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2-03-25 09: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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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

篇1

(一)国外母语选修课课程设置现状: 母语选修课课程设置现状: 课程设置现状

早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亚、非、欧、美等各洲 60 个国家中,普通高中开设选修课的 国家就占 76.7%,20 年后的今天,这个比例只会更高。由此看出,普通高中设置选修课已 成为基础教育的发展趋势。外国母语选修课比中国课程改革时间早,创新性强,实施状况 良好,选修课分类明晰,有条不紊,代表国家有美、英、日,

详细情况如下: 美国实行指定选修和任意选修相结合,根据课程的内容,分为语言和文学两大类,语言类有的称为 英语 ,包括语言技能、实用写作、有效交流等课程;文学类包括当代文 学、英国文学、美国文学、欧洲文学等。对选修课设置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州和学校自行 安排,学校对此没有强行选课的规定;英国则是将组合选修和任意选修相结合,与语文有 关的有英语、古典语文、戏剧研究、艺术史、拉丁语、西班牙语、俄语、印地语、英国文 学、希腊语、汉语、意大利语等,绝大多数学校都把选修科目分成 5~6 组,供学生选择; 日本于 20__ 年制订并于 20__ 全面实施的高中课程,实行普通教育的学科有 10 科,国语 科列在首位,包含 6 个科目:国语表达ⅰ(2 学分) 、国语表达ⅱ(4 学分) 、国语综合(4 学分) 、现代文(4 学分)、古典(4 学分)和古典讲读(2 学分) 。其中只有 国语表达ⅰ 为必修科目,其他均为选修。

(二)我国语文选修课课程设置与教学现状研究: 语文选修课课程设置与教学现状研究: 课程设置与教学现状研究

我国高中选修课程设置及实施的时间较短,对于选修课的课程设置及实际教学已有的研究有:

1. 关于新课标选修课课程设置的研究: 选修课课程设置的研究《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共设置了 诗歌与散文 、 小说与戏剧 、 新闻与 传记 、 语言文字应用 、 文化论著研读 等五个系列,每个系列又可开设若干模块,这些 选修课与大学开设的课程紧密联系,模块设置各具特色。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教 学研究中心主任王云峰发表于《中学语文教学》20__ 年第 8 期上的《把握好高中选修课的 特点》,对高中选修课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但新课标对选修课的一些概念阐述不清, 如 对于希望进一步学习的学生, 建议从五个系列的选修课程中任意选修4个模块, 获得8学分 对语文学习兴趣浓厚并希望进一步 深造的学生,建议在此基础上,再从这五个系列里任意选修3个模块 。进一步学习和进一 步深造的标准是什么_课标对此没有提出更详细的说明,造成的实际情况是全国开设选修 课的学校,几乎所有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修满7个模块,没有因学生学习兴趣与想报考学校 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模块。 山东师范大学的杨旭东在硕士论文《高中选修课的历史比较与现实思考》中将现行选 修制度分为三类:限定性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和定向选修课。

2.关于高中语文选修课教学现状的研究:高中语文选修课教学这块也引起了国内学者、高中教师的广泛关注,其研究主要体现 在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教学内容选取以及教学评价反思几个方面,具体阐释如下:

(1)教学理念与教学方式的相关研究: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中心主任王云峰发表在《中小学信息技术教 育》20__ 年第 6 期上的《积极建设网络课程学习平台,有效推进高中选修课实验》提出了 信息共享在选修课中的重要性。 山东省XX市第八中学的教师孙晋诺发表在《语文建设》20__ 年第 2 期上的《高中选 修课教学的"三多"与"三少"》一文,对高中语文选修课教学提出了三点意见:多整合归纳 少逐篇讲析、多训练语言少依靠活动、多具体指导少空口说教。 江苏省XX市田家炳实验中学的韩旭东发表在《现代语文(教学研究)》20__ 年第 10 期上的《高中语文选修课程的教学策略初探》对语文选修课授课方式进行了讨论。 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徐才根和XX市乍浦中学的曹跃平、 孙晓峰在 《教学月刊 (中 学版)》20__ 年第 10 期上发表的《关于高中选修课中校长角色的思考》提出了校长角色 的转换问题。 江苏XX市季市中学的刘晓红发表在《考试周刊》20__ 年第 26 期上的《精准高考目 标,体悟审美愉悦 例证现代散文选修课的一种教法》将选修课与高考进行了联系,并 对散文选修课教学提出了看法。

