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公示报告范文

时间:2022-08-20 04: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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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公示报告

篇1

奖励标准:退休时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奖励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获得奖励。

1.持有原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3.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以上所列情形,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及办法

(一)属于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付,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解决。

(二)企业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

1.县属企业未改制和改制、破产未终结的,在改制时应在职工安置费中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

2.县属企业因改制、破产已不存在的,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未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3.与县属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三、奖励资金的发放步骤、时间

(一)本人申请、初步审核阶段(2009年12月21日--12月31日)

2009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7月份申报。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干部、职工申请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必须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企业退休,但目前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户口不在*辖区的,向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因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被申请单位。本人已死亡,不能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的,由持有有效证件的法定继承人提供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2.初步审核。被申请单位、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进行严格比对、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填写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张榜公示阶段(2010年1月1日--1月10日)

被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对群众举报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比对阶段(2010年1月11日--1月15日)

公示结束后,初审单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档案(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登记表》及公示报告,报各自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将《审批表》所填写的基本情况录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报县社保局比对审核。由县财政或县属企业支付奖励金的,按财政支付、非财政支付人员填写《比对表》,之后,到县社保局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社保局在《比对表》上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比对结束后,主管单位填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四)审定阶段(2010年1月16日--1月20日)

在指定时限内,各单位要将加盖社保局公章的《比对表》、《汇总表》、《审批表》及申请人档案,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对报送资料进行确认,逐一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奖励金发放(2010年1月21日--1月31日)

1.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的,由各主管部门写出资金需求情况报告,经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主管部门发放。

2.需有关单位自行筹集发放奖励金的,审核比对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即可发放。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工促局、商务局、供销社、粮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奖扶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退休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筹备、奖励资格确认及资金发放等工作;社保局负责对各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核实、比对,无误后在比对表上签字盖章;工促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局等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下属企业改制、破产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并将下属企业改制、破产时间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办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户口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改制、破产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此项工作,对各村申报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予以全程指导和把关,奖励《审批表》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严格把关。各单位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摸清底数,核准奖励对象,做到符合政策的奖励对象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报,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凡因把关不严、调查不细造成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奖金外,还将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不按本方案支付符合条件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档案管理。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附件:实施方案附表下载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非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篇2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失独群体在学术上并无严格的界定,学者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年龄在50岁以上,失去独生子女并且无生育能力的人群。根据卫生部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所显示的人口疾病死亡率来推算,15岁至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人/10万人,由此估计,截至2012年,中国每年15至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①,失独群体即将或者已经步入老年,很难或者无法实现补偿性生育。据并不完全测算,在我国失独群体已经不下百万并且有小幅增长的趋势。

失独群体的规模性出现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随着现代社会风险的扩大,一孩化的生育政策强制性地决定了家庭的生育决策,放大和集聚了各种风险,却没有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必须的风险规避和制度保障。近年来这个群体的生存状态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

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自马歇尔提出将“社会权利”纳入公民身份的构成,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同为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以来,与“社会权利”紧密相联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体制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架构②。失独群体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失去了唯一的子女,更容易陷入老无所依、医无所靠、心无所赖的境地。我国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建立时间短,社会保障层次低,基本属于补缺型,社会服务更是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因此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缺乏对这个特殊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

失独群体计生补偿政策不足。目前,我国对失独群体的法律性保护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对具体帮助的主体、形式等没有明确规定,缺乏量化标准,导致在执行中的缩水甚至缺失。

2008年国家出台了特别扶助制度,要求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母亲年满49岁以上)每月提供不低于80或100元的补助③。各地政府也纷纷按要求出台办法,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和一定数量的月补助金。但是这些补偿政策在一次性补助的时间上参差不齐,上海市、北京市等地区要求独生子女死亡年龄16周岁以下可以领取救助金,在上海市奉贤区又规定16周岁以后结婚之前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元补助金。同时,原本是按月发放的计生补助金往往每年发放一次,补助金本身带有强烈的“象征性”补偿意味,偏离了实质性经济帮助的目的。

