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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新官”上任要迈过的“坎”
11月9日下午,江安县卫生局会议室里正进行着一场特殊的“考试”。县委干部考察组和县卫生局相关人员是这场考试的“考官”,原县新农合中心常务副主任冯登云是“应试者”,而“考试”内容则是客观真实填写江安县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报告表(以下简称勤廉报告表)。虽然在此前的笔试和面试中,冯登云都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但他此刻依然填写得小心翼翼,生怕出任何差错。要知道,一旦通过审核,他填写的内容将要被全部张贴在县政府门口的公示栏里,挂在江安县党政网上,通过电视等媒体为公众知晓,接受他们的监督。
冯登云并不是填写勤廉报告表接受监督的第一人。2010年9月,江安县委办公室印发《江安县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在拟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含提拔担任县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行勤政廉政报告制度。该制度自2010年县政府机构改革开始实施,已有第一批共计22名通过公选产生的拟提拔对象首开“先河”,填写了勤廉报告表。首批拟提拔对象包括江安县县委办、县规建局、县统计局、县药监局等部门的正、副职科级干部。由于实施效果较好,江安县在其后通过公考入围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的人选中也实施了这一制度。“以后,不管是通过何种途径产生的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我们都要在他们正式上任前实施这一制度。”江安县人才办主任陈积平介绍道。
公示――“晒”财产触及“深水区”
一直以来,群众对干部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敏感问题最为关注,而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行国情的复杂性,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身上难免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此次江安县出台的《拟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报告制度》就特别突出了干部财产等方面的情况。
拟提拔对象填写的勤廉报告表内容由“组织命题”和“群众点题”的方式确定。组织命题包括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勤政为民情况、遵守廉洁从政准则情况、恪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情况等五个方面共23项内容。在这五个方面中,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这一大项尤其引人关注,涉及本人婚姻、家庭住房及车辆、家庭收入、入股投资、家庭其他成员从业等内容,真正涉及了干部财产公示的“敏感区”,一度成为群众最为热议的焦点。“是有点不安逸”,填写了勤廉报告表后,所有“家当”都被“晒”出来了,“但这样也好,一清二楚,免得惹人找闲话来说。”刚当上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的陶利对填写勤廉报告表比较坦然。据统计,江安县在首次拟提拔的22名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中,报告拥有两套住房的有7人、有私家车的有两人、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上的有两人、住房面积在160平方米以上的有5人。
群众对本单位拟提拔对象最为熟悉,群众监督更能发现组织监督难以发现的问题。江安县在勤廉报告中就特别设立了“群众点题”这一环节,以有效弥补组织监督太远的不足。在“两推一述”产生拟提拔人选后,包括拟提拔对象所在单位职工、服务对象代表、离退休干部代表等同志都会收到一张匿名填写的群众点题表,只要不涉及隐私,群众可以在点题表上就他们关心的问题要求拟提拔对象回答。
公示内容不是皮毛,敢于涉及“深水区”,连公示所用的纸,也比以前厚了。在此次拟提拔干部的公示张贴出来后,人们不约而同地发现以前都是一页的公示内容,现在变成了厚厚的几页,最厚的竟然有6页。“这一下我们的干部不‘抽象’,很‘具体’了。”路过的群众纷纷笑言。
监督――层层检查多重保障
填完表就了事?或者报告内容只为少数人知晓?和此前某些省份制定的类似制度相比,江安县在此次实施的勤廉报告制度中,对报告的真公开和全方位审核以及对审核结果的处理显得更到位、有力,打消了群众的疑虑。
虽然距离第一批拟提拔对象填写勤廉报告表的时间已有一月有余,顺利过关的拟提拔对象也已走马上任,但进入江安县党政网,拟提拔对象的勤廉报告依然挂在显著的位置,随时供群众查看。“报告内容不会取下来,我们会一直挂在网上,只要发现问题,随时都可以向我们反映。”陈积平介绍道。
自*年6月起至今年3月,我市市、县两级已推出公示干部27批190人。其中,市级5批16人,县(市)区22批174人。县级推出的174人中,正职34人、副职138人,非领导职务2人。经过公示,市县两级共任用被公示干部184人,暂缓任用6人,没有取消任职资格的。
综观市县两级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情况,有以下几个共点:
(一)慎重推出公示工作。对干部的任用既要通过公示,让社会群众监督,又要使干部工作能够经得起社会群众的监督,是实行这项制度起码的要求。为此,市县党委和组织部门都慎之又慎。从首批公示推出的时机看,市县都抓住县、乡两级换届结束,干部任用转入了个别正常调整的有利时机,此时试行公示制,一方面工作量比较小,便于稳妥实施,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使各级各类干部有一个心理调适期,为下步的逐步推开起好步,打好基。从首批公示的时间、人数、拟任职务看,首批公示时间较早(*年6~7月)的,公示的人数往往较少(如宁海3人,余姚、慈溪4人,鄞县2人),拟任的也都是副职;首批公示时间相对迟些或第二批公示,由于有了借鉴,公示的步子就较大,如奉化、北仑首批公示的时间较迟(*年12月,*年1月),人数就较多(分别有13人,18人),宁海、余姚第二批公示了24人,25人,且拟任职务也包括了机关、乡镇,副职、正职的所有县管领导岗位。镇海推行这项制度既早且慎。他们从去年3月起,分3批,先后在公安、财税等系统对中层干部实行任前公示,9月份再向区管拟提拔副职推开;市里处在副省级城市的层面上,当时又值“三讲”,全面总结干部工作的经验教训,因此对局部性的干制改革是小步稳进,5批公示对象都是拟任副职,人数也不多。从公示对象的确定看,市县组织部门和党委都进行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细密的考察酝酿。公示期间,正逢对干部任用“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试行,被公示对象们都再次被严格地把了一次关。
(二)正确引导公众舆论。拟任干部公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热烈的反响,但也有少数人怀疑这是否只是一种形式。针对这种情况,市、县(市)区委十分注意正确引导公众舆论。首批公示对象一推出,市里就在宁波日报头版头条用较大篇幅报道,配发了评论员文章,并以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答记者问形式,对群众关心的五个问题予以阐释。嗣后,宁波日报、宁波电视台多次就这项制度及其意义作用、社会反响及有关问题,从公示部门、各界群众、被公示对象的不同视角进行专题“焦点报道”,跟踪报道。各县(市)区也都在新闻媒体的醒目位置或黄金时段进行报道、评论和宣传。所有这些对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引导干部群众关心参与公示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市县27批公示期间,共收到群众来电、来信、来访129件(次),其中不少是对如何改进、完善这项工作的建设性意见。有48件署了真实姓名,署真名率(48.7%)远高于一些实行这项制度的外地单位。
(三)严肃公示期间纪律。公示期间,市县都制定了严格的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对反映人、反映内容严格保密;同时告诫广大干部群众,要本着对党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公示期间,实行全天候值班,所有来电、来信、来访都有专门值班处(科)室接待处理,经统一编号记入《干部任前公示反映受理记录单》后,及时进入公示专项处理流程。受理公示反映期限结束后,还要求被公示干部所在单位,将单位内外的反映情况向组织部门反馈;同时做好群众的材料建档工作。
(四)认真受理群众。受理群众,是实施公示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直接关系公示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市县大体上是这样把握的:一是认真分析梳理。凡针对公示工作的有益建议、善意批评,及时吸纳其正确合理成分,改进完善公示工作。
二是分类处理干部。一般:①反映中有实质性问题的,不论是否匿名都作调查核实。经查证,“问题”不存在或虽有一些但不影响任用的,按程序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任命;“问题”一时难查清、影响公示干部形象的,暂缓任用。我市暂缓任用的共6人,主要有二个方面问题:一是在社会生活中有一些民事纠纷,形象不佳。二是反映经济上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问题”存在且影响任用的,取消任职资格,并视“问题”轻重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处理。②对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已经掌握且不影响任职、或无实际内容的,不论是否匿名,一般不作调查核实。③对恶意诽谤、诬告者酌情予以查处。
三是注意把握调查范围。如宁海的查证原则是:能向组织了解清楚的,不再向本人了解;能向本人了解清楚的,不再扩大了解范围。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统一编号登记入《干部任前公示反映核查处理单》中。
四是认真搞好反馈。①向被公示干部的反馈。对无群众反映、决定任命的,反馈中提醒本人没有反映不等于没有问题,以示警策;对有反映、组织核查后“问题”不存在或不影响任用的,在讲明查证结论的同时,原汁原味地反馈群众反映,以示提醒;对暂缓或取消任用资格的,反馈查证结论,进行谈话教育及采取相应措施。②向署真实姓名的者反馈查证结果,视情引导和解释。市里还填写《向署(留)名举报反映者反馈情况表》。
(五)动态把握操作规程。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新尝试,不可能在一夜之间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因此,市县组织部门对公示工作的每一步每一个环节既慎重严谨,又不固守定规,注意总结吸纳每批公示推出后的经验、建议,动态把握操作规程。如市里首批公示对象推出后,针对一些提出公告中应“介绍被公示对象的任职意向、毕业学校和专业”、“对举报人作保密的承诺”、“注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讲明双休日是否受理公示反映”等有益建议,市里即在第二号公示公告中予以采纳。宁海县在首批公示公告中,曾有:(来信来访反映情况)不准怎样怎样,如果怎样怎样,就怎样怎样查办等的提法。但他们意识到,在公示制才刚推行,还需社会广泛关注支持时,这样的提法不利于广开言路、营造氛围。于是在以后的公示公告中,类似的提法未再出现。不断吸纳方方面面好的意见建议,既体现了公示部门的诚意,使这项工作更获社会的关注与支持,也改进了工作,便利了实施,使之逐步完善。
二、主要难点及探因
从公示工作在我市初步的实践看,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主要:
一是社会反响趋向平淡。干部工作特别是选谁用谁,本是社会普遍关注、议论的敏感话题,但在全市27批190名对象的公示中,共收到群众129件(次),人均0.67件(次),社会反响比预期的要小得多,且呈趋淡态势。市里首批公示共收到31件(次),其中,针对公示工作的18件(次),针对个人的13件(次),人均2.6件。但到第4批公示,竟未接到一个电话或。县(市)区更为平淡,对174名公示对象的来电共81件(次),人均0.47件(次)。慈溪、江东首批公示对象推出后,竟遇未接到一个电话或的状况。奉化的同志说,原担心公示后的会应接不暇,没想到反映的人这么少。与江西吉安、河南开封、新疆及海南等地相比,我市公示的人均量也明显偏低。
二是群众匿名居多。尽管公示部门在各批公示公告及有关的载体中反复强调,来电来信反映情况要署真实姓名,但收到的电信仍是匿名居多,市、县分别达54.2%和67.9%;甚至不少为公示工作建言献策的电信,也不愿署真实姓名,匿名率达40%。这样不仅使一些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也使有些查证的结果无从反馈,降低了工作的透明度,减少了公示部门与社会群众沟通、引导的渠道。
三是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这是实行公示工作前,各级公示部门谈的最多,也最难解决的问题。主要:一是匿名居多,无法查证。二是线索不明,无从查证。针对个人的反映中,虽然属恶意诽谤、诬告,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只是极少数,30%左右是由于不了解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任用条件,而致盲目反映的,但仍有60%左右的有一定的可信度而又线索不清。对这些问题,不查无法给自己一个明白,给群众一个交代;查又的确无从查起。三是条件所限,难以查证。受理公示反映的时间一般为7—10天,难以保证调查核实的需要;但时间过长,不仅影响效率和工作,且易引发各种不必要的猜测;同时为尽量减少负面影响,调查的范围往往比较谨慎、有限;组织部门的力量,有时也难以保证调查核实的需要,等等。
上述难点,集中反映了二个问题:一是公示制推出前就已充分估计到的,即反映的问题难查实、难认定;二是公示制推出后逐渐凸显出来的,即社会群众欠热心、有疑心。
社会反响不热、群众存有疑虑,不乏存在三种可能:一是我们的干部工作、公示工作已经很完善,公示干部经过全面考察和层层把关,即使是从群众局限、挑剔的眼光看,也的确无懈可击,提不出任何意见。这种情况在理论上成立,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存在;二是群众对干部工作、公示工作、公示干部不了解,无从反映意见问题。这种情况存在。如市里第四批公示干部中,有几位是长期在机要或科研岗位工作,工作接触面小,群众不了解、提不出;三是部分干部群众不懂、不敢、不愿参与这项工作。这是问题的症结,并引发我们对公示工作主、客观环境现状的多方面思考。
从客观上说,主要:一是民主政治的氛围欠浓。群众对积极、正确、有效地参与监督党的工作、干部工作的意识、愿望还不够强烈。二是不正确的思维定势。如怀疑。部分干部群众依然认为用干部是领导的事、凭“长官意志”,即使公示,也只是做做样子、走走形式,进言反映了也没用;担心。怕反映了问题后被泄露,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反映了问题也不愿署真实姓名。三是价值观趋向多元。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人们对实现人生价值有了多种选择,而非主要靠走“仕途”。官本位观念的逐步趋淡,使人们对选谁用谁的关注也渐趋平。我市某地反映,该地一个年轻的财税局副局长前段刚刚辞官下海,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内地是较难想象的。
从主观上分析,我们工作的自身也存在许多亟待改进完善的地方。
一是思想上的局限和偏颇。在探索推出公示制之初,各级公示部门,往往只是把它作为对干部考察环节不足的一种补充,以防止用人的失真失察。但在实际运行中,公示制已经突破了这一狭窄的功能定位。如市里通过对首批公示所反映意见建议的积极吸纳,为正确贯彻把握好干部工作的四化方针和用人导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些地方虽也实行了公示制,但主要也为顺应趋势、做出姿态,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并未完全与民主、公开的要求接轨,认识深处的抵触、担心等也并未真正化解,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机械、放不开手脚。一遇棘手问题,即习惯以本位的、行政的、暗箱作业的方式方法来对待。如有的县(市)区在公示制中规定:“凡匿名反映问题的不予核查”,理由之一是怕挫伤干部们的积极性,却不愿实事求是地正视当前的言论环境的确存在让人顾虑重重、不敢露“庐山真面目”的多种因素,公示的门开的很小很勉强,却不怕挫伤群众的积极性,不怕影响公示工作的信誉、初衷和效果。
二是公示的力度还不够大。从干部管理环节看,公示仅局限于对干部任命之前的公示;从公示的对象看,主要用于拟提拔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少数县(市)区对拟提任正职也实行了公示;从公示的内容看,主要是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或再加任职意向;从公示公告的次数看,一般只在当地新闻媒体上登播1天,每天1—2次。这与河南新蔡县在长达20天的公示期限内,每天都在新闻媒体的黄金版面、时段上登播比,相差太多;从公示的结果看,公示干部的任用与否不再向社会公示反馈,这在很大程度上使这项制度给人一种不够完整的感觉,减少了社会关注的兴趣点,也易使群众和反映人感到他们的反映被重视不够,甚而会怀疑公示部门的诚意,客观上不利于这项工作获得社会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我省湖州、河南开封则将公示干部的任用结果也公示于社会。
三是方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市县两级常常遇到这些问题,如:怎样解决一些群众因对干部工作、干部政策不了解而盲目,且后,因愿望未达而对干部工作更不理解甚至误解的问题;对反映人的责任应如何明确;如何规范对反映问题的查处程序;怎样合理界定查证中与纪检部门的职能交叉;怎样做到既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查证清楚,又不暴露反映人,不给被公示干部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查证后,对的确存在问题的,怎样合理界定暂缓任用或取消任用的界线与期限;对推荐考察中的失察现象如何追究,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必然影响到公示工作的信誉、力度和效果。
三、几点启示和建议
上述分析使我们不难得出两个结论:加大公示力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解决操作中的难题十分迫切。
从必要性说,对拟提拔干部进行任前公示,是为了防止把那些原本素质不高、存在问题的人带入领导干部队伍中去,但这并不意味着进入领导干部队伍就等于进入了保险箱,并不意味着领导干部们就不再需要民主、公开的监督了。不少县(市)区反映,拟提拔干部毕竟还不是一个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由于资历浅、权力小、工作接触面少,公示后,对他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的人也少;而已经在位的领导干部,资历长、权力大、社会工作接触面广、权力被拉拢腐蚀的机会也多,公示后,能反映出的问题也多。这些年,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事实也说明:领导干部更需要公示。公示的重点,应该是已经在位的现职领导干部。
从可行性说,公示制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民主监督、群众公认的原则和操作要求。作为干部管理中的一道环节,它可嵌入对各级各类干部的管理之中,有着广泛的适用性。因此对拟提拔干部在任前可以公示,对现职领导干部在定期考核、试用期满转正、岗位交流、提任正职前也都可以公示;对委任制干部可以公示,对选任制干部也可以公示。不少县(市)区已在机关和乡镇的选任制干部中,进行了成功尝试,且先公示、后提交人大酝酿,其工作更好做,通过率和选任率也更高。
从操作性来说,原来最为担心的公示后骤然而增的工作量会使组织部门难以承受的情况并未出现。不少县(市)区反映,推行公示制后虽然增加了不少工作量,但工作进展平稳,“浪花”并不大,且还有潜力可挖。而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则已是引起公示部门的高度重视,正在积极探索解决的。
从有效性说,要把对“公示”制的预期放在适当的位置。“公示制”是对干部工作、干部本人进行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一种手段,但非惟一手段,有它自身的局限性。除了我们在“公示制”推出之初就已对它的“利”、“弊”进行过的分析外,“公示”在发现干部的实质性问题、评价干部的思想作风、体现群众公认方面的效果较好,但对干部的能力素质相对就较难把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示制不是万能钥匙,不能预期过高。只有积极探索解决公示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与其它制度有机配套,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上述分析启示,使我们对进一步推进公示工作有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加大公示力度。
就我市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1、公示的环节。
一是考察公示。即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届中、届末、定期考核及经常性调整的考核前实行公示。
二是任前公示。即对拟提拔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在任前实行公示。
三是试用期满公示。即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在试用期满前的考核中实行公示。
2、公示的对象。
从任用方式讲,主要是二种:一是委任制干部,这在我市已经实行:二是选任制干部,这在部分县(市)区已经实行。其他的如考任制、公开选拔、聘任制、聘用制等,其实是对干部上任前的一种选拔方式,而非任用方式,其本身还是要和委任制或选任制方式对接。
从级别讲,拟提拔副职、正职、平级调动、交流的干部都应公示。中层干部的公示可因单位而异。但重要部门、与社会群众接触联系密切部门的中层干部也应实行公示。
有四种对象不宜、不必公示:军队转业干部,挂职干部,拟任某些特定职务干部,非领导职务。
3、公示的范围。
一般,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对拟提任干部在其现工作地区、系统、单位进行公示。拟提拔正职、平调的副职应其原任职所在地区向全社会公示;拟跨地区、系统、部门提拔的副职,应在原任职的地区、系统、部门内公示;拟从单位内提拔的副职,可在所在单位、部门、系统内公示;对热点部门或重要岗位干部的提拔,原则上应向全社会公示。
4、公示的形式
①社会公示。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示。
②系统、部门、单位公示。通过文件、会议、单位公告栏、橱窗等公示。
③住宅地公示。在被公示干部住宅所在区域内张贴或发送公示公告,进行公示。
5、公示的内容
除了现已公示的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及任职意向外,还可视情逐步扩大公示的内容,如干部的政绩,特长,奖惩、荣誉情况,初步考核结果,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等等,真正把监督、评判干部的依据交给群众,使群众不仅履行反映问题的职责,更能履行起全面评价、监督干部工作和用人导向的职责,切实体现“公示”的初衷。
6、公示反映受理期限和公示次数。
目前我市和大多数县(市)区公示反映的受理期限为7~10天,还是比较适当的,但公示的次数应增加。按受理公示反映期限的倒计时,寄送平信一般最多3天,那么报纸、电视、广播公示公告至少应持续到第7天,每天至少一次。
7、公示的要求。
公示中应明确要求:凡以集体名义反映的要加盖单位公章,属个人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及联系办法;应实事求是、具体地反映问题等等,但不应提“否则不予受理”之类的话。
8、公示结果的反馈。
公示结束后,对干部的任用情况应通过原来的公示渠道,向社会、系统、部门或住宅地作公示反馈。暂缓任用、取消任用资格的公示干部,其名字可以不出现,不解释。
