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4 08:41:15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球经济竞争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发展与进步,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象涉及到科研组织、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高新区和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科技人员等多方面,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鼓励和促进作用。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如下:
1.流转税优惠政策
比如,进出口税方面,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配件等,除有关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征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等;营业税及其他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表现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实行从获利年度起“三年两减半”政策,对整体和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以外,也规定了一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研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等。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科技投入,引导和支持了科技的发展,成效是显著的,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系统
首先,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各项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而缺乏明确的政策目标,虽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但大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和单一取向的独立政策,缺乏系统性,使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很难串联起来起作用,其次,我国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不系统还表现在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经营成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而针对事前研究开发环节的优惠政策较少,不利于事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也不利于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2.税收优惠政策时效性不强
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不强指的是制定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说明优惠的有效期,所以很多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对积极性的刺激可能会减弱,不能发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效果。比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规定“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但是没有界定税收优惠的有效期限,更没有规定相关的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取得优惠资格后改变经营方向或因其他原因不属于国家政策扶持范围时,对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予以追征,是否给与处罚等,均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样无期限的税收优惠还有可能导致违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初衷,虽然有对高新企业的认定和检查,但期中有很多人为因素,使到高新企业优惠政策没发挥到实际作用。
3.税收优惠力度较小
我国现行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流转税的优惠政策较少,而我国的税制结构恰恰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但是与流转税相比还是处于辅助的地位,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有限,实行新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也被削弱,在旧的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式优惠达到了18%,实行新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还是按照15%的优惠税率征收,使得税率式优惠将至10%,从中可以看出执行新税法后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享受到新税法改革的成果,在所得税方面的力度反而小于了原先的税法。
4.税收优惠面较窄
税收优惠面较窄体现的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片面,缺乏全面和整体性,首先在产业化方面,我国税收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上,而对要有的传统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不够,其次,目前的税收优惠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更多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收益后的优惠,而对研发、推广、转化的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导致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急于出成果,对提高质量、含金量容易忽视,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长远发展。第三,很多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的国有、集体企业税收优惠明显,而对全国范围内的民企或行业优惠较少,这种区域、公司体制的差别产生的弊端愈加明显。
5.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周期表现为前期初始阶段投入巨大、利润微薄甚至亏损,技术成熟阶段后能获得超高额垄断利润,如果无法技术创新容易被赶超从而进入非高新阶段,超额利润慢慢消失,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一个特征,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是有所区别、多样化的,这样才能更好的鼓励其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没有考虑其发展规律,优惠方式单一,导致有些优惠政策规定的不是很合理,这就需要在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实际情况,不断丰富税收优惠方式,使优惠方式多样化,才能更好的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由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完善建议
研究分析表明,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很多问题,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要求了,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为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能不断创新,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亟需改革,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如下建议:
1.协调税制,加大优惠力度,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体系
首先,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改革,结合高新技术企业投入大的特点,考虑其研发投入的巨大,鼓励其引进高科技技术,这样不仅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可以使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自主研发中,对于致力于研发国家鼓励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给与一定比例的“先征后退”优惠,其次三是,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高新技术企业赖以发展的动力是人才,可以制定更多关于津贴与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等等。
2.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逐步加强间接税收优惠方式
当前我国在适度保持减免税和低税率的直接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应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加大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一是,实行税基扣除式优惠,比如加倍扣除前期研发支出,增加科技人员费用扣除范围等,二是给与延期缴纳税款的优惠,比如有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这些措施企业并没有少缴税,只是政府让渡了部分货币的时间价值。
3.制定灵活的税收优惠期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一成不变,尤其是对有效期要有明确的界定,防止高新技术企业一旦获得税收优惠后改变经营方向等,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要适时制定,适时终止,对已经落后为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要及时终止对其的税收优惠。
4.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资金
风险投资有利于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当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影响了其发展,因此建议国家接下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倾斜,这样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吸收到更多的发展资金,有利于改变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孟庆启: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山东经济战略研,2007(4).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2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往往对政策把握不准,或者无法对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错失了税收减免的机会。高新技术企业怎样进行费用归集和财务的账务处理,才能充分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呢?