失独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缺失。失独群体内部经济状况差异显著,就北京市宣武区的调查来看,“失独群体在职收入相差13至14倍,退休金相差7至10倍,人均月收入最小值为310元,最大值为4000元,相差12.9倍”④。总体而言,失独群体经济状况不良的仍然占多数。

我国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对于符合低保标准的失独群体来说,也必须参照相应的低保标准,事实上他们的生活水平因为失去子女而比有子女的低保家庭更加困苦。更多的失独家庭却因为徘徊在低保线的附近而无法享受低保。低保标准的刚性限制阻碍了失独群体获得基本的生活救助。同时,当前最低保障标准是按照维持生存水平制定的,忽视了人的发展,不能做到真正共享发展结果。

失独群体医疗保障救助缺乏。失独群体在丧失子女时心理遭受巨大打击,身体也往往会迅速衰老,尤其是本身有慢性病的失独群体,会加重原有病情。同时他们的年龄大多都在50岁以上,有的正逐渐步入老年阶段,身体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吃药看病的花费将会增加,失独群体往往会面临“因病致贫”的风险。

当前我国医疗保障以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由国家、社会、个人共同负担,涵盖了门诊、大病救助、慢性病救助等项目。大病救助是花费较多医疗费用而个人难以负担,由国家和单位统筹报销的方式。事实上大病救助之后还可以再申请二次救助,三无人员(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五保户、低保户、孤儿、优抚对象的报销比例达百分之百,其他贫困家庭也可以申请,报销比例达55%。在这其中,单纯的无子女并不享受二次救助,失独群体的医疗保障救助仅在其贫困情况下才会发生,而失独群体在日常开支中医疗费用是一项主要开支,一旦遇上看大病,将力不从心,而且所有的报销均是先支付后报销,生病者要首先支付一大笔医药费。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加重了失独者的负担,更关键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项能够将失独群体纳入的医保救助制度政策。

失独群体养老服务缺失。我国社会服务体系落后导致失独群体养老日常照顾服务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失独群体社区互助服务不足。独子丧生弱化了失独家庭养老的能力,随着失独家庭生命周期的推进,失独家庭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更加迫切。其二,日常照顾缺乏专业的服务提供者。目前而言,我国一般有计生专员负责此事,但是其职责范围狭窄,缺少专业服务。

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机构养老服务以养老院、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等为主。进入营利性养老院,必须有监护人的签字,对监护人的要求最好是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但是失独家庭的唯一孩子已经去世。此外,即便失独群体能够进入养老机构,也有可能因为养老资金不足而支付不起高昂的费用。至于公办的养老院也并没有针对失独群体入住的具体政策,一般公办养老院只接纳“三无”老人,“三无”老人指“无子女,无经济来源,无配偶的老人”,很显然,失独群体老人又被排除在外。2012年民政部提出对于失独群体可以参照“三无”老人来解决,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执行,制度性的解决方案急需出台。

失独群体心理危机应急服务匮乏。失独群体在短期内会出现情绪异常、行为异常的状况,患创伤后应激障碍可能性很高。他们跌入低谷、长期生活在内心痛苦之中,生命中缺少了平和与欢乐⑤。一般来说,失独群体身边的亲朋好友会进行安慰开导,给予一定的支持。但当事者在以后的生活中还是表现出避开世俗、封闭自我、遇见家人团聚情景而情绪波动剧烈等适应不良的状况。他们不仅需要安慰,更需要共情性的陪伴,需要情感的发泄,需要适当的引导和更多的正能量。目前我国计生工作人员可能会入户慰问,他们的慰问出于职责,也有一些效果,却仍然触及不到死者家属的心灵深处。由于他们不具备专业开导的能力,也常常会为了尊重家庭而在事情过去较长时间后来慰问,从而导致介入的滞后。一些社会服务组织也会开展相关的慰问志愿活动,但是志愿活动随意性大,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人员变化也快,活动时间短暂,不利于与失独者们深层接触。

