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范文

时间:2022-12-30 00: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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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

篇1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相关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城市、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

(四)负责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七)协调并参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八)指导区县(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社会救助处内设三个职能科室,机构级别均为副科级:

(一)综合科

负责组织协调处机关日*工作;负责文字综合、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后勤、财务、接待及政工、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永久性社会救助工作档案;负责组织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捐赠和资助;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网络信息管理的技术指导、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的管理以及信息数据的统计处理。

(二)城市救助管理科

负责宣传贯彻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适时制定城市低保政策标准和各项工作规程;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低保超市、低保定点医院和慈善药店的设立和指导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区县(市)实施;对区县(市)城市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农村救助管理科

负责宣传贯彻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全市农村低保政策标准,研究制定各项工作规程;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区县(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及管理工作。

篇2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为困难群众看病提供便利。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工作,成立了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还组织了相关人员深入乡村、医院进行调研,掌握城乡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结算等第一手资料,制定了具有桐柏特色的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全面推行了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并且实现了全覆盖。

二、结合实际,分类施救

一是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救助的范围、救助比例、年封顶线分别反复进行测算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同步结算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对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的指导思想、救助对象、救助原则、医疗机构、结算程序、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机构设置、部门职责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实施同步结算工作夯实了基础。

二是定点医院全覆盖。在选择定点医院时,重点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群众就近、方便就医;二是医院有一定的垫付能力;三是依托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院;四是兼顾县级、乡(镇)不同层次医院相结合,尽最大努力达到“小病不出乡镇、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满足不同群众不同的医疗需求。

三是整合资源。把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和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合为一体,实行统一救助。把优抚方面的优势资源和对社会特困群体救助资源进行了有机的资源整合,更有效地夯实了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

三、精简程序,拓宽范围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关键在于解决城乡困难对象的看不起病、医疗救助报销手续烦琐的问题,同步结算工作减轻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切实起到了便民、利民、惠民的作用。。

一是规范各项服务流程。在定点医院醒目位置制作城乡困难对象就诊、结算和补助公告牌,规定完善就医就诊、医疗结算和救助程序。县级医院开设医疗救助窗口,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工作流程,从各个环节为城乡困难对象就医提供决速、便捷的服务。取消了村、乡证明等手续资料,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城乡困难对象只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救助类别证件即可到定点医院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急危重症对象可先入院就诊,24小时内再补办人院手续。

二是分类实施医前救助。建立与定点医院协调机制,落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优惠政策,减免检查、用药等诊疗项目,救助对象可优先就医就诊。住院期间医疗救助部分的费用均由定点医院垫付;为缓解城乡低保和优抚对象医病难问题,实行了适度的医前救助,即在城乡低保优抚对象入院时,根据病情适度减少住院押金的缴纳数量,医疗终结,城乡低保对象的诊疗费先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后,剩余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实行“一站式”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使城乡困难对象在出院时实现医疗费用同步结清,简化了办事程序,切实有效地解决了被救助对象看病难的现实。

三是加强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将救助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医疗救助结算清单等及时立卷归档,随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确保医疗救助档案完好无缺。

四、加强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篇3

(一)坚持政府出资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按需施救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全旗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不含1—6级伤残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部队原始医疗证明);

5、参战退役人员。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五)地方政府规定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或超过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4、计划生育费用;

5、交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牧区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不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的四、五、六类)代缴其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在城镇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不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的四、五、六类)代缴不低于30%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五保对象(含孤老优抚对象)每年每人给予300--8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主要是救助对象为慢性病患者,用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门诊和药店购药。

(二)大病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80%的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机构应给予适当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其自付医疗费用在医疗救助限额即封顶线(10000元/年),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医疗费用超过规定限额的,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是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自付部分在民政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10000元/年),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自付部分超过民政部门规定限额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65%给予救助;超过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参照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3、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的人员(低收入人员家庭是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医疗费用负担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个人自付住院费超过10000元的。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其自付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二)门诊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慢性病(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4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2、城乡低收入家庭患慢性病(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的人员(低收入人员家庭是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医疗费用负担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救助对象中患有以下疾病,需要长时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民政部门要根据基金筹集情况,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3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1)患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

