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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一)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问题影响央行监管效能的提高
1.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不够明晰,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和基层央行监管目标实现的难度。合作制原则决定了农村信用社要服务于社区、服务于“三农”,客观上要求农村信用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又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盈利目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农村信用社也只有以盈利为目的,才能真正建立以上“五自”机制。必须服务于“三农”的“准政策性”职能和必须“以盈利为目的”的基本要求,二者相互矛盾、有时甚至相互抵触,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正常发展,加大了基层央行金融监管的难度。
2.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支出,增加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隐性”流失,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也给基层央行的全方位监管留下了空白。目前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仍实行的是基层法人社管理模式,这既不利于县级联社辖内人力、物力和资金来源的统一管理,又增加了税费缴纳(如所得税),形成了信贷资金“隐性”流失,尤其是对部分法人社盈利、但整体亏损的县联社,信贷资金的“隐性”流失更为明显。基层法人社管理模式也给基层央行增加了监管难度。由于基层央行监管人员有限,对基层社实施全方位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改变基层法人社管理模式十分必要。
3.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弱、抗风险能力较小、经营效益欠佳等客观现实,决定了社会公众短期内难以对农村信用社树立足够的信心。
4.经营理念相对滞后,市场营销观念较差,业务品种单一。直接影响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基层央行的监管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5.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电子化程度低、服务手段落后、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使农村信用社在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弱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更为不理想。不良资产的核销等历史包袱只能靠自身消化。给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和基层央行监管目标的实现增加了极大难度。
(二)基层央行监管中的不足和困难影响了监管效能的提高
现代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方面,是一种全方位、多功能、综合性的执法行为,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工作中,要谙熟法规“会”监管、求真务实“敢”监管、超前监测“早”监管、多方并举“巧”监管。目前,基层央行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中,还存在着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监管方式相对落后,机构设置不尽科学,监管人员素质偏低,监管职责落实不够等问题,直接影响了监管效能的提高。
(三)人民银行上级行的管理不够科学,也影响着基层央行监管效能的提高
1.人民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与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对县级农村信用社的管、监职责相对模糊,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的处境尴尬,给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带来诸多不便。
2.人民银行对监管指标的考核不尽合理,时点内容多、时期内容少,重叠(或相似)内容多、创新(或结合实际)内容少,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向,也束缚了基层央行的监管思路。
3.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钢性”约束多,“弹性”管理少,如期限较短,设置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用途限制过多等,影响了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效力,也给基层央行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对策及建议
(一)各级央行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促使农村信用社更新的监管理念,改善经营管理,尽快走出困境。
1.准确确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要突出农村信用社是“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的基本观念。服务“三农”的宗旨应主要作为服务范围或服务区域来对待,以减少政策性职能,确保信用社利益。
2.督促农村信用社尽快完成县级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的管理,充分集中运用信用联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增强抵御风险、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并根据效益原则对机构进行合理布局,提高经营效益,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化。
3.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要借目前普遍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之机,帮助农村信用社尽快启动并建立“农村信用工程”,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配合、村组响应的良性互动格局,增强广大农户的信用观念,努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宽松的外部信用环境。二是要站在有利于培育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后劲、有利于地方经济的长期发展的高度,积极寻求减免支农服务方面的有关税费、提高呆帐准备提取比例等,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三是尽快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跨区域的资金汇划系统,努力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与商业银行相当的结算环境。以提高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四是帮助农村信用社多渠道、多方位地筹集自有资金,增强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和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4.鉴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的现实,帮助农村信用社转变经营机制,在无法实现剥离资产的情况下,实行新、老贷款分账经营、分别管理,甩下包袱,轻装上阵,努力创建支农服务与信用社自身增效的新格局。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2对象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方便取样,选取研究者所在院系的全部大二学生寝室(共210间,其中东四170间,东八40间)为研究对象,随机抽选三分之一寝室实行寝室长固定制度,三分之一寝室实行寝室长轮岗制度,还有三分之一不设寝室长。制定班风量化考核制度,对每个寝室成员进行评分,取平均值,考察实行寝室长制度一个周期(3个月)后各寝室的班风量化考核均值的变化。学风量化考核表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风量化考核表,本研究根据校本情况和研究需求制定此表,在研究者所在班级已施行一年。该量表共有5个项目,包括学习情况、日常考勤情况、校级校规、公寓管理和集体活动。基础分值总分为100分,不同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有加分或减分项目,每周统计一次。
