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2-08-21 2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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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申请书

篇1

3《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示范文本)

4企业清算报告书写格式

范本1: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主持人: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书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在——年——月——日

(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注销。

2、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________x

__x……,__x为清算组组长。

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

股东:(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章章)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

2.主持人应为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应附指定其他董事的委托书.

3.所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如有反对或弃权的应列明所占表决权比例;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公司盖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范本2

清算公告

×××公司,注册号:××××,于×年×月×日经股东会决议终止营业、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等人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90天内到我公司清算组中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联系人:地址:

×××公司清算组

二年××月××日

范本3

注册号: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盖章):XXXXX有限公司

敬告

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2.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公司法规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十六开纸或者A4纸。

6.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申请书或签字。

7.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

现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本申请书及所有附属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虚假成份,谨此确认。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XXX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公司注销登记文件目录

序号在对应栏内打“√”(此栏由企业填写)备注

(此栏由登记机关填写)

文件、证件名称原件复印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或者股东会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注①)

3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注②)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注③)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7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注④)

注: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注销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的文件。

②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本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④公司清算组6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注销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日。

企业被委托人签名:XXX

登记机关受理员签名:

企业被委托人联系电话:XXXX

日期:

网址:/注册指南公司注销登记事项(由企业填写)

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

住所深圳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股东名单XXXXX

XXXXX

XXXXX

申请注销登记原因股东会决议注销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对外投资是否清理完毕已清理完毕

分公司是否注销完毕已注销完毕

其他

公告情况公告报纸名称:XXXXX

公告日期及刊登版面第一次

XXXXX

第二次

XXXXX

第三次

XXXXX

登记业务审核表(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人:年月日

核准人:年月日

核发企业注销通知书情况

录入人签字打印人签字

日期日期

领通知书人签字装订人签字

身份证

号码日期

备注

注:“领通知书人”为清算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

范本4、

清算报告书写格式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三次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清算其它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篇2

    第24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内容,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在企业破产事务中,以下两个方面可以有所作为:

    (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

    (二)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律师实务

    (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即在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即要从债务人处接管其全部财产以及与财产相关的各类账簿、文书、资料、印章等,以便正常开展破产事务,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为了依法办理破产事务,要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现有各类财产总额、对外承担的债务、对其他企业享有的债权等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在此基础上,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作为以后工作的参考或依据。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破产事务处理过程中,有时对于某种债权债务纠纷、财产诉讼等需要债务人派代表参与。由于管理人已正式接受债务人的财产与事务管理,此时管理人已是债务人财产的现实占有者,故涉及这方面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应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

    (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即根据债权申报情况或破产事务办理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或讨论破产有关事项。

    (6)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计划后,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无力提出重整计划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为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有权提出重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7)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使破产财产通过最有效的方式变价实现价值最大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以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办理破产财产变价事务,依法处置破产财产。

    (8)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由律师事务所执行。

    (二)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律师实务

    1、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为破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债权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3、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4、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5、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程序

    6、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或者复议

    7、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为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

    8、接受债权人的委托提供和解法律服务

    9、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重整企业

    1、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为破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可以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参加企业破产程序。

    (1)追回因债务人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处置的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下列行为,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的行为,以及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律师对债务人下列无效行为处置的财产予以追回: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

    (2)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履行债务和交回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律师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主张权利,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收到损失的,不免除其继续清偿或者交付义务。

    (3)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足出资。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出资被高估、增资不到位等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律师应要求该出资人补足所认缴的出资,以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4)向债务人有关人员追回其非正常收入。在企业破产之前和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中,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通过操纵董事会以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方式以及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律师应依法追回,保护债务人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督期届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为破产财产变价和破产财产分配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以受托编制破产变价方案和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于非货币性财产需要以拍卖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转变为货币财产,并审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于附条件债权、未受领破产财产、诉讼或者仲裁未决债权,律师应将其分配额提存。通过律师的参与更能保证破产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的公开、公正、公平。

    (7)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程序。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对债权人的财产进行集中管理或清算,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债务人受到查封、资金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收回债务人外欠的个别债权,以及向法院申请中止针对某种个别财产进行仲裁或诉讼而处于执行程序,以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和整个清偿的公平性。

