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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教师“运用广播、电视、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计算机课件及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现代远距离开放教育”。为适应开放教育的需要,电大教师首先要转变教育思想,要掌握先进的教学手段,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使教学方法向适应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转变。
首先,开放教育冲破了传统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网络教学打开了教师、学生、教材、教室、黑板之间的不可分割性,教学以实时和非实时的不同方式同步进行。这使以广播电视教学为主体、集中面授辅导和个人自学为主要形式的传统电大教学模式要逐渐转化为以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教学为主体、自主的个别化学习与交互式的集体协同学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下,“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面授辅导为中心”必须向“以学生为中心、以多媒体网络教学为中心、以自主的个别化学习为中心”进行转变。随着这种转变教学出现了许多变化:1多媒体远程网络教学的广泛运用,网络教学平台上教学资源的大量建设,学生可以随时随地自主上网学习;2电大教师所熟悉的面授辅导课的比例大幅度削减,教师再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在面授辅导课堂上就课程内容进行系统的讲授已不可能;3教师的面授辅导课不再是系统讲授,而是重点难点的提示,组织学生进行教学讨论,对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及对易错处知识点讲解,以帮助学生理解和吸收教材的内容等等。教学模式的转变及带来的诸多变化,对电大教师传统的教学方法形成强烈的冲击,迫使我们对此进行研究和探索。
其次,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目的是“旨在通过课题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探索并构建广播电视大学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条件下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框架以及相应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根据这一目标,电大教学在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和培养规格上,应更为强调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从这一目标出发,就要求学生在毕业后要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满足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的需要。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仅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工作者还应当善于运用法律和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为此就必须精通(至少是某一领域内)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谙熟诉讼程序和诉讼技巧等等。而在传统电大教学中,教师大多采用系统讲授的方法,注重课程内容的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缺乏对学生的法律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强调以教师为中心,教学中缺乏启发性、互动性和实践性。从这种教学模式中毕业的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但由于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经验,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是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正是针对电大教学中的这种现状,提出“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的目标,对此必须改变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素质或技能的培养,这应是电大开放教育的重要职责。
最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单纯的系统讲授效果往往不好。学习法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去解决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然而法律是抽象的、一般的,现实则是具体的、复杂的存在各种各样的变异。要将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学通、学懂、学好、会用,就必须联系实际,结合具体事例进行案例教学。例如,在证据学教学中,相当部分教学内容与具体诉讼程序有关,这些内容程式化特征明显,单靠教师进行系统讲授,既枯燥又缺乏直观感觉,学生往往不感兴趣并难以掌握,而结合实例进行案例教学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又有许多困难。而开放教育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条件。多媒体远距离教学手段的大量采用使教师可以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建立案例库在课堂上使用网络、电子课件,结合案例、结合法院开庭现场的录像来进行讲授,介绍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从而使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变为直观的、形象的具体案例,可以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减少其学习的难度,增强实践经验,教学效果就会大为改观。
教学方法从属于教学模式。适应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时,案例教学以其特有的优势而在诸多教学方法中受到重视。案例教学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盛名于哈佛大学商学院,现已成为美国大学所有专业和职业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并为世界各国教育界所仿效。案例教学的基本特点是:它以精心选择、合理编组、相互联系的若干个(组)案例为基本教学内容教师根据教学的目的,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特别注意选取相互冲突的案例,交给学生课前预习。上课时,教师不进行系统的课堂讲授,而是对所选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教师要求学生在课堂上运用原始资料,陈述、分析、论证,并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方案。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系统讲授法相比较,教学主体是不一样的,传统讲授法是以教师为主体,而案例教学法却是以学生为主体。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阅读、理解、思考、分析、讨论、总结、归纳等环节,都是由学生自己来完成。从完成案例教学任务的角度看,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后,能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能对教学内容有深刻的领会,并获得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有关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操作。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适应并可以充分发挥多媒体远距离教学的特点,因此成为我在进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的首选,并在《证据学》课程教学中予以采用。
二、“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下进行案例教学的教学措施和教学支持服务系统
案例教学是一个系统化的教学过程,应该有一系列教学措施和教学支持服务系统与之相配合。其中比较重要的教学环节有:编辑专门的案例教材,建立网上教学平台的案例库;制作电子课件,选用电视、录音、录像、电脑网络等多种教学媒体进行案例教学;增加案例分析在形成性考核中和期末考试中所占比例;相应的交互式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如E-mail电子信箱、BBS网上讨论和答疑、双向视频讨论、留言板、电话答疑等等)。我在《证据学》教学中采用这些教学环节并进行了一些实践。
1.编辑案例教学教材,在网上建立教学案例库
目前,北京电大尚不具备编辑、出版用于案例教学的教材的条件,但是多媒体网络教学的出现,给我们提供了这一条件。我在北京电大的教学平台上把《证据学》课程中需要学习和研讨的系列案例(部分)向广大学员,供下载学习。为了帮助学员学习,除了案件事实材料、思考讨论的问题外,还在网上给学员提供了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资料,以及难点提示等。学生进入北京电大的网站后,可以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对各章节的相关案例进行阅读、理解、思考、分析、论证,结合案例内容和教师所提问题学习教材相应的内容,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在上辅导课时,教师可以结合教材对有关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
2.课堂上使用多媒体网络和电子课件进行教学
过去,在教学中讲解案例是比较困难的。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例的文字都比较多,在黑板上抄写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简单地读一遍,学生又往往难以理解和解答。现在电脑教学的大量运用,为课堂进行案例教学创造了条件。为此,我制作了《证据学》案例教学的系列电子教学课件。课件按章设立,每一章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教材的内容,搜集、选择相应的案例材料进行整理、改写、编辑,并提出讨论的问题。上课的时候,在讲解完教材相关内容以后,可以在电脑上演示制作的案例电子课件或者上网选择网上相关的案例,组织学生们进行课堂讨论。讨论的形式可以是集体讨论、分组讨论,也可以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式讨论。当然也可以将案例分析作为课后作业,留待下一次上课时再讨论。
3.网上BBS讨论
利用BBS网上讨论,教师可以进行实时答疑。2001年秋我共组织、参加了三次BBS网上讨论,其中最后一次较为成功。在讨论中,学生除了就期末复习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询问外,还就网络平台上的案例提出了问题,许多同学对案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处理意见。我对学生的看法给予了解答和分析,学生感到较为满意。
4.通过电子邮件实现交互教学
开放教育开办以后,电大教师都有了自己的电子信箱,而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学生也建立了自己的电子信箱,这样通过电子邮件,学生可随时将案例分析时遇到的疑难问题发送到教师的电子信箱中,教师收到邮件后即可针对学生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回学生信箱。2001年秋,我收到了学生的十余封电子邮件,多数邮件是就网络平台上公布的案例提问题,要求解答;其余邮件是索要相关的法律文件。我都给予了答复。
上述
一、
三、四三种现代远程教学方法的采用,打开了各个教学班的限制,极大扩展了教学的空间,使电大的课程责任教师除了在任课的教学班以外,能够在全市教学班的范围内进行教学方法的试验和改革。
5.改闭卷考试为开卷考试,增加案例分析在平时形成性考核中和期末考试试卷中所占比例。
