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2: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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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逐级下发。
(二)地级市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全市所需征订《证明》数量汇总报省计生委。
(三)地级市计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证明》的发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做好本市《证明》的预订工作;验收《证明》;在收到《证明》的l5天内,将《证明》工本费付还省计生委;对所属各县(市、区)的发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地级市以下的《证明》发行制度,由各地级市计生部门制定。
二、专用印章式样和《证明》编号方法
(一)各级计生部门(机构)应根据《证明》发证、验证工作需要刻制全省统一式样的有关专用印章。全省统一使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共7种(印章式样见附件一),其中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为圆形、阳文、老宋体字,其他记录专用章均为长方形、胶面、阳文、楷体字。各地不得自行设计。擅自改变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式样。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由县以上计生部门按省统一式样刻制,其中查验证明专用章经乡镇(街道)按管理区(居委会)序数编号,报县刻制后可发至管理区(居委会)。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由专人保管,并按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长方形专用章上的日期由计生部门填写,其中“男结扎”、“女结扎”、“上环”专用章上的日期填写实际落实措施的日期,“计划外生育费已交清”和“计划外生育费分期交”上的日期填写收据日期。
(五)《证明》证号的编写方法:证号由十位数字组成,已印在《证明》上的第一、二位数字为地级市行政区域序号编码,后面八个空格由发证部门填写。第一、二个空格填写县级行政区域序号编码,第三、四个空格填写乡级序号编码。无行政区域序号编制的县级单位编码由地级市计生委制定;乡级单位(包括镇、街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及县级以上直属农场)编码由县级计生委制定,并分别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最后四个空格填写乡级发证流水号。流水号由发证部门自编。
三、《证明》发放制度
(一)管理区(居委会)的发证职责
l、根据《规定》有关规定,发给申请人一式两份《申请表》。
2、向申请人宣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本地的计划生育要求,讲明领证注意事项。帮助不识字者填写《申请表》。
3、对照有关计划生育档案卡册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即时审核《申请表》的内容,对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相应栏里签上“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意见。
(二)乡镇(街道)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或县以上直属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发证职责
1、对照有关档案、卡册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表》逐项进行核实。安排当年没有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查环查孕;对按规定应落实节育措施或应交纳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罚款的,逐项要求落实。对确实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清计划外生育费的,应要求签订分期缴款保证书。
2、向领证人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与已婚育龄妇女领证人(夫妻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除外)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3、按规定收取《证明》工本费,不得超过标准收费和另立名目收费,也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对经审查符合领证条件的,按《规定》要求填写《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证明》发给申请人。发证后发还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5、对申请人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制订便民措施,尽量方便群众。
6、每年9月底前向县计生委上报下年度征订《证明》数量。
(三)发证部门和管理区(居委会)分别建立发证档案
1、发证后,《申请表》一份由发证部门存档,另一份在当月发还管理区(居委会)。
《申请表》分别按年度分类存档。可依次分成男性、女性,未婚、已婚未育、已婚一孩、已婚已生二孩及已生三孩及以上等类别。
2、发证部门和管理区(居委会)应及时在已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卡片上注明外出时间,并分开存档。
(四)县(区、市)计生部门对发证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制度
1、县(区、市)计生部门应对发证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指导。每年组织对发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把发证工作列人当地计生工作考核内容。
2、对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发证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刁难、欺压群众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在每年l0月l0日前汇总各发证部门下年度征订《证明》数量,并于l0月20日前报地级市。
四、《证明》查验制度
(一)建立对《证明》进行经常查验、登记制度
l、乡镇(街道)、管理区(居委会)应建立外来人员登记、查验《证明》工作制度,可与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联合登记验证,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订。
2、各级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突击查验《证明》,必须按本条第(二)项操作规范执行。
3、乡镇(街道)应经常组织查验《证明》活动,要把突击验证与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对象的清查验证。
4、各市、县(区)每半年统一组织一次检查验证活动。每年对《证明》查验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5、全省每年统一开展一至二次查验活动。
(二)查验《证明》操作规范
1、向受检持证人出示工作证件。查验《证明》过程要热情、礼貌。
2、对《证明》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人到计生服务所(站、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孕情、节育情况等检查,并可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3、对经查验合格的《证明》,加盖查验记录专用章,并将《证明》和有关证件及时交回持证人。
4、有下列情况的,应将《证明》予以收缴,并开具收缴《证明》回执:
(1)《证明》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如节育措施、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年审记录、发证部门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证明》的身份证号码不相符,有效期和生育子女数没有用大写字等);
(2)《证明》有涂改的;
(3)假、伪《证明》;
(4)《证明》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5)《证明》已过期失效;
(6)《证明》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
5、凡《证明》有下列情况的,查验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对相应栏目进行补正,并记录备案:
(1)持证人在领证后生育的;
(2)持证人在现居住地落实结扎、上环等节育措施的;
(3)持证人在现居住地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
6、对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和《规定》的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积极向持证人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督促有关持证人就地落实节育措施和交纳计划外生育费。
8、对外省籍流动人口的查验证,参照以上操作规范执行。
9、非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律不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查验范围。
(三)乡镇(街道)和管理区(居委会)分别建立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卡、册档案
1、建立《外来育龄人员花名册》档案登记制度。凡属应持有《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均是花名册的登记对象。花名册按年度分类存档。可依次分成本省籍、外省籍,男性、女性,未婚、已婚等类别。
2、建立《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卡片》档案。所有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均应建立此卡片。卡片可分成已婚未育、已生一孩、已生二孩、已生三孩及以上等类别分别存档。