(2)教学内容的相关研究:

部分省市教育部门以及教育学者针对部分学校选修课走过场,形同虚设的问题进行了 相关讨论: 安徽省XX市教育局教研室的刘志胜的《高中语文选修课开设时间的思考》对必修课 与选修课开设时间进行了讨论。 广东XX市玉兰中学

的李园香发表在《中学语文(上旬 教学大参考)》20__ 年第 9 期上的《高中话文选修课"同质化"现象及对其的反思》对学校将选修课当作必修课上的问 题进行了分析。 评价体系的相关研究 (3)教学评价体系的相关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王文娟在硕士论文《高中语文新课程教学改革活动中实施选修课(人教 版)的思考》中针对课程设置、授课方式及评价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种可行性比 较高的评价方式:测验法、调查法、自我评价法、学生成长记录袋、问卷法等。 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的潘洪建、吕玉、邹双武发表在《调查与分析》上的《高中选 修课学习的成绩、问题与对策》中对选修课给学生带来的收获与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通 过调查发现现行考核制度无法体现选修课价值。

二、课堂研究的主要问题、重点和难点

(一)主要问题:

本课题主要研究高中语文选修课的课程设置和具体教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通过 把握新课标对语文选修课的相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学者对选修课的设置及教学研究,在有 一定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到XX市重点高中语文教学中去,观察并记录一线语文教师 对于选修课的教学实况,采访一线语文教师、学校高层领导,了解这些基层教育者对人教 版语文选修教材的看法,听取他们对选修课的设置和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以问卷调 查的形式,了解目前学生对于选修课的学习状况,从中揭示出选修课在当前语文教学中存 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影响因素。整理访谈资料,总结一线教师对选修课的教学的经 验教训,学校领导对选修课设置与教学的期望和预期,从而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选修课 教学理论,为立志从事高中语文教育教学的师范生在选修课教学方面提供可行性意见和建 议。具体而言,关于XX市高中语文选修课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分析研究主要包括:

1. 实践学校选修课的课程选择和教学进度(课时)安排;

2. 一线教师在选修课教学中的教学表现记录和分析;

3. 教师、学生对选修课教材、教学等的看法;

4. 相对于必修课,学生在学习选修课中存在的问题;

5. 实践学校教师、领导对于选修课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二)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应放在XX市部分高中选修课的教学状况上。昆明实施选修课是最 近两年的事,起步比其他省市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实地考察研究,揭示 一线教师在选修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重视。另外,从一线教师选修课的教学过程中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思考,开拓创新,试着结合教育学理论和一线教师的实践经验,总结归纳出一些高中语文选修课的教学理论,从而 为新一轮的高中语文教师选修课教学指明方向。 本课题的研究难点在于教学问题原因分析、选修课理论与一线教师实施的内在联系总 结等几个方面。教学过程中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很多,不仅仅是教师单方面的原因,而是 学校、家长、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的综合作用。因此,想要试图解决选修课教学中存在的本质的、固有的问题,是有难度的。另外,通过新课标选修课设置和一线教师的实际教学 之间的联系、差距,反观理论可能具有的缺陷或,在实际教学中对理论的灵活掌握,这些都是本次研究的难点。需要在实践学校认真观察,客观有效的记录,认真归纳总结所得的一手材料,从资料中得出理论,用事实说话。

三、研究方法

(一)观察法:

1.采取非结构式观察法对教师教学进行观察,对一线语文教师在选修课教学过程中 所运用的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过程中的典型事件进行轶事记录,如新颖的导入、有创意的提 问等等,与必修课教学进行对比,总结选修课在实际教学中的特点、问题等。

2.采取实况详录法,观察记录教师在选修课集体备课中的表现,从中总结教师选修 课教学经验、教学方法等。

3.采用结构式观察法,对学生在选修课学习中的反应进行时间抽样,每十分钟记录 一次,看学生在这段时间内积极听讲,注意力集中的情况,从而反观教师的选修课教学。

(二)问卷调查法:

