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3: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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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近年来持续高速的发展。形成了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已经顺利推动了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提高了国家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但在这片幅员辽阔的疆土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持续存在。由于地理位置及资源能源的先天分配不均衡,必然造成某些交通便利、与邻国交流多、资源能源较多的地区较其他地区先发展起来。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这一矛盾并未得到解决,某些区域虽然出台便利政策、学习先进经验,但因其发展相对落后,依然是我国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弱势。
一、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为金融服务业提出了新要求
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1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均衡。目前区域经济的发展依然依靠密集劳动力的加工型产业、低端制造业,在此基础上有部分高新技术制造业,但自主创新能力差、自由品牌竞争力薄弱,其竞争优势基本依赖国家政策、低成本土地及劳动力的价格优势。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2区域经济互相沟通困难,呈现诸侯割据局面,整合步履艰难。长三角、东北、西北都曾经召开过城市经济协调会。区域协调貌似近在眼前。但已经浮现的区域规划草案中仅集中关注了生产力总体布局与配置,对区域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语焉不详。区域之间的互动性差,技术成果难以互相利用,资源无法共享,地方政府多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诸侯经济”思想,良性竞争、共赢局面难以出现,令人痛心。
3区域经济的差距扩大,且难以缩小。中国区域发展的战略格局正逐步细化,已由传统的沿海、内地两大板块,演化为改革开放后的东中西三大地带,再到目前的沿海、西部、东北、中部四大政策区域。但沿海和内地、东部与中西部、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在全国并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西部依然难以融资,西部城镇化水平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沿海发达地区的资源保障形势日益严峻,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仍将长期存在。
在这样的差异存在下,要平衡经济发展、推动弱势市场,我们需要合理利用金融业为工具。随着经营环境的开放和发展,金融业已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工具,逐渐变化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由于高科技的应用、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服务已经逐渐实现业务上的全能化,为客户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全面的服务。现代化的金融体系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与交易成本,影响投资决策和技术创新,促进长期经济增长。
在经济发展迅捷的地区,如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经济圈,金融业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在北京、上海等国际化大都市,都将重点发展金融业,以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金融中心之一。在这些地区。金融业已成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吸引外资、增加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金融业自身发展也处于较先进水平。在其他区域金融中心,金融业的主要业务依然停留在为本地经济发展提供直接的金融支持。主要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同时积极引进知名的跨国金融机构。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为薄弱的地区,金融业的服务内容更少、层次更低,主要是引导资金流入本地区、帮助改善本地区投资软环境。过度开放金融竞争,对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反而不利。金融业本身也存在坏账率较高、长期盈利能力不足、职能定位模糊的威胁。
二、在区域经济调整转型过程中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业作用
金融业应充分分享区域金融发展的机遇,帮助发达地区的经济结构从“低成本、低技术、低价格、低利润、低端市场”进行调整、转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升级,帮助建立集约型、开放型、创新型、生态型经济。同时节约利用资源能源、加强环境保护、扶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及新兴企业:帮助学习周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增加对外贸易、帮助解决贸易纠纷。吸引更多国内外资本,促进外汇资金在区域内合理流动,促进区域涉外经济的良性发展,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和资本有序流动提供良好的平台,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在区域金融中心,金融业的近期目标应是帮助国有企业重组、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对外开放,建立健全的贷款支持体制,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加强区域金融生态建设,推动金融合作,组织、引导和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地方金融生态建设,加快社会信用建设,全面改善区域信用环境。积极维护好金融机构债权,建立良好互动的银企关系;建立有利于金融发展的规章制度。促进区域内外金融资源的合理流动,建立多层次的资金市场,进行资金聚集和资源优化配置。
