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制度范文

时间:2022-04-14 07:31:5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奖励制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奖励制度

篇1

3、奖励与福利:销售奖励必须占绝大的部分。奖励不能只是意思一下,作为一个福利。对于一个销售员,必须每天都去工作、去销售,可是,如果给很高的基本工资,即使工作不好、销售不好,也没有关系。给一点点福利是没有办法使销售员积极主动争取销售业绩的。

4、奖励制度必须简介明了。

5、奖励不要太小气。小范围跟员工咨询一下。

篇2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抱养、收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同时以上三种人员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否则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标准。

凡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对象,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满55周岁之日起,按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对象本人死亡为止。

各地根据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四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县、*县、*县、*县、*县由省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10%,各县财政承担20%;源城区由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30%。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单位的确定。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单位。单位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划拨及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办法》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各县区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及时下拨到单位。单位按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生育奖励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贪污、骗取、虚报冒领、挪用、克扣、截留各级财政划拨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领取及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和领取,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申领程序。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长久、工作量大的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互相配合、各尽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村委会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镇级计生办的职责及权力,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单位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篇3

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考核奖励范围

省行以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为单位进行考核奖励;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根据省行奖励办法制定完善本行奖励详细实施细则,考核奖励到人,包括二级分行、支行及二级支行所有从事个人信贷营销和审查审批人员。将贷款投放量、完成计划情况与风险控制指标统一起来,奖励与完成任务和贷款质量挂钩,对前台营销和审查审批实行联动考核。

三、考核激励目标

确保我行个人信贷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亿元,个人贷款累计投放达××亿元,不良贷款余额控制××亿元内,利息收入×亿元

四、奖励办法

对各行的个人贷款投放量和增长额进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进行一次奖励。

(一)对个人贷款投放量和增长额奖励

1.投放量奖励,每月按当月的贷款累计投放量给予各二级分行万分之三的奖励,根据当月各行个人贷款的累计发放统计情况,次月由省分行个人信贷部考核后,人力资源部将万分之三的奖励费用拨付给二级行。计算公式:

奖励金额=当月该行个人贷款累计投放额×万分之三

2.增长额奖励。省行按照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半年增长量的万分之八进行奖励,每半年奖励一次,根据半年各行个人贷款的增长情况,次月由省分行个人信贷部考核后,人力资源部将万分之八的奖励费用拨付给二级行。计算公式:

奖励金额=[该行个人贷款期末余额-年初(或上半年末)余额]×万分之八

3.在个人贷款投放量奖励万分之三中提取万分之零点三;在增长额奖励万分之八中提取万分之一,专项用于奖励个人信贷审批中心人员,由省行统一考核发放。

(二)个人创优评先奖励

1.个人信贷营销明星。

评选范围: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支行的个人信贷营销人员。

评选标准:个人半年累计营销(营销楼盘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类和个人消费贷款类合计不含助学贷款,下同)五百万元以上,全年累计营销千万元以上,所营销贷款当年单个客户无不良纪录,无“假按揭假车贷”和贷款诈骗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혂痐省行营业部、各二级行推荐上报省行,全省排名取前三十名。

2.个人信贷优秀审批员。

评选范围: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个人信贷审批中心审查、审批人员。

评选标准:严格按照总省行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审批业务,个人半年累计审批千笔或累计审批金额五千万元以上,全年累计两千笔以上或全年累计审批金额亿元以上,经手审批的新发放业务当年无不良贷款,审批准确,审批效率高,无“假按揭假车贷”和贷款诈骗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혂痐各二级行推荐上报省行,省行按事迹材料评定当选혂痐省行营业部、各二级行推荐上报省行,省行按事迹材料评定出十名优秀审批员。

3.个人信贷优秀贷后管理员。

评选范围: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中心管理人员。

评选标准:能够按照总省行要求积极开展清收催收,监督、检查、监测发现重大问题或贷后管理事迹突出,如成功堵住假按揭假车贷,检查监测出假按揭假车贷或贷款诈骗行为并挽回经济损失的,成功清收(不含不良贷款、已核销除外,另行奖励)期房烂尾工程的等혂痐省行营业部、各二级行推荐上报省行,省行按事迹材料评定出十名优秀贷后管理员。

(三)集体创优评先奖励

1.个人信贷先进单位。

评选范围: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

评选标准:完成省行下达增长目标、不良贷款质量压降目标、利息收入指标综合排名。完成全年指标前三名,设一、二、三等奖。

2.个人信贷特别能战斗先进集体。

评选范围: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相对独立消费信贷管理部门、个人信贷营销部门、各支行、二级支行和分理处。

