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聘任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2-08-04 12: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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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聘任申请书

篇1

身为教师,我深深认识到“教书育人”、“文以载道”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工作中,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思想素养,热爱、关心全体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科学的世界观。每天坚持早到晚归,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甚至还放弃节假日的休息,回校做好有关工作;甘于奉献,从不计较个人得失,绝对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学生和教师心目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好的教师形象。

二、精心施教,形成特色

作为一名普通的教学工作者,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以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切实抓好教学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备、辅、考三个环节,花了不少功夫,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备__备教材、备学生、备重点、备难点、备课堂教学中的各种突发因素;辅__辅优生、辅差生、重点辅“边缘”学生;考__不超纲、不离本、考题灵活、开发思维、迅速反馈、及时补漏。教学过程中,能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状态,改进教学方法,自始至终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宗旨,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使学生的个性、特长顺利发展,知识水平明显得到提高。本人多次被评为省级、市级教学能手, 20多次获得国家、省市区奖项和荣誉称号。

三、潜心钻研,完善自我

从教二十年来,在较好地完成教学工作的同时,我还善于进行教学研究,积累教学经验,不断锤炼自己的教学基本功。多次讲公开课、示范课,并获得了优异成绩。还在校内的评优课大赛上多次获得名次。在完成教学工作的同时,注重教学研究,写出了《浅谈小学低年级识字教学》、《论教学语言的语音美》、《作文教学要放射出人文情怀的光芒》等多篇论文。部分研究成果参加了全国巡展。

成绩属于过去,何况教育教学这门艺术永无止境,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虚心学习,勇于创新,再创佳绩。脚下踏过的路已经演变成历史,今后我需要思考的是怎样努力实现“而今迈步从头越”。

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小学高级教师的申报要求,特提出申请,望各级领导予以批准为盼。

篇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国,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基金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管理。基金的评审有着规范的程序,比其他项目申请更公开、公平、公正,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申请者的学术地位。科研人员申报基金项目中标主要靠其多年知识积累和潜心研究,非一蹴而就;但国家资助的唯一依据只有一个申请书,在相同的申报条件下,掌握基金项目申报方法学能大幅度提高立项的可能性,提高基金项目的中标率。

1 背景概述

了解基金的背景资料可明晰申报的范围,提高申报基金项目的中标率。

1.1 资助类别

基金资助类别包括:①资助人才(青年科学基金(< 35岁)、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45岁)、海外、港澳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在线申请);②资助项目(面上项目(自由申请、青年基金、地区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含面上、重点));③其他资助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又包括面上和重点等、专项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随时受理)、通过亚类说明、附注说明还可将一些资助类别进一步细化)。

1.2 资助力度

基金资助力度:1986~2006年,运用国家投入的约180亿元资金,资助了10万余个项目,仅2006年就资助42.36亿元。

1.3 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资助体系中主要部分,占>60%基金总经费(2006年达71.89%);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率>自由申请的资助率(2006年达23.7% );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资助期限3年;2007年平均资助强度提高,但项目资助率与2006年持平。

1.4 机构设置

生命科学学部有10个处。申请者要了解每个处重点受理什么和不受理什么内容,以免好的项目申请投错了“门”。比如:六处主要受理畜牧、兽医学、水产学和动物学的申请项目。七处预防医学学科负责受理预防医学相关的申请项目。生理学与病理学学科负责受理生理学、病理生理学、病理学、运动医学和内科学的申请项目。营养学科只受理人类营养相关的研究;儿童与少年卫生学科只受理与少年儿童正常生长发育及其影响因素相关的项目,不受理儿科及妇产科疾病项目;毒理学科不受理药物毒理项目;流行病学科只受理人群研究的现场或现场与实验室相结合的项目,不受理单纯的实验室研究项目;地方病学科只受理克山病、大骨节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项目,其他病种须申报其他相关领域,如传染病学、寄生虫病学、毒理学等;传染病学科只受理有关由病原微生物感染人体后具有传染性的疾病研究项目,不受理不具传染性的一般感染性疾病研究项目,也不受理有关细菌耐(抗)药、抗生素、动物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除外)以及与病毒性肝炎无关的肝纤维化等消化内科研究项目;肿瘤学科只受理肿瘤流行病学项目,不受理肿瘤病因学、诊断和治疗相关的研究课题;不受理医疗管理和卫生经济类项目。另外,涉及人体研究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关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材料。运动医学中关于运动性损伤与康复研究,是指研究由于体育运动造成的损伤及其相应的康复治疗,不包括骨科疾病和创伤造成的损伤与康复治疗研究。八处负责受理临床医学基础学科的申请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诊断与治疗学基础、外科学及其分支学科、老年医学和康复医学。本学科“诊断与治疗学基础”申请代码及其次级申请代码“物理诊断学”“实验诊断学”不受理有关发病机制的研究申请,请相关申请在其他代码下申请。九处。为报批新药开展的常规研究和制药工艺研究不属于本基金的资助范围。凡是未提供具体方药或穴位的(以保密函件形式列出并提交本学科保存者除外)、或对于仅以某中药或成分为“名”,而无中医药理论思维或研究内容之“实”的申请项目,一律不予评审、资助。十处。资助范围包括:妇科学、生殖医学、围产医学、儿科学、眼科学、耳鼻喉科学、口腔医学、法医学、特种医学和肿瘤学。不受理抗肿瘤药物药理学相关的研究申请。建议口腔软硬组织损伤修复、牙齿生长发育及再生方面的研究在现有的口腔内科学代码下申请,有关颞下颌关节疾病研究在口腔外科学代码下申请,有关种植义齿相关研究在口腔修复学代码下申请,以便于集中评审。

2 申评程序

了解基金的申评程序可明晰申报的环节,提高申报基金项目的中标率。

申请者填写申请书

所在单位汇总申报(网上+纸质)≤3月底

科学部初审(形式审查、初筛)≤5月15日

同行专家(>7万人的专家库)网上通讯评议(3+X)(2006年为50.9%)(一审)≤6月底

科学部提出评审建议≤7月底

学科评审组评审(资助小额探索的非共识项目占5%)(二审)≤9月底

委务会议审批整体资助方案(终审、立项)≤10月15日

3 评议指标

了解基金的评议指标可明晰评审的尺度,提高申报基金项目的中标率。定量评议与定性评议: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研究目标、预期成果、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研究条件、工作基础、申请者的胜任能力。达到以下具体要求可提高中标的几率。

3.1 立论依据

研究意义: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属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科技问题。学术思想:有明显的创新或特色。理论依据:充分,科学性强。对国内外研究现状:清楚,分析准确、全面。

3.2 研究方案

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范围合适,重点突出;关键问题选择准确。拟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先进,且有创新性。设计的技术路线(试验方法):合理可行。研究的预期目标:明确。

3.3 研究基础

与项目有关的研究项目:是原有研究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已具备的实验条件:条件具备。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研究力量强。

