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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xx〕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 各级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 工程项目考评
第七条 考评主体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总责,由总包、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自评机构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首次开展自评的时间为办理监督手续当月起。
第十条 工程项目自评机构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自评材料须留档备查;在对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分时,属于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应注明该单位名称。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发现自评工作不认真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责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评。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中止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经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签署的中止考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中止原因;复工前,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复工报告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工程项目考评工作,并抽查项目阶段性自评情况,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变更文件资料;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
(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汇总表;
(四)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评价汇总表;
(五)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六)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七)工程项目考评主体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资料后,以工程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下发《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项目自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项目考评主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 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定为优良。
(一)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的;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二)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考评主体2次及以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月自评资料不健全、不连续或企业未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检查评分的;
(四)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工程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八条 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陕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xx)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前90日向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申请表》(附表2)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
(二)近三年内企业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
(三)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四)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考评主体规定的其它材料。
由省级考评主体考评的企业,应提前90天向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提交有关资料,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省级考评主体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企业考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评报告、企业承建项目考评结果,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汇总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为优良, 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评为优良:
1.竣工项目考评优良率达到10%以上的;
2.在建工程全部实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的;
3.省级文明工地数量达到已考评项目总数量10%以上;或者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个及以上、或者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1个及以上的;
4.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表彰奖励的;
5.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结果低于70分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企业近三年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考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和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由省级考评主体汇总,省厅每年12月转送至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考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度、流程,加强考评管理。各级考评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辖区考评工作,并将其单位、姓名、电话报省考评主体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考评主体在对辖区企业进行考评时,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该企业在外市(区)及外省项目考评情况、结合该企业在辖区的实际,做出考评结果;
各市(区)将辖区项目考评结果统计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向省考评主体报送。对企业考评结果原则上每季度报送1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中旬在陕西建设网公布各市(区)上报和外省转送的项目考评结果以及企业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因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行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因获得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业绩被评定为优良的,均以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工作不足半年的,可以不向考评主体提交该年度周期自评表,但应提供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材料;半年以上的,按一个年周期计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xx年5月22日起施行,至20xx年5月2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
中图分类号:C922 文献标识码: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达标工贸企业共计96136家。辽宁省冶金等工贸行业达标企业共计4420家,全国排名第6位。其中,一级达标企业28家,全国排名第3位;二级达标企业268家,全国排名第8位;三级达标企业4124家,全国排名第6位。
一、辽宁省的主要做法
一是政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是建立体系、完善机制、宣传动员、强化培训。三是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四是深入调研,强化督导。省安监局主管领导带队深入各地调研,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约谈创建工作滞后市、县(区)主管领导及安监部门领导,督导市、县(区)政府加强标准化领导和支持力度。各地纷纷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推广力度,深入企业开展督导和工作调研,敦促企业真正行动起来。五是创新思路,拓宽领域。六是定期调度,强化进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2年,标准化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地区政府部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存在畏难情绪,部分县区主动性不强,工作进展缓慢,不能跟上全省统一步伐。
二是存在突击评审现象,评审过程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三是个别评审单位责任心不强,深入企业不够,行业分类不清晰,评审程序不规范,评分标准掌握不充分、分数评定不准确、报告编制不规范、网上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四是部分企业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行业分类不准确,自评报告不规范,报告内容存在缺项;在网上系统申报的过程中,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填写不完善。
三、对策
(一)充分调动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充分提高认知度,使政府主管部门引起足够重视。