    (8)参加民事诉讼或仲裁。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接受因破产受理而中止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参加有关债务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接受债权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1)律师应向债权人提供专业性建议,帮助债权人选择最有利的破产方式,当债权人的债权是有担保的债权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建议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当债权人有意收购债务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建议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当债权人的债务无担保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建议债权人申请破产和解。

    (2)债权人起草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是一份综合性材料,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指他们的自然情况,如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登记机关、委托人姓名及单位、主体资格证明等;申请目的,即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目的中的一种,根据申请人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制;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即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申请的法定理由。

    (3)债权人编制证据目录及证据卷。证据卷是申请人用以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而要求对其进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说明文件。

    3、律师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1)提示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律师应及时提示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2)为债权人准备债权申报文件及证据材料。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关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法律要求申报人提供债权有效的证据,只是为以后的债权调查提供方便,接受申报的机关对证据存有异议时,不能以此拒绝申报。在债权人的申报的债权调查确认过程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出该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债权时,将由法院审查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

    (3)当债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律师可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延展其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律师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篇3

(一)  财团抵押的当事人

抵押权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通常包括三方主体: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人。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对主债权债务关系而言的一对主体。以抵押方式为债权提供担保时,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财团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与一般抵押关系中的当事人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

1、财团抵押人

一般意义上的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当债务人以其自身的财产用作抵押时,则设立抵押权的物权行为(即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与债权行为(即被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是一致的。而在第三人提供其自身的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作抵押担保时,物权行为(即抵押合同)与债权行为(如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不一致,此时学者也将该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担保人”或“限物担保人”[35].就财团抵押而言,虽然理论上并不禁止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提供担保,但是由于财团抵押效力特殊,影响非常大,抵押标的常常是企业所有全部财产或大部分财产组成的财团,因而,由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充认抵押人的情况非常罕见。财团抵押设定的目的是为了扩充债务方的信用能力,获得最大限度的融资,所以在财团抵押制度中,债务人与抵押人多合为一体。

就财团抵押来讲,由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引进巨额资本,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金融通。一般中小企业和自然人没有使用这一抵押制度的必要。另外由于财团抵押的设定手续较为复杂,尤其是财团目录的编制往往十分复杂,且费用较高,这点也使财团抵押并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而从国外立法看,财团抵押人仅为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企业法人。在德国,仅允许铁路公司设定财团抵押,其他企业及自然人是不能成为财团抵押人的。在日本有工场抵押法、铁路抵押法、矿业抵押法、渔业财团抵押法、港湾运送事业抵押法、道路交通业抵押法、观光设施财团抵押法等九部财团抵押法。只有上述财团抵押法规定的特定企业才能设定财团抵押。其他企业和自然人则不能成为财团抵押的抵押人。

2、财团抵押权人

在财团抵押权人的资格方面,各国立法多无限制。抵押权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包括法人与非法人团体。在一般意义上,抵押权人是自然人时,若抵押权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可以成为抵押权人无须多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情形,依《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其订立合同一般必须经过法定人的同意,纯获利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则不必经法定人的追认。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否成为抵押权人,多数学者认为抵押权的设定对于抵押权人而言是属于受益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成为抵押权人。但是在实践中,能提供满足企业引进巨额资金需求的债权的主体,则多为金融机构和公司,而极少为个人。

(二)  财团抵押的标的物-财团

1、财团的含义

《法学词典》中的“财团”是“财团法人”的简称,也称“捐献法人”,是法人的一种,指拥有一定财产,根据捐献人的目的从事某事业的法人,[36]显然,这种解释与本文中所探讨的作为抵押的“财团”(inventory)是有本质区别的。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构成财团抵押标的财团是指“供企业经营上之用,依企业目的结合而成为企业组织之构成分子之物或权利。”[37]国内学者钱明星先生指出,“企业财团是由众多具体财产构成的财产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有其独立特殊的价值,往往高于其全部财产各单独价值的总和。”[38]具体讲,财团抵押中所谓的财团是指由企业的“物的设备”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及各种权利如知识产权、债权、采矿权等构成的集合财产。[39]由此可见,财团抵押的标的物是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整体。

