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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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论文

篇1

二、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定量评估

本文选取1994—2011年的工伤保险样本数据,利用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以及基金运行等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对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经过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得:KMO值为0.716,大于0.6,表明基本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是609.798,对应概率p接近于0,表明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各指标数据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转结果,包含各因子变量的方差贡献率和累计方差贡献率,累计方差贡献率表示前m个因子刻画的总方差占原有变量总方差的比例。从初始解中提取了2个公共因子后,对原变量总体的刻画情况,这是由于分析过程中我们指定了提取方差贡献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可见,如果提取2个公共因子,那么它们可以描述原变量总方差的87.240%,大于85%,可以认为,这2个因子基本反映了原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按照方差极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旋转后的结果,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主成分为覆盖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工伤保险覆盖情况及基本待遇状况,且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覆盖面与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响工伤保险发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为基金运营指标,基本反映了基金结余、收支增长率等指标。从所提取的2个公共因子,以及各2个公因子对于各项指标的载荷大小来看,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指标的设计中,关于各子体系的划分及其相关下层客观指标构成的设计结果与数据分析相互验证,充分表明了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合理性。SPSS根据因子得分函数自动计算各样本的2个因子得分,这样就把原来的14个指标浓缩成相互独立的2个公因子,一方面达到了降维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标之间的相关性,为下面综合指数的构建奠定了基础。2个公因子从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个指标的信息,2个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计贡献得到公因子系数,并最终计算综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的动态时间发展状况或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次评估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数据,可以对区域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结果表明,中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改革发展趋势是1999年之前处于下降趋势,1999年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得分仅为-1.06;2000年之后缓慢回升,到2004年达到当期历史最好水平,为0.04分;之后综合得分稳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达1.73。原因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制度取得了全面的发展。从2004—2011年,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续良好的发展态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综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三、完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1.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实现全体劳动者享有该基本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吸收新的群体,最终让社会全体劳动者都能够受到保护,将从事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的人都包括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之中,例如,奥地利、丹麦、芬兰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国已经把个体经营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

2.建立集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只有以工伤预防为主,达到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日趋完善。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标准和规程。二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预防费用投入机制。三要强化职工工伤预防培训上岗制度,对企业领导和职工进行系统经常性的工伤预防知识教育。四要积极开展职业伤害康复工作,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进行康复训练。

3.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要不断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同时,全面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二要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第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结构,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实行保障基本生活与适当经济补偿相结合;第二,完善工伤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随物价和工资增长做出适当上调。三要增加工伤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赔偿费。四要理顺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可以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篇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现象也普遍存在,劳资矛盾不可避免,劳动债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构建了以劳动债权有条件地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的方式。一方面,这违背了法学理论的“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如果我国立法承认优先权的物权性质,确认了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属性,则这一问题可迎刃而解。

一、劳动债权保护的制度基础

从国内外立法来看,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确认并不缺乏制度基础。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特别法上的优先权规定已陆续出现,如船舶优先权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先权制度、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制度、以及《企业破产法》按时间划段的有限确认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而在国际劳工公约对劳动债权也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保护工资公约》第11条规定:“企业倒闭或判决清理时,该企业的工人,无论在取得他们在企业破产前或清理前提供的服务而应得到的、其金额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工资方面,或在取得不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工资金额方面,均应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的继受过程中,各国对优先权制度的认识有所不同。以法国、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认为优先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民法或物权法中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优先权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包括奥地利、匈牙利、瑞士、中国台湾,都不承认优先权的物权地位,将其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并未建立完整的优先权制度,有关这些特殊债权的规定仅散见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中。”[1]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起源于法国法。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对不同性质的若干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权利人的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的权利。民法学界对于优先权本身的性质是有争议的。法国法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德国法认为,优先权只是特种债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效力,即一种权能。我国立法原则上吸取了德国的做法。但在学理上坚持认为,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属性并不丧失其实际和理论意义。如果我国立法承认优先权的物权性质,确认了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属性,则会使劳动债权的保护更加有利和合理。

另外,我国劳动者的特别弱势地位更需要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不可否认,我国社会现实是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处于卖方市场,这都使得中国的劳动者处在更差的更弱的社会地位。虽然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在世界各国较为普遍,但在我国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更为严重[2]。我国工资保障制度本身不健全,使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对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血汗钱再不进行充分保护,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将加剧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劳动债权保护的法哲学基础

从法哲学基础范畴看,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合理性在于生存权高于财产权。劳动债权优先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属于生命权的范畴。所谓“生存权”,是指国民所应当享有的“免于因饥寒而丧失生命的权利”[3],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正常的生活,是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在法理上,“生存权是一种积极性、群体性人权,国家需要积极干预”[4],国家应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国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享有的对企业的请求支付的权利。”[5]由此,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本质是为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根据民法和其他特别法的直接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就其部分或全部劳动债权以破产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劳动债权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工资,对社会上绝大多数通过劳动来维持其生存的普通劳动者来说,工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工资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获得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生存权属于生命权的范畴,也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对工资债权的保护不能与其他财产权的保护一样。如果将劳动债权等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这样一个标准,即让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有权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罗尔斯也认为,要保证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就必须建立一种平等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公平条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人的先天禀赋与后天境遇不可能完全相同,还必须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秩序和制度以关照所有人的人权利益,并且只允许存在有利于社会中获得利益最少的那部分成员的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即奉行一种最大限度地改善境况最差者地位的差别原则[6]。“一个社会在面对因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脱节而导致的问题时,会采取这样一种方法,即以确保基本需要的平等去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而这可能需要赋予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以对生活急需之境况的特权。”[7]

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债权是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维持基本生存的依赖,而担保债权解决的是资产者的利益保障问题。二者一个是涉及生存问题,一个是涉及经营问题,从公平的角度考量,生存问题永远是立法需要解决和保障的首要问题。担保物权及其所代表的社会信用体系虽然重要,但是,当其与人的尊严和生存权相冲突时,法律理应对生存权给予特别的保护。