3.4 综合评价

申请者承担以往基金项目完成情况:完成质量优秀。项目的创新评价:创新性强,是开创性工作。项目总评:优。是否资助:优先资助。

4 未中缘由

了解基金的未中缘由可避免重蹈前车之覆,提高申报基金项目的中标率。中的项目有相似性,如上述评议指标结果较好;不中的项目缘由各式各样。总结未中缘由有许多,比如:缺乏可行的选题,过大、概念不清。缺乏题目与研究内容的一致性,片面追新。缺乏充分的立项依据,缺乏分析和对基本科学问题的凝练,缺少合理的科学假说和对机制的深入探讨,立项依据限于国外参考文献的简单罗列。缺乏必要的前期工作和预实验,研究设想和假设常常仅停留在文献检索和推论上。缺乏实在的目标,目标过高。缺乏与国家生命科学重大科技需求的紧密结合。缺乏提炼的关键科学问题,导致研究内容“大”而“空”。缺乏源头创新,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创新不足,沿袭自己熟悉的领域而使立意偏于保守,盲目跟踪国际研究热点。缺乏清晰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过于简单,难以判断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目标。缺乏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的相适性。在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设计上,不是围绕解决科学问题选择合理技术,而是依赖高新技术选择科学问题,使项目陷于技术、指标的单纯堆砌,使得研究方法变成了单纯的新技术的堆积。缺乏相关的研究策略,面对具体问题尚不能从国际主流的研究思路出发设计出科学和合理的研究方案。缺乏细化的研究方案。缺乏基本的研究设计要素。缺乏深入的科学本质研究,片面追求新技术应用,没能用最适宜的方法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以新技术定研究内容,仅停留在一般记录的观察,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缺乏群体研究或不能很好地结合群体开展研究。缺乏实事求是的严谨学风,刻意夸大研究意义、提升未知的研究结果。缺乏系统的、连续性的研究工作。缺乏跨学科、跨领域的交叉研究。有独特的研究材料却未能提出创新的课题。有创新思路,却没有相应的研究力量保证项目的实施。有创新性发现,研究工作却难以继续深入。超项、手续不完备(申请书中的项目组成员中如有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即视为有合作单位,在申请书信息简表中要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在签字盖章页上一定要加盖合作单位公章;申请者如为在职博士生,要附导师签字的同意申请证明材料,且只能通过在职单位申请;申请者和项目组成员一定要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字等)、不按规范性要求填写或者填写错误、非资助范围(与指南不符、承担过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包括执行期为一年的小额探索项目,再次申请青年科学基金等)等形式审查不合格。不是申请当年1月1日后从官方网站下载的新版申请书。

5 撰写要求和技巧

5.1总体要求

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实用性、合理性、严肃性、连续性。选题要点:研究类型与申请基金类型的吻合。定位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写作技巧:建议初次申请者咨询资深基金管理者之后再进行申请。重点突出,层次清晰,表述清楚,用词恰当。A4纸4号仿宋字打印。附件版面大小=申请书,若原件非A4纸大小,可将附件的原件粘贴在空白A4纸上右侧对齐与其他材料一起装订。外行看了有兴趣,内行看了有水平(意义、目的等内容用科普作家的写作手法,技术路线等研究方案用专业术语)。

5.2申请书结构

5.2.1基本信息项目名称要确切,主题要明了。资助类别、亚类说明和附注说明准确。代码必须使用当年的代码。代码要与申请项目内容相一致。选择最接近的相关学科来投送。寻找合适的相关学科同行评议(利于寻找合适的评议专家以及专家掌握相应的评审标准)。

直接填写代码不可取(在写申请书之前,未认真看项目指南,申请书写完后再回头找代码,以这种方式填写代码,有时会出现项目名称与代码名称可能字面上一致,但是申请内容却与受理项目对应的科学处不一致的情况,因为有些研究内容可能会涉及不同科学部下属的科学处,但每个科学处支持的研究重点是不同的)。项目名称要醒目,主题要明了。报送学科要准确,代码非指南。代码1指报送学科,代码2指相关学科。基金不支持应用开发。项目负责人工作≥6月/年。单位名称指项目依托单位,需要按单位公章全称填写。摘要(限400字)应详尽明了,避免宣传性语言(研究对象、拟采用的方法、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已取得的主要学术成绩(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海外或港澳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英文全称填写海外工作单位等信息在个人信息栏目中(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中文全称填写海外工作单位等信息在个人信息栏目中(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5.2.2项目组主要成员人员精干(对立项提出自己想法,并参与具体研究的人员≠提供数据或进行辅助工作的人员)。人数适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工合理、具体。主要成员工作时间>4月/年。一人同期不同单位不得申请或参加。签字须为本人亲笔所签,否则需要正式委托信函。

高级职称限项申请(同一重大研究计划申请或承担≤1项、有重大或重点项目申请和参加≤1项、面上项目申请和参加≤2项、当年只能申请一项、青年科学基金只能负责一项、青年基金(小额)也算一项、一生只能获得1次青年基金资助)。申请项数(作为负责人)+申请项数(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在研项数(作为负责人)+在研项数(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2项。非高级职称限项申请(负责在研项目不能作为负责人申请)。

5.2.3经费申请表申请经费额度合理。申请经费实事求是。经费预算要有依据。说明各项的必要性。支出内容有限额比。>5万元固定资产及设备(逐项说明与研究的直接相关性及必要性)。协作费≠合作经费(协作费是外单位协作承担本项目部分、单一研究试验工作的经费)。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除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以外)(表1)。

表1各类项目申请经费的支出内容限额比例

5.2.4报告正文面上项目支持在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的创新性的科学研究。要充分了解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动态,瞄准科技发展前沿或结合国家战略需求,认真构思,自行确定立论依据充分和创新性强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案,开展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鼓励开展前瞻性和探索性研究,力图通过研究得到新的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重点项目支持结合国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特别鼓励具有面上项目研究基础、项目进一步研究有望取得突破的申请者进行申请。重点项目研究要求有限规模、重点突出、研究队伍精干,要求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重点项目不设子课题。应围绕“项目指南”公布的研究领域,进行申请书正文内容的撰写。

报告正文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标题突出,版面简洁,易于阅读,“摆事实”、“讲道理” ,自由体式(不同类型项目撰写提纲不同。非Word文件录入后打印输出)。选好研究方向――按学科前沿、国家目标和市场需求选题。要与指南对应――熟读指南和定好题目。与经费相当的规模――做好课题设计。多学科、有梯队――组织好研究队伍。多参加学术会议――让同行专家和项目管理官员了解意义与创新点。核心单位突出――选好合作者和合作单位。

5.2.4.1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4 000~8 000字):项目名称――体现研究对象、方法和解决的科学(学术)问题。立项依据――详尽说明为什么要开展本项研究以及简单的思路。研究方案――具体提出解决科学问题和实现目标的思路和步骤。①立项依据:项目的研究意义(基础研究结合科学发展趋势论述科学意义;应用基础研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关键科技问题论述应用前景。要从科学意义或学术意义上陈述重要性,必须阐明充足理由以及理论和学术意义)。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包括本人的研究,指出需解决的共性问题)。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国内、外关键性的研究,文献的时效性,经典文献除外)。

②内容、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重点阐述内容(研究内容应紧紧围绕目标,集中精力解决科学问题,重点突出,只求解决一、二个学术问题,每个内容细节可详情叙述。研究目标是解决基础性、学术性问题,避免目标设置偏大、解决一个非学术性的目标或做一件达到某一指标的具体工作,不是具体做什么事,是研究科学、学术性问题,避免泛泛探索规律的研究)。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必须写,力求准确。③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有关方法。技术路线(步骤要具体、思路要清晰)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即能说明问题,又不暴露“技术诀窍”。通过保密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给学科。实验手段(分析手段用途要明确,忌各类新分析仪器一窝端)。关键技术等。从学术思想角度进行可行性分析(不能仅就研究队伍和研究条件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只有上述三方面优势的综合,才是取得成果的关键)。④特色与创新:实质性的源头创新思想或思路。提出明确的科学问题和解决方案(在大量文献调研和工作基础上)。防止“大”而“空”的倾向。应用基础研究,应用背景要论述清楚。提出研究特色和新颖的学术思想。科学、严谨地提出和分析创新性内容。研究条件的特色不等于项目的研究特色,更新不等于新颖的学术思想。阐明学科交叉点在哪里,对相关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填补国内空白不等于创新与特色(对基础研究而言)。创新不是无中生有,是已有工作基础积累、升华的产物。⑤年度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拟组织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等。研究计划要具体(以便评议人了解进度是否合理)。预期进展可给出一个大致的设想。预期的结果要与研究目标相吻合。基金成果指国家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自然科学奖、人才培养,且表述时按此逻辑顺序。

