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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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合同

篇1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3.14

中图分类号:F273.1;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3-0063-05

Abstract: To construct a team production model on collaborative R&D in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Nash bargaining solution, the paper investigates bilateral incentive and bargaining of collaborative R&D with risk aversion. It analyzes impact of efficiency of R&D,risk aversion and fluctuation of collaborative R&D output on the optimal linear sharing proportion.The optimal linear sharing ratio of one firm increases (decreases) in efficiency of R&D of its own (the other firm), and decreases (increases)in the risk aversion degree of its own (the other party). Furthermore, the changing direction of optimal linear sharing ratio, with variance of collaborative R&D output varying, depends on whether the product of one firms risk aversion coefficient and efficiency of R&D is bigger than that of the other firm. Finally, it discusses influence mechanism how the exogenous parameters, such as bargaining powers and risk preference of the R&D firms, efficiency of R&D, and stochastic factors and so on, affect the incentive contract and the output of collaborative R&D.

Key words: cooperative R&D; bilateral incentive contract; risk aversion; Nash bargaining

引言

合作研发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不确定性并实现优势互补[1],通过知识共享产生溢出效应[2,3]。尽管存在这些优点,但合作研发中以研发人员为载体的知识、技能、经验等的投入难以观测和监督,易滋生道德风险[4,5]。不仅如此,合作研发中的参与双方均存在双边道德风险问题[6]。

一些学者试图借助激励机制来解决上述问题,他们探讨了合作研发的最优激励合同[7~10]。Bhattacharya等考察合作研发中的专利保护及授权许可机制,并刻画了专利许可的最优完全与不完全合同[4]。Wu等分析了制造商和供应商分别致力于核心部件和零配件研发活动下,最优线性分成契约与双方的研发投入以及产品质量的关系[11]。

上述文献假定参与一方拥有完全谈判能力。与之不同,Bhaskaran等在纳什谈判框架下分析了合作研发中的线性分享机制、投资分担机制和创新分享机制及一种机制优于其他机制的条件[12];赵丹和王宗军以及沈克慧等的分析表明许可方应根据自身不同的议价能力采用不同的许可方式[13,14];代建生和范波的研究表明:在线性分成合同下,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由合作研发的生产技术特性所确定,与谈判能力无关[15]。

上述研究假定研发组织风险中性。当研发产出具有不确定性时,研发企业的参与努力受到风险偏好的影响,这又反过来影响最优激励合同。杨治和张俊的讨论表明方的利润分享比例与风险规避程度和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负相关[16];郭新燕和王勤指出盟主企业应针对具有不同风险态度的研发伙伴采取不同的激励政策[17]。前述研究假定研发项目的委托人并不参与具体的研发过程,因而可用经典的委托框架处理机制设计问题,这与合作双方均参与研发有所不同。但斌等讨论了研发外包双方均参与研况下,服务商的风险偏好与客户企业参与努力的关系[18];宋寒等指出折现系数影响关系契约的可实施性,且临界折现系数是服务商风险规避度和研发产出方差的减函数[19];Bhattacharya等研究了双重道德风险下研发外包的激励问题,其中客户企业风险中性而服务商风险厌恶,研究表明:借助重新谈判机制,系统的最优绩效能够实现[20]。

本文将在风险厌恶下考察研发双方都具有一定谈判能力的双边激励合同。文献[7]至文献[15]研究了双边道德风险下的契约设计和谈判问题,区别是本文基于风险厌恶假设,而上述文献基于风险中性假设;本文与文献[16]至文献[20]都将讨论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对激励合同的影响;但文献[16]至文献[20]假定研发项目的委托人风险中性而研发项目的人风险厌恶,本文假定合作双方均风险厌恶;此外,这些文献在经典的模型框架下展开研究,他们假定合作一方拥有完全谈判能力,单方面提供激励合同,而本文假定激励合同通过谈判达成,并在团队生产理论框架下进行讨论;最后,尽管本文强调研发双方的合同通过谈判达成,并不允许合同生效后的重新谈判,而Bhattacharya等[20]关注于合同生效后的敲竹竿问题,合约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可通过重新谈判达成新的合同安排。

1 模型

简单起见,模型仅考察2个组织的合作研发,分别为组织1和组织2,组织i的研发努力用变量ei来表示,双方努力水平不可观察。研发总产出为Y,受研发投入和随机因素的共同影响,且有:

在L险中性假设下,文献[15]表明合作研发双方所得净收益之比等于谈判力因子之比,定理3是这一结论的推广,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将影响双方从合作中分享的收益,最终影响激励合同。

2.1 比较静态分析

定理4:在合作研发中,一方所得最优线性分享比例随自身风险厌恶程度的上升而减小,随对方风险厌恶程度的上升而增大。由式(7)得siri0。

根据文献[16],研发项目的人分享的线性分享比例随自身的风险厌恶程度的上升而下降,这与定理4的结论一致,但他们没有讨论研发项目委托人的风险厌恶对线性分享比例的影响。

当双方均风险中性时,合作双方更关注期望收益的最大化而非产出波动的变化。

根据式(9),如果rj=0,则有sj=1,即风险中性的研发组织承担所有风险。如果组织i是盟主企业,它提供契约安排,组织j为研发伙伴企业,那么当组织风险中性时,最优线性分享比例为1,这与文献[13]及文献[17]的结论一致。特别地,根据定理1,风险中性的伙伴企业最优线性分享比例为1的结论依赖于盟主企业不参与研发生产的假设。在客户企业风险中性而研发外包服务商风险厌恶下,文献[20]提出一个能实现系统最优绩效的契约机制,在这一机制下,通过重新谈判,所有的风险性收益由风险中性的客户企业获取,而风险厌恶的服务商获得确定性收益。在文献[20]中,虽然客户企业参与研发生产,但他们假定研发生产分阶段进行,这不同于本文的合作研发。

Wu等在风险中性下考察了制造商和供应商分别进行核心部件和零配件研发活动下的最优线性分成契约,研究表明供应商的最优线性分配比例与制造商的研发成功系数负相关,与供应商的研发成功系数正相关[11]。尽管Wu等一文中的研发成功系数与本文的研发产出系数并不完全等同,但两者有着内在的一致性:研发成功系数反映的是研发努力对研发成功的贡献,而研发产出系数反映的是研发努力对研发产出的贡献。定理6对Wu等的研究有以下2个方向的拓展:第一,从风险中性扩展到风险厌恶;第二,不仅刻画了最优线性分配比例与研发产出系数的关系,还刻画了与研发成本系数的关系。

前文讨论表明hi可用于衡量研发组织i的研发效率,利用式(10)可得以下结论。

定理6一方所得最优线性分配比例随自身研发效率的上升而上升,随对方研发效率的上升而下降。

根据hi的定义,hi=a2ibi,组织i的研发效率可用研发产出和成本系数进行衡量,研发产出系数越大或者研发成本系数越小,研发效率越高。

2.2 影响机理分析

合作研发中的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由产出系数、成本系数、产出波动方差和组织的风险偏好系数确定,组织的谈判能力本质上反映了合作双方在利益分配中的利益索取能力。由于谈判能力独立于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由谈判能力的变动引起的双方分享收益的变动,可通过调整单边转移支付来完成。

研发效率反映的是研发生产中的技术特性。当合作一方的研发效率上升,可通过增大线性分享比例,加大激励强度来进行。利益分配结构的调整,引致研发投入水平的调整,将改善整个研发系统的绩效。

组织的风险偏好通过影响双方的线性分享比例,进而影响研发生产活动。一方面,在合同给定前提下,当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发生变化时,研发组织的参与努力并不发生改变,可由式(6)看出这种情形下,研发的生产技术特性指标不变,研发系统的最优产出就不会改变;另一方面,研发组织从合作中分享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与产出相关的收益和单边转移支付。如果合同给定且研发系统的产出不变,研发组织从合作中分享的收益总量和结构就不会变化。当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发生改变时,研发组织对收益和风险的权衡发生了变化。如果系统追求的目标是使合作组织的福利状况实现帕累托最优,则需变更组织从合作中分配的收益,或者调整收益总量,或者调整收益结构,或者同时调整二者。比如,当某组织更加厌恶风险时,可调整线性分享比例来减少与产出相关的那部分收益,同时调整固定支付增大对该组织的单边转移支付,改善合作组织的福利状况。