下沉空间和地面广场的职责趋近,它在城邦文化的影响下承担着聚集和交流的使命,其开放性决定了集会、宗教、礼仪、军事等不同的功能属性,从选址到形式构架都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细节和整体的关系往往是建设一个场地最难把控的部分,一方面复杂的周围环境特别是地形(一般分为平面式和立体式)影响着下沉式广场功能的布局以及人的动线组织,如对称或平衡的空间布局,可以参照克里姆林宫的设计。此外,景观和环境小品的设计要设定统一的风格主题,可以借用绿地的引入模糊下沉空间的边界(绿化面积不小于总面积10%),在多元的构筑物形态下真正形成和而不同的有机整体。
2.尺度适配合理化各层次要素
从古至今,帝王权利的象征对基本的社会活动尤其是下沉式广场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这里所指的尺度包括广场形状、引入标志及一些固定的构筑物。如市民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这种人流密集的地方尺度就可以放大,而纪念性广场和街道广场的尺度就可以适当减小。有数据显示,欧洲下沉广场面积的平均值为1.5公顷,远远低于我国。我国国土资源部也于2004年下发相关通知,指出原则上大、中、小城市的广场分别不能超过5公顷、3公顷和2公顷。色彩尺度也应一并把握,合理的色彩搭配有益于带来良好的社会效应。
3.百姓参与作为考量标准
下沉广场的建设归根结底是满足人的需求,是为了使人们更好地参与公共环境。面对如今复杂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下沉广场的设计要兼顾不同阶层的人在这种特定空间环境下的多样感受,使人产生主动参与其中的愿望。据调查显示,人的一生有30%的时间在公共空间中活动,但人在公共空间中创造出的价值远远大于这个比例。欧洲的广场往往由重要的行政办公机构和文物建筑围合而成,逐渐形成和谐统一的历史文化氛围,而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的挖掘和塑造也是提高公众参与的重要手段。
二、总结与思考
1.城市下沉广场设计尺度新方向
下沉广场作为一种时代的印记,记录了城市居民对空间需求的演变,影响着文明的进程。目前,下沉式广场在形态组织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狭隘性,它作为一种社会需求对象,人们已经不再单纯地强调其功能性,这就要求在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上,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富有文化底蕴的公共空间。此外,绿色空间的概念也是将来城市下沉广场的发展方向,在广场内增添绿色植物等自然元素会激发公众的亲和感,如美国的中央公园就是在繁华都市内开辟的一处宁静的后花园。
2.中国城市下沉广场的打造
我国城市规划机制改革迅速,空间规划问题其实质就是土地分配所带来的问题。和欧洲国家相比,我国土地面积本应是一种优势,历史上有许多闻名世界的私家园林。而当代中国一些城市兴起的大规模建设下沉公共空间之风,没有取得良好环境及社会效益,反而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反映出建设的盲目性。
一、现场监理工作考核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监理单位是根据业主的授权和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文件,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它所提供的产品监理服务是一种无形的产品,要想使监理产品真正达到高质量,必须用高质量的工作去保证。建设监理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引人我国,虽然实施的时间不长,但在政府的大力扶植和各监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可谓来之不易。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从全国范围来看,在不同省市、不同地区之间发展还很不均衡,如果与国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相比,则差距更加明显,而从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形势来看,又迫切需要监理行业从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上有一个根本的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当前在每个监理单位面前,既充满着机遇,又面临着挑战。未来各行各业的竞争是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竞争,对监理行业同样也不例外。如果监理单位不能提供令业主满意的高质量的监理产品(服务),那么势必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
二、排水系统常见问题
2.1管道渗水,闭水试验不合格
2.1.1原因:①管道基础条件不良导致管道和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陷,造成局部积水,严重时会出现管道断裂或接口开裂。②管材质量差,管道在外力作用下产生破损或接口开裂。③管道接口及施工质量差,存在裂缝或局部松散,抗渗能力差,容易产生漏水。④检查井施工质量差,井壁和与其连接管的结合处渗漏。⑤闭水封口不密实,又因其井内而常被忽视。
2.1.2防治:①认真按设计要求施工,确保管道基础的强度和稳定性,当地基地质水文条件不良时,应进行换良处理,以提高基槽底部的承载力。如果槽底土壤被扰动或受水浸泡,应先挖松软土层后用砂或碎石等稳定性的材料回填实密实,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土方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坑槽底部排水降水工作,确保开挖,必要时可在槽底预留20CM厚土层,待后续工序施工时随挖随封闭。②所用管材要有质量部门提供合格证和力学试验报告等资料,管材外观质量要求表面无蜂窝麻面现象。③选用质量较好的接口填料并按试验配合比和合理的施工工艺组织施工,接口缝内要洁净,对水泥类填料接口还要预先湿润,而对油性的则预先干燥后刷冷底子油,再按照施工操作规程认真施工。④检查井砌筑砂浆要饱满,勾缝全面不遗漏,抹面前清洁和湿润表面,及时压光收浆并养护。遇有地下水时,抹面和勾缝应随砌筑及时完成,不可在回填以后现进行内抹面或内勾缝。与检查井连接的管道表面应先湿润且均匀刷一层水泥原浆,等管道就位后再做好内外抹面,以防渗漏。⑤砌堵前应把管口0.5m左右范围内的管内壁清洗干净,涂刷水泥原浆,同时把所用的砖块润湿备用。砌堵砂浆标号应不低于M7.5,且具良好的稠度,勾缝和抹面用的水泥砂浆标号不低于M15。管径较大时应内外双面勾缝,较小时只做单面勾缝或抹面,抹面应按防水的5层施工法施工。⑥条件允许时可在检查井砌筑之前进行封砌,以利保证质量,预设排水孔在管内底处以便排干和试验时检查。
2.2检查井与路面的接缝处出现塌陷大多数雨水井都设在行车道上,还有不少排水干管及其检查井也设在行车道上,当其井背宽度较小时,回填夯实十分困难,压实度检查也难以进行。施工中经常发生的疏忽或监控不严,必然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常见的雨水井及其检查井与路面接缝处出现塌落缺陷,检查井变形和下沉,造成行车中出现跳车现象。井盖质量和安装质量差,铁爬梯安装随意性太大,影响外观及其使用质量。
