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公章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2-07-14 16: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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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公章申请书

篇1

开户申请书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3部分组成,多用表格式。

1.标题。

标题即“开户申请书”。

2.正文。

开户申请书的正文包括开户单位情况、已开账户名称和申请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的保证3个方面。

(1)开户单位情况。开户单位情况应如实全面地陈述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金来源、所属所有制性质、工商登记字号及单位地址等有关情况。

(2)已开账户名称是指申请以前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应注明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申请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的保证。

(4)结尾。

开户申请书的结尾应注明申请日期,且加盖开户申请单位公章及财会人员印章。

银行开户申请书范本

申请开户单位名称

申请开立账户名称(全称)

单位性质及级别

工商管理局批准文号

地址

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

电话

申请单位盖章:

(正式公章及负责人章)

年 月日

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银行调查意见:

科目归属

账号

支票或存折户

是否计息

审批意见:

(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生产、经营范围

商品、原料来源

主要产品

销售方式和范围

利润和亏损

专项基金

财务管理

现金库存限额

发薪日期

职工人数

附属单位

外地采购

外地单位往来

附:

银行开户申请书是单位向银行申请开具账号的书面请求。

银行的账户分为基本账户、辅助账户、专用账户三种。基本账户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和独立核算会计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重要账户。辅助账户是为了方便非独立核算附属单位款项收付所开设的账户。专用账户是指银行为单位开设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账户。

注意事项

(1)提交有关开户的证明。申请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凡属机关、学校、部队、人民团体等事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凡属企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凡属个体工商户,必须向银行提交由市街道居委会或农村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上述证明文件经银行审查通过后,由银行发给开户申请书。

(2) 填写印鉴卡片。印鉴卡是盖有开户单位公章和财务主管、会计经办人员印章的卡片,它具有法律效力。申请开户单位在印鉴卡上预留印鉴,日后,银行凭此审查鉴别开户单位每一付款凭证的真伪。印鉴不符,银行不办理付款,以保护开户单位的存款安全。开户单位要求更换印鉴时。应重填印鉴卡片,并由开户银行注销原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另行启用新印鉴,在用新印鉴之前,用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3)银行编发账号,开户单位的账号即为账户代号,它是由银行根据单位的行政隶属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性质而指定其使用的相应的科目,加上开户单位的顺序号所组成。

篇2

实习内容:

一、整箱货(非危险品)海运出口流程大致如下:

1.揽货、询价、订舱及订舱确认,该环节主要由业务及航线主管完成。首先由业务部门揽货,接受货主询价,从货主处获得详细的信息,包括shipper,consignee,notifyparty,placeofreceipt,portofdischarge,placeofdelivery,finaldestinationforthemerchant’sreference,no.ofcontainersofpackages,kindofpackages,descriptionofgoods,grossweight,measurement,运费结算方式以及其他的货主定制要求。此后业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选择合适的船公司询价并与货主沟通,双方谈妥后,货主签署出口货物委托书(订舱单S/O)。业务部门打印托运单,注明船期、运费、柜型柜量、货主定制要求、订舱人电话传真加盖订舱章传给船东。船东会回传订舱确认。另外如中海等船东已采用电子订舱的方式,操作基本相同但不用订舱确认。该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更换航次、货主要求申请N天免柜期、非危说明、套柜。这些问题须与货主及船东或船代协商解决,开出相应证明或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OP根据货主提供的资料刷出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即排载联。排载联共九联,一联货主留底,二联船代留底(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打上货主在船代处的代码),三四联运费通知,五联提箱申请(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六联装货单、场站收据副本,六附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七联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八联场站收据,九联货代留底(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

3.外勤持订舱确认及排载联到相应的船代处排载。船代在5、6、7、8联上加盖排载单证章并收取第二联。船代提交2联给船东,船东将根据2联资料预备仓单。

4.排载联的5联、6附联交给拖车公司办理拖装、场装。拖车公司凭5联及订舱确认到船代处取得设备交接单(EIR)。(拖车公司与船代之间一般订有运输合同,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设备交接单共六联,三联进场三联出场。拖车凭出场联提空柜。依据拖柜交接单到货主制定地点装货。拖车再凭装箱单和进场联进海关监管区,即我们平常说的码头。货柜进场后,外勤凭6联加盖进场章。场装原理相同,货主自行将货物运至堆场,拖车公司填写场装计划而不是装箱单。货柜进场后外勤取得柜号、封铅,加注在6、7、8联上,到码头营业大厅或客服中心加盖进场章。

5.外勤凭6至9联到船代处申报,船代收取9联并在6、7、8联上加盖申报专用章;若有开航前更改,须有原来的6至9联、新的正确的2、6、7、8、9联、正确的装箱单及开航前更改(加盖货代章),凭此申报;

6.申报完成后可报关,凭商业发票(加盖货主公章)、装箱清单(加盖货主公章)、报关委托书(加盖货主公章)、出口收汇核销单、合同及6至8联交给相应的报关行报关、配载。28类法检的商品还需有通关单。报关行预录入之后海关查验、放行,在6联上加盖放行章交给码头。码头在8联上盖章退给报关行,同时根据6、7联配载,7联交给大副作为配载依据。外勤再到报关行处取回8联。

7.船开航后,外勤出具保函向船东或船代预借购付汇联,凭此到银行转帐开出缴纳美金费用的水单。此外还要缴纳各类人民币费用(单证费,THC等),开出相应发票。凭借水单,外勤到船代或船东处开出业务联,连同人民币费用的发票、8联到船代或船东处签单。提单内容往往不同8联,需要货主和货代分别提供提单更改保函,并有OK单才能顺利签单。

