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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思想认识
“三农”综合保险是我县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一项创举,并得到了中央、省、市、县各级的高度重视。实践证明,开展“三农”综合保险,推广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理赔便捷的农村保险险种,通过政府补贴、农民自愿、企业承保,为农民提供综合性的保障,对于农民抵御风险、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它和新农合、新农保一样,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惠民工程。
2012年是实施“三农”综合保险工作的第二年,任务更重,形势更严峻。一方面全县22个乡镇要全面开展此项工作,面临扩面压力;另一方面,各乡镇需完成的必推险种增加为6种,总参保率要达70%以上。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并调整出台了奖惩措施,县委、县政府也已将它列为2012年17项重点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且文件要求在12月底前不折不扣限时完成。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三农”综合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尽早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
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12年底,全县22个乡镇全面开展实施“三农”综合保险工作,实现全县范围“三农”综合保险全覆盖,我镇属第二批实施乡镇,今年主推险种参保率达70%以上。
(二)主推险种
1、小额农村家庭财产险。
2、农村小额人身意外险。
3、务工农民小额保险。
4、村干部责任险。
5、计划生育手术安心险。
6、农业产业险。由东南社区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从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日光温室大棚保险、茶叶果树种植保险、鸡鸭兔养殖保险4个险种中挑选一个作为必推险种予以推广。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和方案制订阶段(2012年4月15日前)。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制订2012年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并将实施方案报县农保办。
2、站所建设和人员选聘阶段(2012年4月底前)。完成办公场所的选定及有关配套设施建设,完成“三农”工作站副站长和村级协保员选聘工作。
3、参保承保阶段(2012年5月-11月)。7月底前承保率要达到30%以上,9月底前达到50%以上,11月底前总参保率达到70%以上。
4、总结提升阶段(2012年12月)。按目标要求做好补缺补漏和年度考评迎检工作。
强化措施保障
1、加大宣传力度。“三农”综合保险是一项新生事物,前提取决于宣传力度是否到位,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充分调动居民群众的投保参保积极性,必须充分依靠镇居两级组织和镇居两级干部。要通过召开社区干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三农”综合保险的目的意义、扶持政策和成功实践案例,尽量扩大宣传面,做到人人皆知,使之成为居民的自觉行动。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和谐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着力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全面抓好落实。
二、参保范围及目标任务
(一)参保范围: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餐饮服务行业,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目标任务: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5.8万人;到2012年,全县绝大部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是市政府考核区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已将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抓好工伤保险推进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炭、建筑、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化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及时为工作不满1年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也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财政、人事、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是整个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正缴机制,实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一票征缴,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缴,确保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兑付。县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全力做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二、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
1.保险对象: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2.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
三、保险资金的筹集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1.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具体方法,可由县或乡(镇)、村、企业制定。
2.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
3.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它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4.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它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四、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
1.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
2.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补助。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四十年。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三年。
3.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
4.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个人或集体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暂时停交保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也可以自愿补齐。服刑者停交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继续投保。
