制度应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并逐步向权责发生制基础转变。对某些特定业务采用偏向于权责发生制基础,从过去以预算收入考核为主向以绩效考核为主转变,客观反映资产、负债的年度变化,有利于高校对资产的持续经营,加强负债管理。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下,对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如折旧、摊销)后,净资产可以客观体现高校的财富,为分析当前的经营效果及持续能力提供综合的信息,也为高校建立教育成本核算机制提供了会计基础。同时也更接近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便于实现会计核算的统一和可比。可以说,经济业务越复杂,采用权责发生制越必要。

(三)科学界定和重释会计要素 科学定义高校会计要素是合理确认核算内容,正确进行信息处理的需要,也是适应当前我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必然之选。借鉴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我国企业会计要素的定义,对高校会计要素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正,如将“净资产”要素修订成“基金”要素,重构“基金”要素内涵并从实质上做出必要的概括。“基金”一词在会计上指不包括负债在内的限定用途的资金来源,其含义符合会计要素包含的内容:作为会计要素的基金同作为会计科目的基金上下呼应、关系清楚。从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需要,增设“结余”要素、规范“结余”要素的核算内容,并对影响结余的因素做出周密的考虑。同时,重新诠释高校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要素,使各要素的核算内容真实反映高校财务状况和产权状况。

(四)增设或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具体包括:(1)增设教育成本核算科目,反映和监督在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过程中某一阶段的全部耗费。该账户为费用类账户,借方归集某一会计期间的费用,贷方反映成本核算对象转出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表示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尚未完成的成本核算对象已发生的实际成本。为配合教育成本的核算,可以考虑将现行的会计年度改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这样与教学年度相一致,可以更准确地核算分析、考察教育成本性态。(2)为反映固定资产净值,正确核算高校生均教育成本,并适应基建核算纳入高校会计体系的需要,应增设“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科目。(3)增设“应收学费(培养费)”科目,用来核算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各级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或培养费,并按学院、系部、班级组织明细核算,以提供学生欠费信息。(4)为了便于安排债务偿还及分析偿债能力,“借入款项”科目应按归还期限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5)增设“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科目,以核算和监督财政拨给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增设“结转基建拨款”和“基本建设支出”科日。“结转基建拨款”下设“结转自筹基建款”和“结转财政基建款”两个明细科目用以反映和监督结转到户的用于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支出”科目用以核算和监督学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建资金和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为将基本建设资金纳入高校会计统一核算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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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金;收支;两条线

“收支两条线”是政府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一种有效管理模式,主要指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收取的行政事业费(基金)按规定由执收机构(代收银行或有关单位)收取并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共用经费和所属的特殊经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目前,许多企业特别是集团性企业大多采用“收支两条线”原理实施对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矿区服务事业部便是其中之一。

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的优点

通过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建立高效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可以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是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

(一)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在资金管理与矿区服务系统的长期和短期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前提下统筹兼顾

实施资金收发两条线管理,可以协调好矿区服务系统各单位的收入与支出、筹资、投资等各项经济活动,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有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为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铺平道路

由于资金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各单位的所有收支活动都由事业部根据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控制,使得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得以体现,有效性得以发挥。从而保证了企业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建立新型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目前,现代企业管理理论都认为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而现金管理又在财务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矿区服务系统可以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平台和切入点,构建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四)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有效规避财务风险

通过分设收入和支出账户以及对与收入现金对应的应收账款进行动态管理,将资产运行和资本运营有效结合,可以规避“小金库”和“账外账”发生的风险。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引入资金收支两条线这一新的科学的资金管理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实现的方式。

二、矿区服务系统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实施情况

矿区服务系统结合矿区业务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流程、优化账户、科学规范运作,使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

矿区服务系统目前的资金管理模式是集团公司层面的“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支出分别开设一个银行总账户,即收入总账户和支出总账户。收入总账户下设收入分账户;支出总账户下设支出分账户。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模式;支出账户采取透支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模式

开户银行周一至周五16:00将各单位的收入分账户资金全部上划到事业部收入总账户,16:30将事业部收入总账户的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公司矿区服务总账户。上划后事业部及各单位的收入账户余额为零。

2支出账户采取透支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事业部支出总账户实行透支管理模式。事业部每周四向集团公司上报次周的资金计划,集团公司每周五将事业部上报的资金计划提交给指定银行,指定银行以此额度控制事业部次周支出总账户的透支额度。每个营业日,支出总账户的对外支付由银行在额度之内保证对外支付。每个营业日终了,由银行根据支出总账户当日的发生额补平支出,清算后支出总账户余额为零。在透支管理模式下,每个营业日开始和终了时,支出总账户资金余额均为零。

