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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埋藏物发现构成要件
1.存在埋藏物
埋藏物的客观存在是埋藏物得以发现的前提与条件。对于埋藏物的定义,笔者认为埋藏物应为处于埋藏状态且权属不明的动产。埋藏状态是指埋藏物处于不易被人知晓,由土地或非土地掩藏的隐蔽状态。对于埋藏物产生的原因和时间在所不问。权属不明的动产,是指埋藏物属于无主物,基于客观事实无法判明所有权人,而非基于发现人的主观认知。只有动产才能成为埋藏物,不动产在客观上无法成为埋藏物,如果动产已成为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则不为埋藏物,同时具有考古价值的木乃伊是埋藏物。笔者认为埋藏物不必以价值为标准,即使无价值的物品也可成为埋藏物。埋藏物不同于遗失物,首先,客观表现上状态的不同,埋藏物需处于掩藏隐蔽状态,遗失物无此要求,其次,主观意愿的不同,遗失物一般为占有人非意愿的丧失,埋藏物一般多为个人意愿所致。
2.存在发现事实
对于埋藏物的发现存在两种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埋藏物的发现构成须有发现行为并且占有埋藏物如德国;另一种学说认为埋藏物的发现构成只要有发现行为本身即可无需占有埋藏物如法国、日本。埋藏物的发现是一种事实行为,其核心是发现行为,但是基于客观现实的考量与实际的操作,笔者比较赞同德国的做法,将发现事实包涵为发现行为与占有行为,从而避免了区分发现人与占有人,在实际操作中免去不必要的纠纷。
3.他人埋藏物
埋藏物应为他人的,而不是自己的,这里不再赘述。
(二)埋藏物发现法律效力
埋藏物发现作为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法律上当然的产生物权变动。但世界各国对于这一制度所有权取得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
1.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
埋藏物发现人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但如果该埋藏物发现于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中,要与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进行平分,同时不得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和国家财产法的特别规定。这一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德、日、法和我国台湾。
“如果说在做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记者(以下简称“记”):吴教授您好,能先请您谈一下起初是什么促使您报考法律系的呢?
吴振兴(以下简称“吴”):我从小就对法律感兴趣,可能是受到小说和电影的影响,觉得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让人非常羡慕,想得很单纯。我报考大学的时候要填五个志愿,我的前四个志愿都是政法院系,第一志愿就是吉林大学法律系。
记:当时的法律系开过哪些课呢?
吴: 入学以后到以前,大约九个月吧,我学过两门专业课,上学期的专业课叫“国家与法的理论”,当时国家与法是合在一起的,相当于现在的政治学与法理学。“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程结束后,我就确定了毕业论文的题目,――“法律的工具性问题”,而且我还搜集了不少资料。当时,我对法律的工具性有些疑问,觉得法律的确有工具性,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但法律不完全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这个问题是可以探讨的。除了专业课以外,上学期还开设了外语和政治两门课。下学期的专业课叫“法律制度史”,同时继续学外语。在“法律制度史”和外语课还没结束的时候,开始了。开始后,我利用业余时间,看了一些哲学和经济学方面的书,积累了一些基础知识。1969年下半年,我开始实习。那个时候的公检法工作基本停滞,我就到市公安局的政法大队去实习。在政法大队,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办案。研究案件主要凭经验,不谈什么构成要件,当然法律根据之类更是无从谈起。后来我又到长春市汽车厂派出所和桂林路派出所实习过。前前后后实习了一年时间。
记:当时学习的外语是俄语吗?
吴:是日语,当时我们班学习日语的同学并不多,有二十人左右。
记:1980年,您回到吉林大学读研究生,当时您已经在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待了十年,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回去读研究生的?
吴:就个人来讲,我还是有点名利思想的,认为在广播电台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不过,实事求是地讲,在省电台的十年中,我不仅在政治理论上有提高,而且通过组织法律讲座、编辑法律讲座稿件,在法学基础理论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弥补。特别值得一提的事,这十年中我自采自编的稿件较多,凡有采访任务,我从来不用下面的通讯员,从调查、提纲到写作,均自力而为,从而使我的文字功夫受到很大的锻炼。如果说我搞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那时候,我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是吉林大学第一届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吗?
吴:是的,吉林大学从1980年开始招收刑法学的硕士研究生,我是何鹏老师的开门弟子。当时之所以选择刑法学专业,主要是出于几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是我的外语不太好,所以就没有考国际法专业。除了国际法以外,宪法学也开始招硕士研究生,但我对宪法学没兴趣,觉得宪法没有什么好研究的,但现在看来,这种看法还是很肤浅。但刑法作为实体法,与现实生活和法律事务联系比较紧密,这也是确实的。这也是我当时选择刑法学专业的粗浅想法。
记:当时您研究生毕业后就留校了吗?
吴:其实毕业的时候我很想到实务部门锻炼一下,但法学院坚决不同意,于是我只好留校任教。
研究生入学以后,我主要是跟何鹏老师学习外国刑法,吉林大学的刑法学是靠研究外国刑法起家的,准确地说,是靠研究大陆法系刑法起家的。何鹏老师外语好, 1981年(或1982年),吉林大学第一次组团去日本访问,随行的翻译人员的翻译水平还赶不上何老师,有时候还需要何老师充当翻译。由于何老师的日语好,看日本刑法方面的书就像看中文书一样,给我们讲起外国刑法来就非常方便。
那时候,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法简论》,这是国内关于外国刑法的第一本书。上课除了我以外,还有一个老师叫赖宇,就我们两个人听课。听完课以后进一步加以整理,就形成了《外国刑法简论》。此外,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事法选论》。再有,在何老师和甘雨沛老师合作撰写的《外国刑法学》中,我还协助何老师撰写了分则部分;还以副主编的身份参与编写了《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
记:能不能谈一谈你硕士生期间的学习情况?