8.另有电放及SEAWAY方式,需要附上相应的保函,电放还需多交纳一笔电放费。SEAWAY风险较大,目的港客户只需要凭有效证明九可以提货,一般较少使用。

二、实习心得:

1.作为一名外勤,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要注意多票业务同时处理的先后顺序问题,应该分清楚各票业务的轻重缓急,估计好每个流程的时间差,高效率地完成工作。同时还要关注各家船东的航线优势、操作政策、出口货物的特点,以便能更好地为其他部门工作开展提供建议和协助。

2.电子订舱等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已经开始渗入当前货运操作之中并逐步采用。如果各家船东船代、货代与码头、报关行、海关之间能实现数据库的共享的话,那么很多需要人手操作的环节如排载、打单、进场、申报、报关等将都可以省略,甚至排载联不必以纸介方式存在。

篇3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

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

2、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

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

2、登记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留存)

(四)、报关专用章刻制需凭海关的报关证、单位介绍信(留存)和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五)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应类型公章刻制证件外,还必须有正式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报刊留存)。

刻章介绍信要用正式的介绍信样式,填写好内容就可以了:

兹介绍

我单位XXX前去XXX处办理“刻制财务专用章”事宜,请见信办理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证 明

****(刻公章的地方):

兹证明我单位**同志,因公务需要到贵处办理重新刻财务章事宜。

日期

公章

(带**同志身份证)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施行《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二、办理程序

1、受理;2、审查;3、出具介绍信。

三、提交材料

1、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委托刻制机关各部门公章要出具编委文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写出申请。

2、临时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

3、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持信人身份证。

4、委托制作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5、委托刻制党委、支部、工会等公章出具上级党委、总工会介绍信,本单位写出申请。

7、公章更换要写出申请并加盖行政章、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8、公章丢失要出具执照副本及复印、登报挂失报纸、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9、财务章丢失要出具申请书并加盖行政章、挂失的报纸。

10、公章烧毁出具消防证明、上级证明(厂矿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或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我单位XXX前去XXX处办理“刻制财务专用章”事宜,请见信办理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证明

****(刻公章的地方):

兹证明我单位**同志,因公务需要到贵处办理重新刻财务章事宜。

日期

公章

(带**同志身份证)

关于刻章介绍信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

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

2、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

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

2、登记证书

篇4

一、信用证“商检软条款”的常见表现形式

(一)检验证书由受益人出具,申请人或代表会签,且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受益人(出口商)出具;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指定人会签;签字必须得到开证行的证实。在服装、零配件等行业,这种“商检软条款”比较普遍,进口商主要出于考虑控制货物质量。一般而言,出口货物装运之前,进口商会亲自或指派代表到出口商仓库,或货物储存地与出口商共同进行现场验货,验货完毕,会签检验证书。这样的安排既有利于有效控制货物的质量,对于不符要求或存在瑕疵的货物可以及时要求更换或返工。同时,出口商可以及时得到与信用证一致的检验证书,还可防止进口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拒收货物。但是,“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就像隐形炸弹,时刻威胁着出口商,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1:湖北某服装公司向立陶宛客商出口一批服装,即期付款信用证支付。我方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规定: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JOH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ACCORDANCE WITH RECORD (S) HELD IN ISSUING BANK。按照该条款,服装生产完毕,Mr. John在约定的期限内来我方公司现场验货。验货完毕,我方公司业务员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打印出检验证书,进口商的代表Mr. John会签检验证书。因此,我方公司顺利交货和顺利交单结汇。

(二)检验证书由检验机构出具,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字,且签字必须得到银行的证实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受益人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由检验机构出具;开证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字;签字必须与申请人留在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外贸实践中,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也比较多见。进口商为了确保货物的质量,往往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出具商品检验证书,以公证人的身份,不偏不倚,检验结果公平、公正,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广泛,符合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和法律规则。

案例2: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孟加拉客商出口一批和足疗机,其中LDM -0001A型号的500个,LDM-0002A型号的100个,100%货款即期付款信用证方式支付。该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要求: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OPENED BY SOME INTERNATIONAL INSPECTION ORGANAZITION AND SIGNED BY APPLICA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ISSUING BANK。按照该条款,货物生产完毕前3天,该公司业务员便联系该国际检验机构在中国上海的分支机构,从预约货物检验、确定检验时间、现场验货直到最终取得与信用证一致的检验证书,大概用了2周时间。按照信用证要求,我方公司将正本检验证书寄送给进口商签字。只有等收到进口商签字的正本检验证书,我方公司方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同时,“检验证书上的签字要得到银行的证实”,我方公司才能得到付款。

(三)货物合格证书由申请人或指定的人出具,并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的条件是进口商或其指定人出具。外贸实践中,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比较少见,进口商控制了商品检验权,从而控制整笔贸易的主动权,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3:2005年,天津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100%信用证支付货款。随后,A公司收到了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要求A公司在装船前一周通知B公司前往天津港或A工厂进行验货,并签发正本的货物合格证书作为议付单据。A公司认为出于对货物质量的考虑,B公司的要求很合理,所以没有提出异议。A公司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生产零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只有B公司现场验货,验货完毕并且货物合格A公司才能发运货物。同时,只有B公司出具货物合格证,A公司才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因此,进口商通过控制货物检验权,最终直接控制出口商的交货、交单和回收货款。