在欠发达地区,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调整区域经济布局,架构金融组织体系,处理历史包袱,引导金融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强支农功能,成立地域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解决企业承贷难、甚至需要政府担保的问她。避免农村资金倒流城市而使农村资金进一步短缺。将目前“小而专”的服务模式转变为“大而全”,实施业务多元化和经营综合化战略,变单一的资金支持为多功能全方位的综合配套服务,因地制宜建立商业银行吸收农村资金不外流的机制,加强扶持服务,淡化商业盈利目的,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强金融机构竞争意识,进一步提高各类金融机构自身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和能力素质方面的提高。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契机,坚决制止恶意逃废债和赖债行为。
三、金融服务发展前景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域经济将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为加快发展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帮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金融业要解决的问题是:
1加强金融生态建设,包括经济环境、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和制度环境,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建设。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改善。加强金融区的系统性配套设施。
2帮助促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的跨区域合作与协调,协助处置本地企业不良资产,提高甚至激活企业融资能力,帮助推进企业团队建设,提高企业团队的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
3将目前银行的“需求引导型”业务扩展增强为主动进行业务创新、催化内生金融。在欠发达地区合理复制发达地区的盈利模式,吸引人才,帮助普及财会知识、树立经营观念,搞好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盈利水平;增强规避投资风险的能力,增长理财知识,合理进行消费,以获得最佳的投资理财收益。
中国经济近年来持续高速的发展。形成了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已经顺利推动了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提高了国家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但在这片幅员辽阔的疆土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持续存在。由于地理位置及资源能源的先天分配不均衡,必然造成某些交通便利、与邻国交流多、资源能源较多的地区较其他地区先发展起来。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这一矛盾并未得到解决,某些区域虽然出台便利政策、学习先进经验,但因其发展相对落后,依然是我国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弱势。
一、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为金融服务业提出了新要求
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1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均衡。目前区域经济的发展依然依靠密集劳动力的加工型产业、低端制造业,在此基础上有部分高新技术制造业,但自主创新能力差、自由品牌竞争力薄弱,其竞争优势基本依赖国家政策、低成本土地及劳动力的价格优势。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2区域经济互相沟通困难,呈现诸侯割据局面,整合步履艰难。长三角、东北、西北都曾经召开过城市经济协调会。区域协调貌似近在眼前。但已经浮现的区域规划草案中仅集中关注了生产力总体布局与配置,对区域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语焉不详。区域之间的互动性差,技术成果难以互相利用,资源无法共享,地方政府多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诸侯经济”思想,良性竞争、共赢局面难以出现,令人痛心。
3区域经济的差距扩大,且难以缩小。中国区域发展的战略格局正逐步细化,已由传统的沿海、内地两大板块,演化为改革开放后的东中西三大地带,再到目前的沿海、西部、东北、中部四大政策区域。但沿海和内地、东部与中西部、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在全国并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西部依然难以融资,西部城镇化水平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沿海发达地区的资源保障形势日益严峻,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仍将长期存在。
在这样的差异存在下,要平衡经济发展、推动弱势市场,我们需要合理利用金融业为工具。随着经营环境的开放和发展,金融业已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工具,逐渐变化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由于高科技的应用、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服务已经逐渐实现业务上的全能化,为客户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全面的服务。现代化的金融体系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与交易成本,影响投资决策和技术创新,促进长期经济增长。
在经济发展迅捷的地区,如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经济圈,金融业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在北京、上海等国际化大都市,都将重点发展金融业,以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金融中心之一。在这些地区。金融业已成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吸引外资、增加税收、提供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金融业自身发展也处于较先进水平。在其他区域金融中心,金融业的主要业务依然停留在为本地经济发展提供直接的金融支持。主要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同时积极引进知名的跨国金融机构。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为薄弱的地区,金融业的服务内容更少、层次更低,主要是引导资金流入本地区、帮助改善本地区投资软环境。过度开放金融竞争,对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反而不利。金融业本身也存在坏账率较高、长期盈利能力不足、职能定位模糊的威胁。
二、在区域经济调整转型过程中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业作用