成本和产出系数对线性分享比例和研发产出施加重要影响是自然的。产出波动的方差对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的影响则是有条件的。从式(7)可知:当所有研发组织均风险中性时,si独立于σ2,即产出的波动对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的影响需通过组织的风险偏好进行传递。当研发组织风险厌恶时,产出波动的变化增大了所有组织的风险,因为所有组织的收益构成中都包括了与产出相关的收益(定理4)。因此,当产出的波动程度变化时,为了研发组织的福利状况实现帕累托改善,有必要调整双方的收益总量及结构。特别地,根据推论1,当研发双方均风险中性时,产出的波动不影响最优线性分享比例。即使研发双方都严格风险厌恶,只要满足条件rihi=rjhj,产出的波动也不会影响最优线性分享比例。

随机因素从2个方面对研发产出施加影响,一是直接效应,即在研发活动的生产技术特性指标和研发组织的参与努力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形下,研发活动的最终产出受制于随机因素的具体实现;二是则更加隐蔽,本文称之为间接效应,当随机因素本身的改变致使研发产出的波动发生变化时,最优线性分享比例需要随之调整,从而改变研发组织的研发努力,进而影响研发的最终产出。

3 结语

合作研发双方均存在道德风险,因而需要对双方均予以激励。在双方都具有一定谈判能力的情形下,激励合同需由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合作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将影响行为决策,由此对最优激励合同施加重要影响。

当合作研发采取线性激励合同进行利益分配时,研发组织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固定收益(确定性收益);二是与产出相关的收益(风险性收益)。当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发生相对变动,即使在双方收益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调整收益结构,也能改善合作组织总体的福利状况。因此,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将影响激励合同的最优分成比例。

在线性激励合同下,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由合作研发中的生产技术特性、研发组织的风险偏好以及研发产出的波动等因素共同确定,与研发双方的相对谈判能力无关。当合作一方更加厌恶风险时,应适当调减分成比例来减少风险性收益。产出波动的大小对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的影响依赖组织的风险厌恶程度与研发效率乘积的相对大小;特别地,当合作研发组织均风险中性时,最优线性分享比例独立于产出波动大小的变化。无论研发组织风险厌恶与否,当参与一方研发效率上升时,应通过调增其线性分享比例来适当加大对其激励的强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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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代建生, 范波. 基于纳什谈判的合作研发利益分配模型[J].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15, 27(1): 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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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郭新燕, 王勤. 基于成员风险态度的合作研发激励模型研究[J].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08, 35(3): 9-12.

篇2

大家好!

在这万物复苏、春暖花开的季节,在这风光秀丽、赏心悦目日子里,我们*****食品有限公司,很荣幸能够被邀请到推介会上与各位朋友在这里聚首:共同探讨、了解公司最新产品的优势及特点。借此机会我谨代表*****食品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向莅临本次推介会的各级领导、各位嘉宾和新老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最诚挚的敬意!

首先我代表*****食品有限公司向各位领导和朋友介绍我企业的发展历程;*****食品有限公司始建于2005年7月,是由****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和**市**畜牧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座落于***市**工业园区。隶属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为食品加工业;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企业占地面积186亩,总投资为11606.02万元,经过8年来企业生产运营,目前已发展成种畜繁育及肉牛、驴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优良种牛驴繁育,饲料生产于一体的国内一流的清真肉牛加工的现代化企业。

**食品有限公司自创立以来,秉持诚信,追求创新,弘扬艰苦创业的企业精神,依托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打造成为“产、供、销”一体的肉牛肉羊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以人为本。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设生产技术部、设备动力部、品控研发室、采购部、销售部、行政部、财务部,公司现有庞大的人才队伍,其中管理 30人、技术人员14 人、销售人员 20 人,安置当地农民就业300多人;发展肉牛养殖示范大户300多户,解决了当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经过8年的实践探索公司建立一整套先进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并通过了GB/T22000-2006/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专项技术要求GB/T27301-2008,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QS认证,出口卫生注册等,有效的保证了食品安全,建立了有效的产品追溯体系。

2009年被赤峰市评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11年被***自治区认定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

近年来,随着与德国、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合作项目的启动,先后从以上国家引进了一批先进的PEA屠宰生产线,使公司生产能力得到了迅速的提升;从德国比泽尔公司和丹麦GRAM公司引进的排酸和速冻冷藏设备,从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引进的先进真空包装和金属探测等设备,使公司的产品品质得到了有效的保证,目前公司建成年屠宰肉牛5万头,肉驴10万头生产车间各一处,已经形成年产数万吨冷鲜牛、驴肉及其深加工产品的生产能力,其营销网络已覆盖全国各主要市场并已将产品出口到约旦、科威特、阿联酋、沙特等国家,产品销售快速增长,公司现已成功开发了系列共200多个品种产品,每年都有10余种新产品开发进入市场,可满足商业需求和市场的竞争能力。

展望未来 “十二五”期间公司发展的总目标为,年产值达到10亿元创新产品品种每年增幅为10%,主要开发生物制药,驴肉产业,肉类熟食产业,每年上一个新台阶,预计2014年产值达4亿元,2015年产值达6亿元,2016年产值达10亿元。为实现年度目标,公司将加强企业的研发机构的建设,通过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计划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对科研项目的投入,加强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联营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农牧民增收,加强人才队伍引进,完善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开展技术创新,建立企业创新文化等方面的有效的运行机制。公司计划在未来几年内进一步完善国内营销网络体系,形成以**产专卖店为核心,以大型零售终端和批发市场为基础的多元化营销体系,同时努力增加出口产品的品种和销量,在此基础上构建企业的全球化营销网络体系。强化企业最宝贵的资源、积极奉行“以保证满足客户需求和满意为各项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经营理念,诚心诚意为客户服务,努力营“诚信双赢”的营销环境,搭建起与广大农村养殖户和广大经销商的真诚合作平台,携手共同开拓肉牛、肉羊循环经济模式,在展示民族特色打造**品牌的征途,谋大业,求发展*****食品有限公司将不断追求卓越品质,安全、绿色、美味的高质量牛羊肉产品为大众奉献健康,回报社会的关爱。

各位朋友,今天,能与大家在这里欢聚一堂,畅叙友谊、共谋发展,是我们**寻求发展、争取发展的好机会和大喜事,我们真诚希望通过今天的推介会,能够推介**的真情厚谊,能够促进双方的全面合作,能够让更多的朋友了解**、垂青**、投资**、扎根**。在此,我们真诚地告诉各位,友谊与合作的大门永远为各位朋友敞开着!我们相信,“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今天的签约就是明天成功合作的开始,**的明天会更加辉煌,强大。

篇3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主要是调解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解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根源,它是一门古老的法律,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概念来源于罗马法。然而民法在中国的形成,是在市民的社会中形成的。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它只是一部普通的法律,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调解作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已经开始打破了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生产力也随之得到了提高,人们的身份和等级也有了相应的改变,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民法就在此孕育而生了。民法在法律的发展中是产生最早的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部法律。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它不仅仅调解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中也有很多关于市场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等行为的规定,使市场的竞争更有秩序进行。

(二)合同法的含义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法律关系就合同的订立、变更、修改、终止和违约的相关的内容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合同法要按照合同的原则来执行法律。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合同法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改革开放的春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合同法在经济发展的潮流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开始颁布和贯彻。合同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的经济发展,维护外贸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制定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二、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之一是合同法为民法的一部分,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法的很多内容都是依据民法的内容进行分类的,例如买卖合同、经济合同等,都是根据民法的内容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分类的。按照合同关系的主体的不同以及依据民法的相关内容来分,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第二类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合同;第三类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同。为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民法内容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民法的部分,民法是合同法法律关系的整体。在政治的哲学原理中,整体是部分的综合,部分是整体的一部分,整体离不开部分,部分也离不开整体,它们之间是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这句哲理,在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中是非常适用的,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是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合同法与民法的法律关系,我们是非常明确的,合同法制定的很多内容,有些是民法中法律主体的具体体现,依据民事合同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和民法的很多内容是重叠的,由于民法在范围上包括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究其另一个层面来说,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所以民法和合同法的法律相关内容有着重复之处,并不足为奇。其次,民法中权利与义务承担的主体是固定的,合同法与民法的一些重复的内容也是如此。就经济合同为例,经济合同法中的货物运输的主体只限于法人之间,民法的经济合同也有着同样的内容。这就让我们更加明确了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有着一定的关联性的。

