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01: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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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估、凭实绩晋升,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无论欧盟还是德国政府都对公务员有考核评估机制,体现职位管理的特点,由部门主管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法有平时掌握、开展谈话、与当事人沟通等,年终从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及工作方式等方面分五级综合评价其一年来的情况。突出业绩和能力的评估,不同等级的公务员也有不同的能力评价标准。考核中将定性的标准转化为量化的评估结果。
培训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个性化,是提高公务员能力的有效措施。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使培训教育制度化、正常化。欧盟公务员每年脱产培训十天,培训内容完全适应公务员自身的需求来进行,针对性和实用性很强。在培训类型上,有新进公务员专业培训、在职公务员技能培训、某些专业人员强制性培训,还有晋升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等。培训内容不求一律,有语言、技能、谈判技巧、项目管理等。培训方式有公务员培训学院、远程教育、夜校等多种形式。无论参加何种形式、何种内容的培训,一般都能尊重个人意愿。培训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
稳定的高收入福利政策,是吸引优秀人才到政府服务的保证。为了增强政府机构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他们从制度上保证公务员的收入不断提高,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福利制度和灵活的人性化的公务员管理方法。首先公务员不会被解雇,其次如遇家庭困难,公务员可申请实行灵活的工作时间,再加上公务员的收入一般都达到同类型人员的中等以上水平,给人以稳定感、责任感,从而能够吸引优秀人才到政府机构并保持队伍稳定,与那些国际知名大企业吸引人才进行有力的抗衡。
实行分类管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两官分途”,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贯彻执行;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两者不得相互转任。
保持政治中立。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得保持政治中立: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为政党和政治目的谋求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行为”,“公务员不得作政党或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或有同等作用的成员”。
科举制是古代中国政府开设科目公开考试,然后根据考试成绩来选取人才,分别授予官职的一种制度。科举制产生于隋朝,唐朝继承进一步完善,成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
(一)科举制的地位
科举制使普通人通过考试有了一次入朝为官的机会,它是服务于君主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有三个方面:一是将原来掌握于门阀氏族或地方的人事选拔权相对集中地收归中央,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二是适应了广大中下层地主阶级利益和需要,扩大了君主专制统治的政治基础;三是适当调整了封建政治体制的内部结构,促进了封建管理阶层的新陈代谢,提高了封建国家行政机器的管理效能等等。
(二)科举制的历史借鉴意义
首先,科举考试制度加强了专制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封建国家的统一。统治者通过科举考试这种形式,向人们灌输封建正统思想,从而达到维护自己统治的目的。
其次,科举考试制度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国家行政机器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魏晋南北朝以后动乱分裂、凋敝破落的封建社会在唐宋明清时期又走向了复兴和繁荣。科举考试对改善中国封建社会的吏治状况也有一定积极意义。科举考试抑制了任人唯亲的痼疾,以法律手段防止科场舞弊行为,实行公开报名、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原则,这些做法本身就是对封建吏治的积极更新和促进。
再次,科举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调解了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紧张的关系,缓解了社会矛盾,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
最后,开放考试,吸收了不少寒士进入政权,有益于扩大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改变了封建社会前期豪门士族把持朝政的局面。广大庶族地主通过科举入仕做官,给封建政权注入了生机与活力。选拔官吏从此有了文化知识水平的客观依据,有利于形成高素质的文官队伍。“读书――考试――做官”三者联系,把权、位与学识结合起来,营造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和刻苦勤奋读书的氛围。
2当代公务员制度简述
公务员考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公众择业的一条主要渠道并为人们所关注。“公务员热”现象在全国各地受到追捧。公务员考试是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唯一合法途径。然而,一个国家通过什么途径,选取什么样的人参与国家管理,这是每一当政者必须认真考虑的大问题。在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的时代,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实施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大的突破。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是在借鉴我国古代科举考试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而逐步酝酿出来的,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才选拔制度,它的推行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选拔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二是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三是有利于在全社会中形成一种平等的竞争机制。
3科举制的利弊对公务员制度的启示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为了使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发挥应有的促进作用,不仅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也须要总结历史的经验,以加速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辨证地看,科举制度有弊有利。在借鉴科举制度时,应去除科举制度中的制度本身不合理因素等糟粕,吸收科举制度的精华和经验教训,古为今用,为深化和逐步完善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服务,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录用制度。
第一,加强考试部门的独立性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考试的控制力。考试部门不能成为其它机构的附庸机构,应该保证考试机构的独立性,不受到个人与其它组织的影响,以保证考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合理选出国家的栋梁人才。为了更好地体现考试中的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考试的绝对控制能力,而全国性的考试必须体现中央政府的权威,尽可能地杜绝考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首先必须控制考试出题有关人员,必须建立出题人员的选拔机制,考察出题人员的综合素质,这个素质一般包括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所谓道德素质是出题人员道德要素的总和,业务素质则是出题人员知识和能力的总和。出题人员不仅要具有坚定的道德信念、强烈的道德情感、顽强的道德意志、高尚的道德品格,而且要具有完备的知识体系和卓越的思维辩解力、处置力、协调力、创造力,在其活动中始终演绎公平、正义、合理的职业行为。出题人员在其活动中,必须不断自我反省、自我批评,始终以诚信为本,并专于其业、精于其业。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考试制度的合理与公正;其次,要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养与控制,强调监考人员的品行,要求监考人员具有极强的自尊心、责任感以及自制力来保证考试的公正,建立合理可行的监考人员配备制度,实行监考人员临时抽调和地区回避制度,并完善监考人员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对、的人员严惩不贷;最后,要加强考试批考人员以及后续工作人员的监督,使其忠于职守,不折不扣地完成好本职工作,对表现突出人员予以奖赏,对不良人员予以清除与适当的惩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考试命题综合性,考试文风朴实性。考试命题必须与学校教学相仿,考试命题要体现出考生的综合能力,在教学中基本知识与技能基础上考察考生的知识运用及随机应变能力。在具体命题中,应尽量减少乃至取消机械记忆式的试题,创造一种融记忆与灵活运用所学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试题形式。考试文风实用化与朴实化。考试要求事先向考生公布,文风注重经世致用和朴实尔雅,杜绝学无本源、浮华不实的文风,以尽可能地遏制猜题之风的蔓延和杜绝机械记忆者的侥幸中试。
第三,考试制度法律化。科举制在立法保护、连续稳定性这一点上,至今也很有借鉴价值。科举制的整个考试运作过程和机构设置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除了皇帝,级别再高的无关官员也无权过问。我们今天选拔公务员和干部公开考选等人事制度必须法律化、制度化,这是保证法治、防止“人治”的最好办法。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强对公务员考试制度的立法,把公务员的考试制度纳入法制的轨道。
第四,考试监督机制民主化。历代王朝对科举舞弊的防范非常严厉,对舞弊案处置更是严厉。但是舞弊之风却屡禁不止,明清科场防范最严,舞弊之风却最盛。可见光靠刑罚不能根除舞弊现象,关键要有一个健全的民主监督机制。主要措施有:(1)通过考试机构系统实施监督。可在考试机构内部设立一个监督小组对考试程序以及其它问题进行监督,还可以加强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监督,促使各级考试机构慎重行使权力;(2)新闻监督。由新闻报刊对考试进程适当予以报导、评论,将其考试活动置于社会舆论之下,有利于防止各种工作人员滥用权力;(3)公众监督。各种考试必须对公众公布,并详细列出考试规则,使考试职员的权力受到公众的监督。除了建立民主化的监督机制外,还必须建立事故救济机制。现实生活中,各种考试事故常有发生,遇到此情况,允许当事人通过各种形式或者法律形式,矫正因滥用权力造成的不公正。
