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范文

时间:2023-01-29 18: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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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

篇1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大部分公开招标项目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因此,固定单价合同是最常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笔者以发包人的角度结合固定单价合同特点,分析固定单价合同的利弊。

一:有利方面

固定单价合同可规避部分材料涨价风险。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价格变化幅度在5%~10%以内部分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外部分材料价格应予调整。按目前市场宏观经济环境,高通货膨胀率不可避免,大部分工程材料价格上涨趋势明显,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材料价格涨幅在10%以内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材料价格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一般达到70%作用,因此规避10%的材料价格涨幅对发包人节约工程投资具有重大意义。

固定单价合同有利于资金计划的制定。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由于综合单价都是确定的,因此只要确定工程量即可预估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这对发包人制定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计划等带来巨大便利,方便发包人的投融资计划,避免发包人由于对资金需求的不确定造成资金利息的浪费。

固定单价合同便于审核工程结算。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时,除新增工作内容及设计变更外,其余合同内工作内容结算时仅需审核结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不需再进行重新组价,节省大量认质核价工作,避免认质核价工作带来了的诸多争议,便于推进工程结算工作。

二、不利方面

1、固定单价合同易受不平衡报价影响。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中标综合单价即结算综合单价,因此部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有可能大量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提高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降低投标报价,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如某高新开发区道路工程,承包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通过现场踏勘及对招标图纸工程量计算后发现,由于道路填方路段存在大量水田及鱼塘,路基换填实际工程量将远远大于招标工程量,同时估计道路附近地块将开发,挖方区植被护坡工程量将减少甚至取消,因此植被护坡实际施工工程量将少于招标工程量,再者路基换填属于工程前期施工项目,而植被护坡属于后期收尾阶段施工项目,从结算收益、资金回笼速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承包人提高了路基换填报价,降低了植被护坡报价,将路基换填单价由市场价的25元/m3左右,提高至50元/m3,将植被护坡单价由市场价的60元/m2左右,降低至48元/m2,工程完工后,由于路基换填工程量的增加,承包人收益大幅增加;由于植被护坡工程量的减少,承包人亏损金额大幅减少。因此该承包人所采取的不平衡报价法造成发包人的投资大幅增加。

2、固定单价合同需大量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工程,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招标清单,地勘资料等,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存在出入时,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某道路工程招标时,挖方区未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初步地勘报告显示该道路挖方区土石比例为5:5,并按此比例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承包人中标的挖路基土石方价格为13.5元/m3,在其进场施工时,发包人发现挖方区土石方大部分为以前回填弃方,无需爆破即可进行土石方施工,承包人实际施工成本约8元/m3左右,但由于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因此发包人需严格按照13.5元/m3的价格为承包人办理结算,为未进行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吞下苦果。

三、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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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820.4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一)固定总价合同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特点。固定总价合同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是目前,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工程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必须对此类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还包括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关于价格争议 

(1)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2)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因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3)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商将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发包商将蒙受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此类争议,建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另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行业惯例为15%),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变更引起的价款确定方式有轨定,对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承包发包双方应在签约时注意。 

3、关于工程量争议 

对于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其次在编制经济标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

4、漏项问题在招标文件中的预防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的基础上,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1)投标人应将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2)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所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允许自行调整,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一)固定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定。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算的确认。

(二)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1、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

合同条款应全面,文字严谨,书写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注意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尽量减少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工程造价人员应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规避潜在的风险。某建筑公司在湖北汉川地区承担工程项目时,施工合同中约定:当单项设计变更的金额小于5万元时,不调整工程价款。但没有对设计变更单项金额小于5万元而累计金额超过一定数量时约定调整。由于该工程设计图纸不清楚,单张金额小于5万元的设计变更数量过多,使得施工企业出现了巨额的亏损,施工企业提出的施工索赔业主又不认可,工程难以为继,施工陷入了混乱、停工状态;结果业主以施工企业不能履行合同为由,中止了施工合同,最终双方不得不诉讼仲裁。

在施工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调整范围。只有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应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

应该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即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在施工中出现的合同价款调整,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调整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如: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该怎样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又该怎样确定等等。

2、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审计阶段的控制 

审计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的部分工程内容作为洽商单独列项,向甲方索赔。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对增补项目,审计人员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如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 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因此,审计人员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对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该审核其工程量增减幅度,对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也应按照中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篇3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问题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 言:

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建设领域中已得到广泛使用,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办法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简单明了,更加适合工程的施工招投标。与此同时,业主方为了便于控制投资的优势,减少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将风险传递给施工单位,由于施工单位的特殊性,固定总价合同中存在清单漏项问题这也为施工单位计量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与计量是本文的讨论重点。

1.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固定总价合同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次性包死,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

一般来说,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而订立的合同主要以固定单价合同为主,固定总价合同较少,而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方面考虑)相对固定单价合同有它一定的优越性:即工程造价明确,有利于控制投资。业主方正是基于这一优势,为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不超概算,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并易于项目结算,现阶段仍有不少基本建设项目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同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来约束项目投资。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导致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从而给工程结算及审核带来新挑战。

2.工程量清单遗漏问题产生原因及采取的对策

2.1工程量清单遗漏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采用固定总价投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的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投标过程中总价金额的变化。由此导致问题还延伸到施工及工程计量全过程。

导致工程量清单产生遗漏问题的主要原因:

