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8-22 05: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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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如何整理会计档案

首先,掌握信息建预编表。我采取在会计档案未归档前就到会计部门咨询了解掌握当年需要移交的,会计档案中会计凭证册数、账册、报表、其他类等会计档案的详细信息后,便开始着手建立会计档案案卷目录预编目录,将其中的案卷号、保管号(保管号的起始号因为上一年度的结尾号可事先得知)、保管期限、移交人、接收人等有规律可循,可预先获知的信息先编制出来,会计凭证号码这一项预留,等待会计凭证正式归档整理时在填入。例如我以20xx年需接收归档的20xx年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进行效果展示详见附录1;附录2

其次,会计装具打号及封面填写。根据预先编制的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中会计凭证的保管号,提前用打码机在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打印上保管号并严格按保管号依次序排列,其中要特别注意在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所打的保管号应略少于实际获知的会计凭证册数10册左右,宁缺勿多目的是预防会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有出入时可预防实际归档的会计凭证册数少于已经打了号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数量造成会计凭证案卷装具的浪费,实际归档的会计凭证册数多于已经打了号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数只需加打缺额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便可。打完会计凭证的保管号后在将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的年度、凭证名称、保管期限、卷号、财务主管、经办会计、全宗等已知固定项提前填写完毕后排序整理待用。

第三,会计档案整理。在正式接收到实物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后,根据会计部门在会计凭证上编制的凭证顺序号、凭证附件号及凭证的流水号等信息对其进行统一排序整理,检查排序无误后按其先后顺序一册一填写一装入的流程进行归档。对于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先根据其会计凭证上所反映的信息,在事先打印出来的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凭证号码预留栏内填写记录该会计凭证的顺序号,在同时填写补充案卷装具的封皮。包括封面、封脊中的起止年月日、该月总册数、第几册、凭证张数、凭证顺序号等内容,待该册会计凭证案卷封皮全部需要补充填写的内容全部填写完,检查无误后方可将该册会计凭证装入会计凭证案卷装具内,累计装好6-10册会计凭证就及时入库,之所以填写完6-10册就入库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入库走动的过程中就当作休息调解一下久坐的身体。二是6-10册会计凭证的重量对于管理会计档案的女同志很容易就将其放入档案柜内。对于档案库内会计档案的分布,排架、摆放我结合工作实际统一规定按顺时针方向由下至上依次分布补充档案,档案柜的标引由上至下以组柜流水号+组柜纵向1至5的方式标注,会计档案内容的标识由下至上进行标注,档案柜内会计凭证由左至右先下后上摆放的原则,来规范会计档案的分布,排架、摆放。对于账册、报表等每年项目、册数均相对稳定的会计档案归档,我采取卷内对账册、报表的具体会计科目编制一个流水号的方法将其固定排列,使之条理分明,井然有序。例如:账册类1、为现金日记帐; 2、为银行存款日记帐;3、为内部存款日记帐等;报表类如:1、为20xx年一、二季度会计报表(16月);2、为20xx年三、四季度会计报表(711月);3、为20xx年12月会计报表(年报),完成会计科目固定后在对其卷内文件编张号、打印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会计科目固定排列效果展示详见附录2;组柜标引、标识效果展示详见附录5

篇2

A.2017年12月11日 B.2017年1月1日

C.2017年7月1日 D.2017年1月1日

2.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部门应是()。

A.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

B.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所属机构

C.单位的人力资源机构

D.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

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这里所说的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时间应为()。

A.1.5年 B.半年 C.2年 D.1年

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是一种重要的会计档案,它的编制部门是()。

A.单位会计机构 B.单位行政办公室

C.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5.根据规定,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的部门应是()。

A.单位会计机构 B.单位办公室

C.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6.根据规定,属于企业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 B.银行对账单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7.根据规定,保存期为30年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 B.银行对账单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8.下列不属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 )

A.总账 B.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C.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9.保存期为30年的会计档案并不少,但()例外。

A.总账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C.会计凭证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0. 关于会计档案所涵盖的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会计档案,即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B.会计档案既包括纸质的会计资料,也包括一些电子的会计资料

C.由于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均不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原始凭证,所以它们也就不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D.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的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不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11.关于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均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填制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均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C.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的保管期限并不完全相同

D.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产生(或填制)的时间并不一致,涉及的当事人也不完全相同

12.关于会计档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总账、明细账是会计档案,而固定资产卡片和辅助账不是会计档案

B.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C.对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的部门是立档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D.根据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暂由会计机构保管半年

13.关于会计档案的销毁,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保管期满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B.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C.会计档案销毁需要单位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D.会计档案销毁需要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14. 关于会计档案保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十年和三十年

B.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C.单位的总账和年度财务报告均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

D.会计档案的保管办法所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15. 按照规定,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并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部门,是指()。

A.财政部 B. 国家档案局

C.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D. 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档案部门

16. 关于电子会计档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

B. 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必须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C.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D.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34分)

1.财务会计报告属于会计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这里所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 )。

A.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B.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C.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D.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是( )。

A.《企业会计准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使用的范围包括( )。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事业单位 D.其他组织

4. 对于会计账簿,以下属于会计档案的包括( )。

A.总账、明细账 B.有关辅账簿

C.日记账 D.固定资产卡片

5.对于会计凭证,以下属于会计档案的包括( )。

A.原始凭证 B.文件与合同

C.记账凭证 D.预算

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所规范的会计档案内容有很多,比如其他会计资料就包括( )等。

