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6 15: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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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行与______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的贷款。现我______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______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_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开立在你行的_________帐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本担保人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行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信用担保书下的责任。
法定地址:贷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
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的信用证。
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
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
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帐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
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的款项。
3.抵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
还款的保证。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的贷款金额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合同签订日起个月。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率%。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
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
扣除。
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
并由贷款人保管。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
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为履行本贷款合同所需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
2.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
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4.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例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5.保证及时将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7.保证按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3.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额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
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或可能造成
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
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开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
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
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
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银行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主要借款内容
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利率期限_______年____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 额
年 月 日 金 额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入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___________公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 章
贷 款 人
贷款人____________公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信用借款合同范文二
编号:______年[________] 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一,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三章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 _________期。_________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 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良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甲方:乙方:日期:
个人信用借款合同范文三
编号:
甲方(借款人):_ ___ 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 _____ _______ 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万元整。(小写: 元)
(二)、本合同借款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月利率按照 分计算。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个月,自____ _年__月__日起至__ ___年__月__日止。
借款最后还款日为__ __ 年__ __ 月___ _ 日。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二)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 __ %的罚息。
(三)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每日_ __%的利息。
(四)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和拍卖甲方名下财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五) 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同意并承担乙方催款期间的相关所有支出(如催款人工资,车费,电话费,饮食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一切费用),并且同意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三、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三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备注: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保证人(丙方):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借款最高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5.利率为月(日)息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人与保证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四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 %计收利息。
第五条、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均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按贷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贷款人支付,并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签订地: 。
贷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信用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二
编号:
甲方(借款人):_ ___ 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 _____ _______ 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万元整。(小写: 元)
(二)、本合同借款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月利率按照 分计算。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个月,自____ _年__月__日起至__ ___年__月__日止。
借款最后还款日为__ __ 年__ __ 月___ _ 日。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二)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 __ %的罚息。
(三)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每日_ __%的利息。
(四)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和拍卖甲方名下财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五) 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同意并承担乙方催款期间的相关所有支出(如催款人工资,车费,电话费,饮食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一切费用),并且同意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三、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三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备注: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信用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三
出借人:
借款人:
担保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 、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RMB: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 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 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 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 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据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乙方(承租人)*县人民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臧义明,院长。
丙方北京市兰宣贸易公司(岛津商社)(出卖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
1.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
1.3、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1.5、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
2.1、产品名称:岛津原装进口全新1000mAX光高频逆变式X光胃肠机系统。
2.2、型号:DX.
2.3、产品数量:一台。
2.4、设备质量:与标书承诺一致。
2.5、具体配置详见清单。
2.6、丙方赠送甲方产品:①近台操作;②17“副监视器;③岛津或瓦里安CT管球一只(热容量750KHU,全保4万次曝光)。上述赠品由岛津维修站免费安装调试。
第三条[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为148万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元整)。
3.2、首付定金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于年月日履行;
3.3、安装调试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设备验收收据,向丙方支付118万元(壹佰壹拾捌万元整);
3.4、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机器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剩余款项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4.1、设备运抵前,乙方必须按照丙方的要求将机房布置完毕以备货到后及时安装。
4.2、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乙方放射科。
4.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
4.4、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和河南省商检部门及乙方人员共同开箱,并由商检局出具设备进口渠道合法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
4.5、丙方免费负责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至设备开机正常验收,从安装合格之日起对整机免费保修一年,并终身负责维修,24小时内如不能到达现场维修,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6、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直至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4.7、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4.8、如果在3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5.1、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丙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丙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5.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5.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六条[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
6.1、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
6.2、租期为两年,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后的对日。(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包括在内)
6.3、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6.4、本合同租金总额为元整。(大写)
6.5、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平均支付,即每月支付元。
6.6、每月租金,乙方应于当月20日前支付。
6.7、租赁期内,国家调整利率时,甲方按照调整后的利率重新调整租金,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
6.8、乙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缴纳租金时,必须在租金缴纳期届满前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
6.9、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每日按照延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对乙方的限制]
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
8.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8.2、租期内租赁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8.3、租期内,租赁物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8.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租赁物使用情况。
8.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抵偿债务。
第九条[租赁期满或租金提前付清租赁物的处理]
9.1、租赁期满,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9.2、租赁期内,乙方提前付清全部租金的,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0.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
10.2、为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10.3、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安装、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0.4、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迁离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10.5、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物损坏和毁灭]
11.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11.2、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11.3、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照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1.4、乙方按照11.3条款将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支付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十二条[违反供货合同时的处理]