2、组成财团的财产范围

能组成财团的财产首先须是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能被用来抵押的财产。在德国、日本的财团抵押制度中,构成财团的财产包括:属于企业所有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企业所有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动产,在企业不动产上产生的各种财产权利(如租赁权、地上权、地役权等)以及工业产权等。如日本的《工场抵押法》第十一条规定,能组成工场财团的财产是:(1)属于工场的土地以及产品零部件;(2)机械、器具、电柱、电线、配置诸管、轨道及其他附属物;(3)地上权;(4)有出租人承诺的承租权;(5)工业所有权;(6)水库使用权。在确定抵押权标的涵盖的财产范围时,除了规定哪些标的物可以构成财团外,往往还要做出排除性规定,以使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更加明确。在德国法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财产是被排除在企业财团之外的;另外,无法以目录特定的商品、买卖价金、债权也不得列入企业财团之中;再有,按照特定性原则的要求,带有浮动性的商品(如半成品和原材料)、营业上的债权(如应收款项)、营业秘密权以及抵押权设定后流入的财产不得列入财团范围。在日本法上,除了与德国法一样的规定外,《工场抵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对组成财团的财产作出了如下限制:一是属于一个工场财团者不得参加其他财团;二是已成为他人权利标的或经扣押、临时扣押、临时处分者,不得归入工场财团。

3、财团的类型

在财团抵押制度颇为发达的日本 ,财团因组成成分及构成方法不同,而被分为两类,即不动产财团和物财团。

不动产财团是指,以企业所有的不动产为核心,将机械、器具等动产与之作为一体,作成一个财团目录,视其为不动产的财团。这种财团上成立的财团抵押称为不动产财团抵押。如某企业以其所有的土地和厂房为中心,再以设置于厂房内的机器、锅炉等动产一并作成财团目录,设定抵押。不动产财团的组成采用任意选择主义,当事人可任意选择财产而组成财团,所以不动产财团的客体可以不含企业的全部财产。工场财团抵押、矿业财团抵押、渔业财团抵押、港湾运送事业财团抵押、道路交通事业财团抵押、观光设施财团抵押中的财团均属于不动产财团。

物财团是指,以企业设施全体作为一个物制作成财团目录的财团。因企业全体作为一个物,所以物财团的组成不是当事人的任意选择,而是采用当然归属主义。铁路财团抵押、轨道财团抵押和运河财团抵押中的财团属于这一类型。可设定物财团抵押的企业的共同特点是均属于运输行业,因其具有极高的社会公共性,为避免企业设施因财团抵押而分解,造成公共事业的中断和阻碍,而特别强调企业财产应全部抵押,以维持企业的统一性。

(三)  财团抵押的设定与登记

财团抵押的设定程序一般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财团的设定,其次是财团抵押的设定。日本的财团抵押分为两种类型:不动产财团抵押和物财团抵押。物财团抵押要求将企业的全部财产作成财团目录,加以登记成立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无权选择组成财团的财产范围和种类,企业的全体财产共同构成财团财产,有学者称其为物财团的“当然归属主义”。日本属于这种类型的财团抵押有三个,铁道财团抵押、轨道财团抵押和运河财团抵押。物财团抵押的设定程序相对简单一些,由企业所有人作成财团目录提请有关机关认可,认可之后,财团即告成立,企业所有人便在此财团上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财团抵押以不动产为财团核心,将生产机器、机械等动产与之作为一体,作成一个财团目录,然后将该财团视为一个不动产而成立财团抵押权。不动产财团的组成采用任意选择主义,设定人可任意选择财产而组成财团,所以不动产财团的客体可以不含企业的全部财产。采用这种构成的财团抵押是工厂财团抵押、矿业财团抵押、渔业财团抵押、港湾运送事业财团抵押、道路交通事业财团抵押、观光设施财团抵押。不动产财团抵押的设定,首先在办理财团设定时,要进行财团的所有权保存登记,然后才能进行抵押权设定登记。这一过程相对物财团抵押要复杂一些,在此笔者以日本的工场财团抵押为例对财团抵押设定的过程加以介绍。

