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施工总结范文

时间:2022-04-15 03: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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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总结

篇1

??一、个人情况简介 

??1996年9月—1999年7月,在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房地系就读工程造价专业; 1999年7月—XX年7月,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概预算编审、合同管理、投标经营等工作; XX年10月,参加并通过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主要工作表现及成绩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伊始,我认真学习了《维科纲要》、《房产板块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基本管理制度》、《岗位职能说明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其牢记于心,时刻提醒自己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如坚持每天上班提早到公司,打扫办公室卫生,为同事创造一个干净的工作环境。 

??2、认真学习浙江省概预算编制资料。虽然概预算编制的原理相同,但是《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与我以前接触较多的公路、铁路工程定额有很大差别。因此,我首先对浙江省概预算编制资料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并坚持边工作边学习,很快就掌握了其中的要领,已能独立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与此同时,我还利用业余时间学会了使用“神机妙算软件”编制预算和“鲁班软件”抽算钢筋,工作效率得到极大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的摸索和钻研,把工作做得更加精细、完美。 

??3、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分公司卷绕车间及临时工程决算审核工作进展顺利。卷绕车间及临时工程虽然完工已久,但是有关竣工资料却很不完整,这给决算审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我接手这项工作后,一方面积极要求施工单位完善竣工资料,另一方面利用手中现有的资料计算工程数量,核对各项数据。为准确掌握工程情况,保证计算的准确性,我还特意到现场仔细查看。经过我的努力,目前这项工作已取得了较快的进展,工程决算审核所需的大部分资料已收集齐全,卷绕车间的预算已同施工单位核对完毕。

?? 4、积极着手华严街5号地块商住楼土建审核工作。从领导安排我负责该工程土建预算审核工作之后,我抓紧时间熟悉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多次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使自己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工程的静态和动态情况。为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在决算时取得主动权,我把工程量计算工作提前到了现阶段。经过一段时间紧张有序的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地下室部分工程量的计算。此外,我还认真完成了XX年12月、XX年1月两个月的进度支付预算以及前期发生的工程联系单的审核,其中XX年12月核减预算46.1321万元,XX年1月核减16.3723万元,得到了部门领导的肯定。

?? 5、其他方面: ①积极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成本控制、资料管理方面; ②与同事积极探讨造价控制、合同管理、资料管理等内容。通过讨论既增进了同事间的友情,又提高了自身的业务能力; ③主动与同事交流,热情帮助他人;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参加党员学习、新春联欢演出。

??三、努力的方向

??1、充分利用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优势及以往的工作经验,积极主动接触各种相关业务,提高自身的实际操作能力,为公司的品牌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积极参加自学本科考试,钻研专业技术,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准;

??3、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争当先进。

??

??总之,三个月来,我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离领导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充分发挥个人所长,为公司再创佳绩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2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6-0059-01

0引言

所谓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实施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过程中,对于非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等而向建设单位要求给予应有的损失赔偿的一种权利要求。施工索赔不是罚款,而是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工程规模日益增大、复杂性日渐增强,施工赔偿似乎是建设单位难以避免的。而且一旦需要作出施工赔偿,对建设单位来说,无论在资金上还是声誉上都将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施工索赔。笔者将在此总结出造成施工索赔的一些主要原因,并提出防止施工索赔的可行对策。

1造成施工索赔的原因

1.1 主观原因造成施工索赔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由人为疏忽等以人为主体而引起的各种造成工程延期或费用增加的原因。例如合同的缺陷、图纸更改等。具体表现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严谨,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错漏,甚至矛盾的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双方对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等理解出现了偏差,双方观点不一致,造成施工停工或工期延长而引起费用增加。又如施工图纸、方案更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而造成施工单位返工和窝工使施工单位成本增加产生索赔。这些均是人为原因导致施工索赔的情况。

1.2 客观原因造成施工索赔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指地质条件、天灾人祸或外来不可抗力等等不被合同所包含的造成工程延期或费用增加的原因。具体的有施工条件的变化。这是指在施工中,特别是在土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当地往往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会阻碍工程的顺利进行。当工程中出现了异常的恶劣条件,必定会引起施工索赔。

2防止施工索赔的对策

2.1 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为了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做得尽可能完美,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请专业人士负责起草拟定,要保证该文件中不存在错误或遗漏,不存在歧义,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条款。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包含发、承包双方清晰的权责分配,尤其是对意外事件的责任分担以及损失承担方案;要保证合同双方对所有内容的理解一致,清楚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尽量减少部分条款的不合理、不必要变更,以免出现纰漏。从合同上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责,以避免日后工程中出现关于赔偿的争议时,被施工单位利用合同上的漏洞来索要赔偿。