三、劳动债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基础

法国民法典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8]抵押权等具有优先性的权利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设定的,而优先权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通过自己劳动使债务人总财产得以保值和增值,而劳动者工资正是其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总财产中,其中一部分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既然债权人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或避免了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那么就归入债务人财产的增值部分而言,债权人在该增值部分就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9]。该理论是法国学者在解释劳动债权中的工资优先权具有合理的经济学基础,这也为我们从一个侧面论证了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合理性。

“任何法律都是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其根本目的是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或者说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10]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经济上价值在于实现外部效益内部化。根据经济学原理,外部性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以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收益。如果强加的是成本则是负外部性;反之,如果强加的是收益,则为正外部性。那么,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一旦劳动债权得不到保证,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会引起市场的低效率,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在造成企业拖欠大量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金等其他劳动债权,而缺乏诸如有效的监督和合理解决劳动债权优先的机制等正外部性的同时,将给劳动者生活带来沉重打击。所以,劳动债权的先天弱势地位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个人防范风险途径的缺失,决定了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1]黄少安,赵海怡.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是否应该法定为由优于有担保债权受偿——一个法经济学视角的分析[J].经济科学,

2005,(4):31.

[2]周家望.侵权事件屡屡发生,全国共拖欠职工工资366.9亿[EB/OL].中华网,/zh_cn/domestic/945/

20011216/10172010.html,2007-11-16.

[3][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

[4]黄学贤,周存华.生命权:和谐社会的“显权”[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6):45.

[5]王利明.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法学,2005,(3):13.

[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87.

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一个里程碑。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直接影响到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分配,其立法宗旨在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界对其质疑不断,许多企业采取各种手法和借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利用种种借口“炒人”,并采取公开或隐藏的手段抵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导致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土要包括:

(1)少数企业仍然无视《劳动合同法》

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不少企业便采取了突击裁员的做法,使得解除劳动关系数量大幅上升。其次,仍然有少数企业无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在一些私营企业,特别是餐饮企业,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同时一些大专院校、医院、驻军以及环卫、物管、保安等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普遍较低。更有少数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设下了”新人换旧人”的陷阱,试用期一满就打发员工走人,这一做法在临近年末的招聘阶段更为多见。

(2)劳动监察力量明显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捍卫劳动者权益,各地政府责无旁贷,必须继续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曝光严查利欲熏心的企业。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成倍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与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不相适应。劳动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群体性工资投诉事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投诉者情绪波动大、拖欠金额多,而拖欠者往往大都无力支付,处理难度较大。再如用工形式的多样和复杂性使劳动监察部门难以打击处理某些劳动违法行为,如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问题、承包和租赁经营问题、促销员、业务员身份问题。牵涉到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

(3)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堪负重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编制太少,人手紧缺,矛盾凸现。

针对上述现象,各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应当切实行动起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有力遏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压缩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

加强劳动监察是遏止劳动侵权、劳动违法的重要手段。针对劳动监察任务重、人员少的现实情况。应尽快增加劳动监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器材,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业化、常规化,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扩大监察覆盖面。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劳动监察部门应当未雨绸缪,提前介入,加强事前防范,及时消除劳资隐患。同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形势,重点了解受到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分布情况及其原因,并按企业生产受到影响、实施减员、停发工资、停产停业、破产倒闭等情形分别统计涉及到的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以及对失业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涉及地区及人数进行调查。及时掌握有倒闭迹象、有欠薪逃匿苗头的企业的动态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报告,防范欠薪逃匿案件的发生。

(2)劳动仲裁机构亟须完善

目前劳动仲裁案多人少,城乡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与劳动争议机构处理纠纷能力严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笔者建议,超常规发展劳动仲裁队伍,积极为仲裁队伍纳入新鲜血液。目前劳动仲裁的问题主要是劳动仲裁行政化太明显,因此,劳动仲裁机构应尽早实施“脱行政化”,尽量成为一个独立的、中立的争议处理部门,而不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个处室。同时,要“不拘一格用人才”,不要把眼光仅仅局限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而要依靠更为广阔的社会,如启用专家学者作为劳动仲裁员。总的来说,当前劳动争议仲裁遇到不小的困难,必须投入力量,积极为劳动者分忧。同时,推广劳动仲裁派出庭经验,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以提高运作效率,解决积案问题。 (3)进一步加强各级工会维权服务 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构筑起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谈判、平衡机制,在单个劳动者不具备足够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力量的时候,工会应该成为劳动者坚实的后盾,以便把写在纸上的劳动权利真正落到实处。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08年8月11日V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加强了劳动者权益保障功能。加强工会维权能力建设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全国各地不少地方立法授予工会劳动监督权,如江苏徐州市率先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该条例针对工会在维权时经常遇到劳资纠纷等问题,赋予工会三项职权: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处理建议权和披露权。地方法规通过赋予工会监督权,能够保障工会更好地行使劳动者保障职能。

(4)注重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保护

应该说,劳动者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内容,目前已通过了多部重要法律,有效构建了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仍然有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没有及时修正,仍然有一些重要的劳动者权益立法,没有及时出台。如近年来,就业歧视成为社会热门话题,求职中的性别歧视、乙肝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等案例屡见不鲜,这就要求我们应注重《就业机会平等法》或《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

再如部分企业使用的农民工没有按规定参加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不配套是主要原因。农民工不愿参保,所以也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造成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这就需要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规范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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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界对其杂音不断,有些企业经营者提出这样问题,“能不能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继续用工,违法成本到底有多高?”部分企业采取各种手法和借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利用种种借口“炒人”,并采取公开或隐藏的手段抵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定问题。

1.少数企业仍然无视《劳动合同法》

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不少企业对该法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实施该法将大幅增加企业成本,便采取了突击裁员的做法,使得解除劳动关系数量大幅上升。其次,仍然有少数企业无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在一些私营企业,特别是餐饮企业,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同时一些大专院校、医院、驻军以及环卫、物管、保安等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普遍较低。更有少数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设下了“新人换旧人”的陷阱,试用期一满就打发员工走人,这一做法在临近年末的招聘阶段更为多见。

