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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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收论文

篇1

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思路,要求政府采取恰当手段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因此笔者认为改革传统税收制度,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绿色税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以排污收费制度作为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没有专门的、系统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收制度,只是在一些税种中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的性质和功能,具体存在以下税种:

1.资源税。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其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和盐等,其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在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功能。同时,由于征收范围较窄,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如森林、海洋、淡水资源等未列入征税范围,不利于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

2.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均与土地使用有关,分别于1988年和1987年开始征收,其目的是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和农用耕地资源,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恰当调节土地级差收入。这两个税种的税收收入额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7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91.57亿元,全国耕地占用税收入为89.9亿元,两者之和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不到1%。较低的征收力度使得这两个税种对于促进土地的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作用并不明显。

3.消费税。我国于1994年开征消费税,其目的在于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贯彻国家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增加财政收入。其中,对汽油和柴油及机动车如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等五类产品征收消费税,与环境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消费、降低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由于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需求结构的变化,此类征税对于控制消费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

4.增值税。增值税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低税率或者免税的政策。由于增值税具有中型税收的特点,所以在绿色税收中的作用较弱。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于1991年开始征收,其目的在于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节投资结构。对于国家重点发展且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如农林、水利、能源等领域实行零税率,对于国家鼓励发展但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损害的项目实行5%的轻税率,而对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规模小、效率低、污染重的项目实行30%的高税率。该税种对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的事前预防作用。但是,由于该税种是与国家的产业政策联系在一起并受其制约的,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和目标的限制,致使部分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但有可能带来较高经济利益的项目享受较轻的税率。目前,对于2000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投资额已经暂停征收该税。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于调节消费和投资方向,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相关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分散、征收范围过于狭窄、调节作用较弱和系统性较差的缺陷,难以适应我国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思路的转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系统化。

二、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设想

1.改革排污收费,开征环境保护税

排污收费一直是我国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对于控制污染和环境保护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制度暴露许多弊端。实行税费改革,完善税法,统一税制,征收环境保护税是我国改革和规范税制,以经济手段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必然选择。根据国内和国内环境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实践,结合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税收方面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环境保护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税种:(1)空气污染税。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空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单位征税、以其排放量和排放气体的浓度为依据,实行从量课征的累进税制。

(2)水污染税。对排放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及生活废水的城市居民征税,确定一定的标准,根据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和浓度进行折算,实行有差别的累进税制度。(3)固体废物税。对包装饮料的包装物、废纸、纸制品、旧轮胎等废物按其体积和类型进行定额征收。(4)噪音污染税。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的生产经营者征收,以造成的噪音超过人或动物的承受能力的分贝值作为征税的依据。(5)能源税。在征收对象上有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等,应根据不同种类设计不同的征收方法和标准,对使用量超过既定标准定额的,实行累进税率。

对以上构建的五种税,在征收的过程中,实行追究责任制,根据使用、消耗、排放量的大小,坚持“谁使用、谁污染,谁负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将环境保护税收入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2.完善资源税

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中,资源税的运行主要遵循“资源—产品—环境废物”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运行模式。而循环经济中,它的运行模式遵循的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与以前相比,其显著特点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在这种经济发展中,由于对资源利用的节制和效率预期应与对经济数量的增长预期相和谐,自然而然会使资源在开采和使用取得强势地位。我国现行开征资源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没有把资源的环境成本和社会价值内在化,这样既不利于资源按社会成本定价,更不能使之按可持续成本定价。鉴于此,我国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注重突出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及部分急需保护的可再生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另外,将其他与资源有关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合为土地税;对与资源有关的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等进行“费改税”,使其成为资源税的一部分。(2)调整税额设计。在进行税额设计时,既要考虑调节级差收入,又要考虑到资源的开采和保护,提高单位税额,对于不可再生、稀缺性及开采污染严重的资源实行高税额;改变现行单一的从量计税方法,对不同性质的资源,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将计税依据由销售和使用环节调整到生产和开采环节,以限制无序开采。(3)资源税应逐步体现可持续的利用价值,通过资源税的限制征收保证后代人能够保留大量的资源基础,造福子孙后代。(4)资源税要体现由于资源开采产生的外部性成本,对资源过量使用的单位应负担解决由此受到影响人员的生活和福利补助。比如由于开发土地、征地拆迁造成农民失地、失业,就要由相关单位安排工作就业、落实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社会效率最大化和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篇2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xej-~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xej-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篇3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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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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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色税较其他政策工具更具优越性。

