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

时间:2022-09-23 01: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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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篇1

——市两级法院20__年上半年法官绩效考核情况汇报

尊敬的检查组各位领导:

20__年初,市两级法院按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法官绩效考评工作培训会的要求,通过对全市法院绩效考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成检查组逐地帮助分析、指导落实等方法,力促会议精神在我市两级法院得到有效落实。与此同时,我们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结合中院20__年“围绕一个中心(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坚持‘两为’主题(坚持为大局服务,坚持为人民司法)、把握三项重点(切实把握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化‘四个一’理念(着力深化“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办理一个案件,稳定一个地方;办理一个案件,发展一方经济”“四个一”办案理念)、强化‘五院方略’( 强力推进素质建院、质量立院、创新兴院、文化育院、科技强院“五院方略”)、实现新的跨越。(努力使法院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的工作思路,从抓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入手,狠抓干警违法违纪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对办案过程、办案结果和办案效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了以“重教、严管、厚爱”为指导,以调动广大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引导法官讲学习,想工作,干事业,比奉献为重点,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整体形象为目标,将日常法官队伍建设、案件审判质量、廉政建设融为一体的法官绩效考核办法,并报送市委政法委批准备案。

20__年6月份,在两级法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直接组织下,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及所辖各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公室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即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数量相互对照)、综合与单项相结合(即综合工作与业务审判相互对照)、部门与个体(即所在部门的考核情况与干警个人的考核相互对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量化打分、庭室汇总、考核办公室审查、党组研究的步骤,对全市法院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进行了综合考评。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现将市法院有关考核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参加考核的人员情况

市中级法院在编人数人,有审判职称的法官人数为人,参加考核的法官人数为人,占有审判职称法官的%,全院共建立干警绩效考核档案198份,其中业务部门法官绩效考核档案份(两人因下基层法院挂职,一个借调省法院而未参加上半年考核)。

(二)上半年考核结果情况

本次考核我们按照基础分为100分,法官岗位职责目标为70分,共同职责目标为30分,另设有加分项。从考评情况来看,上半年市中级法院共参加考核法官人,其中优秀法官人数为人,优秀率为%(因部分考核指标为年度任务,半年考核时未计入);称职人数为人,称职率为%;基本称职人数为人,基本称职率为%。全院没有不称职法官。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情况

今年上半年,市中级法院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提拔使用了6名中层正职,竞争上岗的六名同志在 干警考核时均为优秀档次;惩处方面,今年上半年市中级法院给予两名同志行政警告处理。

(四)新收案件引发上访情况

截止20__年6月20日,我院办理的新收案件没有引发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关于公司员工代表反映要求中院依法公正处理公司和涉嫌犯罪一案,我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及时公正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由于该案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未发现承办人员有违犯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所以市法院、法院对承办人员只能按照上访案件给予了扣分。关于反映其夫涉嫌贪污、一案,我院接到督办通知后,院长高度重视,责成有关人员要依法公正审理,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该案件承办人员因工作不到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同志降低一个考核档次,未被评为优秀档次,只被评为称职。

二、考核过程中的具体做法

(一)突出重点,加大对案件办理情况考核的权重

法官的主要工作就是案件的审理。为此,在年初修订对法官的绩效考核办法时,我们严格按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及市委政法委的要求,本着以法官办案质量为重点、以办案数量为依据、以办案效果为根本的原则,将法官绩效考核的基础分设定为100分,其中法官岗位职责目标为70分,占总分值的70%(仅涉诉分值一项达40分,占40%)。在具体考核过程中,我们根据市法院党组提出的“四无”(即办理的案件无发回重审、无改判、无超审限、无上访)目标要求和《市法院20__年度法官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依据立案庭(负责对法官办理案件的数量、审限的考核)、接访处理督察办公室(负责对上访及工作的考核)、案件评查问责办公室(负责对办理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情况的考核)、政治部宣传处(负责对法官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考核)通报,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

进行统一的量化打分,并由审管办向院党组写出法官业务考核情况动态分析报告,对每一名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分析,提出相关整改建议,为院领导制订法官管理办法提供第一手的参考资料。(二)全面衡量,注重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法官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决定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与否。20__年度,我们在注重法官业绩考核,强化对其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权重的基础上,强调对法官的写作水平、廉洁自律、司法礼仪、学习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在今年的考核过程中,两级法院考核办公室根据各考核职能部门(负责对某项具体工作考核的部门)下发的考核通报,按照不同的分值对所属法官的综合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打分衡量。从市法院考核情况来看,在半年的考核过程中,各考核职能部门共编发业务指标考核通报6期,综合类考核通报21期,检查通报4期,可以说涵盖了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全面的考核,真正起到了细化法官的工作、衡量法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作用。同时,通过考核也使法官充分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之进一步明确了努力的方向,切实达得了以考核促工作,以工作的成效检验考核效果的目的。

(三)方法灵活,切实增强考核结果的可信度

考核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其可信程度是重点。今年,中院率先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同时实行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绩效评估制度,将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绩效评估工作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由绩效考核办依照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评估结果对法官进行考核,使对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评估、考核更加趋于合理,极大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在考核工作中,我们首先从各考核职能部门抓起,主要做了五项工作。一是明确考核职能部门。依据部门工作性质,把对法官的审判流程管理、案件办理质量、上访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综合工作情况的考核,分别划归到审管办、立案庭、问责办、督察办、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二是创建动态考核机制。年初在制订部门考核办法时,我们将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作用对该部门考核的一项具体内容,要求其对每一位法官的综合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形成月通报、季汇总,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的部门,由院考核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补发相关通报,在年度考核中扣除该部门相应分值。三是建立部门日常考核制度。要求各业务部门依据各类考核通报情况,对所属干警的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综合工作及时进行评分认定,并将结果报送考核办公室进行核查。四是全面考核排序。院考核办公室将各业务部门对所属法官的评分认定作为依据,结合各职能部门的通报情况,法官完成各项综合指标情况,对其进行全面审核认定,并按不同级别排出具体名次(半年考核只对该法官在部门排序情况进行统计,年底考核排出总体名次)。五是完善法官绩效考核档案。为每一位法官建立绩效考核档案,坚持做到了一人一档,一人一盒,并在考核结果公布后,对于提出异议的法官,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其考核情况进行查阅核对。由于考核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全体法官对自身每月、季的考核情况都能做到心中有数,使其对考核结果更加信服,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法官队伍建设的长足进步。

(四)注重运用,强化考核结果的转化

考评成果是否有效运用和转化,是考量绩效综合考评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我市两级法院坚持做到了“一报告一建议一讲评”,注重考核结果的转化。一报告,即在年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向院党组提交一份考核结果分析报告。对法官在绩效考核中的强项及弱项进行分类比较,并分析原因。一建议,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交一份整改建议。一讲评,即在年底召开了一次专题讲评会,通报考核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将绩效考核成绩实实在在地与干警评先评优挂钩。一是与评选“五个一” (即办案能手、调解能手、计算机操作应用能手、写作秀才、优秀法官)活动挂钩。根据考核结果,院党组对本年度前五名的法官进行了优先评定。二是与年终评先挂钩。在去年确定立功受奖指标时,我院党组按照省法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在考核过程中获得优秀且办理的案件达到“四无”要求的12名法官优先予以确定。年初,在研究去年提拔使用的23名干警向组织部门备案时,首先查看在年度考核过程中的档次,要求必须达到称职以上。同时,结合部门的考核结果,在确定部门立功受奖及评选优秀党支部的过程中,也严格按照考核结果确定。如我院今年六月份确定的优秀党支部全部是在年度考核取得省院前五名、本院前三名的部门。三是与物质奖励挂钩。对达到“四无”要求的法官,在给予立功受奖等精神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对连续三年取得前三名的部门在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的基础上,还组织了部门全体干警出省考察。

三、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虽然我们在法官绩效考核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考核过程中还发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篇2

一、牢记使命,出色完成日常警务保障工作。

XX同志政治坚定,工作认真,协助领导开展日常警务勤务工作,各种警务工作都身先士卒,带领队员不辞辛苦,顺利完成了法警大队押解、看管、值庭、司法拘留以及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等任务,不管是庭审保障工作,还是迎接上级法院考核工作,XX同志都敢于担当,整理制作迎检材料资料XX余份,顺利完成各种年度考核工作,为XX法警大队荣获了“优秀法警大队”称号。

二、敢于担当,积极参加法院重大警务工作

XX同志立足岗位,认真履职。近年来多次参加省高院组织的司法警察业务骨干教练员培训工作,并于XX年XX月克服伤病,担任省高院司法警察处突培训精品课示范演示教员,顺利协助省院拍摄完成警务处突精品课程,受到领导与学员的一致好评。此外,他还参与XX等重大刑事案件审理的警务保障工作,一次次的历练使其在视野拓展和能力锻炼方面均得到大幅提高。更好的服务法院审判工作。

三、踏实肯干,助推执行攻坚工作。

20XX年是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XX同志不但肩负法警队日常工作职责,还加班加点协助执行局开展执行攻坚工作,协助我院执行局整理近X年来的执行案件,进行案件分类及数据录入工作,为我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奠定了前期统计分析和数据支持。在开展执行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工作中身先士卒,冲在执行一线,不畏困难,勇挑重担,经常早出晚归协助执行法官拘传、拘留不履行判决的老赖,有时为督促被执行履行判决,常常错过和家人团聚的时光,用实际行动,默默的诠释一名司法警察的责任与担当。

篇3

记者:据我们所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今年全国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过程中,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许多好的做法。首先,请刘院长介绍一下张掖市法院的有关情况。

刘杰:张掖中院辖一区五县六个基层法院,辖区内设有19个基层人民法院。全市法院共有干警439名。由于张掖的农村经济比较发达,商贸流通繁荣,交通通讯便利,近年来,我市法院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平均每年审理各类案件将近两万件,案件总数在全省法院位居第二。

记者:刚才您介绍说,张掖市的人口较少,而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对此,我们张掖市法院是如何应对的呢?

刘杰:化解社会矛盾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功能和价值取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们张掖中院主要采取三项措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一是强化诉讼调解,努力追求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二是主导建立大调解格局,努力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三是认真做好涉诉工作,形成齐心协力化解涉诉的工作合力。

记者:在强化诉讼调解方面我们张掖市中院做了哪些具体的工作呢?

刘杰:我院主要通过五项措施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一是加强教育引导。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的指导意见》,引导法官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牢固树立大调解的工作理念。二是激发法官的调解热情。主要通过完善制度、目标引导、科学奖惩,使在全市法院迅速形成“把调解作为第一选择,把调解结案作为第一目标”的良好局面。三是坚持调判结合。既重视加强调解,又防止强制调解,违法调解,久调不决。提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四是及时总结经验。召开全市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开展全市法院调解能手评选活动,组织调解能手等先进典型进行巡回宣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记者:在主导建立大调解格局中,你院做了哪些工作?

刘杰:近年来,我院积极寻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模式,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导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主要形成了以下四种工作模式。

记者:是哪四种模式呢?

刘杰:一是“一庭三所联动调处矛盾纠纷”模式,就是在各种民事纠纷发生后,基层人民法庭协同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二是“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这主要是学习我省定西法院的做法,就是对于基层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成功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给当事人出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依法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三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模式,就是对于一些适宜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依法出具调解书。四是人民陪审员调节模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把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交给人民陪审员调解。近三年,我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共调解成功案件516件,在诉讼调解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记者:在处理涉诉工作中,你们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刘杰:在处理涉诉工作中,我们的主要思路和做法是:秉承一个理念,建立四项机制,完善四项制度。

记者:你院通过秉承一个理念,建立四项机制,完善四项制度,收到了哪些效果?

刘杰:通过坚持不懈地标本兼治,源头预防,我院的涉诉总量平均以37%的速度递减,当事人“不信法”的现象得到有效矫正,并逐步实现了“从找领导到找法院,从上访到申请再审,从无序缠诉到依法办事”的转变。

记者:刘院长,请您讲一个处理涉诉案件的具体案例。

刘杰:近年来,我院下决心解决一大批长期缠访、上访的案件得到化解。我这里讲一个具体案例。1985年1月,辖区农民王自元与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集体林场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0年。在承包林场期间,王自元在林场空地开垦改良了90多亩地。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因开垦改良的土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1995年12月,原告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原告一直不服判决,并一直上访达13年之久。2007年初,我院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院领导先后十多次到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与当地党政部门负责人和王自元反复协商解决的办法,在当地县委、政府的配合协作下,2008年,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自元从此息诉罢访,使这件上访长达13年的上访案件得以化解,这个案件也是我院上访事件最长的一个案件。

记者:您刚才谈到了张掖市中院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做法,请您就推进公正廉洁司法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刘杰: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廉洁是司法行为的基本准则。近年来,我院主要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司法管理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记者: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你院采取了哪些措施?

