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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球经济竞争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发展与进步,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象涉及到科研组织、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高新区和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科技人员等多方面,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鼓励和促进作用。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如下:
1.流转税优惠政策
比如,进出口税方面,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配件等,除有关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征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等;营业税及其他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表现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实行从获利年度起“三年两减半”政策,对整体和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以外,也规定了一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研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等。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科技投入,引导和支持了科技的发展,成效是显著的,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系统
首先,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各项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而缺乏明确的政策目标,虽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但大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和单一取向的独立政策,缺乏系统性,使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很难串联起来起作用,其次,我国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不系统还表现在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经营成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而针对事前研究开发环节的优惠政策较少,不利于事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也不利于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2.税收优惠政策时效性不强
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不强指的是制定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说明优惠的有效期,所以很多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对积极性的刺激可能会减弱,不能发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效果。比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规定“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但是没有界定税收优惠的有效期限,更没有规定相关的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取得优惠资格后改变经营方向或因其他原因不属于国家政策扶持范围时,对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予以追征,是否给与处罚等,均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样无期限的税收优惠还有可能导致违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初衷,虽然有对高新企业的认定和检查,但期中有很多人为因素,使到高新企业优惠政策没发挥到实际作用。
3.税收优惠力度较小
我国现行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流转税的优惠政策较少,而我国的税制结构恰恰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但是与流转税相比还是处于辅助的地位,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有限,实行新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也被削弱,在旧的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式优惠达到了18%,实行新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还是按照15%的优惠税率征收,使得税率式优惠将至10%,从中可以看出执行新税法后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享受到新税法改革的成果,在所得税方面的力度反而小于了原先的税法。
4.税收优惠面较窄
税收优惠面较窄体现的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片面,缺乏全面和整体性,首先在产业化方面,我国税收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上,而对要有的传统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不够,其次,目前的税收优惠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更多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收益后的优惠,而对研发、推广、转化的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导致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急于出成果,对提高质量、含金量容易忽视,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长远发展。第三,很多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的国有、集体企业税收优惠明显,而对全国范围内的民企或行业优惠较少,这种区域、公司体制的差别产生的弊端愈加明显。
5.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周期表现为前期初始阶段投入巨大、利润微薄甚至亏损,技术成熟阶段后能获得超高额垄断利润,如果无法技术创新容易被赶超从而进入非高新阶段,超额利润慢慢消失,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一个特征,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是有所区别、多样化的,这样才能更好的鼓励其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没有考虑其发展规律,优惠方式单一,导致有些优惠政策规定的不是很合理,这就需要在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实际情况,不断丰富税收优惠方式,使优惠方式多样化,才能更好的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由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完善建议
研究分析表明,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很多问题,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要求了,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为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能不断创新,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亟需改革,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如下建议:
1.协调税制,加大优惠力度,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体系
首先,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改革,结合高新技术企业投入大的特点,考虑其研发投入的巨大,鼓励其引进高科技技术,这样不仅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可以使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自主研发中,对于致力于研发国家鼓励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给与一定比例的“先征后退”优惠,其次三是,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高新技术企业赖以发展的动力是人才,可以制定更多关于津贴与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等等。
2.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逐步加强间接税收优惠方式
当前我国在适度保持减免税和低税率的直接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应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加大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一是,实行税基扣除式优惠,比如加倍扣除前期研发支出,增加科技人员费用扣除范围等,二是给与延期缴纳税款的优惠,比如有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这些措施企业并没有少缴税,只是政府让渡了部分货币的时间价值。
3.制定灵活的税收优惠期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一成不变,尤其是对有效期要有明确的界定,防止高新技术企业一旦获得税收优惠后改变经营方向等,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要适时制定,适时终止,对已经落后为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要及时终止对其的税收优惠。
4.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资金
风险投资有利于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当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影响了其发展,因此建议国家接下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倾斜,这样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吸收到更多的发展资金,有利于改变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孟庆启: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山东经济战略研,2007(4).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2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往往对政策把握不准,或者无法对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错失了税收减免的机会。高新技术企业怎样进行费用归集和财务的账务处理,才能充分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呢?