3、花名册和卡片实行动态管理,要及时将有关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区(居委会)的查验登记每月汇总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每季汇总报县级计生部门。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出租屋业主对《证明》的登记、查验制度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出租屋业主招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时,应按规定要求有关流动人员出示《证明》,对无《证明》的,不得招用和租借住房。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后,应建立《外来育龄人员花名册》和《外来已婚龄妇女卡》档案。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出租屋业主招用、容留流动人口后l5日内,对持未经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登记《证明》的,应到驻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代办申报登记手续,并按招用、出租合同期限代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四)按照当地计生部门的要求做好招用、容留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及县以上直属农场招用、容留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各单位参照本规范自行管理,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汇报,并接受检查监督。
(六)驻地部队军地企业招用、容留的流动人口,须持有驻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已查验、登记的《证明》。军地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该企业所属部队计生办进行管理。具体工作由部队计生办与驻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共同协调商定。
六、《证明》年审制度
(一)凡《证明》有效期为三年的女性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回原发证部门接受年审;第一次年审时间为领证后的第l0一l2个月:第二次年审时间为上次年审后的第l2一14个月。未按规定年审的《证明》无效。
(二)发证部门对《证明》年审的操作程序:
l、详细询问持证人外出期间的婚姻、生育和节育情况,并要求持证人出示有关的证明、证件,同时对照有关档案卡、册,逐项检查《证明》的内容。
2、在年审中有下列情况的,原《证明》作废,予以收回,并要求重新申领《证明》:
(1)持证人外出期间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已发生变动且无法在原证上补正的(如原未婚外出期间已结婚等);
(2)《证明》有涂改的;
(3)《证明》上的流入地查验记录栏目已填满。
3、在年审中有下列情况且未在《证明》上补正的,应在《证明》上补正:
(1)持证人在外出期间生育的;
(2)持证人在外出期间落实结扎、上环措施的。
4、可要求已婚女持证人到指定的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查环查孕。对应落实节育措施或应交纳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的,均应督促落实。
5、对年审合格的,在《证明》的相应栏目加盖发证部门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加盖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方有效;
6、年审部门将年审情况记录在《申请表》相应栏目。
七、建立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季度查环查孕制度和全省统一使用《广东省计划生育查环查孕证明》制度
(一)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夫妻一方已结扎或当年已安排生育指标的除外),每季度应在现居地进行一次查环查孕。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积极组织辖区内的应查对象到本地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查环查孕。本地计划生育服务所不具备开展查环查孕工作条件的,可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定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具体组织办法由各地自定。
(二)《广东省计划生育查环查孕证明》(简称《查环查孕证明》),是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的专用证明。其他任何机构出具的证明均不能代替《查环查孕证明》。
(三)《查环查孕证明》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按预订计划逐级下发。使用《查环查孕证明》的单位,必须按需向当地县级计生部门申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制《查环查孕证明》的,按伪造证明处理。
《查环查孕证明》从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使用。发行将另发文规定。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查环查孕证明》的领取、登记和管理制度。
(四)填写《查环查孕证明》的要求是:
1、由检查医生用钢笔填写,涂改一律无效;
2、“检查单位”栏盖单位诊断证明专用章,检查日期应用大写字填写。受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须加盖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方有效;
3、《查环查孕证明》一式两联,存根联由检查单位保存五年,正联发给受检人。
(五)受检人接受查环查孕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检查单位应严格核对照片。严禁冒名顶替和转借证件。
(六)《查环查孕证明》交受检者本人,由受检者寄回户籍地发证部门。
(七)受检人寄回的《查环查孕证明》,户籍各地应视为有效。不得强行要求受检人必须回户籍地查环查孕。如发现虚假证明,由发现地县以上计生部门与检查地县级计生部门联系查处。
(八)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查环查孕证明》后,应在《申请表》上登记并按年度存档,年审时应予审核。
八、《证明》工本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及罚款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取证明工本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及其他罚款,均应使用符合规定的收据。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五)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进行奖励;
(六)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七)配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办理。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以单位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住所地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组织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完备的婚育证明的,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并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履行登记、告知职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与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副本。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在住所地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副本寄送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可以由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公布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统一办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三)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
(四)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情况。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第十七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检查间隔期为6个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本人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应当自行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各地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做好教育、劝阻和指导采取补救措施的工作。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教育、劝阻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三个月内未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其征收。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二)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三)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确保流动人口信息更新维护率达85%以上,房屋信息更新维护率达100%,出租房屋信息更新维护率达100%,用工单位信息更新维护率达100%;流出人口信息更新维护率达90%以上,留守儿童信息维护率达100%,空巢老人信息维护率达100%,返乡人员信息维护率达100%。
(二)对采集录入拟居住期限到期的流动人口及时进行延期维护;对已离开的流入人员和已返乡的流出人员及时进行注销和录入;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及经营情况及时更新维护。
(三)完善档案资料,流管工作制度上墙、每周一次的工作例会、三级巡查表、网上抽查表。
(四)完善网格化责任体系建设、封闭式院落出租房屋公示。
成都市检查工作组将在对我镇随机抽查二至三个社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市及受检单位2012年流动人口年终目标考核成绩。镇目督办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各社区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
