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31 06:55:5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计划生育证明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迁户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条件:
本证明仅适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评先、入党、党代、人代、政协候选人之用。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村(社区)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第三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五、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计划生育证明书写要求
一、计划生育证明内容要求
把当事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详细列明,如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情况(未婚、初婚、离婚、再婚、丧偶),配偶资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子女出生情况(含收养抱养,小孩出生日期,政策生育内外属性),节育措施情况,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如果有,则须写清是否处理以及处理地点、日期)。
二、计划生育证明格式样板
[样式一]未婚无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计划生育证明《迁户口计划生育证明》。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二]未婚有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未婚,于×年×月×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女)孩(有生育二孩的,以此类推),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何时处理。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三]初婚未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四]已婚生育一孩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是,写时间/否,则不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五]已婚生育二个或以上孩子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初婚,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六]再婚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无则写“婚后无生育小孩”,有则以此类推),于×年×月×日离婚/丧偶,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再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气候变化是严重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开展合作加以解决。
科学技术可以在减缓、适应气候变化,节能减排,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等方面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作出重要贡献。
双方确认,作为构建“战略互惠关系”的具体措施,双方开展气候变化领域的科技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一、双方表明一种政治意愿,即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合作,共同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作出贡献。
二、为了确保地区可持续发展、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对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科学技术合作予以进一步推动,可以利用双方科技部门业已存在的合作框架等开展有关战略性科学技术合作项目。
三、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减缓气候变化技术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共同研究,同时推进这些技术开发有关的合作,并鼓励双方的大学、研究机构和产业界积极参加合作。
四、双方将积极开展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科技项目合作,为项目进展采取必要措施。
五、作为“21世纪东亚青少年大型交流计划”的一个环节,从明年开始的4年间,将每年邀请约50名包括气候变化领域科研人员在内的青年科研人员短期访日,双方继续积极开展青年研究人员的交流。
六、为将双方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推向更高阶段,双方同意将根据两国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成立的中日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的主席升格为副部长级,政府有关部门可广泛参加。在不召开联委会的年份,也在工作层定期交换信息,加强合作。
上述合作将在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磋商后加以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万 钢渡海纪三朗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特命全权大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登记,是指结婚、复婚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在本省内结婚、复婚、离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办理的机关是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民政部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卫生、公安、司法、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证明。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进行业务监督与指导;
(五)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管理;
(六)对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
(七)宣传婚姻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开展婚前教育,倡导文明婚俗。
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有专职的登记管理人员,并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乡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调换,应当按照专职资格管理要求,征求县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之日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离过婚的,还应当提供法定的离婚证件。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三条 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离过婚的,注销其离婚证件。
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五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结婚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受理其结婚登记申请。但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不能取得证明的原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并认为其申请具备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七条 离婚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五)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以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体现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当事人提交所需证件、证明和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并收回结婚证件。
