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范文

时间:2022-11-09 0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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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合同

篇1

会员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了____________ 需采购网上____________产品,向甲方申请易货额度,双方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额度借用数额及担保

合同借用易货额度数额为____________元,以本公司____________产品质押(抵押)担保。

二、额度借用期限

本合同借用易货额度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额度借用用途

本合同借用易货额度用于专项采购网上____________产品,限用于____________ 。

四、额度借用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额度借用手续费为借用额度的_____ %计算,总计_____元人民币。其额度借用手续费按半年计算,每半年为一结算期。

额度借用手续费在批准给予额度十天内将乙方手续费转入甲方结算中心帐户,甲方收到乙方手续费后将额度转入乙方帐户,供乙方使用。

五、额度支用

1.本合同项下给予的额度,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专项使用,如有改变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在将办完额度借用手续及将额度借用手续费转入甲方结算中心帐户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额度转入乙方帐户,乙方可开始使用。

六、额度偿还

1.本合同项下借用额度应按本合同第二条额度借用期限内偿还。由于客观原因乙方不能按期归还,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在乙方支付下一额度使用期借用手续费后,才能延期偿还。

2.乙方偿还借用甲方额度,到期以等值人民币偿还(或相等额度偿还)。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额度借用期不能延长,必须按本合同第二条截止日期归还。

七、借用额度保证

本合同项下乙方借用甲方额度由乙方以_____________质押(抵押)进行无条件不可撤销作为偿还额度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即构成违约:

1.方不能按本合同截止日期偿还额度;

2.乙方提出额度展期申请,未被甲方同意,不能按时偿还额度;

3.乙方未能按合同的要求使用额度;

4.乙方在借用额度使用期内,本企业由于任何原因的被兼并或倒闭;

5.乙方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乙方构成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下列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书面通知乙方,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情况;

2.对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额度的,甲方有权冻结借予乙方的额度;

3.拍卖或变卖乙方质押(抵押)产品,用于偿还额度和拍卖所需费用。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在额度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借用额度违约原因外,乙方或甲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商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协议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项下借用额度的“借用易货额度申请书”及“委托拍卖合同”、“抵押(质押)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有关使用额度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说明

篇2

1.甲方:_________(借用单位)

2.乙方:_________(借出单位)

3.丙方:_________(被借用人员)

二、协议内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用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因_________需要,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向乙方借用丙方至甲方_________工作,本协议借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借用期间,甲方负责丙方的工作安排、考核、支付相应薪酬,甲方与丙方协议确定丙方的薪酬标准、核算及支付方式。

3.借用期间,甲方承担丙方的劳动安全和其他相关管理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4.借用期间,乙方停发丙方的职级工资等所有工资性待遇,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并按规定及时调整。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涉及人事管理的申报、证明和批准手续。

6.借用期间,丙方享受乙方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公共福利待遇。

7.借用期间,乙方保留丙方的退休待遇,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乙方人员同等条件办理退休。

8.甲方应就乙方为丙方提供的各项待遇和管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和借用管理费,补偿金以丙方档案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度属地各项社会保险及统筹缴费比率计算,管理费按补偿金的20%计算。补偿金及管理费按社会保险年度测算并报产业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缴入_________财务处。

三、违约责任

1.协议各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商定条款,应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相应赔偿。

2.其中,协议期未满而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的,违约方应分别向其他两方支付不少于_________个月丙方档案工资和乙方补偿金及管理费之和的赔偿。如有两方共同违约,第三方有权要求两违约方分别按上述标准赔偿。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署后,报产业人事主管部门见证并备案后生效。

2.协议如有其他约定,可制定附件并在本条后注明与本协议同时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人员借用协议范本人员借用协议范本

-----------------------------------

借用人员劳务协议

甲方:法人代表:

住所:

邮政编码:

乙方:法人代表:

住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员工派往乙方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员工__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派往乙方参加××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甲方员工________在乙方工作期间,须遵守乙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完成乙方交给的工作任务。该员工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乙方可将其退回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

三、乙方承担甲方员工_________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每月____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甲方承担其员工________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之办理缴纳手续。

五、甲方员工________若提出离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否则,应向乙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篇3

为了鼓励乙方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配车奖励事项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甲方确认乙方符合甲方规定的销售人员配车奖励政策,将以下车辆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期限3年(自车辆实际交付之日起计):车辆商标/型号_______,生产厂商______ ,车辆牌照号码_______,车架号_______.