2.1.1主观原因

①、图纸不熟悉。编写清单的人员毕竟精力、时间和经验有限。不可能对大量的图纸事无巨细的一一计算复核,造成图纸上有的单项工程在清单中遗漏。

②、对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招标文件并不是单方面的一个文件,它包括招标图纸、清单等各种资料。许多业主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用就隐藏在其中,例如业主要求由施工单位完成桩基地检测费用或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其他相关工作和费用等。这些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

③、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编制清单中往往注意工程量大的工作内容,而遗漏了数量相对小的工作内容。

2.1.2客观原因

主要是指图纸模糊或不完善造成报价偏差。招标的施工图纸可能由于设计深度问题,部分内容未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预期目标,编制清单人员往往直接遗漏了该项工作内容。如有的工作内容仅在图纸上有示意图,却无具体做法或文字说明。

2.2在投标过程中预防工程量清单项目遗漏

注重通过投标复核清单工程量。详细复核工程量,并对清单工程量认可是签订总价合同的关键。可从几个方面工作入手:

(1)明确设计图纸,统一对图纸的认识。目前大量图纸设计虽然详尽地标注了尺寸,明确了施工方法,但对某些细部构造和具体的数量方面描述比较模糊。例如:某某高速清单中全线共5座大桥的伸缩缝均按411-2-a D80型伸缩缝列入,实际根据招标文件得出D80型伸缩缝全线258.5m;D160型伸缩缝117.5m;清单中未考虑D160型伸缩缝。

(2)明确项目的划分,统一对分项工程量的理解。在清单工程量复核过程中,会遇到某些做法和构件似乎归结到若干个项目编码中都可以,这就明确了施工单位,收集各种相关有利信息列入对我方有利的项目编号中。避免因理解不同,将某些工程量归结到不同的项目编码而导致工程量差异。例如:承朝高速14标400章清单,410-2-f, 台帽,背墙,侧墙顶C30级砼和410-2-g盖梁,墩身,系梁,台帽,肋板、耳背墙C30级砼两项细目,业主统一要求全线桥梁,桥台部位台帽C30砼都列入410-2-f中,我项目经过审核图纸发现,审核后的图纸数量与清单数量一致,致使我项目处于被动,因410-2-f与410-2-g单价相差7.96元,经我部门仔细审核图纸与清单对比时,发现我标段全线共有6座桥梁(4座大桥、1座中桥、1座小桥)其中,中小桥桥台采用扩大基础重力式桥台;大桥桥台采用桩基础肋板式桥台。根据这两项,对照工程量清单细目,410-2-f项中有侧墙顶C30级砼,图纸所示重力式桥台有侧墙顶。因此,我项目把中小桥的桥台C30砼列入410-2-f,把大桥桥台C30砼列入410-2-g,多出清单金额,并将以上原因解释给业主,业主经过商议后,已批复并按此计量结算。

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计量

3.1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应注意的事项

3.1.1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

3.1.2按照《国内招投标范本》的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以图纸为准。

3.2对清单漏项项目的造价计量处理

根据上面讨论的清单漏项原因,对于不熟悉图纸、招标文件、相关法律及施工工艺、规范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施工单位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变更。而由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引起的清单漏项,这在一定范围内属于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是有权利进行相应的提出费用要求的。

3.2.1对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的情况计量。原送审稿图纸与施工队对比路基涵洞取消,但未给增加路基断面。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对此项内容进行变更。例如:某某高速k62+919涵洞原送审稿图纸有该涵洞等正式图纸下发时没有该涵洞,我部经复核图纸向设计院提出增加横断面,并已变更的形式上报目前总监已确认。

3.2.2漏项项目取消时的追减。原图纸做法可能模糊也可能清晰,但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设计单位表示,此项工程内容不必做了或另请施工单位完成,那么在计量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费用。

4.结束语

一般来讲,工程量清单模式大多配合单价合同使用,但固定总价合同也有其便于控制投资的优势。当然每种方式都存在弊端,正如清单漏项问题,关键在于当问题出现时如何处理。只有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意义和原理,才能在项目前期利用合理的方法使清单漏项问题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 R78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8-2409(2008)03-0500-02

近年来,交通事故增多和其他突发事故的发生,儿童下颌骨折发生率有增多的趋势;由于儿 童的生长发育特点和心理特点,治疗上无论采用坚固内固定或颌间牵引外固定均比较困难, 故在治疗上采用手术治疗或保守治疗一直存在争议。本科于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采取微 型钛板内固定加单颌牙弓甲板结扎外固定治疗儿童下颌骨折11例,经过观察随访,取得良好 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患者共11例(不包括单纯的髁状突颈骨折),男7例,女4例;年龄6 ~12岁。其中交通事故伤6例,占54.5%;跌落伤4例,占36.4%;其他1例,占9.1%。

1.2 骨折部位

下颌颏部单发骨折3例,下颌体部单发骨折2例,下颌颏部及下颌体部多发 骨折2例,下颌颏部合并一侧髁状突颈骨折4例。

1.3 手术方法

1.3.1 经鼻腔插管静脉吸入复合全身麻醉。

1.3.2 在口腔前庭沟骨折部位切开粘膜、肌层、骨膜达骨面,显露骨折处,往下剥离至下 颌 下缘;两骨断端对位、上下颌牙齿咬牙合基本正常后予微型钛板固 定,固定部位接近下颌下缘。若此时有牙胚外露或牙胚影响骨折对位,应先将牙胚复位。