1、根据各地区企业分布和企业规模、管理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实际情况,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局下达任务指标。
2、强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省级政府对各市及省管县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权重。
3、市、县级政府成立标准化建设领导工作组,定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4、市、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状,确保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
5、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标准化专项基金,调动企业和评审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责任人深入企业,做好动员,监督企业和评审单位做好自评报告和评审报告,控制评审节奏,避免突击评审,严把评审质量关。
(二)评审组织单位认真履职,切实做好评审组织工作。
1、切实做好对评审专家、评审员和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培训要从实战出发,突出针对性,对以往评审报告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做好政策、法规及标准的解读。考核要坚守公平、从严的原则,对评审员、评审专家实施有效管控,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事项,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取消评审员、评审专家资格。
2、编制评审报告和自评报告编制导则,规范评审报告和自评报告内容及书写格式,指导评审单位和参评企业做好评审和自评工作。
3、严格评审工作程序。企业和评审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评审程序,材料报送要坚持“二同时”原则,即:企业自评申请与系统同时申请;评审单位评审报告与系统同时申报。强化对参评企业和评审单位考评,对弄虚作假的,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和评审资质。
4、对参评企业自评报告和评审单位的评审报告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或评审单位联系,加强整改、修善评审报告和自评报告,确保自评报告和评审报告客观、准确。
5、做好评审过程监控和达标企业检查,使企业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真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评审单位要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
1、评审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评审工作责任制。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统筹、协调、规划,确定专人撰写、审核评审报告。工作要早部署、早安排,做到有计划进行,避免年终突击赶进度赶任务。
2、做好参评企业的参谋助手,帮助企业查找管理和生产现场的不足和缺欠,提出整改要求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评审组成员要做好复查和确认。
3、做好网上申报,并帮助、指导企业做好网上申报。
(四)企业充分认识安全标准化的必要性,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1、企业应积极主动派员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为本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准备。
2、成立标准化创建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分工。
3、聘请中介机构予以指导,坚持标准,积极开展标准化自评工作。
4、对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对由于资金等原因,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
受到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反倾销地震”何时发生无法精确预测,有效的应对措施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目前,较多的观点集中在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方面,但除了加强“震前预警”、由国家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的反倾销行业预警系统外,构建具有“抗震”能力的建筑亦十分重要,即在企业内部建立基于日常会计工作的反倾销会计自评检测体系,帮助企业提高反倾销应诉能力。因为反倾销的起因可能是国家问题、经济问题,但反倾销应诉是由具体企业进行的,其间涉及庞大的成本数据和内部控制体系,成本数据是否准确、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完备将成为应诉关键,从这个角度上,反倾销是具体企业的会计问题。因此,在企业内部建立反倾销会计自评检测体系也是反倾销应对体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反倾销会计自评监测体系内容
反倾销会计自评监测体系应包括三部分:一是对成本核算体系的自评监测。以确定企业内部成本费用数据的构成及合理性、合规度;二是自评内部控制制度的结构和合理性;三是自评预警联动机制的完善程度。
(1)成本核算体系的自评监测。倾销的认定源自成本与售价的对比,企业可结合成本数据计算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成本比率,如果该比率是基于企业的真实数据计算且计算结果大于1,说明该时期价格高于成本,从客观的角度而言不存在反倾销;如若计算结果已经接近1甚至是小于1,就应该引起相应程度的重视。同时还可和内销产品进行对比,如果差异明显,就应该分析原因,以便在反倾销调查时以充分的理由应对。在此基础上,为防止我国出口企业盲目降低成本以争取市场,有必要对企业的定价策略和成本核算体系进行重新构建,以市场价格指导成本核算,不再使用传统的成本加成定价法确定售价,而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和目标利润倒推成本,将多出来的成本空间用在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实现产品从低质低价到高质高价的转变,使我国从产品出口大国变为产品出口强国。另外,我国企业现行成本核算系统大多无法精确追溯由设计、生产、配送、营销、销售和售后服务引起的其他成本,基于这种成本信息制定的出口价格,容易引起出口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引发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因此在确定成本时,企业应科学地界定成本的范围,可引入作业成本法等较为科学的成本计算办法,以作业量为基础来分配制造费用,并通过层层细化成本,将成本核算扩展到设计、生产、营销、维护等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出口,使外贸企业的成本核算带有反倾销的导向,以应对反倾销调查中对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认。
(2)内部控制制度的自评监测。通过对企业参与反倾销调查各环节中举证工作的整理可以看出,一套规范的会计账簿体系和严格的审计流程至关重要,因此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也应该成为企业自评监测的重点。首先,企业的会计账簿体系是否规范。企业应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是否齐全、业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发票和凭证、账册上的相关数据是否前后一致等角度进行评价,企业的会计体系越规范,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就越有把握。目前我国不少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财会制度,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连原始凭证和明细账都没有,这种现象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尤其普遍,半数以上中小企业存在两套账,会计信息失真严重,而这些中小企业正是国外提起反倾销的目标。其次,企业的审计报告是否规范。该评价可以从企业的外部审计是否遵循了国际惯例、为企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等角度进行,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反倾销应诉中占有优势。再次,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安全、完整等。企业可以根据COSO框架的主要内容,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和对环境的监控等角度进行评价。为提高效率,也可以将重点放在反倾销调查中比较重视的资本金构成分散程度、利润分配决策过程、高级会计人员聘任渠道、是否自主定价等方面。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为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 小型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问题
Key words: small non-coal mines;safety standardization;problems
中图分类号:[X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6-0298-02
0 引言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统计,2006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1869起、死亡2271人,同比分别减少59起、71人,分别下降3.1%和3.0%。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09起、死亡1271人,同比分别减少221起、269人,下降18%和17.5%。自2004年起实现了连续七年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2010年在2009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大幅下降基础上再次实现了“两位数”下降,是2001年以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最好的一年。2010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6相比分别减少860起和100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6.0%和44.0%。2011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0相比分别下降了13.7%和16.6%①。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自2007年矿山安全标准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明显降低,达到了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目的。