评选标准: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相对独立个人信贷营销部门、消费信贷管理部门评选标准:营销额全省排名在前、同业发展领先、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及贷后管理水平较高,该行新发放贷款无不良纪录的,无“假按揭假车贷”和贷款诈骗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在总、省行各部门和银监局及审计署等部门合规检查中,无严重违规情况,不良贷款催收及时效果显著,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

各支行、二级支行和分理处评选标准:营销业绩在1亿元以上、不良率控制在2%,在二级分行综合排名前三名,无“假按揭假车贷”和贷款诈骗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혂痐各省行营业部、各二级行推荐上报省行,省行按事迹材料评定出十名个人信贷先进管理集体。

(四)表彰形式

1.个人创优评先奖励:每半年和年度表彰一次,对营销明星、优秀审批员、优秀贷后管理员,省行以文件形式进行表彰分别授予“个人信贷营销明星”、“个人信贷优秀审批员”、“个人信贷优秀贷后管理员”荣誉称号,同时半年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全年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被总行授予“个人贷款季度营销管理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被总行授予年度各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省行另行奖励。

2.集体创优评先奖励:对先进单位、特别能战斗先进集体省行以文件形式进行表彰,分别授予“个人信贷先进单位”和“个人信贷特别能战斗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同时对先进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前三名,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对特别能战斗先进集体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

被总行授予年度先进单位(集体)荣誉称号,省行另行奖励。

五、考核奖励要求

1.省行对各行个人贷款不良率指标进行考核(不含助学不良贷款),以年初个人贷款不良率为基数(剔除今年已核销贷款金额),年初个人贷款不良率在2%以内的,六月末或年末不良贷款额较年初虽有上升,但不良率仍控制在2%以内,不取消增长额奖励;年初个人贷款不良率超过2%的,六月末或年末不良贷款率较年初继续上升的,取消半年或全年增长额奖励。发生“假按揭假车贷”和贷款诈骗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参加个人创优评先奖励和集体创优评先奖励的评选资格。

2.各行要根据省行办法出台奖励实施细则,要合理确定前台营销人员和审查审批人员的奖励标准,充分调动个人信贷业务人员和客户经理拓展市场,服务客户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考核激励取得明显成效。各行需将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上报省行,省行将对各行奖励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对营销进展和贷款质量情况按月进行通报。

3.各行要建立严格的客户经理写实记录和工作量逐级核对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各行必须要将奖金落实到个人,严禁层层截留,确保实现个贷人员绩效挂钩,落实到个人。

篇4

刑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人,而是在引导人们正确地行为,即不去犯罪并且遵守法律。如果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完成后,实施了与法律合作的积极行为,而且这些行为都反映了犯罪人对法律规范对立态度的降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非难程度减弱,对社会的危害性减少并且更易于改造、回归社会。

一、犯罪人奖励的含义

犯罪人奖励可分为广义的犯罪人奖励和狭义的犯罪人奖励。广义的犯罪人奖励是指在一切刑事法律活动中,国家基于犯罪人的悔罪表现,所给予的一种从宽处罚的刑罚回报。狭义的犯罪人奖励是指,国家在对犯罪人进行刑罚裁量的过程中,考虑到犯罪人在罪中及罪后所实施的各种悔罪行为,所给予的从宽幅度上的量刑回报。

二、犯罪人奖励的成立条件

(1)犯罪人主观上有悔罪认识。犯罪人之所以悔罪,主要是来源于社会人内心的内疚感,最源头是人的良心。犯罪人犯罪后内心首先关心的并不是被害人受到了多大的伤害或者痛苦,而是他们自己的良心。犯罪后采取种种补救措施的根本出发点则是安抚他们自己的良心,而非减轻被害人的伤害。正是这一丝良心未泯,犯罪人在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之后,在内疚感和痛苦感的双重压力之下,很有可能采取一定的事后补救措施来降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对于这些尚存良心的犯罪人,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改恶从善的机会较大,通过给以一定的量刑奖励或者说量刑回报能够起到很好的改造作用,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减少。(2)犯罪人客观上实施与法律合作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实现一定目的的一种活动,没有行为就没有刑法,刑法关注的往往是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行为,而不关注内心的思想。纵使犯罪人内心十分的悔恨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但是没有通过外在的行为让司法裁判人员知晓,那么这种悔悟在刑法上看来是毫无意义的。例如,犯罪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自首,他都必须要向司法机关投案,明确供述自己的客观犯罪事实,这样一来才是将自己内心的悔悟客观化,也是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再犯罪可能性小。那么,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就能根据现实的悔罪行为给予犯罪人刑罚方面适当的奖励。

