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调查报告范文

时间:2023-01-26 16: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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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调查报告

篇1

段先梅同学高兴地说:“这个原因可能是那些洋洋洒洒的同学平时能做到多看、多读、多写。多看就是多观察生活,做生活的有心人,多读就是通过读一些文学名著,或是报刊杂志,参考他人的写作方法和经验,多学别人的优点,可以培养自己的语感,还能学到不少文学常识,以及一些新鲜有趣的观点。多写就是多练习,锻炼文笔,久而久之,就会越写越顺。而那些写起作文搜肠刮肚的同学也许就平时没有下工夫,没有多积累素材。”所以想写起作文来洋洋洒洒,下笔如有神,那么唯一的方法是要多读、多看、多写。

我又问了另一个好朋友陈梦同学:“为什么有的同学走上讲台自信大方,侃侃而谈,而有的同学却吞吞吐吐、表达不清呢?

她自信的回答说:“那是因为有的同学好词、好句、好段看的多、背的多,故走上讲台就能做到自信大方,侃侃而谈。而有的同学却看也不看,背也不背那么走上讲台就会吞吞吐吐、表达不清。所以我们平时要多多积累一些好词、好句、好段。

篇2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简介

2013级1班和2班学生是入学进来后随机分配形成的自然平行班级,两个班级由同一个老师同时进行正常的商务英语写作教学,随机选取1班学生作为实验班,2班学生作为对照班,经过1年的教学调整和实验,本次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在实验即将结束之际的情况,随机访谈将辅助了解问卷调查的情况。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为2013级商务英语专业1班和2班学生生。我们抽取商务英语1班和2班学生共90名,共发放问卷90份。回收问卷88份,回收率为97.78%,其中有效问卷86份,有效率为97.73%。访谈则在问卷结束后,随机从1班和2班各选出10%左右的对象,即10名同学进行。

(二)问卷设计

本研究的问卷根据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参照以往的相关研究设计,在秦晓晴书籍《外语教学问卷调查法》、《外语教学研究中定量数据分析》和韩宝成书籍《外语教学科研中的统计方法》的指导下,经过小组反复讨论形成里克特量表5等级问卷初稿,试测、回收数据后,用SPSS17.0进行项目分析,经过学生随机访谈等方式反复测试、商量和修改,最后形成商务英语写作影响因素调查里克特量表5等级问卷。

(三)分析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SPSS17.0软件的独立样本T检验(Independent-Samples T Test)分析功能和描述性统计分析(Descriptive Statistics)分析功能。通过对数据的整理,我们对问卷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测,结果为:Alpha=. 9040,该问卷具有一定的信度。

三、商务英语写作影响因素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1班和2班在调查中的显著性研究

在使用了独立样本T检验后,我们发现1班和2班学生在熟悉文体结构特定句型、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情况和期待老师布置任务时给提示的情况有显著性差异,具体见表1.

表1 1班和2班在商务英语写作影响因素调查的独立样本T检验

问卷调查项目 Sig. Sig.(2-tailed)

熟悉文体结构特定句型 .170 .032

规定时间内完成写作任务 .402 .002

期待老师布置任务时给提示 .426 .014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Levine齐性方差检验表明1班和2班学生在以上选项显著性概率(Sig.)均大于.05,就说明以上变量的方差是相等的,因此需要查看“Equal variances assumed”一行的数据作为t检验的结果数据,即Sig.(2-tailed)为双尾t检验的显著性概率。通过观察表格1,我们可以看出1班和2班学生在熟悉文体结构特定句型、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情况和期待老师布置任务时给提示的情况等选项中,Sig.(2-tailed)的值都小于.05,这就说明商务英语专业2013级1班和2班学生在以上这一系列的项目选择中都存在显著性差异。

(二)讨论

通过表格1的数据分析,我们知道不同1班和2班学生对熟悉文体结构特定句型、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情况和期待老师布置任务时给提示的情况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差异,那么这种影响和差异具体是什么? 本文将从基本情况、商务英语写作态度、商务英语影响因素等具体讨论。