5.2.4.2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①工作基础: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积累。已取得的研究成绩不等于所在单位集体或者导师的研究。②工作条件: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拟解决的途径。利用国家和部门的重点实验室计划与落实情况。③申请者简历: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学历和研究工作简历。近期已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列出相关论文(著)所有作者排序、论文(著)名称、期刊(出版社)名称、期刊号、页码、发表(出版)时间等),并按论著、论文摘要、会议论文等类别分别列出。获得的学术奖励情况。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④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负责的内容等)。其他项目(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负责的内容等)。拟申请与正在承担的项目的关系与区别(研究任务和重点的简单说明)。其他项目不反映不是好办法。应说明与本申请的关系和区别。承担基金的进展或完成情况(列出较明确的内容,及引用情况、获奖情况、培养人员情况等)。前一结题项目完成情况(附3篇主要论文首页,并须标注是基金委资助项目,否则,应附上能反映基金资助信息的一页。

5.5签字和盖章页

知识产权及特殊的规定(联合资助项目)。非依托单位人参加=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原印。科研处、系、室章无效。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签章人不应是项目申请人和主要参加者)。申请单位盖法人单位公章原印。

5.6附件等

根据项目类型制作。根据申请者实际情况而定。2位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信(未获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申请面上项目)。导师的推荐信(说明申请项目与学位论文的关系+对项目研究时间的保证、在职单位为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在职研究生申请者)。专家名单及理由的函(≤3位不宜评议)。依托单位正式受聘聘书与聘任协议复印件(聘任期覆盖项目执行期+在依托单位工作≥6月/年)(国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第二章第5条)及农业部同意立项证明(第三章第12条)(属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伦理委员会的证明(涉及医学伦理学研究)。利用基因工程生物等开展研究(来源证明)。其他实验室赠予(对方同意赠予的证明)。涉及国际合作或项目组成员中有旅居境外的申请(国际合作协议书或境外人员知情同意书)。

6 思维方式

用申报基金的正确思维方式可找对申报的“门”,提高申报基金项目的中标率。善于发现新现象;善于升华为科学问题;善于提出解决所发现的科学问题的具体思路和办法。申请书是写给别人看的(只自己清楚、满意不行,要让小同行、大同行、基金管理人员和有关领导都认可)。切忌基础研究不基础写成开发、应用;项目名称太空洞当成研究领域;虽然提出了一个很好的主题,但基本上围绕着主题的,尽管尽力描述,始终无理想切入点,以至看不出研究思路。立项关键欠清楚视同科学问题;研究方案较糊涂等于思路不明。从自己的研究中提炼出基础研究问题,并不是把自己的研究写成基金申请就等于基础研究了。“多学科交叉”必须对相关学科的发展都促进不等于简单地借用其他学科的知识,或把其他学科的相关技术作为工具。有关研究的相关问题:实验动物、伦理问题、遗传资源等。

6.1正确认识基础研究

目标与内容:科学问题是什么(What)。科学本质为什么(Why)。发现新的科学现象。研究方案:如何解决科学问题,如何探索科学本质,怎样发现新的现象,基础研究“有所为,有所不为”,申请基金是自己给自己出题,不仅摆事实,且把道理讲清。

6.2正确认识应用基础研究

科学问题来自应用实践,科学问题应具有明确的应用背景,不是用基金去做具体应用方面的事。

6.3弄清研究属性,基金不支持应用开发

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工程技术研究都有其相应的研究属性,申请人应了解其特点。

6.4申请前注意事项

篇3

二、 岗位档次:3档

三、 聘任年限:2年

四、 岗位聘任资格和条件:

1、具有正高职称,原则上拥有硕士(含)以上学历;

2、在该专业方向有一定的学术造诣,科研能力较强,按校XX年科研业绩分计算办法计算,前2年年平均科研业绩分应大于等于20分;

3、已基本形成研究方向相对稳定、人员结构相对合理、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且能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团体带头人;

4、具有硕导资格或担任校级以上精品课建设的教授。

五、 岗位职责:

(一)、学术管理工作。

全面负责本专业方向的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具体应做到:

1、 负责本专业方向教学科研、学术活动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每学期至少组织二次以上的教学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主办教学研究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等);

2、 对本专业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全面的了解,每年向系递交一份综述报告,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开展科研、学术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3、 负责本专业方向学术梯队的建设。应通过科研、学术活动及教学研究,建成人员组成结构合理的教学、科研、学术梯队;

4、 负责组织本学科方向教改(包括精品课建设、特色教材)及科研纵向课题(特别是国家、省市级课题)的申报,应调动每个教师的积极性,做好课题的选择、人员的组织及项目申请书的撰写或审核工作。

(二)、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工作。

负责本专业方向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具体应做到:

1、 主持本专业方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2、 组织本专业方向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如招生目录编制、专业课命题的组织、研究生生源的调剂、主持研究生考生的复试等;

3、 本专业方向研究生教学质量监控(组织听课、教学质量检查等);

4、 本专业方向研究生毕业生毕业环节的论文指导及答辩工作组织;

5、 新学位点及博士学位点申报的准备及申报工作;

6、 与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本人教学、科研任务。

1、每学年平均主讲2门以上的主干课程,指导6名以上本科生的毕业设计;

2、每学年指导2名以上硕士研究生,主讲1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

3、年计算教学工作量大于等于350学时;

4、任职期间科研经费大于等于10万元,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数大于等于2篇;

5、任职期间科研业绩分大于等于60分。

(四)、担任班导师工作(可配副导师一名)。

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或年横向项目经费超过20万元,可申请暂时不做导师工作。

(五)、其他工作。

1、承担校级(含)以上公益工作3项(其中一项应为校外学术兼职工作);

2、完成校、院交给的其他工作。

篇4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的聘任证书。

(五)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职称外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

第三条资格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求职、就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当年或次年4月底前,凭省职改办发文原件到省职改办核办。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办理。委托我省代评并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办理证书的,由原委托单位提交任职资格通知函,并填写《领证名册》后,统一到省职改办办理。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证书发放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在收到考试结果文件后两个月内到省职改办统一核办。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省直各部门聘任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所需证书到省职改办购领。

(四)全国或省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专业的考试合格证书,由人事部或省职改办印制,加盖省职改办钢印后,统一核发到单位或考生本人。

(五)国家组织的职称外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由人事部印制,我省组织的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委托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印制,人事考试部门打印后,加盖省、市职改办部门钢印后发放。

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不得擅自印制各类证书。

第五条证书的填写

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要配备专用证书打印机,自2007年起,各类职称证书的填写必须打印,字体要统一、内容要规范。

(一)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证书的“授予时间”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时间。

(二)执业资格证书“批准日期”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日,“签发日期”一栏为省职改办发文日期。

(三)任职资格证书“批文号”一栏按照批准权限填写最高审批部门下发的任职资格通知的批准文号,“授予时间”一栏填写评审委员会通过日期。

第六条证书的用印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级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负责审核,加盖钢印后下发;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加盖钢印后下发。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市属及以下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中、省直单位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

(三)通过全国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各类职(执)业资格证书,由省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或委托的注册中心)汇总核查打印后,统一报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和印章后下发。同时要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资格报名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证书的补发与更换

在发放资格证书过程中,由于破损、错填等原因需要补换资格证书的,由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办理补发事宜。属遗失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设区市职改办出据证明,高级资格在省级、中级资格在市级报纸上声明原证书作废后,再进行补办。

属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或更换)证书申请书;

(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三)属遗失证书的,要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一份(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档次、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等);属更换证书的,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张。

第八条各类职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要建立职称资格证书登记、存档、跟踪、反馈等相应制度,并将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与证书统一编号,准确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底数,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高、中级资格证书时,要将从省职改办购领的高、中级资格证书按顺序填写《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册》(附后),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电子版)连同登记册一同上报省职改办,以便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篇5

充分挖掘公司内部人才,引入竞争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员工有机会选择更适于发挥自己能力的职位。

二、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与平等、竞争、择优相结合,员工参与和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

1.