2.2 提前考虑解决阻工事项:在施工中,难免出现建设单位考虑不周或计划不到位的情况,为了避免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而导致施工单位进场后不能正常开工或施工受阻,建设单位应尽量提前考虑包括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完成设计图纸审查、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准备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资金等方面的事项。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超前谋划,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阻工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可行的的措施方案。尽量避免施工过程中改变原方案和计划,如果类似的情况确实无法避免,也应提前两周通知施工单位,以使施工单位有足够时间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施工单位因窝工或返工而提出索赔。

2.3 严格控制工程费用。工程的造价管理,是施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参考指标。有些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实际情况或市场的了解不足,在施工过程中故意使得施工费用超出预期,并据此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很多建设单位因而遭受损失。因此,建设单位一定要做好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在进行工程概预算时,建设单位要尽量优化资金利用的效率,要保证造价的合理性,不要因为造价过高而被施工单位滥用资金,也不要因为造价过低而引起被施工单位提出因费用增加申请施工索赔。

2.4 加大工程监督力度。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之后,建设单位应该立即着手开展对工程施工进度的监管程序。为了避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而放慢施工进度甚至停工而造成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而造成施工赔偿,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每天都作工程进度报告,报告每天工程中的人力物力投入、工程进度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周和每月定期编写工程简报,分析和总结工程施工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也必须注意,除了及时地提醒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的情况之外,更应该加倍留意自己对施工过程所施加的影响。监理工程师不能无理干扰工程的正常进度,以免造成工程不必要的延期甚至停工,从而引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2.5 合理利用反索赔。有的情况下,一个工程的延误,不能单独归咎于某一方的过失。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可能是因为建设单位干涉过多或者将计划反复更改,但也有可能是施工单位准备不足、消极怠工。总而言之,建设单位应该在订立合同阶段就跟施工单位谈好关于施工进度耽误时,按各方所负责任大小进行追究的条款。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注明施工单位提前完工给予奖励,延期完工将被罚款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建设单位应该合理运用合同条款以及监督的权利。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都有错时,双方应该对各自的错误负全责,并承担由其所引起的经济或者其他损失。当施工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要求建设单位赔偿的时候,建设单位应该合理利用施工简报、月报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及合同等资料约束施工单位,对其延误工程进度的行为进行谴责并提出索赔,以此保护建设单位自身的合法财产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3结束语

如果要从根本上有效防止施工索赔,建设单位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自身出发,先努力将自己所负责的、所能做好的事项安排妥当。要好好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严格控制施工索赔事件的发生。即便索赔事件发生了,也要将索赔额度尽可能降低,将对自身的影响尽可能缩小,从而维护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篇4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竣工文件的收集范围

建筑工程项目在准备阶段形成的立项前期审批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征地拆迁等工程管理性文件;工程交、竣工验收文件;科研材料等由项目建设单位设专人负责收集、积累、分类保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保管工程勘察、设计的基础材料(包括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总体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补充设计及有关设计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等重要文件,并按合同要求整理组卷后向该项目建设单位按时移交档案材料。

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形成的施工文件(含图、表、试验资料、原始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工程变更、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总结、工程声像材料及综合来往文件等),由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并在监理工程师审核、指导下进行具体操作,确保文件材料的准确、完整。有分包工程的标段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竣工资料的汇总,有联合体承建的标段由联合体主体方负责竣工资料的汇总。

工程项目在监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工程计划进度文件、质量控制文件、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通知、报告、开(停、复)工令、工地会议纪要、监理平行抽检记录、监理日志及重要往来文件等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

二、工程竣工文件的质量要求

竣工文件要做到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编制施工文件时,每类文件每册应尽量控制在150页内,内容少的文件可合并成卷,但需在案卷封面标题上标明卷内主要内容;试验、检测报告必须有原件一套。为避免重复组卷,标准试验报告等作为分项工程共用卷查考时,只需在每个分项工程卷内备考表中注明所查卷的档号、页号;竣工图按统一的图框格式复制,以施工图代竣工图需换成竣工图框,图号填竣工图号。

三、提升竣工资料编制质量和效率的措施

一个项目的建设时间跨度往往较大,参与的单位较多,如有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等,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分别形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材料,即一个建设项目的档案是由参建各方历史记录共同构成的。竣工资料的项目档案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维护、改造的重要依据。如果不对项目档案材料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明确项目建设参与各方的责任,将对项目建设档案的完整性造成影响,不仅影响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也对日后的安全运行维护不利。故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要按照国家对项目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建设计划,使之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以下介绍提升竣工资料编制质量和效率的参与各方在项目建设中的档案形成与积累工作:

1.做好建设单位的档案材料的积累

建设单位应担负起对整个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责。工程建设质量体系中档案工作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最终使用者和管理者,也是建设项目档案最主要的利用者,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否,对建设单位的影响最大,因此,建设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工作。

2. 做好设计单位档案材料的形成与积累工作

在全部设计图纸设计完毕,到项目竣工前,还会形成设计变更文件,设计部门应规范变更文件的编制和传送。修改通知单不能一文修改多专业,积累时要按专业、文号顺序进行积累。在项目的设计、变更设计全部完成后,设计单位需向建设单位移交一份由项目设计技术负责人签署的设计修改变更材料目录,详列该项目全部的设计变更文件、图纸勘误表和技术文件材料目录。