刘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公正廉洁司法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们主要采取加强学习教育培训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记者:在强化司法管理方面,你院采取了哪些措施?

篇4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中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活动中超越权限或者滥用权,侵犯被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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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历经20年多年的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国公务员制度已渐趋成熟和完善。先期而行的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点、近期确立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之制,彰显出了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认为,优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设置独立的职务序列,进一步细化职位;实行有针对性的信息化管理,确立科学合理的薪级工资制度;加强相关的制度构建与衔接,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关 键 词:分类管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薪级工资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070-05

收稿日期:2014-10-31

作者简介:邹丽君(1968—),女,湖南祁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公务员法学、法律史。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国家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标志。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的西方公务员制度,经过多次改革更加规范和成熟。历经20多年的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国公务员制度亦日臻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公务员管理机制逐步健全,公务员的素质、能力和作风建设得到了加强。分类管理改革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的任务。近期的司法体制改革亦确立了司法领域的分类管理制度,即对法官、检察官不再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近几年,作为分类管理改革的一部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在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的试点工作均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文基于现行法律关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制度设计,在总结该类型公务员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建设、实行精细化管理的构想。

一、现行法律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设计

分类管理是现代公共职位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分类管理制度可以为各类公务员设计不同的职业发展路径,拓宽其职业发展空间,呈现各类公务员职业发展的规律。分析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后发现,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构建了成熟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管理制度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管理制度在经历了各自漫长的制度设计、变迁、创新过程后,呈现出两者的分类界限不清晰、利弊互避、类型互补的倾向。顺应社会分工逐步细化之发展态势,立足于传统人事管理制度,我国渐次构建起了具有“本土性”特征的职位分类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肇始,然而,其职位类别的划分体现得并不明显,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也呈单一化的特征。有关公务员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之“是否承担领导职务”的简单分类标准无法体现职位性质与工作特性,不平衡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更是难以适应队伍基数较大的行政机关管理之需,而且这种分类只体现了公务员职务级别高低的纵向性,没有横向的分类,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层级与工作岗位的多重性和多样性无法凸显,[1]制度设计仍然没有脱离“官本位”的思路。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在承袭《条例》既有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原来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了创新,明确规定分类管理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首次从法律层面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单列成类,外显了各类型公务员之殊异,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管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却未能得以明确列举,仅被以“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简单述之。制度设立的初衷旨在改变公务员“大一统”的单一管理模式,然而分类设计仍存在过于简单、原则性强之缺憾,职位分类仅仅是一个非常粗线条的框架,相关的细节性规范明显缺失,必然导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职位设置与选拔人员以及地区规范、选拔标准不一致等等。因此,制度在实践运行当中难以达到理想的预期,况且,现实中的公务员队伍主要由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构成,公务员队伍中90%是科级以下干部,60%在县以下机关工作,职业发展空间、职务晋升通道受限,分类管理制度之优势尚未真正得以彰显。

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改革经验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发展存在自我强化的倾向,从而形成的“路径依赖”制约着制度变迁过程。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发展亦无法避免制度自身的自我强化,导致制度运行的成本增加,难以发挥制度的优越性。受制于政治、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以及制度具体操作与运行的复杂性、技术性、规范性等,分类管理制度在实施初期曾暴露出投入大、程序繁琐、结构复杂、难以接受等缺点。制度设计的优势无法被多数利益相关者认同,制度预期收益不甚理想,制度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受阻。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选取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开展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选取质检、工商、税务等系统开展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选取深圳市开展公务员分类管理综合试点工作。2010年2月,深圳市全面启动改革,对职位类别进行了全新划分,具体为:将原来单一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类别分而列之,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职位被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类,凸显了各职位类型的工作职责、职务序列、升降机制以及工资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性,构建起了不同职类分途发展的基本模式。依据“四五”改革纲要,①司法体制改革亦明确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2]以改变长期以来沿用的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凸显司法职业特点。改革选取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青海省、广东省、海南省进行试点,并由上海市率先“破冰”。

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试点的情况看,按照《公务员法》总体框架,试点基于职位的特殊性设计具体内容,涉及的职位主要是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试点中适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称谓不一,包括工商系统的“企业注册官”,质检系统的“质量技术监督官、检验检疫官”,深圳市的“执法员”等。试点改革提供的经验主要有:一是设立了单独的职务序列。按照试点制度设计,江苏等五省(自治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从事法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合格评定、执法稽查等业务工作的公务员,被聘为七至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官,检验检疫系统内从事与执法相关工作的公务员被聘为七至一级检验检疫官,各级公务员分别承担重要程度和难易程度不等之工作职责,尤其是一级官被赋予了全面的本专业领域质监业务的技术管理权,承担重要、疑难质监业务工作以及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官的业务指导工作。深圳市的行政执法类职务统称为执法员,一般分七个职级,均为非领导职务,职务设置不受机构规格限制,一、二级执法员实行职数管理,三级执法员以下职务不设职数限制。公务员主要依据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晋升职务,给市、区、街道和基层所、站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提供了均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3]同时,晋升的路径较为清晰、平稳,没有明显的最终发展高度差异。二是探索建立了薪级工资制度。深圳市按照“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思路建立了薪级工资制度,并与公务员的住房、保健等福利待遇挂钩,与现行公务员工资水平进行比照,薪金制度简化了工资构成,确定薪级工资为工资总额;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了薪级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的对应关系,即每个职级对应若干个薪级,根据个人年功积累和现实表现情况,每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一个薪级,实现了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的稳步增长,绝大部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退休前可以晋升到二级执法员,大致能够享受到综合管理类副处以上公务员的薪酬待遇。三是确立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招聘制度。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以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选任使预设选拔人才的范围更大。结合行政执法类职位的特性和需求,招聘考试的内容侧重于考察报考者执法的基本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为考试科目,凸显了职位的专业化要求。四是平衡了与公务员其他制度的对应、协调关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改革的制度设计有效对接了聘任、考核、培训、交流等其他公务员制度,区分了委任制和聘任制两种情况,即原属试点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统一套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新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采用聘任合同管理方式。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优化策略

“大一统”的公务员管理模式压缩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与待遇提升的空间,阻碍了公务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以“为公务员开辟专业化发展道路,拓宽更为合理的职业发展空间”为着力点,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然而试点改革仍难逃制度之弊,实际运行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比如:对一、二级执法员严格的职数限制仍然为大多数公务员设置了职业发展的“天花板”,造成了执法类公务员现实发展的“瓶颈”;年轻公务员也因此会产生晋升无望之感,导致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受挫。在薪酬制度设计上,现有的薪级设置级数偏少,总体上少于综合管理类的级数,直接制约了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工资提升的空间;并且经过套改后,不同薪级之间无较大差距,正处级公务员套转执法员后,其原本工资水平就已达到或超过一级执法员的顶薪水平,会使其产生职业发展前景丧失之感;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跨职类流动设置严格的制度障碍和交流代价也有失公允。①因此,吸纳先行试点部门和地区的分类管理经验,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进行制度层面的优化设计十分必要。

⒈设置独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只有综合管理类职位明确设置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各自序列体系,各级职务实行职数管理,其他类公务员尚未设置法律层面的独立职务序列。上海司法改革方案提出,“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核定法官、检察官员额,计划用3—5年时间,实现司法机关各类人员分类管理,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4]

司法改革后的法官、检察官助理或初级法官、检察官应有单独的职务序列和晋升通道。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统一设置含七个职级的职务序列,职务仍沿用试点中的“执法员”称谓,除少数较高层次职务外,其他层次职务不受职数限制,并适度扩大一、二级执法人员职数,给大多数公务员创造职业晋升的机会;明确各层级职务的非领导职务属性,且上下级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以保障执法员执行公务的独立性。职级晋升以客观公正为原则,依据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合理考量,提高晋升的透明度,以最大限度激发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达致职务与职级并行之预期目标。

⒉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类职位。为实现人岗相适,不断增强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精准度,行政执法类职位可以进行职组、职系归并,同时亦需进一步具体细化。可以在行政执法类职位中单列出“行政执法类专业执法职系”,把执法队伍中诸如食品执法、特种设备执法、药品执法、医疗执法等专业要求较高的职位纳入其中,以更精细化的管理激发公务员的创造力,提高其执法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同时,需继续探索实施职位说明书制度,明确规定职位的入职资格和方式、主要职责、适用范围、职务序列、薪酬待遇等,并且统一规范职位说明书,适时向社会公开,保持职位说明书的稳定性。

⒊实行有针对性的信息化管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优化配置与动态管理需要创新性的管理理念、手段和模式,先进、开放性的信息化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借助完善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各类机关进行信息采集,并且逐步汇集形成公务员基础信息库,进而对公务员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利用,准确把握公务员队伍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公务员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管理的依据;同时,优化和重塑管理业务流程,减少和消除各管理环节之间的间断,增强管理职能运行的协调性、准确性,促成公务员管理职能从事务管理向战略管理的转换,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⒋确立科学合理的薪级工资制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实行公务员科学、高效管理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依据心理契约理论,提供公平的报酬是组织对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否则会影响公务员的工作满意度。[5]我国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工资待遇与职务挂钩,大多数普通公务员晋升机遇较少,待遇偏低。

现行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无法呈现专业分工与业务分类对薪酬待遇的不同需求,难以彰显不同职位公务员的专业化特点,因此,改革现行的公务员工资体系,探索建立类别工资制是公务员薪酬制度建设之着力点。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公务员分配模型的基础上,可以弱化职务在工资内的构成,强化类型级别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确立年功在分配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注重工资确立的合理性和平衡性以及工资立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司法改革后的法官、检察官将实行适应司法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继续实行目前的工资制度;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确立结构相对简单的薪级工资制度,同时适当增加薪酬的等级,扩大不同薪级间的级差和数额,并根据考核情况逐年对工资予以动态调整,使公务员的薪酬待遇得以稳步提升。这样,既能体现公务员群体内部的公平,在公务员体系内部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也有利于公务员工资的外部竞争。

⒌加强相关制度的构建与衔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明显提升了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平、服务意识和执法效率,但是制度和机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需要将一些相关制度细化和有效对接,以构成符合职类特点的制度体系。在用人机制上,可以采用单独招考方式选拔新入职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基于职位之间的差异性对入职者提出更为精准的职业素质要求,以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素质测评》等为考察内容,同时进一步细化考试的具体内容、要求、组织、程序等等;对相关职位新入职的公务员实行聘任制,以灵活、便捷的聘任合同管理方式激发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有机结合的原则,克服现行考核制度缺乏明确、可行、有效的测评办法以及考核走过场等积弊,针对不同层级和岗位的特殊性设计绩效考核标准和办法,细化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考量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素质能力、知识水平和行为能力。此外,仍需加强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特性相匹配的晋升、培训、交流等制度建设,使公务员制度体系更趋完善、合理。

⒍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关涉的范围较广、调整的利益关系复杂,相关试点系统和地区分别颁行了制度运行规则,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依据。比如:深圳市颁布实施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就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招聘、培训、交流、晋升和薪酬待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进行了规定。2013年,国家公务员局起草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待条件成熟时还要适时修改《公务员法》中与之相关的条款,以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法律保障机制。

总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行政机关中直接执行法律和公共决策、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职业者”,《公务员法》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职位重新进行调整和设置,单列出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建构起行政执法类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平行管理、特色运行的发展模式;给不同类型的公务员设计了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发展路径,拓宽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提供了公务员均等、公平的职业发展机会,实现了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一些部门和地区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试点显示出了预期制度绩效,然而还有诸多体制、机制因素使既往的改革无法“尽善尽美”。基于职类特点和履职要求,改革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仍需着力于公务员的专业素质建设,在进、出、管、评等机制方面的改革应更加具有针对性,同时与之相关配套的社会综合改革支持亦需及时跟进,这样,才能更好地助力于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真正达致公务员分类管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05.46-47.

