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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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制度

篇1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则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2011年,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计划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龙头是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

基药制度始于2009年

2009年8月18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2010年12月6日印发《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上海市从2010年起开始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篇2

处方点评;用药分析;合理用药

作者单位:542400广西桂林平乐县人民医院

2010 年2 月10 日卫生部下发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点评规范》)的通知,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为了解目前某院门诊处方的合理用药情况,随机抽取2011年1~10 月的门诊处方,对处方中不合理用药进行统计分析,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某院2011 年1~10 月的门诊处方进行抽样统计和点评,按《点评规范》中规定的1%抽样率,随机抽取每月100张,共计1000张。

1.2 方法

依据《点评规范》中的规定,参照处方点评工作表的相关要求制定表格[1],利用Excel 表对处方中可统计部分,如患者性别、年龄、诊断、抗菌药物及注射剂使用情况、不合理情况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不合理情况的判断依据为《点评规范》、《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用药须知》、《新编药物学》、《药物联用禁忌手册》等专业书籍和药品说明书,并对不合理情况中书写的规范性、用药不适宜性及超常情况进行统计并分类点评。

2 结果

抽取的1000 处方中,不合理处方197张,占19.7%,处方合格率80.30%。其中,不规范处方96 次(11.6%),用药不适宜频数104 次(13.6%),超常处方频数5 次(0.5%)。

3 分析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近1000张处方统计分析后发现,不合理处方的具体情况有以下这些:项目填写不全及不规范处方前记缺项或错误,常见有漏写门诊号、科别,年龄;临床诊断不明或漏写诊断,修改处医师未签名或未注明日期;医生字迹潦草不可辩;未注明皮试结果;未注明滴速;处方完毕后空白处未划斜线;药剂调配或核对人员未签名盖章;药物名称不规范,例如使用商品名、使用拉丁名、简写药品名称;临床诊断名称书写不规范,用中文缩写名称如“上感”等书写,均违反了处方管理规定;药物使用错误,违反了说明书的给药要求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使用超标准用量时没有写明原因并签名;单张处方使用的药品超过5种;药品无剂型,缺“用法”;用法含糊,未具体注明克霉唑软膏外用,应注明用法、用量和药物使用次数,以便于药师交代患者正确使用;诊断与药品适应证不相符,主要出现在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品的处方中,医师开具处方时只写一种疾病的诊断而漏掉另外一种或几种;不合理配伍用药,例如10%葡萄糖、维生素C、肌苷注射液静脉滴注。肌苷注射液pH值一般在8.5~9.0之间,呈弱碱性,10%葡萄糖注射液pH值在3.2~3.5之间,偏酸性,而肌苷在酸性条件下易析出结晶且分解成次黄嘌呤核酸,维生素C与肌苷在混合前应先稀释,勿以浓溶液混合;药物使用不符合经济学,重复使用同类药品,例如左氧氟沙星与洛美沙星葡萄糖联用。两者均为喹诺酮类,两者联用不能产生协同作用,但却可增加毒副反应;无抗菌药物使用指征或是单纯病毒感染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没有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这样可能易引起过敏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所以,不合格处方引发的不合理用药行为既耽误患者治疗,又造成医药资源浪费,增加患者经济负担;还会增加药物不良反应和潜在药源性疾病的发生率,严重危害患者身体健康[2]。因此通过对医院不合理处方及不合理用药的点评,可大大减少问题处方的比例,使医院的药品管理、处方开具和调剂工作以及医疗费用控制等更加科学、合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3]。

参 考 文 献

篇3

2007年5月1日起,我国卫生部正式实施《处方管理办法》[1],规定医疗机构和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质量进行动态监测和登记,以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为了切实规范处方书写,提高处方质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我院积极响应号召,认真组织学习《处方管理办法》,以及《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建立了处方点评制度。由临床药师、临床医师、医护质量控制办的相关人员组成处方点评小组,负责处方的动态监测和检查督导。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从每日保留的门诊处方单中,抽取我院2008年9月1日-2010年9月1日的门诊处方,共计39853张。

1.2 方法 由处方点评小组对门诊处方质量进行评价,并填写门诊处方评价表,将结果汇总,进行统计处理和分析。点评内容包括[2]:

1.2.1 处方格式:(1)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2)处方正文:药品剂型、药品通用名称 规格、数量、用法,格式等;(3)处方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签名或签章等。

1.2.2 处方应用与书写:(1)品处方、精二处方、儿科药品处方标注和颜色是否正确;(2)处方内容应与病历记录一致;(3)每张处方不得开具5种以上药品;(4)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要准确规范,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5)西药和中成药应分别开具处方;(6)每张处方仅限1名患者使用。