(四)开证行根据货物在目的地的检验结果决定是否付款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交单议付时常常并不需要提交检验证书或类似单据,出口商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是:货物在目的地检测结果符合合同的要求。这是相符交单以外的非单据付款条件,与信用证的性质和UCP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进口商通过控制货物的复验权,从而直接控制“付款”的主动权,对出口商非常不利,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4:2010年中国青岛某公司向英国客商出口一批花生,100%即期信用证支付。该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7A域(ADDITIONAL CONDITION)规定: “DOCUMENTS PRESENTED HEREUNDER SHALL BE RELEASED TO THE APPLICANTS FREE OF PAYMENT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FLATOXIN INSPECTION AND THE ISSUING BANK CAN NOT AFFECT THE PAYMENT UNTIL THE AFLATOXIN RESULTS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EU REGULATION.”按照信用证的要求, 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没有要求提交检验证书或类似单据,而是规定进口商先无需付款,开证行先交单给进口商便于进行黄曲霉素复验,等到黄曲霉素目的地复验结果满足欧盟要求,开证行再付款。

二、信用证业务中“商检软条款”对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一)检验证书的签字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不一致

信用证中要求“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一致”是信用证“商检软条款”的显著特征之一。签字式样是进口商留存在开证行的,检验证书必须由进口商或指定人签字,因此,出口商无法判断检验证书的签字是否与开证行留存式样一致。在这种“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即签字与签字样本完全一致,开证行付款,反之,开证行就可以“正当”拒付。例如,199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出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华隆公司,受益人为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该信用证单据条款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的货物收据上申请人的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相符”。华隆公司预留在该银行的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华隆公司公章,其中一个章附有“武斌”的签名,另一个章附有“易峰”的签字。同年1月31日,华隆公司出具货物收据,加盖华隆公司公章,并由“易峰”签字。随后,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向该银行交单请求付款。结果,该银行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银行所持之签署式样”予以拒付。

(二)进口商或指定人拒绝出具检验证书

外贸实践中,进口商在货物装船之前到现场验货已经成为一些行业(比如服装、零配件等)的习惯做法。糟糕的是,合同中很少规定验货人员何时到达工厂验货、验货人员按照什么标准验货,也很少规定进口商不来或拖延现场验货时间或拒绝出具检验证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样的习惯做法对出口商极为不利,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赋予进口商更大的主动权。比如案例3中,货物装船一周前,A公司通知B公司前往工厂验货, B公司不仅推托没来验货,而且要求A公司先发货,然后补发商检合格证。接着,B公司不仅没有出具货物合格证书,而且说服A公司提交议付单据,并承诺接受此不符点(缺少检验证书)。单据转交开证行后,B公司凭提单提走了货物,随即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B公司拒绝付款。最终,这笔业务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国外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复杂导致逾期交单

外贸实践中,进口商指定国外检验机构检验商品并出具检验证书,对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国外检验机构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少,不方便办理检验事宜。同时,国外检验机构检验程序非常复杂,不便于确定取得检验证书的时间,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单,从而开证行“正当”拒付。如案例2中,该国际检验机构仅在中国上海有一家分支机构,对于出口商办理商品检验极为不利。据了解,该检验机构的业务程序非常复杂,从申请商品检验、预约商品检验时间、实施现场验货,再到取得检验证书,每个环节缺一不可,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比如,该分支机构前往我方公司现场验货时因空箱晚到1个小时,检验人员就离开了现场,我方公司不得不重新申请检验,耽误了大量的时间。另外,该分支机构现场并不出具检验证书,需要周转多次才能拿到检验证书。

(四)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下简称ISBP681)第41条规定:“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要求的名称或相似名称。单据内容必须看似符合所要求单据的功能。”因此,当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时,是否构成不符点的主动权在开证行手中。在外贸实践中,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遭银行拒付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进口商常常通过控制检验权,从而指使检验机构(或串谋)出具与信用证不一致的检验证书,人为造成单证不一致,开证行“正当”拒付。例如,2011年浙江某出口商向孟加拉客商出口面料,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信用证要求出口商议付时提交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同时进口商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是检验报告(INSPECTION REPORT),从而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名称不一致,银行拒绝付款。

(五)目的地复验结果不一致

复验权是进口商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复验结果作为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有悖国际惯例的,对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复验结果受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地的气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复验机构、复验标准对复验结果的影响最大。比如案例4中,黄曲霉素复验标准是欧盟的检验标准。据了解,现行各国对黄曲霉素在食品中的参量限制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黄曲霉素B1、B2、G1、G2以及由B1、B2在体内进过羟化而衍生成的代谢产物M1、M2的含量。中国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Maximum levels of mycotoxins in foods》(食品中真菌毒素含量)GB2761-2005中规定,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0ug/kg,食用前经过物理处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0ug/kg;而欧盟在委员会条例(EC)No629/2008规定,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ug/kg,食用前经过物理处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8ug/kg。由此可见,目的地黄曲霉素BI的含量超过欧盟的标准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追索其根本原因,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设置“商检软条款”是为了转嫁“黄曲霉素超标,禁止进口清关”的国家风险。

(六)丧失货物所有权的潜在风险

在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容易丧失货物所有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信用证规定:“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一致”,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先行发运货物,要求1/3正本提单装船后由出口商直接寄给进口商,或与船方串谋无单放货,进口商提走货物,然后开证行以“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不一致”而拒绝付款,最终造成出口商“钱财两空”;另一种是信用证规定:“目的地复验结果满足要求,开证行付款”,并规定进口商无单(海运提单)开箱检验,或者开证行先交单,检验结果满足要求开证行再付款。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不仅面临丧失货物所有权,或退运或转卖的风险,而且收回货款的主动权也掌握在开证行手中。