(1)绿色税与公共管制的比较。公共管制是政府利用法规、禁令和许可制度,对生产者的行为做出某些限制,以期直接避免或限制有害活动的措施。公共管制不仅要求政府规定污染产品的社会总量,而且还要为每一个企业规定个别的限量,这样才能在总量超过规定水平时找到具体的责任者,但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具体了解每一个企业的有关成本情况,任何一个企业的成本变动都会影响管制的有效性。其突出问题是缺乏弹性和效率。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共管制仅仅限制了污染的水平,却没有将外部成本转化为内部成本,这就不能产生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的激励机制,污染者如果达到了规定的排污量标准,就不会再努力治理污染而增加自己的产品成本;另一方面虽然企业比政府更了解社会和本企业污染防治的开发状况,但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会主动开发防治污染的新设备、新技术。而且限量会阻止企业间的竞争,使这一行业有可能获得垄断利润,政府对此却束手无策。而征收绿色税可以通过税率的设定、课税对象的选择等手段来影响企业成本,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不得不由被动治理污染转变为主动治理污染,为治理污染的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

(2)绿色税与财政补贴政策的比较。财政补贴政策是指政府对企业进行污染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在补贴政策下,个别企业可能会减少产量及排污量,但该行业的利润要比其他行业高,这时就会吸引新的生产商进入该行业,使得整个行业的排污量不变甚至增加。而征收绿色税,可以使产生污染的产品价格上涨,市场需求减少,从而有效地减少污染性的生产活动。

总之,政府通过征收绿色税,一方面,迫使污染者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利用由此产生的强大的市场竞争力来推动企业选择适当的防治污染技术和研究开发新的更有效的减少污染的工艺流程,实现降低成本和减少污染的双重目标,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绿色税的基本框架

1.纳税人。依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绿色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有排放污染物或废弃物的行为以及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如剧毒农药、烟花鞭炮等)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课税对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绿色税的课税对象应该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及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鉴于我国缺乏绿色税的设计和征管经验,在开征初期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收管理的对象入手,以我国排污费的经验为基础,可先将课税对象定为排放的各种废水、废气、固体垃圾、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等条件成熟后,再相继扩大到其他范围,如对噪音污染征税、对城市拥挤征税等。

3.税基。在通常情况下,污染的数量与污染产品的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有关,而与产品的价格无关。在征收绿色税时最好是依据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估算排放量,即纳税人应按照某种活动所导致的污染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支付税收。

4.税率。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每种污染物排放量对自然界污染的程度制定判别税率。

(1)对废气排放征税。对空气有污染的主要是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可根据浓度制定累进税率。但由于在技术上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难以控制,因此实际上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按碳含量制定税率。

(2)对废水排放征税。对农民、居民和企业应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对农民排放的生活用水,应象征性征税。笔者认为,对农民不能按照供水量的大小来征税,应按人采取幅度定额税率,同时要考虑到我国农村不同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每人每年可征收0.1~1元的绿色税,由村民委员会代征。征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养成人人都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一种社会氛围。对普通居民排放的生活用水,由于其排放数量及废水中的污染物成分和浓度大体相同,因此可以根据居民用水量并考虑其收入水平采取幅度定额税率征收,每吨水征收0.2~0.6元的绿色税,由供水部门代征。对企业排放的污水,应根据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的不同,根据排放量采取具有累进性质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水中的污染物含量成正比。同时,对企业的废水排放应规定最低安全标准,在最低安全标准以下的企业允许免费排放,有利于企业采取污水处理,循环使用环保节水措施。