防治措施:①认真做好检查井的基层和垫层,防止井体下沉。②检查井砌筑质量应控制好井室和井口中心位置及其高度,防止井体变形。③检查井井盖与座要配套,安装时座浆要饱满,轻重型号和面底不错用,铁爬安装要控制好上、下第一步的位置,偏差不要太大,平面位置准确。
三、监理方法和手段的科学化
监理的方式方法要讲究科学化。监理方法科学化包含监理工作方法和控制方法科学化。其一,监理工作方法的科学化首先表现在监理思想方法的科学性,就是要在监理实践中坚持“两点论”,用辨证的观点去正确对待和处理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用公平、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去处理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矛盾。工作方法的科学化就是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控制中分清主次,主要矛盾解决了,次要矛盾即可迎刃而解(如制定工程质量目标控制点就是抓主要矛盾的典型);坚持严格监控与热情帮助相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理方法。其二,监理控制方法科学化,主要指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动态控制,以事前、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强调监理工作的预见性,计划性和指导性,最大限度地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先进的计算机目标管理及科学化的统计资料分析,这些都构成控制方法科学化。控制手段包括旁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会议,支付手段,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工程测量,检测试验,计算机辅助管理等手段,运用这些手段时要得当,有度、合理、有效、技术先进等构成控制手段的科学化。
四、现场监理工作考核的几点建议
在保持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促使监理项目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方面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要做好这项工作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4.1考核应坚持长抓不懈,持之以恒,最好采取每月定期进行的方式,以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考核项目。
4.2考核从内容和深度上要循序渐进,逐步提高,应充分考虑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宜一开始就将标准定的过高,以至执行起来发生困难,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4.3在实施考核的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和听取基层各部门的意见,对考核内容和方式进行定期调整、不断完善改进,保持适宜性、有效性,增强可操作性。
4.4考核组的人员组成最好采用公司职能部门与监理部人员相结合的方式,我们的作法是每月从各监理部轮流抽调二名总监(总监代表)参加考核,使之通过检查增进同其它监理部(组)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好的工作经验,弥补和改进不足。
人们在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农药过程中,由于操作及安全防护不当,使农药通过皮肤、呼吸道或消化道进入人体达到一定的量,引起全身或局部的不良反应,使正常生理功能受到影响,出现病理改变等系列中毒现象而造成生产性农药中毒,或人们有意或无意吞食了农药而导致非生产性农药中毒。无论发生何种农药中毒事件,救援者要保持冷静,迅速对患者采取现场急救措施,常见农药的中毒与抢救方法如下:
一、农药中毒分类急救措施
1、有机磷酸酯类农药(如敌百虫、敌敌畏、三唑磷、乐斯本等)
⑴中毒症状
轻度中毒者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多汗、瞳孔缩小、视力模糊等;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症状外,尚有肌束震颤、轻度呼吸困难、共济失调、腹痛、腹泻等;重度中毒者除以上症状表现外,还出现大小便失禁、肺水肿、呼吸麻痹、昏迷、脑水肿等。
⑵急救方法
中毒者应立即脱离中毒现象,脱掉污染衣服,彻底冲洗被污染的皮肤、粘膜、头发等,并急送医院进行抢救。解毒药物为阿托品、解磷定、氯磷定等。
2、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如呋喃丹、灭多威、叶蝉散等)
⑴中毒症状
与有机磷农药中毒类似,重度中毒时可出现肺水肿、昏迷、脑水肿及呼吸衰竭,死因多为肺水肿及呼吸衰竭。
⑵急救方法
彻底清除毒物,防止毒物继续吸收,促进毒物排泄等,重症患者急送医院处置。解毒可用阿托品皮下2毫升注射,不能用解磷毒。
3、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如敌杀死、功夫、灭扫利等)
⑴中毒症状
此类农药是一种神经毒剂,因中毒途径不同,首发症状也不相同。
⑵常规处理
皮肤污染时用肥皂水彻底清洗,口服者以2%碳酸氢钠溶液洗胃,亦可用清水洗胃,眼睛被污染者可用生理盐水冲洗。无特效解毒剂。
4、有机氯农药(如硫丹等)
⑴中毒症状
表现为神经兴奋性症状。
⑵急救处理
尽快清除尚未吸收的毒物,包括催吐、洗胃、导泻等,注意特别禁止使用油类导泻剂,使用活性炭能促使此类农药的排出。
5、鱼藤精类
⑴中毒症状
鱼藤精的有效成份是鱼藤酮,是呼吸毒剂,中毒症状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以及头痛等,亦可致中毒性肝炎,严重者可出现呼吸麻痹而死亡。
⑵治疗处理
无特效解毒剂,可作对症支持治疗。抽搐者予安定肌注;中毒性肝炎时护肝治疗;呼吸抑制时应用呼吸兴奋等。
6、熏蒸剂类(包括氯化苦、溴甲烷、磷化铝及磷化钙,均为高毒农药)
⑴氯化苦
中毒症状:主要对呼吸道的刺激作用,因中毒性肺炎和肺水肿而致死。
急救措施:立即将患者搬移中毒现场至空气清新处,除常规处理外,应立即送医院治疗。
⑵溴甲烷
中毒症状:溴甲烷为一种强烈的神经性毒物,主要影响神经系统和呼吸酶,中毒潜伏期长为2~5天,可表现为头晕、头痛、乏力、呕吐等,严重者可出现昏迷、脑水肿、呼吸麻痹而致死。
急救措施:常规处理同氯化苦,然后送医院治疗。
⑶磷化铝及磷化钙
中毒症状:两者均可吸收空气中的水份而产生对人体剧毒的磷化氢气体,主要影响中枢神经、呼吸系统等,口服中毒者可出现严重的消化道症状以及肝肾功能损害甚至衰竭的表现。
急救措施:除常规处理外,口服中毒者催吐后,以0.1%硫酸酮溶液或0.02%高锰酸钾溶液洗胃,然后注入100~200毫升液体石蜡,再用硫酸镁导泻(禁用油类导泻剂),送医院治疗。
7、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杀鼠迷、大隆、安妥、毒鼠强等)
⑴磷化锌
中毒症状:在胃酸或水中产生磷化氢气体而引起中毒。磷化氢可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呼吸及循环系统、肝、肾等重要器官。
治疗处理:中毒机制及临床表现、治疗与磷化铝、磷化钙中毒相似。
⑵敌鼠
中毒症状:敌鼠为高毒类杀鼠剂,人误服0.16克以上即可发生中毒。毒物进入人体后较长的潜伏期才出现出血症状,一般为3天,而恶心、沤吐、乏力、心悸等症状可较早出现。
急救措施:中毒者应就近急送医院救治。
⑶杀鼠灵
作用机制与敌鼠相似,中毒症状、治疗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⑷大隆
中毒症状:属香豆素类,为第二代抗凝血类高毒类杀鼠剂,主要影响凝血酶的合成农业论文,损伤微血管而引起出血。潜伏期3~5天,误服后可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腰痛以及广泛的出血现象论文的格式。
急救措施:中毒者就近应急送医院救治。
⑸安妥
中毒症状:对鼠类的毒性大而对人毒性低,属低毒类杀鼠剂。口服中毒者出现口部烧灼感、恶心、呕吐、烦渴、头晕等,严重者可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肺水肿、休克及昏迷等;或是黄疸、肝大、血尿、蛋白尿等肝肾损害的表现。
