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5 02:34:2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税法体系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所以目前的税收法律在税收实践工作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税收任务问题、法律规定含糊或不明确等等。那么作为税收行政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实践中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根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税收执法人员首先应该是一个社会人,在执法的过程中同样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并且要学会自我保护,免得出现执法犯法的现象。所以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也应懂得自我保护,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税收检查工作环境。那么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何实现自我保护呢,笔者认为,税务执法人员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增强对税收执法法律依据的理解
税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而是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也不仅仅是带有“税”字的法律构成,而且还包括其他一些不带“税”字的法律。税务行政执法如果离开其他相关法律来理解带“税”字的法律,那是很难贯彻到位的。例如,某税务机关于2005年11月11日对某纳税人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于11月12日上午9时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于11月13日下午3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是在24小时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那么该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则超出了规定的时间界限。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将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限由24小时改为一日,那该税务机关于11月13日下午3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是否属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上述税务机关是属于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二、参照司法实践判断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正确性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什么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过去税务实践工作中有三种看法:一是在纳税人不申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书面通知其申报;二是税收征管法本身就规定了纳税人只要是发生纳税义务就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法的出台就是通知了;三是认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同时要办理税种登记,告诉纳税人应该缴哪些税,如何缴税等等,这个过程就是一种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个观点是正确的呢?目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上述问题做了具体解释:“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分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即为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三是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必须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该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的解释,明显不能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而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又没有做具体规定,那么在税务实践工作中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理解上述问题。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对司法实践标准的统一,司法解释一旦出台,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理解上述两个问题的,这就是司法实践。所以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上述司法实践来判断什么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在司法实践中是站得住脚的。
在税收检查执法过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关书面的法律知识,多看税收方面的案例之外,还应该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检察官对相关问题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还应当多与法官、检察官沟通。因为法官、检察官对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并不如税务人员熟悉,税务机关应当多向法官、检察官多介绍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其对涉税案件的理解更准确。
三、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从严把握,对纳税人的义务从宽把握
税收法律体系明确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些权利和义务明确得不是很具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把握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又成了一个重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则应当是: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从严把握,对纳税人的义务从宽把握。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从字面理解,“扶养”是指同辈之间的一种帮助关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儿童。对老人应当是用赡养,对儿童应该是用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是这么理解的。那么能据此说明上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儿童了吗?很明显是不能这么理解的。再有,什么是家属?《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对此做了含糊的解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根据这个规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纳税人的家属了?那么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应如何理解呢?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纳税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其他人,三个条件是:一是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由纳税人扶养。只要是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管与纳税人是什么关系都应当是纳税人的家属。
四、合理理解税务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条文是死的,如何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条文这就需要依靠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不同的事实合理理解运用了。那么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对税收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否正确就直接关系到征收权力的落实和纳税人利益的保护。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这个规定的宗旨是为了保全税款不至流失,即为一种税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赋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的提前征收权力。提前征收毕竟是对纳税人权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错误地运用了这个权力则是对纳税人权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那么什么是“有根据”认为呢?一种说法是有一定线索,另一种说法是有证据。根据一定的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可能会发生什么,那是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事,也就是说根据一定的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可能会发生什么这只能是一种可能,或者说有迹象,但并不一定就会发生,那就更不是行为了。因为行为是正在发生或者过去已经发生过的,将来可能会发生的那是迹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的前提条件是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所以,“有根据”就不能理解为是有线索就可以了,而应当理解为有一定的证据,但也不能理解为要有充分的证据,因为税务机关要掌握充分的证据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防止税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纳税人逃避税款的充分证据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正确认识和理解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涉税文件
人无完人,都难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来的,所以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种目的有意识地出台的错误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出台的擅自减免税的规定等。所以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涉税文件,对那些已经出台的税收方面的各种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执行错误的文件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甚至于执法犯法。
那么如果税务执法人员发现有关规定是错误的该怎么办呢?对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公务员法》已做了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细节决定成败
细节并不一定就决定成败,但成败关键就在于细节。目前,在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中有这么一种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这么做了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啊。对的,纳税人不告的确是没有问题,但纳税人把税务机关告上法庭后那些细节就成了决定税务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了。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细节,如果对这些细节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导致税务行政决定的失效,导致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如某税务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有个数据与事实不符,打印校对时也没有发现,依法送达纳税人后,纳税人发现了这个问题,把税务机关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决该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符,作出撤消该处理决定的判决。再如,某税务所对纳税人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后,纳税人在三个月内既不履行,也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税务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上是加盖该税务所还是该税务所所属的县级税务机关的公章呢?对此很多税务执法人员认同应该加盖县级税务机关的公章,因为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都应该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如果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上加盖的是县以上税务局的印章,则说明这次税收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即是该税务局。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可见,强制执行的主体应当是“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谁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由谁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上述税务行政处罚是由税务所作出的,所以对税务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主体也应当是该税务所。
七、执法程序要合法
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的税收法律体系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各税种的法律法规,税收程序法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在税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管税收实体法运用得如何正确,只要是执法程序上发生错误都会导致税务行政诉讼的败诉。以往的事实证明,很多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败就败在执法程序违法方面。
前言: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一般是综合利用的,往往同时承担着发电、防洪、航运、灌溉、渔业等多项任务,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要完成这样一个复杂系统,并使系统的综合效益最优,仅靠人工来进行控制,其困难是可想而之,即使是采用一些基于现场的设备的分散控制也很难达到目的,在这样的一个复杂系统中引入基于数据中心的集散控制势在必行。因此在水力发电工程中自动化系统则应该受到相应重视!
