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合规岗工作范文

时间:2022-06-17 12: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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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合规岗工作

篇1

一、人民银行县支行实施金融管理的机制障碍分析

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在实施金融管理中存在三个机制障碍,制约了其县域金融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

(一)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安排存在缺位,法规制度障碍导致县支行金融管理有时“左右为难”

1.部分业务金融管理主体模糊或交叉。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看,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在支付结算管理、中间业务收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度缺位或相互交叉,管理职责界定不明晰,导致县域部分金融业务重复管理或处于管理真空。由于受法定管理权限的制约,人民银行县支行难以依法实施有效管理。

2.县支行对金融机构现场检查权限有关规定不明确。

3.县支行经济金融调查权不足。县支行需要掌握县域投资、消费、物价、财政收支等多方面信息,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县支行难以对微观经济主体如企业、居民进行有效的调查、监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得不到积极配合,数字的时效性和真实性难以保证,影响县支行监测、分析和调研质量。

4.县域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欠缺。

(二)金融管理方式和手段缺乏刚性约束,管理机制障碍一定程度上使县支行金融管理“有心无力”

1.分专业金融管理层次低,未能充分发挥整体合力。当前县支行受人员、内设部门条块分割限制,对辖内金融机构执行央行各项管理政策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时存在薄弱环节。对于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支付结算、金融统计、国库、现金管理以及外汇等管理规定的情况,基本上以职能部室专业管理监督为主。同时,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管理粗放,未能充分体现“综合”特点。

2.县支行金融管理手段硬性约束力不强。县支行在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手段上,除了一些数量性工具以外,更多地只能采用“道义劝说”性质的窗口指导。当金融机构经营目标与央行政策意图基本一致时,金融机构比较“听话”,相左时则会选择性“失聪”,导致县支行金融管理手段失灵。

(三)金融管理人才和激励措施不到位,人才机制障碍使县支行金融管理有时面临“用工荒”

过去十多年来,县支行长时间未进新人,现有人员基本上是“一人多岗”,从事金融管理业务的人员数量不足,特别是既能做具体事务,又具备相应依法行政能力,能够进行现场检查、会综合分析的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同时,由于近几年县支行开展的现场检查等金融管理活动较少,现有金融管理人员未能得到充分的锻炼。另外,县支行金融管理类岗位相对来说知识技术含量较高,工作难度较大,在激励机制不健全、激励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使从业人员缺乏工作认同感和自豪感,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

二、人民银行县支行实施县域金融管理的途径选择

(一)完善金融管理法规建设机制,营造县支行金融管理法制环境

在当前县域金融管理主体不足甚至缺位的形势下,建议加强县支行的金融管理职能,加快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立法、修订步伐,为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以法律形式明确县支行履行县域金融综合管理职责,使其对县域银行、证券、保险业能够依法实施综合评价等综合管理职能;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新增职责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方面,建议人民银行上级行从上层做出制度安排,以有助于县支行与地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之间、与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在县支行金融管理权限上,建议上级行从有利于树立县支行权威,发挥央行整体合力的原则出发,进一步下放有关业务管理权限,明确授予县支行必要的现场监督检查权及相应的处罚权,使县支行根据管理需要自行开展有关现场检查和进行相应处罚。

(二)探索县支行金融管理机制,创新金融管理有效手段

1.用活用足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县支行的有关金融管理职能,在外汇管理、差别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信贷政策执行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

2.加强现场检查等综合执法力度。从县支行金融管理实践看,现场检查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和指导手段,通过现场检查以行政处罚等方式对金融机构有关行为进行纠正,往往能够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金融管理效果明显。综合执法应根据县域金融运行及管理需要,以县支行自行组织为主,由县支行行级领导任执法组长,集中全行骨干力量,汇总执法项目,统一开展执法活动,特别要严肃对执法结果的处理,树立县支行金融执法权威。

