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公示报告范文

时间:2022-08-20 04: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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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公示报告

篇1

奖励标准:退休时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奖励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获得奖励。

1.持有原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3.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以上所列情形,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及办法

(一)属于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付,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解决。

(二)企业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

1.县属企业未改制和改制、破产未终结的,在改制时应在职工安置费中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

2.县属企业因改制、破产已不存在的,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未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3.与县属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三、奖励资金的发放步骤、时间

(一)本人申请、初步审核阶段(2009年12月21日--12月31日)

2009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7月份申报。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干部、职工申请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必须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企业退休,但目前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户口不在*辖区的,向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因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被申请单位。本人已死亡,不能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的,由持有有效证件的法定继承人提供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2.初步审核。被申请单位、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进行严格比对、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填写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张榜公示阶段(2010年1月1日--1月10日)

被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对群众举报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比对阶段(2010年1月11日--1月15日)

公示结束后,初审单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档案(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登记表》及公示报告,报各自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将《审批表》所填写的基本情况录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报县社保局比对审核。由县财政或县属企业支付奖励金的,按财政支付、非财政支付人员填写《比对表》,之后,到县社保局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社保局在《比对表》上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比对结束后,主管单位填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四)审定阶段(2010年1月16日--1月20日)

在指定时限内,各单位要将加盖社保局公章的《比对表》、《汇总表》、《审批表》及申请人档案,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对报送资料进行确认,逐一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奖励金发放(2010年1月21日--1月31日)

1.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的,由各主管部门写出资金需求情况报告,经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主管部门发放。

2.需有关单位自行筹集发放奖励金的,审核比对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即可发放。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工促局、商务局、供销社、粮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奖扶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退休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筹备、奖励资格确认及资金发放等工作;社保局负责对各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核实、比对,无误后在比对表上签字盖章;工促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局等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下属企业改制、破产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并将下属企业改制、破产时间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办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户口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改制、破产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此项工作,对各村申报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予以全程指导和把关,奖励《审批表》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严格把关。各单位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摸清底数,核准奖励对象,做到符合政策的奖励对象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报,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凡因把关不严、调查不细造成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奖金外,还将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不按本方案支付符合条件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档案管理。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附件:实施方案附表下载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非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篇2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失独群体在学术上并无严格的界定,学者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年龄在50岁以上,失去独生子女并且无生育能力的人群。根据卫生部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所显示的人口疾病死亡率来推算,15岁至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人/10万人,由此估计,截至2012年,中国每年15至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①,失独群体即将或者已经步入老年,很难或者无法实现补偿性生育。据并不完全测算,在我国失独群体已经不下百万并且有小幅增长的趋势。

失独群体的规模性出现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随着现代社会风险的扩大,一孩化的生育政策强制性地决定了家庭的生育决策,放大和集聚了各种风险,却没有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必须的风险规避和制度保障。近年来这个群体的生存状态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

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自马歇尔提出将“社会权利”纳入公民身份的构成,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同为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以来,与“社会权利”紧密相联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体制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架构②。失独群体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失去了唯一的子女,更容易陷入老无所依、医无所靠、心无所赖的境地。我国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建立时间短,社会保障层次低,基本属于补缺型,社会服务更是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因此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缺乏对这个特殊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

失独群体计生补偿政策不足。目前,我国对失独群体的法律性保护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对具体帮助的主体、形式等没有明确规定,缺乏量化标准,导致在执行中的缩水甚至缺失。

2008年国家出台了特别扶助制度,要求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母亲年满49岁以上)每月提供不低于80或100元的补助③。各地政府也纷纷按要求出台办法,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和一定数量的月补助金。但是这些补偿政策在一次性补助的时间上参差不齐,上海市、北京市等地区要求独生子女死亡年龄16周岁以下可以领取救助金,在上海市奉贤区又规定16周岁以后结婚之前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元补助金。同时,原本是按月发放的计生补助金往往每年发放一次,补助金本身带有强烈的“象征性”补偿意味,偏离了实质性经济帮助的目的。

失独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缺失。失独群体内部经济状况差异显著,就北京市宣武区的调查来看,“失独群体在职收入相差13至14倍,退休金相差7至10倍,人均月收入最小值为310元,最大值为4000元,相差12.9倍”④。总体而言,失独群体经济状况不良的仍然占多数。

我国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对于符合低保标准的失独群体来说,也必须参照相应的低保标准,事实上他们的生活水平因为失去子女而比有子女的低保家庭更加困苦。更多的失独家庭却因为徘徊在低保线的附近而无法享受低保。低保标准的刚性限制阻碍了失独群体获得基本的生活救助。同时,当前最低保障标准是按照维持生存水平制定的,忽视了人的发展,不能做到真正共享发展结果。

失独群体医疗保障救助缺乏。失独群体在丧失子女时心理遭受巨大打击,身体也往往会迅速衰老,尤其是本身有慢性病的失独群体,会加重原有病情。同时他们的年龄大多都在50岁以上,有的正逐渐步入老年阶段,身体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吃药看病的花费将会增加,失独群体往往会面临“因病致贫”的风险。

当前我国医疗保障以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由国家、社会、个人共同负担,涵盖了门诊、大病救助、慢性病救助等项目。大病救助是花费较多医疗费用而个人难以负担,由国家和单位统筹报销的方式。事实上大病救助之后还可以再申请二次救助,三无人员(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五保户、低保户、孤儿、优抚对象的报销比例达百分之百,其他贫困家庭也可以申请,报销比例达55%。在这其中,单纯的无子女并不享受二次救助,失独群体的医疗保障救助仅在其贫困情况下才会发生,而失独群体在日常开支中医疗费用是一项主要开支,一旦遇上看大病,将力不从心,而且所有的报销均是先支付后报销,生病者要首先支付一大笔医药费。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加重了失独者的负担,更关键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项能够将失独群体纳入的医保救助制度政策。

失独群体养老服务缺失。我国社会服务体系落后导致失独群体养老日常照顾服务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失独群体社区互助服务不足。独子丧生弱化了失独家庭养老的能力,随着失独家庭生命周期的推进,失独家庭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更加迫切。其二,日常照顾缺乏专业的服务提供者。目前而言,我国一般有计生专员负责此事,但是其职责范围狭窄,缺少专业服务。

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机构养老服务以养老院、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等为主。进入营利性养老院,必须有监护人的签字,对监护人的要求最好是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但是失独家庭的唯一孩子已经去世。此外,即便失独群体能够进入养老机构,也有可能因为养老资金不足而支付不起高昂的费用。至于公办的养老院也并没有针对失独群体入住的具体政策,一般公办养老院只接纳“三无”老人,“三无”老人指“无子女,无经济来源,无配偶的老人”,很显然,失独群体老人又被排除在外。2012年民政部提出对于失独群体可以参照“三无”老人来解决,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执行,制度性的解决方案急需出台。

失独群体心理危机应急服务匮乏。失独群体在短期内会出现情绪异常、行为异常的状况,患创伤后应激障碍可能性很高。他们跌入低谷、长期生活在内心痛苦之中,生命中缺少了平和与欢乐⑤。一般来说,失独群体身边的亲朋好友会进行安慰开导,给予一定的支持。但当事者在以后的生活中还是表现出避开世俗、封闭自我、遇见家人团聚情景而情绪波动剧烈等适应不良的状况。他们不仅需要安慰,更需要共情性的陪伴,需要情感的发泄,需要适当的引导和更多的正能量。目前我国计生工作人员可能会入户慰问,他们的慰问出于职责,也有一些效果,却仍然触及不到死者家属的心灵深处。由于他们不具备专业开导的能力,也常常会为了尊重家庭而在事情过去较长时间后来慰问,从而导致介入的滞后。一些社会服务组织也会开展相关的慰问志愿活动,但是志愿活动随意性大,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人员变化也快,活动时间短暂,不利于与失独者们深层接触。