第二十二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申请出具证明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
委托申请时,人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经委托人居住地公证或者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委托人亲笔签名并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注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单位、地址、与委托人关系以及委托事项等内容;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四)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 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婚姻介绍机构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章程;
(三)有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具备前款所列条件的,应当经省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九条 婚姻介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禁止任何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姻介绍。禁止刊播涉外婚姻介绍广告。
第三十一条 婚姻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同居关系无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实,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未领取结婚证的当事人,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生育证》。
第三十五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并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及其有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1、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交女方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2、填写《xx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井由单位盖章。
3、单位盖章后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
4、女方单位每月5-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
5、需要准备材料: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医学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6、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l、当年计划生育率100%;
2、持证生育对象一年四次等时距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妇检,参检率100%;
3、在孕女王女合同签订率100%;
4、孕妇上报与出生情况相符,对怀孕对象跟踪服务率达100%;
5、当年生育一孩妇女上环率90%以上(皮埋、结扎参与上环率计算)(考虑知情选择因素);
6、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率100%;
7、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对象合同签订率100%;
8、一年两次育龄妇女妇检参检率100%;
9、当年生育的二孩妇女结扎率90%以上(考虑知情选择因素);
10、持证率100%(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流动人口生育证明书);
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100%;
12、女性流动人口中当年生育的人员避孕措施落实率100%;
l3、流入人口验证率100%;
14、女性流动人口合同签订率1 00%;
15、出生婴√l性别比达到国家科学测算正常比例:107(男):100(女)。
二、综合管理
l、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坚持网络管理,中心校与各学校签订责任书,层层明确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2、按计生工作要求及文件规定的程序按时办理一切手续。
3、搞好对育龄妇女的优质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对49岁以上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预防艾滋病”等活动。
4、继续加强完善计生档案管理工作(其中要特别注意掌握人员的变动情况,做好9月中旬的更卡工作);按时报送计划生育的表、册、卡、单及相关材料,要求准确可靠,差错率为零。
5、随时掌握计生工作的新要求,并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抓好育龄对象的培训工作。
三、奖励和惩罚
凡由员工抚养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30元。
三、发放程序
1.员工向xx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独生子女证明书》。
2.xx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将发放医疗费员工名单送劳动人事部。
3.劳动人事部复核名单后,将医药费列入员工工资表中,在发放员工工资(或生活费)时一并发放。
4.新增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自劳动人事部接到xx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之月起发放。
5.员工子女年满18周岁,由xx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劳动人事部停发医药费。停发日期以员工子女年满之月下月起执行。
6.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独生子女医药费随之停发。
四、其它规定
1.符合第一条的退休员工不影响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
2、 注册生产性公司需注明用途(工业、厂房)
3 、特殊行业需注明用途喻公司性质一致(餐厅、酒店、仓库、酒吧...)
二、租赁合同时间:最低签租时间为一年,最低有效期为半年。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程序
出租方
一、单位房屋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委托下属单位经营的房出租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委托证明(原件)
二、私人房屋出租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 《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属共有权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承租方.
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单位承租须提交:
1、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l、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证明书及委托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个人承租须提交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 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女)(验原件)
法律法规中没有哺乳假一说。如果请假,只能是按病假或事假,如果说是按病假,应该是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而不是假条。