公司中层干部空缺职位。

2.

xx公司所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员工均可参加。

3.

竞聘者可以竞聘任一符合条件的职位。

四、组织实施

竞聘期间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有关人员组成竞聘评审小组,其职责是:制定竞聘政策、标准、方式,竞聘资格审查、评定和最终聘任人选的决定,并对争议做出裁决。

人力资源部作为办事机构,负责竞聘小组会议的组织,竞聘材料、文件的准备、收集、保存等。

五、竞聘条件与资格

1.

基本条件

为人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具备拟任职位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身体健康。

2.

具体条件

(1)

竞聘年龄:根据具体岗位在公告中明确限定。

(2)

一般应具有本公司三年以上连续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

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含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下(不含合格)员工不具备聘任资格。

(4)

其他任职资格如学历、职称要求、专业要求等以相应职位的要求为准。

六、竞聘流程

1.

竞聘公告

人力资源部须就竞聘职位竞聘公告,公告中须按职务说明书界定竞聘人基本条件与资格及其他竞聘相关事项,张贴于公司公告栏,确保每位员工均能获悉公告信息。

如同期有多个职位空缺需竞聘,可视情况于同一公告中。

2.

竞聘者申请

人力资源部将《竞聘职位报名表》(可参照应聘申请表)下发到各部门,申请人本着自愿的原则于所在部门领取此表,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上交人力资源部。

3.

申请人资格审查

人力资源部将所有申请表予以汇总审查,确定竞聘人员并将其报名表送交评审小组。对不符合竞聘条件者,需将报名表返还本人,说明返还原因,个人对此有申诉的权利。

4.

业务理论及能力测试

评审小组对竞聘人进行相应岗位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测试,测试形式可为笔试、面试或二者结合。

5.

竞聘演讲、答辩

竞聘者根据人力资源部安排在完全公开的环境下进行演讲和答辩,任何员工均可列席,评审小组负责提问并根据演讲和答辩的情况进行评定。列席员工均可现场提出个人意见和问题供评审小组参考。

6.

考察

人力资源部对竞聘者的实际表现予以实地考察、核实,并广泛征求其员工意见,将考察结果反馈评审小组。

7.

人员聘用

评审小组结合业务理论及能力测试、竞聘演讲答辩和考察的结果和相应权重(建议三者权重分别为30%、50%、20%)对每个竞聘者进行最终评分,最终确定聘任人员。

8.

就任及储备

人力资源部公布评审小组评定的聘任结果,一周内如员工有重大意见反馈上交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推迟上岗;无特殊情况则被聘任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后正式上岗就职。

对于竞聘过程中表现优异但因名额限制未能被聘任者,将被列入公司重要人才储备中,并由公司对其职业发展给予特别指导。

八、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内部竞聘公告

内部竞聘公告

编号: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

结束日期:___________

在________部门中有一全日制职位

__________,级别为__________。此职位对/不对外部应聘者开放。

薪金支付水平:

最低:

最高:

一.职责:

(参见所附职务说明书)

二.应具备的能力或技术:

(应聘者必须具备此职位所要求的技术和能力,否则不予考虑)

1.

在现在/过去的工作岗位上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2.

有能力及时、准确地完成任务;

3.

能够通过创新来改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4.

能够跟得上专业技术进步的步伐;

5.

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同他人合作共事;

6.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如果该职位是管理岗位)。

三.应聘者如具备以下能力和技术,将可优先考虑:

(这些技术和能力将使候选人更具有竞争力)

四.应聘程序如下:

1.

所有符合招聘条件者都可在人力资源部领取内部工作申请表和履历表;

2.

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填好的内部工作申请表连同截止到目前的履历表一同交至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和该空缺职位的部门负责人根据上述资格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初步筛选;

4.

测试小组将对初选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测试;

5.

内部竞聘结果将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公布。

内部竞聘申请表

基本信息:

姓名

部门

现岗位

到公司时间

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联系方式

竞聘岗位

工作经历(含来公司前后,请注明时间、部门、岗位及职务

参加培训情况:(含来公司前后,培训课程名称、培训期限)

在公司期间主要工作业绩描述(可另附页):

对应聘岗位的工作设想(请附另页):

应聘申请书

应聘单位:

______年

出生年月

籍贯/户口

政治面貌

联系方法

电话:

手机:

---E—MAIL:

联系地址:

掌握何种外语

掌握程度

证书或成绩

应聘部门

应聘职位

对公司待遇

等要求

1.月最低薪金

元。

2.其它:

个人学习简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

个人工作简历

特长及

爱好

说明:应聘人员应携带学历证书、各种获奖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此表可附个人简历。

面试评价表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应聘职位

所属部门

面试评价:

评价要素

得分

评价

举止仪表

专业知识水平及特长

工作经历

工作态度与工作动机

应变能力与反应能力

分析判断能力

事业心、进取心、

自信心

态度及纪律性

自制力、自控力

精力和爱好

组织协调能力

人际交往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

总分

综合评价及录用意见:

签署栏:

(签字)

篇6

我院是一所地市级综合性国家三级甲等医院,是湘南地区医疗急救、医学康复、科研教学中心。随着新医改政策的出台,国家大力扶持城乡医疗卫生,给市级公立综合医院带来很大的冲击,这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我院领导班子非常重视科研工作,一直深化改革,加强内涵建设,走科技兴院的道路,制定了一系列科研激励政策,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并转变观念,积极适应新医改,把握新机遇,发挥自身优势与特色,注重学科建设,重视人才培养,引进并开发新技术、新项目,树立专科特色,不断提升自身竞争核心力,促进医院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科研的发展,技术的创新,是医院建设与发展的驱动力,也是综合性医院综合实力的体现。科研工作是提高医疗质量和培养高级医学人才的重要手段,科研管理是对科学研究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的一门管理工作,包括申报动员、课题论证、过程管理、经费管理、后期管理等内容,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使科研工作变成科技人员的自觉的活动,是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有限的资金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对科研活动的科学管理,保证科研课题的良好运行,确保课题按期、优质完成。如何将医院的科研工作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并对医院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医院领导及科教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工作。

1.课题申报工作

医院主要课题来源于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湘南学院和院级等。科研管理部门每年上半年将各级科研主管部门下发的科研项目计划申报通知挂医院内部网站以及各医疗区宣传栏里,动员全院职工积极申报,科研管理部门先对申报者进行课题指南解读,并指导其填写申请书,特别是有些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进行网上系统管理,需指导其网上申报,做好咨询服务。随着医院对科研的重视,全院职工对科研申报工作积极性很高,近4年来上交医院科研管理部门的各级申报项目达150项,2008年设立院级科研立项管理办法以来,申报达390项。

