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5 17:35:0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山行教案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1. 故事导入
师:播放音乐课件,给学生讲述有关星星的神话故事。
师:刚才听到那首个故事后,你听到这首音乐会感觉看到什么?想到什么?
生:宁静晴朗的夜空中,一闪一闪的小星星,想到一眨一眨的小星星真可爱……
出示歌名:《闪烁的小星》
2. 欣赏
让学生欣赏美术作品。出示顺梵高的作品《星月夜》,从而产生遐想和对画的感受。
3. 学唱歌曲
(1)初听歌曲。
师:请小朋友闭上眼睛静静地欣赏。
师:这首歌大家都很熟悉?我们来唱一唱、玩一玩好不好?让我们带着愉快的心情先来唱一唱 (播放《闪烁的小星》音乐)。
(2)再次聆听范唱《闪烁的小星》(要求学生随音乐摆动身体)。
师:我们把美丽的星空用动听的歌声表现出来。我们把夜空变得很美丽,用你们的双手为歌曲来舞蹈,把夜空变得更加美丽(学生听赏,并用喜爱的动作打节奏)。
(3)歌曲趣味活动 ,把学生分成两组,一组唱歌,配以律动,另一组同时按一定节奏唱。
(4)用“lu”哼唱旋律,边做身体律动边学唱歌曲。
(5)教师弹奏,学生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倾听、默唱。
(6)请学生跟着钢琴唱歌。
(7)师:请同学们在唱这一遍时带着问题去唱,歌曲的有多少乐段有没相同的?(播放音乐画面)
(8)齐唱歌曲(播放音乐画面带着对乐曲的理解有感情地唱,随音乐节拍晃动身体)。
(9)请个别学生有感情地演唱歌曲(带着对乐曲的理解有感情地唱,其余学生随音乐节拍晃动身体)。
(10)全班学生有感情地演唱和表演。
二、拓展积累、表现音乐
教师:我们已经学会了这首好听的歌曲《闪烁的小星》,小星星向我们伸出了热情的双手,欢迎我们来宇宙、太空去侦查。那么,你们想用怎样的方式欢迎小星星来地球做客呢?
[关键词]运营模式、可行性、定制公交优势
中图分类号:U491.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3-0323-01
一、西安定制公交运营模式
西安定制公交根据乘客出行需求来设计定制公交运行线路和站点的公交服务模式,为具有相同出行需求的人群量身定做一种公共交通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舒适、经济、环保的优势。定制公交信息作为一种对现代城市公交管理系统的全新尝试,其在技术上并无太大、太繁琐、太难实现的问题,根据整个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乘客提出交通需求―在线填写信息、出行需求等表格―公交集团设计最优线路―在定制公交平台上招募乘客、预定座位、在线支付―开行商务班车。
定制公交可以提供近似门到门的公共交通服务,节省乘客的出行时间,提高道路资源使用效率。同时车辆保证每位乘客均有座位,配置高速无线网络,提供舒适的乘车。
定制公交具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对于乘客而言,其出行成本远低于使用出租汽车和私人小汽车的出行成本;对于政府,除购置车辆外不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西安市已经形成了明显的白领、商务人士聚集圈,对定制公交服务有一定需求。西安高新区、曲江新区等上班族收入水平较高,可以接受较高票价的定制公交服务。而如今西安市的地铁虽然便捷,但是线路网还不够完善,大部分上班族不能一站直达,经常需要一次甚至多次换乘,极大地消耗精力。
定制公交系统主要包括乘客单元、线路和车站、车辆选购、运营管理、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定制公交乘客招募主要通过建立定制平台来实现线路走向。站点位置安排要以人为本,尽可能安排在方便乘客出行的起讫点。
二、西安定制公交的优势
2.1 乘客掌握主动权,制定线路
不同于常规公交和通勤班车,定制公交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主动权完全交到了乘客手上。乘客根据自己通勤需求,“定制”符合自己的“公交车”。
2.2 乘车环境舒适,设备齐全
定制公交具有 “一人一座”的优点,不仅可以保证乘车环境舒适,乘客在上下班途中还可以“补觉”,大大降低了疲劳程度,而不像普通公交等座、排座、占座、挤座甚至一路无座。车内装有移动影视设备,供乘客休闲娱乐;车载WI-FI让乘客随地上网办公;脚踏板增加了乘坐舒适度。
2.3 线路灵活,节约时间
定制公交能够灵活的调整运行路线,避让高峰拥堵路段,提供近似门到门的公共交通服务。节省乘客的出行时间,提高道路资源的使用效率。其次,定制公交运行过程中停靠站较少,甚至不需要停靠,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公交专用道,确保定制公交的运行速度。再者,定制公交的线路和班次是根据乘客的需求而定的,可以根据客流的变化及时调整,确保定制公交服务与实际出行紧密结合。
2.4 票价易于接受
根据西安市政府通知,2016年1月1日起,西安市区出租汽车(不包含纯电动出租汽车、甲醇出租汽车、单燃料出租汽车)排气量1.8L(含1.8L)以下车型由现行起步价3公里10元降低至3公里9元;排气量1.8L以上车型起步价2公里9元。目前北京定制公交票价20km以内约为8.4元,西安市根据社会可接受的票价和成本核算制定的票价将低于北京定制公交票价,可见西安市定制公交费用大大低于使用出租车通勤的费用。
2.5 G色出行
目前,全国范围大气污染严重,其中大量汽车尾 气排放超标是造成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定制公交将许多有自驾车出行可能的市民聚集在了一辆车上,据相关部门测算,一部定制公交的开行可以替代 20-30部私家车的使用,能有效缓解拥堵、尾气、停车等问题,不仅为节能环保做出贡献,还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三、可实施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机动化水平显著增加。一方面城市中心区域和居住地通勤需求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城市交通中私家车出行比重大幅攀升。两种叠加效应下城市交通已经不堪重负,同时恶劣的交通环境又使机动车尾气排放性能大幅降低,城市环境也越来越差。
因此,应该选择选择以最有活力、综合效益最好的公共交通为主,私家车和其他方式为辅的互补通结构。与此同时,作为新型公共交通运输方式的定制公交则发挥出无比卓越的优点,以已开通此项服务的北京、天津、济南、青岛为例,其全方位的管理模式,通过向广大乘客群体争求路线起止点,科学设计路线,合理安排道路,精心调度车辆以及乘客对其体验上的满意度调查,进而满足乘客对公交快捷、方便、舒适等方面的需求。
由于西安城市规模不像北京等一线城市那么大,而且社区分散,规模也较小,乘坐定制公交的乘客也相对分散,故而二线城市的定制公交在运行线路和站点的选择上,并不能像一线城市那样 “一站直达”,可以采用 “多对多模式”,用最优的路线将分散的乘客串联并送达各自的目的地。
政府、企业等相关各方,给予定制公交更大的支持,让市民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西安公交的发展规划中,定制公交是未来的一个重要方向,定制公交的服务对象更广。因此西安定制公交系统的建设从各种因素来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扇形统计图》是北师大版小学数学五年级下册第七单元《统计》中的内容。
教学目标:
1.通过实例,认识扇形统计图,了解扇形统计图的特点与作用。
2.能读懂扇形统计图,从中获取有效信息,体会统计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
教学案例:
1.创设情景,提出问题
1.1 师:我们每天都要吃饭,而我们的膳食是否平衡有营养呢?老师这里有一副图是“我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它是结合中国居民的膳食结构特点设计的,把平衡膳食的原则转化成各类食物的重量,并以直观的宝塔形式表现出来,从这个宝塔中,同学们知道我们需要的食物中哪种最多?其次呢?