5.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具体标准,另行下发)。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7.投保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发本人。
8.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五、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殖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1.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其它部门都不能动用资金。
2.各乡镇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入银行的专户。
3.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转为国家债券。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回养老金。现金通过银行收付。
4.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地方建设,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而是存入银行,地方通过向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5.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六、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
1.根据《基本方案》,由县(市)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通过实践,补充完善后,由政府决定或命令,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3.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4.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5.村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人立户记帐建档,实行村(企业)、乡、县三级管理。保险费必须按期交纳,按规定进入银行专用帐户。逾期可罚交滞纳金。发给投保人保险费交费赁证,到领取年龄后,换发支付凭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号码,运用计算机管理,提高效率。
7.县(市)成立的事业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地方财政可一次性拨给开办费,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管理服务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并分级使用。
七、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
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标准较低,覆盖面大。除此之外,乡村(含乡镇企业)还可根据其经济力量,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鼓励发展个人的养老储蓄。同时应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社会保障形式的功能,形成更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面向农村家庭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主要针对农民最迫切的意外身故,疾病身体故和意外医疗风险开展的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参保理赔手续简单等特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的风险,是“新农合”和“新农保”的有力补充,有利于完善农村的灾害救助体系,保护农民积累的财富免受自然灾害冲击,万一发生事故后,财务风险能得以转移,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二、实施时间
每年一次。2016年集中收费时间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保险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三、参保原则、保险费、保险期间、对象、险种、保险金额和方式
(一)参保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司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
(二)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按户收取2-5人,每户100元,6人以上每户200元。(如一户只有一人的情况,需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61岁-90周岁按人收取,每人每年50元(每人购一份,多投无效)。
(三)参保对象。户籍在我镇出生满30天至90周岁身体健康的农村村民或居民。
(四)参保险种。参保险种为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和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三种险种。
(五)保险金额及理赔。保险金额共计为89000元,其中意外死亡40000元;疾病死亡6000元;意外残疾40000元《安残疾比例进行给付》;意外医疗3000元,保险金额按每户参保人数进行均衡。
61-90周岁最高保险金额为57300元,其中乘坐合法交通工具(机动车、火车、轮船、飞机)意外身故或残疾(根据残疾程度比例赔付)保额为50000元(80岁以上25000元),其他意外死亡和残疾(根据残疾程度比例赔付)保额为5000元(80岁以上2500元);疾病身故500元(80岁以上250元);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最高为1800元(住院期间,按每天30元标准给付,最多给付60天)。
由中国人寿县支公司专设理赔绿色通道,高效快捷提供理赔服务。
(六)参保方式。三种险种均以产品组合和团体方式参保。以镇为单位。
四、实施步骤
全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施步骤主要分宣传动员,收费承保,总结表彰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2月1日-2月29日
1.组织召开一年一度的全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动员部署会。
2.各镇组织召开本村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动员会。为精减会议,提高效率各村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可与当年度其他保险工作同步安排实施。同时,镇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每周通报。
(二)集中收费承保阶段:2016年2月1日-2月29日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2014年以来,省人口计生委与中国人寿合作开办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覆盖人群为0—6周岁独生子女。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承保方案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一是不公平性。原承保方案只覆盖0—6周岁独生子女,而7—14周岁的独生子女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的保障。二是不科学性。独生子女父母是家庭的顶梁柱,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落实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关于做好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全面提高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保障水平,是落实国策、完善计生家庭保障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确保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健康开展