1.3.3 再次上下颌牙齿对位正常后以单颌牙弓甲板作下颌牙固定。

1.3.4 术后流质或半流质饮食2周;弹力绷带限制下颌运动。

2 结果

2.1 治疗结果

本组的10例患儿术中骨折对位后上下颌牙咬牙合恢复良好或基本正常;1例 合并髁状突颈骨折患者术中咬牙合 对位欠佳,予上下颌间牵引,术后10d咬牙合关系基本正 常。

2.2 随访结果

术后随访6个月至2年,11例患者 牙合关系正常,原骨折线部位牙齿正 常萌出或唇向错位萌出。下颌全景片显示:骨折复位良好,两侧下颌骨发育对称,下颌运动 基本正常。

3 讨论

近年来,儿童下颌骨折发生率有增多的趋势,相对成年人骨折来说,儿童下颌骨折治疗上 有其特殊性并且也有难度[1]。由于儿童正处于乳恒牙交替期,颌骨内充满了牙胚 或正在形 成的牙根,使用钛板内固定时,固定的螺钉可能会伤及正在发育的牙根或牙胚,影响今后的 牙齿发育甚至造成牙齿缺失[2],也有认为切口广泛解剖分离会影响今后容貌;并 且颌骨的继续 生长和发育还可以补偿损伤造成的颌面部的某些缺陷等,因而很多学者主张首选保守治疗 [ 3]。而保守治疗也有其缺点,使用外固定进行颌间牵引时,可能由于此阶段牙齿比较短 小、 数量不足以及牙齿不够稳固而影响治疗效果;同时在颌间牵引过程中,由于无法进食或采用 胃管进食,儿童难以接受。因此,对于采用手术治疗或保守治疗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笔者的观点是:对于下颌颏部和体部骨折,准确的对位和稳固的固定是必要的,既能有效地 恢复上下牙的咬 牙合 关系,又能避免日后因下颌骨错位愈合造成的面部畸形,同时也为髁状 突颈骨折的牵引提供坚实的基部。因此,笔者采用的方法是在手术中采用螺钉比较短小的微 型钛 板于下颌下缘附近进行内固定,尽可能地避开牙胚或正在形成的牙根;但由于固定的支点较 低,骨折线的上端可能会形成楔形开口,故对下颌牙齿进行单颌牙弓甲板固定,以利于骨折 断端的良好对位和生长。

髁状突颈是面部骨骼支架中相对薄弱的部分,儿童髁状突颈骨折在下颌骨折中所占比例较高 ,约为40%~67%[4],本组11例患者中有4例合并髁状突颈骨折,约占36.4%(因不 包括单纯 的髁状突颈骨折)。对于儿童髁状突颈骨折,目前的观点是采取保守治疗,其原因一是儿童 骨骼弹性好,断端移位大部分较轻,二是髁突骨折的愈合和重建能力强,而更重要的是颞下 颌关节区的手术操作比较困难,并发症较多,并且可能因破坏血供而影响下颌升支的发育 [ 5]。本组4例髁状突颈骨折患者均采取内固定加单颌结扎的方法,3例在下颌颏部和体部 骨折复位时 牙合关 系已基本恢复正常,1例有移位者经颌间牵引2周后牙合 关系恢复正常(也可以用颅颌绷带 固定);由于有坚固的下颌作为基部,牵引时间短、效果好。

牙胚的处理问题:儿童下颌骨内有很多牙胚,并且这些牙胚所在的部位也是下颌骨的薄弱区 。因此,很多的下颌体部骨折都伴有牙胚的外露或移位。处理原则是:尽量不动骨折 线上的牙胚,有移位者只进行简单复位,开放外露者在手术中以庆大霉素注射液置创口浸泡 约3min后复位。从随访结果看,原骨折线部位牙齿均能正常萌出或唇向错位萌出。

参考文献:

[1] 邱蔚六,张震康.口腔颌面外科学[M].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 社,2007:166-175.

[2] 杨学文. 坚固内固定技术在口腔颌面外科的应用[J].口腔医学纵 横,1999,15(1):31-33.

[3] 郑晓辉,刘磊,田卫东,等. 儿童颌面部骨折治疗的临床研究[J] . 口腔医学研究,2005,21(1):63-65.

篇5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全过程,并负责试运行服务。EPC工程总承包的本质是要充分发挥总承包商的集成管理优势,使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过程的组织集成,促使设计和施工紧密结合,通过对设计、采购和施工一体化管理,对共享资源的优化配置为项目增值,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目前较多采用的EPC总承包方式是设计院(工程公司)为总承包商完成工程设计,将施工及设备制造分包给各专业分包商。基于EPC总承包工程的特点,在确定施工分包商前往往没有正式的设计图纸,这也就决定了施工分包计价方式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项目,一般采用以下几种计价方式:

一、固定费率,材料按实调整

此计价方式适用性强,可适用任何项目。其特点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还没有确定最终工程量的时候,就可以进行招标和合同谈判,以确定施工分包商,尽快进行施工准备工作。这种计价方式优点是前期较容易选择确定分包商,便于工程尽早开工建设,缺点是后期工作量大,在双方确定工程价款时因公司利益和个人业务水平等原因产生争执。

二、固定总价

固定总价计价方式适用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或总包单位下属单位分包或一些定型设计比较容易确定合同价的项目。固定总价方式在没有正式施工图时一般采用概算切块包干。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较多选用此计价方式,总承包商风险较小,其EPC投标时的瑕疵被分包商转移,其价格不管是多报或少报都由分包商承担,但总承包商的盈利空间被压缩,分包商风险较大,因为设计在总承包单位控制下,分包单位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总包单位下属单位分包属内部交易,风险在内部消化。对一些定型设计,在确定费用前都有正式图纸,可以计算确定,双方风险都较小。