二. 乙方愿意在享受购车贷款时与甲方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接受甲方对其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估及管理。

三. 就车辆使用/奖励/转让等事项,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执行:

1. 若乙方累计2年完成销售回款指标1200万元,甲方同意将已配车辆产权奖励给乙方,将车辆过户给乙方(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下同);

2. 车辆无偿使用期满后,乙方若未能符合上一条款要求的,则双方同意按照车辆的市场评估价格转让并过户给乙方。

3. 若乙方未满服务期限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业绩原因/违纪等原因被辞退,甲方同意按按上款所述办法将车辆计价转让并过户给乙方。

4. 乙方同意车辆转让款可以从购货保证金/销售提成奖励/费用及工资中扣除。

5. 若因甲方经营不佳而被收购重组、破产解散等原因导致乙方中途离职,则乙方应将车辆退还给甲方,乙方无需支付车款。

6. 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性疾病等)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以视不同情形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不视为违约.但当事人(或其家属)须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对方,以最大程度减少对方损失。

7. 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丙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中承担乙方的连带责任。

四.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讼。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篇4

住所:

邮编:

乙方:性别: 出生时间: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乙方系甲方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借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用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公司派往甲方参加××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借用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乙方如有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公司,由该公司对乙方进行处理。

三、甲方承担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每月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解除本协议,均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乙方月工资为标准)。

六、甲乙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于协议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个周期。

七、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5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070-05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相比有所进步,包括:1.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类别仍为12个,专业承包资质专业类别由原来的60个减少为36个,同时专业类别名称和等级有所变化,其中取消了19个类别;劳务分包资质由原来的13个专业类别合并为施工劳务资质企业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2.资质类别方面,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只能要求的承包资质予以取消;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少、经营范围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3.在资质标准要求方面,对部分与目前工程实际制度不相适应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取消了对项目经理的要求,将原来对项目经理的要求转变为了对建造师的要求,一级资质对建造师要求大部分专业保持不变,个别有所减少;二级资质对一级建造师的需求明显增加;同时建造师可以做公司的技术负责人。

但整体来说,一方面,资质评价仍然是从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方面进行要求,专业类别仍旧细分过多,整个产业仍被切割得非常细碎,人才、技术、经验无法流通,容易形成垄断,影响整体发展,不利于竞争,也不利于两岸建筑业的交流;另一方面,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依旧不能十分容易地获得相应资质,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并不会因此而减少。

台湾地区的建筑业从1970年代之十大建设开始,已经在基础设施、都市建设、科技厂房、商场住宅等各种工程建设中大展身手;大陆地区是在八九十年代开始大规模的城市建设,相比之下,台湾地区至少提前二十年起步,加之双方语言沟通无碍,本可在大陆建筑业市场有所参与并分得一杯羹,但由于资质管理上的严苛甚至不合理的要求等原因,致其并无一席之地可占。目前,除30余位台湾注册的建筑师经特批获批一级注册建筑师的个人资质,以及十余家建筑企业依据《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备案外,两岸建筑业上的交流并无实质上的进展。此时,即使台湾企业想借用大陆企业资质承接工程,又会面临合同无效的窘境,更不利于其权益的保护。

