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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理论解析
影响国际贸易增长的因素有许多,从理论上讲,仅就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而言,直接投资究竟是构成对贸易的替代,还是产生了对贸易的创造,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按照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从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①(1)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在东道国寻求某种自然资源既是为了满足母国本国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因此,资源导向型的投资不仅扩大了母国自然资源的生产规模,而且也促进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甚至还扩大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2)市场导向型投资。如细分起来还可以分为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和占领市场型投资。因此,在这种类型中,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后的初始阶段,因各种需求的存在,贸易是创造性的;当投资和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结果势必会减少贸易的往来,因而具有贸易替代效应。但如果是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也许这种投资对贸易的间接促进会使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贸易时,在东道国进行市场导向型投资也可能会带来服务贸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产要素导向型投资。这主要是指在东道国寻求低成本劳动力的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因国家之间比较优势而形成的国际分工,在初始乃至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无疑是加大了贸易的发展,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而进行的加工贸易。但因比较优势是动态而非静态的,这种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分析。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分析,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①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实证检验
当我们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再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会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异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对这两类国家分别进行研究。
(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国外一些学者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某些产业的实际出口联系起来进行了实证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认为,在美国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中,那些对外直接投资程度较低的产业,其出口水平也较低;随着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高,出口规模也相应上升;但是当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一定规模后,追加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促进效应就逐渐消失了。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也是竞争关系。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竞争(替代)也将不断加剧,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产将逐渐替代美国的出口。②同时,学者们也有相反的发现,利普赛(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美国的出口与美国海外子公司销售额都是高度正相关的,而且美国海外子公司的生产销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国出口竞争伙伴中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出口③。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除去个别的现象,较大规模的起步应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从那时起陆续向国外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东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些成员的投资方式也从贷款转向间接投资,再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④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而且由原来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转向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世界级大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1997年,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的仅有22家,平均营业收益率为3.6%;而2000年入围企业增加到33家,平均营业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强”4.7%的平均收益率①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贸易的促进也有其特点。首先,小规模和特殊商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优势。由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资本劳动比率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低许多,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更愿意接受劳动密集型高的项目投资。即使是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也占据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这种生产性投资也将给母国带来原料、设备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强的投资与贸易互补性。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侧重于扩大出口的市场销售战略。无论是为保护原有的出口市场,或是开辟新的市场,还是避开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出口,在达到一定实力和经验积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经营战略发展。
考察韩国的经济,其迅速发展得益于通过出口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紧密连接的结果,从而使国际市场容量的不断增大,并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韩国全国经济学家联合会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本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②中,我们看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总的来讲与贸易联系较多,所占比重也较大。如开拓市场与回避进口限制两项都与贸易紧密相连,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韩国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当然,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北美洲和欧洲地区,开拓市场的动机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动机的比重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这是为适应当地区域化经济和确保新产品市场的结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区,最高比重的动机为回避进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动机高出10.4个百分点,这说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此两个地区对贸易壁垒的突破动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体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还有更进一步的动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译)(Lee,Honggue)对韩国电器行业的研究。③电器是韩国最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电器生产国。李宏格指出,韩国电器行业在198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比1979年增长了85%,显示出韩国在该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了顶峰———尽管与韩国电器产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资的规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间电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而1992年电器产品的出口额却高达161亿美元。李宏格分析,韩国电器行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主要表现为维持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那么,这种对外直接投资的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韩国本身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所造成的压力,迫使电器行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寻求廉价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在韩国扩大对欧美出口的同时,其电器产品也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这一点对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审视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积极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一国的对外贸易乃至国际贸易;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和替代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不一,所以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的影响具有动态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已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运作方式。
三、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与贸易的关系
为了论述的方便与国土概念上的准确,我们把以下涉及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从1949年算起。但因那个时期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是一些贸易企业,规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内。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海外投资的步伐越来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就达6610家,中方海外投资总额已达83.5731亿美元,遍布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①。
1.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中国海外投资在全球的区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目前从投资的额度来看,集中化的表现还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在全球主要63个国家和地区的分布见表1。从基本格局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发达国家(欧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国港澳地区33.46%的分布,大致呈现出各占1/3的态势,可以说是一个多元化的分布。具体的投资额度和比重见表1。