[2]王逸吟.法院改革再出发[N].光明日报,2014-07-10(05).

[3]王春业.行政公务员全员聘任制改革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3.168.

篇6

中图分类号:DF813 文献标识码:A

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合议庭职权悬空状态日益受到挑战,并最终导致对司法裁判权威的质疑上。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各级法院先后自发开始对合议庭职责和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进行改革,成为继庭审模式改革探索以来最深刻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这一举措并于2000年开始自上而下进行推行,其基本目标就是落实合议庭的审判权。这次改革对于保障和发挥合议庭的功能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配套制度的滞后、改革节奏的失调以及外部环境的制约等因素,这项改革在一定程度地实现既定目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一结果促使我们对前期的改革措施进行重新思考,并自发地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这些调整更多地是一种解决眼前问题的临时之举,整体局面较为混乱。为了理顺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促进合议庭良性运行,我院成立了“完善合议庭职责和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制度”课题组,通过采取发放调查问卷表、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实证调研,形成了本调查报告,对该问题从理论层面和

实务层面进行了研讨论证,并提出了相应的操作思路。

一、合议庭制度与裁判文书签发制度

(一)合议制与签发制度的关系

合议庭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合议制具有三项基本理念: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1]。其中,平等参与和共同决策在我国各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其完全属于合议庭横向运作机制的范畴。所谓横向运作机制,是指合议庭内部各成员(包括法官、陪审员)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而独立审判在我国则要受到合议庭纵向运作机制的制约。所谓纵向运作机制,指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和审委会之间的分权制衡机制。在审判长选任改革之前,其主要表现是院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度;在审判长选任改革之后,则主要表现为院庭长对裁判文书的签发制度和特定案件的审批制度(后者范围较小)。

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拟制后,须报经有关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庭庭长、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查、核准并签发,方能作为法院的正式判决或裁定制成文书予以的制度[2]。签发制度与合议庭职责制度的关系体现为对合议庭行使审判权的监督和指导,换言之,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和合议庭职责等制度落实合议庭独立行使案件审判权的基础上,院庭长在签发权限内,通过认真审核文稿,从实体、程序、文字多方面严格把关从而对合议庭上述权力予以一定程度的约束,保障裁判的公正性。从制度层面上看,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具有隐性约束的特点,因为院庭长在签发文书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裁判内容,而不能直接改变裁判结果。当院庭长不同意裁判文书内容时,合议庭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院长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最终提交审委会讨论,这是基于保护合议庭独立行使裁判权限的需要。此外,院庭长还可以将案件返回合议庭进行复议,合议庭可能采纳院庭长的意见而对原来的评议结果作出改变,在此情形下,院庭长的意见对合议庭审判权构成相当程度的影响。综上,院庭长并未通过行使签发权去直接分享审判权,而只是对合议庭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指导。

(二)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法理依据

我们认为,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具有法理学上的正当性,其理由是:虽然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中享有对案件进行裁定或判决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正确行使离不开院庭长的监督和指导。这种监督、指导权力来源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现行领导体制的授权,建基于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容易产生利益失衡并导致腐败这样[3]。

关于正当性问题,还可以进一步作出如下论证。合议庭通过评议案件来共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每一个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分,同时也必然含有“意志性”和“创造性”的主观成分。即便经过合议,仍不能完全排除这种主观性。凯尔瑞斯对此曾经有过精辟的论述:“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并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这便是所谓“法律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影响了适用法律的统一。而院庭长在签发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其当然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形成自己的认识,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此其认识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往往会与合议庭认识中的客观成分相互叠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与此同时,其与合议庭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会相互“碰撞”,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4]。可见,实行签发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编织层层审签的严密网络,使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尽管它仍不能完全排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或限制这种不确定性,抑制主观偏见,使裁判尽可能地体现法律的精神。而且,事实证明,在司法金字塔结构中,越接近塔尖的程序政策决策职能就越突出,这也成为签发制度得以存在的一个理由。至此,签发制度的运作机理已经清晰地呈现出来,那就是――借助集体主义决策机制在决定法律问题时综合不同意见,以准确解释和适用法律,避免或减少判决之间的冲突,从客观上增强判决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将合议庭审判中发生失误或腐败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程度[5]。

(三)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渊源

首先,从制度方面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制,亦非合议庭独立审判制度,比较强调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整体的审判权力[6]。正是由于这种审判制度的原因,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权不是绝对的和孤立的,要受到来自法院内部的各种制约。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便是这种制约之一,也是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而非个别法官(包括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

其次,从体制方面来看。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模式是以前苏联的法院体系为样本逐渐发展起来的,时至今日,虽然在规模、结构及与其他机关的关系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但在内部管理上仍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这种行政管理模式渗透到审判活动中就体现为:院庭长作为不同级别机构的领导必须对其所领导机构内的审判人员的裁判文书负责,为了履行该项职责,其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力,在“一五”改革纲要基本实施完毕的今天,主要体现为裁判文书的签发权[7]。

再次,从客观方面来看。现阶段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仍然差强人意,法官的审判能力与司法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案件质量较难保证。如果在法官不当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只能在法官作出裁判以后,通过当事人上诉或申诉等途径进行救济的话,就会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因此,为提高案件质量,降低司法成本,对法官作出的裁判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把关包括对裁判文书实行签发制度也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最后,从合议庭运作机制方面来看。设立合议制度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所产生的制约力量来防止可能出现的审判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合议庭的民主和平等原则,但缺乏贯彻该原则的程序和方法[8],相反,由于案件数量的压力以及工作量计算方式的不合理,“合而不议,合而不审”现象随之产生,除审判长与承办人外,其他合议庭成员对于裁判文书的审核流于形式,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功能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对合议庭以外的制约因素的介入提供了空间。换言之,在合议庭横向运作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纵向运作机制必然得以强化。

二、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发展历程

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形成于人民法院建设初期,并沿袭至今,不过,从其发展历程来看,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高度收权”签发模式时期

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前,几乎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必须经过院庭长审批签发才能予以公布,更为重要的是,签发人在行使签发权时,可以对文书进行修改,包括对裁判书中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文字表述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并有权对其认为错误或不当之处进行修改甚至删除、增添内容,或者将其退给文书制作人,令其修改,其实质是对裁判内容的变更[9]。本文将此签发模式称之为“高度收权式”。在这种模式中,签发人行使的本质上是一种审判权力,签发行为属于审判活动的范畴。可见,在签发制度形成之初,其的确带有浓厚的司法行政化色彩,一定程度上分解和弱化了合议庭的审判权。

“高度收权式”的签发制度在法院建设初期曾经发挥过巨大的积极作用,但该模式的弊端也是明显的,特别是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改善和现代法学理念的传入,该模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其最受诟病的地方便在于造成了审、判分离的局面,损害了法院裁判的公正与透明。具体而言,签发行为是事实上的审判决策行为,而这种决策行为不是以签发人对案件的亲自审理为基础。签发人仅仅根据裁判文书所载的内容或者是参与讨论所获得的信息,而非细致入微的开庭审理,即对案件做出最终的裁判决策,不足以保证案件裁判的正确性,并且导致审与判相分离,违反了审判合一的审判原则,与审判合一原则相关的一些具体诉讼制度的功能发挥也随之受阻,使裁判决策不公开、不透明,通过这种方式所产生的实体结果,其合法性也必然会受到怀疑。该模式的另一主要问题是,合议庭依法享有的裁判权受到侵蚀,合议庭功能被削弱。虽然合议庭经过评议形成了裁判意见,但在报请院庭长签发时可能遭到直接否决甚至修改,合议庭实际上是以法院行政下属的身份来审理案件,院长、庭长则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决定案件,造成了合议庭对案件只有审理权而无完全的决定权的事实,合议庭功能被严重虚置,合议庭成员的积极性受到打击[10]。由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与司法改革的要求形成冲突,因而很快便成为司法改革关注的对象。特别是此前以庭审方式改革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进一步促使改革的重点转向到对合议庭运作机制的改革。

(二)对“高度放权”签发模式的初步尝试

1实行“高度放权式”的基本状况

199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就“关于加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问题”作出了规定。其后,各地法院纷纷开展审判长选任和合议庭职责改革,并最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 及《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进一步确认。上述改革措施和规定的重要内容均包括将大部分法律文书的签发权回归合议庭,以强化合议庭职能,并籍此将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推进。在这些规定和措施出台以后,裁判文书签发权限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各法院相继制定了有关合议庭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对裁判文书的签发权限重新作出了规定,将大部分裁判文书签发权交由审判长行使。从2000年开始至2003年左右,我院辖区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签发方式大都采取了“高度放权模式”。

我院辖区两级法院实行高度放权式的基本情况为:刑事案件――除拟判处死刑、缓刑的案件以外,均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签发;民事案件――除管辖、移送、保全等涉及程序性问题的裁判文书以外,均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签发;行政案件――除确认国家赔偿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以外,均由审判长签发。二审案件则无论案件属于何种类型,除发回重审以外,均由审判长签发。当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仍由院长签发。以我院辖区某基层法院的情况为例,2000年12月至2001年11月,该院审结民事案件812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581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31件,以判决形式结案230件,以调解方式结案453件。调解书均由审判人员签发,230份判决书中除7份由庭长签发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4件案件由院长签发外,其余219份判决书由审判人员签发。这一实例展示了“高度放权式”的基本图景。

需要予以说明的是:其一,上述签发权限的划分涵盖了主要情况,但未穷尽全部案件,不具有普遍性;其二,由于辖区各法院案件数量、审判人员配备及领导思路的差异,在这一时期,并非所有的基层法院均实行了“高度放权式”,在个别案件数量少的法院,放权的幅度较为有限,仅仅由原来的院长签发转变为庭长签发。

2.对“高度放权模式”的评价

(1)“高度放权式”的正面效应

作为一种全新的裁判文书签发模式,“高度放权式”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一,强化了合议庭职责。伴随着审判长选任制度的推行,大部分以前由院庭长签发的案件转而由审判长负责签发,这种变化不应该简单地被看作为权力的再分配。审判长作为合议庭的核心人物,其在主持庭审和评议之后,还要负责签发裁判文书,合议庭审判权由此得到了完整体现,客观上强化了合议庭职责,使审判人员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一定提高。而且,较之于由未参加开庭审理的院庭长签发,这种方式显然更符合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

第二,增强了审判人员提高专业素质的热情。以前,院庭长享有文书的签发权,滋长了审判人员对领导的依赖心理。放权后,对裁判文书的把关责任转移至案件承办人和审判长身上,能否把好关直接关系到法官的声誉,其成败则取决于审判人员是否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和法学素养,因此,在放权以后,审判人员迅速认识到必须通过学习来尽快提高个人的业务水平,以此塑造和展现自我形象,因而自觉学习的热情显著提高。

第三,提高了办案效率。放权之前,尽管案件早已有了判决结果,但囿于院庭长批案的程序,宣判案件难免会受到拖延,审判期限因工作程序的繁琐而延长,审判效率低下。放权后,减少了院庭长批案的程序,使结案周期缩短,从而提高了审判效率。

(2)“高度放权式”的负面效应

尽管“高度放权式”带来了诸多好处,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第一,放权的步伐过快,力度过大,不符合审判队伍的现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决定放权是基于对审判人员经过前期的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锻炼,业务水平已逐步提高,放权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的考虑,但从后来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评估和判断还是过于大胆和超前了。因为裁判文书的签发权一旦真正放下去,审判人员就必须扔掉院庭长这根长期依靠的“拐杖”,这对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都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客观地说,目前的审判人员素质还达不到“高度放权式”所提出的要求。一方面,相当数量的法官未曾接受过法律知识的系统教育,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法官的学历层次有了很大提升,但问题仍然存在。由于法官本身是一个经验型的职业,审判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依赖于审判经验的积累,而高学历法官在审判经验方面还有所欠缺。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无疑是影响审判质量的硬伤,偏离了高度放权所要求的客观条件,而在不完全具备高度放权的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就彻底放权,有操之过急、揠苗助长之嫌,其效果必然不会理想。

第二,不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首先,审判人员在对社会效果的把握能力和对各方关系的协调能力方面的局限性影响了案件质量。在目前的评价体系中,审判质量的高低不仅仅取决于法官的专业水平,也关系到审判人员对于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的把握能力以及在遇到外界干扰时所具有的协调能力析

