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8 05: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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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食堂民主管理的职能机构是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由总务科、学生代表、教工代表、工会生活委员以及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组成。
二、建立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下午第二节课后为膳食委员会例会时间,研究分析食堂近期工作情况,听取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的意见,提出下阶段改进措施。
三、膳食委员会要经常派员监督食堂菜价、成本核算,每星期不定期的由副主任及其他两名委员组成考核小组抽一天的中午菜进行成本核算,发现有不合理情况应及时向食堂有关人员提出,并责成其合理核算。
四、食堂财务应帐目公开,膳食委员会有权检查审核食堂财务收支状况。食堂会计应在每月上旬公布上月食堂收支及盈亏帐目,并张贴于饭厅醒目处。
五、食堂工作人员应虚心接受师生对改进会堂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并通过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努力提高食堂服务质量和水平。
植物的需水特性是影响制订灌溉制度的重要特性。深入了解不同植物的需水特性并据此区别灌溉是必要的,这些数据可以向相关专家咨询或查询有关资料。
2.分析土壤类型
不同土质上的灌溉制度是不同的。比如,沙土的保水性差,所以需要小量多次灌水,一次过量灌水就会产生深层渗漏,浪费水;粘土能长时间保存大量水分,所以一次灌水的量就可以大一些,但是每次灌水的间隔要长。
3.观察土壤干湿度
根据土壤干湿度情况定期调整灌溉控制器,对草坪的生长大有好处。不要因为植物的叶子看上去萎蔫,就认为需要灌水。首先应该检查一下土壤是不是湿的,然后在调整灌溉系统。
4.调整喷头的灌水循环周期
绿地灌溉系统中使用喷灌,有时会发生径流。这是因为喷头喷洒出的水比土壤吸收的水多,用专业术语解释就是喷头的喷灌强度大于土壤的入渗率。解决这个问题很容易,当开始产生径流时,把喷头关闭,等待一段时间等水渗入土里,再打开喷头直到发生径流为止,关闭喷头,等待一段时间……直至土壤湿润深度达到15厘米。说起来很繁琐,其实很多灌溉控制器都有这个功能(循环入渗功能),可以自动运行;或者降低控制器的每次灌水时间,增加灌水循环次数。
以上的4个方法是制定绿地灌溉制度的基本原则。另外,在日常灌溉管理中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不同绿地要区别对待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执行。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政府立法程序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二章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有关立法原则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所属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四条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审查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和审查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并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依据的上位法以及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调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有关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提请审查的公函;(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
第二十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收到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不得印发。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对同级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审查机构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机关通过法定载体公开。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成本监审间隔时限,间隔时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六条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对已经成本监审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定价成本具体监审核算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统一规定。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
第十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成本监审前,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监审日期、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以及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主要成本项目、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四)最近3年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五)最近3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尚未营业或者营业不足1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查,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成本资料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当次成本监审,并不予制定、调整价格;确需调低价格的,可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调整。
第十三条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审查合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等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监审。监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
(二)成本是否与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三)经营者的成本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与成本相关,需要监审的内容。
第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对经营者成本的监审结果,核算定价成本。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或者政府给予补偿的部分;
(五)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六)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七)不符合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定价成本监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及其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核增或者核减情况及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由参与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第十八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成本监审需要,对经营者实施书面成本监审或者实地成本监审。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
对专业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做好成本监审记录。
第十九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当主动回避。
经营者知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成本监审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情况属实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二十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为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可以选择部分经营者作为成本监审点,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定点成本监审制度。
成本监审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为其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务,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写成本监审表,并按时报送。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监审点报送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汇总,并定期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二十三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算办法实施成本监审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回避的;
(三)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12-0069-04
一、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发展历程
