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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产品经济模式设计的,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到的人、钱、物都由企业或单位自己管理,即企业办社会保险。这必然造成国家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的局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间养老保险畸重畸轻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1.实施范围狭窄。《劳动保险条例》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大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小集体企业、新建的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基本上尚未实行。改革开放后,多种形式的企业不断涌现,但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却不能享受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随着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业与国有企业职工生活待遇不同,成了改革初期政府亟待解决的难点。这对于这类企业的健康发展,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极为不利。特别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趋势越来越猛,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不能解决,对此类企业职工越来越成为了困难。
2.社会化程度不高。国有企业不仅负担了职工养老保险,而且还负担了职工的生育、疾病、伤残、死亡等保险待遇,实际上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工作。这自然加大了企业生产和管理成本,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3.超越国情,且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长期以来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和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这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和生产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不适合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形势。国家和企业负担越来越重,也必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个人不缴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助长了人们完全依赖国家和单位的思想,这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4.有悖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法令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险费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征集起来,形成保险基金,然后在不同的职工中进行分配,它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但“企业保险”使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平衡,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新企业退休职工少,负担轻。经济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和市场,而企业却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新企业轻装上任,老企业负重难行。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客观必然性
在今天的中国,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经济改革纵深发展的配套措施,它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
1.有助于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成为真正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确定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工薪劳动者(或全体公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险项目。如此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还企业以其固有的经济职能身份,排除其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阻力。
2.决定着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与人才市场体系,使人员流动、职工辞退、机构精简正常化和规范化。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是上述目标的可靠保障。
3.为经济改革和发展提供稳定持久的社会环境。宽松的改革环境、稳定的社会生活是我国市场经济走向蓬勃发展所必需的外部条件,被称为“稳定器”、“安全网”的社会保障制度最能有利于这一条件的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质是政府推进的社会政策,它动员社会力量,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因年老而失去工资收入时,可以得到基本的物质帮助。这样,便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缓解或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社会震动,维护社会治安,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4.缓解我国老龄化危机的重要措施。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养老费用的负荷逐年增大。面对严峻的形势,如果仍沿用“企业保险”的老办法,单个企业扩大难以承受。而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预先建立相应的社会性养老保险基金储备,届时可应付人口老龄化的危机。
5.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向世界,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行为方式要按照国际社会通行的准则和惯例改革。中国长期推行“企业保险”制度也必然要改变为国际上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
6.政府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给予了高度重视。1991年国务院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则、方法做出了全面规定。1995年国务院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改革的目标、基金筹集体原则、养老金调节机制、养老保险体系、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都做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减少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树立社会化养老的新观念。1984年,首先在国有企业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制度,然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实行。1994年我国已有65万户各类企业8494万人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初步完成了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向社会化养老体系的过渡。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统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社会统筹退休费用的比例将逐步扩大,以至达到全部社会统筹。
2.养老保险费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筹建渠道主要是来自企业和个人的缴费。企业以职工工资额为基数,按17—25%的比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个人负担的缴费比例相当于工资额2—5%。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调整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种类
(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上的一个创新。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它体现的是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原则。个人账户则是指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记于个人名下,以备将来之需。它体现的是预筹积累、收支相对分离的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一种部分积累的基金筹集方式,这种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这种结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社会统筹再加上个人账户,二者应当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统账结合”为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大范围内进行统筹管理、调剂使用。一是用来解决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保障;二是为有个人账户但出现收支赤字的职工提供补偿。个人账户的基金由个人全部缴费和企业的部分缴费构成,主要用于将来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保障。
(二)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是一种固定缴费的模式,对缴费率存具体规定,待遇由所缴费用以及利息决定。(1)缺乏互助互济性。实行这种养老保险突出的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能体现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原则,即出现风险靠大家缴费分担;(2)养老金比较单一。这种制度一般规定了高投保率。雇主投保费很高,已无力再出资筹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样。雇员只能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金,再无其他社会养老金来源;(3)该制度对低薪工人的老年生活保障不利。一般缴费年限长、收入高者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反之则少。