A.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B.银行对账单

C.纳税申报表 D.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7.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并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必须同时满足许多条件,这些包括( )。

A.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B.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C.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D.能够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8.单位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进行移交。以下属于正确说法的是( )。

A.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B.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C.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D.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

A.10年 B.30年 C.20年 D.15年

10.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并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这些部门应当包括( )。

A.会计 B.审计 C.纪检监察 D.有关业务部门

11.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包括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还需要有关机构的有关人员签署相关意见。这些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 )等。

A.单位负责人 B.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

C.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D.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

12.根据规定,单位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以下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完成( )。

A.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B.单位会计管理机构

C.单位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D.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3.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得销毁

B.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C.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

D.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需要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14.根据规定,对于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相关资料中予以列明。这些资料包括( )。

A.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B.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5. 单位因分立原因会导致会计档案的保管发生一定的变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B.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C.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D.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中介机构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6. 对于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B.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C.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D.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17.关于会计档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会计档案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种类之一,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B.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

C.凡是具备单独会计核算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这是会计档案特征中的

普遍性所决定的

D.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只能保存磁性介质的会计档案,不能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三、判断题(每题2分,本题共计50分)

1.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

2. 由于财政部门属于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应当负责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3.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4.根据规定,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不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所规范的会计档案有很多,但是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属于单位档案的重要内容,不属于会计档案所包括的内容。 ()

6.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

7. 不管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按照规定,固定资产卡片的保管期限应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8.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是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两年。 ()

9.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临时保管期间,出于工作的需要,单位出纳人员可以在此期间兼管会计档案。 ()

10.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11.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为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律不得对外借出。 ()

1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根据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档案归档保管后的第一天算起。 ()

1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

14.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会计机构牵头进行。 ()

15.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定要进行销毁。 ()

16. 根据规定,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但是对于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有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派员参与监销。 ()

17.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18.根据规定,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保管。 ()

19.根据规定,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

20.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建设项目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21.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

22. 一个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也适用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里的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1)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通过会计档案,可以反映出各单位开展经济业务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

篇4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xx]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档案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xx年1月11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 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

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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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加规范的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让其可以在服务经济建设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国家档案局以及财政部联合对已经实施的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且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管理办法中,把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从15年延长到了30年。这就给各单位带来了一个难题,那就是:之前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要如何进行处理?是保持现状还是要重新对它们进行整理?尤其是那些已经到了15年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是要立即鉴定销毁,还是要当做30年期限继续保存?下面我们就进行详细的分析探讨。

一、会计档案工作的作用及特点

会计档案是在整个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会计档案不但能够为各种经济决策提供有益的信息,还在保护国家财产和维护财经纪律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就显得十分重要。而从实际的职能来看,会计的工作主要是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来完成的,它所形成的档案是连续记录、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一组材料。这种特点,就已经决定了会计档案在整理和鉴定工作中的特殊性。

二、新旧两种标准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很多问题,而国家档案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就针对这些问题,在《中国档案》上发表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要点解读的文章,在文章中对于新办法中的修订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是有一些问题解读的还不算透彻和全面。例如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新旧标准的衔接方面,在《中国档案》发表的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的要点解读的文章中提到了三种情况:

第一,按照原来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标准,已到了保管期限,同时也经过鉴定但还没有对其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二,根据旧的标准要求,已经到了保管期限,但是还没有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鉴定和销毁;

第三,对还没有到旧的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新实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重新进行保管期限的划分。这三种情况从整体上来看似乎觉得已经很全面,可是档案整理这一环节却被忽视掉,也就是说,已经整理完毕的会计档案还应不应该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期限的重新整理。实际上,我们可以把2016年以前就已经整理好的会计档案保持现状,只要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就可以,而还没有整理好的,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归档。尽管新的管理办法是是从2016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可是在这之前就已经形成的会计档案,而且还没有鉴定的,都要按30年保管期限来处理。

三、如何鉴定会计档案是保存还是销毁

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是会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进行会计档案鉴定工作时,会计档案的鉴定人员必须要考虑到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对于本单位或者对于社会的意义和作用,把那些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及时销毁。究竟哪些会计凭证应该销毁,不需要保存呢?在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就提出:“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根据这条规定要求,单位如果没有债权债务未处理,或者没有其他没有处理完的事项,根据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在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手续以后,可以全部销毁,但是这样很有可能会把对于实际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会计凭证销毁掉。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进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时,不仅要把会计凭证中债权债务还没有了解的,以及其他未了解事项的提取出来,还要把涉及到个人、财产等相关的会计凭证取出。通常以下几方面的会计凭证具有保留价值,需要继续保存:

第一,例如像公司在征地时产生的费用或固定资产采购发票,收罚款性的票据值得保留;

第二,关于财产产权方面的会计凭证,例如:涉及到房产、林、地的产权购买及转让的契据、证券和债券及股权的原始凭证、单位之间的付款凭证、和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相关的会计凭证等;

第三,工资、补贴及社保等费用凭证,例如:职工的工资表、转正定级的审批表、工资转移单、由于员工被辞退或者开除及辞退等一次性解决的付款凭证、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性理赔付款凭证、企业缴纳社保的发票及花名册、单位对于特殊工种员工下发的补贴等。

四、结语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已满后的积存问题,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这不仅会使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造成很大的浪费,同时还不利于对于已经到达保管期限的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我国的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要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只有对档案的鉴定规范制度不断地完善与更新,并且要通过新方法,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进行工作,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达到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王素花.浅析新形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4(04).