法院审判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兼顾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和谐的内在要求。由于一般审判人员乃至审判长在政策的了解渠道方面的先天不足以及意识的不到位,其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对于社会效果不重视、不敏感,缺乏足够的把握能力;而在遇到案外因素干扰时,由于司法权威远未建立,法官(审判长)所掌握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都极为有限,不足以协调各方关系。相比之下,院庭长在业务能力、审判经验,尤其是在大局意识以及协调能力等方面较之普通审判人员(包括审判长)均具有一定的优势,这些优势能够为案件质量提供有力的支持。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我国法官的社会化倾向对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提出了严峻考验。“熟人社会”中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对于法官而言,既是一种诱惑,又是一种压力。在“高度放权”的签发模式之下,一旦法官职业道德缺失,“权力寻租”、司法腐败问题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官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甚至会主动要求院庭长乃至审判委员会介入案件审理。

第三,造成“信息孤岛”现象,加剧司法的不统一,并导致院领导对外部监督无法作出及时反应。“高度放权式”的签发模式适合信息社会,它要求加强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依赖于高速高效的信息传输和处理系统,而我院辖区两级法院至今仍无法满足这种要求。审判庭之间、审判庭内部各合议庭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研究机制,加之有约束力的判例指导制度尚未建立,这种状况:一是会导致司法不统一加剧。由于各个审判组织即使基于相同的信息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裁判,这本是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的必然结果,然而 “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语境中是决然得不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可的,因此会造成对法院裁判权威的冲击,并加剧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矛盾。司法不统一现象可以说是动摇裁判文书签发权限下放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是削弱了院领导对外部监督的应对能力。由于大量案件由合议庭自行签发,致使上层组织无法及时掌握充足的信息以便协调下层各组织之间的工作,特别是相当部分的外部监督在向院领导提出时,院领导无法及时作出反应,这可能导致处理不及时的风险,也削弱了党委政府对法院改革的支持。

第四,与现行司法体制和领导体制形成冲突。“法院最大的官是法官,最大的长是审判长”是司法改革初期的一句流行语,听来令人欢欣鼓舞,但是只要法院系统行政化管理模式未发生根本改变,它便只能是一句空谈。同样,要求法官独立的“高度放权模式”也会由于缺乏适合其生存的土壤而无法获得强大而持久的生命力。“高度放权式”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领导体制之间的冲突,从社会公众在认为法院裁判不公的情况下找领导,即使是人大等监督机关也是直接找法院领导这种现象中便可窥见一斑。

第五,造成审判长责权利的不统一。审判长除了自己要承办案件外,还要主持合议庭的所有庭审活动、签发大量法律文书,而所有这些活动都与责任相联系,合议庭如果全年办理案件数量较多,则审判长必须牺牲休息时间才能勉强完成工作,且责任重大,微薄的审判长津贴(该项津贴现已取消)显然无法提供有效的激励,这种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审判长的积极性,规避裁判风险和有权不用现象随之出现。

(三)向“约束型放权”签发模式的转化

高度放权的签发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使调整和完善合议庭职责及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配置成为必然。此外,从大环境来看,法院改革已进入“二五改革”时期。在总结“一五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最高法院调整了“二五改革”的步调。法院改革已经放弃了不断试图突破和挑战现有司法体制的方法和路径,回归到了越发遵循司法规定和现行司法体制的轨道。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扩大势在必行。

1实行“约束型放权模式”的趋势基本确立

2006年我院《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规则(试行)》实施,审判长主持合议庭讨论决定案件的权限和文书签发权限随之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二审改判案件的文书签发权由审判长调整为庭长(发回案件文书原即由庭长签发),这是可预见的一系列制度上的变化的开始。而在制度层面之外,签发权限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比如,民事一审案件的签发权限除撤诉和调解结案的以外,已经基本调整到院庭长这一层级。其他中级法院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变化曲线也与我院这种情况大致相同。而在此之前,基层法院签发权限的调整工作就已基本完成。我院辖区某基层法院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庭领导签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合议庭意见一致的,由审判长签发;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并报请院领导讨论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领导签发;其余的,由庭领导签发。”这种签发权限划分方式具有极强的代表性,现阶段为大部分基层法院所采用。总体来说,这种裁判文书签发模式可以称之为“约束型放权式”。

在本次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就签发权限配置的相关问题向辖区两级法院、重庆地区各中级法院、成都中院以及广州中院等法院发出调查问卷表共计559份,收回402份。调查问卷表反馈的总体情况如下:所有的中级法院目前均是实行“约束型放权模式”,90%以上认为“约束型放权式”更适合法院现状,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70%以上的基层法院的现行签发模式为“约束型放权式”,80%以上认为“约束型放权式”更适合法院现状,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

2“约束型放权模式”的基本特征

把落实合议庭审判权、强化合议庭职责与加强院庭长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约束型放权模式”的基本特征。如前所述,“高度收权式”由于违背了审判分离的基本审判原则,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而备受指责,而“高度放权式”又片面强调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该模式虽然“看上去很美”,但是却因为脱离了我国国情和现状而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挫折。“约束型放权式”正是在吸纳前述两种模式的优点、摈弃其缺点的基础上形成的。该模式首先肯定和尊重合议庭拥有案件审理权和决定权,具体表现为,院庭长在签发文书时,必须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在此前提下,如果对合议结果有异议,其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参加复议并给予指导,从而体现院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但是,即便经过复议,合议庭还是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其结果可能是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这一阶段仍然侧重于对合议庭审判权的尊重。可见,通过上述“复议――指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可能有的环节)――签发”的程序设置,院庭长在不侵犯合议庭职权的基础上实现了对合议庭的审判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既保障了合议庭功效的正常发挥,又没有脱离院庭长的监督、指导。

三、对现行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深层思考

(一)现行裁判文书签发方式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无制度支撑 虽然实践中的做法在不断寻求适合现状的操作方式,但这些做法应当以制度的方式加以规范,否则便缺乏约束力和稳定性。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除极少数中、基层法院以外,大部分法院没有制定裁判文书签发权限方面的专门性规定。即便原来已有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大多已经被废止或发生变异。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重庆范围内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同一审判庭的不同合议庭乃至不同审判人员之间,其裁判文书的签发方式都不尽一致,存在随意性过大的问题,而裁判文书的签发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一环,其运行理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因此,制定相关制度的任务迫在眉睫。

二是矫枉过正,权力过度回收 “高度放权式”固然存在很多问题,但不能因此对其全盘否定,走回行政审批的老路。“高度放权式”摈弃了高度收权模式下院庭长在签发时可以直接或指令改变合议庭裁判结果,破坏法定的审判权分配机制的做法,使签发制度回归到了监督、指导的本位,对这一基本成果不能丢弃。调研中发现,有的法院在应对放权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时,明显准备不足,方法过于简单、机械,功利性太强而缺乏长远性、全局性考虑。但凡遇到问题,就一味地用收权去解决,既不分析问题的形成原因,对症下药;又不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多管齐下,结果越收越紧,有走老路的嫌疑。

(二)对现行院庭长签发制度存废理由的比较分析

1现阶段院庭长签发制度的存在理由

首先,形成院庭长签发制度的客观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本文在第一部分对签发制度的形成原因作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正是由于那些原因的存在,才使院庭长签发制度具有了必然性甚至是合理性。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近10年的司法改革,尽管司法制度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签发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条件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其在制度、体制、客观以及合议庭内部等几个方面的存在理由虽然在逐步减弱,比如法官素质有所提高、行政化管理色彩逐渐淡化以及司法权威有所增强等等,但并未完全消失,甚至由于中基层法院年度考核制度的推行,还一定程度地强化了签发制度的存在意义。其次,从实际效果来看,院庭长通过签发裁判文书,切实加强了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有效克服了高度放权式所带来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提高案件质量、缓解司法不统一以及缓和上下级法院关系效果显著。(对此可通过我院2002年和2006年相关数据对比来加以反映,见下图)上述客观条件和实际需求交织在一起,为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继续存在甚至是强化提供了充足理由。

2002年和2006年发回改判和被发回改判情况注:12002年对于高度放权式具有代表性,2006年对于约束型放权式具有代表性,故以这两年的数据为样本,以此反映两种模式对案件质量及两级法院关系的影响;2发改率的下降可能成为两级法院关系缓和的有利因素,而被发改率的下降则可以一定程度地表明案件质量有所提升。

2现阶段院庭长签发制度的问题剖析

虽然现阶段院庭长签发制度仍有存在之必要,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本身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增加了中间环节和层次,阻碍了决策的快速形成,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审判效率。

(2)尽管院庭长签发本质上是对合议庭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监督、管理手段,但是这种手段若用之失当,很容易造成对审判权正常行使的干扰,如通过不予签发等手段间接影响裁判结果,加剧司法活动的行政化色彩,并挫伤法官的积极性。

(3)不利于权责的统一。由于裁判文书的签发是形成裁判结果的重要环节,如果裁判结果错误,签发人应难辞其咎。但由于签发人并未参与案件审判,亦不会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因而事实上的责罚必要性与法律上的责罚无据就使得对签发人的责任追究陷入了一种两难选择,也影响了对其他有关人员责任的落实。

(4)与“二五改革”纲要的精神不尽一致。“二五改革”纲要提出,“审委会委员可以直接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全面发挥审委会的作用;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要求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法官负责制”,这些规定均明确释放出了逐步弱化签发制度的信号。

(5)院庭长压力过大。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院庭长签发的案件数也会随之上升,加之其本身还担负着院、庭的司法政务管理工作,长此以往,会造成其不堪重负的局面,进而影响其他工作的进展。

将上面两个方面的分析论证结合起来,不难得出以下结论:从应然角度来看,逐步弱化签发制度、强化合议庭职责应当是符合司法活动发展规律的做法,换言之,高度放权式的合议庭职责和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制度安排仍然应当是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从实然角度来看,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权限的保留甚至一定程度的扩大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必要组成和保障。

四、完善合议庭职责和合理配置签发权限的制度设计

(一)重构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设想

基于前述对设置合议庭职责和签发权限足以产生影响的诸因素的分析,可以推导出,目前对裁判文书签发权限进行合理配置的关键之处在于,要在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院庭长监督、指导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平衡点,使之既能够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能够充分发挥院庭长的指导监督作用,显然,约束型放权模式是当前符合这种需求的选择。因此,应当进一步对其进行理性设计,特别是要立足于对院、庭长与合议庭之间的签发权限作出合理划分。本着这一原则,课题组对签发权限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探索,提出了初步设想,划分标准主要考虑到了人员素质、案件数量及案件性质等因素。(见下表)注:该表只是对签发权限作出的一个大致划分,不同级别的法院、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甚至于不同合议庭在具体配置签发权限时要注意结合自身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二)完善合议庭职责的对策探讨

应当说,上述裁判文书签发权限的配置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合议庭、院庭长审判职责划分方式是当前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内部需求和外部压力所采取的措施,但是,从长远来看,强化合议庭职责才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合议庭运作机制乃至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为了加快实现这一目标的进程,现阶段,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为合议庭职责的逐步完善直至最终实现还权于合议庭的目标创造条件。

1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要实现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重要的还在于拥有良好素养和优秀品质的法官队伍。现有法官的整体素质问题是强化合议庭职能、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的一大制约因素。因此,必须通过采取改革法官选任渠道、改进法官选任办法以及加大法官培训力度等措施,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使之真正成为一支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队伍。

2明确审判长、承办人及其他合议庭成员的职责,特别是要明确其他合议庭成员的附加职责。合议庭成员参加案件审判,是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不同于民事权利,具有不可放弃的特征。因此,合议庭全体成员都必须参加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且在发表意见时必须展现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逻辑推演过程,不能简单地以“同意”或“不同意”等方式变相放弃这一权力。而且,要求合议庭成员必须在裁判文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凡未经合议庭全体成员签署审核意见,任何人不得签发裁判文书[10],从而为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能够充分反映集体智慧提供保障。

3落实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制,与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结合,实现责权的有机统一。以往,案件有差错时,一般只是追究承办人和审判长的责任,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关系不大,而对于那些经过院庭长层层审签的案件,又会出现“人人承担责任,人人不承担责任”的尴尬局面。因此,从责权利相统一的角度看,应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即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对差错案件承担责任[10]150,同时,如果是签发行为促成了差错裁判结果的产生,也应当追究签发人的责任,以此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提高案件质量。