二、电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凡参加电力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根据电力行业实际需要,按财政部核定的计提比例,由企业按月计提;(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1995年起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今后要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纳的比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收缴。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目前暂按电力行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差额解缴和拨付。基层企业月后10日内交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各综合管理单位于季后20日内缴电力部社会保险局;逐级向下拨付也按这个周期进行。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税前列支。工业企业由企业成本列支;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由工程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按原渠道解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为确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和数额挂钩,按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十120。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
2.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4.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健全电力行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1.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行业让会保险的规划、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审查批准上报财政部的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技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批准行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全面负责统筹基金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审计和监督。
2.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履行电力行业社会保险管理的政府职能。负责编制行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定行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负责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编制预决算以及进行各项统计、调查研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4.各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成立社会保险管理监督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5.各网局、直属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应按照“人、钱、事统—。”的原则及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局),不占网、省局机关企业编制,业务工作归口劳动人事部门。
6.各网局、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离退人员管理服务组织,逐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实现养老金计算机管理。各级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为离退休人员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实现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社会化。
1引言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于今年五月一日实施,相关条例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得到提高。随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执行力度不断增强,参保企业的数量和职工参保人数实现同步增加。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很多企业进行改革时,不以法律作为依据,缺乏法律的保障;一些企业生产经营不善,不愿意为职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再加上部分职工,缺乏积极要求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相关部门监管者的使命没有执行好,导致企业和企业职工参保率不高,期中“漏报”“少投”“断保”的现象频频发生。这一问题存在已久,长此以往,不仅将严重影响社会养老事业的可持续进行,而且会直接损害“断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势必激化社会矛盾。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产生原因
2.1体制改革深入进行,违规政策滋生“断保”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由于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与转型加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数量飞速增加,受地方保护主义和片面政绩观的影响,不少地方政府纵容私营企业老板不缴或少缴部分职工参保费,以规避大部分人参保;以不纳入社会保障为参与投资的优惠条件。一些大企业也不乏“逃保”和“避保”问题,中小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更广泛存在这类问题。同时,有些职工由于没有意识到接续保险的重要性,自然选择一次性买断工龄、停薪留职,直接造成企业职工“断保”现象进一步加剧。
2.2养老保险支付不可持续的问题突出
目前,个人空账现象严重,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各地一方面降低企业支付比例,另一方面则借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当统筹基金不够时,就向个人账户透支,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迅速扩大,直接造成职工“断保”现象频频发生。
2.3缺乏监督机制,管理手段弱化
难以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基础性因素,同时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或是主因。部门间责任不清,分工不细,管理不到位、不精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形成挪用、违规等问题。目前,社会保险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格局尚未形成,收支运行机制透明度不高,不利于社会民众媒体监督。
2.4参保意识淡薄,严重影响参保率
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不愿意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②很多私营企业认为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是一种无效投入,不愿意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但是由于其自身工资水平有限,因此在缴纳养老保险金后,其生活质量就会受到很大影响。③有些企业认为技术管理人员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而一线工作人员产生的效益比较少,因此,只愿意为技术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④企业职工自身参保意识不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8%的那一部分。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现象的危害
社会关系稳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建立起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可以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是,如果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出现“断保”问题,则由于在参保期内其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金费用,企业也不再计算养老保险金缴纳时间,这样,在企业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以及水平就会显著降低。由此可见,如果企业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长期处于中断状态,则就会与国家所推行的社会保险政策相违背,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职工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除此以外,这一现象还会为养老保险金的收支平衡带来不利影响,对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十分不利。
4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对策
4.1加大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
针对目前存在的对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缴纳养老保险金政策相关规定和精神问题的不了解和误解,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充分应用电视、广播、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公开、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通过宣传教育,使企业职工能够意识到缴纳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了保障企业职工老年生活,避免老年风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①还应该让企业能够认识到养老保险金制度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企业职工具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企业应该在创造收益的同时,为职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义无反顾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让广大职工对企业充满信任和期待。②企业职工个人要树立养老意识,在职期间依据个人能力状况,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好长远规划。积极协同企业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为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打下基础。