一、借用资质行为的认定

借用资质顾名思义就是没有资质而要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实务中称其为挂靠,那为什么要挂靠呢?因为我国对建筑市场实行资质管理这一市场准入制度,没有相应的资质就不能承揽相应的工程,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有资质的企业无法完成日益加大的工程量,没有资质或低级资质的又无法插足进来,于是就催生了借用资质这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借用资质行为的特征

借用资质者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即使有此资格也不具备与项目要求相匹配的资质等级,如一些个人或没有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未达到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因此,借用一方向借出方交纳“管理费”,就成为挂靠的最重要特征。被挂靠人不实施管理,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收取管理费而不进行管理,或者仅仅是形式上的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1]。如此,形式上的合法就非常容易地逃避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借用资质行为的认定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特征:

在构成要件上,首先双方之间既无资产联系亦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联系,而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①亦支持了该观点,认为如果有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其次,在整个挂靠关系中,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被挂靠人和实际履行的一方之间并无合法或者实际上的人事调动、聘用及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前者与实际履行的劳动者之间也没有合法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和利益盈亏的最终承受者实际上是实际履行一方,即挂靠人。因此,如若一方实际履行了义务,但却只是以债务人的代表人身份作出履行,那么其并非权利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也就不构成借用资质行为。②

最后,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内部挂靠约定,但并不是挂靠人的所有对外行为均属于外部挂靠行为,而必须限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而且有使第三人相信其就是被挂靠人的表征如被挂靠人的资质、营业执照、公章等。例如,在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方伟丰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黄培粮与恒盛公司之间基于工程项目施工而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无论其构成所谓的项目承包或是项目挂靠性质但均未由此产生黄培粮有权以恒盛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果;同时也不能认定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方伟丰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黄培粮有权以恒盛公司名义签订合同。③在该案中,由于黄培粮并非使用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因此不属于直接的挂靠行为,而属于无权。

(二)挂靠行为有别于行为

挂靠行为与行为具有相似之处,因为挂靠人与人均是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行为中,人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即对第三人而言人与被人并不是同一个人。与之相反,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在这里表明,自己同与行为相关的那个名义载体是同一个人[2]。而署名与直接挂靠行为尤为相似。所谓署名,是指人事先经过被人的同意并不显示自己的名字而直接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并使第三人误以为其就是被人[3]。挂靠行为亦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使第三人误以为其是被挂靠人。但就署名而言,人为被人而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除基于合同享有约定的权利外,人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也不履行其他任何合同以外的义务;而挂靠人为其自己而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依约定由挂靠人自己承担,被靠人则仅仅是名义上的载体罢了。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④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⑤的规定,该挂靠行为是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挂靠行为是指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同时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约定该法律后果由挂靠人承担的行为。此时,第三人会认为挂靠人即被挂靠人本人。建设工程、装潢等采用资质作为行业准入条件的行业中所存在的挂靠经营行为,就是本文所探讨的借用资质行为。

二、借用资质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效力指法律赋予合同的约束力,它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二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三是履行合同随附义务[4]。

(一)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⑥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规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又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做了解释,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于这种挂靠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学说上有几种观点:

杨代雄教授认为,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出名人就该法律行为进行追认的对其发生效力;但在该法律行为被追认前,第三人有权以通知的方式将其撤销。出名人不追认但第三人不知道借名人是借用他人名义而做出该法律行为的亦对出名人发生效力;反之,第三人明知行为实施者是借用他人名义的该法律行为不成立。依据相关情事可以断定相对人并非只愿意与出名人缔结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在借名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5]。另有学者从挂靠行为的角度指出,当第三人的合同相对人为被挂靠人时,被挂靠人与挂靠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挂靠经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挂靠人与被挂人都是明知,此时二者都存在过错[6]。还有学者站在立法论的角度,在违约之时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7]。