三、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应对“商检软条款”的策略

第一,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保证商检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致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开立和审核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条款的一致性是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在信用证业务中,签订商品检验条款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商品检验(复验)时间、地点、检验(复验)权等几个方面的约定必须与贸易术语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明确检验(复验)机构、检验标准,若是进口商或指定人检验,必须明确规定现场验货的时间,同时约定拒绝现场验货或延迟现场验货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明确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签发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的检验证书应该承担的责任;商检条款要与合同中的品质异议条款、索赔与理赔条款等保持高度一致性。同时,合同中最好规定“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以防丧失货物所有权。

第二,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预防“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开立。在外贸业务中,预防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商检软条款”是减少“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风险的有效途径。众所周知,《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必须提交的书面申请文件,是开证行受理申请并开具信用证的依据,信用证中除了一些格式性条款以外,其余条款都是参照《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而规定的。简言之,正常情况下,信用证条款与《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是一致的。然而,《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依据合同条款和自己的意愿而填写的。因此,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关键在于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中是否添加、删减或修改合同条款内容。在外贸实践中,出口商最好与进口商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参与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对于不能接受或者无法办到的商品检验条款,尽快与进口商协商,添加、删减或修改相关内容,避免开立“商检软条款”信用证。这样做的好处是,不要向开证行提出申请,而且避免繁琐的修改信用证程序,也不必支付额外的信用证修改费用,甚至不符点费用,又有利于买卖双方贸易关系的持续。

第三,审核“商检软条款”信用证,力争“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修改。如果说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减少信用证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那么审核“商检软条款”信用证则是减少信用证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出口商收到“商检软条款”信用证,一旦审核出不能接受或者无法办到的商品检验条款,应尽快与进口商协商并向进口商发出“信用证修改函”,具体列明修改点以及详细的修改建议,并催促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办理信用证修改程序。值得提醒的是,出口商一定要收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书”并审核无误之后,才能安排备货或者运输。

第四,力争取得合格“商品检验证书”,促成“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付款。如果由于贸易的需要,出口商接受了“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那么,取得合格的商品检验证书,应该是促成“商检软条款”信用证付款的最后一道关。经过“预防”和“修改”两道关,存留下来的“商检软条款”是进口商出于控制出口商交货时间、货物品质、数量、包装以及特殊条件而设置的。一旦出口商接受这样的信用证,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出口方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准备货物,不给外商遗留任何提出品质异议的机会和借口,数量尽量有多余的,方便更换和补充;其次,提前熟悉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程序,估计取得商品检验证书所需要的最长时间,随时与检验机构保持联系,尽早安排检验时间,留足签发商品检验证书的时间;最后,出口商交单结汇时最好选择自己的往来银行,便于预审“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要时,还可以委托交单行向开证行“电提”单据,得到开证行的确认后再行交单结汇。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6:11.

[2]李蕾.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及对策[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10.

篇5

1995年11月10日,如东典当行与一位名叫施亮的生意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承包协议,约定由如东典当行提供给施亮如东典当行的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等一切合法手续,由施亮经营典当行业务,典当行则负责对施亮进行监督管理,期间,施亮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承包协议最后一项条款约定“乙方(施亮)100万元到账后,本协议生效。”

1996年1月16日,经施亮联系,南通东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农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同日,如东典当行在开发区农行开立了账号为83010801019012的一般账户,开户申请书上为典当行的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赵福田的私章,并预留印鉴。

第二天,如东典当行与东纺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向东纺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东纺公司于当日从向开发区农行借得的200万元中转出50万元至如东典当行账户。次日,如东典当行的主管单位如东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如东典当行的行政公章交给了施亮。1月21日,施亮向该委员会出具保证,保证在没有取得合法承包手续之前,不开展业务。

可如东典当行却没有想到,1月22日,施亮委托陆锦飞利用转账支票从如东典当行账户中支取了36万元,其中30万元汇至施亮经营的南通开发区华怡实业联合公司,用于归还该公司所欠开发区农行的贷款,另6万元汇入南通市辅读学校后由施亮支配使用,转账支票上的印鉴章却为如东典当行财务专用章和施亮的私章。

如东典当行获悉后认为,开发区农行为收回发放给施亮的贷款,与施亮相串通,用施亮私刻的财务章和私章替换了如东典当行在开发区农行的原始预留印鉴章(典当行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赵福田的印章),致使典当行账户中的36万元被施亮套走,遂向如东县检察院举报施亮与开发区农行涉嫌诈骗。而公安机关侦察后却认定施亮与开发区农行不构成诈骗。

该事件发生后,施亮不知所踪。

两级法院:农行无过错

为了追回账户中丢失的36万元,如东典当行遂以返还财产为由将施亮与开发区农行一并作为被告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如东典当行1996年1月16日在开发区农行开户时银行预留的印鉴一枚是如东典当行的行政公章,另一枚是施亮的印章,并不是法定代表人赵福田的印章。施亮于1996年1月21日委托陆锦飞去南通市长安刻字店刻制了一枚如东典当行财务专用章,于次日去开发区农行将此章替换了如东典当行行政章。施亮在承包如东典当行期间,动用典当行资金36万元,用于归还其原经营的华怡公司所欠借款及挪作他用,在事发后,又曾多次承诺分期归还如东典当行上述款项,但至今未归还,对此,施亮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数归还如东典当行人民币36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陆锦飞受施亮的委托,凭典当行的行政公章、施亮的印章、典当行财务专用章及承包协议去开发区农行更换印鉴卡上的印鉴章,其所持手续齐全。开发区农行给予更换并无不当之处,仅是印鉴卡无更换记载,但不能因此认定其有过错。故典当行要求开发区农行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东典当行认为该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于是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开发区农行返还36万元及利息。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审理后认为:施亮在其承包如东典当行期间,将如东典当行的资金汇出作为私用,后多次承诺分期归还,但一直未能归还,施亮应依法将36万元及利息归还如东典当行。开发区农行在办理支付36万的过程中,因施亮委托的陆锦飞所持有的印鉴章与如东典当行在开发区农行的预留印鉴章一致,故开发区农行无过错。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焦点:农行到底有无过错?