(三)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

在民法的内容中,合同法的部分内容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民法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补充说明。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破坏合法有序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加强调节的。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的竞争、垄断行为,就这些条款,民法中的民事行为,对其都有一定的调整。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也是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定的,而且在这些方面有更具体的法律内容,作为对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等原则在市场中的运行起到了内容上的补充,合同法也进行了合理的具体的调整。不难看出,我们可以观察到民法和合同法的互补关系。在《民法通则》中,针对民法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等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划分界限,也在此问题上存在着很多种说法。民法的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可以概括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则和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然而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和成立的标志。只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一般的生效要件成立的条件,就此《合同法》就围绕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以及合同中的其它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更好的为民法的内容给予了补充。

(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

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主要一方面是说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合同法就经济合同法为例,经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法人在商品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然而这也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在合同法的调整关系中,不管是法人,还是公民,它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辅相成的。在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是民法合同中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是民法相关民事合同中的基本原则。关于民法与合同法有些方面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不同的方面,这些并不是绝对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与民法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合同法并不能离开民法而独立存在,他们的法律关系是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也表现在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方法的相同。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不仅仅在调整的对象上,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是有着一定的一致性的。就目前的法律的调整方法,首先是刑法的调整方法,依次是民法的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最后是行政法的罚金、吊销营业执照等等。例如:经济合同法有一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民法的解决方法。

(五)合同法离不开民法总则

篇4

G*-**

密级

  

集团公司 2018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课题合同

 

课 题 名 称:                                  

承 担 单 位:                                         

课题负责人 :                                              

起 止 年 限:    2018年  月 至    年    月

填 写 说 明

 

1.    1、本合同由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甲方为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乙方为课题承担单位。

2.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课题负责人一份;

3.    3、合同采用A4纸打印上报,填写内容采用小4号宋体。

4.    4、合同编号以“集团公司年度科技发展计划”中合同号为准。

5.    5、合同密级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建议,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审定。

一、国内外现状及简要说明

我国幅员辽阔,有70%的国土面积为山区,地质条件十分复杂,是世界上喀斯特地貌分布面积最广的国家之一。我国境内可溶岩分布面积达3400000km2,约占我国国土面积的1/3。其中,裸露于地表的碳酸盐岩面积为910000km2,接近我国国土面积的1/lO。如此广阔的岩溶面积,严重影响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喀斯特地貌不良地质条件给隧道的施工和运营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喀斯特地貌岩溶隧道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的前苏联,当时召开了第一届全苏喀斯特会议,此会议由舍维亚科夫院士发起。在70年代,德国也首次举行了主题为“与可溶岩有关的工程地质问题”的国际研讨会。

当前岩溶隧道施工技术在溶洞施工处治工艺和施工方法的研究方面比较丰富。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喀斯特地貌高速铁路隧道系统研究还不足够,距解决隧道施工中出现的复杂问题尚有差距。

二、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及研究方法

1、 复杂艰险重山区大临便道施工(1)研究内容

在复杂艰险重山区进行大临便道建设,不仅要面临喀斯特地貌重山区带来的多种建设难题,还要在规划选线之初将所有自然环境因素考虑进去,尽可能规避自然灾害对基础设施的负面影响,如暴雨、飓风、滑坡、泥石流、滚石等。施工难度有多高,可想而知。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①施工便道规划选线

施工便道规划选线应在充分调查工程所在地自然环境、地质状况、社会风俗、既有房屋利用条件等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要求等进行规划选线,确定施工便道标准。

②施工便道安全风险预控

施工便道无论在施工期还是运营期都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应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根据现场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

2、加工场智能建造(1)研究内容

加工场使用大量的智能机械达到高度的自动化加工,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使整个工艺的加工流程稳定,提高产品的质量与标准。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设备选型根据工程规模及加工场至各工点运距主要设备配置按照专业化、自动化流水作业配置。

主要设备包括双柱卧式金属带锯床、小导管箭头成型机、多功能联合冲剪机、数控弯拱机、数控龙门式等离子切割机、智能钢筋弯箍机器人、8字筋对焊机、8字筋液压成型机、数控小导管打孔机、智能钢筋焊网机、数控全自动调直切断机等。通过智能机械生产,对比传统加工方法,研究其经济价值。

3、拌和站管理系统(1)研究内容

拌和站是现场施工最重要的基础保证,通过拌和站管理系统达到“提高效率、节省成本、保障安全、轻松管理”的精细化管理目标,减轻各个岗位人员的负荷,减少各种错误率,提升生产效率。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根据工程规模,合理配置拌和站管理系统中生产管理、实验室管理、原材料管理、设备监控、手机APP等各功能模块,对接拌和站厂家的工控系统,保证数据准确,传输稳定,流程化管理,图形化操作。

4、信息化系统(1)研究内容

依托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单位及时沟通、管理模式及业务流程的优化,达到优化管理过程,提升高速铁路建造品质的目的。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根据工程规模,合理配置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各模块的应用,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实现各种数据的自动抓取、自动分析、自动形成各种直观的图形化报表,便于各方了解项目有关信息,第一有利于提升工作速度,第二有利于提升管理质量。让工程的透明度提升,使大家可以更准确、深入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利用共享的信息平台为有效的建设项目管理提供了基础数据信息。

主要使用模块有资料管理系统、劳务工管理系统、基于BIM技术的征拆进度现场管理系统、施工日志(包含检验批)系统、沉降观测系统、超前地质预报系统、围岩量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桩基检测系统、物资设备系统、验工计价系统等。

5、岩溶隧道体外排水系统(1)研究内容

隧道围岩范围内岩溶水的存在使得隧道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造成围岩强度降低,渗透水压力增加;而岩溶水的渗透、结晶问题将导致隧道运营病害,同时又具有侵蚀性,对隧道结构、防排水工程等的侵蚀作用不可忽视。所以隧道排水非常重要,本研究就是为了研究岩溶隧道的体外排水系统,减少水害。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配合中铁二院对复杂岩溶新型衬砌结构体系研究的科研成果,隧道排水采用双侧沟+中心水沟排水;拱墙衬砌背后设φ50环向盲管,两侧边墙角附近铺设φ80纵向盲管,隧底设置φ50环向盲管,围岩集中出水点设置专管引排至中心水沟;侧沟壁与道床板间设纵向排水槽,排水槽与中心水沟间设置横向水沟;边墙设置泄水孔,孔径φ110;可溶岩地段中心水沟两侧交错设置竖向泄压孔,并设弯管引入中心水沟。仰拱及填充浇筑时预留φ110PVC管。

6、大型机械化配套施工(1)研究内容

目前,我国铁路隧道在建设配套技术水平、施工装备以及国产化还处于隧道施工机械化初期,该项主要为铁路隧道施工Ⅰ、Ⅱ级机械化配套方案的实施与优化,达到“自动化减人,机械化省人”的目的,同时,减少安全隐患,满足安全目标。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以开挖钻孔作业线(全电脑三臂凿岩台车)、加强支护作业线(多功能拱架安装台车)、喷混凝土作业线(湿喷机械手)、仰拱作业线(移动式仰拱栈桥、自行式弧形模板)、二次衬砌作业线(防水板铺挂台架、轻型二衬台车、蒸汽养护台架)、水沟电缆槽作业线(水沟电缆槽台车)6条生产作业线为主,对作业线所需工装、配套设备进行优化调整,形成铁路隧道施工Ⅰ、Ⅱ级机械化配套方案。

7、复杂地质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系统(1)研究内容

隧道超前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清隧道开挖工作面前方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指导工程施工顺利进行;降低地质灾害发生的几率和危害程度;为优化工程设计提供地质依据;为编制竣工文件提供地质依据。超前地质预报的要内容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地下水进行预测预报。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采用地质调查法、超前钻探法和物探法,做到地质调查与勘探相结合、物探与钻探相结合、长距离与短距离相结合、地面与地下相结合、超前导坑与主洞探测想结合,并对各种方法预报结果综合分析,相互验证,提高预报准确性。

8、艰险山区长大隧道精密控制网测量技术(1)研究内容

隧道工程测量是在隧道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建造和运营管理的各个阶段进行的测量。为保证隧道能按规定的精度正确贯通及相关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位置正确,从而要求:规划阶段,提供隧道选线用的地形图和地质填图所需的测绘资料;勘测设计阶段,在隧道沿线布测测图控制网,测绘带状地形图,实地进行隧道的洞口点、中线控制桩和中线转折点的测设,绘制隧道线路平面图、纵断面图、洞身工程地质横断面图、正洞口和辅助洞口的纵断面图等工程设计图;施工建造阶段,根据隧道施工要求的精度和施工顺序进行相应的测量,首先根据隧道线路的形状和主洞口、辅助洞口、转折点的位置进行洞外施工控制网和洞口控制网的布没及施测,再进行中线进洞关系的计算及测量,随隧道向前延伸而阶段性地将洞内基本控制网向前延伸,并不断进行施工控制导线的布测和中线的施工放样,指导并保证不同工作面之间以预定的精度贯通,贯通后进行实际贯通误差的测定和线路中线的调整,施工过程中进行隧道纵横断面测量和相关建筑物的放样,以及进行竣工测量;在施工建造和运营管理阶段,定期进行地表、隧道洞身各部位及其相关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和位移观测。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①隧道平面控制测量应结合隧道长度、平面形状、辅助坑道位置以及线路通过地区的地形和环境条件等,采用GPS测量、导线测量、三角形网测量及其综合测量方法。

