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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励与福利:销售奖励必须占绝大的部分。奖励不能只是意思一下,作为一个福利。对于一个销售员,必须每天都去工作、去销售,可是,如果给很高的基本工资,即使工作不好、销售不好,也没有关系。给一点点福利是没有办法使销售员积极主动争取销售业绩的。
4、奖励制度必须简介明了。
5、奖励不要太小气。小范围跟员工咨询一下。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抱养、收养)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同时以上三种人员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否则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标准。
凡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对象,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满55周岁之日起,按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对象本人死亡为止。
各地根据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四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筹集。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县、*县、*县、*县、*县由省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10%,各县财政承担20%;源城区由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30%。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单位的确定。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单位。单位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划拨及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办法》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各县区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及时下拨到单位。单位按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生育奖励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贪污、骗取、虚报冒领、挪用、克扣、截留各级财政划拨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领取及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和领取,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申领程序。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长久、工作量大的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互相配合、各尽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村委会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镇级计生办的职责及权力,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单位的职责,按《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考核奖励范围
省行以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为单位进行考核奖励;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根据省行奖励办法制定完善本行奖励详细实施细则,考核奖励到人,包括二级分行、支行及二级支行所有从事个人信贷营销和审查审批人员。将贷款投放量、完成计划情况与风险控制指标统一起来,奖励与完成任务和贷款质量挂钩,对前台营销和审查审批实行联动考核。
三、考核激励目标
确保我行个人信贷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亿元,个人贷款累计投放达××亿元,不良贷款余额控制××亿元内,利息收入×亿元
四、奖励办法
对各行的个人贷款投放量和增长额进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进行一次奖励。
(一)对个人贷款投放量和增长额奖励
1.投放量奖励,每月按当月的贷款累计投放量给予各二级分行万分之三的奖励,根据当月各行个人贷款的累计发放统计情况,次月由省分行个人信贷部考核后,人力资源部将万分之三的奖励费用拨付给二级行。计算公式:
奖励金额=当月该行个人贷款累计投放额×万分之三
2.增长额奖励。省行按照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半年增长量的万分之八进行奖励,每半年奖励一次,根据半年各行个人贷款的增长情况,次月由省分行个人信贷部考核后,人力资源部将万分之八的奖励费用拨付给二级行。计算公式:
奖励金额=[该行个人贷款期末余额-年初(或上半年末)余额]×万分之八
3.在个人贷款投放量奖励万分之三中提取万分之零点三;在增长额奖励万分之八中提取万分之一,专项用于奖励个人信贷审批中心人员,由省行统一考核发放。
(二)个人创优评先奖励
1.个人信贷营销明星。
评选范围: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支行的个人信贷营销人员。
评选标准:个人半年累计营销(营销楼盘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类和个人消费贷款类合计不含助学贷款,下同)五百万元以上,全年累计营销千万元以上,所营销贷款当年单个客户无不良纪录,无“假按揭假车贷”和贷款诈骗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혂痐省行营业部、各二级行推荐上报省行,全省排名取前三十名。
2.个人信贷优秀审批员。
评选范围: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个人信贷审批中心审查、审批人员。
评选标准:严格按照总省行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审批业务,个人半年累计审批千笔或累计审批金额五千万元以上,全年累计两千笔以上或全年累计审批金额亿元以上,经手审批的新发放业务当年无不良贷款,审批准确,审批效率高,无“假按揭假车贷”和贷款诈骗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혂痐各二级行推荐上报省行,省行按事迹材料评定当选혂痐省行营业部、各二级行推荐上报省行,省行按事迹材料评定出十名优秀审批员。
3.个人信贷优秀贷后管理员。
评选范围: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中心管理人员。
评选标准:能够按照总省行要求积极开展清收催收,监督、检查、监测发现重大问题或贷后管理事迹突出,如成功堵住假按揭假车贷,检查监测出假按揭假车贷或贷款诈骗行为并挽回经济损失的,成功清收(不含不良贷款、已核销除外,另行奖励)期房烂尾工程的等혂痐省行营业部、各二级行推荐上报省行,省行按事迹材料评定出十名优秀贷后管理员。
(三)集体创优评先奖励
1.个人信贷先进单位。
评选范围: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
评选标准:完成省行下达增长目标、不良贷款质量压降目标、利息收入指标综合排名。完成全年指标前三名,设一、二、三等奖。
2.个人信贷特别能战斗先进集体。
评选范围: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相对独立消费信贷管理部门、个人信贷营销部门、各支行、二级支行和分理处。
评选标准: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相对独立个人信贷营销部门、消费信贷管理部门评选标准:营销额全省排名在前、同业发展领先、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及贷后管理水平较高,该行新发放贷款无不良纪录的,无“假按揭假车贷”和贷款诈骗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在总、省行各部门和银监局及审计署等部门合规检查中,无严重违规情况,不良贷款催收及时效果显著,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
各支行、二级支行和分理处评选标准:营销业绩在1亿元以上、不良率控制在2%,在二级分行综合排名前三名,无“假按揭假车贷”和贷款诈骗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혂痐各省行营业部、各二级行推荐上报省行,省行按事迹材料评定出十名个人信贷先进管理集体。