3拓展网上银行功能

为确保资金安全,事业部与开户行签订了网上银行协议,将事业部银行账户全部纳入网上银行监管。事业部对所有账户拥有查询、转账权限,并对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监控,有效控制资金风险。

(二)资金计划管理

资金计划是否准确关系到资金结算业务能否顺利开展。事业部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周资金计划和紧急用款申请。各单位按年、月、周编报资金计划,按日管理、按周控制额度。当出现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用款但资金计划又不足时,可以通过紧急用款申请来增补计划,以确保款项的及时支付。

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和周资金计划,经事业部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执行。集团公司依据事业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对事业部的支出总账户进行透支补平。事业部依据各单位上报的资金计划对各单位支出分账户进行预算拨款。

1资金计划编制

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与财务预算相结合,参照年度财务预算收支金额,考虑跨年应收应付款项、非付现费用、税费流入流出差额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按照矿区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将年度资金计划进一步分解为月、周资金计划,分期进行资金流入流出控制。

在编制资金计划的过程中,还要做好三个方面的沟通工作。与领导的沟通,避免由于领导出差等原因造成资金计划的浪费;与部门的沟通,让其确定本部门当期的付款金额;与相关业务单位的沟通,确定与其当期的资金流量,作为编制资金计划的基础。

2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事业部每月仔细分析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召开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交流会,倾听基层单位的意见,查找资金计划执行结果偏离资金计划的原因,进行内部讨论后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将各单位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予以通报。督促各单位重视资金计划的编制及执行,合理预计本单位资金流量,提高资金计划的符合度。

3未达款项管理

资金收支两条线运行之初,事业部的未达款项非常多。开出的支票如果不能及时划走,就要占用下周的资金计划,因此未达款项的存在大大降低了资金计划的执行符合度。针对这种情况,事业部通过采取上报未达款项统计表、与开户银行进行周对账、缩短办理付款业务时间、将支票返存、专人监控网银等方式来减少未达款项。

(三)资金结算管理

事业部根据实际工作和付款性质的重要性,将结算业务分为内部结算和外部结算。内部结算是指矿区内部单位相互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款项结算。外部结算是指对矿区以外单位发生的结算业务。

1内部结算

对于矿区服务系统内部发生的劳务结算,通过签认“内部劳务(产品)资金转移签认单”,由提供劳务方持此单据到事业部办理款项划转。

2外部结算

从资金安全和工作效率两方面考虑后,将外部支出结算分为委托付款和非委托付款。委托付款统一在事业部办理,非委

托付款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矿区服务系统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以来,资金高度集中管理,合理优化配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资金的运行效率。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的问题

矿区服务系统资金收支两条线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比较平稳,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事业部层面资金结算工作量过大

由于事业部负责整个系统的资金结算,工作量较大,特别是在结算高峰期,人满为患。

(二)表外资金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保险基金等大额资金都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核算,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部对这部分资金的监管存在空白。

(三)部分多种经营单位资金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只有一家多种经营单位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多种经营单位仍独立进行资金运转。事业部对这些单位资金流转情况不掌握,不利于监管。

(四)对资金收支两条线实施情况的考核力度不够

由于考核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单位对资金计划编制的重视程度不高,在编制过程中没有充分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资金计划执行时符合度较低。需要经常通过增加紧急用款申请来满足日常的生产经营,且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不够深入,就事论事,没有挖掘深层次的原因。

四、对改进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改进建议,以期优化资金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措施落实到位。

(一)设立资金结算分理处,以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在下属单位设立隶属于事业部的资金结算分理处,负责部分地理位置相对集中单位的资金结算业务,以分流事业部层面的资金结算业务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方便下属单位办理结算。

(二)将表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在制订表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表外资金的管理模式。待时机成熟后,将表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而规范表外资金运作,确保表外资金安全。

(三)将多种经营单位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加强对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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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是以设立多重账户为基础的分散收付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财政收入的许多项目由征收部门通过设立过渡账户收缴;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分别开设的账户层层拨付;大量预算外资金未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这种制度的弊端主要是:多重设置账户,延滞了财政资金的入库时间;资金在预算单位支付行为发生之前就流出国库,大量滞留在预算单位,严重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流、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财政资金运行信息反馈迟缓,透明度不高,难以及时、准确地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以及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有效依据。因此,改革现行国库收付制度势在必行。

一、国库管理制度的国际通行做法

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库管理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所谓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多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的制度,由于其核心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现金进行集中管理,所以这种制度一般又称为国库单_账户制度。具体而言,这种制度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财政统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各单位不再设有银行财政账户;二是所有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所有财政支出根据部门预算均由财政集中支付到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者;三是财政设立专门的国库现金管理和支付执行机构。在这种制度下,财政收支实现了规范管理,收入不能随意退库,支出得到了事前监督,资金使用效益有了明显提高。