三、固定单价

EPC总承包工程因是初步设计总承包,在没有正式蓝图前,其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建筑面积(体积)是已经确定的。较适用于类似于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单价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可以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通常是由总包方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分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分包方只要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比较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是,分包商报的不是总价,而是单价,单价乘以总承包方认可的工程量后才汇总出工程的总价,而这个总价是理念上的东西,或者说只是为总承包方在比较各分承包商标价的高低时提供的一个总的大致参考值,以便选择确定最终分包商。也防止分包商通过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获得额外收益。EPC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建立在详细初步设计基础上,其各分部分项工程量不会有较大变化,利于报价的准确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优点的期中和最终结算付款比较简单,结算工作量较小,确定最终合同价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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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计价方法划分,主要类型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特点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影响也不相同。为了做好工程造价工作,我们需要在开展工程造价工作的时候认真研读合同的各个条款,尤其是有关合同价格的条款需要仔细研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拟定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且将之在工程造价工作中落到实处。下面首先从合同价格的类型及其特点进行论述,再谈谈怎样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合理安排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一、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

目前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大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价格的内容不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工期紧的情况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调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术比较成熟、工期较短时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固定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详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条件、技术条件等都较好,工程的工期较短、规模不大,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当然承包商根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在合同价格报价的时候应对项目未来的风险给予充分的考虑。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1)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的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等情况下可作调整。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2)可调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因受建设的露天环境、周期长、规模大等因素影响较大时,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设的风险、鼓励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形式。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得到暂定合同价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原因导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变化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对有些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风险很大的项目,当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无法吸引承包商进行承包时,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这种合同形式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二、面对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1、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面对固定价格合同,无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价格存在着固定性的特点。但是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因为存在固定范围存在差异,我们分开进行论述。固定单价合同主要强调单价固定,结算时工程量是实报实销,所以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工程造价工作对单价的控制应该放在造价工作的第一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由于总价是由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得到的,所以不仅要把项目的单价控制好,项目的工程量同样要控制好,而且对于项目未来的风险也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否则很保证在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的建设效益。

2、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可调价格合同因为价格的可调性特点,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说,合同通过可调价格将甲方和乙方的风险给予了相对合理的分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造价工作的在价格方面的压力要小一些。不过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甲乙双方对工程成本的控制应放在造价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则要加强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窝工、材料不浪费、施工机械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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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调整建设领域的两部大法---《建筑法》和《合同法》对造价结算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现行的造价结算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政策和工程行业的实务规则予以确立的。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7条规定:“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款也确立了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这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供发、承包双方选择适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六条23款更进一步约定了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的细节。第23.2款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款约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专用条款第五条“合同价款与支付”、通用条款第五条第19.2款和19.3款也针对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作出了与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基本相同的约定。

通过上述国家政策和工程行业惯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主要有固定价结算、可调价结算、成本加酬金结算这三种模式。

二、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实务

在工程实务中,固定价结算方式的纠纷最多、分歧最大,故本文主要探讨固定价结算方式的法律实务问题。鉴于“工程款”这一术语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含义,而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不是工程款,而只是工程款组价项目中直接费部分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劳务分包企业的所得和施工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所得在法律术语上有一定的区别,前者称为“劳务报酬”,后者称为“工程款”、“分包款”。因此,对于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报酬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程造价”、能否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关于固定价结算的规定和能否进行司法鉴定等问题在法律界尚且存疑。为了说明的方便,本文主要探讨工程造价(工程款)方面的固定价结算方式,针对劳务分包情况下的固定劳务报酬结算问题,目前实务界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固定结算方式进行。

1、固定价的种类

固定价在工程实务中又叫作“包死价”、“包定价”、“一口价”、“闭口价”等。按照上述法律性规定的划分,固定价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类别,而固定单价又分为综合单价和工料单价。

固定总价,即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总的价格(如合同总价500万),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约定总价不再调整的价格方式。根据工程行业的习惯,这种价格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情况。

固定单价,即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单价(如350元/方),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约定的单价不再调整的价格方式。固定单价包括综合单价和工料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11条规定:“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招标工程的标底价、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方法可分为:(一)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二)综合单价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既包括按计价定额和预算价格计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一切费用。对于招标工程采用哪种计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1.0.3款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1.0.4款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4.1.2款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因此,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采用清单报价的方式,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虽然没有强制性要求采用清单报价,但是根据工程实务和发展的趋势来看,清单报价必是主要形式。而在清单报价时,应当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否则,在招投标过程中会被认定为废标。实际上,国家正在倡导通过清单计价的方式改革定额计价的方式,从而确立综合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实际地位。这一点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第2项中也可以看出。因此,可以说,现行的固定单价方式主要是指固定的综合单价。固定单价的合同主要适用于工程规模(量、项)较大、工期较长的情况。

2、固定价的法律理解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条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固定价合同按约结算、不鉴定。但是实务中对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也有相当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合同约定了固定价,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不应在合同约定价外再作调整;有的观点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固定价,但是由于工程施工中情况万变,不应机械理解本条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合同约定情况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固定价合同正确结算,固定价结算并非不可以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固定总价的“固定”是建立在风险范围内确定工程量(项)基础上的。没有确定的工程量(项)就谈不上固定总价的问题。因此,在签定固定总价合同时,确定的工程量(项)就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项),如果是清单报价的工程则是清单内的工程量(项)。所“固定”的价格是约定范围(清单)内的工程量(项)的价格。即是说,固定总价合同中,固定的是量(项),而不是绝对固定价。在固定总价模式下(风险范围内),量(项)变化,总价变化。

