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范文

时间:2022-05-24 02: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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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

篇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征收条例涉及的利益太多元化――城市发展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利益、被拆迁人的利益、公众利益,达到平衡就有难度,不能简单地处理。

媒体人潘采夫:二稿删掉了最重要的一条,即“未达到90Z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90%,一个温暖人心的比例,这一条本有望成为被拆迁户的保护神。删除了这条,就意味着不管有多少人反对,政府只要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就可以一拆了之。

知风:其实,“新拆迁条例”中对征收方的约束,大多可以在《宪法》、《物权法》甚至《刑法》中找到依据,而带给被征用人的“好处”,仅仅是多了一些与权力打交道的途径,事实上,拆迁引起的社会问题,正是滥用权力造成的。如果在拆迁中,老百姓利益还在从属地位,就证明政府部门还没有从根本上放弃拆迁中的利益追求。

黑客帝国:二稿比一稿退步,不知道将出台的正式法律到底会是什么样。群众利益无小事,只希望天平能真的公平。

观点

其实每时每刻我们都是幸运的,因为任何灾难的面前都可能再加上一个“更”字。

――语出史铁生之《灵魂的事》。

在今天,观者已无任何机会仅通过自身的视觉经验去区分一件艺术品与一件一般物。他必须首先了解一位艺术家如何在自己的艺术实践语境中使用一件特殊的物品,由此才能将其定义为是一件艺术品亦或一件艺术品的一部分。

――德国卡尔斯鲁厄大学艺术史教授Boris Groys在他的文章《弱普遍主义》中认为艺术性的活动如今已经变成:艺术家与他的观众分享最普通的日常经验。

所谓好的建筑都是:在那个时期、那个地方才有意义,换一个地方换一个时期,这种意义都会衰落消失。“好”就是有针对性。只有有针对性的事物才有意义。

――出自艾未未《此时此地》之《让错误停止我们》。

当我们从文化、从艺术的角度讨论民族性与世界性的关系时,不要把它看成是只有一种答案,即或真或假,或错误或正确的命题。我们应该回到提出这一问题的历史情境之中,去考察每个时代,每个人提出这一问题的前提,以及背后的动机和意图。

――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美术史系副教授邹跃进认为,“越是民族的(地方的)就越是世界的”不是一个类似自然科学的命题,不能用是与不是来回答。

我从来没有把文学想得那么复杂,我觉得文学就是说人话,中国不缺文学,缺的是人学。

――李承鹏在其新书《李可乐抗拆记》的首发式论坛上说,中国文学目前有“绕开现实在走”的趋向,而他所做的就是关注当下,关注那些很可能转瞬即逝的东西。假如农民没有自由权,即使“出发点”良好的改革之举,也有可能蜕变为“恶政”。

――被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之父”的杜润生认为,中国改革要过两大关,一是市场关,一是民主关。而对中国农民来说,除了市场关、民主关,还有自由关。

漫话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通知中第三条要求高度重视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禁止生造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禁止任意增减外文字母、颠倒词序等违反语言规范现象。

阿卡迪奥:珍惜母语,早就应该这么做了。法国这方面就一直做得很好,坚决不允许在法语中掺杂其他文字。这是对民族文化的一种信仰和自信。

Efeiyang:首先应该改的就是CCTV,改成央视-1、央视-2、央视-3。

Terrile:语言的融合是必然的趋势,这里禁用了,在其它地方就可能用得更凶。况且随不随意又是谁说了算?总得有个可供操作的标准吧。

元光:接受外来文化不是什么羞愧的事情,既然外族文化能够达到影响你的地步就说明它已经具备了不可忽视的价值。

为了解决日益恶化的气候问题,俄罗斯Remistudio建筑事务所设计了一个被称为“Ark方舟”的巨大的漂浮式酒店。其设计理念非常符合国际建筑师联合会的一个项目“Architecture for Disaster Relief灾难救援性建筑”中的条件:可以建立在各种气候和地震危险区。它能够承受极端的洪水灾害,而且拱形的承重系统和坚硬的钢索在地震的情况下,能够很好地将主体重量重新分配。