教学方式的改变必然要求考试方式的相应改变,否则,教学方式的改变就是一种空想。目前电大法学专业期末考试以闭卷答题为主要方式,其中案例分析一般占10%至15%的分数比例。学生为了考试,要背大量的概念、简答题和论述题,考试成了一种记忆的较量,而综合分析能力考核则被放在次要的地位。但是,对于电大法学专业绝大多数学生而言,提高其法律实务的综合分析能力是最为重要的问题。而案例分析主要是测验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它所考查的不仅是教学中的点,而且包括教学中的面;它不仅关注学生了解了多少法律知识,更关注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此外,《证据学》这门课程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是专门研究在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中如何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灵活运用诉讼证据的学科,其实践性、应用性极强。为此,我将《证据学》这门课程定为开卷考试,增加试题中案例分析的比例。本门课程至今已经进行了七次考试,考试题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案例分析题40分,选择题40分,问答题20分。选择题中也有相当比例的题属于小的案例分析,从而使案例分析题在整个试题中的比例超过50%.在平时的形成性考核中,也采用了类似期末考试的方法,作业中安排一至两个较大的案例分析。这种考试方式的采用,配合了平时的案例教学,督促学生在学习时主动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的系统性;同时改变那种死记硬背的应试方法,提高了学生综合分析的能力。
三、“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下进行案例教学对学生和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
“范式”又译范型、规范,这一概念为美国科学哲学家T·库恩首创。所谓的“范式”是指为进一步的科学研究提供模式的特定科学成就,或者说是多数或全部研究者所认同的一套成文或默许的制度,包括学科的术语、理论、方法、假设、论证方式、操作规则等。因此,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构成了学科范式的基本内容。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目前,关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一门法律学科。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问题,但仅此却远远不够。教育法律问题不是孤立的,它与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行为等密切相关。教育法学的目的在于揭示教育法律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律规律本身不能构成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的外延过大,教育领域中的有些法律问题就不是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不是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而是刑法、宪法或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本文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教育法学,有必要先界定几个概念。
1.1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的概念
教育法律思想是关于教育法的关系、规范和设施的本质和作用等方面的理论、观点的总和。是经过人们理论加工而形成的,具有思维深刻性、抽象概括性、逻辑系统性和现实普遍性的教育法律认识。教育法律思想分为理论型、政策型和实践型三类。(1)理论型的教育法律思想是一种以抽象的理论形式存在的教育法律思想。理论型教育法律思想的出现是现代教育和法律发展的结果。理论型教育法律思想是现代教育法律不断变革、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动因。(2)政策型的教育法律思想,是指体现于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思想,这是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的过程中,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表达的思想。政策型教育法律思想既有实践意义又有理论价值。面对当前教育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现实教育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也强调思想概括性、逻辑严密性、客观规律性等等。(3)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指由教育法律理论工作者或实际工作者面向教育法律实践进行理论思考,以解决现实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思想。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以它对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研究,解决教育法律活动的技术、技能和方法问题,而实现了教育法律思想指导和服务于教育法律实践的功能。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教育法律思想的重要类型,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教育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对教育法律实践的思考,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思想,才能对教育法律实践起到理论指导作用。
教育法律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法律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现实中很多的教育法律问题都源于教育制度问题,因此对教育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为改善现行教育法律制度提供依据。一般包括对教育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对各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本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等。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制度,才能为根本解决教育制度的弊端问题提供思路。
教育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教育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等。行为是法律调整的核心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教育法正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教育关系的调整。如果对行为这一教育法调整的直接对象没有科学的研究,就无从谈及教育的法律调整。从教育法学角度研究教育法律行为,旨在从宏观上综合研究教育法律行为的性质、特征;教育法律行为的一般模式;教育法律行为的过程与结构;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等,为有效地对教育法律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实行法律调节,提供必要的理论。因此教育法学必须把教育法律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教育法律问题是指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教育问题。并非所有的教育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也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作为一门学科,必须以研究问题为己任,教育法学也不例外。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理论问题和教育法律实践问题,这样才能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1.2教育法律问题与教育问题、法律问题
教育法学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但不是教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律问题和教育问题、法律问题不能划等号。教育法律问题必须是成为法律问题的教育问题。教育法律问题与教育问题有重合的地方,但更多的是区别。例如,师生的权利义务问题属于教育法律问题,而教师的教学手段的改进就属于教育问题;教育法律救济不是教育问题而属于法律问题了。教育法律问题属于法律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甚至可以说,在法律问题中,教育法律问题只占很少部分,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宪法问题、行政法问题、民法问题、刑法问题、诉讼法问题、经济法问题等。
1.3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教育法律的反映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公民共同意志和教育利益的体现,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
教育法学是以法学和教育学为基础,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一定义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教育法学的主要学科基础是教育学和法学。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以法学方法来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因而必须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才能既顾及到教育规律,又不违背法学规律。第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这在前面已经有所阐述,此处不赘述。第三,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是法学分支学科。对于教育法学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边缘学科,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交叉学科,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应用学科。通说认为教育法学属于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基于此,我们必须以法律视野来审视教育问题。 2.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对于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20世纪90时代以来,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的共同分支学科,属于边缘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目前,学术界占主流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隶属于行政法学,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与行政法学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法学的独立分支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占主流地位的是第二种观点,即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分支学科,不隶属于行政法学。教育法学以其专门的研究对象区别于教育学而归属于法律科学;以其特定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宗旨而定位于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以其自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分离于行政法而成为独立学科。教育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2.1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从研究对象来看,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这些研究对象都属于法学范畴。从调整的方法来看,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教育立法活动,司法机关的教育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教育执法活动。从研究的思维来看,无论是教育学者研究教育法学,还是法学者研究教育法学,都是从法学的方法论出发,对教育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因此可以说,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正如行政法属于法学而不属于行政学、经济法属于法学而不属于经济学一样,教育法学也不属于教育学而属于法学。