篇2

(一)法定职责与履职环境之间的冲突

1.《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对中央银行国库职能仅简单表述为经理国库,缺乏对“经理”、“国库”内涵的明确法律释义。

2.部分制度缺乏时效性和可操作性。(1)个别制度亟待修订。作为行政法规,《国家金库条例》已制定20多年,其颁布时间远早于《人民银行法》和《预算法》,国库监管定位模糊,处罚依据笼统,甚至在与财政部门的监督关系内容方面有所冲突。个别1990年制定的检查依据仍然沿用,不适应目前国库核算业务发展的需要。(2)部分制度间存在冲突。集中支付业务处理中,制度要求采取由银行先行垫付资金,后集中清算的“先支付后清算”的业务处理模式,但在《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制度规定存在不一致性。

3.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一是财政专户的问题。目前财政部门开设在商业银行的财政专户较多,财政资金沉淀在财政专户,既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的初衷相悖,也无相应制度约束。二是国库核算问题。国库部门除执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具体规范性制度外,办理退库、拨款、税收入库等业务,均执行财税部门的制度,不能涵盖整个国库核算业务的全过程,导致出现无章可循的情形。

法定职责与履职环境之间的冲突加大了国库监督的履职难度。具体表现在:一是监督信息不对称。国库部门与财税部门之间由于行政隶属关系不同、沟通机制欠缺等原因,部门间信息掌握不对称,无法有效监督可能出现的不合规划拨国库资金行为。二是监督有效依据不足。《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家金库“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但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国库部门实施监管的手段和权限有限。

(二)全面服务与有效监督之间的冲突

一方面打造现代化服务型国库,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公共财政建设提出的服务需求、实现科学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履行监督职责是法律对国库服务提出的基本要求。国库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库必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由于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预算资金,因此国库部门要经常与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沟通,双方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可能存在不同。另外,对支库、集中收付行及国库经收处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和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影响,支库、银行和国库经收处延压非税收入、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等违规操作屡禁不止,且由于银行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网点分布广,难以对其进行全方位有效监管。

(三)资金安全与提高效率之间的冲突

由于国库业务核算处理方式和风险防范理念尚未有效转变,依靠科技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防范的应用水平较低,各级国库仍然沿袭静态的、事后的、以手工为主的传统现场监管方式,非现场监管手段相对缺失,难以保证获取监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影响了国库资金的风险分析和科学评估,成为制约国库监督、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的瓶颈。如在目前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每一笔业务需经明细记账、明细复核、资金记账、资金复核等多人处理,加之事后监督部门的再监督,出现技术性差错的可能性并不大,但这种核算零差错在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效率的前提下,既不利于解放人力资源,也难以集中力量对关键风险点进行监控。

(四)国库业务发展与有效规避风险之间的冲突

国库业务是具有高风险的中央银行基础业务,随着该业务的快速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变得尤为重要。一是随着国库业务从手工操作到电子化管理方式的改进,国库部门的电子化、科技化、信息化需要专业人员予以保障。二是基层国库从业人员工作压力大、工作内容重复单调,致使国库业务岗位难以吸引年轻、学历高的人才,也影响了在岗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三是需正确全面认识国库工作,注重加强国库调研分析。国库丁作不能仅停留在录入、记账、复核,更要有高层次人才对国库资金进行统计监测,搞好调研,做好分析预测,以适应宏观调控之需。

二、进一步优化国库监管的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定地位

一是尽快对《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进行修订。主动推动修订工作,明确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责的充分必要性,使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有法能依、有法必依。二是探索研究出台《国库法》。根据金融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库工作的实际,在《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国库法》,明确各级国库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监管地位、监管范围和处罚依据。从而为各级国库开展服务和监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支撑。三是优化履职环境。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解决人民银行履职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优化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责的履职环境。