通过以国家和地区分布的形式进一步对投资额排序,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海外投资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使相邻国家(地区)和海外华侨聚集的国家(地区)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集中区域。至于在拉美地区和非洲投资额分布得较高,一般为投资行业的原因所致,这将在下面进一步阐述。
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国海外投资是从贸易
型企业起步的。这些贸易型企业开始在海外做的商业性工作是为对外贸易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联系服务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下,生产加工型企业有所增加。但总的来看,服务贸易型的投资行业特点仍十分突出。根据对外经贸部的统计,截至1999年,中国海外投资中服务贸易型企业,无论从企业数量上还是在投资额度上仍占绝大多数;生产加工型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增加较快,但在投资额度上还处于较小规模;而资源开发型企业在投资额度上比生产加工型企业还要大些。详见表2。
一般地,中国海外投资在发达国家的多为服务贸易型和研究开发型,即非生产性项目。服务贸易型企业的运作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以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资于研究开发型企业则是为了更有利地接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技术,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大多为资源开发型和生产加工型,即非贸易性项目。资源开发型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国外开采条件较好或储量、品位较高的石油、矿产、林业、渔业等资源,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加工型投资,主要为转移国内长线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发挥中国在技术、管理上的比较优势以占领当地的市场,同时带动相关材料、设备、零配件的出口。因此,这也是生产加工型的投资大多集中在非洲、拉美和东南亚地区的主要原因。
(二)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互动
1.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从外部条件上看,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进入生产、销售、采购的全球体系成为必然。中国既然已经实行了“引进来”的改革开放,也必然要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资不仅是政府的政策号召,更主要的是国内企业自身发展的利益驱动和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有许多动因,具体而言,中国海外投资的动因主要有如下五点:(1)寻求资源开发。中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在进入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将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其中,开发的重点放在对我国经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对外能源投资,即对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此外,还有一般性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树林资源等)的开发。在海外投资开发资源,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资源长期、有效和稳定的供应。(2)扩大出口贸易。无论是从中国政府政策的角度,还是从企业投资的角度,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带动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带动服务业的出口,都是目前进行对外投资最多的动机。在政府定的有关海外投资政策中,着眼点基本上都是扩大出口,是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综合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动机调查,扩大出口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①(3)开拓国外市场。在中国国内需求不足以及同类企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新的国外市场是企业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力所致,也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这与理论上阐述的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之一———寻求市场型是相同的。(4)规避贸易壁垒。从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规避贸易壁垒或突破贸易壁垒都是寻求市场型的种动机。由于我国现已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后,规避各种贸易壁垒已成为扩大出口和占领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出口配额限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等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可谓是突破贸易壁垒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对特殊贸易限制的一个反应。(5)获取高新技术。在海外投资是中国企业获取高新技术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的一些航天、航空、电子、生物化学和机械业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渠道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少数中国企业还在国外投资建立了研究和开发机构,用最近的距离、最快的时间学习、研发最新、最前沿的技术。当然,这种类型的投资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但它将是最具潜力的海外投资。
2.中国海外投资对贸易的影响。如前所述,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上,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即存在互补关系也不乏替代关系,即存在贸易创造效应也有贸易替代效应。具体到中国的实际,由于投资行业的特点和投资区域的不同,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要视具体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而定。首先,服务贸易型企业的投资,动机与目标非常明确,肯定是为扩大出口服务的,因此这类企业的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无疑是积极的;其次,资源开发型企业的海外投资,进口的资源都是我国相对成本低或战略的需要,同时还能带动设备、制成品(如钢材)、技术和劳务的出口,虽然会带来一定的进口贸易增长,但从整体上看对我国出口贸易还是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将对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做一个具体分析。(1)机械行业。机械行业中如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组装,家用电器中的CKD、SCD①等,由于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国内的零部件,在初期设备投资之后,后续的零部件就成为组装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从总体上看,机械行业在海外投资对我国出口的带动作用是持续且长期的。特别是大型家用电器,这是典型的加工组装型产品,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统计,家电行业投资带动出口的系数比其他产品高达20-30倍。金城集团的案例也显示,摩托车产品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后,大幅度地带动了该集团的出口:1997年海外销售收入250万美元,带动出口近150万美元;1998年海外销售收入近600万美元,带动出口达400万美元②。实证分析表明,机械行业由于技术与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结合,海外投资就可带来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2)轻工行业。严格地讲,轻工行业中也有属于机械行业的产品,区分出来的主要是体积较小的机械产品如自行车以及其他轻工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体积较小,出口运费没有体积较大的机械产品高,与海外加工的生产成本比,在国内的生产成本更低,因此这类产品的海外投资与出口很可能出现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在国内生产此类产品后出口更经济,就很少会有企业再到海外投资生产;即使在海外投资并形成规模生产,对国家的出口带动作用也不大。(3)纺织服装行业。纺织服装业的投资主要是规避贸易壁垒,由于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在投资国的出口配额已经用尽时,如果东道国尚有未使用的配额,投资国便可以使用。中国在纺织品领域受欧美出口配额的限制非常严重,因此不少的纺织服装企业到海外投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突破配额的壁垒,在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要视情况而定:一次性投资建厂可以带动国内纺织机械的出口,但对出口贸易没有持续的带动作用;使用国内材料多的,可以促进国内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产地规定比例的国家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国家(地区)可以享有免配额、免关税的优惠,则可以大大提高我国产品出口或向第三国出口。因此,纺织服装行业在海外的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是扩大还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实证数据。超级秘书网
四、结论
【关键词】海外投资风险防范
海外投资当然有许多成功的事例,然而正如上面的数据显示,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由于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而存在诸多风险,企业损失惨重。
一、海外投资的主要风险
1.政治风险
在资源丰富的非洲和拉美等国家,政局往往很不稳定。在政权更迭之后,对外资政策也会相应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一些激进的民族主义者掌握政权之后,他们往往对于外国投资者采取敌视政策。撕毁前任政府的正式承诺甚至书面合同,通过强制性方式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令外国投资者损失惨重。也有一些国家政府的外资政策朝令夕改,令外国投资者投诉无门。
2.投资决策风险
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境外企业是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下活动,必须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各方面的情况,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海外融资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原因如下:一是金融障碍,即中国银行提供的跨国服务基本上局限于传统的常规银行业务,自身投资参股于工商企业活动的很少。由于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中国银行还不能对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融资起到足够的支持作用。而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一般不愿支持中国海外企业的融资,担心中国企业规模小、收益低、风险大,会给银行带来损失;二是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
4.政府管理及服务风险
一方面,由于中国对境外投资缺乏统一的导向、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各自为政,在有关国外一般性商务信息和政策法规的情报搜集和传递方面,还未建立一个有效的渠道,因此对外投资随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复投资、恶性竞争,影响中国境外投资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保护本国企业投资者境外投资利益的制度还很不完善,没有境外投资法,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窄,支持力度小,投资保护协定签订工作滞后。
二、海外投资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根据商务部研究所的一项数据表明,中国在海外投资的企业65%是亏损的。吴田平认为,企业到海外投资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对目标市场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咨询机构时要保持谨慎。
1.投资前做好可行性研究