吴:1980年入学后,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是百废待举、百业待兴。从客观上看,当时刑法方面的著述(包括译作)还不多。好在1979年刑法典颁布,我们有了高铭暄、马克昌等前辈一起编辑的刑法学教材,还有一些老一辈学者和少数年轻学者撰写的文章,他们为我国刑法学的繁荣拉开了序幕。虽然我是法律系毕业的本科生,但实际上在校期间并未系统地学过刑法理论。于是我开始不折不扣地勤奋刻苦学习,如饥似渴。我是住在校外――省电台分配的住宅,只一间房,不到20平方米。当时孩子小,我又抽烟,都是自己卷的烟,因为工资低,买不起烟卷。看书写作时烟抽得多,孩子挨呛,得了急性气管炎。为了孩子的健康,我只好弄了一张三条腿的桌子放在室外走廊上,然后再拉一条线,在室外支个灯(这种三条腿的桌子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就是有一条腿是活动的,拉出来可以将桌面支起来,放回去桌面也收回那种)。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毕业论文题目叫《教唆犯的概念与特征研究》,这篇论文是从我的关于教唆犯的书稿中抽出来的,这本书稿在我提交毕业论文时就已经完成了,有十四五万字之多,并且在1986年正式出版。现在看,这本书在有些方面研究得还不够深入,但当时确属为数不多的刑法专著。
记:您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博士论文题目叫《罪数形态论》,现在看来,书中的一些内容还需要补充,我也想在武汉大学期间进一步完善这本书。但当时对这本书的评价还是相当不错。我的博士论文答辩时的评委是高铭喧、王作富、曹子丹、何鹏、高格五位老师。在这次答辩会上,评委们的提问让我汗流浃背,而我在重要场合下一般不会流汗。这些评委都非常认真,问了我33个问题,使得答辩足足花了半天时间。同时,这次答辩对我博士论文的修改帮助很大。评委们对我这篇论文的评价还是很高的,至少有这么一句话:“为建立我国的罪数理论体系做出了贡献。”我这篇论文也被评为优秀博士论文。
“法律实践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多课题。要研究这样的课题,不仅要有法律功底,没有法律功底就无法进行研究,而且还要有研究能力。”
记:能不能请您谈一下法学重建过程中您的主要贡献呢?
吴:我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我曾参与过发表修改意见,另一个是《论教唆犯》中的一些观点直到现在也能够站得住脚。比如在教唆犯的种类中,我提出了盖然性教唆和半盖然性教唆,国内学界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最近由我组织的“四方谈”(全称为“刑事疑案四方谈”,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学界)中,我又将半盖然性教唆划分为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双向半盖然性教唆,将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分为性质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对象半盖然性教唆,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我觉得,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就便于把有些问题厘清。此外,我还提出了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这也得到了国内学界的认可。李光灿老师在《论共犯》一书中提到共犯过限问题,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也提到共犯过限问题,但都只是简单地提到而已。在这一基础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共犯过限存在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的问题。关于重合性过限,我还提出所谓的正重合性过限和逆重合性过限,国内学界对此并无反对意见,但也没有更多的赞同意见。
再一个就是关于罪数形态的理论。国内的一些教材对罪数类型的观点并不一致,当时大体上维持了高铭喧老师和罗平老师提出的“一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处理上为一罪”的分类方法。但是我提出了“三三分类法”,根据“三三分类法”,一罪的类型应该分为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我的“三三分类法”是第一步为基础步骤,即把典型的一罪、纯粹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纯粹的数罪分开,将纯粹的数罪放在一边,并不去研究它。第二步叫中间步骤,即把一罪类型中属于一行为的类型和数行为的类型分开,将一行为的类型统称为本来的一罪。第三步叫完成步骤,即把本来的数罪划分为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这样一来,根据“三三分类法”,我就把罪数形态的类型分为了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三类。在很多的罪数个体形态上,我也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张。比如说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界定问题,这是很多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我提出了同质吸收,我认为在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合的。比如说入室盗窃,我们可以说它是吸收犯,我们也可以说它是牵连犯。因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种手段行为,盗窃是一种目的行为,发生了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二者互相牵连的手段牵连类型的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既符合吸收犯的特点,也符合牵连犯的特点。我认为,如果数行为属于异质性罪名,一律按照牵连犯处理。比方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入室盗窃上就规定了单独的罪名,我国刑法将入室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处理。换句话说,入室与非入室相比要重一些,因此按照我的观点,异质性犯罪应该作为牵连犯处理。
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处理上,我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从一重重处断,就是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为什么要按照一个重罪来从重处罚呢?因为按照我的想法,想象竞合犯至少是一个半罪,如果从一重处断,就等于按照一个重罪处罚,还有半个罪没有考虑,这是没有道理的,至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我认为应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
此外,我的一个贡献是在国内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研究的热风,我正在组织编写“犯罪形态研究丛书”,该丛书由检察出版社出版。现在已经出版了八本书,但要实现出版五十本书的目标,恐怕很难。为组织编写该丛书,我们还专门在北京开了一个会,张明楷和陈兴良也都参加了,他们也是这个系列的副主编。
记:您到武汉大学后,在学术发展上有什么打算?