1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1高新技术企业核算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研发项目的各类费用归集,如××研发项目,分别将其发生的费用归集到以下科目中: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其他费用,也就是说研发所发生的每一笔费用都应归属于某一个研发项目的某一个费用科目。在日常核算中,我们要做好对每一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归集,才能达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以下费用可以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文件扩大了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财税〔2013〕70号文件分析,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重点:首先企业要有严格的立项程序,并且立项中有项目的预算。其次进行研发项目的各类费用归集,并符合两个文件规定内容,年度汇算清缴前将费用辅助账到税务部门备案。除了按照项目核算,文件中没有规定研发费用的核算具体要求,只要符合文件中的加计项目,按照程序办理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3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核算要求的异同
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财务核算的要求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都要求企业按照研发项目来归集各项费用,进行专项管理。不同点: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立项要求低,即可以企业外部立项,也可以企业内部立项。加计扣除项目要求在当地的科技局立项,一般企业每年3~6个项目,立项及鉴定手续繁杂。通常加计扣除项目包括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中。二是费用科目或者费用核算的内容不同:高新技术企业费用范围广,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都能计入。加计扣除费用范围小,必须是符合文件内容的费用才可以计入,但从两次颁布的文件趋势分析,加计扣除费用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2怎样融合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
2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体系
从两项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盈利企业来说,带来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有一套完整的核算体系,所以我们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核算的要求,建立核算明细账,在此基础上,筛选出加计扣除的内容作为辅助核算。首先,我们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二级科目,资本化支出是核算未来将形成无形资产的专利、商标、软件等,在此不再详细分析。费用化支出核算当期计入损益的研发费用,是我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费用的主要科目。其次在“费用化支出”科目下设置“××研发项目”三级科目,用于核算每一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再次在“××研发项目”下设置四级科目或者核算项目,分别是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八项明细,用于归集各类费用。整个科目架构: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人员人工(或直接投入……)。我们在核算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每一项费用都要对象化,在报销单、领料单、分配表上要注明研发项目的名称及费用的发生额。二是对于无法直接对象化的费用,要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比如运用工时、人员比重等分配标准,使研发项目费用的来龙去脉清晰明了。由此,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体系建立。
22在高企核算基础上,整理研发费用加计的辅助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侧重于费用的内容,而不是核算的形式。我们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明细账基础上,按照加计扣除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首先,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一个研发项目明细账以Excel形式全部引出,筛选出符合加计扣除的费用内容。其次,在Excel表中增加一列“加计扣除摘要”,分析每一项费用时,填入加计扣除摘要,如:一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参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8项内容,财税〔2013〕70号文5项内容);三是运用Excel的排序功能,按“加计项目”、“加计扣除摘要”依次进行整理。最后,运用Excel分类汇总功能将每一个项目按照“加计扣除摘要”字段汇总其金额。一套按照加计扣除核算要求的辅助账就完成了。
3结论
无论是研发项目还是研发费用核算内容,高新技术企业都要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广,所以加计扣除辅助账是可以建立在高新技术企业核算的基础之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对研发费用的高投入,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具有天然优势,企业应当积极争取同时享受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在选择加计项目时,应当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中选取一些研发投入大,费用内容贴近研发扣除要求的项目进行立项,这样,对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为有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S].2007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S].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08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S].国家税务总局,200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S].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
目前,国内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缺乏总体上的细化,其中的诸多政策尚处于孤立、分散状态,彼此之间的协调性较差,以至于管理效率偏低,严重的减弱了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现有的优惠政策,大多是在原有个别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得来的,过于分散,缺乏完整性。执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效率偏低,并且,很多款项缺乏长久性和稳定性。税收优惠政策彼此之间的不协调性主要体现在:存在庞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以至于很多政策之间存在法律抵触情况。目前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政策接近截止日期,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否继续,有关企业在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决策制定时,很难将其作为依据。另外,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审批环节偏多,加之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严重地影响到管理效率,以至于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不明显。
(二)对技术创新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足
目前来看,国内关于高新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方式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政策不多。其中主要包括:免征、减征或者税率优惠等。其占到了总数的一半以上。这种方式具有高透明性,激励效果明显。但是,其多数给予了已经实现技术创新,并获取了经济利益的企业,而正处于技术创新阶段的企业却并没有因此获利,所以,其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
(三)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优惠政策的公平性不足
高新技术产业中,税收优惠程度因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软件以及集成电路产业,而像航空航天技术以及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其他所谓的“高新技术产业”,并没有在税收方面获得多少优惠。除了软件以及集成电路产业之外的高新技术产业,全部优惠总额不足总优惠额的60%,其中的“公平性”有待于进一步提升。这种不合理的优惠政策结构已经严重地违背了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的初衷。
(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缺乏
目前,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详细的审定,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某种程度上讲,更加适用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然而,中小型企业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相比,本身具有一定的发展特点,管理方法中很多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都无法满足,以至于其很难获得税收优惠。如此一来,很容易导致大型企业更加壮大,小型企业更加不利。这对于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能力提升非常不利。
(五)风险投融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创新的实现并不是水到渠成的,其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创新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资金风险。然而,关于风险投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却不多见,只有两项。不足总体优惠政策数量的2%。而创新活动存在的高风险性以及不确定性,很难得到商业银行的鼎力支持,而仅仅依靠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也是远远不够的,其很难走出长期科研发展中存在的困境。