美国是世界上制定会计准则历史最长的国家,其第一份公认会计原则颁布于1937年。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发展历史表明,最初美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是原则导向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计准则的制定却不由自主地转向了以规则为基础的模式。这是因为美国的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考虑了大量的处理细则、例外事项以及会计政策的备选方案,这使得现行的会计准则过于详细和复杂。美国会计准则的文件数量几乎比世界各国准则文件的总和还要多,其范围之广,论述之细,为各国所不及,也更多地体现了以具体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特征,即对于每一项经济交易活动均制定详细的条款,规定其实施指南以及相关的例外事项处理方法,以此来规范会计人员对交易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题为“美国会计准则制订中的原则导向法”的征求意见稿(FASB,2002)中也认为,详细、具体且繁杂的美国会计准则(即规则导向)是需求推动的(demand-driven),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对现行准则应用的例外和大量的实施细则与指南性意见。其中,对现行准则的例外是导致美国会计准则越来越繁杂的一个主导性因素。该征求意见稿还例举了SFAS 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指出该准则给出大量的例外。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主席戴维・特威迪(David Tweedie)在美国国会作证时也认为,美国准则的规则导向是由于那些受准则约束和影响的对象要求的结果:公司需要具体的准则,以减少交易安排的不确定性;审计师需要具体的准则,可减少与客户之间的分歧并在诉讼中自我保护;证券管制者需要具体的准则,因为通常具体的准则更容易监督执行。正是因为上述这些“需求”,导致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则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会计准则逐步演化成会计规则,偏离了会计原则的发展方向。
二、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之争
严格来说,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刘峰等,2003)。按照一些评论的观点,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更具体、更复杂;而原则导向的准则相对要简单、明了,它主要是一些基础性的原则,执行过程中更多地依赖职业判断。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被认为是规则导向的,作为对比,国际会计准则是原则导向的。
(一)文献回顾
早期对于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讨论主要是围绕原则导向模式和规则导向模式的利与弊进行的。
刘峰等(2003)认为,如果考虑到经济人属性及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会计准则规则导向将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陆德明等(2003)认为,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在理论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这种会计准则的应用是建立在健全的公司制度、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拥有大量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基础上的。而中国正处在经济、政治的转型期,可以说至少在现阶段是不适合完全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体系的。中国会计准则应采取的较好的方式是两者兼顾,兼收并蓄。
黄世忠等(2002)认为,原则导向模式有助于培育一种以专业判断取代机械套用准则的氛围。理想的准则制定模式应当是以原则为基础的。
IASB主戴维・特威迪(David Tweedie)在2002年2月美国国会听证会和2002年4月英国国会听证会上曾指出:过于详细的规则往往被别有用心的公司和个人通过交易策划所规避。规则基础模式不利于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发挥专业判断,还可能使他们过分关注会计准则的细节规定而忽略了对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的判断。
美国SEC主席Harvey L.Pitt在国会听证会上指出,以规则而非原则为基础的准则制定模式,会延误准则指南的及时性;会使准则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市场未来的发展;人们也容易通过会计技巧的设计而达到他们想要的目标。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会计师Robert K.Herdman在国会听证会上也指出,试图对准则的各个运作方面作出极其详尽规定的规则导向会计准则,将会在财务报告中助长“翻箱倒柜”式的心态,并在准则运用中弱化专业判断,这不利于财务报告编制者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整体影响进行客观的评价。
FASB于2002年10月21日的题为“美国会计准则制订中的原则导向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当时美国会计准则纷繁复杂的状况、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的特征,并对原则基础的准则制定模式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在征求意见稿中,FASB虽没有给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和规则导向会计准则下定义,但是明确地提出了两者之间的不同点:原则导向会计准则比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应用范围更广;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也有例外情况,但只是极少数;其准则的解释和指南相对较少,且按准则的精神和意图运用专业判断的机会将会增加。
2003年7月25日,SEC向美国国会提交了《按照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08(d)条款要求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报告》(以下简称《体系研究报告》)。该报告突破了以前按原则基础与规则基础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进行划分的两分法,提出了全新的三分法,即应按照“纯原则”、“原则基础”、“规则基础”对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进行划分,对原则基础模式进行了新的界定。为了与两分法中的“原则基础”有所区别,SEC启用了“目标导向”这个全新的概念。可以说,这个概念的提出使“原则基础”与“规则基础”之间的争论进入到在“原则”和“规则”之间寻找最优的均衡点。
(二)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对比分析
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强调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经济活动的本质而非形式,这样可以促使财务报告的编制者更加关注会计主体活动的内在性质,更好地体现财务报告的目标和反映会计原则的意图。而规则导向则强调会计准则的规则化,制定具体的界限,使会计准则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FASB认为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具有以下优点:(1)适用范围更广,更容易理解;(2)可以更清晰的传递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3)极少的例外情况,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4)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和经济环境的反映更快;(5)能促进FASB和IASB之间的合作,共同致力于高质量、高透明度的会计准则。但原则基础的会计准则也有不可忽视的缺陷:(1)由职业判断引起的对类似交易和事项的不同解释,使人们更加担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2)由于FASB减少准则的解释和指南,在需求驱动下,另外一些机构有可能在缺乏FASB应循程序的基础上一些解释和指南,成为事实上的准则制定机构;(3)可能引进专业判断的滥用,即运用原则的时候违背了会计准则本来的精神和意图。从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相互关系中我们不难看出,原则导向下会计准则的优点可视为规则导向下会计准则的缺点,反之亦然。
(三)在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之间寻找最优的准则制定模式
SEC在《体系研究报告》提出了“纯原则”、“原则基础”、“规则基础”。以“纯原则”为基础的准则在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进行职业判断时很少提供指南,执行起来有很多困难。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则常常会提供规避准则意图的手段。作为研究的结果,SEC建议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应当更为一致地以原则为基础或以目标导向为基础,并认为这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最佳的。这样的准则应当具有如下特征:(1)以经过改进并一致应用的概念框架为基础;(2)明确指出准则的制定目标;(3)提供充分的细节和结构,使准则能够得以一致地实施和应用;(4)尽量减少准则中的例外情况;(5)避免使用使财务工程师能在技术上遵循准则却在实质上规避准则意图的“界线”。
以原则为基础或以目标为导向的方法的基本原理是,目标导向准则明确设立了各类交易的目标和会计处理模式,为管理当局和审计师提供了足够详细的框架,从而使准则能够得以应用。同时,若按最优方式构建,这种准则将向使用者、监管者和其他检查或监督财务报告过程的方面提供足够详细的资料,使他们能更好地理解和正确评价管理当局报告并经审计师验证的经营成果。而且,由于目标导向的准则比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或以纯原则为基础的准则提供了更好的进行职业判断的概念框架,有助于它们遵循准则的要求。按照这种方式,目标导向方法应当提供管理当局和审计师承担在财务报表中报告交易实质的责任的方式;重要的是,在目标导向下,投资者和分析师理解准则本身的成本预计会降低;目标导向准则可能有助于提高准则制定过程本身的质量一致性和及时性;目标导向准则方便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协调,准则制定者根据原则达成的一致比根据详细规则达成的一致要迅速的多。