(3)对固体垃圾排放征税。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后成为固体垃圾,原则上按排放量征税。对不同种类的垃圾分设税目和税率,对同种类的垃圾应区分不同的堆放地点、处理方式,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可回收垃圾的税率比不可回收垃圾的税率要低,以鼓励节约使用和回收再用。

(4)对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征税。有预期污染的产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危害的产品,如剧毒农药、烟花鞭炮、机动车辆等。对剧毒农药、烟花鞭炮等产品,根据污染程度在零售阶段按销售价格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征收;对机动车辆,根据新车的类型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按年机动车辆使用费的一定比例征收,或者按新车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

(5)对噪音污染征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或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们正常生活的现象,在环境管理中通常是通过规定的环境噪音标准来衡量。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是对机场、火车站、音响店等的噪音污染征税,采取定额税率征收。对机场、火车站即可以通过对使用机场、火车站的每位乘客和每吨货物征收定额的治理噪音税,也可以根据噪音的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如按飞机的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按火车的进站次数对铁路管理机构征税。对音响店等超过噪音标准的地方,按噪音的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税。

(6)对城市拥挤征税。目前城市拥挤主要包括交通拥挤和工业拥挤。对于交通拥挤,可选择在早晚特定的上班高峰时间,对驶入或驶出拥挤区域的车辆以其数量为标准按定额税率征税。对于位于过度拥挤地区的企业可以按面积或企业的人数为标准,从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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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分析了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探讨了中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及应采取的措施。

 

所谓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是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收。与绿色税收的概念相对应。绿色税收制度,包括绿色税收法律制度及税款征收管理制度和税收考核评价制度。

 

1绿色税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使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持续发展准则得以公认。随着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确立,为解决全球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经济学家庇古率先提出“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是绿色环境税收得以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

 

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宏观税收调控作用的突现,世界各国已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环境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绿色环境税收”理论得以实行.于是顺应世界潮流的绿色环境税收应运而生。

 

绿色环境税收制度最早在欧洲诞生,瑞典1988年第一次赋予绿色税收这一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以法律形式,随后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等国也先后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和荷兰还征收水污染税,用于保护水资源。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90年代初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和美国相继开征了碳税。例如,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交通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此外,还有噪音税、固体废物税等保护环境的税收。环境保护在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受到重视,亚洲、非洲、拉美等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征绿色税收.或对原有税种进行“绿化”使之具有环保功能。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会议认为污染者应该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国家当局应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成本.并且适当照顾公众利益.而不扭曲国际贸易的开展,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产品征税。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马拉喀什签署最后文本的前夕.gatt决定成立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贸易争端,力求使环境问题的处理制度化。该委员会在工作计划中拟首先考虑的问题包括为达到环境目的的收费和税收。1997年12月,160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呼吁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各国除了使用直接干预和硬性规章制度等传统政策工具外.还采用绿色税收和排污许可证两种政策.其中绿色税收是目前各国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

 

归纳起来,国外实现的绿色税收有如下特点:

1)有着相同的国际依据 率先实行绿色税收的国家,其绿色税收的征收和改革措施都以《京都议定书》和其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协定为共同依据。oecd和欧盟成员国已经在绿色税收改革方面提出许多新措施.这些组织已经成为各国进行绿色税收改革讨论和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

2)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是绿色税收改革的关键实现环境目标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对目前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征税。但是.由于很难准确地测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所以该税是按照排放气体中碳的估算含量来征收的.这样就使各国的绿色税收税率差异相当大。

3)绿色税收具有环境目标和收入目标获取收入并不是实施绿色税收的主要目标.因此绿色税收一般都不会取得大量收入。从oecd的数据库看,19个发达国家从绿色税收中取得的收入占gdp的百分比不足2%.其中希腊高于4%,墨西哥和美国最低.只有1%。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改革都有双重目标.一是改善环境,二是利用筹集的资金纠正其他税种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所以绿色税收具有环境目标和收入目标的双重性。