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层次偏低,以至于在执行的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和简洁性。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类优惠政策的权威性、长久性以及稳定性,应该将相应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对优惠政策的不断梳理和系统化,形成完善的高新技术优惠政策体系,为高新产业创新提供公平的法制环境。第一个层次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优惠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第二个层次是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的不同阶段所涉及旳税种不同,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也应有别。如对企业所得税可采取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而对增值税、营业税则选择减免税、退税等直接税收优惠方式。第三个层次是税收优惠具体方式的选择问题。此外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范围,实现动态鼓励与静态鼓励的统一。由于税收优惠具有特殊的政策导向性,必须紧扣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目标,不能实施原则不明确,或者一成不变的税收优惠。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的税收政策应在国家产业结构布局的背景下,根据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不同时期相应选择切合本地区人才结构、资源状况的重点项目和税收政策手段,进行政策扶持范围和重心的动态调适,税收优惠也要以市场调节为依托,对某些技术己经落后、市场前景趋淡的行业和产品应“有所不为”,集中有限的政策资源于真正具有优势与前景的高新技术领域,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
(二)税收优惠方式改革
事后利益让渡形式的优惠政策,不利于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研究工作开展。而事后扶持税收的间接优惠,能够更好地促进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其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而提出的,更加有助于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所以,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上,亦是应该明确间接优惠的扶持功能。首先,高新技术企业应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升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为设备更新以及技术研发提供充足的资金。其次,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开发基金税前扣除政策,将部分投资风险转移到政府身上,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三)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定制税收优惠政策
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增设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结合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特点,更加具有适用性。这些政策既有利于中小型企业更好地实现技术创新,亦是对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有效完善。例如,美国在关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上,实行低息贷款以及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等。英国在这方面采取的税收信贷政策主要有:提升现行的R&D税务津贴,并将尚未盈利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到免税范围之内。不仅如此,英国政府还对这些企业采取减免一定比例的公司税,进而更好地促进中小型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同时,英国政府还允许这类企业的职员用税前工资对企业的股票进行认购。英美两国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产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亦是可以效仿。
(四)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
首先,允许有广大发展前景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提取支持科技活动的科技开发准备金,据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和弥补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像韩国那样设立提取准备金制度,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高新技术收入的特定比例来提取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并允许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保证企业技术投人的资金来源;就企业外部来说,应营造一个适宜进行高科技风险投资的环境,加强对风险投资行为的鼓励。其次,制定有关风险投资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者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建立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税收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和法人、居民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所获得收益的所得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
(五)对高新技术人才的个人收入税收进行优惠
21世纪高新技术产业将是决定一个国家政治地位与经济实力的关键。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实践证明,它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1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1.1税收优惠政策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的成本和收益
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进步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利于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的,而税收优惠政策从本质上讲是政府放弃了一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征收的税收收入,而将其让渡给企业。显然,如果税收能合理降低企业技术进步的成本或增加其收益,必然会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影响其技术进步的规模和速度。
1.2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的风险
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以及产业化活动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的风险一方面要依靠企业自身通过技术手段和财务手段来降低和化解,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进行降低和化解,税收优惠政策是其中之一。
1.3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就必须与生产实践、产品的技术和工艺过程紧密结合起来,被企业的生产制造过程所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如果税收政策允许对企业技术含量高的中试产品、新产品实行减免税优惠,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投资进行税收抵免,则必然会加速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缩短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
多年来,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相继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重直接轻间接优惠
税收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对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则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如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措施来调抵税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充分体现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而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局限于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而在R﹠D费用的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乏实质性的优惠。这不断造成了政府收入绝对额的减少,而且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2重所得税轻流转税优惠
我国现行税制尽管是双主体模式,但流转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来源,而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但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上却以所得税为主,显然与税制不符,也与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不相适应。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中间环节多,一项成熟的科研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一般要经过实验室、中试和产业化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中前两个阶段风险大、收益小或几乎没有收益。而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渗透到这两个阶段,仅仅停留在产业化阶段。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力度大打折扣。另外,目前所得税优惠主要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的企业和已经享受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对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研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导致企业只关心科研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研开发的投入;另一方面容易出现优惠滥用的现象。