3.施工单位档案材料的形成与积累工作

施工阶段是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的关键阶段,施工单位形成的施工文件和负责编制的竣工图是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和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其数量在整个项目档案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是项目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

施工文件中记载的数据和记录是评定项目质量和进行项目改、扩建的重望依据,必须真实、准确、签署手续完备,字迹耐久。施工单位文件材料的积累方法应符合施工文件形成的规律和质量监督部门检查的要求,施工管理性文件可按问题积累,施工记录一般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积累。施工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后,应建立与工程承、发包方式相适应的项目档案工作网络,按照国家规定需向建设单位移交的施工文件的范围做好积累工作。

4.监理单位的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

施工监理档案材料的形成由两部分组成: 项目监理管理依据性文件材料,项目监理工作性文件材料。

(1)项目监理管理依据性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

项目监理的管理依据性文件材料产生于项目监理组织内部,形成时间一般在项目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承接建设监理任务前;与项目法人确定监理任务后,签定项目监理合同,做好开展监理业务的准备,随着建设项目工作的展开,应形成各专业,如:建筑、结构、机电、地质、测量、环保、档案信息管理等。在收集这些档案材料时,要依据该项目形成情况进行收集。项目监理依据性文件材料批准实施后归档整理。一般按专业的先后顺序排列。

(2)项目监理工作性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

项目监理工作性文件材料产生于整个项目建设的各有关方面,是建设项目的实质性文件材料。它反映项目建设参建各方的有关建设项目情况的记录。监理内部也要有统一的发文规范。每个项目要设立几个文种要有统一规定,每一个文种要有统一的编号。文件管理一定要有序,应按发文程序,有拟稿、签发、审批记录。积累时,应将请示、批复放一起,便于管理和查找。

四、总结

合格的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资料积累和验收的前提条件。没有完整、准确的基建项目档案,工程不算完工。为此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编制和验收前,应先行验收建设项目档案,又称专业验收,只有验收通过的档案才能移交,不合格要进行整改。所以在这方面,监理单位一定要把好案卷的内在和外在质量关。

【参考文献】:

篇5

2大型化工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实现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建设单位应该按照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同时对各个部门与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强化对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理单位应该对落实总监负责制,更好地对项目建设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职责进行细分与落实。

2.2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建设单位要依据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实现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建立与完善,从而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秩序进行规范,为安全作业提供保障。在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之后,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向各个参与建设的单位进行告知,还可以将其编制成施工作业管理手册,在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发放。此外,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积累经验与教训,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改进与完善。

2.3实现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的强化

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实现相关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形式、内容的确定,并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各个参与建设的单位进行发放,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提供依据,实现其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发展。通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的不断创新与完善,建立以施工单位安全自控为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为辅的安全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日检、周检、月检等形式。日检指的是相关人员每天都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检工作;周检指的是每周由监理公司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月检指的是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检查工作。

篇6

2007年:没钱花小区工程,该工程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万5千平方米,在该工程中担任总监工作,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从施工到竣工验收,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组织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项目部人员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安全预案,严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程序。严格按照施工程序施工,进场原材料先试验合格后在允许在工程中使用。该工程保质、保量、保安全,按照预定工期竣工使用。

2008年:借钱花小区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从施工到竣工验收,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组织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把住材料质量关,项目部人员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安全预案,严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程序。处理工程中发生的质量及安全问题,组织监理人员学习现行规范并实施到使小区的建设收到良好的效益。得到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好评。

2009年:从事监理工作,在棚户区工程担任监理、总监,从施工准备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始终执行“三控、二管、一协调”的方针,为建设单位严把质量关,控制资金支付,保证实际工期不超计划工期,搞好公司管理,正确处理工程索赔,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关系,使工程按正常的工序进展,保证工程按规定的工期交工。工程质量都达到合格标准,受到建设单位好评。

2010年:抢钱花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本工程为框架结构。在该工程中担任总监工作,组织监理部成员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安全方案,审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安全预案,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现场特殊作业人员是否人证相符,严把材料及施工工序关,按监理程序监理,及时处理施工中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及时贯彻执行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在安全及质量都达到规定的标准。建设单位对此工程很满意。

篇7

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二、垫资建房的性质

垫资建房从表面上看是甲、乙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的做法及时启动工程。施工单位亦可在承揽到工程的同时,防止停产损失并获取施工报酬和利益。从总体来讲,垫资施工对施工单位而言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一些优势,往往施工单位无法对施工期间垫资款项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从表象上看,仅为一种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垫资建房掩盖了建设单位(开发商)资金不足的事实。国家有关规定明令指出,开发商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必须到达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许预售。躲避开工前的审计,不仅欺骗国家,且受害的不仅是垫资施工的施工单位,更主要的是广大消费者。其次,开发商建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本身应属其经营行为的生产环节,为其生产环节筹措资金建房是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第三,利用他人资金生产,又不承担风险及法律责任,带有的更大欺骗性还来自同行业的影响。一方面冒充经济实力雄厚,欺骗消费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占市场,挤垮同行,破坏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将其市场风险转移他人,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种方式的实质是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它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赘述。故垫资施工行为从根本上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三、审理实践中对垫资建房案件的处理的原则