篇6

《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真实、完整地办理了会计事务,也就是说,会计人员生产出合格“产品”了。那么,如何把这一合格“产品”—即会计档案保管好、使用好,是各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就拟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管理专业化结合统一方面进行探讨。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会计档案管理有了明确规定。但是目前的状况是:有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比较规范,有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随意性比较大,有的单位在会计核算年度终了,把会计档案往库里一堆了事。没有专职档案人员进行管理,也没有配备兼职人员进行管理,谁需要资料谁都可以查找,严重违反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越来越重要。会计记录的经济活动信息都归集在会计档案中。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各级政府经济信息统计基础性资料,是微观和宏观经济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单位负责人是否廉洁施政的重要证据,会计档案是经济活动综合的反映。

1.会计档案管理的专业化

会计档案管理的专业化,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既包括了会计档案管理需要有专业化的队伍承担管理工作,有包括了管理会计档案的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工作水平。

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会计业务量大的,应配备专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给出编制。国有大型企业配备专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从会计人员选拔产生。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会计业务量比较小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只有专业化,才能规范化。专业化是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专业化和规范化有机结合,才能达到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的有序统一。

一个单位内部,有不同的会计主体:即一级法人单位,还有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即非法人分支机构或二级报账制单位)。不论什么样的会计主体,都有大量的会计档案需归档。单位内部还有不同的行业,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对象也不同,客观上也要求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不能简单地把会计档案一归档就了事。造成经济信息资源永久沉淀,得不到及时开发和利用。

无论是上述何种会计档案的管理方式,都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领导层面上要增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意识会计档案对于本单位开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潜在的经济利益;第二,给予一定的物质、经济支持,会计档案的收藏与保管需要一定的物理场地,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也是提高会计档案馆里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第三,对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培训的支持,目前很多从事会计档案管理的人员对档案管理知识较为缺乏,或者是对专业性质较强的会计档案的管理缺乏一定的认识,所以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既有利于提高会计档案的信息质量和保存价值,又有利于提高对会计档案中蕴藏的信息的开发与使用。

2.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明确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目的,就是要及时对会计档案信息资源有效开发利用。一定时期经济信息资源及时采集利用,可能会对经济社会有极大地推动作用和促进作用;过了保管期限,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经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价值也就随之终结。及时开发利用会计档案信息资源是关键,把握时代脉搏,需要不断学习型人才,才能有效开发利用会计档案经济信息资源。从开发利用角度看,也需要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和专业化。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建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各个单位对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会计档案的立案归档、管理利用、编纂开发和鉴定销毁形成规章制度。实施的细则需要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第一,要建立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这是会计档案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第二,要建立档案制度的保管制度,会计档案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日后的对于账目的清查鉴定的作用,因此需要建立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期限、范围、种类和使用人员的范围有明确的制度规定;第三,要建立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制度,虽然建立会计档案是为了防止财会人员,但是会计档案还是存在着一定保管规律,要对会计档案的要建立完整的鉴定制度,及时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同时也要对销毁档案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制度建设,即建立起销毁制度。

篇7

(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一是没有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仅从减少会计人员数量或工作量、随时查阅的角度看,确定会计档案归不归档或归档地点,必然导致会计档案归档资料不完整,归档时间不及时,存放管理不统一。二是查阅和借出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考虑会计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审批权限不集中,查阅、借出、复印等没有制度上明确区分,涂抹、损坏、替换、丢失等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财务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会计档案什么时间移交、移交的范围、移交的手续办理、什么时间鉴定与销毁等等,在这些工作中财务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从减轻自己工作强度出发,都在被动的工作。同时会计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尚未纳入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自然两个部门也就不太在意划分各自的职责范围了,由此带来会计档案管理的不规范。

(四)专业人员缺乏,业务素质不高会计档案是一种专业档案,档案管理人员需要掌握会计和档案管理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会计档案由于管理环节的分散造成档案管理工作非常不规范。相当一部分高校由综合档案室非会计人员兼管,没有经过会计业务知识的专门培训,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和管理标准不清楚,使得整理出来的会计档案案卷质量不高,难以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档案利用效率也较低。另外,财务主管受业务水平制约,对鉴定保存到期的会计档案是否还存在继续保存的价值,不敢轻易下结论,宁可无限期保存,也不肯按时鉴定与销毁。

(五)会计档案信息化管理推进力度不够会计档案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些高校档案信息化管理所需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配备的不足或不达标,无法实现或完全实现信息化管理。二是档案管理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档案信息化管理技术不足,即使有足够的硬件和软件条件,也不能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三是许多高校尚未制定档案管理信息化的标准与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习惯于传统的档案管理手段,不管效率如何,没人考核,大家都习以为常。