二、我国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利于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有利于管理监督。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于方便用款。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方案要体现系统性和前瞻性,使改革目标逐步得到实现。

三、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 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册账。(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建立国库单_-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2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要在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 收入类型。按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

2 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 收缴程序。(1)直接收缴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构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人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 支出类型

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购买性支出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财政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性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2 支付方式

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①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②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

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

3 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及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国库支票”支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签发支票,并将签发给收款人的支票交给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转给收款人。收款人持支票到其开户银行入账,收款人开户银行再与银行进行清算。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与银行进行清算。

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项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上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流程,以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为基础。在这些系统尚未建立和完善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银行,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在每天结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改革政府收支分类,科学地反映各类财政收支活动,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创造条件。

(二)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税收征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应制定《国库收入管理办法》和《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三)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管理操作系统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系统和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保证预算资金的拨付符合预算安排和支出进度要求;收入管理系统,监控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国库现金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国库每天的收支和平衡状况;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作到所有收支账目在一个系统中反映;债务管理系统,使各类财政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

(四)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

要改变目前我国全国性电子化银行清算系统尚不完善的状况,逐步建立健全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缩短财政资金拨付的到帐时间,提高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业务的效率。

(五)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适当充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人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专门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现金管理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财政国库部门要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五、现阶段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其一,制定具体办法要尽量避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其二,坚持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其三,坚持简便易行,不影响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资金使用的原则。

其四,正确处理国库集中支付与单位财务管理关系的原则。

其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要在财政部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改革实际进行。

其六,坚持积极稳妥,分类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关系,必须做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

六、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三)强化财政预算的执行,推进部门预算改革步伐。

(四)真实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使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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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5-138-02

一、高职院校收费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收费类型繁多,收费标准复杂,多头收费并存。高职院校大规模扩招后,学生人数大大增加,全日制专科生、脱产生、函授生、夜大生,短期培训、技能考核、考试辅导等办学形式多不胜数,其收费标准不同,还有联合办学、异地办学的存在,出现了合作方、主办教学部门、高职院校财务部门多头收费现象,大量代收款项被滞留占用,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2.学生减免学费、转专业、休学、退学、住宿调整、助学贷款、奖贷学金抵交学杂费、教材费结算、与合作办学单位或培训主管部门或二级学院的结算分成等,也给收费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使过去较简单、集中的收费变为复杂多变的经常性收费,收费时间跨度越来越长,其收费工作量日益繁重。

3.学生欠交学费情况严重,收费管理体系及收费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学生拖欠学费是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学生欠费的金额与欠费比例逐年递增,据统计,某高职学校每年的学生欠费在500万元以上。不但在校生欠费,而且毕业生欠费的现象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高额的学生欠费给高职院校筹措办学经费带来了巨大压力。

4.高职院校学生欠费的主要原因,一是贫困学生人数不断增加。二是收费的宣传力度不够,学生没有主动缴费的意识。三是收费管理职能部门缺乏沟通,学费催缴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四是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不到位。五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较为被动,银行助学贷款的发放与学生每学年的交费存在较大的时间差距。六是有些部门自立名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私自收费、坐支,私设小金库,经校内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检查发现后,只是将违规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通过审计报告上报,即使提出了处理意见,往往也是不了了之。七是某些高职院校对发现的内部乱收费行为的处理态度采取能隐瞒则尽量隐瞒,只要没接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就不作处理,甚至采取投诉才退钱的办法,这种心态是上级领导对下属各部门乱收费行为的默认和纵容。

5.现行高职院校收费多数利用银行网络代收学杂费,代收学杂费事项涉及高职院校、金融机构、学生三方利益,金融代办机构考虑的是效益,财务部门考虑的是方便省事,因此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只以口头协商未签订代扣学杂费协议或代退费协议。并且,金融代办机构代扣学杂费后出于效益考虑,没有将款项立即转入高职院校账户,而是滞留在金融代办机构,甚至部分款项直接用于支付退学、转专业、调整住宿费差额,直接转付合作方款项等等,这些不规范的操作程序,存在很大的财务风险隐患。