借用资质行为的法律效果可以从意思自治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来进行考量。基于自我的意思表示形成法律关系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对个体在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自己意愿的认可[8]。在意思自治实现过程中,为促进交易的便捷进行,保障交易的安定性法律有必要确认一种能够彰显主观权利的事实,并进而规定凡对该权利外观事实付出信赖者,如其信赖合理、正当则应得到法律的保护[9]。因此,信赖原则与自我约束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行为交往中的基本原则。人们不但可以信赖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而且只要存在表意人通过某种行为以可归责于自己的方式造成了存在某种意思表示的表见那么人们还可以信赖这种表见[10]。

借用资质行为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无论是挂靠人的意愿、被挂靠人的意愿抑或是相对人的意愿,均应得到应有的尊重。挂靠人的意愿是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合同,被挂靠人的意愿是法律行为的后果归于挂靠人,相对人的意愿则为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但是从信赖保护及权利外观主义看,由于被挂靠人的可归责的行为,若将某资质出借给挂靠人使用并签订合同,诱使第三人认为挂靠人就是被挂靠人的权利外观,此时应对第三人的积极信赖利益予以保护[11]。

挂靠人通过被挂靠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如果第三人没有理由知道挂靠人是借用他人资质,并且只愿意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由于被挂靠人事先同意挂靠人使用其名义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由被挂靠人作为挂靠人签订合同的主体;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撤销该法律行为。

2.如果第三人明知挂靠人是借用他人资质,那么他将不受信赖原则的保护,二者的行为依据意思表示来决定。如果挂靠人与第三人事前通谋作出意思表示却都不受其拘束,此时成立通谋虚伪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行为无效;如果第三人与挂靠人都愿意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那么,该行为在第三人与挂靠人之间有效。

3.如果第三人并不看重行为人具体是谁,即不论是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第三人都将与其订立合同,那么,为避免第三人利益受损,防止挂靠人逃避债务,第三人有权主张挂靠人为法律行为的主体。

4.若借用资质行为违公共利益或者禁止性规定,那么该行为无效[12]。

具体而言,如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那样,仅就字面含义即径行认定挂靠行为无效,但却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仅不能起到惩罚的作用,还会在私法上侵害合同守约方的利益。因此,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违反那些不具备强烈的伦理基础的规范时,应避免产生无效的后果。”[13]如此才能规避以下不良影响的发生:

1.合同无效对工程造价确定的影响。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即便合同无效,承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进行结算,即用“无效合同有效化”处理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违法行为。

2.合同无效将影响质量索赔范围及计算。若合同有效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计算索赔金额,也可按法律规定索赔相应的间接损失。但合同无效通常只能索赔修复费用等直接损失,其他间接损失很难索赔,也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直接计算索赔金额。

3.合同无效将对工期索赔产生重大影响。若合同有效,则可直接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计算工期违约金;若合同无效,则过错责任很难界定,因工期引起的相关费用索赔也难以得到支持。

4.合同无效对利息计算有一定的影响。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应支付利息,但利息的计算则与合同效力有关。若合同有效,则利息可按合同约定计算(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若合同无效,则不能直接按合同约定计算,此时,利率标准及利息起算点均带有较大不确定性,对承发包双方均有一定的风险。

5.合同无效阻碍业主请求施工人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总之,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都被当然地认定为无效,换一种说法,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与合同无效并不完全是一回事[1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认定合同无效反而损害了守约方业主的合同利益。

(二)借用资质与合同效力的检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者实属矛盾。

国家出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目的,对建设工程的施工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通过资质对其进行管理,施工主体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公法上的违法行为,后果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因该违法行为而否定其在私法上的权利义务,需要法律上对其进行评价。建设工程合同是私主体即业主和施工人意欲发生私法上权利得丧变更而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15]。是不是所有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会导致私法领域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答案是否定的。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有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之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都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那么什么样的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什么样的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有一个法律上的评价和甄别。《建筑法》上专门对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将上述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认定为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否有利于对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值得商榷。司法解释的这样安排,并不能起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也无法遏制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因为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非但不能起到惩罚实际施工人的目的,反而不利于业主利益的保护,特别是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主张工程价款的情形。

