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7 10:24:4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中级经济师申报材料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具有会计中级资格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连续担任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务专业经济师)等会计相关资格转升或转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
1.目前在会计岗位上,并取得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务专业经济师等资格5年(含5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其从事审计、统计等会计相关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作为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正常申报高级会计师。
2.取得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高级资格3年(含3年)以上,目前在会计或会计管理岗位上,有会计工作业绩和成果,可以按照条件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
二、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有关继续教育、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年限计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着作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其他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12月31日。
外语不作要求。
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间
(一)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规定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对申报人提供的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中级资格证书、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等进行审核,核实后填列《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评审资格延迟3年以上。
(二)报送时间
1.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在宁其他单位(中央及部属单位须持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于5月20日前,将已经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所属申报人申报材料送至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南京市西康路47号402室)。
2.各市财政局应于5月20日前,将已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各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制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以及通知附件所要求的资料报送我厅会计处。联系人:周婧。
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是指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通信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是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能力的认定。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以在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担任项目经理等岗位职务。
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同时只能在一个单位任职。
第四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审定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和颁发《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
目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的管理及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第五条《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请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项目现场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且在通信建设岗位工作;
(三)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或高级经济师职称且所学专业为管理、经济、工程管理者,并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作经历;具有工程技术中级职称或经济师职称且所学专业为管理、经济、工程管理者,并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作经历;
(四)取得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建设专业培训考试中心颁发的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单科专业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五)近五年来,作为主要助手协助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管理过一项投资额在100万以上(含)、或两项投资额在50万以上(含)、或四项投资额在30万以上(含)的通信建设工程;或年累计完成合同额在30万以上(含)的通信建设工程。
第七条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取得的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原件交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申报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工作,在每年3月、9月受理。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3月或9月前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报送工作,初审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在4月或10月第20个工作日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6月或12月的第15个工作日前)将《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寄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寄送各申报单位。
第十条《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提出延续申请,申请程序、时间与初次申请资格时相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延续申请表1份;
(二)近五年来,从事通信建设工作业绩及证明:
管理过1项投资额在100万以上(含)、或2项投资额在50万以上(含)、或4项投资额在30万以上(含)的通信建设工程、或年累计完成合同额在30万以上(含)的通信建设工程;
提供以上业绩证明;(验收证书及能证明该工程概况、投资规模的材料、及能证明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的材料)
(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
(四)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如有技术职称晋升,须提供现任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在取得证书后的第三个年度内要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后在证书上记录、盖章,并做备案。
第十二条未在规定的年限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在申请资格延续时不予办理。
第四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凡遗失者,需经本单位证明批准后,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后,需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程序为:
(一)填写变更申请表,由原单位和现单位分别提供证明;
(二)将变更申请表报到通信管理局;
(三)通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在《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做单位变更。通信管理局变更完成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变更完成后汇总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并收回证书或5年内不再受理其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申请的处理。
(一)不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职业道德,利用工作之便贪污、行贿、受贿、,缺乏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项目管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以上(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含)单位任职的;
(四)将证书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者;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情况的,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通过国家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件中的评审范围是指从事审计工作(含从事会计、财税、经济工作并兼任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教学(含会计、财税、经济教学且兼任审计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含会计、财税、经济研究并兼任审计研究)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年度考核、职称外语、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等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一年以上。
二、取得硕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学历要求、符合第三条中从事兼职审计工作5年以上,且已获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二、熟悉国内外现代审计及会计、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审计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有关行业审计、会计制度。
四、具有指导中级审计人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工作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1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
二、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1次以上。
三、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2项以上。