三、犯罪人奖励的依据

(1)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在其内心深处会陷入对即将受到的刑事处罚之深深恐惧之中。如果一种行为本身能够增加犯罪人更多的利益或幸福感,减轻他们内心的苦楚,那么犯罪人定会作出相应的行为选择。刑事法律中给予犯罪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奖励制度,正是为了让犯罪人能够改过自新,更好的接受改造,进而防止再犯。例如立功制度,正是由于犯罪人实施了立功行为,从而大大降低了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难度,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极大地节约了司法成本。在这个意义上,正是因为立功能够给国家带来现实的利益,国家出于功利目的才创设这一制度。(2)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目前,人们在刑事法律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分配有限的刑事司法自愿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潜在犯罪问题。因此,成本和效益的计算问题是始终无法回避的,力图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限度的司法收益总是司法事业所孜孜追求的理性。犯罪人在犯罪后有主动认罪情节,很直观的说明他已经认识到当初的犯罪行为是不可取的,他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了深深的悔恨之意,再犯可能性已经不大,刑法对此犯罪人从宽处理即可轻松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相反,如果对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不仅不给以奖励还从严处理,则是“杀鸡用宰牛刀”,而且还可能激起犯罪人对法律的反抗,从而得不偿失。因此,从考虑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对犯罪人予以奖励在刑罚上从宽处理无疑就是一种效益最大化的刑法处理方式。(3)符合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给予犯罪人适当的奖励可以缓解甚至消除犯罪人的抵抗情绪,使之自觉主动地接受赋予身上的刑罚,从而对犯罪分子起到诛心的作用。在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分子在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以后,都对国家政府感激不尽,决心弃恶从善、改邪归正,重新做人。相反,如果刑罚畸重,容易导致犯罪人产生强烈的反感和抵触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若能在符合刑法规范的范围内量刑时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给予精神上和实际上的鼓励和宽慰,感化犯罪人的灵魂,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还能够激励犯罪人在服刑期间能更加积极主动的接受改造,为犯罪人社会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篇5

为更好地组织我校各种教育教学科研的学习交流活动,通过举行讲座、教研组学习、印发学习资料、网络、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德育活动以及进行校内外的交流形式,组织教师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转变教育观念,探索现代教育模式和教育教学规律,促进我校的教育改革,特制定以下德语科研工作奖励制度:

一、学校不定期举行各种讲座。通过讲座进行教育新理念的学习、科学育人方法、教科研经验的推广等。

二、教研组学习活动。

各教研组每月组织一次学习,可以是理论学习,也可以讨论学习一些教科研的经验成果等。每次活动做到有计划、定时间,且要认真选定内容、定主讲人、定讨论题。

三、校内交流。

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德育教科研交流,对我校的德育课题研究、教育教学论文及其它教科研工作进行交流,使大家在交流活动中互相学习、互相启发、有所认识、不断提高。

四、对外交流。

积极参加地区级及以上教科研活动,加强德育信息和德育工作交流。经常走出去或通过网络,学习先进教科研经验,以促进我校教育科研工作向着正规、科学、深入的万向健康发展。

五、充分利用学校德育网站进行教科研工作的指导和交流。

六、每学期收集优秀德育论文、案例进行汇编,便于学习交流与推广。

七、德育教科研成果归档制度。

凡我校的德育教科研成果材料,如获奖论文、发表的论文、开发的校本课程等须及时向德育室申报归档。一方面作为学校档案保存;另一方面也用于作为奖励的依据。

凡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学校要以不同形式给予奖励。注重自身修养严格自律,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坚持经常地教师,且周围群众对其都有一致好评的教师可作为师德先进个人向上级推荐。被评为校、市、地区级德育先进工作者,学校分别给记入档案,并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被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师德标兵”,“师德先进工作者”,“德育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学校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号召全体教师向其学习。

八、评选办法

先进年级组和优秀年级组长,由政教处组织评定,政教处、教务处提供材料,同意报有关会议审批。优秀班主任及先进班集体由各年级初步评定,政教处、教务处提供相关材料;学生先进个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由班级民主初步评定,年级组同意,报学校德育处审批。凡受国家、自治区、地区级表彰的先进个人不再受校级重复表彰,凡受校级表彰的不再受年级组重复表彰。

九、表彰方式

篇6

第三条引荐人应在招商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后,由外来投资者和我市合作单位或个人共同出具证明文件予以确认,并及时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直项目到市招商局登记备案。

第四条引荐来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完成上级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而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作为引荐人。

第五条引荐外来投资的奖励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投资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4.其它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列入)。

第六条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标准:

(一)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300—1000万元或外资40—120万美元,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奖励引荐人,其中工业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6‰奖励引荐人;

(二)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1001—5000万元或外资120—620万美元(含620万美元),按实际投入资金的7‰奖励引荐人,其中工业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8‰奖励引荐人;

(三)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5000万元或620万美元以上,按实际投入资金的9‰奖励引荐人。