(四)表彰形式
1.个人创优评先奖励:每半年和年度表彰一次,对营销明星、优秀审批员、优秀贷后管理员,省行以文件形式进行表彰分别授予“个人信贷营销明星”、“个人信贷优秀审批员”、“个人信贷优秀贷后管理员”荣誉称号,同时半年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全年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被总行授予“个人贷款季度营销管理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被总行授予年度各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省行另行奖励。
2.集体创优评先奖励:对先进单位、特别能战斗先进集体省行以文件形式进行表彰,分别授予“个人信贷先进单位”和“个人信贷特别能战斗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同时对先进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前三名,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对特别能战斗先进集体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
被总行授予年度先进单位(集体)荣誉称号,省行另行奖励。
五、考核奖励要求
1.省行对各行个人贷款不良率指标进行考核(不含助学不良贷款),以年初个人贷款不良率为基数(剔除今年已核销贷款金额),年初个人贷款不良率在2%以内的,六月末或年末不良贷款额较年初虽有上升,但不良率仍控制在2%以内,不取消增长额奖励;年初个人贷款不良率超过2%的,六月末或年末不良贷款率较年初继续上升的,取消半年或全年增长额奖励。发生“假按揭假车贷”和贷款诈骗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参加个人创优评先奖励和集体创优评先奖励的评选资格。
2.各行要根据省行办法出台奖励实施细则,要合理确定前台营销人员和审查审批人员的奖励标准,充分调动个人信贷业务人员和客户经理拓展市场,服务客户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考核激励取得明显成效。各行需将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上报省行,省行将对各行奖励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对营销进展和贷款质量情况按月进行通报。
3.各行要建立严格的客户经理写实记录和工作量逐级核对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各行必须要将奖金落实到个人,严禁层层截留,确保实现个贷人员绩效挂钩,落实到个人。
刑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人,而是在引导人们正确地行为,即不去犯罪并且遵守法律。如果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完成后,实施了与法律合作的积极行为,而且这些行为都反映了犯罪人对法律规范对立态度的降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非难程度减弱,对社会的危害性减少并且更易于改造、回归社会。
一、犯罪人奖励的含义
犯罪人奖励可分为广义的犯罪人奖励和狭义的犯罪人奖励。广义的犯罪人奖励是指在一切刑事法律活动中,国家基于犯罪人的悔罪表现,所给予的一种从宽处罚的刑罚回报。狭义的犯罪人奖励是指,国家在对犯罪人进行刑罚裁量的过程中,考虑到犯罪人在罪中及罪后所实施的各种悔罪行为,所给予的从宽幅度上的量刑回报。
二、犯罪人奖励的成立条件
(1)犯罪人主观上有悔罪认识。犯罪人之所以悔罪,主要是来源于社会人内心的内疚感,最源头是人的良心。犯罪人犯罪后内心首先关心的并不是被害人受到了多大的伤害或者痛苦,而是他们自己的良心。犯罪后采取种种补救措施的根本出发点则是安抚他们自己的良心,而非减轻被害人的伤害。正是这一丝良心未泯,犯罪人在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之后,在内疚感和痛苦感的双重压力之下,很有可能采取一定的事后补救措施来降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对于这些尚存良心的犯罪人,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改恶从善的机会较大,通过给以一定的量刑奖励或者说量刑回报能够起到很好的改造作用,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减少。(2)犯罪人客观上实施与法律合作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实现一定目的的一种活动,没有行为就没有刑法,刑法关注的往往是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行为,而不关注内心的思想。纵使犯罪人内心十分的悔恨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但是没有通过外在的行为让司法裁判人员知晓,那么这种悔悟在刑法上看来是毫无意义的。例如,犯罪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自首,他都必须要向司法机关投案,明确供述自己的客观犯罪事实,这样一来才是将自己内心的悔悟客观化,也是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再犯罪可能性小。那么,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就能根据现实的悔罪行为给予犯罪人刑罚方面适当的奖励。
三、犯罪人奖励的依据
(1)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在其内心深处会陷入对即将受到的刑事处罚之深深恐惧之中。如果一种行为本身能够增加犯罪人更多的利益或幸福感,减轻他们内心的苦楚,那么犯罪人定会作出相应的行为选择。刑事法律中给予犯罪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奖励制度,正是为了让犯罪人能够改过自新,更好的接受改造,进而防止再犯。例如立功制度,正是由于犯罪人实施了立功行为,从而大大降低了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难度,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极大地节约了司法成本。在这个意义上,正是因为立功能够给国家带来现实的利益,国家出于功利目的才创设这一制度。(2)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目前,人们在刑事法律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分配有限的刑事司法自愿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潜在犯罪问题。因此,成本和效益的计算问题是始终无法回避的,力图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限度的司法收益总是司法事业所孜孜追求的理性。犯罪人在犯罪后有主动认罪情节,很直观的说明他已经认识到当初的犯罪行为是不可取的,他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了深深的悔恨之意,再犯可能性已经不大,刑法对此犯罪人从宽处理即可轻松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相反,如果对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不仅不给以奖励还从严处理,则是“杀鸡用宰牛刀”,而且还可能激起犯罪人对法律的反抗,从而得不偿失。因此,从考虑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对犯罪人予以奖励在刑罚上从宽处理无疑就是一种效益最大化的刑法处理方式。(3)符合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给予犯罪人适当的奖励可以缓解甚至消除犯罪人的抵抗情绪,使之自觉主动地接受赋予身上的刑罚,从而对犯罪分子起到诛心的作用。在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分子在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以后,都对国家政府感激不尽,决心弃恶从善、改邪归正,重新做人。相反,如果刑罚畸重,容易导致犯罪人产生强烈的反感和抵触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若能在符合刑法规范的范围内量刑时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给予精神上和实际上的鼓励和宽慰,感化犯罪人的灵魂,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还能够激励犯罪人在服刑期间能更加积极主动的接受改造,为犯罪人社会化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