其次,固定单价“固定”的是价而不是量(项)。在固定单价模式下,量(项)变化,单价不变化,总价变化。

再次,工程造价的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分摊,这是工程行业的惯例。一般来说,发包人承担量(项)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从而在工程建设的量、项、价三者之间构建平衡,达到公平分摊风险的法律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9款就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最后,影响固定价结算的还有合同约定的因素和工程自身的实际情况(最一般的情况为设计变更)。

所以,不宜机械地把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含义理解为就是绝对不作价格调整,而应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工程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予以判断是否调整价格。

3、固定价的调整

固定价合同在结算时能否要求调整、调整的理由是什么,这是一个工程实务中争议很大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门有一章对工程价款的调整作了规定。各地造价管理机构也都有当地的一些调价文件予以规定。但在司法层面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是很大的。笔者根据实务情况简单总结固定价合同的法律调整情形如下,以供参考:

A、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外,固定价应予调整。

不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在签定合同时,发、承包双方都应该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幅度)。而什么是“风险范围”、风险范围的区间、风险费用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行业的惯例、政策的指导和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约定。例如,可以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文件进行约定。一般来说,对于主材的风险范围(幅度)为3%--5%。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材为3%,一般主材为5%。机械费的风险范围一般为10%,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幅度),则固定价合同在结算时可以调整。

B、工程量(项)不确定的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B.1“三边工程”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工程实务中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如果双方约定固定总价包死,则该约定因违反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规定而无效,这在实务中称为“包而不死”,这种情况在结算时应该按实结算或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不适用《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固定价按约结算、不鉴定的原则。

B.2方案(扩初)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工程实务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方案或扩初对总价包死。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这在实务中叫做“约而不定”,结算时应对“固定总价”予以调整、按实结算或进行造价鉴定。因为在方案和扩初阶段,施工图并未经过审定,工程的量、项无法确定,工程造价只停留在估算和概算的层面,而固定总价必须是在确定的量、项基础上方可以成立。

C、施工图预算包干范围外的价款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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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9日建设部第63号文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因而在行内有了原《计价规范》和新《计价规范》之说。而新《计价规范》补充及完善了原《计价规范》中的不足。具体体现在新《计价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计价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一、条款规定

在新《计价规范》4.4.3款中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而原《计价规范》中未对合同类型做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若不采用单价合同,则失去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真正意义。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都是固定单价合同。

二、承发包单位对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履行期限比较长,涉及的金额相对比较大,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会尤其注重本企业的利益,而将一些潜在风险转移给合同的另一方,从而会给合同的签订带来一定的麻烦,以至于影响工程。

那么,承包商站在自身企业利益的角度,它所要选择的合同类型优先顺序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而业主选择合同类型优先顺序则与承包商恰恰相反。所以,我们必须对此做出相应规定。

三、合同类型分析

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是承包商的报价以业主的详细设计图纸及工程量为基础,并考虑一些费用上升因素;如图纸及工程量要求不变则总价固定。但当施工总图纸或工程质量要求有变更,或工期要求提前,则总价也应有所改变。由此可见,承包商承担了全部工作量和价格上的风险。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因此报价中出现的不可预见费用相对较高。但是,此类合同在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己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小、工期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以及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调查、复核工作量,拟定计划时仍然可以采用,这时对于承包商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相对比较小。

2、可调总价合同

本合同类型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总价合同。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由此可见此类合同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商承担了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方面的风险,但业主所应承担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承包商。所以,此类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3、固定单价合同

本合同是按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单价确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单价。工程量为业主估算工程量,实施过程中允许有上下的浮动变化。在单价合同下,最后支付款按当时填报单价与实际净工程量的乘积计算。然而这样的类型又不利于业主对工程总造价的控制,所以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如果相差超过±10%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合同单价。当然也有些固定单价合同在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允许承包商调整单价。由此可见,此类型的合同相对比较灵活,所以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4、可调单价合同

本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基本相似,但是在单价的调整形式当中却有很大的出入,本类型的合同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物价发生变化时方可调整,其余情形之下是不能调整的。所以它适用于施工图不全,工期长的工程项目。

5、成本加酬金合同

本合同中一般无合同价款,也没有工程量清单。承包商根据施工图纸施工,最后根据成本的多少给予一定的报酬。这样的方式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小,所有的风险都将转移给业主。所以此类型广泛适用于工作范围很难确定以及在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

四、合同类型的确定

新《计价规范》总则4.4.3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1、工程量清单下选择单价合同的优点

①、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

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采用的就是单价合同。

②、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在招标过程中属于一种估算量,而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变化,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投标报价。

③、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

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

④、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

2、分析单价合同的合理性

①、从风险分担角度分析

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是从量价分离、量变价不变、单价优先这几个方面较为合理地处理了风险分担问题。如果风险分担极为不均,承包商就会承担不合理的风险。很明显,承包商在将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均考虑在投标报价中,这样的报价必然很高,对业主来说,不管该风险实际发生与否,都要支付这些风险的成本。这样,业主无形中就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费用。所以,风险的合理分担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