2.2教育法学不能完全隶属于行政法学,而是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教育法学看作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比较狭窄,未能突破行政法学的范围。现在的教育法学已经不能被行政法学所完全包容。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教育法学除了研究教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还要研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是行政法学所不能调整的。教育法律行为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有民事行为。例如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属于教育民事关系。而且目前的教育法学已自成体系,包括立法体系和学术体系。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学位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在学术体系上,教育法学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具体而言,包括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问题、教育法的本体论、教育法的历史发展、教育权与受教育权问题、教育法的运行问题、教育法的作用和价值问题、部门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等八个方面。以部门教育法律制度为例,包括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基础教育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成人教育法律制度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二、用教育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教育实践
《法理学》揭示了日常生活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用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3]。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现实源泉,也需要法理的提升。
(一)教育是一种秩序
教育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与教师的法律素养缺乏、法律意识淡漠直接相关。当教师把体罚当作“正当管理”、把侮辱性斥责当作“忠言逆耳”时,他已经毁坏了教育秩序。卢梭说,有人把自己看成是别人的主人,但他比别人更是奴隶。即使他并非总是果真如此,他也毕竟确实具有奴隶的灵魂,并且在遇到奴役他的强者面前,他会奴颜婢膝[4]。对学生权利忽视的教师,也会在教育管理中轻视自己的正当权利,陷入“在自己的权利上缺位,而在学生权利上越位”的怪圈。为此,在教育法学教学伊始,我们选择把“法的价值”补充到教学内容中。《法理学》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中强调了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和对自由确认保护作用。“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5]。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依据《法理学》教材,我们从“历史上的几种主要秩序观”入手,分析当下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中小学中,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秩序关系。
(二)以教材自身的学术性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促进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制精神的养成,使未来的教师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执教。现有的教育法学教材,对法律规定“是什么”解释的比较多,但对于“为什么”和“怎么办”讲解的比较少,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科的悠久历史和具有挑战性的研究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对该课堂的学习兴趣。《法理学》教材关于三种形式划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的学理分析,使学生可以把教育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分类。如:我们以把《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归为一类,即“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予以明确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规定及未成年人工作原则的规定归为第二类,即“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种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定具体内容”;另外一些偶发性事件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之处,可以归为第三类,即“法律设定了权威解释制度”。法学专业以及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6]。学习法理学,掌握适当的法律方法、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
(三)以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
通过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教育法律知识,而且要锻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的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都是以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学科交叉解决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就难以实现。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是未来的教师,他们在学习期间所接受的课程内容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研究思路和审视问题的视角。为此,借助教育法学课程平台,把《法理学》的思想贯穿其中,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学思维能力,为日后依法从教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教版《法理学》特别关注法律的执行环境,弥补了当下教育法学教材偏重于法律条文解释说明,而缺少现实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编“法与社会”中强调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系统本身的事务,任何法律规定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正如教育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微观层面来看一样。“法的生命在法的实施”,《法理学》在第四编“法的运行”中突显“法的实施”的重要性,详尽分析了守法的影响与制约因素,为分析教育法律条文提供了社会环境依据。“社会认同”走进教师教育学生视野,在没有补充法理学理论之前,针对《教师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权利,学生们通常从“带薪休假”等显性权利着眼,而没有认识到“专业人员”在身份认定中的重要意义;没有考虑到只有确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才能使其他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通过学习“法的实施”,学生不再把权利相对方固化,开始从更大的体统中寻找解决教育中主体利益受损问题的办法。(本文来自于《黑龙江教育》杂志。《黑龙江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摘 要]开放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它对电大教师的教学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案例教学法适合开放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和教学要求,在《证据学》教学中进行了尝试。通过教学实践,对案例教学法在开放教育法学课程中的应用,特别对其与多媒体网络教学的结合应用提出若干看法。
程,能对教学内容有深刻的领会,并获得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有关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操作。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适应并可以充分发挥多媒体远距离教学的特点,因此成为我在进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的首选,并在《证据学》课程教学中予以采用。
讨论,自学的积极性较差。此外,大多数学生还没有上网学习的习惯,要求他们上网去获取各种学习材料还较难完成。据北京电大崇文分校《消除学生心理障碍和克服学习困难的研究》课题组对139人的调查:“在问及希望学校提供的学习模式时,有99人选择固定组班教学,23人选择自主安排学习方式。在问及所采用的学习方法时,有99人选择面授教学,14人愿意自主学习。WWW.133229.CoM”北京电大《在学习支持服务系统中多媒体学习资料应用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组所做的《学生自主学习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80.7%的学生认为系统讲解教材的面授教学是较好的助学方式;87.5%的学生选择面授辅导。随着发展学生拥有计算机的数量预计可达60%,但也有38.6%的学生表示暂时不购买计算机;专为参加试点学习在入学后购买计算机的学生仅占4.9%.”这都表明,学生尚未从传统教育的模式下转变过来,还不适应开放教育的教学模式。而上述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学生们参加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在课堂上讨论的案例较少,案例教学的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而据有关材料介绍,美国哈佛大学高级管理班(教学对象都是有两年工作经验的经理)所有课程基本上都采用“案例教学”法,在13周的教学时间内,要学习研究180个案例,大约平均每天要研究学习2个-3个案例。在学习案例的同时,还要指定一批参考书或参考材料要求学生阅读,以帮助学生吃透案例和更好地分析案例。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这一门专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在我国多年的法学教学过程中,侧重于对法学理论的教学。最近几年里,一高校开始由理论教学逐渐转向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依旧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因为有些条件的限制,所以电大仍偏向于理论教学。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电大的大部分课程都延续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在刑法学、民法学等少数课程进行实践教学,设立实践环节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在实际的课程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应用相对较少,就算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电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来进行法学实践教学,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另一种是校外实践基地。但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所收获的效果还是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三、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相关说明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这一模式的真实度很大,主要运用于专科的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本科的证据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而这一教学模式采用的是“二元”教学的模式,“二元”教学模式指的是以一个标准为基点,即学生是否能够经常参加面授学习,并以学生个人特点作为参考,将学生分为两组,针对这两组进行两种不同程度的教学,一种是以面授为主,另一种是以网络教学为主。第一,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给个案件的选取是在不同课程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如《刑法学》(2)中,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是在让学生收集相关材料下展开的。我校还建立模拟法庭以满足开放教育的需要,对此还配备了相关的服装和设施,从而使得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没有受到时间的限制,能够随时进行。同时,为了满足学生的实践需要,方便与实际情况接轨,还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第二,其他组模式方案。其他组是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采取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案例分析、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实践。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主要有四中形式,分别为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学专题辩论、观摩法院庭审。第一,法学专题辩论。教师将选取当时的社会热点话题或者有关法学标题的热点争议,并把学生分为正、反两方而展开专题辩论。第二,法律咨询。可以在空余时间组织学生在当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这样不仅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有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专业水平。第三,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案例所选取的案例应该在当时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学生可以选择自由报名参加,但最终的名单由任课老师来决定,其他的同学必须旁听。