1.商务英语1班和2班学生在写作方面的基本情况

在熟悉文体结构方面,1班“总是困难”是0%,而2班是7.1%;“有时困难”和“经常困难”方面,1班占67.9%,2班占78.5%,“很少有困难”和“从没有困难”的总数方面,1班占32.1%,2班则是14.3%。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商务英语写作方面,2班的学生遇到的困难比1班的学生遇到的困难多。

2. 1班和2班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方面

1班和2班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写作任务方面,1班25%的学生表示“从没困难”,2班则占3.6%;很少困难方面,1班有35.7%,而2班有25.0%的学生,有时有困难到总是困难方面,1班占39.3%,而2班占71.4%。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1班学生在商务英语写作方面遇到的困难相比2班学生要少一些。

3.1班和2班学生期待老师布置写作任务时给提示方面

篇3

2、74.54%中国手机短信用户收到过欺诈类短信,居首位。

74.54%用户收到过欺诈类短信,另近三分二的用户收到过房地产业推销短信和“违法出售票,证”类短信,分列2、3位。

3、近七成用户认定,垃圾短信的存在是因为运营商从中获利

近七成用户认为垃圾短信的存在原因为运营商从中获得了利益。 66.5%用户认为贩卖手机号码,群发器等衍生行业从中获得利益。 在对垃圾短信治理责任的调查中,71.3%的用户认为,运营商应承担治理垃圾短信的责任。

4、七成用户肯定了上半年垃圾短信治理成效

七成用户认为,2010年上半年的手机垃圾短信治理有一定成果,垃圾短信减少,但仍有9.1%的用户认为手机垃圾短信增加。

5、手机用户增加防治垃圾短信治理费用预算到2.17元

中国手机用户平均愿意每月支付2.17元用来防治手机垃圾短信。 与上期调查相比增加了0.37元。

篇4

从20*年1月至2008年8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308件443人,经过审查,批捕262件385人,不捕

46件58人,其中,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据《规定》,对故意伤害5件5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公诉部门共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案件318件456人,经过审查,提起公诉262件368人,不诉23件40人,对其中18件18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诉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案6件6人,盗窃案

3件3人,故意伤害案7件7人,非法拘禁案2件2人。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院要求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省院的《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二)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

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已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改变强制措施。如赵××故意伤害案:20*年3月5日零时许,赵××听到其胞兄被人打后,怪罪于事发现场的夜宵摊老板张贻权,并对张贻权拳打脚踢,将张贻权殴打成轻伤。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赵××不批准逮捕。

二是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积极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处理,依法决定不。如周××交通肇事案:20*年10月21日晚9时30分,未取得驾驶证的周××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湘n11860号跃进牌货车从前后停有车辆的××县江口镇彭红辉饭店门口一侧的公路上起步左拐驶出,恰遇未取得驾驶证的谢壹樟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嘉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搭乘2人迎面驶来,周××避让不当,往左行驶,横占道路,而谢壹樟技术生疏,惊慌失措,导致两辆车相撞,从而造成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的3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谢壹樟属重伤,舒孝冲属轻伤,石泡属轻微伤,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周××对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三是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如张××故意伤害案:2001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谢××、谢×等人到张××家问其要帐,因张不肯还帐,双方发生争执,谢××等人将张××打伤。同月31日19时许,张××纠集其弟弟张×(已判刑)及本县桥江镇青年奠××等7人持持砍刀、柴刀等凶器来到本县谭家湾镇深子湖村,发现被害人谢××、谢×在一起看录像,张××一伙听后即对谢××、谢×一伙乱砍,直到二人被砍倒后才罢手。谢××被砍伤头部、左肩部、左手腕、左小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我们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情节较重,应依法提起公诉。我们将双方刑事和解协议移送县法院,依法提起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

