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市场经济范文

时间:2022-01-28 00: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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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场经济

篇1

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含义在于:在政府政策的指导和管理下,在法律和法规约束和规范的制度下,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实行价值规律基础上的供求关系决定自由竞争和竞争关系,自由竞争和竞争关系决定经济的发展方向、规模和程度,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说,它兼备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特点与宏观调控的优越性。

一、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

1.市场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德国认为自己实行的是宏观控制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对把经济管死,而要将个人的自由创造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结合起来。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实际上是国家有所调节的市场经济,以此保证市场自由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

2.建立有效的宏观经济管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国家不直接干预经济过程本身,但这不是说国家没有任何经济计划。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经济计划,但仅仅规定一些综合性指标,对企业并没有约束力,要通过财政、税收、信贷等手段予以调节。

3.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德国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其资本归联邦政府所有,只有联邦银行才有权发行货币。联邦银行又是一个具有公共法人资格的联邦直接法人,独立于联邦政府。

4.完善周密的社会保障体系。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等,社会保险网络遍布全国。这套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强调自给原则,不以政府为主体,以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

5.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战后,为了重建国家,德国议会制定了《基本法》,确定了国家制度的几项基本原则,即民主制、联邦制、福利制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原则。《基本法》把建立和发展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目标。

6.重视教育和科研。德国是一个公认的重视教育、科学、文化的国家。一是学校多;二是专职教师多,平均每两个学生就有一名专职教师;三是国家投入教育的经费多;四是实行小学和中学12年全民义务教育;五是重视技能和职业培训。

二、社会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

我国一直奉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宏观调控一直是我国强有力的国家干预手段。这与社会市场经济是有很大不同的,主要体现在:

首先,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本质上的区别是所有制基础不同。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无论冠以怎样的定语,其本质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通过实现以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产权多元化来引入市场机制的经济。在这一新的经济体系下仍以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谋求共同富裕的本质为根本目标。德国以私有制为基础,可以允许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但根本目标上是个人性的。

另外,从阶级立场来看,社会市场经济理论仍是在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艾哈德在论述工会的工资要求问题上,就工资和通货膨胀的关系、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关系、经济发展和福利国家关系等问题,提出一系列论点来论证,工会的工资要求和过多的福利支出是造成通货膨胀和威胁物价稳定的主要因素。以后的西德自由主义者又以反对垄断为名,将工会组织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一起视同私有垄断公司加以反对,其资产阶级立场亦愈发鲜明。

三、社会市场经济带给我国的经验和启示

1.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

公有企业运营效益不佳的直接原因是对人的选拔、监督、激励和制约机制不科学和不完善,导致内部管理混乱、经营动力不足、败德行为丛生等弊端。在此方面,德国更尊重每个人平等权利的观念,让市场主体更加充分的竞争,使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在经济运行中仅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即可。只有这样,才能够防止资源配置低效率的运行,和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出现。

2.法制文明度高。

个人权利的平等客观上就要求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除了这个体系本身,更进一步要求全民知法、懂法,并依照法律法规办事。法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要标志。他们崇尚法律的原因正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约束性和公平公正的特点。而德国对于法律的贯彻落实,更加完善的是它在促进全民知法懂法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显然,为了与国际接轨,制定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可以使我国更好的适应国际经济准则,提高竞争力。

篇2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形态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以理性化、自由竞争和利润最大化为标志的市场经济转变。先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利益格局被逐渐打破,而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完全确立,各种利益关系因而变得错综复杂,人们对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的关注空前地敏感和突出;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和展开在诱发新的经济伦理观念的同时,也促使我们对市场经济制度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市场经济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优劣成败成为经济学界和伦理学界共同的话题。理论和实践都需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这一课题作出回答。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坚持现世性价值判断与终极性价值判断的统一,应该成为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