1、工场财团的设定-工场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

我们先来看工场财团设定的步骤,按照日本工场抵押法的规定,工场财团的设定,以在工场财团登记薄内为所有权保存登记而为之。在日本工场财团的登记,由工场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主管。工场财团的所有权保存登记要经历以下步骤:

第一步,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申请。进行工场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工场的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申请书;证明登记原因的书面材料;关于登记义务人权利的登记证明书;当登记原因需要第三人许可同意或承诺时,证明已得其许可、同意或承诺的书面证明;由人登记时,证明人权限和书面材料;工场财团目录(就数个工场设立工场财团时工场财团目录应就每个工场制作)。

第二步,受理和审查。登记所接到申请事件后,要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所需文件是否齐备,文件间是否存在相互抵触,文件内容与所掌握的登记内容是否抵触,如有抵触将依法退回申请。

第三步,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审查之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所在工场财团登记薄上予以记载。工场财团登记薄就一个工场财团备置一份用纸,每份用纸分为标示部及甲、乙两区,每区设事项栏及顺位序号栏。标示部记载表示工场财团的有关事项,甲区事项栏记载所有权的有关事项,乙区事项栏用以记载抵押权的有关事项,顺位序号栏记载事项栏内的登记事项的记载顺序。

第四步,公告及权利申报。作出所有权保存登记后应予以公告,对于属于工场财团的动产有权利者及扣押、临时扣押、或临时处分的债权人应于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该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在公告期内如有权利申报则将该事实通知所有权保存登记申请人,公告期满后一周内,如权利申报未被撤销或被证明申报无理由,则退回所有权保存登记的申请。如在公告期内无权利申报,视为权利不存在,扣押、临时扣押或临时处分失去其效力(但所有权保存登记的申请被退回时,或其登记失效时,不在此限)。

接下来,我们再来考察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的效力:

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最为重要的效力在于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所产生的公信力。所谓公信,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效果。[40]具体来说,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是,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人进行交易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信主要是适用于不动产的。而财团作为不动产、动产及财产权利的集合体,赋予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以公信力的必要性在于:财团抵押权人作为巨额投资人,是非常注重投资安全的。虽然财团抵押制度要求用来组成财团的财产必须为抵押人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但是对于抵押人是否是该财产的真实权利人,抵押权人还是心存顾虑。对于用来组成财团的不动产,通过查询登记记录,抵押权人还是较易于查清其权属状况的,但是对于企业用来组成财团的大量动产若要了解其权属状况,弄清每项动产或财产权利是否还是他人权利的标的,则绝非易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若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法使财团抵押权人确信抵押人就是设押财产的真实权利人,则财团抵押权人会因担心设押财产被其真实权利人追夺,又碍于不愿支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去了解财产上的真实权利而放弃接受财团抵押。这样,财团抵押所具有的促进融资、活跃经济的作用将很难得到发挥。赋予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以公信力,则成功解决了这一难题。

工场抵押法规定了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的公告及权利申报制度。在法定期限内无权利申报时,则视为财团上不存在他人权利,对财团及财团所属物的扣押、临时扣押、临时处分也失去其效力,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因此获得公信力。这样财团抵押权人可基于公示所表彰出来的权利和内容,并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赖而从事交易,而不必再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也不必再因为过分担心抵押人不是真正权利人而犹豫不决。使财团抵押权人形成了一种对交易合法性、对设押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依赖和期待。从而对当事人从事快捷的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也为交易安全确立了一种保障机制。

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虽被赋予了公信力,但这种公信力完全是确保财团抵押权人的信赖利益而规定的,主要表现在:其一,若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作出后六个月内未为财团抵押权设立登记,则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失去其效力;其二,所有权保存登记的申请被退回时,或其登记失效时,则不再具有效力;其三,经财团抵押权人同意,财团所属物从财团分离后,则分离出的财产上的权利不再受到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所产生的公信力的约束;其四,在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无需处分设押财产时,成立于财团及财团所属物上的公信力也将失去效力。