(二)完善操作方法
1、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公示工作的介绍、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高各级组织、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克服抵触思想和畏难情况,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一方面引导群众关注、支持、参与公示工作。同时教育群众,要出于公心、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
2、扩大政务公开。要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同时把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用人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通过有效载体公之于社会,使群众能经常性地了解干部工作的动向、干部的勤廉状况,能大致上掌握应以什么样的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干部工作、评价被公示干部,减少盲目,更积极有效地参与公示工作,使公示工作能够真正完全地置于社会群众的有效监督、检验之下。
3、把好调查核实关。对群众的反映,不能以是否匿名而定是否调查核实,而首先要看反映的问题是否有一定的依据、线索或苗头迹象,能查证的要尽量查证。要谨慎把握好查证与为反映人保密和不损伤被公示干部的关系。一旦三者难以调处,应先保证查证和保护反映人。对被公示干部来说,有“问题”,查他是咎由自取;没有“问题”,查后才能还他清白。
我市作为市场经济的先发地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四个多样化的特点比较明显,反映在干部队伍中,活动领域扩大,内容变得更加丰富,工作对象也变得复杂。这无疑加大了组织部门掌握干部表现、准确识人用人的难度。如何选好人、用好人成为当前干部制度改革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调查研究,考察学习,市委决定以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人手,来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并从两方面作了可行性分析。一是政策可行性分析。认为实行干部任前公示符合“十五大”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党的十五大,对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条例》也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条例》本身的规定看,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在推荐和考核两个阶段的民主程序规定得比较具体,但对决策阶段如何扩大民主,则未作具体规定。任前公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中增加了一个加强民主监督的环节,实际上是《条例》的原则和精神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延伸和具体运用,也是对《条例》的进一步完善,为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开辟了新的途径,为加强对干部和干部工作的监督,都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也是符合干部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的。二是现实必要的性分析。近年来,我市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就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5年以来,我市先后组织了20多次民主推荐活动,共推荐出1600多名民意相对集中的优秀干部成为选拔任用的主要对象;对任用人选的考核,也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将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用人上的失误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处、科级干部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分析这些出问题的干部,发现其中一部分干部的问题发生在任职以前,这也就是说,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仍然需要改进,在干部正式任职前“先让更大范围的群众审一审”,再增加一道“防线”是非常必要的。基于上述分析,市委决定以实施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为突破口,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但在有些干部中也产生了一些模糊的认识,有的从事干部工作的同志觉得压力增大了,有的拟提任干部担心公示中会受到不公正的评价,甚至中伤,等等。对此,市委层层统一思想认识,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都必须站在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干部任前公示制并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教育拟提任干部相信群众、相信组织,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为加强一般干部群众对任前公示制的认识,加强了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媒体阐述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与此同时,市、县两级在评优创先、发展党员和确定后备干部等方面也实行了公示制,为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推行创造了良好氛围。从而使干部群众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与这项工作,据统计,全市在各次公示期间,群众对三分之一的公示对象表明了自己看法,提出了意见。
通过近二年时间的实践,干部任前公示制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用人的失察失误现象。任前公示制的实施,把对干部的监督从拟任干部的工作单位扩展到整个社会,这样就有效地解决了新形势下由于干部社会活动多、领域扩大、隐蔽性增强,而组织监督难到位的局限性,丰富了组织部门在考察过程难以掌握的一些情况,从中可以了解到一些引起干部经济、生活等方面的某些隐性的东西。如某区在第一批公示中,群众反映一公示对象在1993-1995期间入股经商办企业,并遗留债务问题未了清,这种情况在考察过程中就很难了解得到的。因而,实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对全面了解一个干部起到很好的作用,实际上是群众帮我们把好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最后一关。
二是有力地强化了干部的群众观念。实行任前公示制前,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一种“不怕群众不满意,只怕上级不注意”现象。公示制的实施,真正地把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促使干部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随时准备接受组织考察和群众检验,真正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促进了干部思想作风的转变,更加谨慎用权,为民用权,秉公办事,多办实事。可以说,每次公示对被公示干部来说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对未被公示的干部也是一种“清醒剂”,较好地对干部起到了一种警示作用,干部的群众观念和廉政勤政意识普遍得到增强。
三是进一步增强了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责任意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任前公示,实际上就是向全社会方方面面征求对干部任用的意见,意味着干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经得起考验。这对党委和组织部门来说,无疑是一种约束和压力。实践表明,实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后,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特别是在推荐、考察和决定任用干部等关键环节上,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并积极采取一些相关措施加以保证,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较过去有了进一步提高。据对88名经公示新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跟踪了解,群众对他们的反映普遍较好。
做法与经验
为了保证干部任前公示制这一新的改革措施的健康发展,市县两级组织部门边实践,边规范,力求科学地把握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各个环节:
1、合理确定公示对象、内容、方式和期限。
在公示对象上,以市(县)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拟提拔任职或提名的干部为公示对象。一些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有的作了适当延伸:路桥区对拟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也实行公示;玉环、黄岩、路桥、天台等地乡镇(街道)和县级机关党委(党组)对中层干部的任职也实行了公示。在公示内容中,以干部现有情况为主。一般公示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干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现任职务等。至于公示方式,主要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对公示期限,考虑时间太长会影响干部正常任用提名,时间太短又不利于群众反映情况,发挥不了公示的应有作用,因而,目前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规定公示期限均为7天。
2、抓住调查核实这一关键环节。
调查核实关系到群众对任前公示制的信任程度,同时关系到对一个干部的准确评价和职务任免,因而市、县两级组织部门本着既对群众负责又对干部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调查核实这一关键环节。一是注意尊重群众的民利。对在公示期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群众做到有报必接。在市、县两级先后公示的372名干部中,共收到各类反映313件次,涉及干部118人,对这些反映情况,组织部门及时组织专门力量,或找当事人、知情人谈话,或到有关部门查阅原始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分类处理。二是注意查证工作的方法。对组织已经掌握或作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注意向群众解释清楚,一般不再调查核实。对于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情况,即使是匿名和化名的举报,如果线索清楚,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但注意查证的方法,即在坚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采取单独了解,异地谈话,多找证据少找人等方法,尽量控制知情范围。三是对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在公示调查结束时,汇报调查的进展情况,提出深入调查的建议意见。事后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调查核实,问题严重的如违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认真做好公示反馈,注重群众的认可程度。