一,水力发电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在水力发电系统中,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
1,控制、维护、管理三个技术领域发展极不平衡。
控制领域的自动化与信息化的发展相对最早,但是现有的管理自动化系统大多只处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物料管理等,很少涉及技术管理。维护领域的自动化与信息化发展时间最晚,目前只停留在计划维修和事后维修阶段,也即只处于手工化阶段。只是在90年代中期以来,国外才开始研究状态维修、预知维修、远程维修等技术,而在我国,则仅处于开始阶段。
2,控制、维护、管理三个技术领域互相分离。
即组织结构上三者属三个不同的部门,信息互不交流或很少交流,决策互不联系。实际上,各个领域的决策均有赖于其他两个领域的状况及信息。显然,三个领域相互分离是不合理的。
3,环境问题。
做任何事情都必须付出代价,同样水电工程也是如此,因此一些水力工程导致的环境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方面:(1)自然环境方面,工程兴建,对水文条件的改变,对水域床底形态的冲淤变化,对水质、小气候、地震、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对动植物、对水域中细菌藻类、对鱼类及其水生物的影响,对景观和上、中、下游及河口的影响等。
(2)社会环境方面,工程兴建对人口迁移,土地利用,人群的健康和文物古迹的影响以及因防洪、发电、航运、灌溉、旅游等产生的环境效益等。
二,解决水力发电自动化系统问题的一些建议
水力发电过程自动化的发展趋势正沿着为解决上述几个问题的方向发展,即一方面将控制、维护、管理三个领域提高到同一个智能化、信息化、自动化的水平;另一方面将三者集成为一个统一的信息系统,即智能控制-维护-管理集成系统。最后还要关注环境问题使得水力工程系统得到综合的最优利用:
1,集成化
集成化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功能集成即把控制、维护、管理三个功能集成为一个整体。今后,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还可能把更多的功能集成起来。
目标集成即把性能、可靠性、效益等子目标集成为统一的目标,使企业整体最优、整体效益最大。
信息集成即把整个企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组成一个统一的系统。自然,在一个信息集成系统中,必须保证信息的统一性、协同性、互操作性,妥善解决信息的矛盾与冲突。
系统集成即从硬件角度而言,系统能根据本身需要,集各家之所长,采用不同供货商的产品,自然,这里要解决不同设备的互操作性问题;从软件角度而言,采用用户友好的基于图形的可视化组态软件构筑系统,既可用于仿真,亦可用于实时应用软件。
2,智能化
为使系统达到上述的目标,必须提高整个系统及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智能度,即要实现检测智能化、操作智能化、决策智能化。所谓智能化,即整个系统、各个领域(控制、维护、管理)、与生产过程直接相连的检测装置、执行装置等,均具有目标分析、状态及故障分析、行为及态势分析、决策分析的能力。
3,分布化
在一个庞大的集成系统中,部署分布必须合理,包括任务分布化、智能分布化。集成与分布相结合才能使各个部分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安全可靠,整个系统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运行有序,从而使整个系统在整体上获得最优的性能(质量)、可靠性(可利用率)和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开放性
开放性包括如下几重含义:一个系统能博采众长,即选用不同供货单位且性能/价格比最合理的设备;根据发展的需要,在硬件上可以增加新的设备或子系统,在软件上可以增设新的功能,而且后者能与原来的系统构成完整的整体。这样,就大大提高了系统的可利用率,延长了使用周期或寿命。
5,促进水力发电系统的优化调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水力发电自动化系统要结合发电、防洪、灌溉、航运、渔业等的优化调度,以达到综合效益最优。关键是为了使水力发电自动控制适应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例如可以进行:
(1)鱼道设置、大坝对上、下游生物的影响、景观设计等
(2)自动化系统设计从基于DDC的现场自动控制发展到基于数据库的管理中心集散控制,并结合发电、防洪、灌溉、航运、渔业等的优化调度,以达到综合效益最优。
因此结合具体水利工程进行探讨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有利于我国水力发电自动化系统的设计与建设。更有利于我国水利工程与环境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在系统规划设计阶段,必须全面了解其对环境影响的各个方面和影响的大小,以便有针对性的对系统进行设计修改并且对环境面临的问题提出防治的措施。
一、关于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政策的调整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不仅具有企业融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而且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也有积极作用与重要影响。
