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3-10 21: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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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全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结合旧村改造,正确处理建新与拆旧的关系,严格按照依法编制的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第六条 各镇区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祖孙三代同住一宅,第三代已年满20周岁,确需分户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

镇区办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镇区办所在地的区域范围由镇区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报X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20周岁的;

(二)申请宅基地面积高于166平方米;

(三)原有宅基地能解决分户需要的(已达到400平方米(含)以上);

(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镇区办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状况,户口是否属本村农业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包括现有宅基地几处、位置、面积等);

2.对申请人拟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标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图等;

3.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意见,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

4.镇区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本村建设用地的现状图、规划平面图,并标注明该处宅基地所处具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符合条件且齐全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到现场进行地籍测绘、丈量定界,组织填写《权籍调查表》等有关材料,报X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进行登记造册,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审批结果后3日内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自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权属证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镇区办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由土地所在地镇政府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X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向X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

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由于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可以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

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已建住宅且不影响规划的,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原籍有宅基地并已建房的,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未批准重建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流转宅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户要有两处以上宅基地;2.流转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3.流转的宅基地必须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4.受让方必须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入开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科学编制规划、严格规划实施

(一)科学编制规划。深入研究全县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统筹全县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2021年9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稳步推进、突出重点原则,优先编制完成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的村庄规划,2021年要编制完成全县30%的行政村的村庄规划,全县所有行政村的村庄规划要在2025年底全部编制完成。

(二)严格规划实施。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二、坚持用地原则、严格宅基标准

(一)坚持用地原则。宅基地选址必须要符合村庄规划,必须是农村建设用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禁止乱占耕地建房。新批宅基地要优先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和边角地等。

(二)保障用地需求。根据各行政村符合条件的村民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在规划许可下有计划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编制村庄规划时,要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新增集体建设用地。

(三)严格宅基标准。严格“一户一宅”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分地(134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分半地(167平方米)。

三、坚持规划建设、严格质量监管

(一)坚持规划建设。农村自建住房要严格规划建设,做到自建住房质量和建筑风貌相协调。县住建局要在2021年5月底前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20套以上,乡镇政府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由县住建局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规划建设住房。

(二)严格质量监管。各乡镇要明确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管。村民自建三层及以上住房,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三)落实“三到场”制度。从村民提出宅基地申请到自建住房建设竣工,乡镇政府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到场监管,落实“三到场”制度。“申请审查到场”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审批宅基地;“开工查验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竣工验收到场”对自建住房竣工查验,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四、建全管理机构、严格执法监管

(一)建全管理机构。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相应的股室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2021年4月底前,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的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乡镇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二)配强配全人员。各乡镇要从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抽调2—3名业务熟练的专职人员从事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工作,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宅基地申请。

(三)简化审批流程。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各乡镇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工作流程。

(四)严格执法监管。各乡镇综合执法队要按照《办法》的规定,配齐执法装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村民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问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丰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指导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项工作。

(二)建立问效机制。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督导考评问效机制,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对工作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问责,确保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持续推进和健康发展。

 

附件1

 

清丰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笃铭(副县长)

副组长:朱卫国(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贺中杰(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培民(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丁洪涛(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宗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孙彦强(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郭宪堂(国网清丰供电公司总经理)

高俊波(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局长贺中杰(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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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印发

篇3

经调研,我街道辖5个行政村,3个村有宅基地,总户数1435户,总人口4457人,宅基地总面积835亩,宅基地总宗数1519宗,其中闲置宅基地769宗、面积316亩,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593宗,颁发不动产权证644宗。未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二)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情况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我街现从事宅基地管理工作兼职人员一名。无其他建制。

(三)审批管理情况

未制定出台本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或审批流程),无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未建立窗口对外受理,未建立多部门内部联动联审联办制度,建立了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但未发生过宅基地审查审批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四)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利用情况

篇4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成因分析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农村的耕地逐步减少,加之农民的收益甚微和我国目前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情况下,许多农民将自己住房的一部分用来出租获取租金。农民通过宅基地流转的方式为有效利用农村的闲置土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受农民进城发展需要的影响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的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而城市各方面的优越条件使得进城农民大多不愿再回到农村,而想在城市发展并定居,然而城市的高额房价却是其存留产生的最大障碍,于是想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就把闲置在农村的房屋及土地出售或转让来缓解进城发展所需的资金困难。

(三)受城市退休人员休闲养老需求的影响

很多市民厌烦了喧闹的城市生活在其退休以后则向往农村的田园风光。在退休后城市居民想在农村购买一套住宅用作休假和养老。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形成了利益互补,达成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且有关规定滞后

一是关于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效力层次低,宅基地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近年来,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但由于各地宅基地管理政策内容上的不统一,且有的地方管理办法不够规范,加上各地管理力度上的差异,宅基地管理效果差异很大。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但以部门意见的形式出台,法律效力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粗浅。

二是我国的《物权法》仅在第十三章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但只有四个条文,相对比较简单。从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来看,《物权法》并未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这和以前草案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形成鲜明对比,这一规定明显为制度的变革留出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但从《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来看,又是明显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在合法流转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和住宅的非法交易禁而不止,交易数量日益增多。这充分说明当前有关宅基地的法规政策己很难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宅基地流转将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如果法律不加以系统规定,必定会引起各种纠纷,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宅基地的市场流转面临体制性障碍

由于有关流转的法律法规滞后,对宅基地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等方面缺乏规范和指导,大量宅基地私下流转,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宅基地隐形交易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突出的表现为:当有关的宅基地、房屋碰到征地、拆迁补偿时,由于缺乏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的强制登记制度,转让方凭建房申请表和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仍向有关拆迁部门主张征地的补偿费用,纠纷便由此而生。有时卖方在城里生活困难,回村里再要批地;有时势力强大的村落强行收回已被村民卖掉的宅基地,买方损失严重。这些纠纷一旦起诉到法院,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来判,对买方不利。由此更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会酿成重大案件,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发放需要规范

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一样,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放程序仍未明确规定。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证发放滞后的情况,这一状况既不利于农民明细产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利于宅基地建档造册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流转的监管,同时也是宅基地在流转过程中造成农村宅基地纠纷发生的潜在隐患。