笔者在对几宗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垫资施工往往会导致多种案件产生,也就会引起多方面问题的连锁反应。在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一)及时处理原则

由于诉讼期间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建设单位而言按时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将房产投入市场以获取利益;施工单位在审理过程中不免要承担停工损失等;银行贷款如不能及时返还会导致罚息的增加;材料商、劳务费等费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诉讼期间过长,难免使这些相关损失不断扩大。故法院在审理中应本着及时审理的原则。

(二)全面处理原则

在审理实践中,如果仅限于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会形成与施工有关的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难以实现。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类似问题而导致的冲突使施工单位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是法院通过将诉讼保全的部分款项(建设单位认可的欠款部分)先予执行并发放给债权申请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审理中应同时注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全面处理,就是指在审理中全面考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当然这是以其它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为前提。

(三)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案情的不同发展,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本着不同的处理方针。对于房地产案件这种事实复杂、争议内容多样的案件,在立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联建中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并非以无效合同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三种规定,对于实践非常有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建房合同的处理办法亦应根据合同的多种履行现状有特殊性、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四)审执结合处理原则

对于这类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除应保证一个案件顺利的审理完结,亦应尽可能地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社会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实现,这也是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重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房产(就是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具体做法应以既能保证施工单位垫资投入的金额,又不影响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为原则。单纯的冻结财产只会造成停工损失的无端扩大,原被告双方均会由此而产生新的纷争。审理期间的保全措施应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根本,不能代替执行。但如果审理期间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备,建设单位一旦将项目转让或将竣工的房产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他债权申请人的利益付诸东流,案件审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义。另外,笔者在审理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施工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占据施工现场及强占竣工工程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安定的结果,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问题仍难以平息。故在审理期间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护双方当事人、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审判工作的另一重点。

四、垫资建房纠纷的具体处理

根据上述审理该类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在解决纠纷时特别注重区别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在该类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确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为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垫资施工合同违背了国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关规定,显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单以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处理该类纠纷是否合适,是这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尤其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绝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处理。首先,作为房屋的建设施工,是投入了巨资完成的项目。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重投入,如果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恢复原状",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不言而喻。不单在垫资施工合同中存在这类问题,例如在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建设单位未办理合法齐备开工手续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故对于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办法绝不能也不可能使用这种"夷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案件审理的精神,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采用切合实际的处理办法。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复杂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会导致垫资施工合同处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笔者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篇8

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二、垫资建房的性质

垫资建房从表面上看是甲、乙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的做法及时启动工程。施工单位亦可在承揽到工程的同时,防止停产损失并获取施工报酬和利益。从总体来讲,垫资施工对施工单位而言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一些优势,往往施工单位无法对施工期间垫资款项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从表象上看,仅为一种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垫资建房掩盖了建设单位(开发商)资金不足的事实。国家有关规定明令指出,开发商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必须到达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许预售。躲避开工前的审计,不仅欺骗国家,且受害的不仅是垫资施工的施工单位,更主要的是广大消费者。其次,开发商建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本身应属其经营行为的生产环节,为其生产环节筹措资金建房是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第三,利用他人资金生产,又不承担风险及法律责任,带有的更大欺骗性还来自同行业的影响。一方面冒充经济实力雄厚,欺骗消费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占市场,挤垮同行,破坏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将其市场风险转移他人,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种方式的实质是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它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赘述。故垫资施工行为从根本上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三、审理实践中对垫资建房案件的处理的原则

笔者在对几宗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垫资施工往往会导致多种案件产生,也就会引起多方面问题的连锁反应。在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一)及时处理原则

由于诉讼期间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建设单位而言按时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将房产投入市场以获取利益;施工单位在审理过程中不免要承担停工损失等;银行贷款如不能及时返还会导致罚息的增加;材料商、劳务费等费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诉讼期间过长,难免使这些相关损失不断扩大。故法院在审理中应本着及时审理的原则。

(二)全面处理原则

在审理实践中,如果仅限于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会形成与施工有关的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难以实现。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类似问题而导致的冲突使施工单位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是法院通过将诉讼保全的部分款项(建设单位认可的欠款部分)先予执行并发放给债权申请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审理中应同时注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全面处理,就是指在审理中全面考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当然这是以其它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为前提。

(三)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案情的不同发展,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本着不同的处理方针。对于房地产案件这种事实复杂、争议内容多样的案件,在立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联建中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并非以无效合同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三种规定,对于实践非常有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建房合同的处理办法亦应根据合同的多种履行现状有特殊性、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四)审执结合处理原则