②隧道高程控制测量采用水准测量、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③隧道变形测量在隧道主体工程完工后进行,变形观测期不少于3个月。

④运营及养护维修阶段,对各级控制网的复测、构筑物变形监测、区域沉降地段变形监测、轨道几何状态检测等。

9、复杂岩溶隧道综合施工技术(1)研究内容

复杂岩溶地区的隧道工程施工具有危害大、预防难的特点,是目前隧道工程中尚未很好解决的难题。若冒然施工,极有可能会产生突泥涌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从超前预报指导施工,到揭示后溶洞处理措施,最后保证施工安全、运营安全为主要研究内容。

(2)关键技术与研究方法

复杂岩溶隧道的关键技术在于准确的超前地质预报、安全的掘进方法、合理的处理措施。

三、课题预期目标、经济技术指标和成果形式

1、预期目标(1)编制复杂艰险重山区大临便道施工图;

(2)编制智能加工场实施标准指导手册;

(3)编制信息化拌和站实施标准指导手册;

(4)编制高速铁路建设期信息化系统指导手册;

(5)岩溶隧道体外排水技术专利;

(6)高速铁路大型机械化配套施工指导手册;

(7)复杂地质高速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施工指导手册;

2、经济技术指标(1)目前高速铁路建设期人工费约占20%,设备费约占15%,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施工建设期较中标时的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等增长迅速,若不能采取措施则会造成巨额亏损。从规划开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使用信息化手段,大量采用智能化机械、设备,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生产、标准化控制,做到源头能控制,过程可追溯,质量有保证,降低人工费占比,增加设备的利用率,减少材料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2)复杂艰险重山区,尤其是岩溶发育地段的高速铁路隧道施工安全风险高,不可预见因素多,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原则,降低建设期与运营期的安全风险,创造经济效益。

(3)复杂岩溶隧道体外排水系统为新型衬砌结构体系,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与经济价值,在室内实验、理论分析及数值计算的基础上,本项目通过对各个问题的分析,拟建立最优化的隧道体外排水系统,为以后的类似工程提供宝贵的参考依据。

3、成果形式(1)施工技术总结及指导手册;

(2)发明专利及著作权;

(3)科研论文。

 

四、课题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年度

计划及目标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1、

 

2023

1、整理、分析试验数据,撰写试验报告;

2、形成复杂岩溶隧道综合施工技术的科研成果;

 

 

五、课题参加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参加单位

研究任务及分工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南高铁项目经理部

制定总体研究方案,并具体实施,负责成果总结。

课题

负责人

职务

职称

研究任务

及分工

全时率

所在单位

(全时率取100%、75%、50%、20%)

 

 

 

六、经费预算                                  单位:万元

经费来源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

科目

预算数

科目

预算数

来源预算合计

4545

支出预算合计

一、集团公司计划拨款

一、人员费

二、国家拨款

二、设备费

三、省市拨款

1、购置费

四、单位自筹款

4545

2、试制费

五、银行贷款

3、租赁费

六、其他来源款

三、相关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测试及化验费

4、会议差旅费

5、资料费、咨询费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7、文整费

四、课题管理费

五、其他费用

说明:全部课题经费由项目自筹解决,课题所发生费用计入项目研发经费。

七、拨款计划                                 单位:万元

计划拨款总额

首次拨款

(    年)

中间拨款

(    年)

结题拨款

-

-

-

-

 

八、合同签定双方意见

 

 

 

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甲方)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承担单位(乙方)                        (章)

 

课题负责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   号:

 

   

 

 

 

 

九、共同条款

1、合同双方共同遵守《集团公司科研发展计划合同管理办法》,《集团公司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若有争议时,按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2、乙方必须按要求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上报甲方,逾期不报,甲方有权终止拨款。

3、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变更合同,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内容及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甲方提出变更合同书有关内容时,要与乙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实施。在变更合同未经双方确认前,双方仍应履行原合同书内容。

4、乙方课题经费开支应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科研费用管理办法》经费开支范围要求。

5、甲方根据“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提出调整意见。

6、遇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课题所需自筹资金等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2)经论证,课题所选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或依托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变化致课题无法进行的;

(3)参加研究开发的合作单位或课题人员发生较大变化,致课题无法进展的。

篇5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的经济法学也走过了跌宕起伏的初创时期,迈上了稳健发展的道路。基于新兴的经济法学的特殊性,以及“三省吾身”的内省传统,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法学全面兴起以来,几乎每过十年左右,学界都会进行一些回顾性或反思性的研讨,[1]以通过经济法研究的成就,归纳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理清发展思路,辨识研究方向,来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同任何学科的发展一样,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也会存在诸多问题。通过适时的反思,来发现、揭示、正视和破解相关问题,这对于经济法学的有效、健康发展无疑至为重要。但就像“体检”或“病毒扫描”一样,反思也要适度,过于频繁不仅会造成机会成本,还可能影响肌体(或机体)的健康,且无论是既存问题的反复重申,还是偏离实际的错误报告,都可能给人造成身心伤害。因此,适度的反思,不仅要适时适量,而且还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

基于反思的必要性和对时机的把握,在2005年岁末,《政法论坛》集中发表了李曙光、岳彩申、邱本三位学者的论文(以下分别简称李文、岳文和邱文),[2]从不同角度对经济法学发展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回顾、反思和前瞻。三篇论文着重关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路径、理论解释力和全面发展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会给人以启发,其中的某些观点确实令人称道,但也有一些观点尚可商榷存疑。三篇论文的思路和风格各不相同,各有千秋,在经济法学界很有代表性,其所阐发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在学界都会有一部分赞同者;同时,虽然其探讨的视角错落有致,但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却有很多交集,例如,对于理论观点、研究范式等方面的“混乱”,以及解决“混乱”问题的必要性和基本途径,三篇论文都相当关注,并不惜浓墨重笔,足见学者对此类问题的重视和普遍关注。

其实,上述学者和其他许多学者所关注的经济法研究的“混乱”,可以进一步延伸为经济法研究的“失序”、“失范”问题,而此类问题的解决之道,则可以进一步概括为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这是在经济法学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提出的问题。经济法研究为什么要有“合”?“合”什么?如何“合”?此外,“合”与“同”有什么关联?为什么要“同”?在哪些方面要“同”?如何趋“同”?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研究者予以说明。应当说,就经济法学的发展阶段而言,厘清上述问题,处理好“合”与“同”的关系,在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整合,对于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发展,都有其重要价值。

为此,本文将先就“合”与“同”的一般理论问题展开探讨,在此基础上,再结合经济法研究中的“合”与“同”的具体问题展开,以回应前述三位学者,并做进一步的拓补。

一、“离乱”与整治:问题与目标

在经济法学发蒙未久、混沌初开之际,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百家争鸣之势远胜于传统法学界域。与此同时,各类理论观点的过度竞争,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离心力,在向心力相对不足的情势下,学术观点、研究范式的分离、离散,带来了整体上的纷乱、散乱或混乱,并且,“离而生乱”的“离乱”问题体现在很多领域。对于这种乱象和乱局,学界内外都较为关注。在前述的三篇论文中,对此也都有提及。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现有的经济法学说有不下二十种之多,几乎出现‘一个学者,一种学说’的局面”[3],并且,“概念、术语使用混乱”(见李文);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范式混乱的问题非常突出,“在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出现的偏差以及理论上的缺陷大都与研究范式的混乱有密切关系”(见岳文);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研究局面曾经相当混乱,“这种混乱不堪与要求的统一性还相去甚远”(见邱文)。

三位学者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经济法研究的“混乱”,而且深信要推进经济法研究的发展,就必须解决诸多领域的“混乱”问题。其实,无论是概念、术语使用上还是基本观点上,抑或研究范式上的混乱等,都与研究上的“过度竞争”“过于分离”有关。因为分则散,离亦散,散便乱,因此,分离带来的分散、离散,其结果就是散乱;参加经济法研究的人数越多,就会越发散乱,于是便形成了有些研究者谈到的“混乱”状态。