4.2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行弹性缴费制度
要逐步改变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一缴费制度,要适应多层次就业人员的基本需求,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要逐步推行弹性缴费制度:①已经连续缴费15年,但是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出现中断缴费的问题,则其在退休时,养老保险金待遇也会相应的减少,为了有效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应该加强政策引导,尽量避免出现中断缴费人员。②一次性买断工龄,或者与企业解除劳务关系的人员,可以在选择发放安置费用以及事业保障金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用,这样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然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保障其老年生活。③对于“断保”人员,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个人经济收益情况,根据不同标准分档缴纳养老保险金。
4.3妥善解决转移接续和流动就业导致的断保难题
政府应该加强社保转移平台功能,实现跨区域数据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养老保险金完善政策,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金转移连接难点,通过整合全社会信息资源,可以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就业三大信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有利于随时掌握企业经营生产规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信息。根据调查研究,40~49岁年龄段失业人数较多,对此,社保经办机构应该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确保其在重新就业后能够立即续缴养老保险金。
4.4强化养老制度、政策管理和法律体系建设
要加快养老保障立法建设,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养老保险增值保值法”“养老保险征缴法”等等系列法律。出台与法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将养老保险制度纳入以法监管的轨道。当前,要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政府应该对企业缴费实际情况加强监督和审查,重点稽核对象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人数以及缴费工资基数,应该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并且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征缴力度。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社保机构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确保养老保险金能够及时征缴。
4.5加大经办机构建设力度,提升执行能力
强化基金征缴工作的执行能力,可以考虑用垂直管理替代当前的属地管理体制,不断提升经办结构能力。制度的全覆盖不仅有利于缓解养老保险金的财务压力,为基金提供新的资金来源,更有助于实现“老有所养”的制度目标。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加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力度,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应该做到以下两点:①综合考虑社会保险部门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强度,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数量;②增加社会保险方面的经费投入,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保障经费的顺利支出。
4.6要完善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
企业职工缴纳越多的养老保险金,则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就能够依法享受更多补贴,为了保障这一原则,不仅需要优化计算指数,而且还应该重点强调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在养老金计算中的重要作用。在计算基础性养老金时,应该依据企业职工缴纳时间的长短,适当调节计算系数,这样才能强调突出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的重要作用。
5结语
综上所述,职工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养老保险发生“断保”,关系民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政府要切实加强养老制度、政策管理和法律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保险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意识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企业职工应当树立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理念,在享受社会保险的同时,要依法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缴纳自己应当缴纳的费用,积极配合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养老保险改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样,当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按月从社保经办机构处领取养老金,保障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钱宽华.解决企业职工的“断保”问题———以江苏省为例探讨问题成因与对策[J].中国社会保障,2011(10):40~41.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规范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
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20*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20*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
三、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年*月*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从20*年*月*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年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5%。之后,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提高做实比例。做实个人账户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做实后的个人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集中由省负责管理和投资运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值增值。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年*月*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年*月*日后参加工作、20*年*月*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19*年*月*日前参加工作、20*年*月*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
20*年*月*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以及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3、20*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列入对市州政府的考核内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城镇各类职工一视同仁地享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从20*年*月*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强化基金征缴的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依据上一年度全省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当年养老保险扩面计划等因素,综合计算,下达年度征缴计划。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分别考核各有关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核定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征费通知,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入库,并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征缴入库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每月与地税部门对账并将征缴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拨入财政专户。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努力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实现依法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根据国务院要求和我省实际,按照“省级预算、定额调剂、统一政策、加强监管”的原则,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通过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实行基金收支预算,进一步明确省、市、县政府的责任。下达给各地的基金收支预算内缺口,由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因基金减收、超范围支付、退休人数超过控制增长率导致超支而造成的基金收支预算外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基本养老金的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转移的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健全省级基金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