2.劳动监察力量明显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捍卫劳动者权益,各地政府责无旁贷,必须继续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曝光严查利欲熏心的企业。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成倍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与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不相适应。劳动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群体性工资投诉事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投诉者情绪波动大、拖欠金额多,而拖欠者往往大都无力支付,处理难度较大。再如用工形式的多样和复杂性使劳动监察部门难以打击处理某些劳动违法行为,如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问题、承包和租赁经营问题、促销员、业务员身份问题,牵涉到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

3.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堪负重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编制太少,人手紧缺,矛盾凸现。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实施,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带来了更大的责任和压力。笔者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者根本没有预计到劳动争议的井喷状况,使得立法远远脱离实际情况。

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有:(1)案多人少,案件积压情况突出。囿于人员场地等因素的限制,案件逐步累积,不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都安排在立案后45天以外,使得部分符合“一裁终局”的案件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某区劳动仲裁员半年人均办案381件,一天至少要办两个案子。(2)劳动仲裁出现滥诉现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样一来,对于劳动者而言申请仲裁没有门槛、没有任何风险与制约,使得许多标的较小的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增加了仲裁工作的压力。很多申请人盲目要求,有些简单的案件,索赔金额甚至高达100多万元。(3)由于目前仲裁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大量涌入案,导致相当一部分仲裁员遭遇当事人的投诉,日常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干扰和影响。

4.国际金融危机给劳动者保护带来巨大冲击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蔓延,实体经济也将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全球范围内的“减员寒冬”到来,对劳动就业形势必将产生影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用工需求普遍下降,现有岗位出现非正常流失现象,一些外出务工人员提前返乡,人力资源市场求职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均有所增加,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二、 加强劳动者保护的若干对策

受当前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较大的困难。而企业的发展是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一致的,企业经营失败,必然要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总而言之,国际金融危机给劳动者带来冲击不可避免,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应有所作为。

1.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

加强劳动监察是遏止劳动侵权、劳动违法的重要手段。针对劳动监察任务重、人员少的现实情况,应尽快增加劳动监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器材,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业化、常规化,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扩大监察覆盖面。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劳动监察部门应当未雨绸缪,提前介入,加强事前防范,及时消除劳资隐患。同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形势,重点了解受到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分布情况及其原因,并按企业生产受到影响、实施减员、停发工资、停产停业、破产倒闭等情形分别统计涉及到的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以及对失业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涉及地区及人数进行调查。及时掌握有倒闭迹象、有欠薪逃匿苗头的企业的动态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报告,防范欠薪逃匿案件的发生。

2.劳动仲裁机构亟须完善

目前劳动仲裁案多人少,城乡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与劳动争议机构处理纠纷能力严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笔者建议,超常规发展劳动仲裁队伍,积极为仲裁队伍纳入新鲜血液。目前劳动仲裁的问题主要是劳动仲裁行政化太明显,因此,劳动仲裁机构应尽早实施“脱行政化”,尽量成为一个独立的、中立的争议处理部门,而不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个处室。同时,要“不拘一格用人才”,不要把眼光仅仅局限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而要依靠更为广阔的社会,如启用专家学者作为劳动仲裁员。总的来说,当前劳动争议仲裁遇到不小的困难,必须投入力量,积极为劳动者分忧。同时,推广劳动仲裁派出庭经验,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以提高运作效率,解决积案问题。

3.进一步加强各级工会维权服务

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构筑起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谈判、平衡机制,在单个劳动者不具备足够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力量的时候,工会应该成为劳动者坚实的后盾,以便把写在纸上的劳动权利真正落到实处。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08年8月11日《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加强了劳动者权益保障功能。加强工会维权能力建设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全国各地不少地方立法授予工会劳动监督权,如江苏徐州市率先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该条例针对工会在维权时经常遇到劳资纠纷等问题,赋予工会三项职权: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处理建议权和披露权。地方法规通过赋予工会监督权,能够保障工会更好地行使劳动者保障职能。

4.注重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保护

应该说,劳动者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2007年被称为“中国劳动立法年”,一年内通过了多部重要法律,有效构建了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仍然有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没有及时修正,仍然有一些重要的劳动者权益立法,没有及时出台。如近年来,就业歧视成为社会热门话题,求职中的性别歧视、乙肝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等案例屡见不鲜,这就要求我们应注重《就业机会平等法》或《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

再如部分企业使用的农民工没有按规定参加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不配套是主要原因。农民工不愿参保,所以也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造成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这就需要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规范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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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4.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三)休息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获得物质帮助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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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争议的界定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其中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2. 我国中小型铸造企业存在的劳动争议及具体表现

2.1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契约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形式,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目前,中小型铸造企业劳动合同不够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这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签订合同违法或不公平现象较多、劳动合同履行较差等方面。

2.2劳动报酬问题

在一些中小型铸造企业中,由于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不够规范,或因经济效益较差,使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不仅水平较低,而且不够稳定,不能按时领取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故意拖欠或克扣工资,使不少职工劳而无获,其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因此而发生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大量增多。

2.3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目前,中小型铸造企业为职工投保情况较差,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进展远不如大中型企业,不论是投保的人数比率,还是投保的险种范围,相当一部分中小型铸造企业都显得比较落后。

2.4劳动保护与工时问题

2.4.1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由于一些中小铸造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较差,职工因工伤亡事故频繁发生,各种职业病危害问题十分严重,此外,许多中小铸造企业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不力,一些企业连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也不发给职工。有些企业在职工的工作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造成污染,同时又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有的企业在防火安全方面措施不力,甚至将车间、仓库和宿舍合为一体,以致埋下事故隐患。

