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9 18: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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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大部分公开招标项目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因此,固定单价合同是最常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笔者以发包人的角度结合固定单价合同特点,分析固定单价合同的利弊。
一:有利方面
固定单价合同可规避部分材料涨价风险。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价格变化幅度在5%~10%以内部分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外部分材料价格应予调整。按目前市场宏观经济环境,高通货膨胀率不可避免,大部分工程材料价格上涨趋势明显,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材料价格涨幅在10%以内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材料价格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一般达到70%作用,因此规避10%的材料价格涨幅对发包人节约工程投资具有重大意义。
固定单价合同有利于资金计划的制定。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由于综合单价都是确定的,因此只要确定工程量即可预估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这对发包人制定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计划等带来巨大便利,方便发包人的投融资计划,避免发包人由于对资金需求的不确定造成资金利息的浪费。
固定单价合同便于审核工程结算。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时,除新增工作内容及设计变更外,其余合同内工作内容结算时仅需审核结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不需再进行重新组价,节省大量认质核价工作,避免认质核价工作带来了的诸多争议,便于推进工程结算工作。
二、不利方面
1、固定单价合同易受不平衡报价影响。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中标综合单价即结算综合单价,因此部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有可能大量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提高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降低投标报价,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如某高新开发区道路工程,承包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通过现场踏勘及对招标图纸工程量计算后发现,由于道路填方路段存在大量水田及鱼塘,路基换填实际工程量将远远大于招标工程量,同时估计道路附近地块将开发,挖方区植被护坡工程量将减少甚至取消,因此植被护坡实际施工工程量将少于招标工程量,再者路基换填属于工程前期施工项目,而植被护坡属于后期收尾阶段施工项目,从结算收益、资金回笼速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承包人提高了路基换填报价,降低了植被护坡报价,将路基换填单价由市场价的25元/m3左右,提高至50元/m3,将植被护坡单价由市场价的60元/m2左右,降低至48元/m2,工程完工后,由于路基换填工程量的增加,承包人收益大幅增加;由于植被护坡工程量的减少,承包人亏损金额大幅减少。因此该承包人所采取的不平衡报价法造成发包人的投资大幅增加。
2、固定单价合同需大量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工程,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招标清单,地勘资料等,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存在出入时,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某道路工程招标时,挖方区未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初步地勘报告显示该道路挖方区土石比例为5:5,并按此比例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承包人中标的挖路基土石方价格为13.5元/m3,在其进场施工时,发包人发现挖方区土石方大部分为以前回填弃方,无需爆破即可进行土石方施工,承包人实际施工成本约8元/m3左右,但由于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因此发包人需严格按照13.5元/m3的价格为承包人办理结算,为未进行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吞下苦果。
三、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X820.4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一)固定总价合同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特点。固定总价合同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是目前,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工程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必须对此类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还包括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关于价格争议
(1)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2)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因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3)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商将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发包商将蒙受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此类争议,建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另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行业惯例为15%),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变更引起的价款确定方式有轨定,对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承包发包双方应在签约时注意。
3、关于工程量争议
对于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其次在编制经济标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
4、漏项问题在招标文件中的预防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的基础上,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1)投标人应将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2)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所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允许自行调整,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一)固定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定。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算的确认。