Dim:这个确实是还蛮有趣的,不过我觉得它首先在理论上就过不了关。而且按现在地球的状况来看,气候的变化越来越反复无常,谁知道还会不会有更让人无能为力的灾害呢。当然,或许是我太悲观。

Njb311:不知道这个酒店到底能容纳多少人,看样子也只有很富有的人才享受得起吧。要知道灾难来临时,最痛苦的还是普通老百姓啊。

Friman:这是为了2012年而设计的吗?这其中畅想的成份还是居多,如果不想那么快面对灾难,还是从更实际的事做起,善待地球吧。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

Ffyy129,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当中,我不知道这是法律的完善,还是我们人性感情的悲哀!!!

晴暖清心: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在扇以孝为先的中华民族的大耳光。道德入法反映的是道德的失范,道德问题只能靠社会的呼吁、引导,不是法律能治得了的。

外星人:当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脆弱到要靠立法来维持时,这个社会离新的变革应该也不远了。

风林火山:道德居然需要法制来约束了,虽然初衷是对的,但还是显得太苍白了。当社会的很多弊病得不到解决时,法律的一纸空文只能让人叹息。

声音

据最新人口调查统计:改革开放三十年升值最快的是住房、墓地、乌纱、月饼;贬值最快的是职称、文凭、道德、诚信和人民币。中国已成为一个由月光族、啃老族、打工族、蜗居族、蚁族、骗族、隐婚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

――来自“我们爱讲冷笑话”的新浪微博。

我们处处受到阻挠,但却没有被困住;我们饱受心灵的痛苦,却从未失望;我们遭到逼迫,却没有放弃;我们被打倒,却未被摧毁。感谢大家,一直和我们在一起。

――出自《圣经》,被关闭500天的“饭否”重新开饭时,其首页源代码里隐藏着这段话。

我以前觉得,青天白日朗朗乾坤,得罪了人,怎么也得过堂、查问,我来得及通知家里,找律师;现在我知道了,这些手续都是可以略过去的。也许你坐在家里,另一个地方,正有人琢磨如何判你斩立决。

篇2

亮点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立法的一大难点。专家学者认为不能过大,实务部门认为不能过窄。有学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征求意见稿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点二: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就是说,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过去,制度设计的,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升级。

亮点三: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亮点四: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一手遮天,每每让被征收人感到缺乏一个平等的说理平台。

对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

他表示,这是让更多的民众最终接受政府决定的机会,也是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决定是否周全的机会。

亮点五: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打着危房房改造的旗号,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行强拆之实,践踏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可能将明显放慢旧房改造步伐。

亮点六: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货币补偿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因补偿谈不拢,不知酿成了多少拆迁悲剧。

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至少有两大看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现在,许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评估机构不中立,因为都是政府单方指定的。征求意见稿改进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即被征收人说了算。

如果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还将面临被警告、吊销资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这是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中的规定。

亮点七: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

亮点八: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这一野蛮拆迁,最终酿成。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法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九: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拆除是否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补与不补的争议。

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的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不补,是因为那样对守法者明显不公平。

征求意见稿坚持了“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的立场。

亮点十: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篇3

补偿过低是拆迁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2D05年以来相关事件的矛盾焦点是,征地拆迁者和被征地拆迁户之间对补偿费数额的争议,即使有些案件有其他焦点,但最终还是落实于补偿费数额,其他事项上,被拆迁户没有说话的余地。因为建设发展已经成为不可抵抗的道理,从大局出发,没有人敢说不。所以一旦遇上拆迁,被拆迁户除了补偿费数额还有些要求外,其他的基本没有多大异议。

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到至少在早期城里人喜欢被拆迁,因为获得的补偿很高,深圳甚至出现了被拆迁亿元户;而城乡结合部的农民最抗拒拆迁,是因为补偿过低。

