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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效力增强国家是一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最根本的标志,而经济是国家里最具物质性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会为了自身利益,不愿让渡本国的经济。这导致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条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法较少,而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会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软法较多。但随着金融危机爆发,各国意识到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于是,各国在让渡经济方面的态度逐渐软化,这令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效力增强,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通过签订条约,令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硬法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亦重视软法,在实践中增强其约束力。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两点。第一,国际组织地位上升令各国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方面达成一定共识。国际组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其通过组织特有的制度性造法方式,提出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令各国遵守其制度安排。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巴塞尔委员会(BCBS)、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组织,来塑造、传播融资、金融市场准入等反面的市场机制共识。国际组织的技术性不断增强,地位不断提高,这令各国监管者对国际组织愈加依赖。第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先进性提升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各国如不遵守,便难以抵御金融危机的风险,容易被国际金融市场淘汰。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源之一便是银行业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机构,忽略了内部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而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于2006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便预测到了这一风险,通过制度规定降低金融机构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性。因此,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均意识到遵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会获得市场给予的利益激励,反之则会面临不利的后果。第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程序法为其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有效保障。上述程序法主要指WTO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谅解》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适用于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争端。易言之,WTO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均可用于评审和监督成员国是否履行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同时用于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发生的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WTO成员国的金融监管,令其自觉履行义务。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构重构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证实,各国过去奉行的金融自由化不再适应当下的国际金融环境。因此,重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金融创新,令金融监管制度产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具体地说,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构重构可归纳为三点。第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统一化发展。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现阶段一般都是针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不同程度地实施分业监管,即对证券、银行、期货、信托、保险等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监管。只有少数欧洲国家如德国等实行统一监管,即由综合性监管机构监管所有金融领域的全能银行制度。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深化,金融业之间的边界愈来愈模糊,分业监管模式逐渐不适应时展,继续坚持只会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或是滥用。因此,如英美国家和香港等现在都由多层次、分散的分业监管模式,向综合性、统一化的混业监管模式发展,即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第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综合化发展。过去的金融风险以信贷风险为主,风险种类较为简单,而随着时展,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内容也愈加复杂。因此,原有的监管标准已逐渐脱离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各国监管制度正朝着综合化发展:一是从资本监管发展到全面性风险监管,从只针对信贷监管,发展到针对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全面监管;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提高自律管理,有效抵御风险;三是规范监管程序,加强对银行监管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6]第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国际化发展。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封闭的国内金融监管制度已不再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需求,国际监管合作的呼声愈来愈高。一是随着国际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各国金融市场的关联度变高,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程度加深,新出现的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交易管理、投资收益率在各国金融市场上趋同,这为国际监管合作提供了一定便利。二是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创新工具的跨市场国际性金融交易,本身就需要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的联合与互动。当然,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化,要求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相互融合,这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变化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价值取向。而国际金融法的功能表现为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方面要求其保证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求其注重金融安全以促进效率提高。由此可知,效率与安全是国际金融法内部的两个相互博弈的价值取向,二者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纵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史,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取向大概经历了“注重安全”、“注重效率”、“效率与安全并重”这三个发展阶段。其原因有二。第一,安全是效率的前提,如不注重金融安全,便会引起金融危机,令效率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化为乌有。20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曾因受到金融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而以效率为首要价值取向。这令各国放松管制,导致监管真空,为金融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造成国际金融监管的效力下降。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便是一记警钟,其带来的损失令国际社会意识到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从国内法的角度考察,2009年美国提出《金融监管改革———一种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简称《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改革》共分为五部分,分别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监管,保证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防止投资者和消费者受金融滥用影响,为政府提供其管理金融危机所需要的工具,提高国际监管的标准并加强国际合作。[7]从国际法的角度考察,2009年的G20伦敦峰会便提出,国际金融监管的疏忽导致国际金融市场未能有效抵御系统性风险,令危机的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因此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和机制都需要加强监管,如加强对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等特定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监管领域扩大至一切具有系统影响性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第二,效率是安全的保障,如不注重金融效率,则会导致问题经济,无法为金融安全提供物质支持。金融效率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其直接决定一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力。因此,倡导金融服务现代化的发达国家,以及呼吁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发展中国家,都极为重视金融效率。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更是明确地将金融效率列人金融监管原则和目标。从国内法的角度考察,2000年英国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提出的6项贯穿效率精神的有效监管原则,包括监管资源使用的效率与经济原则、被监管者应由领导负法律责任的原则、平衡监管的收益和成本的原则、推动金融创新的原则、促进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原则、对竞争不扭曲和不破坏的原则。从国际法的角度考察,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银行(WBG)、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都致力于推动世界自由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注重对效率的追求。上述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均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推进金融服务多边自由化的深化。WTO呼吁各国共同构建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WBG在提供贷款的附加条件中反映出新自由主义的精神,IMF强调市场的作用而要求政府减少干扰。综上所述,唯有安全与效率并重,方可最大程度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国际金融法的功能有效实现。