(2)患恶性肿瘤需要放疗化疗的;

(3)患重病肝硬化及并发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再生障碍贫血(白血病);

(5)患糖尿病需要注射胰岛素维持的;

(6)患重症脑血栓、脑出血,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7)患重症精神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8)经旗人民政府审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医疗救助;全旗每年安排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5%。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残疾等级2级以上)和65岁(含65岁)以上老人实施重点救助。根据患者的生活状况,医疗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可分别上浮10个百分点和2000元;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医疗救助限额可适当放宽。

四、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查验)及复印件二份;

3、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查验)及复印件二份;

4、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街道卫生院、所,旗医院、旗蒙医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或复印件);

5、已享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救助对象,需要提供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或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民政办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1、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及证明材料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登记备案,填写《城乡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

2、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填报《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撰写“关于申请审批救助待遇的请示”后上报旗民政局。

(三)审批。旗民政局负责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

1、审核(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还(街道)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书面知本人。

2、根据审批结果,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与有关原始材料一起返回(街道)经办机构存档,旗民政局留存复印件一份归档。以上审核、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时限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五、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嘎查)卫生室担任,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卫生院和旗县(市、区)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旗民政局牵头,会同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合理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视情况可享受适当费用的减免政策。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需要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同意,治疗终结后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六、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旗级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的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过财政安排、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为:

1、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基金;

2、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基金;

3、旗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基金;

4、社会捐赠基金;

5、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的主要渠道为上级补助和市旗级财政安排及本级福彩公益金。原则上本级财政当年预算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根据本辖区上年末城乡人口数,分别按每人2元计算安排本级财政预算。旗级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同时,要积极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将部分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适时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专帐,开展救助工作。

(二)旗级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收支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节余资金超过年度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上级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基金补助额度。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旗民政部门核定人数后将资金划拨至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救助对象确因困难支付不了住院费用的,经民政部门同意,由医疗服务机构先垫付规定限额的全部或部分前期医疗资金,经旗民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医疗服务机构。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由旗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其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所在民政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并按季度凭医疗收费票据或购药票据与旗民政部门结算,由民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服务机构。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蓄,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专帐,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帐。

七、组织实施

(一)旗、(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救助对象人数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把这项患者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选配工作能力强且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原则上救助对象超过万人的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万人以下的配备1—2名工作人员,并落实救助资金,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2、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原则上,救助对象超万人的,地方安排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6万元,救助对象不足万人的,地方安排工作经费应不低于3万元,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6、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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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处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不断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救济力度,我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由于救助需求大,资金供给相对较少等原因,在救助工作开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企业改制后的贫困人口增多。我处在**区是改制企业最多的办事处,2000年以来相继改制企业达100多家左右,由企业改制影响职工的身份改变,再加上年龄偏大又无就业特长,这几年来,我处的贫困人口与日俱增,为了确保社会稳定,体现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关爱,社会救助工作日趋繁重。

2、城乡低保救助差别明显。当前农村低保户均补助35元/人·月,城市低保户均补助达113元/人·月,是农村低保的4倍左右,而今年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又因上级政策及资金配套等原因发展缓慢,形成了我处城市和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差别与不平衡。

3、开发救助任务艰巨。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工作开展较晚,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杯水车薪”的情况,开发救助是“造血工程”,是救助工作的递进层次。目前,全处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企业改制的影响,城市零就业家庭和“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更显困难,再加上我处自然资源和发展资本严重不足,加上贫困群众自身素质不高,因此消除贫困的难度加大。

三、关注民生,建立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

1、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提标扩面。针对目前低保标准低、面窄的问题,适当提标扩面,同时做好“分类施保、动态施保、应保尽保”工作,建立低保制度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制定并实施“渐退帮扶”政策,鼓励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改善其家庭生活状况。

2、健全医疗保障救助制度,积极争取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引导居民群众企改的职工,参加专项救助和保障,从而实现面上保障、重点救助。

3、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进一步努力争取对城市困难户住房的租房补贴政策,开辟房源,推进城镇租住房制度的开展,同时,积极主动至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经济适用房指标,多解决一些辖区内无房困难居民,逐步让全处居民群众都有房可居。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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