(反思:以“我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引入,有利于学生体会统计在生活中的作用,又渗透了对学生的健康饮食的教育。)
1.2 师:老师这里还有一张“小丽一家三口一天各类食物摄入量的统计表”,你能把它填写完整吗?……
1.3 师:老师把这张统计表制成了一张条形统计图,从这副条形统计图中,同学们能获得哪些信息?你能计算出每一类食物摄入量占总摄入量的百分之几?
2.引入新知
师:刚才,同学们从条形统计图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每一类食物的摄入量,能不能看出每一类食物摄入量占总摄入量的百分之几?(不能。)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认识一种新的统计图:扇形统计图(板书课题。)
(反思:先要求学生计算每种食物摄入量占食物摄入总量的百分比,再呈现条形统计图与扇形统计图,主要是让学生读懂统计图,并在与条形统计图的对比中,认识扇形统计图。)
3.探索交流,获取新知
师:从这个扇形统计图中你清楚地看到了什么?扇形统计图有什么特点?
(反思:初步认识扇形统计图后,再组织学生进行交流,说说:“从上面的统计图中你获得了哪些信息”,体会条形统计图和扇形统计图的不同点与作用。让学生进行交流与讨论,逐步认识扇形统计图,体会扇形统计图反映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4.巩固练习
(数学书中85页:说一说)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以下几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7年3月11日联合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是20__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以上五个司法解释即是目前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以上几个司法解释明显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1、没有形成协调一致的司法处理方式。对于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究竟是应该"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上述五个司法解释的态度并不一致。从前四个司法解释来看,在强调"先刑后民"的同时,也强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刑民并行",虽然"刑民并行"案件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但在第五个司法解释中,则片面强调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与前四个司法解释的态度并不一致。2.部分条文界定不清,操作性不强。在"先刑后民"时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是驳回、不予受理还是终结诉讼,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这类案件法律文书的体例、格式也都没有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3.部分规定已被新的司法解释架空或否定。
二、"刑事优先"适用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正确理解适用"刑事优先",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结。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如果过分强调"刑事优先",也容易走向另一极端,导致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尤其是在当前司法环境不甚理想,司法地方化明显,不分缘由适用"刑事优先"可能适得其反。
(一)立法缺陷:缺位与冲突并存
1、先天理念缺位: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不足
如前所述,"刑事优先"突出国家本位,在程序设计中强调刑事的主导地位,公权优先性,被害人的权益附属于国家利益,可有可无,从而导致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严重不足。该制度设计在先天理念上的缺位导致了:1、被害人诉权无法得到保障。有的被害人多次向法院,但法院每次均以不属民事纠纷而具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向有关机关刑事告诉,结果却又被告知系民事纠纷,各单位互相推诿,使被害人无所适从。2、案件被长期搁置。刑事侦查权由侦查机关行使,法院无权干涉侦查机关的侦查进度,有的侦查机关对被移送的案件长期不作答复,使民事案件长时间受制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进度。3、民事案件长期被中止。由于刑事案件尚未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一旦被告人没有到庭,那么刑事案件就会被中止,则相关的民事案件,必须等刑事案件被告人到庭后,才有望审理,从而导致案件长期"悬挂"。
2、现行司法解释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98年《规定》是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这个规定明确了刑民交叉案件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处理的原则。但是在适用"刑事优先"的标准问题上,98年《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确立的是"同一法律事实" 标准,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显然确立的又是"同一法律关系"标准。同一个司法解释,竟然存在两个"刑事优先"适用标准,立法不够严谨,在司法实践中也导致办案人员无所适从。
显然,"同一法律事实"与"同一法律关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同一法律事实"在不同法律规范的评价下,会形成多种法律关系。如一个侵权事实,一般形成侵权法律关系,但放在《合同法》的视野下,亦可能是一个违约法律关系。如司机故意造成乘客受伤案,司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犯罪行为,乘客以司机侵权为由要求赔偿,则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乘客以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那么违约行为,与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实际上,都是基于司机侵权这"同一法律事实"。而且,严格意义上讲,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刑民交叉案件根本不可能有"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以是否系"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刑事优先"的适用标准尚值得商榷。
3、审级制度不同造成事实认定冲突
我国 刑事诉讼法跟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同的级别管辖标准,一般情况下由于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并不会导致冲突。但在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因既涉及刑事案件的审理,也涉及民事案件的审理,这种冲突就比较明显。以我国目前发案率较高的知识产权犯罪为例,民事纠纷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立法初衷在于知识产权纠纷是一种专业、技术性强的疑难复杂案件,只有知识储备好,审判能力强的较高级别法院法官才能胜任;然而,大量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规定,一般都由基层法院审理。
由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高,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往往是民事案件中的免证事项,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较高级别法院民事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时,必须适用下级法院刑事法官认定的有关事实,这在逻辑上陷入了两难困境。而且在类似案件审理中,经常碰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向中级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另一方因与地方司法机关比较熟悉而同时在地方司法机关提起刑事控告,地方司法机关可能作出"违心"的事实认定。
4、无罪判决中有关事实认定的冲突
"刑事优先"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民事纠纷中具有当然的证明力,这样在刑民诉讼中会造成事实认定的冲突,其中也包括无罪判决认定的有关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的第一、二、三、五、六项都可能涉及到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认定,该事实认定也可能成为今后对其民事纠纷判决不利的依据。
这产生了一个新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罪判决被告人不享有上诉权,但是无罪判决被告人不具有上诉权好象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逻辑。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即使对其民事部分审理不利,被告人也不会上诉,虽被告人内心想要上诉,但出于担心上诉行为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更为不利的判决而放弃上诉,这也就是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然而,根据我国现在法律规定,剥夺被告人上诉权的无罪判决认定的事实,却成为民事判决中免证事项,如果再搀杂前述审级制度造成的事实认定冲突,这就更为不合理。
(二)适用困境:滥用"刑事优先"制度
1、人为制造假案,拖延民事诉讼
在经济纠纷当中,有的民事案件被告,在得知原告向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故意向有关机关控告,通过"努力",有关机关也竟然对案件予以立案侦查。被告于是告知法院,称该经济纠纷已经涉及刑事犯罪,有关机关正在侦查,要求法院暂缓审理。而法院可能凭有关机关出具的立案凭证,作出了对原告十分不利的中止审理,客观上导致了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审理。
2、个别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地方、部门利益
98年《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条规定虽然赋予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审查权,但是由于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无法掌握案件的全部材料,在实践中,这种审查经常流于形式,而且也备受批评,主要还是依赖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认定,这就为公安、检察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提供了司法依据。如甲地法院在审理一起被告为乙地某大型企业的经济纠纷时,乙地的司法机关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以该经济纠纷涉嫌犯罪为由,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3、导致民商事案件"执行难"
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普遍适用"刑事优先",这样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原告无法通过及时来获得主动,无法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或是后也被无限期地中止,相关的民事保全措施因刑事案件审理的需要也不能得到适用。同时,刑事案件的审结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这就给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最后原告即使胜诉,面对的也将可能是一个一无所获的结果。