细究中国一些企业在海外投资失败的原因,常常是因为没有对项目和当地情况进行认真地考察,没有做出一个符合实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致使项目先天不足。因此,中国企业一方面要舍得付出成本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争取拿到各方面的数据,这是做出投资决策的前提;另一方面,要有科学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程序。做可行性研究要循其规律进行,按照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进行探询,领导者的主观臆断常常是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
2.强化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服务功能
行业协会要发挥指导作用。行业协会要教会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寻找合适的合作方式、如何选择投资方向、如何避免恶性竞争等。协会应该就企业拟投资国家的基本情况提供咨询和指导,有条件地,对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进行主动协调。
大多数发达国家设立特别金融机构,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活动,用贷款或出资的方式加以支持,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此外,加强对境外投资的指导和加快相关立法的建设、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及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保护等都是政府宏观服务的体现。
3.了解相关的法律及保险制度
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很繁杂。如江苏昆山一家生产童车、玩具的企业,在进入欧美市场的同时,就申请了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东道国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仿冒其技术,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由于缺少资金和法律援助,企业一直无力提讼。
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另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众多海外投资企业分散风险。
4.做好海外投资的结构性安排
如果投资目标国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可以限于股权、债权、服务合同等方面的常规性考虑;如果投资目标是法治欠缺的发展中国家,以股权形式投资会面临财产被当地合法侵蚀的风险。就投资的行业而言,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海外扩张,为了保证制造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对海外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是有必要的;而资源性企业的产出并不是与大众市场打交道的消费品,持股反而增加企业的海外产权风险,不妨以保证资源供给为首要目标,采取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
另外,通过购买跨国公司股份的形式介入海外经营也是值得考虑的。依照公司法律,美国和欧盟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基本没有限制。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购买股份,成为占较大股份的股东,进入董事会参与跨国经营。这样,外国公司在第三国获利以后,中国也能够分得一部分,这比自己去直接投资更安全。
5.加快培育国际化经营人才
海外投资是一项复杂的跨国经营活动,不仅要求经营者通晓国际投资、金融、贸易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惯例环境和国际市场,还要求对东道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经济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幷具备较强的管理技能。因此,长远看来,中国要制订出培养人才战略,加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外向型经济人才,从而增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欲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应借助各方力量共防风险。这样才能尽量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合理水平内,降低因某一笔投资失误而导致企业承受灭顶之灾的可能性。
二、影响石油企业海外投资模式选择的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是指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诸多企业外部环境的总称。它对投资安全和收益情况影响巨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包括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风险,有无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风险等。(2)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有效保障的根本依据,在外部因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资源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情况,有关的税法、海关法等法律是否健全及对外国投资者的利弊,投资国及被投资国对盈利汇回本国的限制和外汇管理规定,审批制度等都影响到海外投资的安全。(3)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国际投资活动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四个方面。(4)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状况、对外开放程度,以及对外活动中的国际信誉都处于良好状态,将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任感和积极性。(5)自然环境。特定的自然环境,有助于实现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尤其对于石油等资源性投资项目。
2.内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于石油企业投资主体内部,包括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1)石油企业的融资能力。油气勘探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一口井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美元,一项海外石油投资少则几亿、十几亿美元,多则上百亿美元。如2005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2006年1月9日中海油以22.68亿美元现金收购尼日利亚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所持有的45%的工作权益。这些海外收购案,表面上看是一个石油企业的商业行为,但实际上反映了石油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了石油企业持续融资的能力。(2)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状况。人力资源是石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高素质的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不仅是开展海外石油投资的基础,也是进行国外石油交流的保证。这就需要具有技术、外语和管理相结合的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石油人才。
三、我国石油企业可选择的海外投资模式
1.直接投资模式。(1)绿地投资模式。一般是在油气田较集中的中东、非洲等国家或地区投资设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等资源,实施本土化经营。这种模式有利于经济与文化的融合,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因此,被称做绿地投资。不足之处是短期内财务业绩不佳,投资回收期长。(2)海外并购模式。跨国并购是海外扩张的快速通道,产权交易是跨国并购的通行手段。创建新企业固然是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条路子,但所耗时间过长,如果通过兼并、收购资源国企业或其部分股权,对原有的基础条件加以改造,可迅速形成生产能力,从而以最快的速度进入目标国家的市场。根据合同标的物的不同,海外并购模式又可细分为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和海外无形资产并购模式。1)海外控股股权并购模式是通过收购跨国石油公司正在开发油田的股份,从开发阶段介入,规避勘探风险,并实现对项目进行控制的投资行为。通过控股股权并购,一方面投资方可以以部分出资取得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迅速实现石油企业的海外扩张,减小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阻力;另一方面实现了投资方海外间接上市的目标,即买壳或借壳上市。例如,BP公司通过收购TNK—BP公司50%的股份?眼2?演,率先于各大石油公司迅速进入俄罗斯石油市场。2)海外有形资产并购模式。该模式可以有效避免目标石油公司因债务不清等问题,向投资方转嫁原有债务及或有负债。但该模式的实施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由于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收购,故需要投资方投入较多运营资本;二是由于在完成并购后要对目标石油企业进行整合,因而投资方应拥有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整合人才。3)无形资产并购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实现买壳上市,快速进入资源国市场;借助被收购品牌的影响力及原有销售渠道,可以省去海外品牌塑造和推广的时间与费用。2.间接投资模式。(1)参股投资模式。投资方购买外国石油公司股份,但不控股,不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只收取红利或从股票买卖差价中获取利润。这种模式下投资方所持产权的安全性较高,不会被当地政府或民族主义者当作攻击的对象。(2)债券投资模式。投资方通过债券投资,每年收取固定现金回报。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股份,但有固定份额收益,财务安全比直接持股高,但收益额较小,无法实现国家能源安全。(3)金融衍生品投资模式。石油现货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期货价格,因此,可以借助金融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套期保值、价格锁定和规避经营风险。在寻求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企业可以更多地利用期货手段,海外并购并非唯一选择。
3.其他投资模式。(1)融资租赁模式。投资方承租人通过向另一国出租人交纳租金,取得设备等物品使用权,从而在资源国进行投资的形式。当资源国有一定政治风险时,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设备风险转嫁到出租方,减少投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使用服务性租赁,以接受保险、维修等服务。(2)国际承包。投资方在国际市场上通过投标、议标、询价和接受委托等多种方式,单方或同拥有资金的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取得实施工程项目的权力,然后根据合同要求组织设计施工,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的整套过程。具体包括:1)回购模式。在该模式中,投资方将带资在资源国进行勘探开发,项目投产后对方以产出原油或其销售款逐年返还项目投资,并给予投资方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报酬,以此方式对项目进行回购?眼3?演。以回购模式进行投资能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不受石油价格下跌的影响,风险较小。但缺陷在于投资方在资源国一般只能实行返销协议合同,也就是购回协议。开发一个油田后,必须悉数卖给资源国石油公司,没有分成,也不拥有该油田股份,不利于投资方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获得稳定的份额油;2)产品分成合同模式。是投资方公司承担勘探作业及费用,并可能提供工程技术与管理帮助,在区块产油之后按照规定比例分配产量?眼4?演。这样可确保投资方拿到的是实物,规避了石油产品的未来价格风险。由于该模式下投资方不持有所开发油田的股份,故不存在财产安全问题;3)矿税协议合同模式。该模式在发达国家应用比较普遍,是投资方可以获得目标油田的经营权,开采权以及油气产品支配权,只需向资源国交纳矿业资源费和所得税;4)风险服务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应用在南美及拉美地区,即投资方承担勘探开发风险及费用,最终获得以石油产品体现的相应的服务报酬,产出油气全部归资源国所有;5)提高采收率合同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针对单口井的修复增产,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获得增产部分的产量。分配比例采取的是类似递进税率的浮动比例,所不同的是,增产部分的产量越高,投资方所获得的分成比例越小。该模式有利于投资方进行科技研发。如果投资方在海外的综合实力有限,则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大量油源。(3)股权捆绑油源的集合投资模式。该模式是针对民营石油企业的一种“引进附带油源”合资战略,即让拥有油源的外国企业或油矿主,带着投资方应得的份额油与资金,与投资方共建中小型油码头、石油运输系统、仓储或炼油厂及终端销售网点等,以满足投资方的份额油需求及保证供给。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海外寻找石油区块具有相对较小的政治敏感性,获取油源时人为干扰因素较少,获得区块的可能性较大。
参考文献:
[1]姜学峰.新世纪国际大石油公司发展战略新动向[J].国际石油经济,2004,(9):13-19.