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除具有上述效力外,还产生使财团特定化和固定化的效力。具体地讲,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属于工场财团且已登记或登录的物,不得转让或作为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的标的;第二,所有权保存登记后,有扣押的登记或登录时,在所有权保存登记的申请未被退回期间,及其登记效力未丧失期间,不得作出出卖许可裁定。我们说财团抵押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和固定性特征,其特定性和固定性就是通过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实现的。

2、工场财团抵押权的设定

(1)工场财团抵押权登记

工场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产生的效力是为进一步设立财团抵押权而规定的,于其登记后六个月内如未进行财团抵押权设定登记,则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失去其效力。因此,要设定财团抵押权,在财团所有权保存登记后六个月内进行财团抵押权登记成为必需要完成的步骤。

进行财团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人也应提交申请书。由接受申请的机关进行审查,遇到下列情况时将抵押权设立的登记申请退回:不属该登记所管辖;事件不应登记;除申请登记不动产标示情形外,当事人不出面;申请书不合程式;申请书所载不动产或登记标的权利的标示与登记薄不符;除提出《不动产登记法》第四十二条所载书面情形外,申请书中所载的登记义务人的标示与登记薄不符;申请书所载事项与证明登记原因的书面不符;未于申请书附具必要书面或图示;未缴纳注册许可税;土地或建筑物标示事项与登记官调查的结果不符等。

如在工场所有权保存登记后,有对工场财团所涵盖财产作出的扣押,临时扣押或临时处分的登记或登录以及先取特权的保存登记,这些登记于有财团抵押权设定登记时失去其效力。扣押、临时扣押或临时处分失去效力时,法院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撤销扣押、临时扣押或临时处分的命令。登记官在进行财团抵押权登记时,依法涂销上述失效的扣押、临时扣押或临时处分的登记。

(2)财团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财团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指财团抵押权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对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各国有两种立法例:其一为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其二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所谓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也称为“绝对登记主义”,是指抵押权的登记决定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能否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未经登记无法设定抵押权。[41]实行此种立法主义的国家,登记机关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登记具有公信力,即法律上推定登记的内容是正确的,即使其内容与权利的实际状况不一致,对于信赖该登记的第三人也不发生实质影响。抵押权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最大优点在于财团抵押权的设定时间较易确定,其内容易为外界所知,第三人查寻抵押物上的权利状况的成本较低,同时第三人可以信赖登记薄,不必担心登记不实而遭受不测之损害。德国、瑞士民法为此种立法例。

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有的人也称其为“相对登记主义”,是指抵押权的设定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无非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42]实行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的国家,登记机关仅对登记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并无公信力。登记对抗主义赋予当事人意思以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变动效果是有效之债的当然结果。法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均采纳此种观点。

虽然日本对于一般抵押权登记采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但是对于财团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采纳的却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这充分体现了财团抵押制度的特殊性。财团抵押权的设定必须经过财团抵押权设立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具体讲,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财团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定。

未经登记,尽管抵押合同已经当事人合意而成立,但不能产生财团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力,抵押物上即为无抵押权负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权主张抵押权,抵押物发生转让时,债权人也不得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第二,抵押登记是财团抵押权设定或生效的要件。

未经抵押登记,财团抵押权未设定或未生效,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的基本内容。抵押登记是决定财团抵押权设定或生效的关键因素。

第三,抵押登记时间决定了财团抵押权优先顺序。

财团抵押自登记之日起设定,抵押登记的时间决定着财团抵押权的发生时间。当同一财团上被设定有几个财团抵押权时,各财团抵押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受偿顺序。

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使财团抵押权登记具有公示性,实现了物权变动与物权公示之间的统一,同时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使第三人经由查询登记薄,悉知标的物的权利负担,并信赖该内容,具有保护财产动态安全的显著功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交易安全,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

三  财团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一定范围的债权从一定的抵押物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支配处分力以及对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财产权的影响力。[43]传统大陆民法学一般将抵押权的效力明确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人的权利以及抵押人的权利。笔者试着按传统民法学对抵押权效力的研究模式,对财团抵押的效力加以分析:

(一) 财团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财团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指财团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能清偿而实行后,就抵押物拍卖或变卖的价金可以用来清偿债权的范围。财团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其担保债权的确定及变更均依当事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并经登记而发生。之所以担保债权须登记,是抵押权特定原则的要求,同时也是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要求。抵押权之标的物与被担保债权均须特定化,否则抵押权无从达到公示的目的。被担保债权的特定化,实质上就是确定了抵押权人可以就标的物拍卖价金优先受偿的范围,换句话说也就是确定的抵押权能够支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范围。惟有如此,第三人从登记薄上才能了解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得支配交换价值的限度。因此担保债权实际上已构成抵押权内容的一部分,当然属于抵押权所应登记的事项范围,其中债权的种类、金额与债务人几项是特定债权的最基本因素。具体讲,财团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

抵押权存在的意义,在于确保债权的满足,所以主债权无疑是抵押权所担保的主要对象。主债权又称原债权、原本债权,是指于财团抵押权设定时决定予以担保的债权。主债权于抵押权登记时应予以登记,并以登记的数额为准。

2、利息

利息是指原本债权所生的孳息。利息包括约定利息、法定利息及迟延利息。约定利息,须于抵押权登记时予以记明,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利息率、起息期和付息期。财团抵押权是登记才生效的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利息债权不在担保范围之内。同时,因法律禁止高利贷,因此当事人约定的利息率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对于超过国家规定最高利率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护,当然也就不能在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之内。迟延利息,是指债务人不按期履行金钱债务时而应支付的法定利息或应加付的利息,有的称为罚息。迟延利息就其性质而言,是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的损害赔偿金,是因金钱之债被侵害转换而成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44]对于迟延利息,即使当事人于抵押权登记时未注明,也应在担保范围之内,因为它具有赔偿的性质,不应加以限制。但如当事人双方在抵押合同中对迟延利息有限制有约定并经登记时,则应依其约定。

3、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按合同预先约定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债权并非随主债权效力同时发生而是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才会发生,这与利息不同而与迟延利息相同。有学者认为,违约金应理解为当然在抵押权担保范围之内,只要当事人在债权合同中就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便可就违约金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至于抵押合同中对此是否有约定,或是否就此项债权登记,在所不问[45].“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的预定”,[46]违约金数额是并非依法律规定,而是由当事人约定,且必然增强债权之范围,故若不登记公示难以避免对后次序的抵押权人和其他一般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应在抵押合同中列明违约金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并经登记方为有效。

4、 损害赔偿金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当给债权人造成一定损失时,债权人有权就此请求债务人赔偿,债务人应赔偿的金额称为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因违约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数额事先很难确定,当事人也根本无法在抵押权登记时对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加以登记,因此,损害赔偿金具有很明显的不确定性。如果将它作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则违背了抵押权确定性的本质,同时也不利于后次序的抵押权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损害赔偿金排除在财团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外。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篇4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欲成立公司,现全权委托杭州中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相关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内容条款,达成以下内容条款:

一,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住址(或通信地址),联络电话等公司注册必需的材料.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确认真实无误,保证所注册公司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有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注册流程

内资公司注册办理流程图

1,咨询领表 2,查询名称 3,入资验资 4,打印章程 5,材料受理 6,领取执照

内资公司创办流程图(不含专业性前置审批)

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

材料

指定银行入资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登记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

审批机关:公安局特行科

刻制印章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

制印章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理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统计登记

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开立银行帐户

转帐资金

税务登记

国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种类核定.

地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不含初始纳税申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完税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材料办理地税登记和发票核定.初始纳税申报在企业开始纳税前核定.

四,费用和付款方式

(1)办理总费用人民币________ 元,付款方式:签订协议即日预付人民币______元,核名过后付总款50%即________,余款即_________元在完成工商局企业登记后,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前付清.

(2)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按额付清款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额付清款项者,引起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双方订立后,如乙方无法完成甲方委托之业务,甲方此前所交的款项乙方给予退还,甲方签署协议后单方面停止履行或违反本协议内容,乙方有权不予返还部分预付款.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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