镇计生服务中心和各村(居)要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成立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强化督察指导,抓好落实。具体实施办法:
1、统一时间,统一标准
根据市县计生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及文件要求,从今年起,我镇计生系列保险从统一扎口,统一管理。在原有的0—6周岁独生子女保险的基础上,将独生子女保险承保范围扩大到0—14周岁,并增加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对象是1998年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凡独生子女每户保险费为40元(其中独生子女保险费用每人每年20元,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每户每年20元)。
2、统一管理,规范操作
镇计生服务中心和各村(居)负责抓好独生子女家庭保险工作,每户40元保险费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转入。镇计生服务中心将保险交纳到县计生局财务科“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专户,统一转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收取保费后,由村(居)提供的附带身份证号码的投保花名册填制保单,交至镇计生服务中心,由村(居)发放到独生子女家庭户。参保名单由镇计生服务中心登记审核,选好名册、张榜公布到村组、增加透明度、并积极做好保险名册及保费的汇总上报工作。
3、明确保险责任
保障一:0至14周岁独生子女平安保险,保费20元。总保障金额15000元,其中住院医疗保障10000元、身故或意外致残保障5000元。
保障二:0至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平安保险,每人保费10元。每人保障额度为22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障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2000元。
4、加强宣传,稳步推进
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各村(居)要充分积极与中国人寿支公司做好保险知识、保险产品、理赔服务等宣传工作,强化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参保意识,逐步提高独生子女系列保险的覆盖面。按要求计生系列保险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具体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1日至7月10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镇计生服务中心要成立组织,明确责任人,要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达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统计清底(7月11日至7月20日)。此阶段重点是计生中心和各村(居)统计、摸底、登记名册、审核公布;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鼓励支持农业生产主体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区双“十万”工程建设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保障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3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财规〔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渝北区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一、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
在大力开展中央、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农业保险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我区特色农业生产灾害保险和农产品收益保险,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2021年,我区将新增水稻、玉米、小龙虾、牛、柑橘、经济林木(主要包括李子、桃子、蓝莓、杨梅、梨子)等种养殖业生产灾害损失保险3大类15个保险品种,保险范围基本覆盖区内重点特色农业产业,力争参保率达30%以上,基本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为全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实施方案及保费承担比例
(一)水稻种植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冻灾、雹灾;
(3)病虫草鼠害。
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00元/亩。
保险费率:6%。
保险费:36元/亩,其中市区财政补助27元/亩,种植业主承担9元/亩。
3. 保险理赔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平均正常产量参照当地水稻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水稻各生长阶段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孽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拨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二)玉米种植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2)病虫草鼠害。
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00元/亩。
保险费率:6%。
保险费:36元/亩,其中市区财政补助27元/亩,种植业主承担9元/亩。
3. 保险理赔
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玉米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玉米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平均正常产量参照当地玉米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定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吐丝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三)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2. 保险金额
2000元/头。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6%。
保险费:12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头,市级财政补助18元/头,区财政补助18元/头,养殖业主承担24元/头。
4. 赔偿计算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四)生猪养殖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 保险金额
1000元/头。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6%
保险费:6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头,市级财政补助9元/头,区财政补助9元/头,养殖业主承担12元/头。