4)环境目标和产业竞争之间的关系在绿色税收的设计和征收中有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有的国家没开征此税.又没有其他补偿措施.所以已开征绿色税国家的企业可能以公平竞争为由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免税收。这样就使得一些已开征绿色税的国家最后又放弃了一些绿色税种。如芬兰对电力部门豁免碳税,丹麦也用自愿协议取代了碳税.挪威为了应付石油部门投资的下降.正在考虑取消碳税。在缺乏补偿措施的情况下,绿色税收可能会影响国际竞争。

2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特别是1993年以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利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的排污收费制度.国家已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

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通过收费使环境的外部成本得以内部化。并为环保工作提供专项资金。排污收费制度,使我国在调控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种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制约其作用的发挥。1)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2)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此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3)排污费征收管理不规范.征收率低.征收成本高.相当一部分被环保部门用来维护其机构人员支出;征收阻力大.排污费不具有完全的强制.立法基础薄弱。权威性差。4)排污费的使用不科学。原应该用于环境治理的费用被人为地挪作他用或被挤用.使用分散,周转慢.影响了治污步伐和排污费的使用效益。

我国现行的税制中.涉及自然资源的税种包括资源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殖税、农业税等,而无涉及环境保护的专门税种。在国际贸易中也没有开征旨在环境保护的绿色关税。结合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现实.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将排污收费制度改为绿色税收制度。具有以下有利因素:1)强制性和权威性增强。税收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保证其实施.人为因素较少.有利于减少拖欠.也有利于杜绝“乱收费”现象。2)排污税收的目的在于抑制污染,而非原先的收费侧重于污染产生后的治理.有利于纳税人加大自身的环保投入.有动态的激励效果。3)有利于专项管理。用税收方式征集环保资金.有利于专款专用.增大环保的投入。4)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排污税收边际成本较收费降低。5)税收环保条款能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3.1建立专门税种

开征环境污染税。污染税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退化度.实现绿色清洁生产.在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污染行为征收的环境污染税种。目前,环境污染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在中国环境污染13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借鉴国际经验,污染税可细化为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适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

3.2完善现行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实现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或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根据自然资源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差价征收的绿色税收种,是绿色税收主要税种之一。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31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2)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优惠.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意识。3)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为促进纳税人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课征。

3.3实施绿色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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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经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入手,借鉴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提供参考。

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我国现行税制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而且还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1)增值税。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得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说,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许多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农药等。我国的消费税还没有起到引导公众绿色消费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对消费环节的绿色要求。

(4)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对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二是收费方法不合理,总体上实行的是单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且当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导致排污者仅注重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费的使用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费补偿治污资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费的80%要返还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返还的资金只有少数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自觉采纳循环生产模式,不利于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2.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以往的预算、统计、会计和审计等经济法律制度在进行国民经济资本与成本评估时都未将环境的价值因素纳入社会成本中,这就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们以破坏环境和掠夺资源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去谋求暂时的、局部的经济利益。

(1)会计制度。我国传统会计只反映了企业主体与企业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只承认那些能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用价格确认和交换的东西,未将资源和环境的消耗计入成本,仅计算了微观的经济成本,而没有计算宏观的社会成本,变相鼓励了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审计制度。传统审计制度重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轻企业的经济绩效审计,对于环境绩效审计更是一片空白。根据环境审计具体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细分为以下四类分项目标:①评价环境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法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法规、政策与制度;②评价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响其工作效率的消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③评价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有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④评价环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环境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而当前我国的审计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独立审计或者内部审计,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传统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因而社会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财富的变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场经济活动及社会公众的福利状况,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对策

1.税收制度上。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生态税收,这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起到环保作用。

以德国为例,为了更好地贯彻循环经济法,德国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界和进入投资中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德国生产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产品的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支持循环利用项目,制定了各种资金投入和税金制度来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税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②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③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④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N14%~20%的特别折旧率。

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美国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提供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单一的污染控制设施难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①增值税。扩大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让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参照日本采取退税政策。②消费税。树立绿色消费税的立法理念,将有关措施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特别是在实行差别税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差别税率的差距。③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对某些虽可再生但速度缓慢及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资源也征收资源税;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资源是否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纳税。④排污费。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开征污染税。污染税的课征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2.经济核算制度上。

