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5 13: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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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工作职责:
1、执勤时间统一着装,姿态端正,树立威武、文明的执勤形象。不准穿奇装异服;夏天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
2、公司保安白天实行坐班制,白班期间保安不可随意上楼,如果有事或问题需上楼时,经行政中心同意后方可上楼,并及时找人替岗。当班期间作好当班值勤记录,力求详细、准确、客观,并分别签名确认。;
3、上层领导到来应主动站起问好,董事长、总经理及客户到门口时应主动开门迎接。
4、对来公司人员应做到热情有礼,不卑不亢,外来人员进办公楼应问询清楚,如是客户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经确认后方可放行,由保安填写客户登记表;
5、有推销人员要求进公司,应先电话确认是否和相关部门联系,确认后进行会客登记(填写“会客登记表”),在得到确认并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在人员离楼时应检查核对“会客登记表”的签字回执。如身份不明或形迹可疑人员进公司,保安应视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6、严格检查员工徽章或证件(员工必须佩带徽章),有权拒绝没有佩带徽章的员工进入公司,有权拒绝不符合公司着装要求的员工进入公司,对于员工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如果员工不听劝阻,报办公室后有权对此员工处罚;
7、对本公司员工应加强监督管理,上班时间员工因为业务外出必须进行出入登记。如果员工不登记者有权拒绝其出入;
8、维护打卡秩序,监督打卡纪律,防止员工代打卡。如遇打卡失败等特殊情况,应监督员工填工签到表;
9、负责公司消防中心的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上级消防机关保持紧密联系,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反馈并作应急处理。定期检查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对电源集中区、火源区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
10、晚上随时对各楼层进行巡视,若有亮灯、门窗开启等情况,务必关闭。如发现可疑情况,提高警惕,灵活处理。若事态严重,立即上报或报警;
11、配合行政中心,对员工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交行政部处理;
12、保安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纪律,并严格按照公司纪律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处罚。
13、下班期间,留意公司员工携带的物品,防止公司财物丢失。
二、惩罚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大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给予开除处理
1、上班时着装不整洁,不注意仪容,有损保安形象的,每次罚款20元;
2、上班时,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如看书、闲聊),影响工作者,处以罚款20元,上班睡觉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予以辞退,非工作需要,外人严禁在值班室逗留,违者双方各罚款50元。
3、上班时发现违法乱纪、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和事,不制止、不处理、不上报或纵容者,对当班保安罚款50元;
4、上班期间,由于渎职行为造成公司财产、物品丢失的,由保安按物品价格的两倍进行赔偿;视情节轻重处100元罚款至辞退。
5、不认真履行保安职责,不服从领导,、故意刁难、打击报复同事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送公安机立案处理;
6、有其它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三、奖励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嘉奖至记大功表彰
1、在执勤过程中,严格、公正、文明,无任何责任事故,可做表率;
1、保护工厂和员工的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维护工厂内的正常秩序。
2、保护工厂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并维护现场秩序。
3、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治安办。
4、做好工厂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防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二、保安人员的权限
1、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2、对发生在工厂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卫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能力。
3、 依照本工厂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进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
4、对出入工厂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要求进行验证检查,但无人身检查权。
5、进行工厂内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遇到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涉及无辜人员或不当防卫。
7、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局或相关部门处理。
8、对有违反厂纪厂规行为的人,进行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
9、制止工厂内的违法犯罪的行为。
10、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治安办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利。
11、监督进出厂员工配戴厂证。
三、保安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1、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罚款或没收财物的行为。
4、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的行为。
5、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行为。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1
为了维护我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挂牌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四、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五、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发生事故,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园长并打开大门,做好相关的排险措施。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2
为了维护我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的签字本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四、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五、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发生事故,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园长并打开大门,做好相关的排险措施。
幼儿园保安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3
为了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挂牌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2、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上班时间不能吃零食、看书报、打瞌睡;并按月对考勤打卡机的时间进行调对。