②、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

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然后以该清单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单价计算出的总价选出施工单位,竣工结算价可根据工程量的变化做相应的增减。这种合约安排虽然在签约准备阶段要花费额外的交易成本,在履行阶段也需要对工程量的变更进行验证,但由于合约在总价方面招标人为投标人承担部分风险,因此,风险的分布比较均匀,产生合约问题的诱因相对较小。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

总结

新《计价规范》4.7.5中提到,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工程量清单的价格特点是“量变价不变”,无论事实上工程量增大或减少,单位工程量的单价都不发生变化。所以,工程量清单报价本质上就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

参考文献

[1] 王武齐.王春林.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1月第一版

[2] 宋景智.俊耀.筑工程概预算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实例应用手册.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3] 黄伟由.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案例详解.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8

[4] 廖小建,杜晓玲.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快速编制技巧与实例.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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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目前实施的版本是GB 50500-2008(简称 “08清单规范”)。目前国内常用的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格形式主要有:固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称”施工合同范本”)中有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可调价合同主要指采用定额模式计量的合同,目前已很少应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用在一些政府的紧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在国内使用也很少。

FIDIC合同条件作为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正在全球被广泛地使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引入FIDIC合同部分价格条款,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严格定义合同条件、合理确定风险范围、建立平等互利的合同关系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以下我们主要讨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合同价格形式的选用及价格风险规避。

二、合同价格形式及选用原则

1、 国内清单固定单价合同与FIDIC单价合同规定一致,都以根据图纸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净值乘以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形成工程最终合同价。此类合同适用于工程规模比较大,施工工期长,工艺技术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施工中可能较多发生工程变更的工程。对于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或技术设计阶段招标的工程较适宜。

2、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合同:此类合同只有在出现变更或其它合同规定的可调整价款的情况时才调整合同价格。目前不管在FIDIC合同实际操作还是国内施工范本合同的实际操作中,都分为图纸加规范固定总价合同及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合同。

2.1图纸加规范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单价作为以后调整变更的计价依据,工程数量仅作参考;由于包干的基础是合同图纸加规范,因此当清单数量、清单项目与描述内容与招标图纸不一致时,应以招标图纸为准,承包人需要承担合同图纸范围内的风险,结算时仅调整招标图纸与竣工图纸差异部分数量,即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数量或者清单项目的变化。因此在招标时应预留足够的回标时间,供投标人复核招标清单中的数量、清单项目及描述内容。对于消防、幕墙等需要专业单位进一步深化的专业工程,目前采用较多此类合同。

2.2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合同中:此类合同双方均需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当招标图纸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有差异时(包括清单项目漏项,数量错误,描述错误等),均作为合同的变更部分。该合同模式适用于工程规模相对较小,工程施工工期短,工艺技术成熟,技术资料完整,够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工程,在工程施工图阶段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

三、 不同合同价格形式下合同价格的约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对风险规避的约定

FIDIC合同条件中对计价条件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没有对合同计价条款进行定义,只要求合同双方应在相应的专项条款中进行约定,下面对照FIDIC合同条件中不同合同形式下的价格条款定义来讨论建设工程合同价格专项条款的约定,便于合同签订。

(一)三种价格形式下签订合同时的不同约定及风险规避各自的特点

1、固定单价合同:参照FIDIC合同及08量清单规范,工程量计量方面的约定及可能存在风险: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工程量计量已进行了定义,同时08清单计价规范中也约定了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此类合同在数量上存在的最大风险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大多清单编制者认为数量是暂定不重视数量的准确定,往往做较粗的估算,因此建议在招标文件清单中将工程量适当放大5%。对于部分重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等需测算其每平米含量并且与类似项目比较,以避免出现较大失误,如上海某大型国有景观项目中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11,000m2)招标文件清单中的钢筋含量为80kg/m2,远低于常规地下车库钢筋含量,施工中实际使用钢筋含量约200kg/m2,造成该地下车库总投资额大大超出招标时预估的金额。

2、图纸加规范包干合同:

(1)工程量的风险范围:”施工合同范本”中未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议参考FIDIC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同时业主在招标时需提供详细的工作内容界面划分规定并且进行做详细定义,同时投标人在回标前应仔细复核清单内容及数量。避免因界面划分不清而导致承包人索赔,如昆山某四星酒店,在界面划分表中仅明确固定家具由精装修单位施工,活动家具由招标人另行发包,而在施工过程中精装修单位以该靠背需事先定做然后固定在墙面应属于活动家具为由遭施工单位索赔约人民币50万。对承包人而言,此类合同最大的风险是由于回标时间有限,没有足够的时间复核业主提供的招标清单。仍然以上述昆山某酒店的幕墙专业分包工程为例,该幕墙工程中部分石材幕墙业主要求施工单位自报龙骨含量,报价人员由于时间紧迫,未与公司负责图纸深化的设计人员沟通好,报价时 8kg/m2,而在施工中增加到14kg/m2。而且由于该龙骨所采用材料及表面喷涂单价均较高,导致施工单位损失较大。

(2)规范有关的风险:

由于此类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图纸及规范报价并且包干,因此规范的完整及详细性极其重要。FIDIC规定的“工程规范”为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的对本项目的技术、质量、工艺有关的要求,其规程和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工程规范”主要指有关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和地方规范的总称,并且由于这些规范具有相对滞后,对一些新产生的材料、施工工艺往往未涉及。因此可参考FIDIC关于“工程规范” 的制定办法在具体合同中制订本工程的专门“规范”,使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2、工程量清单包干合同:

(1)工程量的风险范围:此类合同清单风险(包括清单数量、项目描述及项目内容)由招标人承担,承包人仅承担单价的风险,因此此类合同对承包人而言风险较小。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

(二)三种价格形式下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格约定及风险规避的相同点

1、在FIDIC合同条件中第 12条、第13条、第14条款中可以看出合同中的单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是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固定单价。

2、相应费率或价格的约定。对于合同中已有的费率或价格,在FIDIC及施工合同范本中均规定按照已有的费率或价格执行,而对于合同中没有或者没有类似的价格,费率及价格均由市场形成,对此建议参考目前国内大多业主的计价模式,即套用适当的定额及当月各地定额管理部门的市场信息价,按照当地定额规定取相关费率。

3、对于招标文件中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而放入的材料暂估供应单价及暂列金额,应尽量缩小其内容及范围,同时应明确规定价格调整办法。对于暂估价时招标人应按照项目建造规模及标准合理确定材料暂估供应单价。如上述的昆山某四星酒店,在家具及布艺合同招标阶段,所有布料均按照进口布料价格约RMB1500/m放入暂估材料供应单价,而在定标后全部改为使用国内生产的替代产品,导致合同金额减少约人民币月100万,达到合同金额约50%。而在另一浦东世纪大道的甲A办公楼项目的室外景观工程的合同金额约人民币1200万,招标文件中的喷泉水系统及喷泉电气系统暂估价格参考上述昆山四星酒店价格约人民币45万,未考虑到两者档次及喷泉大小的差异,在施工中增加人民币约300万。

3、法规、汇率变化引起的调整。此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未规定,而新版的2008清单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d为基准日期,即基准日期以后,由于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规章调整,以基准日期为准,基准日以后的由业主承担风险。但在2008清单中未明确汇率问题,对于国外承担以外币结算的工程合同价格,要考虑结算时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的风险,在合同签订时要注意汇率风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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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与采购过程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和管理工作

1.1工程造价影响因素分析

工程造价主要有以下影响因素:

1)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影响。通过招投标可以确定中标价,而合同价是在中标价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招投标工作失误,将会造成中标价失真,无法为造价控制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甚至导致造价失控。2)合同签订与管理环节的影响。因此合同签订与管理环节的失控必然导致造价的失控。

1.2招标采购过程造价控制的工作程序

1)编制或审核招标文件中有关造价条款;2)参加交底会及现场踏勘;3)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4)编制或审核标底或参考预算;5)审查商务标;6)参与合同谈判;7)参与拟定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竣工结算等有关条款。

1.3招标采购过程造价控制的工作内容

1)策划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编制或审核招标文件;2)编制工程量清单或工程参考预算;3)参加交底会及现场踏勘;4)审查经济标(商务标);5)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等。

2工程招标与采购过程造价控制措施

2.1选择合理的招标方式

选择合理的招标方式是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只确认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方式广泛应用。在公开招标响应者少,达不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委托建设任务。

2.2发包模式的合理选择

工程发包采取什么形式,不仅取决于设计图纸深度,还取决于技术复杂程度及工期要求。确定是采用平行发包模式还是总包模式,将形成复杂程度不同、组织协调和合同管理要求不一样的合同结构,一般可采用的发包模式有平行发包模式、施工总承包模式和总包+专业分包模式。

2.3招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计量方法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合同价格,因而在招标前,应选择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便于合同管理的工程计量方法。编制标底是建设项目招标前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标底的编制应当实事求是,否则将达不到降低建设投资、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择优选用工程承包队伍的目的。

1)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招标是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以此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并根据现行计价定额,结合自身特点,考虑可竞争的现场费用、技术措施费用及所承担的风险,最终确定单价和总价进行投标。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a.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b.仔细计算工程量,合理立项。c.力求图纸做法与材料设备的明确。d.尽量不留活口。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应尽量一次性约定包干,少留或不留活口,尽量减少暂定金额项目。e.认真进行全面复核。f.加强编制人员的素质管理[3]。首先应加强编制人员的业务素质教育,其次应加强编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2.4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确定

1)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4]:a.遵守政策文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颁发的具体规定,招标控制价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b.招标控制价的计价内容、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需要考虑的问题,招标控制价中均应体现。c.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d.编制招标控制价应结合招标项目及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力求切合实际。e.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2)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关键因素:a.应主动收集、掌握第一手相关资料,分析切合实际的各种价格基础和工程单价。b.应保证所定招标控制价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工程施工质量和建设工期的要求,即所定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条款及有关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相适应。c.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相关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进度控制、交通运输方案等措施。d.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合理选择工程机械,力求经济实用、先进高效。e.对图纸中无实物工程量之处,如临时工程等,应根据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其项目组成和工作内容,在避免漏项的前提下,合理定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3.1加强合同订立阶段对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按照我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划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及可调价格合同[6]。在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今天,应尽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单价合同。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是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3)由于综合单价的固定,使发包人对自己投入的建设资金能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建设资金的组织和有效控制。

3.2加强合同中工程造价的支付管理

1)预付款可以分为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两种形式。工程中大部分是以预付备料款形式支付的。在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预付款的比例,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在15%~30%之间。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预付款的扣回方式和扣回比例,这一点是许多工程合同忽视的问题。2)明确工程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方式,只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变更款的计量计价方式和依据,哪些工程变更可以计量计价,哪些不能计量计价,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技术措施费的调整方式,规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方式等等。4)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主要依据。如竣工图的要求和份数,有效、合理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材料认质认价单,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使用的政策法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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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一下工程合同内容,看签订的合同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则一般应按原签订的合同价格执行。

