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行教案范文

时间:2022-08-25 17: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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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行教案

篇1

1. 故事导入

师:播放音乐课件,给学生讲述有关星星的神话故事。

师:刚才听到那首个故事后,你听到这首音乐会感觉看到什么?想到什么?

生:宁静晴朗的夜空中,一闪一闪的小星星,想到一眨一眨的小星星真可爱……

出示歌名:《闪烁的小星》

2. 欣赏

让学生欣赏美术作品。出示顺梵高的作品《星月夜》,从而产生遐想和对画的感受。

3. 学唱歌曲

(1)初听歌曲。

师:请小朋友闭上眼睛静静地欣赏。

师:这首歌大家都很熟悉?我们来唱一唱、玩一玩好不好?让我们带着愉快的心情先来唱一唱 (播放《闪烁的小星》音乐)。

(2)再次聆听范唱《闪烁的小星》(要求学生随音乐摆动身体)。

师:我们把美丽的星空用动听的歌声表现出来。我们把夜空变得很美丽,用你们的双手为歌曲来舞蹈,把夜空变得更加美丽(学生听赏,并用喜爱的动作打节奏)。

(3)歌曲趣味活动 ,把学生分成两组,一组唱歌,配以律动,另一组同时按一定节奏唱。

(4)用“lu”哼唱旋律,边做身体律动边学唱歌曲。

(5)教师弹奏,学生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倾听、默唱。

(6)请学生跟着钢琴唱歌。

(7)师:请同学们在唱这一遍时带着问题去唱,歌曲的有多少乐段有没相同的?(播放音乐画面)

(8)齐唱歌曲(播放音乐画面带着对乐曲的理解有感情地唱,随音乐节拍晃动身体)。

(9)请个别学生有感情地演唱歌曲(带着对乐曲的理解有感情地唱,其余学生随音乐节拍晃动身体)。

(10)全班学生有感情地演唱和表演。

二、拓展积累、表现音乐

教师:我们已经学会了这首好听的歌曲《闪烁的小星》,小星星向我们伸出了热情的双手,欢迎我们来宇宙、太空去侦查。那么,你们想用怎样的方式欢迎小星星来地球做客呢?

篇2

[关键词]运营模式、可行性、定制公交优势

中图分类号:U491.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3-0323-01

一、西安定制公交运营模式

西安定制公交根据乘客出行需求来设计定制公交运行线路和站点的公交服务模式,为具有相同出行需求的人群量身定做一种公共交通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舒适、经济、环保的优势。定制公交信息作为一种对现代城市公交管理系统的全新尝试,其在技术上并无太大、太繁琐、太难实现的问题,根据整个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乘客提出交通需求―在线填写信息、出行需求等表格―公交集团设计最优线路―在定制公交平台上招募乘客、预定座位、在线支付―开行商务班车。

定制公交可以提供近似门到门的公共交通服务,节省乘客的出行时间,提高道路资源使用效率。同时车辆保证每位乘客均有座位,配置高速无线网络,提供舒适的乘车。

定制公交具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对于乘客而言,其出行成本远低于使用出租汽车和私人小汽车的出行成本;对于政府,除购置车辆外不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西安市已经形成了明显的白领、商务人士聚集圈,对定制公交服务有一定需求。西安高新区、曲江新区等上班族收入水平较高,可以接受较高票价的定制公交服务。而如今西安市的地铁虽然便捷,但是线路网还不够完善,大部分上班族不能一站直达,经常需要一次甚至多次换乘,极大地消耗精力。

定制公交系统主要包括乘客单元、线路和车站、车辆选购、运营管理、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定制公交乘客招募主要通过建立定制平台来实现线路走向。站点位置安排要以人为本,尽可能安排在方便乘客出行的起讫点。

二、西安定制公交的优势

2.1 乘客掌握主动权,制定线路

不同于常规公交和通勤班车,定制公交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主动权完全交到了乘客手上。乘客根据自己通勤需求,“定制”符合自己的“公交车”。