3、严格按访客登记表来执行来客登记和进出厂车辆的记录。
4、必须对出厂车辆进行检查防止不必要(偷盗)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物业保安服务规章制度,预防、维护样板范示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及公共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辖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管辖的区域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保安队长岗位职责
(一)熟悉各岗位防范情况,了解各岗位治安动态,对队内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何处设岗,加岗提出建议,对队里每一个保安员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
(二)上岗前集合本班队伍,检查着装。仪容、佩带值勤标志、检查保安员装备完好程度,按岗位要求上岗值勤。
(三)负责对各岗位保安员交接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工作时负责各岗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工作中,以身作则,起好带头作用,负责检查岗位上岗情况,岗位发生事件队员处理不了的问题,由队长妥当处理。
(五)对违反《保安员条例》工作不负责任且无组织、无纪律的保安员,按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同时上报总经办并做好记录。
(六)熟悉本队情况,了解队员的思想,搞好队员上岗前的业务指导。
(七)对部门领导的工作指令要绝对服从和支持,提倡给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良好的作风,不定时召开工作会,总结经验教训,布置下一步工作。
(八)写好值班记录,对重大治安状况要及时报告,负责检查落实工地、样板示范区、临建办公区域的防火安全。
(九)队长对本队内工作负责。
第四条 保安员岗位职责
(一)保护服务单位的财产安全,维护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
(二)保护服务区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四)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保安组织。
(五)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严格遵守辖区内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公司未公开的事,要严格保密,不得在其他人员及客户面前谈论内部情况。
(七)与客户交往只限于服务性礼节,不能过于亲近,未经组织许可不得同任何客户有其他来往。
(八)不准以工作之变的任何方式,向客户索要钱物、小费或提供违法之便。
(九)不准私自接受客人赠送的物品,如谢绝不了应及时报告,一切赠品一律上缴。
(十)不准参与客户(业主)或其他任何违法乱纪得行为。
(十一)保安员拾到任何物品、钱财都应上交公司。
(十二)保安员上班必须着整洁的工作服,佩带值勤标志,不准留长发、胡须、指甲。
(十三)有事必须先请假,不准用电话请假,他人代假,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或终止工作。
(十四)保安员的工作期间,非自身受到侵害时不得使用警具,更不能超限度使用。
(十五)尊敬领导、团结同事、礼貌的对待每位业主,树立良好的保安员形象,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准先动手打人。
(十六)上班时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上岗,各岗位配发用品须妥善保管,损坏按价赔偿。
(十七)对任何记录及投诉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实事求是上报。任何人不得隐瞒、涂改、撕毁假造,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报复他人。
(十八)上班期间,喝水和上洗手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换班吃饭不得超过六十分钟,每班次十二小时。
(十九)熟悉业务,记牢有关电话号码、联络信号,处理事故程序,发生火警、盗警或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听从指挥,各岗位要密切配合,参加抢救或缉拿等工作。
(二十)要认真学习有关知识,增加法制观念,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的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一)协助调解住户之间的纠纷。
(二十二)讲文明礼貌,教育住户遵守住宅区的各种规定,共同搞好住宅区治安管理,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保安员职责。
第五条 巡逻岗位职责
(一)当值班巡逻员要认真对所辖区域、楼层进行仔细巡查,发现可疑人或事,要礼貌查询或做好监控,但不能无故进入业主(用户)房内。
(二)检查治安、防火、防盗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检查消防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机房门、电井门等是否有损坏和关闭,如无关闭,应将其关闭。
(四)检查走廊、消防楼梯等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公用通道灯光是否有熄灭现象。
(五)检查电器开关、水笼头、门窗是否关好,若无,请随手关好。
(六)制止业主(用户)在走廊燃烧香纸,随时查看装修队、施工队是否违章装修或违章施工。
(七)负责巡逻区域的车辆安全,绿化带是否践踏,以及公共设施是否被人损坏等。
(八)巡查人员每天都对巡查内容进行登记,属于损坏或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报告队长,队长在每天或工作例会时交与管理处处理。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门卫制度
(一)保安人员在必要时,查询进入小区的陌生人,并向业主解释,以加强小区内治安管理,若有失敬及不便,敬请谅解。
(二)本小区按规定严格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小区,严禁小摊小贩进入小区叫买叫卖。严禁废品收购人员及可疑人员进入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和电子监控,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实行登记制度,亲友来访须经住户同意方可进入小区。
(三)为保护小区住户家庭财产安全,住户从小区搬出物品时,须请业主到物业办公室办理放行手续并领取物品出入证,非小区住户人员携带贵重物品进出需要出示票据和登记,对未办理物品放出手续或未登记者,值勤人员有权利拒绝放行。
(四)严格落实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查询,非住户机动车辆(除消防、救护、执行公务警车、清洁和特许的车辆外)其它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住宅小区。
(五)装修人员和临时人员必须办理出入证,由住户作保证,拉运装修材料的车辆白天必须由业主引领进入,夜间不的进入,大件物品必须有出门证可放行。
(六)门卫室是小区的窗口,是保安的主要岗位,保安员要认真行职责,对出入小区的人、车辆进行查询、登记、管理,并做好值班日志、监控巡更、交接班记录等,严禁外来车辆和出租车进入小区,保安门卫人员应该尽忠职守,坚守岗位,确保安全,不得睡岗,不得在岗期间吃零食,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第七条 交接班制度
(一)队长提前15分钟集合全队人员,清点人数,整理着装,队长要简单扼要交待上岗工作,提出注意事项,队员对待的相关内容清楚后方可上岗。
(二)队长带队到各岗位,接岗人员距下岗人员1.5米处,立正敬礼进行交接,认真查看上一斑记录,听取上班值勤情况的报告。检查通讯器材和岗位上的各种设备,物品是否齐全、完好,对上班遗留问题,及时向队里汇报。
(三)交接清楚后,在30分钟内巡查完各岗位,对上一班遗留问题及时了解清楚,掌握情况后逐一进行处理。
第八条 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人需书面申请(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请假条应注明外出事由、外出、归队时间,经队长确认签字。
(三)不按时归队或不经批准私自外出者按旷工处理。
(四)旷工一次扣除当天工资,另罚款三十元。
(五)队员外出每天只限一人次,由队长安排,超过比例由公司批准。
(六)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时间向队长/公司电话申请。
(七)队员外出未按时上班的,队长、公司都有权做出处理。
(八)队员私自不请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第九条 考勤制度