4结论
无论是科举制还是公务员考试制度,都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种方式,制度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只是有其局限性。它们的实施能否最大发挥其有利方面,避免不利因素,关键是如何使用相关的制度来约束以及如何运用。制度改革的同时,公务员考生的素质也应该要相应的提高,这样才能达到双管齐下、与时俱进的目的。
参考文献:
中国传统社会之所以发展稳定,能有大唐盛世这样辉煌的时代,就是因为尊重知识和人才。虽然当时的社会生产主体是农民,但中国的农民是世界上最有文化的农民,普遍认同“学而优则仕”、 “耕读传家”的价值观。当代中国,社会生产力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受到良好教育的新“移民”成为社会主要生产力,这些年轻人观念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唯一服气的也许就是规范。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政府雇员是指:“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他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一般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一般雇员是政府一般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除具有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高级雇员是政府高层次服务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必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在本学术界或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资深高级雇员原则上在优秀的政府高级雇员中产生。对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全国或省内确实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条件特别优秀的,也可以直接雇用为资深高级雇员。
二、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的区别
政府雇员制是不同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公共人事制度。对两者之间的差异,笔者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进行探讨。
(一)立足于宏观层面上看
首先,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度的逻辑起点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根本上来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党政分开,是从完善国家制度层面来讲的。而政府雇员制的实行不一样,政府雇员制的实行是为了协助政府治理高难度公共事务和解决公共危机的需要,因此,政府雇员制的逻辑起点是为了满足政府特殊时期政府特殊工作的需要。
其次,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度在政府人力资源法治化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公务员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法治化的主体构成;而政府雇员制只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体系有益补充。
再次,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其内在精神理念有明显区别。政府雇员制则吸收了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一些积极的因素。人力资源管理作为新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调人才管理和录用上要多样化,而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官僚制理念。因此,政府雇员制在理念上偏于企业精神、市场理念,无论是在雇员的录用、报酬和管理上都是采用类似于企业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用合同招聘雇员的做法。而公务员制度在理念上偏向于官僚制精神,以行为规范和行政效率为理念,同时保证政府工作的和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立足于微观层面上看
1、用人方式不一样。无论是选任还是委任,公务员制度一般来讲雇佣都是终身的。而政府雇员制的用人模式与企业相同,是市场化的。唯一不同之处是政府雇员的雇主是政府而不是企业。
2、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国家公务员制度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而政府雇员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具体体现在违纪责任和申诉制度方面。政府雇员和雇用他的行政机关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行政职务关系,因此,政府雇员由于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中存在失误承担的责任不属于行政责任,政府雇员的责任不能以行政处分的责任惩戒形式进行处理,而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劳动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形式进行惩戒,或者依据国家相关的劳动、安全等法律制度规范进行处理。如果政府雇员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他不能像公务员一样进行申诉和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讼。公务员承担的违纪责任是行政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同时可以辅助以其他惩戒方式。如果公务员对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讼。
3、管理方式不一样。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在具体运作管理中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录用制度方面。政府雇员的录用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专家推荐考核、公开考试、个别选考等多种方式进行招考,人选确定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办理雇用手续,经试用合格即可成为正式雇员。而我国公务员录用是相当规范的,除了一些特殊职位或专业,政府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都要采用公开考试(笔试和面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2)退出制度方面。政府雇员是基于劳动合同与行政机关构成劳动关系的,因此,政府雇员是否退出取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当合同期满政府不再续约,或者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违反合同的事项引起雇员辞职或政府解雇雇员,都会导致合同关系的中止。因此,政府雇员的退出主要有三种形式:合同期满、辞职、解雇。公务员的退出是指公务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与行政机关解除任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就我国而言,公务员的退出主要有辞职、辞退和退休等几种形式,并且对这几种退出方式都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3)考核制度方面。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度在考核方面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对政府雇员的考核一般是由雇员所服务的工作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的,其基本依据是政府与雇员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主要考核内容是政府雇员在雇用期内是否完成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任务,取得了良好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将会成为续约或解雇雇员的重要标准。对公务员的考核由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而政府雇员制目前尚未建立系统的考核方式和程序等机制。(4)工资保险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雇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标准或双方协商的结果决定,各地政府对政府雇员大都实行年薪制,其金额大大超过公务员的薪水水平,政府雇员在受雇期间由雇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一般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同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政府雇员制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内在统一性分析
我国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的关系虽然是有着诸多不同的两种人事行政制度,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度同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终极目的是相同的。公务员制度规范管理的对象是政府工作的主力军——公务员,通过对公务员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管理,促使公务员积极、有效的进行工作,最终确保政府优质、高效的实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既定目标。政府雇员制是政府对为了满足自身特殊的、暂时性的需要而通过合同聘用或者临时聘用的政府雇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也是为了促使政府更好的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目标。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政府雇员制对于我国来讲是新生事物,要为其创制一个新的制度所需的成本会很大,因此我们应当尽量去开发目前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体制资源,尽量去完善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来探索和实践中国雇员制。
参考文献:
1、汤兴荷.政府雇员制度:公务员制度的一种补充与发展[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3).