(四)审批管理不严

尽管《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划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目的在于加强政府对于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但实践中宅基地的具体分配基本上是由村干部把握大权,很多地方的宅基地管理村级民主程度较差,一些地方的村委会或村干部不经过村民会议,自己行驶宅基地报批决定权,村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越权划拨的现象严重。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村级基层组织在宅基地管理中的权责缺乏明确界定,农村法制教育宣传措施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村委会和村干部依法管理的责任不明确,对超标用地、宅基地流转、乱建乱盖等违法使用宅基地放任不管,造成集体土地权益的损害。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中,房地产及其产权产籍管理至今不明,导致许多地方一户多宅、超面积住宅、违法建房、占地建房等现象普遍。

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一)加强立法并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不可能对每个制度都作出详细的规定。《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规定比较原则,即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应当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规范宅基地管理。针对目前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且法律效力低,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及《土地登记条例》等,明晰宅基地产权,明确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问题。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转让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及转让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二)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现行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仅限定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种规定基本禁止了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宅的流转,不利于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原则。据专家估计,到2020年,我国城镇居民总数要增长3亿人以上,同时,每年将有1500万农民进城成为城市居民。这种趋势将引致不断增加的非农建设用地需求。

与此同时,大量农民进城将导致空置住宅的不断增加。在合理的宅基地流转制度下,农民进城后宅基地将会成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客体,这一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将促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参照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方向,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确定每一块现状宅基地的长期使用者并依据规划新增或者缩并宅基地面积。允许农村宅基地在城乡居民内自由流转,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进一步开展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发达经济带周边的农村宅基地流转研究,探索建立与农村宅基地合法流转相配套的财税体制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等。

(三)建立合理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按照收益的初次分配基于产权的原则,宅基地流转中地的流转收益即绝对地租应归集体土地所有者,这需要建立地、房分别独立核算体系。因国家投资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等产生的土地增值即级差地租I归政府,但从鼓励农村宅基地流转角度考虑,国家不宜直接收取,应以不动产税、土地保有税及土地流转税(土地交易税)等税收形式分享土地级差收益。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土地收益分配额度的量化。收益再次分配即级差地租Ⅱ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

(四)加强农村宅基地清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宅基地的多少将直接给农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为防止少数乡、村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宅基地,各地必须加强对现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彻底的清查,对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宅基地给予登记造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多占、多用的宅基地则不予登记或按临时用地予以处理。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当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之际,利用现有人、财、物资源,兼顾做好宅基地的清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地籍调查工作。开展对宅基地的清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可为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和流转打下良好基础。

(五)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与有偿使用制度

《物权法》明确将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从理论上讲,他物权的存在都是有期限的,无期限将造成只要房屋尚在则宅基地使用权就一直存在,一个农民可能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几处房产,一直延续下去,这不利于节约土地,而建立起宅基地有期限使用制度就完全可以对期满不再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收回,避免浪费土地。

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期眼也应规定为70年,自农民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同时建立配套的一定条件下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具体表现为:农民经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在70年内可以无偿使用。70年届满后,该农民或其家庭成员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只有一处宅基地的,该宅基地使用权自动延长70年;该农民或其家庭成员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则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宅基地使用费后,可再次取得为期70年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不交纳宅基地使用费的,则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如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为无偿,受让方享有剩余年份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仍有权再次申请取得宅基地。通过继承或受赠与而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参照上述构想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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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最基层、最前沿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土地流转等新方针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为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一、现状与问题

经过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当前有些地区探索实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评论与争议。归纳起来,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乱,用地贪大求全。目前,农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加上农村村民居住历史就较为分散,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建房选址比较困难,现实当中往往出现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随意现象,造成“满眼新屋却不见新村”。由于农民大多属单门独院选址建房,加上在宅基地供应上现行的是集体所有、农民无偿获得和无偿使用的制度,造成农村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让农民有多占地、占好地的冲动,在占用土地上贪大求全,除修建房屋外,还要修建畜舍、厕所等附属设施,加上房屋四周堆占破坏影响的土地,占地面积往往会突破各地规定的标准。另外,农民图进出方便,各家各户还要独修建道路,这样占用的土地面积就更大了。

2、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在农民建房违法案件查处当中,法律规定只能补办手续或,而农民违法所建的房屋按照规定能补办手续的仅为少数,大部分要。但真正要拆除农民用大半辈子乃至一辈子心血盖起来的房屋,现实情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正因为违法建房难以拆除到位,违法者形成有恃无恐的心理,造成违法建房恶性循环。

3、流转遭遇瓶劲,改革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集中,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将因各种原因长期空置的房屋给予变现处置。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城镇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跨地区、跨城乡购买宅基地,这些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就是鲜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驱使,这些年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自发形成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隐形市场。加快集体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扰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

1、现行法规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强。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数量少,效力层次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并且操作性不强。如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在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中,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近些年来,少数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虽然搞了规划,但大都不够成熟,有的规划不是十分科学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齐划一,而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外,农民建房受农村一些陋习的影响十分深远,如农民在修建房屋时,就坐向、看风水、讲龙脉相当盛行,选宅基地不是先请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察看,而是先请“风水”先生,“风水”好了就行,哪怕法律禁止也要强行修建,特别是“风水”好的地段甚至出现抢建现象。

3、执法过于疲软,监管存在缺位越位。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一度上升,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但在土地执法上,还一直处于“软肋”状态,主要表现在土地强制执行力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方面的权力。土地问责过松过软。对农民违法建房大都采取罚款方式变通了结其违法行为,真正拆除违法建筑物、追究法律责任的寥寥可数。在监管问责上,失之过宽,究之过软,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在基层干部职工心中,对农民建房管理“因公违法”、“法不责众”的心理普遍存在。有些地方土地问责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突出。在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缺位越位的现象,如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处于唯钱管地的状态,出于部门利益追求和生存考虑,忽视、放松甚至“放纵”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有些乡镇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对农村土地管理重视不够,履责不到位;有些村干部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权、越位审批;另外,涉土管理的相关部门在政策衔接和工作步调上也不是很协调有序。

三、工作建议

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对当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功能以及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入手,勇于创新,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机,加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国家可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要配套建立完善的违法处理、管理收费、失职问责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措施,使农村宅基地 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对现有关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要进行修改完善,特别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强法规政策的执行力。