拆迁纠纷发生的次要原因是拆迁部门的强拆。几年前,我曾写了《拆迁部门不要当打手》一文,大声疾呼,警惕拆迁部门成为房地拆迁补偿标准产生的帮凶。一旦成为帮凶,被拆迁人就暗无天日了,因为最后的公正也无处寻觅了。人民可以对抗一个拿枪的强盗,但是却无法抗拒一个摇晃着法律法规文本、以人民的名义进行抢劫的强盗。当这种强盗行径像春笋一样不断冒出来时,如果遏止不了,那么牟利的推土机将从一具具鲜活的身体上耀过。

“新拆迁条例”在这两个主次原因上都有所进步,然而这种进步却太晚太小。一是没有解决补偿过低问题,仅仅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二是取消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司法本身不独立,还是受制于行政,难免打很大的折扣。

二次征求意见在国务院立法中非常罕见。第一次胎死腹中,就是因为遭受来自两方的夹击。一方是拆迁的受益人,一方是受害人。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动了拆迁受盏人一点奶酪,却进步不大,难解受害人的饥渴,增加的支持者不会太多,而反对者必将实力更加强大。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可能再次胎死腹中。

篇4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252-02

近年来,我国城市发展日新月异,伴随城市不断拆迁的脚步,随之而来的一幕幕拆迁纠纷、拆迁悲剧也不断上演。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中外记者并答记者问时指出: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而拆迁纠纷问题的解决对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去年底的唐福珍案引发了新《拆迁条例》草案稿的问世。我们的百姓对新《拆迁条例》充满了期待,那么新条例能否为百姓规划一个美好的拆迁蓝图呢?新的《拆迁条例》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观点各异,笔者认为若要解决好拆迁纠纷,最根本的是要做好拆迁补偿工作。如何做好拆迁补偿工作,需要分析拆迁主体与公共利益问题,这也是学界广泛争论的焦点。

1 拆迁主体与公共利益的法律分析

学界一般认为征地拆迁有两种,一是为商业利益进行征地拆迁,二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原有的拆迁条例,混淆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而现实中两种利益有时又确实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难以分清。现实拆迁中,明是政府规划,公共利益的拆迁,可到头来经过各种运作,最后还是开发商的商业利润的驱使,最终被拆迁方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免不了钉子户、暴力拆迁的产生,同时在这一过程里的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现象也就根本无法避免。因此,不管是为公共利益也好,为商业利益也好,只要政府授予开发商拆迁许可证,也就随之而来的出现各种拆迁纠纷。

在这一问题上,梁慧星教授认为,商业征地拆迁就是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商谈,是一种单纯民事法律关系。而政府的征收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特别是涉及到强拆,因此,征地条例中界定何为公共利益是所有拆迁问题的根本。同意这一观点的不在少数。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各方也争论不休。社会上有句话叫“公共利益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因此给“公共利益”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却非易事,即使为公共利益单写一本书来阐述,恐怕也未必对“公共利益”有个完满的解释。况且,即使在拆迁中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就可以对被拆迁方给与较低标准的补偿么?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把“公共利益”的界定作为解决拆迁纠纷的杀手锏依笔者看来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