1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1高新技术企业核算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研发项目的各类费用归集,如××研发项目,分别将其发生的费用归集到以下科目中: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其他费用,也就是说研发所发生的每一笔费用都应归属于某一个研发项目的某一个费用科目。在日常核算中,我们要做好对每一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归集,才能达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以下费用可以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文件扩大了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财税〔2013〕70号文件分析,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重点:首先企业要有严格的立项程序,并且立项中有项目的预算。其次进行研发项目的各类费用归集,并符合两个文件规定内容,年度汇算清缴前将费用辅助账到税务部门备案。除了按照项目核算,文件中没有规定研发费用的核算具体要求,只要符合文件中的加计项目,按照程序办理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3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核算要求的异同
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财务核算的要求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都要求企业按照研发项目来归集各项费用,进行专项管理。不同点: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立项要求低,即可以企业外部立项,也可以企业内部立项。加计扣除项目要求在当地的科技局立项,一般企业每年3~6个项目,立项及鉴定手续繁杂。通常加计扣除项目包括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中。二是费用科目或者费用核算的内容不同:高新技术企业费用范围广,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都能计入。加计扣除费用范围小,必须是符合文件内容的费用才可以计入,但从两次颁布的文件趋势分析,加计扣除费用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2怎样融合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
2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体系
从两项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盈利企业来说,带来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有一套完整的核算体系,所以我们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核算的要求,建立核算明细账,在此基础上,筛选出加计扣除的内容作为辅助核算。首先,我们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二级科目,资本化支出是核算未来将形成无形资产的专利、商标、软件等,在此不再详细分析。费用化支出核算当期计入损益的研发费用,是我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费用的主要科目。其次在“费用化支出”科目下设置“××研发项目”三级科目,用于核算每一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再次在“××研发项目”下设置四级科目或者核算项目,分别是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八项明细,用于归集各类费用。整个科目架构: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人员人工(或直接投入……)。我们在核算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每一项费用都要对象化,在报销单、领料单、分配表上要注明研发项目的名称及费用的发生额。二是对于无法直接对象化的费用,要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比如运用工时、人员比重等分配标准,使研发项目费用的来龙去脉清晰明了。由此,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体系建立。
22在高企核算基础上,整理研发费用加计的辅助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侧重于费用的内容,而不是核算的形式。我们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明细账基础上,按照加计扣除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首先,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一个研发项目明细账以Excel形式全部引出,筛选出符合加计扣除的费用内容。其次,在Excel表中增加一列“加计扣除摘要”,分析每一项费用时,填入加计扣除摘要,如:一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参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8项内容,财税〔2013〕70号文5项内容);三是运用Excel的排序功能,按“加计项目”、“加计扣除摘要”依次进行整理。最后,运用Excel分类汇总功能将每一个项目按照“加计扣除摘要”字段汇总其金额。一套按照加计扣除核算要求的辅助账就完成了。
3结论
无论是研发项目还是研发费用核算内容,高新技术企业都要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广,所以加计扣除辅助账是可以建立在高新技术企业核算的基础之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对研发费用的高投入,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具有天然优势,企业应当积极争取同时享受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在选择加计项目时,应当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中选取一些研发投入大,费用内容贴近研发扣除要求的项目进行立项,这样,对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为有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S].2007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S].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08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S].国家税务总局,200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S].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
目前,国内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缺乏总体上的细化,其中的诸多政策尚处于孤立、分散状态,彼此之间的协调性较差,以至于管理效率偏低,严重的减弱了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现有的优惠政策,大多是在原有个别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得来的,过于分散,缺乏完整性。执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效率偏低,并且,很多款项缺乏长久性和稳定性。税收优惠政策彼此之间的不协调性主要体现在:存在庞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以至于很多政策之间存在法律抵触情况。目前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政策接近截止日期,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否继续,有关企业在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决策制定时,很难将其作为依据。另外,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审批环节偏多,加之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严重地影响到管理效率,以至于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不明显。
(二)对技术创新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足
目前来看,国内关于高新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方式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政策不多。其中主要包括:免征、减征或者税率优惠等。其占到了总数的一半以上。这种方式具有高透明性,激励效果明显。但是,其多数给予了已经实现技术创新,并获取了经济利益的企业,而正处于技术创新阶段的企业却并没有因此获利,所以,其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
(三)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优惠政策的公平性不足
高新技术产业中,税收优惠程度因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软件以及集成电路产业,而像航空航天技术以及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其他所谓的“高新技术产业”,并没有在税收方面获得多少优惠。除了软件以及集成电路产业之外的高新技术产业,全部优惠总额不足总优惠额的60%,其中的“公平性”有待于进一步提升。这种不合理的优惠政策结构已经严重地违背了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的初衷。
(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缺乏
目前,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详细的审定,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某种程度上讲,更加适用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然而,中小型企业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相比,本身具有一定的发展特点,管理方法中很多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都无法满足,以至于其很难获得税收优惠。如此一来,很容易导致大型企业更加壮大,小型企业更加不利。这对于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能力提升非常不利。
(五)风险投融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创新的实现并不是水到渠成的,其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创新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资金风险。然而,关于风险投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却不多见,只有两项。不足总体优惠政策数量的2%。而创新活动存在的高风险性以及不确定性,很难得到商业银行的鼎力支持,而仅仅依靠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也是远远不够的,其很难走出长期科研发展中存在的困境。