(三)职能错位:法官先定后审
法官消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要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审判权行使的消极性是区别于行政权的主要标志,也是确保法官"在发生争议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瘫的态度和地位,不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98年《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赋予了法院预先审查判断的权力,法院在没有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并最终裁判前已经先入为主为案件定性,直接违反了法官消极中立原则,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
其次,上述规定也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治国家,只有在法院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国家才能对被告人予以定罪,然而98年《规定》却赋予法官未审先定的权力,直接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实际运行中,虽然在形式上侦查机关依然需要独立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启动侦查程序,然而,由于法官享有案件最终裁决权,他的意见对侦查、机关无疑具有引导作用,对法院已经定性的案件,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容易走过场。假如侦查、检察机关或者最后的刑事法官,严格依法把关,做出了与民事法官不同的认定,一方面可能影响公、检、法三家关系,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法院自身的权威,使自己成为案件当事人批判的对象。
三、从实证主义角度:"刑事优先"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很多学者认为"刑事优先"是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项原则,但笔者不敢苟同,"刑事优先"固然是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处理方式,但它还不能成为一项原则,只能认为是一项制度。理由很简单,原则应当是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领域需要普遍遵守并适用的,而"刑事优先"显然不具有这样的品格,因为处理方式除了"刑事优先",还有"民事优先"与"刑民并行"。但这并不是否认"刑事优先"在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刑事优先"不管是理念、还是实际运行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地予以完善。
(一)理念重构:国家、社会利益与被害人利益平衡保护
"刑事优先"从一开始制度设计,理念上就偏重对国家、社会利益的保护,欠缺对被害人利益的有效保护。该制度虽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社会利益,但被害人的利益却并未受到重视,甚至因"刑事优先"而再次受到损害的可能,因此也成为许多学者批评的对象。
因此,应积极转变理念,引入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平衡保护的现代司法理念。换言之,在注重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被害人利益。在立法上要进一步完善"刑事优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按一定的标准适用"刑事优先",杜绝"刑事优先"的滥用。20__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对普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被害人享有选择权。该司法解释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命题: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只要不是严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由被害人自行决定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突出了被害人民事权益的本位。
(二)制度完善:立法与实务的规范化
1、98年《规定》的立法改进
"刑事优先"的规定主要见于98年《规定》,其中一些规定不符合审判实际,应予以改进。第一,98年《规定》确立了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事优先"的两个标准,应当明确将"同一法律事实"作为唯一的适用标准。第二,98年《规定》 第11条规定"裁定驳回"及第12条"退还案件受理费"均应改为"中止审理",待刑事诉讼审理结果出来后,民事诉讼再根据刑事诉讼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样更能够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取消人民法院的预先审查判断权。确定一个案件是涉嫌刑事犯罪还是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权力不应属于人民法院,而应最终取决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具体做法,应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立案,作为启动"刑事优先"的前提,再结合"刑事优先"适用标准予以决定是否对案件中止审理。
2、"刑事优先"适用标准规范化
"同一法律事实"应作为"刑事优先"适用标准,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事实"不能机械理解为法律事实的完全重合,而是指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与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的关联程度紧密性。刑民交叉案件的关联具体分为:主体关联、事实关联和标的物关联。
对于主体关联的案件,因其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与原、被告的重合,故可分开审理。事实关联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实存在重合(包容),另一种是事实存在交叉。对于事实存在重合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刑事优先",对于事实存在交叉的案件,不一定属"同一法律事实",不一定要"刑事优先",因为交叉事实可能并非案件的关键事实。对于标的物关联的案件,指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财物又成为另一个民事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则原则上应"刑事优先"。如车辆是诈骗所得,又成为买卖纠纷争议的标的物,这时买卖合同关系的性质、车辆的所有权确定有赖于诈骗行为的认定结果。
实际上,从关联性的角度分析,是否应一律适用"刑事优先"还存在困难,"同一法律事实"的实质应是指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否会对民事案件的关键事实的认定有影响,进而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如果无论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作出何种认定,都不影响民事诉讼对民事要件事实的认定,不影响民事责任的确定,则不属"同一法律事实",不需要适用"刑事优先"。
3、"刑事优先"适用的例外情形
第一,在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在逃或下落不明时,刑事诉讼只能中止。当有其他应当或愿意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的情况下,若机械适用"刑事优先",则可能迫使被害人受到"双重伤害",即看不到刑事正义,又得不到民事保护。因次,为避免此种情况,可以先行对民事案件缺席判决。同样,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违约、侵权行为是由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逃或下落不明,也可以先进行民事诉讼。
第二,适用"刑事优先"的案件,为了防止难执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案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先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因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扣押有关物品、冻结存款等的规定,但这些手段目的是为了案件侦办的需要,与以保证将来民事判决顺利执行为目的的财产保全有着质的区别,所扣押物品、冻结存款的范围远小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三)性质分析:法律事实的刑民之辨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事实,如属"同一法律事实"中的法律事实完全重合(包容),那么应进行法律事实性质分析,是构成刑事案件、亦或是民事案件,还是属于刑民交叉案件,以正确适用"刑事优先"。
1、法律事实的基本形态
刑民交叉案件"同一法律事实"中的法律事实重合(包容)有四种基本形态:一是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侵权事实交叉。民事侵权事实主要由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组成,这些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基本相一致。二是刑事法律事实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事实的交叉。刑事法律事实与无因管理的交叉,要数违反被管理人意思的不适法无因管理与侵占罪构成要件的交叉最为典型。不当得利因其具有开放性,更有可能与刑事法律事实交叉。三是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违约事实的交叉。违约行为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民事违约行为的外征与某些犯罪主、客观方面彼此吻合。四是某些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合法行为的交叉。
2、法律事实的界定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的界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民事规范分析法、刑事规范分析法、综合分析法。
民事规范分析法。主要根据民事规范审查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中内含的民事要素是否可以成为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如果民事关系的构成要素能够支撑犯罪成立的要件,那么两者之间具有印证性。当从民事规范角度看,民事要素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不具有印证性时,可以判断该起刑民交叉案件,纯属民事纠纷。只有具有印证性时,才可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民事规范分析法主要分析具体案件的民事主体、民事内容、民事客体,是否与刑事犯罪主体、客观方面、客体一致。