1.对实践学校的一线语文教师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对选修课教学 的重视程度,对选修课教材的熟悉程度,对选修课教学目标的把握情况等等。

2.对实践学校高二下学期学生进行随机抽样调查。调查学生对选修课的重视程度, 对选修课知识的掌握情况,对目前所选课程的感兴趣程度等等。

(三)访谈法:

1.对实践学校高层领导进行访谈; 结合该校现实情况,向相关领导了解该校选修课课程设置的过程,选修课实施过程中 遇到过哪些问题,现在该校选修课的实施状况等相关问题。并让学校领导对选修课的设置 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一线语文教师进行访谈; 在观察教师的课堂教学表现后,结合学生课堂表现,对教师进行访谈。

访谈主要内容包括:教师对该课有哪些新的教学理念,该课教学目标的设计;教学过程中出彩的地方,要询问设计背后的理念和方法;同时,询问教师对选修课设置的看法,对现行选修课教材 分析与讲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选修课的集体备课方式等等。

四、学术价值

(一)弥补相关课题研究的不足;

1.XX市高中选修课政策实行时间较短,相关课题研究较少。本课题的研究能起到 一个补充作用。

2.其他省市相关课题研究过于理论化、理想化。本课题深入一线教育,收集一手文 献资料,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实际教学中获得理论,避免了主观推断造成的理想化。

(二)丰富和完善相关课题的研究;

1.进一步完善新课标的实施理论;

2.为其他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有效性的数据和结论,为其撰写相关论文提供条件, 有利于他们进行更为深入的科研调查。

五、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目前对于语文选修课实施状况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现在着眼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具有很大的拓荒、原创价值。它所开发出的持续的、系列的普通高中任意选修课教材和在实 验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普通高中任意选修课实施的有效机制,从而形成一线教学、在校免费 师范生的双赢局面。 首先,对于在职语文教师而言,可以监督其对新课标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完成自身 教学的总结和反思,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教学水平。 其次,在校师范生是最大收益者。通过研究成果的推广,使准教师们了解一线教师选 修课的教学概况,从中吸取经验教学,为将来的选修课教学奠定基础,争取在就业后能够 很快适应新课改,上好选修课,防止刚毕业生就培训的尴尬局面。 最后,对参与实践的学生来说,本次实践培养了小组成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资料整理、分析能力,提高了科研实践能力。

六、预期效益

(一)研究论文:

整理访谈记录、观察记录、分析调查问卷,针对选修课在实际教学中的不同问题,选 取侧重点,写一至两篇研究论文,要求真实可信,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引起学术界、 教育界对高中语文选修课的设置和实施现实问题的广泛关注。同时,对在校师范生未来选 修课教学起到指引作用。

(二)预期成果推广:

1.召开成果交流会,向更多的人介绍我们的课题研究。

篇2

2系统设计

2.1角色分配

该系统为面向多角色用户的服务平台,不同类型的用户所具有的操作权限也不同。基于角色分配开发用户管理模块,实现对用户权限的统一管理,主要涉及系统管理员、项目申报人、评审专家(包括业务评审专家和财务评审专家两类)和系统访客四种角色,根据业务流程中各类角色用户的职能分配相应的功能和操作权限。其中每个角色的详细功能说明如下:

(1)系统管理员。即科研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题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包括:申报人员管理、评审专家管理、业务受理、预审申请书、组织管理评审工作等。

(2)项目申报人。即具体开展项目申报的科技人员,主要职能包括:维护个人基本信息、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预算书、中期执行报告、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及成果共享报告等。

(3)评审专家。即参与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评审的业务专家和财务专家,主要职能包括:维护个人基本信息、评审项目立项申报书、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和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等。其中业务专家主要评估项目执行的技术可行性,财务专家主要针对项目执行的财务预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