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优化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层次偏低,以至于在执行的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和简洁性。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类优惠政策的权威性、长久性以及稳定性,应该将相应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对优惠政策的不断梳理和系统化,形成完善的高新技术优惠政策体系,为高新产业创新提供公平的法制环境。第一个层次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优惠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第二个层次是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的不同阶段所涉及旳税种不同,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也应有别。如对企业所得税可采取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而对增值税、营业税则选择减免税、退税等直接税收优惠方式。第三个层次是税收优惠具体方式的选择问题。此外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范围,实现动态鼓励与静态鼓励的统一。由于税收优惠具有特殊的政策导向性,必须紧扣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目标,不能实施原则不明确,或者一成不变的税收优惠。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的税收政策应在国家产业结构布局的背景下,根据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不同时期相应选择切合本地区人才结构、资源状况的重点项目和税收政策手段,进行政策扶持范围和重心的动态调适,税收优惠也要以市场调节为依托,对某些技术己经落后、市场前景趋淡的行业和产品应“有所不为”,集中有限的政策资源于真正具有优势与前景的高新技术领域,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
(二)税收优惠方式改革
事后利益让渡形式的优惠政策,不利于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研究工作开展。而事后扶持税收的间接优惠,能够更好地促进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其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而提出的,更加有助于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所以,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上,亦是应该明确间接优惠的扶持功能。首先,高新技术企业应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升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为设备更新以及技术研发提供充足的资金。其次,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开发基金税前扣除政策,将部分投资风险转移到政府身上,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三)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定制税收优惠政策
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增设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结合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特点,更加具有适用性。这些政策既有利于中小型企业更好地实现技术创新,亦是对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有效完善。例如,美国在关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上,实行低息贷款以及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等。英国在这方面采取的税收信贷政策主要有:提升现行的R&D税务津贴,并将尚未盈利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到免税范围之内。不仅如此,英国政府还对这些企业采取减免一定比例的公司税,进而更好地促进中小型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同时,英国政府还允许这类企业的职员用税前工资对企业的股票进行认购。英美两国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产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亦是可以效仿。
(四)建立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
首先,允许有广大发展前景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提取支持科技活动的科技开发准备金,据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和弥补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像韩国那样设立提取准备金制度,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高新技术收入的特定比例来提取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并允许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保证企业技术投人的资金来源;就企业外部来说,应营造一个适宜进行高科技风险投资的环境,加强对风险投资行为的鼓励。其次,制定有关风险投资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者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建立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税收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和法人、居民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所获得收益的所得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
(五)对高新技术人才的个人收入税收进行优惠
21世纪高新技术产业将是决定一个国家政治地位与经济实力的关键。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实践证明,它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1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1.1税收优惠政策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的成本和收益
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进步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利于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的,而税收优惠政策从本质上讲是政府放弃了一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征收的税收收入,而将其让渡给企业。显然,如果税收能合理降低企业技术进步的成本或增加其收益,必然会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影响其技术进步的规模和速度。
1.2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的风险
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以及产业化活动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的风险一方面要依靠企业自身通过技术手段和财务手段来降低和化解,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进行降低和化解,税收优惠政策是其中之一。
1.3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就必须与生产实践、产品的技术和工艺过程紧密结合起来,被企业的生产制造过程所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如果税收政策允许对企业技术含量高的中试产品、新产品实行减免税优惠,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投资进行税收抵免,则必然会加速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缩短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
多年来,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相继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重直接轻间接优惠
税收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式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对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则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如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措施来调抵税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充分体现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而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局限于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而在R﹠D费用的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乏实质性的优惠。这不断造成了政府收入绝对额的减少,而且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2重所得税轻流转税优惠
我国现行税制尽管是双主体模式,但流转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来源,而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但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上却以所得税为主,显然与税制不符,也与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不相适应。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中间环节多,一项成熟的科研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一般要经过实验室、中试和产业化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中前两个阶段风险大、收益小或几乎没有收益。而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有渗透到这两个阶段,仅仅停留在产业化阶段。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力度大打折扣。另外,目前所得税优惠主要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的企业和已经享受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对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研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导致企业只关心科研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研开发的投入;另一方面容易出现优惠滥用的现象。