现行相关生育政策的修复

对现行相关生育政策进行适当的修复,加强家庭生命周期前期的独生子女死亡风险的预防是有效防止独生子女家庭陷入痛苦无助的前提。

合理调整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学家陈友华提出“低生育水平和人口减速增长已持续20多年的事实清楚地表明,中国人口形势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为己任的计划生育的历史使命已然完成”⑥。在我国,允许双独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以及农村户口夫妻第一胎为女儿的等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生第二胎,最早的地区已经实施十多年。自2014年起我国已经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实施“单独二胎”的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又称单独两孩政策。但是这些调整还不足以改变独生子女家庭在生命周期各阶段上可能遭遇的养老风险。计划生育政策还具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在现实情况下逐步实施奖励一胎、允许二胎、杜绝三胎的生育政策,是比较合理的选择。每个家庭有两个孩子可以使家庭结构从不稳定的“倒三角型”转变为较为稳固的“矩形”,大大降低只生一个孩子给家庭带来的风险。

健全与完善对独生子女的奖励及特别扶持制度。即便我国逐渐放开了家庭二胎规定,但是就目前人口数量,我国仍然提倡和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那么对于那些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可以对其进行奖励和补助。现行国家独生子女的奖励制度包括给予独生子女户五到二十元不等的保健费,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可以在社会福利资源分配时优先考虑独生子女家庭,例如国家可以在独子女家庭中优先推行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是涉及保健、医疗、福利在内的长期、持续、辅的康复和支持性的照顾,对于缺乏照顾能力的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国家应该提高特别扶助金的标准,且与平均生活水平的增长同步,发放工作应人性化,简化调查审批手续,取消公示,并确保及时、足额的发放,防止政策本身被边缘化。

探索建立独生子女账户制度。为有效预防失独群体晚年经济窘迫的困境,在家庭生命周期前期建立独生子女账户及独生子女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作为生育政策修复的良性补充。

独生子女账户是专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用于家庭发生意外时的紧急救助,给予其足够的经济资金,保证其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举措。独生子女账户可以通过民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联手在全社会倡导建立,并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或鼓励独生子女家庭自愿缴纳一定资金入账。当缴费的独生子女家庭一旦发生意外变成失独家庭,独生子女账户能够为其提供经济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与现有制度的对接

第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协同加强失独群体医疗及养老保障。对失独群体的医疗保障首先体现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失独群体给予医疗优惠待遇,将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失独群体优先纳入救助范围,给特殊病种救助,优先享受减免医疗保险个人出资的待遇。对特别困难的失独家庭制定科学合理的二次救助的标准,多重救助的叠加效应可以避免这个群体在遭受巨大的痛苦及疾病后再贫病交加。其次体现在医疗护理服务上,提高护理费用报销比例。失独群体与其他医疗患者的区别在于无子女提供照顾,一旦有患病住院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情况,便陷入很大的困难。一般而言其生活水平不高,生活陷入窘迫。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提供护理,并且以高比例报销护理费用。

唯一子女的丧失使该失独群体与一般老人养老保障能力相比来源少、水平低、风险大。首先,可以尝试在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将独生子女意外伤亡保险作为法律强制的社会保险,由国家、社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国家统筹部分应占到50%,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将累计的保险金转到养老账户中,如果遭遇意外伤亡可以得到持续性的赔偿。再者,为失独群体加投涵盖养老、医疗、意外、人寿、女性安康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切实帮助失独群体防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最后,为失独群体入住养老院提供帮助。当失独群体生活自理能力逐渐减弱,有进养老院的需求时,起码应做到优先考虑。国家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失独家庭入住养老机构时,可由当地政府或所在社区提供担保,充当其监护人,且在入住养老机构,分配养老资源时,优先考虑失独老人的权益。同时,简化失独老人进入养老机构的手续、在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适时简化繁琐的入住手续。缩减入院所消耗的时间,让老人及时得到生活照料,安享晚年。

第二,民政部门保证失独群体达到最低生活标准。民政部门最近发表声明,失独群体将参照三无老人由政府供养,但是目前还尚未出台相关细则。如果民政部落实对达到相应年龄的失独群体按照三无老人进行供养这一政策的话,可以保障其最低生活要求。但对于未达到供养年龄标准的失独者,也应当有所覆盖,可以按照差别化的原则给予不同数额的低保金。特别是其中贫困或者贫困边缘家庭,提供低保金并增加份额,有专家提出补助到城市居民平均收入的50%以上,或者是农村平均收入的50%以上。除此之外,可建立财政支付为主、社会募集为辅的扶助基金。以省级政府基础建立专项资金,建立失独群体养老扶助基金或失独群体关怀基金,并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解决失独群体的家庭生活保障问题。

第三,以社区为平台将失独群体纳入社区照顾。失独群体的日常照顾和心理危机应急服务可以立足于社区照顾。社区照顾整合全部社会资源,通过正规照顾和非正规照顾网络,为需要照顾人士在家庭或社区中提供全面照顾,促进其过正常人的生活。由此可见,通过加强失独群体的社区照顾,能够协助其融入社区,适应社区的生活。首先,为失独家庭老人提供健康服务。失独老人失去子女的照顾,更需要社区的帮扶。利用托老所或老年人活动室等,向失独老人提供饮食、娱乐等,老人白天在此活动,晚上回家居住。其次,可开展阶梯式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社区可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队,社区负责人可调动社区中低龄的老人,为社区的失独老人提供志愿服务,及时为失独老人提供生活上的帮助。最后,在社区内开办心理咨询室,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或者心理咨询员为失独老人及时提供精神慰藉,排除心理障碍,恢复身心平衡。

(作者为南京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南京工程学院青年基金重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QKJA201206)

【注释】

①方曙光:“断裂、社会支持与社区融合:失独老人社会生活的重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106~112页。

②郭忠华,刘训练:《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EB/OL].2007-8-31. http:///zhuzhan/jsbmg/201305/9cc5459a79db40bfb48df6618be985a8.shtml.

④尹志刚:“北京市宣武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及保障调查报告(摘要)”,《人口与发展》,2009(增刊),第199~206页。

篇3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我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各村要充分认识建立奖扶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计划生育户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和计生委复审确认。

3、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规定,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720元。省规定,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奖励扶助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市在国家和省规定奖励扶助标准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再增发12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特别扶助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含二女户)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市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再增发扶助金120元。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符合奖励扶助制度、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三、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以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人口和计生部门确定的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同时,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奖扶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11年奖扶制度实施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1月份)

由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调查摸底等工作。

第二阶段: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2、3月份)

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认真做好奖扶对象的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2月底前,完成奖扶对象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评议工作;3月1日前,完成镇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3月15日前,完成县级复审确认工作。各村(居)和计生部门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扶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扶对象个案信息库,确保奖扶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三阶段: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8-9月份)

8月5日前,各村(居)将奖扶对象2010年度确认数和2011年度预测数、资金需求数进行审核汇总,报县人口和计生委;县人口和计生委在8月15日前将已确认的奖扶对象名单抄送县财政局和发放机构。

9月30日前,发放奖励扶助金。在发放日之前,县财政局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县农村合作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按要求制定奖扶资金发放办法,为奖扶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专用储蓄存折,直接将奖扶资金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奖扶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0-11月份)

认真总结奖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努力查找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奖扶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各乡镇要将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送县人口计生委和县财政局。