二、高职院校规范收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1.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策略,树立正确的收费管理理念。高职院校乱收费,不仅损害了学生、家长的利益,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而且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影响高职院校各项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因此,高职院校决策层要重视收费工作管理,坚定治理乱收费的决心,层层明确收费责任,强化内部控制。高职院校财务管理部门更要以身作则,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收费,对各种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应坚持以学生自愿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规范收费管理行为和审批程序,完善收费管理体系。一是可设立由财务、纪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治理乱收费小组,对学校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相关文件规定,审批高职院校内部各部门提出的收费申请,实行“校内收费许可证”。财务部门凭“校内收费许可证”领取相应票据,对收费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二是切实落实部门领导收费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收费情况必须清楚,对各项收费应提前做好计划,并要申请“校内收费许可证”,不允许出现收了费再申请或边申请边收费的错误行为。代收款项应及时上缴上一级财务部门,不得坐支或以支抵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收费管理责任制。经检查发现有乱收费行为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所得款项能清退地应予以清退,无法清退则应没收上交学校并请示上级部门进行处理,已分光用光的则应从其提留的创收分配款中扣除。三是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收费管理中的职责,建立紧密联系的管理与协调机制,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形成一体化的收费管理体系。

3.制订严格完善的高职院校收费管理制度。即用制度规范收费程序,用制度约束收费行为。其一,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坚持亮证收费。通过宣传栏、公告栏、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家长、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同时应将与收费管理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公示,如退学、转专业如何清退等,便于学生、家长、社会了解相关的收费政策。在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及时有效。其二,制订规范收费管理相关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财务部门处理有关收费账务时,应坚持“收费有据可依”,“持证收费”的原则,未能出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或未经治理乱收费小组批准的收费项目一概拒收,并应通知治理乱收费小组进行检查。收费时应坚持“全额上缴”、“收支两条线”原则,不允许各部门截留、挪用、以支抵收等变相收费行为。联合办学应坚持“谁发证、谁收费、谁开票”原则,严格按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统一上交高职院校财务部门,统一由高职院校财务部门向学生开具票据,然后再与联合办学点进行结算分配。财务部门还应定期清理暂存、代管款项。对向学生收取的如教材费、医疗保险费等应按实际成本计算,定期结算。结余款项应直接退还学生,不经所属教学部门清退,防止某些部门截留、挪用结余款项。

三、欠费追缴的内部控制管理策略

1.加强学生诚信建设,加大收费宣传力度。在全校范围积极宣传诚信,制造良好的诚信舆论氛围,让学生重视自身的诚信修养,珍惜自己的声誉,增强缴费意识,从被动缴费转变为主动配合。加强收费政策、收费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方式的宣传,让每个学生都清楚该交什么钱,交多少钱,如何交。现在一般高职院校都委托银行代收学杂费,每个学生都有一本交学杂费的存折,学生只要往存折存够钱即可。由于银行系统要求在扣取学杂费后该存折至少要保留有1元的余额,否则无法成功扣费。这个操作上的细节,往往导致许多学生扣费不成功。因此,对交费的操作要领也需要加强宣传。

2.积极拓展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职院校扩招后,农村青年上大学人数已逐渐超过城市青年的入学人数,这使得高职院校贫困家庭学生大量增加,对此,国家明确提出了“考入公办大学的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去学习机会”的要求。因此,高职院校应加强对贫困生与非贫困生区分的力度,除了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外,还应具体结合周围师生对其的综合评价进行双重考察。对于真正贫困的学生,除了允许办理一定期限的缓交申请外,还需有相关的资助措施,如: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贷学金;高职院校自设的助学奖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使其走进校门并能维持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各项费用。对于欠费的学生,高职院校也应考虑学生的实际困难,充分利用金融手段,积级主动与银行洽谈提高助学贷款总额度,充分发挥校友优势,多方联系社会慈善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增加社会援助资金。在不影响学生学习的情况下,挖掘更多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岗位,加大力度开拓校外兼职勤工助学活动等,既切实解决贫困学生困境,又可缓解高职院校大量办学资金被拖欠的压力。

3.适当实行收费工作清收奖励制度。各教学系部是管理学生最直接的部门,如果学生欠费多少与已无关,追缴学生欠费工作的积极性必然不高,势必产生管理脱节现象。因此,有必要实行收费工作奖励制度,将追缴欠费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各教学院系辅导员最熟悉学生具体情况,可制定相关政策如在开学一定期限内,其所负责的班级学生交费率达到一定比例则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所在院系的二次分配与学费收入挂钩,切实调动各教学院系及辅导员的积极性,增强追缴欠费的力度。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应在加强其诚信教育的同时,也在校园网、校报等公布其名单,以督促缴费,提高缴费意识,对恶意欠费者加收一定比例的欠费滞纳金。