针对中院的判决结果,如东典当行认为,如东典当行在银行开户凭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赵福田,预留印章的另一枚应该是赵福田的印章,用施亮的私章作为预留印鉴在如东典当行单位票据上使用,按《票据法》的规定,应要有如东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赵福田的授权。而对于开发区农行而言,是不可能不知道这项规定的。

同样,如东典当行认为,一审法院既然认定施亮委托陆锦飞去开发区农行更换原印鉴卡的事实客观存在,而开发区农行却始终无法提供原印鉴卡,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的金融法规,给如东典当行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开发区农行理应偿还该款及利息。

而开发区农行却在庭审中辩称;典当行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了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赵福田的印章,其一开始预留的印鉴章就是典当行财务专用章和施亮的私章。无论开办账户还是转账划款,均未违反《票据法》等法律规定。

2004年5月26日,南通市中院终于作出了民事裁定决定再审。

再审后中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预留、更换印章”事实,另一方面,如果典当行开户时预留印章后进行更换的事实客观存在,由于施亮从典当行的主管单位接受了典当行的行政公章后,即有权代表典当行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该期间施亮在开发区农行变更典当行印鉴的行为无可非议。因此,典当行主张开发区农行擅自变更其预留印鉴无事实依据。开发区农行办理支付典当行账户中36万时,转账支票中的签章与如东典当行在开发区农行的预留印章一致,故开发区农行的支付行为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且无恶意,并无过错。

专家解案

针对这起特殊的财产纠纷,著名法学专家、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张赞宁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张赞宁认为,本案因涉及施亮向农行还贷的事实存在,如东典当行对于施亮与开发区农行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怀疑属事出有因却查无实据。对这种指控,因缺乏证据,而未被法院认定是对的,但这并不表示就能免除开发区农行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

篇6

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信用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愿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给予甲方牡丹信用卡账户金卡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的信用额度,透支期限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及追索费用等)。

甲方还款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四、甲方应在规定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用牡丹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转账的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时,甲方同意乙方按该金额将资金从其牡丹信用卡账户转入牡丹卡保证金专户,停止计算利息,并根据有关单据从专户中付款。

六、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八、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九、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牡丹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十、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十一、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改正。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二、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三、甲方出租或转借牡丹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四、甲方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牡丹信用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五、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信用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信用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十六、牡丹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甲方(申领人):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批准日期:______________

篇7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

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

《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

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

复婚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档案和出证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

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 《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

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

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 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手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篇8

1.前言

主控室操纵员是直接参与控制和运行反应堆的关键岗位,操纵员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核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业绩。国家能源局对操纵员的筛选、培训和考核都非常重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办法来规范和约束操纵员的取照过程,核电厂也相应地制定了一些程序来规范取照考试。我国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自91年4月秦山核电厂首次操纵员考核至今已有22年了。22年来,我国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是在不断地探索、改进、深化中进行的,它对我国核电厂安全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执照考试工作已完全实现了程序化管理。本文就操纵员执照考试的有关要求和具体实施过程进行总结,以便对今后工作的改进与提高能有所启发和帮助。

2.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规定: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和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持《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一)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三) 经过运行操纵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

(一)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三) 经运行操纵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 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在《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六章操纵员执照中规定:核电厂《操纵员执照》和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申请者由核电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考核,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监督、核准并颁发相应执照。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考核标准由核电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制定。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两年,欲延长其有效期者,必须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离开本职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原有执照自行失效。

在《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中规定:执照持有者的执照失效后,如需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必须重新申请执照。重新申请执照的考核、核准和颁发程序与首次取照相同。

3.相关部门职责

3.1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核电厂《操纵员执照》和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申请由核电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考核,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监督、核准并颁发相应执照。

3.2国家能源局的职责

国家能源局作为核电厂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及资格审查工作。国家能源局成立“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统一负责对核电厂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工作。

3.3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审定核电厂的“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委员名单,编制和评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试试题并监督核电厂操纵人员的取照考试。审查核电厂执照人员、换发执照人员的资格。评议和审查《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的编制和实施。资审委下设的秘书处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

3.4资审委秘书处

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对考试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报告资审委主任并在收到考试申请报告一个月内将审查结论通告核电厂营运单位。

负责委托试题编制单位按《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编制各类试题和标准答案。负责组织审定试题并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在考试实施前15天,将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国家核安全局。

负责将资审委对申请执照人员的审查意见通告核电厂营运单位,依据《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和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资审委主任(或副主任)。把主任签署的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审查意见通告核电厂营运单位,同时抄报各委员。

3.5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

审定参加操纵人员执照考试的资格,组织模拟机考试、口试命题;组织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的实施;评审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的结果。

4.考试前准备工作

4.1考试申请

核电厂职员如果想获得核电厂反应堆操纵员(RO)执照,个人必须首先提出申请,(SRO)执照者必须在获得RO执照两年后(首批SRO执照申请者除外),方可提出申请。

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在收到RO或SRO执照考试申请后,对提出考试申请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结合现场运行维修情况,在预定的取照考试前六个月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申请报告”,报告中要确定申请者的姓名、学历和工作经历、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执照申请种类及预定考试日期等。在经资审委秘书处的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考试。

4.2考试试题的准备和审查

资审委秘书处负责组织编制笔试试题,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模拟机考试和口试试题的编制,每次考试必须准备至少两套题量、广度和深度相当的试题。