对各镇实施奖扶工作质量由县人口计生委结合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进行抽查评估。

五、奖扶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奖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村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各村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监管等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撰写工作方案,起草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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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的保育教育费标准出台后,所有幼儿园均不得擅自立项、自定标准,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费、赞助费、支教费等其他费用,也不得在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周一至周五的7:30-17:00),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三、对特殊家庭的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继续采取不同形式的优待政策。

(一)持有效证明的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要求入园时,幼儿园要优先考虑接收,并根据其申请,给予减免。

(二)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并有当地常住户籍的,家长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向所在单位每月报销80元(父母双方单位承担)。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幼儿园应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验审。

五、民办幼儿园(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并持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中介审定的成本报告、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材料,提前到同级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许可后,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

六、幼儿园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向地税部门领取票据。幼儿园所收经费应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

七、各类幼儿园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各自的等级、标准,合理制定招生计划,认真确定收费价位,并按规定要求,做好收费公示,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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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发展协调先进镇。

二、主要指标

1、计划生育率99%;

2、群众满意率90%以上;

3、优质服务率85%以上;

4、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5、政策兑现率100%;

6、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落实率达95%以上;

7、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率达90%以上;

8、信息准确率达98%以上;

9、镇、村计生干部配备、经费投入等定性指标基本达到省定创建指标;

10、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85%以上。

三、主要措施

㈠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1、不断强化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结合“五五”普法工作,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一法三规一条例”宣传学习活动,切实加强党政领导、村(居)主要领导、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增进广大群众依法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权意识。

2、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利用广播、会议、镇村公示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依法依据、公开奖励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办事期限和服务承诺等,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3、全力实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工作,根据信息公开、网上运行,充分结合,注重实效和便民惠民的原则,以电子政务为手段,依托电子政务维权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办公,办理《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二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接受网上监督,满足社会公众知情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4、进一步深化违法生育治理工作。对2008年度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延续,从3月份开始在全镇范围内协助市人口计生委继续开展社会抚养费集中征收工作。抓住违法生育人数统计准确率,社会抚养费统计材料的上报率,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5、继续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按照国家、省和*市人口计生委提出的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一盘棋”新体制,实现三年三步走目标,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和管理服务过程的信息采集,推动形成党政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流出地和流入地互动互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格局。强化流动人口双向考核制,抓好流动人口定点免费服务,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达到85%以上。加强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严格按要求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季度做好婚、孕、育、措施信息情况的联系反馈工作。镇协调公安、司法、民政、工商、土管等部门,通力协作,积极参与,定期检查,形成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㈡坚持优质服务工作,充分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

1、要着力开展创建世代服务品牌和星级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中心站的作用,为育龄妇女开展优质服务;提高计生服务人员咨询技巧和指导服务能力,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在服务环境上比优美,在服务质量上比优质,在服务方法上比创新,在服务效果上比满意。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和条件,体现非医院化、温馨舒适、方便快捷、平等关爱、尊重隐私的服务特色。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平等与尊重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保健服务模式,打造“世代服务”品牌。建立“告知、预约、服务、筛查、转诊、回访”的运行机制,对当年有生育、节育现象的育龄妇女及时指导落实好安全、可靠、有效的避孕措施,指导填写好知情同意书,着力提高期内长效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有效降低意外妊娠发生率。

2、抓宣传咨询服务,通过制作科普知识实物样本,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知情选择技术服务;通过发《公开信》等形式提高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的普及率。要以信息为引导,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优质服务中的作用。镇计生中心服务站根据信息系统提供的需采取避孕措施、随访、更换措施和绝经人员等情况,建好服务台帐,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巩固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建设,热忱为育龄妇女开展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3、要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推动“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孕前保健与孕前指导计划,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基础,开展宣传教育、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营养素补充。指导新婚妇女参加出生缺陷干预检测,动员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情检测和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检测,加强对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规范孕前咨询,指导服务,在做好宣传倡导和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提高优生检测率和口服营养素覆盖面,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提高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4、继续开展“生殖道感染/艾滋病综合防治/宫颈癌早期筛查”行动计划,以育龄群众常见生殖道感染目标疾病防治为重点,与环情、孕情及子宫癌早期筛查相结合,延续三年一周期的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作,年查治服务率达30%以上。继续与卫生部门联手,确保查治效果。为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提供帮助。

5、继续开展避孕节育随访服务、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与防治行动,按照市人口计生委要求,继续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规范化随访服务,随访服务率达90%以上,镇服务站、村服务室对使用不同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跟踪随访,认真做好随访记录,及时掌握所服务的育龄群众的避孕状况和药具副反应/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及时发现并逐级报告问题,切实保护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要进一步强化婚姻、怀孕对象的跟踪服务以及节育、随访对象的重点服务,使随访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㈢坚持宣传教育,不断深化宣传教育内涵

1、大力推进人口计生“新农村新家庭”建设计划,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五有五星”为标准的“新农村新家庭”争创活动。每村(居)至少树一个典型。

2、要充分发挥传统宣传手段优势,与广播站协作,继续办好“农民电大”,宣传《决定》,传播婚育新风。镇村要通过有线广播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好”专题自办节目。抓好村与村之间的生育文化一个(条)园(街、路)和农家书屋的建设。每村固定标语不少于6条,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栏,积极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的大练兵大比武竞赛。同时继续利用镇、村人口学校办好各类培训班,镇村各不少于12期,利用新闻媒体积极向市级以上单位发稿,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人新事和工作特色。通过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力争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推动宣教工作上新台阶。

3、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富有特色地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月活动,广泛传播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和孕前保健、优生优育等应知应会知识,切实提高知识普及率和知识知晓率,着力提倡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

㈣坚持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计生干部工作素质

镇、村、组计生干部是做好计生工作的主力军,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他们的政策管理水平高低、事业责任心强弱直接影响着整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强镇村计生干部队伍的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实计生中心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力量,配齐配优配强镇、村计生干部队伍,加强镇、村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

㈤坚持维护群众权益,强化计生保障机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认真总结全面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成功经验,坚持实施省奖励扶助办法,搞好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坚持资金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的运作原则,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克扣、挪用的行为,确保奖励扶助制度在全镇顺利实施,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和享受优惠政策。对因独生子女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造成的困难家庭进行救济扶助;继续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政策和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医药费补助,继续实施晚婚晚育奖励制度。在全镇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政策,并组织实施工作,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㈥坚持深化“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行动

关心有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救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经济、精神、生育等方面给予帮助,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尤其是关怀那些响应号召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生殖健康知识和咨询服务;关心独生子女,尤其是关心独生子女家庭教育,注重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首位意识、勤俭意识和正确的荣辱观,促进其全面发展。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尤其是维护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继续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共同为女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关心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者,尤其是因公受伤、重病的计生干部,帮她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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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曾经生育(或收养,下同)子女,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扶对象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指:

(1)原配夫妻、再婚夫妻、丧偶或离婚后现无配偶的,均以本人的户口性质界定。“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户口性质为准。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暂不予资格确认。

(2)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农村居民户口”是指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3)虽为农业户口,但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不纳入奖扶。

(4)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期间,继续按照农业户口予以确认,奖扶金自2012年起发放。

2.曾经生育子女,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

(1)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该夫妻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年6月30日以前生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育数量限制。

(2)年7月1日以后未达到生育间隔以及再生育年龄规定生育的、年5月28日以后早育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且后来结婚登记或在年1月31日以前属于事实婚姻的,均推迟一年即奖扶对象年满61周岁始享受,申请时已超过61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是指:

(1)夫妻现存的子女包括生育的子女(含送养、离婚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合法收养(含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再婚前和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

(3)一方再婚已合法生育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现存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4)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合法生育的现存子女数计算。

(5)生育子女送养,该子女现存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6)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现存的子女个数计算。

(7)子女在生育了下一代后死亡的,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8)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或送养的不纳入奖扶。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是指:

(1)以本人公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没有办理公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时,以较晚的出生时间为准。

(2)奖扶金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夫妻一方达到一方享受;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纳入奖扶。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本人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公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村委会。因个人原因未纳入本年度奖扶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的,从确认年度起计发奖扶金。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性质、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对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拟上报的奖扶对象的情况在村及村组张榜公示10日(样式参见附件2),无异议的由村计生主任和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奖扶对象信息进行书面和入户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再次在其所在村及村组张榜公示10日。无异议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扶对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信息在县级人口计生网和奖扶对象所在村及村组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将其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奖扶对象信息档案,发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委。

在每年的资格确认过程中,对下一个年度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并逐级上报,以备下一年度的资金预算。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备案。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网上信息质量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对全市奖扶对象信息进行入户抽查、备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奖扶对象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1.与特别扶助政策的衔接。符合奖扶条件、但同时又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与低保政策的衔接。在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时,奖扶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与城镇从未就业人员补助费的衔接。已经享受奖扶政策,后来户口农转非(含成建制农转非并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福利和保障待遇的),退出奖扶后,原已享受的奖扶金不再退回。退出奖扶人员

否享受城镇补助费由各区市县自行制定,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实行奖扶对象年审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要及时变更、退出。

(一)退出条件

(1)现存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导致子女数增加的);

(2)农转非(含成建制农转非并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3)户口迁出;

(4)死亡;

(5)审批错误(因弄虚作假等原因取得奖扶金的,取消其奖扶对象资格,已领取的奖扶金全额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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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区委办《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2013年统筹人口发展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永川委办发[2013]77号)和《重庆市永川区统筹人口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2013年区级部门统筹人口发展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永人口领办[2013]4号)要求,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在婚姻收养、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强化落实,大力促进人口与计(文秘站:)划生育工作。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推进计生工作

我局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由局长谢祥文同志任组长,局党组书记廖全明和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内设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局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计生专干。

局党组制定下发了《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将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指标纳入区民政局总体工作规划,对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了各科室、局属单位在各自业务工作中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按照《永川区2013年区级部门统筹人口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精神,把工作进行了细化、量化,将责任分解到科室和局属单位,切实把计生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了计生工作力度,在全局形成了“党组高度重视,科室分工负责,人员密切配合”的计生工作新格局。

二、依法办理婚姻收养登记,推进计生工作

1.在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中,区民政局积极配合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区计生集爱医院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设立优生优育宣教室,派出得力医师免费为新婚夫妇提供孕前检查和优生政策咨询解答。为计划怀孕的的新人免费发放叶酸片。今年1-11月,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8835对,登记合格率达100%。据统计,今年已为新人提供健康咨询达1.4万人次,免费婚检4000余人次,免费发放叶酸片7000余人次,4万余盒。

2.在办理离婚登记中,为防止出现假离婚、真超生现象,婚姻登记员积极调解,弄清当事人离婚的真正原因,办理离婚登记。今年1-11月,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4208对,登记合格率达100%。

3、。在办理收养登记工作中,坚持收养人必须凭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未生育和无子女证明方可办理收养登记,今年1-11月,共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9人,登记合格率达100%。

区婚姻登记处无论是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收养登记的人口信息,都及时按要求提供给相应的镇、街办事处计生办和区计生委。同时,我局还积极配合区计生委、卫生局、区妇幼保健院、区计生集爱医院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的宣传活动。一是利用春节、“3.8”妇女节、“12.4”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宣传活动;二是在婚姻登记处发放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资料,积极向前来办理登记的新人宣传;三是我局先后开展了“婚姻收养登记宣传月”、“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殡葬改革宣传周”等52场次民政法规政策宣传活动,保障了婚姻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创建和谐家庭,和谐永川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逐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推进计生工作

1.制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养老业发展

我局对老年事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调研,结合我区实际向区委、区政府上报了老年事业的发展意见,今年制定出台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从政策、资金、税费减免等方面对民办养老机构予以扶持和支持,引进民间资金1400万元,新(改)建民办养老机构2所,家庭托养会所和小型家庭式托老2个,新增床位726张。新建69个城乡

社区养老服务站,实现了社区养老服务覆盖50%的城镇社区和20%的农村社区目标。10个村老年活动室建设已全面启动,预计年底可投入使用。

2.加大救助力度,保障老年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区6000余名生活困难老年人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低保金1000余万元,对城乡低保对象中70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35元和20元的低保金,解决了困难老年人生活难问题;全区6000名老人得到门诊救助,1200名老人得到大病医疗救助,发放医疗救助金80余万元,4810名五保老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缓解了看病难问题;全区2019名农村五保老人全部纳入了五保供养范围,标准每人每年为3240元,将2816名符合条件的城镇老人纳入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供养金每人每月415元,截止目前,共发放供养金20__余万元;全区50名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营养补助金,目前共发放12万元。

四、创新社会救助,推进计生工作

按照社会救助政策相关规定,我局创新社会救助,对计划生育户的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优先扶持。对符合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在城乡低保方面。计生扶助和奖励金不计入最低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范围。我局通过“提高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分类分档救助,加强动态管理,加快信息建设,强化资金监管,健全档案管理”等七项措施,加强了规范化管理,城乡低保应保尽保水平进一步提高。目前,全区共有6131户9507人享受了城市低保;有8460户14557人享受了农村低保。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为330元/月·人和185元/月·人。1-10月,全区支出城市低保资金3135万元;支出农村低保资金2663万元。

2.在专项社会救助方面。通过“取消救助门槛,打破病种限制,降低自付比例,扩大救助范围,实行分类救助,提高救助标准,改革救助方式,实现无缝衔接”等八项措施,实现了医疗救助制度的综合创新。将医疗救助范围由传统的低保、五保和优抚三类群体扩大到所有困难群体,大幅提高救助比例,重大疾病医疗年救助封顶线由8000元提高到10万元,并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实行零负担救助,资助4.8万余名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加强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城乡困难群众住院救助实现了一个窗口同步结算,救助实效全面提升。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残疾户、节育手术并发症户、贫困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生病住院,可享受一年6000元的医疗救助,仍需住院治疗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慈善医疗救助。截止目前,支出医疗救助金1451万元,惠及城乡困难群众50000人。开展“福彩”助学活动,今年有70名独生子女学生优先纳入福彩助学活动,每人获资助金4000元。

五、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计生工作

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村(居)民自治总体规划,推进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工作。今年区民政局以人口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创新城乡社会管理,城市社区把辖区内的所有居住人口纳入管理范围,实行一体化服务,实现社区服务站全覆盖。一是全区统一要求各社区按照“五室四站二栏一校一市一场所”的要求(即:社区组织办公室、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档案室、警务室、一站式服务大厅、党员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综治工作站、宣传栏、公开栏、市民学校、爱心超市、健身文体活动场所),把社区阵地建设成为集工作议事、教育培训、党建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活动“五位一体”的重要阵地。二是我区卫生、文化、体育、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文化、科技、医疗、卫生、警务、法律等进社区活动。目前,共建有便民药房、家政服务、便民商店、家电维修等各类社区服务网点208个,慈善超市51个,白日托老所1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个,社区警务室62个,计生卫生室23个,图书室51个,残疾人康复室17个,信息化社区15个,“一站式”服务平台36个,形成了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站点为补充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 三是在全区260个村(社区)以村(居)民小组或集中居住院落为区域,划分网格化服务管理单元,将机关干部、社区民警、村居干部、楼栋长、环卫人员人员的姓名、电话、职责等公示上墙,方便群众办事,实现了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村的目标。同时,为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区成立群众工作部、镇街设立群众工作办、各村建立群众工作室、各村民小组设立群众工作信息员,实现区级部门、镇街、村级群众工作室和群众工作信息员四级网络全覆盖,高效解决群众诉求。如胜利路街道探索出“8+x”网格化管理模式,大安街道积极开展好收入、好环境、好心情、好身体、好民风“五好”幸福家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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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共辖14个行政村,83个村民小组,47个企事业单位,年初人口15841人,其中农业14411人,非农1192人,流动人口238;年末人口14986人,其中农业13590人,非农1244人,流动152人。