1、 流入、流出人口采集不完全,流出地不详细
2、 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未采集
3、 返乡人员、流入人口的注销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以创新服务管理机制为突破口,以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体化、均等化、规范化为目标,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证二合同三承诺服务管理新体系”(即:强化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落实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合同、劳动用工合同;流动人口所在社区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公民文明守法承诺书》、《房屋租赁社会责任承诺书》、《劳动用工社会责任承诺书》)、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两项制度”(即流出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流入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四项机制”(即:清理清查机制、以房管人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区域协作机制)、推行“五项均等服务”(即:宣传技术均等服务、避孕节育均等服务、健康检查均等服务、便民维权均等服务、奖励优待均等服务)的服务管理模式,确保成年育龄妇女办证登记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证建档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达到95%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达到90%以上;流动育龄妇女“三查”率达到90%以上,形成特色明显、服务优质、管理有效、群众满意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新机制、新模式,确保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县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实施步骤
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县(乡镇)创建活动从2011年3月开始,至2011年9月底,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年3月1日—3月30日)宣传动员。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阶段(2011年4月1日—9月20日)目标实施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目标:一是统筹城乡发展,建立“一证二合同三承诺”服务管理新体系。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员服务管理,建立以流动人口居住证件为基本依据,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为重要手段,落实居住证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居住证件持有人、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形成“一证二合同三承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系。综治、公安、人社、民政、经贸、住建等部门都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县、乡(镇)和社区(村)三级职能分工,坚持“以人为中心”,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努力形成“以房(业)办证、以证服务、共担责任、协同运转”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系。二是落实“两项”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源头管理。一要建立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在户籍地流出人口管理中实行“四个一”管理制度。即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留下一个有效联系方式。以村民自治为抓手,将流出人口纳入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实现群众自律自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协作,积极主动与流动人口聚集地县、乡镇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服务管理协议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对需要协查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坚持发送协查通知单,请求有关县、乡镇政府工作部门给予协查配合。落实流出人口档案管理,对于流出重点管理对象通过PADIS信息平台进行核查,及时掌握流出重点管理对象婚育变化情况。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村民自治范畴,紧紧依靠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打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计生部门紧密配合,在本县流出人口比较集中的外省县建立劳务办事机构,并加挂“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也可成立流动人口党支部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履行流动人口便民服务、计划生育维权等综合管理协调职责,解决流动人口“管不着、无法管”的问题。对流出人口坚持做到“六清”,即:流出时间清、居住地址清、从事职业清、婚育现状清、节育措施清、奖罚情况清,努力提高流出人口的办证率和《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回寄率。二要建立流入人口“七项”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登记制度,对每个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进行登记入库,确保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掌握每个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建立清理清查制度,以提高婚育证明办证率、持证率、查验率为突破口,每年定期会同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对辖区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及时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并与常住人口一样纳入服务管理;建立计划生育合同制度,落实有关部门、企业、雇主、房主、房客、社区、育龄妇女等方面互签计划生育合同,夯实各自责任;建立“以房管人”制度,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人口计生和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实行“旅店式入住”,落实房主责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平台等形式和渠道在流入流出两地之间经常交流流动人口有关情况;建立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各级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三线”考核内容,并进行单项考核,综合评估。三是强化“四项”机制,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面服务管理。一要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清理清查机制。各乡镇要紧紧抓住“双节”、农忙季节农民工返乡较多等关键时段,深入开展以流动人口重点对象清理清查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活动。县、乡镇政府坚持每月组织公安、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并使之制度化。流动人口聚居地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生服务专(兼)职工作人员,流动人口集聚100人以上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应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施“内清外查”措施,组织专门技术服务工作组到流出人口聚集地开展跟踪服务,实现流动人口底子清、情况明的管理目标。二要创建先进社区,推行以房管人机制。按照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公安局、住建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社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依托社区管理,建立“逐户建卡、以房管人、共同管理、优质服务”的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逐楼、逐户、逐人登记建档,摸清各类育龄人员底数,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已婚育龄人员入住所在社区要督促租户与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与辖区居民一同纳入服务管理范围,社区计生干部和楼院长实行周巡访月排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落实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享受同等计生宣传和生殖保健等服务措施。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先进社区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均等化”目标。三要构建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统计、公安、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管理资源,构建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部门、跨系统共享。