2、胡火明.探索中的中国政府雇员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4).
一、政府雇员制度
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行政实务中,人们通常将包括公务员在内所有行政公务人员都称之为政府雇员,这是一种广义理解上的政府雇员制。而狭义的政府雇员则是指政府从社会上直接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急需的专门人才,以及打字、驾驶、维修、勤务等熟练型、普通技能型的低端工作人员,他们一般不占用行政编制,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一段时间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他们与实行常任制的公务员共同完成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事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政府雇员是指:“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他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一般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一般雇员是政府一般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除具有雇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高级雇员是政府高层次服务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必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在本学术界或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资深高级雇员原则上在优秀的政府高级雇员中产生。对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全国或省内确实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条件特别优秀的,也可以直接雇用为资深高级雇员。
二、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的区别
政府雇员制是不同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公共人事制度。对两者之间的差异,笔者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进行探讨。
(一)立足于宏观层面上看
首先,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度的逻辑起点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根本上来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党政分开,是从完善国家制度层面来讲的。而政府雇员制的实行不一样,政府雇员制的实行是为了协助政府治理高难度公共事务和解决公共危机的需要,因此,政府雇员制的逻辑起点是为了满足政府特殊时期政府特殊工作的需要。
其次,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度在政府人力资源法治化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公务员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法治化的主体构成;而政府雇员制只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体系有益补充。
再次,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其内在精神理念有明显区别。政府雇员制则吸收了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一些积极的因素。人力资源管理作为新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调人才管理和录用上要多样化,而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官僚制理念。因此,政府雇员制在理念上偏于企业精神、市场理念,无论是在雇员的录用、报酬和管理上都是采用类似于企业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用合同招聘雇员的做法。而公务员制度在理念上偏向于官僚制精神,以行为规范和行政效率为理念,同时保证政府工作的和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立足于微观层面上看
1、用人方式不一样。无论是选任还是委任,公务员制度一般来讲雇佣都是终身的。而政府雇员制的用人模式与企业相同,是市场化的。唯一不同之处是政府雇员的雇主是政府而不是企业。
2、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国家公务员制度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而政府雇员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具体体现在违纪责任和申诉制度方面。政府雇员和雇用他的行政机关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行政职务关系,因此,政府雇员由于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中存在失误承担的责任不属于行政责任,政府雇员的责任不能以行政处分的责任惩戒形式进行处理,而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劳动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形式进行惩戒,或者依据国家相关的劳动、安全等法律制度规范进行处理。如果政府雇员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他不能像公务员一样进行申诉和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讼。公务员承担的违纪责任是行政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同时可以辅助以其他惩戒方式。如果公务员对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讼。
3、管理方式不一样。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在具体运作管理中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录用制度方面。政府雇员的录用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专家推荐考核、公开考试、个别选考等多种方式进行招考,人选确定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办理雇用手续,经试用合格即可成为正式雇员。而我国公务员录用是相当规范的,除了一些特殊职位或专业,政府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都要采用公开考试(笔试和面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2)退出制度方面。政府雇员是基于劳动合同与行政机关构成劳动关系的,因此,政府雇员是否退出取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当合同期满政府不再续约,或者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违反合同的事项引起雇员辞职或政府解雇雇员,都会导致合同关系的中止。因此,政府雇员的退出主要有三种形式:合同期满、辞职、解雇。公务员的退出是指公务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与行政机关解除任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就我国而言,公务员的退出主要有辞职、辞退和退休等几种形式,并且对这几种退出方式都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3)考核制度方面。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度在考核方面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对政府雇员的考核一般是由雇员所服务的工作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的,其基本依据是政府与雇员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主要考核内容是政府雇员在雇用期内是否完成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任务,取得了良好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将会成为续约或解雇雇员的重要标准。对公务员的考核由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而政府雇员制目前尚未建立系统的考核方式和程序等机制。(4)工资保险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雇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标准或双方协商的结果决定,各地政府对政府雇员大都实行年薪制,其金额大大超过公务员的薪水水平,政府雇员在受雇期间由雇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一般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同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政府雇员制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内在统一性分析
我国政府雇员制与公务员制度的关系虽然是有着诸多不同的两种人事行政制度,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政府雇员制和公务员制度同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终极目的是相同的。公务员制度规范管理的对象是政府工作的主力军――公务员,通过对公务员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管理,促使公务员积极、有效的进行工作,最终确保政府优质、高效的实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既定目标。政府雇员制是政府对为了满足自身特殊的、暂时性的需要而通过合同聘用或者临时聘用的政府雇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也是为了促使政府更好的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目标。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政府雇员制对于我国来讲是新生事物,要为其创制一个新的制度所需的成本会很大,因此我们应当尽量去开发目前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体制资源,尽量去完善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来探索和实践中国雇员制。
参考文献:
1、汤兴荷.政府雇员制度:公务员制度的一种补充与发展[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3).