十、切实加强退休审批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提前退休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本决定下发后,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已审批的人员坚决纠正退回。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一、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25号文件规定,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有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拨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给予补助。
十二、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管理和运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三、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四、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也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要清醒的看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的制度的发展。
一、当前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退休年纪
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使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加重,延迟退休既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年限,同时相对缩短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因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作用是十分显著的。目前,一些地区为了减员增效,提高青年的就业比例,放松了对于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尺度,但是却把当前的就业压力转嫁给了将来的养老压力。所以,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一方面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另一方面要延迟退休,具体方式可分为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和设定弹性退休制两种。前者可在一定的期间内,逐步将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男职工65岁、女员工60岁,或者将退休年龄盯住社会平均预期寿命,将退休后的余命控制在10一巧年内。后者指在一定年龄范围内,允许选择退休或选择继续工作,但是鼓励继续工作,在领取养老金时,提前退休的人员不能获得全部比例的养老金,而延迟退休的人员则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
2.缴费的保值增值问题
在2006年之后,煤炭企业职工的个人社保账号开始有了一定的资金的积累,资金的保值以及增值问题就慢慢的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目前,国家主要讲社保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和银行的债权,增值力度不大,远不及物价上涨水平,为此,原有的养老保险远远满足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的。
3.养老保险的待遇差别问题
和事业单位相比较而言,在养老保险的待遇方面一般的企业的待遇要差很多。一般来说,退现之前的薪酬就决定了退休之后的待遇,而且工作的年限越长养老金的比例也就越高。目前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机制对于事业单位的稳定和不断的发展是有非常大的好处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单位的退现人员的老年生活。但是,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这种机制下隐藏的深层次的问题就逐渐的暴露出来了。主要的表现就是企业的退现人员的不满,因为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相比,在保障的方式以及保障的效果来说两者的差距比较的明显。在同等的学历、经验以及职称的情况下,企业的养老保险明显要差很多,很多的企业离退休职工都存在不满的情绪,导致了企业的管理出现相应的问题,一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变的很差,甚至有离职的倾向。
二、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议
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
规范养老保险制度一个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加强对于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建设工作。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开始了改革的步伐,而且改革取得的成果喜人,但是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不是很规范,需要不断进行完善。集中解决在实行制度时出现的各种问题。如隐性的债务问题,隐性的稳定问题,都是亟待去解决的。目前,很多地区都已经开始采取行动来解决相关的问题。很多的地区已近开始针对个人账户规模进行了缩小,对于财政,需要加强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倾斜,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经过相关专家的不断的考虑和评估,已经相应的出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法》等法规,这些法规都很好的规范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对于隐性债务问题要认真对待,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的转轨,才有可能用统账结合模式有效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2.加快推进部分国有资产向养老保险基金转化
一是将国有企业改革成为股份制或者是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评估国有企业,并让职工持有企业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这样既解决了职工的养老问题,也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在进行企业的兼并以及破产拍卖时,企业老职工的历史隐性债务作为一个部分参与到评估,并且要求进行优先补偿。三是将现有国有企业传统上的一些配套的设施和机构,比如说医疗、住房、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旅社改造成为福利性设施,或者是作为商品进行公开的拍卖,所得的价值纳入到社会的保障部门,用来补偿隐性的养老基金债务。
3.保证并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在当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而且积累的数额将会越来越大,如何让这些积累获得更大的回报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回报率的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养老基金的可持续的发展。在确保养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基金进行高效的投资运用,进行广泛的投资活动,将基金的投资回报努力提高到最大的限度;最后即使向投保人公布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效果,接受监督。这样,就可以增强投保人缴费的信心和积极性,降低保险费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分析
首先,目前企业职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容易产生困难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统账制度没有得到完善。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的模式,具体来说就是企业职工个人拥有自己的个人账户,但是统筹账户里面的资金属于全体的参保人员。因此,当企业职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的时候,企业职工虽然能够带走本人的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所以,这个情况就形成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壁垒,造成了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的掣肘。各省也因统筹压力大,造成了接近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困难。其次,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统筹方面还处于较低的层次,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还没有实现。二是在关系转移的工作中没有科学有效地管理,信息交流不畅。从实际的养老保险工作中来看,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在信息化建设的水平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性,各省的转移操作办法都不尽相同,企业职工申请关系转移之后养老保险的部门容易产生推诿和搭配不当的问题。再次,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容易造成转移工作的困难。从本质上来说,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保险的权益。而如果从表面上来看的话,在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过程中,是资金和信息在进行转移。这是错误的看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实际上是养老保险的权益的转移。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工作中,我们要区分养老保险转移的形式和养老保险转移的实质,否则当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够及时的察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模式采取的是市县级统筹养老基金和省级调剂金结合的养老金管理办法。在这一模式当中,如果养老保险关系进行了转移的话,那么保险的责任也就进行了转嫁,从而致使养老金的转入地需要对转移人员负责发放养老金,这就增加了转入地养老金的压力。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解决的对策
1.从制度出发,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说,要加强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充足。从各地政府的角度来说,要加强各地政府之间的沟通能力,避免相互推诿。地方政府要处理好责任和利益的关系,一是要建立合理公平的基金转移制度,二是要建立中央统筹管理制度,三是要建立区域互助制度,以此来解决上述二者的平衡问题,从而确保各地的养老基金能够正常有序的流转。