充分发挥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平台作用,加大全国流动人口PADIS信息平台监测应用力度,坚持“日登陆、旬报告、月通报、季考核”制度,确保国家流动人口PADIS信息平台县区、乡镇两级应用率达到100%,网络化协作信息接收率100%,重点服务管理对象信息反馈率100%;省级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个案录入率达到95%,全年维护和更新网络平台不少于四次;认真落实县人口计生、卫生、民政三部门《关于建立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流动人口信息平台(PADIS系统)为基础,建立出生实名登记通报制度、二胎引产报告制度、婚姻登记定期报告制度和领抱养通报制度,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目标。四要实行一体化管理,建立计生服务管理区域协作机制。按照“区域联动、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原则,强力推进区域协作。切实落实西北五省《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管理工作和保障措施协作办法》明确的相关职责任务和县人口计生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的实施意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参与跨省和省内区域协作,居住地、户籍地要及时为群众办理相关证件;群众来电、来函和投诉案件要能够及时处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孕环检报告单全部由人口计生部门通过信息网络或邮政信件向户籍地通报;认真做好《婚育证明》管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与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项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加强人口统筹管理,计生、财政、公安、统计、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卫生、工商等部门要不断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合力,努力实现工作措施到位,信息畅通共享,协调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实现计生工作区域管理一体化、规范化目标。四是落实“五项”均等服务,夯实流动人口“一盘棋”基础。一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系统城乡技术服务网点、流动服务车等服务资源,落实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主动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孕情、环情和健康检查,并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向户籍地通报有关情况,做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确保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技术服务和孕情、环情、健康检查免费服务率达到90%以上。二要落实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服务。创新发放模式,通过“多点分布,送领结合,卡网结合,委托发放,社区服务,自助服务”等模式,拓宽发放渠道;利用节假日开展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活动,丰富发放手段;在辖区所有社区、流动人口集聚企业、工地、集贸市场等处设立标识明显的药具免费发放点,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自动发放机,提高药具可及性,实现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服务全覆盖。三要落实流动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免费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育龄妇女健康检查等项目中,实现流动人口在其实际居住地得到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和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治疗等服务。四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认真落实国家流动人口便民维权十项措施,免费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送温暖活动,实行政府多个部门、多种服务行业联合办公,窗口式受理、敞开式审核、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模式,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平台。五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服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流动育龄夫妇,可按规定给予奖励;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实际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
第三阶段(2011年9月21日—9月30日)自查自验阶段。各乡镇将创建情况自查申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逐乡镇验收后申报市计生局进行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人口计生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公安、统计、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卫生、工商、经贸、综治、发改、扶贫、农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由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创建机构,制定出台创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各成员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全局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管理范畴统一决策,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汇报,专题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发改、公安、民政、住建、卫生、财政、人社、经贸、计生等成员部门要认真落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表的通知》,切实履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组织流动人口联合巡检,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积极主动的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计生牵头、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人口计生综合治理机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拓宽服务领域,着力实现“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经费互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管理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积极探索和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排查摸清流动人口生育、怀孕、节育、《婚育证明》办理等情况。
(二)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服务和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办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分类入档入电脑信息化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进一步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式方法,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彻底扭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不力的被动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外出流动人口管理:1、建立信息准确核实制度。以村为单位,对外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全新的排查,掌握外出流动人口最新综合信息,并分类登记在册,录入电脑,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底子清、情况明。2、建立健全以外管外管理制度。在外出流动人员聚集地,建立以党员干部为核心的计生组织,落实以外管外的工作模式,做好外出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及信息通报工作。3、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执行制度。充分调动村两委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村级组织抓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落实村级党员干部重点联系户制度,把外出未婚青年列入重点管理范畴,预防“出去一个,带回一家”的现象发生,定期进行联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外来流动人口管理:1、建立信息联合采集制度。整合部门优势,促进资源共享,与公安部门要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职责明确、全面协作、双方共利的原则,积极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工作。2、建立信息及时交换制度。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库,实行信息月报告制度,现居住地及时向户籍地提交流动人口违法怀孕、违法生育、节育措施落实等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3、建立区域协同管理制度。按照流动人口“一盘棋”管理服务机制的要求,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对流动人口违法怀孕、违法生育、节育措施落实等方面,实行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协同管理。