吴:我到武汉大学后,首先是协助马克昌老师组织撰写与其主编的《犯罪通论》、《刑罚通论》配套的《罪刑各论――百罪通论》。之所以叫做“百罪通论”,是考虑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400多个,而且已有多部系列性的分则著述。这部“百罪通论”只限于常见罪、多发罪和个别的新罪,共计108个,计划搞150万字。这样可以将这本书写得深入一点。
另外,就是参与了马克昌老师主编的《大陆法系刑法总论》的编撰,承担了违法性论一章的写作任务。自以为写得还不错。
我是来自法律系XX级政治学与行政学2班的苏久旺。很荣幸能够作为闽江学院XX届的优秀毕业生代表站在这里发言。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所有毕业生对长期以来关心与帮助我们的领导、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四年来的谆谆教诲,谢谢你们(转向主席台,半鞠躬)。同时,也向在座的各位同学表示衷心的祝贺和诚挚的祝福。
今天,我们就要毕业了,转眼就要和母校话别,心中的依恋之情油然而生。四年时光,一千四百多个日日夜夜,弹指之间,就这样匆匆流逝,承载着我们太多的回忆与最初的梦想:
XX年9月,来自五湖四海的我们,相聚于闽江学院,带着我们的梦想与斗志而来。期待着梦想在这里实现,期待着燃烧出各自的精彩。当我们从最初的懵懂迷茫到最后的恍然惊觉,从毫不相识到依依不舍之时,我们却不得不离开。我们经历过大一的纯真年代,走过大二的轻舞飞扬,告别大三的紧张与忙碌,来到今日大四的依依别离。大学四年,各种学生组织里留下我们忙碌的身影;大学四年,我们曾为考试、过级、考证紧张过、奋斗过;大学四年,我们在书本知识与社会实践中不断完善自我;大学四年,无论是在晨磬广场、文化墙,还是在教室、宿舍、食堂都曾有过我们的欢声笑语。你我一定记得烈日熏烤下刻骨铭心的军训,一定还记得每次的团日活动中互帮互助的场面,一定还记得熄灯后的寝室卧谈会。你我一定不会忘记50周年校庆的自豪与振奋,一定不会忘记勤工助学与社会实践中成长的历程,一定不会忘记为毕业论文与寻找工作时奔波的画面……
还记得各位老师在课堂上或滔滔不绝,或循循善诱,每一张和蔼的脸孔,每一道睿智的眼神都折射出他们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的人格魅力。透过他们讲解的一个个貌似枯燥的理论,我们理解了专业知识的内涵与外延。辅导员们,不仅是我们的师长,更是我们的朋友与心里咨询师。是你们,教会我们如何面对成长过程中的难题,是你们,一次又一次的包容我们的过错,是你们,让我们能够在闽院尽情的展翅飞翔。
在母校学习的四年中,我主要担任过班级党支部书记,法律系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曾前后荣获福州市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毕业生等二十余项荣誉。并有幸参加闽江学院第一届选调生的选拔考试,通过初审、笔试、面试等层层考核,进入了最后的体检阶段。对此,我要感谢闽江学院,感谢法律系领导、老师及辅导员们,感谢你们给予我成长的机会,感谢你们细心的教导,使我取得了今天的成绩。
普京大学毕业后,供职于克格勃,索布恰克则继续从事教学、研究工作。1989年,索布恰克弃教从政,当选苏联人民代表,并于次年竞选圣彼得堡市市长成功。索布恰克急于延揽各路英才,当一位熟人引荐普京时,他对自己这名学生的克格勃背景有所顾忌。
普京这样回忆与索布恰克会面时的情景:
一位法律系朋友请我帮助索布恰克。那时,他刚当上列宁格勒市苏维埃主席。朋友直截了当地说,索布恰克的班子里没有什么能人,他身边都是一些滑头。接着,他问我能不能帮助索布恰克。
“哪种形式?”我很感兴趣。
“从大学出来,到他身边工作。”
“你知道,这得慎重考虑一下。我是一名克格勃军官,这一点他还不知道。弄不好,我可能会损害他的声誉。”
“你同他谈谈吧。”朋友建议。
我同索布恰克见面是在他的办公室里。我进去后,做了一下自我介绍,然后把自己的想法都谈了。
他是一个容易冲动的人,听了我的想法后,立即对我说:“星期一您就来上班吧。就这样。现在我们商量一下,您想干什么工作?”
我不能不说清楚了:“我对这一切都很满意,也很感兴趣,但我有一个情况要向您说明,它很可能会影响我变换工作。”
他问:“什么情况?”
我回答:“我必须跟您说,我不是一个普通的校长助理,我还是一名克格勃军官。”
他考虑再三后说:“好吧,克格勃就克格勃吧!”
事实证明,索布恰克的选择是正确的。普京最初担任圣彼得堡市对外联络委员会主席,后出任主管对外经济联系的副市长,成为索布恰克的忠实助手,甚至有人称他是索布恰克的“守护天使”。
与其他人相比,普京的工作能更多地得到索布恰克的肯定。许多人称普京为圣彼得堡的“灰衣主教”,索布恰克却没有表现出任何担心和顾虑。相反,他托付给普京的事情越来越多。出访时,他继续给普京留下自己签好字的市政府的空白公函纸。这表明他对普京高度信任,而普京也非常珍视这种信任。
1996年,索布恰克在圣彼得堡市长选举中败北,随即遭到政治对手的打击报复,面临锒铛入狱的威胁。此时的普京表现出一个学生、一个部下对老师和上级的忠诚。他追随索布恰克离开圣彼得堡市政府,并说了句后来被俄罗斯媒体广为传诵的话:“宁愿因忠诚被绞死,也比背叛偷生好。”
离开圣彼得堡市政府后,普京几个月处于失业状态,家里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这段时间对他来说是一段痛苦的煎熬。1996年8月,机会再次降临到普京身上。他应丘拜斯之邀前往莫斯科,在叶利钦政府身居要职。
他没有忘记自己的恩师。在普京的帮助下,索布恰克离开祖国,前往巴黎躲避政敌的指控。正当他遭受巨大挫折时,普京当上俄罗斯总理,还拥有令人称奇的高支持率。
1999年12月31日,普京成为俄罗斯联邦代总统。
在普京上任初期,索布恰克曾对记者说:“普京是一个非常沉稳的人,他从不会为了谋取职位而搞阴谋诡计。他没有争权夺利的野心,但是如果命运让他走上这条路,他就能够肩负起责任。”
我想要继续说的是,从这次考试的答卷中不难发现,你们对于那些需要自己归纳而不能在教材的某个地方找到现存答案的试题回答得虽然不好,但对于教材里有现存答案的基础知识回答得更差。显然你们大多数同学没有按我的要求在听课前预习,部分同学甚至在考试前没看过教材,仅仅凭着上课的时候听得似懂非懂而且已经遗忘了不少的那点东西就来应考了。我不知道是否你们真的感觉那样考试就完全可以高枕无忧了.老实说我的阅卷并不很严格,不但预先制定的标准答案上没有的内容你们回答得有理的酌情给了分,而且你们普遍存在的词不达意和病句现象我并没有扣分。你们的年龄大多在24岁左右,到了这个年龄还只有这点学习自觉性,这确实是我所没有想到的。或许,你们自己也从没想过吧?你们真的觉得心安吗?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意义
2011年,世界知名研究调研公司麦可思研究院了2007-2010年三年的15个失业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位居其中第一。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类型、层次的需求在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法学教学模式、教学观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因此,法学教学的改革,特别是通过教学改革培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学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
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提出和实施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必然性。这是因为,以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高等教育必须面向世界培养人才。而恰恰相反,由于我们过去的教育体制存在一些主观和客观原因,使得现在的大学教育中对应用型人才培养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仅限于理论和法条的死记硬背,口头、书面表达能力较差,分析及解决问题能力较差,思维方式单一,知识面狭窄等等。这种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人,只是“片面人”,而不是知识、能力、素质综合发展的“全面人”[1]。这是不能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中,整合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调整并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特别是把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还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学中存在的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能力培养的现状,导致大学生综合素质较低。因此,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型、创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基础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三、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二)法学教学改革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打下基础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是学科教育,而是综合教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主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对学生进行军训、“两课”社会实践(调查)、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实习、法学专题辩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方式的锻炼,以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必须以专业课的课程内容为依托,使专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能有机整合。如模拟法庭的运用要与《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开设有机结合;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尽可能覆盖法学主干专业课。另外,从长远考虑,可专门编写这方面的教材,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三)法学教学改革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切实保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体现,要确立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观,明确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贯穿于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全过程,实现教育的整体优化,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全员育人的目的。课题组努力采取灵活机动的教学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教育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途径