2、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严格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局、改善居住条件、保护耕地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适合农村宅基地发展的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地规划村庄、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创造农民集中成片建房、节约集约用地的平台。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标准,把农村宅基地[文秘站:]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挂钩,对宅基地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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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当前有些地区探索实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评论与争议。归纳起来,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乱,用地贪大求全。目前,农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加上农村村民居住历史就较为分散,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建房选址比较困难,现实当中往往出现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随意现象,造成“满眼新屋却不见新村”。

2.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

3.流转遭遇瓶颈,改革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集中,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将因各种原因长期空置的房屋给予变现处置。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城镇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跨地区、跨城乡购买宅基地,这些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就是鲜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驱使,这些年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自发形成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隐形市场。加快集体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扰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

1.现行法规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强。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数量少,效力层次低。如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在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中,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

3.执法过于疲软,监管存在缺位越位。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一度上升,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雪但在土地执法上,还一直处于“软肋”状态,主要表现在土地强制执行力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方面的权力。土地问责过松过软。

三、工作建议

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对当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功能以及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人手,勇于创新,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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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8-0038-03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农村出现了一次又一次的建房热,各地“新村”林立。但由于许多地区在建房中缺乏整体规划,无序建房、超面积建房较为普遍,“一户多宅”情况严重,加上农民进城务工,大量农宅闲置,这对中国稀缺的土地资源是极大的浪费,给当前农村土地管理和新农村建设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因此研究农村宅基地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及原因

1.建房无序,规划滞后。(1)村庄建设缺乏规划指导,加上长期以来宅基地无偿使用,农民住宅低水平重复建设,村庄“小、乱、散”现象普遍存在,土地利用比较粗放。农村宅基地的平均容积率很低,仅为0.268,显然农村宅基地严重超标,其利用率也很低[1]。(2)村庄规模过度扩张,或是沿公路“线状”延伸,或是沿村庄外延扩展,没有形成集中布局的势态。这种分散的布局导致路边许多土地被浪费,土地的集约化较差。(3)政府重新区规划而轻旧村改造,农民建新不拆旧,村庄整理难度大,农村废弃地、闲置地及空置房屋不断增多,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2.宅基地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在被征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流转。(1)房产、地产割裂,农村房屋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个人可以自由处分有权出让、出租或抵押;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并且只能构筑房屋,不准擅自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之间不可调和,不利于房屋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实现。房屋和宅基地的不可分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变现,失去便意味着失去了保障,于是宅基地只能被迫闲置浪费。(2)富裕起来的农民进城购房定居,成为城市居民,他们的农村宅基地却不能公开合法地转让,处于闲置状态,这也造成了资源浪费。

中国土勘院对某一村庄调查发现,村内空闲地总面积260.4亩,占居民点用地总面积的30.8%;空置住宅468户,空置比例为19.4%;空置住宅面积83.71亩,占宅基地总面积的14%[2]。

3.宅基地管理失控。(1)宅基地隐形交易频繁,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严重,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发流转越来越普遍,宅基地隐形市场已成一定规模,在地下交易中大量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收益落入个人的腰包。一项调查显示,有68.9%的村庄实际发生过住宅出卖情况,其中75%城乡结合部村庄发生过住宅出卖情况,实际出卖住宅户数在10户以上的占43%。这些转让85%以上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2)农村违法建房量大面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以及一户多宅现象比较突出。

上页图1选取了丰都县临江村中的12户,计算出他们的人均宅基地面积,并与国家农村宅基地标准进行对比,国家规定最高标准为人均150平方米,这12户中有7户不同程度地超过了这一标准,可见这种超标建房的现象很严重。

统计显示,2001年全国农村宅基地人均用地高达190平方米,超过标准27%,仅此一项就多占土地5 100多万亩。如果按1亩地的粮食产量至少养活1个人的话,仅此就可以解决5 100多万人的吃饭问题[3]。

4.城镇居民大量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当前,由于自然环境、成本等因素,特别是目前高额的城市房价,使一些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法建造住宅、侵占耕地的现象增多,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节约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国策,这种现象在城郊结合部尤其突出。

二、中国农村宅基地的盘活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农村宅基地的盘活措施:近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合理制定并严格落实村镇规划,实行“缩村并户”的村庄整合制度,逐步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并配合实施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宅基地减少相挂钩的办法筹措必要的资金。远期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并配合实施村务公开和村镇规划等制度,彻底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

1.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合理建房。可以通过媒体舆论宣传引导,帮助农民树立节约集约意识和宅基地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建房观(一户一宅制,建新拆旧,控制宅地超标)。

2.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对目前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且法律效力低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及《土地登记条例》等,明晰宅基地产权,明确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问题[4]。应当弱化土地所有权,强化土地使用权,让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可以享受除所有权外的其他所有权利,如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允许将属于本集体的宅基地流转给其他非本集体组织的公民或者法人经营 。

3.有步骤地实行农村土地的信息监控和管理。在条件允许地区,运用现代技术,尤其是计算机好GIS技术对农村土地进行信息监控与管理,一方面可避免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管理层的违法行为和村民用地超标现象,确保宅基地的使用标准的执行;另一方面运用GIS技术还可进行农村住宅空间演变的动态监控与管理。

4.加强宅基地规划,推进农宅集聚化建设。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开展村庄治理试点,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1)对于二三产业发达的县城控制区、乡镇规划区和控制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城中村,推行农民公寓化,开发农民住宅小区;(2)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周边的自然村或零星村民住宅,应纳入城镇规划,有步骤地整体搬迁,向城镇集中;(3)对于离城镇较远、经济基础一般的村庄及以农业为主的村庄,建设中心村。聚集模式可采用公寓化或社区化的整理模式,村庄整体搬迁、异地改造的整理模式和缩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整理模式 [5]。可以通过探索实行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宅基地减少相挂钩的办法筹集资金,并逐步完善其工作程序,为顺利实施“农宅集聚化”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5.制定奖励措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1)制定奖励措施,鼓励农民积极退还或购买闲置(如采取允许他们将宅基地指标带到所居住城市的办法)。(2)继续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户籍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使离土农民有可靠的生活来源,是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的一个重要的外部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