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发展中国家无论在南北对话还是南南合作中都逐渐式微。因此,发展中国家过去通过改变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准则或原则,来促进国际经济秩序发展的行为,已不符合当前的国际金融发展轨迹;而在承认既有国际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决策程序或规则,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改良国际金融秩序的行为较为可行。于是,我国顺应上述潮流,逐渐由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者,向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者和维护者转变。这种角色转变,令我国需要注意以下三部分制度建设问题。
(一)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传统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微观审慎监管,即为防止单个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是倒闭,而关注外生金融风险,在单个机构内部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方式忽略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以及风险关联性,不能抵御当前金融一体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8]因此,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是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各国形成的共识。宏观审慎监管是为防止金融体系的风险,关注内生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其与微观审慎监管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注重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和风险关联性,可有效防范宏观经济波动。故而,我国应在保持原有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需注意三点。第一,明确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界定标准。系统性重要机构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拥有大量与金融市场或是其他金融金钩的交易对手风险,一旦这类机构倒闭,便会令其国际和国内交易对手受到牵连。另一类具有大型高度杠杆化的特征,其资本损失将对对整个宏观经济造成放大影响。二是拥有大量的对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交易对手风险的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中,监管当局应通过划分上述系统性重要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的监管。第二,提高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监管标准。系统性风险会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塌,因此,对系统性重要机构监管应比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更为严格。监管标准应基于金融机构的相对系统重要性,不仅要求在杠杆率限制、流动性要求、风险资本要求和总体风险管理方面执行更严格的监管标准,还要求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实施更详尽的信息披露。第三,建立和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监管当局必须全面了解金融体系的流动性需要,才能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许多系统性重要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的掌控都十分薄弱,因此,我国应当将结构性投资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纳入非现场监管的监测范围,从而进一步规范金融衍生交易活动。
2美国金融监管的新变化
在当今世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浪潮中,美国的改革力度之大引人关注。2010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2010年重建美国金融稳定法案》(RestoringAmericanFinancialStabilityActof2010),在第10章规定拟在美联储体系下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同年7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弗法)出台,该法案对监管部门进行重构,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根据法案第1011条,在联邦储备体系下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目的在于保证消费者在金融服务消费中,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依照联邦消费者金融法对金融产品的供应与提供进行监管”。②根据多弗法该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设依照联邦相关法律监管金融产品的供应,局长在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内部有诸多部门:研究部从市场收集数据,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投诉处理部设立多种渠道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做出回应,也可将相关投诉转给各州金融监管机关。社区事务部为金融服务水平低下的社区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③金融教育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方案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合理决策的能力。此外,美国老年公民金融保护办公室,专门向年龄在62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信息,防止老年人在购买金融商品中权益受到损害。次贷危机后,美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采取专门机构保护的模式,通过专门立法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职权和责任。
3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发展
庶几与美国近期的金融监管改革同时,2010年4月,英国议会批准了《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Act2010),该法案更加强化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的消费者保护职能,新法对作为FSA权力来源和运行基础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FSA的规则制定权大大扩展。在英国,自成立FSA以来,其职能范围不断扩大,并逐步形成为综合性的监管部门。改革后,FSA可以制定有利于“实现其任何监管目标”的规则,相比从前只能制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其制规权的空间提升;其信息收集权也同步扩大,FSA可以要求受监管组织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与金融稳定有关的信息;赋予金融服务监管局强制信息披露及一定的惩罚权,FSA的纪律处分权提升,即为了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FSA可以通过某些行政途径强行获得某些重要信息,对拒不提供信息者可处以行政惩罚,如暂停或限制违规金融机构一年以内的经营许可权、禁止违规操作机构的相关责任人2年内的从业资格等等。回顾英国金融监管改革,自二十世纪中期以后,英国金融业高速发展,在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下,消费者面临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缺乏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这导致消费者权益愈来愈多的受到来自金融机构的侵害,仅仅靠金融市场自律难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社会强烈要求政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此背景下,英国议会于1986年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在该法案的授权下,英国成立金融业监察机构,对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予以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盛行的趋势下,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减少金融犯罪以维护大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英国议会于2000年出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此后于2001专门成立了对金融业统一监管的机构———金融服务局,根据新法案的规定,金融服务局整合了以前的各金融部门下的监察员组织,成立了金融监察员服务公司(FinancialOmbudsmanServiceLtd.以下简称FOS),该公司的设立为解决金融领域消费者纠纷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机制。FOS的设立旨在保持监察员的独立性、快速、低成本地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诉。FOS的管辖对象有两种:强制性管辖和自愿性管辖。强制管辖适用于那些《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明确规定的必须接受监管的公司;自愿性管辖涉的金融机构,没有被《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明确规定一定要接受监管,但为了增强其公信力与美誉度而自愿接受FOS管辖。从其运行本质来看,FOS是一种替代法院诉讼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替代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相比,FOS凸显出其独特性:首先FOS覆盖所有英国境内的金融领域消费纠纷,范围广阔;其次,FOS仅仅具有单向约束力,这种单向约束力是指FOS的裁决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而仅仅对金融机构具有约束力;再次,FOS纠纷处理程序安排科学,整个处理纠纷的过程是透明的。FSA要求FOS对纠纷解决的过程和相应做及时、完整、正确的披露,使裁定过程和结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从而保证FOS制度的公正性。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相对于我国而言,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事业起步相对较早,银行本身的网络化程度也比较高。加上这些国家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对金融的监督管理,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上积累了不少正面经验。合理地参考和借鉴这些成功经验对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意义重大。
1.P2P网络借贷监管①美国。美国也没有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对P2P的法律监管主要通过参考与P2P相关的法律条款来实现。除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监管之外,美国的P2P网络借贷还需要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监督。其中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通过反诈骗、强制信息披露等方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②英国。英国是最早展开网络信贷的国家,它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P2P网络借贷定义为一种消费信贷,再依据《消费者信用贷款法》对其实施监管;二是由金融服务管理局、公平贸易管理局共同负责P2P网络借贷的管理。具体来说,金融服务管理局主要负责保护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而公平贸易管理局的任务主要在于把控P2P网络平台的市场准入。