(二)强化制度执行力建设,提升国库工作质量

一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对国库业务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重点解决创新性业务无章可循、传统业务有章难循和有章不循的问题。建议统一国库电算化操作性规定,避免国库核算业务应用信息技术制度盲区;优化集中支付业务流程;取消纸质打印电子缴税入库清单,改由电子介质保存,降低人力物力成本,提高效率。二是更新业务处理和风险防范理念。建议借鉴商业银行业务处理模式,探索实行柜员制,建立更为有效的风险防控制度,进一步优化业务处理模式和操作流程。减少各类纸质登记簿的重复设置,提升风险防控的电子化水平。三是进一步规范国库信息化建设。建议在国库系统的开发、推广和利用方面进行统一规划,加强协调配合,充分整合,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对拟推广使用的系统明确推广时间,提出具体要求,避免新旧系统并行时间过长,人为增加风险隐患和工作量。完善灾备系统,畅通系统运行维护渠道,进一步加强信息化保障能力建设。

(三)完善国库监管机制,保障国库资金安全

篇3

其一,立法相对滞后,征信发展难。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框架和系列法规,尤其是对信用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该如何保护,没有法律依据;对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没有法律要求;对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作出法律规定;这使得整个征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领导不统一,协调不一致,建设不到位。中国人民银行在征信建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其信用信息征集、使用、传播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和质疑,阻碍了基层人民银行的征信工作的开展。

其二,舆论宣传落后,氛围建设难。通过征信宣传树立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近年来,虽然基层人民银行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大专院校学生、下岗职工等群体,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征信宣传,但毕竟势单力薄,不能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没有得到政府及社会的呼应与支持。地方政府及社会相关部门没有真正树立征信理念。对信用建设的宣传不到位,全民诚信意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

其三,业务指导缺失,形成合力难。建立全国统一完整的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工作。目前,国家不少部委都在进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私营业主建立信用档案、税务部门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建立信用档案,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各领域的信用信息资源割裂,信用信息分散,信用信息整合存在一定的难度。而目前全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存在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而缺乏对各领域、各部门信用信息整合的统一指导、统一协调、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没有形成各行业、各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的合力。

其四,“利益”对称失衡,信息采集难。为不断扩大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的数据征集范围,增强数据库对外服务功能,各级人民银行一直在努力征集工商、法院、技术监督、税务、电信等与征信相关的部门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但由于受法律制度的制约,这些部门没有义务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的信用信息。加之,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暂时不能向社会开放,使人民银行在征集这些非银行信用信息时不能承诺向其提供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的信用信息,无法形成“信息共享,公平对等”的信息交换机制。阻碍人民银行对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同时,一些公共事业部门有关社会公众的征信信息的反馈也相对不足。

其五,企业行为失范,信息征集难。近年来,各级人民银行组织银行机构就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的建设进行了“艰苦工作”,应该说有一些成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中小企业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宣传不到位,加之商业银行受授权授信的限制,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使得部分中小企业不愿亮出自己的信用,不愿向基础数据库报送信息资料,给基层人民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对策

(一)动员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标,更是征信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征信工作的开展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人民银行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征信工作长效机制。只有各个部门统一行动,通力合作,才能实现数据库的信息整合,不断在数据库中增加案件审理执行信息、缴纳的各类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用信息、欠税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质量,扩大信息覆盖面;也只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加快征信立法建设

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整合,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保障。因此,征信立法是征信建设的核心。但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为此,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并以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征信相关的行政法规、条例或指导意见,来指导全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同时研究修改《人民银行法》,增加征信管理的相关内容,确立人民银行在征信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使基层人民银行在开展征信工作时有法可依。

(三)强化相关部门沟通

征信工作的开展有赖于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支持和协作。人民银行应积极与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着眼发展大局,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形成合力,重点推动非银行信息征集和征信宣传工作。

篇4

县支行作为人民银行最基层的派出机构,也是中央银行的神经末梢,其发展建设问题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当前形势下,县支行仍然面临着制约履职能力提高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寻求解决办法。