1.2.3 处方用药合理性:(1)处方用药是否与临床症状和诊断相符;(2)剂型、剂量、用法是否合理;(3)药物联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4)是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5)是否存在重复给药的现象。

2 结果

本次研究表明,药品剂型、规格、用量缺项,处方前记缺项或错误,药品用量超过规定而医生未注明理由,以及药品用法用量不清四者,是目前存在于本院开具处方中的主要问题,其所占不合格处方的比例分别为31.23%、28.79%、16.97%和12.96%。

我院目前平均处方用药种数较少,抗菌药物使用比例不高,抗菌药物联用比例仅为0.6%,且在处方中无预防用药。基本用药占处方用药比例、按处方审核调配发药的比例较高,处方中药物通用名使用率高达100%。患者使用静脉注射药物比例和注射剂使用比例均较高,表明我院处方点评制度实施以后,临床合理用药成效显著。平均每张处方的金额为138.04元,平均每次就诊药费为152.76元,每次用药品种单价为91.25元,可见医师盲目开大处方,用昂贵药的现象已经得到明显的改善。医生平均对处方进行讲解的时间达到30s,患者遵医嘱正确用药的百分率为96.3%,可以认为与病患沟通良好。

3 讨论

自处方点评制度实施以来,我院临床医师开具的处方质量明显提升,不合格处方数量减少,临床用药日趋合理。我院应继续坚持贯彻实施处方点评制度,为进一步完善临床用药,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医疗水平创造条件。

处方点评制度是使《处方管理办法》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它从行政干预的角度,将临床合理用药提高到议事日程上,为培养临床医师药师合理用药指明了方向[3]。它一方面规范了临床医师诊疗过程中临床用药的合理性,促使其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诊断明确,对症下药,合理用药。另一方面,它为药师了解和监督临床用药情况提供了有利途径,同时还可对不合理的临床用药情况进行干预。处方点评制度不但有助于提高个别医师的职业素质,其对于提高整个医院的合理用药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S].2007.

篇4

口服是临床当中用药的主要途径,因为具备方便、快捷、安全等优势,在临床中一般是作为常规用药途径而被应用[1]。正确的安全用药方式是保障患者治疗效果的关键,同时也是对医院实行评审的关键性项目[2]。风湿性疾病患者采用药物克制体内免疫损伤是最为常见的治疗方式,在一定时间之内,只有按照相应的标准用药,才可以确保用药的稳定性[3]。对此,为了更好地优化嘉兴市第二医院的整体医护水平,本文选取在我院风湿科接受治疗的患者作为研究病例,探讨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在用药依从率方面的影响。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4年7月~2016年3月在风湿科接受治疗的风湿性疾病86例作为研究对象。将2015年2月之前的患者分为常规组,其余患者分为观察组每组43例。观察组患者中男31例,女12例;常规组患者性25例,女18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在数据差异方面不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具备比较研究价值。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应用同样的治疗方式,并给予常规用药护理措施,例如根据医嘱取药用药,医生开药之前给予相应的服药指导,护理人员在发药之后给予相应的服药指导等。观察组在常规基础上采取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在患者入院之后接受程序化服药护理,具体措施如下:①构建程序化管理小组。由医师、护士、药师构成,该小组需要负责患者依从用药的指导,并按照风湿科患者的用药特征,制定临床用药规范措施。②团队化干预。由管理小组在医院进行专题讲座,对患者及家属讲解风湿性疾病用药的意义和价值,尤其是在擅自停止用药或更改药物时所可能导致的危害,从负面案例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由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健康教育,督促患者养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促使患者主动意识到遵医嘱用药的重要性。③重点指导患者服用多种药物。因为在临床当中风湿性患者可能会使用多种药物,所以在用药过程中需要帮助患者,指导患者如何正确用药。按照药物的性质及患者的医院给予适当提示,例如用法用量、副作用、注意事项、规范饮食等,对干预的对象实行用药指导,指导内容包含病房提示、微信提醒、短信提醒等。④多角度的心理干预。落实个体化的心理干预教育,针对患者的心理情绪给予相应的控制与干预,对于存在焦虑、紧张的患者需要疏导其障碍的心态,如果患者心理过激则应当及时舒缓其情绪,根据患者家属的描述给予相应的指导性方式,平常借助聊天、下棋、看电视等方式转移患者的注意力,最大程度缓解异常心态所导致的问题。

1.3观察指标

观察和比较不同时期患者对于护理服务的满意程度及用药方面的依从性情况。应用自制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问卷内容主要是围绕护理工作的质量评价开展,以评分值为主,分数超过80分为非常满意,超过60未达到80为满意,未达到60为不满意。总满意率=(非常满意+满意)/总例数×100%。用药依从性以按时主动用药、合理用药为主,由护理人员及患者家属进行监督与评价。