6.建立完善四制度,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市场。(1)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地籍档案。明确登记发证中的相关政策界限,解决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等政策性问题,加快农民集体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健全宅基地地籍档案[6]。积极探索“两图一表”(宅基地现状图和规划图,宅基地申请计划表)管理模式,实现宅基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2)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中国农村居民过去无偿使用宅地是当作一种社会福利享受的,推行宅地有偿使用,制度变迁的跨度较大,而且中国农民大多数刚刚温饱,经济收入水平还不高,因此开展宅地有偿使用必须充分估计和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采用渐进模式,逐步发展。选择经济基础较好,人地矛盾突出的县、乡、村,进行试点,不断优化推行宅地有偿使用的客观经济和社会环境,收费标准不宜定得太高,要坚持因地定价,限制多占,适度收费的原则[7]。(3)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政府管理下的农村宅基地市场,允许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制定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逐步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自由流转。坚持用途管制原则,可以将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优先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也可以转让给其他农民[8]。农民转让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分区域、有差别、按步骤推进,考虑选择一些地方进行试验,探索比较成熟的流转模式和流转规范,适时再向全国范围推广。(4)建立合理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按照收益的初次分配基于产权的原则,宅基地流转中地的流转收益即绝对地租应归集体土地所有者,这就需要建立地、房分别独立核算体系。因国家投资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等产生的土地增值即级差地租归政府;但从鼓励农村宅基地流转角度考虑,国家不宜直接收取,而应以不动产税、土地保有税及土地流转税(土地交易税)等税收形式分享土地级差收益,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土地收益分配额度的量化[9]。收益再次分配即级差地租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

7.其他措施。集体所有制不是一种真正的所有制,目前在城市已经不存在这种所有制了,村庄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不具备所有人的特征和能力。中国是统一的中国,不是割裂的城市国和农村中国两部分,因此,土地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是不能城乡不一致的,而且城市和乡村也不是割裂的,而(下转48页)

(上接39页)是可以互相转变和融合的,因此土地制度和居住用地应该是城乡统一的[10]。

三、有待继续研究的农村宅基地问题

1.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农村宅基地包括的类型等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定论。主要对宅基地范围特别是宅基地附属地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确定和执行。

2.有关农村宅基地闲置的概念。目前尚无明确的说法,房屋闲置多久才能称得上闲置宅基地,同时对宅基地量化研究较少。

3.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若干疑问。有偿使用的范围是全部收费还是只收超过宅基地标准的部分,农村宅基地标准多大较为适宜,征收费用的标准多少适宜,这些问题有待深化研究。

参考文献:

[1] 许树辉.农村住宅空心化形成机制及其调控研究[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4,(11).

[2] 张正河.城市化过程中空心村土地整理研究[R].课题报告,2003,(12).

[3] 魏西云,唐健.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J].观察与思考,2006,(4).

[4] 张保华,张二勋.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初步研究[J].土壤,2002,(3):160-163.

[5] 张正芬,王德.宅基地置换在上海农民居住集中中的运用——以松江区江秋中心村为例[J].上海城市规划,2008,(79):39-41.

[6] 孙丽丽.中国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制度构想[J].法制研究,2006,(8).

[7] 杜涛,马惠兰.盘活中国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策略研究[J].广东土地科学,2008,(5).

篇8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并对土地的利用结构、集节约利用程度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然而,在城市建设用地极度紧张的同时,农村却普遍存在耕地细碎、闲置,村落零散、宅基地闲置和“空心村”、“烂心村”现象普遍存在,且呈不断加剧的趋势。根据2008年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全国村庄用地共2.48亿亩,其中宅基地占80%以上,约有2亿亩左右。约2亿亩的宅基地中,闲置荒芜宅基地竟达20左右。这既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和新农村建设,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背景下,面对农村居民用地的发展趋势,对其科学地进行土地整理,探索农村土地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一户一宅”政策操作难,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

首先,农民的观念意识存在问题。农民对农村宅基地私有化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宅基地是一种私有财产,可以世代相传,即使自己不使用,也不准别人使用,即使闲置、抛荒,别人也无权过问。其次,不少农民建房还保持“风水”习俗,坐落、朝向的选择上基本听“风水先生”的,沿袭着自建为主、分散为主、平房为主、独门独院为主的传统“四主”、“零星”模式,加上重新房建设、轻老房改造,致使村庄用地规模偏小且布局分散、宅基地占地量大、土地利用率低。再次,农村宅基地空置与紧缺相矛盾。农村中一部分农民拥有大面积的宅基地,但是建造面积很小,使用率很低,甚至农户在多余的宅基地上种植蔬菜瓜果等。而另一部分农民却不能满足其对宅基地的需求,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容易引起宅基地紧缺农民的不满,使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最后,农村宅基地的不当使用。一家农户的子女成为城市居民后,其父母的宅基地仍然存在,由于宅基地是可以世袭的,那么当父母过世后,其已成为城市居民的子女可以继承此宅基地,这样子女就可以在老宅上建造豪华住房,或者挪作他用,搞养殖甚至办工厂等。部分农户也存在住宅基地上搞其他产业的情况,使得宅基地的规划举步维艰。

(二)农村宅基地“无流转、无限期、无偿使用”

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均规定:我国的宅基地是无偿取得及使用的,这种方式虽然减低了农民建房的成本、保障了低收入农民住房问题,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农民抱着“不用白不用”的心态,无限制利用宅基地,致使土地浪费现象严重,甚至在一些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由于村内宅基地用完,便大面积占用耕地建房,致使耕地面积逐步萎缩。宅基地的无偿使用会使农民都想多占、多用。甚至会出现抢夺宅基地的现象,影响了社会安定。同时,我国立法方面对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如何转让一直模糊不清,对宅基地的流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主要是房屋)进行出租出卖。然而,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却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与房屋转让相分离。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出现,宅基地转让不可避免,但这些宅基地的转让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属于私下流转。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法院只能要求双方协商解决,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外,法律特别指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进一步限制,即禁止农村宅基地向城镇居民流转,转让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转让,这就阻碍了宅基地的有效市场配置。