金融业应充分分享区域金融发展的机遇,帮助发达地区的经济结构从“低成本、低技术、低价格、低利润、低端市场”进行调整、转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升级,帮助建立集约型、开放型、创新型、生态型经济。同时节约利用资源能源、加强环境保护、扶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及新兴企业:帮助学习周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增加对外贸易、帮助解决贸易纠纷。吸引更多国内外资本,促进外汇资金在区域内合理流动,促进区域涉外经济的良性发展,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和资本有序流动提供良好的平台,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在区域金融中心,金融业的近期目标应是帮助国有企业重组、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对外开放,建立健全的贷款支持体制,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加强区域金融生态建设,推动金融合作,组织、引导和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地方金融生态建设,加快社会信用建设,全面改善区域信用环境。积极维护好金融机构债权,建立良好互动的银企关系;建立有利于金融发展的规章制度。促进区域内外金融资源的合理流动,建立多层次的资金市场,进行资金聚集和资源优化配置。
在欠发达地区,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调整区域经济布局,架构金融组织体系,处理历史包袱,引导金融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强支农功能,成立地域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解决企业承贷难、甚至需要政府担保的问她。避免农村资金倒流城市而使农村资金进一步短缺。将目前“小而专”的服务模式转变为“大而全”,实施业务多元化和经营综合化战略,变单一的资金支持为多功能全方位的综合配套服务,因地制宜建立商业银行吸收农村资金不外流的机制,加强扶持服务,淡化商业盈利目的,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强金融机构竞争意识,进一步提高各类金融机构自身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和能力素质方面的提高。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契机,坚决制止恶意逃废债和赖债行为。
三、金融服务发展前景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域经济将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为加快发展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帮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金融业要解决的问题是:
1加强金融生态建设,包括经济环境、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和制度环境,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建设。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改善。加强金融区的系统性配套设施。
2帮助促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的跨区域合作与协调,协助处置本地企业不良资产,提高甚至激活企业融资能力,帮助推进企业团队建设,提高企业团队的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
3将目前银行的“需求引导型”业务扩展增强为主动进行业务创新、催化内生金融。在欠发达地区合理复制发达地区的盈利模式,吸引人才,帮助普及财会知识、树立经营观念,搞好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盈利水平;增强规避投资风险的能力,增长理财知识,合理进行消费,以获得最佳的投资理财收益。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 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 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 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 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 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 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 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 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监管机构有:国内税收收入局;职业年金监管局;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实际上是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意见表达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三) 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 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功能监管框架下,各个监管主体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体上监管,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托管事务,保监会监管账户管理事务,证监会监管投资管理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监管过程中起着领导的作用,是法定监管人。
(二) 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 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养老基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担保公司资金来源于年金计划发起人的缴费、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资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担保公司托管的计划资产,比较可行。并且,通过赋予养老基金担保公司一定的监管职权,能够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现在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段,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参考文献
[1] 华金辉. 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 2005.8.