四、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措施探讨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其自己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1.培养学生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具有从业岗位所必备的操作技能。
2.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所提高。
3.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学生实际的应用能力要想得到有效提高,与加强实践教学力度和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息息相关。从法学这一门学科来看,自身的实践性就比较强,这就要求教师要积极融入现实社会,并进行法律实践,从而对于司法实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这样也就能够不断的提高教师的法律运用能力,增加专业知识的储备。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都是进行法学教学活动所必要的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在校内实践基地进行教学活动,要注意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可以适当的增加资金的投入,为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增添必要的设备;二是所制定的实施计划要符合实践教学得内容;三是参加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要稳定;四是将实践教学活动逐渐向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发展。而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需要注意五点,一是实践基地不能一成不变,要适当的进行巩固和拓宽;二是与实践基地鉴定教学协议,这样不仅能够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同时还实现“双赢”;三是电大应该经常派校内实践老师深入校外实践基地并与基地加强沟通,从而对学生的实践情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解决学生所面临的问题,让学生更好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在实践基地里,碰到典型的案件应该及时收集,对此还应该组织老师和学生进行讨论分析。
(一)教学形式原始而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一样,都是以传统的课堂讲授为主,近些年辅之以细微的为数不多的社会实践。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与学习要求决定了,它必须以课堂灌输为重要教学方式,更多的将基础知识传授给学生,以不断增加学生的学习内容,开发学生的智力,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但是,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的专业性和应用实践性,学习是为了将知识转化为工作实践,提高工作效能。尤其是对于开放教育的学员,他们基本上都是在一线从事劳作,他们学习的出发点是为了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以更好地应用于所从事的工作,适应社会职业技能的发展。因此,单纯的课堂教学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专业的学习范围,限制技能的拓展。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必须更多地将书本知识联系到司法工作的实际。原有的单一课堂面授持续了十多年,这种局面必须被打破。
(二)教学方式古老而机械
原先的开放教育的法学专业课教学方式遵循了祖先留给我们的单一方式,即在课堂上,老师的作用就是根据所备课的内容,系统连贯的讲授,时而提问学员,时而独自讲解。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专业教师,单纯的追求课堂的教学完整性以及学员的出勤率和课堂学习的情况等。对于讲学的最终效果如何,学员乐不乐意听,实际上掌握了多少专业技能,这些都被抛之云外,甚至被一些老师当作可有可无,甚至认为不是他们的责任。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对学员的学习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或者说,已经严重落伍于现代教育技术背景下的教学方式的发展,阻碍了教学的改革。
(三)教学内容表面化和主观化
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面授教学,在教学的内容上,追求的是知识的肤浅散布。反映在教学的理念上,仅凭主观的意愿出发,或者自认为很科学、很完美、无懈可击。客观的深入思考,可以看出,这种教学内容实际很肤浅,只是从形式上规范了自身的教学,而实质上却忽略了教学的真谛,破坏了教学的效果。教学的实质应当定位于学生掌握了多少,真正能够应用于工作的概率有多大,而不是老师教了多少,教的内容广不广泛。
二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的重要意义
随着现代教育技术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原有的教学模式产生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势在必行。必须牢固树立改革是为了顺应社会发展和提高学习效率的意识,使改革的成果普遍应用于工作实际,提高教学效果。(1)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增长。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带来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教育是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全面发展的动力,没有教育的改革和现代化,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对于在高等教育特别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主力军之一的开放教育中,率先改革教学模式,尤为重要。“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在全社会形成了强烈效应。法学作为开放教育的重要专业,承担了改革教学模式的重任。(2)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是落实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体现。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是国家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证。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直接联系的一个桥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成败,直接会影响到其为社会各行业输送的人才的整体素质,进而涉及到各项工作的优劣。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也应紧紧跟随教育改革的洪流,不断前进。(3)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是提高教学水平的直接砝码。法学专业作为开放教育的一个重要专业,在整个的开放教育教学中,举足轻重。法学专业一直是开放教育的主打专业,要想提高整个的开放教育教学水平,改革法学教学势在必行。(4)改革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原有模式,实施现代模式是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开放教育的法学专业的学员,大多是正在或者即将进入司法部门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学习效果的好坏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未来执法的水平和效率。社会的发展,也必然带来司法执法的进步。社会上的新现象层出不穷,这就必然要求不断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作为直接培养法律工作者的阵地之一的开放教育的法学专业,要不断改革原有的落后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技能,为学员的良性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4-0005-02
教育法学是高等院校教师教育专业的基础课之一,其教学目标是向初涉教师教育专业的学习者传播“依法治教”、“依法从教”的理念,进而规范其未来的教育教学行为。由于教育法学教材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编写人员的教育学背景更为深厚,所以目前教师教育专业使用的教育法学教材,多半是从教育法律法规的文本分析入手,解释教育领域各主体的法律关系。由于教材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制素养提升的内容不足,因而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仍旧停留在文字表面和浅层次的道德分析,缺乏法律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使案例分析流于形式。黑龙江大学教师教育专业“教育法学”课选用高教版《法理学》作为参考教材,在教学中和《教育法学》教材共同作为课程内容,效果很好。
一、双重身份要求加大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学素养
2013年6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强调“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成长、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水平”[1]。教师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载者,教师自身的法学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制教育的成效,所以,作为未来教师的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仅仅了解教育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条文是不够的,需要获得法理学的支撑。同时,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当下的身份是“高等学校学生”,依据《意见》对提高高等学校学生法律意识的规定,他们也需要“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2]。双重身份要求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贯穿法理学的内容,而高教版《法理学》“用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实践”的主旨正与这一需求契合。提高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教育法学课上对法理学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高教版《法理学》对教学的影响还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实习、实训的不足,给学生一个想象的空间,通过现实的教育法律案件接触教育实践,在模拟学校的环境中体验为师的感觉,使教学具有针对性。