(一)培养理念与培养目标的改革
通过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很重要的一点是,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学教学水平滞后或特色不鲜明的问题。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实践性、应用型不等于低层次,应当树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养意识。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真正需求。
(二)课程体系改革
首先是培养模式的改革。就我国目前情况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尽早规划,统筹实施,也让学生、家长有长期打算,而不应被本科毕业去向选择所打断,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最好尝试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复合的专业也可以有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学生也不会疲于应付,可以将所学课程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课程体系的改革。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我国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卷入其中,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市场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业务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个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更处于劣势。我国目前有的课程缺乏国际竞争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开设“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课程。“法律”离不开“法德”,无良的律师、法官钻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同时,应当加大法律实践必修环节内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改革。对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时间内学习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因此,无论是法学教材、复合的另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教材都不宜过于艰深,但是也不应削弱其专业性、理论性,同时强调、突出其实践性,因此教材的选择至关重要。我国没有lawreport(案例库),判决书主文也难以像判例法的判决那样正反意见都充满说理,也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无太多适合作为教材的案例教材让学生研习和讨论。有些人主张用司法考试题作为教科书,笔者认为,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要厘清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首先要解决它的“上游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
(三)教学方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专门院校里的法学院系,如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通常政法类院校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以培养理论型人才为特色,而专门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体现自身的特色,即要培养出专门、专业法律人才。本文仅就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谈本人之粗浅看法。
一、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要有特色、高水平,这不仅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高校自身的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人才为数众多,但高层次、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短缺却尤为严重,培养法学专才已成为大势所趋。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一)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纲要》还要求:“……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要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是当务之需。
(二)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2009年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北京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或离职量最多的10个专业,占本科失业量的44.0%。失业或离职者最多的5大专业依次是: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其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专门院校法学专业如果不根据现实的需要、改革课程设置,只能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剧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负担。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是市场经济的需求。笔者由于职业的关系每年都能接触到来自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触颇深:建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分不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医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竟搞不清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可想而知专门院校法学教育的失败。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也比较突出:税收案件中法官、律师不懂增值税发票;建筑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医疗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医疗常识……社会急需专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而专门院校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扬长避短,走专门化特色化的法律专才培养模式,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只有这样专门院校的法律专业才有生存的空间与市场的需求,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需求。
二、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不合理。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门、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不少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开设没有专业特点,基本上是人家开什么可我们就开什么课程。没有对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开设的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为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类、综合类大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其结果,专门院校培养的学生法学不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类及综合大学,专门、专业法学知识也没有凸显出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