刑事规范分析法。根据刑事规范,全面地分析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中刑事要素是否符合犯罪的概念、构成,准确把握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要件,进一步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构成刑事规范上的罪过,从而认定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是否为犯罪事实。运用民事规范分析法,一般可以解决主体、主体行为以及主体行为侵犯的法益方面的事实问题,但对主观方面,必须借助刑事规范分析法,才能明确行为人有无刑法意义上的主观罪过及其深浅程度。通过民事规范分析法,一旦可以确认民事关系诸要素与犯罪构成诸要件之间具有对应关系时,即可从行为构成要素的"数量"和"顺序"两个方面分析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有无或深浅,当其主观恶性达到刑法规范所规定的程度时,即构成犯罪,反之则仍属民事案件。刑事规范中犯罪构成要素的"数量"规定,主要是指我国刑法规范中数额犯罪和情节犯罪的认定。刑事规范中犯罪构成要素的"顺序"规定,主要是指通过行为构成要素顺序的分析,以准确把握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中行为与其他事实相互作用的方式及相互的主次地位等,据此分析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有无或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从司法实践看,要特别审查行为时的附随情状,即要结合行为的背景考察行为的动机与目的。
综合分析法。在运用民事规范分析法与刑事规范分析法分析刑民交叉案件时,不能单独适用其中一种方法,或运用两种方法但却分开机械考虑问题,而应综合运用,综合分析。不仅要综合运用刑事规范与民事规范,还要综合运用刑事理论与民事理论,将刑民交叉案件放在刑民视野下,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四)事实冲突:刑民裁判中法律事实认定的统一
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审级法院作出的刑事或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而且这种认定经常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如前后两个判决均为民事判决的情形下,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是,对于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而应当从生效裁判事实证明效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在后诉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的情况下,后诉法院可以径行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而不必等前诉判决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再行认定。正确认定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事实,有利于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
刑民交叉案件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力问题,并不像单纯的两个民事案件那么简单,因为刑民两种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刑事诉讼证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只要"高度盖然性"即可。有学者认为,无论前一判决为民事判决还是刑事判决,前一判决对于事实的认定,后一判决原则上应当适用,至少应当参考。但笔者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的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力,要区别不同的情形,不能一概论之。
1、刑事判决在先,民事判决在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则上应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理由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具体可分为两个方面:(1)刑事诉讼中所肯定的事实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项。但当事人举出相反的证据,如果能够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除外。(2)刑事诉讼中所否定的事实不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在刑事宣判无罪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把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运用到民事诉讼当中,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等 于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无罪判决是建立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成立的情况。应当注意的是,无罪判决中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认定,也不能一概成为免证事项,而应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因为无罪判决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2、民事判决在先,刑事判决在后,随后进行的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援引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但由于民事诉讼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总是围绕着"权利"与"义务"而展开,而刑事诉讼总是围绕着"罪"与"罚",两者证明对象的不同,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刑事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可以参考民事判决,但不受民事判决的约束。"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仅具有"书证"意义,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而且要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近些年来,我国在城市的道路设计过程中,对路口,路面等的设计主要考虑的是机动车的需求,对行人安全的发面考虑的比较少。从近些年的所有交通事故数据信息显示,行人出现的交通事故所占的比例相当的大,那么怎样才能减少行人交通事故的产生,从而确保行人的安全成为我们必须要研究的议题,这样可以不断强化城市道路整体设计的理念。
1、交通冲突技术的概述
1.1交通冲突技术的概念
交通冲突技术是当今国际上的一种新型的技术,目前我国对该技术还没有做出准确的定义。不过在平面交叉口的安全评价中有对交通冲突的相关定义:交通冲突是指在可观测条件下,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道路使用者在同一个空间,同一个时间上相互靠近,其中一方如果采取一些非正常的交通行为,比如车向转换、车速改变、及时刹车以及交通违章等,这时除非另外一方道路使用者也采取一些相应的避险行为,否则很有可能会发生碰撞,这种现像就称之为交通冲突。
1.2交通冲突的类型
其实交通冲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比方说按照交通冲突的严重程度、交通冲突的角度、交通冲突体的类别、车辆的行驶轨迹等方面都可来分类。其中,根据交通冲突的严重程度,也就是交通产生冲突后有可能造成的结果,分为非严重型冲突和严重型冲突两种。
非严重型的冲突是指道路行驶者在通过某个地方的时候存在着与其他道路行驶者的靠近,同时需要采取一些避险行为才能躲过事故发生的一些交通事件。它最主要的特征是道路行驶者在过程中会感觉到到心里上有一定的压力,有必要去采取一些避险的行为,同时该冲突有着比较充分的判断时间。
严重型交通冲突发生时,道路行驶者可以感受到非常大的心理压力,此时必须要采取快速并且有效的紧急避险行为;由于从感知到判断再到行为的整个过程会很短,这时行驶者就不能再有任何的犹豫或者是动作上的失误,否则就会引起严重型交通冲突的发生。
2、出现行人冲突的原因
2.1人为原因
人为原因而引起的行为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比较薄弱。一般情况下,行人在穿越马路的时候对危险的感知能力不够,闯红灯的现象已经再普遍不过了,因为很多人都想在过马路的时候节省一些等待的时间,另外大部分都会认为机动车肯定会让着行人,再加上人们都爱效仿,刚开始是一个人闯红灯,后来变成大家都闯,这样就很容易造成交通混乱的局面,甚至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为了能够减少交通拥堵以及交通事故的发生,行人应该要不断的增强交通安全的意识;第二,行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道路在设计的过程中,往往是为了满足大部分的需要,可是对于那些弱势群体,比如残疾人,小孩儿,老年人考虑的就比较少,正因为他们行动上的不方便,为交通增加了不少的安全隐患;第三,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驾驶员一般都会很自然的认为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在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的时候很多人都不会减速,有些驾驶员甚至酒后驾车,这些都给行人的安全增添了很多的风险因素。
2.2行人设施设计的不合理
行人设施设计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行道设置的不合理。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的分离形式也对行人的冲突影响很大,很多时候,非机动车和行人混行在一起,给交通增添了更多压力的同对给行人的人身安全也带来了威胁;第二,由于非机动车车道和人行道的高差设计不太合理或者是人行道和周围地面的高差没有做出明显的标志,行人就很容易在走路过程中被经常绊倒,人行道与周围地面的高差一般情况下是在10到20厘米;第三,人行横道的设置也不太合理。交通信号的交叉口是行人安全非常薄弱的地方。如果人行横道设计的比较宽,那么会增加全红的时间,同时还会造成机动车的延误;如果人行横道设计的比较窄,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不容易通过,从而增加闯红灯的人数,更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和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人行横道宽度的影响因素比较多,在生活中设计不合理的现象也是普遍发生。
2.3对交叉路口控制的不合理
交叉路口控制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通标线以及交通标志分配的不合理。有些道路交叉口由于缺少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或者是设置的地点不太合理,无法对道路行驶者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这样也很容易引起交通混乱,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二,不合理的信号设置。对于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更多时候考虑的是机动车,为行人的安全考虑的比较少,红灯设置的时间比较长,超出了行人可以接受的时间等待范围,绿灯设置的时间比较短,行人就没办法顺利的通过,无形中增加了闯红灯的人数,交通冲突发生的概率也会相对提高。
2.4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在交通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其中有一个问题比较严重,就是行人在人行横道绿灯的时候可以进入,但如果行人还没有走过人行横道,信号灯就变红了,同时车辆的信号灯变绿,车辆可以行使,这时过道的行人就很容易与车辆发生交通冲突。这种情况下行人的人身安全就根本没有办法得到保障,据相关调查显示,行人冲突大部分是因为这一现象所致。
3、如何减少和改善行人冲突