4、建立属地化管理制度。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理念,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做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抓住流动人口现居住点、工作点和分娩点三个重要环节,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三)结合流动人口大排查活动,做好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全面清查并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居民的违法生育处理情况,依法依纪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继续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未兑现到位对象的执行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成立由李小国副主任任组长、计生办蒋丽萍、徐玉娥、郑惠群、朱倍丽、吴旭亚、乐莲娜、庄惠珍为副组长的流动人口大排查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健全网络,措施到位。要以此次大排查为契机,健全和完善计生管理队伍网络。切实发挥村、社区干部的主力军作用,积极调动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级干部抓计生工作的热情,充分发挥村级计生管理员、流动人口女性专管员和男性协管员、计生联络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同管理服务作用。通过各级干部的共同努力,确保完成本次流动人口大排查工作任务,把村一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三)评先评优,奖励保障。此次活动的完成情况,纳入年终对各行政村的年度考核。各行政村在大排查活动中探索和积累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验在大排查活动结束后进行总结上报,在适宜时机进行表彰。
五、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5月21日—5月25日)排查工作开始前,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流动人口大排查工作协调会,积极抽调村干部、村级计生管理员、流动人口女性专管员、男性协管员以及计生联络员等人力资源,成立流动人口排查工作小组,开展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该阶段主要任务是落实大排查工作组成人员,确定大排查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掌握大排查工作要点,为该活动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2、第二阶段:清理清查落实阶段(5月26日—6月25日)以各行政村、社区为一个基本排查单位,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流动人口排查工作小组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入村入户的集中清查,做好登记,健全档案,并将采集信息核实补充后录入电脑。在排查过程中,坚持边清理边落实原则,做到在清理中抓落实,在落实中促清理,对婚姻、生育、节育情况不明的对象及时与户籍地联系,请求协查。该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底数的清理清查,摸清核准漏报错报流动人口,确定要落实的各类节育对象。
第三阶段:重点梳理阶段(6月26日—7月5日)主要任务是针对清理清查中确定的各类重点节育对象和督促办理《婚育证明》对象,没有落实相应措施的逐一落实相应措施。加强流入育龄妇女的三查工作,为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生育关怀。
[文章编号]1005-0019(2009)7-0285-01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正在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必然给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影响。计划生育首当其冲,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就是如何使户籍制度改革与计划生育相适应的问题。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方法
从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进程来看,保证了我国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是通过控制人口从农村到城市的大量迁移,较好地避免了城市人口的过分膨胀以及由此带来的城市社会问题;通过一致的人口登记措施,严格控制人口的流动,从而起到了预防犯罪、有效侦破案件、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作用;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和人口微观控制的有效进行,保证了人口统计和人口宏观控制的顺利实施。
1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的关系
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是指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其内容包括常住人口登记和上报制度、居民户口或身份登记即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出生人口登记制度、迁移登记制度、变更更正登记制度等。户籍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统计人口数量,维持社会稳定。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通过宣传与教育,并采取其他措施来放慢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数量,以适应环境的承受力。这两项措施的范围及于全国,深刻影响着人们的各个方面。二者之间的联系既对立又统一,互相促进,互相制约。
户籍制度建立之初,严格限制人口流动,人民群众被死死的钉在固定的地方。社会经济学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生产要素的不断优化组合和流动中实现的,各种社会资源自由式流动,进而能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发挥人力物力的最大效能。其中最重要的元素人力资源的流动至关重要,但传统的户籍制度不是从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出发鼓励劳动力由经济势能低的农村、小城镇向中等城市、大城市迁移,而是从保护城市的利益出发,采取种种措施,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它反而鼓励人口由城市到农村、由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的流动,使生产要素难以实现最佳配置。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同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不能实现,遏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利于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这不仅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给现代化建设增加了不必要的制度成本,延缓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户籍制度做了相应的调整,不再严格限制人口流动,因此,我国人口迁移与流动呈现出大规模的跨区域、长距离的特点。据有关部门分析估计,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流动人口还将以平均每年500万左右的速度增长。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也均已证明:经济越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就会越多。虽然流动人口的增多,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一定的问题,但从总体上说,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和实现。因此,对流动人口不能排斥和歧视,应注重把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的户籍人口管理的轨道,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切实维护好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户籍制度不管是对于人力资源的分配,还是对于人口数量的控制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力,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必然会引起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调整。
2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措施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逐步全面实行公民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形成由户口登记、迁移为基础,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证两种证件和常住、暂住两种户口组成的管理制度,以居住地划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当然户籍制度的改革面临一个非常敏感而棘手的问题,就是户籍性质变更现象普遍化和台法化后的生育政策该如何制定和掌握呢?
Abstract: the urbanization, population movements scale, this aggravated the difficulty of the management of family planning work.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for the existing system flaw, defect management system defects,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perfecting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methods, puts forward some solving measures.