(二)专业基础课程内容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偏轻。要做到专门院校法学专门化,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以财经院校为例,要打造特色财经法学人才,财经类基础课程应该纳入学科基础课程当中。比如,财经院校应当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纳入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范围之内。设想在没有开设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等学科基础课程或在所开课程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给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税法等课程,只能使学生掌握的法律规范与经济学理论相脱节。
(三)专门院校专业法学课程严重缺失。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本专业的法学课程作为开课的重点,开全专业法学课程。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可能凸显专业特长,又可使法学专业符合本专门院校的特点,满足于本专业的法律需求。但在实际上,各专门院校对本行业的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以财经院校为例,目前财经院校中,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设置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的财经类法学课程类别划分。各院校虽都开设财经类法学课程,但课程类别各不相同,有的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或任意选修课,还有的为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同时财经类课程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财经类核心法学课程开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在第三学期才开始安排此类课程。财经类课程没有结合相应的法学课程开设。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对策
(一)准确定位本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人才的培养需专门院校应该在办学过程中准确定位,一是学校类型定位。学校要根据区域、行业的需求,选准自己的定位。二是办学层次定位。如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热门,许多高校都争办这个专业,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持特色和优势,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三是在办学规模上要考虑把资源集中到学生培养、提高质量上。学科建设始终是学校的龙头,学校如何保持优势的特色学科,是学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内容。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意在经济、管理的学科交叉中寻找特色,凸显优势。
(二)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法学专业特点
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类院校应该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当调整适合本校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比例,使课程结构既科学、合理、相对稳定,又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应细化大专业下的小专业,体现财经特色的课程设置,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将限制性选修课作为专业方向课的学校,应增加其总的学分和学时,在总量上提升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
(三)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
为了培养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当有别于专门法律院校。笔者认为,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可分为通识课程、法学基础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这三大模块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选修课、必修课等,开课的次序、时间应当本着先一般通识课、后法学基础课、最后到专业法学课程这样的程序进行。具体对策如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不分院校、专业,所有高校必须开设的课程。比如,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体育、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外语、计算机等。对法学专业而言,为了给后续的法学教学打下基础,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也应当列入通识课程范畴。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这些通识课程划分为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都可作为学生的通识选修课;而法学基础理论、外语等则应作为通识必修课。同时对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除外语、计算机课可在以后学期根据需要继续开设外,其他全部通识课程均应当在大学一年级修完。
2.法学学科基础课
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除了要开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科核心课程外,还应开设司法文书、外国法制史、律师法、法官与检察官法等课程。这些法学学科基础课也可以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可将法学专业的14科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同时对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全部法学基础课程应当在大二全学年修完。
3.专业法学课程
如果说专业院校中通识课程和法学学科基础课程设置没有差异的,那专业法学课程将是打造法学专才的核心与关键。各专门院校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对本行业、部门法学人才的需要,设置法学专业专门化的课程体系。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开设并强化财经特色,以经济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作为课程开设的重点。可将经济法律规范划分为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法、经济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作为经济组织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各种企业法等。作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价格法、金融法等。作为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作为经济管理法包括会计法、合同法等。作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据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再做细分。比如,金融法,内容可含银行法、票据与结算法、担保法、保险法等。这些课程也可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授课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学期。其他院校可以结合本专业法学的实际需要选课、开课。
当然,专门院校要培养出专业法学人才,对策及措施还有很多,比如,论文写作和实习环节。论文写作应要求写本专门院校相关行业法律论文,医学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就可以围绕医疗法,而建筑大学的法学专业则可以建筑法为方面来确定选题撰写论文。毕业实习也应当有针对性的到医疗、建筑公司等单位实习……这样就能比较好的将所学专业与实践有机、有效的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不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晓本行业、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可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定位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而目标的实现重在课程设置的改革。
参考文献
一、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障碍
(一)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均衡性