模拟机考试和口试试题及答案由考评委员会委托相关部门编制后,由考评委对试题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的审题小组对笔试题及答案进行审查,审题小组由特邀核电专家、试题编制人员组成。审题的重点是笔试试题、口试试题和核电厂的首次模拟机考试试题。换照考试试题的审查全部由核电厂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

审查后的试题全部密封,试题一般在考试前一天复印并保密封存,在考试前由主考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启封开考。

4.3笔试试题范围

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EJ1043-2004)要求的内容。

4.4模拟机考试范围:

正常运行、故障工况及常见事件处理。

4.5口试试题范围:

口试作为笔试和模拟机考试的补充,是对执照申请者的技能知识、心理素质、反应能力、运行经验反馈、安全文化、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5.考试实施

考试顺序一般为模拟机考试、笔试和口试。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组织笔试的实施。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委员按规定分别轮流担任主考人;国家核安全局和国家能源局派人员赴考试现场监督整个考试实施过程。

5.1模拟机考试

模拟机考试组长由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其余成员原则上由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委员担任。考评小组成员独立评分,半数以上成员给出合格成绩,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认为合格。

5.2笔试

笔试时间为8小时,分两个单元进行,每个单元4小时。试卷的每一部分由两名以上考评委员评阅,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如评分标准不明确或有异议应由考评委员讨论决定。试卷的四个部分分别独立评分。应考人员总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试卷每个部分至少为该部分的70%,则该应考人员的笔试合格。

5.3口试

参加考试的人员分成若干个应考小组。每个小组的口试使用同一套试题,在同一单元时间内对应考人员进行口试。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为主考人,按参加考核的人数而定,分成若干个考核小组(每小组至少应有三名主考人)。口试满分为100分,应考人员口试成绩达80分为口试考核合格。只有多数考官给出80分以上才算本次考试合格。

6.核电厂考评委员会会议

6.1考试前资格审查

执照申请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运行处长、培教处长、核安全处长或厂长),根据申请者的培训情况、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授权情况,向考评委提出RO和SRO的候选人建议,经考评委核实后再报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OQAC),SRO报考者需要经OQAC认可,资格预审工作必须在执照申请考试前半个月完成。

6.2考试后资格审查

取照申请考试成绩评判结束后,考评委主任召集考评委委员会议。核安全处执照申请科负责向委员全体委员及监督人员报告每个应考人员的各项成绩,笔试、模拟机考试及口试的考评小组组长向考评委员会报告此次考试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监督人员对此次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考试结果的有效性分别发表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成员对执照申请者的学历和经历,完成指定内容培训的成绩,健康情况证明,其它有关要求进行全面审阅。对执照申请者是否具备RO和SRO的条件表示态度,考评委主任提出结论,委员复议。肯定结论须经考评委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一致通过,否定的结论经再一次复议后决定。肯定的评议结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书“考评委员会评语”栏:考核合格,经评议符合RO(或SRO)的条件,推荐申请RO(或SRO)执照,并由考评委主任签字。考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委员出席的会议通过的方案有效。

6.3换照的资格审查

根据持照人员在持照期间的工作表现,再培训情况和换照考核成绩等,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需换发执照的操纵人员名单报委员评议。委员根据换照申请者的考核成绩和考评委的评议结论,将审核结论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申请书”的“营运单位的评价意见”栏,签字并加盖营运单位公章。

7.执照和换照申请

7.1执照申请

考评委对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的资格评议结束后,向OQAC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RO或SRO)申请书,经OQAC最终审定后送国家核安全局核准颁发各类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

7.2换照申请

执照有效期为两年。在执照失效前三个月向OQAC提交“核电厂持照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持照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申请书》报OQAC审批并办理执照更换手续。

8.几点建议

在核安全法规中应明确规定首批高级操纵员的资格认可。由于首批高级操纵员不可能满足担任操纵员两年以上,且成绩优秀者的规定,如何处理首批高级操纵员的运行经验等问题应该有成文的法规条文来约束。

获得操纵员执照后的复训(包括基础理论和模拟机)应如何更好地得到落实和实施。特别是作为一个刚刚投入运行的核电厂,运行人员的资源和工作压力已经很大,如何来保证所获得的知识的更新和提高应是营运单位仔细斟酌的事情。

模拟机培训和复训应该加强,虽然模拟机培训已经相当成熟,但是如何把在机组调试和运行期间发生的具有本电厂特色又值得操纵人员学习的事件充分反映到模拟机的培训工作中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 EJ1043-2004《核电厂操纵员执照考核标准》(科工二司[2004])

[2]《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科工二司[1999]340号)》

[3]《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规则》(科工二司[2001]132号)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

[4]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1992年12月31日)

[5]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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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试销_________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试销地区及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在_________地区对_________产品进行试销推广,试销期限为本协议签定之日起_________个月。

二、试销价格:

试销期内甲方以_________元/套的价格供货给乙方,此价格不含安装费及税率,如需开普通税票另加_________%的税金。

三、试销的基础条件:

(1)乙方注重产品质量,认同甲方产品卖点及经营理念;

(2)乙方提供不少于_________面积的货柜用于甲方产品的集中展示;

(3)乙方组织不少于_________人的专职人员(含营业员,业务员,技术员)负责甲方产品的推广工作,首批进货不低于_________套。

四、甲方的义务:

(1)试销期间甲方向乙方免费提品知识,安装技术的培训支持;

(2)免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宣传资料,宣传喷画;

(3)根据乙方的进货量,合理安排产品颜色。

五、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甲方的规定集中展示产品;