(一)保安员实行24小时制,两班倒制,分白班夜班,每班12小时,每周日转换班次。
(二)上班时间白班:早7点晚7点,早班中午吃饭一小时,1112点。下午下班后用餐。上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三)保安员工资现执行标准,基本工作 元,全勤奖 元,电话费 元,(工龄工资满一年,每月 元依次类推、待定)。
(四)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全月出勤30分,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及每分1元,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扣完本项分数及扣发全勤奖。请事假一天扣2分,请病假一天扣5分。请事假1天,病假3天以上,扣全月出勤分值。旷工一天取消当月出勤分值。
第十条 学习训练
(一)坚持每星期二、四下午学习,内容以《保安工作条令》、《管理工作细则》和消防知识为主,每月进行一次考核。
(二)坚持每周五晚上召开全队例会,对本周工作小评,对下一周工作进行安排。
(三)坚持每天和队长联系,听取班长工作汇报和意见。
第十一条 奖励制度
(一)对保安队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有一定成效的。
(二)在工作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遵守工作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中秉公办事,廉洁奉公,遵守纪律,坚持原则,严格抚行职责,完成任务出色的。
(四)在值勤中及时发现火险,火情等事故苗头,并及时果断处理的。
(五)积极参加训练、学习培训及工作的。
(六)积极配合班长做好各项工作,内务卫生评比优胜者,当月评比无扣分、被评为标兵的。
(七)在工作中遇到违法犯罪分子敢于斗争,机制灵活,舍己为人或好人好事表现突出的。
(八)其他应给与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方式
口头表扬,物资表扬、报公司表扬。
第十三条 处罚制度
(一)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或10分钟以上分别扣2分,30分钟为矿工。
(二)当班时仪容不整,未按规定着装,服装不整洁,未佩带工号牌扣1分。
(三)当班时间睡觉和脱岗、串岗、坐岗、做与值勤无关的事,不足10分钟且未造成损失者,扣2分,超过10分钟或造成损失的另作处理
(四)交接班手续不全,未按规定交接班的,交代不清的且未造成损失的,扣1分。造成损失的另作处理。
(五)当班期间,服务意识差,态度不好,文明礼貌不够的,遭业主(用户)合理投诉的,扣2分,情节严重的另作处理。
(六)巡逻或上班不认真,不按规定签到巡查的且未造成损失的,扣3分,造成损失的另作处理。
(七)违反保卫员职责规定其他内容的,且情况轻微的,扣2分。
(八)公司领导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将严肃处理。
(九)违反18条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由保卫部按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十)无故不参加训练、学习、培训者,扣2分。
(十一)无故迟到、早退者,扣2分。
(十二)学习、训练时不认真,态度不端正,不听从指挥,故意捣乱者扣3分,视情节轻微重屡教不改的另作处理。
(十三)训练、学习业务考核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两次者,每次扣2分。
(十四)违反其他学习、训练制度的,由保安部做出处理。
(十五)违反以上条款扣分两次以上者,保安部另做处理。
注: 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制度,及处罚条令中其他项目的,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处罚方式
书面警告、扣分、其它处理。
注:奖惩制度与考核标准分值有冲突不统一时,取两者平均分值做依据。
第四章 安保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保安员警用器材
(一)保证对讲机警用器材功能完好,使用正常,由专人统一领用、配发、送检、保养。
(二)对讲机只能提供部门管理者,当值班上班人员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况由保安负责人同意方可;
(三)对讲机严格规定频率,严禁保安员、干部私自拆乱调频率,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对讲机电池充电6小时以上可使用,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交班时要用布擦拭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
(五)保安员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六)专人领用对讲机自行负责维护保养;
(七)保安员要爱护使用警棍,严禁使用警棍嬉戏打闹,或给他人玩耍;
(八)警棍只能提供保安员紧急情况下防卫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戴和使用。
(九)警棍提供给他人使用,无特殊情况或保安负责人批准的,严禁携带警棍外出,一切责任由提供者负责;
(十)保安员要爱护使用手电筒、雨衣、雨鞋,非晚间或下雨时不得使用,严禁将雨衣,手电筒,电池占为己用;
(十一)对雨天用过的雨衣、雨鞋要及时用抹布擦拭干净并折叠整齐后交当班负责人保管,对使用完毕的手电要用布擦拭干净并将电池抠出;
(十二)交班时对对讲机、警棍、雨衣、手电筒、雨鞋进行检查后,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记录在《保安员值班记录》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保安员服装使用规定
(一)保安员服装冬季、夏季制服使用期限均为2年;
(二)帽子、领带、精神带、肩章、臂章等佩戴使用期限为2年;
(三)保安人员对服装,应爱护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和非因工作造成的破损应按折旧缴纳折旧费,因救灾、抢险、擒罪犯等造成的破损可视破损程度进行更换;
(四)保安人员入职时,收取服装押金,但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因工作表现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的、应扣减服装折旧费用;
(五)保安人员入职服务不到6个月(含六个月)离职时,扣回服装费用80%,服务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时,扣回服装费用60%,超过一年减免服装折旧费用;
(六)试用期间不符合用人标准被辞退或在工作期间违反管理规定的要按上述标准办理。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变化缩减保安辞退人员,不收取服装折旧费用,但旧装应交回公司;
(七)扣回的服装费从保安人员辞职的结算费中扣取;
(八)服务时间从试用期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九)服装折旧费应由行政人事部计算结算工资时,负责扣减并通知财务发放清算工资;
(十)冬季进入公司的保安,4月1日前配发夏装,夏季进入公司的保安人员10月1日前配发冬装;
(十一)保安服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服不得混穿;
(十二)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袖章等标志不同制服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保安员身份或执勤员的标志,物品;
(十三)冬装(制服尼)一套120元,普通白衬衣30元,领带(拉链式)8元,夏季一套98元配(佩饰男69.6元女79.6元)精神带12元,男式贝雷帽连帽徽43元,女式卷沿帽53元,臂章6元肩章(一对)8.6元;
第五章 保安员对紧急情况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凡遇突发事件(指火警、凶杀、抢劫、勒索、打架、闹事、伤亡或重大纠纷等),必须保持冷静,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值主任。
(一)火警
1、如发现火情,保安员应迅速赶到现场,立即报告消防控制中心及管理处负责人,保安员(班)组织人员扑救,同时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拨打报警电话,并立即报告管理处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2、迅速封闭现场,尽快疏散业主(用户)或其他人员。
3、如有发现罪犯要奋力擒拿。尽可能利用一切消防设备控制灾情直到扑灭。
4、为警察和消防车辆安排好进出口路线,登记抵达时间、人员、数量、灭火时间。
5、火灾扑灭后,要继续保护现场,劝说周围群众离开现场。
6、尽可能地阻止记者拍摄有损辖区声誉的照片或录像。
7、事后应协助公司及有关部门查找火灾的原因。
(二)谋杀
1、全体保安队应以辖区及业主(用户)的生命财产为己任,如发现谋杀案应立即报告保安队长、管理处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安机关。