四、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1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五、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部级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
六、具有解决审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条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公开出版不少于3万字的审计著作或译著。
二、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专业教材。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有内部刊号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对虽未达到学历、职称外语、任职资格年限等要求,但业绩显著,品德、知识和能力出众,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和业内享有较高认可度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破任职资格年限者不得提前3年申报(不含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破职称外语者,须年满4O周岁以上,且任职资格年限和职称外语不得兼破。
第十三条破格人员除具备第三章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职期间成绩显著,所从事的审计业务工作受到省部级表彰一次以上,或市级人民政府(含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或所主持的审计项目有1项在省部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审计专业著作一部(独著者字数在10万字以上,合著者个人撰写量在12万字以上)。
四、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违反审计的有关规定、纪律。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
第五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所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八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手续。
第九条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颁发《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报信息产业部综合合规划司审批。
部综合规划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企业资质最高只能申请临时乙级。申请通信建设监理资质等级(包括临时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企业在册人员名单或企业人员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在申请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业绩,再按照上述申请程序提出定级申请。申请定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监理业务手册》;
(七)能反映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资质升级的申请,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级。申请升级程序与申请审级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及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章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8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五)业绩和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一类通信建设项目或6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一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七条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或6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二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八条丙级监理企业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三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第十九条申请临时等级的企业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其中,主要领导和技术力量中未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新设立的企业不考核企业承担工程业绩。
第二十条各级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监理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通信建设监理业务范围划分表见附表二):
(一)甲级(临时甲级):可承担一、二、三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
(二)乙级(临时乙级):可承担二、三类工程临理;
(三)丙级(临时丙级):可承担三类工程监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甲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年检;
乙级、丙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年检。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三)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年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见附表四)、《通信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监理业务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于6月底前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签署初审意见的企业年检材料报部,部应于6月底前做出年检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资质评定标准,年度内承担过3项工程监理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但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承担监理业务少于3项,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监理工程师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年度未承担过监理业务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年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年检不合格、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其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时,应有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
第二十六条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企业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通告制度。
信息产业部于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布所有年检合格监理企业及新审批监理企业名单。
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在申请资质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降低等级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监理企业必须严肃执业,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使用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执业,禁止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禁止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监理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转让监理业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监理企业,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于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或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1、研究背景
201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安排部署了合格审慎评估工作,指在通过开展合格审慎评估,遴选出符合宏观审慎、财务硬约束等要求的金融机构作为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并优先赋予其包括发行同业存单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在内的更多市场定价权和产品创新权,在更大范围内形成自主定价空间扩大与公平有序竞争的良性循环,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合格审慎评估涉及微观审慎、宏观审慎、财务约束和定价能力等四个方面共17项指标。其中微观审慎方面只有监管评级1项指标,达到3级为合格;宏观审慎方面共涉及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和宏观审慎政策执行5项指标;财务约束方面共涉及公司治理、资产利润率、净息差、不良贷款率、成本收入比5项指标;定价能力方面共涉及组织架构、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决策执行、信息披露、竞争行为6项指标。本着积极动员,自愿参与的原则,山西辖内67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参加了评估,参与度达到了57.8%,包括4家城市商业银行、48家农村信用联社、14家农村商业银行和1家农村合作银行,参与度分别为67%、51%和87.5%。分地市看,临汾16家、运城12家,晋中11家、晋城7家、忻州7家,长治4家,阳泉4家,太原2家,朔州2家。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成立评审组,对各参评机构报送的申请报告、《经营财务状况数据表》、公司治理、三层一会、绩效考核以及定价能力方面的组织结构、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决策执行、信息披露和竞争行为等方面的申请材料进行了仔细审核和评分,并对评估结果和各指标达标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
2、指标达标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总体情况不容乐观,达标率较低
从评估的情况看,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合格审慎情况不容乐观,与合格的要求差距比较大,参与评估的67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自愿申请加入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申报材料齐全、各项指标达标情况较好且总加权平均分达到60分的只有21家,从机构类别看,21家参评机构以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主,有4家城市商业银行、13家农村商业银行、3家农村信用联社和1家农村合作银行。从审核结果看,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的达标率较低,所有指标均达到60分及以上,符合微观审慎、宏观审慎、财务硬约束和定价能力各项要求的只有5家。
2.2、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情况两极分化明显
67家参评机构监管评级达标的有23家,达标率仅为34.33%,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情况较好,达标率分别为100%和80%,农村信用联社达标率特别低,48家农村信用联社只有5家监管评级达到3级,达标率仅为10.4%,成为制约农村信用联社达标的重要因素。