一、现世性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

现世性价值判断,是指以稀缺资源配置和物质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为核心,以“自然形成”的既定制度的合理性作为标准的判断方法。市场经济与这种对资源配置和财富生产分配的关注有着天然的亲近感,它强调效率和效益,强调合理的市场规则对市场个体的制约,以理性和实用主义为基础。在人们对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异常关注的现实条件下,离开现世性价值判断,不顾人们日益增长的提高收入、改善经济生活的愿望,对公众提出的任何“清高的”伦理要求,只会成为空中楼阁似的玄谈,对于解决形形的经济伦理问题无能为力。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时,“利”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加因素,而是义利关系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义利矛盾运动中动力源泉的核心。在这种背景下,可以用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指导原则。

功利主义的萌芽,在人类历史上,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并在西方奠基于近代社会前期,最终形成于19世纪。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主导精神是“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的尚义精神,具有反功利的倾向,而这一切是与自然经济的运作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推动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巨大威力,是通过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来发挥作用的。这三大法则与规律无不体现着市场经济最基本也最核心的客观精神——效益精神。效益精神反映了市场经济求利性本质的根本要求,效益精神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

功利主义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伦理精神和道德原则,无疑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利益关系成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时,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成为现代伦理学的主要任务之一;重视人们的行为后果,不仅使道德评价具有比较客观的标准,而且对于人们的务实精神具有促进意义;强调趋利避害,不仅符合现代社会复杂的生活本质,也符合现代人的基本心理趋向。当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与资本主义功利主义既有着因共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而产生的共同要求,又有着因所有制的特殊性而产生的特殊要求。这种特殊的伦理精神主要是:其一,它把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作为道德的基础;其二,它虽然侧重以行为后果作为评价道德现象的标准,但也兼顾行为动机的评价意义;其三,既反对重义轻利,也反对重利轻义,而主张义利统一,既求效率,更讲公平。

经济伦理在市场经济中的现世性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经济伦理可以规范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运行的主体是有着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要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离不开完善的法制对企业和个人的规范。法制是建立市场经济的第一种规范,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客观上要求市场活动的主体以及市场经济的各种行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没有有序化的市场,就不可能有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仅有法律的维持是不够的,市场经济还必须有自己的道德基础。经济伦理在这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

与传统的自然经济相比,市场经济是通过交换来实现资源的配置,来实现人们之间的经济联系,因此,交易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方式。交易打破了传统封闭的生活,也在根本上改变着人们的道德世界。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道德世界,其核心在于“忠诚”。血缘纽带、宗法制度以及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严格的上下级层次结构都要求某种人身依附的“忠诚”。市场经济作为对传统自然经济的历史对立,在经济伦理上所要求的核心在于“信任”,以及由此衍生的平等和自由。所以,它最重要的道德基础是“责任感”。这种责任感缘于每个人对自己的一切后果负责的道德感。没有基于道德基础上的责任感,对于社会,它不能有效地实现职业职能、创造效益、组织社会结构、稳定社会价值;对于个人,它不能进行个人技能的积累,为社会创造服务与作出贡献。离开了这种责任感,市场经济的活动基础——契约伦理和经济信用就难以为继,分工合作的价值前提也会丧失殆尽,交易成本费用将会大大上升。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大量经济信用失常、权钱交易中的“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伦理的行为极大地危害着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使得分工合作和规模经营的效益难以实现。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伦理要求个人和企业坚持平等、自由等经济正义原则,这些经济正义原则构筑了人类分工合作的秩序。因此,强调经济伦理对个人和企业的规范行为对于建立和维系健全的经济秩序大有裨益。

第二,经济伦理可以有效地推动经济增长。认为,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但同时又承认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一切生产力即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在马克思看来,“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及其“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既是“人们物质关系的产物”,更是非物质生产即“精神生产领域”。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文动力即精神生产力可以作为第二种动力,推动经济的增长。经济伦理是这种人文动力中一种现实的、强大的力量。西方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近代以来的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得益于新教伦理的推动,新教伦理构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的人文动力,其中“天职”观念形成的职业伦理,“蒙恩”观念构成的经济合理主义,“节欲”观念构成的积累精神,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三个基本的人文动力,它通过“资本主义精神”的中介,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率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是构成经济发展的内生的变量。由此我们也可以判定,与经济发展要求相契合的伦理道德,也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并对经济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现代经济发展,首先来自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社会生产率的提高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分工和专业化;二是个人和组织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分工和专业化已成为普遍的现实,人们的积极性或进行投资、创新、经营和创造的经济努力,对于经济增长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人们的经济努力,尤其是涉及长远利益的投资与创新,需要社会激励提供心理与舆论支持。由于人类行为具有寻求合理性依据的偏好,经济伦理的激励就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合乎市场经济需求的经济伦理可以为人们的经济努力提供合理性辩护,使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从事各种创造性的经济活动,它也可以唤起人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人们的热情和信心,推动人们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二、终极性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