2.2 乘车环境舒适,设备齐全

定制公交具有 “一人一座”的优点,不仅可以保证乘车环境舒适,乘客在上下班途中还可以“补觉”,大大降低了疲劳程度,而不像普通公交等座、排座、占座、挤座甚至一路无座。车内装有移动影视设备,供乘客休闲娱乐;车载WI-FI让乘客随地上网办公;脚踏板增加了乘坐舒适度。

2.3 线路灵活,节约时间

定制公交能够灵活的调整运行路线,避让高峰拥堵路段,提供近似门到门的公共交通服务。节省乘客的出行时间,提高道路资源的使用效率。其次,定制公交运行过程中停靠站较少,甚至不需要停靠,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公交专用道,确保定制公交的运行速度。再者,定制公交的线路和班次是根据乘客的需求而定的,可以根据客流的变化及时调整,确保定制公交服务与实际出行紧密结合。

2.4 票价易于接受

根据西安市政府通知,2016年1月1日起,西安市区出租汽车(不包含纯电动出租汽车、甲醇出租汽车、单燃料出租汽车)排气量1.8L(含1.8L)以下车型由现行起步价3公里10元降低至3公里9元;排气量1.8L以上车型起步价2公里9元。目前北京定制公交票价20km以内约为8.4元,西安市根据社会可接受的票价和成本核算制定的票价将低于北京定制公交票价,可见西安市定制公交费用大大低于使用出租车通勤的费用。

2.5 G色出行

目前,全国范围大气污染严重,其中大量汽车尾 气排放超标是造成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定制公交将许多有自驾车出行可能的市民聚集在了一辆车上,据相关部门测算,一部定制公交的开行可以替代 20-30部私家车的使用,能有效缓解拥堵、尾气、停车等问题,不仅为节能环保做出贡献,还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三、可实施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机动化水平显著增加。一方面城市中心区域和居住地通勤需求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城市交通中私家车出行比重大幅攀升。两种叠加效应下城市交通已经不堪重负,同时恶劣的交通环境又使机动车尾气排放性能大幅降低,城市环境也越来越差。

因此,应该选择选择以最有活力、综合效益最好的公共交通为主,私家车和其他方式为辅的互补通结构。与此同时,作为新型公共交通运输方式的定制公交则发挥出无比卓越的优点,以已开通此项服务的北京、天津、济南、青岛为例,其全方位的管理模式,通过向广大乘客群体争求路线起止点,科学设计路线,合理安排道路,精心调度车辆以及乘客对其体验上的满意度调查,进而满足乘客对公交快捷、方便、舒适等方面的需求。

由于西安城市规模不像北京等一线城市那么大,而且社区分散,规模也较小,乘坐定制公交的乘客也相对分散,故而二线城市的定制公交在运行线路和站点的选择上,并不能像一线城市那样 “一站直达”,可以采用 “多对多模式”,用最优的路线将分散的乘客串联并送达各自的目的地。

政府、企业等相关各方,给予定制公交更大的支持,让市民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西安公交的发展规划中,定制公交是未来的一个重要方向,定制公交的服务对象更广。因此西安定制公交系统的建设从各种因素来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篇3

《扇形统计图》是北师大版小学数学五年级下册第七单元《统计》中的内容。

教学目标:

1.通过实例,认识扇形统计图,了解扇形统计图的特点与作用。

2.能读懂扇形统计图,从中获取有效信息,体会统计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

教学案例:

1.创设情景,提出问题

1.1 师:我们每天都要吃饭,而我们的膳食是否平衡有营养呢?老师这里有一副图是“我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它是结合中国居民的膳食结构特点设计的,把平衡膳食的原则转化成各类食物的重量,并以直观的宝塔形式表现出来,从这个宝塔中,同学们知道我们需要的食物中哪种最多?其次呢?

(反思:以“我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引入,有利于学生体会统计在生活中的作用,又渗透了对学生的健康饮食的教育。)

1.2 师:老师这里还有一张“小丽一家三口一天各类食物摄入量的统计表”,你能把它填写完整吗?……

1.3 师:老师把这张统计表制成了一张条形统计图,从这副条形统计图中,同学们能获得哪些信息?你能计算出每一类食物摄入量占总摄入量的百分之几?