在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结构中,由于强调上市公司以国有企业为主,国有股必须占控股地位,同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作出了禁止国有股上市流通的规定。不仅如此,在股份中还设置了法人股,其中有属于发起人的法人股和募集的法人股,也不准上市流通(只有少数法人股在CTAQ系统和NET系统流通)。此外,又设置了内部职工股(事实上是给职工的一种福利性安排),上市三年内也不许流通。这样,如果不考虑B股的情况,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能在市场上流通的就只是向公众募集的那一部分。根据证监会的资料,1998年全国上市公司的总股份中可流通的股份(包括A股、B股和H股)仅占34.11%.这种股份结构,特别是国有股、法人股和职工内部股的长期不流通,不仅使这几种股票与公众募集股处于同股不同价(前者按票面价或原始价,后者按市场价)的非公平状态,而且60%以上的股份不流通,也使证券市场特有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资源(资产)重组功能严重受损,还使国家因国有股、法人股的不上市而付出了巨大代价。
因此,无论是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解决国有企业资金困难,还是从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产权流动和资产重组等角度来看,配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国有股、法人股乃至职工内部股的僵化不流通局面,都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政策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别是在今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准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上市公司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的股票以后,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也更不合时宜了。
二、关于财政性融资政策问题
国家的财政性、政策性融资,是一个牵延性强、牵涉面较广的大问题,许多方面都与资本市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就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看,以下几个问题的研究解决,显得尤为突出:
──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政策有待改革和改进。就当前情况看,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进出口银行。他们分别承担着具体的社会目标,不实行公司化体制而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是真正的国有金融机构。然而,由于受制于国家的财政困难,财政拨付的资本金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来筹措资金,筹资成本较高,故而严重影响了其政策的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拖了商业银行市场化的后腿。有鉴于此,可考虑让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介入资本市场,以国家信用为后盾,通过市场化的渠道筹措资金。这样做,一则可降低筹资成本;二则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三则也可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发行专项建设国债。一方面可减轻国家财政的债务压力,提高投资效果,同时可收到更好更大的政策扩张效应。所谓专项建设国债,简而言之,就是将此类国债的发行,以及项目投资、项目经营和还本付息等活动,建立在运用这些国债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上,并最终以(国有)资产转让和经营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财产基础和资金来源。这种做法,能收到刺激经济、减少财政债务负担、提高投资的资本化(资本金)程度、增加国有资产比重和控制力、优化经济和产业产品结构等多重功效。事实上,除了某些所谓“纯公共产品”之外,现有的许多财政性投资对象(如公路、铁路、机场等),都可考虑和试行这种筹投资形式。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发行了大量的转向建设国债,用于满足某些公共事业、公共工程和大型项目的贷款需要,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适时调整国债的发行范围和发行对象。考虑到银行较大的存贷差规模,我国近两年的国债发行都是以商业银行为主要发行对象。今后似应部分地转向城乡居民。这样做,一则可加大启动社会资金的力度;再则,对于那些具有投资意愿的居民群体来说,也不会产生对其消费的“排挤效应”。
三、关于充分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积极作用问题