对于经济法研究是否存在“混乱”以及“混乱”的程度,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多少的离乱承合,多少的恩怨不平”[4]——也许有人会以此作为经济法研究的一段写照。事实上,在经济法学界内外,始终都有人认为经济法研究散乱之至,似乎经济法学的百花园中杂草丛生,荆棘遍地,根本没有清晰的路径。对于这种看法,有些经济法学者并不以为然,这确实与学者的具体认识和总体把握有关。从总体上说,一方面,应当承认经济法学界确实存在队伍宏大、人数众多、各持己见和难求尽同的问题,同时,在研究上也确实有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问题(只要看一下多年来版本难以计数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就会对此深有感触),从而会使对经济法知之甚少的人感到混乱和无所适从,并由此加剧了对经济法研究“失序”的认识;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长期研究或关注经济法学的人们深切地感到:在一大批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经济法学界都不乏优秀的研究成果,所谓研究混乱的局面正在不断改观,一些理论观点正由离散走向聚合,由分歧走向相对统一。[5]

病则思医,乱则思治。尽管对于混乱程度人们尚有不同的认识,但对于混乱可能给学科发展造成的危害,则众所周知。由于混乱的原因主要在于理论研究的过度分离,因而需要通过理论聚合来解决。其实,聚散离合乃人间常态,在学术研究上亦复如此。针对经济法研究存在的过度分离所带来的混乱——研究上的“离乱”,只有施以有效的整顿和治理,加强理论集聚和整合,才能实现经济法研究应有的秩序,才能保障理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这是从问题定位的角度,必然会形成的公共选择。

总之,对于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离乱”问题,应当予以正视,并通过有效地整顿、整合和治理,未达到一种“治”的状态。应当说,创建良好的研究秩序,是解决经济法研究“离乱”问题的重要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合”。“合”是整治“离乱”,建立有效的研究秩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经济法学发展的过程中,会经常不同程度地出现“离乱”问题,需要适时适度地进行理论“聚合”。但对于如何“合”,还需要在离合关系中来辩证地把握。

二、在离合关系中把握“合”

“离”与“合”是一对重要的范畴,只有有效地把握离合关系,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合”。理论的离合或称分合,是相对而言的。是否要“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合”,都应考虑具体的背景条件。

从一般理论发展的脉络来看,有时需要适度的“离”,有时则需要适度的“合”,两者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适度的“离”与“合”,也都有其合理性。经济法研究的百花齐放,争奇斗艳,离不开适度的离散性,离不开学者的个性化研究。一定的离散,既可能会带来理论的散乱,也可能会带来学术的繁荣,因而离散必须适度;同时,既然是百家争鸣,会有不和谐音,因为其中毕竟会有滥竽者。这些都会加剧研究上的混乱。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适度有效的“合”。

篇6

二、研究课中的学生准备环节

(一)学生专业阅读

学生阅读的内容是教师指定的专业书籍、法院判决、法律法规等。每堂研究课都有教学目的、计划和内容,教师围绕需要解决和掌握的知识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并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资料引导学生阅读,而不是简单放任学生盲目寻找,这样就失去了教师的引导作用。阅读数量上应该适当,如果信息量太大,则学生可能有畏难情绪或能力不足。信息量太少,不足以构建知识。对于指定阅读的资料,要求学生精读且做读书笔记。必要时建议学生复印重要资料,可在资料空白处提炼作者观点、发表自己的见解等。阅读准备是之后撰写案例核对表、案例分析报告、小组讨论和课堂呈现的基础。要求学生完成并作为确定成绩的依据。

(二)填写案例摘要核对表

这是研究课的一个关键性和基础性问题,过往我们采取过案例、辩论等授课方法也布置了题目。但是对于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缺乏规范性要求以至于课前探求呈现盲目性甚至偏离方向,使教改虽具其形却难副其实。我们借鉴了美国案例课中填写案例摘要核对表的做法,把学习内容格式化(虽然形式确定但表达不限),让他们模仿研习和反复训练以达事半功倍之效。案例摘要核对表内容包括:案例的出处;诉讼当事人;事实确认;问题确定;裁定;推理,确认;程序性命令确认;评论概括;你自己的观点和分析,你自己关于更理想的判决结果的标准和设想[2]。

(三)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在案例摘要核对表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台湾著名法学专家王泽鉴先生通过对中外法律教育的考察和自己研究的经验得出“写作可以使人深刻,写作是学习法学的基本方法”的结论[3]。美国和德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公认为比较成功,王先生在美国看到图书馆中所有的人都在写报告,每个人面前摆好多书,因为要写所以学生必须查阅资料;德国的法学生从大一开始就学习案例,写报告。他本人每天写作看书保持8个小时,从未间断。我们从中看出“写作”对于培养一名合格的法科学生及造就一位出色法律专家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案例分析报告必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它不同于纯粹的理论学习,可以给出不同的理论选择,可以面面俱到。而案例必须给出确定的解决方案和办法,作出最佳选择,不能模棱两可。学生被要求给出确定的方案并进行充分的法理论证,如果没有现成答案就需法理推理,这个过程离不开查阅、比较、分析,组织语言表达等,实际是一个艰苦的创作过程。它对培养提高学生思想、技能、知识等综合能力的作用不言而喻。基于撰写报告的重要性,我们对学生写作部分要求较高,加大其在平时成绩中的考核要比例。同时教师必须对案例或问题分析报告进行检查和评价。但是学生人数多,逐个检查不现实,我们要求教师采取典型分析的办法进行,如选择一个比较完善或缺点较多的案例报告进行点评(学生自愿提供),由教师和学生共同评价,指出其可取和不足之处。这样在个人研究—共同学习—大家评判的循序渐进的研究式教学模式下,教师帮助学生构建起一个新的知识点,使学生从被动接受信息变为主动汲取信息。

(四)分组讨论

分组讨论的目的在于给每个学生以参与学习研究的机会,普通本科班通常人数在60人左右,一堂课让每个学生发表意见显然不可能,这样除了少数发言学生外,大多数学生变成了被动的听讲者,这就等于把听老师的讲授转变成了听少部分学生的讲授,其他学生并没有自我学习的感受和体会。而小组讨论就可提供人人参与学习的机会。鉴于此,每个小组人数不过超过10位,一般为7-8人,这样既有讨论的气氛又避免人数过多导致讨论时间过长引起学生的疲惫和松懈现象。小组讨论有利于达到研究课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它可以给每个学生提供检验自己思想和分析的机会,逐渐培养起学生参与教学的自信心。有些同学在全班面前表达观点时会缺乏自信,但如果先在小组中得到较多锻炼,渐渐地在全班面前胆量就会增加,自信心就会增强。小组讨论可以给学生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使他们逐渐学会如何与他人合作、开展工作。这种团队协作习惯和精神的养成有利于提高日后工作生活的适应性。小组讨论还可以提高学习研究的有效性。集思广益,每个人都有思想火花,通过相互学习借鉴,可以提高认知水平和学习效率。小组讨论可督促学生参与学习,因为小组讨论人数较少,浑水摸鱼或不参与太过明显,加之教师有考核要求,使一些想混混过关的学生提高了参与积极性,保证了研究课质量。

篇7

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却处于待定的状态。当然,此类情况毕竟是例外现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就无从谈起。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义务(不包括没有履行可能的情况)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属于缔约过时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范畴。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应包括:(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而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人。(2)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作了列举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实际上鉴于合同性质、内容的不同,许多合同还需具备其他特别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现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则其也应具有法律效力。当今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减少不必要限制的做法,这种做法对于鼓励网上交易,增加社会财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颇值得我国借鉴。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其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要约邀请,大都采用网络广告的方式来进行。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由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内容无须具体明确。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了实质性的区分,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且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而言,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比较容易作出判断。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却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由于互联网的特点就在于它能够以低廉的成本提供广泛的信息,这就使得网络广告的发展速度惊人。这些网络广告是否都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值得研究。有人主张应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广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也有人主张应视为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并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解决,他们根据交易的性质将电子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和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较之前两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虽然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但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从交易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所以,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应根据前引《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具体来说,如果在网页上登载的广告包括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以及购买的有效时间等,应认定为要约;如果商品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新产品的信息等,则属于要约邀请。