2.从工作系统出发,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要形成互动机制,将业务经办与信息技术和行政管理紧密联系起来。要实现养老保险信息情况的全国共享,保证各地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一系列的功能,比如信息查询功能、信息釆集功能、信息流通功能等。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操作成本,而且方便统一操作的规程,提高社保工作透明度。
3.从具体操作出发,分段来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权利和缴费义务是对等的,这就说明多缴费就多受益,反过来少缴费就少受益,如果不缴费就不受益。以此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是分别计算参保人员在各地不同时期的缴费水平。另外,通过分段计算能够保证各省市利益的平衡性,避免了各地由于资金的不平衡而出现相互推诿,促进了办理转移手续的畅通。
4.从管理出发,完善社会保障卡作用
社会保障卡能够全国通过,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的社保凭证,它能够记录参保情况和支付社保待遇以及享受金融服务。拥有社保卡,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都能够完整准确的记录到卡中,因此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参保都有记录。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利用现达的金融网络来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记录和查询,促进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社会养老问题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话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构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虽然经历几十年的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伴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而逐步显现。如何在兼顾公平效率的前提和基础上,对现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完善,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成为有关政府部门需要深入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枣庄市中区的情况为例,对企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
截至2015年底,枣庄市市中区共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658家,共有42297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职参保人数28921人,正常缴费人数20972人,中断缴费人数4426人,离退休人数7991人,退职人数133人,全年共征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17339万元,平均缴费基数为2650,养老金征缴率72.5%。全年共发放离退休金17836万元,退职金236万元。平均离退休工资1860元,平均退职金1478元,养老金的替代率70.2%,企业养老保险金的负担系数28.1%。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不完善,无论是从制度的设计,还是从体系的运行来看,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面窄,覆盖率低。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窄、覆盖率低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市中区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足70%。覆盖面也仅限于一部分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一些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大多都没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有些企业只为单位的个别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就业群体的参保率极低,始终没有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范围。
2.基数增长较快,缴费率偏高。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费率为28%,其中企业缴纳为20%,个人缴纳8%。通观全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远超世界其他国家,成为缴费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发展极不平衡,导致缴费基数增长较快,虽然国家调低了企业单位的缴费率1%~2%,但因基数提高较多,社会保险的缴纳额总数依然增加较多。基数的大幅提高,缴费率偏高,这使得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出于成本压力,想法设法逃脱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这也影响了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3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账户空账运行。目前,企业养老基金是现收现付制,之前没有基金积累,这就造成当前养老基金既要承担上一代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又要为自身积累养老金个人账户,由此带来的巨大转型成本压力。由于国家转型没有明确转型成本的解决办法,导致统筹基金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这将严重影响企业养老基金今后的正常运转,也将影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4.基金投资渠道少,保值增值难。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范围较窄、基金保值增值比较困难,基金管理还不够明确规范,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出现了一定缺口亏空。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都用作银行存款,在人民币通货膨胀严重的背景下,社保基金面临着巨大的贬值风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很大,对于越来越大的基金缺口而言,无疑加大了支付风险和压力。
5.退休人员激增,基金支付压力大。近年来,随着退休人员的逐年激增,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和压力,从目前市中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情况来看,当期企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733万元,如果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改革,将很难应对退休人员激增的冲击和压力。从市中区总体情况看,企业职工养老金缴纳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负担越来越重。
三、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中问题的对策
针对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市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1.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覆盖率,可以进一步拓展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所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参保,同时还应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给予企业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率的鼓励和支持,逐步提高中小民营私营企业职工参保的覆盖面和覆盖率。
2.制定灵活缴费政策,降低缴费费率。针对企业居高不下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国家应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适当实施广覆盖、低费率、低标准的政策,给予经济困难的企业一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扶持,鼓励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针对经济困难的中小民营、私营企业和面临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困难的厂矿企业,应该按其缴费能力,制定灵活的缴费政策。比如可以允许他们适当多降低缴费率,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补交往年欠费时,可以免除滞纳金,制定分阶段缴费计划,缓交其它保险费用等方式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3.细化充实个人账户,实行稳步推进并逐步做实。应根据各地区社保基金统筹使用的具体情况,从养老保险长远发展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有关个人账户管理的相关政策,细化充实个人账户,按照相关文件和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进行。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稳步推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确保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逐步实现账户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4.加强基金监管,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职工的“保命钱”,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管,一方面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各地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的扩大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提升基金的收益率,应对通货膨胀的威胁。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将养老保险基金投放股市,购买国家债券等方式,以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率。