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在具有高风险和高利润同时,并存着不确定性。从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风险投资的发展如无政府的参与和积极推动是不行的。其中包括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保障,政府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的制定与引导,对产、学、研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匹配的组织与推动,以及政府除了在基础研究阶段给予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以外,还往往需要通过设立“孵化器”和政府采购等方式来支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为风险投资提供充分的选择余地。此外,市场环境、资本市场和中介组织则是风险资本运作的必要条件。可见,风险投资既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有直接关系,又与政府的相关经济政策,特别是与财税政策有着紧密关联,而且也是发展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领域或重要方面。
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风险投资通常是从不同的投资者那里获得资金,并将这些资金投入新兴企业。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都以股权的方式投资到众多的高科技企业,通常是参股于企业,而不对企业实行控股,投资额一般占公司股份的15—20%,待项目成功,企业获利增加后再将投资收回。风险资本获利一般通过这样四种办法:一是低价获得公司的股票作为报偿,如果新创企业成功上市,这些股票就会大幅增值,风险投资家就能获得巨大的投资回报;二是目标企业未上市,通过协议的方式被另外的企业收购兼并,并从这种兼并中获利;三是风险基金本身的上市与回赎;四是对基金股份的回购。由此可见,这些活动本身就既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依托,又是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扩大资本市场空间或容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近年来,这种投资方式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中十分盛行。风险投资帮助很多新创网络公司通过经营上的难关,并成功地发行原始股。在美国,今年第2季度,仅新创网络企业就获得38亿美元投资,而投入科技企业的风险资本高达60亿美元,占所有风险投资金额的90%.在我国,随着科技进步步伐的日渐加快,特别是高科技产业的蓬勃生长,作为高科技产业化推进器的风险投资的发展,以及它对资本市场的意义,也将越来越为世人和投资者所关注与青睐。
四、关于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税制与税政问题
关键词:图书馆;信息服务;读者工作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资源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信息水平正在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衡量图书馆工作水平的标志。21世纪是网络信息时代,在现代高新技术的推动下,图书馆将发生一场革命。在这场革命中,图书馆的诸多方面,如馆藏发展,文献加工,建库及联合编目,对网络的用户服务都要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传统的图书馆需要重新思考其使命、宗旨,重新规划图书馆发展的蓝图。
一、当前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的缺失
首先,有的图书馆忽视了用户需求理念的变化和需求载体的变化。网络环境下,信息服务模式的变化给人们带来了信息服务与利用的新理念。信息需求的方式、途径和选择信息价值的大小是由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程度和意愿来衡量的。信息价值越大,用户信息需求的心理就越迫切。信息需求行为就越快、越频繁。相反,若信息价值不大,即对用户而言可有可无,则用户的信息需求心理就不强烈,也就不会多方式、多途径快速获取。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使得信息载体类型更加多样化,从文字型转向声像型、机读型,特别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逐渐成为用户信息需求的最佳选择。这种按照自己需求和意愿来获取信息的理念与传统的纸质文献的服务模式是无法比拟的。可以说是人们对信息需求的一场思想变革。网络环境下,经济、技术的高度发展运用,使得原来主要以纸质文献为主要来源获取信息的状况大为改变。而许多工作人员忽视了这一点,还死抱着藏书不放,从而失去了大批读者。
其次,在信息服务中忽视了用户需求方式和需求内容的变化。目前,图书馆用户信息需求主要有Internet和数据库两种方式。大多数用户都喜欢和愿意选择Internet方式,它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用户可以极其方便地从庞大的信息群中获取所需信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用户信息需求的内容呈现出了微观化、多样化、实用化和高效化等变化趋势。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文献信息海量增加,各种信息之间的知识内容互相交叉,新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大量涌现,使得图书馆用户信息需求的内容不仅仅是概括性、叙述性的信息情报。还需要大量详尽的、专指性较强的情报信息。因此呈现出微观化趋势;网络环境下由于用户类型的复杂多样化,不同的用户还希望得到各种不同类型的信息,因此用户信息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特性.许多图书馆的信息服务还处于一成不变的状态下,只拘泥于传统的购买、使用数据库上,这实在值得我们担忧!