三、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网上承诺既不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书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诺人必须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才能作出承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要件。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也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还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见,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仍然坚持了“到达主义(ReceivedtheletterofAcceptance)”原则。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来说,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更为适宜,因为英美法所采取的“投邮主义(Mail-boxRule)”原则不利于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1.意思表示的撤回问题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但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因各国法律的分歧而有所不同。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在一般要约中,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以前随意撤回其要约,而且对此撤回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所以,承诺人亦可在承诺生效之前随意撤回其承诺,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对于电子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或者承诺人在发出承诺后,通常是不可能撤回的。因为网络文件的传输速度很快,要约或承诺一旦发出,就可以立即进入收件人的计算机系统,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仅相差几秒。所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要约和承诺一般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只能适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

2.意思表示的撤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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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形式上的多样性,其合同内容也随着合作形式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下面就其中若干必要性条款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对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为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如有)、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如为自然人,则应明确其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2、合作形式。此为明确合作模式及合作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基本条款。合同应明确是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如不成立项目公司,是各方联名开发,还是有一方或数方隐名参与开发。如成立项目公司,不论是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需对其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机构如股东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则无股东会的制度安排)、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运作机制进行约定。

3、合作条件。合作条件是指合作各方用于合作开发的主要投入,也可以理解为出资。前已述及,用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出资主要为资金与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其他形式的财产。按合作合同约定投入其约定的合作条件是合作方的主要合同义务。

4、土地使用权条款。任何房地产项目成立的基础均是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条款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应明确合作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由合作一方取得再投入合作开发,还是由合作各方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责任如何承担;如项目用地原为划拨用地,应明确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主体及相关费用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与项目的规划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国土部门通常按照项目的可建面积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规划部门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调整项目容积率,则极有可能需要就增加的建筑面积另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如存在调整规划的可能,则应在合同中对此问

题予以明确,以免滋生纠纷。

5、项目工期房地产项目投资巨大,能否按计划完工对投资各方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合作开发的各方由于在项目中投入的方式不同,追求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工期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如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则会要求资金投入方尽快投入资金,确保工程尽快竣工,以保障其利益,而资金投入方则可能因融资问题,力图在工期方面令自己的压力减轻。因此,在合同中对项目的工期应予明确约定。如由一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则应明确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

6、收益分配条款。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收益分配方式非常多样化,但总的来说不外乎实物分配与现金分配两种。如为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则其收益分配应受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如非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其收益分配也应以不损害项目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如采取实物分配方式,则涉及到的税费金额可能相当巨大,对此也应作出约定。

7、违约责任合作各方的主要可能违约行为便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相应地违约责任条款也应重点规制这种情况。除此之外,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的合作方可能利用其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中的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在合同中明确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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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自组织一自复制一自创生:原初法系统

法系统演化的起点,在世界范围内至今还是一个谜团。可以推论的是,法的历史起源于社会原始自然对称序的打破,发展于阶段对称序的远离平衡态的变换。法系统的组织性和有序性是在社会系统的非平衡的自组织进化过程中创造出来的。

法系统生成的环境是原始社会后期社会行为冲突所造成的组织序“涨落”。但是,这种“涨落”并不是以“阶级斗争”为主要特征,它表现为原始家庭的家父权威的缺失和原始社会原初行为均衡序的破缺。法系统的生成过程却是趋法组分的信息自组织一自复制一自创生的自生成过程。

1.趋法组分的信息自组织。法生成自组织过程中包括4种信息通讯过程:

(1)冲突者之间的通讯。社会行为冲突对立双方自发寻求独立第三者权威解决纠纷冲动的合意信息,是法系统自组织的起点。

(2)诉讼者与社会权威者之间的通讯。被选择的权威居间调停者是法系统的权威信息源。被选权威居间调停者的权威性不仅来源于权威借用(被选者在其他社会事务中的权威性),更取决于冲突双方对这种权威的认可,同时还需被选择者本身对担任“审判者”角色的接受。三种信息耦合产生司法权威信息。

(3)审判者与社会惯行之间的通讯。审判者对社会行为规范——“社会惯行”的选择,是法规范信息自组织渊源。

(4)审判者通过判决与诉讼者之间的通讯。审判者听取诉讼者的争讼意见,以所寻找的神圣规则为依据,做出判决并传达给诉讼者。诉讼者接收审判信息并受到审判信息的调控,不仅意味着诉讼过程的结束和行为冲突的有效解决,而且标志着法系统自组织过程的完成。

法系统原初生成信息是在趋法组分自组织过程中,由各信息发送方(信源)经由信道(文字或口头)传输给信息接受方(信宿)的组织有序性。从认识的角度,法生成信息显然减少或消除了信息接收方对于信息发送方的不确定性。从客观的角度,法生成信息消除了法系统原初组织形式(组分一结构一功能一边界)的不确定性。它成为法系统的组织性或有序性的度量。上述四方面通讯的信息构成了法系统的原初生成信息。

2.自复制及其模板。

法原初生成信息通过法信息自复制机制维持、传播、强化、承继而形成稳态结构的法系统。法系统自复制信息(遗传)由三块信息模板构成:诉讼冲动模板、法规范信息模板、法组织信息模板。

(1)诉讼冲动模板是指社会冲突行为居间解决方式的要求。它构成法系统组织和运行的启动信息,以非系统结构化的方式涌现,并以行为模仿的形式传递。

(2)法组织信息模板是指居间解决社会行为冲突的第三者权威的组织方式。它以系统实体结构化的方式创生和发展,并以权力承继的方式传递。在法律的神秘主义时期,法的信息完全掌握在司法权威人士手中。司法权威人士包括:原始社会组织权威(家父、族长、部落首领等)、国家政权组织首领(国王、议长、军事首领、司法组织首领)、宗教组织首领(祭司、主教、神意表达者),以及法学家一法学教育家。法学家可称为官定通讯模块。尤其是在法律世俗化后,法学家和法学教育成为最强有力的复制模版。

(3)法规范信息模板是指居间权威解决社会行为冲突的规范依据。它以抽象的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式涌现,并以语言、文字和传媒的方式外显和传递。早期的法组分信息只是个别的法命令,“地美士第”。命令信息的复制形成“惯行”或“达克”。达克信息的类催化形成“习惯”或“惯例”(习惯法时代)。“习惯”或“惯例”信息的聚集形成法规范系统(制定法)。法信息分化形式的数量增多,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聚集,形成法律汇编。法信息的进一步的结构完善化(章节条目排列,消除自体矛盾,增加内和谐性),形成为法典(法典时代)。法典信息向外国或外民族的输出扩展,扩张为法系。国际组织之间的趋法行为信息分化出新的法律层次——国际法。法律在世界范围的通讯正构成世界法的信息基础。

这三块模板通过法组分自复制、法系统催化复制、以及法体系超循环复制发育出原始法系统、国家法系统、法体系(法系统的集合),目前正在向着世界法超级系统的方向演化。(见图7)

(二)信息的分化一聚集一整合——国家法系统

法系统通过内平衡一外适应/外选择一内改良的模式演化。表现为三种方式:信息的分化一聚集一整合。

1.分化:法系统中各子系统独立并自我系统化。原始法系统的分化是指一个法系统中所发生的子系统独立并自我系统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结果是国家法的诞生。

(1)原始法具有系统性的特点。原始法律概念预先假定的社会环境(早期法律成形的社会状态)是“一个组织比较广泛、由许多家族集团组成的联合体”。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概念假定的生成机制是它们来自一个者。它“带有足以表示一个专制的父的命令”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生成具有神秘性和自发性。原始法具有系统性的特点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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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对于流通产业的概念,各国有各国的标准,我国理论界对此也有很大分歧。有些学者认为:“流通产业是指整个流通领域里所包含的产业部门,主要有商业、物资贸易业、仓储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业、保险业等”。另外则有人认为:流通产业相当于我国划分方法第三产业中第一层次的“交通运输业、对外贸易业、物资供销业和仓储业”,联合国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中将流通产业解读为“批发与零售商业及运输业与仓储业”。网上关于流通产业概念的解释是:流通业系指制造商的制成品经过批发商、零售商至消费者的流通过程。一般按照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范围不同,可将流通产业划分为广义的流通产业和狭义的流通产业。广义的流通产业是指商品所有者一切贸易关系的总和,是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集合,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餐饮、信息和金融等诸多行业。狭义的流通产业仅仅指批发、零售、餐饮和物流等四个产业。上述观点与国家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相互之间也有所不同。我认为,对于流通产业的界定,必须以流通为基点,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属于流通产业,一是看其是否专门从事商品流通;二是看其是否专门为商品流通服务。