2.第三方支付监管①欧盟。在欧盟各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展开相关业务前必须取得电子货币公司或者银行业执照。而要获得这两种执照中的任意一种都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三大条件:一是在持有一百万欧元初始资本的同时持续拥有自有资金;二是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必须归于负债;三是必须具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慎重的行政管理习惯和相应的会计核算程序。②美国。性质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归类于货币服务机构,并且在对这类机构发放牌照时就明确规定出其投资范围、初始资金和自由流动资金。这类平台上沉淀的资金归为负债,并存放在参保商业银行、受联邦保险公司监管。同时,正式运营前,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在金融犯罪执行网上注册,接受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共同监管。
3.“众筹融资”监管①美国。2012年后,美国放宽了对“众筹融资”的相关规定:一是从法案上规定,符合条件的“众筹融资”平台不再需要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二是将网络平台集资的的最高规模限制在一百万;三是允许每一个项目有多个投资人,但每个投资人的出资有一个不得逾越的上限。②欧洲各国。在“众筹融资”的说明书问题上,意大利与英国的规定是,资金数量在五百万以下、期限在一年内的融资产品不需要公开募资说明书。而德国的规定是,资金数量在十万以下,期限在一年内的融资产品不需要公开募资说明书。在“众筹融资”的监管问题上,英国、德国等国家认可了“众筹融资”的合法地位。其中英国还严格规定,“众筹融资”的股权及借贷模式在正式投入经营活动前必须得到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授权。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互联网监管的启发与提示
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首先,要尽早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以第三方支付为例,一要提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标准,在结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重点参考国际惯例,制定出一套审查与许可并行的准入机制;二要重视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备付金办法》、《支付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严格管理沉淀资金;三要尽快对第三方支付外部监管、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关键问题作出清晰的书面规定。其次,要尽快制定出一套适用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未来规划。并且规划至少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经营范围和发展原则;第二,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要出台面向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引导规范和相关国家标准;第三,为了推动互联网金融业的行业自律,要专门成立起行业协会,敦促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2.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第一,为了实现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控,有必要联合起国内各相关部门及“三会一行”,建立一个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中国银行为主,以商务部、科技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网络;第二,为了提升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及时性与有效性,还需要构建起面向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分级预警机制,以非现场化的数字管理带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进步;第三,为了拒绝内部操作不规范、员工失误操作和恶意窃取互联网金融信息等不良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建立起一个行之有效的内控稽核制度,给互联网金融行业一个纯洁的内部环境;第四,若想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征信信息的归集统一,必须从不断发展征信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一支专门化的征信队伍和一个专业化的征信机构;第五,为了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加强与西方国家的沟通、更加深入地学习和借鉴它们的相关经验,还需要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国际治理机制,让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处理与管控摆脱地区和国家的限制。
2.英国:统一式金融监管体制。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监管职能高度集中的同时,金融行业对于自己的业务管理也有着比较大的自决权。随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复杂化,英国原统一的监管部门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作为金融监管的执法机构,并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统一指导两者工作[2]。实践显示,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紧随国情的变化,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英国的金融体制是比较成功的,伦敦是世界公认的具有良好监管机制的金融中心[3]。英国的这种监管模式有效地防止了系统性风险,高度重视和强化宏观方面的监管指导,很好地解决了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的问题,有效地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所造成的监管难题,也更好地解决了金融创新带来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减少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在宏观上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管信息予以共享,信息畅通得以保障,监管人员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场的动态更加便捷,从整体上促进了英国金融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英国还建立了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业存在的风险预先予以防范,与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相互配合,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同时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金融监管的权力高度集中于金融政策委员会,容易发生权力的滥用,高度集权化带来的金融垄断等一系列问题。
3.澳大利亚:双峰式金融监管体制。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是以双峰监管模式展开的,由审慎监管局主要负责对储蓄存款、保险和养老基金进行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维护市场诚信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阻止人为操纵市场以及不公平竞争等,维护市场的稳定。澳大利亚的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首先体现在,一方注重风险的检测和管理,另一方注重监督行为的披露,通过金融信息交流与披露机制,有效地联结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同时又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消费者权利以足够保护。同时这种模式中两方机构各自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对于可能的共同监管领域由于部门因素产生的交叉、真空现象予以良好的规避。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机制,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模式总结基础上的一种改进模式[4]。但是这种双峰监管的模式也有其先天性的不足,首先这种模式依旧没有解决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下造成的管理成本上升和效率下降的问题。其次也不能很好地平衡双峰之间的利益格局问题。
4.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经验。通过对于美、英、澳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借鉴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模式转型的经验,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寻找一条稳定健康的新路径。首先,在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保障金融业内部监管与发展目标之间的协调,转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第一要义,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金融业的发展需求,统一但有区别的监管模式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通过建立一个宏观的金融监管指挥机构,全面统筹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其次,随着金融自由化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金融风险变得日益严峻,各国都在探索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比较典型的做法。再次,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在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的同时,各国都注意到了市场的自我管理对于金融发展的良性作用,特别强调将行业自律作为机构型金融监管的补充,将金融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这是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新着眼点。最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各国金融业发展逐步趋于同质化,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际社会对于各国本土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有着的新要求,应当加强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的交流与沟通,以逐步缩小各国监管模式不同对于金融全球化的阻力。