治疗处理措施:口服中毒者以0.02%高锰酸钾溶液洗胃,也可用清水洗胃(禁用碱性溶液洗胃),然后以硫酸镁20~30克口服导泻,忌用油类泻剂,以及禁食碱性食物及高脂肪类食物,以免加速毒物吸收。
⑹毒鼠强(目前已禁用)
中毒症状:毒鼠强又名没鼠命,四二四,三步倒等,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倍,砒霜的300倍。中毒症状主要为头痛、乏力、恶心、呕吐、视力模糊、肌束震颤等。
药物治疗:乙酰胺(解氟灵)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中毒的特效解毒剂。控制抽搐可用安定,对服毒量较大或症状难以控制的给予血液灌注治疗。
急救措施:无特效解毒剂。清除毒物,可用大量温淡盐水洗胃。应用活性岽。
二、农药中毒的对症治疗措施
1、对呼吸障碍者治疗
对由于有机磷农药中毒引起的呼吸困难、呼吸间断或感到呼吸困难时,可用阿托品、胆碱酯酶复能剂。还可以用呼吸兴奋剂洛贝林3毫克肌肉注射,尼可杀米1.5毫升肌注或9毫克加入5%葡萄糖生理盐水100毫升中静脉点滴。应注意使用兴奋剂时,必须在通气功能改善,呼吸道阻力减少时才能使用,不然会因增加呼吸功率而增加了氧气的消耗量。如果中毒者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输氧,口对口人工呼吸,在进行之前要清洁中毒者上呼吸道,保持通畅;开始吹气压力要大些,频率也要快,以后要逐渐减小压力,吹气过大会造成肺泡破裂,或使肺泡极度扩张,造成肺泡内气体停留,使功能性残气增加,对气体交换不利,吹气时不宜过长或过短。
2、对心搏骤停者的治疗
此症状很危险,直接危及患者生命,是发生在呼吸停止后或农药对心脏直接的毒性作用所致,所以要分秒必争地及时抢救。其方法是:心前区叩击术,用拳头叩击心前区,连续3~5次,用力中等,这时可出现心跳恢复、脉搏跳动。如此法无效,应立即改用胸外心脏按摩,每分钟60~80次,在做胸外按摩时必需同时进行人工呼吸,不然难于复苏或不持久。做胸外按摩时应注意将中毒者放在硬板或地上,用力不能过猛,避免发生肋骨骨折和内脏受伤。还可以用浓茶做心脏兴奋剂,必须时注射安息香酸钠、咖啡因等。
3、对休克的治疗
急性农药中毒或剧烈头疼均可引起休克。症状表现全身急性衰竭、神情呆滞、体软、四肢发凉、脸色苍白、青紫、脉搏加快而细、血压下降。急救休克者时,应使病人足高头低,注意保暖,必要时进行输血、输氧和人工呼吸。
4、对昏迷者的治疗
急救时将患者放平,头略向下垂,输氧,对症治疗。可采用针刺治疗,针刺人中、内关、足三里、百合、涌泉等穴位。要补充水分、营养,给克脑迷、氯酯等苏醒剂与5~10%葡萄糖水静脉点滴。
5、对痉挛者的治疗
缺氧引起的痉挛给予吸氧,其他中毒引起的痉挛可用水合氯醛灌肠,肌注苯巴比妥钠或有入乙醚、氯仿等药物。
6、对激动不安者的治疗
用水合氯醛灌肠,服用醚缬草根滴剂,可缓解中毒的躁动不安。
7、对疼痛者的治疗
对头、肚、关节等疼痛可服用镇痛剂止痛。
8、对肺水肿者的治疗
输氧、使用较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利尿剂、钙剂、抗菌剂及小量镇静剂。
9、对脑水肿者的治疗
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及监测管理,负责全市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申报等项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名,配备一辆检测车和3台速测仪器,可以承担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和业务培训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个,蔬果3328 个农业论文,食用菌60个,其中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测试中心(杨凌)检测样品 105个,总体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8次,抽检样品 139个,合格率97.8 %。近年来,我市未出现因食用初级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维护了公众健康,切实保障了农产品消费安全论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实施,先后在市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宝商家美佳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等建立了10个蔬菜检测室,专人负责,配备了检测人员,制订完善了各项制度,开展日常检测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经营的水果和蔬菜样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向农业部门通报检测信息农业论文,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在市场流通,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其次在市区批发市场使用政府公益岗位聘用检测人员,分别安排在金台、渭滨和陈仓区的农产品批零市场和生产基地,既解决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又保障入市检测顺利实施。
1.2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市属九县三区中,我市已有陈仓区、凤翔、太白、岐山和扶风等县先后建立农产品质检站,其余各县均在农口部门设立了农产品检测站。其中,陈仓区和凤翔县已完成项目建设,等待验收,眉县、陇县、凤县、金台区和渭滨区也在努力争取建设项目。目前有农药残留速测仪器的县区,也只能进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速测。
2.存在问题
2.1监管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县区农业局没有单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有些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牌子挂在农技中心,执法大队,无固定编制,无专职检测人员农业论文,检测设备不齐全,监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乡镇监管责任还没有落实,难以完成依法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位问题非常突出。
2.2使用农业投入品
个别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为了盲目追求产量和收入,忽视农产品质量,大量使用超标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生长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隐患论文格式模板。
2.3检测能力差
市监测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只能进行部分速测检验工作。大部分县区还没有争取到监测项目建设,有些县区检测仪器只能闲置,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市、县经费不足问题更为突出,根本无法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难以有效监管。
3.对策及建议