2.3重区域性轻行业性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国家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或行业)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积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对高新技术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区域性优惠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第一,对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不论其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都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实现税收的引导、激励作用,体现不出税收优惠力度;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不强,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只规定了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减税政策的有效期限,更没有规定相关的限制条件,如此“无期限”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利于企业创新机制的建立,也不利于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的投入;第三,不同时期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不同,造成政策性差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单纯的特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不适应国家产业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还大大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2.4重企业所得税轻个人所得税优惠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一半),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措施,并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形成了双重课税。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利润率一般较高,个人投资者所获得的利润也相对较高,因而其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较高,承担的税负也相对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若能够增加高新技术产业个人投资所得的税收优惠,则可以刺激民间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弥补政府投资财力的不足,改进产业缺乏资金的状况,促进其快速发展。
3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高新技术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其“造血”机能的增强,使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在激烈的世界经济竞争中发展壮大起来。基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以上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作用,因而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3.1逐步实现由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为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我们应逐步由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走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道路。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目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研究开发用的设备、建筑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这样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企业用于更新设备和技术进步的可支配资金,并且缩小企业的应税所得额,这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信贷,相当于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无息贷款。从而可以提高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的积极性,达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
(2)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基金。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基金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发基金用于防范企业在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的风险,可以按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在征收所得税前一并扣除。针对社会风险基金的建立和运作不如人意的现状,我国可以用税收优惠的办法鼓励企业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基金。采取这种措施,政府实际上为企业分担了一部分风险,也降低了企业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投资和经营的风险,从而可以激发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3)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抵免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将R&D投入以一定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我国政府主导型的R&D活动格局,导致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与实用性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比率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为了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国家应当允许企业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R&D费用,并对R&D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企业开发、运用和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也可以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率。
3.2逐步实现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向所得税与流转税优惠并重转变
(1)改革增值税。我国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明显的弊端。高新技术产业一般拥有价值较高的设备和无形资产,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而购入的原材料等产品成本所占比重相对较底。由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加重了企业的实际税负,妨碍了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于目前我国现实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增值税的转型:一是为了充分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和支持,对技术含量高,经确认是高新技术的产品,其生产和销售可以考虑按照低税率(13%)纳税,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二是为了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设备价值量大、更新速度快、占用资金多的问题,可以考虑高新技术企业或与技术开发有关的机器设备实行“税改投”的政策,即将应征未征的增值税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这种税收优惠措施针对性强,更能刺激企业在购置科研设备方面投入资金,从而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硬件水平。
(2)完善企业所得税。一是为了鼓励起步阶段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建议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年度从企业的盈利年度开始计算,适当延长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期限,减税时间可延长到10~15年;二是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比较彻底的做法是像软件行业一样对工资费用税前据实扣除,过渡期的办法是提高其计税工资标准;三是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科研机构转为企业后可以给予一定年度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3)改革营业税。为了体现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带动传统产业的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转让专利技术或非专利科技成果、特许使用权等所获得的收入应比照对科研单位实行的优惠,即免征营业税,以此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如果对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让免征营业税存在一定的执行困难,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科技成果、特许使用权等所获得的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
3.3注重产业优惠并逐步实现区域性优惠与产业性优惠相结合
高新技术是没有国界的,更没有区域和企业的界限。因而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应该有区域和企业的分界。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然后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税收政策优惠,主要在吸引外资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对本国企业来说,这种做法则具有较大的副作用。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考虑区域性优惠与产业性优惠相结合,更多地注重产业优惠。
(1)确立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目标。税收优惠应改变目前只局限于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和对科研成果的范围限制,应该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通过对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普遍优惠,而非对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优惠,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目标。
(2)在东部地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应逐步取消税收直接优惠方式,采用税收间接优惠方式,体现产业优惠的倾向,区内主要发展各项配套措施和服务,发展成熟的高科技园区。在西部地区,配合西部开发“点面结合”的发展战略,借鉴东部发展经验和教训,可以在开发初期,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实行一定的税收直接优惠,随着开发进程的推进,逐步减少区域优惠,清理和调整东西部税收优惠差异,走产业优惠的道路。
3.4增加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人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几乎没有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得“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实际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专利使用费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
(2)对科技人员实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取得特殊成绩或贡献所获得的各类奖金及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了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员工持股,有必要利用税收政策推动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与普及,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年修订.