但国家对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是有特殊照顾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如果单位有违反以上规定之处,可以向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产假申请书 (产假申请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请求休产假个月 (从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女雇员享受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
1、怀孕三个月后,女雇员有权享受每月半天带薪的孕妇检查假;
2、怀孕六个月后,不应安排上夜班,必要时,工作岗位应做临时调整;
3、包括分娩前的15天假在内,女雇员可享受共90天产假,并享受全薪工资;
4、其婴儿不超过一岁的女雇员,每天可享受1小时带工资的哺乳假;
5、产假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
怀孕女雇员应当与其直接主管讨论与怀孕有关的日程安排和计划,以便提前做出适当安排。
计划生育假
中图分类号:R9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1-378-02
1 城市死因监测
为统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严格质量控制,确定营口市中心医院等70家医疗机构为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单位。针对我市整合后签发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死因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死因监测工作的要求,举办了有针对性的培训。规范了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操作、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正确填报及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为更好的开展死因监测工作奠定了基础。
1.1 新生儿死亡报告:按照《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核查本地妇产、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的婴儿活产数和死亡数,与妇幼保健部门、公安局的出生数和死亡数进行漏报核对。同时,抄录分娩登记台账、出院登记簿、筛查登记簿中的自动出院、转院(含放弃治疗)、<25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先天畸形、双胞胎、及Apgar评分<4分危重婴儿的名单,并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足月结局追踪,对漏报和追踪死亡病例,由街乡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补报。
1.2 死亡报告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辖区公安局调取死亡登记明细,与民政、殡葬部门死亡数据进行核对,分乡镇、街道整理出未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名单,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召集村医、计划生育干部、居(村)委妇女主任及死亡者家属座谈会,核实当地死亡数和死亡原因,由街乡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对漏报死亡病例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了补报。
1.3 死亡率分析:全年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共报告死亡人数为5200人,粗死亡率575.13/10万,选择世界人口进行标化,标化死亡率为972.02/10万;其中男 3065人,粗死亡率676.49/10万,标化死亡率1150.73/10万;女2135人,粗死亡率473.32/10万,标化死亡率812.72 /10万;新生儿死亡20人,死亡率2.43‰。期望寿命为76.61岁,其中,男性为74.36岁,女性为78.99岁;死因顺位前3位为循环系统疾病、肿瘤、损伤和中毒外部原因,标化死亡率分别为343.86/10万(653.26/10万)、127.63/10万(164.41/10万)、26.99/10万(27.57/10万)。
2 死因登记信息网络直报
全市70家死亡签发单位,开通《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62家、未开通8家,未开通的占11.43%;开通网络并进行网络直报得42家,网络直报率为60%。其中站前区为99.93%、西市区为96%、老边区为99.83%、鲅鱼圈区为100%、大石桥市为86.01%、盖州市为33.83%。除大石桥市、盖州市外,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审核率均达到了省要求的95%。
3 存在的问题
3.1 《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不规范
我市各签发单位在签发死亡证明过程中均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死因报告不规范,将所有死因都写在一起,不分主次;只提供脏器衰竭、高血压等不能作为根本死因的描述;死因诊断不明;无医生签名、不盖单位公章;不能提供死者身份证号码和家属联系方式;医生字迹潦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死因监测质量和及时上报。
3.2 部分签发单位未开通网络直报系统、未上报死亡数据
全市70家死亡签发单位,网络直报率为60%;开通网络未直报死亡卡片20家,其中鲅鱼圈区1家、大石桥市2家、盖州市17家。
3.3 死亡漏报率高
以2008和2009年全人群和出生人口平均人口数为基数,按照国家全人群平均粗死亡率6‰、婴儿平均死亡率8‰进行估算,我市全人群死亡应报告14066例,网络报告6984例,漏报7082例,漏报率为50.35%;婴儿死亡应报告189例,网络报告20例,漏报169例,漏报率89.42%。同时,站前和西市两区2007-2009年DeathReg系统显示,在家中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构成比分别为54.16%、49.54%、54.44%,平均构成比为52.63%。死亡人数最多的地点不是医院病房,而是居民家中。在家中死亡人数比例的居多意味着死亡漏报的机率增大。
造成全人群死亡漏报率高的原因一是市卫生局、公安局和民政局联合下发的《营口市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未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尤其是盖州市、大石桥市及鲅鱼圈区的殡葬机构仅凭民政部门开具的简单死亡证明而未见死亡医学证明书就将尸体火化。二是部分偏远农村存在土葬风俗,居民家中死亡后直接土葬,造成死亡漏报;三是民政部门未能有效发挥部门作用,部分回族居民死亡后,按照民族习俗到清真寺开具相关证明后直接土葬。需要对死者销户、报销丧葬费、个人保险等其他事宜时,有部分家属才返回到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程序“倒置”不符合文件要求。同时,也存在部分家属土葬后,由于种种原因,长时间不开死亡证明书销户。
造成婴儿死亡漏报率高的原因一是出生后的危重、畸形婴儿家长放弃治疗,在家中死亡,其死亡信息无法获得;二是出生后危重儿在家死亡后,由于还未来得及到派出所上户口,按农村风俗直接土葬或丢弃他处,很少火化。
3.4 老边区死亡人数增加
根据营口市政府规划要求,2010年老边区实行大规模的城区改造,导致往年死亡而未销户口的住户集中在2010年销户。同时2010年正值村民公选村主任和全国人口普查等因素,造成公安部门提供的死亡数据(1397人)远远大于卫生部门掌握的死亡数(706人)。
4 改进建议
4.1 加强死因签发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按照《营口市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于开通《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未上报死亡卡片的单位,要督促其上报数据,并与上交死亡医学证明书数量核对。对于未开通的,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指导其开展网络报告工作。各死亡签发单位卡片填写质量完整率不低于95%、报告及时率不低于9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及时率不低于95%。
鲁迅说“要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然而,多少人,倒在了命运的轮转下;又有多少人,只信仰着“谋事在天”,而忽略了“成事在人”;还有多少人,在面对人生纵横交错的的十字路上失去了踏上未知人生的勇气,甘于平凡,死于庸碌。
如是,那么不妨去读读《鲁滨逊漂流记》,或许他会告诉你一个别样的人生。
《鲁滨逊漂流记》是我读的第一本外国名著。因为年代已算久远,已不记得当初是怀揣着怎样一种心情翻开这本书。只是读完之后,我的内心久久不能平息的那种震撼抑或说感动还记忆犹新。