3.1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农业论文,财政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加大检验体系建设,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检测等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市级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监测站为依托,以乡镇检测所为基础,以农产品产销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产地、专业协会及乡镇重点农产品集散地)内设检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监管模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监管网络,职责明确、关系协调、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和市执法大队加大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其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农业论文,建立档案管理论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能入市销售,对检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及时上报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3.4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加快农业标准化,围绕“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扩大示范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业效益,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运用。通过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进一步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3.5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检测、举办培训班、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经常性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参考文献:
[1]钱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析[J].河北农业科技,2007(2).
[2]雷郑莉,张玲,祁玉峰.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及构建[J].河南农业科学,2007(2):114-116.
[关键词]
市场营销;毕业论文;本科生
毕业论文是本科学生毕业前要完成的最后一个实践教学环节,是对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一次综合考核,写好毕业论文具有重要意义,毕业论文不该沦为一种形式。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很多高校的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论文的总体质量和水平不容乐观,对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改革已经十分迫切和必要。
1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论文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生对毕业论文重视程度不够。
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通常安排在毕业前的第七个学期末或第八个学期初,这个时段正好与学生寻境、业务找就业单位时间相冲突,面对现在严峻的就业形势,学生将主要精力都投入到寻找工作或者考研、考公务员等各类考试中,对于需要进行市场调研才能完成的毕业论文重视不够,有些学生甚至从网上全盘下载,敷衍了事。尤其是已经签订就业协议或者已经在岗实习这部分学生刚刚参加工作,对工作流程等还不是很熟悉,工作比较忙,资料收集也有一定的困难,一些学生认为工作已经落实了,对毕业论文的撰写就放松了要求,不能及时与指导教师沟通汇报,造成了专业毕业论文整体质量偏低。通过调查显示,有57.1%的学生写毕业论文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顺利毕业,拿到文凭。大学文凭不仅是学校对学生四年来学习成果的一个肯定,也是决定学生自己能否顺利就业的一个敲门砖;而写作动机是综合运用大学所学知识和锻炼自己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分别占到20%,这部分人可能会选择继续深造;剩余2.9%的学生对自己写毕业论文的动机不明确。
(2)学生毕业论文写作水平偏低。
市场营销专业是一个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除了对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外,更看重对专业技能的培养,而且在培养方案中也没有安排相关写作课程,这就使得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缺失。同时,市场及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英语、计算机能力比较看重,因此,学生将大部分时间与精力用于考取各种资格或等级证书上,平时对于写作并无过多重视,在进行毕业论文写作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从近几年市场营销专业的毕业论文辅导过程看,许多学生对毕业论文感到无从下手,论文选题陈旧或多人类似,有些选题脱离所学专业或准备从事的岗位。学生缺乏查阅、检索等获取信息的能力,材料运用不当,尤其不重视实际调研,很少有第一手资料,很多同学直接从网络上复制粘贴,抄袭现象严重,导致论文结构内容雷同。有的学生不知道如何写摘要和提炼关键词,多数学生不会写文献综述,因为担心论文,而导致写作口语化严重,语言表达不通顺,缺乏专业的、规范的学术用语。
(3)对毕业论文过程管控不够严格。
虽然学校有明确的毕业设计(论文)实践环节组织管理办法,但面对的是全校所有专业,所以并不够具体细致,市场营销专业虽然近两年也有公布关于毕业论文写作规范的指导意见,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第7学期确定指导教师后,毕业论文选题、拟定提纲和撰稿环节缺乏系统地监督和管理,只是规定了提交终稿和答辩的时间。由于一些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不能按照学校要求准时返校,论文指导多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所以毕业论文指导过程难以监控。一些学生和老师并没有认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与辅导过程,严格执行管理办法,敷衍了事。在论文最终的答辩和评定成绩环节,鉴于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会导致学生不能毕业,进而影响其就业,所以老师在评定论文时感觉很为难,常常不自觉地对学生“开绿灯”,这也造成学生“重就业、轻设计”的错误心理。
(4)毕业论文安排时间不尽合理。
一般学校要求在第7学期末安排毕业论文工作,分配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后,学生就放假回家了。第8学期的前8周是毕业实习,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一来适应工作没有多余的精力和时间来撰写论文,二来无法利用学校的图书馆资源,很多学生苦于无法查找资料而难以完成论文。脱离学校,和论文指导教师多是电话、邮件等非面对面的沟通,一些学生缺乏自觉性,老师也很难监督论文写作过程。再返回学校已经是第8学期的第9周,距离论文答辩只有一个半月的时间,这时候做论文十分匆忙紧张,论文质量自然难以保证。调查显示,有13%的学生认为把毕业论文放在第6学期更合适,有65.2%的学生认为把毕业论文放在第7学期更合适,简言之,多数学生希望把毕业论文的时间提前,留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找工作上。
2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论文改革的思路
(1)端正思想,引起重视。
采取课堂、讲座、毕业生经验分享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毕业论文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使每个毕业生正确理解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及其内涵。在专业教学环节,专业老师应有意识地对学生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和毕业就业方向等进行引导,让学生在日后的学习中对自己的职业规划、发展方向逐渐形成一个清晰的概念,并且能应用到最后的毕业论文中,这样就能使学生对毕业论文引起重视,产生兴趣,而且有利于今后的就业。