(三)拆迁成本高,“空心村”、“烂心村”改造安置难

农村的各项基础建设都没有财政资金资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力承担拆迁中多产生的费用。农户的经济基础相差很大, 农村“空心户”、“空心村”的留守户多为村里的贫困户和“老弱病残”者,经济条件差,无力外迁,也无力改造旧房。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致使农户改造宅基地的能力也各不相同,从而使得“空心户”、“空心村”改造中出现难以同步的现象,进而阻碍了农村宅基地的集约利用。

(四)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严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客观存在的土地市场供求关系使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无法制止,但现行法律法规又不允许农村宅基地流转,导致当前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多为私下进行。这种“暗箱操作”、随意定价的转让行为使本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收益在隐形交易中大量流入买卖双方手中,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收益的大量流失。

二、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对策与建议

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我国土地供需矛盾的有效措施,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稀缺资源,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是保护耕地资源的有力武器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是人们集约利用土地的直接动力。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和挖掘现有农村宅基地利用潜力,可以节约用地,有效地减少城市发展过程中对耕地的占用,对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合理建房

在实际生活中,每个公民是否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社会法律意识和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对规范农村住宅用地管理、保护耕地将起到重要作用。土地执法部门要从宣传土地法规和政策入手,充分利用农村的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将当前紧张的人地关系与合理用地、依法用地、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的观念灌输给群众,彻底扭转农村村民盲目用地的意识,增强老百姓的惜土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建房观,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宅基地集约化工作中来。同时,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乡村干部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培训,尤其是对于基层村干部,适当的时候可以开设“土地管理课堂”,让基层干部全面了解土地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彻底改变过去的宅基地审批村委“一支笔”的做法。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检查审批后的农户建房情况,特别是要调查农民新建住房后旧房的拆除情况,防止出现新闲置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

(二)加快宅基地立法,严把宅基地审批关

首先,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及《土地登记条例》等,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明晰宅基地产权,明确宅基地流转、宅基地登记发证、违规批地建房的处理等具体规定,指导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杜绝土地浪费现象的发生。其次,加大巡查力度,做好实地调查清理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对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农民退还闲置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相关激励措施。鼓励拥有多余宅基地的农民腾退其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农户。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有效措施。确保其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以免旧宅基地闲置浪费。再次,严把宅基地审批关,推行冻结村界制度、停止办理“单门独院”和控制低层建筑的宅基地审批制度。防止村庄外延,依照统计数据中各村人口增长情况下达宅基地计划指标,由乡(镇)土地主管部门结合村集体研究分配,对违反村镇规划、一户多宅、划新不丢旧和超面积的宅基地坚决不予审批;对“单门独院”和低层建筑严加控制。

(三)科学规划农村社区,走城乡一体化之路

为改变我国村庄农村居民点分布散、规模小和生活基础设施缺乏等状况,创造和谐的农村发展环境,亟需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科学规划、集中安排,加快中心村镇建设力度,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在相对集中的居民小区实行农村小区化管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首先,推进城乡发展规划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和布局是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前提。要打破城乡界限,把整个区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并从中心城区到小城镇自然村落多个层面加以建设,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逐步提高城市化率。其次,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对重大基础设施做到城市和农村统一布局谋篇,集中实施一批交通、水、电、气以及生态环境工程,努力优化人居环境,全面完成区域组团供水,实行全区域饮用水深度处理,做到“一个龙头”供水;农村垃圾实行“村收集、镇集中(运转),市(县区)处理”,完善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水清、水活、水畅、水生态、水安全”。再次,推进城乡公共服务管理一体化。以村和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载体,坚持公共服务的设施建设和产品供给并重,强化行政管理、日常便民、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社会安全和党建活动等服务功能,逐步实现日益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使农村居民“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出镇有人代”的基本格局。

(四)规范宅基地市场,鼓励合理流转

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参照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方向,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确定每一块现状宅基地的长期使用者并依据规划新增或者缩并宅基地面积,允许农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逐步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自由流转,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首先,允许农民对私有房屋转让。这种转让不仅仅局限于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条件的成员,城镇居民也可以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同时享有该房屋附随的宅基地使用权。但这个过程要严格遵循相应的登记制度,要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尚未建造房屋的土地作为宅基地。其次,鼓励农民的私有房屋自由出租。允许房屋同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并出租,并对承租人做出无身份限制,但要确保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享有优先承租权这样既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农村居民对私有房屋的处分权能,同时又很好地实现了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促进农村闲置私有房屋的资源合理配置。再次,宅基地与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一并继承。在农村可以实行宅基地与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继承的制度,此继承制度对继承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予限制。但同时也要制定相应配套的继承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免使良好的制度无法可依。而对农民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在土地流转后应将超出部分按规定比例上交,以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权益。农民转让了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禁止购买人擅自将宅基地改变为商业用地,谨防商业投机活动。

(五)合理利用经济杠杆,完善农村“理事会”制度,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力度

以经济杠杆手段来调节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的同时,在考虑与国家法律政策制度等相衔接和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实际前提下,适当对超面积使用宅基地的农户收取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尤其是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宅基地收取土地使用费,促进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

在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还可以完善与推广新农村建设的“理事会”制度,进一步发挥农村民间自治组织的作用。要充分发挥“理事会”在新农村建设事务管理当中的作用,较好地处理“理事会”与村级“两委会”、上级政府以及村民的关系,使理事会的运作和作用的发挥不超越以“两委会”为主体的村级治理现有制度架构。在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中,更要合理安置“空心村”改造中的弱势群体。要通过加强农村敬老院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安置和保障农村宅基地改造中的“弱势群体”,妥善解决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中“空心村”的留守户问题。

参考文献:

1、杨亚楠.农村宅基地闲置状况研究综述[J].现代农业科技,2008(14).

2、孟祥仲,辛宝海.明晰使用产权:解决农村宅基地荒废问题的途径选择[J].农村经济,2006(10).