(2)规定乙方所售甲方产品的市场最低限价权;

(3)要求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最低进货量订购产品。

六、乙方的义务:

(1)按甲方规定的最低进货量订购产品;

(2)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按协议的价格支付货款;

(3)按甲方的规定面积集中展示甲方产品;

(4)不在甲方产品集中展示区展示与甲方产品相类似的非甲方产品及宣传物品;

(5)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甲方产品的推广;

(6)配合甲方开展各项促销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

(1)试销期后优先获得甲方权;

(2)在不违反最低销售价的前提下自主定价;

(3)获得甲方对其业务员,施工技术员的各项培训;

(4)试销期后如乙方经过积极推广后产品仍出现严重滞销情况,且经甲方调查属实,在乙方没违反甲方所定价格政策及货物完好的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退货,甲方收到产品后两个月内将货款返还乙方。

八、本协议附件:

(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产品专利报告;

(3)支持用品表;

(4)申请书;

(5)商价格体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供货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的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购销方式:

1. 甲方根据需求,采用电话、传真或派人等方式向乙方提出配件采购计划;甲方向乙方发出采购计划时,应准确提供所需配件车型、年款及零部件主要属性;如:名称、规格、编号、数量、颜色、方向、位置等。乙方在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及时准确的报出市场优惠价格,鉴于市场价格的波动,乙方提供的配件价格必须保证10天有效。

2. 所需采购的配件需乙方订货时,甲方必须将订单以传真或书面形式转给乙方,乙方应按甲方的订单要求及时供货。如需外购订货,到货时间须向甲方说明,并征得甲方认可。出现超期供货现象,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3. 甲方在接到乙方配件时,应根据乙方销货清单,对配件的包装、外观、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逐一验收,并在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向甲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如在验收时发现问题、当面解决。如过后有差错,由甲方承担。

二、 配件退货及质量的问题处理方式:

1. 甲方所购乙方配件验收无误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能退货,甲方不得因此而拖欠或拒付货款。

a. 甲方收到货之日起超过7天;

b. 电器部分零件.

c. 包装破损及零部件已安装过(零部件本身质量除外)。 d. 乙方为甲方特殊订购的零件。

2. 甲方在安装使用时,发现配件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质量问题最终结果以质量鉴定报告为准。如是甲方保管安装、使用不当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则由甲方负责承担责任;如不属于上述原因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3. 甲方通过订单或订货电话向乙方表达所需配件的质量要求,包括:型号 生产厂商 品牌等。乙方必须严格依据甲方要求供货。甲方发现乙方有以假当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就该配件价值的双倍金额作为赔偿金。

三、 结算方式:

甲方向乙方采购配件采用定期挂帐结算和限额结算方式,定期挂帐结算即每月1日或2日对上月帐,对帐无误后,甲方在当月十日内结清乙方货款。限额结算即当货款超过一万元时,甲方应及时结算乙方货款,如甲方到期或超过限额不能结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还款延迟日期。延迟期限内仍不能结款,乙方有权终止继续向甲方供货,并按每天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三收取甲方违约金。

四、 秉着自愿互利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权益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供货不能保证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当甲方不能按规定结算,给乙方正常运作造成困难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议未果,应申请仲裁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供货合同范文3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供货清单

合同金额为大写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含税

二、相关注意事项

1.乙方硬件供货部分质保期一年(以送货至现场日开始计算),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质保期内免费更换。

2.乙供硬件在保管、安装、使用期间若发生外力损坏、进水、进泥沙、强电短路烧毁等,乙方不对此类情况概不负责。

3.硬件部分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至现场,甲方负责现场保管及安装接线,乙方对硬件供货部分进行现场安装接线指导。

三、交货及结算

甲方需打全款乙方方可发货,款到帐后7个工作日送货至现场,乙方为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违约责任

乙方或甲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部分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五、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需要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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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七章

社团的经费来源

第八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九章

社团联合会

第十章

附则

人力资源总处 制

2005年11月16日

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社团的管理,维护社团活动秩序,促进社团在各方面健康繁荣的发展,丰富同仁的工余生活,提升同仁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依照国家法律和集团有关规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事业群自办的协会、社团等。

第二条 社团的宗旨:融合 健康 创新 娱乐

第三条 开展项目:

(一) 体能性项目: 如球类、体操、田径、登山、游泳、太极拳等;

(二) 才艺性项目: 如舞蹈、乐器、合唱团、绘画、书法、相声、小品等;

(三) 艺文性项目: 如朗诵、写作、诗歌、读书会等;

(四) 学X性项目: 如演辩、谈判、计算器等;

(五) 服务性项目: 如慈幼等;

(六) 嗜好性项目: 如集邮、摄影、桥牌、园艺、钓鱼等;

(七) 其它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动皆可。

第四条 参与对象:社团是集团同仁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凡集团同仁均可参加。

第五条 各社团均接受文康活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在宪法、法律、公司规章、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管理办法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集团的教育培训方针,促进同仁品德、智力、体能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仁的综合素质;

(二) 活跃同仁生活,服务和凝聚同仁;

(三) 积极在才艺、文化、体育、学术、科技等领域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新颖、同仁乐于参与的工余活动,使同仁更加热爱公司,增强对公司的向心力;

(四) 加强园区企业文化建设,丰富员工工余文体生活,促进同仁融合、进步。

第七条 推动方式:

(一) 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排练,定期举办各类活动让团员有锻炼机会;

(二) 按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分级分类组织各类活动,聘请专业人士授课,提高技能;

(三) 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各类大型赛事和活动,扩大集团影响,提升集团形象。

(四) 各社团举办重大活动,须提前一个月知会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并呈报经费预算,待批准后方可开展;