(1)会计制度设计。应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绿色会计把视野扩大到主体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将整个社会生产消费和相应的生态循环都反映到会计模式上,来计算和揭示会计主体的活动给社会环境带来的经济后果。它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增加,产生“社会利益”,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减少,形成“社会成本”,并将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加以比较来评价企业的社会贡献。

绿色会计应克服传统会计的缺陷,其基本目标就是在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努力提高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具体目标是充分披露有关的环境信息,为决策者实施经济和环境决策提供信息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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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环境的基本状况及绿色税收制度的提出

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生产者对经济效益的片面追求,导致对森林草地资源的过度采伐和放牧,使森林、草场等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场的退化;二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致使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发展迅速,致使工业有害物质的排放量骤增,对我国的大气、陆地和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有关资料表明:燃煤、化工废气所造成的污染,使全国500多座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大多数都不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大量排放的工业废水使全国131条流经城市的河流有80%被污染,特别是淮河、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一些重要的大型湖泊,其污染程度已影响到城市的正常供水。可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有效地治理和防止我国的环境污染,就要求我们不仅需要采取法律、科技、计划等手段,而且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手段。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环保方面也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绿色税收”理论的提出和实践,使税收调控职能在环保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

绿色税制从广义上讲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税种和税目及税收优惠的总称。它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而受到重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发展模式,同时也成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指针。尤其是在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机构的积极推动下,绿色税收的研究得到极大发展,这促使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加速了从零散的、个别的环境税收的开征到提出全面绿色税制的过程。进人21世纪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尝试引进绿色税制。随着人们资源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以预见全球绿色税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全球经济一体化、绿色税制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至于绿色税收一词在我国具体何时出现,虽无从考证,但从国际财政文献局出版的《国际税收辞汇》的改版中可以推知,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在改版中,是这样解释的:“绿色税收”是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不但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能够通过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矫正其经济行为,使其从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是改善我国目前环境状况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保措施及对其评价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由于还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独立税种,因此,总的说来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环境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关于保护环境的税费征收情况大致可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是排污费;二是散存于其他税种中的少量税收措施。

(一)关于排污收费制度

1.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没有限制。现行收费制度对污染仅是按相同标准收费,而不论单位时间的排放量是多少、每年的排放总量是多少进行区别对待。这种只是单纯按照排污量多少收费的方法对于人口密集、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城市来说,环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排污收费标准过低。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部分收费项目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25%左右。标准偏低造成许多排污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而不愿治理污染,出现“交排污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影响了排污收费制度刺激污染治理作用的发挥。

(二)关于其他环保税

1.资源税。第一,性质定位不合理。我国现行资源税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这种定位由于其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有效发挥。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开采和盐的生产征税,使大量具有生态价值的水、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长期处于税收监控之外,从而导致了非税资源的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第三,税额设置不合理。由于历史的原因,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偏低,而且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弱化了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第四,计税依据有待调整。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和使用数量。这意味着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不征税,导致企业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2.消费税。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消费应税产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叠加征收一道消费税,以及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实行税额减征等,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但是,消费税征税对象中与环境有关的仅有8种,课税范围过窄,某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产品、化肥、煤炭等没有列人征税范围,这对环境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3.企业所得税。从目前看,我国企业所得税中有关环保的条款并不多,不仅加速折旧的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

4.车船使用税。现行车船使用税的设置基本上未考虑环保因素。由于同一类型机动车的性能、油耗、尾气排放量不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对该类型的机动车采用相同税率、按辆征收的方法显然有失公平,更不利于污染的防治。此外,由于车船使用税征收额度较轻,实际操作中很难起到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而需要更多地使用交通管制手段。