2、维护现场,劝令闲人迅速离开,等待警察和医生到来。
3、阻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并且保护好现场。
4、如发现凶手要奋力擒拿。
5、权利协助警察的工作,如有目击提供或传闻证据在握,在管理处主任或相关负责人的同意后可提供有关人员资料。
6、不要干预事件现场,记录一切细节,包括发现时间、目击证人等。
7、技巧地阻止记者拍摄有关损害辖区声誉的照片。
8、在停车场安排好有关单位车辆停放,登记有关人员姓名、单位、车牌号码及抵达时间。
9、如公安机关提取被害者的财务,保安员有权要求其给予清单的复印件本,若被害人及亲属问及,可予恰当答复。
10、保安队长须书面报告管理处领导,有关事件的过程及处理情况。
(三)打劫
1、在辖区范围内,如抢劫者携带武器,保安员应迅速报告保安队长、管理处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安机关。
2、发现抢劫者配有汽车或摩托车应:记录下车牌号码、颜色、车辆型号、人数及性别,当其逃跑时,应紧紧跟踪,详细记录一切情况。
3、保安员要保持清醒头脑,注意观察抢劫者的面貌、衣着及明显特征,看准时机奋力擒拿罪犯。
4、警察抵达后要全力协助进行搜查,对犯罪分子留下的一切物品不要移动,并保护好现场。
5、劝令围观者迅速离开,给警车或救护车安排正常路线。
6、保安员应联系救护车及时将业主(用户)送往医院。
7、保安队主管(队长)就全部事件过程书面呈报管理处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殴打暴力事件的处理程序
1、处理斗殴等暴力事件应保持客观、克制的态度,除非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与人发生武力冲突或争吵。
2、巡查发现或接报有斗殴等暴力事件,应马上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他最快的方式报告大厦保安中心,简要说明现场的情况(地点、人数、斗殴程度、有无使用武器等)。如能处理的,即时处理;否则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3、保安中心接报后视情况派适当数量的保安员立即到场制止,将肇事者带往保安中心接受调查。如场面无法控制,应尽快报派出所。
4、斗殴事件中如大厦的财产或人员受到损害,应拍照、保护现场,并留下目击者、扣下肇事者,作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和落实赔偿。
5、如涉及刑事责任,应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6、事件中如有人员受伤要及时组织抢救,并尽快送往医院。
(五)盗窃等破坏事件的处理程序
1、巡查发现或接报大厦内有人盗窃,应马上抓获现场嫌疑人。如力量不够,用对讲机、消防电话或其他方式尽快报告大厦保安中心,简单说明现场情况,并监视现场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2、保安中心接报后,应迅速派适当数量的保安人员到场制止,设法抓获肇事者,带往保安中心调查处理。
3、事件中如有财产或人员受到损害,应拍照或录像,并保护现场,留下目击者,做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落实赔偿。
4、如涉及刑事责任,应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第六章 保安员的礼仪规范及文明用语
(一)保安员的礼仪
1、概述:保安礼仪是保安员文明行为的道德规范与标准,是保安员的生活行为规范与待人处事的准则,是对保安的义务、仪表、言谈举止、待人、接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是保安员道德品质、文化素质、文化素养,教养良知等精神内涵的外在表现。它不仅是衡量保安员道德水准高低和修养程度的尺度而且也是衡量保安队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所以保安礼仪不仅代表保安员的个人形象,更代表保安部队伍的整体形象,是保安服务业赢得声誉和客户信赖的具体条件。
2、特点
(1)保安礼仪以个人为支点。
(2)保安礼仪以尊敬为原则。
(3)保安礼仪以修养为基础。
(4)保安礼仪以美好为目标。
(5)保安礼仪以长远为方针。
3、保安员的行为举止
保安员的行为举止体现的是保安的精神风貌和素质修养,也是保安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1)值勤中与人交谈时,态度要和善语气要亲切,言辞要得体,给人以礼貌表示。
(2)坐姿大方,在执勤中,坐姿要舒展、自然大方。
(3)站姿端正,站立值勤时,应收腹、直腰、挺胸、双肩稍后放平,双肩自然下垂,保持身体端正,给出人一种轻松自然的感觉,体现出保安的雄姿。
(4)行走稳健,行走时,身体要直立,抬头挺胸,平视前方,两腿有节奏地交替向前迈进,步伐应自然稳健。
(5)谈话自然,保安员无论在任何场合谈话中,态度要诚恳大方,亲切自然,语辞平和,问候用礼貌语言。
4、保安员的仪容卫生
(1)服装要整洁,穿着要合体、衣领、袖口要保持干净,不要将袖口、裤腿卷起来,衬衣下摆不外露。不得披衣、敞怀,保安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
(2)上岗执勤着装规范,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着保安制服,佩戴好武装带、防止器械以及帽徽、肩章、领花、胸卡;要扣好领扣和领钩;如穿开领制服,必须内穿衬衣,打好领带。着制服时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涂口红、擦胭脂、染指甲。
(3)注意个人卫生,头发要勤梳理,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长发、胡须、指甲要经常修剪。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及倒剩菜饭、脏水,不要在执勤时擦鼻涕,刷牙齿,脱鞋袜,吃东西、吸烟,不要在烟火禁止和公共场所吸烟。
(二)物业管理常用的礼貌用语
1、见面语: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您好、很高兴认识您、请多指教、请多关照
2、感谢语:谢谢、劳驾了、让您费心了、实在过意不去、麻烦您、感谢您的帮助等
3、致歉语:打扰对方或向对方致歉:对不起、请原谅、很抱歉、请稍等、请多包涵等
4、接受对方致谢致歉时:别客气、不用谢、没关系、请不要放在心上等
5、告别语:再见、欢迎再来、祝您一路顺风、请再来等
6、忌用语:喂、不知道、笨蛋、你不懂、你能死了、狗屁不通、猪脑袋等。
7、接听电话时:您好,***管理处;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的吗?请问您贵姓?当听不清楚对方说的话时:对不起先生,您刚才讲的问题我没有听清楚,请您重述一遍好吗?
先生,您还有别的事吗?对不起,先生,我把您刚才说的再复述一遍,看妥不妥当?您能听清楚吗?谢谢您,再见。
8、当对方要找的人不在时:对不起,他不在,有什么事情需要我转告他吗?谢谢您,再见。
9、用户电话投诉时:您好!***物业管理服务处。请问您是哪户的业主(哪家公司)?先生,请问您贵姓?请告诉我详情,好吗?对不起,先生,我立即处理这个问题,大约在***时间给您答复。请问怎样与您联系?您放心,我们会立即采取措施,使您满意。很抱歉,给您添麻烦了。谢谢您的意见。
10、用户来访投诉时:先生,您好!请问我能帮您什么忙吗?先生,请问您贵姓?您能把详细情况告诉我吗?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
如职权能力不能解决时:对不起,先生,您反映的问题由于某种原因暂时无法解决,我会把您的情况向公司领导反映,尽快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11、当投诉不能立即处理时:对不起,让您久等了,我会马上把您的意见反馈到有关部门处理,大约在***时间内给您一个答复。请您放心。谢谢您的意见。
(三)保安员的考核标准
1、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物业小区保安队伍的管理机制,加大对保安队员的考核力度,不断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辖区内物业小区保安服务的特点、任务、职责,特制定以下考核细则。
2、考核办法
(1)物业小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结合居住小区的实际情况,严格考核。
(2)考核实施实行扣分罚款制。
(3)在考核中,对于违反考核细则规定的内容,每扣1分,罚款1元,并在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4)考核实施采取定期考核,随时抽查的办法,对于发现的违纪违章现象,由考核人员填写扣分、罚款通知单,并由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送交财务,实施扣款。
(5)保安员在工作中,对于超出违反考核细则规定以外的条款,按保安有关规定处理
(6)对于保安员违反考核规定,罚款资金由财务专门账目单独保管,此项罚款资金用于奖励工作突出有贡献的保安人员的奖励。
3、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1)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每迟到、早退一次各扣2分;
(2)不请假、无故矿工扣4分;并扣除当天工资,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3)在交接班过程中,不按规定面对面实地交接,而进行信誉交接的每人各扣3分;