SEC在《体系研究报告》中对目标导向模式进行了详尽的经济政治分析,其认为该模式:(1)可以使投资者更容易取得更有意义的财务信息;(2)可以使会计职业界的动机和想法与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地结合;(3)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高会计报表的信息含量;(4)有利于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的质量、一致性和效率;(5)有利于促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SEC还从会计的服务成本、诉讼的不确定性、信息的可比性及转换成本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在目标导向会计准则的转换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会计服务的成本,增加管理当局和审计师的诉讼风险,还会带来一定的转换成本。但目标导向的会计准则以一致的概念框架为基础,有清晰的目标,详细程度适中的执行指南,再加上有效的强制措施,从而使这些成本可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总之,SEC确信“目标导向”是最优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三、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发展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从1997年正式颁布第一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起,迄今中国已陆续颁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从这些准则的行文内容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它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得十分明确和详细。由于中国当前还缺乏有效的会计准则支撑环境,采用这种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在中国或许更为切实可行,因为它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具有明显的优势。
1. 这种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使得财务报告容易被使用者所理解,更有助于使用者作出相关决策。中国的资本市场以散户为主,又缺乏财务分析师这样专业的信息解读和加工机构,而散户分析、评析会计信息的能力毕竟有限,因此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甚于相关性,同时也希望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更为通俗易懂,而中国当前这种规定具体的会计准则顺应了这种要求,为他们理解和运用财务报告提供了平台。
2. 毋庸讳言,目前中国会计工作的人员整体素质仍然较低。有些会计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学习不够,具备起码的职业判断能力尚有困难。在这样的会计背景下,如果采用需要广泛专业判断的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势必会造成操作上的混乱,也使得会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而目前的会计准则规定了十分详细的条款,解决了企业会计人员和管理者知识不足的问题,也提高了会计准则的执行效率。
3. 中国的契约制定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尽完善。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人控制盛行,审计市场缺乏效率,市场监管力度以及法律诉讼机制薄弱。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如果我们的会计准则采用原则导向,将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交给公司管理层,极有可能导致管理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操纵利润,甚至伙同审计人员“收买”审计意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条款以及内部控制和约束机制,原则导向给会计留下的判断空间必然会增加投资者、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三者之间委托―关系的矛盾冲突。只有会计准则制定详细,对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严密,才能使各方容易以事前明确的标准为参考达成一致意见,减少冲突。
尽管会计国际化已大势所趋,但是学术界的实证研究证明,照搬国际会计准则并不能消除或缩小实务差异,原因就在于中国目前不具备执行原则导向的国际会计准则的支撑环境(Chen等,2002)。照搬国际会计准则,只会使得会计准则的运用面目全非,因为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以发达市场经济环境为基础制定的,而中国作为经济转型国家市场经济发育还不成熟。
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不难看出,目前中国的经济环境决定了中国还不适宜跟随潮流,进行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但是,借鉴美国比较健全的会计准则支撑环境,纵观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发展动向,对完善中国会计准则支撑环境不无启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制度安排是内生变量,受现有技术水平的影响、制约和安排。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绩效会受到相关制度的影响,也就是说一项制度的实施效果要受到整个社会的制度结构即其他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制度实施绩效的好坏根源在于制度环境。在此,制度环境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会计准则支撑环境。
总之,原则导向是规则导向的抽象概括,规则导向是原则导向的具体化。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似乎更符合准则的发展潮流。但根据目前的制度环境,适当的规则会使原则导向更具有可操作性,更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可以走一条原则和规则相结合的中间道路,尽量重原则一些,轻规则一些。在这个指导思想下继续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建立一套公认可靠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此作为会计准则的指导。准则制定机构要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制定人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制定过程要执行充分程序,解释和运用要保持严格的一致性,以实现准则制定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平来禄,刘峰,雷科罗.后安然时代的会计准则:原则导向还是规则导向[J].会计研究,2003,(5).
[2]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一、前言[JP2]
在医院的经营管理中,财务管理既是医院重要的工作内容,同时也是满足医院经营管理需要的重要措施。结合当前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医院财务管理工作要想取得积极效果,就要积极建立完善的预算制度,并发挥预算制度的作用,促进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发展,使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应认真分析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并明确医院财务管理中预算制度的组成部分,制定具体的预算管理措施,保证预算制度能够得到全面实行,使预算制度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满足医院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JP]
二、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对于医院而言,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医院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果。因此,明确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准确把握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内容,是做好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前提。从当前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来看,其工作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资金预算,使资金预算能够全面真实的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同时,还应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明确工作目标,确保财务管理工作有明确的目的性。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医院财务管理的重点在于合理组织医院正常的收入,并将医院的收支情况纳入到财务管理中,使医院的收支能够得到合理的管控,提高医院资金管理效果,满足医院资金管理需要。
3、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医院的财务管理要想实现良好的管理效果,就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对内部控制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使财务管理能够在实效性上有所提高,最终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4、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医院的财务管理中,应包含成本管理、绩效考评、资金使用效益评估等多方面内容,只有涵盖这些内容,才能保证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最终能够为医院的经营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5、加强医院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医院资产权益;
在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资产管理是重要内容,只有做好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管理,才能使医院的整体经营效益得到全面提高。因此,加强医院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6、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医院的财务管理和其他企业的财务管理一样,都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要想保证医院的财务管理取得积极效果,我们就要做好财务控制和监督,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
三、医院财务管理中预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在医院财务管理中,预算制度的建立对提高财务管理质量,满足财务管理需要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结合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在预算制度建立之前,掌握预算的定义和预算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十分重要的。结合医院财务管理实际,预算制度的定义和预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可以总结如下:
1、医院预算的定义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对于医院而言,预算主要是指医院的整个资金流转,包括收入、支出等多个资金流通环节。预算制度的建立,是将医院的所有资金流转都纳入到统一管理中,使医院的收支管理更加明确高效,做到医院资金的有效控制。
2、医院预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在医院预算制度制定过程中,我们既要明确预算制度的制定目的,同时也要明确预算制度的重要作用。从当前医院预算制度的建立来看,医院预算制度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医院预算制度应包含资金管理内容
考虑到医院预算制度的财务属性,医院的预算制度应将资金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并制定具体的资金审批使用计划,建立良好的资金使用审批流程,最大程度的做好资金的合理管控,保证医院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能够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提高资金管理质量。
2)医院预算制度应包含成本管理内容
医院虽然是非盈利性单位,但是其投入成本的测算和管理也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预算制度中只有包含成本管理内容,并认真做好成本管理,才能使预算制度的优势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满足医院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
3)医院预算制度应包含资产管理内容
医院在服务过程中,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对于这部分资产的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基于医院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医院预算制度只有包含资产管理内容,才能发挥预算制度的积极作用,保证预算制度的整体效果。
四、医院财务管理中预算制度制定的具体措施
从目前医院财务管理工作过程来看,预算制度的建立对财务管理工作而言意义重大。要想提高医院财务管理实效性,保证预算制度制定取得积极效果,我们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医院预算制度在建立过程中应明确具体内容
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医院的预算制度的建立要想取得积极效果,就要结合医院财务管理实际,丰富完善预算制度中所包含的内容并明确管理流程,保证医院预算制度能够涵盖预算编制、审批等多个程序,使医院预算制度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2、医院预算制度在建立过程中应保证收入预算的准确性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医院预算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需要对前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以此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使医院预算能够在编制过程中有所参照,保证医院的预算制度能够起到积极效果,满足医院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使医院制度得到良好执行。
3、医院预算制度在建立过程中应保证支出预算的准确性
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在医院预算制度建立过程中,支出预算是预算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要想保证预算制度得到良好的执行并取得积极效果,在医院预算制度建立中,就要保证支出预算的准确性。所以,医院预算制度建立中,应根据不同的预算内容制定不同的建立策略。
4、医院预算制度应把握建立原则
在医院预算制度建立过程中,应把握建立原则,其中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只有遵守预算管理规定,保证预算制度能够在预算内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几个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才能使预算制度得到有效实行,满足医院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此,医院预算制度应把握建立原则。
五、医院财务管理中预算制度需要实现的功能
结合医院财务管理实际,预算制度的建立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从目前预算制度的建立来看,预算制度需要实现以下几个 方面功能:
1、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是医院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时也是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将收入管理纳入到预算管理中来,才能保证预算制度得到良好的实行,满足预算管理需要,使预算制度能够在管理内容上更加丰富,提高预算制度的执行效果,促进预算制度的发展。因此,收入管理是预算制度应实现的重要功能。
2、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医院作为经营性单位,日常资金支出是重要的财务行为,要想实现对资金支出的有效控制和资金流行的掌握,就要在预算制度建立中,积极做好支出管理,使支出管理成为预算制度的重要功能,保证支出管理取得积极效果,满足医院财务管理的现实需要。
3、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成本管理作为预算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成本管理的效果直接决定了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效。基于这一认识,在医院预算制度中,应将成本管理作为主要内容,确保成本管理得到有效开展,使成本管理能够成为预算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保证预算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收支结余管理
中图分类号S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1-0244-01
灌溉制度是指在一定自然气候和农业技术条件下,使农作物获取优质高产稳产的产量所需的灌水时间、灌水次数、灌水定额和全生育期所需的总灌水量,即灌溉定额。灌溉实践证明,科学合理的灌溉制度,既可使作物适时适量灌溉,又可提高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节约用水,提高灌溉效益和灌区内大面积农业获取高产[1]。灌溉制度的合理制定与正确执行,对于充分发挥灌溉工程效益和改善生态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灌溉制度分类
传统灌溉理论认为,作物灌溉就是把作物和土壤“喝足吃饱”。然而随着灌溉理论深入研究和灌溉实践,节水灌溉新理论认为灌溉是“适时适量灌”、“精细灌水”、“灌作物而不是灌地”[2]。灌溉制度已不再是过去单一的充分(或称为充足)灌溉,其是以充分灌溉、非充分灌溉、节水灌溉3种制度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并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
1.1充分灌溉制度
根据动态平衡原理可知,随作物某时段的蒸腾作用,必然使土壤、作物体失水(土壤水分蒸发,作物蒸腾);平衡失水,否则作物生长受影响;及时补充水量(灌水、降雨或地下水补给)以满足水分供给。充分灌溉制度,是一种完全满足作物需用水的灌溉制度。由于充分无节制的供水与田间灌溉,产生了田间水量深层渗漏,导致水量田间大量消耗和浪费,从灌溉原理上讲是正确的,但从灌溉实践看,却是不够合理地用水,是一种传统不够经济合理的灌溉制度。
1.2非充分灌溉制度
非充分灌溉制度指在灌溉水资源不足或由于工程性缺水不能满足作物充足用水供应和及时调节水量的情况下,允许作物某一阶段或某一生育时期水分亏缺(或者说作物一定程度受旱)灌溉。这是一种不能完全满足作物灌溉用水的灌溉制度。非充分灌溉是由于灌溉水供给相对紧缺使得土壤水分不足,因而不能完全充分地供给作物用水灌溉。综合我国一些试验情况,在作物关键用水时期因灌水不充分,致使作物减产情况大致是:玉米减产10%~40%;苜蓿减产20%~30%;棉花减产15%~25%;谷物减产20%~25%。因此,灌溉水资源缺水灌区,合理配置灌溉水量显得十分重要。非充分灌溉制度实施的核心是根据不同作物不同生育阶段对水分的敏感性和需求,把有限灌溉水量用到对作物产量贡献最大的阶段,从而节约灌溉用水,提高灌溉效益,增加单方水产出量,使全灌区总体收益达到最大。
1.3节水灌溉制度
节水灌溉制度在满足作物需水量要求和适时适量灌溉前提下,实施的一种先进灌溉工程技术、农艺技术、管理等综合节水措施和用水管理制度,以实现灌溉农业的低耗高效目标。随着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发展,多种先进实用节水灌溉技术不断实践和推广,如喷灌、滴灌、膜上灌、膜下滴灌等制度[3]。
节水灌溉制度的实施,与节水灌溉方法和措施有关,节水灌溉措施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将其分为工程类和管理类措施两大类。其中工程类措施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渠系输水节水、田间灌溉节水措施;管理类节水可划分为工程管理节水、用水管理节水、政策与法规节水、管理体制改革型节水[4]。节水灌溉措施的实施,需要有关部门单位、科技管理人员和受益区用水者的通力合作。实践和经验表明,先进技术或管理措施能否有效应用和产生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领导是关键,部门协调是保障;示范推广应用是基础;灌区用水者认同是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的试金石。
2灌溉制度制定
灌溉制度是灌区用水管理编制和执行用水计划、合理用水的依据。合理的灌溉制度还是指导农田灌溉工作的重要依据,它关系着灌区水土资源充分利用与灌溉工程设施效益的发挥[5]。需要明确一个理念,这就是供水与用水之间是一个服务协作的双赢关系,服务质量好,双方的效益就会自然显现出来。确定作物灌溉制度通常采用以下3种方法:一是总结当地群众灌溉经验。群众积累了当地灌溉生产经验,对这些生产经验加以调查分析总结,可以得到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实用意义的灌溉制度。二是根据灌溉试验制定灌溉制度。开展田间作物灌溉试验研究工作,积累一定灌溉制度、灌水方法、灌溉效益等技术资料,可作为制定作物灌溉制度的依据。但是,在选用试验资料确定灌溉制度时,需注意原试验的条件,不可生搬硬套。三是水量平衡分析计算确定。根据农田水量平衡原理确定作物灌溉制度。计算方法较多,比如彭曼公式。为使制定灌溉制度符合实际利于运用,还需要参考群众丰产灌水经验或灌溉试验成果。
根据我国北方灌区灌溉制度研究应用的基本经验,主要灌区综合作物需水量和灌溉制度,大致有以下情况:西部主要灌区综合作物需水量充足灌溉定额4 125~4 500 m3/hm2,
(下转第247页)
(上接第244页)
灌水定额一般为750~900 m3/hm2,作物生长发育期灌水次数一般为4~6次;综合作物非充分灌溉次数3~4次,灌水定额600~750 m3/hm2;主要作物滴灌次数为10~15次,灌水定额225~450 m3/hm2,灌溉定额为3 000~6 750 m3/hm2。
3参考文献
[1] 王瑞英,周庆峰,吕春林,等.实施肥水灌溉农田技术方法的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1):81-82.