4. 赔偿计算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阶段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五)渔业养殖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渔业水产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由于疾病、旱灾、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地点内死亡,且死亡率超过起赔线;
(2)由于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导致渔塘漫堤或垮塌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地点内逃逸的损失(需提供区县及以上气象部门的灾害记录、报告或公布的灾害信息书面证明)。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哄抢、窃捞、投毒、塘水污染;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供(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的逃逸和死亡;保险水产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水产在运输途中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
4000元/亩。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5%
保险费:200元/亩,其中市区财政补助140元/亩,养殖业主承担60元/亩。
4. 赔偿计算
保险渔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口渔塘赔偿金额=每口渔塘保险金额×每口渔塘死亡率
赔偿金额=∑每口渔塘赔偿金额
(六)小龙虾养殖保险
1.保险责任
(1)暴雨;
(2)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3)旱灾。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连续5天以上(含)高温在37℃以上(含)造成保险淡水小龙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
淡水小龙虾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5%
保险费:100元/亩,其中区财政补助70元/亩,养殖业主承担30元/亩。
3. 保险理赔
保险淡水小龙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以上列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损失面积(亩)×每亩保险金额(元/亩)×[1-损失范围内亩均已收获成虾重量(斤)/标准亩产量(斤/亩)]×不同时期赔付比例损失范围内亩均已收获成虾重量=损失面积中已收获成虾重量/损失面积。
不同时期赔付比例
放养月份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赔付比例
25%
40%
55%
70%
85%
100%
(2)发生高温导致渔业死亡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单个池塘赔偿金额
单个池塘赔偿金额=损失面积(亩)×高温对应赔偿金额(元/亩)×(1-绝对免赔率)
高温对应赔偿金额
连续高温天数
5天(含)-10天(不含)
10天(含)-15天(不含)
15天以上(含)
赔付金额(元/亩)
20
40
60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淡水小龙虾与非保险淡水小龙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详见保险条款)。
(七)牛养殖保险
1. 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一般性疾病:败血症、炭疽杆病菌、气仲疽、支气管肺炎、牛传染性胸膜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难产等。
(6)传染性疾病: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
2. 保险金额
3000元/头。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7%
保险费:210元/头,其中区财政补助168元/头,养殖业主承担42元/头。
4. 保险理赔
(1)保险种牛、能繁母牛
发生以上列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免赔额;或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1-免赔率)。
发生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实际死亡数量-免赔额;或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实际死亡数量×(1-免赔率)。
(2)保险育肥牛
发生以上列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偿比例-免赔额;或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偿比例×(1-免赔率)。
发生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实际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偿比例-免赔额;或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实际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偿比例×(1-免赔率)。
(3)因各地饲养的育肥牛品种不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可自行协商保险育肥牛的不同阶段赔偿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八)柑橘种植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树死亡、折枝、落花、落叶、落果、萎蔫等情况导致保险柑橘减产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风灾、内涝、冻灾、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非检疫性病虫害。
由于人为的故意破坏、管理不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战争、军事行动、检疫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000元/亩。
保险费率:2%。
保险费:20元/亩,其中市区财政补助14元/亩,种植业主承担6元/亩。
3. 保险理赔
保险柑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赔付比例
受损面积=种植面积×受损率
受损率为单位面积受损株树/单位面积种植株树,可采用抽样法确定。
赔付比例由投保柑橘受损程度确定:
(1)柑橘树死亡的,赔付比例为100%。
(2)折枝、落花、落叶、落果、萎蔫等情况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三个受灾级别评价,确定相应的赔付比例,两种或两种以上症状造成的损失按照最严重的受灾级别赔付,不累加赔付。
①折枝。
受灾
级别
损失情况
赔付比例
轻度
其树枝折断比例占整棵树30%以下,对其产量影响较小。
1%-10%
中度
其树枝折断比例占整棵树30%-60%,对其产量影响较大。
10%-30%
重度
其树枝折断比例占整棵树60%-100%,已严重影响了其生长和产量。
30%-50%
②落花、落叶、落果。
受灾
级别
损失情况
赔付比例
轻度
10%-30%花掉落;10%-20%叶片掉落;10%-30%的果掉落。
1%-5%
中度
30%-50%花掉落;20%-30%叶片掉落;30%-50%的果掉落。
5%-25%
重度
50%以上花掉落;30%以上叶片掉落;50%以上的果掉落。
25%-50%
③萎蔫。
受灾
级别
损失情况
赔付比例
轻度
其嫩叶片卷曲,傍晚或清晨能及时恢复的,对树体影响不大。
中度
其叶片卷曲,傍晚或清晨不能及时恢复的,对树体生长造成一定影响。
0-20%
重度
其整树叶片卷曲,果子皱缩失水,枝条失水,严重影响其生长和产量。
20%-50%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九)经济林种植保险