截止到2014年1月27日,已有71家企业达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同时也基本完成在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目标,但是在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过程中,由于小型非煤矿山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资金相对匮乏以及基础管理相对落后等原因,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安全标准化的概念
安全标准化系指在系统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事故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从而形成事故预防机制,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风险,促使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工作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安全生产绩效得到持续改进,即安全标准化=风险分析+制度完善+过程控制+绩效改进[1]。
2 标准化的评审程序[2]
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非煤矿山自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②非煤矿山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③申请评审。非煤矿山根据自评等级,向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④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应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应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⑤审核、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⑥颁发证书、牌匾。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
3 小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以上评审程序,我们可以看到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过程中,包括三个主体:非煤矿山、评审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所以在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也是围绕这三个主体单位产生的。
3.1 非煤矿山
①企业不能合理的组织自评小组,根据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自评。
由于大部分小型非煤矿山都存在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所以很难合理的组织一个自评小组对矿山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自评,也有个别企业是图省事干脆不自评,直接找安全中介机构实施评审,根据中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然后由中介机构一起编制出自评报告和评审报告。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程序,而且严重地违背了企业自主搞好安全工作的初衷。
②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个别企业不能正确认识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在生产中的重大意义和目的,往往考虑到的只是在创建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且不能在短期内取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因而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不积极、不配合,消极应付。例如企业不能及时地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标准对作业现场进行整改和完善;不能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而是一味地套用模板,不能认识到一套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对企业的良好运行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不能根据每天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以及其他记录台账,而是等到评审单位检查时临时补充,应付安监部门,完全失去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义;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齐全,更新不及时。
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缺乏长期性,持续改进不能落实。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反复的过程,风险管理是整个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基础和核心,遵循的是PDCA循环的原理[3],在矿山企业中,设备、工艺、从业人员以及环境条件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企业通过不断控制其安全生产中的风险来不断提高矿山的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而大部门小型非煤矿山都忽略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长期性,只是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初期根据专家组的意见要求进行整改,待评审通过后便戛然而止。
3.2 评审单位
①评审过程不科学、不严谨。在2013年底前要完成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工作,我国小型非煤矿山数量大,所以具有评审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大量揽活,其中存在个别中介机构的专家组成员水平较差、数量有限,所以在专家组成员到现场检查时就出现走马观花、不严谨,不能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科学、有效的整改意见,仅仅纠结于表面工作,不能达到杜绝事故、降低风险的根本目的。
②评审报告的编写不严谨。编写评审报告时,有个别安全中介机构不能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加减分数,而是根据以往的评审经验,以一个达到三级标准的分数为基准,在各元素按适当的比例加减分数,甚至有些安全中介机构的技术人员没参加过现场的检查就开始对企业情况进行评分,这种做法不仅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且极大地违背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根本目的。
3.3 安全监管部门
①标准化评审工作结束后,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持续监督。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持续性最主要是依靠企业自身的重视,而企业的重视程度是由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决定的,而在我国小型非煤矿山基本都是私营企业,雇佣大量农民工,并且只有少部分接受过正规的培训,因此小型非煤矿山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意思相对较弱,所以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长期的监督工作,定时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的相关记录,并给予适当的奖惩措施,必须让企业知道国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视程度。
②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认定不公正。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创建过程中,存在企业托关系、走后门的现象,对标准化等级的认定工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希望国家相关部分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工作,同时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意义的认识,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性,正确行使自己的责任,提高矿山生产的安全性。
4 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现有问题的对策
4.1 培训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顺利进行的基础 矿山企业应该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外雇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安排本企业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对员工进行培训,包括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识、安全法律法规、危险源的辨识以及在日常的生产劳动中对自身保护的培训等等。通过培训不仅是对企业人员安全生产认识的一种提升,也是对员工安全生产技能的一种改善,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目的、意义以及创建程序,从而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工作。
国家要经常安排对评审专家和评审人员的培训,严格培训后的考核,以提高评审人员的整体素质。安全中介机构也要加强对自身的提升,领导和员工以及员工和员工之间要积极沟通,更正不良的工作态度,同时要不断对本机构的专家队伍进行加强,提升理论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的水平,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4.2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和矿山企业以及自身的监管 在对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过程中,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做好对中介机构以及矿山企业的监督工作,特别要做好对企业现场评审过程中的监督工作,确保整个审核过程的公正性,中介机构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要经过安全监管部门的授权,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资格的建议。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的建议。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对自身进行监督,防止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出现不良作风,提高评审工作的公平性。
注释:
①以上数据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