[2]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3]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年修订.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3] 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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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3] 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操作[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税收政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税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会浮于形式,并产生政策漏洞,使优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带”。
2.2.1缺少科技研发中间环节优惠。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一般是在产出研发结果后才给予税收优惠,但在研发的过程中则较少支持。在这样的政策影响下,企业必然会只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对研究开发新产品和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投入不足,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2.2.2缺少知识产权具体项目优惠。现行税收政策将企业本身作为受益人的做法,无法清晰地辨别在企业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被盲目执行却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处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资产专项抵扣优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以及与知识产权产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均无法抵扣,2011年的“营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调整。这种政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相对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研发技术专利的热情。
2.2.4缺少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资产收入范畴,而转让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收入范畴,现行税制将两者同样看待,按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忽视了转让无形资产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2.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窄
虽然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事实上大多数优惠很难全面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是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标准较严格且门槛过高,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进而“没条件创造条件”地过度包装,以求可以“搭便车”获得优惠,却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2.4税收政策忽视科研人才
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科教文卫事业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或是国外组织颁发并得到国际认可的各类奖励,对省级以下的同类型奖励,不论贡献大小均需征税,这种级别上的限制不利于激发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不论是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或商标权,不论在税率上还是在纳税额扣除标准上,都与劳务、租赁所得一致,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热情。
2.5税收政策存在盲区
随着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诸如互联网域名、虚构角色名称等新型知识产权已悄然出现并逐渐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比如一个域名获得的市场认知度越高,其能带来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越多,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电影、电视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名称(如三毛、喜羊羊等)作为企业的宣传标语、产品商标等,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获得巨大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利益。可见,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毫无疑问会越来越大,但面对这些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权利时,税收政策却鲜见踪影。
3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虽然政策内容、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3.1税收政策的法律位阶高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税收政策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规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税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税收体系较为完整,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等均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
3.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较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心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知识产权活动的优惠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研发环节的优惠、对具体项目的优惠等方面针对性较强,有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制度等多种方式,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开展前的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的风险分担有机结合,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给予了双重保障。
3.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广
在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上,西方国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则,在突破行业限制的基础上,保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税收政策申请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使企业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税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员
西方国家从鼓励教育和保障利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税收政策鼓励教育,在美国,各州政府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性税收优惠来支持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涵盖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免征特别税以及在征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则切实保障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个人权益,通过降低交易税率鼓励知识产权投资。
4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完善,是我国实现以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生、持有、转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税收政策立法层级
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税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理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体系,保证税收政策的刚性落实和实施效率,就必须提高税收政策的立法层级,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作用,并将支持自主创新的精神纳入税法,使之成为税收政策的关键性要素。
4.2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
4.2.1加强研发阶段的针对性。由于知识产权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知识产权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风险集中于链条前端,因此,税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视前期研发,导致核心技术“空心化”。
4.2.2加强具体项目的针对性。针对知识产权具体项目,建议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再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给予退税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攻关项目,拟定相关的风险预估方案并予以税收补贴,引导社会以集聚资金的方式设立风投企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4.2.3加强转让交易的针对性。知识产权转让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关键,为提高税收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的力度,建议针对转让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均实行较现行税制更为优惠的税率或税前抵扣政策。
4.2.4加强专项抵扣的针对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原则上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扣除,这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创新性投资的步伐,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建议进一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优先将税费压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试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4.3扩大税收政策的覆盖面
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主要应做到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税收政策适当弱化对重点扶持行业的税收优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税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方面,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高新技术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主动参与到税收政策的落实中来。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积极性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的主力军,其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里的科研人员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积极应用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建议从“效率原则”出发给予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中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对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提成收入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各类投资减征个税等。
4.5填补税收政策盲区