在行政法上已经对违反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下,是否有必要对当事人间的私法关系进行干涉?实值探讨。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就要返还财产使合同恢复原状。即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也应当折价补偿。事实上,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只能在合同尚未开始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起到足够的预防作用,阻止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将来的履行行为;但是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的结果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来说也没有任何损失。而合同已经履行一部分或者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再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仅能对合同无效后将要履行的行为起到阻碍作用又或者是完全不起作用,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依旧能得到补偿。在尚未开始履行、部分履行、完全履行的三种情况下,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并不会因为合同被认定无效而受到财产损失。既然不会遭受财产损失,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必然会抱着合同无效也无妨的心理来承包工程,此时合同无效对其的阻碍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16]。

所以,单纯认定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无法在现实中起到预防作用,也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在利益衡量的层级上不应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而应当维持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尚未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采取禁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使得该种行为不能得以履行,如果合同已经完全得以履行,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对违反资质管理的行为加以处罚,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罚款等[17]。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可以说是对被挂靠方的有力处罚,不仅使其无资质可借,更使其自身亦无法承揽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罚款是对实际施工人最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助于从根源上惩治违反资质管理的行为。

三、借用资质与合同效力的重新定位

随着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我们对建筑市场的规律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与认识,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已经明显区别于2004年出台的“解释一”的规定,其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具体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第三条对挂靠行为和内部承包行为的认定做了区分,即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司法机关在处理建设施工纠纷,特别是在处理资质与合同效力问题时应该始终坚持利益衡量的内在逻辑。在处理建设施工纠纷时进行利益衡量是一种类型化思维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实质法律推理,它将利益衡量作为确立大前提的一般方法和原则,沿着法律推理的程式,得出有效的案件处理结论,在禁止性法规未明示的情况下,并且也无法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或者规定直接推断出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就需要综合衡量一下该法律条文或者规定所保护的法益与法律行为本身所涉及的法益,由此来判定该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有效[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利益衡量的内在逻辑是:立足于不同的案件事实基础,准确识别承包人、发包人、其他招标投标人利益乃至合同自由利益(平等与意思自治)、质量合格与安全达标的工程项目成果、招投标制度经济效益、建筑业的健康与发展繁荣、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诉求,进而依据利益位阶、社会效果、公共政策、弱势保护因素标准进行利益保护方案的比较、取舍,再与现行法律框架反复比对、权衡、检验与校正,形成最终的法律判决理由。这一逻辑过程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得出裁判的审慎性和规范性,同时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为解决当事人的权益矛盾、妥善解决纠纷提供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新路径。

四、结语

对于借用资质一方来说,借用资质行为可以使其绕过过高的资质制度门槛及过于繁琐的审批程序来承揽工程,而对于出借一方(即被挂靠方)来说,还可以收取可观的管理费,这对于双方而言均为双赢之举,而判定因借用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并不会对借用人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因此,一方面,认定因借用资质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以便约束施工人来保护业主的违约质保利益;另一方面,进行资质改革并加大对借用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才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之王道。

注 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

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中法民二终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

④《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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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佑勇.工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篇6

住所:

邮编: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 出生时间: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乙方系甲方自××公司借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用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公司派往甲方参加××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借用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乙方如有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公司,由该公司对乙方进行处理。

三、甲方承担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每月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劳务合同范文节选!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解除本协议,均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乙方月工资为标准)。

六、甲乙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于协议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个周期。

篇7

公司借款合同通用版 一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公司借款合同通用版二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借款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出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到期一次还清。

第四条、借款利率:

年利率:______%(大写:______)到期还本付息,本合同约定利息合计金额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五条、合同生效日

以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至________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附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用________________做为抵押物交于甲方。

乙方收到甲方所支付的全额借款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向甲方全额返还借款款项及应付利息后,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借据或出具收条结清双方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银行账户往来不作为主张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定依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借款合同通用版三债权人_ _ 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 _ _简称乙方。