(2)培养写作能力,提高学术素养。
首先使全体专业老师认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在日常教学和作业要求方面更加紧密地结合毕业论文的要求,让学生在平时加强基本功的训练,并开始思考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通过学年论文、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环节,加强对学生选题、语言运用、写作规范等基本学术素养的培养。提前介入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教育,将毕业论文涉及的规范、内容和格式要求等以专题讲座、宣传资料等形式介绍给学生,而且要使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练习。通过调查显示,92.8%的同学认为毕业论文写作前,专业老师有必要举办“毕业生论文写作指导”培训,这样可以提高毕业生的论文写作能力。说明绝大多数同学已经意识到了自身的写作能力欠佳,并有改进的意愿。
(3)加强管理,规范论文指导过程。
切实做好毕业论文阶段的教学管理工作,从选题、拟定提纲、开题、下达任务书、教师指导、初稿检查、实施进度、答辩评审、总结归档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都要引起足够重视,制定出明确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对毕业论文指导过程的管理应该具有系统性与严谨性。同时,将毕业论文的相关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传达到每一位老师和同学,使每个毕业生和指导教师都明确毕业论文的工作进度、纪律、内容要求、评分标准及答辩要求,真正提高认识,实现专业技能和毕业论文成果的有效结合。校外做论文的学生应该有指导过程记录,并严格履行论文辅导的时间和次数要求。学生最终的毕业论文成绩应由指导教师成绩和答辩成绩两部分构成,并严格按照成绩评定标准考核,不得对已就业的学生无原则亮绿色。
(4)调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提前安排指导工作。
为了解决学生就业与毕业论文写作在时间上的冲突,可以将毕业论文撰写的时间调整一下,提前到第6学期末或第7学期初来安排毕业论文工作。这样学生就有更充裕的时间来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进行毕业论文写作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可以和指导教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很多问题更容易得到解决。同时还可以带题参加毕业实习,在工作的同时调查研究,收集资料,使毕业论文更加理论结合实际,避免内容过于空泛。通过调查显示,52.2%的学生花费两个月的时间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约17.4%的学生认为三个月才能完成。可以看出对待毕业论文,大部分学生还是认为毕业论文的任务重,工作量大,应该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提前更早的安排毕业论文工作对于学生和指导老师在时间和心理上都是更好的选择。
3结论
综上所述,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是一个培养学生思维严谨性、语言表达逻辑性和解决问题创新性的过程,是一个专业知识凝练、升华和发展的过程。写作能力的提升不但有利于学生做好岗位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创作过程中获得的隐性知识和思维方式会使学生终生受益。因此,应该不断探索和改革毕业论文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水平。
作者:王薇 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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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与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从公司治理相关理论和机构投资者产生至今,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的表述繁多,但尚未有定论。
(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概念及种类
由于各国的历史与现实制度环境的不同,机构投资者在各国所包含的种类不尽相同:如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公共和私人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以及由银行和基金会管理的基金等(David&Kochhar,1996)。英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由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指数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组成。澳大利亚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两大类(Stapledon,1996)。而属于转轨经济国家的保加利亚包括了私募基金、养老基金(是由国有养老金系统向市场驱动型养老金系统转型的结果)、外国投资基金以及进行权益投资的银行和保险公司(Belev,2003)。目前,活跃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银行、QFII等。
(二)公司治理的概念
国内学者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李维安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博士论文,证券市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关系的集团。”笔者认为,李维安的定义较为全面,本文将基于此定义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问题进行论述。
二、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但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案例有:2002年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首的机构投资者集体反对中兴通讯发行H股事件;2002年以大鹏证券为首的机构投资者促成天歌科技重组,并派人员进入管理层,监督公司经营;2003年基金联盟反对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事件等等。
(一)股权结构的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上市之初即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其中非流通股均为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了保证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流失,非流通股比重远远超过流通股,而且不上市流通。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国有股不上市流通。这样就出现了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的情形。因而,当股权分置时机构投资者的任何积极股东行动都难以奏效。
(二)法律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建立。虽然,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其持股比例与以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为代表的大股东相比还是微不足道的。在我国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试图寻找法律依据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显得并不可行。