二、提高高校会计档案管理水平的措施和办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从思想上提高重视程度提高会计档案管理水平,首先要通过学校的相关宣传媒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性、政策性、重要性的宣传,把会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作为学校领导和教职工普法教育的重要学习内容。同时要编辑和整理重视和不重视会计档案管理所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相应的案例加以宣传,特别是对本校在不重视会计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后果更应该加以总结和宣传,提高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高校会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提高工作质量的保证。一是要建立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同相关部门与人员的工作业绩和绩效分配结合起来,从制度上约束和激励他们执行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建立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制度。财务部门既是会计档案形成部门,也是会计档案经常使用部门。通过制度确保责任明确,有利于确定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责任承担部门和人员,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移交的及时性、保管的集中性。三是要建立会计档案查阅、借出、复印的集中审批制度,明确不同情况的审批权限,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查阅或借出会计档案,都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和安全原则。四是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缺失、涂抹、损坏、丢失等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在会计档案形成、归档、保管、查阅、借出、复印等过程中,都要对造成会计档案不完整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确保会计档案的完好无损。

(三)配备会计档案管理专职和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配备既董会计业务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知识专职、专业人员,是提高会计档案管理水平的关键。会计人员担任专职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加强档案管理知识的培训;档案管理人员担任专职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会计知识的培训。同时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自学能力。只有建立了复合型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队伍,才能真正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也才能从技术上和业务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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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档案的管理

高校会计档案产生于会计工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对会计档案归档的准确、完整以及档案的保管负有直接的责任。通过会计工作,即从凭证到账簿、从账簿到报表,连续地记录和反映高校的教学、科研、基建投入等各种经济活动,是重要的经济信息资源。由此可见,高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而又要求严密的工作,做好该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对高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服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记录和反映了各种资产变化情况以及引起这种变化原因,它是经济业务的史料和证据。具体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专业资料如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规章等文件材料。鉴于计算机广泛运用于各单位、企业的会计核算当中,《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这些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同时未排除采用磁带、磁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会计档案。

高校会计档案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高校会计档案的整理、收集、立卷与归档

我们学校是有两所学校合并后组建的,在资料完整、安全保密、及时归档、鉴定和销毁等方面都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会计档案的整理,就是把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会计文件,通过科学的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组成一个有序体系的过程。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可分为:分类、组卷、卷内文件的整理、案卷封面的编目、案卷的装订、案卷的排列、案卷目录的编制。会计档案的整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会计档案收集后提供利用、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之一,为会计档案的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提供科学基础,以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会计档案的收集是通过执行归档制度来实现的。必须遵循会计档案资料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会计档案资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会计档案的保管价值,便于科学管理和利用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销毁、散失和泄密。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努力做好。

会计凭证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凭证要做到装订整齐、完整牢固,妥善保管,便于查阅。整理会计凭证,要把所有应归档的会计凭证收集齐全,整理记账凭证的附件,清除订书针、曲别针等金属物。最后将记账凭证按适当厚度分成若干本后装订成册。认真填好会计证的封面,封面各记事栏是事后查账和查证有关事项的最基础的索引和凭证,要填好卷脊标签上的“×年×月凭证”和案卷号。将装订好的凭证入盒,由专人负责保管。

各种账簿按照现金、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以封面、启用表、目录、帐页、封底的顺序装订成本,据以逐本登记会计档案(会计账簿)封面。会计账簿封面的有关内容要写全。

会计报表统一收集、整理,按照封面、财务情况说明书及附列资料和编制表说明、会计报表、封底的顺序,并按时间的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登记会计档案(会计报表)目录,逐项写明报表名称、页数、归档日期等。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盖章后,由主管报表人员负责装盒归档。立卷的会计资料在本部门保存一年后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销毁、调阅和利用

为了加强会高校计档案的科学管理,使会计资料更好地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据其特点,分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种,会计档案应有适宜的存放场所和物质设施,集中存放。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防止虫蛀、鼠咬、霉烂等造成毁损。

高校会计档案必须建立一支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档案人员应注重开发和利用会计档案,积极挖掘会计档案的信息,与其他档案信息进行有机结合,我们将有关文书档案存档文件打印三份一份同底稿存入卷中,一份作为全年校发文件汇集;一份作为专题文件(如工资、职称、经费)汇集。这样做对档案材料的准确立卷、组卷归档大有好处能够清晰的反映学校的历史面貌,在工资调整、干部任免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使档案利用功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这些档案在我校的去筹过程中,为专家组提供了详尽的、真实的资料,为我校成功的去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档案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利用,加强学校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学校的发展,因此,我们积极的参加省市课题组的科研工作,为教学和科研提工作有效的服务,还参加了“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王兆敏教授主持的《基于费恩曼教学思想的教学模式创新与学习方式转变的研究》课题组,为他们提供了大量真实的、正确的资料。

为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会计档案的利用率,本学校建立了严格的调阅登记制度和借还登记制度,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必须经财务处领导的批准,并在财务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查阅、复印。如果是外单位借阅档案,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查账人首先以书面报告形式向财务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查账的原因或理由,经财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在校综合档案室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后。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方可到校综合档案室阅档室查阅会计档案。如需要复印会计资料,必须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完成复印,任何人不得在会计档案上做记录、涂改、拆封和抽换,不得拆散原卷册。

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资料销毁清单”,报送档案主管部门批准,由档案主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纪委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并由监督销毁人员在“会计档案资料销毁清单”上加盖印章证明,“会计档案资料销毁清单”仍旧归档立案保存。

总之,高校会计档案必须按照《会计法》、《档案法》和学校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并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高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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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和历史资料,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它是检查以前年度发生的经济工作责任和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高校领导在了解学校状况、预测经费开支、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决策时都必须借助会计档案记载的各种信息,会计档案是高校必不可少的经济信息资源,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的法律意义。会计电算化在为我们提供快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某些问题。怎样做好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需要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总结。