现行相关生育政策的修复

对现行相关生育政策进行适当的修复,加强家庭生命周期前期的独生子女死亡风险的预防是有效防止独生子女家庭陷入痛苦无助的前提。

合理调整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学家陈友华提出“低生育水平和人口减速增长已持续20多年的事实清楚地表明,中国人口形势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为己任的计划生育的历史使命已然完成”⑥。在我国,允许双独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以及农村户口夫妻第一胎为女儿的等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生第二胎,最早的地区已经实施十多年。自2014年起我国已经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实施“单独二胎”的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又称单独两孩政策。但是这些调整还不足以改变独生子女家庭在生命周期各阶段上可能遭遇的养老风险。计划生育政策还具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在现实情况下逐步实施奖励一胎、允许二胎、杜绝三胎的生育政策,是比较合理的选择。每个家庭有两个孩子可以使家庭结构从不稳定的“倒三角型”转变为较为稳固的“矩形”,大大降低只生一个孩子给家庭带来的风险。

健全与完善对独生子女的奖励及特别扶持制度。即便我国逐渐放开了家庭二胎规定,但是就目前人口数量,我国仍然提倡和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那么对于那些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可以对其进行奖励和补助。现行国家独生子女的奖励制度包括给予独生子女户五到二十元不等的保健费,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可以在社会福利资源分配时优先考虑独生子女家庭,例如国家可以在独子女家庭中优先推行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是涉及保健、医疗、福利在内的长期、持续、辅的康复和支持性的照顾,对于缺乏照顾能力的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国家应该提高特别扶助金的标准,且与平均生活水平的增长同步,发放工作应人性化,简化调查审批手续,取消公示,并确保及时、足额的发放,防止政策本身被边缘化。

探索建立独生子女账户制度。为有效预防失独群体晚年经济窘迫的困境,在家庭生命周期前期建立独生子女账户及独生子女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作为生育政策修复的良性补充。

独生子女账户是专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用于家庭发生意外时的紧急救助,给予其足够的经济资金,保证其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举措。独生子女账户可以通过民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联手在全社会倡导建立,并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或鼓励独生子女家庭自愿缴纳一定资金入账。当缴费的独生子女家庭一旦发生意外变成失独家庭,独生子女账户能够为其提供经济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与现有制度的对接

第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协同加强失独群体医疗及养老保障。对失独群体的医疗保障首先体现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失独群体给予医疗优惠待遇,将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失独群体优先纳入救助范围,给特殊病种救助,优先享受减免医疗保险个人出资的待遇。对特别困难的失独家庭制定科学合理的二次救助的标准,多重救助的叠加效应可以避免这个群体在遭受巨大的痛苦及疾病后再贫病交加。其次体现在医疗护理服务上,提高护理费用报销比例。失独群体与其他医疗患者的区别在于无子女提供照顾,一旦有患病住院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情况,便陷入很大的困难。一般而言其生活水平不高,生活陷入窘迫。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提供护理,并且以高比例报销护理费用。

唯一子女的丧失使该失独群体与一般老人养老保障能力相比来源少、水平低、风险大。首先,可以尝试在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将独生子女意外伤亡保险作为法律强制的社会保险,由国家、社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国家统筹部分应占到50%,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将累计的保险金转到养老账户中,如果遭遇意外伤亡可以得到持续性的赔偿。再者,为失独群体加投涵盖养老、医疗、意外、人寿、女性安康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切实帮助失独群体防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最后,为失独群体入住养老院提供帮助。当失独群体生活自理能力逐渐减弱,有进养老院的需求时,起码应做到优先考虑。国家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失独家庭入住养老机构时,可由当地政府或所在社区提供担保,充当其监护人,且在入住养老机构,分配养老资源时,优先考虑失独老人的权益。同时,简化失独老人进入养老机构的手续、在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适时简化繁琐的入住手续。缩减入院所消耗的时间,让老人及时得到生活照料,安享晚年。