危机引发制度的变革和改进。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20世纪70年代西方世界遭遇经济的滞胀,使得金融业重新回到混业经营时代。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告诉我们建立一种金融监管制度,使得在将来危机爆发时能够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成为当前金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对于金融业尚不成熟的中国,改革当前金融监管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问题,建议可以在我国金融业建立双峰监管模式,按时间划分,短期内建立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中长期建立统一的金融法制和监管机构,形成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模式。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可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加强,分业监管模式已不能像以前一样起到良好的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部门曾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但只停留在表面上,没有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加之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过程中没有起到牵头的作用,导致实际操作中没能达到信息的有效共享与沟通,因此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
(二)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制和监管机构
就目前来看,我国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虽说在各自领域都颁布了相应的监管法律,但相互之间的渗透性基本没有。随着我国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深化,以金融集团的发展为例,缺少统一的监管法制必然会造成监管的缺失或重叠,带来不必要的隐患,这样下去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建立统一的监管法制和监管机构势在必行。
二、我国监管模式的制度设计――双峰监管模式
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存在着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这一点已经被美国次贷危机证明。重构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其绝对的必要性,根据我国现有金融经营模式,不必急于求成,而应该在经营模式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不断过渡的同时,逐步建立起混业经营下的法律法规和相应制度。这样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可以避免激进式改革带来的不利后果,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在探索中逐步改革,更容易被我国现有金融发展状况所接受。此外,监管法律的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的任务,渐进式的改革适应监管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
(一)短期内建立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无论在任何金融监管模式下,总会存在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对立关系,应当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解决此种现象,使得金融监管处于更加有效的运行状态。有关部门针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但大部分法律制度或会议倡导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根本没有得到落实,导致了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不高。
目前情况,虽然在我国暂时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来完善金融监管的功能。我国的监管部门除了“一行三会”之外,还有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多个政府机关。目前的这种构架,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惩罚制度。各个监管机构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链条,仅仅是在本部门或本行业完成相应的任务,缺乏协调机制,导致了监管的效率低下。从这一层面上将,我国应尽快建立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保证工作人员监管过程中做到不懈怠、不耽误、不闭塞。在以往的监管过程中不难发现,有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需要证监会、银监会或更多其它监管部门的审批才能上市。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证监会审批后相应文件就滞留在这里,而没有传送到下一个监管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结果一个综合性金融产品的上市需要非常漫长的等待。这充分证明了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缺乏有效协调机制,导致了监管效率的低下。针对此类问题,各个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并签订相应的正式法律文件。比如规定对于在最长规定期限内仍对自己负责的审批不给予答复的,会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通过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把所有监管部门纳入到整个协调机制中来,通过确定整个协调机制的执行主席、负责金融业监管信息的执行主席等,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来更好的应对我国现有金融集团和综合金融业务等方面的监管问题。
(二)中长期建立统一的金融法制和监管机构
针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状况,在短期内建立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这适应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但长期内建立统一的金融法制和监管机构才是我国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我们应该由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逐步到“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最后再到“混业经营,统一监管”。上一部分我们已经阐述,短期内先建立健全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提高监管的效率。在这一目标实现后,我们应逐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金融法制,使得监管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条件允许后,建立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模式。
上面提到的“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在短期内可以弥补分业监管带来的监管缺失或监管重叠,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仅通过协调达到的信息交流与沟通远远不能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若要使信息沟通的效用达到最大化,可以把审批同种属性工作的监管部门、需要相似监管信息的部门以及同一类监管职权的部门合并到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较为综合性的监管机构。因此在未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布局上,我们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在中长期监管改革中按照以下三个步骤逐步进行改革。
第一,从法律的制度上,将现有的分散的属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各个行业的独立法律法规合并成统一的一部《金融机构统一监管法》,无论是银监会、证监会还是保监会以及其他专业监管机构,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法》的规定下开展工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法律法规,形成一部统一《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法》,各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照该法规定,监督此行业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在《金融机构统一监管法》和《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法》实行适当时间后,再对监管机构进行调整。保留现有的银监会审慎性监管职能,将属于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审慎监管部门全部合并到银监会的监管部门之中;与此同时将银监会和证监会中关于监管公平性竞争、市场行为和金融产品服务部门合并到保监会之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模式的框架,并以此框架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核心机构。
最后,在双峰监管模式之外,我们应积极发挥人民银行的作用,积极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监管部门,构建更加全面的审慎监管模式。主要监管的对象是大型金融集团的风险预警、市场参与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构和风险状况等。通过搭建全方位的信息沟通和风险预警的综合协调机制,最终建立起基于审慎性监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模式。
三、结论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道路可以学习和借鉴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模式,第一,有效避免市场所产生的风险,由保监会负责金融机构的保险发行、交易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这种模式更容易被我国现实情况接受。第二,关注系统性风险,由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采用渐进式改革的方法,按照时间长短分为两个步骤进行,短期内建立监管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所需的金融监管;在中长期中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统一修订,再对现有监管部门进行整合,以保证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