近年来,随着高等院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法律院校的激增和法学专业的细化,造成不同层次的法律院校在师资、经费、学生生源、社会关系等各个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和阶梯型。首先是地位的不均衡问题。各大法学院系的地位不平等主要是历史与现实原因造成的,实习单位倾向于资深政法院校或者名牌、重点大学的法学专业学生。其次是经费的不均衡问题。比如,部属政法院校在实习经费投入上比地方本科政法院校有着明显的优势。另外,由美国福特基金会支持引入的诊所教育仅仅是面向我国十几所著名高校或者法学院,而一些综合院校、师范院校的法学院或者法律系则不被支持。再次是人际资源的不均衡问题。当前的法学名家和专家多半集中于各大著名的法学院,他们具有丰富的司法人际关系,对于联系确定实习单位,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实习环境,争取更多的实习机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统一性
大部分的法学院系为解决实习基地的容纳规模问题,在实习方式上大多采取了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相结合的方法。虽解决了基地容纳规模问题,但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在自主实习层面上增加了实习管理与监督的难度。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法学本科专业自主实习多半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实习的整体质量和效果。
(三)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科学性
法学本科的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学的最后一个学年,主要是第七学期或者是第八学期,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学生会迫于考研、就业的压力,对专业实习敷衍了事,甚至是虚假实习。
而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为保证专业实习的质量,应当调整法学本科教育的实践教学计划,规避与考研、就业时间上的冲突,从而更好的保证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
(四)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规范性
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不规范性主要体现在制度体系上存在着诸多不健全因素。从学校来讲,对法学本科专业实习上重视程度还不够,所以在专业实习的安排与进行中都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与非计划性,在实习的目标、内容、指导教师安排、考核等制度的制定上欠缺规范性和系统性。从实习单位来讲,在实习生的安排与指导上更多的是任意性,无法为实习生提供较为系统专业的实习任务,从而影响实习的质量。
二、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释困途径
为了适应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实现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即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针对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实习上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各个环节上进行思想观念转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思想观念的转变是整个教学改革的关键和先导,只有思想观念改变了,教育的转变才能落到实处,因此,不管是教师、学生还是教学管理人员,尤其应当对法学专业实习高度重视,然后落实到行动之上。主要在以下几个层面上进行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创新与实践。
(一)建立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以目标管理为主的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管理机制
1.明确专业实习的定位和目标,修订完善相关实习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重要的环节,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检验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措施。法学本科专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结合该目标和任务,分别制定出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法学专业实习的方式与时间、专业实习的组织与管理、专业实习的指导、实习纪律、实习成绩的评定及优秀实习生的评选等法学专业实习的各个环节做出全面、细致的规定。在规章制度的设计过程中,结合学院在专业实习上的资源优势,力求突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成立专门的实习组织管理机构和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准备工作。制定周密、科学的实习安排计划和进行规范、有序的组织工作是确保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的前提条件。在法学专业实习组织管理机构上,可以借鉴比较成熟的教育实习组织管理模式。
实行校、院(系)两级实习管理组织机构,由校教务部门制定出台《专业实习组织与管理办法》对各部门在专业实习上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院系成立由教学院长、院党总支书记、教学秘书和实习年级辅导员组成的一级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管理法学专业实习各环节落实工作。另外,每次进行法学专业实习之前,校教务部门与院系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协商,一方面与实习单位做好法学专业实习中的各项协调工作,另一方面制定详细、周密的法学专业实习安排意见,并严格选定带队教师。
3.重视实习环节的过程管理,加强专业教师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工作。
在实习过程中,校实习组织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实习检查工作。具体由教务处和法学院系实习领导小组共同组成实习检查小组,分赴各个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检查和解决学生实习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包括实习纪律的执行、生活中的困难以及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沟通等。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学专业教师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在法学专业实习环节中,虽然实习单位为学生配备了实习指导老师,具体承担着学生实践能力素养的指导工作,对于学生其他方面的问题并不过多给予关注,而在涉及培养思想品质和专业技能素质等方面的复杂问题时,就只能靠学生自己体验,结果导致法学专业实习与整个法学素质教育之间产生了脱节,因而不能充分发挥法学专业实习的作用。因此,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工作态度负责的法学专业教师,加强对实习学生的专业实习指导工作,适时提供指导意见,从而全面提高法学本科专业的实习效果,为以后专业实习工作的改进提供依据。
4.制定科学、规范的实习质量评价制度,建立以目标管理为核心的专业实习管理机制。“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是目前法学院系在法学专业实习中普遍采用的实习组织方式。因此,建立严格的实习质量评价制度,明确实习目标和要求,并将目标、要求与实习成绩评定结合起来,建立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以目标管理为主的实习管理机制,对确保法学本科专业实习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方面作用的发挥起着关键性作用。法学专业实习的目标和要求主要包括:实习日志、案例分析、各类亲手制作的司法文书、实结等。在评定学生的专业实习成绩时,不能单纯的以实习单位给予的成绩为准,应结合学生的实习态度与工作作风、业务能力、执行实习纪律情况、实习材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实行奖惩制度,成绩不合格者,需要重新实习。建立实习质量评价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分散实习中部分学生不安心实习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对规范法学专业实习、引导学生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专业技能素质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拓宽实习基地、加强沟通,建立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良好的互动机制
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司法实践的桥梁。因此,建立一批比较稳定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将为学生迅速将法学专业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学实践能力提供了可靠的平台。而且也有利于锻炼和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立后需要尽可能巩固、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学校应该与实习基地单位建立一定的联系机制,经常性的加强联系,巩固双方的合作基础。
如定期开展实习基地联谊会,组织实习基地单位指导教师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实习指导意见及对实习基地的建设意见,感谢他们的支持。当然还可以在实习基地建设以外的领域进行多方合作和资源共享。