故事的主人公鲁滨逊原本有个富裕的家庭环境,但喜爱航海与冒险的他,毅然拒绝了父亲的建议——继承家业。他的冒险精神,他不甘于平凡的寂静,使他放弃了殷实的生活,毅然决然的踏上了未知而凶险的航海之路。
或许会有很多人说他傻。有着这样优裕的生活条件却不要,甘愿去过那种时时处于危险之中的犹如与死神舞蹈着的水手生活。但我却佩服着他。佩服他能够如此轻易的放弃那唾手可得的财势。
但我更为佩服的是他能够忍常人之不能。他的坚强,他的毅力,他的勇气,于孤寂困厄中开出了生命灿烂的花。鲁滨逊在一次航海中遭遇风暴,独自一人流落到一个荒无人烟的孤岛。我想许多人在面对如此绝境定然会心生惧意抑或干脆就心灰意冷了。然而他没有。他靠着从遇难的支离破碎的船上寻到的一点食物及物品,开始了他在荒岛上一过就是二十多年的孤独生活。
鲁滨逊不是没有绝望过。当他看到他刻在木桩上用以计时的刻痕日益增多时;当他手中那有限的物资日益减少时;当他踏遍小岛也寻不到一点人烟时。绝望的情绪就犹如潮水般侵袭入他的心底。但是,他并没有就此放弃他的人生。出乎意料却又似乎是在情理之中。那样一个不甘平凡充满激情的人怎么可能就此被打败、被击溃?
他靠着他的双手开荒种地、圈养山羊、修造船只、砍树建房。他用他辛勤的劳动,在荒芜人烟的孤岛上建造了一个美丽的家园。
二十多年的孤独,他没有遇到一个人。陪伴他的,只有他手中的猎枪,圈养的山羊,那一片金黄的麦地以及忠诚的野人“星期五”。但他凭着那份不屈、那份勇气、那份坚强的意志,战胜了恐惧,斗败了孤独,开出了生命更为绚烂的花。
后来我时常在想,笛福笔中那样的生活究竟能有几人挨得过。那样孤寂的生活,恐慌以及寂寞难道不会日复一日地啃噬人的心灵吗?
我不知道像鲁滨逊这样的人是否存在,但我却着实是钦佩他的。而我也不想追根究底地去证实他是否存在。毕竟震撼我们、感动我们的是他那样的精神——不放弃。他那坚强的毅志,他那面对困难的勇气,折服了许多人,也感动了许多人。
读过《鲁滨逊漂流记》,难道你不为他的人格魅力所折服吗?
人的一生,艰难险阻在所难免。没有谁能够一帆风顺,总会在人生的河流中遭遇急流或风暴。有些人害怕了,被惧意打败了,任阴影占满了心底。有些人,挣扎着掌握住人生的船舵,凭着自己坚强的毅志,终于迎来了明媚的阳光。
当我读到鲁滨逊在荒岛中生活了二十多年,终于在一次机遇下回到阔别已久的家园之后,我在想,他或许应该就此安家了吧。靠着父亲留下的家业,平静的过他的生活。毕竟人生能有几个二十多年。然而,我还是错了。或许因为那二十多年的折磨,确实消减了他对冒险的兴致。他开始了他平静的生活。他建立了自己的庄园,购买了许多奴隶,过着富实的生活。然而,这样的平静下,他内心对航海冒险的渴望也随之而来,如潮水般势不可挡。一旦萌发,便一发不可收拾了。特别是当他听说海港来了一艘船并将要航海的时候。于是,充满激情而不甘平静的他再一次踏上了他的航海冒险之路。一如当初的毅然决然。
几经波折,几经风险。鲁滨逊的生活无疑是丰富的。他那样的活着,虽然一度与死亡作伴,与孤寂为伍,还要时常忍受恐惧的阴影的侵蚀。但他的精神境界却是许多人所不及的。所以他该接受我们这些人的折服、我们的钦佩。
想起他在荒岛上的形象:蓬乱的长发,犹如虬枝横生的大胡须,勉强蔽体的“衣物”。看来是如此的邋遢而不可入目。但他在我心中的形象却是高大的。他高伟的精神感动着我,感动着许许多多在人生困厄中苦苦挣扎的人。
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第三条《服务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制《服务证》、专用印章和文书,违者以伪造证件、私刻公章论处。
第四条《服务证》由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具体负责发放(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证》发证登记、检查制度。发放《服务证》要强化服务,指定专人负责《服务证》的管理和发放,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一人一证。
第五条《服务证》应当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涂改或无发证机构盖章的均为无效证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服务证》的管理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应定期检查各发证机构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发证机构发放《服务证》,应将领证人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如实记录在《服务证》相应栏目上。《服务证》所登记的内容,应与持证人的计划生育档案相同。领证人隐瞒其生育、节育、奖惩等情况造成发证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持证人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变动的,持证人应主动、及时携朋艮务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变动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在其《服务证》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后,应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已婚育龄妇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查环查孕的,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审核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后,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
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服务证》到孕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
(一)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发证机构核实其本人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即时在其《服务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加盖公章。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4、审批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审批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对登记、审批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登记、审批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与其在生育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十一条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办理怀孕等有关登记手续。
因胎儿流产、婴儿夭折符合《条例》生育规定而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夫妻所生小孩符合当地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男方常住户籍在我省、女方常住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的,均应凭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经男方常住户籍所在地批准后,在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中注明;女方在外省的,可由男方户籍地发给女方《服务证》,凭证在我省生育。
申请人女方为驻粤部队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按规定出具证明向驻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服务证》。
第十三条本省已婚育龄妇女在本省范围内流动的,可凭本《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有关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持有《服务证》的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应主动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服务证》。
第十四条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规定的,可凭《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期检查和生育。
外省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凭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接受孕期检查和生育。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急产除外),应当查验其《服务证》。对没有持《服务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劳动就业卡、劳动就业证、车辆驾驶证等证件时,均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合格的《婚育证明》或《服务证》;对没有《婚育证明》或《服务证》,或证件未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本《服务证》可作为持证人接受计划生育情况检查和办理有关证照的凭据。