Key word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The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Defect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大量的流动人口融入大城市,这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产生了重大冲击,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且各地也实行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但是,从整体来看,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仍旧存在,而且呈现出增长势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不完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缺陷
制度缺陷
基本性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其主要表现在:
其一,条文规定“形式化”。很多规定没有强制性要求,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个人或单位,由当地政府或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这就造成权力行使过程中人为成分增加。其二,生育政策缺乏一致性。不同的地域之间,生育政策存在一定差异,而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生育政策协调问题,仍旧没有统一性规定,这就造成一些流动人口按照最利于自身的生育政策进行生育。其三,缺失流动人口考核制度。在人口考核上,很多地区并没有将流入1月以上的育龄人口列入本地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中,事前管理的疏忽,引发一些超生育问题。
管理体制缺陷
其一,责任落实不到位。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管理职责并没有清晰定位,虽然国家提出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但是对具体管理服务内容并没有规定,这就造成流入地不知道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和到底那些机关具有管理监督职责,在权责不明的情况下,必定会出现责任推诿、配合不力的现象,进而影响了管理效果。其二,行政控制力不强。一方面,流动人口数量大、流动频率快,这就加大了生育信息以及人口信息收集的难度,进而影响了管理、监督的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处罚条例、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不完善,这就造成处罚难、抚养费征收难等问题,进而影响了管理的实现。
管理机制缺陷
其一,缺乏监督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需要诸多部门的配合,需要发挥媒体、舆论以及社会人的监督作用,但是,由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部以及社会各种监督体制缺失,造成管理部门违规管理,如对超生育进行不正当处罚、教育宣传不够等。其二,缺乏考评机制。缺乏统一性的管理考核标准是造成管理效能低的重要原因。在地域性流动人口管理中,往往以县市级考核为标准,这就造成大范围的考核标准与小地域的人口流动情况不一致,进而引发考核结果和工作目标脱节。如流动人口办证率与计划生育率不能准确反映出一个地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质量。而相应的管理服务奖惩制度的缺失,也影响了管理者的积极性。其三,缺乏综合治理机制。由于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等政策并没有考虑对低生育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综合治理的力度;而由于各地区执行管理工作时,缺乏带头部门,加之一些政策性的变化,如现阶段“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规定失效,使得综合治理的力度降低。其四,动态管理机制缺失。属地化特征的静态管理体制是现阶段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模式,但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而静态化户籍管理方式,对“社会人”就失去了控制,这就引发人口流动和静态管理矛盾。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措施
1、完善相关制度,调整利益差异
其一,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管理标准,并对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内容进行细化,强化管理部门的职责,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以提升管理的权威性和实际性。其二,针对差异性生育政策,要出台统一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并强化对生育人口的孕前管理,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并建立跟踪系统,实现流出地和流入地双向管理。其三,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利益补偿制度、流出地利益补偿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提升人们少生优生的生育意识、健全农村的基础资源和服务水平、缓解城乡差距,实现流动人口数量的减少。
2、健全相关机制,增强各方合作
其一,建立党政领导、部门负责、社区服务以及群众参与的综合机制,并充分运用宣传、教育等方式,提升社会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有效实现全面化的管理。其二,转变静态管理的模式,以村为单位,时刻把握人口的流动方向,并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和完善,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合作。其三,建立统一的考核标准,将考核重点放在对已婚妇女的生育、节育管理上,并将考核结果与管理工作目标相结合,在提升管理服务的同时,降低生育率。其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相关部门的合作等,切实将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3、坚持人本管理,扩展服务途径
加强社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传达给群众;加大社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多元化要求,对办证、验证手段进行优化,并实现证件管理,以组织化管理的方式,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以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的方式,树立榜样作用,并对违规生育者进行相应处罚,实现强制与民主双管理;建立服务站点,发放避孕药具,提供生育咨询服务;以网络管理和网络共享资源,来强化管理人员以及社会成员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技能。
结语: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是实现现代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其体系完善中,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管理机制等相关因素的作用,并通过多元性的管理和服务,来提升社会成员的意识、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肖万春.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创新[J].决策探索,2012(01)
如果对公安部官员透露的户籍改革设想认真推敲,当可发现本次的信息,虽然首次明确了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界限的设想,但仍然沿袭着近来一直所强调的“不会取消户籍制度”的态度,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不意味着立即实现居民自由迁徙,“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表明落户大中城市仍将受到一定限制。
正如公安部官员所说,现在,“流动人口不流动”、“暂住人口常住化”是人口管理中面临的新问题。因为人口流动的一般规律是从乡村流向城市,所以“流动人口”、“暂住人口’’是建立在城市视角上的概念,而流动人口定居化、暂住人口常住化的现象表明“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已经不能描述城市人口状况的现实,而仅仅只是一个户籍意义的概念,用以区分了那些不具备本地城市户口的人。显然,户籍管理无视“流动人口定居化”的现实,而仅仅从城市居民与“流动人口”的概念出发,是不可想像的。可以说,推动户籍改革的根本力量,在于人们以不可阻挡的脚步从乡村迈向城市。这涌动的人潮以其数量的巨大,使得自身的就业、居住、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等问题,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从而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