在美国,高级公务员是指政务官(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的各部部长、副部长)之下、普通公务员(公务员序列中GS-1至GS-15级的行政人员)之上的高级行政人员,在1978年之前主要由公务员序列的GS-16、GS-17和GS-18级以及执行级的第四、五级构成,在1978年公务员改革以后,指由上述两类转化而成的高级执行官(Senior Executive Service)。
考察高级公务员至少有三个维度:政治性回应、技术性回应和法律回应。政治性回应表面看来是高级公务员对民选官员的回应,实质上是对通过政治过程表达的民主的回应。技术性回应,强调高级公务员的管理责任,对公共行政的效率、效益、经济等技术性目标负责。法律回应,要求高级公务员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行动。以上三个维度,都以宪法为根本前提。
在高级公务员研究的上述三个维度中,技术性回应是人们最为关注的视角。这是指,政府就公众对公共行政的效率、经济、效能等技术价值做出及时的反应。政府不仅要积极行动以达成广泛的政治目标,而且要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来从事各种活动,追求管理的效率、经济以及效能。正如罗森布鲁姆所言:“实现政治目标的公共行政活动不仅要遵循合理的标准和公平的程序,而且要符合优质管理的标准。抛开目标和法律限制,在日常的机关运作过程中,各项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效率、效能,以及运作经济之要求。”
从根本上看,技术性回应的理论基础就是管理主义,包括古典管理主义和新公共管理。在古典管理主义看来,公共行政吸取了科学管理中强调专业资格和技能的主张,通过挑选才能突出者担任公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高级公务员具有高层次知识、通晓管理和掌握大量行政信息,这些特征都是保证行政效率的必要前提。随着社会领域的纵深分化,以及大量行政事务通过合同、外包等方式转移到政府外部,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公共管理认为,绩效不良不是缺乏管理能力和不履行职责的结果,而是各种冗余的、不必要的规则的结果。因此,为改进公共行政的绩效,必须将高级公务员从各种繁文缛节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以一种更为灵活和弹性的方式对目标和结果负责。
美国历史上要求建立高级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改革,都体现出这样一种观点,即高级公务员是提升公共行政的效率、经济和效益的关键,管理需要改进。第一届胡佛委员会(1947)提出要“培养大量有才华的高级公务员,有计划的安排提升,使之能担任适当的职位,以发挥最大的效率”。第二届胡佛委员会(1953)在报告中阐述的更明确,要求建立正式的高级公务员制度(Senior Civil Service),由各机构雇佣和任命有能力的、政治中立的常任高级公务员,其任命受到两党共管的委员会之审查以及总统的同意。高级公务员的地位、级别和工资应当依人设置,从而为自由流动提供便利。而联邦人事管理工程(1977)研究的更加系统和深入,形成了长达60页的专门报告。报告指出,高级公务员存在11个方面的问题,在“建立一个有效的、高效的和平等的公共行政”方面明显失败了,要求建立一个“全新的”高级公务员制度。这一报告为1978年公务员改革奠定了基础。1978年卡特政府正式创建了高级公务员制度,其目的在于使联邦政府更易于管理,更有效、更高效和更具政治回应性。
在提升技术性回应方面,高级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实践是引入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和经验,“释放出公务员身上强大的能量,提高他们为公众服务的能力。”一是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废除了对高级公务员身份和资历的保护。通过对高级公务员的职位设计与管理、候选人制度、培训与发展等引入竞争机制,在高级公务员中创立内部竞争市场,克服公共行政的低效率。二是强化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综合考察个人绩效与组织绩效,将高级公务员的绩效考评结果与工资、任免、升迁等挂钩。例如,根据相关法案,凡有一次在年度绩效总评估中被评为不满意者,必须调整高级公务员职位或者是退出高级公务员序列;每五年中有两次在年度绩效总评估中被评为不满意者,必须退出高级公务员序列,每三年中在年度绩效总评估中少于一次被评为完全满意者,必须退出高级公务员序列。从组织层面看,它实现了高级公务员的双向动态管理,使造就、保持一支高素质的高级公务员队伍有了现实可能;从个人层面看,它极大增加了任职压力,所有高级公务员必须承受绩效考评的不确定风险。三是赋予各联邦机构一定的管理弹性和自。各联邦机构能够根据部门需要,自行决定高级公务员的职数和任职资格要求,能够将高级公务员安排到不同层级甚至是联邦政府的基层岗位上去,并且根据高级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拥有辞退不称职者的权力。
高级公务员制度以目标和结果为导向,将技术性回应从规则层面上升到结果层面,是一种真正全新的模式。正如休斯所言:“1978高级文官制度改革,基于这样一个观点,管理需要持续改进。高级公务员是一个高资历管理者的精英阶层,他们将被任命到较高资历的执行部门,而不是被任命到特定的职位,它的目标是允许他们在不同的职位之间迅速调整。这项法令还引进了绩效评估和绩效工资制……这些做法试图把私营部门中普遍运用的激励因素引入公共部门,目的是给那些有能力的人提供一些实在的报偿。这项法令还引进了新的降级和解雇程序,这同样出于提高质量的想法。”此外,高级公务员制度赋予各联邦机构更大的人事权力和弹性,打破了任职资格的统一限制。人事权的下放,使各联邦机构能根据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某一岗位的具体任职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讲,高级公务员制度提升和强化了 “专业性”。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的主要内容
(一)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理论
很多大学生对公务员这一职业不了解,不清楚与公务员相关的管理制度,譬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考核制度、纪律与惩戒制度、交流与回避制度等。他们对现实中公务员、和某些公务员不合理的晋升、惩戒等现象没有客观的认知,认为这些问题是通过金钱搞好关系就可以解决的,而且,认为公务员可以利用公共权力获取很多资源,这是一些大学报考公务员的动机之一。为此,针对这一现实,结合政治学、法学和伦理学等相关理论知识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使大学生对公务员这一职业和管理制度产生合理的认知。
(二)分析国家公务员职业的现实境况
近几年,政府对公务员要求严格,一些不合理的福利待遇减少或者取消,但是一些在校大学生依然选择公务员职业,以实现家人的愿望。通过调研发现,一些毕业大学生通过努力考上了公务员,他们对公务员这一职业后并不是很满意,甚至有些失落。主要表现是:其一,一些怀有公务员梦想和抱负的毕业大学生,考上公务员后,却不能发挥自己的能力,因为初任公务员基本是做一些简单琐碎的事情或是被安排到基层做与专业不相适应的工作。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巨大,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的热情日趋减少。其二,收入待遇与期望相差甚远。比起想象中公务员待遇,现实中的基层公务员,并没有那么好。大学毕业生初任公务员进入基层后,由于工作时间短、工作成绩不突出,与选择其他职业的同学相比,收入不高有差距,没有荣誉感以致在工作会没有较强的进取心。其三,竞争与压力较大。在一些领导看来,大学毕业生学历较高,能力也应该较强,是比较优秀的人才,当然会对其期望很高和工作要求较高、分配的任务较多。然而,多数大学毕业生刚刚参加公共管理领域的工作,需要适应环境、转变角色,同时由于经验不足、实践能力不强,在工作上效率与质量不高,被认为眼高手低,使他们容易产生受挫心理。在基层,晋升压力大,因为公务员的职务有限而欲晋升的人员多,晋升是非常慢的过程,这也会影响大学毕业生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对初任公务员的现实情况分析,使在校大学生清楚公务员职业的现实情况,公务员职业并不是很轻松没有压力的工作,所在领域要求有比较高的能力和素质,也存在被淘汰的风险。相较其他领域,公务员系统的等级制度比较严格,工作环境因其特殊性,相对比较保守,晋升竞争比较激烈。为此,大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兴趣去选择职业,不要盲目、盲从去报考公务员,减少浪费资源。
(三)指导大学生应对公务员考试