总已婚育龄妇女3149人,占总人口的21.01。无孩129人(当年新婚95人),占已婚育妇的4.01;一孩744人,占23.63;二孩1504人,占47.76,二女户96人,多孩772人,占24.52,多女户29人。

一、20__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一)人口计划完成情况。

20__年安排生育对象232人,其中一孩163对,二孩69对。本期总出生188人,出生率12.2‰(其中农业出生167人,出生率11.93‰),其中:男96人,92人,总性别比104.35;一孩129人,66男63女,性别比104.76;二孩出生58人,30男28女,性别比107.14。计内二孩出生26人,16男10女,计内多孩1人,计外出生32人,14男18女。计划生育率为82.98,农业80.84。死亡93人,死亡率6.03‰,自增人数95人,自增率为6.16‰。

全镇累计落实节育2750人,综合节育率为87.33,其中放环577人(即一孩放环525人,二孩放环36人,多孩放环16人),皮埋6人,药具8人,结扎2159人;其中一孩27例,二孩1414人(二女91人),多孩718例(多女27人)。其中当年:共落实四项手术190例,其中,放环125例,结扎62例,人流3例。

(二)环孕情服务及四术落实情况。

环情应服务1202人(次),已服务1112人(次),服务率92.51;其中脱环26人,补环5人,人流3人;孕情应服务949人(次),已服务870人(次),服务率91.68;现怀孕68人,现孕人数占人口4.5‰。

(三)流动人口管理情况

我镇现有流动人口346人,流入152人,(其中应持证152人,已持证82人,持证率79.6)。流入育龄妇女50人(无孩1人,一孩20人,二孩24人,多孩5人)。放环16人,女扎25人,药具2人。流出人口194人,(其中应发证194人,已发证150人,发证率90.9)其中已婚育龄妇女73人,无孩13人,一孩48人,二孩11人,多孩1人;其中:放环34人,结扎11人,皮埋1人,药本文来源:文秘站具4人。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录入346人,其中流入152人,流出194人,录入率100。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社会抚养费:(历年下欠10.8万元,已征收9.79万元,占任务的90.58),当年应征18.4万元,已征收7.46万元,占任务的40.54。依法征收案件2起。

(五)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从20__年9月1日安排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截止20__年9月24日进展情况:共清理漏报育龄妇女1人,清理当年出生漏报1例。落实四项手术7例,其中:女扎2例(二女户结扎1例)放环5例。征收社会抚养费0.667万元,其中:历年0.1万元,当年0.567万元。

(六)优惠政府落实情况

①60岁奖励扶助对象35人(其中当年5人),发放扶助金额1.62万元。②特殊困难家庭救助12人(其中当年6人),奖励金额1.8万元(其中当年0.7万元)。③二女结扎户90户,当年新增10户,独生子女领证户34户,两户共办理保险119户,保险金额17.78万元,3000元奖励38户,奖励金额11.4万元。④独生子女放弃二孩生育指标2人,奖励金额0.9万元。优待金23户2.3万元。⑥为117户农村“两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0.351万元。⑦“两户”106户减免合作医疗基金0.796万元,⑧20__年“两户”危房改造户16户,补助资金19.2万元,户均1.2万元。⑨109户“两户”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共计金额7.14万元。⑩给予27户“两户”对象民政救济0.54万元,户均200元。

(七)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加大宣传力度,全部刷新了乡村公路两旁的宣传标语140多幅,同时又投入5万多元在鸭洼、上堡子、肖掌、店坪、张桥、樊庄、新堡、悦乐等八个村新建大型宣传碑八座, 移动宣传标语20幅,不锈钢计划生育公示栏14个,利用节假日,联合团委、妇联、教育等部门开展各种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活动。累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20__多份,举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培训班6期。特别是举办了以“刘巧儿”原型封芝琴为发起人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从根本上的转变了群众的生育观念。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观看录像、收听广播等多种形式,为育龄群众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报表分析看:

1、无孩妇女比例低,说明有新婚漏报。一孩妇女积累少是一个普生二孩加多孩的生育模式(农业:无孩占3.81,一孩占20.22,二孩占49.67,多孩占23.6)。

2、二女户积累少。全镇二女户累计91人,占二孩育妇的6.2,比正常指标偏低。

3、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特别是特困户、贫困户,无力缴纳,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一些个别有能力缴纳的“富裕户”“钉子户”“难缠户”没有有效的措施的支撑。

4、流动人口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对特殊地段没有加强重点管理,流出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20__年度工作打算

面对我镇计划生育工作现状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形势,寻找差距,靠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促使20__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1、研究制定《20__年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将责任指标细化、量化到乡、村、组三级专干,加大对各级资料运转误差,专干访视误错等处罚力度。

2、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乡站、村室的规范化管理,使乡、村、组、户资料管理规范科学合理。

3、不断加大四项手术和环孕情服务的力度,从源头上杜绝计外出生。

4、深入开展以二女户结扎、清理出生漏报、新婚、私婚、早婚、流动人口管理和多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为突破口的治理活动,攻坚破难,落实责任,挤干水分,整体推进。

5、加大计划生育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从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入手,加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力度,对有经济能力又拒缴的,坚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形成强大法律震慑力,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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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 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10011105

一、引 言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示:我国总和生育率为1. 18远低于2. 10的生育替代率,计生政策的调整再次成为的焦点。十之前,民众的“2015年放开‘生育二胎’”的呼声高涨,激烈的争论也随之展开。葛延风等[1]认为人口红利加速消失、老龄化加速以及未来可能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将成为新的重大挑战。建议尽快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可考虑全面放开二胎。否则,越晚越被动。潘洁[2]认为是百害而无一利:放开二胎,多出来几亿人口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其担心人口二次膨胀,不能重蹈历史覆辙,此乃国家大忌;一方面是民众所愿,另一方面是国家大忌。十报告虽然明确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但也强调要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府作为人口发展方针的制定者,人口管理者,若其采用宏观调控政策,既能消除“人口二次膨胀的顾虑”,又能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民众所愿”,转国家大忌为国家大计,该政策将可称为完善政策。

欠发达国家的“越穷越生,越生越穷”与部分发达国家的“鼓励生,不生;奖励生,不生;不愿生,不需要生”,难以理解的现象背后,有其决定性原因。“越穷越生”是安全的需求使其然,“不生,不愿生,不需要生”,是为自我个人价值的实现;基本的需求和高层次的需求,正如人口转变论

人口转变论指出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出生率和死亡率最终必然要发生从高到低的转变,人口迟早要达到零增长以致负增长,人口转变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决定的一种必然趋势,是对人口所发生变化的一个简单总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所述人口发展过程不是一个独立的自行运动的过程,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给国民不同方面的多重影响,但是影响范围最广、影响时间最长的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水平作为衡量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经济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发达国家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主体制度和欠发达国家“养儿防老”的个人保障主体制度,对生育意愿和需求有不同影响。

二、文献回顾

关于社会保障水平和人口出生率,国内外的研究处于不同阶段。

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水平和出生率研究总体较早,研究内容比较集中,较早的可追溯到人口转变论,创始人为法国人口学家兰德里,他最先分阶段论述人口转变,认为人口理论的中心任务是阐明和领会“人口转变”,他把生产力看做是人口转变过程的主要因素。而生产力和社会保障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由此可见人口转变论可作为社会保障水平和出生率研究的奠基石。