2. 浙江流通产业的发展现状

2.1 流通经济正迅速增长

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优良的市场经济环境促使下,浙江省流通产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所创造的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2008年,商贸流通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如表一所示,全省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增长19.76%。其中批发和零售业比上年增长19.9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7 % 。餐饮业增长21.19%,从2001年至200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呈迅速上升趋势。2008年全省登记注册的批发零售业法人总数达9320家,从业人员430850人,销售总额高达18270.03亿元。商贸流通部门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劳动就业机会,实现的年销售额和税收也逐年增加。

2.2 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个私企业迅速崛起

以批发零售业为例,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构成看,全省私营企业单位数居第一,占全部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数达74.9%,从业人员数占55.3%,资产总额占38.8%,销售额占42.2%。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占全部批发零售法人单位数的12.4%,从业人员数占26.2%,资产总额占37.2%,销售额占36.4%。国有和集体单位数分别占2.1%和5.4%,从业人员数分别占5.8%和4.7%,资产总额分别占10.6%和2.5%,销售额分别占7.1%和1.6%。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单位数不到100家,仅占0.12%和0.16%。在住宿和餐饮业,私营企业所占比重也比较高,占59.3%,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仅为19.5%。

2.3 专业市场持续繁荣,物流体系配套发展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稳步发展,市场交易持续繁荣。至2008年全省共有商品交易市场4087个。其中,超十亿元的市场139个,比上年增加6个,超百亿元的市场15个。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9793亿元,比上年增长5 %。浙江以专业市场为特色的商贸流通业比较发达,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总额居全国第2位,其中,市场成交额已连续17年居全国第1位。专业市场的发展中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大、专业性强、国际化等特点,其成长壮大为实现大规模生产、大规模集中采购、大规模运输配送提供了可能,对浙江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8年,浙江省物流配送得到有序推进。全省形成了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等共同发展的物流配送格局,浙江现代物流业正处在一个方兴未艾的发展期。

2.4 新兴业态逐渐成长,成为商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在全省大中型商贸零售企业中,传统的百货商店经营比重不断萎缩,新型流通业态发展较快。在流通业如火如荼发展的今天,一个新兴的流通形式近几年在浙江乃至在全国都掀起一股风潮,网络商业市场的兴起成为流通产业或者说商业领域异军突起的军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以杭州的阿里巴巴为例,阿里巴巴的B2B 网上交易平台为全国乃至全球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的企业对企业批发流通渠道,使得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做成国际大生意。

3.浙江流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9年4月,《中国城市流通竞争力报告》在北京,排名前十的城市分别是:上海、广州、北京、天津、重庆、青岛、大连、深圳、武汉、成都。这是第一次对我国内地33个大中城市的流通竞争力进行全面比较和排名,浙江省前十榜上无名,这反映了浙江流通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3.1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流通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手段

我省流通业的发展和规范更多的处于自发状态,主要靠市场经济的推动自我积累发展,相同业态之间竞争激烈,频繁的打折促销等不公平、不规范的恶性竞争现象造成流通秩序混乱。在大型龙头企业资产重组、机制转换等方面缺乏政策上的明确引导和支持。而且,国家关于扶持新兴流通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未落到实处,如国家推进连锁经营发展和《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等优惠政策都没有很好地落到实处。广大现代流通企业面对资金短缺、水电运营成本负担沉重等困难,发展步履维艰,缺乏足够动力。

3.2企业管理水平较低

物流企业管理主要涉及仓储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运输管理等。有些零售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注重眼前利益,造成自身经营能力的萎缩,仓储资源实际利用率不高;分散库存、重复库存、多级库存的存在,导致了库存成本增高;货运车辆闲置率较高,普遍存在车等货、货等车以及超载、超限、竞相压价等不良竞争现象。大部分生产制造企业的物流成本占生产总成本20%以上,资源浪费惊人。大多数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制造企业都拥有自己的运输车队和仓储设施,但由于内部使用率不高,对外服务又不专业,从而产生一方面市场需求迫切,另一方面物流能力大量闲置的矛盾。在物流过程中,物流消耗严重,物资不能及时调配。2001年我国物流成本占GDP的比例 17.9%,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不到10%。美国田纳西大学的研究结果显示,使用第三方物流可使企业的雇员减少50%,资产减少48%,作业成本降低68%。

3.3 流通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和流通企业竞争力较低

我国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始于1992年,近几年来我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政策在不断放宽,而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使得整个流通业日益国际化。但总体来说,到目前为止仍然实行的是有限制的开放政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数量限制,在开放的城市中仅允许进行一、两个合资、合作企业的试点;审批权限制,在国家经贸委的文件中规定,外商投资项目需经省级经贸委会同内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征求外经贸部意见后审批;经营形式的限制,目前只允许在每一试点地区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商业企业。我国现行的政策与WTO提出的要求还有差距。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也还有待于进一步放宽政策。

4.浙江流通产业的发展方向和路径选择

在国内外对流通产业日趋重视的情况下,在经济全球化、WTO的强力推动下,我省流通产业有必要和有可能在新环境下选择正确的发展路径。

4.1流通产业组织方式的融合化

流通产业组织的融合化是流通产业内不同行业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叉,最终融为一体的发展过程。在社会经济多极化的条件下,流通特征、流通体制、流通业态、流通战略、流通管理、流通运行等要素,以“融合” 为主导,进行大渗透、大融合、大发展。这里的融合不是简单的“综合”,更不是“大杂烩”,而是有质的规定性。具体说,流通产业组织的融合化表现为流通组织形式尽可能地完成“产、研、商” 一体化,或者“工业资本、商业资本、银行资本、科技资本” 一体化的建设,使狭义的商业流通转变成为现代化的“大商业”,以建设大市场,搞活大流通。举例来说,北京王府井为代表的复合型商业集团,努力挖掘商业的新功能,赋予商业新的生命力,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它跳出了传统商业“买与卖” 的小圈圈,加强了市场责任感,增强了生产经营风险意识,直接参与市场调查、市场预测、营销策划、产品设计、工艺制造、市场开拓、渠道推广、形象塑造等等市场经营活动,不但培育了市场,而且创造了市场;不仅比较好地满足了社会需求,而且培育了一批又一批忠诚顾客。因而,融合化是浙江流通产业发展的一大趋势。

4.2 流通产业的经营日趋国际化

流通产业的国际化是一国经济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流通产业的经济活动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而是相当大比重面对国际市场或直接在国外市场进行;流通经济运行机制、制度规范与世界现代市场运行机制、制度规范相一致,国内流通产业与国外流通产业在组织、资本和营业员销售活动等方面有相当程度的融合或联合;国内流通领域充分实现对外开放。当前,随着生产和市场的日益国际化,西方国家的流通产业已实现较高程度的国际化。

80年代以来,一些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已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跨国企业。典型的例证如美国的麦当劳公司。日本综合商社是又一颇为典型的国际化经营的贸易企业。它以国内贸易为基础,其经营网络遍及全球,经营内容由进出口贸易、三国间贸易到涉外金融投资及信息收集无所不包。商业企业的国际化,使各国的市场需求亦呈现国际化趋势。各国消费者不仅仅满足于本国商业的商品及服务供给,同时对具有异国文化的商业服务将产生广泛、丰富的需求,这为各国商业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了市场需求条件。加入WTO后,流通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流通产业国际化是浙江流通业的大势所趋。

4.3 流通业态多样化发展

在我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在改造提升传统流通业的前提下应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第一,加快发展连锁经营。连锁经营是流通领域的重大改革,按照组织规模化、管理规范化、信息网络化的要求发展连锁经营, 整合供应链。依托城市和重点骨干企业, 推动连锁经营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面上发展, 向更多区域和多种业态延伸, 在省内发展一批跨省市、门店数在百家以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其次,积极发展集中配送。集中配送是现代物流的重要内容,主要是加强连锁企业的集中配送管理,建设功能完备的配送中心,完善配送网络;围绕产业集群,建设集中统一的物流中心,依托区域特色经济开展配送服务;有重点地建设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第三,稳步推进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现代流通的重要方式和体现形式。从当前运行的实际来看,电子商务发展还存在安全、信用、法制等制约因素,总体上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作为现代流通的发展方向, 有必要花力气予以推进。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以标准为前提、以数据为基础的社会化服务平台,打好电子商务的应用基础,抓好重点流通企业的电子商务试点。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完善电子支付、信用认证等支持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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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西方国家合伙法律制度的完备,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显得过于零散和单薄,合伙并没有收到法律的是规范与正式,而且合伙对于我国的经济生活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我国合伙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层次方面

