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03 01: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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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工作方案

篇1

统一思想认识

“三农”综合保险是我县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一项创举,并得到了中央、省、市、县各级的高度重视。实践证明,开展“三农”综合保险,推广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理赔便捷的农村保险险种,通过政府补贴、农民自愿、企业承保,为农民提供综合性的保障,对于农民抵御风险、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它和新农合、新农保一样,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惠民工程。

2012年是实施“三农”综合保险工作的第二年,任务更重,形势更严峻。一方面全县22个乡镇要全面开展此项工作,面临扩面压力;另一方面,各乡镇需完成的必推险种增加为6种,总参保率要达70%以上。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并调整出台了奖惩措施,县委、县政府也已将它列为2012年17项重点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且文件要求在12月底前不折不扣限时完成。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三农”综合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尽早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

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12年底,全县22个乡镇全面开展实施“三农”综合保险工作,实现全县范围“三农”综合保险全覆盖,我镇属第二批实施乡镇,今年主推险种参保率达70%以上。

(二)主推险种

1、小额农村家庭财产险。

2、农村小额人身意外险。

3、务工农民小额保险。

4、村干部责任险。

5、计划生育手术安心险。

6、农业产业险。由东南社区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从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日光温室大棚保险、茶叶果树种植保险、鸡鸭兔养殖保险4个险种中挑选一个作为必推险种予以推广。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和方案制订阶段(2012年4月15日前)。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制订2012年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并将实施方案报县农保办。

2、站所建设和人员选聘阶段(2012年4月底前)。完成办公场所的选定及有关配套设施建设,完成“三农”工作站副站长和村级协保员选聘工作。

3、参保承保阶段(2012年5月-11月)。7月底前承保率要达到30%以上,9月底前达到50%以上,11月底前总参保率达到70%以上。

4、总结提升阶段(2012年12月)。按目标要求做好补缺补漏和年度考评迎检工作。

强化措施保障

1、加大宣传力度。“三农”综合保险是一项新生事物,前提取决于宣传力度是否到位,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充分调动居民群众的投保参保积极性,必须充分依靠镇居两级组织和镇居两级干部。要通过召开社区干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三农”综合保险的目的意义、扶持政策和成功实践案例,尽量扩大宣传面,做到人人皆知,使之成为居民的自觉行动。

篇2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和谐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着力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全面抓好落实。

二、参保范围及目标任务

(一)参保范围: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餐饮服务行业,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目标任务: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5.8万人;到2012年,全县绝大部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是市政府考核区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已将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抓好工伤保险推进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炭、建筑、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化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及时为工作不满1年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也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财政、人事、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是整个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正缴机制,实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一票征缴,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缴,确保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兑付。县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全力做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篇3

二、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

1.保险对象: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2.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

三、保险资金的筹集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1.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具体方法,可由县或乡(镇)、村、企业制定。

2.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

3.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它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4.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它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四、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

1.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

2.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补助。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四十年。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三年。

3.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

4.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个人或集体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暂时停交保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也可以自愿补齐。服刑者停交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继续投保。

5.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具体标准,另行下发)。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7.投保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发本人。

8.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五、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殖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1.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其它部门都不能动用资金。

2.各乡镇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入银行的专户。

3.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转为国家债券。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回养老金。现金通过银行收付。

4.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地方建设,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而是存入银行,地方通过向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5.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六、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

1.根据《基本方案》,由县(市)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通过实践,补充完善后,由政府决定或命令,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3.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4.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5.村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人立户记帐建档,实行村(企业)、乡、县三级管理。保险费必须按期交纳,按规定进入银行专用帐户。逾期可罚交滞纳金。发给投保人保险费交费赁证,到领取年龄后,换发支付凭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号码,运用计算机管理,提高效率。

7.县(市)成立的事业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地方财政可一次性拨给开办费,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管理服务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并分级使用。

七、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

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标准较低,覆盖面大。除此之外,乡村(含乡镇企业)还可根据其经济力量,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鼓励发展个人的养老储蓄。同时应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社会保障形式的功能,形成更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篇4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面向农村家庭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主要针对农民最迫切的意外身故,疾病身体故和意外医疗风险开展的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参保理赔手续简单等特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的风险,是“新农合”和“新农保”的有力补充,有利于完善农村的灾害救助体系,保护农民积累的财富免受自然灾害冲击,万一发生事故后,财务风险能得以转移,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二、实施时间

每年一次。2016年集中收费时间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保险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三、参保原则、保险费、保险期间、对象、险种、保险金额和方式

(一)参保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司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

(二)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按户收取2-5人,每户100元,6人以上每户200元。(如一户只有一人的情况,需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61岁-90周岁按人收取,每人每年50元(每人购一份,多投无效)。

(三)参保对象。户籍在我镇出生满30天至90周岁身体健康的农村村民或居民。

(四)参保险种。参保险种为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和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三种险种。

(五)保险金额及理赔。保险金额共计为89000元,其中意外死亡40000元;疾病死亡6000元;意外残疾40000元《安残疾比例进行给付》;意外医疗3000元,保险金额按每户参保人数进行均衡。

61-90周岁最高保险金额为57300元,其中乘坐合法交通工具(机动车、火车、轮船、飞机)意外身故或残疾(根据残疾程度比例赔付)保额为50000元(80岁以上25000元),其他意外死亡和残疾(根据残疾程度比例赔付)保额为5000元(80岁以上2500元);疾病身故500元(80岁以上250元);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最高为1800元(住院期间,按每天30元标准给付,最多给付60天)。

由中国人寿县支公司专设理赔绿色通道,高效快捷提供理赔服务。

(六)参保方式。三种险种均以产品组合和团体方式参保。以镇为单位。

四、实施步骤

全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施步骤主要分宣传动员,收费承保,总结表彰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2月1日-2月29日

1.组织召开一年一度的全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动员部署会。

2.各镇组织召开本村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动员会。为精减会议,提高效率各村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可与当年度其他保险工作同步安排实施。同时,镇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每周通报。

(二)集中收费承保阶段:2016年2月1日-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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