4提倡院庭长亲自办案。通过院长、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或者承办人,切实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把好审理关和审批关,从根本上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3]35。

5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制度。案件质量检查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组织评查,对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分析、归纳,确定原因和责任。通过质量评查的方式,院庭长既没有干涉具体案件的处理,又未对合议庭放任不管,而是多角度、多层次地加强了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1]117。

6采取有效手段,促使信息畅通。在现阶段尚未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下,对于争议较大、可能产生不同判决的案件,上级法院已作出答复的案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新型、疑难案件的裁判情况,通过印发《审判参阅》、《审判信息》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以防止和减少司法不统一问题的发生。

结 语

从“高度收权式”――“高度放权式”――“约束型放权式”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经历了保守的“高度收权式”和激进的“高度放权式”以后,合议庭职责与裁判文书签发权限制度改革在逐步地走向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发展的轨道。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实行了“约束型放权式”,这是符合客观条件和实际需求的选择,但是,现行合议庭职责和签发制度本身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对其进行理性的制度设计,以便能够在保障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强化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院庭长对于合议庭的监督、指导职责。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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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国庆,陈宏琼构建合议庭评议制度的思考[J]人民司法,2006(3):37

Investigation on Improving the Function of Collegiate Bench and the System of the Purview of Subscribing Judgment Document

The Research Group of Chongqing No. 1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篇7

    会计委派制度是会计委派制度是指政府部门、产权单位向其所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会计人员监督在单位会计行为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完全改变了原有企业内部的会计组织机构,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强化监督制约的尝试。会计委派制在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强化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防范财务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中也表现出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1.会计委派制的优势 

    1.1委派人成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最佳监督者 

    实行委派制后,委派会计受财产所有者委派,为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同时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反面的不良行为,克服了集团公司与各个单位经营者两者获知信息的不对称状况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1.2委派制使集团公司对个单位的监督管理更为及时和有效 

    实行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直接隶属于集团公司,这种监督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其一,委派人在理性审核经济业务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不合规定的事项,使经营管理者的舞弊行为难以继续隐藏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之中;其二,会计人员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财产所有者汇报,便于财产所有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1.3委派制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实行委派制,解决了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问题——会计人员既是经营管理者的下属,又要通过披露真实信息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因坚持原则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以及防止单位使用不称职或渎职的会计人员的问题,财务总监办公室对财务人员实行定期的业绩考核,能督促会计人员依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客观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1.4委派制有利于个单位经营管理者集中精力搞好企业发展 

    实行委派制,会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选派,业务由财务总监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使单位经营管理者从过去烦 

    琐复杂的财务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研究企业发展的问题。 

    2.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弊端 

    2.1频繁的财务负责人轮岗,相对制约了下属公司财务管理的深度。委派办法规定,被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被委派人员到达下属公司后,要经历一个了解、适应、熟悉的过程,工作才能走上正轨。一个好的做法,一个好的财务管理思路可能被中断,不利于下属公司财务管理的纵向发展。所以,被委派人员如何尽快进入角色,如何让好的财务管理理念得到延续,是应该考虑的。 

    2.2被委派人员身兼双重身份,在传统管理历年的前提下,处理与下属公司领导层及财务人员的关系上带来一定难度。委派后集团统一管理被委派人员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被委派人员是下属公司财务部门的直接负责者,又是集团委派下来的监督者。这种模式表明被委派人员既代表所有者,同时又代表经营者。被委派人员就上要对集团负责,就下要对下属公司的领导负责,通常会陷入两难,取舍于监督与实际执行的矛盾中。会计人员最终服从于哪一方,如何配备会计人员,定位他们的隶属关系,如何改变目前被委派人员与会计人员存有分歧的现状,值得探讨。下属公司领导层、会计人员及职工对委派的认可度至关重要。 

    2.3现有被委派人员考核办法存在一定弊端,需要不断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赋予被委派人员相对的工作独立性,降低了下属公司对委派人员的约束控制,使其敢于行使会计监督权;同时委派办法规定,集团对被委派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多个档次,由集团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听取所属公司领导层、会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将考核情况和意见计入被委派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提拔、续任、免职、奖励的依据。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被委派人员可能得罪人,相反的则可能会获得比较圆满的考核结果。所以,现有的考核办法可能会制约被委派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3.关于集团企业推行委派制的建议 

    3.1集团财务管理需要一套完善的财务核算软件,良好的硬件装备,跟上时代日新月异、快速高效的发展节奏。新一轮委派后,被委派人员需要尽快进入角色,尽快熟悉下属公司的财务核算流程。没有相对统一的财务配套软件,很难达到委派所起的目的和功效。让原始、繁琐的会计处理,用电脑在我们的眼皮底下轻松完成。我们需要懂得驾驭电脑,熟悉财务软件的各个关节;需要不断完善财务软件、辅助软件。财务管理要体现简洁、明快、有深度,硬件、软件必须具备,可通过资金、技术的投入来解决,并逐步尝试新的开发软件,进行财务智能分析。

    3.2培养学习型、复合型的财务人员队伍,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企业规模不断壮大,财务机构、人员却在精简,培养一支具有复合型知识的财务人员队伍显得尤为重要。人才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要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需要花力气,需要行之有效的方法。人员的素质体现在品德、素养方面,体现在处事能力方面,体现在对新兴知识的熟知运用方面。一支复合型的财务人员队伍应该有过硬的技术,超凡的品德,共把金钱出入关,体现出财务团队的高效、精湛,为委派制的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 

    3.3加快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集团制度网,为开展财务委派工作提供一个及时有效的制度保障。财务管理需要依法、依制度处理事务,就像法官引用法律条文。国家的财务法律、法规是第一依据,集团的财务制度是第二依据,下属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第三依据。会计法是前提。集团财务制度的出台随时间、环境而变化,需要及时完善。被委派人员对下属公司的了解,一般从财务制度下手。集团有必要建立一个连续的、集合历年财务制度总汇的制度网,利于委派工作的良好开端。阅读书面的制度汇本,总不如网络来得更全面、更直观。制度的网络化可以组成现代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制度的全面编列也可为会计人员岗位调动提供便利,会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学习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下属公司的规章制度与集团制度网相接轨,利于被委派人员相互了解下属公司之间的有关信息。通过制度网络化,为被委派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科学性操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3.4建立先进的财务管理模式,规范化的财务管理框架,便于被委派人员快速融于某个下属公司。集团有多个下属公司,存在诸多共同点。现实中,许多成功的规模化公司在许多城市都有自己的连锁店、分店。内部的布局、管理模式基本一致,成果累累。下属公司的日常财务业务基本流程差不多。集团上下有了比较先进、统一的财务管理模式框架,利于被委派人员在共性中寻找下属公司的异性。集团布置一项任务,如各自设置一页格式相同的报表,如果20家下属公司,你作你的,我作我的,资源相当浪费。建立先进规模的财务操作框架、流程,对集团本部的财务力量是一个考验。如果被委派人员任期的一半都处在摸索下属公司的一般化操作中,比较依赖主办会计,效果就适得其反了。完整的财务日志,可为未来的财务实务操作留下宝贵的参考,共用先进的财务管理模式,达到财务资源的共享。 

    3.5不断完善委派制度,加强集团队下属公司领导的管理,创建和谐的委派新局面。下属公司领导的素质,其决策和态度直接影响着财务委派工作的质量和方向。靠被委派人员孤军作战,难以达到财务委派的功效。集团应加强对下属公司领导层的管理,建立对其合理的业绩评价、考核标准与奖惩制度,让其充分认识财务委派工作。不断完善委派制度,加强对被委派人员的管理、指导,让他们有一个稳健的后盾。建设和谐的财务人际关系,形成有利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的新局面。 

    3.6在财务委派制的基础上,需要不断创新理念,探索先进核算流程,发掘新路子。当前,交通运输业迎来了高速成长期,今天的观念在明天可能被淘汰,要随时做好观念更新的准备,适时调整。创新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时代前进的源动力,财务人员,正从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相信存在更精辟的财务管理理念,需要大胆地设想、尝试。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一种新型的财务管理模式,对于财务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被委派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不断体会、总结、完善,充分发挥出委派制的良好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地意见)地通知》2000,09.07. 

    [2]朱俊华.《对会计委派制地若干思考》.经济师,2002,8. 

篇8

在过去的上半年中,高家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街道的双重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职能,使我辖区的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新业绩、新成效,为高家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司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强素质,注重业务知识学习。

为了提高社区司法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促进对政策法规的理解,高家司法所坚持每月组织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先进的工作经验,通过学习,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明确了法律知识、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近期工作任务,同时也促进了各社区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二、树形象,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我们根据高家的实际情况,按照我区“xx”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开展开展普法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条幅、板报、宣传栏宣传《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司法所于6月1日在大街举办了以“珍爱生命、远离”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在救助贫困母亲、关爱女孩等宣传活动中我们都能发挥职能优势,为9名弱势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年初以来,高家司法所的普法博客充分发挥了普法宣传作用,我们按时更新博客内容,上传工作动态,并及时回复居民的咨询,这种普及面广,互动性强的普法方式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认可,在大庆电台百湖之声栏目和区电视台龙凤新中做了专题报道。

三、 抓基础,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我们始终把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司法所工作的重点,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所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每月召开矛盾纠纷分析例会,提高调解员对纠纷的调处能力。根据市司法局的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纠纷调解报表,并做到及时、准确上报调处情况。上半年,司法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6次深入到各社区进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共排查受理各类民事纠纷64件,调解成功62件,其中邻里纠纷43件,婚姻家庭纠纷20件,劳务纠纷1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力地维护了高家辖区的和谐稳定。

四、有重点,落实“六调联动”工作机制。

按照区委政法委和区司法局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六调联动”体系,落实“三横三纵”调解工作运行模式,推动联动调解机制向社区延伸。

一是强化意识。3月23日,司法所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社区民警、调访信息员和义务巡逻队成员,成立了综合调处室,制定了综合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综合调解工作会议,由司法所主持召开,及时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通过宣传、讲解,每个成员都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形成网络。通过居民推选出20名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区居民担当义务调解员,成立了“远亲不如近邻”群众调解队,负责各社区的矛盾纠纷调解、上报工作。3月16日,卧里屯司法所邀请群众调解队的义务调解员、社区警务五队队长、街道妇联主席及社区调委会主任召开“群众调解之家”座谈会。群众调解队建在社区,有利于紧密配合社区调委会、司法所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居民纠纷,维护辖区稳定。

三是联合调解。高家司法所与高家分局社区警务五队、六队、街道综治办、社区居委会、群众义务调解队联合建立综合调处室,实施“整合资源、构建平台、完善机制、做实基础”的工作模式。社区民警接到报案后告知司法所,在综合调处室共同调解。3月26日,综合调处室调解的张某与蒋某因争夺房产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关注,并在大庆电视台的大城小事栏目中跟踪报道了联合调解的全过程。

五、明底数,做好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于今年6月份对辖区回归的刑释人员和解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对他们的安置情况及去向进行了了解掌握。在此期间,我辖区有刑满释放人员4人,解除劳教人员2人。在排查过程中,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了档案,建立了帮教对子。高家司法所对每一位帮教对象都做了帮教记录,每两个月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跟踪了解情况,暂时无法直接了解到的,通过社区干部和家属了解,全面掌握帮教人员的工作、生活、思想动态。做到对每一位刑释解教人员“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关心”。

司法人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

自20xx年来,在县司法局、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地做好我镇司法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现将近三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工作,恪尽职守

1、完成本职工作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按照工作分工,我负责三管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我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坚持配合行政村每周排查一次、镇综治办每半月排查一次的工作制度,并形成制度化、经常化。使绝大部分矛盾纠纷都及时化解在基层,三年来总共调解各类纠纷29起,为平安云湖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是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按照县司法局的工作要求,在信息规范化建设中,进一步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重新排摸和信息核对。管理全镇社区矫正人员11人次,现有矫正人员10人,已解除矫正1人,无一重新犯罪。管理刑释解教人员64人次,现帮教64人,并对所有人员逐一建档立卡进行安置帮教,帮教率为100%。