(4)系统访客。即其他管理人员,可以自由浏览系统首页的科研项目通知通告等信息,但不能执行项目申报、评审等流程。

2.2功能模块

注册与登录模块:所有用户信息与腾讯通RTX(RealTimeeXchange)绑定,所有用户可通过RTX系统完成注册。该系统将科研管理部门人员默认为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对每位注册的用户分配角色。由于一个项目生命周期的完成,需要项目申报人、项目管理人员、业务评审专家和财务评审专家4类人员的协同工作。同一个人在项目管理流程中存在职能变换的可能,比如申报人员由于资历丰富,可以作为申报人员申请科研项目,同时又可以作为专家来评审其他科研项目,因此系统为每位用户设立了2种角色,即申报人员和业务评审专家(或财务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员可以通过统一分配角色,在系统内设立专家数据库,并默认其余用户都为项目申报人员。登录时,根据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与RTX中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信息无误则登录成功。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时,所有用户都可以以系统访客的身份浏览系统首页中的内容。通知通告模块: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用于日常科研项目信息的,包括下达项目申报通知、项目资助通知、中期检查通知、结题验收通知和评审结果等,并默认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系统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置顶信息。项目管理模块:该模块为整个系统的核心部分,分为项目申报与受理、项目评审流程管理、在研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管理4个子模块。项目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和系统管理员进入各自的项目管理界面后,通过选择年度和项目类型进入相应的项目执行流程。项目执行过程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下达任务书、项目中期执行报告、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和项目成果推广报告等。不同模块中提供相应阶段所需要的电子表格下载。以项目申报业务流程为例,项目申报人员登入个人账户提交项目申请书,由系统管理员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将项目分配给该研究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专家通过登入个人账户查看所负责评审的项目,将评审意见表上传到系统中;系统以EXCEL表形式自动生成全部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结果,统一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汇总。系统管理员可以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对项目进行统计与管理,使整个管理过程更加及时有效,并能对实施过程中的变化进行监督并做出提醒,使得项目实施过程更加可控和严谨。成果共享模块:主要针对项目结题验收中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科研项目,由该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执行过程的详细报告及成果使用情况说明,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到成果共享专区,供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学习与借鉴。

2.3系统体系结构

针对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的特点,结合国内外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方案与管理思路,采用基于J2EE的B/S模式即浏览器/服务器(Browse/Server)模式,B/S模式易于用户使用与维护。系统架构采用:Spring,Hibernate,JSP,Tomcat6和MySQL数据库。Spring是一个轻量级的IoC和AOP容器框架,简单轻便,同时对主流的框架提供了很好的集成支持;Hibernate是一个对象关系映射框架,实现数据持久化;JSP是一种动态网页技术标准,用它开发的Web应用是跨平台的;Tomcat6是Web应用服务器,具有运行时占用的系统资源小,扩展性好等优势;MySQL数据库具有体积小,速度快,总体拥有成本低等优点。

3系统特色

(1)通过二次开发

将企业级通讯平台(RTX)与科研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绑定,使用户注册与登录更加便捷,管理员可按照用户所在的部门进行角色分配,申报人员和专家用户可以通过RTX接收系统管理员的信息,使得信息与接收更加高效,促进地震科研项目管理业务流程不断优化,提升项目申报、评审等实施过程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2)采用B/S模式使得各地震台站不需要部署客户端应用程序

只需计算机支持浏览器即可访问本系统,解决了省地震局直属的13个地震台站分布较分散的问题,服务器端项目管理系统的升级、数据库维护都不需要修改客户端的配置及程序,不影响客户端的使用。

(3)通过对地震科研项目管理的特点和流程分析

集成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和现代管理思想,利用先进的Internet/Intranet技术,推动地震科研项目管理网络化和现代化,在集中的科技数据库管理系统基础上,提供地震科研项目管理、查询、信息、科技成果展示和信息共享服务,为科研项目管理的完整流程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提高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

篇3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及其研究的意义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还是科技人员都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199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预以支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多,在农业领域,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设有专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农技推广专业。相对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尚未引起特别的重视。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十六字方针的核心,在科学意义上,旨在强调国家有能力持续不断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意义上,旨在强调这些科技成果能够支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并领先世界,这既是我国科技进步的根本任务,也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本质所在;但从法律意义上看,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有赖于这些科技成果的内容仅为我所掌控,或他人虽知晓但我有排他使用权,前者是技术秘密权的特征,后者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部分。基础研究在战略上属于引领未来,但在科学上仅服务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能直接应用于生产的只能是后两类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最终源泉,都是后两类研究成果在生产上垄断应用所产生的高额利润。也正如此,受利益驱动我国每年全社会投入的r&d经费,后两类研究占绝大部分,比如2004年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所占比重分别为20.4%和73.4%,而基础研究仅占6.0%,这也是历年来达到的最高比例。但应该看到,科技成果的垄断应用须以这些成果已取得知识产权为基本保障。我们这方面有过深刻教训,万燕vcd事件和近几年dvd专利费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说明了,科技投资欲取到经济上的回报,最终成果必须知识产权化。