5.适当提高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老龄化下退休人员的激增,使得社保基金缺口越来越大,我们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逐步实施适当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的政策。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相比世界发达国家65周岁,最低缴费年限为30至40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适当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既可以解决社保基金缺口的压力,又可以增强社会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活力,减少人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是解决社保基金缺口,应对未来老龄化带给养老保险体系的冲击的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减震器”,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从体系设计、运行机制等方面不断优化改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作者:李涛 单位:枣庄市市中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参考文献:
[1]汤永洪.浅谈我国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3(15).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3、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当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二、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关于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延续缴费问题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计发办法计发。
四、关于已参保企业和职工欠费处理问题
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问题
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计息和记账办法同本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六、审核事项和工作要求
1、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须提供本人档案等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须同时提供历年工资发放表。
在市区范围内,已参加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现已农转非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农保转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手续。达到或超过我市自由职业者参保年龄上限(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转接的原则
农保转接城保实行个人申请、自愿办理转接,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三、转接办法
1、申请办理的人员,在19*年以前参加农保的,以19*年*月*日作为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19*年*月*日以后参加农保的,以实际参加农保的时间作为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农保转接城保后,经一次性补缴各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补缴年限(不得任意缩短补缴时间)作为城保的缴费年限。不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能办理转接手续。
补缴的标准以农保转接城保起始时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原农保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可用于抵算补缴额,多余的一次性退给个人。
2、农保人员转接城保后,其缴纳的保险费将按城保规定分别注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为10%;19*年*月*日至20*年*月*日为11%;20*年*月*日起为8%。
3、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参加城保的农保人员,其在参加城保前的农保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转接城保手续,其城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保险的接续和待遇
(一)农保人员在转接城保后,按现行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城保的规定继续履行缴费义务,被吸纳到企业工作的其保险关系转移到企业,并按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农保人员转接城保后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则可由城保经办机构按皖政[20*]59号规定将有关待遇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保关系;也可申请并报原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将其个人交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利息)全额转回到农保帐户,继续按农保政策享受。
(三)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保,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城保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在20*年*月*日(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前办理农转非的,其在此时间之前城保的缴费年限,视同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20*年5月1日后办理农转非的,视同的缴费年限计算到实际办理农转非的时间。
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被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五、办理的程序
1、符合农保转接城保范围的人员,可到办理农保参保手续的农保经办机构(即*区农保办、井岗镇农保办)或本人所在乡镇的农保所领取并填写《*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
2、农保人员凭《*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一式三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乡镇(街道)农保所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并携《个人缴费记录卡》报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农保经办机构要出具农保人员个人帐户积累总额清单并加盖公章。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
第四条 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有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本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相联系。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
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工资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和调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经省人民政府确认为濒临破产,或者在法定整顿期间职工停发工资,可以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企业和职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应当从清理财产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被拍卖、兼并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接收企业负责缴纳。
企业改制,其经营者必须承担应负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责任。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岗位、技能、工作年限、劳动态度及贡献大小,自主决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对为社会或者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每年最多不得超过5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 企业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失去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省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按照缴费期间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缴费满10年的,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允许有一定浮动。具体浮动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0年的职工, 一次性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养老生活补助金的计发,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时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省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下一年度起, 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和物价增长情况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职工退休后, 根据职工意愿,由保险机构一次或者分次支付。
职工在职或者离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应当享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一次性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分别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记在职工个人名下。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市级统一核算的同时,实行省级调剂, 分步实施省级统筹。
第二十七条 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1%提取调剂金,按照6-9%提取积累金。调剂金由银行按月直接划转省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调剂金和积累金分别由省和市社会保险机构用于在下列情况时支付基本养老金:
(一)发生自然灾害,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发生困难;
(二)发生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严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
