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范文

时间:2022-06-10 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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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监督

篇1

Abstract:

As is known to all, drug occupies an irreplaceable position in people's daily life. The quality of drug influences people's physical health, even life safety. But, some lawbreakers who seek swind fall profits make the market a washed with all kinds of inferior drugs and endanger the people's interests seriously. This thesis is about how to make drug quality supervision better and to prevent the emergence of inferior drugs.

Key words: Drug Quality Inferior Supervision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自古以来就说,良药苦口利于病。好的药物,在关键时刻,能将人从鬼门关拉回来。药物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但是,近来,却时不时地传来药品致人死亡的消息。曾几何时,救人于危难的药品,居然成了杀人凶手?这让人情何以堪!在听到一个个的坏消息时,我们是不是该开始反思呢?药品质量,已经不仅仅关系到商品本身的价值,更关系到人们的健康,甚至是生命!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亦萧何!如果我们不把好药品的质量的关,那么劣质药品就会成为刽子手,谋害一个又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该如何保证每一副药品都是良药?该如何去监督药品的质量?这一直是我们在致力研究的问题。经过长期的探索与研究,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药品的质量加以监督:

一、严把研发关

(1)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必要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将国外的精华运用到我们的药物研究中去。其次,引进高素质,有丰富经验的人才,提高自身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研究出好的良药,才能保证药物的质量和效能,才能造福人类。

(2)在临床实验的时候,应该注意分析后的质量得到基本的保证。研究出来的药品,在进行临床实验之后,并不是每个药物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严格按照成本测算的原则,按步完成成本测算过程,是成本效果分析结果有效性与准确性的根本保证【1】。只有这样,才能在药物研究时,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药品的质量。

(3)国内研究者在药物经济学评价研究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多表现为不规范及不完善。结论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学术交流、制订药物经济学评价研究规范等措施来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以更好地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临床合理用药服务【2】。

二、在药品生产上把好关,把劣质药品的出口堵死

(1)严格按照GMP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厂家的厂房设施、设备、卫生、人员培训、环境和工艺用水、生产过程和文件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管,确保药品的生产质量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2)出厂检查更要从严从细,对于不合格产品绝对封杀,不让它流到市场,进入药店和百姓手中,切实保护人民的用药安全。

三、做好市场监管

尽管在生产上一抓再抓,但是总会有不法商贩,为了牟求自身的暴利,铤而走险,生产劣质药品甚至是假冒伪劣的药品。市面上总会有流通一些劣质药品,以次充好,欺骗不懂药品、分辨能力不强的人,甚至危害人们的健康,对于这一部分,我们应该如何去监督呢?

(1)做好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人员在电视上对如何辨别药品真假好坏、假药的危害、防止买到假药的方法等等进行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可图便宜而伤了自己的健康。

(2)在我看来,这些不法分子之所以能这样猖獗,不被轻易发现,肯定是我们的监督体系某种程度让他们有机可乘。所以说,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体制是当务之急。我认为除了传统的层层监管之外,还应该上下联手,既要横向管理,又得纵向联合监管。各个部门全力配合,通力合作,将监督体系,这张大网,织得又浓又密,不给投机倒把者一点儿空隙。此外,随着现代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及普及,舆论的力量与监督也日渐其凸显优势。在网上开辟监督网站,让广大群众也加入到这一场,药品质量监督的战役中来,发挥他们的力量,促进相关监督部门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

(3)调查假药来源,对于查处的黑窝点要彻底清除,对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家重罚,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个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严惩不贷,必须实行铁腕政策。

四、重视药品管理

一些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存在不少隐患,在管理上大多有重医轻药的倾向,这使的药品管理在医疗机构管理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了不少安全用药隐患。农场的基本设施条件也很难保证药品在贮存期间的质量,甚至在一些乡镇卫生院还有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的现象,这严重威胁到群众的生命安全。对此,应该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在医疗机构管理中所占的比重,减少农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存在的隐患,从而做好基层药品质量的监管。

五、提高全社会对药品质量的重视

定期开展讲座,传播药品的相关知识,让更多的人学会辨别优劣药品。使群众了解误用劣质药品会产生哪些危害。从而使整个社会对药品质量都重视起来,运用群众的力量监督药品质量。

药品质量的监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监管人员做好监管工作,群众积极监督,媒体跟踪报道,通过监管部门,舆论大众以及媒体三方,强强联手,一定会让劣质药品消失,保证药品质量,让人们放心用药!