第二,民政部门保证失独群体达到最低生活标准。民政部门最近发表声明,失独群体将参照三无老人由政府供养,但是目前还尚未出台相关细则。如果民政部落实对达到相应年龄的失独群体按照三无老人进行供养这一政策的话,可以保障其最低生活要求。但对于未达到供养年龄标准的失独者,也应当有所覆盖,可以按照差别化的原则给予不同数额的低保金。特别是其中贫困或者贫困边缘家庭,提供低保金并增加份额,有专家提出补助到城市居民平均收入的50%以上,或者是农村平均收入的50%以上。除此之外,可建立财政支付为主、社会募集为辅的扶助基金。以省级政府基础建立专项资金,建立失独群体养老扶助基金或失独群体关怀基金,并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解决失独群体的家庭生活保障问题。

第三,以社区为平台将失独群体纳入社区照顾。失独群体的日常照顾和心理危机应急服务可以立足于社区照顾。社区照顾整合全部社会资源,通过正规照顾和非正规照顾网络,为需要照顾人士在家庭或社区中提供全面照顾,促进其过正常人的生活。由此可见,通过加强失独群体的社区照顾,能够协助其融入社区,适应社区的生活。首先,为失独家庭老人提供健康服务。失独老人失去子女的照顾,更需要社区的帮扶。利用托老所或老年人活动室等,向失独老人提供饮食、娱乐等,老人白天在此活动,晚上回家居住。其次,可开展阶梯式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社区可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队,社区负责人可调动社区中低龄的老人,为社区的失独老人提供志愿服务,及时为失独老人提供生活上的帮助。最后,在社区内开办心理咨询室,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或者心理咨询员为失独老人及时提供精神慰藉,排除心理障碍,恢复身心平衡。

(作者为南京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南京工程学院青年基金重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QKJA201206)

【注释】

①方曙光:“断裂、社会支持与社区融合:失独老人社会生活的重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106~112页。

②郭忠华,刘训练:《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EB/OL].2007-8-31. http:///zhuzhan/jsbmg/201305/9cc5459a79db40bfb48df6618be985a8.shtml.

④尹志刚:“北京市宣武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及保障调查报告(摘要)”,《人口与发展》,2009(增刊),第199~206页。

篇3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我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各村要充分认识建立奖扶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计划生育户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和计生委复审确认。

3、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规定,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720元。省规定,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奖励扶助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市在国家和省规定奖励扶助标准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再增发12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特别扶助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含二女户)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市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再增发扶助金120元。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符合奖励扶助制度、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三、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以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人口和计生部门确定的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同时,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奖扶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11年奖扶制度实施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1月份)

由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调查摸底等工作。

第二阶段: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2、3月份)

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认真做好奖扶对象的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2月底前,完成奖扶对象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评议工作;3月1日前,完成镇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3月15日前,完成县级复审确认工作。各村(居)和计生部门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扶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扶对象个案信息库,确保奖扶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三阶段: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8-9月份)

8月5日前,各村(居)将奖扶对象2010年度确认数和2011年度预测数、资金需求数进行审核汇总,报县人口和计生委;县人口和计生委在8月15日前将已确认的奖扶对象名单抄送县财政局和发放机构。

9月30日前,发放奖励扶助金。在发放日之前,县财政局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县农村合作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按要求制定奖扶资金发放办法,为奖扶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专用储蓄存折,直接将奖扶资金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奖扶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0-11月份)

认真总结奖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努力查找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奖扶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各乡镇要将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送县人口计生委和县财政局。

对各镇实施奖扶工作质量由县人口计生委结合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进行抽查评估。

五、奖扶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奖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村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各村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监管等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撰写工作方案,起草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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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的保育教育费标准出台后,所有幼儿园均不得擅自立项、自定标准,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费、赞助费、支教费等其他费用,也不得在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周一至周五的7:30-17:00),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三、对特殊家庭的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继续采取不同形式的优待政策。

(一)持有效证明的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要求入园时,幼儿园要优先考虑接收,并根据其申请,给予减免。

(二)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并有当地常住户籍的,家长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向所在单位每月报销80元(父母双方单位承担)。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幼儿园应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验审。

五、民办幼儿园(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并持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中介审定的成本报告、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材料,提前到同级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许可后,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

六、幼儿园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向地税部门领取票据。幼儿园所收经费应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

七、各类幼儿园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各自的等级、标准,合理制定招生计划,认真确定收费价位,并按规定要求,做好收费公示,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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