[2]刘炳义,等.跨国石油公司发展战略及其演变趋势[J].石油科技论坛,2007,(1):4-14.
[3]王年平,李玉顺.回购合同在伊朗石油勘探开发中的应用[J].国际经济合作,2004,(7):37-39.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学,2007,(02)。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即战争和暴乱、政府征用、限制汇兑等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其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也没有针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实行保险的专门规定。在国际法方面,一是双边条约,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以及有关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总体来说,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国际法规范数量更多,体系更完整,内容更详实。在效力上也优于国内法规范。
三、关于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承保机构。对于我国承保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审批和保险相对分立的体制模式。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该机构应该受国务院委托,独立运做,独立核算,以服务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为终极目标,与其他的承保一般商业保险的业务相区别。再建立一个统一的“承保委员会”负责投保审批,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的安排。
2.关于被保险人。直接投资者,但是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的投资者应该包括:(1)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全部资本或50%以上资本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或控制的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关于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合格的投资项目。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资必须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壮大;二是应该获得东道国的批准,能够为东道国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资,包括新建企业,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
(2)合格的投资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适当的投资,不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给予承保,包括各种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贷款投资等。但是对投资项目所给予的最高投资保险金额应该以总投资额的80%-90%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这样可以提醒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尽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义务。
4.关于承保的风险。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均将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我国也应该将这三种政治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至于其他类型的风险,考虑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不发达,经验还不足,可以暂时不予以承保。
5.关于代位权。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资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处于投保人的地位向东道国索取赔偿的权利。笔者认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应以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为基础,加快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议的步伐,以协议作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更有严肃的国际法上的条约效力。
四、结语
总之,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事业的不断拓展需要我国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注意吸纳各国共通的实践做法,也要适应国情需要采取一些灵活具体的立法措施以周全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
参考文献:
[1]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修订版.
[2]蔡志刚,《美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启示》,载于《国际经济合作》1994年第12期.
[3]《维也纳公约条约法公约》.
[4]吴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的法律思考》,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10月第24卷第5期.
[5]张志元,《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给我国的启示》,载于《现代日本经济》1997年第5期.
2人民币升值对我国海外公路项目投资建设的影响
众所周知,汇率的变化对全球经济各方面发展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其中最直接的,也最重要的表现则是对跨国公司的影响,在跨国公司中,对我国海外公路的影响又是最为显著的。那么,人民币的升值究竟会对我国海外公路项目投资建设带来怎么样的不利影响呢?若不考虑人民币升值的问题,就会产生以下一些对我国海外公路建设项目不利的影响。
2.1使公路项目的整体收入减少
我国海外公路项目普遍经营的是一些对外承包的公路合同,对于这其中的大多数公司来说都是以美元来计算的。这样看来,对于我国海外公路项目来说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倘若人民币出现升值,结果必定会导致我国海外公路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减少,直接导致项目出现损失[2]。例如表2中的某项目,倘若前后按照不同的汇率计算合同款将会给项目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2.2使公路项目的采购成本增加
对于我国的海外公路项目,大多数是在一些经济不够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所以对于许多工程项目中所涉及机械设备常常会在我国国内购买,这样一来,当我国机械设备在出厂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当人民币出现升值时,兑换成美元的成本就会相对提高,这样就会导致出现机械设备采购成本增加的现象。所以,这样在无形中使我国海外公路投资建设的成本增大,对我国海外公路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2.3使公路项目的人工成本加大
首先,类比于前面的例子,当人民币出现升值的情况,我国海外公路项目内部的劳动力的美元价格会相应的抬高。假若我国海外公路项目其内部劳动力的价格为100元人民币,按照我国2010年平均汇率1∶6.666来计算,折合为15.1美元[3]。假设此时人民币升值10%,这时该劳动力的人民币标价虽然没有变化,但若兑换为美元价格就变成了16.5美元,这样无形之中就导致了我国海外公路项目人工成本加大。与此同时,劳动力作为市场上极具竞争力的资源对我国海外公路投资项目是否能在国际市场上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2.4使公路项目的融资成本增加
目前,在国际上关于海外公路项目投资的融资方式有许多种类,对于我国海外公路而言,获得国际上金融机构支持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国际上的金融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向国内的商业银行进行融资[4]。我国海外公路项目倘若从银行贷取人民币,那么从海外工程甲方得到的美元收入兑换成人民币还本付息归还银行,对于周期相对比较长的工程项目来说,当人民币升值后,必将导致融资的资金成本加大。从以上4点我们不难看出,若不考虑人民币升值的问题,就会产生以诸如此类对我国海外公路建设项目不利的影响,这样不仅使公路项目的整体收入减少,项目的采购成本增加,人工成本加大,还使海外公路项目融资成本增加,因此,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背景下,对我国海外公路项目投资建设的研究意义十分重大。
3关于我国海外公路项目投资建设相关方案的研究
面对海外公路建设这个具有回收周期长、规模大、参与者多和潜在风险较大的行业,往往需要丰富的经验。之前我们已经谈到许多关于人民币升值对海外公路项目的影响,研究分析这些不利因素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我国海外公路项目存在的风险,我们可以积累和汲取前人的经验,也可以引进新的技术,也可以在对一些海外公路在投标前对其进行充分的市场分析,了解各国间的汇率波动可以规避汇率风险对海外公路建设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针对海外公路项目的特点,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分析PPP模式在海外项目投资中的风险,以此为国外投资项目PPP模式的应用提供一定的借鉴。分析PPP模式在海外项目投资中的风险,对开拓海外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风险规避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这也对我国海外公路投资建设指明了方向。
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退休人数将超过7000万人,2030年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达到最高峰为22.06%,退休人口占就业人口的比例将为47.39%。在人口老龄化逐步加快的情况下,如何支付日益增加的养老金成为政府有关部门面临的难题。随着社会保障面的扩大,资金缺口会更大,作为储备基金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满足填补缺口的需要,就必须实现保值增值。
一、海外投资的必要性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条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对托管资产的年收益率要求不低于通货膨胀加上三个百分点,2003年、2004年、2005年的通货膨胀率分别为:1.8%、5%、1.8%,但从近年的数据看,2001、2002、2003、2004年的收益率分别为2.25%、2.75%、2.57%、2.32%,全国社保基金的营运能力并不令人满意,没有达到《暂行条例》的要求。
海外资本市场与国内资本市场投资收益存在巨大的差距。2003年,美国、香港股市涨幅分别为25.04%和63.68%,同期成熟市场的平均涨幅为25.54%,同年,上证综指涨幅仅为10.27%,1982-1993年间,美国、英国、德国、法国、香港的社保基金组合平均收益率分别为9.6%、10.8%、7%、13%和8.6%,而全国社保基金01年至04年的平均收益率尚未超过3%,可见社保基金海外投资可以取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90年代初以来,社保基金运营国际化的趋势愈演愈烈,投向海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不断上升,各国也纷纷放宽社保基金投资海外证券的比例限制,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香港、爱尔兰、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瑞士、英国、美国的海外投资占本国社保基金的比例分别为16.05%、.29.53%、9.07%、5%、2.5%、60.08%、34.69%、14.01%、17.12%、34.27%、5.79%、6%、26.06%和4.33%。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的实践说明了必须进行海外投资,进行全球化投资组合管理,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全球证券市场的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分散风险,规避国内股市变动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冲击。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即战争和暴乱、政府征用、限制汇兑等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其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也没有针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实行保险的专门规定。在国际法方面,一是双边条约,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以及有关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总体来说,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国际法规范数量更多,体系更完整,内容更详实。在效力上也优于国内法规范。三、关于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承保机构。对于我国承保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审批和保险相对分立的体制模式。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该机构应该受国务院委托,独立运做,独立核算,以服务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为终极目标,与其他的承保一般商业保险的业务相区别。再建立一个统一的“承保委员会”负责投保审批,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的安排。
