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8-22 05: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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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如何整理会计档案

首先,掌握信息建预编表。我采取在会计档案未归档前就到会计部门咨询了解掌握当年需要移交的,会计档案中会计凭证册数、账册、报表、其他类等会计档案的详细信息后,便开始着手建立会计档案案卷目录预编目录,将其中的案卷号、保管号(保管号的起始号因为上一年度的结尾号可事先得知)、保管期限、移交人、接收人等有规律可循,可预先获知的信息先编制出来,会计凭证号码这一项预留,等待会计凭证正式归档整理时在填入。例如我以20xx年需接收归档的20xx年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进行效果展示详见附录1;附录2

其次,会计装具打号及封面填写。根据预先编制的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中会计凭证的保管号,提前用打码机在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打印上保管号并严格按保管号依次序排列,其中要特别注意在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所打的保管号应略少于实际获知的会计凭证册数10册左右,宁缺勿多目的是预防会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有出入时可预防实际归档的会计凭证册数少于已经打了号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数量造成会计凭证案卷装具的浪费,实际归档的会计凭证册数多于已经打了号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数只需加打缺额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便可。打完会计凭证的保管号后在将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的年度、凭证名称、保管期限、卷号、财务主管、经办会计、全宗等已知固定项提前填写完毕后排序整理待用。

第三,会计档案整理。在正式接收到实物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后,根据会计部门在会计凭证上编制的凭证顺序号、凭证附件号及凭证的流水号等信息对其进行统一排序整理,检查排序无误后按其先后顺序一册一填写一装入的流程进行归档。对于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先根据其会计凭证上所反映的信息,在事先打印出来的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凭证号码预留栏内填写记录该会计凭证的顺序号,在同时填写补充案卷装具的封皮。包括封面、封脊中的起止年月日、该月总册数、第几册、凭证张数、凭证顺序号等内容,待该册会计凭证案卷封皮全部需要补充填写的内容全部填写完,检查无误后方可将该册会计凭证装入会计凭证案卷装具内,累计装好6-10册会计凭证就及时入库,之所以填写完6-10册就入库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入库走动的过程中就当作休息调解一下久坐的身体。二是6-10册会计凭证的重量对于管理会计档案的女同志很容易就将其放入档案柜内。对于档案库内会计档案的分布,排架、摆放我结合工作实际统一规定按顺时针方向由下至上依次分布补充档案,档案柜的标引由上至下以组柜流水号+组柜纵向1至5的方式标注,会计档案内容的标识由下至上进行标注,档案柜内会计凭证由左至右先下后上摆放的原则,来规范会计档案的分布,排架、摆放。对于账册、报表等每年项目、册数均相对稳定的会计档案归档,我采取卷内对账册、报表的具体会计科目编制一个流水号的方法将其固定排列,使之条理分明,井然有序。例如:账册类1、为现金日记帐; 2、为银行存款日记帐;3、为内部存款日记帐等;报表类如:1、为20xx年一、二季度会计报表(16月);2、为20xx年三、四季度会计报表(711月);3、为20xx年12月会计报表(年报),完成会计科目固定后在对其卷内文件编张号、打印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会计科目固定排列效果展示详见附录2;组柜标引、标识效果展示详见附录5

篇2

A.2017年12月11日 B.2017年1月1日

C.2017年7月1日 D.2017年1月1日

2.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部门应是()。

A.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

B.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所属机构

C.单位的人力资源机构

D.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

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这里所说的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时间应为()。

A.1.5年 B.半年 C.2年 D.1年

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是一种重要的会计档案,它的编制部门是()。

A.单位会计机构 B.单位行政办公室

C.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5.根据规定,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的部门应是()。

A.单位会计机构 B.单位办公室

C.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6.根据规定,属于企业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 B.银行对账单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7.根据规定,保存期为30年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 B.银行对账单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8.下列不属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 )

A.总账 B.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C.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9.保存期为30年的会计档案并不少,但()例外。

A.总账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C.会计凭证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0. 关于会计档案所涵盖的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会计档案,即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B.会计档案既包括纸质的会计资料,也包括一些电子的会计资料

C.由于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均不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原始凭证,所以它们也就不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D.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的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不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11.关于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均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填制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均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C.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的保管期限并不完全相同

D.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产生(或填制)的时间并不一致,涉及的当事人也不完全相同

12.关于会计档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总账、明细账是会计档案,而固定资产卡片和辅助账不是会计档案

B.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C.对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的部门是立档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D.根据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暂由会计机构保管半年

13.关于会计档案的销毁,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保管期满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B.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C.会计档案销毁需要单位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D.会计档案销毁需要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14. 关于会计档案保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十年和三十年

B.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C.单位的总账和年度财务报告均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

D.会计档案的保管办法所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15. 按照规定,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并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部门,是指()。

A.财政部 B. 国家档案局

C.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D. 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档案部门

16. 关于电子会计档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

B. 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必须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C.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D.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34分)

1.财务会计报告属于会计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这里所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 )。

A.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B.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C.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D.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是( )。

A.《企业会计准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使用的范围包括( )。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事业单位 D.其他组织

4. 对于会计账簿,以下属于会计档案的包括( )。

A.总账、明细账 B.有关辅账簿

C.日记账 D.固定资产卡片

5.对于会计凭证,以下属于会计档案的包括( )。

A.原始凭证 B.文件与合同

C.记账凭证 D.预算

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所规范的会计档案内容有很多,比如其他会计资料就包括( )等。

A.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B.银行对账单

C.纳税申报表 D.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7.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并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必须同时满足许多条件,这些包括( )。

A.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B.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C.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D.能够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8.单位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进行移交。以下属于正确说法的是( )。

A.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B.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C.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D.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

A.10年 B.30年 C.20年 D.15年

10.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并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这些部门应当包括( )。

A.会计 B.审计 C.纪检监察 D.有关业务部门

11.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包括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还需要有关机构的有关人员签署相关意见。这些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 )等。

A.单位负责人 B.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

C.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D.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

12.根据规定,单位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以下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完成( )。

A.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B.单位会计管理机构

C.单位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D.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3.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得销毁

B.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C.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

D.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需要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14.根据规定,对于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相关资料中予以列明。这些资料包括( )。

A.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B.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5. 单位因分立原因会导致会计档案的保管发生一定的变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B.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C.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D.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中介机构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6. 对于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B.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C.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D.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17.关于会计档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会计档案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种类之一,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B.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

C.凡是具备单独会计核算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这是会计档案特征中的

普遍性所决定的

D.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只能保存磁性介质的会计档案,不能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三、判断题(每题2分,本题共计50分)

1.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

2. 由于财政部门属于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应当负责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3.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4.根据规定,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不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所规范的会计档案有很多,但是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属于单位档案的重要内容,不属于会计档案所包括的内容。 ()

6.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

7. 不管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按照规定,固定资产卡片的保管期限应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8.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是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两年。 ()

9.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临时保管期间,出于工作的需要,单位出纳人员可以在此期间兼管会计档案。 ()

10.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11.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为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律不得对外借出。 ()

1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根据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档案归档保管后的第一天算起。 ()

1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

14.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会计机构牵头进行。 ()

15.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定要进行销毁。 ()

16. 根据规定,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但是对于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有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派员参与监销。 ()

17.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18.根据规定,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保管。 ()

19.根据规定,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

20.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建设项目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21.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

22. 一个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也适用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里的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1)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通过会计档案,可以反映出各单位开展经济业务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

篇4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xx]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档案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xx年1月11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 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

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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