[2] 谭鹏钦,雷娜,王锋.抽黄地面灌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1(1):269.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适应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四)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六条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须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十日前,由负责起草部门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十条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部门办公会议通过后十日内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十二条部门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政府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十四条对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改正;
(二)区政府部门相互之间规范性文件有矛盾的,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三)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技术性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送部门,原报送部门接到处理意见后,应当尽快处理,并于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送审部门。对经修改后再次报请审查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因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公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立即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应当自之日起五日内在《四方政务网》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
第十七条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五日内,由起草部门报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十日内,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二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区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季度开始的十日内将上季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于每季度开始的十日内将上季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目前,众议员克里斯・墨菲和安东尼・韦纳正以此公开信为基础,着手制定相关议案。
根据“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原则,当自身在诉讼中存在利益冲突时,法官应选择回避,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在美国,联邦及州法院的法官也都遵守此规则,并由《美国法官行为规范》加以规制。当事人如果认为参加审理的法官存在利益冲突,可以提出动议,请求法官回避,法院必须给予回复。若法官拒绝回避,当事人还可以据此提出上诉。
在2009年卡珀顿诉马西煤炭公司案中,卡珀顿认为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布伦特・本杰明和自己的马西煤炭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为马西煤炭公司曾耗费巨资帮助本杰明竞选州最高法院法官。卡珀顿因此提出动议,请求本杰明法官回避该案。本杰明法官拒绝回避,并判决卡伯顿败诉。最终,最高法院终审确认本杰明法官“有存在司法偏见的可能性”,应予回避,因而裁定马西煤炭公司败诉。
卡珀顿案凸显了法官回避制度的重要性,最高法院也通过此案对下级法院法官规定了更高的要求。但卡伯顿案之后,人们发现作出该判决的大法官们自己却不适用现有回避规定。虽然当事人可以提出请求大法官回避的动议,但大法官可以直接回绝而无需说明。由于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当事人也无法就拒绝请求审查。
据此,人们有理由认为,大法官也应以相同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107位法学教授的公开信也反映了法学界的共识。如果众议员墨菲和韦纳的议案最后获得通过,则大法官们将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自己决定是否回避了。
就目前最高法院形势而言,墨菲和韦纳的议案对保守派大法官影响更大,首当其冲的或许当属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
托马斯大法官最近深陷家庭收入申报问题困扰。他的妻子弗吉娅・托马斯是一名保守派政治团体的说客,与保守派利益团体关系紧密。最近媒体曝光称,托马斯大法官在过去几年中未申报弗吉娅的70万美元收入。除了税务问题外,外界更认为由于弗吉娅是政治说客,和保守派利益团体有直接利益关系,托马斯也应在相关案件中予以回避。(文/钟志军)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简称cf)作为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历史的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为了提高会计准则体系的质量而自然产生的。但如果以更为广阔的视野来分析,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产生又有一定的人为因素,它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其本身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本文将从博弈和制度变迁两个方面来分析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产生,以提供一个新颖的分析视角。
一、美国cf的产生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首先出现在美国,因此本文以美国cf为出发点和主要论述依据。
在经历了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和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两个准则制定时代之后,197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取代apb宣告成立。对cap和apb的批评从而导致fasb成立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准则制定机构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够、“救火式”的准则制定缺乏应变能力等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cap和apb制定的若干会计准则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这样整个会计准则体系质量不高,无法满足人们对会计准则的要求。fasb全面总结了以前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经验教训,在各个方面做出了完善,比如fasb本身脱离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直接领导,成员更具独立性和代表性,准则制定程序更加科学等等。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投入很大精力对财务会计概念进行了系统研究,希望在深入研究会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能为制定会计准则提供一致的基础,从而提高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质量。
fasb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体现为其的一系列(至今共7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 sfac),内容包括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等。自此,财务会计中出现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简称cf)这一概念。“cf是一部章程( constitution) 。是由目标(objectives) 和与之相互联系的基本概念( fundamentals) 组成的一个连贯的理论体系。它能导致相互一致的准则, 并对财务会计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做出规定。目标用于识别财务会计的目的和宗旨( goals and purposes) , 基本概念是会计的基础概念( underlying concepts of accounting) 如指引应予入账事项的选择(即确认) , 对这些事项的计量和将它们总结再传递给各利害集团(即报表) 等方面的概念, 之所以说它们是基本概念, 是因为其他的会计概念产生于这些概念, 在制定、解释和应用准则时需要反复地参考这些概念。” [i]