尽管针对公安部官员的信息,人们多集中于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但真正说来,公安部官员本次的信息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在于户籍管理理念的转变。关于这一点,公安部官员说,“要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由过去的防范控制型管理转变为管理和服务并重的服务型管理”。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重在“防范控制”。从设计上讲,它是一种视“流动”与“迁徙”为异常情况的制度,其中隐含着历史上人们对“游民”、“流民”的恐惧,对人口流动的深度控制。既然如此,当所有社会事务的管理都建立在户籍之上时,必然要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给予不同于“常住人口”的差别对待,从而对“流动”、“暂住”状态中的人产生种种不利的结果。户籍管理的理念从防范控制转向服务型管理,应当视为一种历史性的跨越,它的本质含义是理顺了社会管理中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意味着抛弃了历史悠久的“防民”思路,而代之以服务于民众。
目前我中心有外来流动人口约300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约140人)占全中心员工的45%,外来流动人口来我中心主要从事食堂一线生产,分布呈不均匀状态,主要分布在学生一食堂、学生二食堂、学生三食堂、清真食堂、东苑食堂、北区食堂等6个经营实体。一些险、脏、累、苦的工作都离不开外来流动人员。在我中心集中体现在厨师、勤杂工、食堂服务员、食堂保洁员等。外来流动人口特点:一是来源广泛,主要集中武汉周边的江夏区、黄陂区、蔡甸区、鄂州市等乡镇,也有来自河南、江西等其他各省市。二是文化程度偏低。外来人口为了养家糊口,外出打工挣钱,文化程度一般都不高。
二、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常住人口流动化、流动人口常住化这一问题在城镇建设发展中逐渐凸显出来,我中心把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作为工作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做好全中心计生流动人口管理的指导思想。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教育和管理体系。我中心十分重视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针对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多、分布广、素质偏低、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上下结合,建立教育管理工作体系,成立了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单位(食堂)流动人口的指导、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领导带头、计生干部等小组成员组成,特别是加强对已婚育龄对象的管理,避免成为计划生育管理中的“盲点”,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是建立健全本中心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严把“管理关”。流动人口具有特殊性,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要使其做到规范有序,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详尽、合情、合理的管理制度及档案备案制度。我中心实行新员工上岗填写员工登记表,外来流动人口一律登记备案并交计生证,外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填写计划生育信息表,使我中心务工的流动人口的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最值得一提的是,我中心管理制度先进,档案资料全部采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模式,起到了更高效、更便捷的为员工服务的作用。
3、转变观念,注重服务。我中心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变单纯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为“服务与管理并重,注重搞好服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住房体制。外来人口是为了养家糊口而外出打工挣钱的,但武汉市现在市场上的房屋租金居高不下,无疑给外来流动人口生活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我中心考虑到为了减轻外来员工的经济负担,我中心为其提供宿舍,每人每月只收取40元,对自行解决住宿问题的职工,中心每人每月发放40元补贴。同时也为了使其生活环境更安全,舒适,中心专门在员工寝室一楼配备了值班人员,并有专人负责打扫寝室楼道及卫生间,在细节上关爱外来务工员工。
②免费供餐。我中心以各个食堂(单位)为主体,分别为我中心流动人口解决就餐问题,更大程度上减少员工的生活负担。
③系统培训。我中心为每一个来我中心工作的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机械操作安全规范》、《职业道德教育》、《食品卫生“五四”制》、《员工手册》等基础培训内容,使员工专业素质得到提高,为其更好的适应工作增强了信心。
④完善的体检系统-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健康保驾护航。为关爱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健康,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我中心每年开展免费“三查服务”,切实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治疗,对于“三查”中发现问题的流动人口,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员工,学校统一与省妇幼协商,员工可按成本费进行进一步确诊。
从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来讲,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社会体制改革应该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当前中国已经到了进行社会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的社会体制改革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剥离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福利待遇很难实现。户籍制度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黏附性,我们在管理中不断地黏附很多东西,比如现在很多城市推行商品房限购令,把购买权黏附在户口上,很不合理。我认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开放,开放就是改革。要逐步剥离黏附在户口之上的差别性待遇,分阶段地推进公民身份制,从基本生活权到发展权益再到公民权利。具体政策上我们可以分成三步走。第一步就是在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当中,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统一的管理体系当中。第二步是要建立和完善辖区居住人口的社会管理体系。第三步是将改革重点放在建立更加开放和更加公正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上。
第二,城市的社会管理问题。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58年出台的《户口登记条例》,这也是现在城市户籍管理的法律依据。虽然各方强烈呼吁出台新户籍法,但是我认为这不可能一步到位。在现有的条件下,城市可以通过社会管理来达到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质和目标。城市管理要注重包容和可持续,改革开放三十年所取得的发展成就,究竟在今后能不能持续?中国究竟选择什么样的发展?城市究竟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城市怎样实现和谐发展?这些都是要高度关注的问题。和谐的发展才能够可持续,所以包容性发展不但要保护自然资源,同样也要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否则就要承担很多发展中国家承担过的一些后果,比如城市贫民窟问题。一个城市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走包容性发展的道路,就要不断地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就要在利用廉价劳动力的同时更多地承担农民工发展的社会责任。现在各地频现的“民工荒”问题就是城市政府和企业主没有承担好农民工发展的社会责任的直接后果,所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一个包容的理念,否则改革不会有实质性的推进。