2.引入新知

师:刚才,同学们从条形统计图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每一类食物的摄入量,能不能看出每一类食物摄入量占总摄入量的百分之几?(不能。)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认识一种新的统计图:扇形统计图(板书课题。)

(反思:先要求学生计算每种食物摄入量占食物摄入总量的百分比,再呈现条形统计图与扇形统计图,主要是让学生读懂统计图,并在与条形统计图的对比中,认识扇形统计图。)

3.探索交流,获取新知

师:从这个扇形统计图中你清楚地看到了什么?扇形统计图有什么特点?

(反思:初步认识扇形统计图后,再组织学生进行交流,说说:“从上面的统计图中你获得了哪些信息”,体会条形统计图和扇形统计图的不同点与作用。让学生进行交流与讨论,逐步认识扇形统计图,体会扇形统计图反映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4.巩固练习

(数学书中85页:说一说)

篇4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以下几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7年3月11日联合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是20__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以上五个司法解释即是目前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以上几个司法解释明显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1、没有形成协调一致的司法处理方式。对于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究竟是应该"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上述五个司法解释的态度并不一致。从前四个司法解释来看,在强调"先刑后民"的同时,也强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刑民并行",虽然"刑民并行"案件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但在第五个司法解释中,则片面强调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与前四个司法解释的态度并不一致。2.部分条文界定不清,操作性不强。在"先刑后民"时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是驳回、不予受理还是终结诉讼,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这类案件法律文书的体例、格式也都没有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3.部分规定已被新的司法解释架空或否定。

二、"刑事优先"适用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正确理解适用"刑事优先",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结。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如果过分强调"刑事优先",也容易走向另一极端,导致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尤其是在当前司法环境不甚理想,司法地方化明显,不分缘由适用"刑事优先"可能适得其反。

(一)立法缺陷:缺位与冲突并存

1、先天理念缺位: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不足

如前所述,"刑事优先"突出国家本位,在程序设计中强调刑事的主导地位,公权优先性,被害人的权益附属于国家利益,可有可无,从而导致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严重不足。该制度设计在先天理念上的缺位导致了:1、被害人诉权无法得到保障。有的被害人多次向法院,但法院每次均以不属民事纠纷而具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向有关机关刑事告诉,结果却又被告知系民事纠纷,各单位互相推诿,使被害人无所适从。2、案件被长期搁置。刑事侦查权由侦查机关行使,法院无权干涉侦查机关的侦查进度,有的侦查机关对被移送的案件长期不作答复,使民事案件长时间受制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进度。3、民事案件长期被中止。由于刑事案件尚未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一旦被告人没有到庭,那么刑事案件就会被中止,则相关的民事案件,必须等刑事案件被告人到庭后,才有望审理,从而导致案件长期"悬挂"。

2、现行司法解释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98年《规定》是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这个规定明确了刑民交叉案件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处理的原则。但是在适用"刑事优先"的标准问题上,98年《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确立的是"同一法律事实" 标准,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显然确立的又是"同一法律关系"标准。同一个司法解释,竟然存在两个"刑事优先"适用标准,立法不够严谨,在司法实践中也导致办案人员无所适从。

显然,"同一法律事实"与"同一法律关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同一法律事实"在不同法律规范的评价下,会形成多种法律关系。如一个侵权事实,一般形成侵权法律关系,但放在《合同法》的视野下,亦可能是一个违约法律关系。如司机故意造成乘客受伤案,司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犯罪行为,乘客以司机侵权为由要求赔偿,则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乘客以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那么违约行为,与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实际上,都是基于司机侵权这"同一法律事实"。而且,严格意义上讲,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刑民交叉案件根本不可能有"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以是否系"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刑事优先"的适用标准尚值得商榷。