一、高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内容不够完整

目前大部分高校虽已经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但由于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组成内容不甚了解,缺乏管理会计档案的经验,因此大多数高校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的只是打印出来的纸质会计档案,而没有移交存储会计数据的磁性介质会计档案和开发使用的全套电算化会计的应用软件程序、系统软件及文档资料等。有的高校为了管理需要进行了会计软件的升级,而原有的会计软件及资料却未能及时进行整理归档,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版本下的会计数据不能被调用,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就得不到保证。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供利用,但这种服务方式已经制约了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利用,更无法适应会计电算化档案的改革发展。

(二)会计电算化档案自身存在的问题

1.机制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尽管机制记账凭证上面已经打印了制单、出纳、记账、审核和会计主管等,但是却缺少上述相关人员的印章或者签字。作为会计凭证,内容不完整,责任不明确。

2.备份打印输出不及时。有些高校不及时对会计电算化形成的账、表定期打印输出,过于依赖计算机存储,没有做到将电算化数据定期备份。一旦因意外或人为错误造成系统数据的丢失、破坏,就不能在最短时间、最小损失下恢复原有的会计资料,从而影响电算化系统的正常工作。

3.硬件设施未跟上。由于某些高校受条件限制,没有配备激光打印机或喷墨打印机,致使打印输出的纸介质会计档案达不到规定的保存期限;没有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库房管理制度标准,建立专门的会计电算化档案保护措施;没有选择质量优良的磁盘介质进行会计档案数据备份,没有实行备用盘与存储盘分离存放,导致电子数据因此损坏或丢失。

(三)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缺乏专门人员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要求管理人员既要懂会计专业知识,又要懂档案业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目前许多高校比较重视教学和科研的人才引进,对档案的管理不够重视,有的高校甚至让非专业人员管理档案,遇有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忙于应付,档案意识滞后。个别高校的档案室多采用打开柜门,让财务部门的同志自己查阅会计档案,有的甚至没办任何手续就随意借出档案查阅,既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也无法满足高校对会计档案的信息需求。

(四)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国家关于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讨论,大多是围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几个文件,仅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基本要求而谈,未提及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防范。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会计档案的内容增多了,对环境的要求提高了,而很多高校没有认识到这些变化,认为会计电算化仅仅是数据处理工具的变化,没有及时修订学校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来改善会计电算化档案的保管环境等,会计档案的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现象在所难免。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原有的管理方式陈旧,不能适应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要求。

二、加强高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领导会计档案的管理意识

各类档案设备的购建,专职档案管理员岗位的设置以及档案

管理制度的出台,都离不开单位领导的积极支持。因此,会计人员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国家的财经法规和管理规章,增强大家的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意识;另一方面,积极主动地争取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强化领导的会计档案管理意识,将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的范围加以考虑和安排,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硬件环境,不断升级软件,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提高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又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者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是管好用好会计档案的关键,针对目前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机构中,缺乏既懂档案管理知识又精通财会知识和计算机应用的复合型人才,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高校领导应重视会计档案管理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他们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会计档案管理水平。

(三)建立和健全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制度体系

国家制定系统的、细化的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办法,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加以强制,在方法上指导各单位的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工作,是做好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保障。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检查,防止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笔者认为,目前高校可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管理制度体系,保证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更好地为决策服务。具体可以制订以下制度:

1.建立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定期备份制度。会计电算化档案应定期备份到磁性介质。一般准备三套软盘循环使用,并设立备份登记簿,登记备份时间、数量、保管方式等备份细节信息。由于磁性介质的特殊性,管理人员必须对这些会计电算化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复制,以防止会计信息损坏。需要备份的内容包括系统设置文件、科目代码文件、期初余额文件、本月账务文件、报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机内凭证及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报表,应视同会计资料按月做两套软盘备份,交会计档案保管员保管。注意应采用磁带、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尽量少采用软盘存储会计档案。

2.建立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归档制度。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和使用的全套文档资料及软件程序,都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要保存各版本的档案备份,并在存储介质的标签上注明软件的种类和版本号,同时标注与哪个版本的会计软件相对应。会计数据输出之前,应妥善保管并保留副本,记账凭证、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账本。报表应定期打印输出,并由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打印输出的档案交会计档案管理员妥为保管,要制定输出档案的内容、件数、保管人和使用人的登记制度。

3.建立会计电算化档案的保管制度。档案保管员要将备用盘与储存盘分离存放在两个建筑物内,即对所有的会计数据进行双备份,每份要注明形成档案的时间与操作员姓名,并贴上写保护,贴上封签,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压、防尘、防光、防腐蚀工作;按分类和一定顺序对数据磁盘、刻录的光盘等电子会计档案进行编号,标明时间和文件内容,制作档案管理文件卡片。打印输出的凭证、账册、报表等纸介质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管理,但必须有制单人员、记账人员、审核人员、出纳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等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档案的法律效力。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存管理的体制下,可以在纸质档案的卷内目录“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电子档案的档号及保存地址,以相互对照利用。