2.3、个别参评机构宏观审慎政策执行情况较差
宏观审慎方面主要是按照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要求,考察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风险抵补和流动性状况,以及贯彻执行宏观审慎政策的情况,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和宏观审慎政策执行5项指标。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前4项指标达标率为100%,但宏观审慎政策执行方面达标率较低,其中城市商业银行达标率为50%,农村商业银行达标率为73.3%,主要是实际贷款增量超合意贷款,有的还不满足“两个不低于”的信贷结构调控要求。农村信用联社宏观审慎方面达标率较低的指标有拨备覆盖率、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达标率分别为20.8%、22.9%和43.8%。
2.4、财务约束方面资产质量有待提高
财务约束指标是指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成本控制等反映其财务硬约束状况的指标,共5项指标,分别是公司治理、资产利润率、净息差、不良贷款率和成本收入比。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约束指标达标率为100%,农村商业银行除不良贷款率达标率为73.3%外,其余指标全部达标,多数农村信用联社存在财务软约束,48家参与摸底的联社仅有4家不良贷款率达标,11家资产利润率达标,成本收入比和净息差分别有14家和11家不达标。
2.5、定价信息系统是主要短板
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组织架构和定价制度较健全,定价流程较规范,有较成熟的定价管理办法,定价方法基本体现了成本收益原则、覆盖风险原则、市场化原则和差别化原则,管理办法依法合规、可操作性较强,但定价管理系统方面有待完善。67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仅有6家有相关定价信息系统,该指标的达标率仅为8.96%。其中晋商银行定价机制较完善,具有成熟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和CRM客户综合贡献度定价系统,该行的客户综合贡献度定价方法类似基于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的贷款风险定价法,能够根据客户的风险收益及成本情况,实现一户一定,具备差异化、精细化定价能力。长治银行制定了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法人客户定价管理办法、中间业务管理办法、利率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具有较为科学的存贷款定价模型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具有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并应用于绩效考评,具备一定的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能力,该行授信管理系统中有利率定价模块,能够根据客户类型、担保方式、信用等级等测算客户利率,作为定价参考。尧都农村商业银行、乡宁农村商业银行和侯马农村商业银行制定了较科学的定价管理办法,包括企(事)业、商户和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等,绩效考核系统中有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模块,具备一定的差异化、精细化定价能力。
3、相关建议
3.1、以评估促建设,充分发挥合格审慎评估的激励机制
要做好合格审慎评估结果的反馈工作,使金融机构通过评估寻找差距,并根据情况对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合格审慎情况进行现场评估指导,督促引导各机构以这次合格审慎评估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增强财务硬约束、健全自主定价机制,做到审慎经营。各金融机构要以评估促建设,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增强综合实力,争取早日达到合格审慎评估的标准,更好地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
3.2、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信贷风险管控
针对农信社监管评级和不良率达标率低的问题,各级人民银行要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资本约束,加强内部管理,实现稳健经营,加快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资产业务、特别是对不良贷款的管理。要及时真实的调整贷款形态,采取更加积极灵活的措施,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和消化力度,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水平;要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严把贷款论证关、会审关,发放关、清收关、处置关。二是要认真关注基层农村信用社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向存在问题隐患的农村信用社发出预警信号,查清风险源头与成因,对贷款形态失真严重的农村信用社,要监督其清收进展情况,力促不良贷款“双降”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三是要加强对辖内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规划指导,引导辖内各法人金融机构合理优化信贷结构,切实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3.3、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农村信用社要在“三会一层”架构基础上,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采取积极措施改善资产质量,消化历史包袱,提高盈利水平,同时要转换经营机制,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
3.4、积极引导各法人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扩大支农信贷投放力度
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辖内法人金融机构的贷款规划指导,同时要做好对涉农信贷投放的指导与监测工作,引导辖内各法人金融机构合理优化信贷结构,适当控制非农贷款,优先保证“三农”的信贷需求,切实加大对“三农”的投放力度。
3.5、督促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定价机制
人民银行要结合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现状,进一步引导各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各项定价管理办法,逐步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经营的中间业务定价管理办法、同业存款利率管理办法、存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全额资金管理办法、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管理办法,做到科学规范定价。二是加强定价人才的培养,可以引进或挖掘专业人才,也可对现有人员通过举办培训、赴商业银行学习交流等方式培育专业人才;三是注重基础信息收集和积累,利率管理部门应注重搜集、积累、分析与贷款利率定价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同时要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开发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系统,并能与信贷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达到降低贷款利率定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提高利率定价的科学水平,在制定利率定价机制时,应研究竞争策略,加强市场调查,充分考虑贷款的风险、资金成本和目标收益,进一步完善差别风险利率定价制度,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差别利率,充分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既要规避风险,又要留住优质客户,着眼于长远目标,培养优质客户、潜在客户。
3.6、加强定价机制学习交流,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一是加强省内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机制学习交流。选择定价机制较为完善、定价方法科学可行的县联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比如晋商银行、尧农村商业银行介绍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动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自身定价机制建设。二是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要加强学习交流,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引进先进的经验做法和利率定价系统,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促进全国范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的成熟完善。三是人民银行要定期组织金融机构召开利率定价机制联席会议,交流沟通辖内利率定价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银行业利率定价水平。四是加大培训指导力度,请总行有关专家就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和定价信息系统的研发推广等内容进行讲解培训,辅导地方法人完善定价机制,提高利率定价的科学性。省联社也要积极推动全省农信社的定价机制建设和信息系统的推广工作。
3.7、建立实用的利率定价信息系统迫在眉睫
为提高利率定价的效率和科学水平,适应利率市场化进程,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进行成本收益管理,迫切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利率定价信息系统。一是建立科学实用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并应用于绩效考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是连接商业银行资产定价、负债定价和经营管理的内部价格调控平台,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对全行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可以获得全行资产负债变化及其对利率敏感性程度的第一手数据,实行不同期限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银行内部筹资部门与资金运用部门将分别根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转入、转出价格作为其筹资的利率上限和资金运用的下限开展相关业务并考核其绩效;资金中心将根据其自身的资产与负债进行持久匹配和利率匹配,有效减少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逐步推进质量、规模与效益协调发展,达到提高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目的。二是根据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研发存贷款管理系统,提升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能力,并利用系统对产品定价进行有效管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也可以推广应用省联社统一开发的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其中的利率定价模块,能够根据客户类别、信用等级、担保方式、贷款期限等测算贷款利率,模型相对简单,但也部分体现了差异化、风险覆盖收益等定价原则。目前该系统已于今年1月份上线试运行,各家可根据各自的定价管理办法,设定相应定价参数,使用利率定价模块测算利率。
参考文献:
[1]冯宗宪,郭健伟.银行利率定价原理和方法[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9月.
[2]吴琼.中国商业银行利率定价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