(三)是其他司法行政工作。配合其他同志搞好法制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势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农村法制宣传月、青少年法制宣传周、“12。4”宣传日以及自己是烟山中学法制副校长的身份,积极宣传各类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为各中小学学生上法制课至少10场次,受教育人员1200多人,解答法律咨询50余人次,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0xx年荣获 “五五普法”先进个人。

2、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

根据工作要求,政府每年都会有各种中心工作和紧急事件,我会按要求及时完成。完成常规中心工作,按要求做好每年防汛抗旱救护火工作和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如20xx年亿德煤矿事件,良湖杀人事件等等。

3、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20xx年,努力完成县局交办的云湖桥镇寒婆村王自桃同志就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向县级有关机关上访事件等。配合所长和其他同志完成每年的法律援助任务,协办公证事项等。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学习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司法所从事的工作中,大多是有知识政策层次的工作,既有政策性很强的基层行政工作,也有原则性很强的基层司法服务工作,工作所系,均要坚持不断学习。因此,自己除了认真完成安排的学习任务外,平时还挤出时间坚持自学,重点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决议,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我也认真学习了《宪法》、《人民调解法》、《土地法》等与基层工作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等。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把学习得到的认识与工作实践相结合,从而也使自己提高了认识高度和档次,清晰了工作思路和政治思维。三年中,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以及参加专题培训班,不同形式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让我尝到了学习的甜头,也让我实实在在感受到了坚持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公正廉洁,忠诚为民

在司法行政执法和日常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对人对事,从不向服务对象索拉卡要,热情服务。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强自我教育,增强自律意识,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坚持廉洁从政。认真学习《廉政准则》,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严守做人、处事道德底线,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注意树立良好地公务人员形象。

司法人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

x年,**镇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的各阶段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不断加强创新力度,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各项业务工作均取得可喜成绩。

一、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我所今年上半年狠抓了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专门调整了业务档案柜,重新购置了高规格档案盒,全部更新了统一的档案标签,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矛盾排查、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台帐、记录、卷宗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了存放齐全,管理有序,格式统一,登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

二、定期排查,促进调解工作

按照矛排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镇司法所坚持每月25日召开一次基层矛排信息员会议,对基层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专人,限时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有效调处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在今年上半年,我所还积极开展了基层矛排工作站的组建和“九统一”调委会的检查验收工作,促进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开展。

全年,我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45起,调处率100%,成功率95%。

三、广泛宣传,深化法制教育

按照本镇九九普法规划的要求和区20xx年普法工作要点的安排,我镇及时制订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并对照计划逐步逐项落实。继续坚持了党政干部集中学法活动,利用每周一上午例会时间,每月安排1—2次学法内容;认真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每校每学期至少上一次法制报告会,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积极督促各村、社区采取壁字、专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使我镇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九、深入摸排,落实帮教措施

按照区局的部署,我所于去年九至九三个月份,分别开展了三期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司法所干警会同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社区干部深入基层,进村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三期排查中,共排查刑释解教人员54名,已衔接人员36名,最大限度的防止了脱管漏管。通过排查,我所的帮教工作量成倍增加,任务繁重,为扎实做好帮教工作,我所对全体干警按区域进行了重新分工,明确了各人的职责,做到了逐人衔接,逐人立卷,定期帮教,合理安置,使帮教安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九、齐抓共管,参予综合治理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今年上半年,我所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参予制订计划、召集会议、部署工作、检查督促等各项活动。周密安排,多措并举,狠抓城区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平安建设、群防群治、安全生产、殡葬改革等专项工作,较好的发挥了自身的职能,为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九、适时培训,增强业务素质

为逐步提高广大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我所坚持每月25日会同镇综治办召开基层治调主任会议,安排各阶段工作,穿插业务培训。去年6月份,又专门召开基层两委主任培训会议,由司法所长对综治工作、调解工作、矛排工作、帮教工作、社会矫正工作、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讲解和辅导,使广大基层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业务素质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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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五五”普法工作。1、抓好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完善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坚持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原则,把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治安管理、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外来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将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到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应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中,为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制度保障。二是确定每年6月为“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月”,通过一系列活动提高外来人口学法积极性,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效。三是利用媒体专题宣传,开展与外来人员生产、生活文秘杂烩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宣传,提高外来人口的法律素质。四是现场法律咨询。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于6月1日上午在全市城乡举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大型集中宣传咨询活动。五是“法律五进”集中行动。在全市各镇(场)、部门重点选择十个社区(居委会)、十个建筑工地、十个专业市场、十个农民工集宿区、十所外来民工子弟学校,结合各自特点,开展以法制讲座、法制展览、法律咨询、板报联展、法制实践等形式为主的“法律五进”集中行动。六是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在全市成立七个代表队,以《劳动合同法》为主要内容,通过笔答、抢答、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现场法律知识竞赛。七是评选十佳新市民学法标兵,树立外来人员学法用法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养成外来人口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习惯。八是标语横幅宣传。在全市城镇各主要路口、街道等设立宣传横幅,营造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氛围。2、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开展第三届青少年“暑期学法欢乐营”系列活动。开展法制实践半日活动,举办“法治与和谐”市少儿书法比赛,组织“与法同行”市中小学生电脑小报制作比赛,举办“小小公民来学法”有奖电视竞答活动。二是召开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会暨法制副校长培训。全市96所中小学和14所新市民子弟学校的分管德育教育的副校长和兼职法制副校长共2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五五”普法以来我市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邀请苏州大学法学院张鹏副教授作题为“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安全、法律助我成长”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专题辅导。参观了义庄小学科普法制教育实践基地和第三届“暑期学法欢乐营”获奖作品展。三是对全市2009年度新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基地进行授牌。义庄小学、阳光学校分别建成以科普法律知识、交通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实践基地,通过形象直观、互动性强、参与性强的实践基地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二)创新理念,营造法治文化氛围。1、加强媒体宣传。3月10日,在市电视台方塔演播厅举行“与法同行”——《法在身边》电视栏目开播五周年文艺专场,以电视媒体宣传的形式,传播法治理念、普及法律常识、提供法律服务。2009年,市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播出52期,市电台《18空中普法广场》栏目播出10期,两大法制栏目深受群众欢迎,为全市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2、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月活动。一是举行法制文艺精品展演暨“法治文化宣传月”开幕式。由全市法制文艺调演产生的优秀节目公开展演,并对本年度法制文艺调演节目进行颁奖,着力传播法治文化,倡导法治文明,扩大“五五”普法的社会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二是开展“法治·文明·和谐”美术、书法、摄影系列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美书摄作品,以宣传十七大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为主,围绕一个法律观点、法律事件、法制人物进行创作,共收到196件作品,并邀请专家,进行评比,获奖作品进行展出。三是抓好一个“法治文化示范村”试点。古里镇小康村作为法治文化示范村试点,以“十有十无”为创建标准,精心培育,并将通过召开“法治文化示范村”创建工作现场会在全市各镇推开。四是开展法制文艺调演活动。五是举办“与法同行”市中小学生电脑小报展。获奖作品在法制长廊中展出,反映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实践,增强青少年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三)建设载体,打造法制宣传教育品牌。我们探索新思路,拓宽新领域,在沙家浜风景区纪念馆老馆筹建市法制宣传教育中心,中心面积2000平方米,投入200万元,设有序厅、法治进程厅、法在身边、交通生命线、法制博览、碧水琴川、法治文化、尾厅、影视报告厅等,主要采用声、光、电、自动感应等现代艺术表现手法,并辅助以实物、展版等,中心以崭新的形式,提高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我市的“五五”普法工作得到省、苏州市中期检查组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二、夯基础,强基层,维护稳定作贡献

1、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专业、行业调委会建设取得新成绩。市、镇、村、组四级网络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市有50个专业市场调委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社会第三方参与调处医患纠纷,维护了医院正常秩序,促进了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各镇、场依托调处服务中心建立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保护、工资福利、土地流转等五个应急调解小组,专门调处社会热点和难点纠纷。依托江苏苏州少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全省首家专门调处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市少平调解事务所。

2、规范调解,依法调解,人民调解公信力得到新提高。在巩固规范化调委会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我们主要抓好了规范调解,依法调解,着重强调了调解程序,调解范围、原则、效力及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年初制定了庭式调解的考核要求及达标比例,制作了500张人民调解员上岗工作证,要求调解员在调解时亮明身份,公开调解。在调解协议的制作上力求四准确,一是协议格式准确,一律采用司法部规定的统一格式;二是当事人主体准确,防止出现缺漏当事人或当事人出错现象;三是协议规定的内容准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清楚明白,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四是体现自愿接受,盖章准确。通过抓庭式调解,抓人民调解案卷规范、抓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调解、依法调解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全市432件人民调解卷宗出错率控制在3以内。

3、大调解机制日益完善,对接渠道拓展,在平安创建中取得新成效。建立了市、镇两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市镇两级调处服务中心,出台了两级调处服务中心的工作制度,充实了调处服务中心的成员单位,两级调处服务中心聘用了23名专职调解员,调处服务中心正常运作。9月份,政法委牵头进行了大调解工作检查,受到肯定。在下半年开展全市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中,调处服务中心为每名领导干部指派1-2名律师,全程参与接访活动,为领导干部提供法律上的参谋,据统计,自大接访活动开始以来,共有50多名律师参与接访活动43人次。在检调、诉调对接的基础上,今年以来开展了访调、公调对接,并根据上级要求在人民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室进展顺利。

4、排查分析形成制度,预防预警工作到位,人民调解取得新成果。各镇场每月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组织辖区内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特别是对纠纷苗子和重点对象、有群体性矛盾倾向的纠纷进行有目的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归类,形成a、b、c模式,并将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情况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局每月编写社会矛盾纠纷分析报告,提供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使他们掌握社情民意,正确决策,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纠纷性质、轻重缓急进行分级分类后,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纠纷扩大。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纠纷、疑难的矛盾纠纷及时预警、预案,明确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包案,保证纠纷得到有效掌控和化解,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由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后交给相关分管领导办理,各镇的应急处理调处小组在调处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等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5、立足本职,发挥职能,司法所建设取得新成绩。在实现省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满堂红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借大调解建设的东风,司法所软硬件建设又上了一个台阶。支塘、梅李司法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办公场所、办公面积有了极大改善。同时,大力提高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今年以来开展了“十佳调解能手”评选活动和“争当排头兵能力大比拼”活动,从调处能力、业务实务掌握、计算机操作能力等多个方面检阅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水平。通过系列活动极大提高了司法行政人员业务水平。我们通过深入基层,加强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等多种渠道,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一年来,有一个司法所被评为苏州市优秀司法所,2名所长受到上级嘉奖,尚湖镇司法所被推荐为市“双十佳单位”。

三、抓监管,创特色,矫正安帮上台阶

(一)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奥运期间的社会稳定。今年正值奥运年,我们一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走访排查工作。二是加强法制教育,确保奥运期间矫正对象的思想稳定。各镇将开展法制教育作为稳定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提高他们法纪观念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形式多样,寓教于乐,效果良好。尚湖镇、梅李镇、辛庄镇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组织辖区内矫正对象进行《刑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古里镇组织以“形势、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培训;沙家浜镇、尚湖镇司法所对重点对象,以组织观看警示录像片的形式,对本镇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董浜镇司法所向该镇的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发出了《遵纪守法维护形象为奥运增辉》的倡议书,要求他们以主人翁的身份,努力维护社会文明、和谐与稳定,为奥运会的顺利举办贡献力量。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加大对重点矫正对象监控力度。奥运期间,市、镇两级矫正机构制定了应急预案,加强了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社区矫正联络员手机等通信工具保持开机状态,随呼随到,在奥运期间全市未发生一起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违法犯罪现象。

(二)建立移动平台综合管理系统,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管理。在去年底投资50多万元建成社区矫正移动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制订下发了《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系统定位机使用规则》,对移动平台管理系统定位机的领取、使用、费用、保管等方面做出的具体管理规定,规范了各镇司法所对定位机的使用。在3月中旬组织举办了社区矫正综合管理系统移动平台操作培训,对各镇司法所所长、内勤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辅导,与会人员还观摩了虞山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该系统的操作演示。平时我们加强对各镇使用社区矫正移动平台管理系统情况检查和指导,督促各镇及时输入人员基本信息,规范操作管理系统,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矫正移动平台综合管理系统在区域监管的作用。通过近一年的运作,信息平台为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人员信息、监管力度等方面提升了一个档次。目前我们共下发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系统定位机187台,开通使用定位机171台,人员信息输入287人。