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 乙方对主债务人_ __与甲方间已于_ _ _ _年_月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 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 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 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 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 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 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 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

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_ _ _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连带保证人(乙方)_ _ _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_ _ _ _年_月_日

公司借款合同通用版四贷款方:_

借款方:_

一、借款用途

张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年_月起至__年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公司借款合同通用版五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

篇8

───────┬──┬──┬───────────────────

│借款单位(户)│

│住址│

├───────┼──┴──┼───┬───────────────┤

借款用途 │

│利率 │月息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借款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到期日期 │

├─────┴──┬──┴─────┴───────────────┤

还款计划

还款情况登记

├─┬─┬─┬──┼─┬─┬─┬────┬────┬────┬───┤

│年│月│日│金额│年│月│日│还本金额│还息金额│结欠本金│经办员│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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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二、借款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1.上列借款,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不经贷款方批准,不挪作他用。如转移贷款用途,贷款方有权给予加收_________%罚息、提前收回借款等信用制裁。

2.上列借款,保证按期归还。如按期归还确有困难,在到期3天前向贷款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不经批准延期或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

3.上列借款,在逾期1个月后仍不归还,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

(二)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九)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聘用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随迁的;

(十二)聘用单位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有上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按以下程序办理解聘事宜

(一)聘用单位提出拟解聘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如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其亲属,可采用公告送达;(由学校行政会根据被聘者情况,讨论做出拟解聘意见—《武隆县xx学校拟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

(二)被解聘人员或其亲属在接到拟解聘通知书15日或公告见报1个月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应认真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聘用单位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正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根据被解聘人员意见,学校行政会再次讨论做出是否解聘的决定,如做出解聘决定,应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一式五份,《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拟被解聘人员超过申辩时限未提出申辩意见,聘用单位即可解聘;

(五)聘用单位解除被聘用人员的通知书及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送达本人和抄送县教委(县教委作为主管部门只负责对各单位的人事工作监督和指导)及县人事局备案。

三、辞聘(即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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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聘人提前15日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受聘人员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经过学校行政会讨论后做出是否同意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复;

(三)受聘人员交申请后,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否则视为旷工;

(四)受聘人员在受聘单位同意终止(解除)后,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五)聘用单位将收集《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各一式四份,分别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单位、县教委及县人事局。

篇10

    [分析与处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地位很脆弱,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在: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随意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在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对于前四种行为,法律法规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动检察、劳动仲裁等方法来自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是自认倒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也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证明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动者要想在试用期不被随意炒鱿鱼,就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从小建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知道,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搜集证据:

    其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岗位的招聘要求(如果是公开媒体的广告,您可以将它拷贝下来;如果是现场招聘,您可以抄录下来)。这是最主要的依据。

    其二,劳动合同对你的岗位的要求。要想使这点成为证据,就要求你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把岗位描述写得详细些,而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干巴巴的岗位名称。如果合同写得不明确,你可以利用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来证明你的岗位要求(最好有具体的质量与数量的要求)。

    其三,你在试用期内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记录。在这一点上你更要做个有心人,因为有的工作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你可以把自己与同一岗位的人做个对比,用来证明你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

    案例5:    劳动合同自动延长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与问题]

    郑小姐于1996年10月应聘到某计算机厂工作。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

    当时,计算机厂正与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人员不足,计算机厂便派郑小姐前去参加电脑公司筹建工作。电脑公司成立后,又让郑小姐留在电脑公司任销售经理。

    三年后,郑小姐怀了孕,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电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暂时为其调整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郑小姐的这一请求,并对她言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郑小姐认为电脑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郑小姐突然想起,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计算机厂为被诉方进行了申诉。    

    可是计算机厂认为,计算机厂虽然与郑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她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界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尽管郑小姐未与电脑公签订劳动合同,但几年来一直在那里工作,说明她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她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计算机厂为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

    郑小姐不同意计算机厂的说法,她认为: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电脑公司工作的。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虽已届满,但因末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应属于自行延长。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诉方。郑小姐与谁有劳动关系呢?