对于这类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除应保证一个案件顺利的审理完结,亦应尽可能地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社会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实现,这也是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重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房产(就是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具体做法应以既能保证施工单位垫资投入的金额,又不影响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为原则。单纯的冻结财产只会造成停工损失的无端扩大,原被告双方均会由此而产生新的纷争。审理期间的保全措施应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根本,不能代替执行。但如果审理期间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备,建设单位一旦将项目转让或将竣工的房产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他债权申请人的利益付诸东流,案件审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义。另外,笔者在审理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施工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占据施工现场及强占竣工工程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安定的结果,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问题仍难以平息。故在审理期间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护双方当事人、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审判工作的另一重点。

四、垫资建房纠纷的具体处理

根据上述审理该类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在解决纠纷时特别注重区别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在该类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确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为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垫资施工合同违背了国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关规定,显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单以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处理该类纠纷是否合适,是这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尤其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绝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处理。首先,作为房屋的建设施工,是投入了巨资完成的项目。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重投入,如果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恢复原状",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不言而喻。不单在垫资施工合同中存在这类问题,例如在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建设单位未办理合法齐备开工手续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故对于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办法绝不能也不可能使用这种"夷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案件审理的精神,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采用切合实际的处理办法。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复杂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会导致垫资施工合同处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笔者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篇9

以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项目建设单位需求为依据,通过“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手段,协助业主方全面地进行项目管理、提供技术咨询,对项目承建方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确保建设行为合法、合理、科学、经济,使建设进度、投资、质量达到建设合同规定的目标。服务贯穿于工程准备阶段、工程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验收阶段等全过程。

协助建设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招标技术要求;

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对工程上使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进行到货检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

审核、协调处理工程变更;

审查、签认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组织召开工程项目例会和其他专题会议,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分发;

每周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工程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

对工程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对工程文档进行管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文档资料,工程完成后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竣工文档;

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对用户进行培训;

审核工程结算;

工程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工作总结。

服务保障措施

质量保证措施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与责任。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做好记录。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工程部分工序暂停指令”,待施工单位改正并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单项工程或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可出具“工程工序报验单”,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合格后,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对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签字认可。

监理工程师每周填报“工程周报”。

监理工程师需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2、服务保证措施

1、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及时报送监理周报,汇报工程进度、下周的工作安排、发现的问题等。

2、监理到位情况检查,公司管理部门会不定期的在不告知监理

人员的情况下,组织专门人员到工地进行抽查。检查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和监理质量、安全情况。

3、不定期的走访建设单位主要工程负责人,了解本项目监理部的工作情况,调查客户满意度情况。

4、制订专业的监理规划,按照监理规划的相关要求,开展监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有序的进行。

5、工程结束后,配合建设单位搞好初验工作,并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6、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

3、人员保证措施

我公司将在业主要求的期限内组织投标承诺的人员进场开展监理工作,如确有原因需更换监理人员,我们将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并保证替换人员资质不低于被替换人员的资质和合同的要求。在合同期内,我公司将采取一切措施保证监理人员的稳定,以利监理工作连续、正常进行。如因工程需要或业主另有要求需要增加监理人员的,我公司将积极调派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人员进场。

工期保证措施

施工单位提交进度计划

业主(协商)同意

整改

监理审批

施工单位提出延期

监理审批延期

监督计划实施

同意

正常

影响工期

检查执行情况

有拖延

监理审核

施工单位调整进度计划

监理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

施工单位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

同意

由施工单位制定进度计划,并交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审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通过。

督促施工单位加派施工人员和加大协调力度,提高施工进度,如果施工单位对此没有任何反应,监理单位将向建设单位提出更换施工队伍的申请,由建设单位作出相应的变动工作。

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及时审签开工报告、及时进行工序验收,以保证工程能按期开工,完工后能及时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加强过程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因质量和安全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特色服务措施和优惠措施

特色服务措施

特色之一:明确创建“三高标准”

我公司承接本工程后,明确监理工作创建的具体目标,集中展现在“三高”标准上,即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

1、高水平

高水平团队是创建工作的控制中心。我公司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的要求和监理合同的约定组建项目监理部.