1.4统计学方法

本研究的一般资料、满意度、依从性均采取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并分析,以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对护理服务满意程度比较

观察组患者对护理的总满意率显著高于常规组(P<0.05)。

2.2两组患者用药依从性比较

观察组患者的用药依从率显著高于常规组(P<0.05)。

3讨论

患者依从性是影响治疗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传统管理措施中主要强调对护士工作行为的控制,虽然也有健康宣教环节来帮助患者改善认知,对患者的用药依从性有着间接的影响,但缺乏针对性,尤其风湿科患者情况特殊,用药也相对复杂,患者长期治疗过程中丧失信心,产生抗拒心理,甚至拒绝服药,这给患者的预后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如何从管理层面调整制度,改善患者的用药依从性,是当前工作的重点问题。程序化护理管理是近些年护理医学中所提倡的一种新型护理模式,关键理念在于护理流程的管理,同时需要一制定规范化的护理程序作为前提,在制定护理流程、护理目标、护理计划等基础上实行护理措施,同时提升对临床护理的重要性[3,4]。程序化护理的管理是帮助护士能够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护理工作,同时提升工作落实的效果,保障护理服务的整体价值。在实行程序化护理管理之后,临床规范用药的控制效果会更加理想,患者可以根据护理管理的内容接受相应的指导,从而达到合理、高依从性用药的目的[5,6]。在本次研究中充分重视医生和护士之间的协调合作,在程序化管理中引入了医生和药师因素的影响,程序化管理小组能够从不同角度评价工作质量,从而为管理层提供更多的改进依据,确保了管理质量的持续提升。程序化管理小组能够从认知、心理等多个方面入手影响患者的用药依从性,且医生的介入提高了患者的信赖感,从而确保了制度的顺利推行。本研究结果表明,通过不同的护理服务之后,观察组患者对护理的总满意率显著高于常规组患者对护理的总满意率;观察组患者的用药依从率显著高于常规组。这一结果充分证明通过行之有效的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临床护理管理工作,患者可以更好地按照规定用药,同时患者对于临床医护工作的抵触情绪更低,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率,从而实现临床疗效的改善目的。综上所述,程序化护理管理制度在体检中心护理服务质量的应用效果显著,可以显著提升风湿性疾病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孙自杰,李健,王小渠,等.家庭程序化护理干预对高血压患者药物治疗依从性的影响分析[J].华西医学,2015(6):1130-1132.

[2]宋莉荣.个性化护理对强直性脊柱炎生物制剂治疗患者功能改善和依从性的影响[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6,22(31):5155-5156.

[3]王喆.人性化护理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用药依从性及自我管理能力的影响[J].中国医药导报,2015,21(18):158-161.

篇5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2(b)-0157-03

卫生部于2010年2月10日出台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1],指出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2],要求各级医院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我院从2005年开始处方点评工作,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3]的要求,着重于处方书写规范的点评,从2008年起开始将工作重点转到不合理用药点评。2008~2010年上半年,定期全院通报处方点评结果,对科室提出整改意见,但是收效甚微。2010年第三季度我院将处方点评结果及用药建议反馈给每个医生,并及时收集及回应反馈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笔者随机抽取了实施意见反馈制度前后的门诊处方各2 000张,选择相关指标进行回顾性的评价与分析。现总结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2010年第二季度的2 000张处方作为实施处方点评反馈制度前的处方样本;随机抽取2011年第二季度的2 000张处方为实施反馈制度后的处方样本。处方样本按照我院门诊科室:内科、外科、急诊、儿科、妇科五个科室分层随机抽取[4],每个季度2 000张,合共4 000张。

1.2 方法

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各项指标及内容[1],用Excel软件创建《处方评价表》及《用药合理性评价调查表》,使用Excel软件建立数据库对4 000张处方按照调查表的各个项目进行信息录入,并进行统计分析[5]。

处方点评反馈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我院采用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发放反馈意见书到个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流程见图1。

1.3 观察指标

观察指标分为处方基本指标和不合理用药情况两部分。处方基本指标包括平均每份处方用药品种数、抗菌药物使用百分率、注射剂使用百分率、药品通用名占用药百分率、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每张处方药品平均金额。不合理用药的判别及释义如下[6]:①适应证不适宜:有用药指征,但选用药物时忽略了药物潜在的不良反应以及患者的年龄、特殊生理期及其他疾病史等因素,而选用了不适合患者个体情况的药物,用药出现禁忌证或容易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②遴选的药品不适宜:没有按照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选用药品的,或没有按照中医的辨证使用中成药的。③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无特殊理由选用多个小剂量规格的药物,选择的药品剂型不能发挥药物正常作用。④用法、用量不适宜: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给药浓度、疗程与药品说明书要求不符合,医生签名确认需要超剂量使用者除外。⑤联合用药不适宜:没有联合用药的指征或联合用药有拮抗作用。⑥重复给药:同时使用活性成分相同或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⑦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注射剂溶媒及各组分之间有配伍禁忌,中药注射剂使用说明书允许范围外的溶媒的,药品与药品之间相互作用使疗效降低或失效。