二、准则制定权博弈
历史的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能导致相互一致的准则”,提高会计准则的总体质量,它的产生有其必然性。然而从另一方面看,人为因素在cf产生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准则制定机构的fasb为自己制定准则, 民间会计职业组织为了保留准则的制定权而不被政府夺走, 借助于理论的支持是十分必要。……。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一系列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主要是为了保持准则的制定权而需要‘借口’,寻求理论的支持。这可能是cf在西方国家的主要作用。”(葛家澍,2005)可见,会计职业界在cf产生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构造一个简单的“准则制定权博弈”,来证明这种“寻求借口”的观点。
美国会计准则从一开始就由民间机构制定,而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拥有准则的否决权,而且政府有权力收回(剥夺)民间机构的准则制定权。因此,博弈的参与者(players)即为民间准则制定机构(具体到cf上即fasb)和政府监管部门(即sec)。
当fasb制定的会计准则备受责难时,sec有两种可选择的行动(actions):剥夺fasb的准则制定权和不剥夺,fasb也有两种可选择的行动:寻求保持自己制定权的理由(现实中就表现为制定cf)和不寻求理由(不制定cf)。
表1描述了这一“准则制定权博弈”:(前一个数字表示fasb的支付,后一个表示sec的支付。)
表1: sec
不剥夺 剥夺
fasb 制定cf (100,100) (-50,0)
不制定cf (50,50) (0,0)
如果sec不剥夺fasb的准则制定权,而fasb主动提高其准则的质量(制定cf),那么fasb继续享有准则制定权,同时也会因为自己的努力工作和创新得到较高的声誉,sec也会得到一个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体系,此时二者的支付(payoff)为(100,100),其中前一个数字表示fasb的效用,后一个表示sec的效用。如果sec没有剥夺fasb的准则制定权,但fasb没有主动制定cf来提高准则质量,那么fasb将继续遭受责难,其效用水平将下降,而sec将继续保留一个低质量的会计准则体系。此时二者的支付为(50,50),效用水平均下降。如果fasb意识到应该制定cf来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并且付诸实施,而sec由于强硬的态度执意剥夺了fasb的准则制定权。那么fasb付出了辛劳制定了cf,但是这些成本并没有得到继续保留准则制定权的回报,它的效用将变为负数。同时,sec剥夺了fasb的准则制定权,树立了维护市场秩序和锐意改革的良好形象,但为了寻找和建立新的准则制定机构,它将花费成本,这一成本可能十分巨大,这样sec的效用也将有很大下降。此时二者的支付为(-50,0)。最后,如果sec选择剥夺,fasb选择不制定cf,二者都将一无所有,支付为(0,0)。
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制定cf,不剥夺)和(不制定cf,剥夺)。但是,动态的看,如果fasb先制定了cf,那么sec的最优选择当然是不剥夺,因此这个博弈只有一个最终结果,即(制定cf,不剥夺),这也正是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情况。
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度变迁过程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隐约看到,cf的出现在一系列必然和偶然的因素之外,有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那就是fasb。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美国会计准则一开始直接由会计职业界制定(cap和apb都受aicpa直接领导),后来为了加强准则制定的独立性和公证性,新的准则制定机构fasb归属于由六个职业团体代表所组成的“财务会计基金会”(financial accounting foundation, faf),相对于政府机构来说,fasb依然属于会计职业界。所以,实质上起着cf重要推动作用的是美国会计职业界,具体在cf的制定上,是会计职业界中分化出来的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和cf的利益群体。(这一利益群体有两个特点:一是虽然其所制定的会计准则被政府赋予权威性,但其本身不是政府机构,而属于会计职业界;二是fasb的7位成员都是专职的,进入委员会之前,他们必须中断以前的全部业务或职业联系,制定会计准则成为他们现时的利益来源,这更使其形成一个利益群体成为可能。)
如果fasb是促使cf形成的一个行动集团,那么我们自然可以把cf看作一种制度安排 [ii],作为一种原来没有的新的制度,cf的出现也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下面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cf的制度变迁过程。
戴维斯和诺思提出的制度变迁理论中,一项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第一,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即对制度变迁起主要作用的集团;第二,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第三,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第四,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集团,即起次要作用的集团;第五,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
对照cf的制度变迁过程,第一步,会计职业界中的利益群体fasb是这一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fasb发现制度变迁的“潜在利润”,即如果不进行制度变迁,由于其原来制定的会计准则质量不高,fasb面临被剥夺准则制定权的风险,而通过制定cf可以保留其准则制定权,这样制定cf这一制度变迁可以为fasb获得收益。第二步,fasb提出制度变迁的方案。fasb面临被剥夺准则制定权的风险,为了保留准则制定权它有多种方法。在内部它可以改革准则制定程序、改组成员结构、甚至重新制定会计准则;在外部它可以对政府展开游说、广泛寻求社会各界支持等等。但是,经过第三步对所有这些方案进行分析评估之后可以发现,fasb制定的准则质量不高而备受责难的一个症结在于缺乏理论基础导致的前后不一致。因此在这一方面进行制度变迁收益是最高的,其他如改革准则制定程序或者游说政府,在相同的成本下获得的收益可能寥寥无几。至此,初级行动集团fasb选择了制度变迁的方案——制定cf(当然,为了保持准则制定权,它可能多种方法都使用,而制定cf无疑是至关重要和引人注目的)。第四步,当fasb推出cf之后,一些利益相关者可能因此获益。最主要的是政府部门(主要是sec),sec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它所企盼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又免去剥夺fasb准则制定权之后的搜寻组建新的准则制定机构的成本。因此,sec就成为一个次级行动集团,从fasb制定cf中获益,并协助推行cf。 [iii]第五步,fasb和sec一起实现制度变迁,前者制定cf和在此基础上的会计准则,后者继续赋予其权威性,也正是现实中所看到的情况。
经过上述制度变迁,一项新制度——cf被创新出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除美国外,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制定了cf。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制定了概念框架,这意味着这一新制度——在概念框架基础上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将被广泛推广。我国研究和制定cf的进程也逐步加快,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就具有cf的性质和特点。我国cf以及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其不同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地方,以下将进行简要分析。
四、我国cf的“混合变迁性”
前文的博弈和制度变迁分析传递了这样一种看法,美国cf的建立具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特点,即“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 [iv]。在美国cf产生过程中,会计职业界特别是其中一部分以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为职业的利益群体(fasb),起着重要的推动和实施作用。与美国对比,我国会计准则是政府而不是民间制定的,会计准则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点,那么是不是说我国cf的制定就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施的)呢?