在交通冲突的中,行人冲突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行人的安全问题必须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了能够减少人为冲突的发生,以下几点方法可以对这一现象作出相应的改善:第一,一定要逐步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及自身的文明素质,相应增加学车的难度系数,加大对道路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另外,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要对那些弱势群体,比如说小孩儿,老人或者残疾人一定要学会礼让;第二,提高行人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对于闯红灯的人员相关部门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还可以增设更多的交通文明岗,做好文明交通的宣传,逐步培养和提高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第三,国家要对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做出进一步的完善;第四,交通管理部门要仔细检查各种交通标志,对于那些不合理的交通标志要做出修改让其合理化;第五,对于交通信号灯时间的设定一定要合理,必须要根据交通区域的实际情况去设置信号灯的时间。
4、结语
综上所述,相对传统的行人安全评价方法来说,交通冲突技术在目前的交通安全评价领域中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它可以减少传统评价方法中的一些缺陷,不用再对全部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就可以很快的得到答案。交通冲突技术是正确认识交通安全状况,确定地区交通安全改善情况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嘉兴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规律性分析
事故与时间的关系。通过对嘉兴内河2005-2009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分布的统计发现,不同时间段事故发生率不同。其中00∶00-00∶04是事故的发生率最高的时间段。
事故与船舶交通流量的关系。以杭申线为例,杭申线属于嘉兴内河航区主干线航道。通过统计嘉兴主干线航道杭申线的船舶交通日均流量及与之相对应的事故数量,从定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发现事故数量基本随着船舶交通日均流量的增大而增大,其中在事故数量较大的9月份和10月份,船舶交通日均流量也处于较大值。从另外角度分析,这些月份也是年度经济计划落实实施进程的高密时段。
基于事故发生规律建立嘉兴内河交通安全预警指标体系。在水上交通管理中,可以采取信息化手段,通过水上应急指挥中心对进入辖区船舶安装的RFID、GPS、短信平台,可以获取船舶交通流量的信息和实行有效监测。因此,通过研究事故发生与时间分布、船舶交通流量变化之间的关系,建立单因素的内河交通安全预警指标体系,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段,基于船舶交通流量的改变,及时对事故发生的概率进行预测,进而对辖区水域的安全状况进行有效预警。
现行水上交通安全预警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侧重于事故后应急救援管理,缺乏预控性、前瞻性。目前,嘉兴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主要侧重于事故后的应急救援、当事人责任的追究、大力完善航道基础设施、改进航道通讯管理、实施目标考核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上交通安全问题。可是这些方法一方面难以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事前预防、早期识别,不能从根本上预防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是针对预先建立的日常重复的航运模式而制定的,并不能对问题做出动态反应,不仅成本昂贵,而且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缺乏统一预警管理指挥协调机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管理涉及港航、公安、消防、医疗及通信等多个相关部门,由于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出发点不同,在处理标准和方法上常会有出入,缺乏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虽然各部门己经制定了应急预案,但一旦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各部门难以充分发挥各自作用、不能充分有效的利用各部门的资源,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低,存在响应不及时现象,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还不够融洽,致使事故处理效率不高。
水文信息采集滞后,缺乏趋势预测资讯。嘉兴内河水文情况是航道重要的操作指标,水文的变化直接影响航道的变化,对于航道部门提前预知、提前做相应防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具体收集过程中存在一些新特点新问题。一方面,水文情况影响因素复杂化,不具自然规律性。以往水文情况为一个自然状况,变化遵循自然规律,但随着内河航线周围城市、集镇防洪工程的修建,现在的水文情况还与上游源头、干、支流上蓄、排能力量有关,参与了人为因素而非自然现象,同时受干、支河流上游来水、雨水以及人为因素(上游拦洪、蓄洪、排洪调节)共同影响,变化不具规律性,难以预测。另一方面,水文信息在相关部门间传递共享存在滞后性。港航管理部门自站点监测只能测出实时数据,对未来水文等级无法预测,存在滞后性,不利于内河水上交通安全预警工作的有效实施。
关于完善嘉兴内河交通安全预警机制的设想
充分发挥水上应急指挥中心的预警职能。近年来,水上应急指挥中心的设立以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船舶通航管理为目的,大大提高了水上交通管理工作水平。然而,目前水上应急指挥中心的职能局限于承担水上交通事故的接处警和航道疏通指挥协调等工作,对安全预警这一职能显著缺失。水上应急指挥中心可以及时地对辖区内水域的船舶交通状况进行监测,有效获取实时船舶交通流量信息。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和发挥水上应急指挥中心在安全预警中的枢纽功能。
诉讼代表人:张火明,该校负责人。
被告:江西省余干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福春,局长。
1994年9月,江西省余干县瑞洪镇建设村村民张火明与其兄妹等13人,在未得到余干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就在本村合伙办了一所校名为“三山”小学的私立学校,并公开招收适龄儿童入学。办学初期,“三山”小学全部租用当地民房当教室。之后,该校用收取的部分学生学杂费,在瑞洪镇墩上村建起了六间校舍,总面积312.2平方米,并继续租用两间民用房作教室。至1996年10月,该校已办学5期,校内设1至5年级各一个班,初中一、二年级各一个班,专、兼职教员13人,但无一人具备教师资格,以60元至120元不等的学费招收在校学生达400余人,课桌凳由学生自带。
张火明等人在举办“三山”小学的过程中,曾多次向余干县教育局申请批准注册,均因其办学条件及师资力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未能获准。1994年9月,为制止张火明等人的非法办学行为,余干县教育局、瑞洪镇政府联合组成工作组,做张火明等人的思想工作,宣传法律政策,以动员其停止非法办学,但张火明等人始终都置若罔闻。1995年6月,余干县教育局在全县范围内举行小学升初中的入学考试,“三山”小学的五年级学生,由于没有学籍,未能参加正常的升学考试,张火明等人对此非常不满,考试那天,他们带领该校部分五年级学生到设在瑞洪镇南墩小学的考场内扰乱考试秩序,辱骂余干县教育局及瑞洪镇政府干部。1996年10月23日,余干县教育局、瑞洪镇政府再次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墩上村,责令张火明等人停止非法办学,张火明等人不但不听劝止,反而煽动其亲属闹事,当场砸碎余干县教育局的小车玻璃,并致伤一名工作人员。1996年11月7日,余干县教育局向张火明等人送达了“责令停止从事非法办学行为通知书”。该通知限令张火明等人在1996年11月10日以前停止非法办学行为,否则将依法作出处罚。1996年11月8日,余干县教育局又书面告知张火明等人在接到本通知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张火明等人收悉后,仍拒不执行。1996年11月12日,余干县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向张火明等人作出了教育罚字(199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非法举办的“三山”小学,并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张火明等人不服,以“三山”小学的名义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余干县教育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三山”小学诉称:我国教育法鼓励公民个人举办学校,原告为邻近儿童提供了入学方便,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收学费低廉,加上全体教员齐心协力,办学质量优良,深受当地群众称赞,至今在校学生四百余人,且呈渐增之势。原告在办学过程中曾多次向被告余干县教育局申请批准注册,被告历时二年无故不予审核批准,属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被告率先施罚,违反了教育法的精神,应予撤销。
被告余干县教育局辩称:原告“三山”小学在未经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即擅自举办学校,并公开收费招生开课,违反了教育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和《江西省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基本标准》之规定,属非法办学,余干县教育局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原告予以处罚,合法有据。
「审判
余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在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设置管理上,实行批准设立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举办学校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登记注册,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并受法律保护。原告“三山”小学未经审核批准,即予举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办学,被告余干县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
维持余干县教育局1996年11月12日作出的教育罚字(199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判决宣判后,“三山”小学不服,向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一审判决隐瞒了余干县教育局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三山”小学既没有以作为的方式违法,也没有以不作为的方式违法,不应受罚;余干县教育局对“三山”小学的申请不予审核批准注册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及余干县教育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余干县教育局答辩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及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上诉人“三山”小学在未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即予以举办,属违法行为。虽然上诉人曾多次向被上诉人余干县教育局申请审核批准,但由于上诉人在教学设施、师资力量上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江西省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基本标准》之规定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设立学校的申请未予批准是正确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规定所作出的判决,合法有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月20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2000)鲁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周山,男,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职工,住胜中社区科技二村。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峰,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站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人:张宝珍(系第一上诉人之妻),女,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人:郭清海,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杜金芳,男,支队政委。