第三,信息服务的方向性和宗旨性不明确。在网络时代,衡量图书馆地位的高低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信息服务手段是否自动化、信息服务形式是否多样化、信息服务效率是否高效化、信息服务资源是否网络化、信息服务对象是否全球化和信息服务人员素质是否高层次化。
这就对图书馆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图书馆应该有体现自身特色的核心藏书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将其整序为具有自身特色,适应读者需求的书目、文摘、全文数据库,并提供网上服务,满足用户对书目信息检索和原始文献索取的需求。数据库建设是信息服务的基础,是现代信息资源建设的核心。但是在“重藏轻用”采访观的作用下,一些极具收藏价值,但利用率低的图书占用了大量的购书经费,致使大众需要的图书无钱购买或购人的很少。有因考虑图书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而忽略了它的实用性、因注重馆藏数量而将应剔旧的不剔旧,过分在乎一馆独立而漠视馆际协作,新书到馆时效性不强,图书分编速度太慢,图书分编加工的质量不高,此类漠视读者服务的情况,不一而足。
二、图书馆读者服务的改进方法
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加快了社会和人们的工作节奏,诸如知识老化加速、技术成果应用周期缩短、新产品更新换代频繁等,均要求必须有快速、高效的信息服务作保证。因此只有那些内容传递迅速,需求及时的高效化信息,方能在信息用户的需求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首先,要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形式多样化。图书馆如果仅仅开辟专室连接网络终端,让用户自由选用,这种服务方式远远满足不了用户的需求。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可以为用户提供以下服务:一是为读者编制导航系统,把常用数据库的地址或者相关资源先汇集起来,帮助用户在尽可能“广”的空间和尽可能“短”的时间范围内获取尽可能“多”的有价值的信息。二是开展参考咨询电子化服务。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参考咨询不应只局限于在口头与书面的服务方式上,而应增加电子邮件、电子论坛等新的参考咨询服务方式。三是依托已建立的一些国内外网上协作关系,提供用户自身无法获取的有价值的网络信息数据库查询服务。四是为用户提供各种帮助信息,如在本馆主页上设置帮信息,指导网络用户更加有效地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为到检索室的读者提供现场指导,帮助他们选择正确的途径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源的种类。五是提供网上科技查询等项目,为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科研立项提供参考,并且主动参与到科研课题中去。根据课题的需要,定期把某一领域的资料下栽,做到索引,以方便读者查询,使专业人员可以不断获得该领域的前沿研究动态和最新进展资料,直到课题结束为止。
其次,加强虚拟馆藏和实际馆藏的整序利用。针对因特网上信息资源繁杂无序、机构网址飞速增长、检索方法互不相同的特点,高校图书馆必须加强网络信息的深度整序和综合处理,在主页上用链接的方式建立信息导航系统,将网上随机无序的信息资源转化为分类有序、高速配送的增值信息。帮助用户在其引导下到特定的网址快速准确地检索有效信息,从而优化检索查询质量,避免盲目网上漫游。因此,传统意义上的高校图书馆在其馆藏和服务内容形式上必须作出重新调整。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应该是以“用”为主非以“藏”为主,图书馆工作人员应该“为书找人”而非“为人找书”,各个部门、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有“质量第一”的观念,真正做到全面质量管理。并且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达标标准,要求馆员按照标准规范本职工作,从而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素质。
第三,图书馆工作人员要提高信息素质,具备不断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图书馆这一行业是一个包含着大量知识资源和智力潜能的行业,知识信息的迅速膨胀决定了知识的更新换代加快,即使是一些图书馆的老专家,在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也面临着知识老化的危机。图书馆又是一个多学科的信息源.图书馆工作人员要能正确处理各种信息,必须具备良好的采集信息资源和运用现代技术的能力,具备完备的、系统的基础知识和科学合理的知识结构。首先要树立“信息观”、“网络观”,培养强烈的信息意识,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对信息资源和信息网络的认识。其次,进行信息管理与利用理论和方法的培训,懂得网络资源的分布及获取方法.以及网络检索工具和各种搜索引擎的使用方法及其优缺点,提高信息检索能力。总之,就是要加强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改变自身知识结构单一、技能老化的现状。在掌握图书馆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兼顾其他专业知识的学习.处理好广博与精细的关系。同时,还要把自身学到的新知识、掌握的新技术,运用到信息资料采集和管理工作中,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新知识的理解,提高对新本领认识,完善对新技术的应用。
第四,建立“服务链型”图书馆,加强馆际合作改变过去单纯就服务抓服务的做法,把信息的开发、信息的营销、信息售后服务,柜台服务,读者满意服务质量的监测全过程纳入闭环管理,有效地解决了各环节衔接的问题,使之始终处于受控制状态和持续改进的动态质量管理体系之中,形成抓过程质量和抓读者持续满意服务相统一的管理模式。重新对服务提供过程和服务管理过程进行梳理,打破信息开发、信息营销等部门之间的壁垒,疏通服务提供过程的通道,确定服务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职责;通过内部审核、过程能力自查,管理评审,对不合格服务项目的分析、持续改进等监视、测量和分析活动,使服务过程和芰撑过程都得到有效控制和不断改进。通过变革,可以使图书馆从“窗口”暇务向全员全过程的“服务链型”的转变。
三、结语
综上所述,怎样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发展图书馆事业,便成为每个图书馆人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我们说,学习型社会是全民学习的社会,构建学习型社会需要整合各类资源,通过多种途径,全面提升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图书馆作为社会文化教育机构,是国家维持的设施和公益事业,覆盖面广,具有性和开放性,其服务对象是各行各业、各个阶层的公众,其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对全体社会成员全面开放。显然,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需走出新的路子,更好的开展读者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l冯新兰.21世纪图书情报人员的继续教育[J].图书情报工作,2000年7期
2张敏勤.影响图书馆OPAC系统质量的因素探析[J].新世纪图书馆,200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