3)是提高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有力措施。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投资效益及其成果的创新高度,以发明专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标意义。

据国家公布的科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1720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软科学成果1518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2865项,仅占登记成果总数的9.0%,占应用技术成果也不到10.5%。由于为这些登记成果计投入累计投入资金达11253.4亿元,相当于平均投入3.93亿元才能产生一件发明专利。加之我国r&d经费历年来94.0%以上被用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可见我国科技投资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低。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授予的专利为190238件,国内和国外的授予量分别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发明专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国外的专利中发明件,比例高达80.0%。从全年总的发明专利授予量看,国内也只占37.0%,国外高达63.0%。而且国内与国外的这种差距,多年来一直如此。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科技成果创新程度不高。

 

知识产权的取得均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专利均以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为实质要件。实用性意味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能是一种纯理论的方案,它必须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并能生产积极的效果,而这正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在创造性上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更高,须“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它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为判断标准,但又以技术完全公开为获得专利的前提。因此,在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的立项之初,将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采用何种知识产权等,作为评判是否给与立项、资助科研经费数额的参考标准之一,并可以通过强行专利检索制度,排除内容雷同项目的立项,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课题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实际采用的知识产权形式,作为成果创新高度的衡量标准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无疑有助于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并对此进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项目的成果,包括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成果,都必须有知识产权化的结果,其目的旨在通过促使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过程,提高科技投资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创新高度,辨别科技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为科技投资获得回报,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未成为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不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科研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在我国由来已久。比如,从2003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就没有将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化列为教育部立项的评审标准,自然它也不会成为项目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标准格式,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估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分别是多少、专利申报和获奖情况);②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③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将“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项目验收的评价标准,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比“成果转化情况”相对容易得分,实务中最核心的标准还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最为重要。这就是人们为什么热衷于的原因之一。

尽管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但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很难看出成果知识产权化已作为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因为该《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举了9种:发明专利、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和其它,将“发明专利”与“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着后者的创造性不高,不准备申请专利或当作技术秘密处理,还是无需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实质是混淆了科学意义上的成果和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学意义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成果形式在立项、获得经费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也明确了将采取某种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形式,比如发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并未规定预期成果目标不能实现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上讲,合同以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但缺乏违约责任作保障的合同义务是无意义的。

863计划项目的验收及评价标准,从〈863计划课题验收专家评议表〉可以看出:“技术指标”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为衡量标准,由于863计划“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也没有成为86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价的标准。

2)在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几乎没有作用。

以现行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教授任取资格考评标准〉为例,教授资格评审的三角标准为“学历”“科研”、“论文论著”三方面。

“科研”条款设计了8项,与科技领域有关的有6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①获省、部级四等奖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获厅、局级二等奖的课题第一二完成人。②作为主要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获科研经费每人年均0.5万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或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并且该项目经有关专家鉴定已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④在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方面解决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为有较高水平,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⑤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⑥创建新的学科领域,填补省内空白。”在该6项中有1项要求成果获奖励,有4项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还有1项仅要求作为主要骨干参加了省级科研项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无关紧要,此为最低要求。在这6项中有1项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问题,但它又以“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必要条件。

 

“论文论著”条款设计了10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最基本的两项是①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等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②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且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另外,有3项涉及到:成果获奖可以降低论文的要求,但无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

显然,在安徽省教授资格评审中,获得省级科研项目或成果获奖,并最为重要,为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这就是现实中人们为何积极申报项目或热衷于申报奖励、重视,忽视知识产权化问题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企业出于抢占市场考虑,其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独立科研机构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国取得的31720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发明专利授权量2865项,其中企业(含科研转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专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独立科研机构占19.9%(570件)。如果同它们完成的科技成果总数比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为13.8%,大专院校和独立科研机构分别为10.2%、8.3%,但这还不包括企业有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