1.投保条件:投保时经济林(主要包括李子、桃子、蓝莓、杨梅和梨子)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林业主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经济林”):
(1)集中连片种植且生长和管理正常;
(2)投保地块权属和经营权明确,且四至界限清晰,具体投保位置明确;
(3)其中投保的经济林品种必须在当地种植3年(含)以上且最小面积50亩(含)以上。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经济林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火灾;
(2)滑坡、干热风、地震、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冰冻、霜冻、暴雪;
(3)非检疫性病虫害。
3.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亩1000元
费率5%
保费:50元/亩,其中区财政补助35元/亩,种植业主承担15元/亩
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单位面积株数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经济林与非保险经济林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十)经济林产量保险(主要包括李子、桃子、蓝莓、杨梅、梨子等5种经济林木)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风灾、雹灾、暴雨直接造成李子、桃子、杨梅、蓝莓、梨子等经济林木实际产量低于约定的产量(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李子保险金额1500元/亩(亩产2000斤/亩),桃子保险金额1500元/亩(亩产2000斤/亩),蓝莓保险金额1500元/亩(亩产500斤/亩),杨梅保险金额1300元/亩(亩产500斤/亩),梨子保险金额1200元/亩(亩产2000斤/亩)。
保险费率:5%。
保险费:60-75元/亩,其中区财政补助80%,种植业主承担20%。
3. 保险理赔
(1)全部损失赔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经济林木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经济林木不同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免赔率)
生长期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理定果期-果实膨胀期(不含)
70%
果实膨胀期-成熟期(不含)
80%
成熟期-收获
100%
出险时保险经济林木按所处的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经济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程度在80%以上的,视为全损,已采摘部分果实的保险经济林木,在赔偿时扣除已采摘部分的价值。
(2)部分损失赔付。保险经济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经济林木进行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保险经济林木连续受损,保险人可连续勘查定损。对于部分受损设恢复生长观察期,待保险经济林木收获后进行最终定损。
按照承保前双方约定的保险经济林木单位平均产量和实际抽样定损测得单位产量作为计算损失程度的标准。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灾面积×(1-免赔率)
损失程度=1-实际抽样测得单位产量/约定平均产量。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10%。
(十一)农产品收益保险(主要包括竹笋、花椒和柑橘等)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病虫害导致减产以及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竹笋、花椒、柑橘的销售收入低于约定的保险金额(预期收益)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
竹笋(大叶麻竹)保险金额1500元/亩(价格0.3元/斤,亩产5000斤/亩),花椒保险金额3000元/亩(价格3元/斤,亩产1000斤/亩),柑橘保险金额2400元/亩(价格1.5元/斤,亩产1600斤/亩)。
保险费率:5%。
保险费:75-150元/亩,其中区财政补助80%,种植业主承担20%。
3. 保险理赔
(1)竹笋(大叶麻竹)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约定上市期间鲜毛竹笋市场平均价格(元/斤)×实际平均每亩产量(斤/亩)×保险面积(亩)]
竹笋市场平均价格监测:由保险公司牵头,1-2个主产区镇街作为见证方派员参与,组织1-2家以上投保人代表对市内竹笋农业加工企业、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中心、及大户基地批发点进行价格监测,具体品种集中上市期间监测不低于3次。每次监测结果经监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有关镇街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有监测结果平均值作为竹笋当年市场平均价格。
(2)花椒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约定上市期间青椒(净椒)实际收购价(元/斤)×实际平均每亩产量(斤/亩)×保险面积(亩)]
花椒市场平均价格监测:由保险公司牵头,1-2个主产区镇街作为见证方派员参与,组织1-2家以上投保人代表对市内青椒集中交易市场,大户基地批发点等实地监测,监测时间在青椒集中上市期间,连续监测不低于3次。每次监测结果经监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有关镇街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有监测结果平均值作为花椒当年市场平均价格。
(3)柑橘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柑橘市场平均价×实际平均亩产量×保险面积)]
保险柑橘实际平均亩产量高于约定目标产量60%(含),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平均亩产量计算赔付。保险柑橘实际平均亩产量未达到约定目标产量的60%(不含),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柑橘市场平均价格的监测:由保险公司牵头,1-2个主产区镇街作为见证方派员参与,组织3家以上投保人代表对主产区内镇街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中心、农业企业及大户基地批发点以及散户集中采购点,同时对杂甘、统计梨橙等进行定点定品种定期监测,监测时间从柑橘集中上市期间,连续监测不低于3次。每次监测结果经监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有关镇街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有监测结果平均值作为柑橘当年市场平均价格。
竹笋、柑橘和花椒实际平均亩产量测定办法:由保险公司牵头,1-2个主产区镇街作为见证方派员参与,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代表在竹笋、柑橘和花椒采摘期选取不同地域、不同品种不低于3个点作为样本,进行抽样测产。如各方对抽样测产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到市内其他区县对同品种抽取2个主产区进行测产。每次测定产量结果经监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有关镇街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有测产点的平均值即为实际平均每亩产量,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险体系建设