1.4 统计学方法

使用Excel软件建立数据库对4 000张处方按照调查表的各个项目进行信息录入,使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处方基本指标比较

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后的抗菌药物使用率、注射剂使用率、处方平均金额、处方平均用药品种数均较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前明显下降(P < 0.01),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后的基本药物的使用率较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前明显上升(P < 0.01),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后的通用名的书写率较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前明显提高(P < 0.01)。见表1。

2.2 不合理用药情况比较

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后的不合理用药率较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前明显下降(P < 0.01),各项不合理用药的评价指标中,实施处方点评意见反馈制度后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重复给药、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适应证不适宜、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用法用量不适宜较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前显著下降(P < 0.01),联合用药不适宜明显下降(P < 0.05),用法、用量不适宜下降了9.68%,但不明显。见表2。

3 分析

3.1 处方基本指标

实施处方点评意见反馈制度后,我院处方基本指标中以抗菌药物使用率及注射剂使用率下降最为显著。在处方点评过程中,笔者发现注射剂中抗菌药物占80%以上,故抗菌药物的使用率的下降带动了注射剂使用率的下降,而注射剂使用减少,令处方平均金额也明显下降。我院的抗菌药物使用率较高,提示日后的工作中,降低抗菌药物的使用率仍然是工作的重点。

处方基本指标中,药品通用名使用率未达100%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某些复方制剂的名称长,医生的依从性差,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颗粒(安奇)、复方甲氧那明胶囊(阿斯美)等。我院的平均处方用药品种数及平均处方金额均按照每份处方统计(如当天患者同时开具两张处方,合并使用了9种药物,每份处方用药品种数为9种,每份处方药品平金额为两张处方金额之和),这两个指标都在合理范围,基本药物使用率达到70%,也比较合理。

在反馈意见中,笔者将医生个人处方的评价指标与全院处方评价指标及有关文件要求的处方指标以表格形式列出,让医生对自己的处方存在问题有更全面的了解。指出医生处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如列出医生处方中经常出现的商品名,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等,有助于医生有针对性地改进。

3.2 不合理用药

对于明显违反诊疗常规及说明书规定或没有遵循学科指南及相关指导原则的不合理用药情况,反馈意见一般都得到了医生的认同,并作出改正。如:①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处方,如:胃溃疡的患者静脉使用抗菌药物根除幽门螺旋杆菌,无特殊理由选用多个小剂量规格的药物等,涉嫌为超常处方,与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相关性不大。②重复给药处方主要为解热镇痛药与复方感冒药同时使用,其次是同时使用多种清热解毒类中成药。反馈意见中列出医院各种复方感冒药的成分及中成药的组分,让医生明确确实存在重复用药。③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处方,如:头孢类或青霉素类药物与氨基糖苷类药物联用时没有使用其他液体隔开或没有使用适当的溶媒冲管;丹参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等中药注射液使用0.9%的氯化钠注射液为溶媒等。此类不合理的用药的出现与医生对说明书的掌握程度或不注重用药细节有关。④适应证不适宜的表现,如:腹痛查因使用非甾体类消炎药止痛,流感期间12岁以下儿童使用阿司匹林制剂,小于7岁的儿童使用复方甲氧那明胶囊等。此类不合理用药对患者的危害性大,其药害作用一旦发生,后果严重。部分医生经常使用但未发生过严重后果,容易麻痹大意。⑤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处方,如:根除幽门螺旋杆菌选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上呼吸道感染使用加酶抑制剂的抗菌药物,胃肠道感染选用清开灵、银黄颗粒等呼吸道疾病用药等。此类不合理用药没有遵循学科指南及相关用药原则。

对于一些存在实际操作困难及长期形成的用药习惯造成的不合理用药,干预效果较其他项目差。联合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多因序贯疗法不合理引起,与医生没有正确选择静脉-口服序贯用药有关,如上呼吸道感染患者静脉滴注青霉素类药物,口服头孢类药物;急性胃肠炎或尿道感染患者静脉滴注头孢类药物,口服喹诺酮类药物等。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处方表现为半衰期短的头孢类或青霉素类药物一天使用一次、将一天用药剂量一次给予等,此类情况往往由于患者不愿意一天注射多次或注射药物无口服剂型造成,也与医生对药物正确用法的认识不够有关。