如,进一步与实践基地领导协商,让他们也承担一部分实务性课程,实现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的双师制,由专任教师和实践基地客座教授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定期在实习基地单位开展法律理论培训工作,帮助其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巩固双方合作的基础,实现“双赢”。
1.研究学生党员导师制的缘由及意义
近年来,部分学生一旦入了党,尤其转正后,思想等各方面就会出现松懈,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学生党员加强教育,强化学生党员意识,发挥好党员的先进模范带头作用已成为当前学校学生党建工作的重要课题。为此在塔里木大学基层党建创新项目中,我系拟定研究我系学生党员导师制具有重要意义。学生党员发展导师制既是现代教育的发展要求,又是发展优质学生党员的重要保证。它既适应了学生转型期的需要,又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对培养复合型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党员导师制的实施既有利于更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又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我系学生党员现状分析
2.1对学生党员理论学习重视不够,学生党员的教育不够深入
我系学生党员理论学习组织形式比较单一,实效性不强,学生党员教育不够深入。由于党员教育,特别是入党后的教育,往往投入多而收效甚微,在当前党员教育中,往往流于形式,局限于安排几次讲座或支部泛泛的理论学习,缺乏必要的指导,理论学习往往仅仅体现在形式上,学习浮于表面,很难让学生有比较深刻的领会和掌握。
2.2学生党员的骨干和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
在党员教育中,尽管学校学院不同程度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一定成绩,但总体上还有所欠缺。部分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表率意识与责任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欠缺,无法真正体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同学中缺少影响力,损害学生党员在同学中的形象。同时由于学生党员随年级变化,大三大四的学生党员忙于准备司法考试和科研、找工作、写毕业论文等,时间比较紧,任务较重,有些制度的落实和工作的创新难以得到保障。
2.3对学生党员缺乏相应的考核手段和监督考核机制
由于普遍存在重视党员发展工作,发展工作程序严谨,把关严格,发展后多数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或不完善,对学生党员缺乏相应的考核手段和监督考核机制,即使是预备期考察也流于形式,导致部分党员入党后出现松懈,没有发挥应有的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3.推行学生党员导师制的方式方法
3.1我系推行学生党员导师制的实施方法和步骤
从塔里木大学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的讨论、申请与立项,我支部都经过了反复讨论,尤其立项之后,学院党委给予了莫大的关心与支持,支部成员与支委经过了反复考量。首先,积极发动各位动员积极参与学生党员导师制,配合支部工作;其次,采用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党员导师;最后,召开党员支部大会宣读最终确定的十位学生党员导师的名单。
3.2我系对学生党员导师的任职要求、配备
3.2.1我系对学生党员导师的任职要求
因为学生党员导师制是我支部学生党员教育的第一次有益探索与实践,所以我们对学生党员与学生党员导师的选择比较慎重,我系对学生党员导师的要求较高,选择的导师都是具有4年及以上党龄的本支部教职工,其中大部分都是各科室及办公室的主要骨干,都是长年做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与学生打交道,思想政治素养好、党性思想觉悟强,理论根底与素养有较高的老师。还具备工作责任心较强,能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热爱、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我系现有教师党员19人,最终确定10人为学生党员导师。
3.2.2我系对学生党员导师的配备
如今,7个学期过后,即将成为经济师的勒克尔依认为自己当初的选择是“完全正确的”。“高等职业学院无可挑剔,简直是太棒了。”28岁的他将在2003年上半年参加结业考试。
在德国,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高中会考之后,像勒克尔一样选择高等职业学院,而不是选择普通大学。教学大纲简单明了,小班上课讨论,学生和教授有直接的接触,教学重视密切联系实际,学生毕业后有较好的就业机会,这些都是德国高等职业学院所具备的优势。曾几何时,德国的高等职业学院一直被当作是与进行学历教育的普通大学不可同日而语的两极,被看成是培养不入流的人才的地方。而如今,它却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成功的教育模式,也招致了那些人满为患的普通大学的嫉妒。
德国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始建于教育需求膨胀的1969年,当时只有3所学院,分别位于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的弗伦斯堡、基尔和卢卑克。如今,德国共有高等职业学院156所,教授13236名,德国大学生总人数190万人中的451600名学生在此学习。德国的16个联邦州拥有高等职业学院最多的巴登―符腾堡,有31所,最少的是不莱梅和汉堡,只有2所。在当今德国,半数以上的工程师和三分之一的经济学家毕业于高等职业学院。
教育理论家约尔根・米特尔斯特拉斯积极呼吁,要将“高等职业学院提升为正规的大学”,并要“扩大其规模,以减轻普通大学的压力”。德国科学委员会长期以来也一直在做着相同的努力。他们认为,高等职业学院学生的比例应该达到大学生总数的60%。目前,按高等职业学院学生占大学生总人数的比例来看,比例最高的前3名是萨克森―安哈特州、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茵州和勃兰登堡州,分别达到38.5%、38%和32%,比例最低的3个州是北莱茵―威斯特法伦、柏林和萨尔,分别为19%、16%和不足15%。
德国普通大学的培养目标依然是要为科学研究提供后继人才。可实际上大部分学生上大学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在经济社会中有所建树的资本,而并非是要获得诺贝尔奖。长期以来,高等职业学院培养的是工程师、企业家和社会教育工作者。那么高等职业学院为什么不能增加新的科目,培养其他专业的人才,比如律师、教师、药剂师、牙医?这些专业的实践性非常强,与毕业后的职业联系非常紧密。
答案非常简单:普通大学和职业协会不愿将自己的传统领域拱手相让。普通大学的教授们为的是他们的收入和声望,而学生们则是为日后的社会地位考虑。比如经济法是界于企业管理和法律之间的一个专业,已经有20多所高等职业学院开设了这一专业。虽然高等职业学院这一专业的毕业生深得企业的青睐,但德国律师协会的代表和著名的法学教授却总是试图将他们贬作“法律问题的小办事员”。但大学法律系毕业的法官们找工作却比他们难得多。
在目前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形下,许多高中毕业生应该已经注意到,选择深造的学校一定要考虑到经济社会的要求。在埃斯林根高等职业学院,不管是学生还是教师都认为,高校从中型和大型企业聘请兼职教员是一件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当然,高等职业学院的毕业生当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的高级领导也是一件平常的事情。这对高等职业学院毕业生的就业也有极大的帮助。如埃斯林根高等职业学院21岁的女学生米莉安・格夫勒雷尔,刚刚走入高等职业学院大门,系主任就把她介绍给博世公司(Bosch)的代表。所以比起在大学学习的朋友们来说,两年后找工作对她而言一定要容易得多。现在,她得到博世公司的一笔奖学金,并在公司里有了一位辅导教师,师徒差不多每个月要见一次面。她也可能在公司设在斯图加特的工厂进行一个学期的实习,并与公司合作撰写她的毕业论文。“考试后,工作是一定会有的,” 米莉安轻松地说。当然有可能是留在博世公司工作。
对戴姆勒-克莱斯勒而言,高等职业学院的学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负责研究和技术的董事克劳斯-迪特尔・弗林格说。“在毕业生正式来公司工作之前,公司通过实习就已经了解他们了。”他本人就曾是一位熟练的机械制造工人。高等职业学院的毕业生往往不需要太长时间的适应期,而且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安排他们的工作可以少走弯路。所以录用高等职业学院的毕业生对公司来讲是合算的。“高等职业学院毕业证和普通大学毕业证有同等的升迁机会,”他说。就连他的上司,公司的大老板约尔根・施伦普也是高等职业学院毕业。
在德国国家职员体系中,等级制度非常严格。一般来讲只有普通大学毕业生才能获得较高的职位。对于高等职业学院的毕业生来讲,这意味着他们每月的薪金要比普通大学毕业生少几百欧元。到目前为止,一切试图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的努力全部都失败了。各州内政部长的理由大体相同:资金短缺。
对高等职业学院不利的另一种情况是,要想在毕业后攻读博士学位,就只能到普通大学去申请。为此高等职业学院的学生要补很多课程。有时每周要上30-40节课。
高等职业学院师生有着自己的自信心。高等职业学院的招生数量限制要严于普通大学。普通大学的辍学率为30%,而高等职业学院只有20%。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0-0015-02
一、引言
高校教务管理是一项以客观教学规律和科学管理理论为指导,面向全体教师和学生,为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运用一定的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对整个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地计划、指导、控制、决策和评价,以达到既定目标的复杂的管理活动[1]。高校教学秘书是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各项教学管理工作的基层执行者和组织者,在行政上受学校教务部门以及院(系、部)领导的双重领导,同时为教师和学生服务,紧密联系着学校与学院,教师与学生,是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枢纽。因此,正确认识现阶段我国高校教学秘书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分析当前我国高校教学秘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而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人员稳定的教学秘书队伍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2]。