大学生不仅对公务员职业性质与本质不是很清楚,而且对参加公务员考试也有些模糊,侥幸心理较多,不会合理利用时间和备考。在调查中看到,在校大学生持“试一试”的态度去考公务员较多,做充分准备的人不是很多。而且通过访谈发现,应届毕业生即使有考公务员的想法,只是按照自己一贯的学习模式进行突击,看几本公务员考试指南书和多做几套题,侥幸心理较多。然而,公务员考试题复杂多变,涉及面积广,可谓是包括了整个人类的文明成果,如果没有平时的积累和认真的准备,仅仅采取突击的方式是很难取得理想成绩的;或者是大学生注重书本知识,忽视个人能力的培养,往往是笔试成绩很高而面试失利。也有一些大学生选择捷径备考,把成功的期望放在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上。在对公务员调研过程中获知,不论是领导还是初任公务员,都不提倡参加辅导班。因此,在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过程中,客观理性地讲授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内容,使在校大学生了解如何报考如何准备,端正态度以减少在时间和金钱的浪费,并通过努力实现做公务员的愿望。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形式
为了更有效地让在校大学生了解国家公务员职业及相关制度,运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安排和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一)运用现实中的案例,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
其一,解读公务员职业。结合社会众多职业进行比较,指出公务员是社会各种职业中的一种,只是由于所在领域即在国家的各种机关中任职,具有特殊性,他们主要是运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管理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要求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平台。而且,欲成为一名公务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凡进必考,不经过考试进入国家机关的人员不是正式公务员,不能享受公务员待遇,因为,这一职业是非常神圣而严肃的职业。其二,公务员的分类辨析。针对大学生考研还是考公务员的矛盾心理,结合职位的分类制度剖析学历和任职的关系,引导大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各种管理的依据。公务员类别按照一定的标准又可分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等,不同职位所要求的专业和能力有差别。在我国进行公务员管理时,根据情况还需要结合品位分类进行。譬如,在初任公务员的初始定级中,以学历和阅历为主,认识到学历和阅历的价值,比如本科是科员,硕士可能是副主任科员(副科级),博士是主任科员(正科级),认识到公务员制度的公正性,也明白经过研究生学习后依然可以选择公务员职业。其三,公务员的晋升、纪律和奖惩制度的分析。在社会现实中,许多人认为,公务员的升迁和奖惩主要依靠社会关系和金钱来运作。因此,选择关于公务员的晋升、纪律和奖惩制度这些方面的案例,使其了解公务员的晋升、纪律和奖惩制度都是需要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凡是没有根据这些制度运作的,最后都会有相应的行政和法律制裁,当前众人皆知的腐败案例,就是比较有力的说明。其四,交流和回避制度的阐释。这些制度是比较专业的,在现实中熟知的人不是很多。因此,结合国家高级公务员的异地任职、工作调动的事例进行分析,使大学生明晰此类规定是为了防止领导类公务员在不同工作领域、地域形成的关系网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分析公务员执行公务和任职的限制条件要求,指出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执行过程的公正性。通过对这些制度的讲授,使在校大学生能够认清公务员制度客观公正的现实。
(二)通过不同的教学环节,使大学生了解公务员考试,为考试做好准备
在《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过程中,需要有不同的环节,针对具体的《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考试科目,向学生讲授一些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知识,指出《行政能力测试》试题比较灵活、涉及范围广,离不开理论和实践的积累,多读书勤思考会有所助益,并提供应该阅读的书目类别;在练习环节,对于《申论》的准备,引导他们经常参与一些积极的公益性、公共危机处理的活动,平时多关注新闻时事,不断进行理性分析,养成从宏观上看问题的逻辑分析能力,并根据《申论》历年考试的特点,指导他们练习写作以提升写作水平。在实践环节,鼓励他们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和演讲,锻炼自己的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有机会去参加和宣传社会上的积极活动,不断磨砺自己,使自己沉着冷静。此外,借助大学生的学生社团功能,定期组织在校大学生进行公务员模拟考试的活动,邀请专家、有经验的老师指导、评价,从中总结经验发现自己的不足,为正式的公务员考试做好准备。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37-01
一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全球化背景对我国公务员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全球化是指“人类不断地跨越空间障碍和制度、文化等社会障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充分沟通(物质的与信息的)和能达”成更多共识与共同行动的过程”。 .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公务员管理凸显出一些列的问题,主厚传统文化因素,往往“公共服务中服务提供者居于主导地提高、绩效考核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以及廉政约束机制和民主…,全球化的到来,标志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信息的快速传递,这要枣公务员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和知识更新的速度。
公共服务理论提出“顾客导向的服务理念”,认为公务员在行政的过程中,应该把公众当做客户,并将公共服务和产_品作为产品向客户提供。同时,也有一些理论对公共服务理语提出批判,并提出应该更多让公民进行参与与决策,及公民参与理论.。理论基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更符合实际需求的行政一.蚕娑是苯:荚、法、日、德等国家,基本上都采取裁员作为鹭尘型嗥牙辜的通用手段。在精简人员的同时,大多数自杀堕銮厦赉的终身任职方式,变成合同制。如英国和澳大利壶覃雪塑砗公绎员任职终身制,大多数政府的公务员都要通过 .车歪断的已支革中,各国逐步加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管珲者套间的挛流,#那些不影响国民生活的公共机构与似然坌霎星开竞譬,连祥既高效合理利用了资源,又能够促进公其…辞国.的特殊冒‘晴,导致我国政府以及公务员的行为往往棒以“捉力导向”为中心。因此,在完全开放市场经济条俘亍堕冒陋李颇与令作,我们应该重复多次加强“全心全惫为人良胆爹”昀宗阜,笋赋予时代内涵,重新塑造政府以及公葬员醑...!国痿釜务员暂行条例》还仅仅是+具有过渡性质法律搀荽咩塞件,簿琏垄玲与实践的考察,“势必上升为更具有法律枳癣和效力的《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得我国公务员管理有法可依,这势必能够促进我画一.当簦:犁们也可料发现《国家公务员法》中也存在着一些至是:_而旦芝摹配套的相关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文倬五禹未葡定。、尽声否断亮莆!国家公务员法》并积极建立与其葩垂南瘿律文件,才能够推进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一…耳枣导髯翟鹰了一套严格的行之有效的公考招考制度,确鳄了坌务曼的素厚。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目前也已经建立亍萼讳堂j摩,但是还壹在一些问题,应该加大力度保证考试录角荫公平与公开,确保公务员的入口关,保障公务员队伍酌蒿蒙鹾:…一嚣皂的考謦制虞瘗该建立以绩效评估为中心,一是要细垡撂鸪疆隹内鸯,借鉴国外先进方法,把德、能、勤、绩四不卤鸯堂行垫化:定性定量结合进行。二是要建立科学萌评宿标准智曩#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再E们可以以西方发达国彖萌公务旦臻熬译傅的评估指标为标本,以我国实际情况为出菝螽:制枣科学弃整的评估标准并加以量化。三是要廷五槛荃评祜方鎏。.旺摹筛婴我国首长负责制的特点,提高行政效率,_爻耍复登垒量謦柙绎仓,做到多视野多角度的分析考桑。最后,我们垂军建立由上级领导、专家学者以及公众代表组成的绩焱妻窒尘餐:对冬务员进行绩效考核,形成互动的考孩机莉,。看利于考核的公平公正。