第三,流动人口的教育投资问题。发展要包容,但是这个包容一定要在发展的基础之上。怎样让两者关系更好呢?我们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流动人口进行教育投资。理论和实践反复证明,教育对提高农民收益的贡献率非常大。但是现在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大多在初中以下,这与我国实施人力资源强国战略很不相符。城市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培训应逐步做到:一是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是每个城市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二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口的教育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辅导、社会行业组织参与,共同加强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三是寓教育于社会管理之中,把流动人口的教育培训与管理有机统一起来,通过教育沟通来实现社会和谐。
一、户籍制度改革对人口流动的影响
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使原有的城乡户籍之间的限制被打破,农村户口与外地户口进入城市的门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降低,农村及外地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趋势更加明显。而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进程无功的流动人口在住房、衣料、就业以及教育等方面所能享受到的待遇也逐渐向本地居民靠拢,这对流动人口在城市落户更加有利。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我国农村地区的剩余劳动力达到1.34亿人,并以每年新增1000万劳动力的速度不断增加。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对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户籍制度改革下,我国农村人口主要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流动趋势。
(一)人口流动的规模和速度不断增加
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人口的流动规模及流动速度均在不断增加,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在2011年的流动人口总量接近2.3亿人,这一数量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17%,而农村户籍流动人口的比例约占流动人口总量的70%,而且随着户籍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入,相信农村人口流动的数量以及所占比例还会不断上升。
(二)人口的流动方向向发达城市集中
长期以来,我国人口的流动方向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而随着我国城市结构的调整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口目前的主要流动方向想国家重点建设的城市集中。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由东部沿海地区逐步向内陆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城市转移,这就带动了大量中西部流动人口的回迁,同时也吸引了大量外省务工人员的涌入。预计未来10年,我国重点发展的城市以及城镇化区域将成为我国流动人口的主要流动方向,届时预计将会有超过50的新增流动人口集中到这些区域内。
(三)流动人口以务工为主要目的
2010-2011年我国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从普查的结果数据来看,我国外出经商务工的流动人口总数达到约1.51亿人,因其他原因流动的人口达到约7021万人。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主要以30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平均年龄为28岁,其中,8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占到了流动人口总数的50%以上。另外,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全国流动人口数量上升为2.63亿人,相比上年出现了3.9%的增幅。
(四)流动人口倾向于落户城市
根据相关的报告内容显示,在城市务工的流动人口中,其中约有30%左右的人在城市中居住的时间超过5年,且每年回老家的次数不超过2次。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平均家庭成员为2.5人,青少年流动人口及老年流动人口的总数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流动人口中,约有70%左右的人员通过租房居住。居住和子女教育问题对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的稳定性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流动人员也更加倾向于定居于城市中。
二、人口流动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规模不断增加,这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创造了极好的条件,但是这也为城市社会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城市中流动人口规模的激增,导致部分城市中的公共资源难以合理分配,尤其是住房问题,大量外来人员对住房的需求,必然会导致城市中房屋出租价格的攀升,同时外来人员的子女教育问题以及城市医疗资源的分配问题也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对城市社会的治安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其中,流动人口中存在大量的低收入人群,这些人群收入低、工作不固定,而且没有固定居所,这些人员集中的区域,往往频发治安事件,对城市治安问题带来了严重影响。另外,农村青壮年向城市的大量流动,产生了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等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对待上述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逐渐放开县级县以下建制镇的落户,原则上,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领取居住证人口均可选择申请落户。同时,进一步放宽地级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对流动人口数量特别庞大的地区,可以根据流动人口的条件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通过合理的控制,引导流动人口的合理分布。通过建立完善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保证流动人口的权利,并逐步实现自由迁徙,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权益。另外,以居住地为基本单元建立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库,从而为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的建立提供依据,能够使相关部门更加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信息,提高流动人口的管理水平。最后,应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动流动人口收入水平的平衡发展,提高流动人民的安定性,对保证社会治安的稳定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户籍改革制度的不断推进,有效推动了我国农村流动人口规模和流动速度的增加,这使得之前,流动人口流向集中以及流动人口不足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是同时也提升了城市管理的难度,并引发了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对此,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促进人口流动的合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