按省院的《规定》,刑事和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

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包括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或者双方近亲属、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通过这一方式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他们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后,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如20*年4月23日上午,向×在没有取得正式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轮式拖拉机由本县桐木溪乡南村驶往水东镇,上午10时30分左右驶至本乡寅角四村地段时,向×为避开路上行人而使用紧急制动,由于下雨路面湿滑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半悬空驶向道路左侧,将正在道路左侧行走的被害人贺林芝撞倒,被害人贺林芝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案发后,向×于20*年4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的法定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的法定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不再追究被不人向月的刑事责任。我们审查后,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以及其他机关和单位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调解书后,亦予以从轻处理。如20*年8月25日,龙潭镇村民陈×在该镇旭日酒店门口因小事被害人李余星发生争吵,李余星随陈×来到其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顺手从厨房台板上操起一把菜刀把李余星的头部剁伤,经鉴定,李余星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县龙腾法律服务所调解,由陈×赔偿李余星8千元,双方达成和解。该案由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们依法对陈俊作出不捕决定。

第三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而双方当事人此前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告知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人、辩护人依照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开展刑事和解。如陈××故意伤害案:20*年4月,陈××向唐某索要在5年前唐某打伤其父亲所花的住院医疗费,遭到唐某拒绝,陈××气愤不过,持刀将唐某砍伤。今年1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承办人审查认为本案系轻微刑事案件,且双方当事人是同村村民,采取刑事和解方式可缓解双方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办案人员专程赶赴140多公里远的北斗溪乡林果村,告知当地村委会和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要求村委会干部配合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和解。通过办案人员和村干部劝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握手言和。此后,我们依法对该案作出不决定。

三、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固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虽然省院有了明确《规定》,但与其他新制度的创设一样,具体适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制约。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是一种国家本位的价值观。在这种刑事司法理念下,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所侵犯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国家利益;刑罚作为公权的组成部分,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而不允许和解。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公众出于对社会安全的期望,对犯罪人一般深恶痛绝,希望严厉处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社会公众能否接受是一个重要问题。另外,当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政法部门少数人的思想中亦存在观念。特别是侦查机关对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不可否认的要投入一定的司法成本,如果检察机关建议撤案或不捕、不诉,在一定程度上侦查机关难以接受。

(二)刑事和解法律效力不明确。现行刑事立法对刑事和解规定的不明确,使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缺少依据。刑事和解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协议,不能像其他刑事裁判一样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觉履行,不会被强制履行。此外,真实自愿的和解协议因时间、情况的变化,在履行中可能会出与无力履行、消极履行、恶意不履行等情况。现行法律对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保障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刑事和解的适用。

(三)现行一些制度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一是检察工作考核指标之一的不率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率作出了控制,使得办案单位不得不考虑指标问题,致使许多刑事和解后符合不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并且,《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诉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这就将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能性排除在公诉案件之外,成为刑事和解制度引人实践操作的一大制约因素。二是刑事和解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还遇到一个技术性难题,即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作出科学的评估,也缺乏相应的对其监督机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亦制约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从实施情况来看,有无赔偿能力已成为是否适用和解制度的重要决定因素。从我院所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看,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履行了经济赔偿后,才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且由于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被害人可能利用这一有利地位获得超出其损失的赔偿。而那些家庭经济条件差、没有条件赔偿的,则难以达成和解协议。这可导致刑事和解只对有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而将贫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排除在外的情形。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和解可能会成为有钱人逃避罪责的“捷径”,也会因此使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五)个案中适用《刑事诉讼法》与《规定》的条件放宽。省院的《规定》第10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作出不决定”;而《刑法》第142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我国刑法没有轻罪、重罪之分,轻微犯罪是指社会危害不大,法定最高刑较低的行为。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因此,可以把法院最高刑为三年的犯罪视为轻微犯罪。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上且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则应考虑处罚放宽的问题。

四、适用刑事和解的对策

刑事和解作为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探索,在节约诉讼资源、有效化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应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以刑罚是基于报应和赎罪,其后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禁在监狱里。而社会主义理念认为,刑罚是为了改造罪犯、保护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其结果是被害人得到补偿、犯罪嫌疑人悔罪认错、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由于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理念是被害人保护思想,体现了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司法保障的理念。因此,要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崇尚重刑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消除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环节适用中的观念性问题。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进程。我国刑法典对于刑罚种类和非监禁刑的有关规定与目前国际上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严重脱节,对刑事和解没有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但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还禁止适用法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和完全不定期刑。而我国非监禁刑的有限性,导致了刑事和解最终确定的解决方式于法无据。我们应积极总结经验,适时修改现行刑法典,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把刑事和解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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