反馈公示调查结果是实行公示制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效果直接影响群众对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认可程度。因而,组织部门认真做好那些署名或当面反映情况的人的反馈工作。在反馈过程中注重把工作做深做细,根据所反映情况的属实程度对反映人进行不同方式的反馈:对反映的问题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但不是主流、不影响干部使用的,帮助反映人分析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介绍党的干部政策,并交待对此类干部要重点实行教育、监督等组织措施,让反映人心悦诚服;对道听途说、反映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的进行教育,阐明是非和利害关系,并注意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尽量给群众的参与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在整个反馈过程中决不向社会“跑气漏气”,以免给反映人和公示对象造成思想包袱。
4、区别不同情况,注重对公示结果的运用。
根据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和调查结果,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失之过严,又不失之过宽,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经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存在或缺乏事实根据的,及时予以任用或提名;对属于工作上、思想上、作风上一般性缺点错误而不影响提拔任用的,通过组织谈话,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改正后也及时予以任用,如某市有一位干部在公示中,群众曾反映其在银行工作的女儿前几年利用业余时间兼任其下属一企业会计,领取兼职工资,经查情况属实,但这是前几年的事,且已和企业脱离关系,经过组织诫勉后,也及时予以任用;对一时难以查清,在公示结束后还需继续调查核实的,对其暂缓履行任免职手续;对调查确实有问题的则取消其任职或提名资格。如某县一名干部在公示中,群众反映其有赌博行为,曾被当地派出所当场抓获,经查确有此事,于是取消其任职资格。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不到二年的时间内在我市得到全面迅速地推广,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的体会是:
1、干部制度改革只有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当前干部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是干部工作如何扩大民主,如何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干部公示制的实行,使群众的参与选择从干部的推荐考察环节深入到干部任用决策这一干部工作的核心环节,而且群众参与面从干部的工作单位扩展到整个社会,使更多的群众有了发言权,因而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并踊跃参与。当市本级第一批公示名单在新闻媒体公布后,群众纷纷打来电话表示对这一做法的支持和拥护,在每批公示中都积极反映情况,或来电、来函,或直接来人反映,为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了解人、用好人把好了最后一关。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4、坚持合理配置、事前备案的原则
二、任职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和胜任岗位要求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公道正派、廉洁勤政、团结同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正确行使职能,依法办事,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不,不谋求私利。
5、身体健康,男性年龄4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三年来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年终考核等次在称职或合格以上。
三、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组织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经民主推荐产生后备人选,经局党委研究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2、综合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具体组织,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程序可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首先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然后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最后形成综合书面报告向局党委报告。
3、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命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组织管理的,本级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局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局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局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局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介绍拟任职务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局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任用规定
1、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局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3、选拔和任用正股职干部(含享受正股级待遇),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正式任用时,须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后有效。
五、竞聘上岗
竞聘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法之一。竞聘上岗在局党委领导下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由局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进行综合测评,包括竞聘人竞聘演讲等;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入选方案;
5、局党委讨论决定。
六、考核
局股级干部的考核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由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以民主测评、述职述廉作为考核的主要方式,将德、能、勤、效、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作为实施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级别等待遇的依据。
七、监督管理
1、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党委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局股级干部管理负主要责任,认真贯彻,抓好落实,严格按照程序,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局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纪律与监督,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股级干部职数、职级待遇的管理,不随意设置内设机构和新的职务名称,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对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高校新建校区空前增多,办学规模和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办学成本也不断加大,高负债运行已成为制约高校健康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内涵建设。第一,近年来,我省一些高校为缓解教育资源紧张的矛盾,纷纷征地建设新校区。虽然加快了高校教育事业发展,但同时贷款这把双刃剑也给高校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第二,高校普遍存在合作办学不规范问题,亟待近一步完善合作办学制度。在近年对高校审计中发现,高校普遍存在合作办学不规范的现象。为规范合作办学行为,2008年教育部出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但截至目前,一些高校尚未按照《办法》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二、目前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滞后。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提拔、调动、辞(免、撤)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工作岗位之前,就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而绝大部分高校都是在组织决定对领导干部工作进行变动后才委托进行审计,造成先离后审的事实,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有一定的滞后性,形成了审归审、用归用,审用两张皮的现象,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2)缺乏行之有效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在实践工作中,由于没有具体量化标准,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导致审计评价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问题。(3)经济责任审计未能跳出财务收支审计的模式。因为侧重点不明确,达不到经济责任审计应达到的高度和层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价值和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出来。(4)有关部门配合脱节。各职能部门在审计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协调与配合,由于部门配合脱节,工作中容易互相推诿,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搞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