(三)创新工作方法,探索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一是强化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筹建心理矫正服务站。今年8月我局筹措资金20余万,筹建我市首家社区矫正对象心理服务站,把行为矫正与心理矫正结合起来,创出一条多措并举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二是在梅李、古里、海虞等镇试行了矫正对象公益劳动保证金制度,确保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全市大部分矫正对象经过矫正能痛改前非,积极工作,思想觉悟也有很大提高,无重新犯罪。在今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广大矫正对象慷慨解囊,纷纷献出他们的爱心。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矫正对象共捐款现金151090元、230件衣服。虞山镇兴福管理区矫正对象黄华以公司名义捐了78900元,范建平个人捐了23000元,梅李矫正对象吴金岳个人向民政捐款20000元。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对2007年回归社会刑释解教人员及2004-2006年回归社会未衔接刑释解教人员排查的通知》(苏安帮20092号)精神,市镇两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密组织,分步实施,逐个排查,及时组织各镇司法所开展对2007年回归社会刑释解教人员及2004-2006年回归社会未衔接刑释解教人员的一次全面排查工作。各镇落实专人负责排查,新港镇安置帮教工作站积极做好排查工作,强化帮教措施,坚持“一帮一”、“一带一”的管理模式,实行重点对象、重点帮教,耐心做好重点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有效防止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五)开展延伸帮教工作,以亲情感化在押犯人。中秋前夕,我们组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各镇司法所长一行23人,赴丁山、溧阳监狱对正在服刑的85名籍犯人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帮教团领导向在押犯介绍了市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同时向他们提出了要求和希望。在帮教之前,我们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将85名在押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由我们十个镇司法所普遍走访了一次,其中我们将情况比较特殊的六个家庭,以记实的手法拍摄了下来,帮教时我们播放了所拍摄的专题片《亲人的祈盼》,感动了在场的服刑人员,许多人掉下了悔罪的眼泪。

四、抓教育,重规范,法律服务树形象

(一)强化教育,提高职业素质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及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强化职责,严格执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讨论报告制度,全力做好律师参与“大接访”等维护稳定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切实把“维稳”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首要任务。

2、加强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今年,我们又会同市法院刑庭召开了“法官心目中的辩护律师”座谈会;与市法院纪检部门联合召开了执行“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暂行规定”回头看座谈会,会上交流了各自执行“规定”5个月以来的情况,并对今后双方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作风建设形成了共识。

3、加强“律师法”学习贯彻,要求各所制订学习计划,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华元民信所、少平所、世纪天合所等单位专门制订新“律师法”学习计划,并有步骤地组织学习、展开讨论和知识测试。华元民信所党支部还向全市党员律师发出倡议:党员律师带头认真学习《律师法》、坚决贯彻执行《律师法》,以自己恪守《律师法》的实际行动为全体律师起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律师素质,树立我市律师良好执业形象。在各所组织学习讨论的基础上,7月份,市律协专门组织全市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进行了律师法知识考试,取得了良好成绩。

我们还专门邀请了市政法委和公、检、法等相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召开了贯彻执行“律师法”座谈会,各所主任分别交流了学习体会,提出了新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难题,公、检、法等部门结合自身业务职能和要求同律师们进行了沟通和交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衔接。

4、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我们在抓好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同时,还抓好了专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交流。一是对每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业务测试,考核他们从首次接待当事人至案件结束各环节的实务操作及结案归档的相关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流程管理,促进了办案的规范化;二是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参加“劳动法业务知识培训”;三是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座谈会”,与劳动仲裁委加强沟通与交流,切实提高法律服务人员对新劳动法相关业务知识和办案技巧的了解和掌握。

(二)强化管理,促进规范执业

一是规范参与劳动仲裁管理。我们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订了《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执业管理。

二是规范公证质量管理。开展公证质量建设,加强每季度的公证案卷检查,认真落实省公证质量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强化公证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证。

三是规范法律服务网站管理。出台《关于设立法律服务网站(网页)的暂行规定》下发到各法律服务单位,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网站(网页)为载体进行业务推广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坚持真实、严谨、适度的原则,加强了律师执业推广管理。

四是规范参与群敏案件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机制,强化了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了情况掌握准确、信息反应灵敏、请示报告及时、监督指导有力。牢固树立了法律服务人员的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他们在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

五是规范律师信用体系管理。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大力倡导律师诚信服务,建立完善了律师诚信档案,并对律师信用信息建立了网上公示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了律师投诉查处制度,强化诚信执业理念,提高规范执业水平。

(三)强化公益,增强爱心意识

1、倡议党员律师义务法律援助。

市律协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向全体党员律师倡议:每人每年无偿承办2件法律援助案件,将办案补贴分别捐给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所在的党支部。此倡议得到了全体党员律师的响应,共有23名党员律师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2、组织法律工作者赈灾捐款。

汶川大地震后,市律协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积极行动,向全市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出倡议,为地震灾区人民捐款,共募集捐款59000多元。党员律师还积极缴纳特殊党费16000元,为向四川灾区人民献爱心。少平所时雪峰律师还自愿参加我市第二批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志愿者,到四川绵竹灾区,帮助运送、分发救灾物资,了解灾区医院、学校援建情况,慰问救灾官兵。

(四)强化监督,加强市场管理

一是加强法律服务行风监督,由律协牵头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行风监督会议,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我们汇总了“十个缺乏、十个努力”下发到各所,要求对照排查,积极整改。

二是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督。针对近年我市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的法律服务情况,如公民、异地法律服务、违规风险等现象,我们分别进行了调研,对社会上存在的公民情况向市委政法委进行了汇报,与市法院建立了沟通机制;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订了《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若干规定》,禁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风险;对安徽寿县法律工作者李传提在菱塘北路5号设点进行违法执业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通过寿县司法局对李传提违法执业行为进行了教育,取缔了其在我市设立的“农民工法律维权站”。

五、抓作风,重督查,队伍形象展新姿

(一)深入开展大学讨论活动。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保障到位。提出三个结合的要求,成立局大学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大学讨论”活动的实施方案》,全系统有计划、有步骤、有章可循地开展活动。二是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到位。以切实为基层办实事,提升业务和增强干部队伍素质为宗旨,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邀请市理工学院的教授为全体干部进行十七大精神的辅导,组织学习全国、全省、苏州市和市政法工作会议文件精神,组织观看《警示录》。在活动中,局领导发挥表率作用和带头作用,注重参与的广泛性,不断扩大学习教育面。组织全体人员参加了人事法律法规培训,计算机保密知识的培训等各类培训学习。三是积极征求意见,查摆问题到位。坚持全面查摆与重点查摆相结合,开门纳谏和自查自纠相结合,单位查摆和个人自检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查摆问题,对外广开言路,向全市各党政机关部门、各镇、社区发放征求意见表达式68份,收回反馈意见39份。对内开展自查互查,组织全体人员围绕实现市委提出的“三破三求”的目标,联系自身工作实际,开展了“查找问题、查找根源、查找突破口”的自查互查讨论活动。通过自查互查讨论活动,全体人员从深层次发现了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二)加强督查考核

年初出台局加强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意见,明确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成立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督查组,提出机关作风要与效能建设要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与司法行政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结合,与开展“双十佳”竞赛活动结合,与“排查廉政风险,健全防控机制”活动结合。进一步强化、深化、细化局机关督查工作,依据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进行严格考核。局督查组向基层司法所发放征求意见函,征求局机关各科室对基层的服务、指导、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意见,并要求各基层司法所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实施半年度考核,兑现奖惩。

(三)开展干部轮岗交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廉洁从政、纪律严明、热忱为民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今年以来,我局开展了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共有8名干部参加了轮岗交流,其中5名干部得到了提升。

(四)着力加强党建工作

党总支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组织全体党员开展“庆七一”系列活动。一是组织机关党员党日活动。6月28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参观杭州湾跨海大桥。二是组织老干部党日活动。6月16日组织机关离退休党员干部参观苏通大桥。三是组织清和坊社区老党员党日活动。与结对清和坊社区联合开展党日活动,6月14日组织社区百名退休老党员参加“百万市民看大桥”活动,参观苏通大桥。四是向全体律师党员发出倡议。六月一日起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实施,根据华元民信律师党支部的提议,我们党总支向全体律师党员发出带头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律师法》的倡议。五是组织全体党员过政治生日。向全体党员发放生日贺卡,对局50年以上党龄的老党员进行了上门慰问。六是慰问清和坊社区贫困老党员。对清和坊社区生活贫困老党员进行慰问,并送上慰问品。七是组织党员参加上级组织的改革开放30周年征文活动,获得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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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五五”普法工作。1、抓好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完善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坚持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原则,把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治安管理、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外来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将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到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应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中,为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制度保障。二是确定每年6月为“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月”,通过一系列活动提高外来人口学法积极性,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效。三是利用媒体专题宣传,开展与外来人员生产、生活文秘杂烩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宣传,提高外来人口的法律素质。四是现场法律咨询。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于6月1日上午在全市城乡举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大型集中宣传咨询活动。五是“法律五进”集中行动。在全市各镇(场)、部门重点选择十个社区(居委会)、十个建筑工地、十个专业市场、十个农民工集宿区、十所外来民工子弟学校,结合各自特点,开展以法制讲座、法制展览、法律咨询、板报联展、法制实践等形式为主的“法律五进”集中行动。六是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在全市成立七个代表队,以《劳动合同法》为主要内容,通过笔答、抢答、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现场法律知识竞赛。七是评选十佳新市民学法标兵,树立外来人员学法用法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养成外来人口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习惯。八是标语横幅宣传。在全市城镇各主要路口、街道等设立宣传横幅,营造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氛围。2、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开展第三届青少年“暑期学法欢乐营”系列活动。开展法制实践半日活动,举办“法治与和谐”市少儿书法比赛,组织“与法同行”市中小学生电脑小报制作比赛,举办“小小公民来学法”有奖电视竞答活动。二是召开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会暨法制副校长培训。全市96所中小学和14所新市民子弟学校的分管德育教育的副校长和兼职法制副校长共2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五五”普法以来我市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邀请*大学法学院张鹏副教授作题为“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安全、法律助我成长”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专题辅导。参观了*小学科普法制教育实践基地和第三届“暑期学法欢乐营”获奖作品展。三是对全市2009年度新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基地进行授牌。*小学、阳光学校分别建成以科普法律知识、交通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实践基地,通过形象直观、互动性强、参与性强的实践基地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建设载体,打造法制宣传教育品牌。我们探索新思路,拓宽新领域,在沙家浜风景区纪念馆老馆筹建市法制宣传教育中心,中心面积2000平方米,投入200万元,设有序厅、法治进程厅、法在身边、交通生命线、法制博览、碧水琴川、法治文化、尾厅、影视报告厅等,主要采用声、光、电、自动感应等现代艺术表现手法,并辅助以实物、展版等,中心以崭新的形式,提高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我市的“五五”普法工作得到省、*市中期检查组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二、夯基础,强基层,维护稳定作贡献

1、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专业、行业调委会建设取得新成绩。市、镇、村、组四级网络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市有50个专业市场调委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社会第三方参与调处医患纠纷,维护了医院正常秩序,促进了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各镇、场依托调处服务中心建立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境保护、工资福利、土地流转等五个应急调解小组,专门调处社会热点和难点纠纷。依托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全省首家专门调处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市少平调解事务所。

2、规范调解,依法调解,人民调解公信力得到新提高。在巩固规范化调委会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我们主要抓好了规范调解,依法调解,着重强调了调解程序,调解范围、原则、效力及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年初制定了庭式调解的考核要求及达标比例,制作了500张人民调解员上岗工作证,要求调解员在调解时亮明身份,公开调解。在调解协议的制作上力求四准确,一是协议格式准确,一律采用司法部规定的统一格式;二是当事人主体准确,防止出现缺漏当事人或当事人出错现象;三是协议规定的内容准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清楚明白,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四是体现自愿接受,盖章准确。通过抓庭式调解,抓人民调解案卷规范、抓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调解、依法调解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全市432件人民调解卷宗出错率控制在3以内。