各镇(街)要加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积极配合保险承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工作,每村设立1名协保协赔人员,由镇街推荐且保险公司面试通过后方可加入协保协赔队伍。协保协赔人员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农业保险参保环节的审核和监督。农业涉农技术服务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动物防疫、植物病虫防治及农业保险理赔方面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大基层网点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及时勘察理赔。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力有序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二)强化组织培训宣传
要加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与保险机构联合组织召开农业保险政策专题培训会议,确保国家相关政策落实落地。各镇(街)要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对协保人员的组建,加强对协保队伍的培训工作,讲解农业保险政策,讲解经典案例,培训业务知识和宣传技巧。保险承办机构要组织村协保员队伍通过张贴宣传画报,发放宣传资料、典型案例宣传、借助村民会议等方式,加强对农户相关的法律及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三)强化保险监管及信息反馈
开展农业保险,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同一地块上的同种农作物只能选择参加种植灾害损失保险、产量保险和收益保险中的一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不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财政补贴部分的保费由保险承办机构凭发票等证明材料与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结算。保险承办机构、各镇(街)要加强农业政策保险的信息反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附表:渝北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用承担比例表
附表
渝北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用承担比例表
类别
险种
保费(元/头、亩)
费率
保险金额(元/头、亩)
保费承担比例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
市级财政补贴比例
区级财政补贴比例
被保险人自缴比例
灾害损失保险
水稻
36
6%
600
40%
25%
10%
25%
玉米
36
6%
600
40%
25%
10%
25%
能繁母猪
120
6%
2000
50%
15%
15%
20%
生猪
60
6%
1000
50%
15%
15%
20%
渔业
200
5%
4000
—
40%
30%
30%
小龙虾
100
5%
2000
—
—
70%
30%
牛养殖
210
7%
3000
—
—
80%
20%
柑橘
20
2%
1000
—
50%
20%
30%
经济林
50
5%
1000
—
—
70%
30%
经济林产量保险
李子
75
5%
1500
—
—
80%
20%
桃子
75
5%
1500
—
—
80%
20%
蓝莓
75
5%
1500
—
—
80%
20%
杨梅
65
5%
1300
—
—
80%
20%
梨子
60
5%
1200
—
—
80%
20%
收益保险
竹笋
75
5%
1500
—
—
80%
20%
花椒
150
5%
3000
—
—
80%
20%
柑橘
120
5%
2400
—
—
80%
20%
备注:这里的经济林主要包括李子、桃子、蓝莓、杨梅和梨子。
(一)工作任务
按照全市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我区奶牛生产发展实际需要,年我区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适龄奶牛全部纳入投保范围,在养殖户自愿的前提下,确保存栏奶牛应保尽保。
(二)工作机构
我区政策性奶牛保险由人保财险支公司具体承担,各有关镇办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承保人员分组分期深入各奶牛养殖场户现场办理。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领导,区政府成立政策性奶牛保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与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同一机构和人员组成。各有关部门和镇办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工作。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
(一)保险标的
参保奶牛须具备以下条件:奶牛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畜龄1-7周岁之间,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管理正常,免疫记录和统一标识齐全。
(二)保险责任
政策性奶牛保险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保险奶牛直接死亡的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伤口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
(4)因高传染性疾病导致的政府强制扑杀。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一)全市统一保险金额(每头牛)为4000元。
(二)全市统一费率为6%,每头牛保险费为240元。
(三)购买奶牛保险,保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72元;省市财政补贴30%,72元;合计补贴60%,144元;群众承担40%,96元。
四、截止时间
根据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体要求,我区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
五、赔偿标准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因上述所列重大疾病造成的奶牛死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因高传染性疾病导致的政府强制扑杀事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奶牛政府补贴金额)。
(三)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四)保险奶牛因不孕、非病理性产奶枯竭、畜龄超期等原因失去奶牛养殖价值,需要作为肉牛屠宰的,经奶牛所有人申请,保险公司按头数退还农户承担的未到期部分保险费,退保奶牛财政配套资金在年底统一进行结算退还。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的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统一在区政府政策性奶牛保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各有关镇办和单位也要相应成立相应机构,以加强对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的领导。
目的和意义,尤其要借助春节期间大量务工人员返乡之机,开展声势浩大的动员工作。加强联络沟通,迅速开展业务培训;要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和印发宣传单、办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为城乡居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扩大承保面
坚持以户籍(户口簿人数)为单位统一参保,原则上参保的人数应占家庭参保对象总数的100%(66周岁以上人员除外),各村承保面必须达到60%以上,以村(社区)出具保险合同,各村、社区必须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做好单证的发放与管理、保险费的收取与上交及业务指导等工作。村(社区)业务经办人先在我乡领取《小额人身保险登记表》,将该表(一式二份)填好后由投保人签字,连同保险费一并交回乡;乡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返还登记表一联,并发放相应数量的《小额人身保险告知书》;《小额人身保险告知书》交由投保人保管,作为投保人续期交费和办理理赔的凭证。