3、审级制度不同造成事实认定冲突

我国 刑事诉讼法跟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同的级别管辖标准,一般情况下由于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并不会导致冲突。但在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因既涉及刑事案件的审理,也涉及民事案件的审理,这种冲突就比较明显。以我国目前发案率较高的知识产权犯罪为例,民事纠纷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立法初衷在于知识产权纠纷是一种专业、技术性强的疑难复杂案件,只有知识储备好,审判能力强的较高级别法院法官才能胜任;然而,大量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规定,一般都由基层法院审理。

由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高,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往往是民事案件中的免证事项,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较高级别法院民事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时,必须适用下级法院刑事法官认定的有关事实,这在逻辑上陷入了两难困境。而且在类似案件审理中,经常碰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向中级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另一方因与地方司法机关比较熟悉而同时在地方司法机关提起刑事控告,地方司法机关可能作出"违心"的事实认定。

4、无罪判决中有关事实认定的冲突

"刑事优先"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民事纠纷中具有当然的证明力,这样在刑民诉讼中会造成事实认定的冲突,其中也包括无罪判决认定的有关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的第一、二、三、五、六项都可能涉及到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认定,该事实认定也可能成为今后对其民事纠纷判决不利的依据。

这产生了一个新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罪判决被告人不享有上诉权,但是无罪判决被告人不具有上诉权好象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逻辑。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即使对其民事部分审理不利,被告人也不会上诉,虽被告人内心想要上诉,但出于担心上诉行为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更为不利的判决而放弃上诉,这也就是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然而,根据我国现在法律规定,剥夺被告人上诉权的无罪判决认定的事实,却成为民事判决中免证事项,如果再搀杂前述审级制度造成的事实认定冲突,这就更为不合理。

(二)适用困境:滥用"刑事优先"制度

1、人为制造假案,拖延民事诉讼

在经济纠纷当中,有的民事案件被告,在得知原告向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故意向有关机关控告,通过"努力",有关机关也竟然对案件予以立案侦查。被告于是告知法院,称该经济纠纷已经涉及刑事犯罪,有关机关正在侦查,要求法院暂缓审理。而法院可能凭有关机关出具的立案凭证,作出了对原告十分不利的中止审理,客观上导致了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审理。

2、个别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地方、部门利益

98年《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条规定虽然赋予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审查权,但是由于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无法掌握案件的全部材料,在实践中,这种审查经常流于形式,而且也备受批评,主要还是依赖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认定,这就为公安、检察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提供了司法依据。如甲地法院在审理一起被告为乙地某大型企业的经济纠纷时,乙地的司法机关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以该经济纠纷涉嫌犯罪为由,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3、导致民商事案件"执行难"

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普遍适用"刑事优先",这样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原告无法通过及时来获得主动,无法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或是后也被无限期地中止,相关的民事保全措施因刑事案件审理的需要也不能得到适用。同时,刑事案件的审结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这就给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最后原告即使胜诉,面对的也将可能是一个一无所获的结果。

(三)职能错位:法官先定后审

法官消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要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审判权行使的消极性是区别于行政权的主要标志,也是确保法官"在发生争议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瘫的态度和地位,不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98年《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赋予了法院预先审查判断的权力,法院在没有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并最终裁判前已经先入为主为案件定性,直接违反了法官消极中立原则,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

其次,上述规定也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治国家,只有在法院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国家才能对被告人予以定罪,然而98年《规定》却赋予法官未审先定的权力,直接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实际运行中,虽然在形式上侦查机关依然需要独立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启动侦查程序,然而,由于法官享有案件最终裁决权,他的意见对侦查、机关无疑具有引导作用,对法院已经定性的案件,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容易走过场。假如侦查、检察机关或者最后的刑事法官,严格依法把关,做出了与民事法官不同的认定,一方面可能影响公、检、法三家关系,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法院自身的权威,使自己成为案件当事人批判的对象。

三、从实证主义角度:"刑事优先"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很多学者认为"刑事优先"是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项原则,但笔者不敢苟同,"刑事优先"固然是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处理方式,但它还不能成为一项原则,只能认为是一项制度。理由很简单,原则应当是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领域需要普遍遵守并适用的,而"刑事优先"显然不具有这样的品格,因为处理方式除了"刑事优先",还有"民事优先"与"刑民并行"。但这并不是否认"刑事优先"在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刑事优先"不管是理念、还是实际运行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地予以完善。