4 讨论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7]。我院在处方点评过程中不断改进方法,实施处方点评意见反馈制度后处方的基本指标明显提升,不合理用药也明显改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反馈意见书指出错误后应有正确可行的建议。如同时应用复方感冒药及解热镇痛药的,建议对于需要使用较高剂量解热镇痛药物的患者不使用复方感冒药,而是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另行开具单组分药物。②定期改变反馈意见书的形式,提高医生的关注度,保持制度的新鲜感。如我院一开始采用复印处方加点评意见的形式,实行一段时间后采用表格形式列出不合理用药内容及点评意见,其后又采取重点提出合理用药建议及改进目标。③对于反馈意见书中不同意的意见一定要及时答复及解释,并要有严密的证据。④对于同意处方点评意见但屡次不改的应予以处罚措施。⑤反馈意见书要突出重点,有计划地分步骤控制指标。

通过分析发现,在处方点评中采取适当形式的意见反馈对处方质量的提升有显著的效果,其优点是可以加强药师与临床的沟通而不产生敌对情绪,有利于促进双方共同进步,其缺点是药师需要花较多的时间准备反馈资料。

对于积极干预后仍不能改善的不合理用药除了医生自身的知识不够外还夹杂其他社会因素,对于这样的行为,除了加强教育外,还该采取强有力的处罚制度及完善监督机制,这些都有赖于医院相关制度的建设与执行[8-9]。

处方点评工作需要持续的改进、完善,我院通过建立处方点评意见反馈制度,有效地提高处方质量,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Z].卫医管发[2010]28号,2010.

[2] 朱少惠.实施《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食品与药品杂志,2007,5(17):76-78.

[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处方管理办法(试行)[S].卫医发269号,2004.

[4] 房德敏,高颖,戴滨,等.不同统计学抽样方法在处方点评工作中的应用[J].中国药房,2011,13(22):1240-1241.

[5] 乔华,刘录林,王婷.EpiData数据管理软件结合Excel软件用于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介绍[J].中国药房,2012,21(23):2008-2011.

[6] 吴晓玲,贾福军,高兴林,等.广东省处方点评实施规范(试行)[J].今日药学杂志,2009,4(1):66-68.

[7] 甄健存.规范处方点评,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J].中国药房,2009, 28(20):2234-2236.

篇6

第三条实施范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补贴对象: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并持有劳动保障卡的参保人员。

第五条《*市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目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物价、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医疗和药学专家、社区全科医生代表,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者共同制定。

第六条列入社区常用药品政府补贴目录的药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市社会医疗保障用药范围》;

(二)已列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网;

(三)为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基本药物;

(四)使用方便,价格低廉,安全有效。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通过价格公示栏、公示簿等形式,在醒目位置公布药品价格。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准确记录门诊病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费用结算应在专用的网络平台进行,门诊诊疗、收费、药品管理等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应持劳动保障卡划卡结算,非划卡结算的药品费用,不享受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按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实际用药量考核后拨付。

篇7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第三章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变更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篇8

1.1 处方评价方式:(1)形式评价:根据我院药师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我院开展处方评价,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首先对处方的书写格式、书写规则及药品名称、剂量、数量等形式上,外在的东西进行审核和评价,再针对医师开具处方易发生的缺诊断、药名书写不规范、剂型不完整、剂量用法含糊不清等问题予以纠正,规范医师行为,提高药师对处方管理办法的理解和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药师的工作得到了医师的认同,为医药之间搭建起交流的平台。(2)内容和形式评价相结合:处方形式评价是处方评价的低级阶段,无法达到促进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剂科明确要求具有药学大专以上学历的药师,用3个月的时间,处方评价要从形式评价过渡到内容和形式评价相结合,内容审点在于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重复用药、配伍禁忌和存在药物相互作用。要求他们掌握医学基础、药物治疗学、药理学、临用药学须知的基本知识,这对药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医师在合理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通报,个别交流,处方评价情况通报和药讯上进行宣讲,药师用自己的知识赢得医师的尊重。

1.2 处方评价时效:(1)定期评价:由于药师初涉此项工作,我院采取定期评价,边评边学,每月末,药剂学组织相关药师集中评价当月处方,遇到疑问,通过查资料,相互学习,相互讨论,既保证评价质量,又提高了药师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2)定期和定时评价相结合:定期评价处方,具有滞后性,时效性差,不能根本保证临床处方质量,对问题处方不能及时处理,在开展定期评价一段时间后,开始在药房实行适时评价处方,在划价前,由药师对处方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问题处方,药师给予指出,并提出合理建议,同时坚持定期集中评价,检验处方质量和审核处方质量,让药师看到差距和不足,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2 处方评价推动医学药学的发展

2.1 处方评价提高了医疗质量,赢得医院领导对药师工作的理解。开展临床药学根本在药师素质,关键在医院支持,开展处方评价,实实在在提高处方质量,改变了医师用药陋习,药师工作有理有据有成效,医院领导认识到,药师不仅能配方、制剂,还能为提高医疗质量作出贡献。医院主动为药师开展临床药学工作提供人员、经费支持,建立了临床药学室,配备专门人员,保证临床药师的福利待遇,促进了医院临床药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篇9