篇9

1.完成中心机构改革工作任务

按照区委公益事业单位调整目标,全面完成了农村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设立、人员编制调整、固定资产划拨、办公地点整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和社保账户设立等工作。紧紧围绕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这个目标,以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内部管理为突破口,认真研究制定了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值班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公务出行管理办法、公文管理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确保中心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形成用制度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

2.全力推动村级网格化管理工作

农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区农委、区委农办相关文件要求,12月初制定印发了《静海区村级网格化管理信息统计表》,组织各乡镇开展村庄三级网格员确定和网格划分工作。到目前为止18乡镇383个行政村,选定一级网格长383名,二级网格员1498名,三级网格员11540名(另配备党员7199名),农村网格化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深入静海镇、蔡公庄镇、西翟庄镇等多个乡镇的村庄走访调研,推动村级网格化管理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村级网格管理考核细则》(初稿),现已报送区委农办审定。12月28日会同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对各乡镇政府辖区内行政村的村级网格电子地图划分工作进行了培训,目前各乡镇正在全力推动落实。

3.探索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区委“一个试点、一个方案、一个专班”的要求,农村中心配合区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专班积极开展宅基地摸底调查工作,目前,先期确定的6个试点村已制定出了初步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根据试点村调研情况,形成了《静海区宅基地改革试点村调研情况汇总表》,起草了《静海区宅基地改革试点村情况报告》、《静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所有权管理暂行办法》、《静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宅基地管理系统设计需求》等初步文稿,制定了《静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所有权管理办法》(暂行)等10个管理办法,并分别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村征求意见。

4.协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配合区农委开展村庄污水处理项目督查,成立了3个专项督查组,由中心分管领导带队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分别对中旺镇等7个乡镇的9个村庄开展督查工作。通过与乡镇、村、施工方对接,协调解决各方问题、困难,圆满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

农村中心联合区帮扶办成立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基础设施建设缺口资金专项核查小组,对工程中的水泥路面硬化、里巷红砖硬化、面包砖硬化、修葺护坡、健身广场、环村植树等项目进行实地测量、验收,目前已开展了对13个乡镇43个村的缺口资金项目核查工作。

5.认真落实合作社和农村“三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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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耕地是农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当前,在大力发展经济和保证人口粮食安全的双重压力下,耕地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将成为保护耕地的一条新途径,并可以起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促进新农村建设,美化村容村貌,增强农民合法用地的意识,维持农村稳定,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加速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降低闲置率,从而较好地贯彻中央制定的“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新农村都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l 农村宅基地整理的意义

1.1农村宅基地整理是土地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有力保障

土地整理包括对建设用地的整理和对农用地的整理两部分。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就是在城市规划控制下,在城镇和村庄进行有效的治理,通过对其内部挖潜,向地下和空中立体发展建筑,提高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腾出大量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储备或用作农用地,减少建设用地对农用地的侵占;农用地整理,就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田、水、林、路、村进行综合整理,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由此可见,农村宅地整理是土地整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到2010年,我国将通过开发整理土地补充耕地18.27万hm2,其中,将通过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约11.07hm2,农村宅基地整理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途径之一。

1.2农村宅基地整理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农村宅基地整理应是在土地利用规划下进行的,减少宅基地占用面积而不减少使用功能,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利用集约度,使原散落的农宅集中,填实“空心村”,进行自然村的拆并,形成有一定规模的中心村和小城镇,使它们成为规划合理、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环境优美的新家园。在进行宅基地整理中,人口的集中和迁村并点为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了必备的条件。这样还可以减少水、电、气、热、通讯等的重复投资。宅基地整理不仅改善了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而且还将带动建筑业及水泥等建材工业的发展,刺激经济增长有利于农民增收。另外,优美的生活环境必然会对人们积极向上、奋发图强发展经济产生激励作用。再加之政府的适当引导,会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步伐。

1.3农村宅基地整理可部分缓解我国耕地紧张的局面

按1997年人口土地详查资料测算,在当时人口不变的情况下,人均占地面积由192m2降至100m2,可节约土地50多万hm2,占当时总占地面积的近一半。整理出的土地,宜耕则还耕,宜林则还林,或留作建设用地的储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我国耕地资源紧张的局面。

2 现行宅基地制度体系基本特征

2.1集体所有,使用主体特定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自己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能自己建房,不可转让。

2.2无偿取得,无期限使用

农村宅基地具有很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农民能够无偿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较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还是无偿使用宅基地制度,在使用期限上没有限制,理论上讲长期占有,终身使用。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实质上也是可以继承的。

2.3一户一宅,限定标准,依法取得

由于我国国土资源有限,不课能给每户村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一户一宅,即可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随便可以申请,则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字面上看这条规定再明白不过了,如果一户农民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就构成违法。

2.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流转性

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由于宅基地主要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依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并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在买卖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才能随房屋转移。但是,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调剂或者重新安排。

3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3.1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超标严重,一户多宅,房屋空置现象突出

由于农村宅基地是无偿使用,致使多占便宜,少占吃亏的思想滋长,形成盲目圈地,超标用地。根据国家规定(《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最高为150m2,而现在的很多地区农户的平均宅基地面积已经远远的超出了这个最高限。2001年全国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高达190m2,超过标准27%,仅此一项就多占土地340多万hrn2。如果按1hm2地的粮食产量至少养活15个人的话,仅此就可以解决5100多万人的吃饭问题。由此可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可以大大节省所占耕地。

另外,农户分家后另建新房,旧房留作杂用房,未能由集体统一收回调节使用或拆除;以前早期多户共居的旧宅,现在只有一户居住,造成大量的房屋空置。

3.2市郊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的现象

一方面在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道路的完善,沿道路两旁开发建设了大量的商品住宅房,很多村里的人都住进了楼房。而原有的农村居民点还仍保持原样,没有及时拆迁复垦,造成大量的土地闲置。另一方面,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外出打工的比较多,在村里常驻的人口比较少,因此还保留着许多不用的旧房没有拆除,就形成所谓的“空心村”现象。

3.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混乱

目前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混乱,很多房地产及其产权产籍归属不明。“三审稿”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但是由于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致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转让使用权后规避法律的可能性很大,给将来的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同时也造成了司法和管理上的困难。

3.4由宅基地权属问题衍生的宅基地交易纠纷不断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但是,对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住宅是否可以转让,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允许转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也只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目前法律实践来看,各地政府对农民住宅的转让是允许的,只是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受让人必须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人)。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出现,宅基地转让不可避免,但这些宅基地的转让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属于私下流转。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法院只能要求双方自己协商解决。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双方矛盾容易激化,往往会酿成重大案件。