首先应该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区分“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这两个制度安排。会计准则是对会计实务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意味着会计实务将不再处于一种随意而为的状态,而必须按照一致的规范进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对会计准则制订(主要在准则内容上)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意味着会计准则的内容将尽量避免前后矛盾,而应该建立在一致的理论基础上。如果把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舒尔茨,1968)的话,会计准则是人们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规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人们制订会计准则内容的行为规则。
区分了会计准则和cf,就可以分别对我国这两种制度安排的变迁进行分析。在我国这种转型经济当中,会计准则的建立不是像在美国的市场经济中那样,从市场需求到政府供给(自下而上)自然的过程,而是为了转型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由政府自上而下强制建立的。如果美国会计准则的建立是“需求创造它的供给”,我国会计准则的建立就是“供给创造它的需求”,因为在我国那样一种没有建立市场经济这一会计准则产生的土壤的情况下,先强制建立会计准则将会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所以,我国会计准则的建立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当会计准则和市场经济在我国同步建立之后,一方面市场经济将产生出对会计准则的需求,制度变迁的秩序恢复正常,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会计准则发展也还需要某种程度的强制力。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会计准则体系自身完善的需求,这一需求既是由于市场经济建立而自发产生的(表现在市场经济越发展,对会计准则的质量要求越高,从而产生了对cf的需求),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和会计准则建立一样的强制力因素。因此,和会计准则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不是完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还具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因素,即我国cf的建立具有“混合变迁性”。
如果说我国cf的建立具有一定程度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特点,那么谁又是“响应获利机会的一群(个)人”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美国fasb之所以成为cf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即响应获利机会的群体),是因为美国的会计准则是由民间机构(会计职业界)制定的,在美国广泛分工和充分竞争的经济体制中,拥有准则制定权可以获得“租金”(rent)。我国会计准则不是民间会计职业界制定的,而是由政府制定的,政府并不能成为一个初级行动集团。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国的cf制定,就可以发现,会计理论界在我国cf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引进国际上cf的经验、向政府传输cf的知识,协助政府构建cf等等,并因此提高了社会地位和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和美国fasb比较,我国会计理论界尚不是一个利益群体,而仅仅是在制定cf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获得一定的利益。
近几年国有企业内部频频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如南航集团腐败大案,违规投资人民币43.552亿元用于委托理财业务,该集团原财务部经理陈利明受贿5000多万元,挪用高达12亿的公款。以及多起金融部门高层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案件等。这些国有企业应该都有建立一套内部控制制度,之所以仍然发生腐败案,应该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是否完善合理以及能否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有关系。
一、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为了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企业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应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企业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套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发挥以下四个方面作用:一是能够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二是能够提高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三是能够保证国家对企业的宏观控制;四是能够保证企业高效经营。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地对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分工控制、协调和考核,促使企业各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措施
目前国有企业的管理经验,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应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业务授权和分工控制。企业各级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授权和批准,才能对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同时对于相关的职务,必须进行分工负责,不能由一个人同时包办兼任,这样就使每项业务的每一个过程和环节都既能做到责任、权利明确,又能够互相制约、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核心问题是合理授权和分工,目前出现重大经济案件的企业,基本上均是授权不当引起的,是权力过大,且控制不力的恶果。在具体授权和分工时,应以既能保证经营决策有效运作,管理制度有效贯彻,又能保证权力制衡得到落实。
2.业务记录控制。在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记录时,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及时和正确。如对各种自制原始凭证,在格式、份数、编号、传递程序、各联的用途、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签章、明细数同合计数及大小写数字一致等方面作出规定;对各种账簿记录,要求账证的一致或保持一定统驭关系的规定;同时应明确资产记录与保管的分工,规定管钱、管物、管账人员的相互制约关系,旨在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如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等
3.财产安全控制。应明确规定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如为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除规定物资保管员对每项物资进行收付后,都要实行永续盘存办法核对库存账实外,还要规定财产物资的局部清查和全面清查制度,以保证账卡物相符或及时处理发生的差错。又如现金出纳员除规定每日下班前要结账清点库存现金,遇有差错要及时报告外,会计主管人员应该经常检查出纳员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的管理情况。
4.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操作权限和控制。应明确规定对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对存取权限进行控制。设多级安全保密措施,系统密匙的源代码和目的代码,应置于严格保密之下,从计算机系统处理方面对信息提供保护,通过用户密码口令的检查,来识别操作者的权限。操作权限的分配,应由财务负责人统一专管,以达到相互控制的目的,明确各自的责任。
5.人员素质控制。制度要靠人去贯彻执行,因此对于内部控制制度人员素质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必须明确规定每项制度的执行者需要具备的素质,以保证企业各级人员具有与他们所负责的工作相适应的素质,从而保证业务工作的质量。