终极性价值判断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中,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以制度安排对人存在的意义为标准的判别方法。它认为制度的变迁或替代是必然的,它要求把对于现行经济制度的价值判断作为其他价值判断的基础,在整体上引导着制度的前进方向。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一些具有根本性价值意义的经济伦理问题的出现,比如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平与效率、先富与共富的关系等有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问题,以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价值判断问题等使我们认识到,经济发展必须以终极性价值判断为导向,使其拥有对人类的终极关怀,使其富有人文精神。在这种思考的指导之下,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功利主义的同时,还要弘扬以人为本的精神。

以人为本的精神,就是主张人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要把人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根本,其他见物不见人的价值判断均不符合以人为本精神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人为本精神有着双重的道德价值:

一方面,以人为本精神对于市场经济逐利性具有矫正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本质—·逐利性。这种逐利性,既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又是导致人的异化的重要根源。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将人从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和对人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但是又把人推向了对物的依赖中,从而造成了人本主义精神的沉沦。因而,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本质要求不谋而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为人民谋利益,它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把共同富裕作为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因而在本质上以人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精神,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集中反映,又是抵制和抑制市场经济反人本主义精神负面效应的有力武器。这种新的经济伦理精神,把是否有利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衡量经济工作、经济行为的最根本和最高的价值标准。

同样,认识终极性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关系,还必须考虑经济伦理对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意义。

第一,经济伦理可以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社会进步需要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将社会发展主要看作是一种经济现象,把经济增长视为目的。其战略目标追求的是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民收入的增加,将经济效率视为社会发展水平的尺度。实践证明,这种发展模式并不令人满意:不仅造成对有限资源的掠夺性浪费,而且无法使人得到整体幸福。对这种模式弊端的反思,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发展的中心是“物”(生产效率的提高),社会发展的中心是“人”(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发展虽然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但决不能顾此失彼。于是,社会发展模式发生向社会全面发展为宗旨的转变。这种模式以“人”为本,是一种面向人类追求真善美统一境界的全新发展观,它要求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

第二,经济伦理可以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马克思说:“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这是从哲学高度对人的需要的思考。在他看来,人的需要是人追求自己的对象的一种本质力量。这种“力量”一方面由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通过人的实践活动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和人们的社会关系本身,又构成需要的主要内容。因此,“需要”体现了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及社会实践活动主体这两方面的规定,所以也就是人的本性。需要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动力,推动着生产的扩大和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运动和前进。而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以人为本的要求体现了人类需要的这种全面性和多层次性。

从经济发展的趋势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来看,市场经济不是人类最理想的经济形式,与未来的产品经济形式相比,它有一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前提,必然造成人的片面发展;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的利益差异为前提,必然造成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局限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具有必然性。然而,它又必然会被人类社会发展的更高形态——产品经济形态所克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产品经济形态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以人为本要求即终极性的价值要求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势。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是现世性价值判断与终极性价值判断的统一

篇3

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主要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发挥的。然而,如果只有自由竞争机制,“市场失灵”就可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市场竞争在带来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经济增长的盲目性、收入分配差距的悬殊以及其他不和谐因素,乃至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同时,更应通过建立健全和谐机制,使全体劳动者在自主劳动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走向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机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须以满足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作用受到社会和谐机制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共同富裕与协调发展目标和相应政策的引导;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是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各经济主体在和谐的环境中竞争,又在竞争中实现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充分的竞争不断地激发着经济主体的活力,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时,也出现了竞争无序和失范等不和谐现象。这就告诉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规范经济主体责任、协调多方利益、均衡各方发展的和谐机制。近年来,中央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对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具有根本指导意义。这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继续强化竞争机制作用的同时,在发展理念上开始形成和谐的共识,在政策操作层面开始形成和谐的导向,和谐运行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竞争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利益动力,和谐机制则为市场活动提供协调的力量和环境以及利益均衡的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只有这两种机制相互支撑、相互制约,才能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所以,一个和谐运行的经济机制首先必须体现人文关怀的理念,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正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