4.建立严格的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每次调阅,必须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监督,根据调阅权限,在调阅登记簿中详细登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部门单位、调阅理由、调阅内容、归还日期、审批人员等,不得将保存的会计档案借出。本院教职工来调阅或复制会计档案,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由本单位财会人员调阅、复制后再处理。外单位人员来调阅或复制会计档案,必须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学院领导、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由本单位财会人员调阅、复制后再处理。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必须在确保高校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前提下,使会计电算化档案得以充分利用。

5.建立电算化软件内的会计档案管理多用户、分权限调用制

度。针对会计电算化档案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的特点,在进行管理时应注意:对硬盘上的会计档案,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加以保护;要有用户设别控制管理;要有加密的机内操作日志管理,监督操作系统;要有数据存取权限限制,防止越权使用。对于普通数据,可较大范围共享;涉及单位机密的数据,仅供一定需要的人员使用;而设计原程序文件、数据结构文件等,则只有主管人员或程序开发人员才能使用。通过这样设置,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减少人为修改的可能。

6.建立会计电算化档案的销毁制度。对保管期满的会计电算化档案,由档案保管人员会同会计机构向单位负责人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应当销毁的档案名称、卷号、数量、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时,由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销,并将实际销毁内容与销毁清册进行准确核对。销毁后,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对于保管期满但涉及债权债务未了的、在建工程的、涉外业务的会计档案,均不得销毁。

7.建立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立卷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高校一般可以根据档案保管年限和管理类别进行立卷。每年保持档案顺序排列的稳定性,没有国家政策的调整,一般不予变更。

8.建立会计电算化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设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各工作岗位的轮岗办法;对各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考核办法。保证管理的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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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档案管理对于事业单位的重要性

为了强化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国家档案局与财政部于2016年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事业单位必须进行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了会计档案管理的意义,同时具体规定了需要归档入库的档案材料必须定期移交到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相关机构,统一进行集中化管理。

再者,由于事业单位内部的在财务及内部管理上的需求,事业单位提高会计档案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据粗略统计,我国目前共有约126万个事业单位,超过3000万的单位职工,每年国家财政部门需要极大一笔资金来支付事业单位职工的薪资需求,而会计档案管理能够准确地记录管理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为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人员编制提供科学可行的依据,财政部门在行政管理方面对会计档案管理也具有较大的需求。

同时科学合理的会计档案管理也能准确记录事业单位职工的收支情况,为打造清正廉洁型的事业单位,树立廉政工作形象提供大力支持,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能让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变得更加合理,有理有据,防止公费挪用的情况的发生,也能提高审查部门的工作展开的效率。

三、会计档案管理发展趋势

(一)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数字信息化管理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必将走上数字化的道路,逐渐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的电子化会计管理,网络化管理与智能化管理,事业单位在今后的会计档案管理或者说现在已经逐渐不再局限与传统的档案袋纸质管理上,计算机的不断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档案资料的储存介质,扩大了档案资料存储的范围。事业单位在进行会计档案管理时也必将以网络管理为核心,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在不久的将来甚至出现网络智能化的档案数据管理,节省了人力,全面提升档案管理的效率。

(二)财务软件从单纯的核算转型为管理

目前来说,我国的财务软件大多数仍然局限在单纯的数据核算层面上,但由于市场的不断发展,单纯的核算已经不能满足事业单位的发展,随着会计电算化的不断发展,财务软件也必定会不断进步,不再仅仅停留在财务核算方面,还会在财务核算上进一步涉及规划,决策,统一整合数据进行效益的评估,建立完善的电算化档案管理体系,从之前单纯的财务核算向综合管理方向发展。全面促进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数字信息化管理。

(三)会计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时代的进步,事业单位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传统事业单位已经渐渐不能满足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会计档案信息化管理旨在会计信息数据的利用,单纯的会计核算逐步转变为现代管理型会计管理,将会计档案信息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已经成了事业单位发展的客观需求。财政部于2014年10月了《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包含了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建立的具体措施,进而推动管理型会计在事业单位的最大化运用。回顾从2000年开始的预算管理以及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发展?v史,再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始走向多维度,全面化,精细化的发展方向,然后在2013年到现在的市场经济多变与不断转型的大背景之下,会计管理中成本核算软件、预算管理软件与管理会计报告分析应用软件等会计管理软件的工具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中的具体应用,统一标示着现代化数字信息技术在会计管理领域的集中应用,再者为了最先限度的去满足事业单位对于会计信息资源的全面挖掘与高度聚合,会计档案管理必须发挥出会计档案作为信息源的应有作用与职能,最后统一将所整理出的电子会计档案信息再次进行分析处理,便于各大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流通,促进会计信息的相互联系,避免各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会计信息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如何提升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

(一)重视会计档案管理,提高思想觉悟

事业单位想要提升会计档案管理,必须首先从思想层面做起,认识到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不能仅仅将会计档案管理视为账务记录,要将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当作自身的责任,做到对单位负责,对国家负责,严格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谨慎处理会计档案相关细节,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分类存储,并要及时清查,防止出现档案资料的缺失与泄漏。单位高层领导也要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提供大力支持,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提升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二)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有效的会计档案管理需要一套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体系为基础,事业单位务必要根据相关法律,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用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将会计档案的归档程序,归档的要求与范围,档案保存的具体要求做出明确规划,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同时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职工的绩效考核,对档案管理出现的问题及时指正,端正管理人员工作态度,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三)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素养