(三)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
虽然我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有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但是大多数机构投资者还是不成熟的,他们看重的更多是公司的短期价值和业绩表现,忽略了对企业长期战略价值的关注,这与证券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回报有关。根据基金研究机构理柏公布的研究报告,QFII的A股基金2007年12月上涨9.5%,全年上涨123.54%,小于国内股票型基金137.66%的涨幅。从QFII最近两年的业绩表现看,基本与国内混合进取型基金接近,但低于国内股票型基金。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四)主要监督者的力量薄弱
养老基金是最先参与公司治理且一直保持较高地积极性的机构投资者。国外的机构投资者中养老基金通常占整个资本市场资金的25%-45%。如2001年底,美国的共同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仅占股票总资产的21%,其余79%的股票资产被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家庭拥有。而在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占居首位,约占一半以上份额,社保基金、保险基金、银行、证券公司等入市时间较短,所占份额较小。因而,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的机构投资者力量薄弱,有待进一步培育。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建议
如何消除障碍,促进机构投资者成为积极的股东,应主要采取以下三方面对策:
(一)构建适合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法律制度
1.逐步削减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更适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的资金份额。同时,适时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
2.健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为基金管理人代替机构行使积极股东权力创造条件。博士论文,证券市场。。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提供翔实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监督行为依旧及时可靠。
(二)创建各种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
单个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话语权力量不够、理财是专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发展一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我国也应创建类似机构,一方面为机构投资者们提供沟通合作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各种帮助。
(三)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创造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证券市场环境: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退市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2.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扩大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以环节国内证券投资资金过剩的局面。一方面,为证券市场降温,另一方面,有利于减缓国内通货膨胀。
3.加快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的推出。博士论文,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某一股票时最担心整个市场出现单边下跌的趋势,即出现市场系统风险。防范市场系统风险的最优办法就是做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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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时与学分:14学时14学分
三,适用专业:会计本科专业
四,课程教材:无
五,参考教材:无
六,开课单位: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系
七,课程的目的,性质和任务
毕业论文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八,课程的主要内容
论文选题;
查阅相关资料;
撰写论文提纲;
修改论文提纲;
撰写论文;
修改论文;
论文定稿.
九,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1,学生应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观点明确,材料翔实,结构合理严谨,语言通顺.
2,毕业论文选题应在所学专业范围以内,其形式可以是学术论文,也可以是调查报告.
3,毕业论文要求卷面整洁,字迹工整,使用正规稿纸,字数不少于15000字,正文前必须附有写作提纲.
十,说明
1,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给出建议成绩;
2,经过口头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毕业论文与答辩情况给予评定成绩;
十一,考核方式
考核标准: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
1,优
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观点明确,能深入进行分析,并有独到见解.理论联系实际,对经济工作或学术研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中心突出,论据充足,层次清楚,结构合理,语言流畅.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重点突出,语言简练.
2,良
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能够运用所学知识,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明确,分析比较深入.中心明确,论据较充足,层次清楚,语言通顺,结构合理.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
3,及格
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基本上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问题,但内容尚欠充实.中心论题较明确,材料较充足,具体但不够典型.尚能联系经济工作实际,但论证不够充分.文章有一定的条理,一定的论据,文字尚通顺.答辩中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不及格
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或在经济理论上有原则性错误,未掌握已学的有关专业知识,技能差.文章无中心,层次混淆不清,主要论据短缺.论点论据脱节或严重搭配不当.抄袭他人文章,成果,书籍者.凡具有以上条款之一者,应判为不及格.在答辩中对大多数问题都不能正确回答者,也应判为不及格.
十二,学时分配
全脱产学习的学生毕业论文在第七学期末布置,第八学期完成写作和考核工作.