(一)理念重构:国家、社会利益与被害人利益平衡保护

"刑事优先"从一开始制度设计,理念上就偏重对国家、社会利益的保护,欠缺对被害人利益的有效保护。该制度虽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社会利益,但被害人的利益却并未受到重视,甚至因"刑事优先"而再次受到损害的可能,因此也成为许多学者批评的对象。

因此,应积极转变理念,引入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平衡保护的现代司法理念。换言之,在注重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被害人利益。在立法上要进一步完善"刑事优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按一定的标准适用"刑事优先",杜绝"刑事优先"的滥用。20__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对普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被害人享有选择权。该司法解释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命题: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只要不是严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由被害人自行决定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突出了被害人民事权益的本位。

(二)制度完善:立法与实务的规范化

1、98年《规定》的立法改进

"刑事优先"的规定主要见于98年《规定》,其中一些规定不符合审判实际,应予以改进。第一,98年《规定》确立了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事优先"的两个标准,应当明确将"同一法律事实"作为唯一的适用标准。第二,98年《规定》 第11条规定"裁定驳回"及第12条"退还案件受理费"均应改为"中止审理",待刑事诉讼审理结果出来后,民事诉讼再根据刑事诉讼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样更能够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取消人民法院的预先审查判断权。确定一个案件是涉嫌刑事犯罪还是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权力不应属于人民法院,而应最终取决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具体做法,应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立案,作为启动"刑事优先"的前提,再结合"刑事优先"适用标准予以决定是否对案件中止审理。

2、"刑事优先"适用标准规范化

"同一法律事实"应作为"刑事优先"适用标准,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事实"不能机械理解为法律事实的完全重合,而是指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与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的关联程度紧密性。刑民交叉案件的关联具体分为:主体关联、事实关联和标的物关联。

对于主体关联的案件,因其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与原、被告的重合,故可分开审理。事实关联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实存在重合(包容),另一种是事实存在交叉。对于事实存在重合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刑事优先",对于事实存在交叉的案件,不一定属"同一法律事实",不一定要"刑事优先",因为交叉事实可能并非案件的关键事实。对于标的物关联的案件,指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财物又成为另一个民事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则原则上应"刑事优先"。如车辆是诈骗所得,又成为买卖纠纷争议的标的物,这时买卖合同关系的性质、车辆的所有权确定有赖于诈骗行为的认定结果。

实际上,从关联性的角度分析,是否应一律适用"刑事优先"还存在困难,"同一法律事实"的实质应是指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否会对民事案件的关键事实的认定有影响,进而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如果无论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作出何种认定,都不影响民事诉讼对民事要件事实的认定,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则不属"同一法律事实",不需要适用"刑事优先"。

3、"刑事优先"适用的例外情形

第一,在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在逃或下落不明时,刑事诉讼只能中止。当有其他应当或愿意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的情况下,若机械适用"刑事优先",则可能迫使被害人受到"双重伤害",即看不到刑事正义,又得不到民事保护。因次,为避免此种情况,可以先行对民事案件缺席判决。同样,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违约、侵权行为是由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逃或下落不明,也可以先进行民事诉讼。

第二,适用"刑事优先"的案件,为了防止难执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案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先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因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扣押有关物品、冻结存款等的规定,但这些手段目的是为了案件侦办的需要,与以保证将来民事判决顺利执行为目的的财产保全有着质的区别,所扣押物品、冻结存款的范围远小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三)性质分析:法律事实的刑民之辨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事实,如属"同一法律事实"中的法律事实完全重合(包容),那么应进行法律事实性质分析,是构成刑事案件、亦或是民事案件,还是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以正确适用"刑事优先"。