2.关于被保险人。直接投资者,但是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的投资者应该包括:(1)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全部资本或50%以上资本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或控制的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关于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合格的投资项目。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资必须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壮大;二是应该获得东道国的批准,能够为东道国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资,包括新建企业,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
(2)合格的投资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适当的投资,不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给予承保,包括各种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贷款投资等。但是对投资项目所给予的最高投资保险金额应该以总投资额的80%-90%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这样可以提醒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尽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义务。
4.关于承保的风险。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均将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我国也应该将这三种政治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至于其他类型的风险,考虑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不发达,经验还不足,可以暂时不予以承保。
(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一是受世界经济发展不景气的影响,各国央行纷纷降低利率,减少了企业的并购成本。二是许多境外企业对现金流的迫切需求,也降低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阻力。另外,欧美政府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减免企业税收负担,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经济。
同时,超过两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二)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
一是商务部将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大部分下放到省级。二是外汇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三是财政部等部门与机构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以及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海外投资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境外投资专项贷款。银监会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资质优良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实施产业重组、升级和整合等操作时,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此外,商务部还编写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为中国企业尤其是能源企业提供了便利的信息服务。
(三)企业微观基础
一是上规模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二是企业制度日益完善。三是企业科研能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
(四)海外投资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据麦肯锡研究表明,2008年,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损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而主要的原因是来自政治、财务、法律、管理、人才和文化整合等方面的并购风险。
二、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差异性
(一)企业实力
国有企业经过30多年的改革,数量不断减少,但经济规模迅速扩大,控制力和影响力显著增强,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并且成为我国海外投资并购的主力军。但另一方面,因为国有企业体制僵化,内部管理、运行效率并不灵活,其走出去的优势并不比资金充裕的民营企业更甚。因此,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并购具有资金规模大、难度大、谈判过程曲折、时间长等特点。
而民营企业凭借着成本低、产权清晰、经营自主灵活、市场反应快、决策快、适应性强、敢为天下先等优势,在近年来的海外投资并购大潮中崭露头角。民营企业更容易突破政治壁垒的束缚,取得企业出售方和海外当地政府审批部门的信赖。但是,由于民营企业普遍规模小,资金实力不强;缺乏国际化运作的经验和人才缺陷等问题,很难进入矿产资源等上游行业发展,且投资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偶然性,使得遭遇风险的概率加大。
(二)政策支持力度
时至今日,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行业、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垄断格局还没有根本打破。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更容易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突出地表现在金融服务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促进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现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海外投资并购的资金支持规模有限,且投向基本集中在“中”或“国”字头的大型央企。商业银行虽有利可图,但对“走出去”的贷款门槛设定较高,民营企业通常都是望尘莫及。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也担心民营企业规模小,存在收益低、信用缺失、风险大等问题,故不愿意给予融资支持。此外,在对外投资的申报、审批、财税、外汇、信息咨询、外交推动等方面,民营企业也都或多或少的处于非公平待遇的位置。
(三)内在驱动力
中国的民营企业是在计划经济的夹缝中生存和发展起来的,为了生存和发展,民营企业会充分发挥其生命力顽强、经营灵活和勇于创新的特点,走出国门,谋求更高的收益。而国有企业生来就承担着国家责任,面临中国资源稀缺问题越来越严重的境况,在政府的经营和推动下,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能源企业迈出了海外并购的步伐。因此,国企的投资并购就是中国政府的投资并购,国企的风险最终也将是政府的风险。
(四)投资领域
国有企业的投资领域主要集中于石油、天然气、金属及采矿业等自然资源领域。2009年由国有企业发起完成的38起海外并购中,目标企业为矿产资源类和传统能源类的案例多达31个,交易金额占其全部交易金额的92.8%。民营企业则集中在对拥有先进技术和知名品牌企业的并购上。2009年民营企业对IT和半导体企业的并购占全部33起的33.3%,对互联网、生物医药、清洁能源企业的并购也达到24.3%。即民营企业一半以上的并购发生在高科技领域。
三、比较分析的启示
(一)加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合作
由于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更容易遭受来自当地政府、社会团体和舆论的政治风险,而民营企业的大规模海外并购又面临资金瓶颈,因此,在资源类海外并购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可以合作完成。首先民营企业利用其机动灵活、政治色彩弱的特点,负责交易谈判,获取资源开采和勘探权;然后跟国内的国有企业合作,借用其资金和技术的优势,更好地完成开发项目。
(二)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倾斜
不论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是否属于市场行为都容易产生国家战略的印象。因此,在未来的海外并购中,民营企业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首先,赋予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地位,放宽限制,鼓励他们走出去。其次,拓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并购的融资渠道,扩大外汇使用权,解除其资金约束。最后,摒除所有制歧视的旧观念,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免除其后顾之忧。
(三)拓宽投资领域
一、国际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间接监管。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完备、法制健全,一般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的海外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法予以规范,调整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均散见于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件之中或通过其它方面的法规予以间接调整,诸如取消某些项目的优惠条件,对某些项目不予承担政治风险等。1981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4条第1款规定:海外美资必须不是投入下述经营,才有资格投保。a、投资人看来打算这笔海外投资所出的产品,取代原在美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并且销往原属美国同类产品的同一市场,从而大量削减该投资人在美国雇用职工人数;b、这笔投资看来会大量削减美国其他企业单位雇用职工的人数;c、这笔投资用于海外制造业或加工业的项目之后,看来会削减美国的贸易利益,大大不利于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d、这笔投资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重点不在美国,却在另一个发达国家。
在实践中,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下列投资项目拒绝签订保险、再保险契约或提供资助,具体行业有:纺织及农业生产的投资以向美国出口为目标者;1981年1月1日以前的铜矿开采投资,以后将有害美国铜矿工业者;某项目投资企业非美国所能控制,或者其目的在于代替美国国内从事同类企业活动的设备者;从事军事生产产品的投资;投资目的在于设立不动产买卖企业者;从事酒精、饮料生产的投资,但在一定条件下从事啤酒生产的投资不在此限;从事娱乐设施的投资;从事商业投机事业的投资。(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273-274页。)据统计,1974年以来,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业已正式驳回74项投资。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项目,在申请投保的早期阶段就非正式地被劝止了。(注:、丁伟:《海外直接投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美国政府利用其完善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上述规定,对一些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项目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另外,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允许其本国厂商输出设备制成品,但如果这种输出可以用来制造这些设备项目,或者可能被输入国获得用于国防目的的情报和技术时,则要受严格限制。