近年来,科左后旗委组织部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着重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上下工夫,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建立培养教育机制。加强组织部门对干部培养教育的管理监督,促使他们提高素质,增强能力,是造就高素质人才,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一是建立学习培训制度。针对目前干部培训中存在的管理松散、内容陈旧和重复培训的问题,科学确定了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岗位知识目标,以及某一领导岗位的任职者所应达到的知识水平。组织人事部门和各行各业的主管部门根据一个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各级各类领导岗位所需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文化知识,以及应达到的目标进行量化,制定出比较系统的切实可行的达标要求。同时严格实行考试。担任某一级别某一岗位的领导职务必须通过该岗位的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担任该领导职务。二是建立实践锻炼制度。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把经过实践锻炼、有基层工作经验作为重要条件。组织部门加强了对挂职干部的管理监督,防止挂职锻炼走过场。坚持做好审查把关工作,对下级党委(党组)推荐的挂职人选,严格审查,防止滥竽充数。挂职者从优秀后备干部中挑选,有意识地把他们放到环境比较复杂,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去工作,或安排到“急、难、险、重”的岗位上经受考验。建立组织部门、派出单位及接收单位对挂职者进行管理监督的工作机制,防止出现管理盲区。做好对挂职者的跟踪考察工作,考察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以后调整使用的依据。三是建立轮训调训制度。根据改善领导干部知识结构的要求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把培训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身上,出现缺训或以他人代训等问题时,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应参训人员的责任,防止出现个别领导干部以工作忙、离不开等理由拒不参加学习的调训难现象。
建立选拔任用机制。加强组织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监督,关键是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从严把好领导干部的“入口关”。一是建立和完善干部选任管理制度。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了推荐干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以及推荐失真失误应承担的责任,防止和克服在干部推荐中的不负责任行为。建立健全了考察干部责任制。明确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中的权利和义务,考察失职应承担责任,加强对干部考察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了党委讨论决定干部责任制。明确规定决定干部任免时应坚持的原则、遵循的程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党委成员各自承担的责任,违反《条例》造成用人失误应给予的处分,加强对领导干部用人权的监督。建立健全了干部任前公示制。明确规定公示的范围、形式、内容、时间、受理部门,以及对反映出来的公示干部存在问题的处理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二是建立组织部门研究干部把关制度。组织部研究干部坚持把好“三关”:标准关。在坚持干部选任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按拟任职务条件对拟任对象进行全面衡量,不降格以求。程序关。对未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决定的干部任免,不予批准,也不提交党委讨论。编制关。在机构设置和职数上,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不乱设职数、乱开口子。三是建立干部选任工作定期检查制度。会同纪检部门,加大对《条例》贯彻情况的检查力度,对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违反《条例》的人和事依章严肃处理。
建立考核考察机制。对领导干部进行定期的考核考察,并依据考核考察结果对其进行奖惩,是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管理监督的有效手段。组织部进一步完善了考察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识别、教育、激励、监督干部方面的综合功能。一是建立和完善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组织部切实加强了对建立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为基础健全工作实绩考核的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性强,涵盖面广;具有合理性,经过艰苦努力能够实现的;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分解、监控、考核和评价。二是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改进干部考核工作,扩大考核渠道和范围,努力提高考核的准确性。不仅全面了解干部的工作实绩,而且深入了解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不仅了解干部在单位的表现,还要了解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的表现;不仅通过民主测评、民意测验了解对干部的看法,而且通过各种渠道掌握知情人的意见。在考核中,对群众反映多、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项调查,以彻底了解事实,分清是非。三是建立反馈、谈话和奖惩制度。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存在的问题坚持及时向本人反馈,以较好地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的预防作用。在每次干部考核结束后,考察组或组织部门的领导及时约见考察对象,将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对考察对象存在的苗头性的问题,谈话者明确指出,督促其及时纠正;对比较严重但又够不上法纪处分的问题,对其进行诫免,限期改正;对严重的、本人又说不清的问题,及时向纪委通报。对考察中发现的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优先提拔对象;对那些政绩平平、无功无过的干部进行激励和鞭策;对那些德才素质差,群众意见大的干部,果断进行调整。
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为做好监督管理提供组织保障。旗委组织部结合树组工干部形象活动,建立了组工干部“十不准、两报告”制度。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组工干部党性修养,制定了导学、述学、督学、讲学等学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识人、知人的能力,大力弘扬组织部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的优良传统。
一、县级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审计工作的时间上存在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在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存在为了得到评价和为了任用干部而委托审计部门走形式的现象。离任者已离岗,接任者也已经到位任职,有的离任者人走了好久才进行离任审计,时过境迁。这种先离任后审计,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讲,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失去了考核、监督的意义,监督上的滞后,导致干部考察与使用“两张皮”。
二是先审后离的原则得不到坚持,审计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当前很多提拔调任的领导干部,多数都是经过组织严格考核,公示通过后任命的。这样,也往往使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虽然很重要,但也只是走过场而已,在这种心理前提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只能是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三是审计对象上存在问题。不能完全做到在任期内相关领导干部都已应审尽审,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多数审计项目是临时上阵,总体审计的质量不能保证;大部分员工对领导干部公开赞扬的多,而客观批评的却很少,促使很多领导产生“审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因此很难体现经济责任的权威性。
四是审计内容上存在问题。看重财务数据,忽视理性分析;重问题,轻责任。看重问题罗列,忽视责任划分。审计内容重点不突出,审计质量难以提高,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雷同于常规审计,影响了审计效果。
五是审计方法上存在问题。目前主要采取了查阅、设举报箱、公告审计、座谈等方法。账外审计方法上下功夫不够,使审计的问题难以查深查透,审计质量无法提高。
六是审计成果利用上存在问题。通过几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成为强化干部监督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在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方面,尤其是在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发挥重要作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审计结果的利用率不高,审计结果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目前最为普遍的现象就是用人和审计严重脱节。其次,缺乏制度保障。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涉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各个部门,由于没有严格规范的保障制度,使审计结果在运用时大打折扣。最后,审计结果运用的衡量标准不一致。由于审计结果运用中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有些审计结果很难适应当前改革用人机制和加强干部管理的需要。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一是把离任审计监督的时间“关口”前移,逐步把离任审计变为任中审计,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而且还能防止和避免经济行为的“一错再错”;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干部,还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功过;不仅能减少和避免账目“技术处理”的假账,还能使审计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不仅能正确地考察干部队伍,还能为组织任用调整干部提供依据。审计实践证明,任中审计好于离任审计。