三、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保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首先应制定一整套体现调控环保意图的绿色税收政策。绿色税收政策应是国家为保护环境而确定的指导政府制定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施环保税收措施的重要依据。其内容是通过具体的税制来体现的,即绿色税收政策要具体落实到各种环境税的开征和不同层次的环保税收措施的实施上。我们在制定绿色税收政策、实施税收调控措施时,除坚持经济目标与环境目标相协调、税收手段与其他调控手段相协调外,还应针对我国自身特点和不同时期的要求确定具体的政策目标。

(一)绿色税收政策目标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另一:疗面经济的迅速发展又使环境污染加剧,因此,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是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为此..我认为,当前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调控应围绕下:列三个目标展开:

1.控制和治理污染企业。即对原有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同时严格禁止与环境有害的企业或项目新建,严格限制和禁止能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企业的发展,大力发展节约型产业,以实现增产减污的目标。

2.发展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所谓环保产业,是指对环保有利的生产行业,我们这里仅指生产环保设备和环保产品的行业。再生资源业则是以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为主体的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现已成为西疗发达国家的一支重要经济力量,它们不仅有利于环保,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我国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潜力很大,因此,绿色税收政策的实施也应着眼于促进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3.提高环保技术。技术落后是造成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绿色税收必须立足于促进环保技术的进 步。事实上,只有不断提高环保技术,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这是由其他国家的发展实践所多次证明的。

    (二)绿色税收措施

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基于上述目标,并结合我国现行税收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制定绿色税收措施:

1.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环境污染税,治污资金主要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来筹集,但由于现行排污收费存在征收标准偏低、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阻力大等问题,致使排污收费起不到保护环境的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税。所谓排污税是指对排污行为或}亏染物所征收的一种税,往往是按排污量对排污者征收。污染物一般可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音几类。污染物不同,征收形式也不尽相同。虽然有的国家对各种污染物综合征收“排污税”,但也往往按污染物设置不同税目分别征收。如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等,它们大都根据“谁污染,准缴税”原则,对因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进行补偿。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以后,由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一方面,可以改变征收标准偏低、不同污染物排放之间的税负不合理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征收成本,改变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法,以切实保障我国对环保的投入。

2.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目前,发达国家的环保投入已占其gnp的1.5%一2.5%,而我国环保投入仅占我国gnp的0.7%一0.8%。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保投入远远不足。因此有必要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以加大我国的环保投入,为环保筹集专项资金。这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如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以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垃圾等。

3.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环保手段在西方国家中早已广泛应用。它主要表现在:(1)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前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2)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所得税的减免;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降低税率,允许环保设备增值税作进项抵扣;鼓励环保投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同时,在吸引外资时防止国外污染项目转入国内。

4.制定再生资源业的税收政策。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如回收利用废旧物资,据有关专家测评,每回收1吨废旧物资,可节约自然资源4至12吨,节约标准煤1.4吨,并可减少6至10吨垃圾处理量。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至300亿元人民币。1994年增值税制改革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调整现行税制

(1)改革资源税。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应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入其中。首先,课征水资源税,以有效保护我国短缺的水资源;第二,课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防止森林草场等生态资源的退化,对其他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第三,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所以,可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以避免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的弊病,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开发。二是改善计税依据。由于现行资源税是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资源的浪费现象。故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凡是开发、使用国家资源的单位都按其生产数量从量计征,而不论其销售或自用与否,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资源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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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21。

2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14j。

3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设想

3.1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i51。

第一,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税收这方面的内容较少。

第四,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 0

3.2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鉴国际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fq税种。即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开征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烟排放量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计征。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这两者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燃料的使用。进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单独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还不可行,因此现阶段只能开征空气污染税i71。

(2)开征水污染税。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8j。

(3)开征固体废弃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因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然后逐步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额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放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主要是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从而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例如.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税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对油、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其包装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产品进行课税。

(5)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政府筹集此项资金,可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3.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扩大征收范围,

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问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合理调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出口退税方面.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i91

3.2.3健全现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和设施的税收优惠,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l1ol。

3.2.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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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21。

2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14J。

3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设想

3.1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I51。

第一,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税收这方面的内容较少。

第四,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0

3.2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鉴国际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fq税种。即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开征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烟排放量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计征。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这两者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燃料的使用。进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单独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还不可行,因此现阶段只能开征空气污染税I71。