加强法制建设。在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分散竞争格局下,必然需要一系列法律界定各自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经济活动在“利己不损人”的规则框架下展开,引导经济主体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解决所遇到的利益矛盾,使整个社会朝着“帕累托最优”的目标和谐发展。

转变政府职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不能再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而要通过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企业在不断改进技术的同时增加就业机会;引导企业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的消耗,推动循环经济的深入发展,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当好经济运行的调节者和裁判员,解决好市场公平问题和其他矛盾。

篇4

中图分类号:DF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009(2015)21-0090-02

一、前言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是最能有效满足宏观调控需要的,认为离开法律宏观调控必然失灵,也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济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经济总量稳步攀升,在世界整体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政府这双有形的大手和市场经济体质自身这双无形的大手之间相互合作的默契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单凭过去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和国外的教训并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明显的问题和漏洞,现代市场上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断增多,很多人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钻经济法的空子完成自身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这些现象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急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弥补市场经济自身调控过程中出现的缺陷,而经济法则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工具,是实现宏观调控最具权威,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发挥其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最有效的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长期性。

二、经济法及其一般作用分析

(一)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职能的发挥

宏观调控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工具,我国经济体制建设尚不完善,单纯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功能并不能够保障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调节工具。经济法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经济法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这对于政府改善市场恶意竞争,惩罚市场上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成为政府职能有效发挥的内在推动力量。

(二)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需要一系列完整的规则,市场经济各个主体在不破坏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完成各项经济活动。经济法则是将这些已有的规则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将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法律化,并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更详细的市场行为法律规范准则,对社会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帮助维护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操纵者,其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形势的能否向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经济法在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同时也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政府各职能部门不会滥用权力做出危害经济发展的事情;其次,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范围和程度进行限制,防止由于政府过干预导致市场经济向着与预期相反的方向发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四)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维持健康、良好的经济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秩序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但总体是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的,整体趋于稳定。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是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经济社会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的经济秩序不被打乱,经济发展格局不被打破,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

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秩序,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与国家宏观调控共同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经济法是是政府干预经济而设置的法律规范,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为根本特征,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的特征,这句话很有力的说明了经济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其自身调节功能的加强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诸多的有力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也是存在很多缺陷的,若不利用经济法强加干预,反而会削弱市场经济自身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取得相反的效果。

(二)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不动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无论在时间和成熟程度上还有很大的差距,要想坚定不移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社会主义经济下的各方面的思想非常有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有过另外一种声音在质疑这个经济发展方向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然而事实是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体制共同作用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繁荣,文化也得到很大的发展,人名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越是处于顺境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应该居安思危,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缺陷和漏洞,找出解决这些缺陷的办法。经济法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来保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的重要手段,它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整个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和整体方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采用法律的途经予以解决。

(三)引导、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的法律体系,对引导、推荐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引导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经济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肯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取得的成就,也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社会主义社会中艰难生存下来的诸多事物,将这些事物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渐形成经济发展改革的方向,逐渐引导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体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双重目的。

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干预

(一)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的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对市场有着良好的调节作用,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部分,与市场经济一起推动者经济的稳步向前发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协调干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干预程度应该松弛有度,既不能干预的太深,影响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也不能干预的太浅不能发挥经济法应有的职能,也就不能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如何更好地利用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

面对经济法干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协调功能,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不用的观点,但是总结出来就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经济法干预程度的多少,例如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的程度就比较少,市场与政府之间也只是税收等关系,反而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则应该多一些,依靠法律的权威来震慑住整体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以此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利运行。

五、总结

经济法的主要调节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性的事物,它的出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引导、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然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社会利用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程度应该依照社会发展的水平条件来确定,这样才能保障经济法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也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能够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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