委托人:刘宝,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支队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人:范金玉,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支队法制科副科长。
上诉人许周山、许峰因诉交管行政事实一案,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东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2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周山、许峰及其委托人张宝珍、郭清海,被上诉人的委托人刘宝、范金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因二证人出庭作证时推翻了原来的作证内容,且经庭审质证,应采信二位证人在庭审中及法庭对其调查的作证内容。原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执勤干警当时有抓拉原告行为的存在。第3号证据是第三人的陈述,第4号证据是间接证据,此二份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有抓拉原告行为的存在。第6、10号证据都不能证明原告马夹的右腋下开裂是被告方撕拉而形成。第11号证据与本案无关。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执勤人员在1999年10月11日上午的执法过程中,对原告有抓拉右肩的行为;被告提交的第6、7号证据是第三人在事发当天所作的陈述,是原审第三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受到威逼、胁迫,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的陈述,应认定为有效证据。由此认定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许周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周山负担。
上诉人许周山、许峰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对证人高淑华、李俊君证言的使用以点带面,以偏概全。首先,上诉人的律师在收集高淑华、李俊君证人证言时的程序是合法的,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律师在收集这两名证人证言时在实体上或在程序上存在什么违法之处。其次,高淑华、李俊君两证人在法庭上所做的证词与他们在庭审前向原告方出具的证人证言相比较,所做的修改只有一、两个字,将过去的“看清了”交警撕拉受害人改为“没看清”,其他情节未作修改。一审法院判决仅仅因为这一点变化就全盘否定了二位证人的证言,将其统统确定为无效证据,这岂不太片面、太机械了吗?再次,高淑华、李俊君对证言的修改是经不起推敲的。2.一审判决对摩托车加速实验结果的使用明显地袒护被告一方。实验记录载明:三次实验中,只有少数几次出现过摩托车前轮离地现象,但一审判决却以这种偶尔出现的现象给了被告方的证据以有力的支持,全然不考虑一般情况下和大多数实验中摩托车前轮不会离地的现实。3.一审判决书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6“对许峰的讯问笔录”过于轻信,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1“公安公文及法院公文格式样本”简单否定。首先,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在性质与使用对象上明显不同,被上诉人故意将“讯问笔录”改为“询问笔录”,其目的就是对本案第三人许峰以精神上的威胁、恐吓,就是把许峰作为犯罪嫌疑人来对待。其次,被告方对许峰的询问采用了精神和肉体双重折磨的方式。4.被告方利用职权向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以及受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施加影响,要求许周山撤诉。综上,请求确认交警在执行职务行为中存在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答辩称:1.上诉人许周山的人在向证人高淑华、李俊君收取证据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告知证人是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以证人为上诉人作了证,这一作法使证人证言失去了证据作用,不具可采性。而且律师还动手修改了证人高淑华的证言材料,并让高淑华抄了一遍后将原稿销毁。2.庭审中证人高淑华、李俊君改变证言是原告人使用欺骗手段取证的必然结果。被上诉人在此案进入诉讼过程后自始至终没有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证人收集证据,也没有传唤、通知任何证人出具证言、出庭作证,更没有亲自或委托其他部门单位“押解”证人到庭。《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没有规定被告不能向证人了解情况,也没有规定被告不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相反原告的律师极力反对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证人也愤然指责原告律师不该以欺骗手段收集证据。3.摩托车加速实验结果是客观事实的反映。经双方几次实验,在不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突然加速摩托车前轮飘离地面是客观事实的反映。4.上诉人横加指责被上诉人在使用讯问笔录上存有违法行为。这是上诉人对法律掌握不准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5.上诉人指责被上诉人在对许峰讯问过程中采用了精神、肉体双重折磨是歪曲事实。当时,许周山到医院后是交警协助医生进行医治并为其挂号、找医生,直到其单位代表和亲属到医院后才离开。将许峰带到交警大队作完笔录后,又带其到中心医院包扎伤口,考虑到许峰父亲受伤需人看护,也没对许峰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就让其亲属于当天下午将其领走。6.被上诉人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支队领导是以老乡的身份心平气和地同原告进行了交谈,劝其撤诉,主要是为减少对被上诉人的负面影响,也减少原告的经济费用。原告不同意撤诉,被上诉人也就未再强求。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人高淑华2000年3月8日的证言;2.证人李俊君2000年3月10日的证言;3.第三人许峰3月26日的陈述;4.证人刘滨2000年3月12日的证言;5.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门诊伤情检验证明;6.物证照片一组及马夹一件;7.第三人许峰的驾驶证正、副证及复印件;8.出院诊断证明书及部分药费收据;9.采油工艺研究院防砂器材厂2000年4月18日的证明;10.证人徐广东2000年5月18日的证言;11.公安公文格式样本;12.胜利油田中心医院部分病历记录、长期医嘱单、住院记录等;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的证据:13.李俊君证言;14.郑安江证言、曲永太证言;15.许周岩证言之一、之二;16.仲如冰证言。
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东营市公安局、东营交通局关于《加强市区西城交通管理整顿客运市场的通告》,证明济南路、泰山路禁止机动二、三轮车通行;2-5号是证人证言,分别是4个执勤交警的陈述材料。6.1999年10月11日对许峰的讯问笔录;7.1999年10月11日许峰的陈述材料;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8份证据证明交警在执行公务期间并没有抓拉上诉人的行为,而是因为许峰明知自己违章驾驶又不愿接受交警的检查,加速急转弯摔到造成此次事故,事故责任应自负。
庭审中被上诉人提出1号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许峰在济南路上行驶违章,第2-5号证据证明许峰不听检查造成伤害,第6、7号证据证明许峰违章驾驶,而被上诉方的行为不违法,第8号证据是法律规定。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呈交的2-7号证据提出下列异议:认为2-5号证据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第6、7号证据是在本案上诉人许峰正在办理工作调动期间,部分内容是按被上诉人的意思所作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提出11号证据证明当时被上诉人用的笔录头把询问改为讯问是对许峰的威胁,是把许峰当成犯罪嫌疑人对待。
被上诉人答辩称:许峰被带到交警支队后,交警不仅未对许峰施加任何压力,而且还帮助许峰打电话找人、买饭,并带许峰到医院包扎伤口;用“讯问笔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的。至于2-5号证人证言是为说清当时的事实而出具的陈述材料,其效力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1、2、13号证据认定为无效证据。第3、6、10、14、15、16号证据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经过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认定。第4号间接证据不予认定。第5、8、9、12号证据是上诉人要求赔偿的证据,第7、11号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认定其效力。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8份证据均认定为有效证据。
综上,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999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许峰驾驶一辆无牌照旧雄风摩托车,带其父许周山去胜利石油管理局照相,当沿济南路由东向西行至商业大厦时,遇执勤交警检查,因许峰自己知道是违章行驶,且未带驾照,所以绕到泰山路、胜泰路、胜旺路再到济南路,按济南路东西走向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胜利石油管理局机关附近,执勤交警巡逻车由东向西巡逻至此,当再次发现许峰的摩托车时,巡逻车便停靠在路边的隔离带边,招手示意许峰停车接受检查。此时许峰缓速行驶,准备停车,但在接近管理局机关大门时突然加速拐向管理局机关大门里面,因转弯太急,倒在大门里约四、五米处,将坐在车后的许周山摔下。许周山被摩托车砸伤右腿,许峰右腿膝盖也被划伤。后在交警的协助下将许周山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骨折,交警留下人员陪许周山进行检查、治疗,将许峰带到交警支队作进一步调查。
到达交警支队后,许峰提出要见自己同学的父亲周刚,交警同意并帮其拨通电话,周刚赶到后向许峰了解情况并进行安慰。许峰开始接受调查并形成笔录,之后交警带许峰去医院包扎了伤口。考虑到许周山受伤需人照顾,未对许峰进行任何处理。下午17时左右,让其家人将许峰领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1999年10月11日对许峰的“讯问笔录”、“许峰的陈述”材料,是案发当天的原始记录,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客观情况。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受到威逼、胁迫,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所作的陈述。两个现场目击证人也出庭作证,只看到执勤交警有左手在上,右手在下的手势,并未证实交警有抓拉许周山的行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抓拉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违法行政事实行为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二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马新光