2012年,全县各乡镇的村级投保面要达到100%,适龄投保人员的投保率要达到90%以上,全县投保总额要达到450万元以上。投保工作于2012年4月开始,2012年10月底前结束。
二、工作重点
(一)提高认识,扎实开展2012年度渔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渔村群众的养老问题,关系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渔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对村级的考核中,要将渔村适龄群众的投保率、集体补贴投入额和当年新领取养老金人员领取额等指标,列入工作目标考核。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扎实地开展好2012年度投保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渔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任务。
(二)强化措施,提高渔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覆盖率和投保档次。要定期调度渔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力争适龄投保人员应参尽参,不断扩大投保覆盖面,消除“空白村”,推动我县渔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平稳、协调发展。要督促村级不断加大对渔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贴的投入,将村级集体补贴的投入情况与渔村主要领导成员的年终分配挂钩,各乡镇当年实行投保补贴的村要达到50%以上。要积极引导群众个人投保,树立自我养老防养意识。要鼓励富裕村和富裕群体提高投保档次,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三)深化改革,推行渔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要结合各村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逐步推行渔村干部补贴与渔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的办法,不断完善渔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有效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渔村干部补贴投保要实行“阳光操作”,并与群众投保补贴相挂钩。
二、按照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我们将在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拓宽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将进城务工农民、新就业大学生、公交车司机、一线环卫工人、青年教师及青年医务工作者等纳入现有已实施保障乡镇的住房保障范围,对以上新增保障群体在收入上不设限制,需要本人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提交在本地没有房产和车辆的相关证明,另对失去原有耕地,并有乡镇政府出具失去原有耕地相关证明,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符合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通过这个举措不断提高住房保障覆盖范围。
三、由于保障范围的扩大,保障群体层次的不同,为便于统一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仍实行低保户家庭为1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为2元/月/平方米,其他保障家庭为3元/月/平方米,对外来务工及其他保障家庭,在第二个年审期如达到低收入或低保标准,可按年审后的标准收取租金。
四、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利用三个月时间组织全面核查完全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核查户数550余户,重点核查镇、松江河镇区域保障对象,确保出租房屋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杜绝转租、转借及空置、闲置现象。
五、根据审计整改要求,对已审计出的违规保障户,将通过社区督促其进行整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公示后退出其保障资格。
六、对松江河镇政府提供的172套吉源小区公租房,将督促松江河镇政府尽快交付,由我单位申请装修资金进行装修,使已签订分配入住合同的保障户重新审核后尽快迁入新居。
七、结合抚政办发【2019】56号文件,至方案颁布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对国有产权部分收取租金,租金标准在届满之后由住房保障机构另行制定。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政府按照保障户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对装修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不足6年的按合同约定的原价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超过6年的,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合法继承人对价格有异议的,可自行选定有相应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来确定;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
在今后执行中,如有超出我县实际发生的情况,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社区、民政办及住房保障部门,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进行政策宣传解读,要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检查督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八、要根据《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号文件精神,社区、民政办及住房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做到随时申请,集中审核,按照“三审两公示”流程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户纳入到保障范围里,经审查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在申请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应当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租赁补贴保障名单确认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社区要将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家庭,暂时纳入到轮候范围,在下一次新增保障计划时,按照轮候保障家庭的轮候时间及家庭困难情况按顺序给予保障。为方便群众办事,2021年将逐步完善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力争于2021年年底前开启信息网上年审工作。
九、结合省住建厅建立的快报系统,对我县棚改实施进度及公租房分配情况,通过相关部门数据统计,每月及时准确进行报送。
二、工作重点
1.巩固运营模式。继续以辖市区为单位,政府和保险机构按照“联办共保”模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可委托基层农经或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约定权利义务和费用支付。各地政府在“联办共保”服务协议期满后,应当制定招标办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立保险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两家或组建共保体,并报省市审核备案。