4.学费清收管理办法,以基本工作量为基准进行奖惩考核。学费清收以第三年应收学费作为基数,学费清收率达95%,为完成基本工作量。对于学费清收率达到95%的教学院系,学院按生均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于学费清收率超过95%的教学院系或班级,学院按超收部分的5%给予教学院系奖励。主要用于每年组织学费清收工作的有关开支。各教学院系的包干经费与当年毕业生欠费清收率挂钩。对于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教学院系,按实际清收比率调整该教学院系包干经费额度。对于当年毕业生欠费清收率未达标的班级,取消班主任年终考核优秀等级资格。

5.将学生收费管理与学籍管理相结合。每学年开始时,各教学部门应凭学费收据或财务部门出示的完费证明对学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教学部门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予注册”,教务部门应执行“注册手续不完备暂时滞留毕业证”的原则。

6.对应届毕业生和中途退学、转学学生进行离校收费审核制度。教务部门在办理学生毕业或退学、转学之前,应将学生名单送交财务部门,核对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学年度学杂费的缴纳情况。尤其应注意的是,毕业欠费学生继续在本校深造的,如专升本,研究生等,应将其收费统一起来,不能让学生利用管理漏洞取得专升本或研究生的毕业证书。

7.对毕业时仍无法交齐学杂费的学生,高职院校应与其签订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并提供担保人。刚毕业工作的学生各方面的压力都很大,读书期间所欠的可能不只是学校的学杂费,因此,应适当放宽期限,保证学生还款的积极性。还款计划一般限定在毕业后3年~5年内,但每年至少需有一次还款,同时,学生应结合个人就业或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自订还款计划,老师给予辅助指导。对于学生违反协议,未按自定还款计划还款的,应按适当比例收取违约金。同时,签订协议时必须让学生办理借款手续。另外,由于大学生是流动性较强的群体,所以,还应了解毕业欠费生的去向,并应落实相关部门或组建催款专职人员定期进行跟踪联络、催促还款,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篇12

相较于国务院“28号文”,“31号文”旨在通过提高地方用地成本,进一步抑制地方多征超占土地的经济动机,包括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等。

实际上,“31号文”推出的诸多措施,对提高征地成本和用地成本作用有限。在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下,政府一手利用征地权,低价从农民那里获得土地,另一手则利用排他性权力,将建设用地高价配置给用地者。这种“低价进,高价出”的卖地机制,使地方政府成为货真价实的“土地经营者”,土地收入日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与土地“低价进,高价出”的巨额土地出让收入相比,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收入,只能算“九牛一毛”了!

此次“31号文”要求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交纳标准,但是,由于此项收入目前实行中央和地方三七开,此举事实上更具有中央和地方再分配土地利益的意义。新标准出台后,可能增加中央的分享总额,并不必然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至于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标准,由于这两者都是地方税,执行的结果只会增加地方的土地税收,距离初衷更是相去甚远。

“31号文”还有一个要点,就是明确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举对于规范土地出让金使用、减少土地寻租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纳入地方预算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改革要有长远视野,应该旨在规范和提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效率,决不可使此举成为主管部门在摸清地方家底后分配地方土地收入的契机。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卖地越多,土地出让金收入越多。因此,在加强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的同时,应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启动土地财产税改革,让地方政府从土地用途转换和土地交易中获得永续的收入。

此次“31号文”还规定,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对此更需要用心考量。

正如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对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产生的根本影响一样,政府垄断工业用地的“招拍挂”,将减少工业用地的比重,提高工业用地的成本,影响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尤其对中西部地区的工业化将产生深远影响。

在土地由政府垄断的前提下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首先会像房地产市场供地一样,为了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控制供应,制造稀缺,从而抬高工业用地的成本。其次,由于工业用地出让收入偏低,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后,地方政府会将更大比例的建设用地配置于城市商业和房地产业,减少工业用地配置。

其实,广东、江苏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以出租、出让、转让等形式供应给企业,既降低了企业的用地成本,又保证农民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又可获得企业税收和土地使用费,可谓一举数得。既然政府垄断工业用地出让弊端多多,还不如让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直接进入市场。

“31号文”还从行政上调整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将现在由国务院分批次用地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同时,强化耕地保护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在现实中,中央对地方建设用地的指标审批遇到两大挑战。

其一,地方政府往往会以变通应对指标管理。一些地方要么通过省内调剂建设用地指标,要么通过土地整理折抵用地指标,甚至出现以省际间基本农田代保换取土地转用指标;还有就是干脆违法用地,待土地清查时交点罚款实现“合法化”。

其二,地方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已流于形式。为了得到中央用地审批许可,地方政府在编制耕地占补平衡计划时可谓绞尽脑汁,从而出现一个地区工业和商业用地已占很大比重、而其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反增的戏剧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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