现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未能真正摆脱笼统的“国家干部”的管理模式。第二,国家公务员只有按职务高低区分的纵向等级之别,而没有横向的职类和职系的划分,我国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外实际上只有一个类别,即公务员。第三,非领导职务的“虚职化”现象严重。第四,一般行政管理类公务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没有区分。第五,未能体现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不同层级政府公务员的差别,未能反映地方的特点。第六,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公务员职务层次设置不合理。
·考录制度方面
首先表现在考试内容方面上,考试内容以考核逻辑思维能力为主,要求有较强的结构化知识,考试内容与实际操作之间不存在必然关联,无法体现公务员队伍建设所要求的“德才兼备”原则,无法实现对考生进行全方位的考查。其次表现在考试的手段上,考试手段由笔试和面试构成。笔试主要考查了考生的应试能力,而面试则存在着诸多不可控的主观因素。再次,公务员面试方面。公务员的面试官主要由组织人事部、用人单位以、高校以及研究机构构成。面试官在对面试者进行考核的时候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自己的主观感觉,很难完全依靠之前订立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面试官的职业素养也需要规范。
·考核制度方面
《公务员法》单独列了一章讲解关于公务员的考核,并且在第八十三条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应该不会存在很多问题,但实际情况是在公务员系统中很少有人会被认定为工作不称职,更谈不上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可见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走形式而已,并不存在实际的操作空间。此外,强调对公务员“德才兼备”,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核。但是却没有量化如何去判断德、能、勤、绩、廉,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大的空白,导致执行起来也只是一句空话而己。
新时期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
·实现公务员分类管理科学化
在现有的公务员分类管理中,主要是以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为主,以每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为例,公务员的考试内容主要就分为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这种分类方式的好处在于有效的区别了传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并较好推动了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完善,对公务员队伍建设有着推动作用,并且制定出了针对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岗位的规章制度。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府职能变得更加规范化、复杂化和专业化,对公务员也就提出了更高的、针对性的素质要求。由于没有一套符合职位类别特点的职位体系及其规范,在人才的招录上就显得较为随意。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可以针对每类职位设置某些特定的条件,有利于招录选拔适当的人才,这也能取信于社会,压缩任人唯亲的操作空间。
·完善考试录制度
坚持“凡进必考”,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当前,要重点抓好基层,尤其是县乡两级公务员和垂直系统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同时,创新考录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党政机关考录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新途径。加强基础建设,提高考试水平。考试的科学性是考试录用制度的生命线,只有科学的考试才能选出需要的有用人才,才能使考录工作更加公正。从这个方面来说,考试决定着选人的质量。当务之急是提高笔试和面试的科学化水平,加强考试录用的专家队伍建设,积极开发人才测评的先进技术和方法,增加考试录用的技术含量。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036-02
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做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决定到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改革和实践经验。总体上看,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日本在战后初期的各项民主改革中,官吏制度的改革占有极其重要地位。日本“官僚制的改革,是日本民主化的核心”。如今,日本的公务员体系已经日臻成熟和完善,这对公务员体系起步较晚的我国及当前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一、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处于美军占领下的日本,在人民民主运动的推动和在美军占领当局的督促下,实行了大规模的社会改革。改革建立了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主义政体,使日本成为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国家。同时,作为日本国家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人事行政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1945年币原喜重郎内阁抢先对官吏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广泛的研究项目,到接下来的吉田内阁制定了《官吏法案要纲》,接着1946年1月,盟军总部民政局官员艾斯曼中尉写了一份题为《日本公务员制度的改革》的报告呈交给民政局长霍伊特尼。这样,通过占领盟军给的外部压力以及日本政府自身的不懈努力,以为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化的公务员制度为目标的改革轰轰烈烈展开,并取得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成就。根据日本政府总务厅史编辑委员会2001年公布的材料统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每一千人中公务员所占的比率中日本为最低,为38人。也就是说,占总人口比重不高的日本公务员队伍却有相当高的效率。这与日本完善的公务员制度体系是密不可分的。
二、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一)人员的分类管理细化,管理体制独立
首先,日本公务员队伍的定性非常明确,其类别、待遇划分也十分细致。日本公务员按公务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从横向上看,公务员队伍又分为特别职公务员和一般职公务员两大类。根据1991年修改后的《国家公务员法》,特别职公务员共列为18种。一般公务员的种类很多,分类方式也不完全一致。而各种类别下又被细分为更多种类。如按照职务和责任的特殊性任用的特例公务员又被分为教育公务员、外务公务员、检察官、现业人员、单纯劳务职员以及非常勤职员。这种较为细致的管理可以体现出不同类别公务员的职业特征,也使整个人事管理更为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为了公正的运用职员的人事行政,保护职员的切身利益,在公务员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上,国家人事院和地方级的人事委员会都相对独立于各级行政体系之外。这种管理体制独立的机构设置形式可以有效地使人事管理排除行政长官意志等人为因素的干扰,更加独立地按照人事行政原则有效的处理事务。