参考文献

篇2

二、协管员设在乡镇一级,每个乡镇设2-3名;信息员设在居民委员会、行政村一级,每个村、居委会设1-2名。

三、协管员、信息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三)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

(四)协管员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分管领导为主要组成人员;信息员以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守法经营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负责人为主要组成人员。

四、协管员、信息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培训。

五、协管员、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管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主要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但不参与调查;

2.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

3.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4.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信息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有关通知,收集有关统计信息。

2.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协管员、信息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本人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的除外);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药品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四)不准在没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七、奖励与惩罚:

篇3

二、健全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的责任岗位和责任人员,建立与完善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药房质量管理目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学习培训机制,强化药学专业知识、药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技能等的学习,提高药品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

篇4

第三条抽样人员应熟悉兽药管理法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

第四条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抽样任务书。

兽药监察机构抽样时,被抽样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抽样人员不能出示抽样任务书的,被抽样单位有权拒绝。

第五条被抽样单位应根据抽样工作的需要出具以下资料:

(一)兽药生产企业提供(兽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原料药及用于分装的进口兽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

(二)兽药制剂室提供《兽药制剂许可证》、被抽样兽药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生产记录、兽药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原料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

(三)兽药经营企业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被抽样兽药品种的进货凭证(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购销记录及库存量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前款规定的各项证明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兽药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兽药产品的现场进行,包括兽药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或营业场所;兽医医疗机构的药房或药库;以及其他需要抽样的场所。

抽样品种由下达抽样任务的单位确定。

第七条抽样人员应当检查兽药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兽药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兽药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并核实被抽样兽药品种的库存量。

第八条对同一企业相同品种抽取的样品不超过三个批号的产品。相同批号的产品,依其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料药及大包装预混剂:

兽药包装为25公斤(含25公斤)以上的,10件以内,抽样1件;11-50件抽2件;51-100件抽3件;1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增加不足100件按100件计)。

兽药包装为2-24公斤的,每20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0公斤者以200公斤计。

兽药包装为2公斤以下的,每2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计。且以原包装抽取。

(二)注射剂:

2万支(瓶)以下,抽样1件。

2-5万支(瓶),抽样2件。

5-10万支(瓶),抽样3件。

10万支(瓶)以上,每增加10万支(瓶)加抽1件,不足10万支(瓶)以10万支计。

(三)其他制剂:

每2万盒(瓶),抽样1件,不足2万盒(瓶)以2万盒(瓶)计。

第九条抽样数量

(一)注射用针剂(粉针)50瓶(支)

(二)注射液(水针)

1、规格:1—5毫升100支(瓶)

2、规格;10-20毫升25支(瓶)

3、规格:50-100毫升6支(瓶)

4、规格:250-500毫升3瓶

注:该抽样数量不包括澄明度检查,需做该项检查的按实际需要抽取样品。

(三)片剂

1、片重0.5克、100片/瓶(袋、盒)以上(含100片)2瓶(袋、盒)

2、片重0.5克以下、500片/瓶(袋、盒)以上(含500片)2瓶(袋、盒)

(四)原料药200克分装成2瓶

(五)预混剂

250克/袋(含250克以下)10袋

250克/袋以上10袋

(六)兽用生物制品

灭活苗10支(瓶)

弱毒苗20支(瓶)

第十条抽样人员应当根据随机抽样原则进行抽样,并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一)启封兽药包装前应检查所抽样品的外观情况,确定品名、批号、批准文号、数量、包装状况等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骤。发现异常情况时,包括如破损、受潮、受污染、混有其他品种、批号,或者有掺假、掺劣、假冒迹象等,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二)用适当方法拆开抽样单元的包装,观察内容物的情况,确定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骤。发现异常情况,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三)将被拆包的抽样单元重新包封,贴上已被抽样的标记,注明品名、批号、生产单位、抽样数量、抽样日期及场所、抽样人姓名等。对有异常情况或做针对性抽检的产品可暂时封存以候检验结果的处理。

第十一条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兽药封签》(见附件一)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见附件二)。《兽药封签》和《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

《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作抽样凭证,一份封存于样品包装内随检验单位检品卡流转,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抽样注意事项:

(一)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注意安全,不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二)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盛样容器在使用及贮存运输过程中,应能防止受潮及异物混入。

(三)原料药取样应当迅速,样品和被拆包的抽样单元应当尽快密封,防止吸潮、风化或氧化。

(四)无菌原料药应当按照无菌操作法取样。

(五)需要在真空或者氮气条件下保存的兽药,抽取样品后,应当对样品和被拆包的抽样单元加以密封。

(六)液体样品应先摇匀后再取样。含有结晶者,应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溶化后取样。

(七)对毒性、腐蚀性或者易燃易爆药品,抽样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具,小心搬运,样品应当标注“危险品”的标志;易燃易爆药品应远离热源,并不得震动:腐蚀性药品还应当避免接触金属制品。

(八)遇光易变质的兽药应当避光取样,置于有色玻瓶中,必要时加套黑纸。

第十三条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

(一)国家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须经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而未经检验即生产、销售的;

(三)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或人畜共用原料药未取得兽药或药品批准文号的;

(四)用途或用法用量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应标明而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

(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七)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经营或进口兽药的;

(八)未经登记或者质量检验不合格仍进口、销售或者使用的。

第十四条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不失效、不变质、不破损、不泄漏,并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达承担检验任务的兽药监察所。经核查,对抽样人员送检的样品与《兽药抽样记录及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相符、《兽药封签》完整的,兽药监察所予以签收。

第十五条兽药监督员可以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开展兽药监督抽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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