(4)交接班记录簿不按规定认真填写,乱画字迹不工整,违者扣2分;
(5)对于保安器具,如警棒、电筒以及日常办公用品随意损坏,丢失、除按价赔偿外,损坏丢失者扣4分:
(6)在执岗过程中不按工作程序巡视,发生一次扣4分;
(7)不按规定时间巡视,巡视时间次数与巡视记录等填写不符,每人各扣3分;
(8)在当班中不请示,随意脱岗,办私事扣5分,累计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9)在值班中,执勤室内务不整洁,物品不按要求摆放,当班者每人各扣2分;
(10)在执岗中形象不佳,不按规定着装,保安服与便服混穿,发生一次扣3分;
(11)严格认真执行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的保安用语规范规定,不按规定用语,每发生一次扣2分;
(12)认真牢记保安执勤纪律八不准,对于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分别根据情节扣4 ~10分,严重者清除保安队;
(13)在巡逻执勤中,严格落实保安员巡逻工作规程,不按保安员巡逻工作规程执行的,每违反一项扣3分;
(14)在巡逻中列队不整齐,仪表不端正,形象不佳每人扣1分;
(15)在当班中带酒气上岗扣5分;
(16)当班中饮酒扣l0分,并予以辞退;
(17)在当班执岗中,对于发生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不及时上报的扣4分;
(18)对于公司、物业小区组织的公益性活动,以及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开会、按规定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又没有经过领导审批的,不参加一次扣5分;
(19)在保安服务中,不按规定进行文明服务,居民有效投诉扣3分;
(20)在工作中相互之间不协调,不支持,不团结,而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反映的,对责任者根据情节扣4
(21)在工作中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分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扣10分,严重者清除保安队伍;
(22)对于公司组织的正常政治、业务、军体等学习和培训,在考核和考试中,按规定要求没有达到标准和不及格者,每一项扣5分;
注:奖惩制度与考核标准分值有冲突不统一时,取两者平均分值做依据。
(四)保安员的聘用
1、保安员的招聘原则
(1)统一标准原则
在保安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工作中,要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录用程序和手续。只有坚持一个标准,才能招聘到素质较好的保安人员。要坚决反对和抵制招聘工作中拉关系、走后门,把那些不符合保安人员条件和标准的人招进保安队伍。
(2)公开招聘原则
为确保招聘质量,堵塞招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招聘原则,为被招聘人员提供一个平等、竞争机会。将招聘条件公布于众,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或公开考试、考核,使之在社会的公开监督下进行招聘,以保证招聘质量和保安队伍素质。
(3)择优录用原则
在公开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对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的成绩应按照从高到低予以公布,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招聘的数量和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
2、保安员招聘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聘保安须具备下列条件:
(1) 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2)身体健康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4)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资格。
(5)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保安员资格证》。
3、应聘保安员应出具的证明材料
凡是参加应聘的保安员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2)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3)《保安员资格证》
(4)有效的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4、招聘保安员的程序
招聘录用保安人员,除按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外,为保证保安队伍的纯洁和高素质,具体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聘和录用。
(1)确定招聘人数和招聘条件
保安服务根据自身规模的大小,场所和师资情况,本地区客户的需求量,首先要确定招聘的人数。然后按照专业和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招聘条件。
(2)招聘公告或启示
为保证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好中选优,确保招聘质量,在招聘人数和条件确定之后,即可招聘公告或启示。
(3)进行面试、目测、体检
报名结束后,对报名应招人员应进行当面谈话、观察或通过问话进行测试,面试目测要事先制定目测的程序和方案以及具体依据的条件和标准。要防止冒名顶替和面试目测不严的情况出现。体检要严格依照保安员的身体健康标准,在有关单位和医院的密切配合下,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和检验,看其是否符合保安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4)进行文化和智力测验
这项工作包括出题、组织监考、评卷、登分等项事宜。
(5)政审、录取
对面试、体检、考试均合格的应聘人员,要按照保安人员的政审条件和程序进行政审,审查其是否符合保安员的政治标准和品行标准。在政审合格后,依照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录用。凡被录用者,应发给录用通知书。
(6)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按国家规定对需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各类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等级保护,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和处置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数字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当遵循分级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各类信息的安全性和信息处理的连续性。
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同步建设、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必要的资金和技术的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等级保护的分级与实施
第八条根据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的重要性、业务处理对系统的依赖性以及系统遭到破坏后对经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一)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业务可以直接用其他方式替代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一定影响,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为一级保护,由运营单位自主保护;
(二)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影响业务的正常处理,并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为二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
(三)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涉及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严重影响业务的正常处理,并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为三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保护;