二、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已经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即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主要监管体系,另外国家还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分别实施监管[5]。但是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仍然不能很好地与我国蓬勃发展的金融业格局相适应,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寻找一条适合我国本土金融业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路径,是十分必要的。1.交叉性业务监管重复或缺位。为了更好地统一和综合监管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由此,中国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实行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模式[6]。随着国内大量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已受到挑战。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与外资金融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它们同时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金融领域,且各业务之间联系极为紧密,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与发展使中国银行与其他实体经济市场间的界限变得越发模糊不清。而另一方面,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责界限不清,虽然成立了三方联席会议这一沟通机制,但该机制并没有起到有效的沟通与交流的作用,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执行困难问题依然严峻。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真空地带,产生了不少的监管漏洞,并且同时出现监管过程脱节、多头监管和分散监管等诸多问题。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多从自身利益考虑,相互推诿监管职责与相互争夺监管权力,因此,时常发生纠纷。2.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性较弱。我国金融机构虽然也有一整套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并没有效果,甚至有些形同虚设。有关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可见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不善导致的金融风险增加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由于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觉,主观因素介入较多,易产生负面效应。但这种企业内部自发的监管行为,也具有监管成本低、监管质量好等优点,对于金融风险可以很好地防范,还是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自律与机构监管两种金融管理手段相互协作,互相补充,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7]。3.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我国金融业起步较晚,相关的监管配套机制并不健全,给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造成了一定的阻力。为了保障银行业的安全,防范银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以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在这一制度上还是空白。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以国家信用作为其发展的隐性担保,国家通过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注资来保障其发展的稳定,但整个担保机制的运作缺乏制度约束,运作过程也不透明,难以对银行和存款人形成有效的保护,不能产生良好的市场预期。同时,各监管主体之间也不能对各自工作中所收集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有效的交流并向社会披露。虽然我国早就有监管联席会议这一制度,但是,监管联席会议的性质只是议事机构,其权威和工作效率都不高。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产物,并不能将各金融部门所掌握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有效的整合,当发现问题时,并没有形成多部门协同处理、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
三、完善我国本土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逐步加快,金融风险在中国发生的概率逐步提高,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金融产品所占比重日益增加,混业经营已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我国只是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步发展阶段,整个混业经营的体系构建深度和广度都不足,因此中国要实行统一监管有着重重困难需要克服。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已成一种必然。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同时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稳步地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避免突然的监管模式变动所带来的动荡,充分立足具体国情,寻找出一条符合我国本土金融业发展的路径。
1.稳步推进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模式转型。针对监管机构存在交叉和真空的问题,短期内进行大范围的改革是行不通的,如果过于急促反而会适得其反,所以在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仍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这也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相吻合。当前应当依据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步伐,以两步走的方式,稳步推动国内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的方向转变。第一步,在现有“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混业经营出现的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的问题,应当重点理清各机构职责所在,明确具体行业的监管主体,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统筹各机构的工作内容,协调其内部履行监管职能时可能存在的矛盾,消除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逃避监管的可能。这样的模式既符合“渐进式”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思路,又可以为以后建立统一但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模式积累必要的经验,奠定制度基础。第二阶段,将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逐步转变为国务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整合“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职权,削减央行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能,将原有的“三会”改制为金融监管委员会下属的职能局,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的基础上,施行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委员会将根据“三局”的监管职能与相关金融产品的功能确定三部门的监管范围,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效能。
2.建立切实可行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随着经济危机的频发,金融风险的防范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流动性危机和系统性风险已经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首先,建立法定的职能明确的存款保险机构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任务;其次,要明确存款保险的适用范围,对国内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及信用合作社以及在国内开展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应要求其参与存款保险;再次,要建立相关的银行风险评级机制,将风险与保险费率挂钩,实行差别化的保险费率;最后,建立相关的退出机制,抑制金融业的道德风险的积累,稳定银行体制的运行。通过构建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危机,保护存款者利益,给我国银行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高效经营的环境,同时作用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加快解决不良资产的步伐,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我国也要建立金融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推动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金融监管风险信息共享程度,作用于具体机构监管决策科学性与准确性的提高。一是要完善各部门内的金融风险信息采集制度与部门之间的金融风险信息交换制度,二是要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将所收集的金融风险信息予以整合,并制定定期金融风险信息制度,通过媒体与官方渠道,集中向各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金融风险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这些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并予以防范。
过去十年来,国际金融市场突飞猛进,急速发展。可兑换货币间的外汇市场交易规模持续扩张,到1998年4月底,外汇市场日平均交易量持续上升到1.49万亿美元,比1986年上升了8倍,数额相当于所有国家外汇储备的87.4%。在1984到1998的十五年间,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累计额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2.34%,远远超过全球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3.37%和国际贸易的年平均增长速度6.34%。
在规模持续扩张的同时,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外汇市场率先实现单一市场形态的运作,其显著标志是全球外汇市场价格的日益单一化,主要货币的交叉汇率与直接兑换的汇率差距明显缩小。
在资本市场,资金开始大范围地跨过边界自由流动,各类债券和股票的国际发行与交易数额快速上升,整个90年代,主要工业国家的企业在国际上发行的股票增长了近6倍。1975年,主要发达国家债券与股票的跨境交易占GDP的比重介于1%到5%之间,1998年,给比重上升到91%(日本)到640%(意大利),其中,美国由4%上升到230%,德国由5%上升到334%,各国该比重增长最快的时期几乎都集中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与此同时,国际债券市场的二级市场获得了蓬勃发展。债券市场信息传递渠道、风险和收益评估方式以及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行为差异逐渐减小,以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和对冲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以复杂的财务管理技巧,在不同货币计值的不同债券之间,根据其信用、流动性、预付款风险等的差异,进行大量?quot;结构易",导致各国债券价格互动性放大,价格水平日趋一致。
海外证券衍生交易的市场规模有了突破性提高。几乎在所有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都在进行大量的海外资产衍生证券交住T谛录悠律唐方灰姿瓤梢源邮氯站?25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也有部分马来西亚的衍生证券交易;美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对象,更是包括了布雷迪债券和巴西雷亚尔、墨西哥比索、南非兰特、俄罗斯卢布、马来西亚林吉特、泰国铢和印尼盾等多种货币计值的证券和衍生产品。
二、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市场一体化潮流中,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国际化进程加速。
在银行领域,1979年起,外资银行开始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分行、合资银行、独资银行、财务公司,到今年年初,共有38个国家和地区的168家外国银行在我国25个城市设立了252家代表处,有22个国家和地区的87家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19个城市设立了182个营业性机构,其中,有32家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到今年6月底,在华外资银行总资产达323亿美元,其中贷款208亿美元。
在保险领域,到去年底,我国共有外资保险公司15家,对外开放城市由上海扩大到广州、深圳等地。