6.完善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内部监督机制必不可缺。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违反政策制度得不到明确的惩罚,最终将使内部控制失去权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内部审计是内部监督的主要方式,内部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它可以发挥评价内部控制,参与重大控制程序的制定与修订,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等方面的作用。
三、当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一般都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业务和内部管理可以说是有章可循,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制度的具体执行部门和人员松与严、繁与简等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和人员利用职权的便利,绕过制度,或者“严于律人,宽于待已”,执行过程实行双重标准,而企业领导作为业务的最终审批者往往只注意业务的合理性,而忽视标准的高低。由于部分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内审机构不健全,以及其他局限性使内部审计无法监督到位,使得管理力度层层递减,管理效应层层弱化。
另外企业管理者品质不良,或其管理思想对内部控制的理解出现偏差,对内部控制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内部控制弱化,管理滞后,主要现象有:(1)领导者找出各种借口绕过制度。(2)在领导者为了达到某种经济或其他目的并认为现行的内部控制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时,就随意改变制度。(3)以对现行制度不了解等借口,恶意违反制度。由于企业领导者在企业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具有控制作用。领导者的上述行为可能大大削减了内部控制制度的既定功能,降低制度的实施效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和权威性降低,甚至形同虚设。
四、如何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1.企业必须重视对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的选用和考核。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发挥作用关键是看管理人员的执行,若执行不到位,制度设计得再完善,也形同虚设。首先要求企业选用的管理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次要求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要高,要敢抓敢管,敢于放下面子,坚持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贯彻执行。要重视对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定期进行考评,奖优罚劣。
2.企业领导者应该自觉带头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通过企业领导者的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并发挥其组织领导作用来维护,由于企业领导者的言行对企业员工有很大的影响,如果企业领导者对待内控制度抱着漠视或随意的态度,自己首先不遵守制度,或为不遵守制度随意找借口,上行下效,内控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3.企业必须发挥职代会和内部审计的作用。充分发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赋于的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除了审查审议有关方案和事项外,还应将遵守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作为评议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除了审核会计账目外,还应包括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并向企业经营班子提出报告,以保证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严密。
4.加强企业主管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企业主管部门和监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以此作为对企业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使企业经营班子自觉建设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中图分类号:P61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3-0006-01
一、 煤泥水性质分析
煤泥水难于处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它是一个稳定的体系 , 静置几天甚至几个月也不会自然沉降, 这主要是由煤泥水的性质决定的。
(一)胶体性质
煤泥水由煤、细粒矿物质和水组成,其性质主要指煤泥水的浓度、粘度、灰分、化学性质及煤泥的粒度组成,其中粒度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煤泥水沉降过程的难易程度。随着细粒级物料含量增多,颗粒的布朗运动加剧,煤泥水粘度增大,使其具有某些胶体性质,导致煤泥水很难自然澄清。
(二)双电层的作用
由于煤泥水中细小的固体颗粒表面带有剩余电荷 (相同的固体颗粒带有同种电荷 ),固―液界面上存在一定的电位差,因而在吸咐了一定数量的异性离子,即所谓的双电层结构。对于单个颗粒,双电层的存在使其呈电中性,在一定距离以外没有电场作用。但是当两种颗粒相互靠近时,根据库仑定律,它们之间将产生斥力特别是当两种颗粒的双电层重叠时,重叠之处的异性离子同时处于两颗粒的作用范围之内,破坏原有的平衡状态。重叠区的异性离子将重新平衡分配,当重叠区内的离子浓度高于其它部位时,离子就会向非重叠区渗透另外,双电层的重叠破坏了原来的电平衡,出现了附加静电不平衡力。在渗透力与静电力综合作用下,两种颗粒相互排斥,不能继续靠近。正是这种排斥力使煤泥水中的固体颗粒保持相对分散状态,难于自然沉降。
二、 药剂制度的确定
(一)凝聚剂的作用机理
聚合氯化铝(PAC)所起的作用为凝聚,即细粒物表面的电荷在无机电解质的作用下离开其表面,压缩双电层,使其失去稳定性,而形成凝块的现象。
(二)凝聚剂的选择
考虑到煤泥水呈弱碱性 ,PH值在 7~7.5 之间 ,根据药剂的选用原则 ,采用聚合氯化铝 ,硫酸铝分别对煤泥水做了沉降对比试验 ,试验用煤泥水浓度15 g/L ,体积1000 mL。试验结果如下:
从两种药剂煤泥水沉降对比的具体效果看,聚合氯化铝具有用量少,凝聚效果好的特点 ,凝聚沉降物形成快,聚合氯化铝有强大的正电荷及强大的结网能力,在高浓度情况凝结力高于硫酸铝2~5倍,而且聚合氯化铝 PH值范围在6~8之间,比硫酸铝6~7之间范围要宽,凝结力不会因碱的多少和水质的骤然变化而降低 ,符合该厂对煤泥水处理的要求。
从两种药剂煤泥水沉降对比的具体效果看,聚合氯化铝具有用量少,凝聚效果好的特点,凝聚沉降物形成快,聚合氯化铝有强大的正电荷及强大的结网能力,在高浓度情况凝结力高于硫酸铝2~5倍,而且聚合氯化铝 PH值范围在6~8之间,比硫酸铝6~7之间范围要宽,凝结力不会因碱的多少和水质的骤然变化而降低 ,符合该厂对煤泥水处理的要求。
(三)加药顺序的选择
在凝聚剂与絮凝剂配合使用时 ,必须考虑到加药顺序,加药顺序共分3种: ①先加凝聚剂后加絮凝剂;②先加絮凝剂后加凝聚剂;③两者同时加。为选择合适的加药顺序 ,做了不同加药顺序的煤泥水沉降效果对比试验 ,试验用聚合氯化铝溶液浓度为3 %,聚丙烯酰胺液浓度为0.1%。试验用煤泥水浓度为15g/L,体积为1L ,加药间隔时间10s。本厂加药顺序是先加凝聚剂后加絮凝剂。
(四)确定加药点
为充分发挥净水药剂的作用 ,加速煤泥水体系中煤泥颗粒的沉降速度 ,必须使净水剂在煤泥水体系中充分混合。比较理想的混合条件是:快速搅拌使絮凝剂充分分散在煤泥水体系失稳后 ,转入稳定的絮凝沉降环境。
三、 加药系统的优化设计
建厂以来一直存在着加药系统制度没有能够针对高灰煤阶段的说明,使得在加药过程中,员工们只是按照经验值在添加。而在此过程中,员工的经验值又不完全相同,加药时难免会产生误差,而且这种误差值往往是巨大的。在煤泥水处理的过程中浓缩是选煤过程一个重要环节,不能评经验盲目添加药剂,必须通过做煤泥水沉降试验来指导生产加药。因此,严格控制加药频率和加药量是至关重要的,正确的选择药剂的添加点,必要时可以采取多点添加,以增强药剂和煤泥水的混合程度,可使溢流水浓度降到最低。而且沉降物的沉降迅速将大大提高,进而提高浓缩设备的工作效率,将给选煤厂节能降耗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四、结论
通过对煤泥水性质的分析研究,从药剂的添加频率着手,确定了我厂煤泥水絮凝沉降的药剂添加制度。改进加药点并合理调节加药浓度和频率,改造后浓缩设备的溢流水浓度降低到最低,且底流的固体含量增大,体积减小,效率提高,实现其固液分离的目的。在此过程中,使煤泥的水合作用降低,从而使脱水设备的效率提高,产品水分大大降低。
参考文献
[1] 《煤炭技术》2003年7月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