(四)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涉及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并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为四级保护,由运营单位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管部门的强制要求进行保护;
(五)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运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五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专门机构的专控下进行保护。
第九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自行选定其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建设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经审定。
第十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省、市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专家评审组,并分别组织对关系全省和关系全市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进行审定。申报与审定的具体细则,由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包含多个子系统的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各子系统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测评,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投入运行或者系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选定或者审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细则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信息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年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评,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测评。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地域影响范围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按照省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通信基础网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省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受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
(四)依法查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保密工作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指导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
(三)依法查处信息泄密、失密事件;
(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密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涉及密码管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违反密码管理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十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协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
(三)组织专家审定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
(四)为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资讯和技术咨询;
(五)根据预案规定,组织落实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运营、使用中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泄密失密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或者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和措施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础信息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定期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测评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经营性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并处二千元罚款;涉及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审定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
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
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
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
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搭施。
第二十七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逐级消防责任制度
第三条、逐级岗位消防责任制,由商场总经理向副总经理贯彻执行。
第四条、副总经理分别向各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贯彻执行。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向本部门逐级负责人贯彻执行。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自觉遵守岗位消防责任制。
第七条、凡因领导未认真贯彻执行岗位消防责任制而造成事故的,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据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逐级岗位责任制应纳入广场年终评比的项目之中。
第九条、违反逐级岗位消防责任制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奖资格、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安全防火,人人有责,每名干部职工都要学习消防知识。新职工进场必须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三章 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十一条、在商场内施工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符合《化学危险品安全条例》的规定。易燃易爆品包括:油漆、稀料、汽油、酒精、二甲苯、乙炔、可燃液化气、甲烷、沥青、氧气等。
第十二条、使用前必须到安全保卫部进行申报,施工用料以当日施工用料总量为限,不得过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易燃、易爆品使用过程的监督、保管及发放,现场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十四条、施工所用稀料、油漆等物品,应随用随配,配料应在室外进行。施工现场严禁大量使用脱漆剂等极易挥发溶剂。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禁烟标志和消防安全制度牌。