在计划生育工作检查时,持有《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主动出具本证明接受查验。
第十七条持证人户口发生迁移的,原发证机构应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在《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并告知其携本证到新户口地办理新证。新户口地在接到持证人所持的《服务证》后,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确认符合规定后,收回旧证,换发迁入地的新证。
持证人户口发生迁移后,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服务证》无效。
第十八条持证人遗失《服务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并由发证机构审核后补发《服务证》。发证机构在补发时,按原发证编号登记,并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原发证日期。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已发证的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证件;持证人所持证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仍继续怀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涂改、转借《服务证》,或所持朋艮务证》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应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或撤销其《服务证》。
(二)持证人经批准生育二孩,但怀孕后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在其《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中的“备注”栏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产,取消原二孩生育批准”并加盖公章;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施行人工流产的单位、时间并加盖公章。
(三)发证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发放《服务证》。或者经办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服务证》》,在《服务证》上登记虚假内容的,其《服务证》无效。
第二十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所持《服务证》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其《服务证》,并通知原发证机构;原发证机构必须及时核实,并将结果通报发现地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一条发证机构、经办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证机构负责人、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持证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一)刁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登记或审核发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服务证》或者审批生育造成政策外生育等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扣缴持证人《服务证》或扣证后不向原发证机构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乱收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后,还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1)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2)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3)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4)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5)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6)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2)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结论书;(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7)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待遇申报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除了按正常的申报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相关材料:(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用人单位按照《区劳动厅关于企业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7〕1号)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满6个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参保职工要在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等待期吗?
答: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等待期限6个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问题的复函》(桂劳社医疗险函〔2008〕5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其参保职工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未满半年者由参保单位自行处理。
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答:(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或现期无工作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时男职工享受的生育补贴。
什么是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生育津贴即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
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上年度本人缴费平均工资乘以3个月计算。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产时所发生费用形式为顺产、难产(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可享受生育津贴。
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标准?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中区直企业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28号)规定,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按定额支付待遇标准:(1)顺产1800元、难产(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2)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3)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职工实施绝育术、复通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男职工有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1)绝育术、复通术1000元。(2)参保男职工配偶为农业家庭户或无工作且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生育补贴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