2、高质量

高质量要求贯穿于本工程创建的全过程,监理部能够为业主提供高智能、专业化、高技术的监理服务,拥有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做后盾,工程不仅体现出我公司精湛的专业技术,同时,还适当超越监理合同的委托范围,为业主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服务。

3、高效率

监理部全体成员拥有积极的工作心态,保持积极而上进的工作态度,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沟通交流。

“量体裁衣、量力而行”,监理内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专业配套齐全,从而保证了项目目标逐步实施和有效控制。

监理工作有较强的计划性和条理性。

①控制预控第一关;

②搜集信息,实施过程控制;

③组织协调多专业立体施工,避免互相阻滞、互相影响施工。

特色之二:制定创建精细计划

1、制定创建的装备设施计划

为现场监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交通、检测设备和生活设施,特别是检测装备,如红外线测距仪、回弹仪、全站仪、钢筋保护层检测仪、涂层厚度检测仪等。

2、制定创建的团队优待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监理部在业主、施工等单位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地位。本工程监理部在通讯、交通、办公和生活等方面得到一些优惠的政策和待遇,明显优于其他大多数监理部,以激发团体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公司对他们取得的业绩将进行表彰和宣传。

3、制定创建的后台服务、技术支持与再教育计划

充分利用公司的信息网络平台,以公司的技术支持为坚强后盾,解决项目中的技术难题。积极组织监理人员参加省质监总站领导和专家莅临现场的技术交流会,每人每年都能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达到一次以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达到40课时以上等。

4、制定创建的具体工作计划

如:监理工作总体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计划,设计变更(处理)工作计划,材料核定工作计划,隐蔽工程验收计划,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计划,质量目标控制计划,进度目标控制计划,投资目标控制计划,质量事故处理工作计划,主要设备核定工作计划,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监理工作计划,保修阶段监理工作计划,竣工验收工作计划、竣工备案工作计划等等。

特色之三:采用创建好的措施

1、精选的优秀总监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负责制,派驻的项目总监取得国家两个注册证书,且具有丰富的房产项目监理经验,精力充沛,他将率领监理部充分运用工作经验和本地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全新地开展工作。

2、精强的监理团队

现场监理人员的岗位、专业、能力、年龄、素质与本工程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相对应,全体人员均能胜任工作,且责任心较强。总监能够注重团队建设,能够充分调动监理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技术优势,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引导他们按照监理合同、规划、细则等要求开展监理工作,督促、协调、配合施工单位认真和全面地履行施工合同。

4、精细的监理工作

现场监理部能够以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图纸等为依据,根据公司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贯标要求,开展各项监理工作。对监理工作应实行过程控制,运用PDCA循环,持续地改进过程质量,保证监理工作的符合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加强了平行检验工作,形成较为完整的平行检验自制用表,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增强服务意识,在监理服务中,监理部成员时刻保证良好监理工作质量,体现一个“细”字;多看、多测、多量、多记、多想等,体现一个“勤”字;在工作中自我约束,体现一个“谨”字;以数据说话,以理服人,体现一个“实”字。

5、精诚的监理服务

我公司及监理部能够信守合同,严格履约,并且严格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贯彻执行我公司“公正监督、热情服务、顾客满意、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能够体谅同仁的个性和工作方式,与参建各方具有良好的工作关系,为实现同一个目标,体现一个“诚”字;按期完成任务和履行承诺,体现一个“信”字。

目前监理工作受到建设单位的评价是“工作认真、实事求是、管理严格、素质较高,值得信任”。

特色之四:善于创建“总结与交流

工程监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会积累不少好的经验,需要我们及时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在总结中提高、在交流中充实、在推广中强大。

优惠措施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为了节约成本在设计阶段对某些方案或材料进行分析,选择性价比高的方案或材料,对节约工程造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为缩短工期作出努力。

如贵方需要,对所编制的成果文件进行造价分析;

篇10

Abstract: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s to achieve project goals 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the construction units directly involved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unit management level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for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ha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the traditional management mode has been unable to fully meet the demands of the new period, how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uni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level has become a be imperative research topic, the main existing problems are discussed and analyzed, in order to offer reference.

Key words: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uni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Organization organization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工程建设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建设项目管理的各种理论知识被深入探讨,实践经验被不断的总结与发展,同时作为代政府实行工程管理职能的建设单位(也有称业主单位)在工程项目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指导作用,需要在工程建设中探索更好的工程管理方式。本文结合了实际情况,对目前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的工程管理的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2 制度是前提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一个章程,一种行为准则,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章、条例、规则、办法的总称,没有制度约束,管理就会迷失方向,措施就会失效,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制度不仅是项目管理目标和项目团队组建的基础,同时也是先进项目管理思想在项目上的具体体现形式,在项目实施的各过程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实施项目的纲领,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适合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是实现目标的前提条件。

目前,建设工程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和规范,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各项制度也日趋完善,各种管理理论及管理模式日臻成熟。在工程施工阶段,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方面是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要完美地实现上述各项控制和管理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并执行,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单位,必须针对于每个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

经过多年的项目管理实践,很多优良的管理制度与工作程序已经形成,比如说计划编制(总体实施计划、子系统实施计划、月计划、周计划等)、分析比较等PDCA制度、例会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变更制度、总结制度(阶段工作小结、每周工作小结、子系统工作小结等)等等。有了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了了项目阶段重要的工作流程,是项目成功能的基础,但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现阶段,更多的是流于形式,纸上谈兵,没能更深层次的探索问题,最大化的发挥各项管理制度的效能。事实上,虽然项目管理学上的一些理论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繁琐,但对于控制整个项目是非常有效的,能够真正的执行各项制度,是关键所在,这一点上,建设单位必须起到督促作用,促使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3 组织结构与人员是基础