第十六条、严禁在商场内及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当施工剩余易燃易爆品必须撤出商场自行保管,不得在商场区域存放。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全体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逐级消防宣传的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广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计划应包括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第十九条、广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器性能、使用方法、火灾报警及扑救、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利用广场宣传园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
第二十三条、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操作人员,应接受已发批准成立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五章 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凡进行电、气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及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项目,动工前必须向安全保卫部办理动火申请,并认真填写《明火作业申请表》,经安全保卫部查看现场后,签发《明火作业动火证》,方可动用明火。
第二十五条、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施工人员需持有市、区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许可证,在动工前必须对焊接,切割的内部结构,性质了解清楚,不得盲目进行,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明火作业前,要仔细清理现场易燃杂物;高空焊接作业将火花溅落处易燃杂物清除干净;进行管道焊接作业要将管道周围的易燃杂物清理干净。
第二十七条、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在明火作业期间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明火作业时要在作业现场准备至少两具灭火器材及水桶;施工完毕后,仔细清理现场不留任何火种。
第二十九条、重大节日停止明火作业,非明火作业不能解决的需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营业期间禁止动火。
第六章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为了使本部门安全防火巡查制度化,要求做到周查、日查,每日巡查要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第三十一条、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二条、防火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三条、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如下: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1、违章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营业区违章使用汽油、可燃气体作燃料;
3、违章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吸烟;
4、营业期间违章进行明火作业、油漆粉刷作业;
5、未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6、装修施工现场动用明火违反有关规定等情况;
7、开关、插座安装在易燃物上;
8、私接电器线路、增加用电负荷;
9、在营业期间违章进行设备检修和电气焊作业;
10、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11、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设备违反有关规定等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1、生产、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2、疏散通道被占用、封堵;
3、在疏散走道、楼梯间悬挂、摆放可燃物品,物品摆放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4、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栏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损坏、遮挡、不能正常运行;
6、应急照明等损坏、遮挡、不能正常运行;
7、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8、消防车通道挖沟、堵塞或占用等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1、违章关闭消防设施;
2、消火栓被遮挡、挤占、埋压;
3、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等是否齐全;
4、灭火器被挪作他用,未按指定位置摆放;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7、防火卷帘控制按钮上锁;
8、消防安全标志缺少、损坏、遮挡;
9、消防设备是否清洁、锈蚀、腐蚀等情况;
(四)、防火分隔设施情况:
1、常闭式防火门未处于关闭状态;
2、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1、脱岗;
2、违反消防值班制度;
3、未填写值班记录等情况;
第七章 消防监控室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消防控制室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三十七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2人,一名负责值班时的报警部位的核实和紧急情况的处置,一名负责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
第三十八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
第三十九条、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报警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第四十一条、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第四十二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器线路和管道穿过。
第四十三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卫生。
第八章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四十五条、商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四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保卫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十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四十八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借阅“三密”文件和重要档案资料,经批准后一律在档案阅览室阅览,原则上不准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或摘抄有关内容的,须经主管行级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复印件阅办后收回档案室归档或销毁,摘抄内容必须抄录在保密本上。
档案库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时,须经批准并做好登记手续。
发现档案丢失或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储蓄安全防范制度
储蓄所对外营业时,必须三人以上临柜。储蓄人员必须高度警惕,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严防歹徒抢劫。
营业时间,柜台旁门和营业室后门要锁好,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室内。
储蓄所款包必须用运钞车接送,储蓄所必须配备保险柜。
每日营业终了,要将账、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票证锁入保险柜内。有价证券、业务公章、电击器材、公章随款包入库。当天款项先放入保险柜,待运钞车接款时,才准许将款从保检柜内拿出,打开旁门将款送上车。
非营业时间储蓄所内不准存入现金(包括个人)。
储蓄所的防范措施,必须符合分行制定的标准,栏杆、柜台要坚固结实,报警器、灭火器、联防警铃、自卫工具要装备齐全、放置有序、性能良好,防护用具、报警开关要伸手即得。