在证券领域,1992年,我国允许外国居民在中国境内使用外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特定的股票,即B股。有关管理部门对于B股市场的总交易额实行额度限制,超过300万美元的B股交易,必须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1993年起,我国允许部分国有大型企业到香港股票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即H股。部分企业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称为N股。境外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必须汇回国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设外汇帐户,筹集的外汇必须存入外汇指定银行。进入2000年后,部分民营高科技企业到香港创业板和美国NASDAQ上市筹集资金,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在债券市场,我国对于构成对外债务的国际债券发行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经过授权的10个国际商业信贷窗口机构和财政部、国家政策性银行在国外发行债券融资,其他部门可以委托10个窗口单位代为发行债券,或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特别批准后自行发债。债券发行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必须汇回国内,经批准开设外汇帐户,存入指定银行。
三、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前景
随着加入WTO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市场正在准备与国际市场接轨,国际化进程将明显加快。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双边协议,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将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在银行领域,我国将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对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逐步允许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和居民开办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加入WTO之初,外资银行可向外国客户提供所有外汇业务。加入WTO一年后,外国银行可向中国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中外合资的银行将可获准经营,外国独资银行将在5年内获准经营,外资银行在二年内将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在5年内经营金融零售业务。
在保险业领域,加入WTO后,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可高达50%,加入一年后,提高至51%。非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将获准在合资保险公司中持有51%的股份,并可在二年内成立全资的分支机构。
在证券市场,中国将允许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资证券商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显然,随着金融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市场将逐步走向全面的国际化。
这种全面的国际化含义是:以资金来源计,国外资本以允许的形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内资本则可以参与国外有关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以市场筹资主体计,非居民机构可以在国内金融市场筹融资,国内机构则可以在国外金融市场筹融资;国外交易及中介机构参与我国金融市场的经营及相关活动,国内有关交易及中介机构获得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经营及相关活动的资格和权力。
四、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利益
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将降低新兴市场获得资金的成本,改善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效率,延展市场空间,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系统能力,改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会计和公开性要求,改进交易制度,增加衍生产品的品种,完善清算及结算系统等。
海外金融资本的进入,尤其是外国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对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迫使资本流入国的金融管理当局采用更为先进的报价系统,加强市场监督和调控,及时向公众传递信息,增加市场的效率。越来越多的新兴市场国家通过采用国际会计标准,改进信息质量和信息的可获得性,改善交易的公开性。交易数量和规模的增加,有助于完善交易制度,增加市场流动性。而外国投资者带来的新的金融交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衍生产品的出现及发展。建立一个技术先进的清算和结算系统,对于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该市场对外国证券资本的吸引力、
五、金融市场国际化的风险表现
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仍然蕴涵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加入WTO后,我国金融风险可能有如下表现:
1.市场规模扩大加速甚至失控的风险。
与国际化相伴随的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在增加金融市场深度、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将导致金融资产的迅速扩张。在缺乏足够严格的金融监管的前提下,这种扩张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爆发的根源。
此外,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金融体系不成熟,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资本流入导致其金融体系规模的快速扩张,而资本流入的突然逆转,则使其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大幅度上升。
2.金融市场波动性上升的风险
对于规模狭小、流动性比较低的新兴金融市场来说,与国际化相伴随的外国资本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尤其是在一些机构投资者成为这类国家非居民投资的主体时,国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表现得更为显著。
由于新兴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经济基础设施,在会计标准、公开性、交易机制、票据交换、以及结算和清算系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无法承受资本大量流入的冲击,导致价格波动性的上升。新兴金融市场股票价格迅速下降以及流动性突然丧失的危险,大大地增加了全局性的市场波动。
3.本国金融市场受到海外主要金融市场动荡的波及、市场波动脱离本国经济基础的风险。
外国资本的流入和外国投资者对新兴市场的大量参与,潜在地加强了资本流入国与国外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导致二者相关性的明显上升。
从国内金融市场与主要工业国金融市场波动的相关性来看,近年来,主要工业国金融市场对资本流入国金融市场的溢出效应显著上升。国外研究表明,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韩国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93年到1994年间高达12%,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泰国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88年到1991年间高达29.6%,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墨西哥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90年到1994年间高达32.4%。
这种溢出的影响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在市场稳定发展时期,资本流入国金融市场波动接受主要工业国的正向传导,表现为二者波动的同步性;其二,在市场波动显著、存在一定的恐慌心理时,二者波动出现背离,甚至呈反向关系。
从日本和韩国股票指数的相关性看,从1989年1月到2000年4月,二者股票指数的相关系数为36.52%,而在1989年1月到1992年7月间,该相关系数达89.09%。从92年7月到98年5月,该相关系数下降到44.86%,此后,该系数再度提高到80.65%。
4.本国金融市场与周边新兴金融市场波动呈现同步性,遭受"金融危机传染"侵袭的风险。
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外资流入周期及结构基本相同,因此,其金融市场表现具有很强的同步性。
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亚洲国家和地区间的股票市场相关系数显著增大,韩国和印尼股市的相关系数由43%上升到73%,印尼和泰国股市的相关系数由15%上升到78%,泰国和韩国股市的相关系数由55%上升到63%。显然,在金融危机期间,国际投资者把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视为一个整体,同时从上述市场撤出资金,导致其同时崩盘。
此外,由于机构投资者在全球资本流动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其行为特征表现出很强的"羊群效应",其对新兴市场的进入和撤出也具有"一窝蜂"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加强了新兴市场表现之间的同步性,这种同步性在金融危机时期表现为危机传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或"龙舌兰酒"效应。
5.银行体系脆弱性上升的风险
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现代化的压力下。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可能大幅度上升。
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加深后,外资可能大量流入该国银行体系,促使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快速扩张,尤其是银行的对外负债增长更为显著。在一些国家,以银行对外负债形式流入的资金绝大多数投资于国内市场,导致银行体系外币净负债上升。特别是当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时,大规模资本流入使银行的流动性出现大幅度摆动,银行贷款膨胀和收缩时期交替出现,引起影响全局的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由于负债和流动性的快速上升领先于经济规模的增长,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有限的经济增长速度,无法为新增巨额贷款提供足够的投资机会,可供投资并提供高额回报的行业有限,银行的新增贷款往往集中于少数行业,如在泰国,大量资本流入后,银行信用发放给建筑和不动产的份额从1980年的8%增长到1990年的16%。大部分新增贷款用于不动产交易。
此外,由于大多数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在国际市场直接发行股票和债券获得资金,国内银行只能向次级层次风险较高的客户贷款,因此,银行对于借款企业和借款个人的利润和信用等级要求相应下调。在外资持续流入、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前提下,这样的信贷投放策略通常能够得以维持,但是经济形势突然逆转及外资无以为继时,这种循环将被迫中断,一些行业出现周期性逆转,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贷款。例如,在泰国,1988到1990年的资本净流入与资产价值的上升显著相关,即使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土地抵押值超过贷款很多,而房地产价格下降,仍然使银行资产负债的获利能力受到很大打击。
由于银行体系保持巨额对外净负债,面临着很大的汇率风险,可能遭受本币意外贬值引起的损失。
中央银行针对外资流入实行的冲销性市场干预政策,往往导致市场利率的突然上升,从而加大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而在中央银行为了维持某一个汇率水平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的情况下,短期利率可能上升到一个非理性的水平,这样将削弱银行盈利能力甚至危及银行的稳定。因此,货币危机往往是银行体系危机的前奏。
一、前言