现阶段,在很多的合伙法律规范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司法解释上,起到了一定的审判准则的作用,合法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确认,没有体现出民商事法律规范应该具有的引导功能和行为准则。由此可见,合伙立法在层次上的局限性,从根本上阻碍了合伙实践工作的展开和发展。

2、立法形式方面

我国合伙立法形式还存在诸多不足。《民法通则》第30条把公民之间的合作成为“个人合伙”,而在第51—53条把法人之间具有相同内容的关系成为“联营”。这其实是指个人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而联营的成员一定是法人。这种规范不仅认为的切割了合伙概念,同时暴露了法律上的漏洞,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合,不属于合伙与联营的两者其中一方。而在市场经济实践中,相关政策和法规又提倡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营,允许采用合伙方式,这便自相矛盾。因此这种和合伙形式并没有实际上的意义。

3、对法律地位的认识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国外已经承认并确立了合伙的主体地位,肯定了其法律地位。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体系,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团体说”以及包括德国、英国都承认了合伙的主体地位,但是我国还是没有紧跟时代脚步合伙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确认。

二、《合伙企业法》与《民法通则》关于合伙方面的比较

《合伙企业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经济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相对于《民法通则》有了很多新的发展和突破,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两者之间相比可主要从以下几点分析:

1、合伙人资格

《民法通则》中规定合伙人为公民个人,并没有明确规定法人是否可以参加合伙,但是其中相关条文规定法人之间的合伙方式成为联营,大事不能说明这种联营就是法人合伙。《合伙企业法》中并未明确指出公民个人可以成为合伙人,但规定合伙人可是法人之外的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否定了法人的合伙资格,也从中限制了公民个人的合伙资格。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财产的性质问题是开展合伙业务的决定性因素,对合伙的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合伙财产一般由合伙经营期间的积累以及合伙人出资两部分组成。对于合伙经营期的积累的相关规定,两方法则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合伙人出资方面,两者则不同,《民法通则》规定出资归各自所有,另一方则认为归合伙所有,其规定相较于前者更为严格。

3、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主要指的是合伙人对于和合伙事物的管理、决定、以及执行权。它是合伙中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对内和对外关系这两方面。《合伙企业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完善和具体。后者对内实行共同决定的原则,对外可推荐负责任,并不要求所有合伙人与外界进行联系,这些规定容易在实践中引起纠纷。;前者特别强调了合伙人权利受到保护,还给予了一定的职权,促进了内部的协调管理,对外方面规定更加健全。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减了限制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避免了可能会出现的纠纷,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完善《民法通则》中合伙立法体系的相关建议

现如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合伙立法体系还存在 严重的不足,随着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改进工作势在必行。为了跟上时展的脚步,合伙立法体系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确认合伙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在复杂的经济冲击下并没有受到多大的重视,反而是经常被忽略的问题,合伙制度跟不上时代的节奏。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来看,确立合伙的法律地位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

2、弥补《民法通则》中合伙人资格、财产性质以及事务执行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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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14-0102-02

高职教育同普通的高等教育相比,在于培养的学生不仅要掌握必要的理论知识,还要掌握企业所需的专业技能。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高职人才培养的要求,教学改革成为必然,特别是对高职的传统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更是迫在眉睫。而基于工作目的的项目教学法给高职院校教学方法的改革及对人才培养模式的调整,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改革范式。

一、高职院校运用项目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现状

据统计,在河北省40多所高职院校当中,实行项目教学法的仅部分院校的个别专业,大多数高职院校仍采用传统的教学培养模式,即“理论学习――见习或实习――考试”的三段式。这样的教学模式培养的学生与普通专科生雷同,没有做到人才的错位培养和差异培养,丢掉了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

在职业教育教学过程中,对职业教育教学本质的不同理解决定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传统的教学方法培养人才时强调学校的因素,没有足够重视企业、行业、市场对人才的要求,也没有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其弊端日益显现,即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岗位需求、高分低能、学校培养和企业需求脱节、学生能力培养和企业对员工的技能要求不符、教学内容与企业行业标准不同等问题。

二、项目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对比

1.项目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含义。项目教学法是以项目为中心、以实现具体工作目标为目的的教学方式,属于实践性教学模式的一种。它的显著特征是:教与学都围绕具体的项目任务来进行,适合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自学能力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教学法以教师讲授基本理论为主,辅以简单的见习、实习活动的教学模式。它的显著特征是:理论教学时长远远大于实践教学,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薄弱。

2.两种教学方法的对比。

(1)教学目标不同。前者为实际项目运行而教学,目标明确、清晰;后者为培养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而教学,教学目标相对宏观、难测。

(2)教学形式不同。前者侧重在“做中学”,后者侧重在“学中做”。先做后学,与先学后做,虽然是学、做先后顺序的不同,但产生的效果却有很大的差异。前者是主动学习,后者是被动接受。先在实际的项目操作中去认识,相比于先理解理论知识更为直观,形象。另外,采用“做中学”的方式,也是针对高职生理论知识较薄弱的实际“学情”而言。与普通专科生相比,高职生的优势应该是动手操作的能力。采用在做中学(或在项目中学习)的方式,可达到扬长避短的效果,实现人才的错位培养和特色培养。

(3)教学理念不同。前者是通过实践锻炼掌握工作技能,在实践中领悟工作理论的过程,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服务意识,这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思考”的过程。后者主要是先通过理论学习,而后在实践锻炼的方式培养人才,这是从“理性思考”反观“感性认识”的过程。这样的方式很难及时紧跟企业、行业在产业上的升级变化。培养的人才还需接受相应的岗位实训锻炼或培训,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校企合作没能实现零距离对接。通俗地讲,就是项目教学法让学生直接“照老虎画老虎”,活灵活现,实实在在;而传统教学法是让学生看着猫想老虎,即“照猫画虎”,增加了难度。

(4)师生角色定位不同。前者教师定位在“师傅”的角色,学生定位在“徒弟”的角色。师徒着重解决工作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体现了职业教育的专业性。师徒关系的建立是学做结合教学的最佳途径。后者教师在其中主要充当“讲师”的角色,学生主要是“听者”的角色。师生着重解决理论学习中的思维理解,忽略了实践问题的指导研究。两者在教学角色定位上的不同,因而培养出的人才适应岗位能力有差异。

(5)适应学生群体不同。前者适合于理论知识较薄弱,而操作能力、动手能力积极性高的学生群体。高职生的文化基础、学习习惯等尚有欠缺,项目教学法正适合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职教办学理念;后者适合基本理论知识较扎实、思辨能力强的学生群体,是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的长处。

三、项目教学法对高职院校传统教学法和教学管理模式产生的冲击

项目教学法打破了常规的教学时空模式。从时间来看,项目的选择与执行可能短则一两个月,长则一两年。它的实施打破了常规教学管理模式,即通过“理论学习+实践锻炼+考试考核”三段式教学模式,还打破了完成教学任务的时间限制。但是,需要在项目教学实施中细化项目目标,细分阶段任务,定量考核项目进展,定性分析项目成果等方面多下工夫;从空间来看,项目教学的实施使校园、企业、工厂、课堂、社会甚至学生宿舍等都变成师生进行项目教学与学习的资源,学生可以多角度、多渠道地进行相应研究。传统课堂教学空间模式被整合后的“校企合作资源”教学模式所取代,学校与企业生产能最大限度地保持联系,也能紧密联系学生的实际情况,真正做到实践锻炼、快速育人。

项目教学法的实施对高职院校各专业的教学活动是一个全新的定位,需要专业教师和教学管理者对现有的教学各环节进行整合。这种整合必须以人才的自身需求和市场对人才的实际要求为依据。项目教学法的逐步推进需要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包括调查与分析问题能力、专业操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组织与协调能力,等等。获得这些能力就需要学生通过项目的自我锻炼和教师的不断引导。

与传统教学法相比,项目教学法虽然具有巨大的优势,但其自身也需要结合不同的专业教学实际而进行,尚有完善的空间。例如,教学中如何设计恰当的教学“项目”,如何对项目进行分步操作,如何对项目教学进行科学的评估、考核、管理,等等,都对高职院校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之,项目教学法培养的人才能否迅速适应企业岗位要求是检验改革成败的关键。而这一方法对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秩序的冲击,将给高职教学带来崭新的变化,即颠覆固有的教学管理理念,迫使管理者走出校园、走向市场,关注行业、产业对人才的要求,将使人才培养紧跟行业、企业产业升级的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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