3.5集体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农村金融事业发展缓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客观存在的土地市场供求关系使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无法制止,但现行法律、法规又不允许农村宅基地流转,导致当前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多为私下进行。这种“暗箱操作”、随意定价的转让行为使本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收益在隐形交易中大量流入买卖双方手中,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收益的大量流失。按现行法律规定,农民拥有的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样就必然限制了金融机构在农村扩大业务,使农村金融发展缓慢,也使广大农民缺少了生产资金融通渠道,影响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限制了农民收入的提高。

4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4.1土地法律制度问题

由于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着二元结构,直接造成用地形式的不同方式,在法律制度上偏重对国有土地的管理,集体土地更多地是由农村集体管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和国家非农建设用地分别管理,使集体建设用地和国家建设用地无法有效地整合,优化。农民建房如要占用几十平方米农用地,必须要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烦琐,时效性差,难于操作,报批渠道不畅。特别是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法律规定只能采取“拆除”或“没收”两种处罚,这在执法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由于存在着许多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土地管理部门难于实现有效的依法管理。

4.2管理和使用制度方面的原因

宅基地审批制度形同虚设;执法不严、管理乏力。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出现比较晚,也没有其他国家的模式可以借鉴,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一些内容,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这一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4.3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无偿性

这是宅基地超标和闲置的根本原因,也是耕地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国家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制度,没有时间限制,并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需交纳任何宅基地使用费即可永久使用。

使用的无偿性刺激了农民无限扩张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欲望,从而动摇着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生存保障性的制度基础。基于生存保障性质,现行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保有的无偿性,农民拥有一种内驱的扩疆拓土的愿望,以求自己对宅基地面积扩张的最大化,因为,即使占而不用,也可作为一种备用资源来储存。正是这种零成本的内驱力,造成我国农村宅基地超标准现象异常严重,其表现形式多有,如批少占多;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一些乡、村领导干部凭权力、关系占有多处宅基地等等。

4.4农民宅基地用地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

法律要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规划未编制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由于各地普遍存在着保护耕地和建设用地的矛盾,大部分没有安排农民建住宅用地指标,少数有安排也是象征性的,致使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无从着手。由于农村居住分散,地域辽阔,分布复杂,再加上有关领导缺乏足够的重视,许多村庄到目前为止连一张可用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都没有,规划无从谈起。既然没有规划,不能批地,村民建房只能是违法占地。由于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缺乏有效手段,同时其经费难于保障,点多面广,无法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不能及时发现村民违法占地建房。

4.5农村宅基地私有观念根深蒂固

宅基地私有观念在我省很多农村依然存在,认为宅基地是祖宗留下的,是风水地,不能随意拆除,致使一些可以调节利用的建设用地,或预留区内的未利用土地也无法集中统一安排。更有些农户,宁可让土地闲置荒芜,也不答应由集体利用,因此土地浪费严重,规范难以落实。这情况下,逼迫急需建房户违法用地,超过“红线”占自家的饭碗田建房。导致土地资源不能进行有效整合,闲置的宅基地无法调整,其他的村民也不能使用,闲置和浪费了许多土地。

5 保障农村宅基地有效整理与利用的对策

5.1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的法律制度

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及《土地登记条例》等,明晰宅基地产权,明确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问题。应明确规定农民建房用地的指标、用地条件、占地标准、申报程序、审批办法等,简化程序,管理得当,方便农民,各宅基地能地尽所用,合理配置。

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体现宽、严有别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和切身利益。通过健全完善宅基地使用管理法律制度,依法保护村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对违法者实行经济处罚措施,这决不是向农民乱收费或者增加农民负担,而是依法教育违法者和警示他人,使违法者认识到非法占地必须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而不敢为,从而促进村民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规。

5.2加快完成乡村建设规划

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客观需要,科学预测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通过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统筹安排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整合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用地。

在编制整理规划过程中,要以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规划、城镇规划为依据,明确村庄建设的长远规划格局,实行定性、定位、定规模;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把宅基地整理与城镇化建设、环境整治结合起来,合理集约利用土地;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集思广义,尊重群众的意见。

5.3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

5.3.1做好现有宅基地的普查和登记工作,严格界定宅基地边界和产权,为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和规范流转奠定基础。普查结束后,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普查的结果绘制本地地籍图,对各村“超标宅基地、空宅、空闲宅基地”等进行标示,以便日后监督和管理。

5.3.2授权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在充分调研、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宅基地的基准地价和具体收费标准。然后各村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依据基准地价上下浮动,确定本村宅基地的地价,再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宅基地面积确定每宗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费。宅基地使用费由宅基地使用人统一上缴村集体,由村集体对这部分费用进行再分配,再分配时,对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原则上以宅基地补贴金的形式按平均数对每户村民进行返还。

5.3.3宅基地使用费再分配后的剩余费用可作为乡村建设资金使用,专门用以完善乡村各项基础设施或用以提供村庄公共卫生、绿化美化等公共服务。目前,我国正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制约因素之一就是缺乏稳定的财政来源,有偿使用费无疑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专项用于村庄的建设。

5.4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参照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方向,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

确定每一块现状宅基地的长期使用者并依据规划新增或者缩并宅基地面积。允许农村宅基地在城乡居民内自由流转,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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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economy, the living standards of the farmers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greatly improved. And many farmers began to build new house, but not removing the original housing, leading to the old one vacant, which caused a lot of land resources in the rural areas can not get reasonable use.

