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6 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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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项工作,按照市对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做好规范执法工作
1.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坚持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做到处罚合法适当。
2.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的通知》,坚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审签研究制度。同时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决定做出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促进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3.规范执法文书。根据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归档。年内在全局开展一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交通运输环境综合整治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继续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出租”、“黑班车”、“黑线路”和“黑摩的”,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超限车辆有关检测、卸货规定,定期开展超限车辆集中整治,保持公路运输安全有序。
四、加强执法培训,夯实执法队伍基础
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交通行政执法十条禁令》,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安全执法。
1.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考核长效机制,坚持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季度考试考核制度、岗前学法和岗位学法制度等。坚持学用结合,提高学习效果。分层次举办各类执法人员培训班,开展执法技能比赛、案卷评查、案例研讨等活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年内拟举办3次行政执法培训班或岗位技能竞赛。
2.做好执法证件胸牌管理工作。规范执法证件、胸牌号码的发放、审验等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胸牌管理动态档案,认真做好执法证的换发、审验和新增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年内做好ic卡式执法证件换发、审验工作。
关键词:医院统计工作 综合统计 立于不败之地信息技术 经验管理 科学管理 医疗市场 财力资源
1综合统计的优势
它是医院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依据;是检查监督医院各项计划实施进展的依据;是医院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依据。
1. 1医院综合统计为医院管理提供医疗、预防、诊疗、保健卫生资源利用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为医院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以便医院行政部门及时了解医院工作情况,对医院的规模和医疗质量进行监控、规划、合理分配卫生资源服务。
1.2医院综合统计拥有大量的资料数据,能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科学地反馈于医院的决策机构,它是医院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依据,具有统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1.3医院综合统计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经济效益型和管理型的医院统计指标体系[Ls1,全面反映和监督医院经济运行的状况,提升医院管理质量,提高医院经济效益。
1, 4医院综合统计在评价医院在社会、医院和患者三者利益之间所发挥的作用,决定着医院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保证患者的利益,使患者在现有医疗条件下得到最佳服务,同时医院获得社会效益,提升了医院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1.5医院综合统计可以反映医院的过去、现在和预测未来。它反映了医院在过去各个时期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水平以及医院发展过程中的每项成果。
1.6医院综合统计参与了医院管理决策,对医院管理工作起着“智能团”的作用。一是及时准确地提供领导做出决策目标的统计信息;二是在决策目标确定后能够提供辅助论证决策方案的统计信息;三是在决策付诸实施后提供有助于决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借鉴性统计信息;另外善于抓住医疗服务、管理和经营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2 亟待解决的问题
2. 1建立、健全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良好的制度带来良好的工作效果。医院应完善相关统计工作制度,做到制度留人,管理留人,工作留人。通过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估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促使统计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2. 2统计人员开展综合统计工作,需要全院各部门的信.息支持、管理层高度重视综合统计工作包括了人力资源、医疗设备调查表,并将统计业务扩展为统管全院医疗业务、医务人员、卫生经费、医疗费用、医疗设备等的综合统计。统计人员开展综合统计工作,需要全院各部门的信息支持、管理层高度重视,必须建立科学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全院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
2. 3建立、健全医院统计信.息网络在新形势下医院统计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应急性的统计任务。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医院统计信息网络,不断拓展和累积医院的信息量,增加统计信息的利用率,不断深化统计内涵,拓展新的统计项目,充分发挥统计预测、评价、咨询、监督的职能。
2. 4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医院综合统计需要培养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扎实的统计专业知识、娴熟的现代化信息技术和较强科研能力的统计专业队伍,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和能力才能发挥统计信息的咨询、监督功能,才能发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的作用,为管理者决策提供服务。这就对统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医院统计工作者要达到专业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川,只有通过自身的在岗培训,自我加压,自学充电,才能不断的更新知识,来提高自身的统计综合分析与文字处理能力。医院要把培养一批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良好的数理统计技术和基本的医学知识、熟练掌握微机操作的统计专业人才列人议事日程。
3不断加强并发展医院综合统计工作
3.1综合管理统计就是要强化统计管理职能,将统计与医院的管理相结合,把统计工作渗透到经营管理中去,充分发挥统计在医院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使统计工作直接参与医院管理,为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为医院的经营管理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主动跟踪医院管理,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信息的收集,力求以统计数字、图表、报告相结合的形式,反映医院医疗活动和经营情况,使统计更广泛地应用于医院管理决策、医疗质量和医学研究各个领域;准确把握领导决策对信息需求的特点,发挥出医院管理者的“参谋”作用。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
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良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频次依照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健康检查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九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全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2.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
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良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频次依照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健康检查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九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全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2.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