二、省教研室根据高中各科目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充分考虑不同层次学校的教学需求,围绕模块教学目标、教学设计、高效课堂的创建、课程资源开发等方面,确定部分研究课题,提交各学科教学联系学校和省级骨干教师团队,明确各联系学校和骨干教师侧重研究的课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研究成果或案例,以便于网络研讨活动的开展。
三、各科目联系学校要根据研究课题的任务分工,积极组织有关科目教师开展研究活动,按时提交研究成果或案例,供在线研讨活动中参考和借鉴。联系学校提交成果或案例时,凭学校账号(另行公布)登录到“2009年山东省高中学科教学跟进式指导”窗口,在“联系学校提交资源”栏目提交。各联系学校由一名学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确定一名联系人,与省教研室和骨干教师团队保持密切联系。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4年7月到2016年7月作为此次研究的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选择本院收治的70脑梗死患者进行研究。纳入标准:采取影像学检查及临床综合诊断符合中国脑血管病会议制定的脑梗死诊断标准存在不同程度的焦虑及睡眠障碍患者;患者家属自愿配合此次研究过程。排除标准:精神性疾病患者;严重脏器功能不全患者。采取入院编号单双法将患者分为常规组(n=35)和配合组(n=35),常规组患者中男女比为19:16:年龄51-79岁,平均年龄(65.5±8.9)岁;配合组患者中男女比为20:15:年龄52-79岁,平均年龄(65.6±8.9)岁。将常规组与配合组患者性别、年龄等一般基线资料进行独立样本检测对比无差异,可进行研究比对,P>0.05。
1.2方法
对所有常规组患者实施常规治疗及护理。对配合组患者在常规组基础上实施益智安神汤配合康复护理,益智安神汤药剂组成为珍珠母、百合、九节菖蒲、决明子、野、夜交藤各10g,黄芪15g,柏子仁、蝉蜕、茯神各9g,人参6g,加水煎服2次,取药汁200ml,早晚分服,10d為一个疗程,持续治疗3个疗程。康复护理:①心理护理护理人员需及时了解患者的情绪状况,及时根据患者实际情绪对患者实施心理疏导,可指导患者听舒缓音乐、收看电视节目、参与社会活动等转移注意力。②环境护理:护理人员需及时为患者创设优质的治疗环境,合理安排床位,并及时调整室温及湿度,提升护理操作规范性。⑧呼吸道护理:护理人员需及时对患者实施口腔清洁,及时指导患者餐后使用软毛牙刷刷牙,饮食后及时漱口,指导患者白天多饮水,睡前减少饮水及饮食定期为患者清理呼吸道,进行常规排痰护理。④睡眠护理:护理人员需保证病房安静,并在夜间及时为患者拉上窗帘,指导患者合理作息,并减少剧烈活动,指导患者保持舒适;睡前可采取温水泡脚,并指导患者睡眠进行深呼吸,保持身体放松。
1.3观察指标
统计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及护理后焦虑及睡眠质量状况。焦虑状况采取HAMD评价。睡眠质量采取匹茨堡睡眠质量指数量表(PSQI)评价,总分0-12分,分数越高患者睡眠质量越差。
1.4统计学方法
用SPSS19.0软件实施数据分析处理,患者焦虑状况及睡眠质量用均数±标准差表示,以t进行检验。P<0.05表示存在统计学意义。
2结果
配合组患者治疗及护理后HAMD及PSQI评分与常规组相比均明显较低,差异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1。
1.引言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要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全采集、全覆盖、全费控”的目标。陕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1]的建设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目前已接入低压、配变用户总共近60万户,专变客户将于9月15号正式上线。根据有关要求,“全覆盖”不仅指各类用电客户的接入,而且还包括变电站、关口、小水火电厂等的接入,而已建成运行的关口电量采集系统已实现了变电站、关口、小水火电厂计量信息的接入,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相应的应用支撑系统。如何将关口电量采集系统采集的信息融入到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中去,一方面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对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考核,另一方面满足现有的关口计量计费应用支撑系统正常运行,是目前急需要解决的课题。
目前,国内用电信息采集种类比较多,最常见的是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抄表,再将其采集的信息转发给电信息采集主站系统。由于变电站/发电厂的一些电能表充当电力交易上下网关口角色,这部分电能表主要由关口电能量远方终端采集,实现实时竞价上网和交易结算功能。为了将关口电能表信息接入上述两套系统,国内一些单位在关口上使用了双RS485接口的电能表,同时向两套系统上送电量信息;也有一些单位采用了终端间信息转发的方式实现电量信息共享。针对陕西省电力公司关口电量采集系统运行状况,决定在关口计量计费系统和用电信息系统主站之间实现桥接,达到关口电量信息共享的目的。
陕西省电力公司和各地市电力公司都建设了关口/变电站电量采集系统,经过多年建设和运行,已成为计量结算、网损监测等方面的应用支撑系统。以陕西电力关口电量采集系统[2,3]为例,该系统始建于2000年,经过多次升级改造,目前已运行13年,接入厂站110座,电表1200块,每天原始表码值的数据记录就有138万多条。如何将庞大的计量数据安全、稳定、及时、可靠地传输至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本课题面临的难题。
2.功能需求和设计原则
模型数据交互接口主要向用户提供各种计量数据及事件,按数据对象分类,一般分为:计量点档案信息、日冻结电能示值、日冻结电能量、功率曲线、总电能示值曲线等[1,4]。
除了一些采集数据外,数据交互系统还将一些重要的操作记录融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这些记录包括:旁路替代、CT/PT更换、电表轮换、电量替代、数据越限、数据修改、重处理和系统参数变更等。系统设计遵守以下基本原则:①一体化原则;②平台化原则;③实用性与先进性原则;④安全性与可靠性原则;⑤易维护性原则。
基于关口电量采集系统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问题、数据交互接口的功能需求和设计原则,本文将讨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实现措施。
3.解决方案
为了实现关口电量采集系统中的计量数据无缝融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有两种传统的实现方案:一种是开放关口电量采集系统数据库,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过网络直接读取关口系统数据库中数据;一种是关口电量采集系统将采集的计量数据写入本地数据库的同时也写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数据库中。不过这两种解决方案都存在一些技术问题:①关口电量采集系统位于安全二区,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位于安全三区,两套系统之间不能直接互联,这两种方案都违背了安全性与可靠性原则;②变电站和关口电量由省电力公司和10个地市的电量采集系统采集,这些系统由多个供应商独立开发,各系统相对独立运行,数据分散保存,传统方案实施起来非常困难;③关口电量采集系统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之间的数据库模型不一致,需要建立一定的映射关系和转换关系方能实现数据信息对接;④为了实现第二种方案,还需要对现在运行的多套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开发;⑤关口电量采集系统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之间紧耦合运行容易造成相互干扰,不利于系统的运行维护。为此,本文提出了一种使用中间库桥接的解决方案,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如图1所示。
图1 关口采集系统与用电系统之间
数据接口―中间库桥接方案
图1中,为了实现安全二区和三区设备之间信息交互,在两个区之间增设网络安全隔离装置,实现信息交互的同时,确保两个安全分区内的网络保持物理隔离,实现信息交互过程中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由于各地市的变电站电量采集系统由不同厂商设计,数据库模型不统一,为了实现数据信息的一体化,简化用电信息系统数据交互的接口,本方案增设一个中间数据库系统实现对变电站和关口数据信息的抽取、清洗、转化等处理,以统一的格式保存在中间数据库中,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直接访问中间数据库,获取所需要的计量数据信息。
采用中间数据库桥接的方案可以大幅度简化系统设计,降低系统施工实施的难度;中间数据库系统运行的ETL软件能够在线显示数据抽取的进度,并对数据的完整性、与数据源系统的连接和通信状态等运行参数实时监视,大大提高数据交互系统的可维护性。
针对两种系统数据库模型名称不统一的问题,本文依据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中间数据库系统模型以SG186营销业务系统为基础设计,建立统一数据库模型规范,同时建立中间数据库系统与各电量采集数据库系统之间的映射关系,实现模型数据和档案信息的统一化处理。
4.业务流程
根据数据交互系统所实现的功能和本文提出的解决方案,数据交互系统的工作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关口采集系统与用电系统之间数据接口
――业务流程
系统建立伊始,首先建立相应的变电站档案;其次建立变电站中计量节点的档案信息。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计量节点中间数据库档案是以SG186营销业务系统为基础建立的,同时参照变电站/关口采集系统和用电信息系统数据库模型,建立系统之间的计量节点映射关系表。依据已建立的档案信息表和映射关系表,ETL系统每天凌晨4点自动从变电站/关口电量采集系统中提取数据,并按规定进行统一化处理之后保存在中间数据库中。特别地,如果变电站/关口电量采集系统新接入了变电站或计量节点,需要重新同步中间数据库的档案信息表和映射关系表。此外如果发生某些计量节点的数据信息因为通信等因素未及时采集造成信息遗漏,ETL软件自动检测这些信息点的计量数据是否采集到,如果变电站/关口电量系统已将遗漏信息采集到,则数据交互系统自动启动信息追补任务,实现遗漏信息补采。
中间数据库中的计量数据信息根据配置的运行参数可以保存1~3个月,ETL软件自动检测历史数据库中的信息记录是否过期,如果过期则自动删除。
5.方案实施
在完成本解决方案的可行性论证之后,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系统集成商进行了软件设计和工程实施,成功实现了变电站/关口电量系统与用电信息系统之间的桥接和信息共享功能,达到了项目研究预期的目的。
6.结论
根据陕西电力关口电量采集系统模型数据交互技术规范,本文提出了采用网络安全隔离装置的中间数据库桥接技术方案,设计了中间数据库系统ETL软件业务流程,完成了关口电量采集系统中计量信息融入用电信息系统,实现了以SG186营销业务系统为基础的数据库模型的统一管理,满足了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逐步实现全省电力用户全覆盖、全采集的目标,同时保证了互联的各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数据交互系统的可维护性。基于本方案设计的数据桥接系统3个月的试运行的经验表明,本文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正确可行,达到了预期的研究目的。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Q/GDW373-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S].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
[2]程海花,严小文.MVC/j2ee在基于web的电量计费系统中的应用[A].全国电力系统自动化学术交流研讨大会论文集[C].南京:电力系统自动化杂志社,2004:128-132.