第七条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方法:

(一)第一次按项目协议或合同投资总额,实际投入资金达30%后,按奖励标准首期兑现引荐人30%奖金。

(二)第二次按外来投资奖励条件,达到项目进展要求的,协议或合同投资总额资金全部投入到位后,再按奖励标准兑现引荐人70%。

第八条引荐外来投资奖励资金由市、区、县政府专门设立引荐外来投资奖励资金。

第九条奖励资金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谁受益,谁奖励)分别由市、区、县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负责兑现。

第十条属市本级财政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市招商局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第十一条引荐人的奖金为合法收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保护。

篇7

第三条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未建社科联的,由县市区委宣传部负责。

第四条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含调查报告)。

第五条**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省内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对推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者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市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设立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1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或者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经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对**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局支付。

第十二条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同时,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市社会科学特别奖每四年评定一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篇8

所提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人民建议)应以书面为主,也可通过来访、电话或网络等形式,但应注明建议人的姓名和通信地址。

县人民政府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给予奖励。

第三条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其奖金由县财政直接划拔。

人民建议奖分为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获奖者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特等奖:所提建议对本县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奖金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一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5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2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800元人民币。

鼓励奖:经常提出建议,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奖金300元人民币或纪念品。

第五条人民建议奖每年颁发一次,由县人民建议奖评审小组组织评审。评审小组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办、县目标办、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集办)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奖励评审程序:

(一)每年3月,由县征集办商县人事局提出上年度奖励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并根据奖励建议名单,确定参加评审的单位和人员;

(二)提请评审小组审核奖励建议名单;

(三)奖励建议名单评审完毕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并采用适当方式颁奖。提请评审的建议,须附具原始件、有关部门对建议作出的论证结论及其它应附的材料。

同一内容的建议,以收文时间为序,提请评审最早提出的建议。

同一内容、互相补充的多个建议,作为共同建议提请评审。

第七条人民建议奖励为专项奖,不涉及获奖者的人事、工资等其它待遇。

篇9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0项。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省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发明专利;

(二)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在与*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省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成效特别显著,推进*省科技事业发展的;

(三)在促进*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省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四)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活动,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单位申报的,应当在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个人)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奖励办。

省奖励办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学科(专业)分组,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组织的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省奖励办应当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奖励办提出。省奖励办应当将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结果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提出奖励意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三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100万元。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人员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人员,按照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仅限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的科技成果。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0

三、 奖励方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 奖励事项分类: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员工处罚制度

一、目的: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处罚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处罚方式:

(1) 通报批评;

(2) 一次性罚金;

(3) 减薪;

(4) 留用察看;

(5) 辞退;

四、处罚事项分类:

1、 重量级处罚: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无条件辞退;需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相关费用自理。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1000元以上(含10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20%—5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辞退;

500元—1000元(含5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8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留用察看;

500元以下,无条件照假赔偿,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减薪100元。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上级领导;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

4. 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元。

5. 泄露公司机密;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辞退。

10、造谣滋事。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8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二、一般性处罚:

1、 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50元—300元。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或辞退。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0元—300元。

7. 连续旷工2天;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0元—300元。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三、轻微处罚: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30元—100元。

2.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减薪或留用察看。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元—50元。

5. 浪费公司财物;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30元—300元。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

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30元—200元。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篇11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2个奖项每项设2-3个名额。

(二)市节能先进单位、市节能先进企业2个奖项每项设10个左右名额。

(三)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先进单位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家。

(四)实施能源审计先进单位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家。

(五)绿色照明推广先进单位奖励前5名。

(六)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奖励名额不超过3个。

符合以上各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少于本制度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奖励名额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第四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经信局、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制度开展评审工作。市政府节能办负责奖项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我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及城市社区中评选。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市节能先进企业从我市辖区内企业中评选。

(三)绿色照明推广先进单位从我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及城市社区及企业中评选。

(四)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先进单位、实施能源审计先进单位、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从我市辖区内相关单位或企业中评选。

第六条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

全国先进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四)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省内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或年节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自愿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列入省、市及我市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市及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降耗成果显著。

(六)实施能源审计先进单位:列入省、市及我市能源审计计划,并通过能源审计审核,实现节能降耗成果显著。

(七)绿色照明推广先进单位:超额完成绿色照明推广计划任务,实现节能降耗成果显著。

(八)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节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

第七条市节能奖推荐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按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审核后,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经公示后提出市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对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市节能先进单位、市节能先进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绿色照明推广先进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对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先进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对实施能源审计审核先进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对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今后5年内不得参与评奖。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篇12

二、停滞和倒退阶段(“”期间):1963年国务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被迫中断执行,科技奖励制度受到极大冲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