(2)开征水污染税。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8J。

(3)开征固体废弃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因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然后逐步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额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放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主要是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从而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例如.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税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对油、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其包装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产品进行课税。

(5)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政府筹集此项资金,可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3.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扩大征收范围,

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问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合理调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出口退税方面.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I91

3.2.3健全现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和设施的税收优惠,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l1Ol。超级秘书网

3.2.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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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的研究从基础理论到应用理论,再到税收实践,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问题,为环境保护财税收理论的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准备,但没有给出一个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马歇尔外部性理论的基础上,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净产出与社会净产出之间的差异,指出污染者需要负担与其污染排放量相当的税收,后人称之为庇古税。“庇古税”理论成为后人通过税收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种传统价格理论的缺陷是没有考虑产权因素,环境资源产权合一,是“庇古税”理论的前提条件。所以污染者付费并不是在所有条件下最优,税收方案的选择最终要取决于方案实施的成本。由于边际成本难以计量,“庇古税”存在忽略代际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更多的经济学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保莫和欧兹提出环境与价格标准程序法(1971),巴罗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税收方面,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制度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热点。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碳税等纷纷出现、其功能综合考虑了刺激和财政功能。各种排污税主要是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而各种能源税则主要用于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也希望其产生积极保护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税收付诸实践。西方各国陆续开征了各种环境税种,不少国家建立了一整套环境税制,逐步引入生态税制己成为传统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保护税收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绿色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现在西方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绿色税制,而且绿色税收在许多国家己成为绿色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目前对环境税的研究重点突出在环境税的设计与实施、环境税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等,尤其是对就业的影响成为争论的焦点。

2、国内研究情况;

国内对环境保护财税的研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相对于国外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的路径与国外大体相同,正在转入对税制的协调构建研究方面。

①征税依据

大部分人认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是环境资源价值化和外部经济内部化;有的坚持经济生态综合平衡调节论;有的坚持环保资金调节论;还有许多专家从可持续发展调控方面来论述环境保护税收征税依据。税率的确定,有人认为,税率应该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有人认为税率应能体现市场价格和边际机会成本的差额部分。收入使用方面,有人认为应专款专用,但有的人不认同。国际比较方面,主要是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环境保护财税实施的介绍和借鉴性研究。

谭宗宪(2004)认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环境状况的现实和国外先进经验说明: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目前,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时机有利,基础有利,效率可行,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应该通过改收费为征税、对传统税种的完善、开征新税种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调控、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周文和与郭玉清(2007)认为,财税政策应在国债、税收、支出和配套等方面做出适时调整,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维护社会正义,使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②环境保护财税收的实施条件

有些学者认为,宏观上要加强立法,微观上要加快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政策能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当企业无力承担环境污染治理所需巨额资金和投资时,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投资和适当的补助,以实现生态保护的目的。征收排污费对环境保护有双重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排污企业收费,促进企业经济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征收的排污费缓解了环境保护资金的不足,增强了政府和企业治理污染的能力。政府通过征税、减免税等手段来调节政府和企业与环境保护的投资关系。

东北财经大学的马冰研究了国际经合组织的税制绿色化的实践,认为我国的税制应该借鉴国际经合组织的税制绿色化。杨金田和葛察忠在《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和OECD比较》一书中,经过大量的实例和调查研究,认为中国的改革要放到三种互补的方法上: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环境的补贴和税收政策、对现行的税种进行调整、引进新的环境税。同时,财政部为了系统了解国外的税制并对其发展变化进行系统研究,于1999年设立了《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从2000年起对世界上20多个国家的税制进行了系统研究,陆续出版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税制等丛书,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现行的财政政策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激励不够,存在着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偏低、排污收费政策和财政补贴制度设计不合理等各种问题。而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和保护环境公共产品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研究现行的财政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效应,做出合适的财政政策安排。