(五)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第八条 社团应与事业群团结协作,携手并进,取长补短,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服从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包含的各类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法规,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有利于广大同仁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起人系集团同仁,且思想上进、热爱集体、责任心强、绩效良好;

(二) 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同时能认真学习,绩效良好。受集团纪律处分不满一年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三) 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由本人申请,并征求直属主管和所在事业群意见,最后由人力资源总处审核公布;

(四) 同一事业群不能有相类似的两个以上(含)社团(包括名称、活动主要内容);

(五)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有2名以上的负责同仁;

(六) 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 聘请一名资深水平的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社团,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资源总处批准和备案:

(一) 筹备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成立新社团的目的、意义以及成立过程;

(二) 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厂牌复印件;

(四) 社团负责人所在事业群人资主管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

(五) 社团聘请的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老师所在部门的证明;

(六) 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

(七) 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八) 接受社团申请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其余时间不受理社团的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社团的名称,其名称应当反映社团的特色,并不与已有社团相冲突;

(二) 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

(五) 社团的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六)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文康部自收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档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

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社团不予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与范围、社团管理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三、五条规定;

(二) 同一事业群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三) 发起人受纪律处分不满一年的;

(四) 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 社团章程模糊不清,内容不详,引人误解的;

(六) 其它不予成立的情况。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社团由全体会员大会以及社团的各个负责部门组成。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文康部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同仁,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经文康部审核批准后产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应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或当选社团负责人:

(一) 受到集团纪律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康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社团聘请集团内老师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 对社团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四)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五) 对社团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日常活动经费应由文康部划拨解决。在集团重大节日期间所需举办的活动或文艺汇演等,经费由集团统一报批(具体见第七章) 。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艺术图标和其它标志。

第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全集团性的活动必须向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经费不予报批,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合法社团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团可以建立网页,内容要求积极向上,能定期更新,并经文康部审核批准成立。一经发现其网页的制作和内容有违反本管理办法之处,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同仁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演出和重大活动,按公司惯例及标准予以补助。在单项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十条 组织优秀团员不定期举办交流,联谊或观看大型演出等活动。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 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团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负责人对注销原因的陈述和清算报告书,接受捐赠的要交出捐赠物品。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将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费来源种类及标准:

(一) 新成立之社团每社团开办费:补助2000元;

(二)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每季依社团活动计划审核其活动与运作状况,补助每人200元;

(三)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依据社团项目活动的预算、活动性质、活动大小另外提拨项目经费补助;

(四) 申请社团补助费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提出并上报「社团活动经费预算表,否则逾期视同放弃不予补助;

(五) 社团每次申请项目活动经费补助时,应提前一个月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并于活动结束后二周内将该次活动请领之经费详细支用情形详列说明,填写并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送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报销存查;

(六) 各社团于12月31日以前,将该年度活动经费运用情形作成明细表,经文康部及该社社长具名后公告之;

(七)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人力资源总处的监督。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负责人应把其财务报表送交文康部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补助费用办理程序:

各社团经办人填写经费补助申请表

活动前一个月:社团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

申/箐N

活动结束两周内:社团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

该社团社长具名----------------

文康部审核具名-----------------

人力资源总处审核批准---------------

Y案

拨款---------------------------

第八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将根据各社团的活动情况并综合考察其在同仁中的反映,每年度对表现突出的社团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三十九条 社团年终评鉴:

(一) 评鉴内容及比重:

1

社团活动实施占总

成绩30%

A.活动公告5分, B.社团参与率7分, C.非社团成员参与率7分, D.社团活动层面3分, E.社团结束后之海报公告3分, F.是否按年度计划举办活动5分.

2

举办活动次数占总成绩10%

A.举办活动次数10分.

3

活动配合度占总绩20%

A.协助集团开展活动20分.

4

社员成长比例与社团扩充情形占总成绩10%

A.社员的引进与流失10分.

5

社团成果资料展占总成绩30%

A.组织与分工5分, B.组织规章的完善7分, C.年度计划执行状况5分, D.社团未来发展计划7分, E.活动报导3分(会议记录/照片/活动计划书), F.社员名册3分.

(二) 奖励等级:

等级

分数

名额

奖金

社长奖励

备注

特优

90~95

1

10000 元

1000 元

如同一档次积分排名超额,取前几名,如积分相同,则全取

85~90

2

5000 元

500 元

70~85

若干

3000 元

300 元

70以下

篇11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

│金额(大写)│ │用途 ││

├─────┼─────────┼─────────┼────────────┤

│种类 │ │利率 ││

├─────┼─────────┴─────────┴────────────┤

│期限 │年个月(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

│ 分期提款计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 年 │ 月 │ 日 │  金 额  │ 年 │ 月 │ 日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

│ │ │

│ 借 款 人  │ 贷 款 人 │

│ │ │

│借款人 公章  │贷款人  公章 │

│(或合同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

│ │ │

│法定代表人  签 章  │负责人  签章 │

│(或授权人)│(或授权人)│

│ │ │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保 证 人│

│(1)  (2)(3) │

│保证人公章│

│  (或合同专用章) │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

│ │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2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上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交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后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十五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六、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须更换土地登记卡,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除严格按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加盖“注销”印章。并在“备注”栏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去向,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号。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

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栏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号。将原土地登记卡附在新土地登记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将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记卡附在宗地分割后宗地号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记卡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他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证书:

1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

2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新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按栏目规定的内容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备往”栏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证书:

1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

2在“变更记事”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3.将更改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交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

《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3抵押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抵押面积;

5抵押金额、期限;

6宗地标定价;

7其他约定条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

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土地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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