2.3重区域性轻行业性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国家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或行业)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积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对高新技术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区域性优惠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第一,对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不论其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都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实现税收的引导、激励作用,体现不出税收优惠力度;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不强,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只规定了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减税政策的有效期限,更没有规定相关的限制条件,如此“无期限”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利于企业创新机制的建立,也不利于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的投入;第三,不同时期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不同,造成政策性差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单纯的特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不适应国家产业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还大大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2.4重企业所得税轻个人所得税优惠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一半),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措施,并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形成了双重课税。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利润率一般较高,个人投资者所获得的利润也相对较高,因而其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较高,承担的税负也相对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若能够增加高新技术产业个人投资所得的税收优惠,则可以刺激民间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弥补政府投资财力的不足,改进产业缺乏资金的状况,促进其快速发展。
3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高新技术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其“造血”机能的增强,使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在激烈的世界经济竞争中发展壮大起来。基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以上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作用,因而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3.1逐步实现由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为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我们应逐步由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走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道路。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目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研究开发用的设备、建筑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这样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企业用于更新设备和技术进步的可支配资金,并且缩小企业的应税所得额,这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信贷,相当于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无息贷款。从而可以提高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的积极性,达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
(2)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基金。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基金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发基金用于防范企业在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的风险,可以按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在征收所得税前一并扣除。针对社会风险基金的建立和运作不如人意的现状,我国可以用税收优惠的办法鼓励企业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基金。采取这种措施,政府实际上为企业分担了一部分风险,也降低了企业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投资和经营的风险,从而可以激发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3)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抵免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将R&D投入以一定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我国政府主导型的R&D活动格局,导致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与实用性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比率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为了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国家应当允许企业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R&D费用,并对R&D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企业开发、运用和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也可以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率。
3.2逐步实现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向所得税与流转税优惠并重转变
(1)改革增值税。我国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明显的弊端。高新技术产业一般拥有价值较高的设备和无形资产,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而购入的原材料等产品成本所占比重相对较底。由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加重了企业的实际税负,妨碍了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于目前我国现实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增值税的转型:一是为了充分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鼓励和支持,对技术含量高,经确认是高新技术的产品,其生产和销售可以考虑按照低税率(13%)纳税,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二是为了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设备价值量大、更新速度快、占用资金多的问题,可以考虑高新技术企业或与技术开发有关的机器设备实行“税改投”的政策,即将应征未征的增值税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这种税收优惠措施针对性强,更能刺激企业在购置科研设备方面投入资金,从而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硬件水平。
(2)完善企业所得税。一是为了鼓励起步阶段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建议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年度从企业的盈利年度开始计算,适当延长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期限,减税时间可延长到10~15年;二是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比较彻底的做法是像软件行业一样对工资费用税前据实扣除,过渡期的办法是提高其计税工资标准;三是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科研机构转为企业后可以给予一定年度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3)改革营业税。为了体现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带动传统产业的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转让专利技术或非专利科技成果、特许使用权等所获得的收入应比照对科研单位实行的优惠,即免征营业税,以此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如果对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让免征营业税存在一定的执行困难,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对外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科技成果、特许使用权等所获得的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
3.3注重产业优惠并逐步实现区域性优惠与产业性优惠相结合
高新技术是没有国界的,更没有区域和企业的界限。因而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应该有区域和企业的分界。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然后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各种税收政策优惠,主要在吸引外资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对本国企业来说,这种做法则具有较大的副作用。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考虑区域性优惠与产业性优惠相结合,更多地注重产业优惠。
(1)确立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目标。税收优惠应改变目前只局限于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和对科研成果的范围限制,应该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通过对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普遍优惠,而非对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优惠,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目标。
(2)在东部地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应逐步取消税收直接优惠方式,采用税收间接优惠方式,体现产业优惠的倾向,区内主要发展各项配套措施和服务,发展成熟的高科技园区。在西部地区,配合西部开发“点面结合”的发展战略,借鉴东部发展经验和教训,可以在开发初期,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实行一定的税收直接优惠,随着开发进程的推进,逐步减少区域优惠,清理和调整东西部税收优惠差异,走产业优惠的道路。
3.4增加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人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几乎没有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得“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实际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专利使用费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
(2)对科技人员实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取得特殊成绩或贡献所获得的各类奖金及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为了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员工持股,有必要利用税收政策推动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与普及,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