国际竞争的根本,在于对国际金融主导权的竞争,在于对全球资本的控制权、支配权的 争夺。拥有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对一个大国的长远发展和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上海作为我国发 展国际金融中心的首选目标,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其框架雏形已经基本形成。上海通过在过 去的十多年中的建设和发展,现在已经到了可以进入跨越性发展的时期,即
如今,上海已经形成了包括 银行 间同业拆借 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海 期货 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内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并且是我国金 融机构的最大集聚地。而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则是中央机关的所在地。
总的来说,上海与北京相比,其优势在于具有一个比较完备的金融市场。此外,由于较 高的市场自由度和宽松的 环境 ,上海在吸引境内外 金融机构 以及对外开放方面也具有独特的 优势。然而,必须看到,上海在成为国内金融中心的漫长道路上还存在许多困难,例如,全 国各大金融机构的总部大都设在北京。再例如,全国许多城市都非常重视金融市场的建设, 要处理好与这些城市在金融活动方面的关系也并非易事。
四、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约束条件
基于上文的讨论与分析,可以 总结 出以下四条制约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关键因素。
1.金融机构集聚度不够。虽然上海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外资金融机构聚集地,但是与成 熟的国际金融中心相比(如美国、英国、日本),上海的外国金融机构数和金融中介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数量与质量存在明显的不足。据 统计 ,英国、美国、日本在1996 年时单离岸金 融中心商业银行数就分别达:493.472.219家,其中外国银行分别为347.328.92家,远 远高于在上海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另外,质量上差距也较明显。在上海本地的金融咨询 机构中,目前还没有一家像麦肯锡、普华永道一样有国际影响的咨询服务机构,这种状况不 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确立。
2.交易规模和金融产品种类不足。上海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体系,但是 与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较,交易的层次以及金融产品的种类仍显得单调,各金融市场间资金 缺少流动。同时,金融产品的类型不多,国际化程度不够,缺乏避险交易工具。不过,近年 来,我国已经在着力于 金融创新 ,开发新的交易品种。比如,qdii、qfii以及股指期货。
3.金融监管环境的建设与金融监管机构间关系的协调。传统意义上,主要应从三个角 度来考察金融监管环境,即监管广度、监管深度以及监管频度。然而,我们发现伦敦、纽约 在发展国际金融中心时,并不是一味地管制,而是采取了更先进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比如, “服务优于管制”和“有所为,有所不为”。上海作为非监管总部所在地,既面临总部的监 管,又面临跨业的监管。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好各种监管机构间的关系,使得 监管变得更合理、更有效率。
4.缺乏国际化人才。目前上海人才国际化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特别是缺少国际通用型 人才。一个城市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就一定需要大量的既懂得国际惯例又熟悉国内 法律 的 高级经营 管理 和金融人才。然而,上海金融行业中,高级人才与劳动 人口 的比例远远低于纽 约、伦敦、东京等发达国家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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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中国的金融行业是操作在一个单独的混合过渡期。面对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冲击,中国政府已逐步放宽政策,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分管经营模式已经出现了相互交叉的趋势。因此,从分业经营改革成混业经营整合现有资源,这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完善混合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稳步推进实施的前提。
1、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及发展
伴随着在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形势和我国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原配套单独运营的制度已经不适合如今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改进,更多的市场经济系统及技术监管标准大大提高并完善的状况。实践证明,单独的管理运营系统已明显阻碍的了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缓慢,实施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风险高于金融机构混合的机构。在此背景下,原来使用的单独操作的线基本是转成混合模式,这将是国家的需要也是国际的趋势。独立管理的金融背景的行业,在世界金融业是经常出现的,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独立的管理系统,主观意识上就分开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相互联系,制约金融机构可持续的能力,难以创新的金融企业很难发展。因此,中国的金融行业在国际金融体系不断整合所带来的趋势下,混合经营渐渐的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操作系统的基本目标。近几年以来,伴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政策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混合,要考虑的是怎样提高效率和稳定性,最终提高国际竞争力。在目标值追求量化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机构要在金融行业要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风险。所以,为了适应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必须建立混合式的中国金融体系,并随之配套金融监管体系,是我们面前的重要且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2、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构建
2.1维持现状,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金融业各行的区分特点也较为突出明显的,提高我们现有的金融监管,出台相应的协调机制是首要任务。我们目前的监管体系已经维持了很多年,它的发展与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如在很少的时间内全面的改革更是鸡蛋碰石头。因此,现在维持“一行三会”现有的监管模式十分必要,同时完善“一行三会”中的金融监管协调能力,及时向有经验的国际金融监管界机构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改善国内金融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参与制定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2构建统一监管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我国处于将会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状态,从长远看,为了应对长时期的发展状态,我们针对金融部门的发展趋势,需要专门建立一个能够对金融部门形成监管机制的有效监管部门。从整个世界对于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背景下看,我国处于混业经营的初期阶段,现在还不算成熟,需要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来将一些可靠、及时的信息反馈给金融部门,从而帮助和监管金融市场更健康和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金融部门实现混合经营的目标。很显然,这对于我们还是一个长远的目标,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变思维。我国需要在长期的实践模式改革中摸索,最终形成一个适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下的监管模式,方能使金融监管确保金融业的健康向前发展。
2.3 建立专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提升金融监管协调的效能
为了促进混合金融监管协调效率的提高,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发挥协调的角色,打破信息封闭现象。如果我国建立监管协调机构,可以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各金融监管协调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是常设机构,由国务院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监管协调机构负责人轮流负责财务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委员会,特殊情况也可能会在紧急情况下召开。委员会负责组织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重大问题上的讨论研究及制定措施,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以根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及时组织先有部门处理金融机构难以解决得问题。最重要的是,金融监管委员会有充分的法律权力进行合理干涉,以确保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结果,确实执行和落实到位,反之,执行监管不当的不给予一定的处分。
总之,对于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而言,它是在整个全球化市场的自由化环境下所产生的,混业经营对于促进我国金融部门整体结构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一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是未来金融部门发展的必要阶段,只有通过这一条路才能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走的更远。但是,对于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我们不能在发展过程中强行的进行金融结构的改革,而且这种办法也无法适应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在短期时间里想要做到金融部门的混业经营改革,我们一定要坚持在保证目前金融结构稳定基础之上,才可以进一步的开始下一步的改革。在保持当前金融系统稳定和连续发展的同时,预防金融系统性危机,循序渐进的监管模式,逐步促进混合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及相关建设是最佳的发展道路。(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此次金融危机的事实证明欧美各国的完全放任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是行不通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不能使中国获得长远发展,危机只是暂时的,世界要发展、中国同样要进步,因此,尽快推行金融监管体制“一统化”改革,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把不同监管部门的外部协调变为单一部门内部的协调。是改善监管者协调性的重要措施。
一、开篇立论
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与中国不同,它是完全放开,由市场机会和利益指引人们的创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场失灵,却因为监管滞后不得不让政府与百姓付出巨额代价。而中国的金融创新必须由政府批准,稳定秩序唯此唯大。导致创新步伐太慢,内需总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即是挑战同时又是难得的机遇,金融危机带来了一次世界经济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机的突破口就能获得领先一步的发展。在改革方面中国一直保持着严谨的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的原因,然而这样的态度并不长远,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之后必会产生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中国目前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创新和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已经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创新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一)分业、混业经营界限模糊,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我国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1999年,我国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这一切举动表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过金融监管体制已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中资、外资银行竞争越显不公平,期待统一竞争平台。
