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明书范文

时间:2022-08-31 06: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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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书

篇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迁户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条件:

本证明仅适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评先、入党、党代、人代、政协候选人之用。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村(社区)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第三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五、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计划生育证明书写要求

一、计划生育证明内容要求

把当事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详细列明,如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情况(未婚、初婚、离婚、再婚、丧偶),配偶资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子女出生情况(含收养抱养,小孩出生日期,政策生育内外属性),节育措施情况,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如果有,则须写清是否处理以及处理地点、日期)。

二、计划生育证明格式样板

[样式一]未婚无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计划生育证明《迁户口计划生育证明》。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二]未婚有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未婚,于×年×月×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女)孩(有生育二孩的,以此类推),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何时处理。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三]初婚未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四]已婚生育一孩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是,写时间/否,则不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五]已婚生育二个或以上孩子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初婚,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六]再婚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无则写“婚后无生育小孩”,有则以此类推),于×年×月×日离婚/丧偶,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再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篇2

气候变化是严重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开展合作加以解决。

科学技术可以在减缓、适应气候变化,节能减排,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等方面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作出重要贡献。

双方确认,作为构建“战略互惠关系”的具体措施,双方开展气候变化领域的科技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一、双方表明一种政治意愿,即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合作,共同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作出贡献。

二、为了确保地区可持续发展、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对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科学技术合作予以进一步推动,可以利用双方科技部门业已存在的合作框架等开展有关战略性科学技术合作项目。

三、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减缓气候变化技术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共同研究,同时推进这些技术开发有关的合作,并鼓励双方的大学、研究机构和产业界积极参加合作。

四、双方将积极开展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科技项目合作,为项目进展采取必要措施。

五、作为“21世纪东亚青少年大型交流计划”的一个环节,从明年开始的4年间,将每年邀请约50名包括气候变化领域科研人员在内的青年科研人员短期访日,双方继续积极开展青年研究人员的交流。

六、为将双方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推向更高阶段,双方同意将根据两国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成立的中日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的主席升格为副部长级,政府有关部门可广泛参加。在不召开联委会的年份,也在工作层定期交换信息,加强合作。

上述合作将在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磋商后加以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日本国政府代表

万 钢渡海纪三朗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特命全权大使

篇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登记,是指结婚、复婚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在本省内结婚、复婚、离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办理的机关是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民政部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卫生、公安、司法、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证明。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进行业务监督与指导;

(五)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管理;

(六)对负责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

(七)宣传婚姻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开展婚前教育,倡导文明婚俗。

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有专职的登记管理人员,并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乡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调换,应当按照专职资格管理要求,征求县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之日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离过婚的,还应当提供法定的离婚证件。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三条  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离过婚的,注销其离婚证件。

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五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结婚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受理其结婚登记申请。但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不能取得证明的原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并认为其申请具备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七条  离婚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五)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以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体现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当事人提交所需证件、证明和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并收回结婚证件。

第二十二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申请出具证明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

委托申请时,人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经委托人居住地公证或者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委托人亲笔签名并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注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单位、地址、与委托人关系以及委托事项等内容;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四)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  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婚姻介绍机构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章程;

(三)有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具备前款所列条件的,应当经省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九条  婚姻介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禁止任何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姻介绍。禁止刊播涉外婚姻介绍广告。

第三十一条  婚姻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同居关系无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实,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未领取结婚证的当事人,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生育证》。

第三十五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并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及其有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篇4

1、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交女方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2、填写《xx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井由单位盖章。

3、单位盖章后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

4、女方单位每月5-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

5、需要准备材料: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医学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6、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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