3)过高的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一大障碍。

在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从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为4类,一是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审批而取得,如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二是向特定军事家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非审批)而取得,如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维持,如技术秘密权,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如计算机软件版权。在这些知识产权中又以发明专利权最为常态。

    以发明专利权为例,有关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共有17种,其中绝大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该17种费用具体为:申请费(900元)、文件印刷费((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50元,从第301页起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150元)、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审查费(2500元)、维持费(每年300元)、复审费(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200元,专利机构、人委托关系变更5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无效宣告请示费(3000元)、强制许可请求费(300元)、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元)、延长费(第一次长期请求费300元,再次延长期请求费2000元)、中止程序请求费(600元)、登记印刷费(250元)、印花费(5元)。在这17种费用中,任何一个申请案都不可少的有6种,高达5000元。

    发明专利权取得后,缴纳年费是权利人的一项法律义务,《通知》所确定的年费标准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的措施

    1)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纳入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的强制评估标准。

首先,应当树立科研成果有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意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因此,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有别于科学意义上的独立指标,纳入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标准。

其次,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的标准纳入基础研究之外的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过程中。这意味着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都不能回避知识产权化问题。当然,强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标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的成果都必须确保知识产权化。它旨在强调成果能知识产权化的项目要明确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项目成果不能知识产权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对成果的创造性要求不同,投资者应当将其作为确定科研经费的标准之一。

    再次,应采用法律的形式确保成为强制评审标准。这不仅要求项目的“申请书”、“验收报告”有明确的成果知识产权化要求,而且要将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承诺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法律义务,并在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应当吸纳知识产权法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的评审工作。《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18条规定:“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本文认为,吸纳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参与项目的评价是非常正确的,但将法律专家排除在外不恰当。

    2)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应当充分肯定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作用和地位。

篇4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及其研究的意义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还是科技人员都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199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预以支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多,在农业领域,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设有专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农技推广专业。相对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尚未引起特别的重视。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十六字方针的核心,在科学意义上,旨在强调国家有能力持续不断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意义上,旨在强调这些科技成果能够支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并领先世界,这既是我国科技进步的根本任务,也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本质所在;但从法律意义上看,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有赖于这些科技成果的内容仅为我所掌控,或他人虽知晓但我有排他使用权,前者是技术秘密权的特征,后者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部分。基础研究在战略上属于引领未来,但在科学上仅服务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能直接应用于生产的只能是后两类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最终源泉,都是后两类研究成果在生产上垄断应用所产生的高额利润。也正如此,受利益驱动我国每年全社会投入的R&D经费,后两类研究占绝大部分,比如2004年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所占比重分别为20.4%和73.4%,而基础研究仅占6.0%,这也是历年来达到的最高比例。但应该看到,科技成果的垄断应用须以这些成果已取得知识产权为基本保障。我们这方面有过深刻教训,万燕VCD事件和近几年DVD专利费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说明了,科技投资欲取到经济上的回报,最终成果必须知识产权化。

3)是提高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有力措施。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投资效益及其成果的创新高度,以发明专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标意义。

据国家公布的科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1720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软科学成果1518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2865项,仅占登记成果总数的9.0%,占应用技术成果也不到10.5%。由于为这些登记成果计投入累计投入资金达11253.4亿元,相当于平均投入3.93亿元才能产生一件发明专利。加之我国R&D经费历年来94.0%以上被用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可见我国科技投资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低。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授予的专利为190238件,国内和国外的授予量分别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发明专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国外的专利中发明件,比例高达80.0%。从全年总的发明专利授予量看,国内也只占37.0%,国外高达63.0%。而且国内与国外的这种差距,多年来一直如此。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科技成果创新程度不高。

识产权的取得均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专利均以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为实质要件。实用性意味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能是一种纯理论的方案,它必须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并能生产积极的效果,而这正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在创造性上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更高,须“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它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为判断标准,但又以技术完全公开为获得专利的前提。因此,在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的立项之初,将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采用何种知识产权等,作为评判是否给与立项、资助科研经费数额的参考标准之一,并可以通过强行专利检索制度,排除内容雷同项目的立项,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课题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实际采用的知识产权形式,作为成果创新高度的衡量标准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无疑有助于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并对此进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项目的成果,包括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成果,都必须有知识产权化的结果,其目的旨在通过促使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过程,提高科技投资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创新高度,辨别科技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为科技投资获得回报,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未成为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不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科研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在我国由来已久。比如,从2003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就没有将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化列为教育部立项的评审标准,自然它也不会成为项目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标准格式,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估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分别是多少、专利申报和获奖情况);②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③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将“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项目验收的评价标准,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比“成果转化情况”相对容易得分,实务中最核心的标准还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最为重要。这就是人们为什么热衷于的原因之一。