目前,虽然很多学者对高校院校教学秘书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分析与研究[3-6],但注意到大多数的分析与研究都是以自身所在的院校为对象,由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院校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这些研究成果一般只能为其他院校加强教学秘书队伍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很难直接推广到其他高等院校。另一方面,通过对大量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发现,在讨论教学秘书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时,以实际调查数据为依据从本质上分析教学秘书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较少,因此大部分文献所取得的成果往往很难直接为高校教学秘书队伍的建设提供具体的依据。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主要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为例,对教学秘书队伍的现状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并提出了几点自己对改善教学秘书队伍建设的建议,为我校及其他地方本科院校教学秘书队伍的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秘书队伍现状分析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现有15个基层教学单位,结合学校教务处对各二级院系教学秘书配备情况进行的统计和作者的相关调查。
大多数二级院系都配有1~2名教学秘书,其中生命科学系、教育科学系、政治与法律系、物理与电子信息系、化学与材料科学系、思政部都配备了1名教学秘书;机电工程系、数学与计量经济系、美术系、信息科学与工程系、中文系、音乐系配备了2名教学秘书;体育科学系、外语系和经济与管理系配备了3名教学秘书,其中体育科学系、信息科学与工程系和外语系还承担着全校公共必修课。
从知识结构分析,现任的27名教学秘书,拥有专科及本科学历的有20人,拥有研究生学历的有7人,两种学历所占比例分别为74%和26%。这说明在我校,教学秘书的知识水平处于较合理的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教学管理质量。
从年龄结构分析,现任的院系级教学秘书的年龄在30~50岁占的比例为93%,50岁以上的占到总数的7%,这说明我校的教学秘书队伍是一支以中青年为主的工作队伍。这保证了教学秘书有充足的精力和体力应对教学工作的需求。
从工作时间分析,现任院系教学秘书中,从事教学秘书工作时间在5年以上的有21人,占总人数的78%;任职时间在1~5年的有4人,占总人数的15%;还有2人任职时间不足1年,只占到总人数的7%。其中最长的达到了29年,这说明在我校教学秘书队伍任职时间较长,整体人员相对稳定。
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秘书队伍存在的问题
1.工作任务重。从表1中可以看出,配备了一名教学秘书的院系中,除了生命科学系学生人数不足600人、思政部没有学生外,其他院系的学生人数都超过600人,有的还超过了800人;配备两名教学秘书的院系中,机电工程系、美术系和信息科学与工程系的学生人数超过了1200人;经济与管理系虽然配备三名教学秘书,学生人数达到了2336人;教学秘书人员配备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教学秘书的工作压力。
院系教学秘书的日常事务非常繁杂,一切日常教学管理工作都是以教学活动为中心。其工作主要包括:新生名单、学籍注册管理、教材征订、选课组织和申报、学科竞赛组织与管理、学生成绩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组织与管理、组织学生座谈。在教师方面的工作包括: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验大纲、教学日历等教学任务下达,专业教学任务和调整、编排课表,考试组织与安排,教师工作量统计,教学巡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听课记录,精品课程建设,教改,实验室改革,特色专业建设,申报新专业,教学会议记录,教学情况通报,教务系统,上传下达教学文件与通知,所有教学工作材料的发放、收集、整理与归档。面对如此繁重复杂的工作,绝大多数教学秘书都感到力不从心。
2.心理压力大。正由于教学秘书的工作烦琐,大多数教学秘书为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很多工作都是在非工作时间完成的。教学秘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时限开展工作,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松散的人际管理,对教学、人才培养的自由度较大,这种现状使得教学秘书与任课教师的人际关系紧张,稍不注意就会得罪人。教学秘书的工作事关整个学校的教学工作能否正常有序地进行,一旦出现错误,就会产生极坏的影响。从而教学秘书会感到身心俱疲,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3.激励机制欠合理。教学秘书目前处于非常重要但又很不被重视的一个岗位,地方本科院校教学秘书的晋升空间小,在工资分配上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整体待遇偏低,在职称晋升等方面受到学校制度的限制。在我校,教学秘书属于管理岗位,不能参与评职称,而且不能调到教师岗位和其他能评职称的岗位。这就意味着不管在岗多久,薪资都不会改变。在评选优秀时,也不会把教学秘书岗位考虑在内,与学校对教师和辅导员及其他技工岗位的奖励机制形成鲜明对比,导致教学秘书在工作中缺乏进取心,只求完成任务不求质量。
四、改善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秘书队伍现状的对策
1.根据学生人数,确保教学秘书配备数量。地方本科院校应该根据学生人数按比例配备教学秘书,很多院校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大多数院系没有配备足够的教学秘书,使得教学秘书在实际工作中忙于应对各项教学事务,没有时间去研究、思考。只有教学秘书配备齐全,才能保证教学管理的正常运行。
2.重视专职培训,科学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教学管理应采用高效规范的模式来适应高校教育和现代社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学校教务处应定期开展教学管理岗位培训和教学秘书座谈会,为教学秘书创造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开拓视野,提高工作能力和研究能力。如果学校有条件,可以让教学秘书走出校门,参加教学方面的研讨交流会,学习他校的先进教学管理经验,逐步转变观念,提高技能,改变靠经验进行教学管理的模式,为提高和完善教学秘书业务水平创造机会,适应高效率、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趋势。
3.完善人事政策,激发教学秘书的工作积极性。高校的人事政策往往对教师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教学秘书却没有政策支持,导致其工作积极性不高。一支优秀的教学秘书队伍离不开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业务水平高的教学秘书应提拔使用。反之,对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的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奖优罚劣,以奖为主,给予先进工作者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不能胜任的人员更换岗位。
地方本科院校还可以给予教学秘书享受与政治辅导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相同的行政待遇。譬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学秘书工作四年给予副科级待遇,在教学岗位满七年可享受正科级待遇,做满十年则可以享受副高级待遇。教学秘书在岗达到一定年限愿意转岗的,可优先安排其他行政岗位。对于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学秘书,达到相应年限,可以有机会转成专业教师,并享受跟教师系列同样的职称评定,这有利于教学秘书的自身发展,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结语
优秀的高校除了拥有优秀的师资队伍外,还拥有卓越的教学管理队伍,教学秘书作为最基层、最直接的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教学秘书建设上,应尊重教学秘书的工作,发挥教学秘书的特长,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为教学秘书促进良好的工作环境,使教学秘书自身得到不断提升,从而更好地为地方本科高校教学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高强.新建本科院校提高教务管理水平之思考[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2):7-10.
[2]袁其波.浅谈高校教学秘书队伍现状及其对策[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2,(6):9-10.
[3]赵霞.以人为本建设高校教学秘书队伍[J].中国成人教育,2011,(24):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