1 备用药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

1.1 药品存放时间过长,出现过期、失效、变质、结晶、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有的药品安瓿上只有生产日期但无有效期,一旦离开药盒,无法核实,同时还存在不同批号的药品混放在一起的现象。

1.2 药盒名称与盒内实际存放的药品不相符,而且未在药盒上标明里面存放的药物名称,另外还存在安瓿药表面字迹模糊,使用时无法识别浓度、剂量、剂型。

1.3 备用药品基数紊乱,账目不清,存在多药或少药的现象,同时药品数量多、种类多,清理不及时,存在药品积压等问题,如有的药品(胰岛素、氯化钾、生理盐水等)存放量大大超出科室的实际使用量,造成极大的浪费。

1.4 药品存放的环境因素,例如,需避光、干燥、低温保存的药物,未按要求和条件贮存,加速了药物风化、潮解、变质、失效,促成了药物有效期限的缩短。

2 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责任不明确。管理者对药品质量安全缺乏足够的重视,对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影响缺乏预见性。

2.2 护理责任分工不明确,个别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漠,对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药品清理查对制度,未及时发现药品质量方面存在的隐患及缺陷。

3 加强药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3.1 加强备用药品的制度监管。(1)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建立安全管理预警机制,举办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药品安全管理法教育,重点培训、考核护理规章制度和护理安全管理的落实检查,按计划对护士进行药品使用、贮存、保管的安全教育,及时通报保管、贮存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警示教育,医院药学部要经常下科室指导临床工作,帮助护士提高药品安全防范的能力,并督促落实到位。 (2)护士长不能只局限于日常事务性工作,应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要加强自身学习与提高,特别是多学科知识学习,提升管理水平,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前瞻性的发现问题,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及管理上的不足,制定出可行性防范措施,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3)加强备用抢救药品管理,实行“五定”的管理措施,即定柜、定数、定位、定人、定期检查,禁止药品随意放置。建立备用药品专用登记本,做到班班交接,账目相符,落实岗位责任制及双签字制度,明确职责,并严格实行谁当班谁负责的管理规定。

3.2 加强备用药品的环节监管。科室指定专人管理,专人检查,专人整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尽量使用原包装盒和原包装瓶,药品摆放位置要求按用途分类摆放,也可以按使用频率的顺序摆放,力求准确、迅速、安全[1]。特殊药品根据所要求的温湿度、光照度选择适宜的存放处,如生物制品和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应放置在冰箱内,避光药要避免紫外线或强灯光照射,药事部门人员有责任定期到临床科室对药品的性能、质量进行抽查,指导临床规范管理;医务科、护理部、质控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定期对药品质量进行督查,做到层层把关,全面监管,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链,保证药品质量。

3.3 加强备用药品的质量监管。所有的备用药,按管理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减少损耗,清查时,重点把握,药品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限,药品的外观质量、色、清晰度,有无变质、破损、混浊、结晶及标识要清晰,防止因监管不力而将不合格药品使用在病人身上,造成不良后果。

3.4 加强备用药品的数量监管。对科室所有药品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控制无止境增加基数,病人自备药或剩余药要及时清理,及时退还,以减少浪费,减轻病人负担。

3.5 加强备用药的品种监管。完善并严格遵照药品管理法规,病人的贵重药品、自费药品以及毒麻剧限药品严格实行专人专柜上锁保管,落实班班交接,确保账、物、卡一致,防止丢失。

4 讨论

4.1 重视护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护士严谨工作作风,是回避风险,降低隐患的关键。备用药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非是技术性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护士责任心和工作态度问题,因此要保证备用药物的质量安全,护士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不断地加强护士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药品存放中的质量问题。

4.2 建立规范的药品存放管理制度,是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方法和措施。很多教训告诉我们,没有强硬的管理措施往往会给安全埋下隐患和祸根,因此,要保证医疗安全,必须建立完善的药品存放制度,才能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通过加强科室备用药物存放的监控与管理,明确护士岗位职责,不断增强护理人员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能有效的消除隐患,避开风险,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保证病人用药安全。

篇10

【中图分类号】R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4-0748-02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手术室的医护工作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近几年,手术室护理事故屡见不鲜,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手术室护理工作中管理不当,导致护理中查对失误所致[1]。手术室护理查对制度是确保手术室护理工作安全、可靠的最主要的前提。因此,提高手术室护士的业务水平和查对意识,并对护士的查对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是极为重要的。我们通过对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对我院61位临床手术科室医生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手术室护理中查对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分析并对护理中查对制度的重要性及实施措施进行简要探讨,现将调查结果报道如下。