(二)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1、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
合同条款应全面,文字严谨,书写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注意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尽量减少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工程造价人员应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规避潜在的风险。某建筑公司在湖北汉川地区承担工程项目时,施工合同中约定:当单项设计变更的金额小于5万元时,不调整工程价款。但没有对设计变更单项金额小于5万元而累计金额超过一定数量时约定调整。由于该工程设计图纸不清楚,单张金额小于5万元的设计变更数量过多,使得施工企业出现了巨额的亏损,施工企业提出的施工索赔业主又不认可,工程难以为继,施工陷入了混乱、停工状态;结果业主以施工企业不能履行合同为由,中止了施工合同,最终双方不得不诉讼仲裁。
在施工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调整范围。只有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应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
应该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即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在施工中出现的合同价款调整,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调整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如: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该怎样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又该怎样确定等等。
2、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审计阶段的控制
审计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的部分工程内容作为洽商单独列项,向甲方索赔。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对增补项目,审计人员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如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 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因此,审计人员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对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该审核其工程量增减幅度,对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也应按照中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问题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 言:
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建设领域中已得到广泛使用,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办法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简单明了,更加适合工程的施工招投标。与此同时,业主方为了便于控制投资的优势,减少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将风险传递给施工单位,由于施工单位的特殊性,固定总价合同中存在清单漏项问题这也为施工单位计量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与计量是本文的讨论重点。
1.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固定总价合同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次性包死,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
一般来说,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而订立的合同主要以固定单价合同为主,固定总价合同较少,而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方面考虑)相对固定单价合同有它一定的优越性:即工程造价明确,有利于控制投资。业主方正是基于这一优势,为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不超概算,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并易于项目结算,现阶段仍有不少基本建设项目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同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来约束项目投资。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导致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从而给工程结算及审核带来新挑战。
2.工程量清单遗漏问题产生原因及采取的对策
2.1工程量清单遗漏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采用固定总价投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的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投标过程中总价金额的变化。由此导致问题还延伸到施工及工程计量全过程。
导致工程量清单产生遗漏问题的主要原因:
2.1.1主观原因
①、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时间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计算复核,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②、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单方面的一个文件,它包括招标图纸、清单等各种资料。许多业主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用就隐藏在其中,例如业主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桩基地检测费用或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其他相关工作和费用等。这些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
③、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编制清单中往往注意工程量大的工作内容,而遗漏了数量相对小的工作内容。
2.1.2客观原因
主要是指图纸模糊或不完善造成报价偏差。招标的施工图纸可能由于设计深度问题,部分内容未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预期目标,编制清单人员往往直接遗漏了该项工作内容。如有的工作内容仅在图纸上有示意图,却无具体做法或文字说明。
2.2在投标过程中预防工程量清单项目遗漏
注重通过投标复核清单工程量。详细复核工程量,并对清单工程量认可是签订总价合同的关键。可从几个方面工作入手:
(1)明确设计图纸,统一对图纸的认识。目前大量图纸设计虽然详尽地标注了尺寸,明确了施工方法,但对某些细部构造和具体的数量方面描述比较模糊。例如:某某高速清单中全线共5座大桥的伸缩缝均按411-2-a D80型伸缩缝列入,实际根据招标文件得出D80型伸缩缝全线258.5m;D160型伸缩缝117.5m;清单中未考虑D160型伸缩缝。
(2)明确项目的划分,统一对分项工程量的理解。在清单工程量复核过程中,会遇到某些做法和构件似乎归结到若干个项目编码中都可以,这就明确了施工单位,收集各种相关有利信息列入对我方有利的项目编号中。避免因理解不同,将某些工程量归结到不同的项目编码而导致工程量差异。例如:承朝高速14标400章清单,410-2-f, 台帽,背墙,侧墙顶C30级砼和410-2-g盖梁,墩身,系梁,台帽,肋板、耳背墙C30级砼两项细目,业主统一要求全线桥梁,桥台部位台帽C30砼都列入410-2-f中,我项目经过审核图纸发现,审核后的图纸数量与清单数量一致,致使我项目处于被动,因410-2-f与410-2-g单价相差7.96元,经我部门仔细审核图纸与清单对比时,发现我标段全线共有6座桥梁(4座大桥、1座中桥、1座小桥)其中,中小桥桥台采用扩大基础重力式桥台;大桥桥台采用桩基础肋板式桥台。根据这两项,对照工程量清单细目,410-2-f项中有侧墙顶C30级砼,图纸所示重力式桥台有侧墙顶。因此,我项目把中小桥的桥台C30砼列入410-2-f,把大桥桥台C30砼列入410-2-g,多出清单金额,并将以上原因解释给业主,业主经过商议后,已批复并按此计量结算。
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计量
3.1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应注意的事项
3.1.1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
3.1.2按照《国内招投标范本》的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以图纸为准。
3.2对清单漏项项目的造价计量处理
根据上面讨论的清单漏项原因,对于不熟悉图纸、招标文件、相关法律及施工工艺、规范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施工单位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变更。而由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引起的清单漏项,这在一定范围内属于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是有权利进行相应的提出费用要求的。
3.2.1对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的情况计量。原送审稿图纸与施工队对比路基涵洞取消,但未给增加路基断面。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对此项内容进行变更。例如:某某高速k62+919涵洞原送审稿图纸有该涵洞等正式图纸下发时没有该涵洞,我部经复核图纸向设计院提出增加横断面,并已变更的形式上报目前总监已确认。
3.2.2漏项项目取消时的追减。原图纸做法可能模糊也可能清晰,但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设计单位表示,此项工程内容不必做了或另请施工单位完成,那么在计量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费用。
4.结束语
一般来讲,工程量清单模式大多配合单价合同使用,但固定总价合同也有其便于控制投资的优势。当然每种方式都存在弊端,正如清单漏项问题,关键在于当问题出现时如何处理。只有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意义和原理,才能在项目前期利用合理的方法使清单漏项问题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R78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8-2409(2008)03-0500-02
近年来,交通事故增多和其他突发事故的发生,儿童下颌骨折发生率有增多的趋势;由于儿 童的生长发育特点和心理特点,治疗上无论采用坚固内固定或颌间牵引外固定均比较困难, 故在治疗上采用手术治疗或保守治疗一直存在争议。本科于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采取微 型钛板内固定加单颌牙弓甲板结扎外固定治疗儿童下颌骨折11例,经过观察随访,取得良好 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患者共11例(不包括单纯的髁状突颈骨折),男7例,女4例;年龄6 ~12岁。其中交通事故伤6例,占54.5%;跌落伤4例,占36.4%;其他1例,占9.1%。
1.2 骨折部位
下颌颏部单发骨折3例,下颌体部单发骨折2例,下颌颏部及下颌体部多发 骨折2例,下颌颏部合并一侧髁状突颈骨折4例。
1.3 手术方法
1.3.1 经鼻腔插管静脉吸入复合全身麻醉。
1.3.2 在口腔前庭沟骨折部位切开粘膜、肌层、骨膜达骨面,显露骨折处,往下剥离至下 颌 下缘;两骨断端对位、上下颌牙齿咬牙合基本正常后予微型钛板固 定,固定部位接近下颌下缘。若此时有牙胚外露或牙胚影响骨折对位,应先将牙胚复位。
1.3.3 再次上下颌牙齿对位正常后以单颌牙弓甲板作下颌牙固定。
1.3.4 术后流质或半流质饮食2周;弹力绷带限制下颌运动。
2 结果
2.1 治疗结果
本组的10例患儿术中骨折对位后上下颌牙咬牙合恢复良好或基本正常;1例 合并髁状突颈骨折患者术中咬牙合 对位欠佳,予上下颌间牵引,术后10d咬牙合关系基本正 常。
2.2 随访结果
术后随访6个月至2年,11例患者 牙合关系正常,原骨折线部位牙齿正 常萌出或唇向错位萌出。下颌全景片显示:骨折复位良好,两侧下颌骨发育对称,下颌运动 基本正常。
3 讨论
近年来,儿童下颌骨折发生率有增多的趋势,相对成年人骨折来说,儿童下颌骨折治疗上 有其特殊性并且也有难度[1]。由于儿童正处于乳恒牙交替期,颌骨内充满了牙胚 或正在形 成的牙根,使用钛板内固定时,固定的螺钉可能会伤及正在发育的牙根或牙胚,影响今后的 牙齿发育甚至造成牙齿缺失[2],也有认为切口广泛解剖分离会影响今后容貌;并 且颌骨的继续 生长和发育还可以补偿损伤造成的颌面部的某些缺陷等,因而很多学者主张首选保守治疗 [ 3]。而保守治疗也有其缺点,使用外固定进行颌间牵引时,可能由于此阶段牙齿比较短 小、 数量不足以及牙齿不够稳固而影响治疗效果;同时在颌间牵引过程中,由于无法进食或采用 胃管进食,儿童难以接受。因此,对于采用手术治疗或保守治疗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笔者的观点是:对于下颌颏部和体部骨折,准确的对位和稳固的固定是必要的,既能有效地 恢复上下牙的咬 牙合 关系,又能避免日后因下颌骨错位愈合造成的面部畸形,同时也为髁状 突颈骨折的牵引提供坚实的基部。因此,笔者采用的方法是在手术中采用螺钉比较短小的微 型钛 板于下颌下缘附近进行内固定,尽可能地避开牙胚或正在形成的牙根;但由于固定的支点较 低,骨折线的上端可能会形成楔形开口,故对下颌牙齿进行单颌牙弓甲板固定,以利于骨折 断端的良好对位和生长。
髁状突颈是面部骨骼支架中相对薄弱的部分,儿童髁状突颈骨折在下颌骨折中所占比例较高 ,约为40%~67%[4],本组11例患者中有4例合并髁状突颈骨折,约占36.4%(因不 包括单纯 的髁状突颈骨折)。对于儿童髁状突颈骨折,目前的观点是采取保守治疗,其原因一是儿童 骨骼弹性好,断端移位大部分较轻,二是髁突骨折的愈合和重建能力强,而更重要的是颞下 颌关节区的手术操作比较困难,并发症较多,并且可能因破坏血供而影响下颌升支的发育 [ 5]。本组4例髁状突颈骨折患者均采取内固定加单颌结扎的方法,3例在下颌颏部和体部 骨折复位时 牙合关 系已基本恢复正常,1例有移位者经颌间牵引2周后牙合 关系恢复正常(也可以用颅颌绷带 固定);由于有坚固的下颌作为基部,牵引时间短、效果好。
牙胚的处理问题:儿童下颌骨内有很多牙胚,并且这些牙胚所在的部位也是下颌骨的薄弱区 。因此,很多的下颌体部骨折都伴有牙胚的外露或移位。处理原则是:尽量不动骨折 线上的牙胚,有移位者只进行简单复位,开放外露者在手术中以庆大霉素注射液置创口浸泡 约3min后复位。从随访结果看,原骨折线部位牙齿均能正常萌出或唇向错位萌出。
参考文献:
[1] 邱蔚六,张震康.口腔颌面外科学[M].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 社,2007:166-175.
[2] 杨学文. 坚固内固定技术在口腔颌面外科的应用[J].口腔医学纵 横,1999,15(1):31-33.
[3] 郑晓辉,刘磊,田卫东,等. 儿童颌面部骨折治疗的临床研究[J] . 口腔医学研究,2005,21(1):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