有条件的储蓄所要与附近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安装联防警铃。
出纳抽屉要离柜落锁,将个人名章及各种票卡锁入抽屉内。下班后,要关闭电源、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查询查复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电子联行发生差错及查询查复的处理规定。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坚持各负其责、各纠其错、分工合作、严密手续的处理原则。发送查询或查复须经账务部门主管人员签批,录入、复核无误后才能办理发送。
一、建立医保档案管理制度的原因
建立完善的医保档案管理制度,是医保制度在我国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对医院的基本要求。
为什么说是新形荩一是因为医疗服务对象变为参保人员,用医保来支付的医疗费占到医院收入的60%到90%,且相对来说,用医保作为支付手段不会出现欠医疗费的情况。
二是因为医保支付制度的改革,对医疗行业的服务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比如,用医保作为支付手段,依靠的是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作为患者和医院之间的第三方来经办,这就让患者和医院在支付医药费的过程中,医院不再是控制费用的一方,而是经过和患者之间的谈判来决定。
所以在这种新的形式下,医院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因为医保档案管理可以作为辅助医院决策层做出科学医保决策的依据,为医院在未来实现科学的医保管理,以及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随着医疗保险在我国的全面施行,各个医疗单位对医保的服务越来越看重,但是对医疗保险档案的建立却并不重视。很多医疗单位都没有建立专门的医保档案,而是将医保档案和其他资料放在一起,甚至还有些医疗单位根本就不把医疗档案作为重要信息,不给予储存和整理。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医保档案在全国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所以参保患者就医的比例很小,没有让医疗单位引起重视,更谈不上去管理。
因此提出对医疗单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促进我国医保工作的开展,和对医疗单位做好医保档案管理都很有针对性。
二、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内容
各个医疗单位在建立医疗保险档案的时候,应该以医院和医保共同发展为前提,以做好医院和医疗保险的服务作为核心内容。
具体分为一下几个部分,1.建立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和各个地区出台的关于医疗保险的律法政策等,方便医疗人员的查看。2.医疗保险服务档案的建立,主要包括医疗单位和医疗保险相关服务的制度,以及医疗单位医保服务内容和流程、质量、规范等内容。3.参保就医患者的档案。包括年龄构成、就医次数、费用等内容,以及参保人群的病例档案、各个时期住院和门诊患者人数、以及医疗费用等各类费用的占比。
3.建立医疗保险绩效档案,包括医疗人员患者好评度、荣誉、等内容,以及医疗单位在医疗保险管理方面的研究创新成果。
对于医院中所有和医疗保险相关的资料都应该进行存档管理,因为这些信息在将来都会成为医院改进医保运行的重要信息依据。
三、医保档案管理制度要点
1.医疗单位的医疗保险档案必须施行统一收集、整理、管理,保证档案的书写规范和完整,以及归档科学排列有序。对于各个档案和病例的借出要做好登记工作,保证资料的及时归还。
2.建立电子档案
相对于目前很多医疗单位的纸质档案来说,建立医保电子档案能更能方便档案的储存和查阅,而且电子档案储存的信息量大,在联网的情况下医院的相关人员都可以随时查阅。
3.规范的管理制度
首先,要确定医疗保险档案信息收集涉及的范围,以及用什么方式去分类,档案室要有专门的人员对医保档案进行归类和保管。其次,建立医疗保险发展进程的管理,例如,新出台的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活动、以及取得的成效等,都要进行归档管理。再次,建立文件上交制度,确保医院各类和医保相关的资料及时上交,确保不遗漏任何档案。最后,建立责任制度,对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方法
1.规范医保档案管理流程
制定《医疗保险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把医疗保险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纳入相关工作程序,列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要将档案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自分管的业务科室及具体人员,把档案管理列入各科室日常工作,确保新产生的业务档案与业务经办的无缝对接;进一步优化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流程,使档案整理归档职责清晰、移交顺畅。
2.建立医保业务档案各项工作制度
应建立文件材料的收集、接受、整理、鉴定、归档等方面相关制度以及借阅、利用、移交、销毁制度,从而完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这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设置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防潮、防光、防火、防高温、防盗、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库房湿度、温度达到标准,确保医保业务档案安全。
二是使用密集架。将标注保管期限的各科室所涉及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等业务档案全宗卷,上密集架归档,这样做就保存了历史记录,保持了档案连续性。三是加强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分类方法,将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收集齐全,进行分类、排列,再结合保管期限进行组卷,编页号、目录。
3.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因此特别重视和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走出去”的办法向档案管理好的单位学习,学习档案管理法规、档案管理标准和档案具体业务,加强医疗保险业务流程,不断提高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4.建立医保卡电子健康档案
通过信息化的推动,逐步实现劳动保障资源与卫生资源、信息和服务的共享。可以根据医保参保人员的年龄层次不同,免费提供一般检查、常规检查,心电图、胸片、等在内的实验室检查项目服务,并根据体检结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同时,对建档人员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服务。为医保人员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既能让每位参保人员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对疾病进行提前防治,有效降低发病率,达到实现医保跟踪一生、服务一生的目的,同时,也为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分析提供了第一手原始资料。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九条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二条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五条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
(一)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立并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活动和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情况,以及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以及检验的情况。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三级实验室,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验室发生泄露或者扩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事故报告程序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进入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