二是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审计部门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同时,要加强与组织、纪检部门的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责任界定和评价规范应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准确把握各部门之间的差异,确定出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
三是审计内容的选择应具有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不但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还包括各项经济指标具体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的审计。在内容上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包括:第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计合法性和真实性;第二,审计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决策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重点审计效益性。
四是审计方法的使用应具有多样性和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除使用审计的一般方法外,还可以运用一些特殊的方法:一是“看”,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础设施等进行察看,通过观察、分析产生审计疑问,从而确定审计重点;二是“问”,围绕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全方位、多角度了解领导者施政情况;三是“访”,围绕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和施政行为,走访相关人员;四是“谈”,组织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召开座谈会,全面收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五是合理转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否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并不断取得预期效果,确保不流于形式,关键在于对审计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合理的转化和运用,能有力地促进县级以下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执政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总之,审计机关通过十几年的努力工作和积极探索,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也不尽相同,存在一定的问题,希望各上级相关单位及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范、指导和帮助。
参考文献: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氛围,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__市__区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相组发〔2007〕5号)、《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相组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中层干部职务任免管理的通知》(相组发〔2010〕7号)的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我局部分中层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附件1)。
(二)面试小组(评委)由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区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共5人组成,同时邀请区纪委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次竞争上岗中层干部共1个职位,具体为:普教科(法制科)科长1名。
(一)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为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或直属事业编制在职工作人员。
(二)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熟悉所报岗位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管理经历,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四)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具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局中层干部现状,研究提出竞争上岗的工作方案并在局公示栏进行公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凡符合竞争上岗选拔范围和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岗,填写《__区教育局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报名表》(附件2),并明确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三)面试
竞职人员抽签确定面试次序。面试分演讲和答辩两部分,先进行演讲。演讲内容为竞职人员自我介绍、任职优势及上岗后如何履行好工作职责等,演讲时间为不超过5分钟。演讲后进行答辩,限时10分钟,答辩主要考核竞岗者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民主测评
在一定范围内对竞岗者的知识、能力、素质、岗位胜任程度等方面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为:除竞岗人员外的局机关、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直属学校校长。
(五)组织考察
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竞岗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六)局党委讨论决定
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和考察情况,局党委集体讨论,投票票决,确定拟选拔人选,并在公示栏公示5 天。
(七)任命
发文任命经选拔的中层干部,任免文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一)面试60分。由各位评委根据竞职者的综合表现,按要求对每个竞职者进行评分,其中,演讲30分,答辩30分。
(二)民主测评40分。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结果实行量化计分,按“胜任”票1分,“基本胜任”票0.5分,“不胜任”票0分计算。具体计分方法为:个人民主测评分=有效票的得分/总有效票数*40。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干部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为依据,不断优化、调整中层干部队伍结构,不断激发机关干部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积极性,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需要的领导岗位上来,为不断开拓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事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人适其岗、位得其人的原则。
4、坚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
三、竞岗职位
1、财务审计科科长
2、政治处副主任
3、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副科长
4、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只限事业编制人员)
四、竞岗条件
1、德才表现好,组织能力强,政绩突出,群众威信高。
2、能力、素质和特长适应所竞争岗位职责要求。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正科领导职位男性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副科领导职位男性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时间截止至年11月12日)
5、竞争正科领导职务须具备副科领导职务满二年或主任科员满一年以上的经历;竞争副科领导职务须具备科员满三年或副主任科员满一年以上的经历。
6、具有局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7、具备竞争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8、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实施步骤
1、民主推荐: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在全局范围内对拟任职位进行民主推荐,将推荐结果上报局党组讨论研究。
2、思想发动:召开全局干部大会,动员部署竞争上岗工作。
3、公布竞争上岗的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4、公开报名:符合正副科级领导职位竞争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填写《南开区司法局科级干部竞争上岗职位报名表》,每人限填报一个职位,并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5、资格审查:政治处负责对报名人员按任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将竞职人员名单、报名表等材料一并报区人事局再审查。审查通过后公布参加竞职演讲者名单。