(二)任用职员的成绩主义原则
所谓任用职员的成绩主义原则是指排除私情任用和猎官制度,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者其他能力的实际考核进行职员的任用。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任用的根本基准是成绩主义原则。职员的任用有录用、提升、转任、调整以及降职五种类型。在这个过程中,职员自始至终都要以成绩来评定。除了成绩主义原则外,还有平等处理的原则。即凡通过考试、工作成绩评定以及其他考核方法而被证明能力的人均有被任命的机会。不得因为人种、信仰、性别等不同而区别对待,也不得因为政治见解和政治上的所属关系不同而区别对待。职员的任用有录用、提升、转任、调整以及降职五种类型。其中职员的录用和提升都需要经过竞争考试进行。而转任、调整则都需要人事院的审查。具体操作中,由于考试报考人数多,录用人数少,所以竞争异常激烈。但是按照成绩主义原则,通过录用的都是一批有才之士,且日后他们的提升、转任等事宜皆要靠自身努力取得成绩,这种能力本位的做法大大提高了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三)培训中注重官德培养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的公务员制度相当完善。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公务员的廉洁程度也很高。这与日本在公务员培育和道德建设方面做的一系列努力密切相关。在日本公务员的培训不仅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更加重视职员职业道德修养的全面提高。日本公务员有专门的进修制度规定,而人事院公务员研修所提出公务员研修的基本内容就是要培养学员开阔的视野、柔软的管理、与其他组织、行业相融的能力、与其他职员的亲近感、信赖关系的形成能力、高尚的伦理观、国际感觉、国民视点,等等。进修非常强调公务员的职业伦理道德。在各种进修项目中有专项的公务员伦理研修,目的是弘扬公务员伦理,确保国民对公务的信赖以及使命感如何形成、公务员的基本职业伦理甚至服务规律等等内容。课长级的行政研修还进行古典伦理名著的阅读讨论,同时将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考核奖励和监督约束的重要手段,这种较高的伦理素养要求成为日本公务员研修的一大特色。
(四)由政府实行人员编制削减
随着公务员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机构臃肿和人浮于事的问题也渐渐出现,为了提高广大公务员的工作效率,日本政府逐步建立对公务员实行定员管理的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起,由于实行了《定员法》,特别是《总定员法》,官员过剩的趋向得到了改变,公务员总人数也始终控制在一定的适当的数额内。对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由于日本经济实现高速增长而增长的公务员总数中央政府又从1968年开始先后又进行了八次的缩编减员,中央政府更是在定员限额内有计划、按结构地进行新公务员的招收,人员结构得到优化的同时,也保证了行政编制的稳定。地方公务员减少一开始稍显缓慢,但其总数也在1983年为顶点,五年间连续减少,一般行政部门尤为明显。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地方公务员队伍也逐步得到了精简。
三、日本公务员制度发展的借鉴意义
(一)健全公务员法律法规,建立科学高效的人事管理体制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公务员法规已经比较健全,使公务员的职业在法律上得到保障。日本政府还颁布定员法专门规范了人员编制。与之相比较,我国目前在公务员制度方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造成了在人员和机构编制的管理上无法可依,机构改革和队伍建设始终取得不了突破。因此,我国在公务员编制等法规上应该借鉴日本的一些成功经验,这是当前完善公务员制度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另外,在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专门的人事管理体制,这不利于对人事管理的客观安排和评价。而日本的人事管理体制是独立的管理系统并且有配套的处理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人事管理事务的处理更加专业和高效,我们应该借鉴其积极意义。
(二)公务员的任用应强调能力本位,以成绩主义为原则
日本公务员的录用和升迁采用的是能力本位,成绩主义原则。公务员自录用至升迁以及其职业发展,无一不和他自身的成绩紧密关联。而在我国,官员的录用,升迁方面尚有一些不足,如:录用或升迁程序不透明、公务员业绩没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标准、公务员工作没有积极性,往往是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不高。因此,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提高年轻公务员的工作热情以及研究可操作性强的公务员成绩标准,并以公务员的能力和成绩审核其升迁才能人尽其才,对于提高行政机构整体效率也有相当大的意义。这种能力本位应该是贯穿到公务员进入、中途任用、进修培养、直到退休等各个人事管理环节中,从而使公务员任用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三)公务员培训更要注重职业伦理修养
日本公务员培训非常重视公务员职业伦理研修,甚至有专门的公务员伦理的“道德项目”。培养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意识的形势也十分严峻。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公务员制度在这方面一些成功的做法。在公务员培训中,大力加强以价值观、权力观、宗旨观为重点内容的公务员职业伦理教育,以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积极因素熏陶和教育广大公务员。使其在自身职业伦理道德上更加严格的要求,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另外,日本公务员培训也非常强调学员与实践的结合。我们在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时也应让他们走到实践中去,深入基层,锻炼其解决实际问题和增强联系群众的能力以及回应社会需求,公众期望需求的能力。
(四)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实际相统一
从战后美国占领下的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到如今的以高效轻便著称的日本行政机构,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日本公务员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且这种行政制度的改革为日本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虽然期间也不断有很多缺陷和问题暴露出来,但是,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却始终没有停下改革的脚步,而是根据不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根据时代的发展而相应的提高对公务员整体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能力的要求。日本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是不断适应时展与实际相统一的。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不久,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总体而言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因此更应该多方面吸取营养,不断改进自身,树立国际眼光,立足国情和时展,不断推进我国行政改革,建立一支精简高效清廉的干部队伍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和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日]升味淮之辅.战后政治[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
[2]刘文英.日本官吏与公务员制度史[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
[3]张旭.中日公务员法相关制度探析[J].东疆学刊,2006,(3).