(三)出现退休高峰,基本养老金收支不平衡;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当年实际收缴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社会保险机构从各市实际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按照0.1%提取管理费,由银行按月直接划转省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养老保险管理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二)集体福利费;
(三)宣传费、业务费、公务费;
(四)设备购置费;
(五)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
(六)奖励养老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七)其他与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养老保险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当年结余可以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一次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发放。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数核查一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查询、复查、审核、转移和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调入、调出职工,或者对职工辞退、 除名及解除劳动合同后1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停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者条件发生变更,应当在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养老保险各项支付的前提下,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金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在有担保的情况下,经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委托金融机构以短期贷款的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决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编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执行等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权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职工认为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强制参加保险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少缴、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5%的滞纳金, 并处以欠缴额5%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企业谎报参保职工人数行和瞒报工资总额所发生的欠缴额,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额5% 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金的, 由社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行,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冒领额20%的罚款;触犯刑律,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截留、侵占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或者增加企业、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擅自停发、减发或者增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
(三)擅自提高养老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五)贪污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的。
第四十六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年限是指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与实行缴费制度后的实际缴费所限之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离退休职工的待遇, 从本规定实施第二年起在原离退休待遇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3年内离退休的职工, 其离退休当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照本规定计发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数额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实行限额计发,具体限额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高出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高出额计发。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1.仔细分析管理现状,深入解剖存在问题
档案内容应该完整、有用,档案管理应该及时、规范。翻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档案,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的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档案来源纷繁复杂。三是缺乏专业管理队伍。一般社保经办机构都没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更别谈专业管理人员了,许多管理人员连系统的档案管理培训都没有参加过,而是从一线工作人员中抽调出来组成的杂班子,缺乏精细管理档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2.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强化目标责任管理
针对当前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与社会保险扩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清理回收企业欠费等硬指标一同考核,加强管理责任。可以专门组建档案管理科或者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档案管理工作培训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研究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坚持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将检查结果记入责任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年终考核档案,作为年终评选先进、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
3.加大硬件投入力度,配备现代管理手段
要实现现代化、规范化管理,须加大硬件投入力度。在档案管理设备简陋、管理手段落后、投入资金小足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要求的。必须完成的硬件设施是建设标准化库房,配置密集架、灭火器、防盗门、温湿度计、干燥剂等档案专用物品,使所有库房都具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防虫害等功能。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档案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我们还必须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和照相机等全套设备。我们现已女装了档案管理软件,开展了永久保管档案信息的计算机录入工作,虽然这是一项工作量很大的工作,并且还需要不断地维护、完善,但是,档案信息化管理使得检索档案的速度和质量较过去有了很大提高。目前,我局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档案管理工作网络,形成了领导挂帅、业务协作、专人负责、流水作业的四级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档案管理和档案检索工作正常开展,有条不紊。
4.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程序
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是规范档案管理的重要保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管理责任、提出了具体任务、划定了归档范围、规范了整理标准,使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查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按章办事、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确保不出现空缺、损毁和丢失现象。与此同时,我们还大胆起用新人,积极探索档案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在管理方法上开展创新活动。一是创新管理手段。实现保管条件现代化,载体材料新型化,检索手段自动化,档案管理标准化。二是规范管理方式。对传统的、落后的手工操作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利用多媒体等新技术、新设备实现档案实物载体和档案信息载体分离,从而实现“简化立卷,深化检索”的目标,使档案管理做到简易组合,达到优化管理、利于统计、便于检索的功效。三是强化服务效能。改变了传统的档案利用服务模式,初步建立起上门服务、电话咨询、文件查询、网络检索的立体化利用服务体系,让人们不出家门就能便捷地查到自己所需要的档案资料。
5.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为了推进档案管理工作不断进步,我们始终致力于配齐配强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从两个渠道对现有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是聘请高校档案管理方而的教授、专家进行理论培训,以掌握最先进的档案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最先进的档案管理工作理念。二是积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省市档案局组织的专业培训,让档案管理工作者不断获取新的档案管理工作信息,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管理理念。三是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聘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家系统讲授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软件使用的操作技能。
6.积极开发档案价值,充分发挥服务效能
2015年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计算方法
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