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2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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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实完善卫生监督网络。积极争取市卫生监督所空编人员的招录,充实卫生监督队伍。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充实监督协管队伍,创新分所工作机制;规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运行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2、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贯彻落实《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突出业务骨干的培养,力争在卫生监督执法各专业领域出现能独当一面的行家里手。做好新录用人员全面业务、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培训,促使新录用人员尽早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掌握卫生监督执法技能。
3、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网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卫生监督应急业务培训,完善卫生监督应急装备,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做好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4、完善工作责任制,创新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和工作激励机制。根据参公管理和职能调整后的新形势,转变管理模式,创新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和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所干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推进法制建设,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执法透明。完善卫生监督稽查和指导机制,加强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及卫生行政处罚各环节的监督稽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继续做好“六五”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卫生执法文书,提高办案质量。
三、顺应职能调整,全面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力度
1、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健全部门联动、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开展以乡镇为单位的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打击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无证行医致人伤亡案件,遏制游医、假医等“黑诊所”、“两非”行为回潮现象,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加强性别比治理执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和依法行医意识,规范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配合做好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开展医疗机构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全市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净化医疗美容服务市场。完善医疗广告整治的工作机制,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力度。
2、加大传染病卫生监督力度。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的检查,切实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监督,积极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组织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以新《消毒技术规范》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医院消毒管理工作的监督,开展分行业消毒隔离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继续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工作,推进医疗废物处置电子远程在线监控工程,切实提高医疗机构消毒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监管,巩固餐饮具集中消毒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成效。加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督与卫生监督抽检,规范消毒产品卫生与安全。
3、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继续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逐步推开公共场所信息公示工作。2013年住宿场所和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5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50%。按照卫生部与省卫生厅文件组织开展重点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分阶段开展公共场所“333”治理专项检查行动,联合体育局、教育局、旅游局开展游泳场所夏季保平安保健康专项行动,加强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督监测,全面提升公共场所卫生水平。
4、进一步推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认真贯彻《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开展饮用水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和水质基线调查,推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加强饮用水监督抽检工作,提升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继续推行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5、进一步开展学校卫生监督。以“校园卫生安全健康系列行动”为抓手,结合学校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继续开展以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传染病防控和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做好全国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
6、履行爱国卫生监督职责。根据《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赋予的卫生监督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工作,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为检点,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继续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做好化工企业的联合整治工作,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
密切关注国家政策调整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预警性、深层次的涉稳信息,把可能引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问题、重点人群摸排清楚,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信息报告制度。原则上,维稳信息按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送,一级对一级负责。遇有突发、紧要情况应直接向乡党委政府报告,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补报《维护稳定信息报告表》。凡发生重大情况除必须及时上报外,还应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事发原因以及吸取教训等方面的情况。没有续报和续报不及时的按迟报、漏报处理。
二、规范运作
在全乡范围组织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年”活动,坚持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尤其要将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的苗头及时列入排查化解重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不能自行化解的及时向县汇报,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定期排查。实行村每周、乡每半月定期排查制度,解决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规范建立台帐。及时认真梳理排查结果,对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排查登记表的形式,全部登记造册,并逐一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处置措施。维稳信息督查员每月底(遇双休日提前)向县维稳办上报本月《影响社会稳定因素排查调处统计月报表》、《不稳定因素排查登记汇总报表》。
加强工作协调。按照“分级调处、归口办理”的原则,加强工作调度,推动工作落实。实行“回访制”,防治问题反弹。
三、落实责任
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化解工作的督查,体现督查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努力实现督办事项办结率达到80%以上的工作目标。
加强稳控工作。遇到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庆日、敏感时期,各单位要对重点人员,深入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确定了的重点人员,督促落实领导包案和专人负责,千方百计地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消除可能引起的苗头和隐患。
完善处置机制。乡维稳信息督察员要积极参与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搞好协调,当好参谋。要增强大局意识,处理问题时必须通力协作,不得推诿扯皮。
四、创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杜绝重、特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总量不超过控制考核目标。
(三)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中央和省属在兰矿山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等级;露天采石场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等级。
(四)矿山班组长安全培训全面实施。到年底前,全区非煤矿山企业所有生产作业班组长必须经专项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全面开展露天采矿场和移山造地、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等区内重点项目的安全专项整治,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全面推行应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技术和装备。
(六)加强监察执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行为。
三、重点工作及措施
(一)加强监督考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发号文件精神为核心,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着力强化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抓住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投入“三个关键”,督促企业落实“十项重点主体责任”:一是健全完善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合格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配备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健全完善技术图纸资料;四是切实加强企业安全专业管理,露天矿山要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五是切实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范围、频次、方法,制定现场检查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查处“三违”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行为;六是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排查国务院安委办17号文件确定的24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报告,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七是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八是加强企业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九是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生产班组长100%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业人员及新进矿人员100%经培训上岗。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2、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目标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考核标准,按月(季)进行检查考核,严格奖惩。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员安全素质。