3、大调解机制日益完善,对接渠道拓展,在平安创建中取得新成效。建立了市、镇两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市镇两级调处服务中心,出台了两级调处服务中心的工作制度,充实了调处服务中心的成员单位,两级调处服务中心聘用了23名专职调解员,调处服务中心正常运作。9月份,政法委牵头进行了大调解工作检查,受到肯定。在下半年开展全市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中,调处服务中心为每名领导干部指派1-2名律师,全程参与接访活动,为领导干部提供法律上的参谋,据统计,自大接访活动开始以来,共有50多名律师参与接访活动43人次。在检调、诉调对接的基础上,今年以来开展了访调、公调对接,并根据上级要求在人民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室进展顺利。

4、排查分析形成制度,预防预警工作到位,人民调解取得新成果。各镇场每月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组织辖区内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特别是对纠纷苗子和重点对象、有群体性矛盾倾向的纠纷进行有目的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归类,形成a、b、c模式,并将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情况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局每月编写社会矛盾纠纷分析报告,提供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使他们掌握社情民意,正确决策,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纠纷性质、轻重缓急进行分级分类后,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纠纷扩大。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纠纷、疑难的矛盾纠纷及时预警、预案,明确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包案,保证纠纷得到有效掌控和化解,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由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后交给相关分管领导办理,各镇的应急处理调处小组在调处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等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5、立足本职,发挥职能,司法所建设取得新成绩。在实现省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满堂红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借大调解建设的东风,司法所软硬件建设又上了一个台阶。支塘、梅李司法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办公场所、办公面积有了极大改善。同时,大力提高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今年以来开展了“十佳调解能手”评选活动和“争当排头兵能力大比拼”活动,从调处能力、业务实务掌握、计算机操作能力等多个方面检阅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水平。通过系列活动极大提高了司法行政人员业务水平。我们通过深入基层,加强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等多种渠道,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一年来,有一个司法所被评为*市优秀司法所,2名所长受到上级嘉奖,尚湖镇司法所被推荐为市“双十佳单位”。

三、抓监管,创特色,矫正安帮上台阶

(一)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奥运期间的社会稳定。今年正值奥运年,我们一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走访排查工作。二是加强法制教育,确保奥运期间矫正对象的思想稳定。各镇将开展法制教育作为稳定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提高他们法纪观念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形式多样,寓教于乐,效果良好。尚湖镇、梅李镇、辛庄镇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组织辖区内矫正对象进行《刑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的学习教育;古里镇组织以“形势、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培训;沙家浜镇、尚湖镇司法所对重点对象,以组织观看警示录像片的形式,对本镇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董浜镇司法所向该镇的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发出了《遵纪守法维护形象为奥运增辉》的倡议书,要求他们以主人翁的身份,努力维护社会文明、和谐与稳定,为奥运会的顺利举办贡献力量。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加大对重点矫正对象监控力度。奥运期间,市、镇两级矫正机构制定了应急预案,加强了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社区矫正联络员手机等通信工具保持开机状态,随呼随到,在奥运期间全市未发生一起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违法犯罪现象。

(二)建立移动平台综合管理系统,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管理。在去年底投资50多万元建成社区矫正移动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制订下发了《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系统定位机使用规则》,对移动平台管理系统定位机的领取、使用、费用、保管等方面做出的具体管理规定,规范了各镇司法所对定位机的使用。在3月中旬组织举办了社区矫正综合管理系统移动平台操作培训,对各镇司法所所长、内勤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辅导,与会人员还观摩了虞山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该系统的操作演示。平时我们加强对各镇使用社区矫正移动平台管理系统情况检查和指导,督促各镇及时输入人员基本信息,规范操作管理系统,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矫正移动平台综合管理系统在区域监管的作用。通过近一年的运作,信息平台为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人员信息、监管力度等方面提升了一个档次。目前我们共下发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系统定位机187台,开通使用定位机171台,人员信息输入287人。

(三)创新工作方法,探索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一是强化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筹建心理矫正服务站。今年8月我局筹措资金20余万,筹建我市首家社区矫正对象心理服务站,把行为矫正与心理矫正结合起来,创出一条多措并举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二是在梅李、古里、海虞等镇试行了矫正对象公益劳动保证金制度,确保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全市大部分矫正对象经过矫正能痛改前非,积极工作,思想觉悟也有很大提高,无重新犯罪。在今年**大地震发生后,广大矫正对象慷慨解囊,纷纷献出他们的爱心。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矫正对象共捐款现金151090元、230件衣服。虞山镇兴福管理区矫正对象*以公司名义捐了78900元,范建平个人捐了23000元,梅李矫正对象吴金岳个人向民政捐款20000元。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对20*年回归社会刑释解教人员及20*-20*年回归社会未衔接刑释解教人员排查的通知》(苏安帮20092号)精神,市镇两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密组织,分步实施,逐个排查,及时组织各镇司法所开展对20*年回归社会刑释解教人员及20*-20*年回归社会未衔接刑释解教人员的一次全面排查工作。各镇落实专人负责排查,新港镇安置帮教工作站积极做好排查工作,强化帮教措施,坚持“一帮一”、“一带一”的管理模式,实行重点对象、重点帮教,耐心做好重点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有效防止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五)开展延伸帮教工作,以亲情感化在押犯人。中秋前夕,我们组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各镇司法所长一行23人,赴丁山、溧阳监狱对正在服刑的85名籍犯人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帮教团领导向在押犯介绍了市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同时向他们提出了要求和希望。在帮教之前,我们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将85名在押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由我们十个镇司法所普遍走访了一次,其中我们将情况比较特殊的六个家庭,以记实的手法拍摄了下来,帮教时我们播放了所拍摄的专题片《亲人的祈盼》,感动了在场的服刑人员,许多人掉下了悔罪的眼泪。

四、抓教育,重规范,法律服务树形象

(一)强化教育,提高职业素质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及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强化职责,严格执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讨论报告制度,全力做好律师参与“大接访”等维护稳定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切实把“维稳”作为法律服务工作的首要任务。

2、加强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今年,我们又会同市法院刑庭召开了“法官心目中的辩护律师”座谈会;与市法院纪检部门联合召开了执行“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暂行规定”回头看座谈会,会上交流了各自执行“规定”5个月以来的情况,并对今后双方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作风建设形成了共识。

3、加强“律师法”学习贯彻,要求各所制订学习计划,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华元民信所、少平所、世纪天合所等单位专门制订新“律师法”学习计划,并有步骤地组织学习、展开讨论和知识测试。华元民信所党支部还向全市党员律师发出倡议:党员律师带头认真学习《律师法》、坚决贯彻执行《律师法》,以自己恪守《律师法》的实际行动为全体律师起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律师素质,树立我市律师良好执业形象。在各所组织学习讨论的基础上,7月份,市律协专门组织全市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进行了律师法知识考试,取得了良好成绩。

我们还专门邀请了市政法委和公、检、法等相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召开了贯彻执行“律师法”座谈会,各所主任分别交流了学习体会,提出了新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难题,公、检、法等部门结合自身业务职能和要求同律师们进行了沟通和交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衔接。

4、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我们在抓好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同时,还抓好了专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交流。一是对每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业务测试,考核他们从首次接待当事人至案件结束各环节的实务操作及结案归档的相关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流程管理,促进了办案的规范化;二是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参加“劳动法业务知识培训”;三是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座谈会”,与劳动仲裁委加强沟通与交流,切实提高法律服务人员对新劳动法相关业务知识和办案技巧的了解和掌握。

(二)强化管理,促进规范执业

一是规范参与劳动仲裁管理。我们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订了《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执业管理。

二是规范公证质量管理。开展公证质量建设,加强每季度的公证案卷检查,认真落实省公证质量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强化公证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证。

三是规范法律服务网站管理。出台《关于设立法律服务网站(网页)的暂行规定》下发到各法律服务单位,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网站(网页)为载体进行业务推广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坚持真实、严谨、适度的原则,加强了律师执业推广管理。

四是规范参与群敏案件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机制,强化了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了情况掌握准确、信息反应灵敏、请示报告及时、监督指导有力。牢固树立了法律服务人员的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他们在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

五是规范律师信用体系管理。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大力倡导律师诚信服务,建立完善了律师诚信档案,并对律师信用信息建立了网上公示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了律师投诉查处制度,强化诚信执业理念,提高规范执业水平。

(三)强化公益,增强爱心意识

1、倡议党员律师义务法律援助。

市律协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向全体党员律师倡议:每人每年无偿承办2件法律援助案件,将办案补贴分别捐给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所在的党支部。此倡议得到了全体党员律师的响应,共有23名党员律师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2、组织法律工作者赈灾捐款。

*大地震后,市律协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积极行动,向全市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出倡议,为地震灾区人民捐款,共募集捐款59000多元。党员律师还积极缴纳特殊党费16000元,为向*灾区人民献爱心。少平所时雪峰律师还自愿参加我市第二批赴*灾区抗震救灾志愿者,到*绵竹灾区,帮助运送、分发救灾物资,了解灾区医院、学校援建情况,慰问救灾官兵。

(四)强化监督,加强市场管理

一是加强法律服务行风监督,由律协牵头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行风监督会议,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我们汇总了“十个缺乏、十个努力”下发到各所,要求对照排查,积极整改。

二是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督。针对近年我市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的法律服务情况,如公民、异地法律服务、违规风险等现象,我们分别进行了调研,对社会上存在的公民情况向市委政法委进行了汇报,与市法院建立了沟通机制;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订了《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若干规定》,禁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风险;对安徽寿县法律工作者李传提在菱塘北路5号设点进行违法执业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通过寿县司法局对李传提违法执业行为进行了教育,取缔了其在我市设立的“农民工法律维权站”。

五、抓作风,重督查,队伍形象展新姿

(一)深入开展大学讨论活动。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保障到位。提出三个结合的要求,成立局大学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大学讨论”活动的实施方案》,全系统有计划、有步骤、有章可循地开展活动。二是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到位。以切实为基层办实事,提升业务和增强干部队伍素质为宗旨,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邀请市理工学院的教授为全体干部进行十七大精神的辅导,组织学习全国、全省、*市和市政法工作会议文件精神,组织观看《警示录》。在活动中,局领导发挥表率作用和带头作用,注重参与的广泛性,不断扩大学习教育面。组织全体人员参加了人事法律法规培训,计算机保密知识的培训等各类培训学习。三是积极征求意见,查摆问题到位。坚持全面查摆与重点查摆相结合,开门纳谏和自查自纠相结合,单位查摆和个人自检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查摆问题,对外广开言路,向全市各党政机关部门、各镇、社区发放征求意见表达式68份,收回反馈意见39份。对内开展自查互查,组织全体人员围绕实现市委提出的“三破三求”的目标,联系自身工作实际,开展了“查找问题、查找根源、查找突破口”的自查互查讨论活动。通过自查互查讨论活动,全体人员从深层次发现了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二)加强督查考核

年初出台局加强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意见,明确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成立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督查组,提出机关作风要与效能建设要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与司法行政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结合,与开展“双十佳”竞赛活动结合,与“排查廉政风险,健全防控机制”活动结合。进一步强化、深化、细化局机关督查工作,依据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进行严格考核。局督查组向基层司法所发放征求意见函,征求局机关各科室对基层的服务、指导、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意见,并要求各基层司法所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实施半年度考核,兑现奖惩。

(三)开展干部轮岗交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廉洁从政、纪律严明、热忱为民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今年以来,我局开展了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共有8名干部参加了轮岗交流,其中5名干部得到了提升。

(四)着力加强党建工作

党总支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组织全体党员开展“庆七一”系列活动。一是组织机关党员党日活动。6月28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参观杭州湾跨海大桥。二是组织老干部党日活动。6月16日组织机关离退休党员干部参观苏通大桥。三是组织清和坊社区老党员党日活动。与结对清和坊社区联合开展党日活动,6月14日组织社区百名退休老党员参加“百万市民看大桥”活动,参观苏通大桥。四是向全体律师党员发出倡议。六月一日起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实施,根据华元民信律师党支部的提议,我们党总支向全体律师党员发出带头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律师法》的倡议。五是组织全体党员过政治生日。向全体党员发放生日贺卡,对局50年以上党龄的老党员进行了上门慰问。六是慰问清和坊社区贫困老党员。对清和坊社区生活贫困老党员进行慰问,并送上慰问品。七是组织党员参加上级组织的改革开放30周年征文活动,获得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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