2.4.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问题

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在中小型铸造企业中,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企业竟然辞退正处在怀孕、生育或哺乳期的女职工。有的即使给女职工休产假,也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和工资待遇,迫使女职工在身体尚未恢复的情况下就不得不提前上班,并从事超负荷的劳动,以致不少女职工患上妇科病。

2.4.3超时加班问题

一些中小铸造企业不遵守国家的有关工时的规定,职工超时加班问题比较严重。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一些中小企业不遵守国家有关工时方面的规定,迫使职工过度加班加点,不仅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产生严重危害。

2.5劳动关系协调问题

目前,不少中小铸造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处于失衡状态,在企业内部尚未建立或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使职工与企业之间缺乏平等沟通与协调的正常渠道,在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难以在企业内部协调解决。

3. 我国中小型铸造企业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加快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目前,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很多,但存在相互间规定不一致的现象,规章、复函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了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之间、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对规章、复函的适用和理解往往差距很大,我们应充分行使立法建议的权利,保证施行的法律能有效的规范劳动关系。

3.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加强对中小型铸造企业执行劳动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企业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能引发的行为。

3.3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劳动者甚至中小型铸造企业大多法律知识欠缺,因此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要做好普法教育,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搞好公开审判,明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

3.4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

3.5加大调解力度,切实维护稳定。

现阶段,在中小型铸造企业发展如此之快的关键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是必然现象,这也是社会进步不可避免的现象。这类案件造成的连锁反应,甚至于一个最坏的调解都有可能好过一个判决。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注重调解,案结事了”方针。我们要搞好调解工作、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四个调解主体的紧密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化解劳动争议。

3.6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小型铸造企业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并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以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同时也可以使劳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能够全身心的对待案件本身,使劳动者能有足够的精力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利益上既有对立性又有相互依赖的一面。论文以中小型铸造企业为例,以解决劳动争议等现象为目的,始终站在劳动者的一边,将中小型铸造业工人的不公正对待问题予以重视,通过实际调查和对大量二手资料的分析,着重剖析了中小型铸造企业工人不公正对待问题的原因,充分重视和提升劳动者的权利,最终得出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胡群芳.现代铸造厂的建设与铸造行业的技术进步(续完)[J].铸造设备与工艺,2010,(1).

[2] 专家解读新《劳动合同法》[J].江淮法治,2008.

[3] 黄顺春.新颁《劳动合同法》的薪酬规制简析[J].经营与管理,2008.

篇7

自2007年冬开始,北京市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陆续接收了7名来自河北承德的病人。她们来自当地一家印刷厂,并在同一个部门工作。从那个冬天开始7名女工陆续发病,在当地医院查不出病因的情况下被送至北京。

收治这批病人后,朝阳医院的医生宋玉果首先为这7名女工做了常规医学检查和病毒检查。检查结果令他大吃一惊,这7名女工有着不同程度的胸腔积液,同时还患有非特异性间质性肺炎。在胸部x光和CT的扫描下,这些女工的肺部像是鼓满了气,完全肿了起来。更为严重的是,其中两人的肺部已经严重纤维化,“看上去好像老树皮,黑斑密布的样子”。除此之外,病人的肺部外部组织还产生了胸膜肉芽肿,一些血管纠结在一起,形成了肉芽组织。用显微镜看,这些细胞都已经发炎呈发糕状。

细心的宋玉果发现,7名女工的病房里起初还能听到她们大嗓门地讨论自己的病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她们病房传出的谈话声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女工急促的呼吸声,她们的呼吸正变得愈发困难,女工每说一句话都要大口地喘上很长时间。奇怪的临床表现引起了宋玉果的注意。

随着检查的深入,宋玉果发现女工的临床表现不仅仅集中于呼吸系统,7名女工的皮肤也不时出现一些过敏红斑,严重的瘙痒困扰着女工。宋玉果与其研究小组一起对7名女工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但是他们始终无法找到女工的致病原因。可是女工的病情发展速度却十分惊人。

面对如此严重的病情却找不到致病原因,宋玉果只有尝试采用抗生素等传统疗法对7名女工进行治疗,但效果并不明显。7名女工的病情非但没有出现一丝的好转,反而产生了一些不良反应。宋玉果整天抱着书在拼命地寻找解决的方法,见到一个同行就和同行聊这些病例,但是所有人都表示从未见过如此古怪的病例,他们都无从下手。

女工肺部病变十分严重,然而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她们产生如此严重的病变?找不到病因就无法对症下药,宋玉果在思索了很长时间后,决定在进行常规治疗的同时再去了解她们的工作环境。既然是职业病,那么在她们工作的地方肯定会有所收获。

临行前,宋玉果又一次来到女工病房,他需要了解女工的一些基本情况。在病房,病情稍轻的女工向他详细讲述了她们的一些情况:“我们厂在2007年下半年接了一笔新的订单,为将近5000平方米的有机玻璃上色。我们每人每天使用大概6公斤涂料。这些涂料是压力涂层材料,据说里面都添加了纳米材料,这些象牙白色的混合物被装在五颜六色的塑料桶里,我们通过一台机器来加热空气,利用空气的压力,为有机玻璃喷涂上不同的颜色。”

宋玉果立刻敏感地发现涂料含有纳米材料,他迅速地问道:“你们在工作时有没有采用防护措施?在加工的时候,那些涂料有没有什么异味?”