2.完善补贴政策。各地要根据镇农险办(2015)4号、镇财金(2015)1号文件要求,确定本地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目录和补贴比例,并及时公开。市财政对区财政进行保费补贴,同时,继续对各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完成情况和农业保险服务示范镇建设进行奖补、对农业产业引导基金范围内的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年化费率2个百分点的补贴。各地财政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预算安排不足的,应及时追加安排,严禁用政府保费资金结余抵顶次年保费收入预算。各地要按有关规定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按规定提取由政府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费,由其编制支出计划,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支出并向基层倾斜,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6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3.提升服务质量。各地要规范承保理赔工作,提高承保理赔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充分性。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农业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规范要求,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维护农民利益。严禁挪用保费资金,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或抵顶农户应交保费。深化服务创新,提升信息、政策解读、公开公示、关切回应、应急应对、舆论引导、服务农户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各级农险办、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户加入省“农乐宝”微信服务平台,为参保农户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4.加强防灾减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理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大灾预防和理赔应急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各级农业、民政、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帮其提高抗御风险能力,确保农户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5.加大创新力度。强化宣传推动,逐步提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继续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示范镇”创建活动,重点在扩面、提质上下功夫,切实解决服务农民“最后一公里”问题。各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支持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推进目标价格保险,探索发展天气指数保险、产量保险、农机综合保险、订单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推进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主要种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参保金额,促进愿保尽保,加大保障力度。稳步推进涉农家庭财产保险、农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医疗补充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不断扩大农村保险工作覆盖面。
三、工作要求
城镇职工社会“五险”新增参保28000人,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增7400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增5700人、失业保险新增4000人、工伤保险新增7500人、生育保险新增3400人。
二、扩面对象和重点
(一)扩面对象。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扩面重点。参保险种不全和未全员参保的企业、未参保的列统企业和开发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职工、建筑企业。
(三)断保人员续保。开展断保3年以上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续保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
1、建立工作组织。成立区社会保险扩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组长刘炳正局长,成员:张勇、徐辉、丁翠红、刘志、邢滨、刘平、张新武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险处,邢滨任主任。人社局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人社所和社区工作站参加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2、梳理扩面对象。已参保企业由劳动保险处梳理;未参保企业中建筑企业由监察大队梳理,其它企业由由劳动保险处梳理;断保人员由劳动保险处梳理。
3、准备相关资料。《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政策等宣传材料由人社局准备,参保办理流程、调查表格、参保通知等由劳动保险处准备。
4、分解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分组、目标任务分解、调查摸底工作分解由劳动保险处负责,断保人员分解到乡镇(街道)人社所、社区工作站。
(二)调查摸底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
1、调查已参保企业险种不全、未全员参保情况,调查开发区企业参保情况,由劳动保险处负责。
2、调查建筑企业参保情况(重点工伤保险),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
3、调查商贸、餐饮、宾馆、保安公司、美容美发、物业管理等服务行业参保情况,由就业处负责,并组织街道人社所和社区工作站共同实施。
4、调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保情况(改制医院、民办学校、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由医疗保险处负责。
(三)参保办理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1、宣传。全面宣传《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跟踪服务,促进企业参保。
2、培训。举办企业《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
3、征缴。对五险参保不全企业,以征缴计划方式直接征缴。
4、稽核。对参保企业开展社会保险稽核,重点稽核是否全员参保。
5、书面审查。对各类用人单位2010年劳动用工整体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费基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带新年休假的执行等情况,依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6、续保。以公告形式开展断保续保工作,同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续保工作,作为其五险参保任务。
(四)依法推进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以劳动监察形式依法督促其参保。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