1 研究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取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对我院8个手术科室的61位临床手术医生为研究对象。在这61位医生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数为16人,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人数为45人,61位医生在本院都至少工作两年。

1.2 调查方法 对选中的61位医生进行手术过程中查对工作满意度问卷调查,填写好问卷调查表,并进行数据分析。满意度调查表应包括以下几点内容:患者的接送及入室查对情况;术中输血、输液及用药的查对情况;术中物品的清点及查对情况;手术标本的查对情况;患者的摆置情况等。每一个项目分为3个满意程度,分别为:“好”、“ 一般”、“ 不满意”。其中,好和一般为满意。采用不记名形式进行问卷填写,由负责人统一发放、收回。发放问卷61份,收回问卷61份,其中有效问卷61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1.3 统计学分析 所有数据经SPSS12.0软件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量(X±S)表示,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3 讨论

3.1 通过我们的研究结果可以发现,在被问卷调查的61位临床手术医生中,对于护理查对工作中不满的项目主要集中在患者的摆放方面,共有6条,占总不满意条数的42.3%。患者术后的是手术后护理查对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之一,影响着患者术后的愈后效果。如果在术后对患者的查对工作没有做好,很有可能造成患者出现肢体功能障碍以及皮肤出现压疮现象。并且,从调查结果中我们也发现,术中物品的清点及查对情况也是不满意较多的项目。术中物品的清点及查对主要包括手术物品及器械的灭菌情况、手术器械的准备情况等。术中物品的清点及查对是手术能否顺利进行以及手术中医生和护士工作能否顺利衔接的关键因素。再者,手术标本的查对情况、患者的接送及入室查对情况以及术中输血、输液及用药的查对情况也是手术室护理查对工作中医生不满的因素。手术标本的查对主要包括冰冻标本的查对和病例标本的查对。患者的接送及入室查对主要包括接患者查对、入室患者查对和送患者查对。而术中输血、输液及用药的查对主要包括输血的查对和输液、用药的查对。

3.2 为了提高手术室护理查对工作质量,提高医生对护理查对工作的满意程度,应该建立如下的手术室护理查对工作制度。首先,护士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要有所加强,可以经常组织护士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2]。护士要在患者进行手术之前,对患者的详细资料进行核对。护士要细心的将患者术前诊断结果、选择麻醉的方式以及手术名称做好登记,在术前、术中和术后都要对登记记录做好核对。其次,护士巡视的频率要加强。要仔细的检查患者术后的是否摆放合理,要定时为患者进行局部按摩以促进压迫部位的血液循环。将护士巡视的时间和次数进行科学的规划安排,巡视护士要积极询问病人的情况 [3]。再次,要提高术中输血、输液及用药的查对质量。在输血之前,要为患者进行交叉配血试验,要仔细核对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血型、血量、血液种类和病床号等,认真做好“三查十对一注意”。在输液和用药过程中,要坚持输血输液原则:在输液和用药前,要仔细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和用药名称,以免用错药;在输液和用药过程中,要观察患者是否出现不适或不良反应;在输液和用药后,要注意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

4 结语:

近些年来,由于手术室护理查对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医疗事故经常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因为手术室护理中查对制度建立不完善所致。随着我国医疗体系的不断健全,手术室护理中查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已经得到了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相信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手术室护理查对工作将会取得极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钱建凤,孙新华,黄冰等.手术室门前交接流程的规范化[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6,22(1):71.

[2] 孙丽. 术中查对的护理体会[J].中国医药指南,2010,12(8):148-149.

篇11

(一)用于防治蔬菜病和虫、草、螺、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

(二)调节蔬菜或者昆虫生长发育的药剂;

(三)用于蔬菜的防腐保鲜剂;

(四)提高上述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商业、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使用农药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加强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提高蔬菜生产者的公德意识和施药技术水平,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

第七条蔬菜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鼓励蔬菜生产者应用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降低蔬菜的农药残留量,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

第八条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所标明的用量、次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

蔬菜生产者在配药和施药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禁止将市人民政府公布

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用于蔬菜生产。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种植蔬菜。

第十条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期满后才能采收、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销售无产地、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田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即将上市的在田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蔬菜不得采收。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可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标识。

第十六条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蔬菜经营场所的农药残留量检测网点建设,并负责对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蔬菜经营者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蔬菜批发市场、各类集贸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和超市等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应当设立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点,建立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超标蔬菜,应当要求并督促经营者就地销毁,拒不销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及时将超标蔬菜的检测结果及其经营者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超标蔬菜及其经营者的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蔬菜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建立检测制度,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加工、配送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加工,加工过程中不得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蔬菜食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因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而造成的中毒事故。

餐饮业经营者、团体伙食单位应当采购经检测合格的蔬菜,或者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并