2.课题论证

科学研究中选题至关重要,而论证则是选准课题、管好课题的前提和保证,没有好的课题,没有科学合理的论证,课题无法顺利进行。对于所有的申报课题,科研管理部门严格把关,按照申报通知指南与要求,审核课题负责人的申报资格,申请书是否根据要求进行填写,再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包括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等,按照创新性、可行性、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诚信程度等六大原则。对于申报特别多的级别,如市级科研项目,因医院是分三个医疗区管理模式,先由各医疗区科研分管院长组织各医疗区学术委员会分会进行初审,再经科研管理部门和医学转化研究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推出优秀的课题进行上报,保证了课题质量,也提高了课题中标率。

3.过程管理

针对医院以往只重视立项,忽视过程管理一系列问题,造成了大部分课题无法顺利进行。为了确保科研顺利完成,达到预期目标,科研管理部门加大对科研的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流程,包括项目档案、中期检查、过程督导等。医院正在不断摸索科研管理模式,经多次多方会议讨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于院外各级科研课题,积极配合科研主管部门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工作,对于院内科研课题,医院预在每年某个时间段对全院所有的课题进行中期检查或阶段检查,项目负责人填写课题中期检查或阶段检查报告书,内容涉及课题进度、方案是否按照计划进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及下阶段经费安排计划,存在问题、建议及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等。科研管理部门秉着客观认真的态度,尽量帮助课题负责人解决影响课题完成的客观原因,为其提供便利的条件和支持,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归档。根据《医院科研立项的管理办法》未完成课题者按项目资金20℅赔偿,立项课题的前两位作者如果有未按合同完成课题的记录,不得再申报医院立项课题。通过对课题的过程管理,督促课题负责人保质保量完成,避免不必要的科研经费的闲置或浪费,有利于医院科研的发展。

4.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

为了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提高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感,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执行科研项目中,根据合同计划要求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按医院财务制度支配使用。科研经费开支主要包括办公用品、检索查新费、资料费、会务费、邮寄费、试剂费、材料费、临床药物试验费、答辩费、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扣调节基金)和其它费用。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经由科研管理部门将领导审批的报告交财务科,财务科对每个项目建立账户,科教科、财务科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开支标准,按阶段完成任务到科研管理部门填写科研经费审批表,经财务科、科研管理部门、分管院长及总会计师签字,才能使用规定的科研项目开支。

5.建立奖惩制度

医院对科研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与重视,坚持以物质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把科研与员工职称晋升工作、职位聘任和年底绩效考核挂钩,关心和指导医务人员的素质提高与前途发展等问题,促使员工产生一种自我实现感和成就感。对于外院未按期完成的课题,按照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得再申报各级科研课题。对于院内的科研项目,按照《医院科研立项的管理办法》未完成课题者按项目资金20℅赔偿,立项课题的前两位作者如果有未按合同完成课题的记录,不得再申报医院立项课题。

6.后期管理

外院各级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科教科提交资料,包括结题报告书、发表的相关论文和研究总结报告等,科教科审核后上报科研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结题。结题后,可以申请成果鉴定,科教科帮助与协调各级科研主管部门有关成果鉴定工作事宜,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对适合在临床推广与应用的项目创造有利条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果鉴定后,推荐申请科技奖励。院内科研项目完成后,按照《医院科研结题管理有关规定》(暂行),项目负责人准备资料,科教科审核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合格者发放结题证书。

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医院科研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医院加大对科研的重视,利用医学转化研究所平台,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职工对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积极性颇高,科研氛围日趋浓厚,同时涌现了一批优秀的科研工作者,为医院的科研发展做出贡献,医院整体科研水平又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篇7

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150万元以上)。

5、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自有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6、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

8、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幼儿园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所需材料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 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包括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6、办学场地,校舍产权证明,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明。

7、拟任校长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8、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9、填写《ХХХ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

10、校内规章制度。

11、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内容。

12、董事会章程。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流程

1、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所需材料包括:办学申请;举办者资格证明;学校(教育机构)章程;拟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2、筹设批准后3年内申请正式设立。

具体流程为:根据办学申办报告准备办学条件实地核查合格办学许可证。

3、到民政局申请设立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需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其它流程。

(1)公安局:办理刻章(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刻章介绍信、教育局批文、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教育局批文、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3)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法无产权、法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

(4)财政局:办理票据购领证。

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程序

1、变更举办者应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提供如下变更材料:

(1)原举办者不再担任该校举办者的申请。

(2)新举办者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承担举办学校的债权债务。

(3)新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4)经费来源证明(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董事会决议

(6)审计报告

2、变更校长应提供如下材料:

(1)现任校长的申请。

(2)拟新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3、变更办学地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件证明

(3)董事会决议。

4、增加办学范围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教学计划和师资情况.

(3)董事会决议。

篇8

负 责 人

电 话

乙方(应聘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与(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1、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

二、工作岗位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 岗位从事

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岗位职责。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和聘任岗位的职责,结合乙方应聘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制定聘期内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

2、甲方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成果拥有知识产权(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有明确规定的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4、甲方为乙方提供合同上规定的工作培训条件和保障。

5、其它;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职工,享受学院和甲方在政治、学术、教学和科研经费支配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2、乙方享受学院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的社会保障、住房改革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3、乙方享受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待遇和保障。

4、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职责。

5、其它:

四、工作报酬及待遇

1、乙方在受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后随工作变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甲方与乙方协商再作调整。

2、乙方享受所聘岗位与聘任层次相对应的岗位津贴,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其它津贴。

3、乙方因工负伤、致残及职业病的待遇,探亲、结婚、丧假的待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的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和医疗期按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

1、甲方应严格遵守人事法规、纪律,努力维护乙方人事权益。

2、乙方应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保守工作秘密。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一)合同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1、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2、乙方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及自己贡献情况认为有关条款需要变更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履行职责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更负伤,医疗期欺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2)履行公民义务,批准应征入伍的。

(三)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从决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3、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

(四)合同续签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终止前30天内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可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续签手续但事实聘任关系仍然存在的,视为续签与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可补办续签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1、甲方对作为优秀人才引进的乙方,根据其学历层次、教学和科研水平,按照《陕西教育学院优秀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住房、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费用。

2、乙方在聘期内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乙方违反约定,需向甲方退还有关费用,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聘期年限补偿费和违约金。

3、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签条款,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赔偿金确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争议处理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组提交《陕西教育学院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调解,或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十、本聘用合同期限不受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限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学院人事处各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或涂改无效。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签章)

篇9

差旅费报销办法

1.乘车规定

1.1

除公司副总及以上领导和年龄50岁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并聘任在岗的人员外,项目部其他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经项目部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签字同意,报公司经理办公室,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

1.2

乘坐飞机一般只准乘坐经济舱,特殊情况变更舱位的,必须事先在申请表中注明,否则不予报销。

1.3

项目部所有人员乘坐火车标准为硬席车,轮船为三等舱。

2.住宿费标准

2.1

一级项目部班子成员住宿一般地区每日120元,特区每日150元;二三级项目部班子成员住宿一般地区每日100元,特区每日120元;其他人员住宿一般地区每日80元,特区每日100元。

2.2

到现场办事,应到现场招待所或甲方招待所住宿,禁止到现场所在市、县招待所住宿。

3.伙食补助规定

3.1

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外地地区每天补助20元,海南及四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每天30元。

3.2

出差天数按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外省市出差当日往返,增发一天伙食补助,不增发交通补助费。

3.3

无论本市、外地出差,单程距离在50公里以内的,无伙食、交通补助,住宿期间只报销住宿费;单程距离在50公里至100公里,途中、住宿期间享受6元伙食补助;单程距离超过100公里的,按规定执行。

3.4

出差人员在公司内部各现场住宿期间不享受补助费,在包头市内出差办事不享受补助费。

3.5

由于设备催交、材料采购等,出差在30天以内的,每天20元伙食补助;超过30天,每天伙食补助10元;超过6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4.学习培训期间的规定