瑞典1974年通过了一个关于直接投资引起资本外流的法案。按照该法的规定,瑞典在考虑资本流出的问题时,不但应着眼于资本流出将对本国国际收支产生的影响,而且还应充分重视资本流出可能对本国工业和就业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40页。)这些情况都说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其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海外投资的审批不进行专门立法,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对本国投资进行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审查和批准,只不过是具有间接性而已。
(二)发展中国家的直接监督。
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资金制约,技术限制和规模不足等多方面经济问题,也就是说,按照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们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所有权绝对优势,内部激励化优势以及区域相对优势的不足,一般尚处于国际生产模型的第二阶段,或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时期。这些特点必然内控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在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奉行“投资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本国对外投资的经济实力(可以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产业导向,技术构成和投资主体等一系列的问题,结合本国的综合经济政策和国际化经营战略从而制定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注重投资的审批和监管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韩国是当前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投资相当成功的一个典范,其海外投资审批法律制度包括:审批体制、投资主体、投资类型、投资的鼓励与禁止、投资审批以及监管体制(注:王志荣、张韬:《简析韩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载《经济与法》1997年第9期。),把本国海外投资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管理者的视野。
可见,一国海外投资审批监管立法采取何种形式,不可能是主观想象的东西,而是由该国的具体发展阶段和经济实力等要素所决定的。
二、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现状
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基点仍依附于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之上,缺乏活力与相对的独立性,难以应付国际投资千变万化的形势,忽视全球经营战略。具体表现为:
(一)监管体制不合理。既有法律规定海外投资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没有跳离计划管理模式的窠臼,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尤其海外投资主体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和战略竞争的客观要求,不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主动性与创造性,而使经营处于被动的地位。我国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外汇管理局等都拥有对外投资的管理权限,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不利于国家总揽全局。宏观调控而且容易导致管理职能分散,内耗严重,办事效率低,更严重的会造成各行业和企业之间甚至在同一地区交叉设点,自我竞争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二)审批手法繁琐。这是与现行监管体制密切相关的。体制不合理必然导致机构雍肿,职能交叉,办事效率低。比如,将同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投资合同,企业章程分开审批,由两个部门负责,必然导致重复劳动;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实行按照投资规模分级管理的办法,必然导致管理分散,宏观调控不力等问题。
(三)对投资主体的规定简单化。其一,投资主体单一,现有国内立法仅只规定了对国家享有国际经济合作权的法人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主体。这一规定不仅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文不符,将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排斥在投资主体之外,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为我国经济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不吻合,许多非法人经济组织包括合伙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其二,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现行立法规定了海外投资申请者的四个方面的条件:①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②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金,或者具备能够在国际金融机构筹措所需资金的能力;③拥有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④了解和掌握东道国的投资政策、法律规定、市场、资源等投资环境,并有资信可靠的海外合作伙伴等。但是,没有对投资者的诸如资信状况、经营业绩、投资规模、控股情况、投资产业、投资区域等方面加以规定。例如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包括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和营利或非营利的公司、企业、社团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海外投资应如何进行审批;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项目审批忽视全球经营战略。我国海外投资审批的内容十分简单,总共5个条款,其中第5条缺乏实际意义(注:第5条内容为:“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余4条在前文已作引述。)。因为任何国家的海外投资必须经过东道国政府批准,投资国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作是否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审查既无必要,也不可行。其余4条,仅作了一些概括性、原则化的规定。既没有体现国家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也没有根据不同的产业划分相应的投资区位;哪些是国家积极鼓励的,哪些是明文禁止的都没有规定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基本上将出口创汇和获取海外原材料作为海外投资的主要目标,缺乏全球经营战略思路,未能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贸易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考虑我国海外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审批,也没有鼓励我国的优势产业和具有竞争实力的公司组建集团跨国公司,不能引导那些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处于劣势的“边际产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以便利用企业自身优势与相对区位优势,追求海外投资的规模效益与市场充分利润,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重审批、轻管理。我国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对企业经营状况,国有资产营运以及严重的违章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大部分海外利润流存海外,海外企业以外商的名义对国内“返投资”的现象一度盛行。据对辽宁186家境外投资企业的调查,汇回利益只占中方投资总额14%。1994年国家紧收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其中原因就在于此。
三、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完善
(一)确立海外投资监管原则。
1.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它既是海外投资立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海外投资监管法制的重要准则。从某种意义而言,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是一国海外投资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因此,世界各国都无例外地对投资项目作严格的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审查并且都以法律的形式从具体内容加以规范。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用静止的观点来分析看待问题,既要立足本国的近期经济发展计划,也要远观本国长期的发展战备;既要考虑本国现阶段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能忽视世界产业分化和分工的趋势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之,要把一个国家现实的经济利益与潜在的经济实惠,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具体分析、制定本国的海外投资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并根据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所有这些,都为海外投资监管立法过程中,确立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2.全球经营战略原则。南开大学赵旻博士撰文认为,“出口创汇不应是我国外贸发展的长远战略,相反,我国的贸易战略应当是促进和加快我国的工业化步伐,有利于我国国内产业结构的发展和优化,有利于造就一批大型的国际化经营企业和一批成熟的企业家”(注:赵@①:《国际化战略-理论、模式与中国的抉择》,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4页。)。这一论述,适用于我国的海外投资战略或许更为恰当。海外投资就是把本国资本融入世界经济角逐的大市场,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生产要素的竞争。正因为如此,我国可以运用全球经营战略,抓住国际分工的比较优势变化的时机,人为地营造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跻身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提高海外投资的主动性与成功率。这一特点决定了一个国家必须自始至终地将本国海外投资置于全球经营的大环境之中,运用全球战略原则,统领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主动迎接国际市场的挑战,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本国海外投资的集约化程度,促进其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实现跨国一体化经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提高跨国经营的质量和效益,从而更有利本国经济的发展。
3.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的投资企业应该走效益型发展道路,而不应该盲目追求数量。这一点已为我国海外投资实践所证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较多,但平均投资规模不足100万美元,比发达国家的600万美元低得多,大约只有55%的企业能够盈利。这一现状说明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确立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要鼓励国有或国家控股公司集团或其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向海外投资,国家给予金融、保险、税收和信息资源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国际竞争实力不强或不符合国家海外投资法规的投资或投资者,则应采取相对限制的政策,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提高我国海外投资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才能真正促进跨国公司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全球经营战略。
(二)优化海外投资监管体制。
