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7 03: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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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她为使化验室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提高,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她年年组织编写化验室管理制度,修订、完善了相应岗位责任制,仪器操作规程、数据处理、环境及安全等各种规章制度,使化验室各项工作都实现了规范化管理,有了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为化验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可靠保障,也为生产工艺的调整提供有力的依据。
为了缩短与兄弟单位化验室之间的差距,她提出开展争创“管理先进化验室”活动,她与化验室里兄弟姐妹一致感到这是一次进一步提升化验室管理水平的难得机遇。为此,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她从“规范管理精细管理统一管理创新管理”四个管理层面入手,在各项管理工作中狠下功夫,大到资料填写、仪器摆放、物品整理,小到员工的穿衣戴帽,卫生分担区死角无不留下她检查、整改的身影,在她的感染下,大家自觉按照“事事高标准,处处严要求”的理念,精心操作、精细管理,化验室面貌焕然一新,各方面的管理走在公司班组管理的前列,成为班组管理的样板在全司推广。
成绩的获得并没有使她停步,她认为先进的理念是做好管理工作的先导条件,,在总结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用“四精”理念即“精心操作、精确数据、精细管理、精湛技能”进一步创新化验室管理工作,核心理念提出后,得到化验室人员的认同和赞许,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肯定,现已成为化验员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在她和化验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化验室获得三峡水务公司创示范型企业先进班组,并获得重庆市“青年文明号”光荣称号,使化验室的各项工作又迈上了新台阶。
业精于勤,努力提高班组整体素质
在抓好化验室全过程管理的同时,她没有因为日常管理而影响在化验技术上的钻研,她更认识到作为技术骨干的责任,要抓好化验室管理工作,自己要通业务、有专长,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要过得硬,才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在公司开展的创建“学习型班组”和“和谐型班组”活动中,她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长,以班组活动为载体,开展安全学习活动、师带徒活动、班组经验交流活动、技术练兵活动,努力提高班组的整体素质。
几年来,她从没有间断对水质化验技术的学习、探索。在学习过程中,她注意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针对厂化验工操作水平、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她想法设法利用各种形式对化验员进行充电,骋请区环保局水质监测专家对化验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培训,为提高化验工业务能力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近几年累计培训化验人员200多学时。随着国家对污水处理厂出水质标准的提高,而各类超标排放污水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变得更加复杂多样,为生产工艺的调整带来的难度,因此化验室为生产提供更加准确的数据显得尤为重要,给化验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刘娟没有因此而畏惧,而是知难而进,用顽强的毅力和对工作的执着,解决一个又一个新的难题,打开了工作的局面,使班组建设一年一个样,年年有变化,各项工作都有新起色。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发挥思想工作优势抓好班组管理
自担任化验组长以来,她常常提醒自己,凡事要以身作则,时时处处,点点滴滴,都要从集体荣誉、群众利益出发,心系群众冷暖、心系单位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组织对自己的信任,不辜负群众对自己的期盼,才能更好地带领全室同志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由于每天都要给生产提供化验数据,因此每天化验室都要上班,一年365天都是工作日,没有节假日和星期天。她与父母不在同一个城市生活,孩子没人照顾,现又进入高三这个非常时期,正是她该多给孩子关注、关心、心灵安慰的时候,但她从来没有因为这些而拉下过工作,始终把单位的事放在第一位,能够把家庭和事业两者处理得恰如其分,这其中吃的苦、受的累只有她自己心里清楚,在孩子和事业之间权衡她选择了后者。
四、完成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信息报告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网络直报工作,并填写报告卡存档。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工作:
根据呼卫办字【2009】256号转发自治区内卫监字〔2009〕703号《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共卫生科利用一个月时间对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续展材料进行编撰汇总。根据申报材料要求准备申请表、申请单位简介、技术人员名单、实验室资料、仪器设备清单、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曾经完成的工作总结等。公共卫生科为保证资质续展材料的质量,逐项准备,逐项审核,并编制完成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表格记录模板在内的职业卫生质量体系文件,使我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得到细化补充。圆满地完成了此项工作。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一、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为每年的3、6、9、12月份的5日至20日。
(二)申报办法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伤残,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本人申请、住院病历(见附件)、医疗机构收费凭证、县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辅助检查结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等,经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部门审查后,由所在用人单位填报《*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为方便职工申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为受理所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申报月份的21日之前将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为本人提供劳动保障事务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经职业中介机构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审查后,填报《*市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恶性肿瘤发现转移(含血液肿瘤)或经手术、放疗、化疗无效者。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至Ⅳ级,持续一年以上,或者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3.各种原因导致的长期重度呼吸困难、重度肺功能损伤和重度低氧血症者,或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需辅助呼吸者。
4.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5.各种维系生命的器官移植术后。
6.各种原因致双眼全盲治疗无效者。
7.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者。
8.慢性重度肝炎或失代偿肝硬化(反复出现黄疸、腹水、浮肿,明显脾功能亢进者)。
9.急性脑血管病或颅脑损伤,神经和肌肉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仍处于昏迷或去皮层状态;
(2)四肢瘫痪(肌力三级)、偏瘫肌力二级以下者;
(3)遗有完全性失语者;
(4)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手术或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
(5)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并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呼吸困难者;
(6)脊髓损伤完全截瘫半年以上者。
10.其他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标GB/T16180-2006)1至4级者。
(二)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虽然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但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三、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职工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全的,应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应安排其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经体检后,组织医务专家依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标GB/T16180-2006)的规定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务专家的意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劳动能力”四种。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后,应通过*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予以公示,用人单位也应当在本单位主要活动场所对鉴定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四、其他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做出之日起,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为职工申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因其他原因在当年度未为职工申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而在下年度或者以后年份申报办理的,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其它鉴定结论的有效期为1年。本人伤病情发生变化要求再次鉴定的,一般应于有效期满后提出。
(三)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据实提供病历资料。对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历的,给予严肃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