[摘要] 目的 探究与分析静脉滴注单硝酸异山梨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方法 选取该院自2012年10月—2014年10月收治的60例冠心病心绞痛患者,采取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单硝酸异山梨酯组与硝酸甘油组,每组30例。对比两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结果 单硝酸异山梨酯组总有效率为93.33%,硝酸甘油组总有效率为76.67%,两组有效率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67,P<0.05)。单硝酸异山梨酯组总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00%,硝酸甘油组总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6.67%,两组不良反应发生率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23,P<0.05)。结论 采用静脉滴注单硝酸异山梨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临床疗效显著,不良反应少,安全性较高,值得推广。
关键词 单硝酸异山梨酯;硝酸甘油;冠心病;心绞痛;疗效;安全性
[中图分类号] R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5)03(a)-0112-02
冠心病心绞痛作为临床上一类发病率较高的心血管疾病,可作为急性心肌梗死与心源性猝死的前期发展阶段,主要由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导致的心肌急剧、短暂缺血缺氧所引起,对于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1]。单硝酸异山梨酯作为一类应用较为广泛的长效硝酸酯类抗心绞痛类药物,通过松弛血管平滑肌而达到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目的。现为了探究其在治疗冠心病心绞痛中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展开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该院自2012年10月—2014年10月收治的60例冠心病心绞痛患者,全部患者均在该院确诊,并排除了患有严重心律失常、肝肾功能不全患者,采取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单硝酸异山梨酯组与硝酸甘油组,每组30例。单硝酸异山梨酯组中男18例,女12例,年龄在45~76岁之间,平均年龄为(65.6±3.5)岁,病程在2~10年之间,平均病程为(5.7±1.1)年。硝酸甘油组中男16例,女14例,年龄在46~75岁之间,平均年龄为(64.8±3.6)岁,病程在3~12年之间,平均病程为(7.6±1.5)年。两组患者性别、年龄及病程等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单硝酸异山梨酯组治疗方法为:将20 mg的硝酸异山梨酯注射液加入到250 mL的5%的葡萄糖注射液中为患者行静脉滴注治疗,1次/d,以2周为1个疗程。硝酸甘油组治疗方法为:将10 mg的硝酸甘油注射液加入到250 mL的5%的葡萄糖注射液中为患者行静脉滴注治疗,1次/d,以2周为1个疗程。两组患者在心绞痛发作严重期间给予适当口服硝酸甘油缓解症状。
1.3 疗效评价指标
按照我国卫生部制定的《冠心病心绞痛及心电图疗效评价标准》将患者行治疗后的临床疗效分为显效、有效、无效三个等级,其中将患者心绞痛等临床症状完全消失,行心电图检查可见恢复正常评为显效;将患者心绞痛等临床症状明显改善,行心电图检查可见T波倒置或R波为主的导联ST段压低的情况分别出现不同程度的恢复评为显效;将患者心绞痛等临床症状未出现改善甚至加重,行心电图检查可见未发生变化评为无效;将显效及有效之和作为总有效。观察两组患者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头晕、面红、乏力、恶心呕吐、肝脏损害、肾功能异常等。
1.4 统计方法
采用spss 18.0统计软件对该研究所取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 P<0.05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对比
单硝酸异山梨酯组显效17例,占56.67%,有效11例,占36.67%,总有效率为93.33%,硝酸甘油组显效13例,占43.33%,有效10例,占33.33%,总有效率为76.67%,两组有效率相比具有显著差异(χ2=5.67,P<0.05)。见表1。
2.2 两组患者的不良反应对比
单硝酸异山梨酯组中发生头晕头痛1例,占3.33%,面红1例,占3.33%,乏力1例,占3.33%,合计3例,总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00%。硝酸甘油组中发生头晕头痛3例,占10.00%,面红2例,占6.67%,乏力1例,占3.33%,恶心呕吐1例,占3.33%,合计8例,总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6.67%。两组均未发生肝脏损伤及肾功能损害等严重不良反应,两组不良反应发生率相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5.23,P<0.05)。
3 讨论
冠心病心绞痛作为临床上一类发病率较高的心血管疾病,临床上主要表现为胸腔压榨性疼痛,可同时伴发颈部、手臂、背部及上腹部的疼痛,多具有气短、眩晕、昏厥等症状,严重时可诱发心力衰竭导致患者死亡[2]。因此,对于冠心病心绞痛的早期有效治疗至关重要。单硝酸异山梨酯作为一种硝酸异山梨酯的活性代谢产物,其临床作用机制与硝酸甘油基本相同[3]。即通过释放可起到刺激鸟苷酸环化酶作用的一氧化碳,增加环磷酸鸟苷含量,从而通过促进血管平滑肌的松弛而使得动静脉扩张,达到减轻心脏负荷,增加血氧供应量的目的,有效缓解了心肌缺血缺氧的症状,在抗心力衰竭作用上具有重要临床意义[4]。
该研究通过将单硝酸异山梨酯为患者行静脉注射治疗,临床疗效显著,原因是此种治疗方法可确保药物通过静脉迅速进入到人体内分布于全身各处,不易被肝脏代谢,保持较高的血药浓度及生物利用度,同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可通过肾脏排泄,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反应较少[5]。硝酸甘油的临床作用机制则是通过释放一氧化碳激活鸟苷酸环化酶,以达到松弛血管平滑肌、扩张血管的目的,但由于硝酸甘油是通过扩张静脉作为主要作用,且其产生的作用强度与用药剂量呈现出一定的相关性,相比于单硝酸异山梨酯药物半衰期较短,且生物利用度不高,有效作用时间也较短。
该研究结果显示,单硝酸异山梨酯组总有效率为93.33%,硝酸甘油组总有效率为76.67%,可见单硝酸异山梨酯组的总有效率明显高于硝酸甘油组。另外,单硝酸异山梨酯组总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00%,硝酸甘油组总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6.67%,可见单硝酸异山梨酯组的总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低于硝酸甘油组,该结果与以往研究报道基本一致[6]。
综上所述,采用静脉滴注单硝酸异山梨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临床疗效显著,生物利用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不良反应少,安全性较高,可作为一种理想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中。
参考文献
[1] 陈国伟,郑宗锷.现代心脏内科学[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142-1143.
[2] 杨东.单硝酸异山梨酯静脉滴注治疗冠心病心绞痛临床观察[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1,5(2):162-163.
[3] 路文科,牛红霞,齐志士.单硝酸异山梨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疗效观察[J].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11,19(11):1915-1916.
[4] 刘天忠.单硝酸异山梨酯静脉滴注治疗冠心病心绞痛临床观察[J].当代医学,2010,16(22):151-152.
[5] 李如林,赵月凤.单硝酸异山梨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疗效观察[J].中国临床医药研究杂志,2005,12(136):1-13.
[6] 李曾玉.静脉滴注单硝酸异山梨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临床疗效观察[J].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13,21(3):909-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