林升(2007)认为,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绿色财税政策的和谐效应,进行深层次财税体制改革,是当前治理资源无序开发的根本措施。

③环境税收的现状

张俊,马力在《环境税立法的构想》(环境保护,2007年第7期)中指出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损失每年达2000多亿元。我国20世纪80年代前期环境破坏的损失约占GNP的6%。生态破坏的损失约为9%-12%:90年代前期约为GNP的2%-4%,表明1980-1995年环境破坏的速率低于环境增长率;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超过1380亿元,相当于当年GNP的2%-3%,生态破坏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为3845亿元,二者结合起来,每年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亿元。世界银行在1997年计算的我国90年代中期主要由空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约占全球GN甲的7.7%,计4430亿元。

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状况十分严重,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而开征环境税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措施。为此,很多学者提出了关于开征环境税的观点和看法。何学昌、张士云在《论当前我国生态税收政策的选择》(乡镇经济,2006年第4期)中指出,目前我国税制中尚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但确实有了一些环境保护效果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主要有:一是对环境污染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二是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而实际上却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三是采取了分散在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给予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对环保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农业税对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树造林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等。

郝佳佳在其硕士论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2007.5)中讲述到: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探索国民经济的绿色GDP核算,而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具有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与限制产业发展等功能。

3、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研究方法

①历史分析和实际分析相结合。在论述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演变及发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进行描述。要在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税制就必须对历史上所采用的治污手段给出合适的评价,充分认识历史和现实因素对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税制的制约和影响。

②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国内和国外比较,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分析其教训,以其帮助我们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体系。

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应用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财政学、社会调查方法等有关理论知识和技术,对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构想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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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我国现行税制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而且还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1)增值税。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得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说,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许多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农药等。我国的消费税还没有起到引导公众绿色消费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对消费环节的绿色要求。

(4)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对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二是收费方法不合理,总体上实行的是单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且当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导致排污者仅注重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费的使用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费补偿治污资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费的80%要返还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返还的资金只有少数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自觉采纳循环生产模式,不利于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2.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以往的预算、统计、会计和审计等经济法律制度在进行国民经济资本与成本评估时都未将环境的价值因素纳入社会成本中,这就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们以破坏环境和掠夺资源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去谋求暂时的、局部的经济利益。

(1)会计制度。我国传统会计只反映了企业主体与企业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只承认那些能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用价格确认和交换的东西,未将资源和环境的消耗计入成本,仅计算了微观的经济成本,而没有计算宏观的社会成本,变相鼓励了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审计制度。传统审计制度重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轻企业的经济绩效审计,对于环境绩效审计更是一片空白。根据环境审计具体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细分为以下四类分项目标:①评价环境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法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法规、政策与制度;②评价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响其工作效率的消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③评价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有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④评价环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环境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而当前我国的审计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独立审计或者内部审计,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传统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因而社会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财富的变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场经济活动及社会公众的福利状况,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对策

1.税收制度上。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生态税收,这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起到环保作用。

以德国为例,为了更好地贯彻循环经济法,德国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界和进入投资中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德国生产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产品的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支持循环利用项目,制定了各种资金投入和税金制度来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税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②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③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④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N14%~20%的特别折旧率。

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美国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提供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单一的污染控制设施难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①增值税。扩大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让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参照日本采取退税政策。②消费税。树立绿色消费税的立法理念,将有关措施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特别是在实行差别税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差别税率的差距。③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对某些虽可再生但速度缓慢及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资源也征收资源税;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资源是否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纳税。④排污费。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开征污染税。污染税的课征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2.经济核算制度上。

(1)会计制度设计。应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绿色会计把视野扩大到主体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将整个社会生产消费和相应的生态循环都反映到会计模式上,来计算和揭示会计主体的活动给社会环境带来的经济后果。它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增加,产生“社会利益”,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减少,形成“社会成本”,并将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加以比较来评价企业的社会贡献。

绿色会计应克服传统会计的缺陷,其基本目标就是在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努力提高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具体目标是充分披露有关的环境信息,为决策者实施经济和环境决策提供信息帮助。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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