我国海外投资起步较晚,目前,既没有一部完善的海外投资法,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现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的分散体制,已严重阻碍我国海外投资的继续发展。借鉴外国成功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设立统一的海外投资管理部门-中国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并以《海外投资监管法》加以规定,已势在必行。1977年12月,韩国政府增设动力资源部,下设16人组成海外投资审议委员会,负责制定对外投资的有关政策,统一掌管和协调对外投资业务,负责审批对外投资项目。美国1969年设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也是具有类似职能的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实际,应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委共同派员组建一个统一的专门管理海外投资的常设机构。赋予其对海外投资的审批权、调查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职能,统一制定海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战略规划,负责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投资额较大的海外投资项目,协调组成该委的各部门的相关工作。该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管辖,国务院主要领导兼任该委主任。具体可作如下分工协作:外经贸部主要负责分析检查海外投资事业的经营成果,并备置必要的管理记录;对于经营不良者有权采取措施不准其再投资和作出撤销海外企业的决定,在必要时可以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其它各部门如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各司其职,随时提供海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则根据对外经贸部提交的报告掌握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况。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主要负责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各项经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事业,对清帐情况及投资终结时财产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中国金融机构和其驻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则对其提供贷款的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管理,这样就形成一个由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统领,其相应各部委局协办,中国驻外使领馆和驻东道国中国金融分支机构配合的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
(三)完善海外投资监管立法。
1.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应规定:凡是符合海外投资条件的经济组织或自然人,都享有向海外投资的权利。我国现有法规只规定了法人可以成为海外投资主体是不符合现实需要的。一方面,大量的非法人实体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团体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成为海外投资主体,例如,一些有实力的合伙企业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具备海外投资的条件。既要扩大海外投资主体范围,又要严格确定合格的投资主体的审批条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严格投资主体的审批条件。对于什么样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实体才算合格的投资者,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应作明确的规定。韩国投资法律规定:投资者必须是韩国银行行长认定的拥有对外投资必须资本的企业和个人,且不得是金融部门根据所获情报和有关规定而限制的不良交易对象,而且该企业和个人按有关评价表所得分数应超过一定的标准。(注:王志荣:《简析韩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0期。)我国必须对海外投资主体的各个方面,诸如外汇来源、投资规模、投股情况、资信情况、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资产负债、投资形式和人才结构等进行综合评价,逐一量化,只有达到一定标准,才可允许其向海外投资。
3.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法规。国家应主动将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区位结构纳入国家产业政策,并使之成为海外投资监管法和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确定了合格的投资主体是解决了“谁”投资的问题,那么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政策重点是解决投资“做什么”和投资于“何处”的问题。国家应明确规定优先发展的产业,划分不同的产业类型如鼓励型、发展型、控制型、禁止型等,制定国家海外投资指南和投资产业与区位的指导计划,以规范本国的海外投资。韩国政府1986年以前,对企业向国外不动产,农业投资和向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1986年以后,逐渐放宽对房地产及农林业投资的限制。1989年2月放松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投资的限制,增加了对外投资法制的灵活性。1993年9月,韩国实施新的法规;鼓励对外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1)能够确保国内所需资源进口的海外资源开发行业;(2)能够扩大产品出口和落后设备转移的行业;(3)在国内产业结构上失去竞争力的行业;(4)对扩大国家海外投资市场有显著效果的行业;(5)能吸收国外尖端技术的行业。禁止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与本国产业相竞争的行业,如鞋类、箱包、运动用品、玩具和服装等制造业。染整业;高质量的纺织制造业;流网打鱼和生产麻醉剂的行业;对国家的对外关系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等。近年,韩国财政经济院《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规定全面开放法人和个人投资海外不动产即解除过去对高尔夫球场兴建和经营,不动产租赁业及不动产出售供应业等的投资限制。日本、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制定相应的产业法规以调整本国海外投资。这些都应对我国制定海外投资产业立法有所启示。
4.简化审批手续。改革现行的审批体制,变分级、分类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对外经贸部门审批)为统一审批集中管理,是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实现小额投资的自由化和在一定条件下投资审批的自动许可也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小额海外投资自由化是指合格的海外投资主体,在国家海外产业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一定数额以下(例如10万美元以下)的海外投资,可以不经审批径直在海外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颁发海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凭此到有关部门办理外汇支付、税收、商检、海关等手续。自动许可是海外投资当事人向海外投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效验相关文件若干天后,主管部门未采取措施,即视自动核准。近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从1996年6月起实施海外投资自动许可制。同时,将个人和个人事业者的海外投资限额,从50万美元提高到100万美元,其数额以下者,不经审批,备案即可允许本国资本海外投资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明显的趋势。由于我国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决定了数量众多的小额海外投资将在我国海外投资总额中,占有不可忽视的份额。因此,实现小额海外投资的自由化以及相关法规的配套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5.明文规定审批禁止。扩大海外投资主体,推动海外投资自由化,并实现投资审批许可制,有利于国家对海外投资集中管理,抓大放小,合理分流,而明文规定审批禁止,杜绝一切不利本国经济发展的海外投资则是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法律规定审批禁止的内容应包括:(1)不合格的投资主体,比如资本额达不到一定要求,投资者资信状况不佳等;(2)与国产业或产品在同一市场产生竞争的投资项目;(3)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国家特别禁止的行业,诸如容易造成国家商业秘密流失的行业;(4)对国家的海外投资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5)禁止投资的区域,比如有些国家规定禁止对敌国投资。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迅猛发展,对禁止审批的内容应该在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海外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经济行为,一些国际经验较为欠缺、竞争优势并不明显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难以解决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和风险保障这两大“瓶颈”问题。为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做大做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对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进行战略性安排,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入手加大“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这既是世贸规则下所允许的政府干预与扶持行为,也是“走出去”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一、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
正常市场条件下,商业性金融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融资主渠道,但海外投资活动中的高风险性及国家风险因素等特点,使商业性金融在很多具体领域与项目上不敢、不愿或无力涉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海外投资发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导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持,通过向海外投资企业及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条件相对优惠的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使海外投资的起始风险点相对降低,从而使社会中商业性资金介入意愿增强,吸引更多资金参与海外投资。当海外投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商业性金融进入的深度和广度足以支撑企业发展时,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从而形成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海外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商业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多不愿意承担企业发展初期的风险,贷款条件苛刻且金额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政策性金融虽然承担了较多的金融支持职责,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资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确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商业性金融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辅助与补充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带动更多商业性资本和民间资本介入。
二、围绕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要求确定金融支持重点
走出去”既是企业战略,也是国家战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合理进行分工,突出支持重点,充分体现海外投资的国家利益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根据企业类型确定支持重点