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对于管理人员不仅仅在业务素养上,还在职业道德与思想上具有一定的要求,同时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档案的直接负责方,其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到档案卷宗的质量。会计档案管理逐步转向数字信息化,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的范围。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新型技术学习,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技能,让会计管理人员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培养出一批复合型全面的财会人才,最大化发挥出会计档案的作用。

(四)会计档案管理流程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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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会部门或会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并按照统一规律保存起来备查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还包括实行会计电算化后的存储软件、会计数据磁盘、磁带、光盘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是重要的经济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它在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中具有多方面的重要的利用价值,《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都对会计档案管理做出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有利于堵塞漏洞,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因此,会计档案管理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充分重视和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会计档案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1会计档案的特点及作用

1.1会计档案的特点

会计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原始记录性、信息性、知识性和价值性,但由于它反映的对象内容及业务性质不同,又决定了它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会计档案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来源的广泛性。会计档案来源于具有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因此,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收支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

(2)内容的专业性。会计档案是通过会计核算的方法形成的,而这种方法是会计特有的专门手段。通过这种专门手段形成的会计档案是与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紧密相关的,其内容是直接反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各项经济业务收支情况,表现出会计档案的专业性。

(3)形成过程的严密性。会计核算是利用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核算、财产清查和会计报表等一系列专门方法,对会计对象进行连续、系统、完整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因此,会计核算的严密性也就决定了会计档案形成过程的严密性。

1.2会计档案的作用

会计档案作为一种经济档案,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上市公司需要对外披露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其合法经营的全部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都储存在会计档案中。其次,企事业单位对外融、投资,都需要向协作单位提供几年的有关会计数据,而会计数据也都来源于会计档案。第三,司法部门查处违法乱纪、贪污受贿问题更需要财务方面的确凿证据。第四,国家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财务数据。不仅这些离不开会计档案,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会计档案则保留了全部经济活动的痕迹,为日后分析经济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供依据。只有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才能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重要作用,保证为国家、社会、各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2会计档案科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财务档案工作缺乏充分的认识,只注重内部财务项目的实施,认为只要出具了财务报告,提出了财务意见,作出了财务决定,该财务项目就结束了。相对忽视文件材料的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甚至认为财务工作过程中大量原始凭证的整理是一件浪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根本不把财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形成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对会计档案规范化赘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知识的培训与学习。不少单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存在会计业务与会计档案管理相脱节的现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也不完善,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有的单位甚至由出纳会计兼管会计档案,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2.2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有些单位的财务部门,领导对资金的管理比较重视,而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不够重视,没有建立一整套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无章可循。当今社会,企业经营机制不断转换,经营方式不断更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与之配套的包括会计档案管理在内的机制并未有效建立和健全,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办法。目前,我国在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会计法》、《档案法》中的少数内容以及不具备法律竞争力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而且一些规定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际不相吻合,没有专门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会计档案法律规范。在以法制经济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大环境下,这显然不能满足推进体制改革和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2.3会计档案装订、立卷、归档不规范

会计档案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些单位不能及时装订会计凭证,而是将会计凭证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长时间放在一个纸盒里;第二,装订会计凭证不是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装订而是用订书钉装订,或用一根绳子穿起来;第三,活页账簿装订时无封面,也不按规定编好页码装订成册,会计报表各月份分散存放,未按要求按月装订;第四,会计档案立卷时不按保管期限分别立卷归档,而是统统装在一个档案盒里;第五,会计档案销毁难,会计档案越堆越多。

2.4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就目前一些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看,存在一些财会档案人员不坚持原则,甚至违法乱纪、伪造、篡改、变换记录凭证;开假发票、建假账、建账外账、虚列成本,想方设法偷税。这不仅给国家税收征管设置人为障碍,而且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进而影响了国家宏观决策、危害极大。

3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3.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提高对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一定要把会计档案同其他档案同等重视,规范管理,不能厚此薄彼。不具备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应在会计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第4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单位都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如果不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各单位的领导一定要提高依法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的意识,从法律的高度来依法加强管理,使会计档案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3.2制定规范,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要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并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一整套相关的制度。首先,建立财务档案归档制度,明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档程序、整理方法、归档要求等;其次,建立和健全档案保管、安全保密制度,采用先进手段和科学方法保管档案,明确职责,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对做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充分发挥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反之,对于工作做得差的要提出批评,责令他们及时纠正,并予以必要的处罚。凡涉及到本部门房屋买卖、土地使用、财产划分、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经济积案、退休退职材料要另编检索工具,以便长久保管,方便查找利用

3.3规范会计档案装订、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

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订会计凭证必须使用会计凭证装订封皮,粘封装订线,并在粘封处加盖会计人员印章。封皮表面的有关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装订完毕必须按月份的先后顺序放入会计档案(凭证)盒中,必须认真逐项填写档案盒面上的内容。第二,综合档案室的单位,财会部门应按综合档案室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会计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未建立综合档案室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会部门妥善保管,要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工作。要配置专用箱柜及防盗、防火、防霉、防蛀设施。第三,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后,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机关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企业单位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会计档案保管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3.4加强会计档案人员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既包括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又包括职业道德。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人员,首先必须做到严格自律、廉洁奉公,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正确运用自己的职能和权力;其次,会计档案资料内容广泛,具有专业性、广泛性、严密性的特点。作为一种专门档案,不能视同一般档案,应按照专门档案进行专业化管理。会计档案的专业化管理,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档案管理学知识,还应具备财会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熟练使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现代化管理软件。因此,除要搞好关于会计和档案的岗位培训外,还要搞好后续教育。主要是通过每年的轮训学习更新知识,一方面,提高会计档案法制意识和依法归档观念;另一方面,提高业务水平,使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和监督职能更加有效、更加科学、更加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4结语

在财务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如果能够统一思想,坚持科学管理和责任心,则可以有效地防范档案管理工作中诸多问题,从而使得财务档案相关信息在质量上得到较大提高,进而对企事业增强活力、竞争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M].北京:工商出版社,1984.