4.1

外出学习、培训,在公司下达的培训计划范围内的,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项目班子成员签字批准,公司下达的培训计划范围以外的还需要公司主管领导批示,财务部审核后,才能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

4.2

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据实报销,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如果学习培训期间餐费自理且主办单位出具的无伙食补助的证明的,可给予伙食补助。

4.3

赴外地参加培训、学习的,在一个月以内,其往返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标准执行,超过一个月的,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补助。

4.4

学习、培训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费。

5.会议期间的规定

5.1

员工外出参加上级部门或各种协会组织的会议,要有公司主管领导批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项目班子成员签字批准并附会议通知,方能报销。

5.2

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据实报销,

如果会议期间餐费自理且主办单位出具会议期间无伙食补助证明的,可给予伙食补助。

5.3

探亲假的规定:报销探亲假,应填写“探亲假审批单”,由项目部主管经理、人事部门签字后,才可到财务部办事处报销。

5.4

本差旅费报销办法中未规定的事项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及文具事物用品购置办法

1.低值易耗品是指由于价值低、易损耗等原因而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劳动资料,包括单位价值较大的办公用具和单位价值较低的文具事务用品。办公用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传呼机、收录机、计算器等;文具事物用品包括打印纸、文件夹、笔记本、笔;暖瓶、墩布、笤帚等。

2.购置前应填写“低值易耗品购置申请书”、

“文具及事物用品需用申请书”,由综合部统一汇总报项目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由综合部交生活服务公司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统一购置、保管、发放,项目部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自行采购。

3.由生活服务公司授权项目部自行采购的,报账时应由项目部主管领导签字,生活服务公司验收;从生活服务公司领用的,月末由综合部审核生活服务公司转来的领用单据并签字认可,内部银行划款。

第三章

托儿费报销办法

1.

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每人每月可以报销管理费24元,三周岁以上的儿童,每人每月可以报销管理费20元,父母双方各负担一半。若是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报销单上开有保育费的可以报销,限额为5元。不足的按单据上的保育费报销,超过的按5元报销,其他费用如伙食费、杂费等不予报销,三周岁以上的儿童没有保育费。

2.

幼儿父母一方在包头工作,由在包头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管理费;父母离婚,由抚养者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父母双亡的,由领养者所在单位报销;入托婴幼儿父母一方为个体经营的,管理费由个体经营家长负担一半。

3.

婴幼儿在父方所在单位入托的,母方单位要负担一半管理费;婴幼儿在母方单位入托的,不向父方单位收取管理费。

4.

职工报销托儿费时,必须带有劳保证或独生子女证,方可报销,但单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仍不予报销。另外,单据上面必须写清父母双方的姓名、孩子的姓名,以便财务核对报销。

5.

报销时必须由计划生育专管人员签字后,财务方可给予报销。

第四章

工伤药费报销规定

工伤借住院押金或报销住院药费由安监部盖章,医务室指定医生签字,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项目班子成员签字审批。

第五章

出差借款规定

1.

项目部各部门借款5000元以下由商务经理签字,5000-10000元由执行经理签字,10000元以上由项目经理签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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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各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构的程序,金融纠纷联络调整协议会于2004年4月制定了纠纷解决指针供各机构参考。该指针主要由纠纷解决机构职责、投诉处理规则、纠纷解决规则等构成,该指针对于当时各金融行业组织完善纠纷处理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果起到了重要作用。同年12月,日本出台了《诉讼外纠纷处理程序法》(ADR法)。该法规定了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的基本理念、国家的职责和任务以及具体的制度标准等。该法的出台预示着日本必须通过修改金融法律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金融纠纷解决制度。对此,金融纠纷联络调整协议会经过调研,于2008年12月向金融厅提交了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报告书,金融厅根据该报告书起草了法律修正案提交国会。2009年3月,日本通过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等16部金融法律,在金融领域建立了“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制度,至此,日本的金融纠纷处理机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新发展。根据法律规定,解决金融纠纷的行业组织应向金融厅申请成为“指定纠纷解决机构”。一旦被指定为纠纷解决机构,其必须依据法律确立的标准建立纠纷解决程序,纠纷解决具有中断诉讼时效或中止诉讼的效果。截至2011年4月,共有8个金融纠纷解决组织被确定为“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分别是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全国银行协会、信托协会、日本贷款业协会、生命保险协会、日本损害保险协会、保险投诉所、日本小额短期保险协会等。金融厅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行业协会的纠纷解决制度的运行进行监督指导,对此,专门出台了金融厅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ADR)监督指针,该指针对技术及财力基础、纠纷解决人员的选任和排除、程序的进行标准、费用负担、各机构的合作、业务宣传、纠纷解决机构职员的构成及监督等诸多问题提出了监督标准。

二、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的纠纷解决制度

非营利法人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FINMAC)成立于2009年8月,总部位于东京并于全国各地设立了50个事务所,2011年2月15日被金融厅确定为“指定纠纷解决机构”。该中心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处理证券纠纷和投诉;金融投资的纠纷和投诉;金融期货交易的纠纷和投诉等。该中心自成立后在金融纠纷处理方面显示出重要作用,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处理金融投诉1190件,调解纠纷309件,处理金融咨询7017件。2011年3-6月份处理投诉322件,调解纠纷104件。以下,将主要介绍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纠纷处理制度的一些特点。

(一)处理投诉和纠纷的斡旋分别适用不同程序。

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的《投诉处理支援与斡旋业务规程》规定了投诉处理程序和纠纷斡旋程序。具体负责投诉的是该中心的职员,而负责纠纷斡旋的则是聘任的具有金融知识的律师。由于这两种程序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发生纠纷的金融消费者必须明确表明利用何种程序化解纠纷。负责投诉的人员尽管可以要求金融业经营者就纠纷进行说明,有权令其提出相关资料或文件,但并不能直接作成调解方案,主要是敦促金融机构诚实应对投诉,自主与投诉人和解。而斡旋程序中的斡旋委员积极行使调解权,可根据需要直接制作调解方案。投诉应在2个月内获得解决,对未获解决的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可选择斡旋程序解决争议,斡旋程序则应在4个月内结束。

(二)由精通金融知识的律师负责纠纷的斡旋程序。

纠纷的斡旋程序是指对于发生的纠纷,由斡旋委员在调查事实基础上从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斡旋委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律师实务经验且精通金融知识,其人选由该中心的运营审议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长任命。斡旋委员的任期为一年,期满可继续聘任。截至2011年4月,该中心聘任了36名律师担任斡旋委员,其中本部13名,各地事务所共23名。处理具体纠纷时,由该中心从斡旋委员名单中选任1人进行斡旋,斡旋委员不得与纠纷以及当事人有任何可能影响公平调解的利害关系。该中心认为其应当回避或第三人提出回避申请,则由三名斡旋委员进行审查,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定应否回避。斡旋委员独立行使调解权,该中心的任何人均不得干涉其调解事务,若该中心的实质性支配者有此行为的,斡旋委员可向该中心事务局报告,事务局必须采取排除措施。对于纠纷调解人员,《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可以从具备5年以上职业经历的律师、10年以上业务经历的金融专家、5年以上业务经历的消费生活咨询员中选任,而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则使用从律师中选任这一方法,且规定其必须具备良好的金融知识。这足以说明该中心在理念上既注重实体上的公平也关注程序正义。从该中心的任何职员不能担任纠纷调解员这一制度设计来看,该中心力图通过建立中立性、公正性的纠纷解决组织,提高金融消费者选择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积极性。2004年,日本内阁府国民生活局进行了消费者纠纷ADR制度调查,90%的人认为纠纷处理组织保持中立性很重要,[7]正因为如此,构筑一个具有严格中立性的纠纷解决组织一直是该中心努力的方向。