会计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现代会计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会计改革必须与经济改革同步进行,实行会计模式的重大转变,以促进工作的全面发展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一、现代会计的内涵及特点
会计是以凭证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量度,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控制在生产过程的资金运动,旨在提高经济效益,以提供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和价值管理活动。会计既是以提供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又是一种进行价值管理的经济管理活动。它必须遵循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原则:
1.真实性。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会计要进行核算,取得和填制凭证,经审核后,以合法的凭证为依据,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在帐薄上进行登记和反映,以保证提供真实的正确的会计信息。
2.统一性。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主要是进行价值管理,管理其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方面。以实物量度作为货币量度的基础,有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尺度,把各种性质相同或不同的经济业务加以综合,对社会再生产过程进行“观念总结”。
3.连续性。连续性是指会计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要按照其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不间断地进行记录。
4.系统性。它是指会计对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首先要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汇总,然后进行系统地加工处理,以便提供各种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方面的信息。
5.全面性。它是指会计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全面反映其来龙去脉,加以记录,同时,所属会计应当反映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全部加以记录,不允许遗漏。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近年来,会计工作发展变化很迅速,呈现了一些新的特征,主要为:[/b]
1.内涵的变化。由于会计的地位、作用增强和对会计的要求日益提高,从而使会计的具体任务和工作重点发生了三个明显的转变,即由原来主要对外编送报表、报告财务状况转向对内加强管理;由原来主要是事后核算转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同时进行;由原来的主要是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转向综合提供并运用信息,干预生产、推动经营和参与决策。
2.会计方法发展。在成本核算中出现一些新的核算方法,如标准成本、变动成本、弹性预算等。同时为了满足分析、预测、决策等方面的需要,会计方法中还增加充分运用高等数学、运筹学等数学工具和分析方法,进行预测决策工作。
3.会计工作组织变化。改变过去那种单纯按管理职能建立起全面综合管理体制,主要围绕投资、利润、成本三项目标建立起的各级责任中心来组建会计工作,以实现其全面经济核算的功能。
4.现代新技术的运用。由于会计任务、方法、工作组织发生了变化,对会计数据处理工作量成倍增加;其次,在数据提供的及时性、数据运算的精确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另外程序也更加复杂化。因此,电子计算机一问世,就很快被应用于会计数据处理工作中,出现了会计电算化,并在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会计工作的现状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一直重视会计工作,自1985年制定会计法以来,对我国会计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我国会计现代化进程。中国会计现代化从本质上讲是会计的国际化与国家化结合的问题。会计的国际化,要求中国应当走向世界,与国际惯例接轨,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中去;会计的国家化要求中国会计立足于自身的社会经济环境,体现中国特色,继承和发扬中国会计的优秀成果。
实现中国现代化,首先要会计现代化。会计观念是受其所在的客观环境制约的,并受管理的对象及要素、手段的影响。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会计观念是以计划经济为主的观念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传统会计观念只有受到时代的、客观条件的冲击而逐渐形成以市场经济为主的新的观念体系,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要实现中国会计现代化,要求会计理论现代化。会计理论现代化其主要功能在于预测和解释,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积累和分析,准确科学地描述对象的现实状态,从而科学、合符逻辑地预测未来。第三,中国会计的现代化要求会计研究角度的现代化。它要求我们改变过去的参照系统,由过去纵向比较转变为纵向与横向比较,并将两者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通过历史与现实的比较,以及国内与国外的比较,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会计工作,并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为实现三个面向作出应有的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会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1999年10月3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在会计工作中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的状况,为经济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明确规定必需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同时,又加大了对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惩治力度。要求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给予法律保护,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严禁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这些规范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推动会计工作规范化的有力保障,必将进一步加速我国会计现代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完善会计法律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效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在新日制度交替并存情况下,因法制的不尚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会计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会计秩序比较混乱。
1.条线管理之弱化。法律和制度出于条而行于块,也就是说,出台的法不能说少,著书立学的学者也挺多,但批“作业”的老师却有限。内部的监督部门受制于企业领导,外部监督部门听命于地方政府,块强线弱。
2.执法检查之弹性化。执法程度因人而异、因环境、关系等各种因素而不同。例如,检查中发现一企业有意偷漏税X万元,处理结果:鉴于被查单位态度良好,考虑到实际困难,免去罚款而补交较少的款数等。
3.执业保护不善。会计专业实行持证上岗已有多年,但仍有一些无证、无学历人员占着岗位,其中有些人往往财经政策和财会知识缺乏,影响会计工作的知识性、严肃性,影响了会计工作质量。
4.会计工作业绩宣传上有偏差。会计工作的任务,不仅要守法和聚财,还要向内部和外部负责。可如今在舆论导向上却重效益轻执法。在介绍企业财务人员先进事迹时,有关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报道比比皆是,而在维护法纪、顶住压力、如实反映事实的报道却少得可怜,财会人员若主动暴露了存在的问题,不但会在内部受到非议和排挤,更可悲的是外部也得不到应有的支持、保护。
三、加强会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经济管理,严格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在经济工作的作用,加强工作,建议如下:
1.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要继续贯彻好各项财务制度和“会计法”,保证制度和法的真正落实。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人员,要深入一线,研究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情况,指导和帮助企业执行好新制度;企业财务人员要充分运用新的核算方法,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发挥应有的作用,进一步深化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会计电算化等方面的改革还尚未全面展开,政府部门对会计管理的职能、方式仍需进一步转变。因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会计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