建设单位要注重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及人员的选择与培养。合理的组织机构是项目能否顺利进展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当一个项目实施情况较复杂,要求较高,困难较大时,组织机构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各项工作的衔接是否平顺以及工程的推进能否得以正常进行,在机构的组织时一切应以有利于工程的进展,有利于战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主要负责人的管理为前提。目前,针对于不同的工程,各个建设单位也实行了不同的组织模式,如职能式、矩阵式、项目部形式,但依旧出现了工作责任、权力、业绩考核范围上界定不明、双重身份等问题,这不利于施工阶段项目负责人的内部管理协调工作,容易出现内部相互推委事件,不利于工程的顺利实施。

人员是组织的要素,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能是管理与协调,所以毫无疑问,善于驾驭、协调和理顺各种关系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对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全面提升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另一方面,建设单位还需注重内部人员的培养,充分发挥已有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的提高、技术经验的丰富不是一蹴而就的,每一个项目,无论成功与失败都有很多管理方式与专业技术经验可以加以分析和总结,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个人能力才能够得以提高,才可以更好地服务于项目。因此,建设单位应利用自有的项目来培养项目管理人员,只有实践经验才能让他们理解、运用、优化各种管理及协调方式。

4发挥监理能动性是保障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要调整好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职能关系,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一般都会派驻有经验、工作能力强的业主代表直接进驻现场。一方面,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在工作能力上、责任心上都比较强,另一方面,现阶段监理单位的鱼目混珠,监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导致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无法信任他们,因此经常出现建设单位直接指导施工单位的情况出现,造成业主代表成为总监,并亲力亲为进行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监理单位成为了一个摆设或者只执行业主代表的详细指令,无法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会非常辛苦,更会因为部分事件无暇顾及而导致工程实施的不顺畅,另外监理单位也会有所怨言,工作积极性会消失。

但对于目前的监理市场,这种情况无法完全消除,我们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根据现场监理单位人员的素质能力来调整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能以及执行程度,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和效果。同时,通过对完成或正在实施的项目的总结,在新项目的招标中,对监理单位提出更具体详细的要求,并且逐步把主要精力放在积极创造施工的基本条件和协调工作方面,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的管理主要由作为专业管理机构的监理单位负责。

5结语

建设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作为工程建设的中心主体,建设单位如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发挥良好的作用是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李素梅.建设项目施工的项目管理[J].科技传播,2009,1:56.

[2]杨再霖.建设项目施工项目管理方法与措施分析探讨[J].广东建材,2009,3:214-217.

篇11

1、工程质量管理。

以要求高标准、高起点要求每一个施工项目。施工前期,重视对班组的技巧交底,给班组人员在思想上给予重视,在技巧上懂得本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安全要求,为后期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础。

2、安全管理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自动配合安全科完成施工人员的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这是每个项目管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

作为一个施工管理人员,在每个项目中重视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针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好的建议,自己带头落实,力争取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一致好评,这是体现施工员工作不断进步的最好方式。

4、自身方面的问题

篇12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家逐步加大了对水利基本建设、大江大河整治和城市防洪堤等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投资,作为反映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情况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理应及时编制和报送相关部门,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据调查,目前已完成的城市防洪工程有的已经投入使用十余年,却还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成了长期留守工程。

1拖延水利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的弊端

由于水利基建项目不能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负面影响很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影响项目后续财务管理和交付使用财产核算。

因为多年没有办理竣工决算,长期挂在财务账上,形成水利基建工程“烂尾账”,造成无法及时清偿有关各方债务。项目完工结算久拖不决,财务资料和竣工资料无法移交,无法准确核定财产实际成本,影响了经营项目折旧的计提和非经营项目投资额的转销。

1.2不利于开展项目管理和完工评估、追绩问效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从投资的角度来说,重点是对概算执行的管理;作为一种总结性报告,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功能也是考核概算的执行情况。追绩问效也就是做绩效评估,只有做好绩效评估才能指导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才能为新的基建项目提供有益的参考。但是,因竣工决算久拖不决,不利于水利基建项目管理和完工评估及其追绩问效工作的开展。

1.3阻碍项目完工审计工作的及时开展。

由于竣工决算没有及时办理,不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水利基建项目只有经过完工审计才能最终确认投资额。在信息和技术瞬息万变的今天,如果一个完工项目拖上十多年才做竣工决算和审计,就很难保证审计结论是否符合建设当时的客观实际。

2影响水利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的原因

影响竣工决算进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2.1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重视不够。

对国家投资的项目重建设轻管理,重资金投入轻成果产出,重视社会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不问建设效果的思想还相当严重。有关部门对于作为反映建设成果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漠视,与向上伸手要项目、讨资金的重视形成极大的反差。在已经完成的水利基建项目中,极少有认真地做经济效益评估的。没有经济效益的推动,财务竣工决算的动力就大大受到削弱。