Key words: ruralarea; homestead management; land resources; intensive use; effective way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我国的农村经济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都有大幅度的增长。农民实用大量闲散的资金买房购地,在我国的当前农村地区大多是属于分散式的建房。相当一部分的农民把宅基地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即使有了新的住房,原有宅基地也不会拆除,但是也不会交由政府统一管理,这样就形成了大量闲置的住房和宅基地。因此只有建立有效机制加大对宅基地的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才能确保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顺风顺水”。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相关规定滞后现象严重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用于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宅基地管理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政策的调整。在2004年11月我国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但是该意见,是以部门的意见形式出台的,法律的效力很低。这样的法律法规和立法相对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较,农村宅基地方面的立法十分滞后,存在大量法律“真空地带”,仅有的法律法规大多内容比较肤浅,不够细致,操作性较差,而且某些地方管理办法不够规范,和实际脱节。在由于我国各地区管理力度的差异,宅基地管理效果差异就更大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制度上更加大了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难度。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尚未健全。

我国在1996年,某市的城市化水平32.8%,农村居民点面积35.7万公顷,人均用地122平方米;到2000年城市化水平上升到49%,农村居民点面积反而上升到36.1万公顷,人均用地达到147平方米;2006年城市化水平上升到56%,农村居民点面积进一步上升到36.9万公顷,人均用地高达165平方米。造成城镇用地与农居点两头增加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缺乏宅基地退出机制。

农村宅基地整理配套政策亟待完善。

我国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总体比较滞后,在鼓励新村建设、向中心村集镇集中,村庄整治、“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过程中,不少地方为了片面追求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往往不顾当地实际生产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尊重农民意愿,以“新村建设”等名义,强迫农民搬迁、向新村集聚,从而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农民的长远生计。

4、“空心村”的整治难度较大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空心村”的现象,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历史遗留下来的老宅基地不规范造成的;第二、由于农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对《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清楚,不理解,在翻新老宅的过程中又不遵守相关的村庄规划,擅自对老宅基地房屋的翻新改变其形状、数量尺寸等,加之在农村中某些村干部的管理能力较低;第三、在农村中干部的换届比较频繁,每届当政的村干部各有各自的一套规划,没有一个长期的发展目标,从而出现了私搭乱建的情况,形成了“空心村”。“空心村”在整治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相关的资金投入和使用机制,主要依靠个别的单位部门和群众的积极参与是不能完成对“空心村”的合理整治的。

村民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

在我国的农村,长期以来,无偿、无限制的土地使用制度,使农村产生了以宅基地继承祖业,多占多用,宅基地私有等错误观念,尤其是在实行了农村责任以后在农村的部分村民错误的把分到的田地认为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自己拥有绝对的使用权和控制权,任何人无权过问的思想。此外还有受到封建迷信的影响,在农村按照“风水”来确定住宅。最后,受到传统风俗的影响,在男女结婚时,男方必须建有新的房子,而原有的老宅子就由老人住,这样就造成了很多的空宅。

农村宅基地管理以及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研究

以上对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可见在我国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宅基地闲置过多,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对我国新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严重的阻碍。因此只有采取有效办法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实施有效管理,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才能加快我国新农村的经济建设,提高农村的生产水平和农民的生活质量。

加大村庄整理与宅基地复耕力度

加快村庄整理工作,鼓励农民向城镇、中心村集中,以促进村庄合理布局,提高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效率。建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类似于城镇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农村宅基地收购、置换、整理机制,依法将应当无偿收回或给予合理补偿予以收回的农村宅基地。实施收回、储备,对于继承所得合法的“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的农村宅基地及权利人,可以实施有偿收购储备。

对于不符合农村宅基地流转要求的,如不在城镇或村庄建设规划区内的宅基地,通过收购进行盘活。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当再利用于新宅基地的审批;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当适时开展宅基地整理、复垦。为鼓励村集体经济开展宅基地收购整理和尽量使用原有闲置的宅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如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激励政策,实行宅基地整理新增耕地、退宅还耕折抵指标收益与拆旧建新捆绑运行政策,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对旧村改造、空心村治理予以政策倾斜等。

建立新型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模式

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并且多部门参与协调配合的农村宅基地新模式,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宅基地的依法配置权,符合住宅的建设条件,都能够在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以后依法报批。乡镇政府作为履行农村宅基地的初审主体的责任单位,要通过责任体系,落实管理责任,在农村积极的开展执法监管的巡查,打击各类农村宅基地违法的行为。

建立我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在不违反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农村每户只能有且只有一处标准住宅原则,对法定享受面积实行土地使用权形式解决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对村民由于生活需要,要求增加宅基地的用户实行:“有偿使用,按宅收费,多占多交”的实施解决。在以补偿金的形式返还给农户,让少占宅基地的用户得利,让多占的人吃亏,主要利用经济的手段进行调节,禁止农村宅基地不断扩大的现象,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总结

综上所述,对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宅基地管理中面临的主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针对主要问题对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进行了探究。可见宅基地闲置的现象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新农村的建设,因此只有通过加大村庄整理与宅基地复耕力度、建立新型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模式以及建立我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等措施,加大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减少浪费,切实的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推进我国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篇12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划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

(五)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管理工作。

城改、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

(六)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七)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逐级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前,须经规划分局审查同意并办理规划手续。

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物层数和面积。

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重大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村庄建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划拨宅基地。

(八)村民申请在已划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九)规划分局应针对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农民宅基地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免费发放给村民,指导村民建房。

三、建立健全拆迁补偿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十)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拆迁改造主体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附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本通知下发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

对于严格按程序建设,拆迁前未突击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迁安置时可以按照不同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

(十二)对于在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未出现突击加建的村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同意后,按实际拆迁补偿费用(安置房建设除外)的5%予以奖励。

(十三)因城市建设需要,村民自建住宅被拆除超过1/3户数以上且耕地较少的村庄,可以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整村拆迁安置,剩余土地依法征收后依法纳入储备。

四、规范评估行为,保证国家和社会资金的合理使用

(十四)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当加大对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评估市场行为,尽快制定集体土地房屋估价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完善评估行为的约束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重置价定期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十五)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严格按照拆迁评估标准对现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合理的结构布局、工序工艺不到位的房屋墙体、门窗、粉刷以及附属物和装修等,在相应的评估标准中予以扣减。评估结果应报评估委托单位审核,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突击加建行为

(十六)对以获利为目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组织村民突击加建的个人或组织,以及因生产、销售、使用伪劣建材和违规施工等造成伤亡事故的个人或组织,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十七)评估机构不严格执行房屋评估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不按房屋实际质量进行评估,造成国家和社会资金不合理使用的,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落实责任追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凡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在目标责任考评、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应组织原则处理。

(十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宅基地自建住宅现状进行摸底分类,登记造册,保留影象资料,报区政府备案,为今后拆迁安置提供补偿依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城市规划及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整个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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