为政之要,首在择人,更在以制举人。公务员录用制度是现代政府人事管理的重要支柱,其实质就是为了“知人”而“善用”。它的发展与完善不仅对于国家机关招募大批优秀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有效地实现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这一宪法权利。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本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其中,西方许多国家的录用制度确实成绩斐然,为我们国家的录用制度提供了借鉴作用。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我国《公务员法》明确提出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含义“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二十八条更是规定了“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1]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尽管是在借鉴西方国家文官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总结几十年干部人事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此也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起步较晚,尚处于幼年期,各方面发展并不成熟,不可避免的也出现了诸多不足之处。其中争议比较大的是考试录用制度的考试,考试缺乏科学性、考试方式单一;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同用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因为考试的效度是有限的;同时考试内容缺乏公信力,频频有考试内容被培训机构押到的情况,影响了我国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也不利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二、西方文官录用制度的独到之处
1、“通专结合”的考录指导思想
从考试录用的标准方面,在上世纪60年福尔顿文官改革之前,英国坚持传统的通才观念,英国公务员的考选标准及科目注重于一般的教育程度及基础知识,而不看重特殊或专门的技术与经验,认为国家公务员需要广泛的知识和综合能力、应变能力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但在政府工作实践中,英国人渐渐发现以通才论考录选拔公务员有很大弊端,在许多方面不适应政府工作,于是从上世纪60年代至今就一直提倡改革,从英国克服自身公务员素质薄弱环节的实际做法来看,“通专结合”已经被很多国家认为是现代人才素质的理想结构。因此西方的很多国家也一直沿用“通专结合”的文官人才理念。
2、各级公务员都由考试选拔人才
英国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较宽,不论是高级公务员还是中低级公务员,一般都要求通过考试任用或由考录任用的人员由内部晋升。英国文官行政职系考试分行政、执行、文书与助理文书4个级别,是一种纵向的分级考试法。
3、公务员考试分级
法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分级分类做得很细、很好。从分类上来说,法国文官管理局将公务员职位分为ABCD四类,适用不同的考选程序,考试的科目和标准,也可概括为四大类别:(1)一般文化程度标准。以测试理论为主,是用于选拔高级行政及执行人员时所采用的标准。(2)准实际技术标准。是一种说理测试,没有理论测试严格,用于选拔低级执行官员与文书人员。(3)纯应用技能标准。是用于选拔机械、劳作、看守等工作人员的标准,考试的方式是实际操作而非理论或文字表达。(4)有限的特别标准。是用于选拔专门技术人员的标准,考试的方法是非正式的谈话或对证明文件的审查,也可能没有正式的考试。从分级上来说,各级别的考试科目、内容均不相同,高级人员的笔试考作文、外国文学、经济地理、国际公法及演说、外国语的朗读与翻译等较高级难度和知识水平的科目;中级文书人员则考打字、速记、拼写等文书工作科目;专门技术人员如法官等考试则要求曾任律师两年以上者,其考试方法包括笔试、演说和口试等。每一种岗位级别的考试都成分体现了岗位自身的要求。而且,法国公务员的考任制与其教育体制相配合,低级人员招考初等学校的毕业生;中级人员招考中学毕业生;高级人员招考大学毕业生。
三、西方文官录用制度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借鉴
1、细化分类,区别考试内容
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基本上都是按职位分类考录的,即把需补充人员的职位分为A,B两类:A类是从事法规制定、政策研究等工作的,B类是从事专业技术、行政执法工作的。两者的区别就是在公共科目笔试中,A类比B类多考一门《申论》。其实,仅分成A,B两类还不能起到分类考试“因岗择人”的目的,还需要更进一步细化分类,再针对不同部门职位特点,设立分类考试卷。要客观公正地考察考生能力与所报岗位的匹配性,不妨采用目前美国的做法:按专业把公务员的岗位分为经济管理、财务管理、社区管理、市政规划、文秘等20余个类别,然后针对我国现有的考试科目,适当结合各个类别的专业特点再有针对性进行进一步测试。在考生的公共科目统一笔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还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专业笔试”,依据这一成绩确定面试人选。
2、加强实践探索,科学设置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考试的科学性是考试录用制度的“生命线”,是择优录用、保障考录工作公正的基本前提。我国目前公务员考录手段主要是笔试和面试,考试手段比较单一。而对西方普遍采用的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笔迹辨析等辅助方法缺乏研究和应用,因而无法全方位地对考生进行准确考察。二是考试内容小科学。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出发点是“为用而考”,这就决定了考试必须紧紧围绕基本素质。[2]既然考试是录用制度的“生命线”,是直接关系到能否选拔出高素质人才的关键,加强考试内涵的科学性建设也就成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核心工作。因此在考试内容上,要测试考试内容的相关性。要求命题内容与报考职位的工作内容相关联,而且比例要适当;要求命题内容与应试人员将担任工作的职级相关联,以保证考试的信度与效度。
3、引入先进、科学、准确的面试方法
针对不同级别的公务员,面试方法也不尽相同,面试考官的构成也不一样。面试考官由高级公务员、在职的中层公务员主管和心理学专家等组织,对考生进行多轮,时间跨度大的面谈与实际操作。首先进行行为测评:测评的重点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个人的心理素质和协调能力。其次是科学定位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岗位的能力需求:高级公务员主考官面试的侧重点放在考生的管理潜能、工作态度、事业心和兴趣爱好方面;中层公务员主考官侧重了解考生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建议创新能力和判断能力和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心理学专家的面试主要内容为人际交往能力、人际调解能力、自信心、毅力和坚韧性等。只有科学分析各个级别公务员所需具备的素质,然后将各个能力细化,有规律地进行测试,方能避免高分低能现象。(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政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