那名女工无奈地摇了摇头:“我们工作的时候根本没有什么防护措施,只有一只普通的棉纱口罩,我们也很少戴。即使戴上口罩也能闻到很重的油漆味,口罩似乎起不了什么作用。”

“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有一名工友的脸和脖子冒出了红色的斑块,一开始大家都没怎么在意,以为只是普通的过敏反应,可是没多久我们几个人的身上也陆陆续续地生出了红斑,而且呼吸也越来越困难,经常感到胸闷、气短。后来,我们就在我们那的医院进行了治疗,可是没什么效果,最后就到你们这了。”

只是短短几句话,这名女工却花了很长时间才说完。每说几个字,她都会大口大口地喘气。她的病情也在迅速地恶化中。

宋玉果看着坐在病床上的几名女工,发现她们竟用同一种眼神在望着自己,那是乞求的眼神。他明白如今她们的命运就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只有自己早日发现致病原因才能挽救她们。刻不容缓,宋玉果踏上了前往河北承德的路。

多方探察罪魁祸首原来是你

通过多方联系,宋玉果最终进入了女工工作的那家印刷厂。在厂方的带领下他来到了女工工作的车间。一推开门,浓重的粉尘和刺鼻的油漆味扑鼻而来,职业敏感告诉他罪魁祸首就隐藏在这个车间里。

宋玉果用手捂住口鼻,步入了车间。虽然外面是个大晴天,但是车间里却很昏暗。最令宋玉果惊讶的是约70平米的车间竟然连扇窗户都没有,只有一台换气扇来维持车间和外界的空气流通,可这唯一的通风设备却是坏的。“长期在这样的环境里工作怎么能不生病?”宋玉果轻声嘀咕了一句。

车间的布置很凌乱,除了一些简单的工具和加工材料之外,最显眼的就是女工曾提起的那台利用空气进行喷涂的机器。宋玉果尝试着用了一下那台机器,他发现机器喷涂出来的油漆很容易就溅到操作者的身上,即使是车间熟练的技工也不能幸免,也就是说加工过程中,女工不可避免地会被油漆影响,这也许也是致病因素之一。宋玉果收集了一些涂料和工厂通风口的粉尘就匆匆出来了。走出车间的宋玉果大口地吸了好几口空气,才渐渐地使自己的呼吸顺畅起来。

那污浊的空气、四溅的油漆都给宋玉果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凶手必定隐藏在这里面。他现在所要做的就是尽早地从中找出元凶,从而为女工寻找合适的治疗方案。

回到北京宋玉果立刻将相关样品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专家们使用色谱装置发现,这种软聚丙烯酸酯化合物含有丁酸、丁基酯、N-丁基醚、醋酸、正丁醇、甲苯和二氧化碳等。通过电子显微镜,宋玉果又有了新发现――直径约30纳米的颗粒。一根头发的直径大约是它的2666倍。自此,宋玉果与其研究小组开始为期16个月的研究工作。

在宋玉果寻找病因的时候,女工的病情再次恶化,她们肺部的肺间质纤维化发展的十分迅速。时间一天天地过去,宋玉果决定从女工肺部和皮下组织提取组织液和皮肤标本,以便与采集的工厂样本进行对比。

分析之后,他在女工的组织液和皮下组织中都发现了纳米颗粒,直径同样为30纳米左右。这些颗粒,和他从工厂采集的标本完全一致。宋玉果还从这些纳米颗粒中提取出了变异的细胞。这些肺上皮细胞的染色质发生严重的病变,细胞的形态特征基本上呈现新月状――这些都是细胞死亡的前兆。

宋玉果和研究小组的成员将少量碳纳米管注入实验鼠体内。不到

一个小时,这些原本活蹦乱跳的小白鼠,就出现呼吸困难、瞳孔放大等现象。约4小时后,它们出现了和患病女工相同的肺间质纤维化。

一系列的实验之后,纳米颗粒被宋玉果所在的研究小组锁定为最终的凶手。然而此时,7名女工却已生命垂危。最终,一名19岁的女工在接受手术不久后去世,另一名29岁的女工后来也死于呼吸衰竭。其他人也患上了永久性肺损伤。

随后宋玉果和他所在的研究组将此写成论文,投寄到欧洲呼吸学会的官方期刊《欧洲呼吸杂志》并获发表。文章中,这7名女工的病情被他们称为纳米相关物质疾病,起因正是那些纳米颗粒。

凶手扑朔迷离劳动保护刻不容缓

那篇论文犹如一个重磅炸弹在国际呼吸学界引起轩然大波。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方忠教授认为,从物理学意义上讲,纳米颗粒的体积的确小于细胞膜,进入的可能是存在的。但对其运动能力、穿透能力的确认,方忠表示“无法提供意见”。

“认为纳米颗粒存在危害的想法是毫无根据的。但我们应该谨慎行事,因为它们的确有能力进入我们的身体,到达一般化学物质无法到达的部位。”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健康问题首席科学家约翰・巴尔布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自从纳米技术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诞生以后,有关这项新科技是否影响健康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在纳米的领域内,许多经典公式不再适用,材料结构的新奇特性和功能显现出来。有研究称,工程科学新近制造的一些纳米颗粒可能会引发癌症。比如,碳纳米管、纳米二氧化钛等纳米物质被认为可致动物肺脏、肝脏、肾脏和血液系统损伤。

篇8

一、安全生产管理有助于提高认识和工作自觉性

1.安全管理体系构建

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各部委和全国总工会领导组成,共同担负起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全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把各部委的力量全部调动和组织起来,用之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我国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国家监察

由劳动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实施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国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偏差,它不亏预企事业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它不能替代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2)行政管理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行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和监督检查、考核。

(3)群众(工会组织)监督

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工会的职责。工会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现象有抵制、纠正以至控告的权力,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这种监督是与国家安全监察和行政管理相辅相成的,应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互通情况,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群众性安全科技团体组织

目前,要改变不安全因素多的状况,一要靠强化安全管理,二要靠技术进步。为了充分发挥群众性安全技术力量,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成立群众性的安全科学技术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交流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如何改进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和活跃群众性安全科技活动,促进安全科技研究开发工作是一条好途径。

2.全员安全意识培养

安全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方法,也是使其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手段。必须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安全重于泰山,加强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是搞好安全管理重要内容。

加强劳动保护,保证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保护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及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开展安全教育;保证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多快好省的完成各项任务。

二、安全生产管理有助于明确工作思想和目标

1.明确指导思想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时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处理和分析,而是在事先有效地控制会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预防事故发生。

2.明确工作目标

针对人们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生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三、安全生产管理有助于构建安全标准体系