(三)纠纷的斡旋程序体现便利性、灵活性、效率性和经济性。

为了体现程序的便利性,允许纠纷当事人以信函形式提交斡旋申请书、答辩书以及有关证据材料。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配有固定格式的申请书、答辩书、撤回申请书、回避申请书等,当事人可以从网上下载填写。为了便于当事人参与纠纷程序,斡旋委员可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调解,比如在各地的事务所或者离当事人最近的都道府县机关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某项参与程序的通知时,可以利用电话或口头方式通知,避免了书面邮寄送达带来的迟延问题。为了体现程序的灵活性,业务规程上并未规定必须实行对席式审理,也未规定须严格遵守的调解前证据调查搜集程序。而是要求斡旋委员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命令一方当事人提交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比如契约书、账册、物品等)或对必要事项进行口头说明,也可于必要时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陈述意见,了解各方的主张。斡旋委员在充分了解纠纷事实基础上进行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是斡旋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业务规程的规定,斡旋委员应努力在4个月内调解完纠纷。遇以下情形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终止斡旋程序以防止久调不决:1、一方当事人明显没有和解的意思;2、很难直接达成和解且如果继续斡旋即使最终调解成功,当事人获得利益也将得不偿失;3、一方当事人连续2次或共有3次不出席调解程序;4、经审理发现纠纷事实不适合调解。为了在了解事实基础上快速达成和解,业务规程规定未经斡旋委员的许可。当事人不得由他人任何事项,且斡旋委员有权随时撤销许可。另外,在利用前述的投诉程序未能解决纠纷而案件进入斡旋程序后,还要求投诉处理人员及时将投诉中掌握的各种纠纷信息移交于斡旋委员,以缩短了解纠纷事实的时间。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是金融消费者追求的目标之一,金融厅要求纠纷解决机构即使向当事人收取程序费用也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负担。对此,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规定了非常低廉的程序费用标准,根据纠纷金额的大小,斡旋申请者所缴纳的程序费用在人民币170—4170元之间,这大大低于民事诉讼费用。特别是由于斡旋程序不像诉讼进行激烈的程序对抗,因此可不必聘请律师。因为,斡旋程序更加注重双方合意化解争议,很多纠纷并不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判例解决。即使聘请人也可以聘请亲属而不是像诉讼那样必须聘请律师,故有助于节省人费用。此外,有关调解场所可以选择离当事人最近的适当地点(如当地政府机关)的规定也有利于节省当事人的程序费用。

(四)纠纷斡旋程序对金融机构附加相应的义务。

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业务规程对金融机构附加相应的义务。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可将其机构名称、商号以及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向社会公布并令其改正,同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首先,对金融机构附加了金融消费者申请斡旋后不得拒绝利用斡旋程序解决纠纷的义务,因此,其有义务及时提出答辩书,如果确有理由拒绝的,应提交拒绝书以供该中心进行审查。其次,规定了金融机构履行提交有关证据资料的义务。斡旋委员可根据需要随时令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据、说明材料及其他物品等,金融机构对此不得拒绝提出。金融纠纷很多证据掌握于金融机构手中,及时获取这些证据资料有助于了解纠纷事实以实现调解的公平性。因此,对金融机构附加一定的提交证据义务是必要的。另外,金融机构有义务接受斡旋委员根据公平原则作出的调解方案,如果拒绝接受必须提出拒绝理由书。而对于在当事人之间难以达成和解情形下由斡旋委员直接作出的“特别调解方案”,金融机构必须接受,不得拒绝,仅有金融消费者可拒绝接受特别调解方案。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有权监督金融业经营者是否履行和解协议,对不履行义务者将向社会公告。为了保障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具有足够的财力基础,还对金融机构附加了必须每年依据规定的标准缴纳“程序负担金”义务,拒绝缴纳的,可以解除或不再与其签订“程序实施基本契约”,这预示着该金融机构将不能利用该中心的制度解决纠纷。

(五)注重与其他机构的交流协作并及时公布纠纷解决信息。

依据《金融商品商品交易法》、《金融厅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ADR)监督指针》的规定,日本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积极与其他金融行业纠纷解决机构、国民生活中心、金融厅、律师协会、日本法律援助中心、各地的消费生活咨询中心等部门进行合作与信息交流,共同召开各种形式研讨会以及共同对纠纷处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纠纷处理能力。在调解纠纷时,根据纠纷性质认为更适合由其他机构处理的,在经过当事人同意后可将纠纷移交其他机构,对此,各机构必须保证构建具有实效性的移交机制。日本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定期向金融厅提交纠纷解决报告,以便金融厅能及时掌握金融市场纠纷状态。日本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和金融厅对于经常被投诉和发生纠纷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告知,劝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对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纠纷解决制度的几点启示

我国近些年来金融纠纷数量呈增加趋势,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法开始受到关注。笔者认为,在纠纷解决制度构建上,日本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进一步强化各类金融行业协会的纠纷解决功能。

随着金融类纠纷的不断增加,我国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金融行业组织近些年开始关注处理纠纷的调解方法,中国银行业协会还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但总的来看,我国一些金融行业协会尚未从根本上认识到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要性,纠纷解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力度不足,社会对金融行业协会纠纷解决功能缺乏认知度。对此,应从根本上注重金融行业协会的纠纷解决作用,进一步完善相关纠纷解决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同时,还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宣传金融行业协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让金融消费者充分认识到通过非诉讼方法解决纠纷的益处。

(二)应建立一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制度推进机构。

我国在金融纠纷处理机制的制度构建方面尚缺乏像日本那样的全国一元化推进机构,致使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建立事业步伐迟缓,缺少统一规划,更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则。我国有必要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建立横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等的全国性的金融纠纷解决制度研究机构,探讨如何通过修改有关金融法律建立全国统一的最低程序标准,使我国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得到有效发展。统一的制度推进机构和统一的最低程序标准有助于避免制度设计上的混乱,增强金融消费者的信任感。

(三)应建立由金融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中立性纠纷解决组织。

日本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的调解人员主要由精通金融法律的律师担任,以确保纠纷解决组织的中立性和公平性。我国各类金融行业协会在构建金融纠纷解决制度时,有必要借鉴日本经验规定纠纷解决组织由金融专家和律师组成,以保障金融纠纷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组织的信赖感。金融专家具有良好的金融业务经验,能够在调解和斡旋中准确把握纠纷解决结果是否符合纠纷实际状况;而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更加熟悉纠纷解决程序以及法律解释问题,这对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结果的公平性至关重要。对于聘任的金融专家和律师来说,其必须具有较长的职业经历、具备高级职称、品德良好等。金融协会应制作纠纷解决专家名册,并记载其擅长的业务领域。在选任具体个案的纠纷调解员时,既可由金融行业协会选任,也可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但无论哪种方式均应建立回避制度。总之,金融协会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最为重要的是是否能够保证有一个由金融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中立性调解组织,这是影响金融消费者是否选择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重要因素。

(四)应注重纠纷解决程序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日本证券及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的纠纷解决制度表明纠纷处理程序必须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若程序过于僵化势必抑制金融消费者选择这一程序的欲望。因此,我国于今后完善金融纠纷处理程序时尽量避免程序设计的僵化和诉讼化倾向,充分体现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便利性。基于此,在程序启动方面应尽量利用信函、计算机网络等方法提交纠纷解决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赋予纠纷调解人员证据调查权,优先考虑纠纷的书面审理,调解方案以最便捷的方式送达于当事人。金融纠纷的非诉讼解决程序若能够做到便利性和灵活性,将会增强这一制度的生命力,能够将更多的纠纷引入非诉讼途径获得解决。