(1)从分业转向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具有先天优越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大量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各子公司也必须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国际化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而此时在中国的内的外资银行的母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混业经营模式,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恶化。
(2)目前我国在服务收费、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范围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银行还存在“超国民待遇”,而且外资银行承担的国家政策性任务远低于中资银行。这对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层次的不平等竞争使得中资银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空间、时间、市场上都受到极大的落后性,因此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发展压力。
(三)中国需要发展,金融业需要创新
从国际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术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诸多差距,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国际化,从国内角度讲,我国是人口众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及生存压力重大,在此危机关头,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才能快速的带动经济增长,保持中国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金融业发展而言,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随着我国加,WTO,国外金触机构向国内金市场迅速渗透,目前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竞争国际化要求,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是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金触监管与金融新对立起来,严重制约着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金融创新瓶颈,为金融业的快速发现拓展空间,提供优势资源。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区域性受到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而且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界界限,增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使得金融监管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共同防御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使的金融监管同样走向国际化。
(二)对我国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全方位统一监管
目前我过实行我“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存在众多矛盾和不足,(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3)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合理,此时我们亟需一个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内、外资、境外等业务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实行统一监管不仅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针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情况,根据金融产品确定相应的监营规则,有效地处理混业经营下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而且对整个金融业来设计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处理金融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三)从根本上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1)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职能长期不确定,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监督成本高.(2)目前,中国银行在所设海外分支行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已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而在国内,银行业还停留在执行旧资本协议的阶段。面对这种监管差距,海外分支机构要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仅各种财务报表就要有两个版本。面对花费较大且无实际效益的成本必须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完善创新,减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需要一个过渡期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我过目前亟待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还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在现状和统一监管模式之间存在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然而过渡期内金融业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和充实核心资本。同时利用这一时期,我国货币金融当局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及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进、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培养专业化的监管人才。
四、总结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制度保证和前提条件之一,其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状况,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仔细讨论了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式,从而建立起更优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监管模式。进行这项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将传统的监管引入不确定性的领域,并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变迁和空间、对象、环境的日益复杂与模糊所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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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币国际化的背景
人民币国际化是人民币跨越我国国界,在境外发挥计价尺度、交易媒介、储备手段这三种职能。人民币国际化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我国外贸企业降低国际贸易的成本;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促进上海等城市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发言权。目前,在新的形势下,人民币国际化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
首先,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目前国际货币体系存在的待完善之处。现行的以美元为本位币的国际货币体系无法克服“特里芬难题”,从而对全球经济造成巨大的威胁,影响全球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的缺陷对中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其次,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发展,规避汇率风险,改善贸易条件,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再次,在2010年6月22日,央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总之,在全球经济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进行复苏的大环境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实施等一系列促进中国外贸经济的发展的措施无疑给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新的有利的机遇。
二、新形势下人民币国际化分析
(一)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机遇
1人民币国际化可以减少企业的汇率风险,促进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
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中主要面临的汇率风险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交易风险,经济风险,会计风险。交易风险体现在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的到期收支外汇时货币汇兑而造成的损失。经济风险体现在由于外汇汇率变动使企业在将来特定时期的收益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即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的损失程度。经济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是最大的也是隐性的。企业面临的最直接的汇率风险表现为交易风险。在09年金融危机导致国内一些中小企业破产的同时,美元、欧元的汇率波动加剧,根据我们实际中走访企业发现这直接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使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汇率损失,甚至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外贸企业的倒闭。因此采用人民币作为贸易中的计价货币可以减少企业的汇率风险,降低企业的成本。
2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我国上海等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货币国际化需要有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及国际金融中心。。货币国际化与国际金融中心是相辅相承的关系。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促进上海等城市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也将最终奠定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3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公平合理的国际货币体系的建设。