1.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安全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项群众性工作,必须从上而下地建立安全专职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

首先,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主管生产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布置和交待安全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工作进度和安全质量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生产。

其次,各部门应设立不脱产的安全员,在负责人的领导下和专职安全人员的指导下,负责监督部部门的安全生产,督促各岗位工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组织安全检查。

2.建立整体联动的安全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构建,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系统,明确了各部门各人员的责任,提高了人们对安全工作的了解,从而有利于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团结一致的完成安全管理工作。改变了过去单一行动、责任不明的状态,建立起了一套整体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

四、总结

在生产活动中客观存在着各种不安全因素。下矿井,就有水、火、瓦斯或冒顶的威胁;化工生产,就有中毒、爆炸或火灾的可能;机械加工,也有绞辗、刺伤或触电的危险。例如,电子工业的生产,要用到各种气体(如三风五气)、化学材料(包括三酸两碱和剧毒、放射品)和各种机电设备(包括高电压、高频率、强电场、强磁场、强光源、强辐射等装置)等,存在多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是客观的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如不重视或稍有疏忽,就会引起工伤事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政治影响。因此“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的生产口号是有道理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劳动人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起到了保障作用,对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的重要性更是不可忽视。

参考文献:

篇9

人类社会由男女两性构成,妇女不仅参与社会生产促进社会进步,还担负着人类繁衍的重任。孕期正是妇女需要充分保障的时期,对怀孕女职工予以充分保障不仅是为了保护其自身权益,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某女职工在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月薪加提成每月收入为3万余元。后该女职工被确诊为怀孕,公司以其无法胜任销售工作为由,将其岗位调整至前台从事接收服务,月薪为3千余元。

案例2:某女职工在某公司从事操作员,但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亦未为其缴纳社保,其每月工资也是通过非公司账户汇款至其个人账户。后该女职工被确诊为怀孕,单位口头将其辞退。该女职工申请仲裁,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后因女职工无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致仲裁败诉。该案诉至法院后,我院在申请人民陪审员时,特指定要求妇联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

案例3:某女职工原是一家外地饰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营业员,双方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女职工在该家公司已正常工作近两年。2011年4月30日,该女职工以怀孕为由向公司提出停薪留职申请,并自5月1日起未再去公司上班。同年9月,该女职工发现公司从3个月前起就不再帮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与公司联系后才知道,公司早自6月起就以她违反公司请假规章制度为由,单方做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裁决公司恢复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履行,该女职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案例 ,均为妇女怀孕后劳动权益受损的典型情形。法律法规虽然给予女职工特殊的保护,然而女职工劳动权益未得到保护的情形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女职工被辞退或逼退的现象屡见不鲜。主要而言,妇女孕期劳动权益受损情形有三点:

一是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女职工。未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直接辞退怀孕女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女职工请产假后以女职工不来上班等为由将其辞退。

二是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调岗减薪。在女职工告知单位怀孕事实后,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将女职工调至低薪岗位或不适合孕妇工作的岗位,这种行为的目的往往在于变相逼退女职工,想以女职工自行辞职为由来免除单位责任。

三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女职工怀孕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

二、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及其配套法规等诸多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体系,最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为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妇女平等参与社会、参与劳动权利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并且基于女性的生理特点,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强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特殊保护,其中就涵盖了对怀孕妇女孕期的劳动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了用工保护制度、工资保护制度、产假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

(一)用工保护制度

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非法辞退孕期女职工。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对孕期妇女做出了例外规定。依照《劳动法》第29条 的规定,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纪、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一般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 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23条第二款 还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生育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怀孕,将其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期满为止。

此外,我国法律还对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做出了安排,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不适宜孕妇从事的工作。《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性孕期的劳动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且,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的附录中对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专门列举 。

(二)工资保护制度

我国法律不仅保障了女职工不被辞退,不被调至不适宜孕妇工作的岗位,还对孕期妇女的工资进行了明确的保障。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这些规定有效防止了用人单位以女职工休产假为由扣减孕期、产期工资或以降低工资的行为逼退女职工。

(三)产假制度

针对妇女孕期的身体状况,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孕期女职工的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第62条 ,女职工可享受最少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则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由此可看出,妇女在怀孕后享受法定的休假期,拥有向用人单位请假的权利。在女职工依法向用人单位请假后,单位应予以准许,并不得以职工不来上班为由辞退。

(四)生育保险制度

《劳动法》第73条规定生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六章对生育保险做出了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保险包括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我国法律规定将生育保险纳入了社会保险缴纳范围,并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职工有权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可见,我国法律对妇女孕期劳动权益的保护日益完善。如从劳动强度保护制度、产假制度均可看出法律规定逐步从原则性规定向细则性规定发展,对孕期妇女权益保障更加严格细化。但是笔者认为在责任制度和经济补偿方面还有所欠缺。在责任制度上,基本上都是行政责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罚款。这种救济方式属于国家公权力救济范围,对于受侵害的妇女没有任何有益的补偿,而且行政责任只对行政主体适用,对于“三资”企业没有什么约束力,使得这些企业中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地追究 。此外,在责任中涉及赔偿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

三、妇女孕期劳动权益受损原因

妇女孕期劳动权益受损,怀孕仅是一个诱发因素,从深层次上看,它是由一些先期就存在的问题导致的。

第一,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仍然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单位在劳动协议中订立苛刻的要求,如“有些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参加工作几年内,或者在整个劳动合同过程中都不得生育,这样企业将大大降低雇佣女职工的成本” 。女性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无劳动合同保障的情况就更易发生在女职工身上。因此,一旦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便凭借无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女职工,女职工也无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还有些用人单位即使与女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会缩短与女职工的合同期限,甚至一年一签,或在预计女职工要怀孕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以此种方式来尽量避免女职工因怀孕影响工作的情况发生,逃避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规范的用工制度,不仅导致了女职工孕期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还间接加大了妇女就业的难度,增加了妇女就业的不稳定性。“以江苏省的情况为例,女工就业签订5年以上较长期限合同的占40.82%,而近50%的女职工签订的是短期合同,仍有相当一部分女职工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