国外对人口发展速度的衡量更多采用出生率指标,关于社会保障水平和人口出生率关系研究中影响比较大的不是很多,考虑到人口出生率和生育率之间的相关性,研究生育率文献同样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在二者关系研究中,BB模型

BB模型源于Barro和Becker[3],其模型显示父母生育孩子因为他们把孩子当作是他们自己生命的延续。和BJ模型

BJ模型是Boldrin和Jones[4]所提出,其研究表明父母生育子女因为子女关心年迈父母的生活质量,因此会给父母老年生活提供经济帮助。引起了较多学者关注。BB模型显示政府所提供的养老金对生育率的影响很小,这与大部分的实证结果不一致;而BJ模型研究表明在欧美国家养老金对生育率影响占据高达55%—65%的比例。在此前后,也有较多学者研究二者之间关系,Hohm等[5] 与Cigno等[6]都得到了一致结论:社会保障项目增多可以降低人口出生率。

社会保障水平研究在我国经历了从理论基础研究到理论应用研究的过程。穆怀中[7]根据人口结构理论和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理论研究出了社会保障水平测定模型,并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曲线,其研究奠定了社会保障水平研究的基础。近年来社会保障水平研究更多侧重于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方面[8];人口出生率文献主要集中在人口出生率影响因素研究方面[9]。然而在社会保障水平或制度与人口出生率或生育率之间研究较少,当然,这与一个国家所处人口发展阶段

我国现在经历发达国家20世纪甚至更早时期“人口转变”后所处的阶段。有很大关系。

三、数据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的指标包括社会保障水平和人口出生率。社会保障水平数据和人口出生率数据分别间接或直接来源于相关年度《中国统计年鉴》。

人口出生率(R),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个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之比,通常用千分率表示。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反应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成员所享受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不同时期,社会保障支出的具体内容略有不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内容近二十年来逐步调整,分项支出项目不尽相同,故本文选用社会保障总支出水平作为衡量指标。

社会保障支出分为社会保障总支出和社会保障分项支出。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统计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方法:一是从社会保障项目出发,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相加得到社会保障总支出数额。二是从社会保障支出承担主体出发,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人事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分别统计,然后相加得到。考虑到内容研究的统一性、连贯性以及稳定性,本文选用第一种统计口径。社会保障总支出1989—1998年主要包括保险福利费、优抚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等。1999—2006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等。

考虑到社会保障支出数据的可得性和人口出生率的数据特点,本文选取样本研究区间为1989—2010年。

四、研究方法

1. 数据平稳性检验

为避免伪回归问题,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时间序列必须具有平稳性。因此,在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之前首先应用ADF检验,对各指标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表1变量平稳性检验结果

4. 模型稳健性检验

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该模型稳健性检验:

第一,根据国外文献,大多数学者研究结论为,社会保障项目增多或者社会保障标准提高将对生育有负向作用,对教育和婴儿死亡率也有明显负向作用。婴儿死亡率与人口出生率一样,也是影响我国人口发展的一重要因素。为此本文对社会保障水平和婴儿死亡率采用同样过程做回归,

五、实证结论与建议

依据1989—2010年间样本数据,实证结论如下:

其一,人口出生率和社会保障水平变化量之间存在负相关性,即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可以降低人口出生率,该结果和欧美学者研究结果一致;该回归模型可以较好地解释社会保障水平总体较高的地区,比如我国一线城市,其总体人口出生率较低;也可进一步预测,国家在总体人口出生率比较高的西部地区采取的一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举措,如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将对稳定西部地区低生育水平,实现西部地区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发挥促进作用。

其二,人口出生率受前期人口出生率影响较大,即没有重大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人口出生率一般保持比较平稳发展态势。该特点较好地解释了人口出生“惯性”特点。

其三,如果社会保障水平保持不变,没有出现重大影响人口发展的前提下,人口出生率将呈现逐步下降趋势,不会出现“人口二次膨胀”的局面。

根据上述实证结果,结合我国当前人口和经济现状,笔者建议国家一方面可微调生育政策,比如“夫妇双方中即使一方为独生子女,亦可生育二胎”(现政策非特殊情况下,夫妇双方须均为独生子女,方可生育二胎),另一方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来实现对出生率的合理控制,既实现民众高涨的愿望,又缓解了当前我国老龄化程度加剧所带来的问题。同时,针对人口出生率比较低的地区或者群体,如计生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国家应提供高于平均社会保障水平的社会保障标准,不单是因为他们为国家人口政策协调做出了牺牲和贡献,他们的低水平生育率实需建立在高水平社会保障基础之上,低水平生育率行为的进一步和谐发展,需要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来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参考文献:

[1] 葛延风,喻东,张冰子. 完善社会政策需着重解决的关键体制机制问题[N]. 中国经济时报,2012-07-03.

[2] 潘洁. 城市放开二胎渐行渐近?[N]. 国际金融报,2012-11-30.

[3] Barro,R. J. ,Becker, G. S. Fertility Choice in a Model of Economic Growth [J]. Econometrica, 1989,57 (2): 481-501.

[4] Boldrin, M. ,Jones, L. E. Mortality, Fertility, and Saving in a Malthusian Economy [J]. Review of Economic Dynamics, 2002,5 (4): 775-814.

[5] Hohm,C. F. ,Galloway,F. J. ,Hanson,C. G. ,Biner,D. A. A Reappraisal of the Social Security-Fertility Hypothesis: A Bidirectional Approach[J]. The Social Science Journal,1986,23(2): 149-168.

[6] Cigno,A. ,Casolaro,L. ,Rosati,F. C. The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on Saving and Fertility in Germany[J]. FinanzArchiv/Public Finance Analysis,2002,59(2):189-211.

篇10

(二)群众生殖健康需求得到满足。一是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全面落实。向社会全面公开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2013年全区免费施行“四术”2826例,免费查环124006例,免费查孕11469例,免费发放避孕药具6000余盒,做到了应免尽免。二是全面启动第三轮农村母亲健康工程。区计生服务站组建2支技术服务队深入各乡镇进行健康检查,截至目前共检查38292人,查出患病人数达19268人,治愈12301人,并为所有检查妇女建立了健康检查电子档案。三是普遍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程,大力推行优生监测工作。全面启动国家免费优生促进工作,在原有4个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到目前的19项,截至目前,全区共有3872人接受孕前优生检查,查出患有各种疾病的183人。对717人进行了妊娠结局随访,发现64例不良妊娠对象。