6、笔试考试:经审查合格人员,政治处组织进行笔试测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7、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召开全局干部大会,由竞职者作竞职演讲,竞职演讲的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竞职意向、竞争本职位的优势和有利条件、今后工作的目标及采取的措施,发言时间不超过15分钟,若同一职位竞争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1人演讲时其他人员要回避。评委向竟职人员提出问题,由评委进行综合打分。最后根据竞职者的平时业绩及竞争演讲、答辩等情况由参评人员填写民主评议表。
8、确定拟任人选:党组根据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等情况,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报区人事局审核。
9、组织考察: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员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了解情况,由政治处对考察结果进行梳理,向党组报告。
10、讨论决定:党组根据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步骤,集体讨论确定人选。
11、任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内容包括:公示对象、职位、公示期限、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反映意见处理办法等。
12、组织谈话、任命:经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政治处提请党组同意,办理任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党组指定专人对任职人员进行任职谈话。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局竞争上岗领导小组,组长:于冠波,副组长:寇德禄、李建国、周俊亭,成员:张葵、冯秀慧。
七、时间安排
1、11月9日至11月11日广泛征求干部意见,在全局范围内对拟任职位进行民主推荐,汇集推荐结果,上报局党组。
2、11月12日至11月13日动员部署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个人报名填写职位报名表。
3、11月16日政治处负责对报名人员按任职条件初步审核报名竞职人选资格。
4、11月17日政治处将初审后的相关材料报区人事局再审查。
5、11月18日公布参加竞职演讲者名单并通知竞职者本人参加竞争,准备竞职演讲材料。
6、11月18日至11月20日个人起草竞职演讲材料。
7、11月20日政治处部署笔试测试工作,发放相关复习资料。
8、11月23日政治处组织进行笔试测试。
9、11月24日至11月25日竞职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竞职演讲评委组成人员包括:区人事局有关领导、局领导班子成员。
10、11月25日党组根据演讲、测评等情况,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报区人事局审核。
11、11月26日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
12、11月27日根据拟任人员答辩、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人选。
13、11月27日至12月3日对拟任人员进行任前公示。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进程,当前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进一步完善干部选任民主机制。 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不断完善干部选任工作中的群众知情机制。群众对干部工作应当具有知情权,这是落实群众在干部中的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构建和完善干部选任工作中的知情机制,首
要的是要解决好群众知情的内容、知情的渠道和方式。群众知情,从内容上说,应包括新时期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个阶段干部工作的任务和重点、领导班子职位空缺情况、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干部选拔程序和结果等。知情的渠道,应包括新闻媒体的宣传、会议通报、书面报告和公示等。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构建群众知情机制,应贯彻适度公开的原则,科学界定保密与公开的范围,一方面该公开的不公开,群众不知情,贯彻群众公认的原则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干部工作不坚持适度保密,该保密的不保密,也会造成干部工作的极大被动。唯有做到干部工作的适度公开,才能真正落实群众的知情权。
正确处理成本与效能的关系,不断完善干部工作中的群众参与机制。在干部的选任过程中,群众参与面较为广泛的形式是在大范围内举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等活动。这种活动具有规模和声势大、涉及的范围和覆盖面广,推荐出来的干部人数多等特点,能最大限度地吸引众多群众的参与。正确处理成本与效能的关系,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要加强教育,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二是群众参与要渗透到干部选任工作的各环节,贯穿于全过程。要积极研究改进群众参与的方法,提高工作的组织程度,增强操作的便捷性和经济性,构建低成本、高效能的群众参与机制。
正确处理推荐得票与群众公认的关系,不断完善干部选任工作中的群众选择机制。构建群众选择机制,要正确处理推荐得票与群众公认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民意,把群众推荐得票作为选任干部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辩证地分析干部得票的多寡,不以得票多少作为唯一结论。一般说来,得票多寡可以反映群众公认程度,但群众公认度不是个体群众的算术叠加。不同范围、不同群体、推荐同一个人得票的多少往往有较大差异。因此,我们在选任干部时,切不可简单地以票取人,要采取科学的方法,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防止工作中的片面性。
正确处理群众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不断完善干部选任工作中的群众监督机制。在干部任用工作监督中,群众监督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监督,它是干部任用工作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构建群众监督机制,首先,要从建立健全干部工作责任制入手,增强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自觉接收群众监督的意识,完善干部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内在机制。其次,要加强群众对干部工作的日常监督。只有把干部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对干部的现实表现进行长期、不间断地观察,全面了解干部在工作圈、生活圈和交际圈的情况,才能搞好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再次,要把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结合起来,一方面要拓宽群众直接参与干部工作监督的途径,如推行干部工作的预告、公示、述职考评等制度,直接听取群众对考察对象、拟任人选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处理,把群众监督渗透到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全过程。
一、做好干部职工竞争上岗工作
根据我局今年制定的考核文件,县司法局全面实行了竞争上岗。岗位空缺一律实行竞争上岗,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程序上严格按照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流程操作。上岗前公示、上岗前廉政谈话、对新上岗的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没有破格和不够任职条件就评优评先或者推荐为后备干部的现象。
二、做好干部轮岗交流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机关各部门干部职工配置,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按照“加强业务部门”、“年轻干部培养锻炼”、“干部轮岗锻炼”、“确保业务工作连续性”的原则,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实施干部职工轮岗交流,优化部门队伍结构。在深入交心谈心,充分了解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工作需要,在股室与股室之间,不同业务岗位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三、大力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干部监督管理,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坚持执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实行工作谈话、廉政谈话、勤政谈话等制度。
二是以政风行风建设为切入点促进廉政建设,制定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狠抓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队伍作风建设,切实加强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队伍管理。
三是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一、基本现状
近年来,*县就如何加强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但由于中层岗位本身的特殊性,监管起来难度较大,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当前中层干部队伍中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一)队伍活力有所增强,但人员流动不畅,整体年龄偏大。2002年,我县曾推出县财政局预算科长、县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科科长等10多个部门20多个一线热门中层岗位,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中层干部跨部门竞争上岗,有效地推动了各单位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规范开展。各乡镇、街道也纷纷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实行了中层干部聘任制、缺位竞岗、末位待岗等制度,干部队伍活力得到增强。但是,整体而言,中层干部队伍的流动性还是相对较差,尤其是一些业务部门和部分效益较好的单位,“中层板结”现象较为突出,有的中层股级干部如果没有被提拔,就一直待在原地,甚至10多年不挪位。据统计,截至到今年4月底,*县共有中层干部1214名(县级机关部门876名,乡镇街道338名),其中,30岁以下的153名,占12.6%,30-40岁的465名,占38.3%,40岁以上的596名,占49.1%。年轻人偏少,直接局限了中层干部的选拔余地,有的单位想实施内部竞争上岗,也因符合条件的人选太少而形不成有效的竞争。“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人员的不能正常流动,不仅造成了中层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的老化,使队伍缺乏应有的活力和激情,而且容易产生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滋生腐败的土壤,从而影响整体工作。