1、法律事实的基本形态

刑民交叉案件"同一法律事实"中的法律事实重合(包容)有四种基本形态:一是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侵权事实交叉。民事侵权事实主要由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组成,这些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基本相一致。二是刑事法律事实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事实的交叉。刑事法律事实与无因管理的交叉,要数违反被管理人意思的不适法无因管理与侵占罪构成要件的交叉最为典型。不当得利因其具有开放性,更有可能与刑事法律事实交叉。三是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违约事实的交叉。违约行为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民事违约行为的外征与某些犯罪主、客观方面彼此吻合。四是某些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合法行为的交叉。

2、法律事实的界定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的界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民事规范分析法、刑事规范分析法、综合分析法。

民事规范分析法。主要根据民事规范审查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中内含的民事要素是否可以成为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如果民事关系的构成要素能够支撑犯罪成立的要件,那么两者之间具有印证性。当从民事规范角度看,民事要素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不具有印证性时,可以判断该起刑民交叉案件,纯属民事纠纷。只有具有印证性时,才可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民事规范分析法主要分析具体案件的民事主体、民事内容、民事客体,是否与刑事犯罪主体、客观方面、客体一致。

刑事规范分析法。根据刑事规范,全面地分析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中刑事要素是否符合犯罪的概念、构成,准确把握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要件,进一步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构成刑事规范上的罪过,从而认定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是否为犯罪事实。运用民事规范分析法,一般可以解决主体、主体行为以及主体行为侵犯的法益方面的事实问题,但对主观方面,必须借助刑事规范分析法,才能明确行为人有无刑法意义上的主观罪过及其深浅程度。通过民事规范分析法,一旦可以确认民事关系诸要素与犯罪构成诸要件之间具有对应关系时,即可从行为构成要素的"数量"和"顺序"两个方面分析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有无或深浅,当其主观恶性达到刑法规范所规定的程度时,即构成犯罪,反之则仍属民事案件。刑事规范中犯罪构成要素的"数量"规定,主要是指我国刑法规范中数额犯罪和情节犯罪的认定。刑事规范中犯罪构成要素的"顺序"规定,主要是指通过行为构成要素顺序的分析,以准确把握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中行为与其他事实相互作用的方式及相互的主次地位等,据此分析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有无或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从司法实践看,要特别审查行为时的附随情状,即要结合行为的背景考察行为的动机与目的。

综合分析法。在运用民事规范分析法与刑事规范分析法分析刑民交叉案件时,不能单独适用其中一种方法,或运用两种方法但却分开机械考虑问题,而应综合运用,综合分析。不仅要综合运用刑事规范与民事规范,还要综合运用刑事理论与民事理论,将刑民交叉案件放在刑民视野下,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四)事实冲突:刑民裁判中法律事实认定的统一

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审级法院作出的刑事或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而且这种认定经常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如前后两个判决均为民事判决的情形下,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是,对于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而应当从生效裁判事实证明效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在后诉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的情况下,后诉法院可以径行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而不必等前诉判决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再行认定。正确认定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事实,有利于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

刑民交叉案件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力问题,并不像单纯的两个民事案件那么简单,因为刑民两种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刑事诉讼证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只要"高度盖然性"即可。有学者认为,无论前一判决为民事判决还是刑事判决,前一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后一判决原则上应当适用,至少应当参考。但笔者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力,要区别不同的情形,不能一概论之。

1、刑事判决在先,民事判决在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则上应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理由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具体可分为两个方面:(1)刑事诉讼中所肯定的事实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项。但当事人举出相反的证据,如果能够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除外。(2)刑事诉讼中所否定的事实不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在刑事宣判无罪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把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运用到民事诉讼当中,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等 于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无罪判决是建立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成立的情况。应当注意的是,无罪判决中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认定,也不能一概成为免证事项,而应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因为无罪判决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2、民事判决在先,刑事判决在后,随后进行的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援引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但由于民事诉讼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总是围绕着"权利"与"义务"而展开,而刑事诉讼总是围绕着"罪"与"罚",两者证明对象的不同,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刑事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可以参考民事判决,但不受民事判决的约束。"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仅具有"书证"意义,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而且要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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