二、用教育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教育实践
《法理学》揭示了日常生活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用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3]。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现实源泉,也需要法理的提升。
(一)教育是一种秩序
教育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与教师的法律素养缺乏、法律意识淡漠直接相关。当教师把体罚当作“正当管理”、把侮辱性斥责当作“忠言逆耳”时,他已经毁坏了教育秩序。卢梭说,有人把自己看成是别人的主人,但他比别人更是奴隶。即使他并非总是果真如此,他也毕竟确实具有奴隶的灵魂,并且在遇到奴役他的强者面前,他会奴颜婢膝[4]。对学生权利忽视的教师,也会在教育管理中轻视自己的正当权利,陷入“在自己的权利上缺位,而在学生权利上越位”的怪圈。为此,在教育法学教学伊始,我们选择把“法的价值”补充到教学内容中。《法理学》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中强调了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和对自由确认保护作用。“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5]。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依据《法理学》教材,我们从“历史上的几种主要秩序观”入手,分析当下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中小学中,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秩序关系。
(二)以教材自身的学术性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促进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制精神的养成,使未来的教师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执教。现有的教育法学教材,对法律规定“是什么”解释的比较多,但对于“为什么”和“怎么办”讲解的比较少,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科的悠久历史和具有挑战性的研究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对该课堂的学习兴趣。《法理学》教材关于三种形式划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的学理分析,使学生可以把教育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分类。如:我们以把《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归为一类,即“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予以明确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规定及未成年人工作原则的规定归为第二类,即“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种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定具体内容”;另外一些偶发性事件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之处,可以归为第三类,即“法律设定了权威解释制度”。法学专业以及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6]。学习法理学,掌握适当的法律方法、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
(三)以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
通过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教育法律知识,而且要锻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的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都是以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学科交叉解决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就难以实现。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是未来的教师,他们在学习期间所接受的课程内容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研究思路和审视问题的视角。为此,借助教育法学课程平台,把《法理学》的思想贯穿其中,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学思维能力,为日后依法从教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教版《法理学》特别关注法律的执行环境,弥补了当下教育法学教材偏重于法律条文解释说明,而缺少现实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编“法与社会”中强调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系统本身的事务,任何法律规定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正如教育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微观层面来看一样。“法的生命在法的实施”,《法理学》在第四编“法的运行”中突显“法的实施”的重要性,详尽分析了守法的影响与制约因素,为分析教育法律条文提供了社会环境依据。“社会认同”走进教师教育学生视野,在没有补充法理学理论之前,针对《教师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权利,学生们通常从“带薪休假”等显性权利着眼,而没有认识到“专业人员”在身份认定中的重要意义;没有考虑到只有确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才能使其他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通过学习“法的实施”,学生不再把权利相对方固化,开始从更大的体统中寻找解决教育中主体利益受损问题的办法。
三、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身份荣誉意识”
德国思想家雅斯贝尔斯在论及“什么是教育”时说:“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而只是教学的技术而已。”如何在教育法学课上,通过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部门法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荣誉感?《法理学》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在法律活动促进法律职业形成之前,其内部就已经开始酝酿着一种‘身份荣誉意识’,进而发展为一种传承后世的法律职业伦理,它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并保证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7]。教育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样不是行业,而是职业。它不仅需要有专业学识与资质资格,而且需要践行特殊的职业伦理,成为这个社会中最崇高的人群。这一人群的特征是什么?《法理学》教材弥补了已有《教育法学》教材的不足,明确了现代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首先是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名教师,职业平凡而又不平凡,肩负着教书育人的使命,为此自己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要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其二是权利意识,即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其三是参与意识,教师和法律人一样应对社会更具责任力,并且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其四是平等意识和宽容态度,只有具有宽容品质的教师才能营造一个民主的学习生活氛围,只有讲民主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具有宽容胸怀的学生。
高教版《法理学》教材鲜明的理论引领特色,使教育法学教学突破对教育法条文的解释和讨论局限,使教育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了为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依法执教”奠基的课程目标,也为今后教育法学教材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2]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
2013年6月13日.
[3][5][6][7]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7,260,22,224.
[4][德]费希特;梁志学、沈真译.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1.
我国现有的法学专科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主。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几乎照办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的法学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我国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应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以适应我国对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我国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必需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实务操作能力(电脑速记、文书写作、现代办公技能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2)用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培养高职法律人才这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即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任务为载体、突出能力目标。项目化改造的特色与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化改造突出能力目标。每门法学课程都可以有多种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等,职业教育必须突出其中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完成×××(具体任务),学生能运用×××(知识),根据×××(标准),能做×××(具体的或某类型的事情)。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能力不是“听”出来的,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看”出来的。能力只能是自己动手、动脑“练”出来的。学生在“做”中学,边做边练能力,边做边学知识,将直接经验与间接知识有效融合起来。随着课程的逐步展开,学生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学到系统的应用知识。第三,学生是课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应当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中去,通过亲自完成每个项目来提高应用能力。对课程的评价也应当以“学生学得好不好”为主要依据。
2、完善法学专业本科职业教育