    [分析与处理]

篇11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

1、 2、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根据我县和《宁阳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工作聘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___于___年__月_日终止于___年_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根据我县和《宁阳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工作聘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___于___年_月__日解除于__年_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岗位调整通知书

:(乙方)

因你在 年度聘期的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现对你的工作岗位作以下调整: 。

篇12

当事人表示的意思,首先是以合同用语为载体的意思。一方面,不应把当事人通过语言或是文字明示出来的意思搁置一边,凭空探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不应置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于不顾,仅限于合同词语本身的解释。这二者应有机地统一起来,不可分割。

二、关于整体解释

利用整体解释原则去解释合同的时候,法官应特别注意一些具体规则。如特殊列举词语与不能尽举的一般概括词语连在一起时,概括性词语外延应视作仅包括与特殊列举词语相类同的事物。另外,特定性条款优先于一般性条款。特定性条款应视为是对一般性条款的例外,例外情况下应适用特定性条款。

三、关于参照习惯或惯例解释

在具体参照习惯或惯例解释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习惯或惯例在合同解释中时特指的,并非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采用的所有做法或规则,可以作为合同解释根据的习惯或惯例应当只是在商品交易中被经常采用的做法或规则。

2、商品交易中一种做法或规则是否应被确认为一种习惯或惯例,取决于其是否已经在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得到经常的遵循,由于一种习惯或惯例是否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因而,主张习惯或惯例存在的当事人应负有举证责任。

3、习惯或惯例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示排斥的。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一种习惯或惯例时,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也实际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习惯或惯例的存在,必要时,主张的一方应对此举证。

4、习惯或惯例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使当事人有以此习惯或惯例的意思,也不能以该习惯或惯例来确定合同的含义。

四、关于目的解释

法官在具体运用目的解释原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当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应该是对方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同的目的分为抽象目的和具体目的。抽象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欲使合同有效的目的;具体目的是指合同本身所欲追求的具体的经济或社会效果。如果目的解释效果与其他效果不一致时,应寻求目的解释而抛弃文义、整体、习惯解释方法。

五、关于漏洞补充解释原则,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解释与合同漏洞补充都是法官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推定,但两者又是有区别的。合同解释是法官或仲裁员对因缔约人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前后矛盾的合同已有条款依一定的原则进行解释;而合同漏洞补充解释则是法官或仲裁员对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充。

2、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包括补充的合同解释和依任意性规范补充。所谓补充的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客观规范的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合同的漏洞。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合同法》中大量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条款,体现了在不违反强制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适用。法律上设任意性规范的目的,也是着眼于补充合同漏洞。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详细订立其内容,大多期待法律设有合理规定。因此,对前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例中法官基于参照习惯或惯例解释原则所作的被告胜诉判决有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法定优先原则”,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异议时,有约定的,合同解释应从约定;无约定,但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当依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解释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关于合同解释原则的选择问题。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长期以来对合同要领的理解与大陆法系基本一致,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如《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时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所谓协议即为合同当事人的合意,是共同意志的体现,由此,决定了我国合同解释理论更多的是采取意思主义。

我国合同解释原则的规范化及完善

规范化不仅是合同解释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完善合同制度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不仅涉及合同解释原则的选择,立法工作的完善,而且与司法过程、整个社会经济环境,公民法律意识以及合同管理密切相关。分析如下:

1、完善立法问题

现行《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解释做出了对有争议的条款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这一规定既为合同解释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一定限定,同时也为合同解释的规范化指明了方向,然而在实践中合同解释仍缺乏可操作性。关于合同解释原则适用的一些细则,我国的立法、司法解释至今并未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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