(五)应在适当限度内对金融机构附加一定的程序义务。

篇11

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实施时间

2020年7月县教育局完成前期准备工作。2020年8月,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实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三、成立领导组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7月中旬前)

2020年6月底前,县教育局会同县委编办、财政局核定全县教职工编制总量,会同县人社局核定各学段所有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总量。将教职工编制和各类岗位数额具体分配到校,并报县委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备案。2020年7月,县教育局组织中小学校长及相关人员开展“县管校聘”改革研讨工作,借鉴外市、县改革经验,做好充分准备。

(二)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

1.召开全县“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改革实施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在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2.各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教师座谈会,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要求、工作步骤和规范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三)制定方案阶段(8月上旬)

1.各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教职工岗位聘用工作领导组,下设竞聘组和仲裁组等工作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成员由校级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行政提名、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领导组成员视学校规模一般由7-11人组成,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备案。2.各单位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总额内,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坚持“按需设岗、因事设岗”的原则,设置管理、专技、教辅等岗位,明确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具体事项;任何学校不得因人设岗,可设置优先聘任条件和一票否决项目;设置岗位时要满足“校内直聘和校内竞聘人数原则上达到学校教职工总数的95%,跨校竞聘、组织调剂人数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的总体要求;教职工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情况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教代会和校委会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方可实施。校级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用;中层人员根据学校实际可采取校长聘用或竞聘上岗的方式。

(四)组织竞聘阶段(8月11日—20日)

1.校内直聘

学校直接聘用对象指距退休不足三年的教职工,处于孕期、哺乳期的教职工,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服务期未满的新招聘教师,当年调入本单位教职工,正在参与交流(支教)及当年交流(支教)期满返校教师,经县教育局批准选派挂职锻炼(抽调)教师,县级督学。符合校内直聘规定的教职工若不满意学校安排的岗位,可参加竞聘上岗,但不再保留原直聘岗位。直聘教职工名单须在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直聘人员名单,并存档备查。

2.校内竞聘

(1)竞聘对象:本校教职工(不含已确定的直聘人员)

(2)竞聘程序: ①公布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②个人报名。教职工本人填写意向申请书,申请报名。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个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竞聘资格。③组织竞聘。学校按照竞聘方案组织竞聘。④公布结果。竞聘结果及时在校内公示。⑤汇总上报。学校根据聘任情况填写校内竞聘情况汇总表,并将汇总表与空岗数一并上报县教育局。乡镇中心学校学段间的转岗聘任列入校内竞聘。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组织多轮教职工竞聘,每轮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结果。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竞聘过程全程摄像备查,县教育局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3.跨校竞聘

(1)竞聘对象:校内竞聘未被聘任人员。

(2)竞聘范围:跨校竞聘人员可以在全县范围内有空缺岗位的学校参加竞聘。

(3)竞聘程序:①公布岗位。由县教育局根据各校校内竞聘结果公布空缺岗位。②个人报名。校内竞聘未聘教职工向空岗学校提交申请。③组织竞聘。各学校按照竞聘方案和空缺岗位情况组织竞聘。④公布结果。竞聘结果及时在校内公示。⑤汇总上报。学校聘任教职工情况和空岗数及时上报县教育局。跨校竞聘人员在同一轮竞聘中只能向一所有空岗学校提交申请。在上一轮跨校竞聘时已经聘任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竞聘。

4.组织调剂

各学校聘用工作领导组对本校已竞聘上岗人员和跨校竞聘上岗人员可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确定或调整其具体工作岗位。县教育局汇总全县各学校竞聘结果,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对未聘用人员进行适当的组织调剂。对未能落实聘用岗位又不服从县教育局调剂的,当年度起纳入待岗人员管理。

5.签约聘用

学校汇总各类聘用人员名单,统一在聘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实施岗位管理。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报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备案。

6.争议处理

教职工如对竞聘工作有异议,可向本校聘用工作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聘用工作领导组给予答复处理。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考核管理

(一)建立岗位管理新机制。通过全面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每三年为一个实施周期,逐步建立健全“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岗位管理新机制,形成学校按岗用人、教职工依合同履职、双方靠合同约束的岗位管理新格局。

(二)完善教师考评制度。各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建立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考核办法。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教职工,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教师退出管理。对竞聘未上岗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实行转岗、待岗培训或解聘的退出管理机制,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1.转岗。不适合教学岗位的,视情况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转岗的对象为:能力水平与所聘岗位任职条件不匹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教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者,不得参加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教师退出教学岗位主要以教师师德表现、工作态度和能力水平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为依据,退出教学岗位教师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可向学校提出申诉。2.待岗培训。对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统筹调剂安排工作的,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需待岗培训的人员,在原工作学校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岗期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待岗培训结束后仍未能竞聘上岗的,只发放基本工资,同时降低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受到开除处分的;4.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5.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6.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8.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9.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符合解聘条件的,学校与受聘人员根据相关条款终止岗位合同,解除人事聘用合同。

六、有关情况说明

(一)校级领导、中层、班主任工作量

1.校级领导、中层要带头满课时工作量工作,校长、副校长、中层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1/2。不达规定课时工作量的,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2.班主任工作在发放班主任津贴后,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1/4—1/3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二)关于教辅、工勤技能人员

1.教师在处室、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后勤保障服务等主要从事教辅、工勤工作,不在一线上课或虽上课但课时量不足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一半的,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2.实施县管校聘后教师中主要从事教辅、工勤岗位的情况各单位报教育局备案,今后各学校不得再随意增加。

(三)孕期、产期、哺乳期和重大疾病人员

篇1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物价、环卫、绿化、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和住宅小区也应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  城市居住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居住小区)都应依照本办法成立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代表居住小区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由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组成。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可派代表参与管委会的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召集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选举产生。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代表列席。

    管委会产生后,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九条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三)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由五到十五名委员组成,一般为兼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为居住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

    (六)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七)召集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管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管委会登记申请书;

    (二)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管委会章程。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和资质年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需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证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书或聘任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物业管理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4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初级职称或经专业培训的人员4名以上。

    二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的的人员1名以上,初级职称或经专业培训的人员4名以上。

    三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人员2名以上。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填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审报告书,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统计报表、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物业管理企业年审报告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便于物业管理的配套设施,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居住小区管委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管委会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和具体事项;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

    (六)监督检查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居住小区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制止损坏居住小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三)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四)选聘专业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工作;

    (五)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多种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

    (六)依据合同的约定,对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住户,可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委托管理的房屋及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更新;

    (二)承担居住小区内物业的保安、保洁、防火、绿化及其他便民服务工作;

    (三)接受行业管理,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按下列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一)实施管委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时,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产权人和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

    (八)发现违反本办法或者居住小区公约的行为,应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管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九)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居住小区的公约,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人为造成房屋及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时,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

    第二十四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平台、屋顶、通道或者其他公用场地和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点、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公用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供热和煤气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电视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管线及垃圾清运等,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环卫等单位负责。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道路、沟渠、池、井、绿化、连廊、停车房(棚)、场地、管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清扫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向管委会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制件:

    (一)住宅区规划和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图;

    (四)其他开展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复制件。

    无上述资料的,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重新测绘后将复制件移交管委会。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住宅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

    物业维修储备金必须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出售公有住宅售房款的20%至30%,由各售房单位提缴,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由售房单位支付。

    已经出售的公有住宅和商品住宅,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提缴、支付,参照前款规定,由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代为管理,全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物业维修储备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物业维修储备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管委会同意后,报请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支付。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产权人或数幢住宅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四)物业维修储备金不足时,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管委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储备金。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建造的经营性用房的收入,用于补充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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