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的职业教育的构建是核心也是难点所在。现阶段,想用学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彻底地职业化改造,从教育观念到课程设置、从教学方法到实践教学,从教材编写到教师队伍建设,每个方面都要进行彻底改革。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声中,迎来了本科职业教育的转型。那我们现在应该如何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这个转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个转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是急转弯即不是对先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全盘否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们这次职业化改革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市场需求来提高就业率,但是我国的法学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性人才来保证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有双重的责任,既要培养法学研究的后续人才又要为社会输送大批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旨在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和职业能力突出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2)完善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内容方面,除了法学核心课程以外还应增加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辩护技巧、证据收集、司法会计等;在课程设置阶段上,可以施行分阶段因材施教。大一进行以法学基础、法律逻辑、法制史等为主的基础法学教育,大二、大三进行以三大法、三大诉讼法为主的应用法学教育。大四则进行分流,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学术型的在大四主攻考研;选择职业型的在大四进行全套的实践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是这次职业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法学高职教育的“项目化”方法,即把若干个相互联系的法学知识改编成“项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项目”的解决全方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举个实例加以说明。这个“项目”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交给学生两个典型的导入案例。【案例1】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案例2】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以。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其次,给学生布置任务然后分组完成。任务一:两个案例如何解决,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任务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任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异同。任务四:归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再次,教师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并帮助学生把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和相关法理的讲解。最后,教师将近三年司法考试中本“项目”的试题交给学生,进行真题测验。这样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锻炼了学生演绎和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现在许多本科院校都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开展了多层次、分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好,而不是走过场。那就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例如: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形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亲自动手、独立思考。
(5)重视教材编写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院校还在使用多年前出版的由本校老师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几乎是纯理论性的从该学科的体系、历史沿革到概念、性质、特点一应俱全,有些甚至通篇没有一个案例。要编写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各门课程的教材是个浩大的工程。首先,编写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次,编写的内容要适应法学职业教育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最后,还应编出配套的习题和司考真题。
(6)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影响法学职业教育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他们的职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化水平。现在的法学教师大多是出学校门再进学校门,没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他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可想而知。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成功,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为此,要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通人员交流的渠道,例如,要求法学教师在任期内,最少有半年的时间在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每年必须邀请现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鼓励法学教师兼任律师。
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
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一方面,许多本科院校逐渐抛弃正常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考核方式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不少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结果有些高校演变成了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另一方面,它的实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1)完善报考条件第一,我国的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教育经历为前提和基础,排除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纯应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的出现使得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这增大了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使得不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这些人员往往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不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于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应用案件更不懂得通过一般法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该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当然,这些人员要想参加司法考试完全可以通过本科院校的第二学位或自修获得法学教育经历。第二,增加法学专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将大量法学专科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是不合理的。现在大多法学专科教育都能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四年的课程,因此,应该将所有的法学专科毕业生纳入司法考试范围,而不仅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法学专科毕业生。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开放教育作为远程教育的一种模式与传统的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相比,无论是在教学手段还是教学技术方面都有非常大的不同。该种教学模式对于较为有效率培养大量能够达到一定目标的大众性专门人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留得住、用得上”的法律人才。
一、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的特征
(一)高度统一的课程设置。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开设,执行学大纲、材、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采用集中辅导和巡教、巡考等方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选修课可由地方电大或学生根据需要自由选择,但专科阶段已选的选修课,本科阶段不得重复选用。地方电大亦可根据培养目标及当地的需要自开选修课。法学专业80%的课程属于必修课,由中央电大统一安排。法学本科阶段基本不涉及法学专业主干课程。
(二)多种形式的教学,面授学时大大缩短。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所开课程,一般面授学时不到普通高校面授学时的一半,其余学时由学员自学,以及网上导学和其他学习活动学时数构成。学员可以通过看电视录像,和教师在网上互动等方式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三)集中统一考试。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根据课程属性的不同,规定相应的命题权限。中央电大掌握统设课程的命题权限,省级电大掌握省开课程的命题权限。不管统设课成还是省开课程在每个学期期末都按照统一的时间和安排进行考试。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育形势的变化
伴随着高校的扩招,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校学生总数急剧增加。就业形势进一步趋紧。当前,绝大多数的法科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均十分严峻,学生一次就业签约率创历史最低,许多学生被迫走上了考研之路。法学专业之所以出现学生就业率屡创历史新低,最后被教育部定为招生黄牌专业,原因之一是因为高校扩招。法学专业的设置门槛并不算高。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许多原来没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一时间大量激增,而导致供给大于需求。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其他专业就业率低的另外一个核心原因则是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要求较高,将大多数毕业生拒之门外。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途径相对较少。
普通高校的法学毕业生相对过剩对于成人法学毕业生也会产生示范性的冲击效应,会对成人法学学员的职业期待产生较大影响。如果不能对这种冲击影响给予正确的应对,将直接影响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三、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在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
(一)面授到课率下滑。虽然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强调学员可以灵活的根据自己实际,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但是还是要求学员参加一定的面授学时。面授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毋庸置疑。本来面授学时就比较少,到课率还出现下滑,学员通过开放教育所获得的知识、技能,就不太理想了。更有一些基层教学点,考虑到学员到课率下滑,干脆就更加减少面授学时,于是学员就更加不来,形成恶性循环,使得面授环节在教学过程中的重大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网络资源利用率较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作为最早开设的开放教育试点专业之一,各类网络资源是比较丰富的。学员本来应该很好地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学习的,但是在实际中学员队这些网络资源的利用却是差强人意的,学员除对有关考试的资料比较关注外,其他资料并不是非常在意。