(三)群众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显著提高。我区牢固树立以宣传教育为先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大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婚育观念转变。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刊、网络等强大优势,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目前共有100多篇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二是通过印制集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以及计生奖扶等知识小折页和精美计生春联、计生挂历以及制作洗脸盆、围裙、手提袋、雨伞、纸杯、指甲刀等实用性强的计划生育宣传品15万份(件),进村入户免费发放到群众手中,提升宣传实效。三是加强人口文化设施建设,全区先后建立起20多个人口文化一条巷、七里铺、马家湾百米生育文化墙,将人口生育文化与环境卫生、古今中外文艺作品有机融合,提升宣传品位,增强人口生育文化的渗透力。与终端文化传媒公司合作,在各住宅小区制作了200多块商业与计生宣传各占一半的公益性广告牌,在各主要交通要道和人口密集地设立了大型宣传牌,在村(社区)级建立了生育文化大院,让群众亲自体验到了人口文化的魅力。四是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5.29”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等时机,广泛开展计划生育集中宣传和服务活动,使计划生育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计划生育家庭得到更多实惠。2013年全区新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112人,目前共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482人,共发放奖励扶助金44.88万元,为3452个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兑现计划生育保健费41.4万元,为3户农村放弃再生育指标家庭兑现放弃奖励费1.8万元,为216个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发放补助金14.53万元;为2595户计划生育家庭6934人补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13.87万元,为1016人购买了计划生育手术、母婴安康、意外伤害等保险,保险费用达1万元。春节期间,我局走访慰问了计划生育家庭25户,发放慰问金1.4万元。5月30日,我局联合区妇联开展庆祝“六•一”儿童节暨纪念中国计生协成立32周年资助计生贫困家庭女童仪式,为20名区外、市外独生女及农村双女家庭女童每人发给300元资助金、一个书包、一套学习用具,在社会上营造了关爱女孩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一是从3月份开始,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流动人口清理清查活动,逐人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及时更新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库。二是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在本地生育信息的交换、核查、补充、反馈工作。实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动态管理,全区网络覆盖率达100%。目前共提交流入流出人口37419条,应反馈重点管理对象1341条,已反馈1234条,反馈率92%。三是加强区域协作。目前,我区与省内外21个市、36个县(区)签订协作协议,加强协作交流,定期进行协商、通报和反馈,实现两地信息交换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无缝衔接。四是开展“情系农民工,关爱留守儿童”专项活动,将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进行“同管理、同宣传、同服务”,组织开展了“送服务、送健康、送温暖”和“五个一”服务活动,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五是实行网格化管理。投资236万元,在南市办事处率先建立街道、社区、网格“三级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根据地域特征和人口规模大小,按照“距离相近、便于管理、宜于服务”的原则,将辖区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配备一名网格员,实现网格全覆盖、管理精细化。8月6日,在全市创新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观摩现场会进行了经验介绍,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8月24日,我区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现场推进会进行总结推广。

(六)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宣传倡导、利益引导、全程服务、严查“两非”、考核评估的长效工作机制。今年,计生、公安、卫生、药监、妇联等多个部门联合先后3次对辖区内10余家公立、私立医院进行了执法检查,对查处的医疗机构进行了限期整改,并发现查处“两非”案件1例。进一步强化出生实名登记的管理力度,目前,全区共出生实名登记5239人。继续推行二孩全程优质服务、二孩生育定点接生、出生死亡报告、终止妊娠申报审批、只给一次机会等制度,对二孩生育对象的孕情监测和跟踪服务实行乡村干部承包责任制,缩小人为选择性别的空间。

(七)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目前,全区基础建设累计投资800万元,新建乡镇计生服务站3个,其中2个已竣工;维修改造计生服务站6个,目前,已全部竣工;创建新型农村示范社区5个。全区技术设备投资40多万元,对15个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站老化的B超机进行了更换,统一配备了便携式B超机,为5个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配备了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终端机,为区计生服务站新添置了1张升降式综合妇科检查床。继续深入开展省市计划生育新农村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社区创建活动,已成功创建3个省级、23个市级计划生育新农村、5个省级先进社区。全面启动人口计生信息化“一证通”应用项目,实现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奖励扶助光荣证等相关证件办理或补办办公自动化,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有效降低了办公成本。

(八)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区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定期对区、乡两级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辨、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进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在全区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自查活动和争创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活动,不断提高计生依法行政整体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公示制、监督检查制,用制度约束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九)计划生育干部素质不断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区各级计生干部的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在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培训外,我区通过以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先后对各乡镇、街道计生主管、统计、奖励扶助工作人员、B超操作人员等进行了全面培训,共举办培训班10次,培训人数达600多人次。同时,各乡镇、街道对村、社区计生专干进行了培训。不断充实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经多次与区人社局、区编办协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6名大中专以上学历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临床、影像各3名),缓解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区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一是村级基础工作较薄弱。村级计生管理服务不规范,工作制度、约束机制、目标管理不健全,计生协会机构不健全,作用发挥不好,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相对滞后。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受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群众生育男孩的愿望仍很强烈,特别是二孩出生性别比高于103-107正常值,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任重道远。三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度加大。对部分“社会人”、非农人口和下岗工人的违法生育行为缺乏制约手段,违法生育查处工作任务重、困难多;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经济处罚不到位。四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流动人口数量庞大,日益剧增,人口流动性大;区域协作不够密切,各相关职责履行不到位;流动人口底子薄弱,违法生育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基层计生队伍不稳。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短缺,部分乡镇仍存在挤占、拉用计生专干现象,村级计生专干参差不齐,作用发挥不充分,培训力度有待加强。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领导包抓督查制度。建立区人口计生局领导干部包抓联系点制度,局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每人负责包抓2-3个乡镇,局主要领导及包片领导带领干部先后多次深入乡镇、街道督促检查和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加大对重点项目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落实力度。

(二)建立四项工作通报制度。今年,加大了对各项重点工作的通报力度,建立了计划生育质量指标抽查、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运行、流动人口信息服务系统运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等四项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坚持每季度通报一次,每次通报结果将纳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连续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启动计划生育工作“三问”程序,由对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定期汇报制。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各乡镇、街道计生主管会议,逐乡镇、街道听取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重点围绕季度“三查”、节育措施落实、示范点建立、重点项目建设、清理清查、两库建设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报。

(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今年,加大抽查工作力度,对一些乡镇、村进行重点解剖、典型调查,对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一季度一排名,对于在省市抽查中问题严重的、年终排名后三位的乡镇,乡镇、街道计生主管向区人口计生局做书面检查,问题严重的,由区人口计生局给予乡镇主管诫勉谈话。

(五)加强干部作风转变。狠抓基层干部队伍和行业作风建设,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到查实情、说实话、抓实事、报实数、求实效,杜绝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不报。坚决纠正不上班、不下乡、遥控指挥、不学习等现象,转变工作作风,区人口计生局通过明查暗访的形式不定期抽查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上班情况。

四、2014年工作计划

1、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探索建立人口均衡发展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分类指导,突出抓好困难大、问题多的重点区域以及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员、住宅小区育龄妇女等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违法出生。

2、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的措施和方法,重点开展跨区域和跨部门合作,建立完善出生人口性别信息共享制度和区域联动打击“两非”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大“两非”案件打击和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生育对象的跟踪服务,全面落实生育全过程的严格管理;深化关爱女孩行动,积极营造有利于女孩生存成长的社会舆论环境;继续推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

3、强化基层工作。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基础帐卡册,推进规范化管理。坚持工作重点下移、关口前移,落实村一级工作责任,进一步夯实基础。

4、强化宣传教育。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

5、全面兑现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待政策。继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和特扶制度,扎实做好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工作,切实抓好奖励扶助工作,全面兑现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农村放弃二胎一次性奖励政策,确保各项奖励政策兑现率达100%。抓好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

6、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在抓好省市区重点镇和9个市级新型农村示范社区的同时,全面推进乡镇确定的农村计划生育示范点建设,全面提升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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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改善计生服务硬件环境。2009年,该乡投入资金42万元,改建、扩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服务基础设施,并购买了乳腺扫描仪、B超诊断仪、无影灯、波姆光治疗仪等先进医疗设备。二是狠抓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多年来,该乡注重计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先后聘用了2名执业医师和3名临床助理医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每年定期组织技术服务人员参加市、县开展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医师到县级以上医院实习进修。三是提高技术服务质量。该乡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开展了“生殖健康进家庭”等服务活动,努力打造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亮点。四是严格内部管理。该乡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开展诊治服务,尊重群众的避孕措施“知情”选择权,医疗档案归档完整,计生服务经费也得到全面落实。 (刘波姚波)