2.2水利工程本身的特点使然。

水利工程的规划一般都具有中、长期性,工程分期实施,时间跨度大。由于资金不同时到位和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一项工程不得不分期、分步实施,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不及时办理完工验收,验收过程中对存在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问题积压。验收后,没有及时对已完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和完工结转,从而,影响了整体工程竣工决算进度。另一方面,水利工程具有土石方量大、掩蔽工程较多和因地质状况不明而造成工程变更较频繁等特点。就单项工程而言,工程完工后,评判工程质量的好坏,一般仅从外表也很难判断,往往要等到项目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做出准确评判,建设单位为了慎重起见,往往需要观察一段时间才组织初步完工验收。如果在初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问题需要整改,施工单位还需重新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这样来回往复,也拖延了工程验收时间,大大降低了工程验收的效率,从而影响了工程的竣工决算进度。

2.3施工单位整理结算资料进度慢。

工程结算资料主要由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收集和整理进度慢的主要原因是工地资料整编人员少、人员变动频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施工单位饥饱无常,为了节省人员费用开支,尽量压缩非生产人数,往往是一人兼多职,甚至一人兼几个工地的工作。施工单位在做岗位调整或人员变动时,相应人员没有及时到位等,也造成资料整编工作不能及时衔接上,延误了结算资料的整编和交付。如果工程被转包或分包,情况就更为严重。

工程款的支付也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整编资料的积极性。如果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就会怠于收集和移送结算资料;或者相反,工程款拨付超过了完成投资额,建设方没有了可制约施工单位的尚方宝剑,施工单位没有了及时编制报送结算资料的推动力。根据经验,如果工程款支付额度达到或超过了95%,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就已经基本到位,因为各方审核后,其核减额度和质保金大约也占5%。没有了经济的约束力,往往只能依靠施工单位的自觉了。

另外,从主观上说拖延整编结算资料对于施工单位是有利的,施工单位为了争取到比较有利的结算额,主观上往往有意拖延编报结算报告的时间。

2.4建设单位的管理体制制约其积极性。

建设单位行使着工程建设的管理职能。水利基建项目往往是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而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受国家管理体制的限制,为工程决算投入的人力、财力等方面都受到编制的限制,影响了其办理竣工决算的积极性。由于机构、人员不稳定,有些项目甚至工程建设刚完成,马上就面临机构撤消或缩编以及经费削减等压力,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力度受到极大的影响。

2.5编制和审核竣工决算工作占用时间。

目前,水利基建项目的资金主要是以财政性资金为主,根据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要求,工程完工结算后必须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根据一般程序,施工单位编制的完工结算资料,在送交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之前,首先要送监理单位审查核对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最后才送社会中介机构终审。这样层层审核,前后至少也要几个月的时间。

3加快水利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的对策

综合以上影响工程竣工决算进度的各方面因素,建议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以加快竣工决算进度:

3.1政府职能部门重视,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积极性和能动性。

首先,各级领导和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要把工程竣工决算摆在与工程建设同样重要的位置,视工程竣工决算为工程建设的延续。并且,纳入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

其次,要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的积极性,要保证建设单位机构和人员的基本稳定,经费和办公条件要有保障。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抽调熟悉项目情况、懂业务的财务、工程、技术方面的精干人员,成立专门竣工决算编制审核机构,专门负责编写竣工决算报告。

3.2选好施工队伍,把好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投标关。

要从源头上杜绝那些对工作极不负责任、信誉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混进水利基建工程项目中来。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负责当好甲方,做好协调工作。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要到位,使工作管理透明化、规范化,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把问题及时处理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避免返工、重复工和扯皮现象发生。选好监理很重要,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避免问题堆积和久拖不决,不要把问题带到竣工结算环节。

3.3工程管理要到位,分项工程完工结算审核要及时。

建设单位应抓好工程款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控制好按工程进度付款,使工程款的支付程序化,做到不拖欠工程款、不支付过头款,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规范对施工单位的监管,把工程完工后报送结算资料的时限和要求明确写进工程承包合同中,促使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编写和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加强分项工程监管,对单项工程实行完工一项、验收一项、办理竣工决算一项,避免积压拖延时间。优化结算审核环节,建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三方审核的联动协调机制,减少结算资料在编制、审核过程中的反复,加快结算审核进度。

为了防止主客观因素的变化给办理竣工决算带来更大的难度和阻力,建设单位应重视工程竣工决算的监管。在抓紧工程施工进度,尽快发挥项目效益的同时,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已成为从事水利基建工程建设的财会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总之,只要行政管理部门重视,工程项目的参与各方认真负责、积极主动,项目管理措施得当,水利基建工程竣工决算进程慢的问题就一定会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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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金水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M]黄河水利出版社,2008.

[4]于长生,施建军.工程建设中的招标与合同管理[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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