(三)期末考试压力较大。由于面授到课率较低,网络资源利用也差强人意,即使学员自己自习比较努力,其学习效果还是不理想。这直接使得学员通过期末考试的难度增加。学员留考几个学期都没有通过考试的情形也较多。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培养目标方面原因分析。普通高等院校扩招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量增加,不但填充了原来的缺口,而且产生较大的剩余。法学专业毕业生之间的竞争也是激烈、白热化。法学毕业生如果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精英化是其必然出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大众化的目标“留得住、用得上”与法学毕业生的精英化方向产生较大差距。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其就算认真学习,圆满达成各项目标,但是很难说他们毕业后就可以和普通高校精英化方向的毕业生抗衡。所以其目标上的无力感日益增强,学习的目标对他激励作用逐渐降低。从而到课率,网上学习积极性均降低了。
(二)教学方式方面原因分析。教学方法不适应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是教学方式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些学员感觉学习不到东西导致对上课失去兴趣。较多的教学点因为面授课时较少,教师没有能够在面授学时内对课程作出有效的处理,使得学员能够得到该门课程所能给与的知识、技能上的满足,学员因而到课率有所降低。教学点因而顺势有砍掉相应的面授学时,使得学员就更学不到相应的知识技能,就更不来上课。这些教学点实际上放弃了对学员知识技能的满足,放弃了自己的义务。
五、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完善的探索
(一)重新确定培养目标。当前我们面临的教育形势,要求我们在培养法学学生的思路上必须实现以量取胜到以质取胜的转变。思路的转变必然带动培养目标的改变。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确定,应该对毕业生的职业要求有所满足。毕业生的法律职业需求与学历提升的需求应该进一步结合起来。培养能够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具有较高法学素养和相应技能的法学高级人才。毕业生就应该: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第二,清晰明了现行法律体系框架;第三,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第五,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毕业生毕业后,可以接轨国家司法考试及相关的资格考试。
(二)教学模式完善
1、以文字教材学习为主,采用灵活方式为学生提供支持服务。在学期开学前,辅导员必须把征订到的教科书及时发到学生手中,保证学生能按时拿到教材进行学习。在要求学生认真学习文字教材的基础上,采取不同形式帮助学生搞好学习。对城市地区学生,主要采取网上师生交流的形式提供教学服务,包括网上讨论,网上答疑,利用电子邮件辅导,周末面授辅导等形式解决学生学习难题。对边远地区学生,为他们提供教学辅导录像,疑难问题解答录音,期末复习资料等多种媒体的学习资料,使学生有充足的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的学习。在学习中仍有一些困难和问题时,又通过电话,信函辅导与答疑的方式,解决学生学习中的大多数问题。剩余的少部份问题再由学生记下来,留在期末面授课中加以解决。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支持服务,边远地区的学生也能较好地完成课程学习。
2、加强对学员自主学习过程的监控。开放教育法学学生学习质量的好坏和学生平时自主学习的质量有很大关系。有少数学生平时不主动学习,只等到期末面授再来学习,教科书一片空白无任何学习记录。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加强对学习过程的监督力度。比如可以要求学生的书上要有学习记录、每个学生必须写出简要的读书笔记等。每个学生必须编制学习进度表,并按制定的计划进行学习。除此之外,每位学生都必须按导学上的要求按时按量地完成四次大作业,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教师批改。学习记录和作业完成的情况和形成性考核成绩紧密挂钩,直接影响课程学习的总成绩。此外,教师还应该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分别询问个体学生的学习情况与学习进度,经常督促和检查学生的自主学习。
3、加强对学员移动学习、网上学习过程的监控。开放教育法学学生学习质量的好坏同时也和其利用媒介学习的质量息息相关。要提高学员的学习质量,必须对网上学习过程进行有力的监控与引导。加强学员和老师的网上交流互动,使得其网上学习获得实效。比如说,一名网上导师长期辅导一个小组的网上学习模式,加大网上学习考核的力度等举措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EB/OL].http:///html/zgfx50rlt/6816.shtml,2012-05-18.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003-8256.2013.03.014
1 研究背景
2010年7月,国务院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要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1];要“办好开放大学”[2]。2012年6月21日,教育部正式下发文件,批准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开放大学。同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和上海开放大学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北京举行。
在开放大学成立后,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开放教育的教学管理内容,在充分发挥其原有优势的基础上,探索和构建适合开放大学发展方向的教学模式,拓展教学内容,是每一名远程教育工作者的责任。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计算机网络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而且给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新的教学模式的选择。当前,国家开放大学正在努力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管理模式,因此,开放教育的教学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进一步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加强教学内涵建设,以实现开放大学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
2 关于案例教学法
19世纪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了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 of institution)。1870年,兰德尔担任了哈佛大学的法学院院长。在当时法律教育到了亟待改革的历史关头:究其原因是传统的教学法因袭守旧,未能反映法学领域的最新成就,还有就是关于法律的案例和文献急剧增多,而美国法律界承认判例为法律的渊源之一。兰德尔指出,“法律条文的意义在几个世纪以来的案例中得以扩展。这种发展大体上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案例来追寻。” 在兰德尔的倡导下,哈佛大学法学院启动案例教学法以适应法学教育的发展需求。自那时此,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运用和不断发展。
3 网上案例教学模式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必然选择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案例教学法逐渐引起我国教育界的重视,高校和基础教育领域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日益深入。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在2001年开始招收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员,根据专业特点,不断探索研究 “开放、动态”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在近几年的教学实践中,笔者有目的地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到网上教学活动。在法学专业多门课程中,特别是通过《国家赔偿法》的教学实践,对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网上案例式教学模式进行了探索研究。
3.1 网络教学是开放教育的主要教学手段
开放教育与传统教育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教学手段的多样化。开放教育的网上教学突破了传统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更加注重教师面授辅导与学生个人自学的结合,以及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导学、助学和自学的结合。教师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并指导学生进行实时的案例讨论与辩论,也可进行通过保留案例讨论发言,进行非实时的交互,学生利用网络平台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可见,开放教育的实践教学应当突出特色,重点在网上教学方面开展活动。
3.2 案例实践教学是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必然要求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与应用性都非常强的学科,单纯地进行系统理论知识的讲授不能完全实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目标。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部分来是来自与法律事务相关工作岗位,比如律师事务所、法院、公安部门等;有的是准备毕业以后投身到法律工作中;还有一部分是由于对法律感兴趣,想通过学习扩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基于专业特点和生源特点,就要求学生在修完全部课程毕业后,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满足处理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实践来看,在当代社会,“法学教育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而不应以某些僵死的知识的传授为其宗旨。法学教育的真谛不仅仅在于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信息和培养学生的一般职业动手能力,而更在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3]。因此,仅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法律工作者还应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善于运用法律和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各种法律事务。因此,在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中,应当从培养学生法律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入手,通过对案例讨论、讲解和分析的教学环节,实现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
3.3 网上案例教学是开放教育与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契合点
自19世纪下半叶,哈佛大学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和不断发展。在开放教育中,为适应远程教学的特点,案例教学法得到进一步发展,我们开展了网上案例实践教学——这是一种既能够发挥开放教育网络教学的特色,又能够满足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教学模式。
网上案例实践教学是一种现代实践教学模式,而非传统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教学模式。传统实践教学是通常是由教师组织学生面对面的进行分组讨论或辩论,或者组织学生利用半天或更长的时间进行参观学习,这些方式对于全日制的普通高校学生来将更为适合,而对于开放教育的成人学生来讲,受到家庭、生活、工作等因素的影响,操作起来相对困难。而网上案例实践教学则是由教师指导学生进行讨论或辩论,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进行实时或非实时的教学活动。