第二,妇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妇女的思想落后及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女职工在孕期时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就业时,面对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苛刻的情形,为了获得工作,选择默许。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因不了解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有的妇女因害怕失去工作而持容忍态度。并且,在实践当中,相对于用人单位,女职工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也缺乏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因此即使进入了司法救济程序,也因无法举证,导致诉求无法实现,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一方面,有些用工单位不予缴纳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但现实生活中,尚有为数不少的企业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则欠费严重,导致女职工生育或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难以享受应得的各种待遇。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存在盲点。《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确认怀孕女工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女工流产或对婴儿损害的情形属于工伤。立法标尺男性化,男子无二位一体的特殊情形,故立法为将女工特殊生理机能和胎儿损害纳入其中。女职工只能寻求民事法律救济。无法获得工伤对母体的伤害实质上造成对胎儿的连带侵害这一认知。《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确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据此,女性在孕期出于确保胎儿健康之目的自动辞职的,不能得到失业保险救济。其实质将女性特殊生理条件排除在立法之外 。

四、对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以及原因,结合权益保障现状,笔者对妇女孕期劳动权益保障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

要实现妇女孕期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提高妇女自身保护意识是关键。可由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定期向社会典型案例,将这些案例在各类媒体上进行宣传,或协同妇联,以小品、话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走街道、进社区。同时,组织法律人士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到女职工较多的企业或个体经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增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完善法律制度,扩大保护层面

现有的法律对孕期妇女在用工保护制度、工资保护制度、产假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和经济赔偿方面仍有待健全。要明确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增加如补发工资的民事责任,明确经济赔偿标准;扩大权益受损时的救济形式,如对于被单位非法辞退的孕期女职工,给予恢复劳动关系或获得经济补偿的选择权,让权益受损女职工可以选择对自己更加有利的救济形式。此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工伤保险条例》及《失业保险条例》进行一定的修改,将女职工因工作而导致流产或对婴儿造成损害纳入工伤范围,对为保护胎儿而自愿辞职的妇女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妇女孕期劳动权益的保护层面。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保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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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学界和业界都开始了对“学校教育”的研究。但是国内对于学校创办理念的研究大多是对从创办理念对于学校的作用入手,较多的是进行经验性的论述和总结,却忽视了作为学校发展内在要求的学校创办理念在学理上的研究。本文即是探析学校教育与学校创办理念的内在联系,着重论述学校教育是学校创办理念的重要支撑。

1.“学校教育”概念内涵和外延

真正开启了对于学校教育的现代辩论的则是被称为“学校教育之父”的美国学者伯文。其最早讨论了学校教育问题,他认为:学校教育的概念,即“学校按照我们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具体行动的义务” 。

在1975年出版的《学校与社会:环境与责任》一书中,戴维布鲁斯特姆给体育教育下了一个更为明确的定义,即:“学校教育是指学校决策者有责任采取行动保护和促进社会的福利” 。

国内对于“学校教育”的研究则是在借鉴了国外有关“学校教育”的相关研究,在其概念的内涵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同时经过实证研究对学校教育进行了一些研究,考察学校承担体育教育的情况并总结出学校承担体育教育的几种模式。目前关于学校教育的主流看法己经达成共识,即学校履行体育教育是应该并必须的,其内涵在于关注学校的公益性、道德性、伦理性。

2.学校教育是学校创办理念的支撑

从实践和经验层面来看,学校的创办理念在宣传学校丰硕成果、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推动学校的改革,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深究其背后的根源则是与“学校教育”密不可分。

2.1学校创办理念之于“学校对学校员工的责任”

员工是学校内部最为重要的劳动者之一,学校的发展与员工的努力程度密切相关,员工的利益和命运也与学校的运营休憩相关。因此员工是学校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此把学校对员工的责任列为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理所当然的。创办理念对于“学校教育”的外延之一“学校对学校员工”主要是从以下角度得以实现:

① 学校要确保必需的资金投入,切实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加强职工的上岗培训,为员工提供良好的教育卫生条件。同时,教育的先进岗位或者个人或者团体应当加以宣传报道,树立榜样,以激发员工的教育和劳动保护意识。而在上岗培训阶段,创办理念发挥的作用则更为明显。

②学校除了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外,还应充分尊重学校员工的自和人格尊严,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建立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尊重员工人格尊严。而在学校的民主管理方面,学校则有责任以创办理念的方式告知其员工与其利益相关的学校的管理状况,推进学校民主化管理。

③学校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学校员工的辛勤劳动,因此学校应该努力为员工创造条件改善员工集体福利,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学校的创办理念应当突出的显示出学校与员工福祸相依的联系,并注重告知员工学校为员工所做之努力,这样即可以表明学校之立场,又可以提高学校员工对本学校之信赖。

2.2学校创办理念之于“学校对社区的责任”

学校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更是所在社区的组成部分,与所在社区建立和谐融洽的相互关系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体育教育。因此,学校有责任与社区居民、政府、公共团体等方面建立良好的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①学校有责任积极关心和支持社区的文化、福利事业,关心和主动赞助社区的慈善事业,关心和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等;创办理念的最重要得目的是改善学校形象,通过学校的创办理念对内可以促进员工对于学校的认同感、归属感增强其对学校的信心,塑造良好的学校文化。对外则可以营造良好的学校形象,改善学校与社区的关系。

② 学校有责任通过建设优秀的学校文化带动社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特别应强调的是,学校有责任保护社区的生态环境,使学校职工和社区居民均能在正常的生态环境中工作、生活和学习。对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学校的创办理念可以以之为素材,促进学校和社区的积极互动,同时先进的学校文化可以通过学校的创办理念传递给社区,促进共同的文明。

3.结语

通过上述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学校的创办理念与学校教育密不可分。而笔者认为,学校教育给学校的创办理念注入了新的活力,赋予了学校的创办理念与以往不同的涵义。