尽管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但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很难看出成果知识产权化已作为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因为该《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举了9种:发明专利、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和其它,将“发明专利”与“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着后者的创造性不高,不准备申请专利或当作技术秘密处理,还是无需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实质是混淆了科学意义上的成果和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学意义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成果形式在立项、获得经费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也明确了将采取某种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形式,比如发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并未规定预期成果目标不能实现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上讲,合同以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但缺乏违约责任作保障的合同义务是无意义的。

863计划项目的验收及评价标准,从〈863计划课题验收专家评议表〉可以看出:“技术指标”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为衡量标准,由于863计划“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也没有成为86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价的标准。

2)在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几乎没有作用。

以现行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教授任取资格考评标准〉为例,教授资格评审的三角标准为“学历”“科研”、“论文论著”三方面。

“科研”条款设计了8项,与科技领域有关的有6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①获省、部级四等奖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获厅、局级二等奖的课题第一二完成人。②作为主要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获科研经费每人年均0.5万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或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并且该项目经有关专家鉴定已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④在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方面解决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为有较高水平,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⑤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⑥创建新的学科领域,填补省内空白。”在该6项中有1项要求成果获奖励,有4项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还有1项仅要求作为主要骨干参加了省级科研项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无关紧要,此为最低要求。在这6项中有1项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问题,但它又以“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必要条件

“论文论著”条款设计了10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最基本的两项是①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等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②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且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另外,有3项涉及到:成果获奖可以降低论文的要求,但无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

显然,在安徽省教授资格评审中,获得省级科研项目或成果获奖,并最为重要,为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这就是现实中人们为何积极申报项目或热衷于申报奖励、重视,忽视知识产权化问题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企业出于抢占市场考虑,其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独立科研机构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国取得的31720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发明专利授权量2865项,其中企业(含科研转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专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独立科研机构占19.9%(570件)。如果同它们完成的科技成果总数比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为13.8%,大专院校和独立科研机构分别为10.2%、8.3%,但这还不包括企业有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

3)过高的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一大障碍。

在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从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为4类,一是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审批而取得,如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二是向特定军事家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非审批)而取得,如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维持,如技术秘密权,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如计算机软件版权。在这些知识产权中又以发明专利权最为常态。

以发明专利权为例,有关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共有17种,其中绝大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该17种费用具体为:申请费(900元)、文件印刷费((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50元,从第301页起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150元)、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审查费(2500元)、维持费(每年300元)、复审费(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200元,专利机构、人委托关系变更5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无效宣告请示费(3000元)、强制许可请求费(300元)、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元)、延长费(第一次长期请求费300元,再次延长期请求费2000元)、中止程序请求费(600元)、登记印刷费(250元)、印花费(5元)。在这17种费用中,任何一个申请案都不可少的有6种,高达5000元。

发明专利权取得后,缴纳年费是权利人的一项法律义务,《通知》所确定的年费标准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的措施

1)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纳入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的强制评估标准。

首先,应当树立科研成果有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意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因此,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有别于科学意义上的独立指标,纳入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标准。

其次,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的标准纳入基础研究之外的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过程中。这意味着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都不能回避知识产权化问题。当然,强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标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的成果都必须确保知识产权化。它旨在强调成果能知识产权化的项目要明确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项目成果不能知识产权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对成果的创造性要求不同,投资者应当将其作为确定科研经费的标准之一。

再次,应采用法律的形式确保成为强制评审标准。这不仅要求项目的“申请书”、“验收报告”有明确的成果知识产权化要求,而且要将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承诺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法律义务,并在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应当吸纳知识产权法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的评审工作。《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18条规定:“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本文认为,吸纳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参与项目的评价是非常正确的,但将法律专家排除在外不恰当。

2)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应当充分肯定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作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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