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加工、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量按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对蔬菜农药残留量进行的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新药剂田间试验示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销毁所生产的蔬菜,没收违禁的农药,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超标的蔬菜,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零售蔬

菜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批发蔬菜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农药残留量超标蔬菜销售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加工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或者在加工过程中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的,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或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造成中毒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农药残留

量超标的蔬菜,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下列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蔬菜上使用违禁农药或者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违禁农

(三)采收未满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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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尽管我国药品市场已部分启动了信用提供与管理体系,但这种缺乏法律支撑的信用体系相当脆弱。同时由于我国法、规律之间存在不和谐之处,更加剧了药品市场的信用缺失现象。本文主要分析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监管的法律缺失现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监管法律的策略。

1我国药品市场信用现状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

就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完善的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基于信用机制的经济体制。我国的民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表述,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6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我国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均体现了信用法则。然而,我国已初具规模的药品市场虽然在供销链接、竞争机制、价格管理、品质保证、广告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制售假劣药品和违法经营等行为屡禁不止,突击大检查或“严打”只是治标不治本。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医药市场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

1.1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包括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契约关系规则,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志与能力11。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诸如财务信用、合同信用、借贷信用等等。现今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债务纠纷不断;市场交易行为失信。

1.2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在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国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会信任的程度…。现今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在药品研制环节,存在研制不规范、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在药品生产环节,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淡漠,忽视质量管理,把产品标准、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在药品经营环节,存在经营企业过多过乱,层层加价,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虚假广告,非法市场等不法经营行为;在药品使用环节,降低质量要求或者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问题在基层和农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多。

2我国当前建立药品市场信用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2.1上位法缺失近期,全国不少地区纷纷着手重建社会信用。但从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试点情况来看,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障碍,因为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法律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在药品市场信用方面,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对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级的定义与分化、企业信用的激励与惩戒及其监督管理4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是对企业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评价的有效尝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往往规定中所要求的款项不能实行或不能达到立法本意。如对失信企业的信息披露,因现行法律只限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否可以对公众公布,为避免企业对对外公布信息的行政诉讼,药监部门只能在系统内披露企业失信信息,从而导致了企业失信成本过低。

2.2现有规定操作性不强除了暂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难点外,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惩戒和激励的措施过少过轻的问题。一些惩戒措施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惩罚过轻,同时对企业守信行为的激励过少,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3信息记录、信用评价指标不统一目前全国各地设立了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因((暂行规定))对信用档案中应涵盖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说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信用档案应该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但规定中限定档案内容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其具体内容并未明确,造成各地的信用档案内容不一、信息记录也不完整。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对暂行规定中信用评价原则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标,缺乏定量的指标。

3国外信用法律制度及其特点欧美国家的信用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管理机制。

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了“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大多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过完善非政府的市场信息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授信方能更加准确地掌握受信企业的信誉、信用状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性甄别出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实现了信用市场中唯一稳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约)。

上述两个方面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场中的违约率,同时也使授信方判断的受信企业违约概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形成提供信誉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激励和有效供给。

3.1国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简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因为只有市场上信用经济成分足够大时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才会出现,才需要信用管理相关的基础法律来规范市场规则。只有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健全的国家,才能上升为征信国家。目前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公平信用报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在信用领域的第一个公共法律。欧盟建立资信评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建立市场评估体系是以市场为主导。在亚洲,有消费者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韩国、台湾、香港。3.2国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点

3.2.1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现行的信用管理法律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及使用等环节,并且整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对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制,也包括对企业及政府信用体系的规制。

(1)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政府不必亲自参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价,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可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递方面更有效率同时也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2)法律对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也有较完备的规制,使中介机构能提供有效信息;

(3)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如美国1966年颁布的信息公开法和1976年颁布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使许多案件调查过程和方式都能及时传递给公众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和增强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发达国家信用管理法律的立法主要通过以下原则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原则;(2)金融机构平等和正当经营的原则;(3)控制信用工具发行的原则;(4)强制性开放征信数据原则;(5)指导征信机构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实信息的原则。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最著名的有“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和“统一商业准则”;(6)法律系统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证信用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为使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执行,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证信用法律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

4建立和完善我国药品市场经济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对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4.1.1设立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现代市场经济中,信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法律与道德应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果法律无所作为,道德也是苍白无力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造成上述信用危机的原因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惩处机制,加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规范力和强制力成为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的软约束。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诚实守信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针对性也不强,对于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力度和方式。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状态,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客观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低微的“失信成本”显然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4.1.2设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规范,提高社会信用信息对称程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资信服务行业也还在建立过程之中。只有对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取得的方式,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对称。事实上,当前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没有法律依据。信用信息的相对封闭和分散,或者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关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从而造成信用7昆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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