4 网上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网上实践教学可以分为实时的与非实时的两种。实时的网上实践教学是教师与学生在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络平台上进行交互。而非实时的网上实践教学则是通过网络平台保留发言的功能,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可以让其他学生选择自己合适的时间参与讨论,也可让参与过讨论的学生根据其他同学的发言而再次发言。实时的网上实践教学也可以延伸成为非实时的形式。对于完整的网上案例实践教学,它的教学流程可以通过下面。
4.1 网上案例教学的前期准备阶段
无论是单纯的网络教学还是面授辅导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情况,授课教师一般都要提前在网络平台或面授课堂上,给学生提出若干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学生进行网上案例讨论进行总动员。每次网上案例教学活动以1—2专题为宜,进行案例讨论。在每一个专题中,可以选取比较典型的2—3个案例,供学生讨论。提前一周时间,授课教师应当把即将讨论的案例上传到课程平台上,学生可以下载后,进行学习、查找相关资料,并提前准备回答的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课堂时间,又可以使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自学和准备。
4.2 网上案例教学的实施阶段
每次网上教学活动参与的学生数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针对学生人数的多少,授课教师可以选择不同的形式组织案例教学。在学生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先让每一位学生进行发言,然后,归纳出几种不同的观点和问题焦点,供学生进行下一步的讨论。在学生人数较多的情况下,教师可以组织2—3名学生进行重点发言,发言以后,其他学生可以提出不同见解。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适当的根据学生的发言,对他们提出一些启发性的问题,进行由浅入深的引导。经过讨论阶段,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点评过程中,不宜直接给出标准答案,而是总结学生发言中的不同观点,指出其思维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做出综合评价,给他们一个参照点。
4.3 网上案例教学活动后的延续阶段
实时的网上实践教学结束后,课程平台仍然开放。对于已经参与网上教学活动的学生,可以就相关案例进行提问或者互相讨论,或者搜集一些相关的案例和同学们一起研究。而对于那些没有参加实时教学活动的学生,他们也能够完整的看到整个教学活动的内容,以供他们参与和学习。
5 网上案例教学需要注意的几点
5.1 具有一定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准的师资队伍是网上案例教学开展的关键
“案例选择是案例教学过程的起点,是案例教学能否成功的先决条件。”[4]因此,对于授课教师而言,一方面应当具备案例的筛查、选取能力。目前,可以参考借鉴的案例很多,但是真正适合案例教学的案例还需要授课教师进一步加以判断。另一方面,在网上案例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还应当具有准备和组织案例教学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准,掌握学术动态,具备理论和实践的贯通、融合能力,具有较强的应变和判断能力,及时帮助学生分析和解决新问题,能够对学生的分析方法和结论加以客观科学准确的的评价和指引。还有,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师必须注意到开放教育的有些学生入学时底子薄,有些学生则实践经验丰富的特殊情况,结合开放教育学生的特点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启发性和针对性的案例和引导学生由浅入深的讨论和分析。因此,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师还有很多工作要在今后不断的自我完善和自我挑战中完成。
5.2 学生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是网上案例教学开展的前提
学生是网上案例教学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学生参与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了每次教学活动的效果。在网上案例教学活动前,应到做好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动员工作,并指导他们掌握案例讨论的方式、方法和技巧,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的准备案例讨论并参与到网上活动中,踊跃发言。
5.3 完善的配套改革是网上案例教学开展的辅助环节
完整的教学环节应当以终结性考核为最后一个环节。课程的考核方式直接影响到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态度与学习方法。近几年,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对《国家赔偿法》等部分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了改变,由过去的闭卷考试改为开卷考试,案例分析题在整个试卷的比例逐渐加大,这一改革措施的实施旨在重点考核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过这样的转变,学生不必像过去那样背大量的概念、简答题和论述题,而是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平时,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自己学习的系统性,自身的综合分析能力,以获得更好的成绩。
参考文献:
在采用实践教学模式的过程中,首先对其进行了构想,其主要出发点是必须要满足法学专业职业性的要求,在对法律知识进行传输的基础上,还能进一步的具备法律方面的素养,必须要让学生在人文精神以及法律思维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教师在讲授课程的过程中就不能局限在对法学原理的讲解上,而是要实现应用型的发展,这样才能培养出专业化的人才。因此就要在实践教育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
除了要注重专业性的职业技能以外,还应该从招生的具体情况出发,因为在教学活动中,只有学生是处于主体地位的,所以应该在生源的基础上判断实际的教学模式设计是否具有合理性,除了招收从事本专业的工作者以外,一些具有较强能力的业务骨干也是主要的招收对象,所以只有明确学习目标与需要,才能不断提高教学的质量,缓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第三,在对人才进行培养的过程中,应用型人才是主要的培养对象,只有学生的成绩优异,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崭露头角,并且在学术上是否能够做出贡献,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教学模式的影响。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获得灵活的知识,也是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解决书本上没有的问题,并且养成活学活用的习惯,同时针对学生能力的不同,能够帮助学生培养一定的创造性思维能力,真正的实现创新型与应用型同等重要的人才。
最后,在对教学模式出发点的制定上,还要充分考虑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因为远程开放教育主要是采用计算机以及电视等方式展开的一种教学方式,而教师在这一过程中主要起到的是辅的作用,所以在开展实践性教学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中心,以真实的案例为主要手段激发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养成主动探索的能力。
2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方案
在进行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采用了分散化安排的方式并且设计了不同的教学模式。首先在基础性教学阶段,学生的主要工作目标是按照规定完成教学课程,并且制定了教学目标,最初的教学阶段所制定的教学目标为对学生的教学观念进行转变,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技术手段对学生进行培训,学生应该掌握计算机方面的知识,才能进行远程开放教育的学习。在教学模式的应用中,应该始终坚持将学生放在主体的位置上,并且以此为核心进行教学活动,教师帮助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这样利用空闲时间也能开展学习。除此之外,还应该在导学上做足功夫,学生在法学理论基础方面应该起到夯实的作用,主讲教师应凭借丰富的学识水平和教学经验制作精粹的多媒体课件,通过网络教学做到师生互动。为了配合直播课程,老师在面授辅导中要突出重点难点,运用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有意识地融入实践教学内容。给学生布置的作业,应尽量减少概念、定义类问题,而代之以案例分析讨论。另外,还应该组织一次社会调查或一次模拟法庭活动。社会调查的内容很多,如社区婚姻状况、交通肇事、劳资纠纷、违法行政等;也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监狱或劳教所,搞一次对男(女)劳教人员的专题录音采访,布置学生写调查报告或制作录像带,自编解说词等实践作业。凡完成第一学年实践教学的学生给予1个学分。
在完成第二学年教学计划安排课程的同时,应插入较多的实践教学课目,进一步拓展学生的实践能力。如组织学生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见习。学生实践的方式是在主讲教师和兼职教师指导下,具体参与法律实务。如由法官指导学生参加庭审和合议、学习起草法律文书等;由检察官指导学生参加犯罪的追查和证明、询问证人和被告、学习起草公诉书和出庭公诉等;由律师指导学生接待当事人解答咨询服务、学习起草诉状材料和经济合同、出庭案件等;在法律援助中心实践,学生除承担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外,还可学习主持非诉讼调解、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和开展法制宣传、参与普法活动等。
2进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具体做法
(1)结合成人学习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资源,试点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试点开设课程首先以劳动法、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未成年保护法的内容为主。目的是让学生学习相关知识以后能深入到本职工作中或者法律实习岗位为需求者提供法律服务;(2)把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开设与教学计划的修改结合起来,将诊所式法学教育贯穿到法学人才培养计划中。结合开放教育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需求,对法学教学计划进行修改,在加强法律基础教育的同时,强化增加本学科课程的素质。(3)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进行教学方法改革。改变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在重视系统讲授法的同时,大力提倡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4)加强实践教学,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把诊所式法律课程与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实践性教学。通过学生小组学习、BBS讨论,及实地模拟课堂,并开展法庭论辩赛,模拟审判等方式进行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围绕实践环节展开实践教学。并设立法律服务中心为需求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5)利用广播电视大学的资源,建立诊所法律教育的平台。
3推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具体策略
(1)设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由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组成诊所法律教师团队,负责提出课程设计方案。设置出一系列的实践性法律课程。有必修实践性课程、选修实践性课程,校内实践性课程、校外实践性课程。(2)开设法学实践教学中心,设立相应的平台以便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聘请在法律实务部门活跃的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资深的法官、检察官来学校举办法律讲座,或者不定期地进入课堂讲解典型案例,让学生通过律师、检察官、法官来了解社会、了解自己今后将从事的职业,为其自己以后从事法律工作奠定心理上和能力上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