目前对草案稿的讨论,还有一种观点很受公众欢迎,即将拆迁主体进行区分:即拆迁的主体或是政府或是开发商。如果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那么拆迁主体是政府,此时与被拆迁方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是商业利益的拆迁,那么拆迁的主体是开发商,他们与被拆迁者之间的关系就是纯粹的民事关系。这样是不是就解决了在拆迁当中的矛盾?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有其道理可寻,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建设使整个拆迁程序的运行要能够保证真正的“善”。把拆迁主体定位成政府,是否就能免除之前的种种顾虑,这个问题还值得探讨。因为公共选择理论也揭示出,政府包括其工作人员也有将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取向。现在一个流行的词汇“经营城市”恰恰反映了政府的利益问题,这也无可厚非,政府也不是天使,也是由人组成的。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说法,政府也是“经济人”,也有自身的特殊利益。现在连中央台的广告也都在为各个城市的特色作宣传,中央台的娱乐节目也会因各种原因在各个城市展开,这也可说是城市经营宣传的一种手段。同样在城市开发建设中,政府通过征收土地,收回权力,再转让出去,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价差,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收对政府财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城市规划、市容的不断建设,也是最明显的政绩。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政府有着城市扩张的内在本性,如果把政府作为拆迁主体,要保证被拆迁方的补偿,解决拆迁纠纷的难题恐怕困难重重。若是开发商作为拆迁主体,就重蹈了旧拆迁条例的覆辙,开发商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将出于商业目的开发也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在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滥用拆迁权,又会引起新的拆迁纠纷的不断发生。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的解决拆迁纠纷这一难题呢?很多发达国家逐渐淡化公共利益,强调补偿标准,也就是说只要补偿标准大家满意,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又有什么关系呢?难道为了公共利益,被拆迁人的房产、权利就要打折扣么? 无论拆迁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只要给被拆迁人以足够的补偿,被拆迁人还会上演一幕幕悲剧么?

归根结底,拆迁纠纷问题的根源在于经济补偿标准上。无论谁拆迁,无论是为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拆迁,只要被拆迁方得到公平的补偿,其他的问题就都不重要了。那么,如何确定被拆迁方的经济补偿标准?

2 拆迁补偿标准问题的经济分析

如何确定一个公平的补偿标准,我们先从经济学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博弈论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拆迁,实质上也是一个交易,在这个交易里,老百姓失去房产、土地,政府或开发商取得土地,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个垄断交易,一经拆迁许可,百姓只能把房子或土地使用权卖给政府或开发商,拆迁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现实中,由于政府和开发商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利益趋同性,这对被拆迁方来说极为不公平,由于公权力的强势介入,这就使得交易变成了买方垄断的单边交易,想卖得卖,不想卖也得卖,在这个交易里处于弱势的拆迁户,几乎无能力在博弈中讨价还价,有甚者 “以命相搏”,酿成一幕幕人间惨剧。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把拆迁还给市场,否则,不平等的博弈必会产生不平等的结局。政府必须和开发商、拆迁评估机构各自独立。政府的角色是博弈规则的制定者,监管者,而不是博弈关系的参与者。

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毛伟博士也曾经谈过这一问题。被拆迁方个人想在拆迁中获得最大收益,政府作为拆迁一方想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当我们分析政府的社会利益最大化时,我们要注意到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政府也有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因此,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可能把政府利益和社会利益混淆,导致政府压低价格,使拆迁交易不平等。

3 结论

因此把拆迁还给市场,建立拆迁的市场化机制,无论是为公共利益拆迁还是非公共利益拆迁,只要把拆迁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单位或个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及补偿标准,才会使博弈双方站在平等的位置上,也才会产生公平的结果。据笔者所知有些地区无论是否为公共利益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很能让老百姓满意的。究其原因就在于拆迁补偿标准公平合理,其实对老百姓来讲,他们并不关注是谁拆迁,拆迁要干什么,他们只关注拆迁以后能得到什么。因此解决拆迁问题的根本途径还是要把拆迁还给市场,使拆迁双方公平对等,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第一,应该制定一个全国范围的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指导规则,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的补偿标准发生冲突和抵触,这就可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原则性和具体情况的平衡。

第二,把拆迁还给市场,在拆迁双方站在对等位置的基础上,建立补偿的市场评估机制,要确保评估机构中立地位,评估机构应由被拆迁人选定。政府不能做任何干涉。同时,拆迁双方应就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公开充分的协商,杜绝强制拆迁,如若协商不成,应由法院主持最后的公正。据笔者所知一些地区的拆迁确实由中介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老百姓对此很是赞同。

综上是笔者对新《拆迁条例》草案提出的一点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有助于新条例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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