4.5.1填补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缺漏。利用税收手段激励新型知识产权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新型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举例来说,与互联网关联度密切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稳定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因此可以对其固定时段访问量和广告投放所带来的利润进行样本统计,然后剔除对样本客观性影响较大的特殊事件,取样本算数平均值计算此新型知识产权的单位收益,据此对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并明确税基。同时,出于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发展这一目的,建议规定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按其估价和交易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同时,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税收政策还应具备保护功能,当出现盗用、滥用新型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如无法估计实际损失,高新技术企业以征税时的估价或交易价为凭据,亦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二、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 从政策的规定来看,目前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对企业销售的退免税优惠政策也只限于鼓励企业出口。总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覆盖面窄,环节单一,优惠力度小。
2 无形资产购入、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购入等费用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大了在这方面投入比例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挫伤了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发的积极性。
(二)企业所得税还存在某些制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因素
1 优惠环节滞后。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中间环节多,一项成熟的科研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一般要经过实验室、中试和产业化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风险大、收益小或几乎没有收益。而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却很少渗透到这两个阶段,大多数停留在产业化阶段,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力度大打折扣。
2 优惠方式简单。发达国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既重视科技产品的开发,又重视将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但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税收优惠的方式,偏重于事后优惠,优惠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而对那些尚未或正在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则无税收刺激可言。尤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支持力度不够。
(三)个人所得税中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缺乏
1 目前我国调整后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仍大大低于国际惯例,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无法与物价指数挂钩,使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而且高科技人才工资普遍较高,得到高薪却并未享受到税收优惠,势必影响到工作热情,会造成人才外流,不利于科技进步。
2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明显不足。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专门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没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也打击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
3 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措施,并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形成了双重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
4 缺乏对教育投入的激励机制,最终影响对科技人才的培养。
(四)地区之间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区别较大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各地竞相采取针对性的财政办法及地方税收优惠,这些不同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1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带有地区性色彩,各地区的口径不一致,易引起地区性的不平衡,甚至造成财政性优惠政策的恶性竞争,影响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外部环境条件的形成。
2 税收先征后返,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时间滞后。企业办理新产品退税要经过科委、经委、国税、地税、财政5家联合认定、审核,环节多手续繁琐,从而造成政策优惠效应低下。
3 强化地区的政策优势,弱化产业性的政策导向,从总体上对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实施造成影响,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增值税的优化
为了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一些规模小、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视同一般纳税人,允许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税率为简易税率。这样不仅降低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也有利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销售,使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迅速壮大起来,从而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新鲜血液。
提高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是在加入WTO过渡期内对增值税完善的一个有力补充措施。为了在短期内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鼓励企业对外出口,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全额退税,即对高新技术产品在国内市场缴纳的一切税款全部退还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1 优惠环节应从结果优惠向过程优惠转变。将税收优惠的重心由直接生产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变。把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重点从以企业为主体转向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项目和环节。把在生产活动中已运用或待开发、正在开发中的技术作为优惠对象。同时,为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应建立科技项目的认定制度及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制度,在年终对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进行测评,把企业收入分为全部高新技术项目收入和部分高新技术项目收入,按照其占总产值的比例来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比例,根据全年纳税情况进行年终调节,多退少补。
2 重视间接优惠方式的应用。要重视间接优惠方式的应用,因为降低税率、减免税额等直接优惠方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性倾斜、补偿损失上,可概括为“扶弱”,它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渡,强调的是事后优惠。而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主要体现在刺激新技术开发、推动技术进步、优化产品结构上,可概括为“创优”,它偏重于引导,强调的是事前优惠,带给企业的是长期利益。值得重视。目前,国际上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趋势是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另外,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高新技术准备金制度,对目前规模虽小但有科技发展前途的企业,允许其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高新技术准备金,同时限定该准备金在一定时间内(3~5年)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
(三)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为实施“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战略,政府应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人力资本的激励。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提高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可比照软件行业,实行全额扣除:对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实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征的办法。2、科技人员的技术转让、技术专利使用费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3、科技人员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做出特殊成绩或贡献所获得的各类奖金及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4、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员工持股,有必要利用税收政策推动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与普及,对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获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引言
1.1研究背景
我国的市场主体逐步成熟。纳税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企业开始关心成本约束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企业的目标是追求价值最大化,所以,如何使企业在税法的许可的条件下实现最合适税负,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心所在。
研究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现行的税法中常常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内容上分散、尺度上不易把握、差异小等,纳税筹划工作极为复杂。其次,会计法规在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且现行税法对此也大都予以认可,为企业在这些框架和各种规则中的会计选择提供了空间。而企业对于在纳税筹划的操作中该如何运用政策,采取何种方式和方法来促使筹划工作取得成效也存在着不同的问题。最后,近年来我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设置一些税收优惠。如何充分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
1.2研究思路
论文以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在对纳税筹划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
2基本概念界定
2.1纳税筹划
2.1.1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由英文Tax Planning 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计划”。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对纳税筹划早已耳熟能详,而在我国,人们对它的认识尚处于初级阶段。对纳税筹划的概念总结也没有达到完全统一。笔者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尽可能减少纳税或推迟纳税时间取得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2.1.2纳税筹划的内容
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
(2)节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固有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
(3)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
(4)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
(5)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2.2高新技术企业
2.2.1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利用高新技术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提供高新技术劳务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其核心能力的最显著表现是技术创新能力。
2.2.2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业特征
(1)高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采购、技术、生产、资金等方面的风险,明显高于传统行业。
(2)高投入。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进行现代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创新,因此需要前沿技术与复杂科学理论,因此需要大量的人力与资金的投入。