参考文献:

①段玉明:学校教育的伦理维度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

②金丹: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学校教育展望, 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

③殷爱辉:学校教育及其推进措施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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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健全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文明施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1.施工前做好准备工作

1.1选择项目团队并制定安全目标责任制

1.1.1选好项目部成员是安全管理的基础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成员由工程技术、安质检查、物资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是履行安全职能的骨干力量,又是执行安全计划的直接操作者,所以选好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其他成员是做好安全管理的关键。

企业应选择素质良好,有责任心,懂技术,善于经营管理,安全意识强的优秀人员作为项目经理。选配其他成员要秉着才能协调,优势互补的原则,建立一个实力雄厚的施工部。

1.1.2制定安全目标责任制,把责任明确到个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岗位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管理中一项最基本的制度。首先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责任制,使项目经理明确安全目标,充分履行项目经理作为工程项目劳动生产安全管理责任人应负的权利和义务 [1] 。其次也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和各类管理人员及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所应负的安全职责。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能够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建立全员、全方位的安全监管体系,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1.2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人是决定性的因素,企业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的能动性作为培养教育的重点和立足点,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教育和培训要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通过经常性、连续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企业首先要组织“三类人员”,即:企业领导、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监督员定期参加社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其次,要对全体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通过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项目部通过每周的安全生产例会进行层层教育,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文件,并根据具体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与指导,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达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目的。

再次,坚持“三级”教育制度。企业的新员工及劳务分包人员上岗前必须由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分别对其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教育要实名登记,并建立培训档案。

另外,切实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种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要依托社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转贴于  1.3做好技术准备是关键

技术准备是施工准备的核心和重点,由于任何技术的差错或隐患都可能引起人身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生命、 财产和经济的巨大损失。 因此必须认真地做好技术准备工作,对施工技术方案要经过反复推敲以确保万无一失。

2施工过程中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检查

2.1劳动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控制及预防

劳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遵章守纪的职工。忽视安全警告,不按规定的方法使用机械和装置,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或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漏电,忘记关闭设备等情况都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对安全装置要在操作前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正常时方可进行生产作业。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人们的不安全意识而造成危险状态,从而埋下事故的隐患,导致他人或自身受到伤害。 针对这种状态,除了要开展对员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外,相关部门还应该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员工之间也要进行互查,消除不安全意识,控制不安全行为,杜绝危险状态的产生。

2.2定时检查、更新劳动保护用具

进入施工现场一定要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为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效果,除了合理发放和正确使用外,还应教育员工爱护公物,妥善保养,杜绝乱用乱丢现象,防止损坏遗失。特别是专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一定要按照用品的养护说明由专人保管,正确保养,以免变质,老化、失效。定期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对已经失去保护效果的要及时更换和补给。

3对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予以奖励或处罚

在完成一个项目之后要组织成员进行分析和讨论,总结经验和教训。对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以及解决预防的方法进行分类汇总,不断积累才能在日后取得更大的成绩和进步。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奖罚激励机制。这是企业必须制定的一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要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对安全管理到位、现场创优的给予奖励,不重视安全管理而发生事故的现场,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给予处罚,对于事故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有损企业形象的坚决追究法律责任。该制度的建立及严格执行,既能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又能调动全员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一项有效制度[2]。

4结语

当前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施工安全工作任重道远。企业一定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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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焦点 增加金融可得性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西南财经大学 尹志超等

“金融可得性、金融市场参与

和家庭资产选择”

《经济研究》工作论文WP503号

对正规金融市场的研究发现,金融可得性增加会提高家庭对正规金融市场参与,同时会促使家庭增加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风险资产配置。

小区银行数量每增加一个,家庭持有风险资产和股票的概率分别增加0.02和0.01,而家庭持有风险资产和股票资产的比重分别增加2%和6%。

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研究发现,无论是家庭作为非正规金融市场参与的借入方(需求方)还是借出方(供给方),金融可得性提高都会降低家庭在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参与,同时降低家庭在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风险资产配置。

同时,小区银行数量每增加一个,家庭参与民间借入市场、借出市场、民间金融市场的概率分别下降0.07、0.01、0.02,而家庭民间借出款占比会下降3%。正规金融的发展会使得家庭更多地参与正规金融活动,对非正规金融市场有抑制作用。而随着正规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家庭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会不断提高。

家庭资产、收入、教育水平对家庭参与正规金融市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个体工商业、风险厌恶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家庭参与正规金融市场的概率随着年龄的增加先提高后降低,且风险资产在金融资产占比也有相同变化。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研究还发现,个体工商业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教育有负向影响。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可得性的增加,会使家庭更积极地参与到金融市场,尤其是股票等风险市场,增加资产中的风险资产投资,这有利于家庭资产结构的优化。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可得性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正规金融市场替代非正规金融市场,减弱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影响,这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因此,未来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促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制度 劳动合同法保护农民工略见成效

哈佛大学经济系 理查德·弗里曼等

“中国新劳动合同法如何影响

外来务工人员”

NBER工作论文19254号

中国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生效,它要求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合同,加强对工人的劳动保护,并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予以处罚。尽管普遍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但《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的保护已收到一些预期效果。

首先,《劳动合同法》的管辖范围扩大,给予了农民工捍卫自己合同权利更大的能力;其次,提高了农民工的法定社会保险的额度;再次,减少了工资拖欠;最后,增加了农民工在工作场所成立工会的可能性。

然而,劳动力成本的增加有可能会减少农民工未来的就业机会。但其对劳动力的影响达到一个较大程度,还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至少在短期内,《劳动合同法》似乎已经朝着实现其目标的道路发展,但还没有产生《劳动合同法》反对者所担忧的一些不利影响。 观点 对儿子的投资没有更高的外溢效应

北京大学 雷晓燕

“儿子是否偿还了父母投资?”

第15届NBER-CCER“中国与世界经济”

年会简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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