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应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结合现场已完工的成果,对照合同、图纸、招投标文件等,采用双方任可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综合单价等,重新计算工程量。拿出结算的充分依据。

如果甲乙双方因某些原因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聘请双方任可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结算。

如果其中一方对中介机构的结算结果仍有异议,可以根据合同订立时的约定,请求仲裁或提交人民法院。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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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那如何才能做好工程的审核工作呢?现就以下几点作分析:

审查资料的完整性

接收工程资料后,首先查验资料是否完整。一般来说,一个工程的资料包含建设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询标纪要、施工图纸(招标图纸、竣工图纸)、会审纪要、变更联系单等,若涉及挖土方、打桩工程,还应包含地质勘探报告、桩基验槽记录等。只有掌握完整的资料,才能更好的开展审核工作。一味的瞒算工程量,只能撞得满头是包。

明确合同性质、范围、利弊

工程审核过程中,我们遇到的合同一般是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1、总价合同;2、单位(单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价总价合同。单位合同亦可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位与包干混合合同等。其中,我们在审核过程中,遇到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比较多。

(一)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那么在查看合同文件时,我们又该如何来区分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呢?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总价,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即结算=投标总价+索赔+签证(很少);如果没有设计变更,则结算=预算(中标价)。

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的量,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索赔+签证。

总的来说,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的,但是纠纷多,结算麻烦,常常也拖很久;而固定总价,承包商则承担着全部工程量和价格的风险,,除重大设计变更,一般不予调整,相反对于业主而言,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相对会少些,也会更省心,而且利于控制造价。

有些时候设计图纸不详细、相关条件不具备,这时候工程量无法计算准确,但又想招标,这时候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算,把图纸不详细的风险转嫁于施工单位。

认真的阅读合同,明确合同性质及其结算方式,对下一步的工程审核工作有着事倍功半的效果。

工程量、价的审查

在通读合同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后,明确了工程的结算方式,接下来就是整个审核过程中相对工作量最大、也是较为繁琐的一个环节,工程量与单价的审核。

1、结合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探,全面的对现有的图纸进行修正,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因图纸变化,而进行大量的工程量计算工作。

2、结算口径是否统一。审核施工图纸中列出的工程子目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相对应的工程子目口径一致,是否发生一个工作内容套用多个定额子目,存在重复计算的关系。

3、合理的安排好计算工程子目的顺序,并能很好的利用已经计算过的数据。

譬如:在计算内砖墙工程量时,可以先列出墙体的长度、高度,同时将相应的门窗面积也计算出来,并用该相关工程量计算出该墙体的抹灰工程量,这样就不用重复计算,既方便也节省时间。

4、计量单位是否统一:施工图列出的工程子目的单位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子目的单位是否一致。如:10M3、100M3,不能有差错。

5、定额的套用是否符合要求

工程预算选用的定额子目与该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征是否一致。同类工程量套用的基价高或低的定额子目的现象时常会发生,因此,在审核过程中,须明确定额子目包含了哪些工作内容,注意该定额的编制说明与套用,熟悉其定额子目的套用范围,做到公正合理,避免出现定额高套、错套或者重复套用的现象。

7、材料价格的审查

材料费占工程造价的70%以上,是工程造价的一个最为活跃的动态因素。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必须与当时当地的行情一致,应注意当地的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是否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基建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施工图的一致。倘若合同已然明确材料价格,审核时只需套用投标主材价,按相应规定组价即可,若未明确主材价,则应根据相关的资料,明确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参考该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内的信息价、或者市场询价,多方求证。

8、工程签证联系单的审核

大大小小的工程,一般都会涉及到补签联系单。某些施工单位驻工地代表对工程预算、有关规定不熟悉,或者有意扭曲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导致盲目签证。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的审核工程签证的相关内容,是否该内容已包含于定额内,出现重复签证。合格的工程签证单,其工程签证项目、内容、数量须完整清楚,必须具有甲方驻地代表及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的签字、单位盖章;若涉及设计变更的,则须明确变更内容,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等。

9、勤学多问

一个好汉三个帮,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在工作当中每个人都会遇到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有时绞尽脑汁都无法想出个结果来,与同事间多沟通沟通,多问问,或许能拨开云雾见晴天,豁然开朗。

在现场勘探过程中,其实也是个学习的好机会。如今,新工艺犹如雨后的春笋,挤挤冒出,狭隘的书本知识根本不能使大家明白并了解现今的新工艺,多去工地走走,或许会受益匪浅,即便不能完全掌握,也能增长知识,拓展视野。

妥善的处理分歧、提高服务意识

整理自己复核好的稿件,交与施工方,就其中存在分歧的工程子目,合理的结合合同及其相关资料与施工方进行沟通、纠正;若遇到双方都暂时无法处理的问题时,可带着问题再次勘察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复验;倘若仍然无法处理,亦可与甲方反馈,求证,有必要时可以开三方协调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来妥善的解决问题。

牢记服务意识。作为一名审核人员,切不可在发生意见分歧时,与施工方拍桌、叫嚣。发生分歧时,争吵并不能解决问题,只可能激化矛盾,导致工程审核工作进度迟缓;良好的服务意识,非但能帮助审核人员与施工方好好的沟通,也能促进工程的审核进度,给自己创下好的口碑。

结束语:

做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很容易,但是要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却没那么简单。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尽心尽责的工作才能逐渐实现自己的目标,更好的审核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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