(3)高利润。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在一段时间内带来了产品功能、性能、成本等方面的巨大竞争优势,因此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优势。
3.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3.1高新技术企业设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3.1.1设立地点的纳税筹划。2008年,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我国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内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优惠。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不论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入住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都是最佳选择。
3.1.2 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时,应重点考虑设立新材料、新能源、节能技术和环保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便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3.1.3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相对较轻。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因此,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考虑通过分立的方法,分立出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当它需要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时,可以由分立出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2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
3.2.1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本年度技术转让所得超过 500 万元,我们就可以采取递延技术转让所得的方式减轻税负。
税法规定,技术合同中只有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增加技术开发的力度的同时,对技术合同活动进行合理分类,使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3.2.2兼营与混合销售业务的纳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较高,大多数后续技术服务收入也作为了产品价格的一部分。正确的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并利用好税法对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有关政策,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值得注意的。
3.2.3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筹划。在高新技术企业的众多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占的比例最高。对此,国家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可以根据这一优惠政策,将研发费用在费用化与资本化之间进行合理选择,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3.2.4 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一般只能选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但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快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也允许某些行业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具有价值高、更新速率高的特点,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固定资产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以尽可能加快速度提取折旧来抵偿利润。
4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4.1纳税筹划的风险大。纳税筹划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但是在其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来自国家税收政策政策、企业的经营管理、市场以及现有技术水平四个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只有制定周密的措施,规避这些风险,才能合理的节税。
4.2缺乏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纳税筹划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筹划人员必须既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又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然而,在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场上,却很缺乏此类的高素质专业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缺乏使得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不能最大额度的进行节税,从而造成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5高新技术企业做好纳税筹划的建议
5.1做好前期规划工作。在成立高新技术企业之前,要充分掌握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谨慎选择投资地点、行业、企业组织形式和纳税人身份,以便能够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还要办理好必要的资格认定。因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资格权限之上的,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格证书文件。所以当企业正式成立以后,除了办理相关工商执照以外,取得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格至关重要。
5.2 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企业采取合理的措施,便可以规避这些风险。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在策划纳税筹划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其次,纳税筹划方案要聘请专业人士来做,如税务律师、税务专家等。最后,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高新技术企业要经常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和沟通,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了解税务征管的标准、政策,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
一、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般说来,发达国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主要以所得税为主,具体优惠形式往往不局限于一种或两种,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通常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直接优惠方式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间接优惠方式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等。美国也不例外。美国政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资本所得采取的是高税率政策。1969年,美国的资本所得税为25%,后增至35%,1976年再上升到49%。其后果是严重阻碍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降低投资所得税,使税率从49%降到28%。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将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0%。该法规定:(1)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R&D)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2)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3)进一步扩大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新设备的减税范围。(4)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经济复兴税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美国并没有针对高新技术产业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单独制定或颁布相关税收优惠措施。这是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特点之一。目前,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两个基石分别是:科研机构作为非盈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和对企业R&D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一)科研机构作为非盈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
首先,美国税法上明确,非盈利机构不用纳税,其次,在税法上明确了科研机构(包括官方资助的和非官方的)属于非盈利机构范畴不用纳税。实际操作中,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研究机构只有真正从事科研活动,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才能获得非盈利机构的资格,享受免税待遇;二是收入相关原则,即科研机构获得的收入只有严格用于科学研究,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鉴于R&D投入与企业开发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关,美国为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企业R&D费用可选择两种方法扣除:一是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用于软件的费用可缩短到3年;二是在R&D费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作为鼓励措施,企业R&D费用按规定办法计算新增部分,其20%可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所得税额,则允许的减免税额和R&D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
二、美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经验
(一)采用普遍非专项补贴的税收优惠方式
美国为了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采取了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四项措施,这些税收优惠方式是普遍的,即不限定只有软件行业或生物技术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传统行业中的R&D同样可以依法享受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条在WTO反专项补贴协议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美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新兴企业都提供税收优惠,但一般通过对小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虽然目标是促进新兴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企业发展,但没有直接采用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从而不违反WTO专项性补贴限制原则。
(二)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相协调
美国每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过程实质上是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的过程,然后由市场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税收优惠的方向进行,从而形成了“政策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推动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并用
高新技术企业从创办到成熟大体可以分为:播种期、创建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投资强度逐级递增,而投资风险却呈逐级下降的态势。美国在播种期和创建期,税收优惠侧重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倾向事后鼓励。事前扶持突出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如美国为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而事后鼓励的意义则体现在政府与企业对所得的分割与让渡,如科研机构作为非盈利机构可以免征各项税收。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并用、以事前扶持为主,是美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功经验之一。
(四)科学地选择优惠对象
美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和实施是严格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进行的,如投资抵免根据不同时期刺激经济发展的需要多次取消和重新实行或调整,妥善解决优惠方式多样化和优惠方向合理化的问题。