12.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2.2、丙方逾期交货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2.3、因设备标准与标书承诺不符的,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12.4、设备质量不合格的,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5、本条12.1款和12.2款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条12.3款和12.4款甲方的权利,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主张和行使。
第十三条[违反租赁合同时的处理]
13.1、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3.2、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乙方与丙方之间合同的处理]
15.1、为购买和使用租赁物,乙方与丙方于2003年2月28日签订《X光机购置合同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15.2、本合同的签订,已全面实现乙丙双方的合同目的;
15.3、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与丙方于2003年2月28日签订的《X光机购置合同书》终止履行。
第十六条[货币种类的界定]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及租金的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涉及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涉及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主体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下列附件及经甲乙丙所涉各方同意增加的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乙丙三方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2、设备配置清单;
3、设备商检证明;
4、设备相关技术资料;
5、租金计算说明。
第二十一条[纠纷处理方式]
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丙所涉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形式]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
长城卡卡号: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币别)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向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城卡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
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币别) 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
民法院,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年来,集团公司领导始终把做好“守合同重信用”工作做为一项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法律、财务、审计、生产、经营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管理领导组,明确分工,监管人员落实到位。把规范合同管理作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把合同管理视为企业的生命和财富,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之本。为此,公司主管领导不但每月都听取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汇报,还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利用各种形式来开展这项工作。对上级开展的培训班,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每次都派人参加。通过共同努力,全公司上下对这项活动的认识逐步得到提高,思想也得到了统一,上下齐心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加强管理 制度到位
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我们设立了企管处、监察部、质量体系认证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 额
年
月
日
金 额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入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 )农银借合字第______号
经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县支行(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方提供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息按月息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用 款 计 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 期
金 额
日 期
金额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份,按规定加收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六条 在借款方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诉讼须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________份。
借款方
借款单位: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方
贷款单位: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书范本:
(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
编号: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保小组成员:1.______ 2.______ 3.______ 4.______ 5.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各借款人为 (市、县) 乡(镇、农场) 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 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联保小组成员 借款用途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金额
(大写)
放款/还款
账号/卡号
第二条 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放款
3.1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3.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 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其他还款方式:
4.2 借款人可以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3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本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扣收;借款人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4.4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5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补偿金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联保成员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4.6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承担。
第五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B.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C.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D.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E.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F.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G.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H.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I.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J.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办理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第六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
B.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C.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D.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10.2 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
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借款人、保证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住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联保小组成员确认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手印):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
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合同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合同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 保证人 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农信社贷保字( )第___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费用
12.1 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
义务
13.1 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 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 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 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 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 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 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14.1 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 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 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 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 社团会议
15.1 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 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 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 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 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 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 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讼。
17.2 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8.1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诚实信用,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达。以拉丁文表达为BonaFide,以法文表达为BonneFoe,直译均为善意。在德文中表达为TreuundGlauben,意为忠诚和相信。在日语中表达为“信义诚实”。〔月以英文表达为GoodFaith,其意为“真诚,善意;即无私和无愧于心的意图。”因为地域、环境、文化等的差异,在各个国家地区在语义上诚实信用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和意义,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其实涵义都大是相似的。“诚实”就是真实,内心和所表述的要真实可靠;“信用”就是要遵守允诺的意思。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具体的内涵要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我们所认可和应该遵守的,是价值观念的共鸣。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行为事实形态。它表现为当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会为维护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价值评判而实施的一切行为。第三,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公民应该所遵守的,同时它又是一项指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给予司法机关指导并且填补法律上的空白与漏洞。注意以上三个方面就可以更加具体地理解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道德和法律的结合。在道德上诚实信用是合同中的最基本要求,是人与人合作的基本桥梁;在法律上,对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化,是对于合同的权益的保障,也是合同顺利的基础。
所谓的“现代”合同法主要是从两层含义而言的:其一是从时间段上定位,即20世纪以来的合同法;其二是从特征上划分,即不同于古典契约模式的合同法。在人类发展的历程中,伦理学是一门有着悠久而深远的学科。它是关于道德问题的学说,是道德思想、道德观点的系统化、理论化。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向法律的演进,故此其与伦理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应该是“经济人”与“道德人”双重个性的结合体和统一体。“道德人”应该有这样一种美德,即放弃私有观念,能够为集体或社会利益而牺牲一切。“经济人”是指在人类资源紧缺的条件下,以市场法则作为社会运行的一切法则,将一切予以商品化。合同是交易的载体,合同在完成交易的达成取得经济效益和法律保护的同时,还要注重对于交易伦理的建设。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不仅仅是法律上对于合同的保障也是对于交易道德伦理的有力屏障。对于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与素质的共同发展才可以使得经济更好地长远发展,才能实现市场利益的最大化。故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现代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定的伦理价值。任何一项原则和法律的产生于存留其生后都离不开法哲学,在任何一个现代合同法的理论背后都有着法哲学的支持和光辉。新自然法学也被称为“复兴自然法学”,它是以主张自然法为特征的一门法学,新自然法哲学的思想核心集中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归纳其主要论点,包括以下内容:(1)法与道德是不可分的,离开法律的道德性来研究和分析法律是不可能的;(2)法律必须以某种道德原则作为基础;(3)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正如真理对整个思想体系一样,不合乎正义的法律制度,无论其效力如何,都应加以修改或废止。法律应作为谋求实施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它具有道德方面的功能。从以上要点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的延伸所以它必然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是以道德为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正义的具有社会美德的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是有着法哲学为支撑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从伦理学和法哲学上都可以论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价值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帝王条款”,就必须要求其功能性,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它对于合同法的功能性也就有着重要的价值。我们一般根据梁慧星先生的理论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归纳为三项: 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就是说在当事人履行义务时,要符合社会和对方的利益,自己的行为是符合标准的。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之结果, 可创造、变更、消灭、扩张、限制约定之权利义务, 亦可发生履行拒绝权、解除权及请求返还之拒绝权, 更得以之为撤销法律行为或增减给付之依据或成立一般恶意之抗辩。第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法律的条文简明扼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法律本身就存在滞后性,而依据一个具体的原则指导,就使得法律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状况下具有了能动性和灵活性。此外, 在法律有欠缺或不完备而为漏洞补充时, 亦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准则予以补充。以上三点实际上非常好地概括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功能。我们看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价值性和法律性。
参考文献:
[1]潘斌.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中山大学学报,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