目前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以美元为主导的,发达国家处于优势地位的国际货币体系,其对发展中国有欠公平合理的地方,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金融危机之后,对新的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呼声越来越高,人民币国际化可以打破发达国家占优势的局面,使国际货币体系相对公平合理的,另外中国是负责任的国家,这也将有利于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并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积极的作用。
(二)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挑战
根据经验,一国货币真正成为国际货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以经济实力为基础,其综合国力、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强;其次,金融监管能力较强,具有较高的货币政策制定和管理水平;再次,其货币可以自由兑换;最后,金融市场较为完善。。人民币国际化,这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经济提出挑战。
1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难度,使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难以把握。
人民币国际化使政府监管的对象调整为不断国际化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这从监管体制、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等方面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对于流通国外的人民币规模的扩大也要求监测人民币的体系能够延伸到海外市场,这样由加大了经济政策指定的难度,使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难以把握。
2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冲击。
人民币国际化意味着我国资本账户的开放,使人民币成为完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这无疑加大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并使中国成为国外热钱投机冲击的对象。据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完成的《境外热钱在国内非正常流动调查报告》显示大量境外热钱在国内进行非正常流动和投机已经成为事实,流入量在2500亿至3000亿美元之间,并且还有继续扩大流入量的发展趋势。这样,资本账户一经开放,很可能会引起我国金融市场的动荡。
三、人民币国际化思考与建议
综上所述,人民币国际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机遇,降低我国外贸企业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的汇率风险,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促进公平合理的国际货币体系的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人民币国际化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难度,使宏观调控难以把握,并且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因此,人民币国际化是个长期的过程,我国要在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完善国内金融市场,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基础上,逐渐实现人民币国际化。
【参考文献】
【1】陈金香,韩景旺,王建中. 人民币国际化理论问题的思考[J].商业时代,2006,32
【2】蔡珞珈.新形势下人民币国际化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10,1.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 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 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 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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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三、现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体系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引言
此次发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无异于一场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地震,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人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在反思:一向自诩拥有世界最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美国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金融监管的缺失为此次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而美国的监管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国金融监管再次敲响了警钟。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全球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尚未能够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很重视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金融监管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将越来越明显。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导致国有资本为市场主导的局面
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金融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在我国,一个稳健有序的金融体系应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在我国,不管是开拓相关金融新业务,还是设计新金融机构等,都必须要经由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执政部门担心机构的过度准入会导致无序和失控,从而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不断加强。
(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不断积累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应是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并重的市场。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并且出台了多不的金融法规,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是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还缺乏相应的推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暴露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职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关铝来解除金融风险,而在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也通常由政府垫付,这种举措不仅加剧了主要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还有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累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三)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在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上的能力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监管制度上的可操作性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并且相应的惩罚措施单一;在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银行评价制度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现象,并且监管的透明度相对较低;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低,监管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一)加快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脚步
(1)建立正确的合规性监管理念和方法。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首先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二是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及时的向银行提出改建意见,督促银行进行改进。
(2)制定出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中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以进一步明确银行内部的合规责任,以及相关合规部门的地位、作用、职能结构等等,从根本上保证银行合规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并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是,完善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便为商业银行的退出奠定相关基础。银监会应该在借鉴国际银行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的风险评预警体系,要确定问题银行和重点的银行监控对象,并且建立这些问题银行的风险管理档案,以强化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
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的作用,改变现有的行政强制干预。银监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市场为基础的处理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作用,逐步减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直接干预。
(三)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1)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风险监管与风险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风险监管是中国金融体制不断进行市场化和国际化前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的金融稳定以及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此种金融监管转移的过渡,可以从完善金融法规制度,填补法律漏洞,通过行政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经营着手,并逐步通过市场调节预防,分散或转移风险。
(2)提高银行监管手段技术含量。改变现阶段计算机仅运用在办公自动化和支付清算系统,要加大对监管操作方面运用的投入;重视监管软件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并加强监管软件开发;加大投入,提高跨地区、跨国境共享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三、总结
对金融金球化的发展未来和金融监管创新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我们尚不清楚未来的正确方向。但是,只要充分尊重金融发展规律,形成以金融创新为主导的金融监管理念,按照金融创新的发展规律,完善各种对策,就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快速发展,确保我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更稳更快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