(二)学历结构得到改善,但经历相对单一,基层工作经验较缺乏。据统计,*县目前的中层干部队伍中,研究生学历的1名,占0.1%;大学学历的421名,占34.7%;大专学历的521名,占43%;中专或高中学历的247名,占20.4%;初中及以下学历的24名,占2%,干部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学历结构有了明显改善。近年来我县先后选派了80多名年轻干部到基层、企业、农村、一线和招商引资一线培养锻炼,帮助他们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但是,由于各单位内部的交流轮岗一般不多,跨部门交流更少,不少中层干部一直都在一两个固定岗位上工作,接触的工作内容、范围、对象,处理工作的方式基本类似,就容易导致部分干部尽管工作多年,工作阅历、基层实际的工作经验还是比较缺乏。同时,部分单位对中层干部的任用仍停留在论资排辈上,老的中层下去了,下面挨着上,形成40岁干部接替50岁干部的现象,不少优秀年轻干部不能及时上台阶经受锻炼,阻碍了他们成长的步伐。
(三)编制管理难度较大,超职数配备和政事混岗使用现象较为普遍。按照“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规定,一个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都是一一对应的,而实际上,目前各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从事行政职位工作的不在少数。据初步统计,目前县级机关配备的421个中层职位中,由非行政编制人员混岗使用的有113人,占26.8%,这其中若除去不存在混岗现象的181个公检法司中层职位,混岗的比例则高达47.1%;乡镇、街道中层干部混岗使用的比例为34.1%,而且,从目前情况看,这个比例还呈上升趋势。同时,根据机构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科室配备中层干部原则上是,4人以下设1职,5-7人设1正1副,8人以上设1正2副,人员特别多、任务特别重、工作性质特殊的科室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设职数。据统计,全县机关部门按照“三定”方案可设科室367个,实际设置了412个,平均每个科室实际配备中层干部2名以上;各乡镇、街道规定的内设科室数为120个,实际设置的科室包括下属办事处超过了160个,平均每个科室也配备了近2名中层干部。这其中还不包括由于各种原因“三定”方案没有明确编制、职数和规格的单位。作为干部晋升的第一个台阶,尽可能多地设置中层干部,短期内是有利于调动本单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但从长远看,由此导致的“官众兵寡”,不仅不利于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而且降低了中层职位本身的含金量,最终影响到整个干部队伍的优化。
(四)制度逐步建立,但个别单位执行不够到位,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为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的选任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工作,2004年,*县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中层干部的任用原则、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了中层干部任前审批和任用备案、交流轮岗、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等制度。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关于中层干部选拔方面的反映明显减少,新提任中层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在调查中发现,各单位在上报竞争上岗的方案和正副股级干部任前请示、任用审批、备案方面做得还比较规范,除极个别外,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但在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注明拟任干部曾受党政纪处分情况等方面,个别单位却打起了“球”,一定程度上存在自行任命或隐瞒不报的现象。部分单位对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缺少系统和长远的选拔、培养、教育规划,重提拔、轻培养,重使用、轻管理的倾向较突出,一定程度地影响了中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和监督管理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力,容易导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现象的存在,也助长了工作懒散、敷衍了事等不良风气的滋生,挫伤部分干部想事的主动性和干事的积极性。
二、原因分析
从调查的情况看,*县中层干部队伍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公务员进口环节存在瓶颈。按照规定,各单位的行政编制数都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现编制空缺的情况下,才能拿到进人指标,并主要通过全省统一招考的渠道录用公务员。但实际上,由于各单位间的横向交流不多,内部人员除去被提拔到其他单位或到龄退休外,很难腾出空余的编制,同时实行领导干部退居二线的制度后,有限的行政编制又往往被退二线的老同志所占用。这样就直接导致各单位年轻人缺乏,人员整体老化严重,在街道和一些“热门”单位尤为明显。
(二)干部交流制度不够完善。我县尚未统一出台关于科级以下干部交流的规范性文件,2004年制订的《关于加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若干意见》中虽然提及股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制度,但有关表述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固有属性,干部单向趋利流动的迹象比较明显,大家都希望从落后乡镇流向发达乡镇,从乡镇流向街道、部门,从“冷门”单位、岗位流向“热门”单位、岗位。而且现行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干部条块分割的状况,也给干部的正常交流增加了难度,没有全县统一的政策和有力的措施,跨部门、跨地域的双向交流轮岗显然很难开展得起来。这也是造成“领导干部临时工,一般干部长期工”、“中(层)梗阻”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干部出口不畅能上不能下。乐上恐下、上荣下耻的传统“官”念深入人心,而中层股级干部虽然是“将尾”但好歹还是“兵头”,或多或少的实惠和荣誉感,更促使干部“保官进位”,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下”的难度。在一个单位内部,除非有很明显的失误或年龄因素,否则要“下”一个中层干部,谈何容易。同时由于机构改革后的职位限制,中层干部晋升的机会相对较少,“后备”中层干部十来年仍原地踏步的不是少数。原有的中层干部很难“下课”或晋升交流出去,下面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需要及时调动,自然而然,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也就在所难免。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乏力。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逐步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针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相对而言,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的关注度还是不够,干部任用的公开度和民主程度都还偏低。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县中层干部选任方式比较单一,单位党委直接任命的比重偏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力度还不够大,中层干部提拔任用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很大程度上仍掌握在少数领导者的手中。尤其是在超职数设置和混岗使用中层干部方面,赋予所在单位领导太大的自由裁定权,带来的弊端更大。
(五)干部年度考核失之于宽。省市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出台了具体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量化测评打分的详细标准和栏目。我们姑且不去谈论考核方法和指标体系本身的合理性如何,实际上,各单位在执行这些规定时,走过场决不是个别现象,“排排坐、分果果”,“轮流坐庄当优秀,你好我好大家好”一直大行其道,除非有逃不掉的“硬伤”,一个单位干部年度考核出现“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作为干部中的一员中层干部自然也不例外。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求各单位把加强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利用周一学习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切实加大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程序的宣传力度,形成鲜明的工作导向和强大的舆论氛围,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势和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旧观念,增强广大机关干部的民主意识和参政热情。各单位党委(党组)尤其是主要领导要解放思想,敢于放权,敢动真格,引导广大中层干部提高认识,正确对待改革,正确对待权力,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为推进本单位的干部人事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抓住源头,严格机构和职数管理
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管理权限与选拔培养途径,严格按照职位设置和标准,把好中层职位配置和职务升降任免关,从源头上堵住超编超职数配备和不严格按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现象。已超职数配备的单位,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及时将职数调整到规定的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的内设机构和增配的中层干部,组织部门在后备干部选拔等工作中将不予以承认。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层岗位原则上由班子成员或科室中层干部兼任,个别出于工作需要另设的,作为培养年轻干部压担锻炼的岗位,不归为中层职数。下属事业单位干部提任机关中层职务,要从严控制,一般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提任中层副职,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层职务两年以上。对不按照要求任用的股级干部,组织部门坚决做到“四个不批”:即超职数配备的不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批、未按程序选任的不批、公示有反映未核实的不批。
(三)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