一、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行货币政策手段单一,缺乏有效性。目前,县支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是“窗口指导”,难以激励约束辖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县域金融体系的主导功能有所弱化,导致对金融政策的传导和执行效率不高。另外,县支行综合业务部门主要开展向上级行报送相关报表、征信业务等基础工作,区域性的深度调研较少,对如何有效结合地方实际落实各项政策缺乏研究,致使政策效应在县支行一级显现难以把握和衡量。

2.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作用不突出。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县支行对于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如何定位,没有严格具体的制度规范为依据。此外,开展金融稳定工作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委等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信息,然而县域金融稳定联席机制尚不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缺乏稳定长效的机制保障,加大了县支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难度。

3.行政执法力度薄弱。县支行在分类改革后,对金融机构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全部上收中心支行,保留了账户管理、现金管理、反假币等基础性业务,对于既体现服务又包含行政执法管理的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业务,县支行只侧重于服务,使得县支行在金融机构的权威性削弱,也不利于掌握县域金融机构在业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4.金融服务水平亟待提升。随着金融体制深刻变革和人民银行基层行的职能调整,县支行先后有金融统计、调查研究、征信等多项业务职能被集中上收,加上受人员不足和综合素质偏低等因素制约,由县支行开展的国库、会计、账户管理、支付结算、货币发行、反假币等业务也仅限于基础服务水平,在近年新增的反洗钱、征信、支付环境建设、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新的职能领域缺乏探索和拓展。

二、主要原因分析

1.金融监管履职尺度难以把握。随着县支行分类改革后对金融机构业务督检查工作的上收,县支行将主要工作精力逐渐转至基础服务业务,对于县域金融监管履职则主要以配合中心支行为主,其自身较少独自开展监管工作。

2.部分工作缺乏具体的履职依据。涉及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内容的部分法律法规在较长时间内没有根据实际需求予以修订。例如颁布较早的《国家金库条例》,已不能涵盖整个国库核算业务的全过程,同时国库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不明确,已不适应新时期国库业务的发展需要。

3.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结构性矛盾突出。近年来,由于县支行行员新生力量补充较少,人力资源紧缺、知识结构老化、年龄结构失调等问题突出。而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即使在合理兼岗的前提下,支行人员配备也不够,虽然采取了人员整合及对外聘用代办员等办法,但一人多岗和跨部门兼岗仍十分普遍,无法满足履职工作的需要。

4.工作人员受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制约履职能力不足。县支行由于人员缺乏,每一名工作人员均身兼数个岗位职责,且接受专项业务培训、交流学习的机会较少,对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特别是新业务内容的了解程度有待加强,其自身也受年龄、学历和工作限制难以投入足够的精力深入学习相关知识,从而影响了支行队伍总体的专业性水平。

三、提升县支行履职能力的对策建议

1.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县支行作为基层央行,职能定位既要与《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职责相一致,又要兼顾目前业务量和人员配备状况。建议根据县域经济金融发展的要求,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基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职能,特别要在金融稳定、金融服务方面给出具体定位,以明确目标、激发活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和稳定的金融环境。

2.加大县支行业务授权力度。一是将国库经收处检查、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部分业务执法检查工作授权县支行,加强县支行对辖区金融机构经营运行情况的把握,便于及时了解风险状况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进而提升履职绩效。二是构建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模式,可在中心支行对县域金融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中吸收县支行业务人员加入,整合人力资源,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也锻炼支行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3.加强县支行队伍建设。一是建议及时疏通人事进出渠道,根据履职需要,有计划、分步骤的将有专业知识和学历较高的人才充实到县支行,提高县支行职工总体素质。二是加大职工交流和培训力度,有的放矢的组织开展县支行职工培训,同时进一步增加人员交流锻炼机会,从经费上、时间上为职工“走出去”学习创造条件。三是应强化干部职工岗位竞争意识和业绩管理,充分调动县支行职工工作积极性,为人才脱颖而出提供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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