(五)加强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
为了有效地防止税收优惠支出额度和支出方向的失控,美国政府建立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并对资助的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对其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算和考核,连同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一同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这样既能有效地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和方向,又能很好地把握税收优惠的成本和效益,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现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特别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庞杂,但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类、流转税类。并且我国目前的政策是针对特定行业或区域制定的。这是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大特点。对比中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两国对高新技术产业都实行了包括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在内的四项措施,且两国的税收优惠都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应该肯定,我国政府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有效地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但对照美国的成功经验,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中国加入WTO,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现实性
首先,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其次,我国所得税减免只对有应税所得的盈利企业适用,亏损企业无法享受。以江西省为例,截至2002年底,共认定高新区内、区外高新技术企业246家,2002年只有25家享受到税收减免。最后,从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没有实际意义,有违利用优惠政策扶植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初衷。对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免税期并没有带来实质性好处,充其量是给投资者发出了“有利的信号”。
(二)过多地出于财政收入上的考虑,致使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动作不大、力度不够
以增值税为例,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随着我国必须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尽快促进产业升级的紧迫性的不断增强,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与迅猛发展,传统产业的加速改造与技术升级,使资本有机构成大大提高,资本投入费用大增,外购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的数量、比重及其所含的增值税也就相应增加。这样,生产型增值税就必然使企业对外购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不仅增加了企业税负,客观上还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及用于科技开发、技术进步方面的资金投入,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进行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力度有限
我国的税制结构名义上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但实际上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只处于次要地位。而现行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由于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十分有限,难以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
(四)区域税收优惠强于产业税收优惠,不能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方向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经济欠发达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税收优惠政策中。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高科技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但是,区域科技优惠会造成区域内外的税收区别待遇,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有悖于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初衷。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单纯的特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的科技税收优惠已不能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方向,影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
(五)优惠形式多为直接优惠,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多为直接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限于低税率和税额的定期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渡,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税收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等措施来调低税基。它可以激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加强科技开发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有较多限制,且并不直接针对高新技术方面的设备。
(六)具体优惠措施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①又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进口自用设备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样有悖于补贴专项性限制原则,如果涉及产品出口,必然面临黄灯条款的约束。以上政策(类似政策)需要适当进行修改调整。要么逐步将其取消,要么根据国家财力状况普遍化。
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建立符合WTO要求的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体系
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国家对基础性研究的资助不在限制之列,对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产业应用)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为不可控告补贴。协议允许支持R&D的方式包括政府税收减免。按照协议精神,应该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定位于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阶段,在不违反或虽然有所违反但不引起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的力度和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将产业基础研究、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税收优惠作为高新技术发展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逐步将税收优惠的重心转移到创新孵育体系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体系方面来,建立起比较符合国际规范和WTO要求的税收优惠体系。即对现行的高新技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改革,使之逐步扩大到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所有的小型创业企业,既不以园区内外为限,也不以产业技术含量为界,使其成为普遍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政策优惠着力点从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向普遍优惠政策的转移。
考虑到风险投资基金将是高新技术产业公司重要的股权性资金支持方式,为了促进创业资本的发展,国家可以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其适当的优惠。与风险投资基金一样,以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股票市场也需要税收优惠,应在证券交易税方面及即将建立的创业板市场给予一定的优惠。
(二)实行以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
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间接优惠的使用范围广泛,有助于引导企业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实现企业在产业和产品上的科学调整与健康发展。从我国来讲,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为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我们应该减少直接优惠,增加间接优惠,走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道路。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对于高新技术产业,采取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允许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研开发费用和风险准备金,为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分散部分风险。
(三)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地实现增值税转型,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动力
如前所述,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高新技术产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加重了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负担。又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税金不能抵扣,使高新技术产业可抵扣税金较小,影响了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可以考虑在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学、高效农业、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积累经验,为最终全面实现消费型增值税做好准备。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应是促进其加快发展的首选模式。
(四)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管理,防止税收优惠泛滥
实践证明,采用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管理,以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给国家带来损失和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由于存在非优惠范围内的纳税人试图从税收优惠中获利,所以,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都会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应严格依法办税,按照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幅度进行合理优惠,杜绝人为降低或抬高优惠幅度。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对科技税收优惠工作进行干预,实现税务部门职能独立和依法优惠。同时加大对滥用科技税收优惠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年出版。
(2)范柏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法律环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3)姜爱华《对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激励问题的探讨》,《财金贸易》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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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叶昕《论科技税收中的效用扭曲》,《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年第11期。
首先,税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
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最后,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与作用效果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其具体的优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