从投资目的上看,“走出去”企业大致可以分为资源开发、市场开拓、技术和品牌获得以及劳务输出四种类型。其中,资源开发型投资对于缓解我国资源紧张局面、保证工业对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应当对这类投资提供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企业扩大对资源开发业的投资。由于这类投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也大,为保证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供应,国家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包括前期费用、勘查资金、专利使用费、其他取得资源开发权所需资金等。投资金额特别巨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先占有海外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一旦企业经营步入正轨之后,再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的投资伙伴,从而分担企业的投资风险,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对于勘探开发境外石油、天然气、木材、矿产等国内短缺资源的企业,其自产产品运回国内,国家应当给予进口配额、税收和外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其他类型的投资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重点应当放在带有国际合作性质或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投资项目上,优先考虑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带动大宗物资出口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家电和轻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对于企业自主的投资行为,特别是一些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投资项目,则以商业性金融支持为主,要求其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充分发挥现有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部门通过放松管制、简化手续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企业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在境内外融资,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确定支持重点
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持续发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业在前两个阶段各种投入比较多,流动资金短缺,由于在当地缺少信用记录,再加上经营情况不理想、不熟悉东道国的金融和法律环境等原因,“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时,国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提供优惠贷款、财政贴息、内保外贷、税收减免等手段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提高企业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与东道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避免企业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财产损失。一旦企业在国外市场站稳脚跟并实现盈利,能够凭借自身信用筹集资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转而由商业性金融充当企业资金供应的主渠道。
(三)根据企业投资方式确定支持重点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日趋多样化,除传统的设备、技术、现金投资外,逐步出现了并购、参股、换股或BOT等更为灵活的投资方式。2005年,我国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直接投资占到当年流量的一半。国内企业通过并购可将其优势与国外企业的强项相结合,形成协同优势;或通过并购获得带有垄断性、稀缺性资源,包括具有特殊价值的人力资源和专有技术等。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的提高,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大型跨国并购往往会涉及巨额资金筹集,不仅项目前期投资数额巨大,并购后的整合阶段也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因此,能否获得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是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为了积极有效地运用跨国并购方式,培养更多的世界级跨国公司,我国应当将跨国并购列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点,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植和鼓励。对于采取现金并购方式的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团贷款、股权融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为其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外汇管理部门则适当放宽外汇汇出限制,满足其合理的用汇需求。对于采取股票置换、资产折股等其他并购方式的,有关部门要完善管理规定,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时,我国还要大力推动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跨国并购中的专业顾问和媒介作用,积极开展银企联合或战略合作,鼓励企业采取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杠杆收购、海外存托凭证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减少对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依赖。
(四)根据企业投资地域确定支持重点
境外企业出现“融资难”既有自身的原因,也与东道国投资环境欠佳有一定的关系。截至2005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遍布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还不够成熟,金融市场欠发达,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致使我国企业在当地很难获得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企业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规模。从发展趋势看,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的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为进一步拓展对外直接投资市场的多元化,鼓励企业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我国应当对这些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和双边关系友好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不足,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
(一)尽快研究制订《海外投资法》等专项立法,建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全面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法律,立法滞后造成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体制性问题,不利于我国对海外投资进行统筹规划,影响“走出去”战略的有序推进。为保证海外投资政策的系统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海外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将现有的海外投资政策和条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体系、监管和调控体系、金融支持体系以及市场服务体系。为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企业“走出去”,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海外投资法》应当对中国海外投资方向、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组织结构、地域分布、产业布局、金融支持等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导,同时加强对海外投资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避免恶性竞争。
此外,《海外投资法》还应明确海外投资监督制度,对企业“走出去”以后的发展状况给予积极关注,注重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境外项目的成功率、境外企业的存续率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国有企业,监管重点是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经营责任制度和健全考评、评价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等问题。
(二)进一步改变“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走出去”必然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汇资金来源审核、购汇审核、利润汇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适当延长境内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放宽境外放款在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方面的要求;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在外汇短缺时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亟需改变,外汇局应当在审慎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用汇和汇出的便利化程度,满足企业合理的业务需求。
(三)支持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实证研究表明,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增长和分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具有一致性,相关度几乎达100%。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随客户”的战略,大多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实力逐步增强,为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2006年,国内几家大银行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收购美银亚洲,中国银行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印尼Halim银行。今年,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入股巴克莱银行,更是我国最大的一笔海外投资。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四)支持国内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满足企业“走出去”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目前,国内中资银行还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战略,同质化竞争严重,业务品种高度相似,客户群体相对集中,金融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落后于外资银行。由于对中资银行的服务不满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业都会考虑和外资银行成为全球合作伙伴。为防止优质客户流失,中资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针对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
(五)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改革政策性业务的运作机制
②资料引自汇率网(http:///)。
参考文献:
[1]李丽,苏鑫.巴基斯坦安全形势对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影响[J].国际经济合作.2015(5).
[2]吕向敏,杨建立,张惠兰.跨国公司国际投资风险的成因及管理分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3]杨丽梅.对外投资的风险和风险管理[J].经济师.2006(3).
[4]曹旭平.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分析[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7).
[5]赵菲.中国人和巴基斯坦人之间的跨文化交流现状研究[D].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