[2]马秀英.谈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J].天津财会,2007,(4):40-41.

[3]张雪珍.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会计档案管理[J].财会通讯,2007,(7):73-74.

篇12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会计档案的日常归档管理,轻视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建设。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执行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x]374号《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没有建立一套适合各单位自身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没有统一管理会计档案的标准。许多农村信用社机构现存会计档案都已分类造册,但部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之类档案仍无法编制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只有按年度分的档案流水号,而且没有统一规定的装订要求,外观上很不整齐。同时,实施会计电算化后产生的大量以电子文档、程序文件、备份文件等新的会计档案信息载体,目前还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多数应归档的会计数据文件散落于不同的经办人手中,造成了会计档案归档资料不完整。

2、重视有形会计资料归档,轻视无形会计档案管理。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日新月异,会计电算化逐步融入农村信用社各个业务领域,并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手工操作。虽然实行会计电算化后,由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仍然按规定定期形成了较为系统、完整的书面资料,并纳入了会计档案管理之中,但是对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电子数据并未纳入或未全部纳入会计档案的管理范畴,由此造成此类会计档案的缺项,其后果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档案的正常使用及科学利用的效率,从而使会计电算化仅仅停留在代替手工记账、代替手工编制会计报表等简单而单一的功能阶段,未能发挥其更为强大的其他功能。以农村信用社储蓄业务为例,每个网点每年跟储蓄有关的业务凭证、账簿,少则上百本多则几千本,一旦需查询相关数据,其过程和耗费的精力可想而知,而如果将相关电子数据一并归档,当然其中包括其适用的程序、软件,查询起来定然会非常迅速、方便,但就目前现状来看,这方面的工作确实做得不够。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尤其是多级法人结构的特殊性,使得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开发利用的会计软件五花八门,数据间的不兼容性使得各级机构对淘汰或更新了的应用程序和软件疏于管理,如不能及时将备份数据归档和保留形成会计文件数据的背景信息,势必导致旧系统中形成文件在新系统中不能读取,将造成大量数据资源的浪费,给今后的会计核算工作造成一定的损失。

3、重视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轻视下属机构会计档案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大多数农村信用社机构会计档案是由会计部门兼管,部分会计机构管理人员对会计档案及时、按期归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至使下属机构会计档案不能及时催收、归档到位,即使下级机构上交会计档案,所移交的会计档案也未得到与本单位会计档案的“同等待遇”,往往维持原状“束之高阁”,这显然不利于单位对所有会计档案进行科学有效管理。

4、重视会计数据的交接,忽视会计档案的移交。会计档案的移交本应是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和网点合并等业务交接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并未引起重视。一方面,部分网点会计人员办理业务交接时,往往只办业务数据的交接,而对会计档案要么未办交接,要么象征性的以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移交清单签字了事;另一方面,部分单位会计人员对网点合并的会计档案移交手续不清、责任不明,造成所移交的会计档案管理混乱,不仅查找起来非常困难,甚至有些单位还有会计档案遗失而无从追责。

5、重视对会计档案的收集、存放管理,忽视对会计档案进行科学的鉴定、及时的销毁工作。会计档案管理既包括全面、完整的收集,科学的整理保管阶段,也包括后期的科学鉴定与及时销毁阶段。不同类型的会计档案有其不同的保管期限,必然需要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保管必要的会计档案进行定期鉴定与销毁。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农村信用社经济活动十分频繁,会计档案形成数量之多是其他门类的档案所不可比拟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工作未得到相关各方的充分重视,从而造成档案保管空间与档案管理人力等资源的浪费。

二、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快制订科学规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会计档案管理有 章可依、职责分明。农村信用社财务部门要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会计档案的分类、组卷、排列、编页、案卷目录、装订、移交等操作规程,统一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会计档案操作规程除了立卷、归档、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外,还应结合实际,制订出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分类大纲、保管期限表、移交时间等,并将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修改和使用的数据、程序资料通过磁介质收录保管,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异地分别保管,确保会计档案收集的齐全完整。

2、加强会计档案后续管理的检查、考核力度,确保会计档案归档及时、保管完整、销毁有序。首先,对原有会计档案各级财务部门要集中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搜集补救一批、规范整改一批、集中销毁一批,保证现有会计档案完整、规范,使新增会计档案有科学管理的起点。其次,财务部门要抓好会计人员调动和网点撤并时会计档案的移交工作,会计档案交接要编制移交清册,交接双方负责清点核对,会计档案交接不清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因原移交人员移交不清的会计档案,必须责令当事人回原单位查明原因,避免责任不清,人浮于事,造成会计档案的遗失。再次,要严格遵守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制度,防止会计档案丢失和泄密,并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它技术处理,对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保管必要的会计档案及时组织销毁。

3、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多么先进的技术设备,都要靠人来执行和操作,档案管理工作的好坏,其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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