1、营造安全生产工作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板报、简报、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加强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教育培训工作,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2、开展班组长及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要结合生产现场危险因素特性,以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班组管理、安全常识、应急救援为主要内容,对所有班组长进行一次教育培训,提高班组长安全管理能力;二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现场急救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应急救援和操作技能水平;三要组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三)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1、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国务院安委办号文件确定的12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并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安全生产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对矿业秩序混乱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打非治违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2、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严格项目建设周期管理和试生产(运行)期限。加强日常监管,严防以采代建违规组织生产。
3、加大露天采石场和移山造地、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的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露天采石场、移山造地、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采取“一面墙”无台阶开采,对“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罚。凡是“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的露天采石场和移山造地、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对逾期未整改的露天采石场,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边整治边生产的露天采石场和其它建设项目,要报请区政府实施关闭和停止建设;因“一面墙”无台阶违法开采发生死亡事故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区政府立即实施关闭。
4、开展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边坡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高陡边坡和危险级排土场治理情况等,严防边坡及排土场坍塌事故。
(四)大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和班组安全建设,全面完成达标任务。
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和管理水平。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全省和全市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安全标准化建设方案,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各项执行文件和相关管理台帐,强化职工教育培训,让各级、各部门和岗位明确自身工作任务;要确定创建时间表,按时进行自评和外评考核,及时整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体系。,所有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等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时,安全标准化必须达到五级以上等级。
(五)强制淘汰落后工艺,推进先进实用技术,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完善安全生产投入和风险抵押金缴纳制度。
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矿山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财务上有账可查,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承诺足额按期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1、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三同时”审查程序,抓好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严把源头关。
2、严格执行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按规定审查新申办或延期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及时上报。凡延期换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按期进行申报延期的,不再按延期有关程序受理,企业应按照新办证程序和规定要求重新申报,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而停产停业的或因技术改造、隐患整改而停产停业等情况除外。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按照标准化、一体化、信息化要求,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电子监控平台建设,争取5月底前全面完成,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试运行,7月1日正式运行,构建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督促制定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编制进场交易目录,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出让、国有资产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集中交易,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散、管办不分等问题,实现交易服务标准化。(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资局等)
(三)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科学化。清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法规,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办法,规范制订交易活动流程,全面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推进交易流程科学化,形成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敢腐的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
(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等八部委20号令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县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全部实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开标和评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平台,健全“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真正发挥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作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化。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监督网,坚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网上公开公示制度。试行个别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或群众代表参与现场监督,让更多群众了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流程,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运作体系公开化、透明化。(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发改局等)
二、着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并全程监督
(六)强化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督促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督,加强招标方式核准、招标文件审查和招标程序监督,严肃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转包等行为,推动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出台《县比选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规范小型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协作单位:县监察局、县招监办、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七)强化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督促县国土资源局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严禁违规出让土地使用权,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甚至非法转让土地等问行为。(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协作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
(八)强化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继续深化市场化配置资源工作,对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能推向市场的一律推向市场”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制度。督促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行业及公益性单位资产处置公开转让。(责任单位:县国资局;协作单位:县监察局、县财政局)
(九)强化政府采购监督。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强化制度改革和流程再造,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公信度。推进采购监管体制改革,逐步将政府采购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协作单位:县监察局、县招监办、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
三、着力服务重点工程和bt项目并定向监管
(十)盯紧重点工程强化监管。分别组建项目监督小组,全程监督,严格把关,确保全县重大项目提速不失规范,服务不失监督,高效不失廉洁。(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四、着力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并跟踪检查
(十一)盯紧标后履约环节开展巡查。继续发挥标后履约巡查组作用,专项开展公开招投标项目监督检查,确保每一个公开招投标项目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定期通报,严格整改;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行为严格问责,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协作单位:县监察局、县招监办、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十二)盯紧中标人开展警示。继续推行中标人约谈预警,严格落实“六必须”,即必须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必须签订中标承诺兑现责任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施工管理合同、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必须实行压证施工、必须保证项目班子成员到位履职、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保证工期和质量。运用短信平台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各方依法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责任单位:项目业主部门;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各行政主管部门)
五、着力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纪案件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