洛宁县“计生评说会”制度助推基层群众自治

“5月份,我村一组刘鲜周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费获批,以后每年享受840元奖励;刘小旦等5人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每月享受20元奖励;张惠琴办理了流动婚育证明外出打工……”6月9日晚,洛宁县河底镇牛头村村委会议室,该村每月一次的计生公开评说会正在举行,村计生管理员郝海英正向大家报告5月份村计生工作情况。

为深化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洛宁县采取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方法,在村级推广建立了计生公开评说会制度,规定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特别是群众关心的计划生育热点难点问题,在村务公开的基础上,都要纳入计生公开评说的内容。

牛头村村民自治委员会主任刘晓军深有感触地说:“计生评说会使村计划生育情况由单向公开变成了双向交流。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在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现在,干群关系更融洽了,计生工作也更容易开展了!” (刘巨涛)

正阳县337名计生家庭学子享受中招加分优惠政策

日前,经过认真严格的程序,正阳县有337名农村计生家庭子女通过审核,享受了中招加10分的优惠政策。

一是广泛宣传。正阳县采取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播出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学子中招加分优惠政策,力争达到家喻户晓,做到应享尽享。

二是严格把关。对上报的农村计生家庭在校就读子女,由乡镇计生部门审核,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再交由县人口计生委审核把关。

三是强化监督。对暂时审核通过的符合加分条件的农村计生家庭子女,县人口计生委均把其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全部公示到村,接受群众监督。(陈健王佑军)

舞钢市计生协全面完成基层协会评估认定工作

6月10日,舞钢市基层协会评估认定工作全面结束,全市224个基层协会(含5个流动人口协会和4个企业协会)全部达到评估认定标准,达标率为100%。

根据中国计生协和河南省计生协的部署,舞钢市计生协自2009年5月起,分三个阶段在全市采取村级协会自评、乡级协会评估认定、市指导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基层协会进行了评估认定。

通过本次基层协会评估认定工作,舞钢市计生协达到了摸清底数,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科学管理,促进提高的目的,实现了加强计生协组织建设,促进计生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计生协服务能力,增强计生协活动效果的总体目标,推动了全市计生协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刘广太)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新项目调查团到荥阳市考察

篇12

镇毗邻城区,是一座距今已有1800多年历史的文明古镇。全镇现有国土面积137平方公里,辖24个行政村,2个社区居委会,64383亩耕地,53934人,其中:农业人口37982人。年,我镇实现农业总产值6.1亿元,同比增长41.9%;规模工业总产值10.1亿元,同比增长42.3%,全地域财政收入2990万元,比上年增加437.6万元,同比增长17.1%;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630元,同比增长9.8%。

一年来,我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认真执行省市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全面执行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完善农村公益“以钱养事”新机制,积极推进和谐村镇建设,着力构建农村工作新机制,推动了我镇农村公益性事业健康发展。

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主要落实情况

(一)关于乡镇机构改革

1、认真落实编制实名制。根据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有关精神,我镇政府机关定编45人,目前实际在编44人,领导职数8人,内设三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均实行了上网公示,信息更新,不存在编外借、聘用人员。

2、落实事业单位转制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我镇共有6个单位撤并转制成农业、水利、文化、畜牧兽医和村镇建设五个服务中心。原97名在编在册人员全部退出了事业编制管理和财政供养系列,其中随单位转换身份91人,主动辞职4人,按政策退休2人,全部按照规定落实了养老保险,达到了应保尽保的要求,转制人员年底以前养老保险已按政策进行补缴,年各中心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已全部缴清。

3、初步建立农村公益“以钱养事”新机制。根据《市镇(街办)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加强农村公益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我镇公益实行因地制宜设项目,因事设岗聘人员,财政预算保运行,合同管理明权责,量化考核定奖惩。除兽医中心外,年设立了13个公益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并将人员情况进行了公示,服务中心与其签订了细化的服务合同,全年预算公益经费117.32万元,全部落实到公益性项目。半年、年底我镇对公益性项目实行了百分制量化考核,按群众签字认可占30%、镇级考核占40%、市直主管部门占30%的权重计算综合评分,五个服务中心得分均在95分以上,按考核办法,镇财政按百分之百的标准兑现合同,拨付资金117.32万元,平时拨付70%,年终考核后,拨付余下30%,比2008年增加41.5万元,各服务中心对本单位公益人员均进行了考核,兑现了服务报酬。其中:兽医服务中心补助资金28.85万元,农业服务中心补助资金27.24万元,水利服务中心补助资金10.51万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补助资金9.19万元,文化服务中心补助资金38.63万元,农村会计服务费2.9万元。

(二)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

年,我镇中小学严格申报程序,落实贫困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全年有1358名农村贫困生享受了贫困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总额为48.15万元。

完成了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年化解普九债务150.5万元,其中:化解以村为主体的债务29笔26.4万元;支付下欠教师工资13.84万元;支付下欠建校工程款13笔110.26万元,全部清偿农村“普九”债务。

(三)关于镇级财政体制改革

我镇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为194.8万元,已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了镇村基本运转。按严格政策、规范管理的要求,没有截留、挪用和抵扣转移支付资金。年,共拨付村级办公费12万元,农业税附加74.61万元,村干部工资实行银行,不存在拖欠问题,农村五保户供养按照集中供养1800元/人年、分散供养1300元/人年的标准,五月份发放153950元,十一月发放158200元,全年发放312150元,全部通过银行直达。

(四)关于农村税费改革

年我镇进一步巩固农村税改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1、广泛宣传政策。及时把《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全部发放到户,召开会议,印发宣传资料,进一步宣传税改政策。

2、严格涉农收费。部门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建立了涉农收费监督、整治及反馈制度,一年来,镇多次组织涉农收费检查,未发现违规收费问题。

3、坚持慎重筹资。年全镇24个村均未筹资筹劳

4、落实惠农政策。年,我镇粮食直补、水稻油菜良种补贴、综合直补等惠农资金全部通过农行“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户,发放金额为700.5万元,无截留、挪用、抵扣。

5、积极化解村级债务。年,我镇共化解村级债务22.83万元,各村没有产生新的债务。

(五)关于便民服务中心工作

镇便民服务中心包括民政、计划生育、劳动保障、企管、信息、国土、村镇建设、广电、财政、工商等10个工作窗口,各个办事窗口都把自己的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办事流程挂牌上墙,并放在显著位置。政府还为便民服务中心添置了电脑、桌椅等办公设备,从而确保服务中心更好的为群众办事。便民服务中心成立后,各窗口工作人员都认真工作,热情为老百姓服务。民政窗口接待群众咨询及开展困难救助160余件;劳动保障窗口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年审182人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208人、办理超龄职工养老保险101人、办理占地农民养老保险430人、推荐就业800余人;计划生育窗口对全镇流入流出育龄妇女进行了服务520余人次,发放一孩服务通知单9000多份,免费查病、查环、查孕,对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进行了摸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100余次;广电安装和维护有线电视200余户。各村也相应成立便民服务室,把与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工作窗口集中,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群众只需到便民服务中心一地,就能办理原来要跑好几个地方的事,老百姓十分满意,反映良好。

三、初步成效

(一)通过机构改革,政府机关建立起节约、廉政、高效的运转机制。通过精简机构,核编定岗到人,严格工作目标考核和机关经费管理,政府机关形成了人人有事干、人人想事干的良好风气和勤俭节约,廉政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通过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农村公益的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政府以合同形式发包公益性项目,量化考核动真格,以绩定酬严奖惩,彻底打破了以前吃大锅饭,搞好搞坏一个样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了公益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通过税费改革的稳步推进,农民切实得到实惠。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无筹资筹劳的负担,农业科技、水利、畜禽防疫、文化、建设等农村公益的改善,有效地缓解了干群关系,改善了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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